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工银7天理财债B(485018)

工银7天理财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二 年 八月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I 重要提示 1、工 银瑞信 7 天理 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的 募集 已获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 会 2012 年 8 月 6 日 证监 许可 〔2012〕1050 号 文批 准。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 中 国证 监会 ” ) 对本 基金 的核 准并 不代 表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风险和 收益 做 出实质 性判 断、 推荐 或者 保证。 2、本 基金 类别 为债券 型 , 运作方 式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


3、 本 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本公 司 ” ) ,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 建设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中国 建设 银行 ” ) 。 4、 本基 金的 发售 对象 为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资 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 投资人 。 5、本 基金 将 自 2012 年8 月17 日至 2012 年 8 月20 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具体 办理 业务 时间 见各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公告 或拨打 客服 电话 咨询 )公 开发售 。 6、本基金 的销售机 构包括 直销机构 和 代销机构 。直 销机构为 本公司, 代销机 构包括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 交 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北 京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 国民 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国 银河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 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国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信 达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信 证券 (浙 江 ) 有 限责 任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信 万通 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等。 投资 者 还可登 录本公 司网站(www.icbccs.com.cn), 通过本公司电子自 助 交易 系统 办理 认购 等业 务。 7、投资者 欲购买本 基金, 需开立本 公司基金 账户。 本 基金直 销机构和 指定销售 网点 同 时为投 资者 办理 开立 基金 账户的 手续 。投 资者 的开 户和认 购申 请可 同时 办理 。 8、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一个 投资 者只 能开 设和 使用一 个基 金账 户。 9、投资者 有效认购 款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成 的利息 归投资者 所有, 如 基金合 同生效 , 则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 入投 资者的 账户 ,具 体份 额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10、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认 购 本基金 份额 , 认购 费按 单 次认购 金额 分别 计算 。 通过 销售 机构 认购每 笔认 购金 额最 低 为1,000 元人 民币 , 追加 认购 每笔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 , 实际操 作中 , 对最低 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 以各 代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准 。 本 公司 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可接 受 投资者 单笔 认购 金额 ( 含 认购费 ) 在 1,000 元人 民 币以上 (含 1000 元) 的认 购申请 ,追加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II 认购每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具 体认 购限 额以 投资 者指定 结算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通过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的首 次最 低认 购金额 为 100 万元, 单 笔 追加认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 已 在直 销 中心有 认/ 申 购 本公 司旗下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受 上 述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单笔认 购/ 追加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 高累 计认购 份额 不 设 限制。 当日 的认 购申 请在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时间 之后 不得撤 销。 11 、 本基 金 不 设募 集上 限 。 12、 销售 机构 ( 包括 直销 机构 的 直销 中心 、 本公 司 电子自 助交易 系统、 代销机构 ) 对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表 示对 该申 请的成 功确 认 ,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受了 认购 申请 , 申 请的 成 功确认 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 投 资 者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第二 个工作 日起 到 原认 购网 点打 印认 购成交 确认 凭证 或查 询认 购成交 确认 信息 。 13、 本公 告仅 对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予 以说 明 , 投 资者 欲 了解本 基金 的详细 情况 , 请详 细阅 读 刊登 在 2012 年 8 月 14 日 《上 海证 券报 》 上 的 《 工银 瑞信 7 天理 财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招募 说明书及 本公告 将发布在 本 公 司 网站(www.icbccs.com.cn ) ,投资者 亦可通 过本公 司 网站 下 载有关 申请表格 和了解基 金募 集相关 事宜 。 14、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及其 他 销 售机 构 的 具体销售 网 点详 见各 销售 机构的相 关业务 公告 。 15、 在募 集期 间, 除本 公 司所列 的 销 售机 构 外 , 如 增加其 他 销 售机 构 , 本 公 司将及 时公 告。 16、投 资者 可拨 打本 公司 的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811-9999 咨询 认购 事宜 ,也 可 拨打中国 工商银行客 户服务 电话(95588)、 中国 建设 银行 客 户 服务电话(95533 ) 及其 他 销售机构 的 客户服 务电 话咨 询认 购事 宜。 17 、 对 未 开 设销 售 网 点 的地 方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本公 司 的 客 户 服务 电 话 400-811-9999 咨询认购 事 宜。 18、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19、风 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 分散投 资 , 降 低投 资单 一 证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 银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定 收益 预期 的 金 融工 具, 投资 者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的 损 失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 或回 售期 限 )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III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上买入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 新股 申 购和新 股增 发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投 资过程 中面临 的主 要风险有 : 市 场风险 、 利 率 风险、信用风 险、再投资 风 险、 流 动性风险、 操作风 险、 其他 风险及本 基金特 有风险( 详 见招募说 明书 “风 险揭示” 章节) 。 巨额 赎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的 风险 ,即 当单 个交 易日基 金的 净赎 回申 请 份 额(基 金赎 回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份额 之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份 额( 基金 转出 申请 总份额 扣除 转 入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 之 和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投资 者可 能无 法及 时 赎回持 有的 全 部基金 份额 。 此 外, 投资 者在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不能 提出 赎 回申请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 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解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因 素判 断 本基金 是否 和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并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的 其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本基 金 销 售机 构 名 单详 见本《 发 售 公告 》以 及其 它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依 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本 基金 初 始募集 净 值 1 元 , 在基 金 份额对 应的 每个 运作 期期 满, 基金 管理 人 办 理 该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支 付 收 益 的 结 转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 做 出投 资 决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者 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IV 目


录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 情况 ....................................................................................................... 1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 规定 ....................................................................................................... 3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 4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 9 五、清算与交割 ..................................................................................................................... 15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15 七、本次募 集当事人 及中 介机构 ......................................................................................... 16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 一、本 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工银瑞 信 7 天理 财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简称 :工 银 7 天 理财 债券 。 工银 7 天理财 债券 A , 基 金代码 :485118 ; 工银 7 天理财 债 券 B ,基 金代 码 :485018 )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 、开 放式 、债券 型 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四)基金份额面值 初始面值为 1.00 元 人民 币 。 (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 六)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公司网 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本公 司 电 子自助 交易 系统 认购 本基 金。 2、代 销机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民 生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杭州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北京 农村 商业银 行、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信 证券 股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份有限 公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在募集 期内 增加 的 销 售机 构 将另 行公 告. 。 ( 七)基金募集期与 基金 合同生效 本基金 自 2012 年 8 月 17 日至 2012 年 8 月 20 日 面 向投资 者发售 。 基金 募集 期 如需 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将及 时公 告,并 且 募 集期 最长 不超 过自基 金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 3 个月 。 1、基 金备 案和 基金 合同 生 效 (1)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在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募 集金 额 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并 且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 规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 会提交 验资 报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 合同生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 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基 金投资 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专 用账 户,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认购资 金在 基金 募集 期形 成的利 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折成 基金 投资 者认 购的 基金份 额, 归 基金投 资者 所有 。利 息转 份额的 具体 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2、基 金募 集失 败 (1)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 达到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条件 ,则基 金募 集失 败。 (2)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和 费 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基金 投资 者 已缴纳 的款 项, 并加 计同 期银行 存款 利 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3、如 遇突 发事 件, 以上 基 金募集 期的 安排 可以 适当 调整。 ( 十)认购 费用 1、基 金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按 初始 面值发 售 。 2、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 认购 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 转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3、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 4、本 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认购份 额 = ( 认购 金额+ 认购金 额利 息)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 份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误差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一: 假定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金额 在募 集期 产生 的 利息为3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认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 + 3 )/1.00 =10,003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 可 得到10,003 份基 金份 额 ( 含利 息折 份 额部分 ) 本基 金根据投 资者认购、申 购 本基金的 金额,对投资者 持有的基 金份额按照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用 , 因此 形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金 将设A 类和B 类两 类基金 份额 ,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二、发 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 基金 在发 售期 内面 向 投资者 发售 。 2、认 购的 限额 (1)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方 式。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资金 。 (3)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确认的 认购 不允 许撤 消。 (4)投资 者通过 销 售机构 认购,单个 基金帐 户单笔 最低认购 金 额为1000 元, 追加认 购 每笔最低 金额为1,000 元 , 实际操作 中,对最 低认购 限额及交 易级差以 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准 。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 人 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认购 , 每 笔最 低金 额 ( 含认 购费 ) 为1,000 (含 1,000 ) 元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金 额为1,000元, 具 体 认购限 额以 投资 者指 定结 算机构 的规 定 为准。 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 直销机构 认购,单 个基金 账户的首 次最低认 购金额 为100万元 人 民 币,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金 额为1,000 元,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认/申 购本 公司 旗下 基 金记录 的投 资 者不受 上述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单 笔认 购/ 追加 最 低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4 (5)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6)投资 者在T 日 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 认购申 请,通 常 可在T+2 日到 原认购网 点查询 认 购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三、个 人投资者的开户与 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个人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可 以在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 京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 国民 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杭 州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北 京 农村商 业银 行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银 河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中信 建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银万 国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信达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 证券 (浙江 )有 限 责任公 司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等 指定 基金 销售网 点以 及 工银瑞 信 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 认购 , 认 购金 额起 点 为 1,000 元, 如果 认购 金额 在 100 万 元 ( 含 100 万 元) 以上 ,还 可以 选择到 直销 机构 办理 。 ( 二)发售 机构开户 与认 购办理流程 1 、通过直销机构办理 个人 投资者 开户和认购的 程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00 至 16 :00 (周 六、 周日 、 法定节 日不 营业 )。 (2) 开立 基金 账户 (或 账 户注册 )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有 效身 份证 件( 身份 证 、军人 证、 护照 等) 及复 印件; 2)同 名的 银行 存折 或银 行 卡及加 上个 人签 名的 复印 件; 3)填 妥的 《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类业 务申 请书 》; 4)申 请人 签名 的风 险问 卷 调查 ; 5)申 请人 签名 的投 资人 权 益须知 。 (3) 提出 认购 申请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需准备 以下 资料 : 1)填 妥的 《 开 放式 基金 交 易类业 务申 请书 》; 2)本 人身 份证 件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5 3)加 盖银 行受 理章 的银 行 付款凭 证回 单联 原件 及 复 印件; 4)基 金交 易账 户卡 。 尚未开 户的 投资 者可 同时 办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投 资者可 在办 理认 购申 请日 (T 日) 后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T +2 日, 下 同) 起在 直销 中心 打印认 购业 务确 认书 。 但 此次确 认是 对 认购申 请的 确认 ,认 购的 最终结 果要 待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才能 够确 认。 (4) 缴款 方式 通过直 销中心 认 购的 个人 投资者 ,需 通过 全额 缴款 的方式 缴款 ,具 体方 式如 下: 1)投 资者 所填 写的 票据 在 汇款用 途中 必须 注明 基金 账号及 购买 的基 金名 称和 基金代 码, 将足额 认购 资金 汇入 本 公司直 销账 户, 并确 保认 购 资金在 认购 期间 当 日 17 : 00 前到 账。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账户 资料 : 户





名: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四支 行 账





号:0200004129027311455 大额支 付号 :102100000415 个人投 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付 认购 款项 ,造 成认 购无效 的, 本公 司及 直销 账户的 开 户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2)认 购资 金在 投资 者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 :00 前 未 到账, 如果 投资 者选 择资 金在申 请当日 未到 账不 延期 ,则 该笔申 请作 废; 如果 投资 者申请 时选 择延 期, 则当 日提交 的申 请 在后五 个工 作日 内有 效, 申请受 理日 期以 资金 到账 日为准 。 3)至 认 购期 结束 , 以下 情 况将被 视为 无效 认购 , 款 项将退 往投 资者 的指 定资 金结算 账 户: a. 个人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 入资金 ,但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开 户不 成功 的; b.个人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入资 金, 但未 办理 认购 申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 确认 的; c. 个人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 入的认 购资 金少 于其 申请 的认购 金额 的; d.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2 、通过工银瑞信 电 子自助 交易系统办理个人投 资者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24 小时 均 可进行 认购 ,但 工作 日 16:00 之后 以及 法定 节假 日 的认购 申请, 视为 下一 交易 日提 交的认 购申 请。 2)开 立基 金账 户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电子 自助交 易系 统中 的 网 上交 易系统 开立 基金 账户 (汇 款交易 方 式开立 的账 户需 要通 过审 批) , 开户 时投 资者 需接 受本公 司认 可的 身份 验证 方式。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6 3)认 购流 程 a. 投资 者通 过网 上交 易系 统 开立账 户当 日, 使用 开户 证件号 码登 录即 可进 行基 金的认 购业务 。 b.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电子 自助 交 易系 统认 购本 基金 ,相关 流程 请参照 本 公司 关于网 上 交易的 相关 公告 。 4) 缴款 方式 a. 在线支 付:客户 选择在线 支付, 提 交认购申 请 后, 按系统提 示进行操 作, 通 过实时 支付的 方式 缴款 。 b.汇 款支付:汇款交易 在提交认 购申请后,投资者 需通过 转账汇款的方式缴款。本公 司汇款 交易 指定 收款 账户 信息如 下: 账户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城支 行营 业部 银行账 号:0200080719027307486 大额支 付协 议号 :102100008075 3 、通过中国工商银 行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 购的 程序 (1) 开户


1)开 户时 间: 基金 份额 发 售日 的 9:00 —17:00 (周 六 、周日 照常 营业 , 但 周六 、周日 申请视 同下 一工 作日 业务 处理) 。 2) 开户 地点 : 中 国工 商银 行指定 的代 理 “ 工银 瑞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 开户的 网点。 3)个人 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 金账户 必须 提供 以下 资料 : a. 本 人有 效身份 证明 原件 (身份 证、 军人 证、 护照 等); b. 填 妥的 《基 金账 户业 务 申请表 》; c. 中 国工 商银行 理财 金账 户卡、 牡丹 灵通 卡。 投资者 可 于 T +2 日以 后到 中国工 商银 行指 定的 代理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账户 ” 开户 的 网 点办 理开 户 业务确 认手 续。 (2) 认购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00 —17:00 , 周 六、 周 日照 常营 业 , 个人 投资 者可 携带 以下 材料到 中国工 商银 行指 定的 销售 基金业 务网 点提 交认 购申 请(注 :周 六、 周日 申请 视同下 一工 作 日业务 处理 )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7 1)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 身份 证、 军人 证、 护照 等); 2)中 国工 商银 行理 财金 账 户卡、 牡丹 灵通 卡; 3)填 妥的 《基 金业 务申 请 表》、 《基 金申/ 认购 申请 表》 ; 中国工 商银 行网 上银 行和 电话银 行可 同时 受理 基金 的认购 业务 ,具 体情 况可 通过中 国 工商银 行网 站、 客户 服务 电话 (95588 ) 查 询。 中 国 工商银 行销售 网 点接 受认 购申请 后, 当 即向投 资者 提供 缴款 回执 ;投资 者于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到 中国 工商 银行 基金销售 网点 办理认 购业 务确 认手 续。 (3) 注意 事项 1)一 个投 资者 只能 开立 一 个基金 账户 ; 2)个人 投 资者 必须 本人 亲 自办理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3) 个人 投资 者申 请认 购 基 金时不 接受 现金 , 投 资者 必须预 先在 用于 认购 基金 的理财 金 账户卡 、牡 丹灵 通卡 中存 入足额 的资 金; 4)个 人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申 请须在 公布 的个 人投 资者 认购时 间内 办理 ; 5) 个人 投资 者指 定的 银行 存款账 户须 是中 国工 商银 行牡丹 灵通 卡或 理财 金账 户卡中 的 人民币 活期 存款 账户 ; 6)个 人投 资者 追加 认购 额 必须 是 1,000 元 的整 数倍 (含认 购费 ); 7)发 行时 间等 中国 工商 银 行 销售 详情 ,请 以中 国工 商银行 公告 为准 。 4 、通过中国 建设银行 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 购的 程序 (1) 受理开 户和 认购 的时 间基 金发售 日 的 9:30-17:00 ( 周 六、周 日营 业) (2) 开户 程 序及 所需 材料 1) 事先办 妥或 持有 中国 建设 银行本 地 19 位 储蓄 卡并 存 入足额 开户 和认 购资 金; 2) 投资者 到网 点提 交以 下材 料,办 理开 户手 续: A.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 ( 包括 : 居 民身 份证 、 军 官 证、 士兵 证、 警官 证、 文 职证 等) B. 本人的 中国 建设 银行 当 地 19 位 储蓄 卡 C. 填妥的 “ 个 人证 券卡 开户/ 销户申 请表 ” 3) 如已开 立证 券卡 , 可 直接 持证券 卡及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原 件到 网点 开立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基金账 户 ; 如已 开立 基金 账户 , 可直 接办 理认 购业 务; 4) 开户同 时可 办理 认购 手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 证 券买 入 (基金 认购/ 申购 )委 托单 ” 。 (3) 认购所 需材 料 A.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B. 证券卡 C. 填妥的 “ 证 券买 入( 基金 认 购/ 申购 )委 托单 ” (4) 注意事 项 1) 请个人 投资 者本 人到 中国 建设银 行指 定的 代销 网点 办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2) 有关详 细的 办理 手续 , 请 查阅代 销网 点摆 放的 《 中 国建设 银行 证券 业务 系统 个人 客户操 作指 南》 。 5、通过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北京农村 商业银行 等其他银行 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 购的 程序,以银行各网点 的柜 台公告为准 。 6、通过销售本基金 的证券 公司办理个人投资者 开户 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销售 本基 金的 证券 公司 ,包 括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泰 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此 程序 仅供 投资 者参考 ,具 体程 序以 各 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为准, 新增 销售 渠道 的认 购程序 以有 关公 告为 准。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 金 发售日 的 9:30-15:00 (周 六 、周日 和法 定节 假日 不办 理) 。 (2) 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 (已 在该销售 券 商处 开立 了资 金账户 的客 户不 必再 开立 该账 户 )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资金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填 妥的 《资 金账 户开 户 申请表 》 ; 2)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及复印 件; 3)营 业部 指定 银行 的存 折 (储蓄 卡) 。 (3) 基金 账户 的开 立: 个 人投资 者申 请开 立基 金账 户应提 供以 下材 料: 1)填 妥的 《开 户申 请表》 ; 2)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及 复 印件; 3)在 本 销 售机 构 开 立的 资 金账户 卡; 4)营 业部 指定 银行 的存 折 (储蓄 卡) 。 (4) 提出 认购 申请 :个 人 投资者 在开 立资 金账 户和 基金账 户并 存入 足额 认购 资金后 , 可申请 认购 本基 金。 个人 投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应 提供以 下材 料: 1)填 妥的 《认 购申 请表》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 2)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原件 及 复印件 ; 3)在 本 销 售机 构 开 立的 资 金账户 卡。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各销售 券 商的电 话委 托、 自助/ 热自 助委托 、 网 上交 易委 托等 方式提 交 认购申 请。 (5) 注意 事项 : 1)若 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 以各 销 售机 构 的 说明 为准 。 2)个人 投 资者 需本 人亲 自 到网点 办理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3)投 资者 认购 时要 注明 所 购买的 基金 名称 或基 金代 码。 基金名 称: 工银 瑞 信 7 天 理财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代 码: 工银 7 天 理财 债券 A :485118 ;工 银 7 天理财 债 券 B :485018 7、投资者提示 (1 ) 请 有意 认购 本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尽早 向直 销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网 点索 取开 户和认 购 申请表 。个人 投 资者 也可 从本公 司网 站 www.icbccs.com.cn 下载有 关直 销业 务 表格, 但必 须在办 理业 务时 保证 提交 的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 求的格 式一 致。 (2) 直销 机构 与 销 售机 构 网点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个人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四、机 构投资者的开户与 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一 个机 构投 资者 在本 公 司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 个基 金账户 。 2、 机构 投资 者认 购本 基金 可以在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杭 州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北 京农村 商业 银 行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 银万 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信达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 证券(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 万通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等 销售 机构 指 定的 基 金 销售 网点 认购 ,认 购金 额起点 为 1,000 元 ,如 果 认购金 额 在 100 万元 (含 100 万元 )以 上,还 可到 本公 司办 理。 3、投 资者 不能 以现 金方 式 认购 在直销 机构 开户 的机 构投 资 者必 须指 定一 个银 行账 户作为 投资 基金 的唯 一结 算账户 , 今后投 资者 赎回 、分 红及 无效认 (申 )购 的资 金退 款等资 金结 算均 只能 通过 此账户 进行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0 在 销售 网点 认购 的机 构投 资者应 指定 相应 的销售 银 行结算 账户 或在 券商 处开 立的资 金账 户 作为投 资基 金的 唯一 结算 账户。 (二)发售机构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1 、通过直销机构办 理机构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 程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00 至 16 :00 (周 六、 周日 、 法定节 日不 营业 )。 (2) 开立 基金 账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填 写合 格并 且加 盖单 位 公章的 《开 放式 基 金 账户 类业务 申请 书》 (请 注明 控股股 东 及实际 受益 人) ; 2)企 业营 业执 照正 本或 副 本原件 及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企业营 业执 照 复 印件 (事 业单位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原件 及加 盖单位 公章 的 复印件 ) ;


3)指 定银 行账 户的 银行 《 开户许 可证 》或 《开 立银 行账户 申报 表》 原件 及复 印件; 4)加 盖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 章的 《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 5)法 定代 表人 的有 效身 份 证件( 身份 证、 军人 证、 护照等 )原 件及 复印 件; 6)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身份证 、军 官证、 士 兵证 、 护照 等) 原件 及复 印件 ; 7)预 留印 鉴卡 一式 两份 ( 公章、 法定 代表 人章 各一 枚) ; 8)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传真 协 议一式 两份 ; 9)组 织机 构代 码证 原件 及 复印件 10)税 务登 记证 原件 及复 印件。 11)填 写合 格并 且加 盖单 位公章 或预 留印 鉴的 风险 调查问 卷。 机构投 资者 开户 资料 的填 写必须 真实 、准 确, 否则 由此引 起的 错误 和损 失, 由投资 者 自己承 担。 (3) 提出 认购 申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机 构认 购应提 交以 下资 料:


1)填 妥的 《 开 放式 基金 交 易类业 务申 请书 》; 2)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及 复印件 ; 3)加 盖银 行受 理章 的银 行 付款凭 证回 单联 原件 及复 印件; 4)基 金交 易账 户卡 。 尚未办 理开 户 手 续的 投资 者可提 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投资 者可 自 T +1 日 起在 直销 机构 打印 认购业 务确 认书 。但 此次 确认是 对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认购 的最 终 结果要 待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才能 够确 认。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1 机构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机 构网上 交易 系统 认购 应开 通机构 网上 交易 功能 , 填 写并提 交 以下材 料: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类 业务 申请 书( 机构 ) 》 ; (2)《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交 易( 机构 版)服 务协 议》。 机 构 投 资 者 成 功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功 能 后 可 直 接 登 录 本 公 司 机 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提 交 认 购 申请。 网上 交易 系统 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日全 天 24 小时 均可进 行 认 购, 但工 作日 16 :00 之后 以及法 定节 假日 的认 购申 请,视 为下 一交 易日 提交 的认购 申请 。 网 上交 易系 统的 认 购申 请 在 工作 日 16:00 之 后不 得 撤销。 (4) 缴款 方式 通过直 销机 构认 购的 机构 投资者 ,需 通过 全额 缴款 的方式 缴款 ,具 体方 式如 下: 1) 机构 投资 者所 填写 的票 据在汇 款用 途中 必须 注明 基金账 号及 购买 的基 金名 称和基 金 代码, 将足 额认 购资 金汇 入本公 司直 销账 户, 并确 保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当 日 17:00 前 到账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账户 资料 : 户





名: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四支 行 账





号:0200004129027311455 大额支 付号 :102100000415 机构投 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付 认购 款项 ,造 成认 购无效 的, 本公 司及 直销 账户的 开 户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2 ) 认购 资金 在投 资者 提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 :00 前未 到账 , 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资 金在申 请当日 未到 账不 延期 ,则 该笔申 请作 废; 如果 投资 者申请 时选 择延 期, 则当 日提交 的申 请 在后五 个工 作日 内有 效, 申请受 理日 期以 资金 到账 日为准 ;通 过网 上交 易系 统提交 的认 购 申请, 资金 当日 未到 账, 则该笔 申请 作废 。 3) 至认 购期 结束 , 以下 情 况将被 视为 无效 认购 , 款 项将退 往 机 构投 资者 的指 定资金 结 算账户 : a. 机构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 入资金 ,但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开 户不 成功 的; b.机构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入资 金, 但未 办理 认购 申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 确认 的; c. 机构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 入的认 购资 金少 于其 申请 的认购 金额 的; d.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2 、通过中国工商银 行办理 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 购的 程序 (1) 开户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2 1)开 户时 间: 基金 份额 发 售日 的 9:00-17 :00 (周 六、周 日不 营业 )。 2) 开户 地点 : 中 国工 商银 行指定 的代 理 “ 工银 瑞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 开户的 网点。 3)机 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 金账户 必须 提供 以下 材料 : a.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及副 本原 件,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提 供给 民政 部门 或主 管部门 颁发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原件 及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件 ;


b.法定 代表 人证 明书 ;


c. 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身份 证、 军人 证、 护照 等);


d.法人 授权 委托 书;


e. 填妥 的《 基金 账户 业务 申 请表》 (须 加盖 投资 者单 位公章 )。 投资者 可 于 T +2 日以 后到 中国工 商银 行指 定的 代理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账户 ” 开户 的网 点办 理开 户 业务确 认手 续。 (2) 认购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00-17 :00 ( 周六 、 周 日不 营业 ) , 机构 投资 者应 携带 以 下材料 到中国 工商 银行 指定 的销售 基金 业务 网点 提交 认购 申请: 1)中 国工 商银 行客 户自 助 卡;


2)填 妥的 《基 金业 务申 请 表》、 《基 金申/ 认购 申请 表》( 须加 盖预 留印 鉴) 。 中国工 商银 行网 上银 行和 电话银 行可 同时 受理 基金 的认购 业务 ,具 体情 况可 通过中 国 工商银 行网 站、 客户 服务 电话(95588 ) 查询 。


中国工 商银 行销售 网 点接 受认购 申请 后, 当即 向投 资者提 供缴 款回 执; 投资 者于本 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中国 工商银 行基 金销售 网 点办 理认购 业务 确认 手续 。


(3) 注意 事项 1)一 个投 资者 只能 开 立 一 个基金 账户 ; 2) 机构 投资 者在 销售 网点 申请认 购基 金时 , 其 指定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必须 有足 额的认 购 资金; 3)机 构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申 请须在 公布 的机 构投 资者 认购时 间内 办理 ; 4)机 构投 资者 指定 的银 行 存款账 户须 是中 国工 商银 行客户 自助 卡中 的人 民币 结算账 户; 5)发 行时 间等 中国 工商 银 行 销售 详情 ,请 以中 国工 商银行 公告 为准 。 3 、通过中国 建设银行 办理 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 购的 程序 (1) 开户、 认购 的时 间基 金发 售日 的 9:30 -17:00 ( 中午 及周六 、 周 日、 节 假日 不 受理) (2) 开户程 序及 所需 材料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3 1) 事先办 妥或 持有 中国 建设 银行的 机构 活期 存款 账户 ; 2) 由被授 权人 到开 户会 计柜 台办理 开户 手续 , 开 立中 国建设 银行 龙卡 证券 卡及 工银 瑞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 账户 ,并 提交 以下 材料: A. 机构活 期存 款账 户的 印鉴 卡及印 鉴、 营业 执照 或事 业社团 法人 证书 及复 印件 、军 队或武 警开 户许 可证 及复 印件、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及 复印件 。开 户单 位为 分支 机构的 ,还 应 提交法 人授 权其 开户 的书 面证明 B. 证券业 务授 权书 C. 被授权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及 复印件 、印 鉴 D. 填妥的 “ 机 构证 券卡 开户/ 销户申 请表 ” , 并加 盖公 章 和法定 代表 人章 3) 如已开 立龙 卡证 券卡 , 投资 者可直 接持 证券 卡 、 被 授权 人有效 身份 证明 及复 印件 、 印鉴、 营业 执照 或事 业社 团法人 证书 及复 印件 、军 队或武 警开 户许 可证 及复 印件、 组织 机 构代码 证及 复印 件( 开户 单位为 分支 机构 的, 请提 交法人 授权 其开 户的 书面 证明) 到会 计 柜台开 立 工 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账户 ; 4) 开户同 时可 办理 认购 手续 ,请填 妥并 提交 “ ( 基金 认 购/ 申购 )委 托单 ” 。 (3) 认购所 需材 料 A. 被授权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 B. 证券卡 C. 填妥的 “ 证 券买 入( 基金 认 购/ 申购 )委 托单 ” (4) 注意事 项 1) 机构投 资者 请到 原机 构活 期存款 账户 开户 会计 柜台 办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2) 若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 请 以 《 中国 建设 银行 证券 业 务系统 机构 客户 操作 指南 》 为 准。 4、通过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北京农村 商业银行等其 他银行 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 购的 程序,以银行各网点 的柜 台公告为准。 5、通过销售本基金 的证券 公司办理机构投资者 开户 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销售 本基 金的 证券 公司 ,包 括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泰 君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4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仅 供投 资者 参考 ,具体 程序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新增销售 渠 道的 认购 程序 以有关 公告 为准 。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 金 发售日 的 9:30-15:00 (周 六 、周日 不受 理) 。 (2) 开立 资金 账户 :机 构 投资者 申请 开立 机构 账户 应提供 以下 材料 : 1) 资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表 ( 加盖机 构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已 开立 了资 金账 户的客 户 不必再 开立 该账 户; 2)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或其 他法人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原 件 (营 业执 照或 注册 登记 证书必 须 在有效 期内 且已 完成 上一 年度年 检) 及复 印件 (加 盖机构 公章 ); 3)法 定代 表人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机构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章 ); 4)法 定代 表人 证明 书; 5)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件 复 印件, 法定 代表 人签 发的 标准格 式的 授权 委托 书; 6)预 留印 鉴; 7)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及其 复 印件; (3) 开立 基金 账户 :机 构 投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 应提 供以下 材料 : 1)开 户申 请表 (加 盖机 构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2)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及复 印 件; 3)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机 构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4)销售 券 商开 立的 资金 账 户卡。 (4) 提出 认购 申请 :机 构 投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 应 提供以 下材 料: 1)认 购申 请表 (加 盖机 构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2)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及复 印 件; 3)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机 构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4)销售 券 商开 立的 资金 账 户卡。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电话 委托 、自助/ 热自 助委 托、 网上 交易等 方式 提出 认购 申请 。 (5) 注意 事项 : 1)若 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 以 销售 券商 的说 明为 准。 2)投 资者 认购 时要 注明 所 购买的 基金 名称 或基 金代 码。 基金名 称: 工银 瑞 信 7 天 理财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代 码: 工银 7 天 理财 债券 A :485118 ;工 银 7 天理财 债 券 B :485018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5 6 、投资者提示 (1) 请 机构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机 构或 销售 网点 索取 开户和 认购 申请 表。 投资 者也可 从 本公司 网 站 www.icbccs.com.cn 下载直 销业 务申 请表 格,但 必须 在办 理业 务时 保证提 交的 材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 的格式 一致 。 (2) 直销 机构 与代 理销 售 网点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机构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五、清 算与交割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全部 被冻 结在 本基 金募 集专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投 资者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如基 金 合同生 效, 则折 算为 基金 份额计 入投 资者 的账 户, 具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为准。 2、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注 册 登记机 构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完成 。 六、基 金的验资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1、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在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并 且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 规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 会提交 验资 报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 合同生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3、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基 金投资 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专 用账 户,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认购资 金在 基金 募集 期形 成的利 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折 成基 金投 资者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 归基金 投资 者所 有。 利息 转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4、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 未 达 到基金 合同 的生 效条 件 , 或基金 募集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使 基 金合同 无法 生效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5、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基 金投 资 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同 期银 行存款 利 息 。 6、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6 七、本 次募集当事人及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时 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 朱 碧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n (三)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35 联系人 :柳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7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销 售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8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电 话:010-58351666 联系人 : 董 云巍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8)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9)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63229475 传真:63229478 客服电 话:96198 公司网 址:www.bjrcb.com (1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0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2)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 )66568047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 :魏明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4)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1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热线 :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6)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1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18)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9)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公司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公司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2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571-96598 (2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1)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系电 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光明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法 》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 理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告 义务 。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348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3 联系人 :朱 辉毅 ( 五)律师事务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 厦14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 :(021 )51150298 传


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孙 文婷 ( 六)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明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二年八 月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