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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国(163801)

中银中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0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二〇一二 年 八月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10 月8 日 证 监 基 金 字[2004]154 号及2004 年11 月9 日 证 监 基 金 字 [2004]183 号文 件批 准募集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于2005 年1月4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理 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 本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本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 日2012年7 月4日 ,有 关 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 现截 止 日 为2011年6 月30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本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已 复核 了本 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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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3 三. 基金管 理人 ..................................................................... 6 四. 基金托 管人 .................................................................... 13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0 七.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2 八.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38 九. 系统内 转托 管、 跨系 统转 登记 .................................................... 38 十. 基金份 额的 非 交 易过 户与 基金间 转换 .............................................. 39 十一. 基金的 投资 .................................................................. 39 十二. 投资组 合报 告 ................................................................ 46 十三. 基金的 业绩 .................................................................. 49 十四. 基金的 资产 .................................................................. 49 十五.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1 十六.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54 十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55 十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7 十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7 二十. 风险揭 示 .................................................................... 61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资 产的 清算 ...................................... 63 二十二.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5 二十三.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摘要 ........................................................ 76 二十四.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83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83 二十六.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84 二十七. 备查文 件 ..................................................................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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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 中银 中国 精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银 中国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理 念、 投 资策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 细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 金投 资 者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 . 释


义 在 《 中银 中国 精选 混合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中 , 除 非文 义另 有所指 ,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银 中 国 精 选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或 中 银 中国基 金 基金合 同 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中银 中国 精选 混合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中银 中国 精选 混合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发售公 告 指《 中银 中国 精选 混合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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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委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 过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施 行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业务 规则 》 指 2004 年 8 月 17 日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 起施 行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管 机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 他 经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 务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 简 称 “ 中国 工 商 银行” ) 场外或 柜台 (场 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场内或 交易 所( 场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及 上市 交易的 场所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基 金销 售的 代理 机构 会员单 位 指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位 注册登 记人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 统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自 然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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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定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 国 证 监会 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 市场,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 理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基 金管理 机构 、 保险 公司 、 证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 机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并 达 到 成 立 条 件 后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理基 金合 同备 案手 续并 收到其 书面 确认 之日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基金 存续 的不 定 期 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认购 、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日常交 易 指申购 、赎 回 和 上市 交易 申购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或 场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通 过 向 交 易 系 统 申 报的方 式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或 场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通过向 交易 系统 申报 的方 式卖出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上市交 易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的方 式买 卖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 员单位 (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跨系 统 转登 记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行 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账户, 记录 在 该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 注册登 记人 的注 册登 记系 统 证券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券的 账户, 包括 人民 币 普通股 票账 户和 证券 投资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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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账户, 记录 在该 账户 下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 人的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定报 刊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公司名 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3.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4.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6. 电话: (021 )38834999 7. 传真: (021 )68872488 8. 联系人 : 高 爽秋 9.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10. 股权结 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谭炯 (TAN Jiong ) 先生 , 董事长 。 国籍 : 中 国 。 武 汉大学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 经济师 、 云南 省人民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历任 中国 银行 武汉 市青 山支行 行长 、党 总支 书记 、中国 银行 西藏 自 治区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国 银行 云南 省分 行行 长、党 委书 记等 职 。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 生 , 董事。 国籍: 中国 。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执行 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市场 部副 总监 、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和 公司 副总经 理。 具 有 12 年基 金 行业从 业经 验 。 梅非奇 (MEI Feiqi )先生,董事 。国 籍: 中国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个人 金融 总部总 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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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哈尔滨 工业 大学 硕士 研究 生,高 级工 程师 ,高 级经 济师。 曾先 后在 地质 矿产 部、国 务院 办公 厅 工作, 加入 中国 银行 后, 历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办 公室 副主任 、中 国银 行北 京市 分行副 行长 等 职 。 葛岱炜 (David Graham )先生, 董事 。国 籍: 英国 。现任 贝莱 德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主要 负责 管理 贝莱 德合资 企业 关系 方面 的事 务。葛 岱炜 先生 于 1977 年 —1984 年供 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 现为普 华永 道 ) 伦 敦和 悉 尼分公 司 , 之 后, 在拉 扎 兹 (Lazards)银行 伦敦、 香港 和东 京分 公司 任职。1992 年 ,加 入美 林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MLIM ) ,曾 担任 欧洲 、 中东 、 非 洲、 太平 洋地 区 客户关 系部 门的 负责 人 。2006 年 贝莱 德与 美林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合 并 后,加 入贝 莱德 。 朱善利 (ZHU Shanli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现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教 授、 博 士生导 师 , 北 京大 学中 国 中小企 业促 进中 心主 任 、21 世纪 创业 投资 中心 主任 、 管理科 学中 心副 主任、 兼任 中国 投资 协会 理事、 中国 财政 学会 理事 、中国 企业 投资 协会 常务 理事等 职。 曾任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经济 管理系 讲师 、副 教授 、主 任、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 学 院应用 经济 学系 主 任、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副院 长等 职。 荆新(JING Xin )先 生,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 现 任 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党委书 记 兼 副 院长、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博 士后 合作 导师 , 兼任 财政 部中 国会 计准 则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中国会 计学 会理 事、 全国 会计专 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员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会计 系副 主任 , 中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等职。 葛礼(Gary Rieschel )先生,独立 董事 。 国籍: 美 国。启明 维创投 资咨询 有 限公司的 创办 者、 现任 董 事总 经理 , 同 时供职 于里 德学 院董 事会, 亚洲协 会、 中美 合资 企业 清洁能 源、 清洁 技 术论坛 的顾 问委 员会 ,并 担任纳 斯达 克上 市公 司 THQ 的独 立董 事。 曾在 美 国知名 技术 公司 思 科、英 特尔 等任 高级 营运 职位, 并被 多家 杂志 如福 布斯、 红鲱 鱼、 网络 标准 评为全 球最 主要 的 风险资 本家 之一 。 曾 在美 国英特 尔公 司担 任品 质保 证经理 , 在 美国 NCube 公 司、 思 科公 司以 及 日本 Sequent 公 司担 任管 理职位 ,后 为 SOFTBANK/Mobius 风 险资 本的 创办 者 、董事 总经 理。 哈佛商 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里德 学院 生物 学学 士。 2 、 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监事 。 国籍 : 中 国 。 中央 党校 经济 管理 专业 本科, 人力 资 源管理 师, 经济 师 。 曾任 中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 团队主 管、 中国 银行 人力 资源部 综合 处副 处 长、处 长 、 人事 部技 术干 部处干 部、 副处 长。 陈宇 (CHEN Yu ) 先 生, 职工监 事。 国 籍: 中 国。 复旦大 学软 件工 程硕 士研 究生。 现 任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信 息资 讯部 门主 管, 参与中 银国 际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筹建 工作 。 曾在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公 司从事 信息 技术 管理 工作 ,12 年证 券基 金行 业工 作 经历。 3 、 管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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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 督 察长 。 国 籍 :加拿 大。 加拿 大 西 安大 略大学 毅伟 商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 和经 济学 硕士 。 曾 在加 拿大太 平洋 集团 公司 、 加 拿大帝 国商 业银 行和加 拿大 伦敦 人寿 保险 公司等 海外 机构 从事 金融 工作多 年, 也曾任 蔚深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现 英大证 券)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经理 、融 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场 拓展 总监 、监 察稽 核总监 和上 海复 旦 大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 教研室 主任 、讲 师。 宁敏 (NING Min ) 女 士, 副执行 总裁 。 国籍 : 中 国 。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法学 博 士, 中国 政法 大学法 学硕 士, 曾在 中国 人民银 行研 究局 博士 后流 动站从 事金 融专 业博 士后 研究工 作。 宁敏 女 士曾先 后在 中国 银行 总行 法律与 合规 部、 总行 授信 执行部 及总 行托 管及 投资 者服务 部工 作, 先 后担任 副处 长、 主管 ( 处 长) 等职 。 2009 年 9 月 加 入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副 执行总 裁 。 4 、 基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孙庆瑞 (SUN Qingrui ) 女士,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 资管理 部 权 益投 资总 监 , 副 总裁(VP), 管理学 硕士 。 曾 任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全国 社保 组合债 券基 金经 理、 基金 经理助 理、 债券 研 究员 , 联 合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债 券研 究员 。2006 年 加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06 年7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 中银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6 年10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 中银 收 益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07 年 8 月 至今 任中 银中 国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0 年 2 月 至今 任中 银蓝 筹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9 月 至今 任中 银增 长基金 基金 经理 。具 有 11 年 证 券从业 年限 。具 备基 金从 业资格 。 曾任基 金经 理: 吴域(WU Yu ) 先生 ,2007 年 8 月 22 日至 2010 年 10 月 15 日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 经理。 贺轶(HE Yi ) 先生,2006 年 8 月 6 日至 2007 年 8 月 20 日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 理。 苏淑敏 (Tina SO ) 女士 ,2005 年 1 月 4 日至 2006 年 8 月 5 日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的姓 名及职务 主席: 陈军 (副 总裁 ) 成员: 孙庆 瑞( 副总 裁) 、 奚鹏洲 (副 总裁 ) 、 张发 余 (副总 裁) 、 甘 霖( 副总 裁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寻 明辉 (副 总裁) 、 李建 (副 总裁 ) ( 四)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五)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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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4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 六)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业 务规 则》 等法 律法规 的活 动,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为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资产 ; 3 ) 利用基 金资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 最大 利 益 ; 2 )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 泄漏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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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 )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资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了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护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保证经 营活 动 合法合 规和 有效 开展 , 保 证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划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用 管理办 法、 实施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1 .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 保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2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 高经营 管理 效益 , 确 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 资产的 安全 完 整,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 定和健 康发 展。 3 ) 确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信息 及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安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必 须覆盖 公司 各个 部门 、 机 构和各 级岗 位 , 并 渗透 到 各项业 务过 程, 涵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 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 行。 3 )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在 精简 的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 足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 部门和 岗 位 , 各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能 上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 部控 制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地对 各部 门 的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进行 评估、 检查 和稽 核。 4 ) 防火墙 原则 。 基 金资 产、 公司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必须 分离 , 基 金投 资研究 、 决 策 、 执行、 清算 、 评 估等 部门 和岗位 , 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上 适当 隔离 , 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 目 的。 5 )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消除 内 部控制 中的 盲 点。 6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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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3 .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 原则 1 ) 合法合 规原 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2 )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管 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有 制度 上的 空白 和漏洞 。 3 )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因此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 风险为 出发 点。 4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 整 和 市场条 件等 外部 环境 的 变化 ,以 及公 司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进行 及时 的修 改或 完善。 4 .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第 一个 层次 是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章程 ;第 二 个层次 是内 部控 制制 度; 第三个 层次 是基 本管 理制 度;第 四个 层次 是部 门规 章制度 。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是 公 司 一 切 制 度 的 基 础 最 高 准 则 , 公 司 章 程 是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则,公 司章 程、 董事 会及 其下属 的专 门委 员会 的管 理制度 是制 定各 项制 度的 基础 和 前 提 。 2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依据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 对 制定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和 部门业 务规 章 的总览 和指 导性 文件 , 是 公司经 营运 作和 风险 管理 的核心 制度 。 公 司内 部控 制是公 司为 实 现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 立的 一系列 组织 机制 、管 理办 法、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称 。 3 ) 公司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 了 以下内 容: 内部 控制 大纲 、 风险 管理 制度 、 投 资管 理制度 、 法律 合规与 稽核 制度 、 反 洗钱 制度、 基金 运营 管理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 息系统 管理 制 度 、 危机处 理制 度 、 财务 管理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 保 密制 度、 行政 管理 制 度、 营销 管理 制度、 绩效 评估 考核 制度 。 4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根据 公司 章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 要求,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对 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的具 体说 明, 将内 部控 制落实 到每 个 岗位、 每个 员工 和每 道程 序。 5 .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主要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控 制措 施、 信息 沟通 、内部 监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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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善。 1 ) 环 境是 指构 成公 司内部 控制 的基 础, 控制 环境包 括内 控文 化、 公司 治理结 构、 组织 结构 等内容 。 2 ) 风 险是 指公 司经 营活动 不能 达到 内部 控制 目标的 可能 性。 风险 评估 就是确 定公 司经 营管 理的哪 些方 面会 偏离 内部 控制的 目标 ,其 实质 是确 定关键 控制 点。 3 ) 控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 内控 目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 节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 手段。 4 ) 信 息沟 通是 指公 司建立 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获 得真 实、 及时 、完 整的经 营信 息, 并在 内部进 行沟 通。 5 ) 内 部控 制建 设是 一个动 态调 整的 过程 。公 司定期 对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和 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及 适应 性等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评估 ,不 断 完 善公 司的内 部控 制。 6 .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宏 观控 制是 公司 整体 经营活 动的 控 制;微 观控 制则 是在 宏观 控制之 下, 由各 级组 织结 合不同 的业 务而 进行 的控 制。 7 .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按 照投 资管 理业 务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操作 流 程和岗 位手 册, 明确 揭示 不同业 务可 能存 在的 风险 点并采 取 相 应的 控制 措施 。对公 司的 前线 业 务、中 线业 务和 后线 业务 均采取 了全 面的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 )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研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 ? 交易业 务控 制; ? 投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 市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2 )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基金运 营业 务控 制; ? 法律合 规控 制; ? 内部审 计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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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信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 危机处 理控 制; ? 信息披 露控 制。 3 ) 后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公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 人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 8 .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测 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9 .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 本公司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公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 基金 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2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6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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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2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52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45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3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获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3.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5.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6.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7.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8.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1.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职 责 。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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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年 四 次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1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五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一)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二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三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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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 内控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专门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部 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制 人员 必须 相 对独立 ,适 当分 离; 托管 部内部 设置 独立 的负 责内 部风险 的 部 门, 专责 内控 制度的 检查 。 四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环 境 独 立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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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机 演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五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费 用 的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基 金 的 融 资 条 件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 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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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过 失 致 使 投 资 者 遭 受 的 损 失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一) 基金发售 机构 1 . 直销机 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谭炯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徐琳 2 . 场外代 销机 构 1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肖钢 客服电 话:








95566 公司网 址:








www.boc.cn 2 )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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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公司网 址:








www.icbc.com.cn 3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怀邦 客服电 话:





95559


公司网 址:





www.bankcomm.com


4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5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朝阳 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








95558


公司网 址:








http://bank.ecitic.com 6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








95568 公司网 址:








www.cmbc.com.cn 7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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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8 )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hxb.com.cn 9 )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联系电 话:





61195566 联系人 :


张静 公司网 址:








www.bocichina.com 10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国


联系人 :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公司网 址:








www.htsec.com


11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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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华 联系人 :


芮敏祺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公司网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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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治海 联系人 :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址:





www.gf.com.cn 13 )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 99 号 标力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兰荣 客服电 话:





4008888123 联系人 :


谢高得 公司网 址:


www.xyzq.com.cn 14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万善 联系人 :


万鸣 客 服电 话:





(025 )95597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15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中 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 22-2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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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定代 表人 :





潘鑫军 客服电话 :





(021 )95503 联系人 :


盛云 公司网 址:


www.dfzq.com.cn 16 ) 平安证券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深 圳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翔 联系电 话:





400-8866-338 联系人 :


郑舒丽 公司网 址:


www.pa18.com. 17 )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经 三 路 15 号 广汇国 贸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石保上 联系电 话:





0371-65585670 联系人 :


陈利民 公司网 址:


www.ccnew.com 18 )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佑 君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


权唐 公司网 址:


www.csc108.com 19 )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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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客服电 话:





0551-96518 联系人 :


甘霖 公司网 址:


www.hazq.com.cn 20 ) 东北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矫正中 客服电 话:





0431-85096710 联系人 :


潘锴 公司网 址:


www.nesc.cn 21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林生 迎 公司网 址:


www.newone.com.cn 22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客服电话 :


400-888-888 联系人 :





田薇 公司网 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23 )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 莞市 莞城 区可园 南 路 1 号 3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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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定代 表人 : 游 锦 辉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公司网 址:


www.dgzq.com.cn 24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


010-66045666 联系人 :





潘鸿 公司网 址:


http://www.txsec.com/ 25 )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1 号 万凯 商务 大楼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公司网 址:


www.bigsun.com.cn 26 )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公司网 址:


http://www.gyzq.com.cn 27 ) 光大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 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客服电 话 :


4008-888-788 、1010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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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公司网 址:


http://www.ebscn.com 28 ) 申银万 国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联系人 :





高夫 客服电 话 :


021-962505


公司网 址:


www.sw2000.com.cn 29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江汉 区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公司网址:


www.95579.com 30 )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青 岛市 崂山 区苗 岭路 29 号 澳柯 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址:


www.zxwt.com.cn 31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020-9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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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公司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32 )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未 来 资产大 厦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客户投 诉电 话: 021-3892990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33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 券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齐晓 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34 )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 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





罗 春蓉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直 接联 系各 营业 部 网址:








http:// www.cicc.com.cn 35 ) 信达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





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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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36 )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37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





张腾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 省外加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38 ) 红塔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北 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况 雨林 联系人 : 刘 晓明 客服电 话: 0871-3577942 网址: www.hongtastocc.com 39 )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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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陈璐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网址: www.tfzq.com 40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天 津市 南开 区宾 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 王兆 权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41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 明 联系人 :











陈忠


客服电 话:








010-84588888 或 拨打 各城 市营 业 网点咨 询电 话 网站:














www.cs.ecitic.com 42 )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城区 东直 门南 大 街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客服电 话:








400 818 8118 网址:














www.guo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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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 . 上网定 价发 售机 构 名称: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住所:





深 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5 号 理事长 :


陈 东征 电话:


(0755 )82083333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4 . 场内销 售机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 具 有开 放式基 金代 销资 格, 经深 交所 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可 通过 深 交所 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开 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转 托管 等业 务的深 交所 会员 单 位 (具 体名 单请 参见 深交 所相关 文件)。 场内代 销机 构的 相关 信息 同时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www.szse.cn )登 载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 城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金颖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











北 京市 中 伦金通 律师 事务 所 ( 现更 名为中 伦律 师事 务所 ) 住所:











中 国北 京 市建国 门外 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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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上海办 公室 :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世纪 大道 8号 国金 中心二 期 10-11 楼 电话:











(021 )60613666 传真:











(021 )60613555 联系人 :








张坚 经办律 师:





赵 靖、 张 坚 (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普 华永 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绍信 电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 )61238800 联系人 :








汪棣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汪 棣、 徐振晨 六 . 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具备 上市 条件, 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起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基金 交易代 码:163801)。 (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及深 交所 其它相 关业 务 规则的 规定 ; 2 .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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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 . 本基金 交易 委托 申报 价格 的最小 变动 单位 为 0.001 元人民 币 ; 4 . 本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 考价为 前一 交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 5 . 本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限 制,涨 跌幅 比例 为 10 % , 自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的上 市交 易费 用 收 取标准 比照 封闭 式基 金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 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同 时揭 示 基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 六) 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 者 T 日通 过上 市交 易 买入基 金份 额成 功后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日 自动 为 投资者 登记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 资者 自 T+1 日 ( 含该 日 ) 后有 权通 过上市 交易 卖 出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业 务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 八) 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连 续 20 个工作 日低 于 1000 人; 2 . 基金总 份额 连 续 20 个工 作 日低 于 2 亿 份; 3 . 违反国 家有关 法 律、 法规 , 被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上市; 4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暂 停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上市 公告 。 ( 九) 恢复上 市的公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核 准后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市 ,并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 恢复 上市公 告。 ( 十)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 理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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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 自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内 未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 2 . 基金合 同终 止; 3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上 市 ; 4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终 止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终 止本 基金 的上市 ,并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七 .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 一) 申购、赎回的场所 1 . 基金的 申购 、 赎 回将 通过 深交所 场内 、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及 具 有销 售本 基金资 格的 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进 行。 2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 基 金销 售机 构 , 并予以 公告 。 3 . 代销机 构 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及网 点, 并另 行公 告。 4 . 在条件 成熟 时 , 投 资者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指定 的基金 代销 机构 以电 话或 互联网 等形 式 进行申 购、 赎回 。 ( 二)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起 开始 办理 场外 基金 份额的 日常 申购 赎回 、场 内基金 份额 的 上市交 易等 业务 ,基 金代 码:163801 。 基金的 开 放 日是 指为 投资 者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的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本 基金的 代销 机构 约定 。 基 金管理 人不 在 开 放日 之外 的日期 或者 时间 受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 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者 赎回申 请的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其它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况 进行 相 应的调 整并 公告 。 ( 三) 申购、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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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 .


“金 额申 购、 份 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3 . 当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前 撤销 。 4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运 作的实 际情况 更改 上述 原 则。基 金管理 人必 须于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 四) 申购、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深交 所、 基 金管 理人 和 代 销机 构 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 内提出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须 按 深 交所、 代销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 深 交所 、 代 销机 构 ( 网点) 处 必 须有 足够 的 基 金份额 余 额 。 2 .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申 购、赎 回的 交易 时间 段内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 赎回申 请日 (T 日) ,并 在 T+1 工 作日 对该 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可在 T+2 工作 日或 之后到 其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网点 进行 成交 查询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申请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 帐则 申购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将 申购 无效的 款项 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 , 赎回款 将在 T+7 个工 作日 内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赎回人) 账户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4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前 提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和要 求, 制定各 类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特 定区 域、 范围 、行 业、背 景的 基金 投资 者以 及特定 交易 方式 等 进行基 金交 易的 基金 投资 者开展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前述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针 对促 销活 动范围 内的 基金 投资 者, 对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进行 调 整 。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 申请申 购基 金 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深交 所、 代销 机构 的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根据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确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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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本基金 直销 网点 最低 申购 金额由 基金 管理 人制 定和 调整。 投资 者当 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为 基金份 额时 ,不 受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 深交所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 申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时, 可以 赎回 部分 或全部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 一 次全部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上述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数额 以及 基金 交易 账户保 有最 低 基金份 额限 制, 调整 前应 至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报刊 或网 站上 公告 。 ( 六)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 含) 至500 万元 1.0% 500 万 元( 含) 至1000 万元 0.2%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0.02 % 赎回费 率 (场 外)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 含)-2 年 以内 0.25% 2 年( 含) 以上 0% 赎回费 率 (场 内) 0.5% 注 1 : 就 赎回 费率 的计 算 而言 ,1 年指365 日或366 日,2 年730 日或731 日 , 以此类 推。 注 2: 上 述持 有期 是指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注 3 : 就 赎回 持有 期的 计 算而言 , 如果 该基 金份 额 发生过 跨系 统转 登记 , 则 由证券 结算 系 统跨系 统转 登记 至注 册登 记系统 的日 期将 被视 为确 定赎回 持有 期的 起始 日。


1 . 申购费 用 由申 购人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和 代销 机构 收 取,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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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 在扣除 注册 登记 等相 关费 用后 ,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归入基 金资 产所有 。 3 . 各销售 机构在 技术 条件 许 可的情 况下, 可开 通各 类 电子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 易、电 话交 易) 。 电 子交 易方 式适 用的 申购、 赎回 费率 不受 上述 费率结 构限 制, 具体 费率 由基金 管理 人与各 销售 机构 约定 。 4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调 整申 购 费率、 赎回费 率或 转换 费 率,最 新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率 和转 换费率 在公 告中 列示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开始 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报刊 或网 站公告 。 ( 七)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价格 以申 购当 日(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为 单位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至 小数点 后 2 位, 柜台 (场 外)申 购, 申 购份额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至 0.01 份基 金份 额; 交 易所 (场 内 ) 申 购 , 申 购 份额舍 尾保 留到 整 数位, 剩余 部分 折回 金额 返还给 投资 者 。 2 .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 赎回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 赎回 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 赎回 份额 - 赎回 费 赎回份 额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金 额以 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以四 舍 五入方 式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更改 上述 公式 ,但 应最 迟在新 的公 式 适用 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 八) 申购、赎回的注册登 记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在当 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可 以撤 销, 交易 时间结 束后 不 得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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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 .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工作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2 工作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2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工作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3 .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 九)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 形和 处理方式 1 .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的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基金场 内交 易停 牌时 ; 3)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4)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停 市; 5)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暂停 申购情 形; 6)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申 购申请 会影 响到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可 拒 绝该笔 申购 申 请。 发生上 述(6) 项拒 绝申 购 情形时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停 基 金 申购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经 批准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刊登 暂 停 申购 公告 。 2 . 暂停赎 回的 处理 本基金 必须 保持 足够 的现 金或者 政府 债券 ,以 备支 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款项。 但是 发 生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停 市;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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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4)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基金 转换 行为 ; 5) 基金场 内交 易停 牌时 ; 6)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已接 受的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足 额 兑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 付,可 兑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 人,未 兑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兑 付, 并 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 可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 销。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停 基 金赎回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经 批准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刊登 暂 停公告 。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本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该基 金赎回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请 总份 额 之余额 )与 净转 出申 请份 额 (该 基金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 之和 超过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情形 。 2 .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兑付 投资者 的赎 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 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的前 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未受理 部分 可延 迟至 下一 个开放 日办 理 。 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 有优先 权并 以 该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但 投资 者 在申请 赎回 时 可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3)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况下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场 内赎 回将自 动撤 消。 3 . 巨额赎 回的公 告: 当 发 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通过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在 3 个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内 刊登公 告 ,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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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 并 应 当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进 行公告 。 ( 十一)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暂 停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 可将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调整 为每 月一次 。暂 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连 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代理销 售网 点为 投资 者提 供定期 定额 投 资的服 务。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投资 者可 以固 定的 渠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该定 期定 额 申购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具体 实施 方法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八 .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 外认 购或 申购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 统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场 内认 购、 申 购 或上 市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九 . 系 统内 转托管 、跨 系统转 登记 ( 一) 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统内 转托管 是指 持有 人 将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 册 登记系 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点 ) 之 间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会 员单 位( 席位 )之 间进行 转托 管 的 行为 。 2 .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基 金赎 回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 网点 ) 时,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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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3 . 份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上 市交 易的 会员 单位 ( 席位 ) 时,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 统内 转托 管。 ( 二) 跨系统转登记 1 . 指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 和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间 进行转 登记 的行为 。 2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拟 办理 跨 系统转 登记 的 ,应 将登 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 基金份 额转 登记到 注册登 记系 统, 或 将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转 登记 到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3 . 跨系统 转登记 限于 在已 注 册的开 放式基 金账 户和 其 基础证 券账户 或基 金账 户 之间进 行。 本基金 跨系统 转登 记的 具 体业务 按照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公司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相 关登 记结算 规则 的规 定办理 。 4 . 为防止 因过度 套利 等行 为 可能损 害其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频繁 且大量 的跨 系统 转 登记交 易,基 金管 理人 可 采取交 易监控 、预 警措 施 ,必要 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本基 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相 关规定 ,保留 采取 其他 必 要措施 的权 利。 十 . 基 金份 额的非 交易 过户与 基金 间转换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执 行和 经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非 交易过 户。 其中 , “ 继承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赠 ”只 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的情形 ; “司 法执 行 ”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相关资 料。 在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有 关规 定在 其所 管理的 基金 间 进行转 换。 有关 业务 规则 和费率 安排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基金管 理人 致力 于研 究全 球经济 和行 业发 展的 趋势 ,紧随 中国 经济 独特 的发 展节奏 ,挖 掘 中国主 题, 努力 为投 资者 实现基 金资 产中 、长 期资 本增值 的目 标, 追求 稳定 的、优 于业 绩基 准 的回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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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二) 投资理念 1 . 以专业 和专 注的 投资 管理 方法取 得良 好的 业绩 ; 2 . 寻找风 险中 蕴藏 的机 会; 3 . 投资决 策 确 立在 基本 面研 究和量 化策 略分 析基 础上 ; 4 . 利用规 范的 风险 管理 系统 构建投 资组 合。 ( 三)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及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主 要投资 对象 是能 够直 接受 益于全 球经 济发 展趋 势和 有关中 国经 济发 展 独特主 题的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和优 质债 券。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主动 投资 管理策 略, 将定 性与 定量 分析贯 穿于 主 题精选 、公 司价 值评 估、 投资组 合构 建以 及组 合风 险管理 的全 过程 之中 。本 基金的 投资 管理 主 要分为 三个 层次 :第 一个 层次是 自上 而下 的资 产类 别 的配 置, 第二 个层 次是 精选主 题, 第三 个 层次是 自下 而上 的个 股选 择。 ( 五) 投资决策依据 1 . 根据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投 资管 理协 议等 的 有关 规定 依法 决策. ; 2 . 投资研究 团队 对于 宏观 经 济周期 、行业 增长 形态 、 市场情 况、上 市公 司 财 务 数据 及 公司 治理结 构 的 定性 定 量 化分 析结果 ; 3 . 投资风 险管 理部 对于 投资 风险 的 评估 报告 与管 理建 议。 ( 六) 决策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决策 程序如 下图 所示 : 基 金 经 理/ 分析 员提交投资建议 及研究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议并批准投资 建议 基金经理在授权 下,根据基金的 投资政策实施投 资管理 资管理 投资风险管理部 提供风险分析及 业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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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七) 投资管理方法和标准 基金管 理人 建立 了严 格规 范的投 资管 理程 序, 将严 密的程 序管 理、 定性 分析 与数量 模型 贯 穿于研 究、 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组合 构建 、投 资执 行、 投 资组 合评 估的 全过 程,力 争在 投资 管 理的每 一个 环节 为投 资者 创造价 值。 本基金 利用 国际 化的 研究 平台, 将中 外双 方的 投资 调研资 源融 为一 体, 采取 “自上 而下 ” 与“自 下而 上” 相结 合的 主动投 资管 理策 略, 依靠 坚实的 基本 面分 析和 有效 的数量 分析 模型 , 把握证 券市 场的 投资 机会 ,构建 最优 投资 组合 ,实 现长期 优于 业绩 基准 的良 好投资 收益 。本 基 金的投 资管 理主 要分 为三 个层次 :第 一个 层次 是自 上而下 的资 产类 别的 配置 ,第二 个层 次是 主 题行业 配置 ,第 三个 层次 是自下 而上 的个 股选 择。 1. 资 产类 别配 置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中 贯彻 “自上 而下 ”的 策略 ,根 据全球 宏观 形 势 、中 国经 济发展 (包 括 经济运 行周 期变 动、 市场 利率变 化、 市场 估值、 证 券市场 动态 等) , 对基 金资 产在股 票、 债券 和 现金三 大类 资产 类别 间的 配置进 行实 时监 控 , 并 根据 风险的 评估 和建 议适 度调 整资产 配置 比 例 。 本基金资产类别配置的决策借助中银集团和 贝莱德投资管理 宏 观 量 化 经 济 分 析 的 研 究 成 果,从 国民 经济 发展 状况 入手, 判断 利率 水平 、通 货膨胀 率、 货币 供应 量、 盈利变 化等 因素 对 中国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分 析类别 资产 的预 期风 险收 益特征 ,得 出市 场分 析结 论。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决 策参 照投资 风险 管理 部门 的风 险建议 书, 由投 资风 险管 理人员 运用 统 计方法 计算 投 资 组合 、股 票市场 、债 券市 场的 风险 水平以 及各 大类 资产 之间 相对的 风险 水平 ,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交投 资组合 评估 报告 。投 资风 险管理 部门 的研 究成 果对 资产类 别配 置决 策 有重要 提示 作用 ,并 可确 保资产 类别 配置 的科 学性 与合理 性。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40-95% ,债券资产及回购比例为 0-45% ,现金 类资 产比 例 为 5-15% 。 今后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许可 时,本 基金 资产 配置 比例 将作相 应调 整, 股票 资产 投资比 例可 达 到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的最 高限额 。 2.主题/行 业配 置 基金管 理人 采用 定性 和定 量模型 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 ,对能 够 受 益于 发展 趋势 和投资 主题 的 行业进 行价 值评 估, 包括 分析行 业在 各经 济周 期中 的发展 动态 、发 展前 景( 替代产 品的 发展 、 国家特 殊的 行业 政策 、国 际市场 的变 化情 况等 )和 公司在 行业 中的 地位 和竞 争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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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严格 的宏 观行业 分析 建立 系统 的行 业投资 价值 评估 体系 ,通 过分析 行业 的 竞争优 势和 行业 的发 展趋 势,动 态预 测并 跟踪 行业 投资价 值的 变化 ,由 此决 定行业 间的 投资 权 重。 由于本 基金 寻求 在多 个行 业和企 业间 进行 分散 化和 多样化 投资 ,因 此对 任何 一个行 业的 投 资权重 将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3. 自 下而 上的 个券 选择 策 略 1) 股票投 资组 合构 建 本基金 采取 “自 下而 上” 的方式 ,运 用数 量化 的分 析模型 、科 学严 谨的 财务 分析和 深入 的 上市公 司调 研等 多种 手段 精选个 股, 并在 此基 础上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定量 分析 系统筛 选公 司, 重点 关注 的指标 有: 盈利 增长 率、 市盈率 (P/E)、 股利收 益率 、 净利 润率 、 毛 利润率 、 企业 总价 值与 息 税、 折旧 及摊 销前 盈利 之 比 (EV/EBITDA)、 净资产 收益 率 (ROE ) 等 , 并且动 态跟 踪各 个价 值指 标, 如现 金股 利折 现模 型 (DDM , Dividend Discount Model ) 、 经 济增 加值 (EVA ,Economic Value Added ) 的变 动趋 势, 由 此决定 公司 相对 和绝对 的内 在投 资价 值。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一套以 定性 分析 为主 的公 司价值 评价 体系 , 定性分 析公 司的 行业 地位 、管理 能力 、财 务状 况等 。 2) 债券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本基金 将采 取“ 自上 而下 ”投资 策略 ,对 各类 债券 进行合 理的 配置 。基 金管 理人将 深入 分 析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国内财 政政 策和 货币 政策 以及结 构调 整因 素( 包括 资金面 结构 调整 、 制度建 设和 品种 创新 、投 资者结 构变 化) 对债 券市 场的影 响, 判断 债券 市场 的走势 ,制 定资 产 配置策 略。 本基 金在 债券 投资组 合构 建和 管理 过程 中,采 取利 率预 期、 久期 管理、 收益 率曲 线 策略、 收益 率利 差策 略等 积极的 投资 策略 ,力 求获 取高于 市场 平均 水平 的投 资回报 。 本基金 充分 考虑 债券 投资 的安全 性与 收益 性 , 严 格执 行基于 投资 基准 指标 的有 限久期 管理 。 在投资 基准 指标 的基 础上 ,设定 窄幅 的波 动区 间, 调整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保 证投资 者在 承担 相 应市场风险的条 件下获取超额的收益。本 基金认真研究中国债券市 场的结构特征, 根据 债券市 场的实 际情 况构 造收 益率 曲线, 并将 其与 国际 成熟 债券市 场的 收益 率曲 线进 行比较 ,积 极地 调 整债券 投资 组合 长期 、中 期、短 期债 券的 比重 。 在我国 债券 市场 中, 国债 与金融 债市 场的 发展 最为 成熟, 流动 性也 最好 ,因 而本基 金的债 券投资 将以 这些 债券 品种 为主。 目前 国内 企业 债券 市场的 规模 很小 ,流 动性 也不够 ,因 而不 是 本基金 初期 投资 的主 要投 资对象 ,但 随着 我国 金融 市场利 率市 场化 步伐 的加 快,企 业债 券市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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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今后必 将快 速发 展, 品种 将逐渐 增多 ,市 场规 模将 逐渐扩 大。 本基 金将 在严 格控制 企业 债券 信 用风险 的前 提下 ,本 着流 动性、 安全 性、 收益 性的 原则选 择资 质优 良的 企业 ,增加 债券 的投 资 品种。 ( 八) 基金特点 1 . 投资前 提: 正确 理解 中国 上市企 业的 发展 状况 以及 证券市 场现 状 基金管 理人 相信 : 正确 理解 中国上 市企 业的 发展 状况 以及证 券市 场现 状是 成功 投资的 前提 。 本基金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将 深入 分析 中国 经济 和证 券市场 的现 实和 发展 趋势 ,寻找 中国 经济 发 展过程 中的 增长 动力 ,在 正确认 识中 国经 济发 展特 点的基 础上 ,引 入国 际先 进的基 金管 理理 念 和方法 ,为 投资 者赢 取持 续稳定 的收 益。 2 . 深刻挖 掘, 精选 主题 基金管 理人 遵循 主题 投资 的理念 , 通过 分析 全球 经济 发展趋 势对 中国 经济 发展 带来的 影响 , 以及中 国应 对这 些发 展所 面临的 挑战 ,寻 找具 有巨 大投资 潜力 和成 长机 会的 上市公 司。 本基 金 主题投 资策 略的 重要 思路 是将主 题要 素和 经济 形势 结合分 析, 判断 持续 增长 的投资 机会 。 本基金 的投 资主 题 反 映了 中国经 济的 中、 长期 发展 趋势, 具 备 稳定 、持 续发 展的特 性,并 将随着 中国 经济 的成 熟发 展而不 断成 长 , 因 此本 基金 的投资 方向 在相 当长 的时 期内会 保持 稳定 , 从而不 影响 本基 金的 风险 结构。 同时 ,本 基金 会在 主题相 关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中积极 配置 ,寻 找 值得长 线投 资的 优质 公司 ,努力 把握 主题 带来 的投 资机会 。 3 . 投资组 合特 征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具有以 下四 个主 要特 征: 1) 全球行 业发 展趋 势和 有关 中国经 济发 展的 独特 主题 的直接 受益 者; 2) 所处行 业具 有良 好基 本面 ; 3) 生产过 程中 极具 竞争 力的 行业翘 楚; 4) 具有规 范的 公司 治理 架构 , 以股 东利 益最 大化 为目 标, 并 拥有 灵活 的思 维和 具有前 瞻性 的 企业。 4 . 系统化 的风 险管 理 1) 分散化 投资 本基金 在多 个行 业和 企业 间进行 分散 化和 多样 化投 资,利 用各 类投 资之 间相 关性的 互补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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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系, 实 现风 险分 散的 策略。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任何一 个行 业的 投资 权重 将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2) 深刻的 公司 基本 面分 析 本基金 严格 对每 一项 投资 进行实 质的 分析 工作 ,遵 循基本 面驱 动资 产定 价的 理念, 对公 司 的各种 风险 因素 进行 评估 ,从而 发掘 公司 基本 面的 投资价 值, 筛选 出盈 利稳 定增长 或具 有高 速 增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公 司基本 面的 分析 包括 :公 司的运 营状 况、 财务 基础 、公司 管理 层能 力 和经营 战略 、公 司治 理架 构状况 以及 公司 在行 业中 的竞争 优势 。 ( 九)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 中信 标普 300 指 数; 债券 投资 部分 的业绩 比较 基 准为: 中信 国债 指数 。 本基金 的整 体业 绩基 准= 中信标 普 300 指 数×70% + 中 信国 债指 数×20%+1 年期银 行存 款 利率×10% 如果今 后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强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本 基金 可以 在经 过合 适的程 序后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 ( 十) 投资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 . 本基金 投资股 票资 产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投 资现 金和 债券资 产 的比例 符 合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最低 持有比 例; 4 . 基金资 产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的,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 产,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该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5 .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投资 符合 上述 投资 限制 和资产 配置 比 例的规 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比例 规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符 合法 律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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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十一) 投资禁止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证 券 ; 2 . 投资于 其他 基金 ;


3 . 以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


4 . 动用银 行信 贷资 金从 事证 券买卖 ; 5 . 将基金 资产 用于 担保 、资 金拆借 或贷 款; 6 . 从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7 . 以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投 资;


8 . 从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9 . 向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10 . 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11 .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 12 .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 十二)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 十三)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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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二. 投 资组 合报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 于2012 年8月1日 复核 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2年6月30日 ,本 报 告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2,090,914,643.49 68.24 其中: 股票 2,090,914,643.49 68.2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96,493,580.00 9.68 其中: 债券 296,493,580.00 9.6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90,000,000.00 19.2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2,049,426.65 2.35 6 其他各 项资 产 14,579,603.02 0.48 7 合计 3,064,037,253.16 100.00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873,922,442.05 28.63 C0








食品 、饮 料 380,570,922.03 12.47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74,777,507.55 2.45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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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33,299,841.74 1.09 C5








电子 47,657,053.76 1.56 C6








金属 、非 金属 - -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34,857,473.54 4.42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202,759,643.43 6.64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66,929,261.77 5.47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113,654,111.50 3.72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62,569,032.75 2.05 I 金融、 保险 业 94,501,996.06 3.10 J 房地产 业 454,102,209.62 14.87 K 社会服 务业 273,160,627.58 8.95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46,243,450.32 1.51 M 综合类 5,831,511.84 0.19 合计 2,090,914,643.49 68.49 (三)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 台 872,025 208,544,778.75 6.83 2 600048 保利地 产 10,688,070 121,202,713.80 3.97 3 002325 洪涛股 份 7,400,000 109,668,000.00 3.59 4 600138 中青旅 5,763,324 103,624,565.52 3.39 5 601318 中国平 安 2,066,069 94,501,996.06 3.10 6 000002 万 科A 10,530,742 93,828,911.22 3.07 7 000024 招商地 产 3,538,304 86,794,597.12 2.84 8 600079 人福医 药 3,671,671 85,146,050.49 2.79 9 000858 五 粮 液 2,311,720 75,731,947.20 2.48 10 002065 东华软 件 3,367,278 74,753,571.60 2.45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50,000,000.00 1.64 3 金融债 券 232,587,000.00 7.6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32,587,000.00 7.62 4 企业债 券 10,310,000.00 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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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3,596,580.00 0.12 8 其他 - - 9 合计 296,493,580.00 9.71


(五)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0211 12 国开 11 1,500,000 150,645,000.00 4.93 2 110257 11 国开 57 500,000 51,030,000.00 1.67 3 100160 10 央票 60 500,000 50,000,000.00 1.64 4 110220 11 国开 20 300,000 30,912,000.00 1.01 5 122080 11 康 美债 100,000 10,310,000.00 0.34 (六)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38,676.5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842,636.85 3 应收股 利 69,246.14 4 应收利 息 4,877,019.70 5 应收申 购款 1,952,023.7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579,603.02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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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 十三.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05 年 1 月 4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基 金投 资业 绩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5 年 1 月 4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1.93% 0.62% -2.09% 0.88% 4.02% -0.26%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95.56% 1.05% 82.12% 1.04% 13.44% 0.01%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28.98% 1.66% 98.90% 1.61% 30.08% 0.05%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39.79% 1.72% -49.56% 2.08% 9.77% -0.36%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3.73% 1.72% 62.04% 1.32% 11.69% 0.40%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2.89% 1.19% -6.66% 1.09% 19.55% 0.10%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8.64% 0.88% -17.40% 0.91% -1.24% -0.03%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7.82% 0.87% 3.41% 0.92% 4.41% -0.05% 自基金成立起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372.85% 1.32% 124.79% 1.35% 248.06% -0.03% 十四. 基 金的 资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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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是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 价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 清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息 ;


3 .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


4 .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 应收申 购款 ;


6 .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 .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8 . 其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 . 其他资 产等 。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基金 份额所 支付 的款 项; 2 . 运用基 金资 产所 获得 收益 (亏损 ) ; 3 . 以前年 度实 现的 尚未 分配 的收益 或尚 未弥 补的 亏损 。 (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 资产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开 立基 金托 管专 户和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户 、以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及 人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代 销机构 、注 册登 记 人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资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资产的保管与处 分 基金资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资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不得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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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金资 产归 入其 固有 资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资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 取得的 资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资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的 , 基 金资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资产 。 非 因基 金资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资产 强制 执行 。 十五.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估 值 后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 面形式 加密 传真 至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 面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 人;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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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 股确认 日止 , 如 果收 盘价 高 于配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及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当 估值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责 任方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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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售 机 构、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原因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责任 方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水 平无 法预 见、 无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 原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 正,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因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资 产的 损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 基 金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 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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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 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 理;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六.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 分 红、 股息 、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 息、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以及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 目后的 余 额 。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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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关 规定制 定; 2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至少 1 次, 最多 为 6 次 , 年度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基金年 度已 实现收 益 的60% ; 3 . 场外投 资者可 以选 择现 金 分红或 红利再 投资 ;场 内 投资者 只能选 择现 金分 红 ;本基 金分 红的默 认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 4 . 基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 基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上 期亏损 后, 才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6 .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至少 分配 一次 ,但 若成 立不满 3 个 月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年 度收益 分配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的 4 个 月内 完成 ;


7 .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8 .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和公 告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 益、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并 公告 。 (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十七.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证券交 易费 用; 4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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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6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 银行的 汇划 费用 ; 8 .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1.5% 的年 费率 计算 ,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2 .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通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的 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0.25% 的 年费 率计 算,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 上述( 一)中 (3) 到(7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的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 三) 转换费: 在条件 成熟, 允 许基金转换的情况下 , 基 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 转换费的费 率水平、计算公式、 收取 方式和使用方式。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其他具 体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执行 。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费, 下 调前 述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刊 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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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六)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 各类 纳税主体,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八.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如 下原 则: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3 .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4 .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 5 .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 的会 计 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 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二) 基金审计 1 . 本基金 管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须事 先征 得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3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所 ,经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在 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十九.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通 过指 定报 刊和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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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同时 将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三) 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结 果编 制基 金募 集情况 公告 ,并 在募 集期 结束的 次日 登 载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 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六)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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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信息资 料。 ( 八)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 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 报告。 ( 九) 临时报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事 件,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两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 事件包 括: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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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开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开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开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开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开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 十一) 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 息 ( 十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的住 所和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券 交易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及基金 上市 交 易的证 券交 易所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 十四) 本基金同时遵循 《业务规 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中 有关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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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露的规定。 二十. 风 险揭 示 1.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主 要包 括 : 1) 政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国 有股 减持 与 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 市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 险。 2) 经济周 期风 险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映 出来 , 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并 在 一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利 水平 ,作 为平 衡型 基金, 上述 变化 将直 接影 响本基 金的 收 益 。 4) 购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影响 基 金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5)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 营 好坏 受管 理能力 、财 务状 况等 因素 影响。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可能 会导 致基 金收益 下降 。 6) 信用风 险 主要指 债务 人的 违约 风险 。 若 债务 人经 营不 善 , 资 不 抵债 , 债 权人 可能 会损 失 大部分 投资 , 这主要 体现 在企 业债 中。 7) 再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受 益的 影响 。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时 ,将 获得 较少 的收 益率。 2. 流动性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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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开 放日 ,本 基金 的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和赎 回。 由于我 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易 量急 剧减 少 的情况 ,如 果在 这时 出现 较大数 额赎 回申 请, 则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3.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经 验、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 息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4.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1) 技术因 素而产 生的 风险 , 如基金 在交易 时所 采用 的 电脑系 统可能 因突 发性 事 件或不 可抗 原因出 现故 障, 由此 给基 金投资 带来 风险 。 2)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基 金经理 违反 职业 操 守的道 德风险 ,以 及因 内 幕 交易 、欺 诈等行 为产 生的 违规 风险 。 5. 制度性 风险 中国经 济体 制、 政治 体制 的改革 和发 展、 经济 结构 的调整 、对 外开 放的 日益 加强等 制度 性 变迁, 带来 特定 的市 场风 险,如 : 1) 政府的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指 引和向 导作 用; 2) 行业、 企业 发展 受宏 观政 策、产 业政 策的 制约 ; 3) 行业发 展的 明显 的周 期性 。 6. 新兴证 券市 场风 险 中国作 为新 兴证 券市 场, 具有以 下新 兴市 场所 共有 的风险 : 1) 流动性 风险: 总市 值、 交 易量等 相对较 小, 市场 深 度相对 较弱, 证券 市场 的 流动性 相对 不足; 2) 规避风 险难度 较大 :投 资 工具单 一,缺 乏对 冲、 衍 生品种 等避险 工具 ,在 市 场下跌 时, 规避风 险的 操作 空 间 有限 ; 3) 上市公 司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有待进 一步 完善 ; 4) 统计数 据、 公司 财务 数据 、信息 披露 的可 信度 有待 进一步 提高 。 7.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的风 险 1) 认知风 险: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作为 一种创 新的 开放 式 基金发 行和交 易方 式, 在 实施之 初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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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能会引 起投 资者 在认 识上 的模糊 ,从 而产 生认 知风 险。 2) 运作风 险: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涉及 到比现 行开 放式 基 金更多 的参与 方, 各运 作 环节需 要紧 密衔接 ,如 各参 与方 衔接 不紧密 ,即 会产 生运 作风 险。 3) 交易风 险:在 某一 时刻 ,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市场 交 易的基 金的交 易价 格可 能 会略微 偏离 基金份 额净值 ;上 市期 间 可能因 信息披 露导 致基 金 停牌, 投资 者 在停 牌期 间 不能买 卖基 金;上 市交易 后, 可能 存 在交易 对手不 足的 情况 ; 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份 额 转向场 外交 易后导 致场内 的基 金份 额 或持有 人数不 满足 上市 条 件时, 本基金 存在 暂停 上 市或终 止上 市的可 能, 这些 都会 产生 交易风 险。 4) 套利风 险:投 资者 出于 套 利目的 ,频繁 将其 持有 的 场内基 金份额 通过 跨系 统 转登记 业务 转至场 外市场 后赎 回, 引 起基金 规模变 动, 会导 致 套利风 险;频 繁的 套利 行 为可能 损害 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频繁 进行 套利 的 基金投 资人会 对其 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投资 造成 风险 。 5) 技术风 险:由 于技 术系 统 故障导 致投资 者交 易发 生 障碍, 即会产 生 技 术风 险 ,如, 注册 登记系 统与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之 间出现 技术 故障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能无 法 按时进 行基 金份额 转换 。 6) 行情揭 示风险 :由 于交 易 所系统 故障或 其他 原因 , 可能导 致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揭示的 基金 份额净 值有 偏差 ,致 使场 内交易 价格 偏离 基金 份额 净值, 从而 会产 生行 情揭 示风险 。 7) 操作风 险:由 于参 与方 对 业务规 则的错 误理 解并 在 实际运 作中误 操作 ,可 能 导致投 资者 申请的 跨系 统转 登记 或上 市买卖 等相 关交 易被 确认 失败, 从而 产生 操作 风险 。 8.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资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本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2. 变更基 金合同 应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批准 ,自 批 准之日 起生 效。但 如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并 属于 本基 金 合同必 须遵照 进行 变更 的 情形,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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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基金合 同的变 更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 系发生 变化, 或者 基金 合 同的变 更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不 利影响 ,可 不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将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 止,在 六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4)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公 告并 组织 清算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清算小 组 1)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清算 小组 必须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清 算小 组可 以聘请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资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清算小 组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清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价 ; 4)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变现 ; 5)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6) 公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进行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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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清 算小 组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4. 基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 进行分 配。 5. 基金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由 清算小 组公 告。 6.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资 产; 2) 依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获 得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费 、 其他法 定收入 和法 律法 规 允许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3)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4) 监督本 基金的 托管 行为 ,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 合同及 国家 法律 法 规,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管 机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6) 发售基 金份 额; 7) 选择、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 代 销机 构 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8) 委托其 他机 构担 任注 册登 记人,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 更换注 册登 记人 ; 9)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运营 基金 资产 而产生 的股 权、 债权 及其 他权利 ; 10) 以自身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1) 依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及 本基 金合同 制定 或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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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2) 在基金 存续期 内, 依据 有 关的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 申请 或暂停 上市 交易 ; 13) 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 调整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决定 基金 的除托 管费 率和 调高 管理 费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14)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4)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设 账 、 进 行基 金会 计 核算 , 编 制财 务会 计报 告 及基金 报告 ; 5) 设置相 应的部 门并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 的人 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资产 ; 6) 设置相 应的部 门并 配备 足 够的专 业人员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 其他业 务或 委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7)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资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资 产 相互独 立,保 证不 同基 金 在资产 运作、 财务 管理 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8)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用 基金 资产 为自 己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外 的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资产 ; 9)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11) 按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12)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3) 按照有 关的法 律法 规保 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 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 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4)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15) 按规定 受理 并办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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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6)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7)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保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 15 年 以上 ; 19) 确保向 基金投 资者 提供 的 各项文 件或资 料在 规定 的 时间内 发出; 保证 基金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 有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得 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20)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 破产或 者由接 管人 接管 其 资产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2)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过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3) 因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24) 监督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 合同规 定履行 义务 ,基 金 托管人 因过错 造成 基金 资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但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赔偿责 任及 其他 法律 责任 ; 25)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6)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资产; 2) 依据本 基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其他 法定 收 入和其 他法律 法规 允许 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约 定收 入; 3) 依据有 关法规 监督 本基 金 的投资 运作, 如认 为基 金 管理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6)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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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依法持 有基 金资 产; 3)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4) 设立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有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5)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确保 基 金资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 资 产与基 金托管 人自 有资 产 以及不 同的基 金资 产相 互 独立; 对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6)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7)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 基金托 管专户 和证 券交 易 资金账 户,以 基金 托管 人 及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基 金的名 义开 立银 行 间债券 托管账 户, 负责 基 金投资 于证 券的清 算交 割,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并负 责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9)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0)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11) 按规定 出具基 金托 管情 况 的报告 ,复核 基金 业绩 报 告,并 报银行 业监 管机 构 和中国 证监 会; 12) 在定期 报告 内 出 具基 金托 管人意 见; 13) 按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 15 年以上 ; 14)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基金 管理 人指 令或 有关 规定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益和赎 回款 项自 基金 托管 专户划 出; 16)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7) 面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 破产或 者由接 管人 接管 其 资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管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8)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过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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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9) 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基 金 合同规 定履行 义务 ,基 金 管理人 因过错 造成 基金 资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但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赔偿责 任及 其他 法律 责任 ; 20)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1)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2)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 1. 每份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的 权利和 义务 。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对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销 售机构 、注 册登 记 人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8)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9)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5)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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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的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2. 召 开事 由 下 列事 项应 当通 过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 定: 1) 修改基 金合 同( 基金 合同 中约定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而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 形除 外) ;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6)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事项 。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情形 : 1) 调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2)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变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 生变 动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基金 管理 人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时 ,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3)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4) 代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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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 十以上 (不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十 以上 ( 不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应 当至 少提前30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公 告通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会议方 式; ?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程 序; ? 会议的 表决 方式 ; ?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登 记日 ; ?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 与会者 须准 备或 履行 的文 件和手 续; ? 召集人 认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方 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等方 式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 召 开。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现 场开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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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 条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 基金份 额不 少 于本基 金在 权利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不 含 50%)。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 基金管 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工 作日 内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 不小 于在 权利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不 含 50%); ?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无 效 表 决。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现场开 会或 通讯 开会 的条 件,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行 再次开 会的 程 序,再 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期 限 为 10 天,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 利登记 日不 应发 生变 化。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决 定终 止基金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10% ( 不含10% ) 以 上的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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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 开 日前10 天 提交 召集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现 场会 议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5天 前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有5 天 的间 隔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 件 的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5 天 前公告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求 的,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 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 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题 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 利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10% ( 不含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需由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20% (不 含2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交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未获 得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 六 个 月。 2) 议事程 序 ?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 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八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 (不 含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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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二天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7.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不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2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须 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2/3 以上 (不 含 2/3 ) 通过方 可做出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或者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终止基 金合 同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8.


计票 1) 现场开 会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担任监 票人 。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 清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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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 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之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网 站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五) 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2) 变更基 金合 同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并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 自 批准 之日起 生效 。 但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或者 基金 合 同的变 更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将 终止 :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 终止的 ;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 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公 告并 组织 清算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六) 法律适用和争 议处 理 1. 法律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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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并按 照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解 释。 2. 争议解 决 各方当 事人 因基 金合 同而 产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 可向托 管人 注册 地人 民法 院起诉 。 (七)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基 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 内容应 以本 基金 合 同正本 为准 。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摘 要 (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注册资 本: 一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募集 基金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关 及批准 设立 文号: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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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注册资 本: 人 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现 、转 贴 现、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理 资金清 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代理 发行 、代 理 承销、 代理 兑 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 券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代 理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业 务; 保管 箱服 务; 发行金 融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服 务; 年金 账 户管理 服务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 贷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托 收及 进口 代收 ;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 代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业务监督、核 查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基金资 产的 投 资组合 比例 、基 金资 产核 算、基 金价 格的 计算 方法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基 金费 用 的支付 、基 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 基金 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 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要 求其 限 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 确认 并 以书面 形式 给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2.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就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及 时执行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是 否妥 善保管 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是否及 时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向注 册登 记 人支付 赎回 和分 红款 项, 对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可定 期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未 对 基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 因 托 管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灭失 、 减 损 、 或 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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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危险状 态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书 面方 式要 求托 管人 予以纠 正和 采取 必要 的补 救措施 。 基 金管 理 人 有义务 要求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此 所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和 其他 有关 法 规的规 定 ,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 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监督、 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监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监 督方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资产的保管 1. 基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 基金的 全部 资产 。 基金资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自有 资产。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设立 独立 的 账 户。 本 基金 资产 与托 管人 的其他 资产 及其 他基 金的 资产应 该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托管 人不 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 知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 有到达 托管 人处 的,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对于基 金申 (认) 购过 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2. 基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金 的验证 基金募 集截 止, 基金 管理 人应督 促注 册登 记人 将场 内募集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的结 算备 付 金 帐户, 将场 外募 集资 金划 入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处 为基金 专门 开设 的 结 算备付 金帐 户。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其收到 的 场 内和 场外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 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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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开设的 基金 验资 专户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募得 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指定 账户 中。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基金 资产 接收 报告 。 3. 投资人 申购 资金 的归 集和 赎回资 金的 派发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采 用净额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T+3 日的 赎回 款与T+2 日申 购 款进行 轧差 净 额交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 于未 准 时到账 的资 金,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催 收。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的 款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4.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基金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 该 基金托 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 管人在 集中 托管 模式 下,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户 。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 收 支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托 管人 和管 理人不 得假 借 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 中国人 民银 行 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 关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 管 机 构、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的其 他规 定。 5.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 不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6.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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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人 民银 行申 请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 同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易 账户 , 由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查 询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同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和 债券 托 管账 户根 据中 国人 民银行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 心和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签 订补 充协 议,进 行使 用 和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场 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7. 基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公司 或交 易 所 登记结 算公 司或 其他 的代 保管库 中。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存。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托 管 人 对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责 任。 8. 和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合 同原 件由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保 管期 限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根 据基 金的 需要 以基 金的名 义签 署。 合同 原件 由托管 人 保 管 。 (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1.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后 的价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资产 净 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后, 签名、 盖 章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开放 式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则 先按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2.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的, 由此 造成的 投资 者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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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基金的 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现 该 错 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损 失, 以及 由此 造成 以后交 易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资 者或 基金 损失 ,由 提供错 误信 息的 当事 人一 方负责 赔偿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按 新的 规定 执行 ;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法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应本着 平等 互利 的 原 则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 本着 勤 勉 尽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果最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责 任。 3. 基金账 册的 建账 和对 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 录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准 。 4. 基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 终 了后5 日内 完成;季 度报告每季 度公布一 次,在截 止日后15个工作 日内公告 ;招募 说明书在 本基 金合 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 公告一 次,于截 止日后1个月内公 告。年中 报告在会 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60 日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90 日内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 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5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及 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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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中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30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30日 内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 同 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 整 以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公章,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中报 或年 报复核 完毕 后, 需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 文 件审核 时提 示。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过户 与注 册登 记人 负责制 定。 基金 过户 与注 册登记 人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负保 管义 务。 ( 六) 适 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因本协 议产 生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的 ,可 以在 有管 辖权的 人民 法院 通过 诉讼 解决。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 止 1.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 2.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 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其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基 金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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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 人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 寄送 1 . 基金投 资者 账 单: 基金 管 理人将 向特定 销售 渠道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 书面 或 电子文 件形 式定期 或不 定期 寄送 对 账 单; 2 .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 二) 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 理人 在合 适时 机将 为基金 投资 者提 供多 种收 费方式 购买 基金 ,满 足基 金投资 者多样 化的投 资需 求, 具体 实施 办法见 有关 公告 。 ( 三)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额 。定 期 定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 四) 网上交易服务 场外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赎 回及 信息查 询。 场内 投资 者可 通过所 在交 易 网点提供的网站进行网上交易。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自己公司的网站(www.bocim.com )为投 资者提 供基 金网 上交 易服 务。投 资者 在选 用网 上交 易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询 。 ( 五) 信息定制服务 场外投 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交 信息 定制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 电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传 真等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每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每 笔交 易确 认、 每月账 户余 额及 损益 、最 近季度 的基 金投 资组 合、 公司最 新公 告、 新 产品信 息等 。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 六)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 供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易 情况 、 基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代 销机构 的 住 所处 ,投 资者 可 在办 公时 间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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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一) 基金专用交易席位 1. 选择使 用基 金专 用交 易席 位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选择 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选用 其专 用交 易席位 供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专用, 选择 标 准为: 1 ) 实力雄 厚, 信誉 良好 ,注 册资本 不少 于 3 亿元 人民 币; 2 ) 财务状 况良 好, 各项 财务 指标显 示公 司经 营状 况稳 定; 3 ) 经营行 为规 范, 最近 一年 未因发 生重 大违 规行 为而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处罚 ; 4 ) 内部管 理规 范、 严格 ,具 备健全 的内 控制 度, 并能 满足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的 要求; 5 ) 具备基 金运 作所 需的 高效 、 安全 的通 讯条 件, 交 易 设施符 合代 理本 基金 进行 证券交 易的 需 要,并 能为 本基 金提 供全 面的信 息服 务; 6 ) 研究实 力较 强, 有固 定的 研究机 构和 专门 的研 究人 员, 能 及时 为本 基金 提供 高质量 的咨 询 服务, 包括 宏观 经济 报告 、行业 报告 、市 场走 向分 析、个 股分 析报 告及 其他 专门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基 金管 理人 与被选 择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签订 委托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2. 席位租 用期 限及 更换 方式 席位的 使用 期限 暂定 为半 年。使 用期 满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各证 券经 营机 构所提 供的 各 类研究 报告 和信 息资 讯进 行综合 评价 ,包 括: 1 ) 提供的 研究 报告 质量 和数 量; 2 ) 研究报 告被 基金 采纳 的情 况; 3 ) 因采纳 其报 告而 为基 金运 作带来 的直 接效 益和 间接 效益; 4 ) 因采纳 其报 告而 为基 金运 作避免 或减 少的 损失 ; 5 ) 由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课 题, 证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的 研究 论文质 量; 6 ) 开放证 券经 营机 构资 料库 的情况 ; 7 ) 其他可 评价 的量 化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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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根据上 述综 合评 价 的 结果 进行排 名。 在这 一过 程中 ,管理 人不 但对 已使 用席 位的证 券经 营 机构进 行排 名, 同时 亦关 注并接 受其 他证 券经 营机 构的研 究报 告和 信息 资讯 ,为半 年后 的席 位 更换作 准备 。 若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及 其他 信息 服务 不符合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提 前终 止 租用其 交易 席位 。 3. 席位运 作方 式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加 强证券 投资 基金 监管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中 关于 “每 只基金 通过 任 何一家 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的 年成 交量 , 不超 过 该基金 买卖 证券 年总 成交 量的 30% ”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将结 合各 证券 经营机 构提 供研 究报 告及 信息服 务的 质量 ,分 配基 金在各 席位 买卖 证 券的交 易量 。 4. 其他事 宜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基金 中期 报告 和年 度报告 中将 所选 择的 证券 经营机 构的 有 关情况 、基 金通 过该 证券 经营机 构买 卖证 券的 成交 量、支 付的 佣金 等予 以披 露,并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 二) 相关基金公告 1 ) 2012 年1 月1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中 国精 选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1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2 ) 2012 年 2 月 17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中 国精 选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 3 ) 2012 年 2 月 17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中 国精 选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摘要 (2012 年第 1 号) 》 4 ) 2012 年3 月2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中 国精 选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1 年年 度报告 》 5 ) 2012 年3 月2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中 国精 选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1 年年 度报告 摘要 》 6 ) 2012 年 3 月 31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十二 只基金 继续 参 加工商 银行 网银 申购 业务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7 ) 2012 年4 月2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中 国精 选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2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8 ) 2012 年5 月4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通 过 申 银万 国证券 开通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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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下开放 式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9 ) 2012 年5 月7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网 上直 销通 联支付 通道 新 增支持 银行 卡并 实施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 10 ) 2012 年 5 月 1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提请 投资 者及时 更新 已 过期身 份证 件或 身份 证明 文件的 公告 》 11 ) 2012 年 6 月 7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上海 银联部 分银 行 卡网上 直销 业务 功能 并实 施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12 ) 2012 年 6 月 2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交 通 银行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投资者 可通 过 《 上海 证券 报 》 、 《中 国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 述公 告。 ( 三) 其他重要事项 报告期 内 , 经 本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通过 , 聘任 宁敏 女士担 任本 基金 管理 人副 执行总 裁 。 宁敏女 士的 基金 行业 高级 管理人 员任 职资 格已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核 准, 详情 参见 2012 年 2 月 1 日 刊登 的《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副 总经理 变更 事宜 的公 告》 。 报告期 内 , 经 本基 金管 理 人股东 会审 议通 过 , 选 举 李道滨 先生 为 本 基金 管理 人第三 届董 事 会董事 , 陈 儒先 生不 再担 任本基 金管 理人 第 三 届董 事会董 事职 务 , 相关 事项 已按规 定向 监管 机 构报告 。 报告期 内 , 经 本基 金管 理 人董事 会审 议通 过 , 陈 儒 先生不 再担 任本 基金 管理 人 执行 总裁 职 务 , 相 关事 项已 按规 定向 监管机 构报 告 , 详情 参见2012 年 4 月 28 日刊 登的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的 公告 》 。 报告期 内 , 经 本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通过 , 聘任 李道 滨先生 担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执行总 裁 。 李 道 滨 先 生 的 基 金 行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 详情 参见 2012 年 8 月10 日刊 登的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总 经理 任职 事宜 的公 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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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中银 中国 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 二)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 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注册登记协议 ( 四) 托管协议 ( 五) 法律意见书 (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 批件 和营业执照 (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 和营业执照 ( 八)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 规则 》 ( 九)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 他文 件 ( 十)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和 投资 者 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供投资者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 场所查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二 年八月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