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添富多元债A(470010)

添富多元债: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汇添富 多元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摘要 
 
 
 
 
 
 
 
 基金管理 人: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2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的权 利、义 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 金投资 者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 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3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 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 申请并 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 起,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利润; 7)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4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5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以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9)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6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 成,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授 权的代表可以出席大会, 并在授权范围内代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提高 销售服 务费率 ,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或单独 或 合计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大会的; (11)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 低基金 管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 率、销 售服务费 以及其 他应由 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7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以外 的其他 情形。 4、《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当出 现下述 情形之 一时,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1)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3) 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 90 个工作日大于 90% 。 5、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8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6、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还 应载明 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7、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 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9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和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在两个 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直 接出具 表决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 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8、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 内容限 为本条 前述第( 二)款 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 按照以 下原则 对提案 进行审核: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0 a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 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9、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1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 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0、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为召 集人授 权出席大 会的代 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 召集 人,则监督员由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 对所投 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担任召 集人的 情形下, 如果在 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2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 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11、生效与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按照 《基金 法》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表决通 过的事 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当自 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出具 无异议 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执 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金方 式或红 利再投 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自 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3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 、最 少 2 次; 每次基 金收 益分配比 例不得 低于该 次收益分 配基准 日可供 分配利润的 40% 。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可供分 配利润以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 )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至日) 的 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 资者的 现金红 利和分红 再投资 形成的 基金份额 均保留 到小数 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 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行转 账等手 续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 (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4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 人。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4% 。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5 H =E×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 C 类基金 份额 销售 服 务费主 要用 于本基 金持 续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各项费用。 (3)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 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 五) 基金财 产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限 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 行票据、 公司债、 企业 债、 可转换 债券、 可分离债券、 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包括定期存款及协议存款)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6 定收益类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也可直接从二级 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权益类资产 (包括股票、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权益类品种)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基 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由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权益类资 产(包括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品种)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7 3)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4)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金余 额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 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基金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若 将来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发生修 改或变 更,致 使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或投资不再受上述 规定限制。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8 ( 六)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1、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净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19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 基金持 有的回 购以成本 列示, 按合同 利率在回 购期间 内逐日 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5)本 基金持 有的银 行存款和 备付金 余额以 本金列示 ,按相 应利率 逐日计 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 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20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 七) 基金合 同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基 金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提高销 售服务 费率, 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有 以下情 形之一 的,不需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销售 服务费以 及其他 应由基 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21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以外的 其他情 形。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当 出现 下述情 形之 一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1)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3 )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 90 个工作日大于 90% 。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在 六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22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2) 、3)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的 处理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要 23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 合同产 生的或与 本基金 合同有 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 议所涉 内容之 外,本基 金合同 的其他 部分应当 由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继续履行。 ( 九) 基金合 同的 效力 1、本基 金合同 是基金 合同当事 人之间 的法律 文件,应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 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 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2、本基 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 效之日 起至本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 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对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 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除上报 有关监 管机构二 份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