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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双债A(270044)

广发双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于 2012年8月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 1046 号文核准。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因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信用债市场和可
转债市场的波动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可能面临相对
较高的信用风险和净值波动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C 类,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 C 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08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管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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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更新;
基金合同: 指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布 并 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 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 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 中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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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以及以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
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 大额存单; 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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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 4 层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风险投资
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48.33% 、16.67%、16.67% 、10%和 8.33%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董事长,男,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东省第十届政协委员,广东省
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企业家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常务理事,江西财经大学客座教授。历
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广东发展银行党组成员兼副行长,广东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广东发展银行信托投资部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
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
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董事,女,硕士,现任广发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曾任广东
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
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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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兼任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烽火藤仓光通信有限公
司 、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信有限公司、西安北方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
市烽视威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大唐线缆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
兼任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
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监事。曾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 董事, 女,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发证券监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 , 广东省政协常委,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 , 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深圳市政协常委,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教授。曾任复旦
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
长。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 辽
宁大学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任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
理,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民安保险(中国)有限
公司副总裁。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监事会主席,女,经济学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
发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广发证券基金部副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
事长。
刘志军:监事,男,管理学硕士,现任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生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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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力促进中心副主任、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曾任广州市统计局投资处处长、工
业处处长、社会科技处处长。
刘文红:监事,女,经济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曾
任广发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广
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
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副总经理,女,企业管理硕士 , 高级经济师。曾任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助理总
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副总经理,男,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
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段西军:督察长,男,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4、基金经理
谭昌杰 , 男 ,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 4 年基金从业经历 , 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 2008
年 7 月 至 今 在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任 研 究 员 , 2012 年 7 月 19 日 起 任 广 发 年 年
红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 公司总经理林传辉 ; 成员: 公司副总经理朱平 , 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 投资总监 、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陈仕德,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傅友兴,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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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 规章的规定 ,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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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 公司在相关部门 、 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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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 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 ( 010 )66594855
传真 : ( 010 )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 经孙中山先生批准, 中国银行正式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银
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
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
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 ,
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2003 年, 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 。 2004 年 8 月,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挂 牌 成 立 。 2006 年 6 月 、 7 月 , 先 后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成
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 在中国内地、 香港澳门台湾及 31 个国
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
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
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
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
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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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
了卓越的品牌形象。 2010 年度,中国银行被 Global Finance( 《 环球金融 》 )评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 , 被 Euromoney ( 《欧洲货币》 ) 评为 2010 年度房
地产业“ 中国最佳商业银行” , 被英国《 金融时报 》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 被 The Asset( 《财
资 》 )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 Finance Asia( 《金融亚洲》 )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
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 , 被 《 21 世纪经济报道》 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 最佳企业公
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
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中国银
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 , 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
机构类产品 、 全球托管产品、 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 风险管理与内控、 核算估值、 信息技术 、
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 120 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
展托管业务。
目 前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一 对 多 专 户 、 一 对 一 专 户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产 、
QFII 资产 、 QDII 资产、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信托资产 、
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2010
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2 年 3 月末, 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 长盛同盛封闭 、 长盛同智优势
混合(LOF) 、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
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
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
精选贰号混合 、 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 、 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 ( LOF ) 、 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 、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
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 (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 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货币、 嘉实稳健混合 、 嘉实研究精选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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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
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
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
券 、 易 方 达 深 证 100ETF 、 易 方 达 中 小 盘 股 票 、 易 方 达 深 证 100ETF 联 接 、 万 家 180 指 数 、 万
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
力平衡混合 、 景顺长城优选股票、 景顺长城货币 、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 泰信天天收益货
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
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
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
方高增长股票 (LOF)、 国富潜力组合股票、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 、 国富成长动力股票 、 宝盈核心
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
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
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诺德优选 30 股票型、 泰达宏利聚利
分级债券型 、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 、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
泰信中证 200 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
业 ( TMT ) 5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 招 商 深 证 TMT5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 嘉
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 300 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
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 增 强 型 、 泰 达 宏 利 中 证 500 指 数 分 级 、 长 盛 同 禧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 银 华 中 证 内 地 资
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
活股票型、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 、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 国泰中小板 30 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景顺长
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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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分级、嘉实海外中国股票 (QDII)、银华全球优选 (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
股票型(QDII)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
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 (QDII) 、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 、 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
选 ( QDII)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 ( QDII) 、 长信标普 100 等权重指数 (QDII) 、 博时抗通
胀增强回报 (QDII) 、 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 (QDII) 、 信诚全球商品主题 (QDII) 、 上投摩根
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 QDII )等 147 只证券投资基金,
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
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 开 办 各 类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均 获 得 相 应 的 授 权 , 并 在 辖 内 实 行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和 从 业
人员核准资格管理 。 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
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
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
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
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
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 近 一 年 内 , 中 国 银 行 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及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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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深圳理财中心、杭州理财中心及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 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 020-89899069 020-89899070
(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 010-68083368
传真: 010-68083078
(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 021-68885310
传真: 021-68885200
(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4 楼 05 室
电话: 0755-82701982
传真: 0755-82572169
(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 0571-81903158
传真: 0571-81903158
( 6)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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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 18 、 19 、 36 、 38 、 39 、 41 、 42 、 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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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 5)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 6)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 7)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 010- 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 8)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 8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 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 9)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 10)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 11)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黄飞燕
电话: 0769-23394102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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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 12)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 010-63229763
客服电话:96198;400-88-96198 ; 400-66-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 13)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 14)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 0311-88627522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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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吴江市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吴江市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 0512-63969962
网址: www.wjrcb.com
( 16)名称: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 0757-22388928
传真: 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 17)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09729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 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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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472-5109729
网址: www.bsb.com.cn
( 18)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19)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 20)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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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 22)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 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 23)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 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27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 24)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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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 021-2032821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 25)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 0755-83516089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 26)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 27)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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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 28)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 95511— 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 29)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 30)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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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 32)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 33)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 0519-88157761
传真: 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 34)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6
联系人:陈明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 35)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 36)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 37)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7
传真: 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 38)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 39)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 010-60833722
传真: 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 40)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8
( 41)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 42)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 43)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 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0571-96598
( 44)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 0571-87822359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9
传真: 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浙江 ) ,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 45)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 46)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 47)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 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 48)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 49)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 50)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 51)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1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 021-50122086
传真: 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 52)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 53)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54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 025-83367888-4201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2
传真: 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 55)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 010-58568040
传真: 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 56)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婷
电话: 023-63786220
传真: 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 57)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人代表:马金声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 010-83561094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3
网址: www.xsdzq.cn
( 58)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 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 59)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传真: 027-87618863
公司网址:www.tfzq.com
( 60)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 61)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4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 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 020 -89899129
传真: 020 -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9 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 020 -38799345
传真 : 020 -38799335
经办律师:李彩霞 王志宏
联系人:程秉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5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9 层
法人代表: 胡少先
电话: 0571-88216888
传真: 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克晶、禤文欣
联系人:禤文欣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 2012 年 8 月 6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012] 1046 号文 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
金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网点)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7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认 购 费
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
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本 基 金 A 类 、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七、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8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 0.60%。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 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24%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16%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08%
1000 万元≤M 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 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20%
1000 万元≤M 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零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 如果认购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 0/(1+0.60% )=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9,940.36= 59.64元
认购份额 = (9,940.36 +5)/1.00 =9,945.36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9
息,可得到 9,945.36 份基金份额。
例 : 某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 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 0/(1+0.24% )= 9,976.06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9,976.06= 23.94元
认购份额 = (9,976.06 +5)/1.00 =9,981.0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981.06 份基金份额。
(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 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 +5)/1.00 = 10,005.00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可得到 10,005.00 份基金份额。
5、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 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 0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
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 追加认
购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直销机构网点 ( 非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
购的最低限额为 50,000 元(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
受首次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九、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的具体金额, 以注册登记 机构
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 1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验 资 和 基 金 备 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具 备 上 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 2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回时除外 )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
告。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时 间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申 购 或 赎 回 开 始 前 2 日 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 含申购费 ) 为 1,000 元人民币;投资人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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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中
心有认购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
准。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 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或认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申购(或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 赎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 4
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以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本
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12%
1000 万元≤M 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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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元 ≤M<500 万元 0.5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0%
1000 万元≤M 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 费率为零
( 2)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 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用 , 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
回费用。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Y<30 天
0.75%
1 年≤ Y<2 年
0.05%
Y≥30 天 0%
2 年≤Y
0%
注:一年为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等 。
对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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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即
T 日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32%)=9,968.10 元
申购费用=10,000-9,968.10 =31.90 元
申购份额=9,968.10/ 1.050=9,493.43 份
即 :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 对应申购费率为 0.32% , 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93.43 份基金份额。
例 :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 1.050=9,448.22 份
即 :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 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48.22 份基金份额。
( 2)若投资者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 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 0=9,523.81 份
即 :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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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即 T 日 )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1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110 ,000.00 元
赎回费 用 =110,000.00 ×0.1%=1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110.00 = 109, 890.00 元
即 : 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 赎回金额为 1 09,890.00 元。
例 :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75%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110 ,000.00 元
赎回费 用 =110,000.00 ×0.75%= 82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825.00 = 109, 17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 赎回金额为 1 09,175 .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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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扣 除 权 益 并 办 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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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 ,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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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巨额赎回的 认定 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 个 开 放 日 中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受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 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
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 )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 2 个开放日 ) 发生巨额赎回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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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
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 。 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 , 转托管份额于 T+ 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 继承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五、 基金的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
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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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 保 持 较 高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信用债、 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具体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非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持有的
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
的权证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 基 金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和 可 转 债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本 基 金 秉 承 价 值 投 资 的 理 念 , 根 据 可 转 债 、 信 用 债 不 同 的 债 券 特 性 进 行 灵 活 配 置 , 主 动
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并结合各大
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风险收益特征,在符合相应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各类资产的配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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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债券资产配置和 “自下而上 ”的个券精选相结合的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 从整体上来看,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确定组合的久期和组合的利率期限结构;进行组合资产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根据相关影
响因素的变化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及时动态的调整。
( 1)利率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 GDP 、 CPI、 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研究 , 分析宏观经济运
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结合
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斜度未来的变化趋势
做出预测和判断。
( 2)类属配置 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组合的管理。本基金主要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 “自上而下” 的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银行间
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国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等资产类别之间
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 3)信用 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是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之一,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非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
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因此,信用债投资策略是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
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
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
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
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债投
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信用债供求分析策略、信用债精选和信用债调整四个方
面。
1) 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收益率。因此,我们将基于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 4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信用债配置操作。首先,本基金内部的债券研究员将研究和
分析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信用债市场供求、信用债市场结构、信用债品种的
流动性以及相关市场等因素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 然后,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外部权威、
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最后,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确定信用债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供求分析策略
目前,我国的信用债市场尚未完全统一,主要体现为大部分信用债不能在主要的债券市
场上同时流通,部分债券投资机构也不能同时参与到多个市场中去,同时,信用债的发行规
模和频率具有不确定性,而主要机构的债券投资需求又会受到信贷额度、保费增长等因素的
影响。因此,整体而言,我国信用债的供求在不同市场、不同品种上会出现短期的结构性失
衡,而这种失衡会引起信用债收益率偏离合理值。在目前国内信用债市场分割的情况下,本
基金将紧密跟踪信用债供求关系的变动,并根据失衡的方向和程度调节信用债的配置比例和
结构,力求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3) 信用债精选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
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
以确定信用债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
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
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4) 信用债调整
信用债发行企业在存续期间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或事件的影响,从而导致其信用状况发
生变化。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及时采用新的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
信用利差曲线对信用债等进行重新定价,尽可能的挖掘和把握信用利差暂时性偏离带来的投
资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
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
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 5
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
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作为开放式基金,本基
金将严格控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隐患的个券,基于流动性
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 5)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是普通信用债与一系列期权的结合体,既有债券的保护性又有像股票那样的波动
性。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
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的债
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
长期的上涨空间。
可转债作为一种债券 , 具有债底保护。 一般而言 , 可转债的债底就是该债券的纯债价值,
需要根据信用状况、债券期限、市场资金面和流动性等因素计算必要报酬率,然后采用现金
流贴现的方法来进行测算。对于有回售条款并且触发回售条款的可转债,还会有一个回售债
底,具体需要根据回售条款的相关规定以及现金流贴现的方法进行测算。可转债的真实债底
取纯债价值和回售债底的较高者。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
的行业地位 、 竞争优势、 财务稳健性 、 盈利能力 、 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 精选财务稳健 、
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除此之外,本基金在投资可转债过程中,将参照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以及对应股票的上
涨弹性,并将控制股性转债的投资比例,保证本基金相对稳健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本基
金还 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从财务压力、 融资安排、 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
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可 转 债 , 在 上 市 以 后 自 动 分 离 为 纯 债 和 认 股 权 证 , 分 别 交
易。本基金认购的分离交易可转债,在上市并自动分离交易以后,对纯债部分按照信用债策
略进行投资管理,而对分离出来的认股权证,本基金将在其上市后择机卖出。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等
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
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 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 6
五 、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 投资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 投资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固 定 收 益 部 研 究 员 根 据 自 身 或 者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 形 成 利 率 走 势 预 测 、 券
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研究发展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深入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 , 提供个股基本面研究
成果。
3、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投 资 战 略 , 结 合 研 究 员 的 研 究 报 告 ,
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目标久期、期限结构、个券选择等投资方
案。
4、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提 交 的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分 析 , 并 形 成 决 策 纪
要。
5、 根 据 决 策 纪 要 ,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构 造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及 操 作 方 案 , 交 由 中 央
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与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重 点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 定
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 7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对信用债和可转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 8
债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45% +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收益率
× 45%+中债国债总指数收益率 ×10%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债公司)编制并发布,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由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并发
布。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综合反映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
的所有中央企业债和地方企业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和投资回报情况;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综合
反映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可转债市场的整体价格走势和投资回报情
况;中债国债总指数综合反映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记账
式国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和投资回报情况。这三个债券指数具有较好的市场代表性,能够较好
的反映我国企业债市场、可转债市场和国债市场的总体走势。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复合型基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 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和
中债国债总指数的指数样本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具有较高的一致性,能够比较贴切的反映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2、 中债公司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 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专业机构, 是中国人
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 9
易的一级托管人。因此,中债公司编制的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指数在债券市
场具有较好的知名度、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中信证券和
标准普尔共同设立的独立合资公司。 中信证券是一家国内领先的证券公司,而 标准普尔在 指
数服务方面 一向处于 全球 领先地位。中信标普指数 公司编制的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具有较好
的知名度、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3、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指数的样本证券由银行间市场、 柜台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市场的相关债券品种组成,分别反映了银行间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
和国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 涵盖
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债中,可转换期尚未结束、票面余额超 过
3000 万人民币、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全部可转债,是可转债市场的代表性指数。因此,
这三支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中债 公司 、中信标普指数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十 、 基金的融资融券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 0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 利用对敲 、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 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 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 1
4、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 )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 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立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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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准 确 、 真 实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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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 (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 )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4 )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 认 购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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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上 述 1-5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 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内发生差错时 ,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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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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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
方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在不同
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2、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每 年 至 多 12 次 ;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50%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以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以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
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小数点后
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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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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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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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在
通常情况下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 0.40%年费率计提 。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
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 、 促 销 活 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 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 条 第 一 款 约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费 用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 1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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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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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至 少 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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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 基金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 5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的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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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开澄清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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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 、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 8)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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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决策风险 :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 (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 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 ( 2)选券方法、选券模型风
险 ; (3 )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 (4)其他风险。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
资料 ,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
大,同时,各类材料(包括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
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同时由于该类债券的投资情况需
进行公开披露,则当基金持有的该类或某只债券出现重大价格波动,特别是由于信用风险带
来价格的大幅下跌,可能会引发赎回压力。由于该类债券的流动性较差,如果对该类债券的
持仓比例或整体杠杆比例较高,将会给基金较大的流动性冲击。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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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 因 此 , 如 果 债 券 市 场 出 现 整 体 下 跌 , 本 基 金 将 无 法 完 全
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因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本基金需要承担因信用债券品
种的发债主体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如果 基金 持有的信用债 券出现信用违约 事件,
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基金投资于可转债,需要承担可转债市场的流动
性风险、由可转债对应正股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可转债价格波动风险,以及在转股期内由于
可转债正股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而导致不能获得转股收益的风险等。
9、 其他风险
(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从而带
来风险;
(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 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等基金代销 机构代理
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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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
利。
二、基金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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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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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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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
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代 表 基 金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因 投 资 于 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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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7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其
他相关资料;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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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以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的 相 关 内 容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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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 7
11、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变 更 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 8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 全部有效凭证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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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3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 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 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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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或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 1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 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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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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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 基 金 合 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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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住 所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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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 )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 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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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
包括信用债 、 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债券回购和
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所指信用
债券具体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非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
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或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持有的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将在其可交易之日
起的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
债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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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 9)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
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事先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 、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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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 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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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
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
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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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
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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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
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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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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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 对 于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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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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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T 日 ) , 本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将 于 T + 2 日 开 始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 +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定期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本季度
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向所有本年度末持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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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
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帐户但未预留相关资
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 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 95105828(免长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 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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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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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