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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沪深300(000051)

华夏沪深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经中国证监会2009 年6月18日证监许可
[2009]531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 年7月1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 因整体政治 、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 由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
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 应认
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 年7 月1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2
年6 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华夏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4
四、基金托管人..........................................................................................................................................12
五、相关服务机构......................................................................................................................................15
六、基金的募集..........................................................................................................................................4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48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等业务..........................................................................................72
十、基金的投资..........................................................................................................................................73
十一、基金的业绩......................................................................................................................................80
十二、基金的财产......................................................................................................................................8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8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89
十八、风险揭示..........................................................................................................................................9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7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2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3
二十五、备查文件....................................................................................................................................123华夏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 (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华夏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其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 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任何文件或表述 ,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 《 基金合同 》 : 《华夏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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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夏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华夏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华夏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华夏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 销售办法 》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 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
基金份额登记 、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 发放红利 、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 受 《 基金合同 》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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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 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
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条件 ,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
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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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规定的条件 ,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 约定每期扣款日 、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 股息 、 债券利息 、 证券投资收益 、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
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12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4 月9 日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崔雁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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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CORPORATIONOF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原名山东海
丰国际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10%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东明先生 : 董事长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 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执行董事兼执
行委员会委员 ,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 中信国际金融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 , 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 曾任职于加拿大丰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
部, 曾任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部总经理 ,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
范勇宏先生 : 副董事长 , 博士 , 高级经济师 。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 北京市人
大代表,北京市顺义区人大常委,兼任北京市金融街商会监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 , 华
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华北区总监(副总裁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第三、四届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 。
华伟荣先生 : 董事 , 硕士, 高级会计师 。 现任无锡市国联发展 (集团 ) 有限公司副总裁 、 国联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曾任无锡市财政局预算管理科科员 、 综合计划科科员 、 综合计划科副科
长,无锡市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胡祖六先生 : 董事 , 博士, 教授 。 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 。 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经济学
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
徐刚先生:董事,博士,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 、
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 研究部行政负责人 。 曾任中国地质机械仪器工业总公司干部 ,
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资产管理部、金融产品开发小组、金融组、研究部 、
股票销售交易部,担任经理、高级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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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小波先生 : 董事 , 硕士。 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 董事总经理 、 计划财
务部行政负责人 。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 上市部副主任 、 风险控制部执
行总经理、交易部(现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行政负责人。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
系副主任 , 兼任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建设 ( 控股) 有限公司 、 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贾建平先生 : 独立董事 , 大学本科 , 高级经济师 。 现已退休 。 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
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 ) ,曾担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
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 , 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代表 , 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 、 总经理 ,
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 上市办公室总经理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兼任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中国会计学会 《 会计研究 》 编委 , 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 , 国家自然科学
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通讯评审专家 ,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科研基金和科技奖励评审专家 、 学位
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专家。曾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滕天鸣先生:总经理,硕士。曾任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 公司总经理助理 、公司副总经理 等。
张后奇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文动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吴志军先生:副总经理,学士。曾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林浩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李红源先生 : 监事会召集人 , 硕士 ,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 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 。 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 ,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 、 主任科员 、
规划处副处长 、 计划处处长 ,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 、 经济运营部副主任 、 资本
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于少明先生 : 监事 , 大学本科 , 高级会计师 。 现任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 、 山东
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 曾任西藏地质局驻西安疗养院 、
探矿十二队职员 , 山东省交通厅黄河航运局副科长 , 山东省交通厅主任 、 副处长 , 山东基建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
吕翔先生 : 监事, 学士 。 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 曾任国家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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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刘义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养老金业务总监 。 曾
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 、 主任科员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
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党办主任、养老金部总经理等。
查尔斯 · 西姆斯先生 : 监事, 学士 , 注册会计师 。 现任万信基金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IGM
基金公司联席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曾任职于加拿大多伦多市的CoopersandLybrand 公司 , 曾任富勤
谭普顿投资公司在加拿大多伦多分支机构的首席财务官和销售与营销主管 , 富勤谭普顿投资公司加
利福尼亚州国际总部副总裁 、 公司行政总裁 , 另外 , 曾任职于FundSERV 公司董事会 , 并曾担任加
拿大投资基金协会(IFIC )董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
康茜女士:监事,法学和金融学双学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 法
律监察部总经理 。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法律部 、 证券监管部门主任科员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弘弢先生,硕士。2000 年4 月 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等, 现
任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 , 华夏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7 月10 日起任职)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2 年8 月9 日起任职)、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8 月21 日起任职 ) 。
方军先生,硕士。1999年7 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员,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 、 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和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等 , 现任
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 , 上证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4年12月30日起任职 ) 、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2006年6月8日起任职 ) 、 华夏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09年7月10 日起任职 ) 。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股票投资)成员
滕天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
刘文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程海泳先生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 投资总监 、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 华夏复兴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巩怀志先生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 、 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海雄先生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副总监 、 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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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胡建平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阳琨先生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 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华夏盛
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
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 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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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 被代理人 、 被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 、 有效性原则 、 独立性原则 、 相互制约原则 、 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
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 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
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内部 监控等要素 。 公
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 ( 《 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 号》 ) 认证 ,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
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
员会 、 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 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 公司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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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
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工合规
行为守则 》 ,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 , 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 对于不
可控风险 ,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 ; 对于可控风险 , 风险评估的目
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
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 活动
公司对投资 、 会计 、 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 在业务管理制度
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 ;
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 、 相
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 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
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控制 。 建立明确的 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 防止越权决策 。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
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 ;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 、
建立 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 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 交易管
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 警示性控制 。 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 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 交易系统 在投资比例 达
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 。 根据法律 、 法规和公司 相关 规定 , 基金禁止投资 受限制的证券 并禁止从事 受限
制的行为。 交易系统 通过预先的设定, 对上述禁止 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 多重监控和反馈 。 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 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 监察
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
(2)会计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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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 人 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
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 、 软
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 、 培训制度 、 考核制度 、 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 确保人力
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 , 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 。 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
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 ,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
合规管理工作 ; 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 , 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 。 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
外, 公司还制定了 《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 》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 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
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 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 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 门 ,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 ,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
理性 、 完备性和有效性 , 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
效运行 。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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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2 年6 月末 ,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46 人 , 平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 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
承“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 、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 金融资产管
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 高效 、 专业的托管服务 ,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 建立了国内
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 最成熟的产品线 。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 信托资产 、 保险资产 、 社会保障基
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 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2 年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252 只 , 其中封闭式7 只 , 开放式245 只。 自2003 年以来 , 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 《 亚
洲货币 》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 港《 财 资 》 、 美国 《 环球金融 》 、 内地 《 证券时报 》 、 《 上海证券报 》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3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
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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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
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 ”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 把加强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 年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
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11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五次通 过
ISAE3402(原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 、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
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 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 管理科学化 、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 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 、 有效 、 稳健运行 。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
部、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 监督 。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 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 ,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
风险控制措施 。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
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
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 内控优先”的
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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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安全与完整 。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
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
独立,适当分离;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内部风险的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
学的业务流程 、 详细的操作手册 、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
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
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 “自控防线 ” 、 “ 互控防线 ” 、 “监控防
线” 三道控制防线 ,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 树立 “以人为本 ” 的内控文化 ,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
和荣誉感 ,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 并通过进行定期 、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 签订承诺
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
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 评估 ,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
制措施,排查风险隐 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
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
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 资产托
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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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 , 只有这样 ,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 有效 。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 将风险控
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 经过多年努力 ,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
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 包括: 岗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程 、 稽核监察制度 、 信息披露制度等 , 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
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
新情况不断出现 ,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
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
规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 基金资产的核算 、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 基金费用的支付 、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
基金收益分配 、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 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
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 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 在限期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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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吴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刘业伟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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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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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高天、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9)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张青
网址:www.s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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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梁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谢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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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李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1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25879756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芮蕊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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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务电话:962528(北京、上海 ) 、96528(其他地区)
(1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吴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19)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 号金融街中心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王薇娜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20)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滕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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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qdccb.com
(21)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联系人:叶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 ) 、96588 (安徽省内)
(2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毛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2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胡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228
(2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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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陈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
(2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翁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26)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傢玉
电话:0539-8304657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寇廷柱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
(27)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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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浙江和上海地区 ) 、0577-96699 (其他地区)
(28)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王磊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6558 (武汉 ) 、400-609-6558 (全国)
(2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田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务电话:96098 、400-869-6098
(30)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王军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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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31)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
(32)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王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3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 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3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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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3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com.cn
(3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3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40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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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3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5 、18、19、36、38 、39 、41、42、43、
44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3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4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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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4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4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4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 弄五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4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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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1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400-888-8999
(4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4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 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 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婷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4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 、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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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48)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8631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49)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联系人:罗创斌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5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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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78
(5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5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程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5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54)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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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5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5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5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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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5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5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6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g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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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6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95525
(62)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6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0431-85096530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潘锴、王京京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64)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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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网址:www.njzq.com.cn
(6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66)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67)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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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联系人: 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6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国联大厦6-8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69)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谢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67777
(7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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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 号润安大厦A 座24-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甘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 、400-809-6518
(7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73)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28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7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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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69-22119426 、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建平、罗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75)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76)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77)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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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7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79)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8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 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徐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81)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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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话:028-86126218
传真:028-86155733
联系人:王京红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8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8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23层2316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8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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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85)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王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23
(86)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5、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宋志江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850
联系人:杨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2888
(87)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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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8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 楼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刘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8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90)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9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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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92)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乔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9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层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电话:021-64316962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黄旭成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9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366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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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95)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李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97)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 弄东方企业园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98)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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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9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100)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 座6层-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 座6 层-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10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2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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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徐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102)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10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20-25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10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 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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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105)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 并及时公告 。 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张金锋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吴冠雄、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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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单峰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 、单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9 年6 月18 日证监许可[2009]531 号文核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进行募集。
本基金于2009 年7 月6 日至2009 年7 月8 日公开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24,771,957,170.0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56,985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 基金合同于2009 年7 月10 日正式生效 。 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 、
广州分公司 ,设在北京、 上海、 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 电子 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1层(100033 ) 3 删除的内容[2]:华夏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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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 号光大国信大厦一层(100081)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4 号双井乐成中心B 座1 层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 号东环广场B 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 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 ) (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 东城 区广渠门内大街35 号(富贵园购物中心)首层东区F1-3 (100062)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北京世纪城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时雨园甲2-4 号(100097)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8 号紫竹花园一期B 座01 (100089)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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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慧 忠里103 号洛克时代广场A 座一层(100101)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122 楼博泰国际商业广场一层F-36 号(100102)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101A 室(200120)
电话:021-58772166
传真:021-58772008
(12 )上海联洋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115 号一层 (200135)
电话:021-68547366/7566/7586
传真:021-68547277
(13 )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08 室(518048)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4 )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长江路69 号江苏保险大厦一楼(210005)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5 )杭州 分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105 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6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穗路180 号(君玥公馆)A 座首层(5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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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7 )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79-B 号协和新世界一层 (510630)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18 )电子 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 、 移动客户端交易等 。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统 或移
动客户端 办理基金的申购 、 赎回等业务,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 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 查询 。 本
公司 网址:www.ChinaAMC.com 。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中“ (一 ) 销
售机构 ” 的相关描述。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通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
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
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 赎回
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9 年7 月31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于 2009 年8 月7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
申购及基金转换等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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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 元(含申购费,定期定额不受此限制 )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 ,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
份额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 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 正常情况下 ,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在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
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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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日 (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
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以上(含1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0.9%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下 0.6%
1000 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 每笔1,000.00 元
2、 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1 年的,
收取0.5% 的赎回费 , 持有满1 年以上 (含1 年 ) 的, 赎回费为0。 其中 , 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
总额的25% 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移动客户端交易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3 删除的内容[2]:华夏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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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 : 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 元。 若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 元、100 万元 、5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2% 0.9% 0.6%
净申购金额 (c=a/ (1+b ) ) 988.14 991,080.28 4,970,178.93
前端申购费(d=a-c ) 11.86 8,919.72 29,821.07
T 日基金份额净值(e )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额(f=c/e ) 803.37 805,756.33 4,040,795.88
若申购金额为1000 万元, 则 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 额 (c=a-b ) 9,999,000.00
T 日基金份额净值(d) 1.230
申购份额(e=c/d ) 8,129,268.29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二 : 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 , 持有期限半年 ,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 %=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 =12,437.50元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2 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25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25=12,2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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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 遇特殊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
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 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
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
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 发生上述1 到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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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 在出现上述第4 款的情形时 ,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 但延缓期限不
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 即认为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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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 并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2 日) 发生巨额赎回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换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基金转换采取 “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后,T+1 日可获得确认。
(5)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
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 在
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 , 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据投资者事先的选择和代销机构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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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
状态。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 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 , 投资者应参
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
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3、转换费
(1) 基金转换费:无。
(2) 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
购买 , 除收取赎回费外 , 还 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 。 转换金额 指 扣除赎回费与后端申购费
(若有)后的余额 。
(3) 转入基金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根据适用的转换情形收取,详细如下:
①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
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 : 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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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档,最低为0 。
业务举例:详见 “4、业务举例 ” 中例一。
②从 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前端(固定 费用 )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
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 , 则
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业务举例:详见 “4、业务举例 ” 中例二。
③从 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转出, 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
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 : 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 , 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
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 详见 “4、业务举例 ” 中例三。
④从 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 详见 “4、业务举例 ” 中例四。
⑤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
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 : 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
最高档,最低为0 。
业务举例:详见 “4、业务举例 ” 中例五。
⑥从 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
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 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最低为0。
业务举例: 详见 “4、业务举例 ” 中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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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从 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
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 : 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 , 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
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 详见 “4、业务举例 ” 中例七。
⑧从 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 详见 “4、业务举例 ” 中例八。
⑨从 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
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 : 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
最高档,最低为0 。
业务举例:详见 “4、业务举例 ” 中例九。
⑩从 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
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 , 则
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业务举例: 详见 “4、业务举例 ” 中例十。
?从 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
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 : 后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 , 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
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 详见 “4、业务举例 ” 中例十一。
?从 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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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 详见 “4、业务举例 ” 中例十二。
?从 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转出基金
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 ) ,最低为0 。
业务举例: 详见 “4、业务举例 ” 中例十三。
?从 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 固定费用-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转出基金
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 ) ,最低为0 。
业务举例: 详见 “4、业务举例 ” 中例十四。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 : 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 , 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
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 “4、业务举例 ” 中例十五。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 详见 “4、业务举例 ” 中例十六。
?对于多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出情况的补充说明
上述为处理申 ( 认) 购时间不同的多笔基金份额转出的情况 , 对转出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的
持有时间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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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对于华夏债券 (C 类) 、 华夏现金增利货币 、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 , 每当有基金新增份额时 ,
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 原持有时间× 原份额/ (原份额+ 新增份额)
(ii )对于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 华夏希望债券 (C 类) 、华夏亚债中国指数(C 类) ,其持有时
间为本次转出委托中多笔份额的加权平均持有时间 。
(4)上述费用另有优惠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业务规则。
4、业务举例
例一:假定投资者在T 日转出1,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 ) ,该日甲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为1.200 元 。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5% ,赎回费率为0.5% 。
(1 )若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 ) ,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 ,该
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 元。 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用 (E=C*D ) 6.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 2.0%-1.5%=0.5%
净转入金额(H=F/ (1+G )) 1,188.06
转入基金费用(I=F-H ) 5.94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 913.89
(2 )若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 ) ,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 ,该
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 元。 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 0.00%
净转入金额(H=F/(1+G) ) 1,194.00
转入基金费用(I=F-H ) 0.00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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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基金份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投资者在T 日转出10,000,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 ) ,甲基金申购费
率适用比例费率 , 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 。 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5%,赎 回
费率为0.5% 。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 (前端收费模式 ) , 且乙 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 元 , 乙基金前端
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 ,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 元。 则转出基金费用 、 转入基金费用及
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 1,000.00
净转入金额(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3,846.15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 (前端收费模式 ) , 且丙 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 元 , 丙基金前端
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 , 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 元。 则转出基金费用 、 转入基金费用及
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 0.00
净转入金额(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 假定投资者在2010 年3 月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 , 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基金 甲
1,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 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500 元。2010 年3
月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 。 甲基金适用赎回费率为0.5% 。 则转出基金费用 、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
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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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
转入基金费用(G ) 0.00
净转入金额(H=F-G ) 1,194.00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 796.00
若投资者在2011 年1 月1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 1 年之内,适用后端申购
费率为1.2% , 且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 元。 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K ) 796.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 1.300
赎回总金额(M=K*L ) 1,034.80
赎回费用(N ) 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 1.2%
后端申购费(P=K*I*O/(1+O) ) 14.16
赎回金额(Q=M-N-P ) 1,020.64
例四 : 假定投资者在T 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1,000 份, 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 。T 日甲、
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300 、1.5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
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用 (E=C*D ) 6.50
转换金额(F=C-E ) 1,293.50
转入基金费用(G ) 0.00
净转入金额(H=F-G ) 1,293.50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 862.33
例五:假定投资者在T 日转出10,000,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 ) ,甲基金申购费
率适用固定费用 , 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 。 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赎 回
费率为0.5% 。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 (前端收费模式 ) , 且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 乙基金前端申购
费率最高档为1.5% ,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 元 。 则转出基金费用 、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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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 1.5%-1.2%=0.3%
净转入金额(H=F/ (1+G)) 11,904,287.14
转入基金费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 (前端收费模式 ) , 且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 丙基金前端申购
费率最高档为1.0% , 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 元 。 则转出基金费用 、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
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 0.00%
净转入金额(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I=F-H ) 0.00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 9,184,615.38
例六:假定投资者在T 日转出10,000,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 ) ,该日甲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0.5% 。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 ( 前端收费模式 ) , 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500 元 , 乙基金适用的申
购费用为1,000 元,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
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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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金额(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 9,184,230.77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 (前端收费模式 ) , 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 元 , 丙基金适用的
申购费用为500 元, 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 元。 则转出基金费用 、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
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 0.00
净转入金额(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 假定投资者在2010 年3 月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 , 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 , 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 该日甲 、 乙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分别为1.200 、1.500 元。2010 年3 月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赎回费率为0.5% 。 则
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 0.00
净转入金额(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者在2011 年1 月1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 1 年之内,适用后端申购
费率为1.2% , 且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 元。 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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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赎回总金额(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用(N ) 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 1.2%
后端申购费(P=K*I*O/(1+O) ) 141,581.03
赎回金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投资者在T 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10,000,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 , 甲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T 日甲 、 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300 、1.500 元 。 甲基金赎回费
率为0.5% 。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用 (E=C*D ) 65,000.00
转换金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 0.00
净转入金额(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 8,623,333.33
例九:假定投资者在T 日转出1,000 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 ) ,转
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1.8% , 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 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
最高档为1.5% ,赎回费率为0.5% 。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 元。
(1 )若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 ) ,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 ,该
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赎回费(E=C*D )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 1.8%
后端申购费(H=A×F×G/ (1+G ) ) 19.45
转出基金费用(I=E+H ) 25.45
转换金额(J=C-I ) 1,174.55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K ) 2.0%-1.5%=0.5%
净转入金额(L=J/ (1+K )) 1,168.71
转入基金费用(M=J-L ) 5.84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N ) 1.300
转入基金份额(O=L/N ) 8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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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 )若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 ) ,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 ,该
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赎回费(E=C*D )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 1.8%
后端申购费(H=A×F×G/ (1+G ) ) 19.45
转出基金费用(I=E+H ) 25.45
转换金额(J=C-I ) 1,174.55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K ) 0.00%
净转入金额(L=J/ (1+K )) 1,174.55
转入基金费用(M=J-L ) 0.00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N ) 1.300
转入基金份额(O=L/N ) 903.50
例十 : 假定投资者在T 日转出10,000,000 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 (后端收费模式 ) ,
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1.8% , 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 甲基金前端申购费
率最高档为1.5% ,赎回费率为0.5% 。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 元。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 (前端收费模式 ) , 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 元 , 乙基金前端
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 ,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 元。 则转出基金费用 、 转入基金费用及
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赎回费(E=C*D ) 60,000.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 1.8%
后端申购费(H=A×F×G/ (1+G ) ) 194,499.02
转出基金费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金费用(K ) 1,000.00
净转入金额(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 1.3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 9,034,2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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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 (前端收费模式 ) , 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 元 , 丙基金前端
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 , 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 元。 则转出基金费用 、 转入基金费用及
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赎回费(E=C*D ) 60,000.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 1.8%
后端申购费(H=A×F×G/ (1+G ) ) 194,499.02
转出基金费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金费用(K ) 0.00
净转入金额(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 1.3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 假定投资者在2010 年3 月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 , 转出持有期为3 年的后端
收费基金甲1,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1.0% ,该日甲 、 乙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300 、1.500 元。2010 年3 月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 。 申购当日甲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 元, 适用赎回费率为0.5% 。 则转出基金费用 、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赎回费(E=C*D ) 6.5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 1.0%
后端申购费(H=A ×F ×G/ (1+G ) ) 10.89
转出基金费用(I=E+H ) 17.39
转换金额(J=C-I ) 1,282.61
转入基金费用(K ) 0.00
净转入金额(L=J-K ) 1,282.61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 1.5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 855.07
若投资者在2012 年9 月15 日赎回乙基金 , 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2 年半, 适用后端申购费
率为1.2%, 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0.5% ,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 元 。 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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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O ) 855.07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P ) 1.300
赎回总金额(Q=O*P ) 1,111.59
赎回费率(R ) 0.5%
赎回费(S=Q*R ) 5.56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T ) 1.2%
后端申购费(U=O*M*T/(1+T) ) 15.21
赎回金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投资者在T 日转出持有期为3 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1,000 份 , 转入不收取申购费
用基金乙 。T 日甲、 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 、1.500 元 。 申购当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00 元 ,赎回费率为 0.5% , 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0% 。 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
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赎回费(E=C*D )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 1.0%
后端申购费(H=A ×F ×G/ (1+G ) ) 10.89
转出基金费用(I=E+H ) 16.89
转换金额(J=C-I ) 1,183.11
转入基金费用(K ) 0.00
净转入金额(L=J-K ) 1,183.11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 1.5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投资者在T 日转出持有期为146 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1,000 份, 转入前端
收费基金乙 。T 日甲、 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 、1.300 元。 甲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为0.3% ,
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申购费率为2.0% 。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 0.00
转换金额(E=C-D ) 1,200.00
销售服务费率(F ) 0.3%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G ) 2.0%
收取的申购费率 (H=G-F* 转出基金的持有时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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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间(单位为年 ) )
净转入金额(I=E/ (1+H )) 1,177.86
转入基金费用(J=E-I ) 22.14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K ) 1.300
转入基金份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定投资者在T 日转出持有期为5 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10,000,000 份 , 转入前
端收费基金乙 。T 日甲、 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 、1.300 元。 甲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为0.3% ,
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固定申购费5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 0.00
转换金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务费率(F ) 0.3%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G ) 500
转入基金费用 (H=G-E*F* 转出基金的持有时
间(单位为年 ) )
6.85
净转入金额(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定投资者在2010 年3 月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 , 转出持有的不收取申购费
用基金甲1,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 、1.500 元。
2010 年3 月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 。 甲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 则转出基金费用 、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
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 0.00
转换金额(E=C-D ) 1,200.00
转入基金费用(F ) 0.00
净转入金额(G=E-F) 1,200.00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H ) 1.500
转入基金份额(I=G/H ) 800.00
若投资者在2013 年9 月15 日赎回乙基金 , 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3 年半, 适用后端申购费
率为1.0%,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0.5%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 元。则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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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J ) 80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K ) 1.300
赎回总金额(L=J*K ) 1,040.00
赎回费率(M ) 0.5%
赎回费(N=L*M ) 5.2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 1.0%
后端申购费(P=J*H*O/(1+O) ) 11.88
赎回金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投资者在T 日转出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1,000 份, 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 。
T 日甲、 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300、1.500 元。 甲基金赎回费率为0.1% 。 则转出基金费用 、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1%
转出基金费用(E=C*D ) 1.30
转换金额(F=C-E ) 1,298.70
转入基金费用(F ) 0.00
净转入金额(G=E-F) 1,298.70
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H ) 1.500
转入基金份额(I=G/H ) 865.80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等业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
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 、 捐赠 、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的、 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 其中 ,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 ;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的情形 ; “ 司法执行 ”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 法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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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间的转托管手续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具体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
认可的 、 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
照我国法律法规 、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
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五 ) 未来, 若条件允许 , 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 本基金可在交易所交易 、 进行场内
申购、赎回,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 , 追求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 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及适当的
其他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 新股 、 固定收
益产品 、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 ( 如ETF 、 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产品 )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 其中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三)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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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未来 , 我国将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 中国经济以及资本市场仍然面临良好的发展前景 , 而指
数化投资可以以最低的成本和较低的风险获取市场平均水平的长期回报。
标的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 流动性与蓝筹特征 , 通过选择合理的指数复制方法 , 可以有
效控制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 从而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 并力争在长期内为投资者
带来较好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复制法 , 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 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 但因特殊情况 ( 比如市场流动性不
足、 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 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
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
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包括对受限成份股的替代投资 、 成份股调整时的交易策略以及基金
每日现金流入/ 流出的建仓/ 变现策略、成份股股息的再投资策略等。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这些因素
的有效管理,追求实现正的跟踪偏离。
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增加收益。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 本基金还将投资于期权 、 期货 、ETF 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
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金融产品 , 投资目标是替代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被选成份股 , 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 基金拟投资于新的金融产品的 , 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五)投资管理体制
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制。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 , 基
金投资的重大事项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六)投资程序
研究 、 决策 、 组合构建 、 交易 、 评估、 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基金经理、研究人员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
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 、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 流动性分析 、 误差及其归
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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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
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
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 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 基金经理可以据
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 密切
跟踪标的指数。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
整投资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 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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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的 , 履行适当程序后 , 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95% +1% ( 指年收益率 , 评价时应按期间折
算) 。
沪深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
两市统一指数 , 其流动性高 , 可投资性强 , 综合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优质企
业的整体状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沪深300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 或沪深3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沪深3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 或市场有
其他更适合投资的指数 ,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 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若基金变更投资比例范围约定 ,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构成 ,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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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推出沪深300ETF ,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
金转为沪深300ETF 的联接基金 。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
数的ETF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
金。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 于2012 年7 月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2 年6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17,456,790,258.70 93.79
其中:股票 17,456,790,258.70 93.79
2 固定收益投资 697,740,000.00 3.75
其中:债券 697,740,000.00 3.75
资产支持证券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1,805,710.21 2.00
6 其他各项资产 85,583,045.66 0.46
7 合计 18,611,919,014.5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04,320,688.65 0.57
B 采掘业 1,800,987,509.86 9.80
C 制造业 6,157,429,827.98 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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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 食品、饮料 1,303,376,938.97 7.09
C1 纺织、服装、皮毛 67,812,395.82 0.37
C2 木材、家具 --
C3 造纸、印刷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370,294,832.96 2.01
C5 电子 257,738,176.78 1.40
C6 金属、非金属 1,452,283,006.35 7.90
C7 机械、设备、仪表 1,869,990,810.62 10.17
C8 医药、生物制品 830,153,314.18 4.52
C99 其他制造业 5,780,352.30 0.03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23,037,393.36 2.30
E 建筑业 565,524,658.20 3.08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507,052,832.58 2.76
G 信息技术业 502,164,951.31 2.73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486,077,086.60 2.64
I 金融、保险业 5,444,226,945.26 29.62
J 房地产业 962,099,309.24 5.23
K 社会服务业 152,523,612.28 0.83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57,626,930.30 0.31
M 综合类 293,718,513.08 1.60
合计 17,456,790,258.70 94.97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1,853,797 542,192,674.78 2.95
2 600837 海通证券 52,809,161 508,552,220.43 2.77
3 600016 民生银行 82,000,000 491,180,000.00 2.67
4 600036 招商银行 44,800,000 489,216,000.00 2.66
5 601328 交通银行 97,520,100 442,741,254.00 2.41
6 601166 兴业银行 30,500,000 395,890,000.00 2.15
7 600000 浦发银行 48,639,470 395,438,891.10 2.15
8 600519 贵州茅台 1,488,167 355,895,138.05 1.94
9 000002 万科A 34,444,500 306,900,495.00 1.67
10 601088 中国神华 11,782,279 264,865,631.92 1.4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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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400,180,000.00 2.18
2 央行票据 96,910,000.00 0.53
3 金融债券 200,650,000.00 1.0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650,000.00 1.09
4 企业债券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 --
8 其他 --
9 合计 697,740,000.00 3.8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9202 12 国债02 1,500,000 151,500,000.00 0.82
2 120405 12 农发05 1,000,000 100,470,000.00 0.55
3 120001 12 附息国债01 1,000,000 100,270,000.00 0.55
4 110414 11 农发14 1,000,000 100,180,000.00 0.54
5 020051 12 贴债01 1,000,000 98,240,000.00 0.5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 处罚的情
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期末 其他各项 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443,59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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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8,468,515.08
3 应收股利 25,049,696.40
4 应收利息 10,725,049.15
5 应收申购款 9,896,194.3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5,583,045.6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 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
所列数字。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9 年7 月10 日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0.20% 1.60% 5.50% 2.06% -5.70% -0.46%
2010 年1 月1 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11.52% 1.51% -10.89% 1.50% -0.63% 0.01%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23.44% 1.24% -22.76% 1.23% -0.68% 0.01%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6 月30 日 6.21% 1.27% 5.19% 1.26% 1.02% 0.01%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3 删除的内容[2]:华夏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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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 并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 归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 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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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
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
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 确
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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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实际发生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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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 数据传输差错 、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 无法避
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 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更正 ,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 ,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 ,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 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 并且依据法律 、 行政法规 、 《 基金合
同》 或其他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 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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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进行更正。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 ,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 股息 、 债券利息 、 证券投资收益 、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
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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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 每次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 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 基金管理人 、 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
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 分配时间 、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 。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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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1 项中第(3 )至第(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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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合同 》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 会计师和律师费 、 信息披露费用
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 、
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但根据法律法规或证监会
的要求提高管理费 、 托管费的情形除外 ;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基金销售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 ” 中的 “ ( 六) 申购费与赎回费 ”与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的计算方式 ”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中的 “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换 ”中的相关规定。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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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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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 是界定 《基金合同 》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 义务关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 通过网站 、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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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 赎回费率 ,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 予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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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 )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0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24 )本基金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5 )基金份额的拆分。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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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 ,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 ,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 以供公众查阅 、 复制 。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 市场风险
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
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
2、指数化投资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 , 由
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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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1)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益
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2)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
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3)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数
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 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 ,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
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
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 , 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 ,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扩大。
(5)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
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
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 因缺乏卖空 、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
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 , 在管理现金头
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 登记结算机构 、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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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 例如 , 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
波动的风险 、 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
动的风险等。
7、其他风险
战争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
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
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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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终止《基金合同 》 。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 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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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于 《基金合同 》 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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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
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6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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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托管人违反 《 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
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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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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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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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 基金合同 》 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取
得依据 《基金合同 》 募集的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 的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并不以在 《 基金合同 》 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 《业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
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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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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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天 , 在指定媒体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 达
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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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按规定进行公告;
(2) 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 分别或共同地称为 “监
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会议召集人按规定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并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 不影
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
(5) 上述第 (4)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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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 如 《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改 、 决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 七) 条规定程序公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 并形成大会决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 ,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表决权的50% 以 上(含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
证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并形成决议 。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 终止 《 基
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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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但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如监督人经通知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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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 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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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于 《基金合同 》 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 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 有关的一切争议 , 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 ,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地
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
站 查 询”。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 区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成立时间:1998 年4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注册资本:2.38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 (一 ) 基金募集 ; (二) 基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理 ; (四 )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10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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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140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 (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办理人民币存款 、 贷款 、 同业拆借业务 ; 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 、 贴现、 转贴
现、 各类汇兑业务 ; 代理资金清算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销售业务 ;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 、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代
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
金融债券 ; 证券投资基金 、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 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 认购 、 申购和赎回业务 ; 资信调查 、 咨询 、 见证业务 ; 贷款承诺 ; 企业 、 个人
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 外
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款 ; 外汇担保 ; 发行 、 代理发行 、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 ; 自营 、 代客外汇买卖 ;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 银行卡业务 ; 电话银行 、 网上银行 、 手机银行业
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 新股 、 固定收益产品 、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如 ETF 、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产品)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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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 其中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
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②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
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③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的 , 履行适当程序后 , 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的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 至少提前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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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
投资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 加盖公章并书面
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 ,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 若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 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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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 并按照
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 ,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 基金托
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 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 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
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
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 ,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
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损失时 ,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 如果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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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 基
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 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 以书面或其他
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 发行证券数量 、 发行价格 、 锁定期 ,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本 、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比例 、 资金划付时间等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 完整, 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 ,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 否则 ,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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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 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 , 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 ,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 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 在限期内 ,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并予协助配合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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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 :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 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 基金募
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后 ,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 出具验资报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 验资完成 ,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 生效的条件 ,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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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 该资
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 《 人民币
利率管理规定 》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
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
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
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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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 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保管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 基金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 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数值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及其他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 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 , 签名 、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因此 ,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因此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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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 保管期限
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 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应按有关法规规
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的地点在北
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 继续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 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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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 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 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
(含姓名、 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 地址 、邮政编码 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 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 开放式
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 登记结算机构将其
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
准)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 ,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 定期定额具体实施
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 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
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 、 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 。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投资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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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一定的费率优惠 , 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
告。
(五) 电子 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 、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 招商银行 储蓄卡 、
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 、浦发银行东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
广发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 开通天天盈账户的个人投资者, 以及 在本公司 分公司 、 投
资理财中心 开户的 个人投资者 , 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 ,与本公司达成 电子交
易的相关协议 ,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基金账户开立 等 相关手续后 (已经开立 本公司 基金
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 , 即可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 办理基金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资料变更 、 分红方式变更 、 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 规则请登录本公
司网站查询。
(六)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 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此项服务。
(七)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 天、每天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7 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 :30~21 :00 ,周六至周日的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 :00(法定 节 假日除外 ) 。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八)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 基金账户查询 ” , 查询基金账户情况 、 更改个人信息 、 订制个性化
服务。
2、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 “ 在线客服 ” , 进行咨询或留言 。 周一至周五的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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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8:30~21 :00 ,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 节 假日除外 ) 。
3、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 基金管理人最
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 、
电子邮件 、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 投资者还可以
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2 年3月10日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基金对账单服务方式的公告 。
(二)2012 年3月23日 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三 )2012 年3月30日发布 华夏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四)2012年3月31日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五 )2012 年4月21日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
(六 )2012 年4月23日发布 华夏 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2 年第1季度报告。
(七 )2012 年5月7日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
(八 )2012 年5月11 日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
(九 )2012 年5月11 日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
(十)2012年6月29日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
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十一 ) 2012 年6月30日 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十二)2012 年7月17日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上海联洋投资理财中心暨上海分
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
(十三 )2012年7月18 日发布 华夏 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第2季度报告。
(十四)2012年8月15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河北银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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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夏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华夏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3、 《华夏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 或基金托管人 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
支付工本费后,投资者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二年 八月二十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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