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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内需(161810)

银华内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银华内需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由 天华证 券投资基 金转 型而成 。依 据中国 证
监会2009 年6 月18 日 证 监 许可[2009]530 号 文 核 准 的 天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天华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封闭 式基 金转 为开 放式 基金、 调整 存续 期限 、 终 止上市 、 调 整投
资目标 、 范 围和 策略、 修订 基金合 同, 并更 名为 “ 银华 内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自2009 年7 月1日 起, 由 《 天华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 订而 成的 《银 华内 需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身 的管 理风险 、 技术 风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巨额 赎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开 放 日 基 金 的净 赎 回 申 请超 过 前 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百 分 之十
时,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了 解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所 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2 年7 月1 日 , 有 关净 值表 现截 止 日为 2012
年6 月 30 日, 所披 露的 投 资组合 为 2012 年第2 季度的数据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29 
七、基 金的 存续 ............................................................................................................................. 30 
八、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 31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32 
十、基 金的 投资 ............................................................................................................................. 40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1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2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53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9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1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3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4 
十八、 风险 揭示 ............................................................................................................................. 6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1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3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4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5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7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78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79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89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银华 内需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明书 ”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及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银华内 需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合 同》(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 写。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银华 内需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 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应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银华 内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 天华 证券 投资基 金 转型而 成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银华 内需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 本基 金合 同由 《天 华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修 订 而成 5 、托管 协议或 本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银 华内需 精 选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本 托管 协议由 《天 华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修 订而 成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 银华 内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银华 内需 精 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集 中申 购期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 、业务 规则: 指《银 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发 布实施 的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基 金申 购 赎回业 务实 施细 则》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发 布实 施的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登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 及 代销机 构业 务规 则等 相关 业务规 则和 实 施细则 9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0 、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自2004 年6月1 日起 实施的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作 出的修 订 11、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0 年10 月25 日修 订通过 、2011 年10月1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信 息披 露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月8 日颁布、 同年7月1 日实 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运 作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2004 年6月29 日颁 布、同年7月1日 实施 的《 证券投 资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对 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仅为 本基 金合 同目 的,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和/ 或中 国人 民银 行 17、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9、 机 构投 资者: 指在 中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 经有 权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和有 效存续 并 依法可 以投 资于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20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1、 基 金投 资者 : 指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指 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之规 定召 集、 召开并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进 行表 决的 会议 24 、基 金转 型: 指对 包括 天华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封闭 式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调整 存续期 限 , 终止上 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 范围 和策 略, 修订 基金 合同, 并更 名为 “银 华内 需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等 一 系列事 项的 统称 25 、销 售场 所: 指场 外销 售场所 和场 内销 售及 交易 场所, 分别 简称 “场 外” 和“ 场 内 ” 26 、 场 外: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的 会员 单位 外的 销售机 构进 行基 金份 额申 购和赎 回 的场所 27 、 场内 :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内 的会 员单 位进 行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和 上市交 易的 场所 28 、 上 市交 易: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 者通 过会 员单 位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29、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的宣 传推 介、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30 、 场 内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指 以具 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且具 有场 内基 金申购 赎回 资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作为 代销 机构 ,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业务 31 、 场 外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指 销售 机构 不使 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而通 过自 身的柜 台或 其他 交易 系统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业 务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 3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33 、直 销机 构: 指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4 、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以 及可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会员单 位 35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36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37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38 、 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 通 过 场外代 销机 构申 购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39 、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申 购或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40 、会 员单 位: 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41 、 深 圳证 券账 户: 指 投资 者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即A股 账户 )或 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42、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由 该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43、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44、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指 《银华内 需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合 同》生 效 起始日 , 本基 金合同 自天 华证券 投资 基金 终止 上市 之日起 生效 , 原 《 天华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同 一日 起失效 45、 集 中申 购期 : 指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仅 开放 申购 、 不开 放赎 回的 一段 时间 , 最长 不超 过一个 月 46、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合法 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间 4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8、日 :指 公历 日 49、月 :指 公历 月 50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基金 投资 者有 效申请 的工 作日 51、T+n 日 :指 自T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52、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 53、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4、申 购: 指 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5、 赎 回: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本 基金基 金 份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56、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届时有 效的 业务 规则 在本 基金份 额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57、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58、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间 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59、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0 、巨额 赎回 :本基 金单 个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61、元 :指 人民 币元 62、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3、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64、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5、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66、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7、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8、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且在 本基金 合同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 乱、 火灾 、 政 府 征用、 没收 、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 易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立新 (代 )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刘晓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文) 设立 的全国 性基金管 理公 司。公 司注 册资本为2亿元 人民币 ,公 司的股权 结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比 例: 49% ) 、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 比例: 29% )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 :21 %) 及山 西海 鑫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 资比例 :1 %) 。 公司的 主要 业务 是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公 司注 册 地为广 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和“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2个专 业委员 会,有 针对性 地研 究公司 在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政 策 , 并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 公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司监事 会由3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作 需要设 置投 资管 理部 、 量化 投资部 、 研究部 、 市 场营 销部、 高端 客户部 、 国 际合 作与 产品 开发部 、 境 外投 资部、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 交易管 理部 、 固 定收 益部 、 养老 金业 务部、 运作 保 障部、 信息 技术 部、 总 经 理 (董 事会) 办 公室、 人力 资源 部、 行政 财务部 、 深 圳管 理部 、 监 察稽核 部等18个 职能 部门 ,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 此外, 公司还 设有A 股基金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境外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特 定资产 投资决 策委员 会3个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分 别负责 指导基 金及 其他投 资组合 的运作 ,确 定基本 的投资 策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历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 公司 发 行部 经理 ; 中国 蓝星 化学 工业 总公司 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 事副总 经理、董 事会秘 书 , 蓝星 化工 新材 料股份 公司 筹备 组组 长 ; 西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 此 外, 还 曾先 后 担任 中国 证 监会发 行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监 会上 市公 司并 购重组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投 行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盐 田港集 团外 部董 事、 国投 电力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上海 城 投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等 职务 。 现任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财政部 资产 评估准 则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证 券期 货业 协会 会长 、 北 京大 学公 共 经济管 理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 总裁 , 兼 任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还担 任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 五届 理事 会理 事,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业 务委 员会 第五 届副 主任委 员, 深圳 市证券 业协 会 副 会长 。 矫正中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 曾 任吉 林省 财政厅 工交 企业财 务处 副处 长( 正处 级); 吉林 省长 岭县 副县 长;吉 林省 财政 厅文 教行 政财务 处处 长 ; 吉林省 财政 厅副 厅长 、 厅 长 兼吉林 省地 税局 局长 ; 吉 林 省政府 秘书 长兼 办公 厅主 任、 副 省长, 兼吉林 市代 市长 、书 记。 现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周晓冬先 生: 董事, 金融MBA 、国际 商务 师。曾 任中 国南光进 出口 总公司 广东 分公司 总 经理 ; 上 海海 博鑫惠 国际 贸易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经 理 。 现 任海鑫 钢铁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助 理, 兼任 北京 惠宇 投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开发部 、 市场 拓展部 总监 ; 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 代 总经 理 、 代 董事 长 。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拉美 研究 所所 长。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 大 学学历 ,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 行长 , 深圳 天骥 基金董 事, 中国 国际 财务 有限公 司( 深圳 )董 事长 ,首长 四 方 (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合 伙人。 现任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合 伙人 。 高歌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 律硕士 。 曾 任高 阳科 技控 股有限 公司 助理 总裁 ; 普 天系统 集成 公司副 总经 理; 新华 锦集 团副总 裁、 副董 事长 。现 任中国 民主 建国 会青 岛市 委员会 副主 委 、 全国青 联委 员、 中国 青年 企业家 协会 常务 理事 、新 华锦集 团副 董事 长。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中国 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学 历。 曾任 北京建 材研 究院财 务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发 展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长 及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监 事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王宜四 先生 , 监 事, 经济 学博士 。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安徽 省分 行副 科长 ; 安 徽省证 券公 司深圳 营业部 及深圳 总部 总经理 ;华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裁 ; 北 方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总裁 ; 天 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总 裁 ;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首 席运 营官 (副 总裁) 。 现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专 学历。 曾任 五洲 大 酒 店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北京 赛特 饭店财 务部 收款主 管、 收款 主任 、 经 理助理 、 副 经理 、 经 理。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政 财务 部财 务主管 。 鲁颂宾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博士 。 曾 任中 国交 通进出 口总 公司 销售 经理 ; 中国 证监 会信息 监管 部主任 科员 ; 中国证 监会 办公 厅主 任科 员、 副 处长 、 处 长。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陆文俊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学 士。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行 政主管 、 交易部 经理 , 上海华 创创 投管理 事务 所合 伙人 , 富 国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员, 东吴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长信 基金管 理 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长 信金 利 趋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等 职。2008 年6 月 加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公 司A 股基金 投资 总监 及公 司总 经理助 理职 务 , 现任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自2008 年10 月21日起 ,担 任 银华 核心 价值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2009 年4 月27日起 兼任 银华和谐 主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0 年10月8 日 至2011 年10月18日 期间担 任 银 华成 长先 锋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 所 长 、 平 安证券 资产 管理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广 发 基金机构 投资 部总经 理等 职。2011 年3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 担任 公司总经 理助 理职务 ,现 任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同 时兼任 公司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投资经理。





凌 宇翔 先生 : 督 察长 ,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机 械工业 部主 任科 员; 重庆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研发 中心 部门 经理 ;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徐子涵先 生: 金融学 硕士 ;毕业于 清华 大学、 英国 帝国理工 大学 ;9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就职于 英国 保诚集 团M&G 基金管理 (国 际)公 司, 任商业拓 展分 析师; 曾就 职于海富 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交 易员、 股票 分析 师、 海富 通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海富 通 强 化 回 报 混合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助 理 以 及 海富 通 风 格 优 势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助 理。2010 年1 月加 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自2010 年6 月21 日起 任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 邹积建 先生 : 硕 士学 位;1999年至2010 年 先后 在中 信 证券、 富国 基金 、 民 生证 券、 益 民 基金、华 夏基 金从事 研究 、投资等 相关 工作。2010 年6月加 盟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任 银华和 谐 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职务,自 2011 年11 月30日起 担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齐海滔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为2009 年7 月1日起 至2010 年12 月27 日。 3.A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会 副主 席: 陆文 俊 委员: 封树 标、 王华 、周 毅、姜 永康 、金 斌、 郭建 兴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陆文俊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在研 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银华 富裕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投资管 理部 总监 及A 股基 金 投资总 监。 周毅先生 ,硕 士学位 ,CFA ;曾任美 国普 华永道 金融 服务部部 门经 理、巴 克莱 银行量 化 分析部副 总裁 及巴克 莱亚 太有限公 司副 董事等 职。2009 年9 月 加入 银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担任 银华 全球 核心 优选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银华 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 现任银 华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银 华 抗通 胀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职 务,同 时担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量化 投资 总监 、量 化投资 部总 监以 及境 外投 资部总 监。 姜永康 先生 , 硕士 学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 职务 。 曾担 任银 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华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及银 华永 祥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同时 兼 任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及 固定收 益基 金投 资总 监。 金斌先生 ,硕 士学位 。曾 在国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从事 行业 研究工 作。2004 年8 月 加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研究 主管 及研 究 部总监 等职 。 现任银 华优 势企 业证 券投 资基金 及银 华中 小盘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券自 营业 务工 作, 历任 交易主 管 、 总 经理助 理兼 监理等 职 ; 并 曾就职 于华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资 管理 部,曾 担任 华商领先 企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银 华优 质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基金 的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和年 度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上 述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防 止以 下禁止 性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覆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 立独立的 督察 长与监 察稽 核部门, 并使 它们保 持高 度的独 立 性与权 威性 。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部门和岗 位的 设置权 责分 明、相互 牵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4)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 内部风险 控制 工作必 须从 实际出发 ,主 要通过 对工 作流程 的 控 制, 进而 实现 对各 项经 营风险 的控 制。 (5)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 投资管理 、基 金运作 、计 算机技术 系统 等相关 部门 ,在物 理 上和制 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 因业务 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员 , 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和 监督 处罚 措施。 (6)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的制 定, 应具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公 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 公 司设 有督察 长 ,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 监察 与稽核 工作 , 对公司 和基 金运作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及合理 性进 行全面 检查 与监 督, 参与 公司风 险控 制工 作, 发生 重大风 险事 件 时 向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完整 的业 务记录 , 制 定严 格的检 查、 复核 标准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中 国农 业银行 整体 改制为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 立。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力 赢得 了良好 的信 誉,每年 位居 《财富 》世 界500强 企业之 列。 作为一 家城乡并 举、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 国农业 银行 通 过 了美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SAS70 审计 报告 ,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第 三方 对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中国 农业 银 行 着 力 加强 能 力建 设 ,品 牌 声 誉 进一 步 提升 , 在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 中成绩 突出 , 获 “ 最佳 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 再次 荣获 《首席 财务 官》 杂志 颁发 的 “最 佳资 产 托管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部 于1998 年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2004 年9月 更名 为托管 业务部, 内设 养老金 管理 中心、技 术保 障处 、 营运 中心 、委 托资 产托管 处 、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处 、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综合 管理处 、 风 险管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 理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施 和 基 金托 管业 务 系 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工146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级 经济师 、 高 级工程 师、 律师等 专家10余 名, 服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和 高级技 术职 称, 精通 国内 外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 、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2 年5月8 日 , 中 国农 业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共 121 只, 包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华 夏平稳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成 积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 新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同 德主 题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裕阳 证券 投资基 金 、 汉盛证 券投 资基 金、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 久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成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收 益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信 全债 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息收 益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银利 精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 达宏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罗 德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 断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信诚 四季 红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施 罗德 成长股 票证 券投资基 金、 长盛中 证1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价值 成长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成 红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深化价 值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万 巴黎 竞争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比 联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治 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利 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比联丰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收 益增 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华内需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大 成行业 轮动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上证180 公司治 理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上证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海 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南方 中证5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 景 顺长 城 能源基 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 心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 小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吴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博 时创 业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汇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沪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利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富 国可转 换 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4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泰 达宏利 领先 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信用 添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中证 新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四 季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社 会责任 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工 银 瑞 信 消费 服 务 行 业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易 方达 黄 金 主 题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中邮 中小 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浙商聚 潮产 业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嘉实 领先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小 板300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广发中小 板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南 方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 新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策 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比联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 安达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 罗德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南方 中国中 小盘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交银 施 罗德深 证300 价 值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富国 中证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 长信 内需 成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中 证内 地消费 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消费 主题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 同瑞 中证2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核心 竞争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行 业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亚洲 (除 日本 ) 机 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逆向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新 锐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申 万菱 信中 小板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 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6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规定 的投 资比例 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控 系统 , 每 日 登 录监 控系统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并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2. 代销 机构 (1) 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国 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2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5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8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7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8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安东 客服电 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9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10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中路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青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1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宁 波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 话 96528 , 上 海 、 北京 地 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13)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4 )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深 圳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客服电 话 95501 网址 www.sdb.com.cn 15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9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6 )华 夏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服电 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7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 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8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马时雍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9 )乌 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0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21)重 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邹 容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客服电 话 96899 ( 重 庆 地 区 ) ; 400-709-6899 ( 其 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22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 来资产 大厦27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23)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赵钦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24)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25)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6)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路29 号 澳柯玛 大厦15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27)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1-42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网址 www.csco.com.cn 28)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路12 号 中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29)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30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31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32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3)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34)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 田薇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5)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林治海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36)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37)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38)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39)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40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10108998 ;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41)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淮海 中路98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400-888-8001 网址 www.htsec.com 42)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 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43)国 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44)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45)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46)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47)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19 楼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李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 免 长 途费)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48)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49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 路510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0 )财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 商务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0571-96336 , 962336 (上 海地区 ) 网址 www.ctsec.com 51 )中 信证 券 ( 浙江 )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周妍 客服电 话 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52)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3)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 铭 客服电 话 967218 ;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54)南 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李铮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4 55)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56)东 吴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路181 号 商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0512-333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57)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58)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59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60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61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62)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网址 www.cgws.com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5 400-6666-888 63)大 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街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64)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65)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中山 二路18号 广东 电信广 场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66)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67)中 国中投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12、13、15、16、18 、19 、20 、21 、 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68)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2 段 华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9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弘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70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71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南京 西路758 号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华 联系人 陈敏 网址 www.ajzq.com 72)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73)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74)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75)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76)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77)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 话 0931-4890208 、 4890100 、4890619 、 4890618 网址 www.hlzqgs.com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7 78)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79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 话 0871-357793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80 )浙 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 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81 )天 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82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王钧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83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 表人 赵文安 客服电 话 4008-698-698 网址 www.ydsc.com.cn 84)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之锁 联系人 陶颖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85) 国 开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华外 馆斜 街甲1 号泰 利明 苑写 字楼A 座二区4层 法定代 表人 黎维彬 联系人 朱瑜 客服电 话 010-51789309 网址 www.gkzq.com.cn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8 86)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号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客服电 话 010-83991728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87) 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市 中山 区人 民路24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 体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耀先 联系人 朱立元 电话 010-662109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明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322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9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 由天 华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银华 天华 封闭” )转 型而 成。 银华天 华封 闭前 身为 “光 大国库 券再 投资 受益 券” , 于 一九 九四 年经中 国人 民银行 四 川 省分行 批准 发行 , 并 于一 九九五 年经 批准 将 “ 光大 国库券 再投 资受 益券 ” 更 名为 “ 四川 国债 投资基 金”。 光大国 库券 再投资 受益券 首期发 行2亿 个基金 单位, 于一九 九四 年八月 九日发 行足额 并正 式成 立。 在首 期发行 时, 中国 光大 银行 作为基 金发 起人 认购 了2000 万个 基金 单位 ( 占发行 总额 的10% )。后 中国光大 银行 在光大 国库 券再投资 受益 券更名 为四 川国债投 资基 金时,将 所持 的2000 万个 基金单位 全部 兑付, 同时 转让了其 持有 的40% 的四川 投资基金 管理 公司的 股份 , 使本基 金已 没有发 起人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开 放式 基金 , 截 止到1999 年 基金 单位 总份额 为526307000 单位。 根据国 务院 文件 精神 , 四 川国债 投资 基金 于1999 年7 月由开 放式 转 为封闭 式基 金 , 同年11 月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股 东帐 户下进 行确 认 、 登记 。 根 据四川 国债 投资 基金2000 年 临时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四 川国 债投 资基 金更名 为天 华证 券投 资基 金, 增 设基 金发 起 人为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和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同 时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为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 并 于2000 年10 月31 日进 行了 基金规 模调 整和 转换,每 一单 位的四 川国 债投资基 金转 换为1.6 个天 华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的 总规模由 原来 的52630.7 万 份调整 为84209.12 万 份。根 据原四 川国 债投资基 金2000 年临 时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及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1 ]24 号文 批复, 银华 天华封 闭上 市后 进行 了扩 募, 扩 募至25 亿份基 金份 额。 2009年4月29 日至2009 年5 月25日 ,银 华天 华封 闭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通讯 方式召 开 ,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了 《 关于 天华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议 案内 容 包括银 华天 华封 闭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调 整存续 期限 、 终 止上 市、 调 整投资 目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等 。 依 据 中 国 证 监 会2009 年6 月18 日 证 监 许 可 [2009]530号文 核 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依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 管理人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申请基 金终 止上 市, 自基 金终止 上市 之日 起, 原 《 天华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失效, 《银 华内需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基金 合同》 生效 ,基 金正 式转型 为开 放式 基金 , 存 续期限 调整 为不 定期 , 基 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和 策略 调整, 同时 基金 更名为 “银 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0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是指 银华天 华封 闭终 止上 市后 , 基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取 得终止 上市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并 进行 基金份 额更 名 以及必 要的 信息 变更 之后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提 供的 明细 数据 进行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登记 。 (二) 集中 申购 结束 后的 验资 集中申 购款 项在 集中 申购 期间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集 中申购 期结 束前 任何 人 不 得动用,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在 集中 申购 期结束 后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投资 者所 有。 集中 申购 期结束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在10日 内 聘 请 法定 验 资 机 构 进行 集 中 申 购款 项 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报 告 之 日 起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报 告。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连续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1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 一)基 金的 类别 股票型 ( 二)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上市契 约型 开放 式 ( 三)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四)基 金份 额面 值 本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如 基金 份额 进行拆 分, 其面 值将 发生 变动。 (五) 集中 申购 期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期为2009 年7月6 日至2009 年7 月31 日。 (六) 集中 申购 结果 本次集中 申购有 效申 购户 数为109,366 户,按 照每份 基金份额 初始面 值1.00 元 人民币 计 算 , 本 次 集 中 申 购 有 效 净 申 购 资 金 及 其 产 生 的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4,437,014,189.20 份。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2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 1 、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2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09 年10 月16 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3 、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 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 盘参考 价为 前一 交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2)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 幅限制 ,涨 跌幅 比例 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 为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不 足100份 的部 分可 以卖 出 ; (4)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 变动单 位为0.001 元 人民 币 ; (5)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相关 业务 规则及 规定 。 4 、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5 、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6 、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 暂 停上 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执行。 7 、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市 交易 的规则 等相 关规定 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并 按照新 规定 执行 ,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投资者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为 具有 基 金 代 销业 务 资 格 且 具有 场 内 基 金申 购 赎 回 资 格的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会 员单 位。 其 中, 深 圳证 券账 户是 指投资 者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的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账 户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投资者 还可 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深 圳)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通过基 金 管理人 、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申购 、赎 回业 务。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和 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务 的营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3 业场所 或按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和场 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 购和 赎 回 。 本 基金 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构 名单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相关 内容 或其他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三) 基金 销售 对象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四)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工 作日 为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 场内 开放 时间 为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交易日 交易 时间 , 场 外开 放时间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时间外 提交 的申 请按下 一交 易日 申请 处理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于2009 年9 月30 日 起 开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基 金采 用金额 申购 和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其 中,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申报 单位 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规定 为准; 3 、投资 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场内申 购、 赎回业 务时 ,需遵 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应 在新的 原 则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开放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 人应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否则, 如因 申请 未得到 基金 管理 人或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 认而造 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4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基金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 申 购款 项将退 回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申 请确认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T+7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银行 账户 。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 者通 过场 内或 场外 办理申 购时 ,每 笔申 购金 额不得 低于1000 元。 直销中 心或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其 业务 规定 为 准 。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销售 机构赎回 时, 单笔赎 回申 请不得低 于500 份基 金份额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赎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售机 构( 网点) 单个 交易账户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不足500 份 的,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 投资 人将 场外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 不 受最 低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须 按照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有关 规定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金额 在500 万元 以上的 适用固定 金额 的申购 费, 即净申购 金额= 申购金 额- 固定申 购 费金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2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T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3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位 ,小 数 点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5 场内申购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采用 截位 法保留 至整 数位,不 足1 份 额对应 的申 购资金 返 还至投 资者 资金 账户 。 场外申 购时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 申购份 额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 、申 购费 率 日常申 购费 存续期 单笔 申购 金额 (M, 含申 购费 ) 日常申 购费 率 M<50 万元 1.5% 50 万 元≤M<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不 高于0.5% , 随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 本 基金的 场内 赎回费 率为 固定 赎回 费率0.5% ,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间 分 段设置 赎回 费率 。 场外赎 回费 持有期 限(Y) 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 Y≥2 年 0% 场内赎 回费 0.5% 注:1年指365天。 3 、本基 金申购 费在投 资者 申购基金 份额 时收取 。本 基金的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承担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结算 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 担,其 中25% 归入基金 财产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6 市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手 续费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计 算 方式。 费率 或计 算方 式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有关规 定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6 、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低于 柜台交 易 方式的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并 另行 公告 。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经 相 关销售 机构 同意 ,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十)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 理登记 结 算手续 ,投 资者 自T +2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 理相应 的 登记结 算手 续。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登记结算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于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有 关规 定予 以公告 。 (十一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1 、本基 金的份 额采用 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 。场外 申购 的基金份 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 持 有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 场 内申购 或上 市交 易买 入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持 有 人证券 账户 下。 2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通 过基 金销 售机构 申请 赎回 , 但 不可 上市交 易 。 3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 上市 交易, 也可 直接 申请 赎回 。 ( 十二)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依 法 决定临 时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基金 管理 人认为 会 损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申购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7 发生上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基 金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者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 十三)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基 金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法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时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若出现 上述 第3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投资 者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 十四)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基 金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基金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 前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 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基金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8 如基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场内 赎回申 请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相 应规 则进 行处 理 ; 基金转 换中 转出份 额的 申请 的处 理方 式遵照 相关 的业 务规 则及 届时开 展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巨 额赎 回并顺 延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在2日 内通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或代 销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并 通过邮 寄、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3 个工作 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连续2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进行 公告 。 ( 十五)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 为1 日 ,基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近1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 并 公 告最近1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4. 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2 周,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2 周至少 刊登暂 停公 告1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法及 时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十六)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及 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制 定,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十七) 基金 转托 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份 额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理 基金 赎回业 务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 时 , 销 售机 构 ( 网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9 管。 (3)份 额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变更 办理 上市交 易的 会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 系统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2)本 基金跨 系统托 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及深 圳证券 交 易所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十八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与 解冻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可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与解冻 等业 务, 并收 取一 定的手 续费 用 。 ( 十九)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 体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 二十) 其他 特殊 交易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还 可办理 除上 述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特 殊 交易业 务。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0 十、基金的投资 (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重点 投资 于内 需增长 背景 下具 有持 续竞 争力的 优势 企业 , 在控 制投 资组合 风 险的前 提下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长 期持 续增 值。 ( 二)投 资理 念 内需增 长驱 动行 业的 优势 企业, 往往 具有 更加 持续 的业绩 增长 能力 , 从 而具 有长期 投资 价值 。 投 资于 内需增 长驱 动行业 , 特别 是坚定 持有 其中业 绩优 良 、 成长 性明 确的内 需驱 动 优 势企业 ,能 够分 享我 国经 济增长 成果 。 ( 三)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 、 上市 交易 的股票 、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权 证、 货币市 场工 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它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范 围为: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为60%-95% ,现金 、债券 资 产、 权证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 证券 品种占 基金 资产 的5%-40% , 其 中, 基金 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基金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百 分之 五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四)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积 极、 主动 的资产 配置 策略 , 重 点投 资内需 增长 背景 下具 有持 续竞争 力的 优势企 业, 力求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1) 大类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以 股票投 资为 主 ,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不会 积极追 求 大 类资产 配置 , 但为进 一步 控制投 资风 险 , 优化 组合 流动性 管理 , 本基金 将适 度从事 防御 性 资 产配置 , 进 行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品种 投资 。 在权益 类资 产投 资操 作方 面, 本 基金 在分 析内 需驱 动行业 利润 增长 情况 的基 础上, 遴选 具备综 合竞 争实 力、 估值 吸引力 和增 长潜 力显 著的 优势公 司完 成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并结 合宏 观经济 形势 、政 策环 境以 及市场 因素 变化 ,进 行主 动的资 产配 置。 (2) 行业 配置 中国经 济预 期仍 将保 持较 快的增 长态 势 , 不过 , 由 于世界 经济 减速 , 发 达经 济体需 求减 弱, 其 产业 结构 也将 发生 巨大变 化, 由此 引发 对我 国出口 产品 需求 的减 弱以 及我国 出口 产品 结构的 变化 。 在外需 减弱 的背景 下 , 我 国的经 济增 长模式 调整 已经 迫在 眉睫 , 消 费以 及由 此 引发的 投 资 需求 将成 为拉 动我国 经济 持续 快速 增长 的主要 动力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1 以地方为单位的大规 模出 口制造业的发展是我 国二 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 经济 增长的重 要推动 因素 , 但随着 国际 经济形 势的 变化 , 产 能过 剩与退 出是 我国 经济 面临 的重大 挑战 , 未 来我国 经济 增长 模式 将向 内需主 导、 节能 降耗 的可 持续发 展道 路转 变, 未来 一个较 长时 期的 投资策 略应 该是 以经 济转 型为主 线来 进行 行业 配置 , 内需驱 动的 行业 和公 司是 本基金 的重 点 投资标 的。 本 基金 将采 取 “自上 而下” 与 “自 下而 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在内 需驱动 行业 分析 的基础 上, 选择 具有 可持 续竞争 力和 增长 前景 的优 势企业 , 综 合考 虑企 业的 估 值水 平以 及市 场预期 变化 ,挖 掘投 资机 会,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内需驱 动行 业可 以分 为以 下三大 类型 : ①内需 增长 由于居民可支配收入 增长 从而自然产生消费需 求的 内需受益行业可以定 义为 “内需增 长”行 业。 与陷入 金融 危机 中的 发达 国家相 比, 中国 的刚 性需 求空间 巨大 。 在 目前 我国GDP 构成 中, 消费支 出占 比远 低于 其他 国家 , 随 着我 国经济 结构 的调整 , 经济 发展重 点将 转为内 需 , 消 费 支出比 例也 必然 随之 逐渐 上升 。 伴 随着 我国经 济的 快速增 长 、 居 民可支 配收 入提高 , 我国 城 镇居民 存在 明显 的消 费升 级倾向 , 农 村市 场则 提供 了另外 一 个 巨大 的潜 在消 费市场 。 通 过降 息、 扶 持 “三 农” 、 推 进 社会主 义新 农村 建设、 深 化收入 分配 制度 改革、 逐 步完善 城乡 社会 保障体 系建 设以 及进 一步 完善消 费政 策、 拓宽 服务 消费领 域等 政策 和措 施, 提升了 居民 的消 费能力 , 而 消费 能力 的提 升将对 相关 行业 的上 市公 司形成 业绩 驱动 , 进 而为 本基金 提供 投资 机会。 根据申 银万 国行 业分 类标 准,本 基金 定义 的 “ 内需 增 长 ”行业 包括 : 房地 产、 交 运设备 、 食品饮 料、 家用 电器 、纺 织服装 、餐 饮旅 游、 医药 生物。 ②内需 服务 居民可 支配 收入 增长 ,带 来消费 能力 和水 平的 提高 ,必然 要求 一些 行业 为“ 内需增 长 ” 行业提 供配 套服 务, 本基 金将这 部分 行业 定义 为“ 内需服 务” 行业 。 例如, 为提 高我 国居 民消 费水平 , 必 然要 加快 农村 基础设 施建 设; 必然 要加 快铁路 、 公 路和机 场等 重大 基础 设施 建设; 必然 要加 强生 态环 境建设 和节 能环 保投 入; 为了支 持系 统性 的升级 , 必然 要提高 软件 投入 ; 必 然要 加大金 融对 内需增 长的 支持 力度 等等 。 这 些为 支持 内 需增长 而加 强的 投入 , 将对 相关行 业的 上市 公司 提供 业绩驱 动 , 进 而为 本基 金带 来投资 机 会 。 根据申 银万 国行 业分 类标 准, 本基 金定 义 的“ 内需 服 务 ”行业 包括 : 金融 服务 、 公用事 业、 信息服 务、 交通 运输 、商 业贸易 。 ③内需 拉动 由于居 民可 支配 收入 增长 带 来的 消费 需求 增长 以及 为支持 “ 内需 增长 ” 而 形 成的 “内 需 服务” , 必然 会拉 动为 之配 套的上 游产 业, 本基 金将 这些上 游产 业定 义为 “内 需拉动 ” 行 业。 这些行 业基 本是 “内 需增 长” 以 及 “ 内需 服务” 的 上游行 业, 根据 申银 万国 行业分 类标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2 准, 本基 金定 义 的“ 内需 拉 动 ”行业 包括 : 采掘 、 化 工 、 机 械设 备、 建筑 建材 、 黑色金 属 、 有 色金属 、电 子元 器件 、信 息设备 。 2 、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具 体流 程如下 图所 示: (1 ) 宏观机 会/ 风险判 断


①调用 基础 股票 库、 选择 属于内 需增 长范 围的 股票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团队 进行针 对性 的实 地调 研、 集中研 讨 、 委 托课题 、 实 证分析 等多 种形式 的系 统研 究, 结合 卖方研 究机 构的 覆盖 调查 , 根 据股 票的 流动性 和估 值指标 , 运用 数 量化的 方法对A 股所 有股票 进行筛 选,经 过风险 管理 组审核 无异议 后形成 股票 基础库 ,并经 由上述 程序 和标 准对 股票 库进行 管理 和维 护。 本基金 通过 调用 该基 础股 票库 , 既 可有 效分享 本基 金管理 人投 资 、 研究 资源 , 充 分利 用 多年投 资管 理的 成功 经验 和技能 ,又 可以 有效 提高 股票选 择的 针对 性和 投资 运作的 效率 。 在基础 股票 库的 范围 内, 本基金 将选 择其 中属 于内 需驱动 范围 的股 票, 以其 为基础 建立 初 级股 票库 ,构 成本 基金 股票投 资的 基本 范围 。 ②“基 本面 —> 估值 ->市 场预期 ”层 级式 分析 和和 评级 在该阶 段, 本基 金将 严格 遵循 “ 基本 面 —> 估值 -> 市场预 期” 层级 式分 析和 研究, 即依 次经过 基本 面增 长趋 势识 别和评 估、 估值 分析、 市场 对本基 金评 估结 论的 认同 程度三 个层 次 的考察 ,确 认成 长性 与估 值。 股票投资流程 调用基础股票库 选择内需驱动范围的股票 “基本面 —> 估值-> 市场预期 ”评级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 调 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自 身 研 究 投 资 经 验 和 优 势 所 建 立 和 维 护 的 银 华 基 础 股 票 库 , 确 定 本 基 金 股 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 在 基 础 股 票 库 内 , 根 据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 选 择 属 于 内 需 驱 动 范 围 的 股 票 , 作 为 本 基 金 继 续 研 究 的 对 象。 ? 依次经过基本面增长趋势识别和评估、 估值分析、 市 场 对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评 估 结 论 的 认 同 程 度 三 个 层 次的考察,确认成长性与估值。 ? 根 据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确 定 的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和 核 心 股 票 库 的 流 动 性 、 行 业 分 布 、 市 值 比 例 等 构 建 投 资 组合。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3 基本面 是公 司价 值的 基础 , 这 是任 何投 资分析 的前 提。 在这 一层 次, 本基 金 将主要 考察 企业的 质地 (包 括企 业盈 利能力 分析 、 公 司治 理结 构、 公 司战 略以 及财 务分 析) 和 公司 的成 长性( 公司 竞争 优势 和盈 利能力 的持 续性 )。 估值是 否具 有吸 引力 是投 资决策 的核 心 , 必须 对此 做出合 理的 评估 。 在 这一 层次 , 本 基 金将综 合使 用P/E 、P/B 、PEG 、P/S 以 及利 润/ 营 运现 金流等 估值 指标 。 之所以 选择 市场 预期 这一 指标, 是因 为股 票价 格表 现并不 同步 于企 业业 绩表 现, 企 业业 绩增长 也未 必相 应推 动股 票价格 上升 , 而其 中的 关键 是股价 是否 已经 对业 绩增 长或业 绩增 长 预期作 出了 反映 ,因 此评 价市场 预期 成为 衡量 公司 估值是 否到 位的 先行 指标 。 本基金将在综合评估 上述 三个指标的基础上进 行投 资决策,这样有助于 避免 “价值陷 阱”, 即避 免仅 根据 单一 估值过 程而 作出 买入 或卖 出决策 。 ③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通过对 本基 金初 级股 票 库 公司的 基本 面 、 估 值和 市场 预期变 化的 分析 , 筛选 出质 地优良 、 盈利持 续增 长、 估值 具备 吸引力 和市 场预 期持 续改 善的公 司, 结合 本基 金行 业配置 策略 确定 的行业 配置 比例 ,确 定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 (2) 权证 及其 他品 种的 投 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的 辅助 性投 资工具 , 投资 原则为 有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 本基 金除了 运用 B- S模 型、 二叉树 模型 、 隐含波 动率 等方法 对权 证 估 值进行 测算 之外 , 还 在对 发行权 证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进行深 入研 究的 基础 上, 分析评 估权 证的 内在价 值 , 在 有效控 制权 证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 进 行权证 的投 资 。 对于 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 部 门允许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本基金 按照 有关 规定 进行 投资。 3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采 取自 上而下 的久 期配 置、 组合 期限配 置、 类属 配置 策略 和自下 而上 的个券 精选 相结 合的 积极 投资策 略, 发现 、确 认并 利用市 场失 衡实 现组 合增 值。 (1) 久期 配置 策略 利率是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核 心驱动 因素 , 久 期是 衡量 纯债价 格对 利率 敏感 性的 指标, 久期 配置策 略就 是在 利率 分析 和预测 的基 础上 对债 券组 合久期 做出 调整 , 在 预期 利率下 降时 , 适 当增加 组合 久期 , 以 较多 地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 带来 的收益 , 同时 获得比 较高 的利息 收入 ; 在 预期利 率上 升时 ,缩 短组 合久期 ,以 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的 风险 。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变 量、 宏观 经济 政策 (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汇率 政策等 ) 以及资 金供 求关 系, 预测 未 来的市 场利 率趋 势, 据此 积 极调整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 以 及固息 债、 浮息债 和含 权债 的配 置。 (2) 组合 期限 配置 策略 组合期 限配 置策 略是 在确 定组合 久期 后, 运用 统计 和数量 分析 技术 , 预 测收 益率期 限结 构的变 化方 式 , 通过 对收 益率曲 线形 状变 化的 预期 选择债 券组 合类 型 ( 子弹 型、 哑铃 型和 阶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4 梯型) , 确 定短、 中、 长期 债券的 配置 比例 , 以 期在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过程 中获得 债券 价 格变化 带来 的收 益。 (3) 类属 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指 国债 、 金融 债和 企业债 等不 同类 属债 券间 的配置 。 本基 金通 过对 流动 性利差 、 税赋水 平、 信用 利差 分析 来评估 不同 类属 债券 (同 期限的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以 及交 易所 和银行 间市 场投 资品 种) 的相对 投资 价值 , 增 持相 对价值 高的 类属 债券 , 减 持相对 价值 低 的 类属债 券, 从而 获取 不同 固定收 益类 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带 来的 投资 收益 。 (4) 个券 精选 策略 个券精 选策 略指 基于 对信 用质量 、 期 限和 流动 性等 因素的 考察 , 重 点关 注具 有以下 特征 的债券 : 较 高到 期收 益率 、 较高 当期 收入 、 预 期信 用质量 将改 善、 期权 价值 被低估 , 或 者属 于创新 品种 而 价 值尚 未被 市场充 分发 现。 通过 深入 研究, 发掘 这些 具有 较高 当期收 益率 或者 较高升 值潜 力的 债券 ,可 为投资 者创 造超 额投 资回 报。 (5)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换 公司债 券的 股性 特征 、 债 性特征 、 流动 性、 摊薄 率 等因素 的基 础上,采 用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 模型和 二叉 树期 权定价模 型等数 量化 估值 工具评定 其投 资价值 , 选 择其 中安 全边 际较高 、 发 行条 款相 对优 惠、 流 动性 良好 , 并 且其 基础股 票的 基本 面优良 、 具有 较好盈 利能 力或成 长前 景 、 股性 活跃 并具有 较高 上涨 潜力 的品 种, 以合 理价 格 买入并 持有 , 根 据内 含收 益率、 折溢 价比 率、 久期、 凸性等 因素 构建 可转 换公 司债券 投资 组 合, 获取 稳健 的投资 回报 。 此 外, 本基 金将 通过 分 析不同 市场 环境 下可 转换 公司债 券股 性和 债性的 相对 价值 , 通 过对 标 的转 债股 性与 债性 的合 理定价 , 力求 选择被 市场 低估的 品种 , 来 构建本 基金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的投 资组 合。 (6)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 风险 补偿收 益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 约风险 和提 前偿付 风险 , 并 根据资 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排 ,模 拟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 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 程 , 辅助采 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 数量化 定价 模型 ,评 估其 内在价 值。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80% +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若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者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市 场中 出现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的、 更权威 的或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 原则,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应 调整 。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变 更须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并 报证 监会 备案。 本基金 选择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理由 : 1. 公允 性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为公允 体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管 理能 力, 在分 析本 基金投 资范 围和资 产配 置比 例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采 取复 合业 绩比 较基准 , 选用 市场 代表 性较 好的沪 深300 指数收 益率 和上 证国 债指 数收益 率加 权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 由于本基 金投资 于股 票等 权益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比 例为60%-95% ,在实 际投资 运作中 , 其中间值80%为 本基 金在均 衡市场情 况下 的股票 投资 比例,在 此基 础上本 基金 再根据不 同市 场情况下 各项 大类资 产的 预期风险 和收 益水平 对该 比例进行 动态 调整, 故本 基金采取80% 作 为复合业 绩比 较基准 中衡 量股票投 资部 分业绩 表现 的权重, 相应 将20% 作为衡 量债券投 资部 分业绩 表现 的权 重。 总体而 言 ,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所 选择 的指 数及 其权 重与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资产配 置 具有较 好的 一致 性, 可以 比较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管 理能 力。 2. 易于 观测 性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所 采用的 指数 是在 市场 上公 开披露 的 , 相 关的 数据 能够 以合理 的 频率获取 。其 中,沪 深300 指数通过 沪深 两个证 券交 易所的卫 星行 情系统 进行 实时发布 ;上 证国债 指数 则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行情 系统 进行 发布。 上述 两个 指数 都易 于观察 , 任 何投 资人都 可以 使用 公开 的数 据经过 简单 的算 术运 算获 得比较 基准 , 这保 证了 基金 业绩评 价的 透 明性。 3. 指数 发布 主体 的权 威性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联合编 制 、 共 同开 发的 中国A股市 场 指数, 它是 中国 第一 支由 权威机 构编 制、 发布 的全 市场 指 数, 流动 性高 , 可 投资性 强, 综合 反映了 中国 证券 市场 最具 市场影 响力 的一 批优 质大 盘企业 的整 体状 况 , 其 中包 括的上 市公 司 对中国 经济 的发 展具 有举 足轻重 的作 用。2005 年9 月 至今, 沪深300 指 数由 沪深 证券交 易所 共 同出资 设立 的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接手 管理 。 上证国 债指 数的 发布 主体 是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上 证国 债指数 是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 所有固 定利 率国 债为 样本 , 按照 国债 发行 量加 权而 成。 上 证国 债指 数是 上证 指数系 列的 第一 只债券 指数 , 它 的推 出使 我国证 券市 场股 票、 债券 、 基金 三位 一体 的指 数体 系基本 形成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的目 的 是 反 映我 国 债 券 市 场整 体 变 动 状况 , 是 我 国 债券 市 场 价 格变 动 的 “ 指示 器”。 目前 ,该 指数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受托 管理 。 由此可 见, 上述 两个 指数 的发布 主体 在证 券市 场上 具有较 高权 威和 中立 性。 4. 指数 的知 名度 和认 同程 度 沪深300 指数和 上证 国债指 数在市场 上具 有较高 的知 名度及市 场影 响力, 被广 大投资 人 所认同 ,并 且已 被越 来越 多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使 用。 5 .指 数的 市场 代表 性 沪深300 指 数是 沪深 证券 交 易所第 一次 联合 发布 的反 映A股 市场 整体 走势 的指 数 , 它 覆盖 了沪深 市场 六成 左右 的市 值,其 走势 与交 易所 主要 指数相 关性 高, 具有 良好 的市场 代表 性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6 此外 , 该 指数 行业比 重 与 沪深两 市高 度一 致, 体现 出较强 的行 业代 表性 , 能 有效分 散指 数 组 合的行 业风 险。 上证国 债指 数是 目前 国内 涵盖范 围最 广的 国债 指数 之一,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6. 不可 操纵 性 由于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所采用 指数 具有 较高 的市 场代表 性, 遵循 客观 的编 制规则 , 具 有较强 的知 名度 和权 威性 , 指数 的编 制规 则合 理、 科学、 透明 , 也 保证 了该 指数的 不可 操纵 性。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预期 风险 与收 益水 平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基金与 货币 市场基 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属 于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期收 益的 基金 品种 。 ( 七)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2 、国 际国 内的 宏观 经济 发 展态势 和微 观经 济运 行环 境; 3 、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产 业政 策、 区域 规划 与发展 政策 ; 4 、证 券市 场的 发展 水平 和 走势及 基金 业发 展状 况; 5 、货 币市 场、 资本 市场 资 金供求 状况 及未 来走 势; 6 、上市 公司的 行业发 展状 况、景气 指数 、持续 盈利 能力、竞 争优 势以及 综合 价值的 评 估; 7 、债 券市 场各 主要 收益 率 曲线到 期收 益率 数据 ; 8 、国 内外 权威 专业 机构 的 企业信 用评 级; 9 、发 债公 司财 务状 况、 行 业处境 、经 济和 市场 需求 状况; 10 、有 效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 八)投 资决 策流 程 1 、A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在A股 基金 投资 方 面的最 高决 策机 构。A 股基 金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 议, 根据基 金合 同 、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公 司有 关规 章制 度的规 定 , 负 责 指导A 股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确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合 的原 则, 确定 对基 金经理 的授 权, 审批超 过投 资权 限的 投资 计划, 评估 基金 投资 运作 的绩效 与风 险; 2 、 基金 经理 根据A股 基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策, 在其授 权范 围内 构建 投资 组合并 负责 组织实 施、 追踪 和调 整, 以实现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3 、研 究人 员提 供相 关的 投 资策略 建议 和证 券选 择建 议; 4 、交易 管理部 根据基 金 经 理的交易 指令 ,进行 基金 资产的日 常交 易,就 交易 情况及 时 作出反 馈。 A 股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有 权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实 际情 况,对 上述 管理 程序 作出 调整。 ( 九)投 资限 制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 4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 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6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8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 十)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8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三)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 国 农 业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的 基 金 投 资 组合 报告 和 基 金 业绩中 的数 据进 行了 复核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2年6月30 日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98,005,024.11 90.26 其中: 股票


1,198,005,024.11 90.2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8,754,126.06 9.70 6 其他资产


494,231.07 0.04 7 合计





1,327,253,381.24





100.00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9 2.报 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61,586,474.95 4.69 B 采掘业 20,834,755.20 1.59 C 制造业 351,231,897.44 26.75 C0 食品、 饮料 49,152,514.32 3.74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4,650,000.00 0.35 C5 电子 48,690,000.00 3.71 C6 金属、 非金 属 81,768,135.75 6.23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125,657,968.45 9.57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41,313,278.92 3.15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 应业 9,674,638.80 0.74 E 建筑业 38,018,248.36 2.90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68,089,592.29 5.19 G 信息技 术业 232,323,404.27 17.69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45,060,274.12 3.43 I 金融、 保险 业 88,188,075.27 6.72 J 房地产 业 132,702,141.50 10.11 K 社会服 务业 49,581,864.59 3.78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00,713,657.32 7.67 M 综合类 - - 合计 1,198,005,024.11 91.23





3.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570 恒生电 子 7,321,538 100,451,501.36 7.65 2 300027 华谊兄 弟 5,846,584 92,551,424.72 7.05 3 300024 机器人 3,392,912 74,881,567.84 5.70 4 000002 万


科A 7,426,142 66,166,925.22 5.04 5 002477 雏鹰农 牧 3,267,187 61,586,474.95 4.69 6 000858 五 粮 液 1,500,382 49,152,514.32 3.74 7 600406 国电南 瑞 2,245,588 41,970,039.72 3.20 8 601669 中国水 电 8,699,828 38,018,248.36 2.90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0 9 000783 长江证 券 3,894,607 35,440,923.70 2.70 10 600383 金地集 团 4,989,054 32,329,069.92 2.46





4. 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投 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8.1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不 存在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 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形 。 8.2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之外 的情 形。


8.3 其 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89,937.8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67,497.48 4 应收利 息 25,228.75 5 应收申 购款 11,566.9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4,231.07


8.4 报 告 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1 8.5 报 告 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8.6 投 资 组合 报告 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各 比例的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9.07.01-2009.12.31 9.53% 1.32% 10.92% 1.70% -1.39% -0.38% 2010.01.01-2010.12.31 5.96% 1.58% -9.12% 1.26% 15.08% 0.32% 2011.01.01-2011.12.31 -41.78% 1.42% -19.67% 1.04% -22.11% 0.38% 2012.01.01-2012.06.30 2.72% 1.25% 4.47% 1.06% -1.75% 0.1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2.06.30 -30.59% 1.44% -15.41% 1.25% -15.18% 0.19%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2 十 二、基金的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与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3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持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产 和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 盘价) 进行估 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4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5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3 )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 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或双 方约 定的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本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 同时进 行。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6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 人的 行 为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 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数据 的, 由注册 登记 机构进 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3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当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公司 应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处 理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7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50%;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经 必要 的计 算和 核对, 仍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法 的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 )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8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 期末 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 益的孰低 数。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为12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期末 (即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 可 供分配 利润 的30% ,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再投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场内申 购和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额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 投 资者 不能 选择 其他 的分红 方 式, 具 体 收益 分配 程序 等有 关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相关规 定; 3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 供分配利 润计 算截至 日) 的时间 不 得超过15个 工作 日; 4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5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 确定,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依 据具体方 案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就 支付 的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 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有 权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再 投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8) 基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 月费;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按照 公允 的市场 价格 确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年 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为1.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年 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为0.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2 (3)上 述(一) 中3到9 项费 用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金管 理费 率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主 要包括 基金 的认 购费 、 申 购费、 赎回 费、 转换 费等, 上述费 用 具体的 费率 、 计 算公 式、 收 取使用 方式 等内 容请 参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 八、 基 金的 集中申 购” 、 “九、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 ( 三)基 金税 收 基金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依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以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信 息披 露有 关规 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 “指 定报 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等媒 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本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 、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集中 申购 期开始3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6个 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5 (2)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 金集 中申 购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集 中申购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集中 申购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 、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2 日在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5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的3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2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 、临 时报 告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6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 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销售 代理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26)基 金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27)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7 (28)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 召 集 人 应当 至 少 提 前3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召 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作 和技 术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及其 他风 险。 (一) 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价格 因受政 治 、 经济 、 投 资心 理以及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从而 可能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潜在 的损失 。 影 响证 券价 格波 动的因 素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 几种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股权分 置改 革 与非 流通 股流 通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可 能导 致证 券市场 的价 格波 动, 进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受到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随着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股票 和债 券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相 应发生 变化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的 利率 波动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平 , 并会 影响 股票 市场 和债券 市 场的走 势变 化,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所持 有证 券的收 益 水 平 。 4 、购 买力 风险 一方面 , 基金 投资的 目的 是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如果发 生通 货 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 券 所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消 ,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另一 方面 , 基 金收 益 的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也会 造成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管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景 、 技术 更新、 财务 状况、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人员素 质 等 多种因 素都 会导 致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和 盈利 水平 发生变 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 营不善 , 其股 票价格 就有 可能下 跌 , 或 者可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将 会减 少, 从而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 上 市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本基金 力求 通过 深入 研究 、 投 资分 散化 以 及在构 建股 票备 选库 时剔 除此类 股票 等措 施来 降低 这种非 系统 性风 险, 但并 不能完 全 规 避 。 6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时 , 本 基金 以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之 前较 低的 收益 率 。 再 投资风 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利息收 入再 投 资收益 的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所 带来 的风 险互 为消 长。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9 7 、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对 外开 放程 度的 不断 提高 , 我 国上 市公 司在 发展 过程中 必将 面临 来自 国际 市场上 具 有同类 技术 、 提 供同 类产 品的企 业的 激烈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可能 会 由 于这 种竞争 而导 致业 绩下滑 ,造 成其 股票 价格 下跌,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验 、 判 断、 决 策等 主 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 的判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因此, 本基金 的收 益水 平与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本基 金可 能会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 险 1 、在某 些情况 下如果 基金 持有的某 些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佳 、交 易量不 足, 将会导 致 证券交 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例如该 投资 品种 的买 入成 本提高 , 或 者不 能迅 速、 低 成本地 变现 , 从而对 基金 财产 造成 不利 的影响 。 2 、本基 金的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开放 式, 基金规 模将 随着基金 投资 人对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和赎回 而不 断波 动。 由于 开放式 基金 在国 内刚 刚起 步, 应对 基金 赎回的 经验 不足 , 加 之中 国 股票市 场波 动性 较大 , 在 市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若由 于基金 投资 人的 连续大 量赎 回 , 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或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售 证券 , 将 会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过 一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 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 范和 控制, 但基 金管 理人 并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四) 合规 性风 险 指本基 金的 管理 和投 资运 作不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而 带来 的风险 。 (五)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六)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 、本基 金为股 票型基 金, 其中,股 票投 资部分 重点 投资于内 需增 长背景 下具 有持续 竞 争力的 优势 企业 。 在 具体 投资管 理中 , 本基金 可能 面临特 定类 型股 票所 具有 的特有 风险 , 也 可能由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较 高而带 来较 高的 系统 性风 险。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0 2 、本基 金将在 集中申 购期 结束后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挂牌上市 ,由 于上市 期间 可能因 信 息披露 导致 基金 停牌 , 投 资人在 停牌 期间 不能 买卖 基金, 产生 风险 ; 同 时, 可 能因上 市后 交 易对手 不足 导致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 另 外,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份 额转 向场 外 交 易后导 致场 内 的基金 份额 或持 有人 数不 满足上 市条 件时 ,本 基金 存在暂 停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的可能 。 (七) 其他 风险 1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2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 争、代理 商违 约、托 管行 违约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3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4 、公司 主要业 务人员 (如 基金经理 )的 离职可 能会 在一定程 度上 影响工 作的 连 续性 , 并可能 对基 金运 作产 生影 响。 5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内 容变更的 事项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3)因为 当事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 表人 变更, 当事 人分立、 合并 等原因 导致 基金合 同 内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5)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的。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6 个月 内没 有 新 的基 金 管理人 承接 的; 3 、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6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2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 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清算小 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结束 后的10 个工 作日 内向 有交 易的持 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形 式寄 送 , 年 度对 账 单 在每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送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 咨询 、查 询服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注册登 记人 为投 资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 预 设的 基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人开 户证 件号码 的 后6位数 字,不 足6位 数字 的,前 面加“0 ”补 足。基 金查询 密码用 于投资 人查 询基金 账户下 的账户 和交 易信 息。 投资 人应在 其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 及时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4006783333 或 登录公 司网 站http ://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密 码。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 ://www.yhfund.com.cn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投 资资 讯及 基金 经理 (或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五) 电子 交易 与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上 基金 直销 交易 系统 进行网 上直 销交 易 , 也 可通 过基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务 中 心 电 话直 销 交 易 系 统进 行 电 话 直销 交 易 , 详 情请 查 看 公 司网 站 或 相 关公 告。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截 止日以 来涉 及本 基金 的重 要公告: 1 、2012 年2 月16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发 布公 告, 经本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 彭越先 生自 2012 年2 月14日 起不 再担任 本基金管 理人 公司董 事长 职务,本 基金 管理人 聘任 王珠林先 生为 公司董 事长 , 同 时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王珠 林先 生的 任职资 格和 任 职 事项 前, 本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决 定由 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王 立新 先生 代为 履行 董事长 职责 , 代 为履 行职 责的时 间不 超过 90 日; 2 、2012 年2 月23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发 布公 告, 经本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会审 议通 过, 增 选钱 龙海先 生、 周晓 冬先 生以 及高歌 女士 为公 司董 事, 其 中高歌 女士 为公 司独 立董 事, 彭 越先 生、 李兆会 先生 以及 汪贻 祥先 生不再 担任 公司 董事 职务 ; 3 、2012 年3月23 日 , 本 基 金管理 人发 布公 告, 经本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经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受让山 西海 鑫实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20% 的 股权 , 该两名 股东 对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出 资比 例 亦 相应 地发生 了变更 ; 4 、2012 年7月20 日 , 本 基 金管理 人发 布公 告, 本基 金管理 人拟 任董 事长 王珠 林先生 高管 任职资格 已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王 珠林 先生自2012 年7月18 日起担 任本基 金管 理人董事 长职 务。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人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为 准。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8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银 华内 需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募集 的文 件; 2.《银 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 合同》 ; 3.《银 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托 管 协议》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及其余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处 。 投 资人 可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9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代 销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 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决 定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费 之外 的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0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 金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当 事人 的 利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自 行担任 注册登 记机 构或选择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并 对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理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2)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 融券;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4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由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 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1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5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2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6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于15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3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以 上” 含 本数,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 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就 同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而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①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②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③会议 形式 ; ④议事 程序 ; ⑤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4 ⑥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⑦表决 方式 ; ⑧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⑨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⑩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 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②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③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①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 B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凭证和 受托 出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 文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未能满足 上述 条件的 情况 下,则召 集人 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重 新开 会的时 间(至 少应在2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②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B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5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参加 收取 和统 计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C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 以上 ; D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表 ,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授 权 委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个 工作 日后), 且确 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4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以及会议 提案权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②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额10%以 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以 在 大 会 召集 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就 召开 事 由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召 开 日 前35日 提 交 召 集 人。 召 集 人 对于 临 时 提 案 应当 在 大 会 召开 日 前30 日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临时提 案公 告日 期有30日 的间隔 期。 ③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包括 临时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④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提 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6个 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6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30 日 公告 。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50%以 上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代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 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2日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5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及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通 过方为 有 效,除 下列 ②所 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②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终止 基金 合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 (4)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7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6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金 托管 人人 职责 终 止,而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成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②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③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②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③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④制作 清算 报告 ; ⑤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⑥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⑦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⑧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⑨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8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① -③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清算小 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9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越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注册资 本:2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 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700 亿 元 人民 币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8]23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结算 业务; 居民 储 蓄业务 ; 信 托贷 款、 投 资 业务; 金融 租赁业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汇款 ; 外汇 投资; 在境 内、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 币有价 证券; 贸 易、非 贸易 结算 ;外 币票 据贴现 ;外 汇放 款; 买卖 或 代理 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 价证券 ;境 内 、 外外汇 借款; 外汇 及外 币 票据兑 换; 外 汇担 保; 保 管箱业 务; 征 信调 查、 咨 询服务;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 社 保基 金托 管; 企 业年 金托 管; 委托 资产托 管; 信托 资产 托管 ; 基本 养老 保险 个人账 户基 金托 管; 农村 社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投资 连接保 险产 品的 托管 ;收 支账户 的托 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QFII )境 内证 券投 资托 管 。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0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市 交易 的股票 、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 权 证、 货币 市场 工具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它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 配置比 例为 : 股 票投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60%-95%, 现金、 债券资 产、权 证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产 的5%-40% , 其 中, 基 金持有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五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资、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①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②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③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④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⑤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本 基金 与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⑥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规模的10%;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⑦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⑧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1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出现 可预 见资产规 模大 幅变动 的情 况下,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 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本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 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被 确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 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2 (6)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进行 监督 。 ①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②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③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制定 相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 流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 章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 性的需 要合 理 安排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 免基 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上述 规章 制度须 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章 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事 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决 议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④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两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有 关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文 件( 如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⑤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 如 认为 因市 场出 现剧烈 变 化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 投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 造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 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经 事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 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⑥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 并 确保 证基 金托管 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⑦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按照 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 托管 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 了虚假的 数据或 者出 现其 他影 响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人 监督 职责的 行为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履行 托 管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承担 相应 法律 后果 , 包 括但不 限于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可能 遭受 的监 管 部 门 罚 款 以及 基 金 托 管人 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承 担的 赔 偿 。 因 投资 流 动 受 限证 券 产 生 的损 失,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的之 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上述 损失 。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未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方 案以 及投资 额度 和比 例限制 要求 的原 因导 致本 基金出 现风 险损 失致 使基 金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的 损失 。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7)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 指令或实 际投 资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3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8)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 应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包 括但 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4 1.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依据 合法 程序作 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集中 申购 期申 购资 金的 验资和 入账 (1)集 中申购 期结束 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 停止集 中申 购时,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 以 上(含2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 并 确保 实收基 金金额 与 验资 确认 金额相 一致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变更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变 更和 管理 。 (2)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变 更本基金 的资 金账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变更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变更和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 规 定。 (5)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变更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变 更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变更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5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变更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变更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变更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变更 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6. 其他 账户 的变更 和 管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变更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在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变 更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变更 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8.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5 年。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 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 至少应 包括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年6 月30日和12 月31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 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7 (1)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①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 成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②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③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④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①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②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③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④编制 清算 报告 ; ⑤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⑥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⑦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⑧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⑨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① 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 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 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① -③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清算小 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