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添富多元债A(470010)

添富多元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0 
 
 
 
汇添富 多元收益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汇添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17 十一、基金费用 ......................................................................................................................... 1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0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1 十五、禁止行为 ......................................................................................................................... 2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1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22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2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24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 24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是 一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成 立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责 任 公司,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一家 依照 中国 法律 合法 成 立并 有效 存续 的银 行,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拟担任汇添富多元 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管 理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拟 担任 汇添 富多 元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 托管 人; 为明确汇添富多元收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 权利义 务关系 ,特 制订 本协 议。 一、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汇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99 号 震 旦大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潘鑫 军 成立时 间:


2005 年2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1 亿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基 金管 理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原 则和解 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与 《 汇添富 多元 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 金 合 同 》”) 订立 。 (二) 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 确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汇添富 多 元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管理 人之 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投资运作、 净 值 计算、 收益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 利、 义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 议 。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三、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人的业 务 监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各 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上述 投 资范 围对 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 央 行票 据、公 司债 、企 业债 、可 转换债 券、 可分离 债券 、短 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资 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定期 存款 及协 议存 款)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本 基金可 投资 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 持有 可转债 转股 所得的 股票、因 所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以 及因投 资可 分离 债券 而产 生的权 证 , 也 可直接 从二 级市 场 上买 入股 票和权 证。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 (1)本 基金投 资于固 定收 益类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权 益类 资产 ( 包括 股票 、 权 证,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权益 类品 种) 的投 资比例 合计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20% ;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2)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3)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基金 托 管人 项下 义务仅 限于 监管 由其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管理 人所 管 理全 部基 金的投 资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制) ; (4 ) 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额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基金 托 管人 项下 义务仅 限于 监管 由其 担任 基金托管 人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全 部基 金的投 资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制)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其 规定 ; (6)现 金或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5%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基金 托管 人项 下义务 仅限 于 监管由 其担任 基金托管 人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 全部 基金的 投资符 合上述 比例 限制)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 别为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在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8)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9)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比例限制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 理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或投 资不 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 其规 定。 3、为对 基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易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4、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其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市场 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 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 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定 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具 体的 交 易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 一) 、 ( 二) 款 的监督 和核 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法 律法 规的规定 、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 改正 。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 照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度等。 四、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 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五、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入 账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1、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明书决定停止 基金发 售时,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法定期 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进 行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2、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基金 的银 行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符 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 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五)基 金证 券账 户、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 托管人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 金在内的全 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 证券投资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 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银 行报 备。 (七)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 凭证 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六、指 令的发 送、 确认 及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 事先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书 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 知 ” ) , 载明基金 管理人 有权发 送指令 的人 员名单 (以下 称“指 令发 送人员” )及各 个人 员的权 限范围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预 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的授权通知 应加盖 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 授权签字 人签署 , 若由 授权签字 人签署 , 还 应附 上法定 代表 人的授 权书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权 通 知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后以电话 确认 。 3、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授权通知及其 更改负 有保密义务,其内 容不得 向指令发 送人员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 披露 、泄 露。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作 基金财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投资 指 令。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 知”确 定的指令发送人员 代表基 金管理人用加密传 真的方 式或其他 双方确 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对于 指令 发送 人员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撤 销或 更改 对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并且 基金 托管人 已收 到该 通知 , 则 对于 此后该 指令 发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 指令 , 或 超权 限发 送的指 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任 。 2、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在 其 合法 的经 营权 限和 交易 权 限内, 并依 据 相关 业务 规 则发 送指 令。 指令 发出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 受指令 时,应对指令的要 素是否 齐全、印鉴是否与 授权通 知相符等 进行表 面真 实性 的检 查, 对合法 合规 的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不 合理 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易结 束后将银行间同业 市场债 券交易成交单经有 权人员 签字并加 盖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 时, 应为 基金托 管人 执行 指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时 所必 需的时 间。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 足够的 执行 时间 , 致使 指令 未能及 时执 行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要 素错误 、 无 投资 行为 的指 令、 预 留印 鉴错误 等情 形。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误 时, 有权 拒绝执 行 ,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改 正。 对基金 管理 人更 正并 重新 发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确认 后方 能执 行。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者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应当不 予 执行, 并立 即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要 求其 变更 或撤 销相关 指令 , 若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发出上 述通 知后 仍未 变更 或撤销 相关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拒绝 执行 ,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应 确保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余 额 , 确保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有足 够的证 券余 额。 对超 头寸 的指令 , 以 及超 过证 券账 户证券 余额 的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正确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致使 本基金 的利 益受 到损害 , 基 金托管 人应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除 此之 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指 令对 基 金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七)被 授权 人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知 的内容 进行 修改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名 单的修 改 , 及/或权 限的 修 改) , 应当 至少提 前1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修 改授 权通 知的文 件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签字 人签署, 若由 授权 签 字人 签署 , 还应 附上 法 定代表人的授 权书。基金 管理人对授权 通知的修改 应当以加密传 真的形式发 送给基金托 管 人, 同时 电话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变 更通知 后应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确认。 基金 管理人 对授 权通 知的 内容 的修改 自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后 于通 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起生 效。 基 金 管 理人 在此后 3 个 工作 日内将 对授 权通 知修 改的 文件原 件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七、 交易 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1、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 准: (1)资 金雄 厚, 信誉 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 ,经营 行为规范,最近一 年未因 重大违规行为而受 到有关 管理机关 的处罚 。 (3)内部管理规范 、严格 ,具备健全的内控 制度, 并能满足本基金运 作高度 保密的要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求。 (4)具备基金运作 所需的 高效、安全的通讯 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 基金进 行证券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研究实力较强 ,有固 定的研究机构和专 门研究 人员,能及时、定 期、全 面地为基 金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 业情 况、 市 场走 向、 股票 分析 的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并能 根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2、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 营机 构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基金 管理 人与 被选择 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 订委 托协 议,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委 托协议 (或 交易 单元 租用 协议) 的原 件及 时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3、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专 用 交易 单元 的号 码、 券商 名 称、 佣 金费率 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更 情况 ,其 中交易 单元 租用 应至 少在 首次 进行 交易的 10 个工 作日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交易单 元退 租应 在次 日内 通知到 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发 生的所有场内、场 外交易 的清算交收,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办理 。 2、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基 金资金 透支、超买或超卖 等情形 的,由责 任方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基 金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 情形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基 金无法 按时支付清算款时 ,责任 方应对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在交收 日 (T+1 日)10: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于 交 易所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如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 托管人在执行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 银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赔偿。 基金 管 理人 在发 送 划款 指令时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应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 。 对于 要求 当天 到 帐的 指令, 应在 当天 15:00 前发 送; 对于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 账,则 指令 需提 前2 个工 作小时 发送 ,并 相关 付款 条件已 经具 备 。 对于新 股申 购网 下公 开发 行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网 下 申购 缴款 日(T 日)的前 一日 17:00 前 将新股 申购 指令 发送 给托 管人, 指令 发送 时间 最迟 不应晚 于T 日 上午 10 :00 时。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行 权日 15:00 前将 需要 交付的 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托 管人, 托管 人 在16:00 前 支付至 登记 结算 公司 指定 账户。 定期存 款 、 协议 存款 等存 款类业 务办 理开 户或 支取 时, 如果 存单的 存款 银行 与托管 人 同 城, 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在 支取日 前2 个工 作日 向托 管人发 送支 取指 令; 如果 存单存 款银 行与 托管人 不同 城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至 少在 支取 日前 5 个工作 日向 托管 人发 送支 取指令 。 如 遇大 额赎回 、流 动性 不足 等情 况,托 管人 尽力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存款 支取 业务 。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不合 理拖延或 拒绝 执行 。 (三)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 易 记录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进 行核 对。 (四)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T 日,投资者进 行基金 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分别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进 行核 对; 基 金管 理人 将双 方盖 章确认 的或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采用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以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的形 式传 真至 相关 信息 披露媒体 。 2、T+1 日 ,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申购 份额 、 赎 回金 额及 转换份 额, 更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据 库; 并将 确认 的申购 、 赎 回及转 换数 据向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传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确认 数据 进行 账务处 理。 3、基金 托管 账户 与“ 基金清 算 账户 ”间 实行 T+2 日 清算。 4、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 清算账户”间的资 金清算 遵循“净额清算、 净额交 收”的原 则, 即 按照 托管 账户 当日 应 收资金 (包 括申 购资 金及 基 金转换 转入 款) 与托 管账 户 应付额 (含 赎回资 金、 赎回 费、 基 金转 换转出 款及 转换 费) 的差 额 来确定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或净应 付额 , 以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 在净 额 交收 日, 当存在 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将 托 管 账 户 净应 收额在 16:00 前从 “基 金清 算账 户” 划到基 金 托管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在资 金到 账后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账务 处理 ;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 净应 付额 时, 基金 托 管行按 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将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在 12:00 前 划到 “基金 清 算账 户” , 基金 托 管人在 资 金划 出后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账务处理 。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5、基金管理人未能 按上款 约定将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 全额、及时汇至基 金托管 账户,由 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该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 未能按上款约 定将托管账 户净应付额 全 额、及 时汇 至“ 基金 清算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 6、基金管理人应将 每个开 放日的申购、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传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时 划付 赎回 款项 。 八、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证 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以 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 以双方 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 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 规定处理。 6、除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另 有约定 外,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据 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 承担责 任。 若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算的净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 任。如 果上 述错 误 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已 各自 承担 了 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 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 还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发 现存在 不 符, 双 方应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 招 募说 明书 在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完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 了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予以 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 将复 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 共 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一 致以 基 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托 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九、基 金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1、基 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该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利 润按收 益分 配方 案确 定 的分 配比 例和 金额 根 据持 有该基 金份 额的 数量 按比 例向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分配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采用 收 益分 配基准 日资产 负债 表中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 的 孰低 数。 2、收 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收 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2、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收 益分 配日之 前将 其制定 的 收益 分配方 案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应 于收 到收 益分配 方案 后完 成对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复核, 并将 复核 意见 书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复核 通过 后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收益 分配方 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并及 时公告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 于 收益 分配 日之 前就 收益分 配方 案达 成一 致,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将 收益 分配方 案及 相关 情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况 的说 明提 交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 上述 文件 提交 完毕之 日起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利 对外 公告 其拟订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且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实施 该 收益分 配方 案, 但有 证据 证明该 方案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的除 外。 3、基 金收 益分 配可采 用现 金红利 的方 式, 或者 将现 金红利 按除权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 净值 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的 方式 (下 称“ 再投资 方式 ” ) , 投资 者可 以选择 两种 方式 中 的一种 ;如 果投 资者 没有 明示选 择, 则视 为选 择现 金红利 的方 式处 理。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和提 供的现 金红 利金 额的 数据 ,在红 利 发 放日 将分 红资 金划 入基金 管理 人指 定账 户。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转购 基金 份额,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当 进行 红利再 投资 的账 务处 理。 十、基金 信息 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除为履行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所必要 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目 的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的 基金 的信息 , 并且 应当将 基 金的 信 息限 制在为 履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 该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 内。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为遵守和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 等监管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 应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本基金信息披露 的所有 文件,包括《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 期报告 、临时报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及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 会计报告必须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4、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 称“网 站” )等 媒介 进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定 报刊 和 网站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5、 信息 文本 的存 放与 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 招募说 明书、定 期报告 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并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查 询和 复制 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 为文 本存 放、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查询 有关 文件 提 供必 要的 场 所和其 他便 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 导致基金 信息 的暂停 或延 迟披露的 (如 暂停披 露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采 取补救 措施。不 可抗 力等情 形消 失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恢复 办理 信息 披 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于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60 日 内、 每个 会计 年度 结束后 90 日 内在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及 年度 报告 中分别 出具 托管 人报 告。 十一、 基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0.7% ÷ 当年 天数 H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 计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3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 基金 管理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人。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收 款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如需 要变 更 此账 户, 应提 前10 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款 账户 变更 通知。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 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托管 人。 (三)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 务费 率为 年费率 0.4% 。 在通常 情况 下,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0.4%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4%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计 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 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 务费 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 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等各项费 用。 (四) 经双方 当事 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可酌 情调 低该 基金 管理费 率、 托管费 率和销 售服 务费 率。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五 )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和 销售 服务费 之外 的其他 基金 费用 ,应 当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执行 。 (六 ) 对于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 (包 括基 金费 用的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支 付方 式等) 的基 金费 用, 不得 从任何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十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记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4、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 年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半 年度 结 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 关的 名册 生 成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金 托 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存 (一)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基金托管 人应 保存基 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保存期限 为 15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年。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各 自保 存的 文件 和档 案 履行 保密义 务。 十四、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的更换


( 一) 基金 管理 人 职责 终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并 与新 任基 金 管理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金 托管 人应 给予 积极 配 合, 并与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与 新任 基金托管 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 托管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十五、禁 止 行为 (一) 《 基金 法》 第二 十条、 第 三十 一条 禁止 的行 为。 (二) 《基 金法 》第 五十 九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十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十七、 违约责 任和 责任划 分 (一) 本 协议 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因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四 ) 因 不可 抗力不 能履 行本协 议的 , 根据不 可抗 力的影 响 , 违 约方部 分或 全部免 除 责 任,但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五) 当事 人一 方违 约,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六)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 但本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七) 为明 确责 任, 在 不 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 规定 的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2、指令下达人员在 授权通 知载明的权限范围 内下达 的指令所导致的责 任,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即 使该 人员 下达 指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实 际授 权 ( 例如 基金 管理人 在撤 销或 变更授 权权 限后 未能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


3、 基金 托管 人未 对指 令上签 名 和印 鉴与 预留 签字 样本 和 预留 印鉴 进行 表面 真实 性 审核 ,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4、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基金财 产(包 括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5、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对其 应收取的管理费数 额计算 错误的责任。如果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相应 责 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对基 金托管人应收取的 托管费 数额计算错误的责 任。如 果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相应 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 不能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业务 规则 及时 清算 的, 由责任 方 承担 由此 给 基金 财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受损害 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 若 由于 双方 原因 导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业 务规 则 及时清 算的 ,双 方应 按照 各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8、在资金交收日, 基金资 金账户资金首先用 于除新 股申购以外的其他 资金交 收义务, 交收完 成后 资金 余额 方可 用于新 股申 购 。 如 果因 此资 金不足 造成 新股 申购 失败 或者新 股申 购 不 足,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如基金份 额持 有人因 此提 出赔 偿要 求, 相关法 律责 任 和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八、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 定。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方 当事 人的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 字人 签字 并 加盖 公章,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 二) 本 协 议自 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 议的 有 效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本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双方 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 四) 本协 议正 本一 式陆份 , 协 议双 方各 执贰 份, 上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各壹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二十、 托管协 议的签 订 见签署 页。 (以下 无正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