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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资源(160620)

中证资源: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 产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2 年 3 月19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下发 的 《关 于核准 鹏 华中 证 A 股 资 源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 批复 》 (证 监许 可 〔2012〕358 号) 核准 , 进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 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操作 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 信 用风 险、 本基 金特有 风险 (包 括作 为指 数基金 的风 险、 作为 上市 基金的 风险 和作 为分级 基金 的风 险) 及其 他风险 ,等 等。 本基金 单笔 认 购/ 申 购金 额 不得低 于五 万元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表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资 者 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 投资 者 自 行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 24 七、基 金份 额的 净值 计算 ...................................................... 26 八、基 金的 募集 .............................................................. 29 九、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5 十、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与交 易 .................................................... 36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38 十二、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 51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 53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58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0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5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 66 十八、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5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8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9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 ............................................................ 85 二十二 、基 金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清 算 ...................................... 90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3 二十四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4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5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7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8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99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0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5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 及 《 鹏华中 证A 股资 源产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鹏华 中证A 股资 源产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或 “基金 ” ) 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 险、 费 率等 与 投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 , 投 资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同 》 是 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投资 者 自依 《基 金合 同 》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 金合同 》 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 《 基金 合同 》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 基金 合同 》: 《 鹏 华 中证A 股 资 源产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该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2 、中 国: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基 金合 同》 目的 不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 行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 3 、法 律法 规: 中国 现时 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规范 性文件 ; 4 、《 基金 法》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5 、《 销售 办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6 、《 运作 办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7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8 、元 :中 国法 定货 币人 民 币元; 9 、基 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 基金合 同》 所募 集的 鹏华 中证A 股资 源产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 10 、基 金份 额: 鹏华 资源 份额、 鹏华 资 源A 份 额和/ 或鹏华 资 源B 份 额; 11、鹏 华资 源 份 额: 鹏华 中证A 股资 源产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12、 鹏华 资源A 份额 : 鹏 华中 证A 股 资源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份 额, 即低 风 险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低的 稳健收 益类 份额 ; 13、 鹏华 资源B 份额 : 鹏 华中 证A 股 资源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B 份 额, 即高 风 险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 积极收 益类 份额 ; 14 、标 的指 数: 中证 A 股 资源产 业指 数 ; 15 、 招募 说明 书或本 招募 说明书 : 《 鹏 华中 证 A 股 资源产 业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即用 于公 开披 露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 相 关服 务机 构、 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交 易 、 鹏华 资源 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 基金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基金 份额 的转托 管、 基金 的投 资、 基金的 业绩 、 基 金的财 产、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 基 金份额 的折 算、 基金 的费 用与税 收、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风 险揭 示、 基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备查 文件 招募说明书 3 等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 供基 金投资 者选 择并 决定 是否 提出基 金认 购或 申购 申请 的要约 邀请 文 件,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 16 、 托管 协议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的 《 鹏华中 证A 股资源 产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17 、发 售公 告: 《 鹏 华中 证A 股 资源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18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9 、银 行监 管机 构: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 其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 20 、基 金管 理人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21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2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 按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同 , 可区 分为 鹏华 资源 份额 持有人 、 鹏 华资 源A 份额 持有人 及 鹏 华资 源B 份额 持 有人 ; 23 、 基 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 ,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24 、销 售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26 、 场 外: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 构利用 其自 身柜 台或 其他 交易系 统 办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和 赎 回的场 所 。 通过该 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 申 购 和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 购、 场外申 购和 场外 赎回 ; 27 、 场 内: 通 过具 有相 应业 务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利 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系统办 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 上 市交易 的场 所 。 通过 该等 场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也 称为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场内 赎回 ; 28 、 注 册登 记业 务: 基金 登记、 存管 、 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9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办 理基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30 、 注册 登记 系统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 统, 登记 在 该系统 的基 金份 额也 称为 场外份 额;


招募说明书 4 31 、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登记在 该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也称为 场内 份额 ; 32 、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 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33 、个 人投 资者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34 、 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在 中国 合法 注册 登记并 存 续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 设立的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和 其他组 织; 35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中国境 内合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基 金管理 机构 、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 36 、 投 资者 : 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的总 称; 37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聘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 38 、募 集期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的期限 ; 39 、基 金存 续期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间; 40 、日/天 :公 历日 ; 41 、月 :公 历月 ; 42 、工 作日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 43 、开 放日 :销 售机 构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工 作日 ; 44 、T 日: 申购 、赎 回或 办理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45 、T +n 日: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T 日 ); 46 、认 购: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7 、发 售: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8 、 上 市交 易: 基 金投 资者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49 、 申购 : 基 金投 资者 根 据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 50 、 赎回 : 基 金投 资者 根 据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卖 出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基金 的日 常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


招募说明书 5 51 、 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开 放日, 鹏华 资源 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上 一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包括 鹏华资 源 份 额、 鹏华 资 源A 份额 、 鹏 华资 源B 份额 )的 10 % 时的 情形; 52 、 配 对转 换: 鹏华 资源 份额与 鹏华 资 源A 份 额、 鹏华资 源B 份额 之间 的转 换, 包 括基 金份额 的分 拆和 合并 ; 53 、 分 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鹏华 资源 份额 按照2 份鹏 华资 源 份 额对 应 1 份 鹏 华资 源A 份额与 1 份 鹏华 资源 B 份额 的比 例进 行转 换的行 为; 54 、 合 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鹏华 资 源 A 份 额与 鹏 华资 源B 份额 按 照1 份鹏华 资源A 份额 与1 份鹏 华资 源 B 份 额对 应2 份鹏 华资 源 份额 的比 例进 行转 换的 行为; 55 、 折算 :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 持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变的前 提下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 一定 比例调 整 鹏 华资 源 份 额净 值 、鹏 华资 源A 份额 参考 净值和/或 鹏华 资源B 份 额 参考净 值,使 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基 金份额 相应 变化 的行 为, 包括定 期折 算和 不定 期折 算; 56 、定 期折 算: 基金 管理 人按一 定的 周期 进行 的基 金份额 折算 ; 57 、不 定期 折算 :当 鹏华 资源 份 额净 值 、 鹏华 资 源A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 或鹏 华 资源 B 份 额参考 净值 满足 一定 的条 件时,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的 基金份 额折 算; 58 、 基 金账 户: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给投 资者 开立 的用 于记录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 账户; 59 、 交 易账 户: 各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交易 所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 60 、 转 托管: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从某 一交 易账 户转 入另一 交 易账户 的业 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61 、系 统内 转托 管: 投资 者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网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62 、 跨 系 统 转托 管: 投 资者 将持有 的 鹏 华资 源 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63 、 基 金转 换: 投 资者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申 请将 其所 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一开 放 式基金 ( 转出 基金 ) 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 开放式 基金 ( 转 入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4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 招募说明书 6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 65 、 基 金收益 :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证券 投资 收益、 证券 持有期 间 的 公允价 值变 动、 银行 存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66 、 基金 资产 总值 : 基 金 所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本 基金应 收款 项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67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 资产值 ; 68 、基 金资 产估 值: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过程 ; 69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每一 份基金 份额 所代 表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按基 金份 额的 不同, 可区 分为鹏 华资 源份 额净 值、 鹏华资 源 A 份额 净值 、鹏 华资 源 B 份 额净 值; 70 、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在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的基 础上, 根据 《基 金合 同》 给定的 计算 公式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估算 价值 , 按 基金 份额的 不同 , 可 区分 为鹏 华资 源A 份 额参考 净值 、 鹏 华资 源B 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是 对基 金份额 价值 的一 个估 算, 并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 际价 值; 71 、 货 币市 场工 具: 现 金 ;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 (含 三百九 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72、指 定媒 体: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 站; 73、不 可抗 力: 本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时 间: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1998 〕3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0,000,000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 吕 奇志 股权结 构: 出资人 名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如先 生, 董 事长, 硕士 , 高级 会计师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 公 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 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 总会 计师 、 常 务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党 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党 委委 员、 副 董事长 、 行长 、 党 委副书 记, 现 任国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招募说明书 8 事长、 党委 书记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胡继之 先生, 董事, 金融 学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国 籍: 中国 。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武 汉 市 分行办 公室 科长 、 金 融研 究所副 所长 、 所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深 圳分 行办 公室 负责人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总 经理 助理 兼办 公室主 任、 理事 会秘 书长 、 策划 总监 、 纪 委书 记、 党委委 员 、 副总 经理, 现任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孙煜扬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国 籍: 中国。 历 任贵州 省政 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 中共 深圳市 委政 策研究 室副 处长 、 深 圳证 券结算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首任 行政 总监 、 香 港深 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香 港深 业控 股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中国高 新技 术产 业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行政 总裁、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总裁 , 现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 事,经 济和 商学 学士 。国 籍:意 大利 。曾 在安 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 从事 风险 管理和 资产 管理 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监 、CAAM AI SGR 及CA AIPG SGR 首 席执 行 官和投 资总 监、 东方 汇理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CAAM SGR ) 投资 副总监 、农 业信 贷另 类投 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 际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欧利 盛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 方 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psilon SGR )首 席执 行官 ,现 任欧利 盛资 本 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首 席 执行官 和总 经理 ,同 时兼 任欧利 盛 AI 资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AI SGR )首 席执 行官 。 Alessandro Varaldo 先 生 ,董事 ,经 济学 和商 业管 理博士 ,国 籍: 意大 利。 曾任米 兰 德意志 银行 集 团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 份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债 券基 金和现 金头 寸 管理高 级经 理,IMI Fideuram 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投 资管理 部固 定收 益组 合和 现金管 理业 务 负责人 , 圣保 罗银 行投 资 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 及营 销策 划部负 责人 , Capitalia 股份 公司 (Capitalia S.p.A. )产 品和 销 售部负 责人 ,Capitalia 投资管 理股 份 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 事总经 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 风 险管理 部意 大利 企业 法人 风险管 理业 务负 责人 ,欧 利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首 席 市场官 、欧 利盛 资本 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 堡)董 事, 现任 意大 利联 合圣保 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Intesa Sanpaolo S.p.A. )储 蓄、 投 资和养 老金 产品 部负 责人 。 史际春 先生, 独立 董事, 法学博 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安 徽大 学讲 师、 中 国 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国务 院特 殊津 贴专 家, 兼任中 国法 学会 招募说明书 9 经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北京市 人大 常委 会和 法制 委员会 委员 、北 京市 人民 政府顾 问。 李相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高 级经济 师 、 研 究员 , 国 籍: 中国 。 历 任陕 西省 委办 公 厅秘书 、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财贸 处处 长、 副 主任 , 陕 西省 经济 体制改 革委 员会 副书 记、 副 主任 、 党 组书 记、 主 任, 陕西 省证 券监 管委员 会主 席, 中国 证监 会济南 证管 办党 委书 记、 主任、 济南 稽查 局局长 ,山 东证 监局 局长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理 事会 理事、 产品 委员 会主 任。 宋泓先 生, 独立 董事 ,经 济学博 士, 国籍 :中 国。 曾在美 国哥 伦比 亚大 学作 访问学者 , 并在陕 西省 社科 院工 作, 现任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世界 经济与 政治 研究 所国 际贸 易研究 室主任 、 研究员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黄善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国籍 : 中 国。 历任澳 门科 技大 学法 学院 中国民 商事 法律讲 师 , 李 陈郑 律师 行中 国事务 顾问 , 杜威 路博 国际 律师事 务所 香港 办事 处中 国事务 理事 , 广东竞 德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现任 广东 海埠 律师 事务 所涉外 法律 总监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孙枫先 生, 监 事会 主席, 国际金 融专 业硕 士, 高 级 会计师,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 国籍: 中 国。 历任 武汉 市经济 研究 所副所 长 , 武 汉市轻 工业 局副局 长 , 武 汉友谊 复印 机制造 公司 副 经 理,深 圳市 财政 局企 财处 处长、 办公 室主 任、 副局 长,深 圳市 商业 银行 董事 长、党 委书记 , 深圳发 展银 行董 事长 、 党 委书记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党总 支书 记, 现 任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Andrea Vismara 先 生, 监 事,法 学学 士, 律师 ,国 籍:意 大利 。曾 在意 大利 多家律 师 事务所 担任 律师 ,先 后在 法国农 业信 贷集 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 汇理资 产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CAAM SGR ) 法务部 、 产 品开 发部 工作, 欧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与股 权部 工作 ,现 在欧 利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运营 部工作 。 黄俞先 生, 监事, 研究 生 学历, 国籍: 中国。 曾在 中 农信 公司 、 正 大财 务公 司工作 , 曾 任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深圳 市北 融信 投资发 展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苏波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 士,国 籍: 中国 。历 任深 圳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研究 所副所长 、 投资部 经理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研 部研 究员 、客户 服务 主管 、西 部理 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 务二 部总 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技 术部 总经 理助 理;2008 年11 月加 盟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刘慧红 女士, 职工 监事, 本科学 历, 国 籍: 中 国。 曾在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 平安 证 券公司 工作 ,1998 年12 月 加盟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登记 结 算部副 总经 理。


招募说明书 10 3 、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何如先 生, 同上 。 邓召明 先生, 总裁, 经济 学博士 , 讲师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北京 理工 大学 管 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主任 科员 、 中国 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总支 书记 。 高阳先 生, 副总 裁, 经济 学硕士 ,十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CFA , 国籍 :中 国。 历 任中国 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债券 投资 经理 ,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裕泽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裕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股票 投资 部 总经理 ,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曹毅先 生, 副 总裁, 经济 学博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 分行 科员, 中 国 人民银 行深 圳中 心支 行副 主任科 员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监 、 渠道部 总监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胡湘先 生, 副总 裁, 经济 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 会投资部 、 境外投 资部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科 员、 副处 长,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现 任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毕国强 先生 , 副总 裁,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 , 工 商 管理硕士(MBA ) , 国籍 : 加拿大 。 历任广 州文 冲船 厂经 营部 船舶科 科长 、美 国景 顺集 团(Invesco Ltd. ) 加拿 大 AIM Trimark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分 析师 ,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监 管部 四处调 研员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高鹏先 生, 督察 长,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历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 核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理 、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职 工监 事。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4 、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杨靖, 管理 学硕 士,12 年 证券 从 业经 验。 曾在 长城 证券公 司从 事证 券研 究工 作,先 后 任研究 员、 行 业研 究小 组组 长; 2001 年6 月 加盟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行 业研究 工作 , 2005 年开 始先 后任 鹏华 中 国 50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行 业成 长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助理,2006 年8 月至2007 年4 月 任原 普润 证券 投资 基金 (2007 年4 月已 转型 为鹏华 优质 治 理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基金 经理 ,2007 年4 月至2009 年 10 月 担任 鹏华优 质治 理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2009 年4 月3 日起 至今 担任 鹏华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基 金经 理 。 杨靖 先生 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招募说明书 11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邓召明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党 总支 书记。 高阳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冀洪涛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 投资 部总 经理, 鹏华 社保 基金 组合 投资经理 。 程世杰 先生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鹏华 价值 优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经 理、 鹏 华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初冬女 士 ,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鹏华 社保 基金组 合投 资经理 、 鹏 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鹏华 丰盛 稳固 收益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杨俊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经 理, 普惠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黄鑫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募集 、申 购、 赎回 、 配对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 确定 鹏华 资源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招募说明书 12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 、 《 销售 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 基 金合 同 》 其他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 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规则 ,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非法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 市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招募说明书 13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基 金管理 人内 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基金 管理 人经营 管理 的各 个环 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董事 会下 设合 规 与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制定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控制 战略和 控 制政策 、协 调突 发重 大风 险等事 项 ;


招募说明书 14 (2) 公司 督察 长负 责对 基 金管理 人各 业务 环节 合法 合规运 作进 行监 督检 查, 组织、 指 导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监 察稽 核工作 ,并 可向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直接 报告 ; (3) 公司 经营 管理 层、 督 察长、 监察 稽核 部、 公司 各部门 总经 理定 期召 开会 议对各 类 风险予 以充 分的 评估 和防 范, 对业 务过 程中潜 在和 存在的 风险 进行 通报 、 讨 论, 并及 时采 取 防范和 控制 措施 ; (4)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对 基 金管理 人各 部门 的风 险控 制情况 进行 检查 ,定 期不 定期对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 循 国家 法律 、 法 规及其 他规 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并适 时提出 整改 建议 ; (5) 业务 部门 :对 本部 门 业务范 围内 的业 务风 险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6) 员工 :依 照公 司 “ 全 面风险 管理 、全 员风 险控 制 ”的 理念 ,公 司每 个员 工均负 有 一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 把公司 的风 险控 制理 念和 措施落 实到 每一 个业 务环 节当中 , 并 负有 把业务 过程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或 风险 问题 及时 进行 报告、 反馈 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公司 通过 不断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力 争 从源头 上杜 绝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 , 保 护 投 资者 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 (2)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了 内 控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 并着力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浓 厚的 风险 管理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 ) 公 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建立 了包 括岗 位自 控 、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监督 的、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三道 内控 防线 ; (4) 建立 并不 断完 善内 部 控制体 系及 内部 控制 制度 :自成 立来 ,公 司不 断完 善内控 组 织架构 、 控 制程 序、 控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体 系。 通过 不断地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进行 修订 和更 新,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断 走向完 善 ; (5) 建立 健全 各项 管理 制 度和业 务规 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 金会计 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等基 本管理 制度 以及 包括岗 位设 置、 岗位 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内 的业 务流程 、 规 章等 , 从 基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 流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6) 建立 了岗 位分 离、 相 互制衡 的内 控机 制: 公司 在岗位 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离 制 度, 实 现了 基金 投资 与交 易、 交 易与 清算 、 公 司会 计与基 金会 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 招募说明书 15 成了不 同岗 位之 间 的 相互 制衡机 制, 从岗 位设 置上 减少和 防范 操作 及操 守风 险 ; (7)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 制:公 司通 过健 全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 (8) 构建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司通 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预警、 报告 、控 制以 及监 督程序 , 并经过 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预 警、 监督, 从而 识 别、 评 估和 预警 与公司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风 险 , 通 过明 晰的 报告 渠道 , 对 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 理、 控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即 时把握 风险 状况 并及 时、 快速作 出风 险控 制决 策 ; (9)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 制 系统: 公司 启用 了恒 生交 易系 统 以及 自行 开发 的投 资指标 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 对 投资 比例限 制 、 “禁止 买入 股票 名单 ”、 交叉交 易等 方面 进行电 子化 控制 ,有 效地 防止了 运作 风险 和操 守风 险 ; (10) 不断 强化 投资 纪律 , 严格 实施 股票 库制 度: 公司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加强集 体决 策机制 ,各 基金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基 金经 理个 股授 权、基 准仓 位等 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定 。 同时, 公司 建立 了严 格的 股票库 制度 、禁 止和 限制 投资股 票制 度, 并由 研究 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 票投 资必 须完 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 公司 还建 立了契 约风 险评 估制 度, 定期对 各基 金遵 守基金 合同 的情 况进 行评 估,防 范契 约风 险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


招募说明书 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1998 〕3 号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 赵 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 年3 月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30 人 , 平均年 龄 30 岁,95 %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招募说明书 17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2011 年3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205 只 ,其中 封闭 式 8 只, 开放 式197 只 。 自 2003 年以 来 , 本 行连 续七 年 获得香 港 《亚 洲货 币 》 、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香 港 《 财资 》 、 美国 《 环球 金融 》 、 内地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 券报》 等境 内 外 权威财 经媒 体评 选 的 25 项 最佳托 管银 行大 奖; 2010 年, 本 行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获得 《 财资 》 设立的 年度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家 个人 大奖 。 本 行是 获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优良 的服 务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2010 年 ,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再次通 过了 评 估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国 际资格 认 证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 。 通过SAS70 国 际专 项认 证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 健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 托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进水 平。 目前 ,已 经实 施 SAS70 审 计年 度化 、常 规化的 项目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 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 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招募说明书 18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 管部托 管的 基金 资产 、托 管人的 自有 资产 、托 管人 托管的 其 他资产 应当 分离 ; 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 员应 相对 独立,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立 、 网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 互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招募说明书 19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了基 于数 据、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 个层面 的 完备的 灾难 应急 方案 , 并 组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除了 在数据 服务 端和 应用 服务 端实时 同步 备份 与数据 更新 外, 资产 托管 部还建 立了 操作 端的 异地 备份中 心, 能够 确保 交易 的及时 清算 和交 割,保 证业 务不 中断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 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 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和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 投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托 管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的 划付 、 招募说明书 20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有 关证 券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招募说明书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1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联系电 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 吕 奇志 2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9 号 金融 街中 心南 楼 502 房 联系电 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 :李筠 3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集 团大 厦 801B 室 联系电 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武汉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 新世 界国 贸大 厦 I 座 4312 室 联系电 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州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0 号富 力 中心 24 楼07 单元 联系电 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 梁 剑波 (2) 代销 机构 1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联系电 话:010-66105662 联系人 :查樱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其 他代 销机 构 具体名 单详见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根 据实 情,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 销售 本 基金或 变更 上述 代销 机构 ,并及 时公 告。 2 、场 内发 售机 构 (1) 本基 金的 场内 发售 机 构为 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具 体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 询)。 (2) 本基 金募 集结 束前 获 得基金 代销 资格 的 深 交所 会员单 位 可 新增 为本 基金 的场内 发 售机构 。 (二)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电 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 : 朱 立元


招募说明书 23 (三)律师事务所 通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单峰 经办会 计师 :单峰 、 金毅


招募说明书 24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一)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鹏 华中 证 A 股 资源 产业 指数 分级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 以 下简称 “鹏 华资源 份额 ”) 、鹏 华中 证 A 股 资源 产业 指数 分级 基金 之 A 份 额( 以下 简称 “ 鹏华 资 源A 份额 ” ) 、 鹏 华中 证A 股资 源产业 指数 分级 基金 之 B 份额 ( 以 下简 称 “ 鹏华 资 源 B 份额 ” )。 根据对 基金 财产 及收 益分 配的不 同安 排,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具 有不 同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鹏华资 源 份 额为 可以 申购 、 赎回 但不 能上 市交 易的 基金份 额, 具有 与标 的指 数相 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鹏 华资 源 A 份额与 鹏华 资 源B 份 额为 可以上 市交 易但 不能 申购 、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其 中 鹏 华资 源A 份额 为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具有 低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低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鹏 华资 源B 份额 为积 极收益 类份 额, 具有 高风 险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 风险收 益特征 。 鹏华资 源A 份额 与 鹏 华资 源B 份额 的 配比 始终 保 持1:1 的比 率不 变。 (二) 基金份额分级 规则 1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和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基 金份额 发售 结束 后, 场外 认购 的全部 份额 将确认 为 鹏 华资 源份额 ; 场内认 购的 份额 将按 照 1 :1 的 比例 确认 为 鹏 华资 源 A 份额 与 鹏华 资源B 份额 。 2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本合同 生效 后 , 鹏华 资源 份额接 受场 外 、 场内 申购 和赎回 , 鹏华 资源A 份额 与鹏华 资 源 B 份额 不接 受单 独申 购、 赎回, 只能 进行 上市 交易 。 3 、基 金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本合同 生效 后, 鹏华 资源 份额与 鹏华 资 源A 份额 、 鹏华资 源B 份额 之间 可以 按约定 的规 则进行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包括 基金 份额 的分 拆和 合并两 种转 换行 为。 基金份 额的 分拆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鹏华 资源份额 按照 2 份鹏 华资 源 份额 对 应1 份 鹏华 资 源A 份额 与1 份鹏 华资 源B 份额 的比 例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基金 份额的 合并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 鹏华 资 源A 份额 与 鹏华 资源B 份额 按照1 份 鹏华 资源A 份额 与1 份 鹏华 资 源B 份额 对应 2 份鹏华 资源 份额 的比 例进 行转换 的行 为。 场内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最 新业 务规 则。 场 外份 招募说明书 25 额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 内后, 方可 按照 上述 规则 进行 基 金份 额配 对转 换。


招募说明书 26 七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净 值计 算规则 根据对 基金 财产 和收 益分 配的不 同安 排, 鹏华 资源 份额、 鹏华 资源A 份额 、 鹏华资 源B 份额 具 有不 同 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体现 为 不 同的 净值 计算规 则。 1 、鹏 华资 源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净 值计 算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其 中基金 份额 总数 为鹏 华资 源份额 、 鹏 华资 源A 份额 、鹏华 资 源 B 份 额的 份额 数之和 。 2 、鹏 华资 源A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鹏华 资 源 A 份 额的本 金及 约定 应得 收益 之和。 鹏 华资源A 份额 的 约定 应得 收益依 据 鹏 华资 源A 份额 的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和截 至 净值 计算 日 鹏 华资 源A 份 额应 计收 益的 天数占 当年 实际 天数 的比 例确定 。 除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 在年 度外, 鹏华 资源A 份 额的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同 期银行 人民 币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3 %” ,同 期银 行 人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以当 年 1 月 1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为准 。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所 在年 度, 鹏 华资 源A 份额 的 年 基准收 益率 为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税后) +3 %” 。年 基准 收 益均 以 1.00 元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在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在 会计 年度 或存 续的 某一完 整会 计年 度内 , 若 未发生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 则 鹏华 资源A 份 额在净 值计 算日 应计 收益 的天数 按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至净 值计 算日 或该会 计年 度年 初至 净值 计算日 的实 际天 数计 算; 若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则 鹏华 资源A 份 额在 净值计 算日 应计 收益 的天 数应按 照最 近一 次该会 计年 度内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日至 净值 计算 日的 实际天 数计 算 。 3 、每2 份 鹏华 资源 份额 所 对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等 于1 份鹏 华资 源A 份额 与1 份鹏华 资 源B 份额 所 对应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之和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 鹏华 资 源A 份 额持 有人 的约定 应得 收益 , 如在 某一 会计年 度 内本基 金资 产出 现损 失情 况下 , 鹏 华资 源A 份额 持有 人可能 会面 临无 法取 得约 定应得 收益 甚 至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二)基金份额的净 值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份额 的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 以下 公式 在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日 分别计 算 鹏 华资 源 份 额、 鹏华资 源A 份额 、鹏 华资 源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招募说明书 27 1 、鹏 华资 源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设 T 日 为鹏 华资 源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 ,则 鹏华资 源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 NAV ?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其中,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T 日收 市后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总 数为 T 日 鹏 华资 源 份 额、 鹏华 资源 A 份额 和 鹏 华资 源 B 份额的 份额 数之 和。 鹏华资 源份 额 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 鹏华 资源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 况,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2 、鹏 华资 源A 份额 与鹏 华 资源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设 T 日 为鹏 华资 源 A 份额 与鹏华 资 源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日 , 则 鹏 华资 源 A 份额 和 鹏华 资 源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 A NAV 1 t R N ? ? ?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BA NAV 2 NAV NAV ? ? ?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N 为T 日当 年实 际天 数; min{ t ? 自年初 至 T 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T 日, 自最近 一次 会计 年度 内份 额折算 日 至T 日} ;NAV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为 T 日 鹏华资 源 份 额净 值; A NAV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为T 日鹏 华资源A 份额 净值 ; B NAV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为T 日鹏 华资 源B 份 额净 值; R 为鹏华 资 源A 份 额约 定年 基准收 益率 。 鹏华资 源A 份额 净值 与 鹏 华资 源B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8 位, 小数点 后 第9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三)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的基 础上 计算 鹏华 资源A 份额 与鹏 华资源B 份 额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是 对相 应基 金份 额价值 的一 个估 算, 并不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获得 的实 际价 值。 设 T 日 为鹏 华资 源 A 份额 与鹏华 资 源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 则 鹏华资 源 A 招募说明书 28 份额与 鹏华 资 源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为 : A NAV 1 t R N ? ? ? 参 考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A B NAV 2 NAV NAV ? ? ? 参 考 参 考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N 为T 日当 年实 际天 数; min{ t ? 自年初 至 T 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T 日, 自最近 一次 会计 年度 内份 额折算 日 至T 日} ;NAV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为 T 日 鹏华资 源份 额净 值; A NAV 参 考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为T 日 鹏华 资 源A 份 额参 考净值 ; B NAV 参 考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为T 日 鹏华 资源B 份额 参考净 值;R 为鹏 华资 源 A 份额的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 鹏华资 源A 份额 参考 净值 与鹏华资源 B 份 额参 考净 值的计 算,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 T 日的 鹏华 资源A 份 额参 考净值 与鹏 华资 源 B 份额 参考 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 在 T +1 日 公告 。如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29 八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以 及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经中国 证监 会2012 年 3 月19 日证 监许 可 〔2012 〕358 号 文核 准募 集 。 除 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外, 任何与 基金 份额 发售 有关 的当事 人不 得预 留或 提前 发售基 金份额 。 具体发 售方 案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为 准 , 请 投资者 就发 售和 购买 事宜 仔细阅 读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一) 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二) 基金的存续期 间 不定期 (三)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四) 募集对象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五) 募集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和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基金份额 发 售结 束后 , 场 外认购 的全 部份 额将 确认 为 鹏华 资源 份额 , 并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认购的 份额 将按 照1 :1 的 比例确 认为 鹏 华资 源A 份 额与 鹏华 资 源B 份额 , 并登记 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证 券账 户 下。


招募说明书 30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发 售公 告。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八) 基金份额的场 外认购 1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的场外 认购 将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进行 , 代销 机构的 具体 名单 请参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场外 认购业 务的 城市 (网 点 ) 的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请参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2 、基 金的 面值 、认 购价 格 、认购 费用 (1) 基金 的面值 和 认购 价 格 本基金 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场外 认 购价格 为 初 始发 售面 值。 (2) 认购 费 用 本基金 的场外 认 购费 率最 高不超 过 1.0 %, 且随 投资 者 认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减少 。 投资 者 可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率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费率 如下 表: 认购金额 M(元)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0% 100 万≤M <500 万 0.5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 担, 在认 购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3) 其他 收费 模式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目前 仅 开通前 端收 费模 式, 将来 根据市 场发 展状 况和 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 可能增 加新 的收费 模式 , 也可能 相应 增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并可能 需计 算 新 招募说明书 31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增 加新 的收费 模式 , 应 当按 照当 时法律 法规 、 监 管机 构的 规 定,履 行适 当的 程序 并及 时公告 。新 的收 费模 式的 具体业 务规 则, 请见 有关 公告。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场外 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方 式。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计算 公式如下 : (1) 当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 费率时 ,认 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 为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经确认 的 鹏 华资 源 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基 金份 额面 值。 (2) 当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 额时, 认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 为: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经确认 的 鹏 华资 源份额 =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利息 )/基 金份 额面 值 。 场外认 购份 额 和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某 投资 者在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100,000 元, 所对 应的认 购费 率 为1.00 % 。 假定该 笔 认购金 额产 生利 息20.00 元。则 认购 份额 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1.00 %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 经确认 的 鹏 华资 源份额 =(99,009.90+20.00 )/1.00 =99,029.90 份 。 即, 若 该 投 资者 在场 外 认 购本基 金 100,000 元, 在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时, 投 资者 账 户登 记有本 基金 鹏华 资源 份额 99,029.90 份。 4 、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 (1)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资者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的销 售网 点办 理基 金份额 认购 手续 , 具体 的业 务办理 时 间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各代 销机 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则 。 (2) 投资 者 认 购应 提交 的 文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投资者 办理 场外 认购 时 , 需 具有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深 圳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 其中: 已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办理 过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注册或 注册 确认 手续 的 投 资者 , 可直 接办 理本基 金场 外认 购业 务; 已有深 圳证 券账 户的 投资 者 , 可 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以其深 圳证 券账 招募说明书 32 户申请 注册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尚无 深圳 证券账 户的 投资者 , 可直 接申请 账户 开户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将 为其配 发深 圳 证 券投 资 基 金账户 , 同时 将该 账户 注册 为开放 式基 金 账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所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各代销 机 构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3) 认购 的方 式及 确认 1 )本 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 款认购 的方 式。 投资 者 认 购前,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 足认购 的款 项。 2 )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3 ) 投资 者 在T 日 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 +2 日到 原销 售网 点 查询认 购 申请的 受理 情况 。 4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可 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4) 认购 的限 额 对于场 外认 购, 本基 金代 销网点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最低认 购金 额 为 50,000 元 ,如果 代 销机构 业务 规则 规定 的最 低单笔 认购 金额 高 于50,000 元 ,以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 为准。 直销 中 心的首 次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50 万 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认购 金额 为1 万元 , 不 设 级差限 制 (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网 上交 易系统 认购 本基 金 暂 不受 此限制 ) , 本 基金 直销 中心 单笔认 购最 低 金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酌情 调整 。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 高累 计认购 金额 不 设限制 。 (九)基金份额的场 内认购 1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的场内 认购 将 通过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营业部 进 行, 会 员单 位的 具体 名单 请参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 。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场内 认购业 务的 城市 (网 点 ) 的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请参见 各销 售机构 公告 或网 站 。 2 、基 金的 面值 、挂牌 价格、认购 费用 (1) 基金 的面值 和 认购 价 格


招募说明书 33 本基金 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场内 挂 牌价格 为 初 始发 售面 值。 (2) 认购 费 用 本基金 的 场 内认购 费率 由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按照场 外认 购费 率设 定 。 投 资者可以 多次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 率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基金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 担, 在认 购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场 内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方 式。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用=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认 购利 息/挂 牌价 格; 经确认 的 鹏 华资 源 A 份额 =(认 购份 额+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0.5 ; 经确认 的 鹏 华资 源 B 份额 =(认 购份 额+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0.5 。 场内认 购份 额 和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整 数位, 小数 部分 舍弃, 余额 计入基 金 财产。 例:某 投资 者在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1,000,000 份 ,所 对应的 认购 费率 为0.50 % 。假定 该 笔认购 金额 产生 利 息 500.00 元 。则 认购 份额 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 ×1,000,000 =1,000,000 元 ; 认购费 用=1,000,000 ×0.50%=5,000 元 ; 认购金 额=1,000,000 +5,000 =1,005,000 元 ;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500 /1.00 =500 份 ; 经确认 的 鹏 华资 源 A 份额 =(1,000,000 +500 )×0.5=500,250 份 ; 经确认 的 鹏 华资 源 B 份额 =(1,000,000 +500 )×0.5=500,250 份。 即, 若该 投资 者在场 内 认 购本基 金1,000,000 份, 需要缴 纳认 购金 额1,005,000 元 , 在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时 , 投 资者 账 户登 记有 本基 金 鹏 华资 源A 份额 500,250 份 、鹏华 资 源B 份额500,250 份 。 4 、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 (1)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资者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的销 售网 点办 理基 金份额 认购 手续 , 具体 的业 务办理 时 招募说明书 34 间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各代 销机 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则 。 (2) 投资 者 认 购应 提交 的 文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投资者 办理 场内 认购 时, 需具有 深圳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以 下简 称“ 深 圳证 券账 户”) 。 已 有深圳 证券 账户 的 投 资者 可直接 认购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尚 无深 圳 证券账 户的 投资 者 可 通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的 开户 代理机 构开 立 账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所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各代销 机 构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3) 认购 的方 式及 确认 1 )本 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 款认购 的方 式。 投资 者 认 购前,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 足认购 的款 项。 2 )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3 ) 投资 者 在T 日 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 +2 日到 原销 售网 点 查询认 购 申请的 受理 情况 。 4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可 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4) 认购 的限 额 对于场 内认 购,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每笔 最低 认购份 额 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的应 为1,000 份的 整数 倍,且 每笔 认购 最大 不超 过 99,999,000 份。 本基 金 募集期 间对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 高累 计认购 份额 不设 限制 。 (十)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招募说明书 35 九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户数 不少 于 200 户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36 十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与交 易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本 基金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规定 的上 市条 件的情 况 下, 鹏 华资 源A 份额 与 鹏 华资 源B 份额 分 别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与交 易。 鹏华资 源 A 份额 与 鹏华 资 源B 份 额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深 圳证 券账 户下 。 本章中 ,如 无特 别说 明, 本基金 或基 金份 额特 指 鹏 华资 源A 份 额与 鹏华 资 源B 份额 。 (一) 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 上市交易的时 间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三个 月 内, 本基 金 开 始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登 基 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三) 上市交易的规 则 1 、鹏 华资 源A 份额 与鹏 华 资源B 份额 分别 采用 不同 的交易 代码 上市 交易 ; 2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3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其 他 规则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 相关 规定 。 (四) 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五) 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本基 金 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六) 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 暂停 上市 、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


招募说明书 37 (七) 其他事项 相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内容 进 行调整 的,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并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招募说明书 38 十一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鹏 华资源 份额 接受 投资 者的 场外、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 场外认 购或 申购的 鹏华 资源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 内认 购 或申购 的 鹏 华资 源 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深 圳证 券账 户下。 本章中 , 如无 特别说 明 , 本基金 或 基 金份 额特 指 鹏 华资源 份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特指 鹏华 资源份 额净 值 。 (一) 基金份额的场 外申 购与赎回 1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 场 外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网 点 和 基金 管理人 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的 代销 网点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场外 申 购与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体 日期 前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公 告。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 基金 合同 》 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 者转换 。 投 资 者 在 《 基金 合同 》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申 购 、 赎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整 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3 、申购 和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招募说明书 39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场外 赎回 遵循 “先 进 先出” 原则 ,即 按照 投资 者认购 、申 购、 转托 管时 基金份 额 登记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 当日 的场 外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场 内申购 与 赎回申 请可 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规定 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5)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定 ; (6)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的 前 提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4 、申购 和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 资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 投资者 可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5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投资 者 通 过代 销机 构 申购本 基金 , 单笔最 低申 购金额 为 50,000 元 。 通 过 基金管 理 招募说明书 40 人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首次最 低金 额 为50 万元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1 万元 (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申 购本 基金 暂不 受此 限制) ; (2) 投 资者 单个 交易 账户 最低 基 金份 额余额为 30 份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者 在销 售 机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30 份 时, 该笔 赎 回业务 应包 括账 户内 全部 基金份 额, 否 则,剩 余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可能被 强制 赎回 ; (3) 本基 金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设 限制;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金 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至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6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申购 费 用 本基金 的场外 申 购费 率最 高不超 过申 购金 额 的 1.20 %,且 随 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的增加 而 减少。 投资 者 可 以多 次申 购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6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 担, 在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2) 赎回 费 用 本基金 的场外 赎 回费 率最 高不超 过赎 回金 额 的 0.50 %,且 随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期 限 的增加 而减 少。 本基金 场外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 (1 年为365 日) :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1 年 0.50%


招募说明书 41 1 年 ≤Y<2 年 0.25% Y≥2 年 0.0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其中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市场 推广 、 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基 金管理 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 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定 地域 范围 、 特 定行 业、 特定 职业 的投资 者以 及以特 定交 易 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7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1)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采用 “金 额申 购” 方 式,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公 式如 下 : 1 )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2 )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购 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 为: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申购 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由 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招募说明书 42 基准计 算 。 场 外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例: 某 投资 者 在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50,000 元, 对 应的 申购费 率 为 1.20 %。 假设 申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786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20 %)=49,407.11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 /1.786=27,663.56 份 。 即, 若该 投资 者 在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50,000 元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786 元, 则可得 到基 金份 额 27,663.56 份 。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赎回 采用 “份 额赎 回”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 计算公 式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 赎回金 额为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的 余 额。 场外 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某 投 资者 在场外 赎回 本基 金100,000 份, 持有 时间为 一年 六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 为0.25 %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883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0 ×1.883 =188,300.00 元 ; 赎回费 用=188,300.00 ×0.25 % =470.75 元 ; 净赎回 金额 =188,300.00 -470.75=187,829.25 元 。 即, 若该 投资 者 在场 外 赎 回本基 金100,000 份 , 持 有时间 为一 年六 个月 , 假 设赎回 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883 元 ,则可 得 到187,829.25 元。 8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T +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招募说明书 43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 ,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 告。 9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发生 本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到 (5)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但相关 暂停 申购 公告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执行 )。 10 、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4)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第(4 )款 的情 形时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招募说明书 44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但相关 暂停 赎回 公告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执行 ) 。 11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鹏华 资源份额 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 包括 鹏华 资源 份额 、鹏华 资 源A 份额 、 鹏华 资源 B 份额 ) 的 10 % 时 , 即认为 发生 了 巨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 鹏华 资源 份额 、鹏 华资 源 A 份额 、 鹏华 资 源B 份额 ) 的 10 %的 前提下 ,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予 以办 理 。 对于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照 其 申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 确 定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赎回 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外, 延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 下 一个 开放 日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 通过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或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同 时以 邮寄、 传真 或招募 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招募说明书 45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12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2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 新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13 、基金 的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金 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1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二) 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 购与赎回 1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 场 内申 购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且 符合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有关 风险 控制 要求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 办理 本基 金场内 赎回 业 务的 场所为 具有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2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体 日期 前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互联 网网 站 招募说明书 46 (以下 简称 “网 站” )公 告。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时 除 外) , 投 资者 应当 在开 放 日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 基金 合同 》 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 者转换 。 投 资 者 在 《 基金 合同 》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3 、申 购和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 场 内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可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定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的 前 提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申 购和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购 和 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 资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 投资者 可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招募说明书 47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5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投资 者通过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50,000 元 ; (2) 基金 管理 人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法 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对申购 的金 额和 赎回 的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6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申购 费 用 本基金 的场内 申 购费 率 由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按照场 外认 购费 率设 定 。 投 资者可以 多次申 购本 基金 ,申 购费 率按每 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 担, 在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2) 赎回 费 用 本基金 的 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费 率 0.5% ,不 按持 有期限 设置 分段 赎回 费率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其 中赎 回费 总额 的 25%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市场 推广 、 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基 金管理 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 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定 地域 范围 、 特 定行 业、 特定 职业 的投资 者以 及以特 定交 易 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7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1)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招募说明书 48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采用 “金 额申 购” 方 式,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公 式如 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由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场 内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 位, 小数部 分舍 弃 , 对应 的资 金返还 至投 资 者 资金账 户 (返 还金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弃 , 余额 计 入基金 资产 )。 例:某 投资 者在 场内 申购 本基 金2,000,000 元 ,对 应的申 购费 率 为0.60% 。 假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786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2,000,000 /(1+0.60 %)=1,988,071.57 元; 申购费 用=2,000,000 -1,988,071.57 =11,928.43 元; 申购份 额=1,988,071.57 /1.786=1,113,141 份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1,113,141 ×1.786 =1,988,069.826 元; 实际申 购金 额=1,988,069.826× (1 +0.60 % )=1,999,998.24495 元 ; 实际申 购费 用 =1,999,998.24495 -1,988,069.826 =11,928.42 元; 返还金 额=2,000,000.00 -1,999,998.24495 =1.75 元 。 即, 若 该 投 资者 在场 内 申 购本基 金2,000,000 元,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786 元,则 可得 到基 金份 额 1,113,141 份 ,申 购资 金返 还 1.75 元 。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赎回 采用 “份 额赎 回”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 计算公 式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


招募说明书 49 赎回金 额为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的 余 额。 场内 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某 投资 者在 场 内 赎回 本基 金100,000 份, 赎回 费率 为 0.50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883 元 ,则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0 ×1.883 =188,300.00 元 ; 赎回费 用=188,300.00 ×0.50% =941.50 元 ; 净赎回 金额 =188,300.00 -941.50=187,358.50 元 。 即,若 该 投 资者 在场 内赎 回本基 金100,000 份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883 元,则 可得 到187,358.50 元。 8 、其他 有关场内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法 、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基 金的 转换、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等 内容 请参 见基 金合同 中关 于 “ 基金 份额 的场外 申购 与赎 回” 部分 的相关 规定 以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并据此 执行 。 (三)转托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 转 托管 。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 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 为 。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 鹏 华资 源 份 额赎回 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 鹏华 资源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3)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 鹏 华资 源 份额 场 内赎回 或 鹏 华资 源A 份额 与鹏华 资 源B 份 额上 市交 易的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 时 , 须 办理 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 鹏 华资源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 场内 份额 跨系 统转 托 管至场 外后 ,持 有期 限将 重新计 算, 赎回 时按 变更 后的持 有 招募说明书 50 期限计 算适 用赎 回费 率。 (3) 鹏华 资源 份额 跨系 统 转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 照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或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可视 情况 对上 述规 定作 出调整 , 并在正 式实 施 前2 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质押、 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 质 押、 冻 结与 解冻 等业 务,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等 相关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招募说明书 51 十 二、 基金份 额的 配对转 换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为场 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金 份 额配 对转换 。 基 金份额 的配 对转 换是 指 鹏 华资源 份额 与 鹏 华资 源 A 份额、 鹏华 资源B 份 额之 间的转 换, 包括 基金份 额的 分拆 与合 并: 1 、基 金份 额的 分拆 , 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鹏华资 源份额 按照 2 份鹏 华资源 份 额对应 1 份 鹏华 资 源 A 份额 与1 份鹏 华资 源B 份额 的比例 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2 、基 金份 额的 合并 ,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鹏华资 源A 份额 与鹏 华资 源 B 份额 按照1 份 鹏 华资 源A 份额 与1 份 鹏华 资源B 份额 对应2 份 鹏华 资源 份额 的比 例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鹏华资 源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可以直 接申 请分 拆与 合并 , 场外份 额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至场 内 后方可 申请 分拆 与合 并。 (一)配对转换场所 基金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 办理机 构见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或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 公告。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配 对转 换业务 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办理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本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 更或增 减该 业务 的办 理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二)配对转换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基金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业务 自 鹏华 资源A 份额 与 鹏华 资源B 份 额上 市交易 后不 超过6 个月 的时间 内开 始办 理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开 始办 理配 对转 换业务 的 具 体日 期 前2 日 在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 配对转 换的 开放 日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暂停 配对 转换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配对转 换业 务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或另 行 公 告 。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2 (三)配对转换的原 则 1 、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2 、申 请进 行分 拆的 鹏华 资 源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数 必须 为偶数 ; 3 、申 请进 行合 并的 鹏华 资 源A 份 额与 鹏华 资 源 B 份 额必须 同时 配对 申请 ,且 基金份 额 数必须 为整 数且 相等 ; 4 、鹏 华资 源 份 额的 场外 份 额如需 申请 进行 分拆 ,须 跨系统 转托 管为 鹏华 资源 份额的 场 内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5 、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时 相 关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在 正式实 施 前2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四)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 换 的 程序 遵循 届时 相关机 构发 布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五)暂停配对转换 的情 形 1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 该业务 的情 形;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继续 接 受配对 转换 可能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3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基金 份额 配对转 换 公告。 在暂停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该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六)配对转换费用 配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机构 可对该 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 取一定 的费 用 , 具 体见 相关 业务 公 告 。


招募说明书 53 十三 、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力争 将日 均跟 踪偏 离度控 制在 0.35 % 以内 ,年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 4% 以内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含中 小板 及创 业板 股票 ) 、 新股 ( 首次 发行 或增 发等) 、 债券 ( 含货 币市 场工具 ) 和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同 时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调 整上 述投 资范围 , 或 将新出 现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理念 投资中 证A 股资 源产 业指 数, 分 享资 源产 业 稀 缺价 值, 参 与中 国经 济高 速增 长 。 (四) 标的指数 中证A 股资 源产 业指 数 在出现 以下 两种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适 当程 序更换 标的 指数 : 1 、如 果标 的指 数可 能存 在 的不合 理性 导致 其不 能很 好地反映 沪 深两 市具 有资源 产业 特 征 的公 司 股 票的 整体 走势 ,或随 着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进一步 发展 和完 善, 未来 出现了 更合理 、 更具代 表性 的反映 该类 股 票走势 的指 数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依法 变更 本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2 、当 标的 指数 出现 下列 问 题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依法 变更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1)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或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停 止向 标的 指数供 应商 提供 标的 指数 所需的 数 据、限 制其 从交 易所 取得 数据或 处理 数据 的权 利;


招募说明书 54 (2) 标的 指数 被上海 证 券 交易所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停止发 布; (3) 标的 指数 由其 他指 数 替代; (4)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停 止 编辑、 计算 和公 布标 的指 数点位 或停 止对 基金 管理 人的标 的 指数使 用授 权; (5) 标的 指数 由于 指数 编 制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该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本 基金 的标的 指 数; (6) 存在 针对 标的 指数 或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的商 业纠 纷或法 律诉 讼, 且此 类纠 纷或诉 讼 可能对 标的 指数 或基 金管 理人使 用标 的指 数的 能力 产生重 大不 利影 响。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变 更 标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若 标的 指数变 更对 基金 投资无 实质 性影 响 ( 包括 但不限 于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变更、 指数 更名 等) , 则无 需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标的指 数更 换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需 要替 换或 删除 基金名 称中 与原 标的 指数 相关的 商 号或字 样。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方 法 , 按 照成 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指数化 投 资组合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化进 行相应 调整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或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 分红等 行为 时 , 或因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等对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或因 某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动性 不足时 ,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进 行适 当 变通和 调整 ,力 求降 低跟 踪误差 。 本基金 力争 鹏华 资源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 绩比 较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不 超 过0.35%,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4 %。 如 因指 数编 制规 则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跟 踪偏 离度 、跟 踪误 差进一 步扩大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为实现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将以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90 % 的资产 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 并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招募说明书 55 (1)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将按 照标的 指数 各成 份股 的基 准权重 对其 逐步 买入 , 在 力求跟 踪误 差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采 取适 当方 法, 以降 低买入 成本 。 当 遇到 成份 股停牌 、 流 动性 不足等 其他 市场 因素 而无 法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某 成份 股及预 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即将 调整 或 其他影 响指 数复 制的 因素 时, 本基 金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 结 合研 究分析 ,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适 当调整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 险承受 限度 之内 ,尽 量缩 小跟踪 误差 。 (2)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股票 投资 组合将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调整 , 本基金 还将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 申购 赎回变 动情 况 、 新股 增发 因素等 变化 , 对 其进行 适时 调整 , 以保 证 鹏 华资源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标的指数 收 益率 间的 高度 正相关 和跟 踪 误差最 小化 。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成 份股 的流 动性 进行 分析, 如发 现流 动性 欠佳 的个股 将可 能采 用合理 方法 寻求 替代 。 由 于受到 各项 持股 比例 限制 , 基金 可能 不能 按照 成份 股权重 持有 成份 股,基 金将 会采 用合 理方 法寻求 替代 。 1 )定 期调 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调整 规则 和备选 股票 的预 期, 对股 票投资 组合 及时 进行 调整 。 2 )不 定期 调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当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 送 配等股 权变 动而 需进 行成 份股权 重新 调整时 ,本 基金 将根 据各 成份股 的权 重变 化进 行相 应调整 ; 根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从 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 根据法 律 、 法 规规定 , 成 份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 因其它 特殊 原因 发生 相应 变化的 , 本 基金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 进行适 当变 通和 调整 ,力 求降低 跟踪 误差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流动 性管 理需要 , 选 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进 行配 置。 本 基金 债券投 资组 合将 采用 自上 而下的 投资 策略 , 根 据宏 观经济 分析 、 资 金面 动向 分析等 判断 未来 利率变 化, 并利 用债 券定 价技术 ,进 行个 券选 择。 (六)投资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招募说明书 56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当因上 述 (5) 、 (6) 项 情 形导致 无法 投资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或其 备选 成份 股时 , 基金管 理人将 在严 格控 制跟 踪误 差的前 提下 ,结 合使 用其 他合理 方法 进行 适当 替代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2) 本基 金 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变 更或 取消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基金 的 上述 投资 限制 相应 变更或 不受 上述 限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约 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证A 股资 源产 业指 数 收 益率×95% +银 行活 期存 款利率 (税 后) ×5 %


招募说明书 57 中证A 股资 源产 业指 数 从 中证全指 指 数样 本股 中挑 选规模 大 、 具 有资源 产 业特 征的公 司 股票组 成样 本股 。 根 据中 证行业 分类 方法 , 该 指数 样本股 主要 属于 能源 行业 、 原 材料 行业 中 的 多种 金属 与采 矿、 贵重 金属与 矿石 、 黄 金、 铝等 子行业 , 可 以综合 反 映沪 深两市 具有 资源 产业特 征 的 公司 股票 的整 体走势 ,同 时为 投资 者提 供新的 投资 标的 。 标的指 数发 生变 更时 , 业 绩比较 基准 随之 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取 得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期 的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较高预 期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品种 。 同 时本 基金 为指数 基金 , 通 过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具 有与标 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代 表的 公司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从本基 金所 分拆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 鹏 华资 源 A 份额为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具有 低 风险 且预期 收益 相对 较低 的特 征; 鹏 华资 源B 份额 为积 极收益 类份 额, 具有 高风 险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高 的特 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招募说明书 58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 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招募说明书 60 十 五、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鹏华 资源 份额 净值 ,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格 的 基 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 程 序 进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招募说明书 61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招募说明书 62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当估值 或 鹏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当 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估 值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 , 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代 理 销售机 构 、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责 任人 应 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该当 事人 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 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招募说明书 63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 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 确认 ; (5)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 到 0.25 %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 差达 到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招募说明书 64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或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65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 鹏华 资源 份额 、 鹏 华资 源 A 份 额、 鹏华 资源B 份 额) 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66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 鹏华 资 源A 份 额、 鹏华 资源 份 额存 续期 内的 每个 会计年 度 ( 除基 金合 同生 效日所 在会 计年度 外) 第一 个工 作日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 进行基 金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鹏华 资 源A 份 额、 鹏华资 源 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鹏华资 源A 份额 与 鹏 华资 源B 份 额按 照本 合同 第四 部分 “ 基金 份额 的净 值计 算” 进 行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对 鹏华资 源A 份额 的应 得收 益进行 定期 份额 折算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 鹏 华资 源A 份额 与鹏 华资 源B 份 额的 份额 配比 保持 1 :1 的比例 。对 于 鹏 华资 源 A 份额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即 鹏华资 源A 份额 每个 会计 年度 12 月31 日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超 出1.000 元部 分, 将折 算为 场 内 鹏华 资源 份额 分配 给 鹏 华资 源A 份额 持有人 。 鹏华 资源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每 2 份 鹏华 资源 份额将 按1 份鹏 华资 源 A 份额获 得新 增 鹏华资 源 份 额的 分配 。 持有 场外 鹏 华资 源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 方式获 得新 增 场外 鹏 华资 源 份 额的 分配 ; 持有场 内 鹏 华资 源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方 式获 得 新增场 内 鹏 华资 源 份 额的 分配。 经过 上述 份额 折算, 鹏华资 源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调 整为1.000 元, 鹏华 资源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将相 应调整 。 每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 本基金 将对 鹏华 资 源 A 份 额和鹏华 资源 份 额进 行应 得收 益的 定期份 额折 算。 有关 计算 公式如 下: (1) 鹏华 资源A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不 改变 鹏华 资源A 份额 的份 额数 ,即 AA NUM NUM ? 定 期 后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招募说明书 67 A NUM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资 源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A NUM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鹏 华资 源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因持有 鹏华 资 源 A 份 额而 新增的 场内 鹏华 资源 份额 的份额 数为 ? ? AA A NUM NAV 1.000 NUM NAV ?? ? 定 期 前 参 考,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A NUM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资 源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A NAV 参 考,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资 源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NUM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资 源 份额 的份 额数 , NAV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鹏 华资 源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公 式为 ? ? A 0.5 NAV 1.000 NUM NAV NUM ? ? ? ? ? 参 考, 定 期 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折 算 前 全 部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2) 鹏华 资源B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不 改变 鹏华 资源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及其 份额 数, 即 BB NAV NAV ? 参 考, 定 期 后 参 考,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BB NUM NUM ? 定 期 后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3) 鹏华 资源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资源 份额的 份额 数等 于定 期折 算前 鹏 华资 源 份 额的 份额 数与新 增 的 鹏华 资源 份额 的份 额数 之和, 即 NUM NUM NUM ?? 定 期 后 定 期 前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华资 源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 鹏华 资源 份额 数为 ? ? A 0.5 NAV 1.000 NUM NUM NAV ? ? ? ? 参 考, 定 期 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A NAV 参 考,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资 源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NUM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资 源 份额 的份 额数 ,


招募说明书 68 NAV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鹏 华资 源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公 式同 上。 5 、定 期份 额折 算示 例 假设本 基金 成立 后 第 2 个 会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为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 鹏华 资源份额 当天折 算前 资产 净值 为 8,659,000,000 元 。 当 天场 外 鹏华资 源 份 额 、 场内 鹏华 资源份额、 鹏 华资 源A 份 额、 鹏华 资 源B 份额 的份 额数 分别 为 55 亿份、10 亿份 、20 亿份 、20 亿 份。 前 一个会 计年 度末 每份 鹏华 资源 A 份额 资产 净值 为 1.065 元 ,且 未进 行不 定期 份额折 算。 定期份 额折 算的 对象 为基 准日登 记在 册的 鹏华 资 源A 份额 和 鹏 华资 源 份 额, 即 20 亿份 和65 亿份 。 (1) 鹏华 资源A 份 额持 有 人 定期折 算后 持有 的 鹏 华资 源A 份 额为 AA NUM NUM 20 ?? 定 期 后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亿 ,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资源 份额的 份额 净值 为 ? ? ? ? A 0.5 NAV 1.000 NUM NAV NUM 8,659,000,000 0.5 1.065 1.000 6,500,000,000 6,500,000,000 1.300 ? ? ? ? ? ? ? ? ? ? ? 参 考, 定 期 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折 算 前 全 部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元 , 因持有 鹏华 资 源 A 份 额而 新增的 场内 鹏华 资源 份额 的份额 数为 ? ? ? ? AA A NUM NAV 1.000 NUM NAV 2,000,000,000 1.065 1.000 1.300 100,000,000 ?? ? ?? ? ? 定 期 前 参 考,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份 。 鹏 华资 源A 份额 持有 人在 定期折 算后 总共 持有 20 亿份 鹏华 资 源A 份 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000 元; 新增 持有100,000,000 份 鹏华 资源 份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300 元。 (2) 鹏华 资源 份额 持有 人 鹏华资 源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 鹏华 资源 份额 数为


招募说明书 69 ? ? ? ? A 0.5 NAV 1.000 NUM NUM NAV 0.5 1.065 1.000 6,500,000,000 1.300 162,500,000 ? ? ? ? ? ? ? ? ? 参 考, 定 期 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份 , 鹏华资 源 份 额持 有人 在定 期折算 后持 有的 鹏华 资源 份额为 NUM NUM NUM 6,500,000,000 162,500,000 6,662,500,000 ?? ?? ? 定 期 后 定 期 前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份 。 鹏华资 源 份 额持 有人 在定 期折算 后总共 持有 6,662,500,000 份 鹏华 资源 份额 ,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300 元。 (二)不定期份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 即 当 鹏 华资源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达 到 2.000 元时 或当 鹏华 资源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跌至 0.250 元时 。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当达到 不定 期折 算条 件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确 定折 算基 准日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鹏华 资源 份额 、 鹏 华资 源A 份额 、 鹏华 资 源B 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不定期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当达到 不定 期折 算条 件时 , 本 基金 将分 别对 鹏 华资 源 份额 、 鹏华 资源A 份额 、 鹏 华资 源 B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 份额 折算后 本基 金将 确保 鹏华 资源 A 份额 与鹏 华资 源 B 份额的 比例 为 1:1 , 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资 源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鹏华资 源A 份额 与鹏 华资 源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 净 值均 调整 为 1.000 元。 (1)当 鹏 华资 源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达 到2.000 元 时, 鹏 华资 源 份 额、 鹏华 资源A 份 额、 鹏 华资 源B 份额 将按 照如下 公式 进行 份额 折算 : 1 )鹏 华资 源A 份额 ① 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资源A 份额的 份额 数与 份额 折算 后 鹏华 资 源A 份 额的 份额 数相等 , 招募说明书 70 即 AA NUM NUM ? 不 定 期 后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A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资源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A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资源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② 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资源A 份额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将持有 鹏华 资 源A 份 额与 新增场 内 鹏华资 源 份 额, 且 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 。 鹏华资 源A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场 内 鹏 华资 源 份 额的 份额数 为 ? ? AA A NUM NAV 1.000 NUM 1.000 ?? ? 不 定 期 前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A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资源 A 份额 的 份 额数 , A NAV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资源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2 )鹏 华资 源B 份额 ① 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资源B 份额的 份额 数与 份额 折算 后 鹏华 资 源B 份 额的 份额 数相等 BB NUM NUM ? 不 定 期 后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B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资源 B 份额 的份 额数 , B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资源 B 份额 的份 额数 。 ② 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资源B 份额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将持有 鹏华 资 源B 份 额与 新增场 内 鹏华资 源 份 额, 且 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 。 鹏华资 源B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场 内 鹏 华资 源 份 额的 份额数 为 ? ? BB B NUM NAV 1.000 NUM 1.000 ?? ? 不 定 期 前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B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资源 B 份额 的份 额数 ,


招募说明书 71 B NAV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资源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3 )鹏 华资 源份额 鹏华资 源份 额持 有人 份额 折算前 后所 持有 的鹏 华资 源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不 变 。 场外 鹏华 资 源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新 增场 外 鹏 华资 源 份 额, 场内 鹏华 资源 份额 持有 人份额 折算 后 获得新 增场 内 鹏 华资 源 份 额。 鹏华资 源 份 额持 有人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后的 鹏华 资源 份额的 份额 数为 NUM NAV NUM 1.0000 ? ? 不 定 期 前 不 定 期 前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资源 份 额的 份额 数, NAV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资源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资源 份 额的 份额 数。 (2)当 鹏 华资 源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跌至 0.250 元 时, 鹏华 资源 份额 、 鹏华 资 源A 份 额、 鹏华 资 源 B 份 额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 行份 额折算 : 1 )鹏 华资 源B 份额 份额折 算 前 后鹏 华资 源 B 份额所 对应 的基金 资 产净 值 不变 ,即 BB B NUM NAV NUM 1.000 ? ? 不 定 期 前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B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资源 B 份额 的份 额数 , B NAV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资源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B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资源 B 份额 的份 额数 。 2 )鹏 华资 源A 份额 ① 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资源A 份额与 鹏华 资 源B 份 额的 份额数 保 持1:1 配 比, 即


招募说明书 72 AB BB AB NUM NUM NUM NAV 1.000 NUM NAV 1.000 ? ? ? ? ? 不 定 期 后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 定 期 前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 定 期 前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A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资源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A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资源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B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资源 B 份额 的份 额数 。 ② 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资源A 的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将 持有 鹏 华资 源A 份额 与新 增场内 鹏 华资源 份额 ,且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不 变。 鹏华资 源A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场 内 鹏 华资 源 份 额的 份额数 为 A A A A NUM NAV NUM 1.000 NUM 1.000 ? ? ? ? 不 定 期 前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A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资源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A NAV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资源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A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资源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3 )鹏 华资 源份额 鹏华资 源份 额持 有人 份额 折算前 后所 持有 的 鹏 华资 源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不变 。 场 外鹏华 资 源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新 增场 外鹏 华资 源份 额, 场内 鹏华 资源 份额 持有 人份额 折算 后 获得新 增场 内鹏 华资 源份 额。 鹏华资 源 份 额持 有人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后的 鹏华 资源 份额的 份额 数为 NUM NAV NUM 1.0000 ? ? 不 定 期 前 不 定 期 前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资源 份 额的 份额 数, NAV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资源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招募说明书 73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资源 份 额的 份额 数。 5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示例 (1) 鹏华 资源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达 到2.000 元 设在本 基金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日 , 鹏 华资 源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鹏华 资源A 份额 与鹏 华资 源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如 下表 所示 , 折 算后 , 鹏 华资 源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鹏 华资 源A 份额 与 鹏华 资 源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均调 整 为1.000 元 , 则各 持有 鹏 华资 源 份额、 鹏华 资 源A 份 额、 鹏华资 源B 份额 10,000 份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基 金份额 的变 化 如下表 所示 :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 值/ 份额参 考净 值 份额数 份额净 值/ 份额参 考净 值 份额数 鹏华资 源份额 2.03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360 份 鹏华 资源 份额 鹏华资 源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 鹏华 资源A 份额 +280 份 鹏 华资 源份额 鹏华资 源B 份额 3.044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 鹏华 资源B 份额 +20,440 份鹏 华资 源份额 (2) 鹏华 资源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 到 0.250 元 设在本 基金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日 , 鹏 华资 源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鹏华 资源A 份额 与鹏 华资 源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如 下表 所示 , 折 算后 , 鹏 华资 源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鹏 华资 源A 份 额、 鹏华 资源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均调 整 为 1.000 元 , 则 各持有 鹏华 资源 份额、 鹏华 资 源A 份 额、 鹏华资 源B 份额 10,000 份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基 金份额 的变 化 如下表 所示 :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 值/ 份额参 考净 值 份额数 份额净 值/ 份额参 考净 值 份额数 鹏华资 源份额 0.617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70 份 鹏 华资 源份额 鹏华资 源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 鹏 华资 源A 份额 +8,220 份 鹏华 资源 份额 鹏华资 源B 份额 0.20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 鹏 华资 源B 份额


招募说明书 74 (三)基金份额折算 余额 的处理方法 份额折 算后 场外 基金 份额 的份额 数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 部分舍 弃 , 余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基 金份额 的份 额数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 位, 余额 的处 理 方法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相 关规则 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 (四)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 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届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易所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 相关 业务规 定暂 停 鹏 华资 源 A 份额与 鹏华 资 源B 份 额的 上市交 易 、 鹏华 资源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鹏华资 源 份 额与 鹏华 资 源A 份额、 鹏华 资 源B 份 额的 份额配 对转 换 等相关 业务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 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特殊情形的处 理 若在某 一会 计年 度最 后一 个工作 日发 生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本基 金不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本 着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选 择按照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规则 或者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的规 则进 行份 额折 算。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 理人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有权调 整上 述规 则,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将相 应予 以修改 , 且 此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并在 本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招募说明书 75 十 八、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上市 费和 年费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1.0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2 %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0.2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招募说明书 76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 基金 的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2 % 的 年费 率计 提 。 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 每 季季 末,按 季支 付( 当季 不 足50,000 元 的, 按50,000 元计 算)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季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根据 相应 指数许 可协 议变 更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率 和计 算方 式时 , 基 金 管理人 需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和 计费 方式 实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告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招募说明书 77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78 十 九、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招募说明书 79 二十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信息披露法律 依据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信息披露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信息披露形式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招募说明书 80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告 。 4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鹏华资 源A 份额 与 鹏 华资 源B 份额 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至 少 3 个 工作 日, 将基 金份 额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 载于 指定媒 体上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鹏 华资 源A 份额 与 鹏华 资 源B 份额 开始 上市 交易 前或 鹏华资 源 份额开 始办 理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鹏华 资源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鹏 华资 源A 份额 与 鹏华 资 源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招募说明书 81 在 鹏华 资源A 份额 与 鹏华 资源B 份额 开始 上市 交易 后或 鹏 华资 源份额 开 始办 理申购 或者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鹏华 资源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鹏华 资源A 份额 与鹏 华资 源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鹏华 资源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鹏 华资 源 A 份额 与 鹏华 资 源B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鹏华资 源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鹏 华资 源 A 份额与 鹏华 资 源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 鹏 华资 源 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 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招募说明书 82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 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到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或 暂停接 受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份 额配对 转换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份额 配对 转换 ;


招募说明书 83 (28) 本基 金进 行基 金份 额折算 或转 换; (29) 本基 金 暂 停上 市、 恢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3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 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 鹏华 资源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招募说明书 84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 一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期 的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较高预 期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品种 。 同 时本 基金 为指数 基金 , 通 过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具 有与标 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代 表的 公司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从本基 金所 分拆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 鹏 华资 源 A 份额为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具有 低 风险 且预期 收益 相对 较低 的特 征; 鹏 华资 源B 份额 为积 极收益 类份 额, 具有 高风 险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高 的特 征。 本 基金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有 市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 操 作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信 用风险 、 本 基金特 有风 险 (包括 作为 指数基 金的 风险 、 作 为上 市基金 的风 险和 作为 分级 基金的 风险 ) 及 其他风 险等 。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资 于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也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 金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汇 率风 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 业绩及 其股 票价 格发 生波 动,使 得基 金的 收益 产生 变化。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都 会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招募说明书 86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6 、购 买力 风险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货币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操作风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 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 投资 者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证券 交易所 、 注册 登 记机 构及 销售 代理 机构等 。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 投 资者 的 申购 和赎回 。 如果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者 变现 为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如果 基金资 产变 现能力 差 , 可 能 会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可 能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六)投资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 1 、作 为指 数基 金存 在的 风 险 (1)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招募说明书 87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 合同 》 规 定, 如 出 现变更 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金 将变 更标的 指数 。 基于原 标的 指数的 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 合将 随之调 整 , 基金的 收益 风险 特征将 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致 , 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整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4)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 标的指 数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 于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 股或变 更编 制方 法, 使本 基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 2 )由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 生配股 、增 发等 行为 导致 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 化,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 )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股市 值配 售收 益将 导致 基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 指数 收益率 , 产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 4 )由 于成 份股 停牌 、摘 牌 或流动 性差 等原 因使 本基 金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5 )由 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 证券交 易成 本, 以及 基金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存 在, 使基金 投 资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6 )在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能力,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水 平、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本基金 的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而影 响本 基金对 标的 指 数 的跟踪 程度 ; 7 )其 他因 素 , 如因 受到 最 低买入 股数 的限 制,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个别 股票 的持 有比例 与 标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 权重 可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 缺乏 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 他工 具造成 的指 数跟 踪成本 较大 ; 因基金 申购 与赎回 带来 的现 金变 动; 因指数 发布 机构 指数 编制 错误等 , 由此 产 生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2 、作 为上 市基 金存 在的 风 险 (1) 暂停 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88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且 本 基金符 合上 市交 易条 件后 , 鹏 华资 源A 份额和 鹏华 资源 B 份额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交易 。 由 于上 市期 间可 能因信 息披 露导 致基 金停 牌, 投 资 者 在停 牌期间 不能 买卖 基金, 产 生 风险; 同时 , 可 能因 上市 后交易 对手 不足 导致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 另外 ,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鹏华资 源A 份额 和鹏 华资 源 B 份 额通 过份 额配 对转 换转为 鹏华 资 源 份额 并 转 托管 至 场 外后 导致场 内的 基金 份额 或持 有人数 不满 足上 市条 件时 , 本基金 存在 暂 停上市 或终 止上 市的 可能 。 (2) 基金 份额 折溢 价的风险 本基金 鹏华 资源A 份 额和 鹏华资 源B 份额 在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价格 可能 不同 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从而 产生 折价 或者 溢 价的情 况, 虽然 份额 配对 转 换套利 机制 设计 已将 基金 份额折 溢价 的风险 降至 较低 水平,但是该制度 不能 完全 规避 该风 险的存 在 。 3 、作 为分 级基 金存 在的 风 险 (1) 分级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通过 跟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具有 与标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表 的公 司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但由于 本基 金存在 分 拆的 两类基 金份 额 , 分级 机制 令两类 基金 份额 具有不 同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而 带来 不同 于跟 踪标 的指数 的指 数基 金的 风险 : 鹏华 资 源A 份额 为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具有 低 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低 的特 征; 鹏华 资源B 份额 为积 极收 益类份 额, 具有 高风 险且 预期收 益相 对较 高 的 特征 。 (2) 份额 折算 风险 1 )本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投 资者所 持基 金份 额可 能发 生变化 ,形 成与 之前 所持 基金份 额 组合不 同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而 产生 风险 ; 2 )本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场 外份额 数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场内 份额 数保 留至 整数位 , 剩余部 分舍 弃并 计入 基金 资产。 该尾 差处 理原 则可 能给投 资者 带来 损失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 当 投资 者通 过不 具有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买 卖基 金份额 时, 可能无 法赎 回份 额折 算后 新增的 基金 份额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配对 转换 风险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办 理 鹏华 资源 份额 与 鹏 华资 源 A 份 额、 鹏华 资源B 份 额之间 的配 对转 换。 配对 转换业 务的 办理 可能改 变 鹏 华资 源A 份额 和 鹏华 资 源B 份 额的 市场 供求关 系, 影响 基金 份额 的 交易 价格,从 而产生 风险 ; 该 业务 也 可 能出现 暂停 办理 或申 请无 法确认 的情 形, 从而 产生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89 (七)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所 、 注册 登记 机构及 销售 代理 机构 等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而 有影 响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的 风险。


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 二 、基金 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和 《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标的 指数 更名 或调 整 指数编 制方 法;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招募说明书 91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招募说明书 92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 别计 算 鹏 华资源 份额 、 鹏 华资 源A 份额 、 鹏华 资源 B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 据此 向 鹏 华资 源份额 、 鹏 华资 源A 份额、 鹏 华资 源 B 份额 各 自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一。


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 四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 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服 务内 容, 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正常情 况下 向 投 资者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业 务情况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 场的变 化, 不断 完善 并增 加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 上交 易服务 为丰富 投资 者 的 交易 方式 和渠道 , 基 金管 理人 为 投 资者 提 供包 括基 金的 转换 、 定期 定额 交易等 多种 形式 的交 易服 务。 在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 基金 管理 人 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 商务 , 并 已开 通基 金网 上交 易系统 , 投资者 可登 陆 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www.phfund.com.cn ) , 更 加方 便、 快捷 地办 理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 、 转 换、 定 期定 额交易 及信 息查 询等 已开 通的各 项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基 金管 理 人也将 不断 努力 完 善 现有 技术系 统和 销售 渠道 , 为 投 资者 提 供更 加多 样化 的交 易方式 和 手 段 。 (二)交易资料的寄 送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发生 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书面 或电子 文件 形式 定期 或不 定期寄 送 开户确 认书 、交 易对 账单 、《鹏 友会 通讯 》等 资料 。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phfund.com.cn )、 短信 平台 、呼 叫中 心 (400-6788-999 ; 0755-82353668 ) 等渠 道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在 申请 获基 金管 理 人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手 机短 信、E-MAIL 等 方式 定期 为 客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 息。 通过手 机短 信 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每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每笔 交易 确认、 月度 短信 账单 、 公 司最新 公告 、 新 产品信 息等 ; 通 过邮 件定 制的信 息包 括: 鹏友 会周 刊、 财 经资 讯、 电子 对账 单、 客 户活 动等 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业务发 展需 要和 实际 情况 ,适时 调整 发送 的定 制信 息内容 。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登 录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进 行信 息查 询, 通过输 入基 金账 户号 (或 证件号码 ) 和查询 密码 进入 查 询 账户 , 享有 交易 查询 、 信 息定 制、 资 料修 改、 对账 单打 印、 理 财刊 物查 招募说明书 96 阅等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短信接 收平 台等 网络 通讯 工具进 行业 务咨 询, 基金 管理人 在工 作日的 工作 时间 内有 专人 在线提 供咨 询服 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自动 语 音系统 提供 每 周7×24 小 时基金 账 户余额 、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信 息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每 周五天 , 每 日不 少于7 小 时的座 席服 务, 投资 者 可 以通过 该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服 务投 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代 销机构 网点 柜台 、 基 金管 理人设 置的 投诉 专线 、 呼 叫中心 人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电话、 电子 邮件 、 书 信、 网 络在线 是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 基 金管 理人 设专 人负 责管理 投 诉电话 (0755-82825700 ) 、信箱 、网 络服 务。 现场 投诉和 意见 簿投 诉是 补充 投诉渠 道, 由 各代销 机构 受理 后反 馈给 基金管 理人 跟进 处理 。 (七)“鹏友会”俱 乐部 凡购买 基金 管理 人 开 放式 基金的 份额 持有 人均 自动 成为鹏 华投 资者 俱乐 部 “ 鹏友会 ” 的 会员。 “鹏 友会” 俱乐 部旨 在提供 一个 良好 基金 投资 互动平 台, 通过 举办 丰富 多样的 客户 活 动促进 投资 者 与 基金 管理 人、 投 资者 之间 的沟 通和 交流。 (八)服务质量监督 员 为主动 接受 社会 各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建 立 “ 服务 质量监 督员 ” 机 制, 聘请 社会各 界人 士对客 户服 务工 作提 出意 见和建 议。


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 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内容 与格 式进 行披露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 七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代 销机 构等的 办公 场所 , 投资 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者 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 八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名录 1 、《 关于 核准 鹏华 中证A 股资源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批复 》 2 、《 鹏华 中证A 股 资源 产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3 、《 鹏华 中证A 股 资源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结 算服 务协 议》 3 、《 鹏华 中证A 股 资源 产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4 、《 关于 鹏华 中证A 股 资 源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之 法律 意见 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 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 放地 点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处 ; 其 余备查 文件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处。 2 、查 阅方 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招募说明书 100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招募说明书 101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 配 对转 换、 折 算等业 务的 规则 , 决 定和 调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率 之外 的 基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违反《 基金 合同 》、 基金 销售与 服务 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投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确 定鹏 华资 源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招募说明书 103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招募说明书 104 (6)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负责基 金 投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鹏华资 源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招募说明书 105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审议 事项应 分别 由鹏 华资 源份 额、 鹏 华资 源A 份额、 鹏华 资源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的份额 类别 内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招募说明书 106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鹏 华资源 份额 、 鹏华资 源 A 份额 、 鹏 华资 源B 份 额各 自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标的 指数 更名 或调 整 指数编 制方 法;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鹏华 资源 份额 、 鹏 华资 源 A 份 额 、 鹏 华资 源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招募说明书 107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鹏华 资源 份额 、鹏 华资 源 A 份 额、 鹏 华资 源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表 鹏华 资源 份额 、 鹏 华资 源 A 份 额 、 鹏 华资 源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代 表鹏 华资 源份 额、 鹏华资 源 A 份额 、 鹏 华资 源 B 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招募说明书 108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效 力。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鹏 华 资源份 额、 鹏华 资源A 份 额、 鹏 华资 源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鹏 华资 源份 额、鹏 华资 源A 份额 、鹏 华资 源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的 50 % (含 50 %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 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 )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鹏华 资源 份额 、 鹏 华资 源 A 份 额、 鹏华 资源B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鹏华 资源份 额、 鹏华 资 源 A 份 额、鹏 华资 源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 的 50 %( 含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招募说明书 109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 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鹏华 资源 份额 、 鹏华 资 源A 份 额、 鹏华资 源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10 % (含 10 %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 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 可以在 会议 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 少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 对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招募说明书 110 (2)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鹏华 资源 份额 、 鹏 华资 源 A 份 额、 鹏华 资源B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 10 % (含 10 %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通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改 , 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鹏华 资源 份额、 鹏华 资源A 份 额、 鹏 华资 源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 以 上( 含50 %)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鹏华资 源份 额、 鹏华 资源A 份额、 鹏华 资 源B 份 额在 其对应 的 份额类 别内 有一 票表 决权 。


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鹏 华资 源份 额、鹏 华资 源 A 份额 、鹏 华资 源 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50%以 上( 含 50 % )通 过 方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鹏华 资源 份额、 鹏华 资 源A 份 额、 鹏华资 源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 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招募说明书 112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 的事 由、程序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明书 113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标的 指数 更名 或调 整 指数编 制方 法;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对 各方 当 事 人同 意, 因 《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招募说明书 114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招募说明书 115 附 件二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 (0755 )82021102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 吕 奇志 成立时 间:1998 年 12 月26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0,000,000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同 意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业的 批 复》( 证监 基字 〔1998 〕31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 〔1983 〕146 号)


招募说明书 116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 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中证A 股资 源产 业指 数成 份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新股 (首 次发 行或增 发等 ) 及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 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中证A 股资 源产 业指 数成 份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招募说明书 117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 更或 取消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基金的 上述 投资 限制 相应 变更或 不受 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 基金合 同 》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当因上 述 (5) 、 (6) 项 情 形导致 无法 投资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或其 备选 成份 股时 , 基金管 招募说明书 118 理人将 在严 格控 制跟 踪误 差的前 提下 ,结 合使 用其 他合理 方法 进行 适当 替代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 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 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 人按 以下 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招募说明书 119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 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招募说明书 120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 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招募说明书 121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 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财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开 设的基 金认 购专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开 立并管 理 。 基 金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以 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中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确认 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招募说明书 123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 算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 《 现金 管理 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一 起负 责 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招募说明书 124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 每 一份 基金份 额 所代表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 中约 定的 基金份 额 的 净值计 算规则计 算鹏华 资源 份额 、 鹏 华资 源 A 份额、 鹏 华资 源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在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的基 础上 计算 鹏华 资 源A 份额 与鹏 华资 源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是对相 应基 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估 算,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鹏华资 源份 额净值 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鹏 华资 源A 份额 参 考净 值、 鹏华资 源B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算 , 均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鹏华 资源 A 份额 净值 、 鹏 华资 源 B 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8 位, 小数 点后 第9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招募说明书 125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招募说明书 126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已 由基 金托管 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的, 由此 造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率 和托 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计 算错 误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及由 此造 成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基 金的 损失 ,由 提供 错误信 息的 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偿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招募说明书 127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 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 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表 , 并 在月 度报表 完成 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业 务专 用章后 ,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3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 在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季 度报表 , 并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30 日 内完 成 半年度 报表 , 并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45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 表,并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招募说明书 128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利 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 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 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招募说明书 129 七、争议解决方法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