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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7天理财债B(485018)

工银7天理财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二 年 八月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2 年8 月6 日证 监 许可 【2012 】1050 号文 核准 募 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投资人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 政治 、 经 济、 社 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 风 险揭示 ” 章节) 等等。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 股 票型基 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30 七 、基 金的 募集 ..................................................................................................................... 28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1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2 十 、基 金的 投资 ..................................................................................................................... 39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46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7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1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3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 与 审计 ..................................................................................................... 54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5 十 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59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0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3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63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63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65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65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65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67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82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工银 瑞信 7 天理 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 明书”或 “招募 说明书”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工银瑞 信 7 天理 财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7 天理 财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 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工银 瑞信7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指 《 工银 瑞 信7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 银瑞 信 7 天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工银 瑞信7 天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工银 瑞 信7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现 行 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基金 销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 非交易 过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 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7.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工银 瑞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 账户 :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 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 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基金 募集期 : 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对 于 每 份 申 购 份 额 的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指 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确 认 日 ; 对 于 上 一 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 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 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5.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对应的 次一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对 应 的 次 两 周 对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 以 此 类 推 36.周对 日:指 基金 合同生 效日(对 认购 份额而 言, 下同)或 基金 份额申 购申 请日( 对 申购份 额而 言, 下同 )在 后续日 历周 中的 对应 日期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9.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40.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41.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 易的 时间 段 42. 《 业务 规则 》 :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基 金销 售机 构、投 资者 及其 他有 关各 方共同 遵守 43.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5.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6.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 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7.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 : 指人民币元 51.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 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 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节 约 计 入收 益 。 52.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3.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4.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 过程 55.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6.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收 益


57.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 含 节 假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折 算 出的年收益率 58.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9.不可 抗力 : 指基 金合同 当事人无 法预 见、无 法抗 拒、无法 避免 且在基 金合 同由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基 金合 同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 政 府征用 、 没 收、 恐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 811 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 司注册资本 的 80% ;瑞士信贷占公司注 册 资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 董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行长,2010 年 10 月起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河 南省 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营业 部总 经理、 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中国华 融资 产管 理公 司副 总裁, 中国 工商 银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市分 行行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等 职。 目前 兼任 工银 金融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城市 金融 学会副 会长 、 中国农 村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金融 租 赁 专业委 员会 主任 和行 业发 展研究 委员 会主 任。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Neil Harvey 先生,董 事, 瑞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长 驻香港 工作 ,负 责资 产管 理部的 环 球新兴 市 场 及亚 太区 市场 业务 , 是 资产 管理 部的 全球 管理委 员会 成员 并兼 任瑞 士信贷 亚太 地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2010 年 重 返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 在 此 之 前 任 职 于 复 兴 集 团 (Renaissance Group ) ,最 后 担 任复 兴 集团 的 副 首 席 执行 官 及 全球主 席 。 在 2006 年加 盟 复兴 集 团 之 前, Harvey 先 生 合作创 立了以亚 太地区市 场为主的 多策略 对冲基金 ——Bennelong 资产管理 公 司。Harvey 先生 1993 年 初 次加入 瑞士 信贷 香港 公司 。 他 在任 的十 年间 , 分 别 在投资 银行 业 务方面 担任 了多 种不 同的 职务、 涉足 多个 区域。 他离 任前是 香港 投资 银行 部和 客户拓 展业 务 的负责 人。 此外 , 他 创立 并管理 瑞士 信贷 在亚 洲 ( 除日本 ) 的 固定 收益 业务 , 并担 任了 多个 领导职 务, 包括 新兴 市场 固定收 益分 配全 球负 责人 , 管理 中东 、 非 洲、 土 耳其 和拉丁 美洲 的 业务。 郭特华 女士 , 董 事, 博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 总行商 业信 贷部 、资 金计 划部副 处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处 长、 副总经 理。 库三七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方庄 支行副 行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办公 室秘 书, 中国 工商银 行信 贷管 理部、 信用 审批 部信 贷风 险审查 处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 (亚 洲)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中 国工 商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 理。


朱文信先 生, 董事, 高级 经济师, 中国 工商银 行专 职派出董 事( 省行行 长级) 。历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计 划处处 长, 安徽 省滁 州分 行行长 、党 组书 记, 安徽 省分行 副行 长 、 党组成 员、 党委 副书 记, 安徽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室资 深专家 。 王莹女 士, 董事 ,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职 派出董 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国际 业务 部外 汇清 算处 负责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清 算中心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 业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内部审 计局 境外 机构 审计 处处长 ,工 行悉 尼分 行内 部审计 师、 风险 专家 。 刘国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生 导师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光 华卫 生经济 与管 理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大学 中国 卫生 经济研 究中 心主 任。 目前 担任国 务院 医改 专 家 咨 询 委 委 员 , 中 国 药 物 经 济 学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曾 执 教 美 国 南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1995-1999 ) 、 美 国北 卡大 学 (2000- 终身教 职) 。 历 任中 国 留美 经济 学 会 2004-2005 届主 席、 国际医 药经 济学 会亚 太联 合会主 席。 主要 研究 方向 为发展 与卫 生经 济学 , 医 疗保险 与医 改政 策分析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孙祁祥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融 学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 常 务理事 , 中国 保险学 会副 会长 , 教 育部 高等学 校经 济学类 学科 专 业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 国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 员、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 名教 授。 曾 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主 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局 、 美 国印 第安 纳大 学、 美 国哈 佛大 学、香 港大 学访 问学 者。 在《经 济研 究》 等学 术刊 物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 篇, 主持过 20 多项 由国家 部委 和国 际著 名机 构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独 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 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银 行合并 )董 事总经 理、所 罗门 ·古根 海姆基 金会副 主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政 府委任的 展览 馆委员 会成 员、香港 西九 龙文娱 艺术 馆咨询小 组政 府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裁 。 2、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博士。1997.5-1998.8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党 组 书记。1998.8 -2000.11 任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 银行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2005.10-2008.5 年任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行 长、 党 委委员 。 史泽友 先生 : 监事 , 高级 经 济师 。 1994.10-2004.11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2004.11-2011.07 历 任中国 工商银行 内部审计 局昆明 分局局长 、成都分 局局长 、内 部审计 局副 局长 。2011.07 至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


Sarah Pearson 女 士: 监事 ,法学 学士 。拥 有英 格兰 及威尔 士、 香港 和澳 大利 亚的执 业 事务律 师资 格 。Pearson 女 士于 1994 年加 盟伦 敦瑞 士 信贷, 曾先 后派 驻香 港 、 新加坡 、 东京 和悉尼 。 Pearson 女 士曾 任 亚太区 区域 总法 津及 合規 顾问。 由 2006 年起 担任 瑞 士信貸 澳大 利 亚區首 席运 营官 ,及 後担 任瑞士 信貸 亚太 区及 新兴 市场的 首席 运营 官。 加入 瑞士信 贷之 前 , Pearson 女士 曾在 高伟 绅律 师事务 所的 伦敦 银行 部门 担任事 务律 师 。 Pearson 女 士现任 瑞士 信 贷资产 管理 驻 香 港资 深顾 问。 张舒冰 女士 :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 担任 主 任科员 。2005 年 7 月 加入 工银瑞 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 理部翻 译兼 综 合,2007 年以 来任 职于 战 略发展 部, 现任 战略 发展 部副总 监。 洪波女 士 : 监 事, 硕士 。ACCA 非执 业会 员。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务 所高级审 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 民生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监 察稽核 总部 业务主管 ;2009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监 察稽 核高 级经理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 ,国 际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1997 -199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投 资 公司证券 总部 经理,2000 -2005 年中 国华融 资产管 理公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部高 级副 经理。 夏洪彬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1999 年至2003 年任 职于 瑞士 信贷 资 产管理 公 司, 历任 高级 风险 分析 师 、 副 总裁 ;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第 一 波士顿 , 曾担 任CSFB/Tremont 对 冲基 金 指数的 数量 分析 员、 基金 经理、 副总 裁。2006 年加 入瑞士 信贷 集 团资产 管理 部, 历任 副总 裁、董 事。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 历同 上。 4 、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魏欣女士 ,7年 证券从 业经 验。2005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曾任债 券交 易员、 固定 收益研 究 员;2011 年4月20日 起至 今 担任工 银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5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长 以及 金牛创 新成 长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基金 管理部总 监兼 权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金 基金 经 理;2011 年4 月21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江明波 先生 ,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负责人 ;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 任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2008 年4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添利基 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2 月 1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四季 收益 债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 超先生, 首席经济 学家, 毕业于中 国人民银 行研究 生部,获 经济学博 士学位 。2000 年8 月至 2005 年2 月, 任 职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担任 主任科 员。2005 年2 月至2007 年9 月, 任职于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担任 副主 任。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 职于 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 担 任高级 经理 。2009 年 10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担 任首席 经济 学家 。 曹冠业 先生 ,11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基金经 理, 香港 恒生 投资 管理公 司担 任香 港中 国股 票和 QFII 基金 投资 经理 ;2007 年加 入工 银 瑞信, 现任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 ,担 任 工银核 心价 值基 金基金 经理 ;2008 年2 月14 日至 2009 年12 月25 日, 担 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理 ;2009 年 5 月 18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成长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10 月 2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主 题策 略股 票基金 基金 经理 。 郝康先 生,17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首 源投 资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联 和运通 投 资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北京 博动 科技 有限 责任公 司担 任执 行董 事和 财务总 监;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曾 任国 际业务 总监 , 现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权益 投资 部基 金经 理;2008 年2 月14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全球 基 金基金 经理 。 杜海涛 先生,15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现 任固 定 收 益部总 监;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任 工银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2007 年5 月 11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增强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10 年8 月16 日至 2012 年1 月 10 日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8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添 颐债 券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6 月 21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 纯债定 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 。 杨军先 生,15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 加入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8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2 月 14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9)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4 、本基金管 理人将加 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 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 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 委员会 下属的 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 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 实 物控制 、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产 分 离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在 公司内 部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位 分离 制度 、 授 权制 度、 资 产分 离制 度等 , 在 相关部 门和 相关 岗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 有监督 责任 , 使 相互 监督 制衡的 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 的第二 道防 线。 充分 发挥 督察长 和法 律合 规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 稽核作 用, 建 立 内部 控制 的第三 道防 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渠 道。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的 信息 , 并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 司根据 组织 架构 和授 权制 度, 建立 了清 晰 的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 察长、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部 门在 各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内 部稽 核职 能, 检查 、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 制 制度 合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揭 示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中的 风险 , 及时提 出改 进意见 , 促进 公 司内部 管理 制度 有效 地执 行。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 行中首家在海外公 开上市 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 。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1 年9月30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17,723.30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 长8.90%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截至2011 年9月30 日 止九 个 月,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 利润1,392.07 亿 元, 较上 年同期 增长 25.82% 。年 化平 均资 产回 报率为1.64% , 年化 加权 平 均净资 产收 益率 为24.82% 。利息 净收 入 2,230.10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长22.41% 。 净利 差为2.56% , 净利 息收 益率 为2.68% , 分 别较 上 年同期 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 分点 。手 续费 及佣 金 净收入687.92 亿 元, 较上 年同期 增长 41.3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及悉 尼设 有分行 , 在 莫斯 科、 台 北 设有代 表处 , 海 外机构 已覆 盖到 全球13 个 国家和 地区 , 基 本完 成在 全球主 要金 融中 心的 网络 布局,24 小时 不间断 服务 能力 和基 本服 务架构 已初 步形 成。 中国 建设银 行筹 建 、 设立 村镇 银行33 家 , 拥 有 建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 行伦敦 、 建 信基 金、 建 信 金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建 信人寿 、 中 德住 房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化 全面 金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2011 年 上半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主 要 国际排 名位 次持 续上 升, 先后荣 获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的50 多个 重要 奖项 。 中国建 设银 行 在英国 《银 行家 》2011 年 “世界 银行 品牌500 强” 中位列 第10 ,较 去年 上升3 位; 在美 国 《财富 》 世界500 强 中排 名第108 位 , 较去年 上升8 位。 中国 建设 银行 连续 第 三年获 得香 港 《亚洲 公司 治理 》杂 志颁 发的“ 亚洲 企业 管治 年度 大奖” ,先 后摘 得《 亚洲 金 融》 、 《 财资 》 、 《欧洲 货币》 等颁 发的 “ 中国最 佳银 行” 、 “ 中国 国 内最佳 银行” 与 “中 国最 佳私人 银行” 等 奖项。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 下 设综 合制 度 处、 基 金市 场处、 资产 托管 处、 QFII 托管处 、 基 金核 算处 、 基 金清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和 投资托 管团 队、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老 金托管 服务 团队 、养 老金 托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 中心等 12 个 职能 处室 、团 队,现 有员 工 130 余 人。 自 2008 年以 来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 续通过 SAS70 审计 ,并 已 经成为 常规 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行 、 广东省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营运 管理 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服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 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22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2011 年 , 中 国建 设银 行以总 分第 一 的 成绩 被国 际权威 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 评为 2011 年 度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并获 和讯 网2011 年中 国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 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35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柳剑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销 售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电 话:010-58351666 联系人 :董 云巍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8)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9)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63229475 传真:63229478 客服电 话:96198 公司网 址:www.bjrcb.com (1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2)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李 洋 电话: (010 )66568047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 :魏明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4)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1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001 、021-962503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6)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18)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9)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公司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公司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571-96598 (2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1)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系电 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光明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348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 厦14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 :(021 )51150298 传


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孙 文婷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号东 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明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分 类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对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因此 形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 金将 设 A 类和B 类 两类基 金份 额,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其中 工银 7 天理 财债 券 A 的 基金 代码为:485118 ; 工 银 7 天理 财债 券 B 的 基金 代 码为:485018 。 并分 别公 布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转 换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但依据 招募 说明 书约 定因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基 金转 换等交 易而 发生 基金 份额 自动升 级或 者 降级的 除外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金额 限制 如 下: 份额类 别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首次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直销 柜台 为100 万元)


5,000,000 元 (但 已持 有本 基 金B 类份 额的 投资 者可 以适 用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人 民币1,000 元)


追加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0份 1000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000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 务费 ( 年费 率)


0.30%


0.01%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 500 万 份时,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在 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A 类基 金份 额升 级 为B 类 基金份 额。 2、若 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低 于500 万 份时, 本基金 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B 类 基 金份额 降级 为 A 类 基金 份 额。 3 、 投资 者在 提交 认/申 购 等交易 申请 时 , 应 正确 填 写基金 份额 的代 码 (A 类、B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代码 不同 ) , 否 则, 因 错误 填写 基金 代码 所造成 的认/申 购等 交易 申 请无效 的后 果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投资 者认/申 购申请 确认 成交后 ,实际 获得的 基金份 额类 别以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上 述规 则确认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为 准。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及规 则的调 整 1 、根据 基金实 际运作 情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基 金管理人 可对 基金份 额分 类进行 调 整并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并在履 行相 关程序后 ,可 以调整 认( 申)购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最低金 额限 制及规则 。 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至少在 开始 调整之 日前 2 日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3 、基金 管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并在履 行相 关程序后 ,可 以调整 基金 份额升 降 级的数 量限 制及 规则 。 基 金管理 人在 开始 调整 前应 当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定媒体 上公 告。 七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2 年 8 月 6 日 证监 许可【2012 】 1050 号文 核准 。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1 、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提出 赎回申 请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第一 个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对 认购 份额 而言 , 下 同) 或 基金 份额申 购确认 日(对 申购 份额而 言,下 同)起 (即 第一个 运作起 始日) ,至基 金合同 生效日 或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次 周的对 日 (即 第一个 运作 期到期 日 。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 , 则 顺 延到下 一工 作日 ) 止 。 第 二个运 作期 指第 一个 运作 期到期 日的 次一 工作 日起 , 至 基金 合同生 效日或 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对应 的次 两周 对日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 止。以 此类 推。 2 、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提出 赎回 申请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提 出赎 回申 请。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期 运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则 自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运 作期 。 在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每 个运 作期期满, 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该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未 支付 收益的 结 转。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 按初始 面值 发售 。 (六)募 集 方式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机 构和 代销 机构 向投 资者公 开发 售 。 (七)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基金 自 2012 年 8 月 17 日至 2012 年 8 月 20 日进 行发售 。 如 果在 此期 间届 满时 未 达到本 招募 说明 书 第 八章 第(一 )条 规定 的基 金备 案条件 ,基 金可 在募 集期 限内继 续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可 根 据 基 金销 售 情 况 在 募集 期 限 内 适当 延 长 或 缩 短基 金 发 售 时间 , 并 及 时公 告。 具 体募 集方 案以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为 准, 请投 资人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发 售公告 。 (八)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九)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网点 向投资 者公 开发 售。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其 他 销 售机 构 , 并另 行公告 。 (十) 认购 安排 1、 认购 时间 : 本 基金 向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同时 发售 , 具 体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中确 定 并披露 。 2、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 、认购 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 (1)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方 式。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资金 。 (3)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确认的 认购 不允 许撤 消。 (4)投 资者通 过 销售 机构 认购,单 个基 金帐户 单笔 最低认购 金额 为1000 元, 追加认 购 每笔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 实际操 作中 , 对 最低 认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助 交易 系统 认购 , 每笔 最低金 额 (含 认购 费) 为1000 (含1000 )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最 低金 额为1000元, 具体认 购限 额以投 资者 指定 结算 机构 的 规定 为准 。 通 过本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构 认购,单 个基 金账户 的首 次最低认 购金 额为100 万 元 人民币, 追加 认购单笔 最低 金额为1000 元,已在 直销 中心有 认/申 购本公司 旗下 基金记 录的 投资者不 受上 述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认 购/ 追加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5)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6)投 资者在T 日规 定时 间内提交 的认 购申请 ,通 常 可在T+2 日 到原认 购网 点查询 认 购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4、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5.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 息 转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6 、基金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 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认 购份额 = (认 购金额+ 认购 金额利 息) / 基金 份额 初 始面值 上述 认购 份额 以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2 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资 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资产所 有。 例1: 假定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 金额在 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3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如下 : 认购 份额 =(10,000 + 3 )/1.00 =10,003 份即投 资者 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 金 , 可得到10,003 份基 金份 额 (含利 息折 份额 部分 ) 。 7 、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认购份 额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 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8、认购 申请 的 方法 与确 认 (1 ) 认 购时 间安 排投 资者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代 销机构 确定 ,请 参见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 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应提 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 认购 金额 的限 制 在基 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 多 次认购基金份 额,每笔认 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0 元 (含认 购费) , 直销 中心首 次认购 的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100万 元(含 认购 费) 。 超过最 低认购 金额的 部分 不设 金额 级差 。 募集 期间 不设 置投 资者 单个账 户最 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各 代销 机构 对本基 金最 低认 购金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4)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采 用 金额认 购方 式投 资者 认购 本基金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式 。 投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者的累 计认 购规 模没 有限 制。 投 资者 的认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购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5 ) 认 购的 确 认当 日 (T 日 ) 在 规定 时 间 内 提 交的申 请 , 投资 者 通常 可 在T+2 日到网 点查询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结 果, 并可 在募 集截 止日 后4 个工作 日内 可以 到网 点打 印交易 确认 书 。 (6) 认购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可以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 十一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合 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 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 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 产 中支付 。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1. 本基金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或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 基金发 售 , 且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募 集结 束 之 日起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 资机构 验资,自 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 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 2.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 予 以公告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 人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 专 用账户 , 任何 人 不得 动用 。 认 购资 金 在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折 成投 资 人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 归 投资 人所有 。 利 息转 份额的 具体 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 2.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 已 缴纳 的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 承 担。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销 售机 构 。 销 售机 构名 单和联 系 方式见 上述 第五 章第 (一 )条。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开放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在 每个 运作期 的到 期日 办理 基金 份额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相关 公告中 载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次周 对日 起 开 始办 理申购 ,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 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份 额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方可 就该基 金份 额提 出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次 周对 日起 开始 办理 赎回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具体业务 办理 时 间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或转 换 。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的 且 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 的, 该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视 为 下 一开 放日 提出 的有效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 在销 售机 构支持 预约 功能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可 以办 理申 购预 约和赎 回预 约, 详情 请咨 询各销 售 机 构 。 (三) 申购 与赎 回 的 原则 1. “ 确定 价 ” 原则 ,即 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注 册登 记机 构按 “ 先进 先出 ” 的 原则, 对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其 持有的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 理人 在结算 该基 金份额 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5.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和赎 回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 果为准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根据相 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务 办理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时间进 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 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或损 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指示 基金 托管 人将在 T+7 日(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 款项划 往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指定 的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如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其 他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 , 则 赎回 款在 该等 故障消 除后 及 时划往 投资 人银 行账 户。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时 ,投 资者 通过 销 售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通 过本基 金 管理人 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申购,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通过本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中 心申 购, 首次 最低申 购金 额为 100 万 元 人民币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申 购本 公司 旗下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每次 赎回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0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实际 操作中 , 以各 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00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 赎 回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为 人民 币 1.00 元。 2. 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与赎回 费用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3 、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 金额申 购 ” 方式 , 申 购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 计 算公式 : 申 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申 购份 额的 计算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4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 份额赎 回 ” 方式 ,赎 回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该 运作 期内 的待支 付收 益。 即在每 个运作期到 期日提出赎回 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 未 支付收 益。 对于 持有 超过 一个运 作期 、在 当期 运作 期到期 日提 出赎 回申 请的 基金份 额而 言 , 除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付 收益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还可 以获 得自 申购 确认日 (认 购份 额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至上一 运作 期期 末的 基金 收益。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调低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含该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 份 额 。 2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接受 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能 会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2.3.5.6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暂 停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并在 后续 开放日 予以 支付 。 若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并 予以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连续2 个开 放日 以上(含本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进行 公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或 以其 他方 式处分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 关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基金 份 额所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益 分配 ,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部 门 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十七 )基 金预 约赎 回 在销售 机构 系统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提起 赎回申 请 , 办理预 约赎 回手 续, 具体 预约赎 回安 排请 咨询 相关 销售机 构。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十 、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 控制 风险 并 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 力争 实现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工具 ,包 括现 金、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 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在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 期票 据 ;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据 、 短 期融资 券 ,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上买入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和新股 增发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取利率策 略、信用策 略、相对价值 策略等积极 投资策略,在 严格控制风 险 的前提 下, 发掘 和利 用市 场失衡 提供 的投 资机 会, 实现组 合增 值。 1 、利 率策 略 通过全 面研 究GDP 、 物价 、 就业以及 国 际收 支等 主要 经济变量, 分 析 宏 观经 济 运行的 可 能情景 , 并预 测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等 宏观经 济政 策取向 , 分析 金融市 场资 金供求 状况 变 化 趋势及 结构 。 在此基 础上 , 预 测金 融市 场利率 水平 变动趋 势 , 以 及金融 市场 收益率 曲线 斜 度 变化趋 势。 2 、信 用策 略 根据国 民经济运行周 期阶段,分 析 债券发行人 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 、发展 状况 、市场 地 位 、 财 务状 况 、 管理 水平 和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评价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 险 。 跟踪债 券发 行人 和债券 工具 自身 的信 用质 量变化 , 并 结合 外部 权威 评级机 构的 信用 评级 结果 , 确定 基金 资产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对相应 债券 的投 资决 策。 3 、类 属配 置策 略


研究国 民经济运行状 况,货币市 场及 资本市场 资金供求关 系,以及不同 时期市场投 资 热点, 分析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债 券等 不同 债券 种类 的利差 水平 , 评 定不 同债 券类属 的相 对 投资价 值, 确定 组合 资产 在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 配置 比例。 4 、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普通 债券 的估 值, 主 要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的拟合 。 在 正确 拟合 收益 率曲线 的基 础上, 及时 发现 偏离 市场 收益率 的债 券, 并找 出因 投资者 偏好 、 供 求、 流动 性、 信 用利 差等 导致债 券价 格偏 离的 原因 ; 同 时, 基于 收益 率曲 线 判断出 定价 偏高 或偏 低的 期限段 , 从而 指 导相对 价值 投资 ,选 择出 估值较 低的 债券 品种 。 对于含 回售 条款 的债 券, 本基金 将仅 买入 距回 售日 不超 过397 天以 内的 债券 , 并在 回售 日前进 行回 售或 者卖 出。 5 、相 对价 值策 略 本基金 认为市场普遍 存在着失效 的现象,短期 因素的影响 被过分夸大。 债券市场的 参 与者众 多, 投资 行为 、 风 险偏好 、 财 务与 税收 处理 等各不 相同 , 发 掘存 在于 这些不 同因 素之 间的相 对价 值 , 也是 本基 金发现 投资 机会 的重 要方 面。 本基 金密 切关注 国家 法律法 规 、 制 度 的变动 , 通过 深入分 析市 场参与 者的 立场 和观 点, 充分利 用因 市场 分割 、 市 场投资 者不 同 风 险偏好 或者 税收 待遇 等因 素导致 的市 场失 衡机 会, 形成相 对价 值投 资策 略, 运用回 购 、 远 期 交易合 同等 交易 工具 进行 不同期 限、 不同 品 种 或不 同市场 之间 的套 利交 易,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带来增 加价 值。 (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科 学的 投资管 理流 程, 具体 包括 投资研 究、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 管理及 绩效 评估 等全过 程, 如图1所 示。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图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 管理程序 1 、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 实 行投资 策略 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度 , 由 基金经 理与 研究 员组 成专 业小组 , 进 行宏 观经 济及 政策、 产业 结构 、 金 融市 场、 单 个证 券等 领域的 深入 研究 , 分 别从 利率、 债券 信用 风险、 相对 价值等 角度 , 提 出独 立的 投资策 略建 议, 经固定 收益 投资 团队 讨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 准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 券指 导性投 资策 略 。 该投资 策略 是公 司未 来一 段时间 内对 该领 域的 风险 和收益 的判 断 , 对 公司 旗下 管理的 所有 基 金或组 合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资 具有 指导 作用 。 各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 提 出下 一阶段 投 资策略 , 每周 定期举 行策 略评估 会议 , 回顾本 周的 各项经 济数 据和 重大 事项 , 分 析其 对季 度 投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 资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 时候进 行调 整。 2 、投 资决 策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 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标 、 投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小 组 研究小 组 久期配 置/ 期 限结构 配置 类属配 置 个券选 择 组合构 建 绩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央交 易室 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资范围 及投 资限 制等 规定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计 划,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 并 审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问 题 。 3 、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在权限 范围 内, 评估 债券 的投资 价值 , 选 择证 券 构建基 金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 、交易 执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 、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 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议 。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人民 币 七 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率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 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 行, 约 定支 取日 期和 金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今 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 前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 股 票型基 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债项 评级 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 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7 天;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4)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 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品种 除外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基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AAA 以上(含AAA)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7)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ii ) 国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 例如 , 若 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为 BBB+级 ) 。 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减 持。 (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14 个交 易日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3.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八)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其 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 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债 券、逆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 (1 )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 限为 0 天 ;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是指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 的天数 ,以 下情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至 下 一 个 利 率调 整 日 的 实际 剩 余 天 数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期 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当利益 。 4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十)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十 二 、基金资产 的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 摊 销, 每日计 提损 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易 市价 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估 值 日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 有的 估 值 对 象 进行 重 新 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成 本与其 他可参 考公允 价值 指标产 生重大 偏离的 ,应 按其他 公允指 标对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 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对 值 达 到或 超 过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 于偏离度 的绝 对值达 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对投 资组 合进行 价值 重估,并 披露 临时报 告。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 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 四) 估值 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是按 照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额 的日 净收益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采取 截尾 的方 式 。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是指 最近 七个 自然日 ( 含节 假 日) 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折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精确 到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小数 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 或者基 金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估 值差 错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法如 下: (1) 基 金估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3)因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率 计 算错 误,给 基金 或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 事 人追偿 。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的 确认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总 份 额余额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予 以公 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10.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 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在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内 参 照公 允的市 场价 格确定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7%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顺 延 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08%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 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顺 延 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对于 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基 金年销 售服 务费率应 自其 达到 A 类条 件的开放 日后 的下一 个工 作日起适 用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本基金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基 金年销 售服 务费率应 自其 达到 B 类条 件的开放 日后 的下 一 个工 作日起适 用 B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经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划出 ,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分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4. 除管 理费 、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和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 款 利息 收入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作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 金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相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不 收取 再投 资费 ; 2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各 类基 金份额收 益情 况,以 基金 净收益为 基准 ,为投 资者 每日计 算 当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收益 并分配 , 并 在运 作 期 期满 集中支 付。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收益 分配保 留到 小数 后 2 位, 第三位 截位 。 截 位部 分收 益, 按 截位 尾数 大小排 序依 次分 配 0.01 元 ,直至 实际 分配 收益 与当 日基金 总收 益一 致, 如果 尾数相 同则 由 注册登 记系 统随 机分 配 ; 4 、本基 金根据 各类基 金份 额每日收 益情 况,按 当日 收益全部 分配 ,若当 日净 收益大 于 零时, 为投 资者 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净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者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 算并分配 ,累 计收益 支付 方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 额) 方式 。 若 投资 者 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 计收 益为 正值 , 则为 投资 者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 则缩 减投 资者基 金份 额 。 投资 者可 通过在 基金 份 额 运作期 到期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付 收益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有 基金 的分配权 益; 当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应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以及 节 假日后 首个 开放 日 各 级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有新 的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满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经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代销 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 收 到中 国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日 在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载 基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 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和/或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及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净收益=[ 当日基 金的 净收益/ 当日 基 金 份额 总额 ]×1 0,00 0 。





其 中,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上 一工 作日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而增 加或 缩减 的基金 份额 。 上述每 万份 基金 份额 净收 益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四 位,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采取 截尾 的方式 。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公式如 下: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 100% 1 - ) 10000 R (1 365/7 i 7 1 i II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公历 日 (i=1 ,2 ??n )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n 为 该运 作 期天数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 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 (或 自然日 ) 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按 有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基金 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费 、 销售 服务 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 计提 方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17.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0.5% 的 情形 ; 18.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 0.5%;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20.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1.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2.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3.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 并 延期支 付; 25.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 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 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公 告等 文本 文 件在编 制完 成后 , 将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 十三) 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 金相关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 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 七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 其 他 风险 及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 与投资 组合 管理 直接 相关 的市场 风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 数量 化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而操作 风险 可以 建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 管理。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 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持有 的资 产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2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率 波动也 可 能导致 债券 基金 跌破 面值 。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 银行 存款类 产品 ,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在利率 波动 时, 本基 金的 净值波 动一 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3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另外 ,由 于交易 对手 违约 造成 的损 失也属 于信 用风 险。 4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 回 购到 期 后 可 能 由 于 市 场利 率的 下 降 面 临 资 金 再 投资 的收 益 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 、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 、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 、其 他风 险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8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对于 每份基 金份额 ,第 一个运作 期指 基金合 同生 效日或基 金份 额申购 确认 日起至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 基金 份额 申购申 请日 次一 周对 日 (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到下 一工 作日 ) 为 止。 第二 个运 作 期指第 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的次一 工作 日起 , 至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或基 金份额 申购 申请 日对 应的 次二周 对日 ( 如 该对 应日 为 非工作 日, 则顺 延到 下一 工 作日 ) 为止。 以此类 推。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 日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能 提出赎 回申 请, 因此 面临 流 动性风 险。 2 )运作 期到期 日未赎 回, 自动进入 下一 运作期 风险 如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当 期运作 期 到期日 未申 请赎 回, 则自 该运作 期到 期日 下一 工作 日起该 基金 份额 进入 下一 个运作 期。 3 ) 运 作期 期限 或有 变化 风险 。 本 基金 名称 为“ 工 银瑞信 7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但考 虑到 法定 节假 日等因 素,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实际 运作 期期 限或 有不 同, 可 能长 于或 短于 7 天。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8)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变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销售服 务 费或收 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终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起30 个交 易日 内 ,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基 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情形 发生 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 立基金 账户 的客户寄 送《 基金账 户确 认书》 ( 公司 获 得投资 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基 金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 、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 我的 账户” 栏 目, 输 入身份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 自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 的对账 单。 (2) 份额持 有人 用带 有传 真机的 电话 ,拨 打公司 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 公 司 将按 照 份额 持 有人的 需 求 ,提 供 纸质 、 电子邮 件 、 短信 ( 彩信 ) 对账单 。 上 述对账 单需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电话 、邮 件、 短信 等向 公司主 动定 制。 其中 : (1 ) 电 子邮 件 对账 单 :公司 为 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 月度、 季 度 和年 度 电子 对 账单。 电 子 对账单 在每 月、 季、 年度 结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有 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 发送。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2 ) 手 机彩 信 对账 单 :公司 为 定 制份 额 持有 人 提供交 易 发 生时 间 段的 季 度手机 彩 信 账单。 手机 彩信 对账 单在 每季度 、 年 度结 束后15 个 工作日 内向 份额 持有 人指 定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 纸 质对 账 单: 公 司为定 制 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 交易发 生 期 间的 季 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 度内无 交易 发生 , 公 司将 不邮寄 该季 度纸质 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 的 份额 持有人 将获 得年 度对账 单。 纸质 对账 单的 寄送时 间为 每季 度 或 年度 结束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 。 3 、提示: 由于 份额 持 有人 提 供 的 邮寄 地 址、 手 机号码 、 电 子邮 箱 不详 或 因 邮局 投 递 差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准确 送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金销 售网 点 或 致电本 公司 客服 中心 办理 相关信 息变更 。 如需 补发 对账单 ,敬 请拨 打客 服热 线电话 。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 利再投 资 , 投资 人可 通过 本公司 网站 、 客 户服 务中 心或销 售机 构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资 讯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基 金信 息 、 基金 投资 报告 、 宏 观形 势分析 、 基 金净值 等多 种资讯 。 如 需通 过手 机或 电子邮 件获 得上 述资 讯, 份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或热 线电 话定 制。 五、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1) 人工 服务 : 公 司客户 服务中 心提供 工 作日 每天8 小时的 人工 服务 (9 :00-17:00)。 (2)自 助电话 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小 时自动 语音 服务,客 户可 通过热 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 金份 额、 基金 净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 及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 、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 线客 服” 栏 目,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点击 “ 在线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公司 在线 客服的 时间 是: 工作 日9:00-17:00 。 3 、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六、关 于电 子化 交易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撤 单、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询 等业 务。 电子 化交 易方式 有 两 种 : 网上交 易: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是网 上交 易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客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 务。 电话 :4008119999-3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七、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邮 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二十二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暂无。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四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 信 7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 7 天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工 银瑞 信 7 天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至 (五)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 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二年 八月十四 日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本基金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 监管 机构依 法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 以及 不时 的更 新和 补充, 并保证 其 真实性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 管理 费率 和销售 服务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 收 费方 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 售服务 代 理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七日 年 化 收益率 ,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各类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以 基 金管 理 人 收 到提 议 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计 算, 下 同) 提议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销售服 务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 现场开 会 、 通讯方式 开会 及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5)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 ; 5) 直接出具书 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3.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8)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销售服 务 费或收 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公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告。 (二) 本基 金 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起30 个交 易日 内 ,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 生,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 金财 产进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基 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情形 发生 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加 盖 公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表 人 或授 权 代 表 签章,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并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效 。 基 金合 同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之日止 。 ( 二)本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八份, 除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机 构各 持两 份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 四)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2 附件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3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包括 现金、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 年) 的债 券回购 、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 ,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上买入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 类资产 ,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 场新股 申购 和新股 增发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 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债项 评级 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4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 下投资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 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127 天; (2)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 正 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3)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5)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6)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国际信 用评级 机构评定 的低于中国 主权评 级一个 级别的信用 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级) ; 3)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 4)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减持 。 (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14 个交 易日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5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托 管协 议 第十五 条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 法 律 法 规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六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6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八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7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 产,如有 特殊情况 双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 基 金托 管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分 、 分 配 本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 内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对 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 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 集时,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 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2.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 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8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 下,基金 托管人可 以通过 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 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 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 监管机 构在本托 管协议订 立日之 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银行 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 构的有 关规 定,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 算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 和资 金结 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 市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存 款开户证 实书等 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保管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持 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9 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 签署,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年 度审 计 合同 、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合 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 无法取得 二份以上 的正本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加盖公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一致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算 、 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规 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 化收 益率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他 资产 及负债 。 2.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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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90 (1)本基金 估值采 用摊余 成本法,即 估值对 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票 面利率 或协议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 采用估 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 价 ”。 投 资组合的 摊余成 本与其他可 参考公 允价值 指标产生 重大偏离 的,应 按其他公 允指 标对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影 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 于偏离度的 绝对值 达到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 管 理人对投资 组合进 行价值 重估,并披 露 临时报 告。 (3)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 的第(3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1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 或者 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小数 点 后 3 位 (含 第 3 位 ) 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估 值 错误 。 基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 ; 当发 生基 金资 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 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当基金 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 况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 赔偿: ○ 1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1 益率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 而且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 理人书 面说 明 ,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出 错 且 造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例 各自 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 2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 由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3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而导 致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3)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2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完成 报表编 制,将有 关报表提 供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 整,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编制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 之前及时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3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发生 时,成立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基 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4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止 情 形发生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 清 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和律师 费由 败 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