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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理财14天A(202303)

南方理财14天: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南方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理财14天债券 
基金主代码 20230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年8月1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南方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2年8月28日 
赎回起始日 2012年8月28日 
(为认购期基金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到期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南方理财14天债券A 南方理财14天债券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202303 202304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注:-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到期 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A类份额的最低金额均为人民 币1,000元;B类份额的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500万元,具体申购金额以各家代 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无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计算公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2、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的成交情况。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 直销机构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无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只办理在赎回提交当日即 运作期到期日对应的到期份额。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登记机构 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 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3、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 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两周的周对日(即第一个运 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 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日对应的次四周的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 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4、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不确定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是否到期, 可通过访问本公司网站 (www.nffund.com) “南方e站通——账户查询”或拨打本公司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服热线 (400-889-8899)进行查询。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 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5、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当期运作期内的收益。 6、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赎回的成交情况。


7、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开通转换业务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情况以 届时公告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2 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 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自2012年8月28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 媒介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2、本基金管理人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如有) 。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和《南方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 细情况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 管理人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服热线(400-889-8899)。 3、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 不同,投资者应以各代销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