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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强债(233005)

大摩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根士 丹 利 华鑫强 收 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2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 :摩根 士丹利华鑫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于2009
年10月14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09 】1086 号文 核准募集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2009 年12月29日正式生 效。本基金为契约 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 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 年6 月29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2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3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8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与冻 结解 冻 ............................................................................. 47 十、基 金的 投资 ............................................................................................................................. 48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3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64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5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8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0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八、 风险 揭示 ............................................................................................................................. 7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1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5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5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8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9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 摩根 士丹利 华鑫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做 出 任何 解 释 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摩 根士丹利华鑫强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招募说 明书 : 指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摩 根士丹利华鑫强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摩 根士丹利华鑫强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摩根 士丹利华 鑫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 文件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定期定 额申 购: 指投资 者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提交 申请,约 定 每月扣 款时间、扣款金 额,由指 定的销售机构于 每月约定 扣 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资金 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和基 金申购申 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 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封闭期 :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不办 理申购、 赎回的工作日, 最长不超 过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 个月;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合 法收入 和 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 本 或费用 的节 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十 七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十 七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文学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 币壹 亿元 存续期 间:50 年 联系人 :赵婧 联系电 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 构: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36% ) 、 摩根 士丹利 国际 控股 公司 (34% ) 、 汉唐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15% ) 1 、 深 圳市招 融投 资控 股 有限公 司 (10% ) 、 深圳 市 中技实 业 (集 团)有 限公 司(5%)。 期后事 项: 根据 本公 司股 东会有 关决 议, 并报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监许 可 [2012]235 号 ) 批准 , 本 公 司注册 资本 由10,000 万元 人民币 增加 至22,750 万元 。增 加注 册资 本后, 本公 司的 股权 结构 应为: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39.560% ) 、 摩根 士丹利 国际 控股

























































































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 年 12 月 29 日发布公告,汉唐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于 2007 年 12 月 26 日进入破 产清算 程序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公司(37.363% )、 深圳 市招融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10.989% )、 汉唐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6.593% ) 、 深 圳市 中技 实业 (集 团) 有限 公司 (5.495%)。 目前 本公 司实 收 资本为22,000 万元。 本公 司已 于2012 年7 月18 日在 深圳 市市 场监 督 管理局 办理 增加 注册 资本 及修改 公司 章 程的工 商变 更登 记手 续 并 于2012 年7 月20 日 公告 了 上述事 项。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王文学 先生 , 英 国格 林威 治大学 项目 管理 硕士 。2011 年6 月至 今任 摩根 士丹 利 华鑫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2011 年11 月至 今兼 任华 鑫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1993 年7 月 至2011 年11月 先后 担任 西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董事 长; 人民银 行西 安 分行体 改、 外汇 管理 、稽 核副处 长;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现 任本 公司董 事长 。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 先 生, 西班 牙巴塞 罗 那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美国 宾夕法 尼 亚大学 沃顿 商学 院商 业管 理硕士 。 2007 年6 月至 今任 摩根士 丹利 董事 总经 理及 中国首 席营 运 官,曾 任 摩 根士 丹利 并购 部门董 事总 经理 、摩 根士 丹利西 班牙 财富 管理 子公 司首席 执行 官 , 瑞士信 贷(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及 金融 机构 部主管 。现 任本 公司 副董事 长。 Navtej Singh Nandra 先生 , 德里 大学 商学 学士, 印 度管理 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2010 年6 月至今 任摩 根士 丹利 董事 总经理 、 摩 根士 丹利 投资 管理国 际业 务主 管、 摩根 士丹利 房地 产和 商业银 行策 略主 管, 曾为 博思艾 伦咨 询公 司全 球金 融服务 业务 合伙 人, 美林 证券全 球投 资银 行首席 运营 官、Nuveen 资 产管理 公司 和MLITS 印度 董事、 美林 证券 多样 化金 融服务 业务 主 管、 美林 证券 全球 资产 管 理部首 席运 营官 、Edelweiss 资本 董事 ,Edelweiss Tokio 人寿 保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DTZ 控股 公司资 深顾 问。 现任 本公 司董事 。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鲁 汶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金 融博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CFA ) 。 曾 任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所长 , 加拿 大鲍 尔集 团亚 太分 公司基 金与 保 险业务 副总 裁 , 加 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经理 ,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 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 投 资管 理 业务 主管 。 现 任本 公司 董 事、总 经理 。 洪家新 先生 ,华 东师 范大 学金融 学院 世界 经济 专业 研究生 ,同 济大 学EMBA 研究生 。 2000 年10 月至 今任 华鑫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监 事长 、 副总 裁 、 总裁 兼法 定代 表人 。 曾任 飞 乐音响 证券 投资 公司 总经 理, 西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筹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委会组 长。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赵恒先 生, 西安 大学 计划 统计学 专业 , 经 济学 学士 。1985 年9 月至 今任 人民 银行西 安分 行金融 研究 所研 究室 干部 、 西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总经理 、 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监 、副 总裁。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洪小源 先生 ,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澳大 利亚 国立 大学科 学硕 士。2011 年9 月至今 任招 商局集 团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2007 年5 月至 今任 招商 局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任 招商 銀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上 交所 及香港 联交 所上 市) 、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上交 所上市 ) 、 招商 局中国 基金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交 所上 市) 、中 诚信 托 有限责 任公 司、 长城 证劵 有限责 任公 司 董事 ; 任 招商 局中国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 招商 昆仑 股权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海达远 东保 险 顾 问有限 公司 、招 商局 保险 有限公 司和 招商 局(英国) 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本公司 董 事 。 张嵩涛 先生 , 英 国兰 开夏 大学 工 商管 理学 学士 , 拉 夫堡大 学 金 融学 硕士 。2007 年9 月至 今任深 圳市 中技 实业 (集 团)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经理助 理。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Andrew Gordon Williamson 先生 , 英 国南 安普 顿大 学 社会科 学理 学士 。 曾 任Coopers & Lybrand 会 计事 务所 (英 国 伦敦) 审计 师,Coopers & Lybrand 会计 事务 所( 香 港)审 计经 理, 汇 丰银行 集团 ( 香港 ) 财务 会计师 、 香港 区会 计经理、 亚太 区首 席会 计 师、 亚太 区财 务 策划主 管。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事 ,兼 任杭 州工 商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Paul M. Theil 先生 ,耶 鲁 大学东 亚研 究学 士、 硕士 ,哈佛 大学 商学 院 工 商管 理硕士 (MBA ) 、法 学院 法律 博士 (JD ) 。 目前 担任 中安 信 业董事 长, 曾任 摩根 士丹 利亚洲 私募 股 权部门 主管 、美 国驻 华大 使馆一 秘。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事 。 苗复春 先生 ,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专业 硕士 。2007 年5 月至今 任中 国人 寿养 老保 险公司 顾 问。 曾 任内 蒙古 商业 局、 计委科 长, 中国 社科 院技 术经济 研究 所助 理研 究员 , 国务 院技 术经 济研究 中心 研究 员, 国务 院办公 厅副 局长 , 外 经贸 部办公 厅主 任 , 中央 财经 领导小 组办 公 室 局长, 中国 人寿 保险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执行副 总裁 , 中 国人寿 保险 集团 公司 副总 裁。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 陈宏民 先生 , 加 拿大 英属 哥伦比 亚大 学博 士后 。 现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安泰 产业 组织与 技术 创新研 究中 心主 任,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曾任 教于 上海新 联纺 织品 进出 口公 司职工 大学 。 现 任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何斐先 生, 北京 大学 法学 学士, 美国 南方 卫理 会大 学法学 硕士 、 法 律博 士。1992 年5 月 至今 任 北京 市海 问律 师事 务所合 伙人 。曾 任教 于北 京大学 法律 系。 现任 本公 司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陈海东 先生 ,南 开大 学 经 济学 学 士,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11 年12 月 至今任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合规 总监 , 曾 任天 津 住房公 积金 管理 中心 主管 会计 , 厦 门国 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天 津证 券营 业部部 门副 经理 , 天 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投资 经理 , 兴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客 户资 产存管 中心 总经 理、 合规 稽核部 总经 理 。 现任 本公 司监事 长。 蒋蓓怡 女士 , 新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会 计学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 澳 大利 亚特许 注 册 会计师 ,目 前担 任摩 根士 丹利执 行董 事, 曾任 德意 志银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行董 事 、 德意志 银行 亚太 总部 助理 副总裁 、 德 勤会 计师 事务 所高级 分析 师, 安达 信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 分析师 。现 任本 公司 监事 。 吴慧峰 先生 ,上 海财 经大 学会计 系学 士, 北京 大学 国家经 济研 究院 硕士 。1999 年至 今 担任招 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财 务部 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经 理 , 兼 任招 商局 中国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曾 任上 海诚 南房 地产 开发有 限公 司财 务部副 经理 ,中 国南 山开 发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结算 中心主 任。 现任 本公 司监 事。 成立立 女士 ,英 国兰 开夏 电子工 程学 士, 英国 兰卡 斯特大 学金 融专 业硕 士。2005年至 今任深 圳市 中技 实业 (集 团)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经理。 现任 本公 司监 事。 张力女 士, 中国 人民 大学 劳动经 济专 业硕 士。2008 年10 月加 入 本 公司 ,现 任 总经理 助 理 兼综 合管 理 和 人力 资源 部总监 。 曾 就职 于深 圳达 能益力 饮品 有限 公司 , 深 圳益力 康源 饮品 有限公 司和 联合 饼干 (中 国)有 限公 司。 现任 本公司 职工 监事 。 梅萍女 士, 武汉 理工 大学 第三产 业经 济专 业经 济学 硕士。2006 年6 月加 入 本 公司, 现任 市场发 展部 副总 监兼 客户 服务中 心主 任 。 曾 就职 于长 江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和武 汉新兰 德证 券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现任 本公司 职工 监事 。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于华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徐卫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管理系 硕士 、具 有法 律职 业资格 证书 ,19 年证 券基 金行业 从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业 工作 经历 。 先 后在 中国 证监会 深圳 监管 局政 策法 规处、 市场 处、 机 构监 管处 、 基金 监管 处、 机构监 管二 处等 部门 工作 ,历任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等职 务。2009 年 7 月加入 本 公 司, 现任 本公 司副总 经理 。 秦红女 士, 北京 大学 国民 经济管 理学 学士 , 具 有 14 年基金 行业 从业 工作 经历 。 曾任 职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政管理 部经 理 、 市场 发展 部经理 、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理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渠道 销售 部总 监。2009 年 4 月加入 本公 司 , 现任 本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任中 央财 大理财 规划 师培 训班 基金 讲师。 沈良先 生, 加拿 大西 安大 略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美 国特许 金融 分析 师 (CFA ) , 英 国特 许公认 会计 师(ACCA ) ,具 有 10 年金 融行 业工 作经历 。曾 任香 港普 华永 道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员 , 加 拿 大 宏利 金融 有限公 司企 业精 算和 融资 经理, 宏利 人寿 保险 (国 际) 有 限公 司亚 太区地 区发 展高 级经 理、 投资分 析师 , 中宏人 寿保 险有限 公司 投资 总监 , 香 港摩根 士丹 利 亚 洲有限 公司 亚太 区首 席行 政官。2011 年 9 月加入 本 公司, 现任 本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锦女 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国 际金 融专 业硕 士 研究 生 。15 年 证券 基金 行业从业 工作 经 验 。 曾 就职于 巨田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 交易管 理总 部综 合管 理部 经理助 理 , 总 经 理办公 室主 任助 理, 资产 管理部 理财 部副 经理 、经 理,研 究所 研究 员 ,2003 年 9 月 加入 本 公司, 曾任 基金 运营 部副 总监、 总监 ,总 经理 助理 兼基金 运营 部总 监。 现任 本公司 督 察 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汝平先 生, 美国 卡内 基梅 隆大学 信息 网络 (金 融类) 硕士, 美国 德雷 塞尔 大学 物理博 士, 15 年 国外 证券 从业 经历 , 2 年国内 证券 从业 经历。自 1996 年 起在 美国 摩根 士丹 利 投资管 理公 司先后 担任 副总 裁, 投资 分析师 、 基金 经理 、执 行 董事与 资深 投资 基金 经理 。2011 年1月加 入本公 司,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部 总监 ,2011 年6 月 起任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钱 辉先生 ,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至2011 年6 月管 理 本基金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主任委 员: 徐卫 先生 ,本 公司 副 总经 理。 委员: 何滨 女士 ,基金 经理 ;徐 强先 生 , 研究 管理 部总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12、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遵 守 《证券 法》 、《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防止 以 下禁止 行为 的发 生: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故 意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金 合同 》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8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其 他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行为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 ) 保证 基 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运作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自觉 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3 )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4 )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 一个决 策科 学 、经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 运作 安全 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机制 覆盖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 序 , 维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 董事 会负 责决 定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管理 机构 的设 置、 制定 基金管 理人 基本 管理制 度, 对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及 维持适 当而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负有 最终 责任 。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控 制 和审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 检 查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等 事 项,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 (2 ) 经营 管理 层负 责组 织 设计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拟 订公 司的 基本 管理 制 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 ) 督察 长 负 责监 督检 查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经 营管 理层 下设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协 助经 营管 理层实 施对 各类 业务 和风 险的总 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5 )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跟 踪 和报告 投资 管理 中的 市场 风险 ,评 价基 金投 资业 绩 ,并 根据 风险收 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为 投资 业务 的稳 健发展 提供 支持 。 (6 ) 监察 稽核 部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 对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7 ) 各业 务部 门及 员工 对 风险管 理负 有直 接 责 任。 各业务 部门 负责 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业 务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 建立 合理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基 金管 理人 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 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 ) 建立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 文化 。经 营管 理层 牢固 树 立内控 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 注重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3 ) 建立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 防线 。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 ,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起各 岗 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4 ) 建立 并持 续完 善风 险 管理体 系 。基 金管 理人通 过建立 风险 分类 、 识别 、 评估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 ) 强化 风险 管理 措施 。 随着业 务发 展及 技术 进步 ,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更多 地 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 立、 实施 、维 持和 完善 内 部控制 制度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 四、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 孙中 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国 银行先 后履 行中 央银 行、 国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 坚 持以服 务社 会民众 、 振兴 民 族金融 为己 任, 稳健 经营 , 锐意 进取 , 各 项业 务取 得了长 足发 展。 新中 国成 立后, 中国 银行 长 期作为国 家外汇 专业银行 ,成为我 国对外 开放的重 要窗口和 对外筹 资的主要 渠道。1994 年, 中国 银行 改为 国有 独 资商 业 银行 。 2003 年, 中 国银行 启动 股份 制改 造 。 2004 年 8 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 交 易所成 功挂 牌上 市, 成为 国内首 家在 境内 外资 本市 场上发 行上 市的 商业 银行 。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香 港澳 门台 湾及 31 个 国家和 地区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金 融服 务 , 主要 经营 商业银 行业 务 , 包括 公司 金融业 务 、 个 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通 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 国际开 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通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集 团保 险及 中银 保险 经营保 险业 务 , 通 过全 资子 公司中 银 集 团投 资从 事直 接投资 和投 资 管理业 务, 通过 控股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 通 过中 银航 空租赁 私人 有限 公司经 营飞 机租 赁业 务。 在近百年 的发 展历程 中, 中国银行 始终 秉承追 求卓 越的精神 、稳 健经营 的理 念、客户 至 上的宗 旨 、 诚 信为本 的传 统和严 谨细 致的 作风 , 得 到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 可和赞 誉 , 树 立 了卓越 的品 牌形 象。2010 年度, 中国 银行 被 Global Finance ( 《环 球金 融》 )评 为 2010 年度中 国最 佳公 司贷 款银 行和最 佳外 汇交 易银 行, 被 Euromoney ( 《 欧洲 货 币》 ) 评 为 2010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年度房 地产 业“ 中 国最 佳商 业银行” , 被英 国 《 金融 时 报》 评为 最佳 私人 银行 奖 , 被 The Asset ( 《财 资》 ) 评 为中 国最 佳贸易 融资 银行 , 被 Finance Asia ( 《 金融 亚洲 》 ) 评为中 国最 佳 私人银 行、 中国 最佳 贸易 融资银 行, 被 《21 世 纪经 济报道 》 评 为亚 洲最 佳全 球化服 务银 行、 最佳企 业公 民 、 年度 中资 优秀私 人银 行品 牌。 面对 新的历 史机 遇 , 中国 银行 将积极 推进 创 新 发展、 转型 发展 、跨 境发 展,向 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目 标不 断迈 进。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于 1998 年设 立 基金托 管部, 为进 一步 树 立以投 资者 为中 心的 服务 理念, 中国 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 正式将 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下 设覆盖 集合 类 产品、 机构类 产品、 全球 托管产 品、 投 资分 析及 监 督服务、 风险 管理 与内 控 、 核算估 值、 信 息技术 、资 金和 证券 交收 等各层 面的 多个 团队 ,现 有员 工 120 余人 。另 外, 中国银 行在 重 点分行 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对 多专 户、 一对一 专户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产 、 QFII 资产、QDII 资产 、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资 产、 年 金资 产、 理 财产 品、 海外人 民币 基金 、 私 募基 金等 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行率先 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 管 理等 增 值 服 务, 为 各 类 客 户提 供 个 性 化的 托 管 服 务 。 2010 年末 中国 银行 在中 国 内地托 管的 资产 突破 万亿 元,居 同业 前列 。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2 年 3 月 末,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长 盛创 新先 锋混合 、 长 盛同 盛封 闭、 长盛同 智优 势混合 (LOF ) 、 大 成 2020 生 命周 期混 合、 大 成蓝 筹稳健 混合 、 大 成优 选封 闭、 大 成景 宏 封闭、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工银 核心 价值 股票 、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 、国 泰金 鹿保本 混合 、 国泰金 鹏蓝 筹混 合、 国泰 区位优 势股 票、 国投 瑞银 稳定增 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 富通 货币、 海富通 精选 贰号 混合 、海 富通收 益增 长混 合、 海 富 通中证 100 指数 (LOF ) 、华宝 兴业 大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盘精选 股票 、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合 股票 、 华 宝兴 业先 进成长 股票 、 华 夏策 略混 合、 华 夏大 盘精 选混合 、 华 夏回 报二 号混 合、 华夏回 报混 合、 华夏 行业股 票(LOF) 、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 嘉 实 成长收 益混 合、 嘉实 服务 增值行 业混 合、 嘉实 沪 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 嘉实 稳健 混 合、 嘉 实研究 精选 股票、 嘉实增 长混 合、 嘉 实债 券 、 嘉实主 题混 合、 嘉 实回 报混合、 嘉实 价 值优势 股票 型、 金鹰 成份 优选股 票、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银河 成长 股票 、 易 方达平 稳增 长混 合、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混合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易 方达 积极 成长 混合 、易方 达货 币 、 易方达 稳健 收益 债券 、 易 方达深 证 100ETF 、 易 方达 中小盘 股票 、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联 接、 万家 180 指 数、 万家 稳健 增利债 券、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银华 优质 增长 股票 、银华 领先 策 略 股 票 、 景 顺长 城 动 力 平衡 混 合 、 景 顺长 城 优 选 股票 、 景 顺 长 城货 币 、 景 顺长 城 鼎 益 股票 (LOF) 、 泰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 股票 、泰 信蓝筹 精选 股票 、泰 信债 券增强 收益 、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 宏利 精选股 票、 泰达 宏利 集利 债券、 泰达 宏利 中证 财富 大盘指 数、 华泰 柏瑞盛 世中 国股 票、 华泰 柏瑞积 极成 长混 合、 华泰 柏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华泰 柏瑞货 币、 华泰 柏 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 方高增 长股 票(LOF) 、 国富 潜力组 合股 票 、 国 富强 化 收益债 券 、 国 富成长 动力 股票 、 宝 盈核 心优势 混合 、 招 商行 业领 先股票 、 东 方核 心动 力股 票、 华 安行 业轮 动股票 型、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强收 益债 券型 、诺 德中 小盘股 票型 、民 生加 银稳 健成长 股票 型 、 博时宏 观回 报债 券型 、 易 方达岁 丰添 利债 券型 、 富 兰克林 国海 中小 盘股 票型 、 国 联安 上证 大 宗商品 股票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 接、 上 证中 小盘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华泰 柏瑞 上证 中小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 易 方 达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型 、 景 顺长 城稳 定收 益债券 型、 上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诺 德优 选 30 股票 型、 泰达 宏 利聚利 分级 债券 型、 国联 安优选 行业 股票 型、 长盛 同鑫保 本混 合 型、金 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 数增强 型、 泰信 中 证 200 指数、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银 华永 祥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保本混 合型 、 招商 深圳 电 子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招 商深 证 TMT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 、深 证基 本 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华 宝兴 业 上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易 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 华安深 证 300 指数、 嘉实 信用 债券 型、 平安大 华行 业先 锋股 票型 、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股 票型 、海 富通 国策 导向股 票型 、中 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泰 达宏 利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长盛 同禧 信用 增利 债券型 、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题 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 数增强 型、 嘉实 安心 货币 市场、 上投 摩根 健康 品质 生活股 票型 、工 银瑞 信睿 智中 证 500 指 数分级 、招 商优 势企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国泰 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景顺 长城 优信 增利 债券 型、诺 德周 期 策 略 股 票 型 、长 盛 电 子 信息 产 业 股 票 型、 诺 安 中 证创 业 成 长 指 数分 级 、 嘉 实海 外 中 国 股票 (QDII) 、银华全球 优选(QDII-FOF) 、长盛环 球景气 行 业大盘精 选股票 型(QDII) 、华泰柏 瑞亚 洲领导 企业 股票 型(QDII) 、 信诚金 砖四 国积 极配 置(QDII) 、 海富通大 中华 精选 股 票型 (QDII)、 招商标 普金 砖四 国指 数(LOF-QDII ) 、 华 宝兴 业成 熟 市场动 量优 选 (QDII ) 、 大成标 普 500 等权重 指数 (QDII ) 、 长 信标 普 100 等 权重 指数 (QDII ) 、 博时 抗通 胀增 强 回报 (QDII)、 华 安 大中 华升 级 股票 型(QDII ) 、 信诚 全球 商 品主题 (QDII ) 、 上投 摩 根全球 天 然资 源股 票型、 工银 瑞信 中国 机会 全球配 置股 票型 (QDII)等 147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覆盖了 股票 型、 债券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指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 基金 ,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资 理财 需 求,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列 。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 业务以 来严 格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以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制定 并逐 步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密 守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 理 制度 , 将 风险 控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 安 装了 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十七 层 联系人 : 王 一平 电话: (0755 )88318898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传真: (0755 )82990631 (2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 号丰 融国 际 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罗晔 电话: (010 )66155568-6100 传真: (010 )66158135 (3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恒 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 :栾倩 电话: (021 )63343311-2100 传真: (021 )63343988 (4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系 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支 持的 网上 直销 银行 卡: 中国 建设 银行 龙卡 借 记卡 、 招 商银 行“ 一 卡通” 借 记卡 、 光 大银行 借记 卡、 中信 银行 借记卡 、兴 业银 行借 记卡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借记 卡 。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 :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京 或上 海的 投资 人单笔 申购 金额 超过100 万 元(含100 万元 )人 民币 以 上的, 可拨打 直销 中心 的上 述电 话进行 预约 ,本 公司 将提 供上门 服务 。 2 、代 销机 构 (1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 址:http://www.boc.cn (2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4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 号A 座6 层财 富管理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 )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9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孙建 一 联系人 :芮蕊 电话: (0755 )2587975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0 )烟 台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庄 永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11 )河 北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街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2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联系人 :杨 小江 电话: (021 )6433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13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 (010 )60833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4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 (010 )851305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免长 途费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csc108.com (15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 (010 )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7)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电 话: (010 )8512762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18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建设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宏 源证 券 法 定代 表 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 (010 )88085858 客 户服 务 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9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 路689号 海通 证券 大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 )23219000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0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 (021 )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1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 (021 )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2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3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 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4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 (027 )657999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5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联系电 话: (021 )203282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6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 (021 )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 dfzq.com.cn


(27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 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标 志 商务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 钟 康莺 电话: (021 ) 686345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8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 程 高峰 电话: (025 )832908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www.htsc.com.cn (29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十路128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电话: (0531 )688891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0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 (0532 )85022326 客户咨 询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31 )中 信证 券(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2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 心东 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3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 (0519 )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12 )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5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 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彭 博 电话: (0731 )8583234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6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人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 (0755 )82558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7 )中 国 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13 、15、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04 、18层至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 )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8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0755 )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9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 (0755 )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40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 郑 舒丽 电话: (0755 )2262639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16-168 网址:www. pingan.com (41 )国 海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18 号 光大银 行大 厦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 牛 孟宇 电话: (0755 )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2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41/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41/42 层 法人代 表 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 (0755 )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43 )万 和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沙路49 号通 讯广 场二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28 号时 代科 技 大厦20 层 西厅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联系人 :张 琛 联系电 话:0755-82830333-876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170332 网址:www. vanho.cn (44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41 和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45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加 拨 0591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网站: www.gfhfzq.com.cn (46 )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苏 卓仁 联系电 话: (0769 )22112062 客服电 话:961130 (47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 (010 )6604560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48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 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 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联系电 话: (0755 )33227953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 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根 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十七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十 七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文学 联系人 :刘飞 电话: (0755 )88318719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39 号建 外SOHU A 座3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39 号建 外SOHU A 座31 层 负责人 :王 玲 联系人 :宋 萍萍 电话: (010 )58785588 、(0755 )22163333 经办律 师: 宋萍 萍、 靳庆 军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 号汇 亚 大厦1604 -1608 室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6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 系 人:王灵


联系电 话:021-2323685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王灵 六、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经中 国证 监会2009 年10 月14 日证 监许 可 【2009 】1086 号文 件 核准募 集。 本基金 募集 期为2009 年11 月17 日至2009 年12 月25 日 , 已 经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有限公 司普 华永 道中 天验 字(2009) 第297 号验 资报 告 予以验 证,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面 值人 民 币1.00 元计 算, 本基 金募 集期共 募集361,002,285.55 份基 金份 额, 其中 认购 资 金利息 折合 61,257.72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2,981户。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 相关规 定 , 本 基金募 集符 合有关 规定 和条 件,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 并 于 2009 年 12 月 29 日获 书 面确认 ,基 金合 同自 该日 起正式 生效 。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封 闭期 结束后 每个 工作 日,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2010 年3 月22 日 起开放 办理 申购 、 赎 回业 务。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本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公告 为准 。


(三) 申购 与 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 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 受理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 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放 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调 整 上述原 则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开放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受理 的申 请,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投资者 可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购与 赎 回的成 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对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请或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向投 资者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项在 自受 理基金 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日 起不 超 过 7 个 工作 日的时 间内 划往 投资 者银 行账户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按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 销网 点每 个账户 每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2 、直 销中 心每 个账户 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1000元; 3 、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为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但某 笔 赎回导 致单 个交 易 账 户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少 于1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 整申 购金 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在调 整前 两日 至少 在1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份额 与净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1 、申 购费用 本基金 以申 购金 额 ( 含申 购费 ) 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算 申购 费 , 具体 申购 费率结 构 如 下: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100万≤M <500 万 0.50% M ≥500万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归 基金 管理 人及代 销机 构所 有,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等 各项 费 用。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赎回 费率 结构 如下: 持有年 限(Y ) 赎回费 率 Y <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Y ≥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价格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赎回费 总额 的25 % 归入 基 金财产 , 扣除计 入基 金财 产部 分, 赎 回费的 其他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外 扣 法)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 投资 者在 基金 存续 期间分 别投 资5 万元 、15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该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800 元, 投资 者的 申购费 用及 可获 得的 申购 份额分 别计 算如 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50,000.00





1,500,000.00


适用费 率 0.80% 0.50% 净申购 金额


49,603.17





1,492,537.31


申购费 用








396.83











7,462.69


申购份 额


45,928.86





1,381,978.99


4 、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净赎回 金额 为 赎 回金 额 减 去赎回 费用 。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价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举例: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15 个月,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为0.05% , 该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2800 元, 则其 获得的 净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 ×1.2800 =12,800 元 赎回费 用=12,800 ×0.05% =6.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800 -6.40 =12,793.60 元 5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收 市后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额 余额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采用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于 次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 、调低赎回费 率 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T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 金份额 。 3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3 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份额余 额 )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 为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 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 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 )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工 作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 上 予以 公告 。 (4 )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回投资 者 账户 。 发 生上 述 (1 ) 、 (2 ) 、 (3 ) 、 (4 ) 、 (6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公 告。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 连续2个或2 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 基金 转换 1 、本 基金 于2011 年2 月21 日起开 放了 本基 金与 本公 司作为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其 他开放 式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可办理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基 金名称 、 转换 业务办 理时 间、 转换 业务 规则 、 转 换 费用等 相关 事项详 见本 公司2011 年2 月17 日刊 登的 《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强收 益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转 换业务 公告 》。


2 、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 收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 况和赎 回费 率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用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计 算方 法如下 :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入总 金额= 转出 金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申购补 差费 = 转 入总 金额 × 申购补 差费 率/ (1 +申 购 补差费 率)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申 购补 差费


(1 ) 对于 实行 级差 申购 费 率( 不同 申购 金额 对应 不同 申购费 率) 的 基金 ,以 转入 总金额 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2 )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不 低 于25 %的 部分 归入 转出 基 金资产 。


(3 )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所 涉及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均按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及 相关 公告的 规定 费率 执行 ,对 于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 费率优 惠活 动期 间发 生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 按照本 公司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率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十一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 转托管 与冻 结解 冻 (一) 非交 易过 户 1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 理继承 、 捐赠 、司 法强 制 执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的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者 。其 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2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 起 二个 月内办 理 ,申 请人 按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二)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 转托 管在 转出方 进 行申报 ,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一次完 成。 投资 者于T 日 转 托管基 金份 额成 功后 , 转 托管份 额于T+1 日到达 转入 方网 点, 投资 者可于T+2 日起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以 及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 十、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是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审慎 投资、 主动 管理, 寻求 最大 化的总 回 报,包 括当 期收 益和 资本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 股票 、 权 证以 及法律 、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 基金 可以 投资的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央 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浮 动 利率债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 大 额存 单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 基金 还可 以通 过一 级市 场股票 、 可转 换债 券 等 参与 权益类 投资 , 持有 因一 级市 场购入 、 可转换 债券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持有 股票 派发 或可 转换债 券分 离交 易的 权证 等资产 , 但 不直 接从二 级市 场购 入股 票或 权证。 本基 金投 资于 非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 股票 、 权 证等) 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的20% , 持有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秉承 以相 对价 值挖 掘为基 础的 固定 收益 投资 理念, 通过 深入 细致 的投 资研究 , 寻 找市场 中最 有相 对价 值的 投资机 会,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作出 相应 的投 资决策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以 投资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为 主, 并着 重投 资于 信用 类固 定收益 证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券和适 当投 资低 风险 非固 定收益 证券 , 在 综合 考虑 基金组 合的 流动 性需 求、 本金安 全和 投资 风险控 制的 基础 上, 根据 市场中 投资 机会 的相 对价 值和风 险决 定现 金类 资产 、 非现 金类 固定 收益资 产和 低风 险非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具 体比 例。 对于固 定收 益投 资, 本基 金通过 分析 经济 增长 、 通 货膨胀 、 收 益率 曲线 、 信 用利差 、 提 前偿付 率等 指标 来发 现固 定收益 市场 中存 在的 各种 投资机 会 , 并 根据 这 些 投资 机会的 相对 投 资价值 构建 投资 组合 。 本 基金着 重投 资于 承载 一定 信用风 险、 收益 率相 对较 高的投 资级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证券 , 以 增强 基金的 收益 。 此外 , 本 基 金还可 以利 用回 购进 行无 风险套 利和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适当 使用杠 杆以 获取 增强 收益 。 对于非 固定 收益 投资 , 本 基金根 据对 股票 市场 趋势 的判断 , 积 极寻 找和 仔细 评估可 转换 债券和 一级 市场 股票 的投 资机会 , 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的 基础 上审 慎投 资, 通过权 益类 投资 获取额 外的 增强 收益 。 1 、固 定收 益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主动 投资 的策 略, 通过 评估 货币政 策 、 财政政 策和 国际 环境 等因 素, 分析 市 场价格 中隐 含的 对经 济增 长、 通 货膨 胀、 违约 概率、 提前偿 付速 度等 因素 的预 测, 根 据固 定 收益市 场中 存在 的各 种投 资机会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和 相关风 险决 定总 体的 投资 策略及 类属 ( 政 府、企 业/ 公 司、 可转 换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 和期 限(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等部分 的投 资 比例, 并基 于价 值分 析精 选投资 品种 构建 固定 收益 投资组 合。 当各 种投 资机 会预期 的风 险调 整后收 益发 生变 化时 , 本 基金对 组合 的策 略和 比例 做相应 调整 , 以 保持 基金 组合的 最优 化配 置。 本基金 采用 的主 要固 定收 益投资 策略 包括 : 利 率预 期策略 、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 信 用利 差 策略、 公司/ 企业 债券 策略 、可转 换债 券策 略、 资 产 支持证 券策 略等 。 (1 ) 利率 预期 策略 当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固定 收益证 券的 价格 一般 会下 跌; 反 之, 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固 定收 益证券 的价 格一 般会 上涨 。证券 的久 期越 长, 证券 价格随 市场 利率 变动 的幅 度一般 也越 大 。 固定收 益证 券久 期衡 量证 券价格 对市 场利 率变 化的 敏感度 , 主要 决定 于证 券的 到期期 限和 票 面利率 ;其 它条 件等 同的 情况下 ,到 期期 限越 长, 固定票 面利 率越 低, 久期 越长。 本基金 采用 特有 的利 率预 测模型 , 对 经济 增长 和通 货膨胀 等经 济因 素进 行研 究分析 , 判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断经济 运行 的周 期特 征, 结合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资金 供求 、国 际环 境等其 它因 素 , 在当前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基 础上预 测将 来一 段时 间市 场利率 水平 的变 动趋 势 , 在 市场利 率水 平 上升前 降低 固定 收益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久期 以规 避利 率风险 , 下 降前 提高 组合 的平均 久期 , 以 获取额 外的 资本 利得 收益 。 (2 )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其它参 数完 全相 同而 到期 期限不 同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在同一 时点 会有 不同 的到 期收益 率 (即证 券的 市场 利率 ) , 这种到 期收 益率 和到 期期 限之间 关系 被称 市场 利率 的期限 结构 , 而 收益率 曲线 为其 图示 。 一 般情况 下, 期限 越长, 利率 越高, 从而 显示 向上 倾斜 的收益 率曲 线。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反 应不同 期限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 本基金 采 用 特有 的利 率预 测模型 , 通 过对 市场 利率 期限结 构历 史数 据的 分析 检验, 把握 收益率 曲线 变动 的周 期特 征和结 构特 征 , 在 当前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的基 础上 预测 将来收 益率 曲 线的形 状 , 据 此在短 期 、 中期和 长期 固定 收益 证券 中合理 配置 , 建立不 同类 型的组 合期 限构 成(子 弹型 、哑 铃型 或阶 梯型等 ), 以获 取风 险优 化的超 额期 限结 构收 益。 (3 ) 信用 利差 策略 对于非 国家 发行 或担 保的 固定收 益证 券 , 由 于存 在发 行机构 无能 力按 期偿 付本 金和利 息 的信用 风险 , 其 市场 利率 会高于 同等 条件 的无 信用 风险证 券, 这部 分利 率的 差额被 称为 信用 利差。 信用 利差 会随 发行 机构偿 付能 力市 场预 期的 变化而 变化 , 导 致有 信用 类风险 的固 定收 益证券 市场 价格 的波 动。 权威信 用评 级机 构的 评级 对信用 利差 有重 要影 响。 本基金 参考 权威 评级 机构 的信用 评级 , 根据经 济 、 行业和 发行 机构 的现 状和 前景 , 采 用 特有的 信用 分析 模型 对各 种有信 用风 险的 固定 收益 证券的 发行 机构 及证 券本 身进行 信用 评 估, 分 析违 约和 损失 的概 率变化 趋势 。 同 时, 本基 金结合 信用 利差 的历 史统 计数据 , 判 断当 前信用 利差 的合 理性 、 相 对投资 价值 和风 险, 相应 地优化 投资 组合 的信 用质 量配置 , 选择 最 具有投 资价 值的 品种 ,通 过信用 利差 获取 额外 的投 资收益 。 (4 ) 公司/ 企 业固 定收 益 证券策 略 公 司/ 企 业固 定收 益证 券是 信用类 证券 的主 要部 分, 包括公 司债 、企 业债 、中 期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等。 公司/ 企业 固定收 益证 券相 对于 国债 或央行 票据 等非 信用 类证 券由于 额外 的 信用风 险、 系统 性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和 赋税 等原 因, 其 利率高 于流 动性 良好 的非 信用类 证券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 对上 述公 司/ 企 业证 券特有 的风 险进 行综 合分 析和评 估, 结合 市场 利率 变化趋 势、 久期配 置 、 市 场供需 、 组 合总体 投资 策略 和组 合流 动性要 求等 因素 , 选 择相 对投资 价值 较高 的证券 投资 。 对于含 有附 加期 权债 券, 本基金 采用 期权 调整 后的 利差(OAS ) 的方 法对 债 券进行 合 理估值 。 (5 ) 可转 换债 券策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 享股票 价 格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本基 金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 良、 其 对应 的基 础证 券有 着较高 上涨 潜力 的可转 换债 券进 行投 资, 并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 等数 量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 投资 价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持 有 。 对于 公司 基本面 良好 、 具备良 好的 成长空 间与 潜力 、 转 股溢 价率和 投资 溢 价 率合理 并有 一定 下行 保护 的可转 债, 本基 金将 予以 重点关 注。 (6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策略 资产支 持证 券包 括信 贷资 产支持 证券 和企 业资 产支 持证券 。根 据目 前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基金只 能投 资信 用评 级在BBB 及以 上 的 资产 支持 债券 ,并且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在 综合 分析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资产 的质 量和构 成、 证券 的条 款、 利率风 险、 信用 评级 、 流 动性 和提 前偿 付速 度的基 础上 , 评估 证券 的相 对的投 资价 值并 作出 相应 的投资 决策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也 是本 基金增 强收 益的 策略 之一 。 (7 ) 回购 杠杆 放大 策略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债券 回购 融入和 滚动 短期 资金 作为 杠杆 , 投 资于 收益 率高 于融 资成本 的 其它获 利机 会 ( 包括 期限 较长或 同期 限不 同市 场的 逆回购 ) , 以获 取额 外收 益。 本 基金 进入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 金净资 产的40% 。 (8 ) 其它 辅 助 策略 除了以 上所 述的 主要 投资 策略外 , 本基 金积 极寻 找固 定收益 市场 其它 有吸 引力 的辅助 投 资机会 , 在考 虑投 资组 合总 体策略 和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基础上 采用 适当 的方 法获 取额外 的增 强 收益。 可利 用的 辅助 投资 策略包 括但 不限 于: 1 )骑 乘收 益率 曲线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收益率 曲线 向上 倾斜 的情 况下购 入收 益率 曲线 最陡 峭处顶 端的 债券 ,通 过随 期限缩 短 、 收益率 下降 而导 致债 券价 格的上 涨获 取额 外资 本利 得。 2 )跨 市场 套利 利用同 一债 券在 不同 市场 ( 银行或 交易 所市 场、 一级 或 二级市 场) 交易 价格 的差 异 套利。 3 )跨 品种 套利 通过期 限相 近的 品种 由于 某些特 性 (市 场供需 、 流 动性 或 赋税 等 ) 不同 而导 致的收 益率 差异套 利。 2 、非 固定 收益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可转 换债 券和一 级市 场股 票进 行权 益类投 资, 投资 非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股票 、 权证 等) 的比 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 具体比 例取 决于 组合 的总 体资产 配置 策略 和权益 类市 场中 的投 资机 会。 (1 )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可转 换债券 ( 包括 可分离 交易 品种 ) 间 接投 资权证 , 可 持有股 票派 发或可 转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的权证 ,但 持有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净值 的3% 。可 转换 债券实 际上 是 普通公 司 ( 企业 ) 债 券和 认股权 证的 合成 品; 转股 价为权 证的 行权 价, 权证 的数量 为转 股比 例,而 转 股 期限 即为 权证 的期限 。 本基金 对可 转换 债券 权证 部分发 行主 体的 基本 面、 标的股 票的 价格 和转 换条 款 (包 括回 售和赎 回等 ) 深入研 究分 析, 利用 期权 估值模 型对 权证部 分进 行估 值; 同时 对其债 券部 分 根 据固定 收益 分析 方法 进行 估值 ; 在 考虑 组合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基础 上选 择相 对投 资价值 较高 的 可转换 债券 投资 。 在转股 期限 内, 本基 金密 切监视 所投 资可 转债 权证 的目标 股票 的基 本面 和价 格, 并 选择 适当时 机出 售一 级市 场购 入的股 票、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后的 股票 或售 出可 分离 交易的 权证 , 在 控制组 合波 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获 取额 外的 权益 增值 。 (2 ) 一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策 略 本 基金 认为 股票 一 、 二 级市 场之间 存在 一定 的价 差是 是受股 票发 行政 策 、 市 场供 求环境 、 上市公 司发 展预 期与 发行 定价策 略等 多种 因素 影响 的一种 市场 现象 。 在 特定 的市场 阶段 , 部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分上市 公司 股票 发行 与上 市过程 中存 在低 风险 的投 资机会 。 本基金 在考 虑本 金安 全的 基础上 , 通过 分析各 阶段 的股票 发行 政策 、 市 场供 求环境 、 上 市公司 发展 预期 与发 行策 略, 并对 拟发 行股票 的内 在价值 、 上市 后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以及 认 购拟发 行股 票的 锁定 期、 中签率 、认 购收 益率 进行 分析和 预测, 在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范围 内 制定和 实施 拟发 行股 票认 购策略 ,并 于锁 定期 后在 控制组 合波 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择 时出 售 , 以增强 基金 资产 的收 益率 水平。 (五) 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内 容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发展 状 况、上 市公 司的 经济 运行 状况; 3 )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产 业政 策; 4 )证 券市 场政 策环 境、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 、投 资者 状况; 5 )投 资品 种的 预期 收益 率 和风险 水平 ; 6 )影 响证 券市 场未 来走 势 的其他 因素 。 (2 )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来 源 决策依 据主 要来 源于 研究 团队定 期或 不定 期的 宏观 经济分 析报 告、 证券 市场 分析报 告 、 行业分 析报 告、 上市 公司 研究报 告以 及个 券研 究报 告等。 上述 报告 综合 了内 外部研 究 成 果 。 (3 )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用 途 投资决 策依 据主 要用 于资 产配置 策略 、 固 定收 益类 投资策 略、 权益 类投 资策 略等投 资决 策,最 终决 定证 券具 体的 交易行 为。 2 、投 资决 策机 制 (1 ) 决策 架构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制 定基金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投资原 则 、 投 资目标 及整 体资产 配置 策略 和风 险控 制策略 , 并对 基金经 理进 行授权 。 基金 经 理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授 权范围 内行 使投 资管 理权 限。 (2 ) 决策 支持 “ 研究决 定投 资” 是 本基 金的 投资原 则 。 公 司所 有的 投 资决策 建立 在科 学 、 客 观 、 充 分和 独立的 研究 的基 础上 。 研 究为投 资决 策提 供依 据, 为投资 组合 构建 提出 建议 , 为 重大 突发 事 件提供 评估 意见 和决 策建 议。 3 、投 资管 理流 程 (1 ) 研究 团队 充分 利用 外 部和内 部的 研究 资源 提供 研究成 果 ,挖 掘投 资机 会 ,为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基 金投 资组 合管理 提供 研究 依据 。 (2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或不定 期召 开会 议 ,依 据 研究团 队及 基金 经理 提交 的各类 研 究报告 、 投资 策略或 组合 方案 , 以 及 风 险管理 团队 提供的 风险 监测 指标 等, 制定基 金的投资 原则 、 投 资目 标及整 体资 产配置 策略 和风 险控 制策 略。 如遇 重大 事项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及时 召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 议。 (3 )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的授 权范 围内 , 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定 ,参 考 风 险管理 团队 的建 议和 市场 销售团 队适 时提 供的 申购 赎回预 测 , 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方案并 组织 实 施。 超过 基金 经理权 限的 , 经 履行 批准 程序后 实施 。 每 位基 金经 理可配 备若 干名基 金经 理 助 理协助 其开 展工 作。 (4 ) 本基 金实 行集 中交 易 制度 。基 金经 理将 指令 下 达给交 易团 队 ,由 交易 团 队交易 主 管分配 给交 易员 完成 交易 指令的 执行 。交 易团 队同 时承担 一线 风险 监控 职责 。 (5 ) 投资 风险 管理 团队 由 风险管 理 团 队和 监察 稽核 团队组 成 , 风 险管 理 团 队 定期或 不 定期地 对基 金投 资风 险进 行评估 ; 监 察稽 核团 队对 基金投 资的 合规 性进 行日 常监控 ; 风 险 管 理 委员 会根 据 投 资风 险管 理 团队 提供 的报 告及 市场 变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评 估 , 并 提 出风险 防范 措施 。 (6 ) 基金 经理 根据 证券 市 场变化 、 基金 申购 、赎 回 现金流 情况 以及 各种 风险 的监控 和 评估结 果对 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7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有 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实 际 需要调 整上 述投 资流 程。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中债综合 指数 中债综 合指 数是 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是以2001 年12 月31 日为基 期, 基点为100 点, 并于2002 年12 月31 日起 发布 。 中 债 综合指 数的 样本 具有 广泛 的市场 代表 性, 涵盖主 要交 易市 场 ( 银行 间市场 、 交 易所 市场 等) 、 不同 发行 主体 ( 政府、 企业等 ) 和 期限 (长期 、 中 期、 短期 等) , 能够很 好地 反映 中国 债券 市场总 体价 格水 平和 变动 趋势, 适合 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由 于本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中 所使 用的 指数 暂停或 终止 发布 、 市场 中有 更科学 客 观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外部 投资环 境或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等 情形 发生 , 本 基金 的 管理 人可 以在 与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适 当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 低风 险品 种。 本基 金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 和混合 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等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 债券 等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浮动利 率债 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 大额 存单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非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股票 、 权 证等)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的20%, 且现 金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5% ; (2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3 )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5 ) 本基 金持 有全 部权 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3%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7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8 ) 本基 金持 有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 超 过该权 益 人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的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 含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 使本 款前 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一 ) 基金 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资 、融 券。 (十二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2012 年7 月16 日复 核了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1 、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2,027,846.04 5.40 其中: 股票 12,027,846.04 5.4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03,114,486.28 91.22 其中: 债券 203,114,486.28 91.22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15,109.90 0.64 6 其他各 项资 产 6,112,670.97 2.75 7 合计 222,670,113.19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5,268,456.90 2.88 C 制造业 4,435,386.97 2.43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C0








食品、饮 料 - - C1





纺织、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家 具 - - C3








造纸、印 刷 - - C4 石油、 化学 、 塑 胶、 塑料 6,910.00 0.00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 金属 - - C7








机械、 设备 、 仪表 4,428,476.97 2.42 C8








医药、生 物制 品 - - C99








其他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324,002.17 1.27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2,027,846.04 6.58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028 中国石 化 836,263 5,268,456.90 2.88 2 002560 通达股 份 244,065 3,556,027.05 1.94 3 601886 江河幕 墙 129,183 2,324,002.17 1.27 4 601908 京运通 111,424 872,449.92 0.48 5 002641 永高股 份 500 6,910.00 0.00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4 、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43,000.00 5.4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43,000.00 5.49 4 企业债 券 165,314,154.93 90.39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7,757,331.35 15.18 8 其他 - - 9 合计 203,114,486.28 111.06 5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22020 09 复 地债 300,000 31,335,000.00 17.13 2 098062 09 昆 明滇 投债 300,000 30,030,000.00 16.42 3 122927 09 海 航债 267,510 27,483,977.40 15.03 4 122021 09 广 汇债 219,000 23,411,100.00 12.80 5 1080039 10 临 沂城 投债 100,000 10,184,000.00 5.57 6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出现 本报告 期内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2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股票 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0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40,075.1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984,068.19 5 应收申 购款 188,527.6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112,670.97 (4 )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3002 工行转 债 9,839,617.20 5.38 2 110018 国电转 债 6,725,706.00 3.68 3 110015 石化转 债 5,980,612.60 3.27 4 125887 中鼎转 债 2,979,762.89 1.63 5 129031 巨轮转2 1,033,120.66 0.56 (5 )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未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 说 明书。 1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至2012 年6 月30 日, 本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表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0.00% 0.00% 0.04% 0.00% -0.04% 0.00%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0.36% 0.21% 2.05% 0.07% 8.31% 0.14%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07% 0.19% 5.33% 0.08% -6.40% 0.11%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5.61% 0.18% 3.00% 0.07% 2.61% 0.1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15.31% 0.20% 10.76% 0.07% 4.55% 0.13%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 (2009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 托 管人 保管。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属基 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三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转换 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定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定 公允价 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 估值办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始 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当 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 )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3 、权 证估 值: (1 )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采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 按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5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 (含第4 位) 内 发生 差错 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 四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同时 遵循 下列原 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 收益 每 年度内 最多 分配12 次, 每 次基金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的60% ; 4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期末 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 的时间 不 得超过15 个工 作日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6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三 个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 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十五 、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 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 费用;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7%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的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 (3 ) 本 条第 ( 一) 款第3 至第9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 算公 式、 收取 方式 和使用 方式 详见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章。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的费 率水 平、计 算公 式、 收取 方式 和使用 方式 详见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章。


3 、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用的 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 和使用 方式 详见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 章。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律师 费和 会计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六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2 日 内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十七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 过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 日起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公 告的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60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3 、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 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议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投 资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十八、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素 、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会产生 波动 , 从 而对 本基 金投资 产生 潜在 风险 ,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 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险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宏观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 化。 本基 金投资 于证 券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直 接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 润,导 致证 券价 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进而 影响 着本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 4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 付本 息以 及回 购到 期后可 能由 于市 场利 率下 降而导 致资 金再 投资 的收 益率低 于 原来利 率, 因此 基金 面临 再投资 风险 。 5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的 购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6 、公 司经 营风 险 公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基 金所 投资 的证 券对 应的公 司经 营不 善, 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 无 法偿还 债券 本息的 风险 加大 , 导 致基 金投资 收益 下降 。 公 司经 营还可 能出 现 难 以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本基 金可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减少 这种非 系统 性风 险, 但并 不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险 。 (二)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三) 管理 风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 会影响 其 对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也 会影 响基金 的 收益水 平。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四)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指由 于资 产变现 难易 程度 而导 致的 基金收 益率 变动 。 本基 金资 产规模 将 随着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而不 断波 动。 若由于 基金 投资 者的 连续 大量赎 回,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利 影响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信息 技术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六) 本基 金特 有的 投资 风险 1 、基 于投 资范 围的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无 法 完全规 避发 债主 体特 别是 企业债 、公 司债 的发 债主 体的信 用质 量变 化造 成的 信用风 险; 2 、本 基金 虽不 直接 从二 级 市场购 入 股 票 ,但 可通 过 一级市 场参 与股 票 、可 转 换债券 等 参与权 益类 投资 , 持 有因 此而获 得的 相关 证券 。 这 些证券 在本 基金 流通 受限 期间如 无法 上市 交易, 导致 本基 金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3 、 本 基金 参与 低风 险权 益 类投资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的20 %, 这虽 然提 升 了预期 收 益水平 ,也 增加 了一 定的 预期风 险水 平。 (七) 其他 风险 1 、因 战争 、 自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等机 构 无法正 常 完成基 金申 购、 赎回 等工 作而产 生的 风险 等。 2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者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 、(3 ) 项规 定清 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 年 以上。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1 )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二 座第十 七层01-04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文学 成立日 期: 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字[2003]3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元 存续期 间:50 年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定期 定额投 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 购费 、 申 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在 本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 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或 选择 、 更换 基金 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 办理 基 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 券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 资于 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3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同及 其 他相关 资料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 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2 、基 金托 管人 (1 )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 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币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营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3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 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8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9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 同的约 定,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的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财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 益。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活 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 机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由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3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 调高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 率; (5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9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10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变 更基金 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 回 费率或 变 更 收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 下同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5 、通 知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2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 召开前3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 内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 送达 时 间 和地 点;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8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 含50% ,下 同)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或/ 和基 金管理 人 (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督 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 集人 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4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 以上 ; (5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登记 结算 机构记 录 相 符 ; (6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 事项。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①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②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机 构 名称 ) 、 身份证 号码 (或 营业 执照 号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委 托人姓 名 ( 或机 构名称 )等 事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 聘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 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8 、表 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 通过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或 终止 基金 合同应 当以 特别 决议 通 过方 为有 效。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 意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9 、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人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指 定 )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担 任监票 人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不出 席或 不配合 的, 不影 响表 决的 效力;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如 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人 在监 督人 派出 的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不影响 表决 的效力 , 大会 召 集人可 自行 授权3 名 监票 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10、 生效 与公 告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基 金法 》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2 日 内,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与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4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四) 争议 的处 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本 基金 合 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 商方式 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管理人” )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文 学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 [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50 年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10 月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 债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对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 (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包 括国 债 、金 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 浮动利 率债 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大额 存单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非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股票 、 权 证等)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的20%, 且现 金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5% ; 2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3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5 )本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7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8 )本 基金 持有 全部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超 过 该权益 人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 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 理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 )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为 对基 金禁 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 的公司 名单 ; (4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厚 、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银 行间 现券 买卖 ,买 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2 )银 行间 回购 交易 ,正 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3 )如 遇特 殊情 况无 法按 照 以上方 式执 行交 易 ,基 金 经理需 履行 内部 审批 程序 后方可 执 行。 (6 )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 一) 、( 二) 款的 监督 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 协议的 规 定,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改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 律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于 :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 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 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若只 有一份 正本 原件 的,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至 少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 应符 合 《基 金合同 》 、 《证 券投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在 盖章 后以传 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 、 当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 处 理 。 6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以下原 则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 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 进行分 配。 7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 双方 经 协商未 能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对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 上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均以电 子文 档方 式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 一)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查 询 等业务 外,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msfunds.com.cn ) 享受 网上 交易 服务。 具体 业 务规则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 ( 二) 网上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外 , 还可 通过基 金 账号或 者身 份证 号码 和查 询密码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客 户 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账 户查 询、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多项 在线 服务 。 ( 三) 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1 、每 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 人可在T+2 日后 通过 销售 机构的 网点 查询 和打 印确 认单。 2 、 在 基金 管理 人 能 获取 准 确的邮 政地 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提 下 , 每 季度 结束 后15 个工 作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本季 度内有 交易 的投 资人 寄送 纸质对 账单 。 3 、 每 年度 结束 后20 个 工作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 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纸质 年度对 账 单。 4. 基金 投资人 可根 据个 人 需要 , 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电话 、 网站 、 电 子邮 件 等方式 取消 或恢复 对纸质 账 单寄 送服 务。 ( 四) 免费 信息 定制 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拨 打电 话、 发送邮 件 、 网 站上预 订等 方式免 费定 制信 息, 基金 管理人 可 通 过邮件 等方 式向 投资 者发 送所定 制的 信息 。 可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 基金份额 净 值、 基金 交易 确 认、 电 子账 单、 基金 视窗 、基金 理财 刊物 、基 金公 告等信 息。 ( 五) 在线 客服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通过 “在 线客 服 ”进行 业务咨 询或 留言 。 在 线客 服 提供基 金产 品信 息查 询、 基 金业务 咨询 、 服 务投 诉和 建 议等服 务。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上午9 :00-11 :00 ,下午13 :00-17 :00。 ( 六)客 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品 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每周 五天 , 每天 不少 于8 小时的 座席 服务 , 投资 人 可通过 该 电话 查 询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及获 得其 他 业 务咨 询、服 务投 诉 、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 七)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所 提供 的服 务提出 建议 或投 诉( 具体 渠道见 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 原则上 当日 回复 , 不 能 当 日回复 的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回复 。对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于非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 原则上 在顺 延的 第一 个工 作日回 复 ,不 能及 时回 复 的, 在3 个 工作 日内回 复。 ( 八) 服务 联系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 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 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 :400-8888-668 ( 免长 途费 ) 传真: (0755 )82990631 信件邮 寄地 址 : 深 圳市 福 田区 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 广场一 期 第 二座17 楼 摩 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客户 服务 中心 邮编:518048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万 和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2-01-04 2 本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 中 信 证 券( 浙江) 为代销机 构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2-01-11 3 本 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 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2-01-17 4 本基金 2011 年 4 季度 报 告 《证券 时报 》 2012-01-20 5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东 方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2-02-07 6 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1 年第 2 号) 《证券 时报 》 2012-02-10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7 本 公司关于中国银行直销账 户银行 账户 信息 变更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2-02-23 8 关于本公司 对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持有的 09 广汇 债进 行估 值 调 整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2-02-28 9 本基金 2011 年年 度报 告 《证券 时报 》 2012-03-26 10 本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2-03-30 11 关于 本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国泰君安证券自 助 式 交 易 系统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2-04-06 12 本基金 2012 年 1 季度 报 告 《证券 时报 》 2012-04-23 13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深 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参与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2-06-05 14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杭 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2-06-08 15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2-06-20 16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 参 与 交 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2-06-28 17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 信银行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2-06-28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代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投资者 可在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 载 招募说 明书 。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本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8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