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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217008)

招商安本: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 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 0 1 2 年 8 月 6 日 《 关 于 核 准 招 商 安 盈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 0 1 2 ] 1 0 4 8 号 文) 核准 公开 募集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 或“ 管 理人 ” )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 招 募说 明书 》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 没有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 不保 证
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但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投 资者 提供 保
本 的保 证 , 并 由担 保人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 投 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保 本 基 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必 须自 担风 险。
投 资有 风险 , 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
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 资人 在认 购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 《 招 募说 明
书 》 。
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自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 次 , 并 于每 六个 月结 束
之 日后 的 4 5 日 内公 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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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 、基 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四 、基 金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6
六 、基 金的 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七 、基 金备 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九 、基 金的 保本 及保 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6
十 、基 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
十 五、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解 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3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5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6
十 八、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
十 九 、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6
二 十 、 《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8
二 十一 、 《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8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3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5
二 十四 、 《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6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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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等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合 同 》 ” )
编 写。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 募说 明书 》 所 载明 的资 料
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 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 招 募说 明书 》 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 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 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 《 基 金合 同 》 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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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 本《 基金 合同 》中 ,除 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招商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 指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指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担 保人 : 指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的 保 本 清 偿 义 务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的 担
保 人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担 保 人 为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或 本《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机构
保 本义 务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的 某 保 本 周 期
(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除 外) 承担 保本 偿付 责任 的机 构
《 基金 合同 》 : 指 《 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 《 基
金 合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 托管 协议 》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招 商 安 盈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 说明 书 》 : 指 《 招 商 安 盈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更新
《 份额 发售 公告 》 : 指 《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法 律法 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部 门规 章 、 地 方性 法规 、 地 方政 府规 章及 其他 对 《基 金合 同 》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对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基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的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 同 年 1 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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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由中 国证 监会 公布 并 于 2 0 0 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公 布 并 于 2 0 0 4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中 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本 《 基 金 合 同 》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 国银 监会 : 指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 指 受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投 资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个 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 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依 《 招 募 说 明 书 》 和 《 基 金 合 同 》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投资 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第 八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 决的 会议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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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售机 构: 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直 销机 构: 指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 销机 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 代 为办 理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 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基 金募 集期 : 指 《 基 金 合 同 》 和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限 ,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存 续期 :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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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本周 期: 指 本基 金的 保本 期限 。 本 基金 原则 上 每 3 年 为一 个保 本周 期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为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至 3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的期 间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 《 基 金 合 同 》 中 若 无 特 别
所 指, 保本 周期 即为 当期 保本 周期
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为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其 后 保 本 周
期 起始 日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为 准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 基 金 合 同 》 中 若 无 特 别 所 指 即 为 当 期 保
本 周期 届满 日
持 有到 期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一 直 持 有 其 所 认 购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至 当 期 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的 行为
过 渡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的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不 含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至 下
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之前 不超 过 3 0 天 的一 段期 间
过 渡期 申购 :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在
过 渡 期 内 投 资 者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视 同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折 算日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
即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 基 金 合 同 》 中 若 无 特 别 所 指 ,
折 算日 即为 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的 前一 工作 日
基 金份 额折 算 : 在 折 算 日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持 有 人 在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元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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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的投 资金 额: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进 行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及 过渡 期申 购费 用之 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的, 其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认 购保 本金 额 : 基 金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过 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 基 金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产 净值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金 额:
根 据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即 指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到 期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公 告 指 定 的 一 个 期 间 。 在 此
期 间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 转
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保 本: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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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保 本 义 务 人 根 据 当 期 有 效 的 《 基 金 合 同 》 或 《 风
险 买断 合同 》的 约定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保 证: 指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保 证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该差 额即 为保 本差 额 ) , 保 证期 限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起
六 个月
保 证合 同: 《 基 金 合 同 》 中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担 保 人 签 署 的 《 招 商 安 盈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证 合同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在 形式 :
指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是
否 发生 变化 ,对 本基 金的 类别 所做 的变 更
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担 保 人 、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资 质 要 求 、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担 保 人 、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同 意 为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与 本 基
金 管理 人签 订 《保 证合 同 》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 , 同 时本 基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具 体 起 讫
日 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日 : 指 公历 日
月 : 指 公历 月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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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的开 放日
T + n 日 : 指 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n 指 自然 数
开 放日 : 指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交 易时 间: 指 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 时间 段
认 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 购: 指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投 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及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如 无 特 指 , 则 不 包 括 根
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处 理 规 则 在 限 定 期
限 内进 行的 过渡 期申 购
赎 回: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 基 金 合 同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间 的 转
换 行为
转 换转 入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 换转 出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金 )的 行为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变 更 所
持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巨 额赎 回: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 0 %
元 : 指 人民 币元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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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部分 的孰 低数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及 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 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他 媒体
不 可抗 力: 指 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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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设 立日 期: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 1 亿 元
法 定代 表人 :马 蔚华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6 3 5 1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7 6 9 7 4
联 系人 :曾 倩
股 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 2 0 0 2 ] 1 0 0 号 文批
准 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荷 兰投 资 )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 远
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 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公 司的 注册 资本
金 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 R M B 1 0 0 , 0 0 0 ,0 0 0 元 )增 加为 人民 币二 亿一 千万 元( R M B 2 1 0 ,
0 0 0 , 0 0 0 元 ) 。2 0 0 7 年 5 月 2 2 日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 由中 国证 监会 批复 同意 ,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受 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
公 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 的公 司 1 0 % 、1 0 % 、 1 0 % 及 3 . 4 % 的 股权 ; 公 司外 资
股 东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受 让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的 公 司 3 . 3 %
的 股权 。 目 前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股权 结构 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有公 司全
部 股权 的 3 3 . 4 %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的 3 3 . 3 %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兰 投资 )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的 3 3 . 3 % 。
公 司主 要中 方股 东招 商银 行成 立于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 业务 以中 国市 场
为 主 。 招 商银 行于 2 0 0 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 股 票代 码 : 6 0 0 0 3 6 ) 。 2 0 0 6 年 9
月 2 2 日 , 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 (股 份代 号 : 3 9 6 8 ) 。 目 前 , 招 商银 行注 册资 本为
人 民币 2 1 5 . 7 7 亿元 ,总 资产 超过 人民 币两 万亿 元。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 招商 局旗 下金 融企 业 , 经 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为 拥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 2 0 0 9 年 1 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 0 0 9 9 9 ) 。
公 司外 方股 东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兰 投资 )是 I N G 集 团的 专门 从事 资产 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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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业 务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 I N G 集 团 是 全 球 最 大 的 多 元 化 金 融 集 团 之 一 , 在 2 0 1 0 年 《 财 富 》 杂
志 5 0 0 强 排名 第 1 2 位 , 投 资业 务遍 及 3 3 个 国家 。
公 司本 着 “ 诚 信、 融合 、创 新、 卓越 ” 的 经营 理念 ,力 争成 为客 户推 崇、 股东 满意 、 员
工 热爱 ,并 具有 国际 竞争 力的 专业 化的 资产 管理 公司 。
( 二) 目前 所管 理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本 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管理 二十 六只 基金 , 其 中封 闭式 基金 一只 :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开 放式 基金 二十 五只 , 包 括 : 招 商安 泰系 列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含 招 商 安 泰
股 票基 金 、 招 商 安 泰 平 衡型 基金 、 招 商 安 泰 债 券基 金 ) 、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优 质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L O F ) 、 招商 安本 增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核 心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大 盘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招 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行 业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中 小盘 精
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Q D I I ) 、 招 商深 证 1 0 0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L O F ) 、招 商安 瑞进 取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 深 证 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招 商 安
达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优 势企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介 绍:
马 蔚华 , 男, 西 南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美 国南 加州 大学 荣誉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 1 9 8 2
年 至 1 9 8 5 年 , 在 辽 宁 省 计 委 工 作 , 历 任 副 处 长 、 副 秘 书 长 ; 1 9 8 5 年 至 1 9 8 6 年 , 在 辽 宁 省
委 办公 厅工 作; 1 9 8 6 年 至 1 9 8 8 年 ,在 中共 安徽 省委 办公 厅工 作; 1 9 8 8 年 至 1 9 9 0 年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 1 9 9 0 年 至 1 9 9 2 年 ,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计 划 资 金 司 副 司 长 ; 1 9 9 2
年 至 1 9 9 8 年 ,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海南 省分 行行 长兼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海 南分 局局 长; 1 9 9 9 年 3
月 至今 任招 商银 行行 长。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长 。
辈 利佳 ( G r a n t B a i l e y ) , 男, 澳大 利亚 阿得 莱德 大学 经济 学本 科。 1 9 7 7 年 3 月 至 1 9 9 0 年
1 2 月 , 任 职 澳 大 利 亚 财 政 部 ( 1 9 8 6 年 至 1 9 8 9 年 期 间 , 在 澳 大 利 亚 驻 美 国 大 使 馆 任 经 贸 参
赞 ) ; 1 9 9 1 年 1 月 至 1 9 9 6 年 9 月, 任 花旗 银行 ( 澳 大利 亚 ) 首 席经 济师 ; 1 9 9 6 年 1 0 月 至 1 9 9 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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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2 月 , 任 花旗 集团 资产 管理 公司 ( 澳 纽 ) 总 经理 及投 资总 监 ; 1 9 9 9 年 1 月 至 2 0 0 1 年 5 月 ,
任 花旗 集团 资产 管理 公司 ( 新 加坡 ) 总 经理 ; 2 0 0 1 年 1 1 月 至 2 0 0 2 年 1 2 月 , 任 I N G 资 产管 理
公 司 ( 澳 大利 亚 ) 机 构投 资总 监 ; 2 0 0 3 年 1 月 至 2 0 0 7 年 9 月 , 任 I N G 资 产管 理公 司 ( 澳 大利 亚 )
澳 大利 亚区 域经 理; 2 0 0 7 年 1 0 月 至 2 0 0 9 年 2 月 ,任 I N G 资 产管 理公 司 ( 迪 拜 ) 区 域经 理 ;
2 0 0 9 年 3 月 至今 ,任 I N G 亚 太资 产管 理公 司 首 席执 行官 。 现任 本公 司副 董事 长。
邓 晓力 , 女 , 高 级分 析师 。 美 国纽 约州 州立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 历 任 A T & T 任 市场 科学 决
策 部市 场分 析师 , P r o v i d i a n F i n a n c i a l 金 融公 司高 级风 险分 析师 , 花 旗银 行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 析师 。 2 0 0 1 年 1 1 月 加入 招商 证券 , 历 任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其 间于 2 0 0 4 年 1
月 至 9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 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 现 任招 商证 券副 总裁 , 分 管 财 务部 、
风 险 控 制 部 、 清算 中心 、培 训中 心 。 现 任本 公司 董 事 。
许 小松 , 男 , 经 济学 博士 。 历 任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综合 研究 所副 所长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首 席 经 济 学 家 、 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2 0 1 1 年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
郑 文 光 , 男 , 美 国 寿 险 管 理 学 会 寿 险 管 理 院 士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1 9 7 3 年
至 1 9 8 4 年 间先 后担 任美 国友 邦保 险有 限公 司香 港区 副总 裁助 理、 市场 拓展 部经 理、 副总 裁
( 营业 部 ) 等 职务 ; 1 9 8 4 年 至 2 0 0 0 年 间先 后担 任安 泰人 寿保 险 ( 百 慕达 ) 有 限公 司助 理总
经 理 、 总 经理 、 执 行董 事等 职务 ; 2 0 0 0 年 至 2 0 0 9 年 间担 任 I N G 集 团亚 太区 香港 、 澳 门地 区
总 经理 。 1 9 8 8 年 至今 担任 香港 海港 扶轮 社社 员; 1 9 9 9 年 至今 担任 香港 童军 总会 筲箕 湾区 会
会 长; 2 0 1 0 年 至今 担任 交通 康联 人寿 保险 公司 独立 董事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
陈 春花 , 女, 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教 授 、 博 导 , 南 京大 学博 士后 。 曾 任华 南理 工
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 现 任北 京大 学客 座研 究员 、 新 加坡 国立 大学 客座 教授 、 澳 洲国 立
大 学国 际管 理硕 士课 程客 座教 授 、 广 东省 企业 管理 协会 常务 理事 、 广 东省 企业 文化 协会 常务
理 事和 广东 省精 神文 明协 会理 事。 陈春 花教 授曾 先后 出任 山东 六和 集团 总裁 、康 佳集 团 、 科
龙 集团 、 T C L 集 团 、 美 的家 电 、 南 方航 空 、 广 东电 信等 公司 管理 顾问 。 讲 授课 程主 要有 《 组
织 行为 学 》 、 《 企业 文化 与跨 文化 管理 》等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
周 语菡 , 女 , 美 国加 州州 立大 学索 诺玛 分校 M B A 。 曾 先后 就职 于丸 红株 氏会 社 (美 国 )
公 司产 品部 , A n a n d a ( U S A ) 亚 洲业 务部 , 美 国 A S I 太 平洋 地区 业务 发展 部副 主任 , 美 国 i L i n k
G l o b a l 公 司高 级分 析员 以及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 2 0 0 1 年 初至 2 0 0 5 年 , 就 职于 香港 招商 局中 国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出 任 董 事 总 经 理 一 职 , 管 理 上 市 直 接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中 国 直 接 投 资 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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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K 0 1 3 3 ) 。 其 间曾 先后 出任 招商 证券 监事 会主 席 , 巨 田证 券监 事会 主席 , 巨 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董事 等职 务。 2 0 0 6 年 至 2 0 0 7 年 ,任 职于 中集 集团 ,出 任南 美战 略发 展项 目负 责人 。
2 0 0 8 年 至 今 , 出 任 招 商 局 中 国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 H K 0 1 3 3 ) 之 董 事 及 招 商 局 中 国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董 事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张 卫华 ,女 ,会 计师 。 1 9 8 1 年 0 7 月 ― ― 1 9 8 3 年 1 1 月 ,任 江苏 省连 云港 市汽 车运 输公
司 财 务 部 会 计 ; 1 9 8 3 年 1 1 月 ― ― 1 9 8 8 年 0 8 月 , 任 中 国 银 行 连 云 港 分 行 外 汇 会 计 部 主 任 ;
1 9 8 8 年 0 8 月 ― ― 1 9 9 4 年 1 1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会 计部 主任 、证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 助理 ; 1 9 9 4 年 1 1 月 ― ― 2 0 0 6 年 0 2 月 ,历 任招 银证 券、 国通 证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总裁 助理 兼稽 核审 计部 总经 理; 2 0 0 1 年 1 2 月 ― ― 2 0 0 9 年 0 4 月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职工 代表 监事 ; 2 0 0 6 年 0 3 月― ― 2 0 0 9 年 0 4 月,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稽核 监察 总审 计
师 ; 2 0 0 9 年 0 4 月 起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合规 总监 ,现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周 松 , 男 , 武 汉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本 科 专 业 , 硕 士 学 历 。 1 9 9 7 年 2 月 加 入 招 商 银 行 , 1 9 9 7
年 2 月 至 2 0 0 6 年 6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经 理 、 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 2 0 0 6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 2 0 0 7 年 7 月 至 2 0 0 8 年 1 1 月 任招
商 银 行 武 汉 分 行 副 行 长 。 2 0 0 8 年 1 1 月 至 2 0 1 0 年 6 月 担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主 持工 作) 。 2 0 1 0 年 6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林 嘉丽 , 女, 香 港城 市大 学法 学专 业毕 业 , 香 港执 业律 师 。 2 0 0 3 年 1 月 至 2 0 0 3 年 8 月
在 澳纽 银行 中小 企业 部任 助理 经理 ; 2 0 0 4 年 8 月 至 2 0 0 8 年 5 月 在富 而德 律师 事务 所任 见习
律 师 ; 2 0 0 8 年 6 月 至今 在 I N G 投 资管 理 ( 亚 洲 ) 有 限公 司任 亚太 区法 律顾 问 。 现 任公 司监 事。
庄 永宙 , 男 , 清 华大 学硕 士 。 1 9 9 6 年 0 7 月 至 1 9 9 7 年 1 1 月 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深 圳分 行工
作 , 从 事软 件开 发工 作 ; 1 9 9 7 年 1 1 月 至 2 0 0 2 年 0 5 月 在招 商银 行总 行电 脑部 工作 , 从 事软
件 开发 工作 。 2 0 0 2 年 9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信 息技 术部 高级 经理 、 副 总监 ,
现 任信 息技 术部 总监 、公 司监 事。
路 明 , 男 ,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金 融 学 硕 士 。 1 9 9 9 年 加 入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担 任 交 易
主 管职 务 ; 2 0 0 5 年 加入 东方 基金 管理 公司 , 担 任交 易总 监职 务 ; 2 0 0 6 年 7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交易 部高 级交 易员 、首 席交 易员 ,现 任交 易部 总监 , 公司 监事 。
王 晓东 , 女 ,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南 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深 南中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
深 圳特 区证 券总 经理 助理 、巨 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副 总经 理 、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2 0 0 7 年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 0 0 7 年 9 月 至 2 0 1 0 年 3
月 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长 ,现 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赵 生章 , 男 ,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国 信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任项 目经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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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二 部副 经理 、内 核部 经理 (投 行内 核小 组负 责人 ) 、 公司 董
事 会办 公室 经理 (负 责公 司公 开发 行及 上市 等相 关事 宜 ) , 2 0 0 2 年 起参 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筹 备 , 公 司成 立后 曾任 督察 长、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陈 喆 , 男,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美 国富 兰克 林邓 普顿 基金 集团 中国 代表 ,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执行 董事 ,南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等职 ,具 有近 1 5 年 金融 证券
从 业 经 验 , 持 有 证 券 发 行 、 经 纪 和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2 0 0 8 年 2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吴 武 泽 , 男 ,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管 理 学 硕 士 ,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 从 2 0 0 0 年 6
月 开 始 在 特 华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从 事 行 业 研 究 ; 2 0 0 1 年 2 月 加 盟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负 责 数 量 分 析 、 基 金 研 究 、 系 统 开 发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 先 后 任 研 究 员 、 业 务 主 管 。 2 0 0 3
年 9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 一 直从 事数 量研 究和 模型 开发 等工 作 , 曾 任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2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介 绍
吴 昊 , 男 , 中 国 国 籍 , 华 中 理 工 大 学 工 学 硕 士 。 2 0 0 6 年 6 月 起 任 职 于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所 , 任 研 究 员 , 从 事 机 械 行 业 研 究 工 作 , 2 0 0 9 年 6 月 加 入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任 研究 所机 械行 业研 究员 。 2 0 1 0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自 2 0 1 0 年 1
月 至 2 0 1 2 年 1 月 任 高级 行业 研究 员, 自 2 0 1 2 年 1 月 至 2 0 1 2 年 4 月 任招 商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基 金 助 理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2
年 4 月 1 1 日 至今 ) 。
3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公 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 成员 组成 :总 经理 助理 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张 国强 、
总 经理 助理 兼股 票投 资部 负责 人袁 野、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总 监杨 渺、 国际 业务 部负 责人 刘冬 、
研 究部 总监 陈玉 辉、 交易 部总 监路 明。
4 、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 属关 系。
(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根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4 、 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5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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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价格 ;
8 、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0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 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 2 、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得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行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行为 :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 5 ) 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 管理 人禁 止利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
( 1 ) 承销 证券 ,但 是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
票 或者 债券 ;
(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 8 ) 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上 述 禁 止 行 为 中 的 ( 1 ) - ( 6 ) 项 为 引 用 当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禁
止 性规 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 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 规定 的限 制。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 2 )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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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 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
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 8 )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1 0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务 ,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 内容 。
6 、 基金 经理 承诺
(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谋 取最 大利 益;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
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六) 内部 控制 制度
1 、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 立性 原则 、相 互制 约原 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体 系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 个权 责分 明 、 分 工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 以 实现 对公 司从 决策
层 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监 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 公司 章程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 、 董 事和 公司 管理 层的 行为
行 使监 督权 。
董 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 设的 专门 委员 会之 一 , 负 责决 定
公 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决 定公 司风 险管 理战
略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 审查 公司 关联 交易 和检 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 查情 况等 。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 督 察长 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 险或 隐患 , 或 发
生 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 其他 情形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 应 当及 时向 公司
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专 业委 员会 ,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 重大 问题 和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出 决策 , 并 针对 公司 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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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实 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监 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合 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 告。
各 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和 员工 最首 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在 权限 范
围 内, 对其 负责 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 控制 。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公司 规章 制度 、
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 进行 自律 。
3 、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 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 司基 本制 度、 部门 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 成。
其 中 , 公 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 内 部控 制大 纲 》 和 《法 规遵 循政 策 (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 它 们
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
公 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 核算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 业 绩评 估考 核制 度 、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和 危机 处理 制度
等 。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 公司 基本 制度 基础 上 ,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 各项 业务 的操 作进 行了 规范 。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 具体 制度 构成 ,具 体包 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 政策 、
岗 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制 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度 、 集 中交 易制 度 、 权 限管 理制 度 、 信 息
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依 据国
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 的方 法对
监 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 检查 和评 价 , 包 括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 健全 性 、 合 理性 和
有 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的 监控 工作 、
执 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法案 件等 。
4 、 内部 控制 的五 个要 素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 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
( 1 ) 控制 环境
公 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 险控 制的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 造一 个
浓 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 环境 , 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 管 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 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业 务环 节 。
( 2 ) 风险 评估
公 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行 分析 ,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 分类 ,
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 行分 析和 评估 , 找 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的 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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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 程度 。落 实责 任人 ,并 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 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 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 构控 制、 操作 控制 和会 计控 制等 。
1 ) 组织 结构 控制
各 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 责有 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 基 金投
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 营销 部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 立 、 相
互 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①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 各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 职 责
明 确 , 并 有相 应的 岗位 说明 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 对 不相 容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设 置 , 使 不同 的岗
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② 各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公 司在 相关 部门 、 相
关 岗位 之间 建立 标准 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
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③ 以 督察 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各岗 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 督反 馈的
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2 ) 操作 控制
公 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 的制 度手 段 , 如 标准 化业 务流 程 、 业 务 、 岗 位和 空间 隔离
制 度 、 授 权分 责制 度 、 集 中交 易制 度 、 保 密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档 案资 料保 全制 度 、 客 户
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 作和 经营 中的 风险 。
3 ) 会计 控制
公 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 财产 完全 分开 , 分 帐管 理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会 计核 算与 基
金 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 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 格区 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以
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 帐管 理, 以确 保每 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 4 ) 信息 沟通
即 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 如自 下而 上的 报告 和自 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 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 统与 业务 汇报 体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 达适 当的
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 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 包 括定 期报 告制 度和 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 定 期报 告制 度按
照 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1 ) 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各 业务 人员 向部 门负 责人 报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经
理 报告 ;
2 ) 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公 司员 工、 各部 门负 责人 向监 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察 稽核 部门
向 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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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送 董事 会及 其下 设的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
如 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 5 ) 内部 监控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 作 ,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 控制
制 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施 。 公 司监 事会 、 董 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持续 地进 行检 验 , 检 验其 是否 符合 规定 要求 并加 以充 实和
改 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 场环 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 有效 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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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 基本 情况
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成 立时 间: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3 4 9 , 0 1 8 , 5 4 5 , 8 2 7 元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6 1 0 5 7 9 9
联 系人 :赵 会军
2 、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 至 2 0 1 2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 4 6 人 , 平 均 年 龄 3 0 岁 ,
9 5 %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3 、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 者, 中国 工商 银行 自 1 9 9 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 务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 ” 的 宗旨 ,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 规 范的
管 理模 式 、 先 进的 营运 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 严 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投
资 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 企业 客户 提供 安全 、 高 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 现优 异的 市场 形
象 和影 响力 。建 立了 国内 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 的产 品线 。拥 有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 、 信
托 资产 、 保 险资 产 、 社 会保 障基 金 、 安 心账 户资 金 、 企 业年 金基 金 、 Q F I I 资 产 、 Q D I I 资 产 、
股 权投 资基 金 、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
产 证券 化 、 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 Q D I I 专 户资 产 、 E S C R O W 等 门类 齐全 的托 管产 品
体 系 , 同 时在 国内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 可 以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3 1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 2 4 只 。 自 2 0 0 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港 《财 资 》 、 美国 《环 球金 融 》 、 内地 《证 券时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 经媒 体评 选的 2 8 项 最佳 托管 银行 大奖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 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 立以 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 行业 的
优 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 做法 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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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不开 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 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展 各项 托管 业务 的
同 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 精 心培 育内 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机 制 , 强 化业 务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2 0 0 8 年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再 次 通 过 了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国 际 资 格 认 证 S A S 7 0 ( 审 计 标 准 第 7 0 号 ) 。
通 过 S A S 7 0 国 际专 项认 证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 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 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 目 前 , 已 经启 动 S A S 7 0 审 计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 项目 。
1 、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 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 规 范
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控 体系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资 产托 管业 务安
全 、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由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 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总
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 对 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 权 。 各 业务 处
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 1 )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并 贯穿 于
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 制约 ;
监 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员 。
( 3 ) 及 时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 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优 先 ”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 4 )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务 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 和其 他
委 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 5 )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善 ,
并 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 的例 外。
( 6 ) 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管 部托 管的 基金 资产 、托 管人 的自 有资 产、 托管 人托 管的 其
他 资产 应当 分离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制 人员 应相 对独 立 , 适 当分 离 ; 内 控制 度的 检查 、 评 价
部 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 执行 部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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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 1 )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产 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 格分 离,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 职
责 、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 操作 手册 、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 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 境独 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 独立 、
网 络独 立。
( 2 )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导 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 托管 业务 政策 和策 略的 制定 者
和 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 内部
控 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 3 ) 人 事控 制 。 资 产托 管部 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防 线 ” 、 “ 互 控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 德
培 训、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 4 )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 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动 、
处 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 5 )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 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 行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 险隐 患。
( 6 )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通 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数 据传 输线 路
的 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 7 )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产 托管 业务 建立 了基 于数 据、 应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
完 备的 灾难 应急 方案 ,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除 了在 数据 服务 端和 应用 服务 端实 时同 步备 份
与 数据 更新 外 , 资 产托 管部 还建 立了 操作 端的 异地 备份 中心 , 能 够确 保交 易的 及时 清算 和交
割 ,保 证业 务不 中断 。
5 、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 1 )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在 总经 理的 直
接 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 、 稳 定
地 发展 。
( 2 )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每 个员 工
的 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 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 风险 管
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 内的 风
险 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 不 同岗 位相
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 3 )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资 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 的建 设, 一贯 坚持 把风 险防 范
和 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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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稽 核监 察制 度 、 信 息
披 露制 度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
机 制。
(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托 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资 产托 管
业 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 建
立 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 务的
快 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况 不断 出现 , 资 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 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的《 融通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和 有关 基金 法规 的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费 用的 支付 、 基 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基 金的 融资 条件
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其 中对 基金 的投 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开 始。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或有 关基 金法 规规
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确 认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 过失 致使 投资 者
遭 受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纠 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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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1 1 1 、 直销 机构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话 费)
招 商基 金电 子商 务平 台 “基 金易 ”
交 易网 站: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交 易电 话: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话 费)
电 话 : ( 0 7 5 5 )8 3 1 9 5 0 1 8
传 真 : ( 0 7 5 5 )8 3 1 9 9 0 5 9
联 系人 :李 涛
招 商基 金华 东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 8 8 号 浦发 大厦 2 9 楼 A K 单 元
电 话 : ( 0 2 1 )5 8 7 9 6 6 3 6
联 系人 : 王 雷
招 商基 金华 南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3 楼
电 话 : ( 0 7 5 5 )8 3 1 9 6 3 7 7
联 系人 :苏 菁
招 商基 金华 北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 2 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2 层 2 0 1 - 0 9 至 2 0 1 - 1 7 室
电 话 : ( 0 1 0 )6 6 2 9 0 5 1 0
联 系人 :孔 鹏
招 商基 金养 老金 业务 部
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 2 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2 层 2 0 1 - 0 9 至 2 0 1 - 1 7 室
电 话 : ( 0 1 0 )6 6 2 9 0 5 9 0
联 系人 :仇 小彬
招 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 式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3 层 招商 基金 市场 部客 户服 务中 心
电 话 : ( 0 7 5 5 )8 3 1 9 6 3 5 9 8 3 1 9 6 3 5 8
传 真 : ( 0 7 5 5 )8 3 1 9 6 3 6 0
备 用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9 2 6 6
联 系人 :贺 军莉
2 2 2 2 、 代 销机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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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 话: 9 5 5 8 8
传 真 : (0 1 0 )6 6 1 0 7 9 1 4
联 系人 :陶 仲伟
网 址: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3 3 3 3 、 代 销机 构: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6 2 2 3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0 5 0
联 系人 :邓 炯鹏
4 4 4 4 、 代销 机构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 话: 9 5 5 6 6
传 真 : (0 1 0 )6 6 5 9 4 8 5 3
联 系人 :张 建伟
5 5 5 5 、 代销 机构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电 话: 9 5 5 9 9
传 真 : (0 1 0 )8 5 1 0 9 2 1 9
联 系人 :刘 一宁
6 6 6 6 、 代销 机构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 话 : (0 2 1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0 2 1 )5 8 4 0 8 4 8 3
联 系人 :曹 榕
7 7 7 7 、 代销 机构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 0 0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 话 : (0 2 1 )6 1 6 1 8 8 8 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8
传 真 : (0 2 1 )6 3 6 0 4 1 9 9
联 系人 :高 天
8 8 8 8 、 代销 机构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 7 号 首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 话: 0 1 0 - 6 6 2 2 3 5 8 7
传 真: 0 1 0 - 6 6 2 2 6 0 4 5
联 系人 :谢 小华
9 9 9 9 、 代销 机构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 话: 9 5 5 5 8
传 真 : (0 1 0 )6 5 5 5 0 8 2 7
联 系人 :郭 伟
1 0 1 0 1 0 1 0 、 代销 机构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 话 : (0 7 5 5 ) 8 2 9 6 0 2 2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9 6 0 1 4 1
联 系人 :林 生迎
1 1 1 1 1 1 1 1 、 代销 机构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 话: 0 2 1 - 5 4 0 3 3 8 8 8
传 真: 0 2 1 - 5 4 0 3 8 8 4 4
联 系人 :曹 晔
1 2 1 2 1 2 1 2 、 代销 机构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 6 1 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 1 楼 公司
法 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 话: 0 7 9 1 - 8 6 7 6 8 6 8 1
传 真: 0 7 9 1 - 8 6 7 7 0 1 7 8
联 系人 :戴 蕾
1 3 1 3 1 3 1 3 、 代销 机构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9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电 话 : ( 0 1 0 - 5 8 5 6 8 0 0 7 )
传 真 : ( 0 1 0 - 5 8 5 6 8 0 6 2 )
联 系人 : 梁 宇
1 4 1 4 1 4 1 4 、 代销 机构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 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 话: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联 系人 : 齐 晓燕
1 5 1 5 1 5 1 5 、 代销 机构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 话 : (0 7 5 5 ) 2 2 6 2 6 3 9 1
传 真 : (0 7 5 5 ) 8 2 4 0 0 8 6 2
联 系人 :郑 舒丽
1 6 1 6 1 6 1 6 、 代销 机构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 话: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
传 真: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 系人 :余 江
1 7 1 7 1 7 1 7 、 代销 机构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广 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 3 号
法 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 话: ( 0 7 5 5 ) 8 3 7 0 9 3 5 0
传 真: ( 0 7 5 5 ) 8 3 7 0 4 8 5 0
联 系人 :牛 孟宇
1 8 1 8 1 8 1 8 、 代销 机构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 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 话: 0 2 0 - 8 8 8 3 6 9 9 9
传 真: 0 2 0 - 8 8 8 3 6 6 5 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0
联 系人 :林 洁茹
1 9 1 9 1 9 1 9 、 代销 机构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2 层 - 2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 话 : (0 2 1 )6 3 3 2 5 8 8 8
传 真 : (0 2 1 )6 3 3 2 6 1 7 3
联 系人 :吴 宇
2 0 2 0 2 0 2 0 、 代销 机构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 话: 0 2 1 - 3 8 6 7 6 6 6 6
传 真: 0 2 1 - 3 8 6 7 0 6 6 6
联 系人 :芮 敏祺
2 1 2 1 2 1 2 1 、 代销 机构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 话 : (0 2 1 )2 2 1 6 9 9 9 9
传 真 : (0 2 1 )2 2 1 6 9 1 3 4
联 系人 :刘 晨
2 2 2 2 2 2 2 2 、 代销 机构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 0 0 号 中银 大厦 3 9 层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 0 0 号 中银 大厦 3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 话 : (0 2 1 )2 0 3 2 8 0 0 0
传 真 : (0 2 1 )5 0 3 7 2 4 7 4
联 系人 :李 丹
2 3 2 3 2 3 2 3 、 代销 机构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 3 号 投资 广场 1 8 - 1 9 楼
法 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 话: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传 真: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联 系人 :李 涛
2 4 2 4 2 4 2 4 、 代销 机构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1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 6 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 7 层
法 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 话 : (0 2 1 )5 0 1 2 2 2 2 2
传 真 : (0 2 1 )5 0 1 2 2 2 0 0
联 系人 :宋 歌
2 5 2 5 2 5 2 5 、 代销 机构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 3 5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 话: 0 5 5 1 - 5 1 6 1 6 6 6
传 真: 0 5 5 1 - 5 1 6 1 6 0 0
联 系人 :甘 霖
2 6 2 6 2 6 2 6 、 代销 机构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 8 1 号 商旅 大厦 1 8 - 2 1 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 话: 0 5 1 2 - 6 5 5 8 1 1 3 6
传 真: 0 5 1 2 - 6 5 5 8 8 0 2 1
联 系人 :方 晓丹
2 7 2 7 2 7 2 7 、 代销 机构 : : :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 0 5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 话: 0 5 3 1 - 6 8 8 8 9 1 5 5
传 真: 0 5 3 1 - 6 8 8 8 9 7 5 2
联 系人 :吴 阳
2 8 2 8 2 8 2 8 、 代销 机构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 6 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 话: 0 3 5 1 -8 6 8 6 6 5 9
传 真: 0 3 5 1 -8 6 8 6 6 1 9
联 系人 :郭 熠
2 9 2 9 2 9 2 9 、 代销 机构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 话 : (0 1 0 )6 6 5 6 8 4 3 0
传 真 : (0 1 0 )6 6 5 6 8 5 3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2
联 系人 :田 薇
3 0 3 0 3 0 3 0 、 代销 机构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 话: 4 0 0 8 8 8 8 1 0 8
传 真 : (0 1 0 )6 5 1 8 2 2 6 1
联 系人 :权 唐
3 1 3 1 3 1 3 1 、 代 销机 构: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 话: 0 1 0 - 6 0 8 3 8 8 8 8
传 真: 0 1 0 - 6 0 8 3 3 7 3 9
联 系人 :陈 忠
3 2 3 2 3 2 3 2 、 代销 机构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 3 3 号
法 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 话 : (0 1 0 )8 8 0 8 5 8 5 8
传 真 : (0 1 0 )8 8 0 8 5 1 9 5
联 系人 :李 巍
3 3 3 3 3 3 3 3 、 代销 机构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 话 : (0 1 0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 (0 1 0 )6 3 0 8 0 9 7 8
联 系人 :唐 静
3 4 3 4 3 4 3 4 、 代销 机构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 司( 原中 信金 通证 券)
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 道 5 8 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 9 、2 0 层
法 人代 表: 沈强
联 系人 :周 妍
电 话: 0 5 7 1 - 8 6 0 7 8 8 2 3
传 真: 0 5 7 1 - 8 5 7 1 3 7 2 1
3 5 3 5 3 5 3 5 、 代销 机构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 9 号 澳柯 玛大 厦 1 5 层 ( 1 5 0 7 - 1 5 1 0 室 )
法 定代 表人 :张 智河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3
电 话 : (0 5 3 2 ) 8 5 0 2 2 3 2 6
传 真 :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
联 系人 :吴 忠超
3 6 3 6 3 6 3 6 、 代销 机构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法 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 系人 :刘 毅
电 话: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传 真: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3 7 3 7 3 7 3 7 、 代销 机构 :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8 号 民生 金融 中心 A 座 1 6 - 1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 话: 0 1 0 - 8 5 1 2 7 6 2 2
传 真: 0 1 0 - 8 5 1 2 7 9 1 7
联 系人 :赵 明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马 蔚华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6 4 4 5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6 4 3 6
联 系人 :宋 宇彬
( 三) 担保 人
名 称: 中国 投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 路 1 0 0 号 金玉 大厦 写字 楼 9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 路 1 0 0 号 金玉 大厦 写字 楼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刘 新来
成 立日 期: 1 9 9 3 年 1 2 月 4 日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3 5 . 2 1 亿 元人 民币
经 营范 围 : 从 事法 律 、 法 规所 不禁 止的 、 公 司能 够从 事的 一切 不违 法行 为或 活动 。 包 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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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不限 于 : 投 资担 保 ; 担 保及 担保 的评 审 、 培 训 、 策 划 、 咨 询服 务 ; 实 业项 目的 投资 ; 投 资
及 投资 相关 的策 划 、 咨 询 ; 资 产受 托管 理 ; 经 济信 息咨 询 ; 人 员培 训 ; 新 技术 、 新 产品 的开
发 、 生 产和 产品 销售 ; 技 术成 果及 展览 ; 仓 储服 务 ; 组 织 、 主 办会 议及 交流 活动 等 ; 及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其他 业务 。
( 四)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 2 号 南银 大厦 2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 话 : (0 1 0 )5 9 2 4 1 1 8 8
传 真 : (0 1 0 )5 9 2 4 1 1 9 9
经 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 系人 :王 明涛
( 五)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 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 所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 层
法 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 话: 0 7 5 5 - 2 5 4 7 1 0 0 0
传 真: 0 7 5 5 - 8 2 6 6 8 9 3 0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 郭 琦、 林高 攀
联 系人 : 郭 琦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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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 业务 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及《 基金 合同 》 ,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
许 可 [ 2 0 1 2 ] 1 0 4 8 号 文核 准公 开募 集。
( 一) 基金 类别 、运 作方 式及 存续 期间
基 金类 别: 保本 混合 型。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
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二) 募集 上限
本 基金 的募 集规 模上 限为 5 0 亿 元人 民币 (不 包括 募集 期利 息 ) , 规 模控 制的 具体 办法 参
见 本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 三) 募集 期限
本 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
本 基金 自 2 0 1 2 年 8 月 1 5 日 到 2 0 1 2 年 9 月 5 日 向个 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禁 止购 买者 除外 ) 公 开发 售 , 其 中周 六 、 周 日发 售情 况见 各销 售机 构在 当地 的公 告 。
具 体募 集方 案以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 为 准 , 请 投资 者就 发售 和认 购事 宜仔 细阅 读本 基
金 的《 份额 发售 公告 》 。
( 四) 募集 对象
中 国境 内的 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律 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除 外 ) 、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五) 基金 面值 、认 购费 用、 认购 价格 及计 算公 式
1 、 基金 面值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 . 0 0 元 。
2 、 认购 价格
本 基金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认购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人 民币 1 . 0 0 元 。
3 、 认购 费率
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率按 认购 金额 进行 分档 。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 适 用费 率
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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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购 金 额 ( M 元 ) 认 购费 率
M < 1 0 0 万 1 . 0 %
1 0 0 万≤ M <5 0 0 万 0 . 6 %
5 0 0 万≤ M <1 0 0 0 万 0 . 2 %
M ≥ 1 0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认 购费 用由 认购 人承 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市 场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登 记等
各 项费 用。
4 、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 (1 + 认购 费率 )
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资 金利 息) /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用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资 金利 息) /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本 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包 括认 购金 额和 认购 金额 在募 集期 内产 生的 利息 ( 具 体数 额以 本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计算 并确 认的 结果 为准 )折 算的 基金 份额 。认 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 计
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认 购份 额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例 一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0 , 0 0 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且 该 认 购 申 请 被 全 额 确 认 , 认 购 费 率 为
1 . 0 % , 假定 认购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1 0 . 0 0 元 ,则 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
认 购金 额 = 1 0 0 , 0 0 0 元
净 认购 金额 = 1 0 0 , 0 0 0 / ( 1 +1 . 0 % ) = 9 9 , 0 0 9 . 9 0 元
认 购费 用= 1 0 0 , 0 0 0 -9 9 , 0 0 9 . 9 0 = 9 9 0 . 1 0 元
认 购份 额= ( 1 0 0 , 0 0 0 - 9 9 0 . 1 0 +1 0 . 0 0 )/ 1 . 0 0 =9 9 , 0 1 9 . 9 0 份
即 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 0 0 , 0 0 0 元 本金 认购 本基 金, 可得 到 9 9 , 0 1 9 . 9 0 份 基金 份额 。
( 六)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1 、 认购 的时 间和 程序
认 购时 间安 排 、 投 资人 认购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等 均在 本
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 详细 列明 ,请 参见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及销 售代 理人 相关 公告 。
2 、 认购 的限 制
( 1 )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认 购方 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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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 的资 金。
( 3 )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 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确认 的认 购不 允许 撤消 。
( 4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认购 , 单 个基 金帐 户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 0 0 0 元, 具 体认 购
金 额由 代销 机构 制定 和调 整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平 台 “ 基 金易 ” 认 购 , 每 笔最 低金
额 为 1 0 0 0 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 0 0 0 元。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认 购 , 单 个基
金 账户 的首 次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5 0 万 元人 民币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 0 0 0 元 。
( 5 )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
( 6 ) 投 资者 在 T 日 规定 时间 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 通 常应 在 T + 2 日 到原 认购 网点 查询 认
购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7 )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
受 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的成 功与 否应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七)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投 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所产 生的 利息 ( 以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人计 算并 确认 的结 果
为 准) 折成 基金 份额 ,归 投资 人所 有。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 入专 门帐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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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备案
( 一 ) 《 基金 合同 》备 案条 件
1 、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在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 人民 币 , 并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 少于 2 0 0 人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 招 募 说 明 书 》 的 规 定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之 日 起
1 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 0 日 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
告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予以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3 、 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基 金投 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用账 户,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认 购资 金在 基金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 在本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折成 基金 投资 者认 购的 基金
份 额, 归基 金投 资者 所有 。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二 )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时 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1 、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条件 ,或 基金 募集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使 《基 金合 同》 无法 生效 ,则 基金 募集 失败 。
2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 0 日 内返 还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同期 银行 存款 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 销 售 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 售 机 构为 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 0 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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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办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的销 售机 构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销售 代理 人。
其 中, 直销 机构 为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代销 渠道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招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等 。具 体代 销渠 道名 单以 《份 额发 售公 告 》 为
准 。直 销及 代销 机构 请参 见本 《招 募说 明书 》第 五部 分 “ 相 关服 务机 构 ”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酌 情增 加或 减少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
金 。新 增加 的代 销机 构将 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 其销 售网 点、 变更 营业 场所 。
2 、 投资 者应 当通 过销 售机 构指 定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如传 真、
电 话或 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
(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期 及办 理时 间
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 赎 回自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不超 过三 个月 开始 办理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 间在 申购 、 赎 回开 始的 公告 中规 定 。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 、 赎 回开 始的 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申 购 、 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 以 上海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为主 , 基 金管
理 人公 告暂 停申 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代销 机构 约定 , 每 交易
日 交易 时间 以后 提交 的申 请, 按下 一交 易日 的业 务申 请处 理。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
2 、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赎回 遵循 “ 先 进先 出 ”的 业务 规则 ,即 先确 认的 认购 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赎 回时 先
赎 回;
4 、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5 、 基金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基金 投资 者交 付款 项后 ,申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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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申请 方为 有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上 述原 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 四) 申购 、赎 回的 有关 限制
1 、 基金 申购 的限 制
原 则上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 1 0 0 元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电 子商 务平 台 “ 基 金易 ”申 购, 每笔 最低 金额 为 1 0 0 元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申 购 ,
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5 0 万 元人 民币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 0 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
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投 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再投 资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2 、 基金 赎回 的限 制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 0 0 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
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 0 0 份 的 ,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实 际操 作中 ,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平 台 “ 基 金易 ” 赎 回, 每次 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 1 0 0 份 。
如 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 致延 期赎 回时 , 赎 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 基 金
合 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 投 资人 参加 本基 金的 “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 时 , 每 期扣 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 人民 币 1 0 0
元 。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 购金 额 、 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 五)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 售机
构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2 、 基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申购 申请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基 金投 资者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
交 。
3 、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收 到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日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 (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 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
效 性进 行确 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基 金投 资者 可在 T + 2 日 (包 括该 日 ) 后 到销 售机 构网
点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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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销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 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4 、 申购 、赎 回款 项支 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 基金 投
资 者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者。
基 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 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 金合 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5 、 发生 延期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用
1 、 申购 费用
本 基金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
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 购 份 额 M ( 元) 申购 费率
M < 1 0 0 万 1 . 2 %
1 0 0 万≤ M <5 0 0 万 0 . 8 %
5 0 0 万≤ M <1 0 0 0 万 0 . 4 %
M ≥ 1 0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申 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1 +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开始 舍
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2 、 赎回 费用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递减 ,费 率如 下:
连 续持 有时 间 赎 回费 率
1 年 以内 (含 ) 2 . 0 %
1 年 至 2 年 (含 ) 1 . 6 %
2 年 至 3 年 (含 ) 1 . 2 %
3 年 以上 0 %
( 注: 1 年 指 3 6 5 天 , 2 年 为 7 3 0 天 ,依 此类 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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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率
赎 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开始 舍
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 平 台 “基 金易 ”交 易
包 括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网 上交 易和 4 0 0 - 8 8 7 - 9 5 5 5 的 电话 交易 , 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 标
准 的调 整请 查阅 电子 商务 平台 “ 基 金易 ”及 公司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 赎回
费 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在
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5 、 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低于 柜台 交易 方
式 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6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 对 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并 在不 迟于 促销 活动 开始 日前 公告 。
(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
除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 申购 金额 = = 申 购金 额 / ( 1 + 申 购费 率)
申 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 总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金 额,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基 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 回总 额 = 赎 回份 额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用 = 赎 回总 额 × 赎 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额 = 赎 回总 额 - 赎 回费 用
3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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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闭市 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 T 日 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 八)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 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续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不得
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公告 。
( 九) 暂停 或拒 绝申 购、 赎回 的情 形和 处理 方式
1 、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 3 )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 4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
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
( 6 ) 为 了 保 障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6
个 月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业 务。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第 1 、2 、 3 、4 、 6 、7 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
2 、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 2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 3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 4 )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 5 ) 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3 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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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 常赎 回和 转换 出业 务。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 回金 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 ( 3 )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投资 者在
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暂 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
赎 回公 告。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3 、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
( 3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4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 告
1 次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 0 %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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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分延 期赎 回。
(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基金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
程 序执 行。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基 金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 基 金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 , 当 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 如 基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 0 个
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 登公 告。
( 十一 ) 过 渡期 申购 的特 别规 定
1 、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 处理
规 则 , 允 许投 资人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前的 过渡 期的 限定 期限 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投 资人 在上 述期 限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称 为 “ 过 渡期 申购 ” 。 投 资人 在过
渡 期的 限定 期限 内申 购本 基金 的 , 按 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的折 算日 所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费 用 确 认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并 适 用 下 一 周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
2 、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将根 据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担 保 额 度 或 保 本 偿 付 额 度 确 定 并 公 告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担保 规模 上限 ,规 模控 制的 具体 方案 详见 相关 公告 的处 理规 则。
( 十二 )基 金的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 《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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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 《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 并 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 关机 构。
(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 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 具 体实
施 方法 以更 新后 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为 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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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保本及保证
( 一) 基金 的保 本
1 、 保本
在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
加 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 , 则
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内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 日 , 下
同 ) 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 金额 加上 其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过 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 或 从上
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根 据当 期有
效 的《 基金 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的约 定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 申购 、 转 换转 入 , 或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赎 回或 转换
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本 条款 。
认 购保 本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 即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过渡 期内 进行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
值 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 , 其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
表 的资 产净 值。
对 于 基 金 持 有 人 多 次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的 情 况 , 以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确 定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2 、 保本 周期
本 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3 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3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果
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 在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
周 期, 该保 本周 期的 具体 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3 、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份 额、 或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 2 ) 对于 前条 所述 持有 到期 的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无 论选 择赎 回、 转换 到基 金管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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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 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是 转型 为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都 同样 适用 保本 条款 。
4 、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 1 ) 在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高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对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之 外的 保本 周期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在当 期
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不 低于 其过 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 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或 过渡 期申 购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但在 基
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 4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情 形;
( 5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 不
同 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 6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 7 )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投资 亏损 ,或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 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 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 保本 基金 到期 的处 理方 案
( 1 )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 存续 形式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有关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资 质要 求 、 并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同 意为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 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签 订《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 ,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具体 起
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如 保本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 能符 合上 述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 同 》 的
约 定,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次日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同时 ,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以 及基 金费 率等 相关 内容 也将 根据 《基 金合 同 》 的 相关
约 定作 相应 修改 。 上 述变 更无 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 提 前
在 临时 公告 或更 新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中 予以 说明 。
如 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对 基金 的存 续要 求 ,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本 《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终止 。
( 2 )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规 则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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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到期 期间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公告 指定 的一 个期 间。 如本 基金 转入
下 一保 本周 期 , 则 到期 期间 为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指定 的过 渡期 内的 一个 期限 , 加 上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在 内的 一段 期间 ,该 期间 为五 个工 作日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开 始计 算 ) ; 如本 基金 变更
为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则到 期期 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到 期期 间的 具体 起止 时间 , 并 提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此 期间 内作 出到 期选 择。
2 ) 在本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到期 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做 出如 下选 择:
在 到期 期间 内赎 回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在 到期 期间 内将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已 公告 开放 转换 转入 的
其 他基 金;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根 据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告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持有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选 择上 述四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也可 以选
择 部分 赎回 、部 分转 换转 出、 部分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4 ) 无论 持有 人采 取何 种方 式作 出到 期选 择, 均无 需就 其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或 从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到 期 期 间 的 赎 回 和 转 换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和转 换费 用(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补差 ,下 同) 等交 易费 用 。 转
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或 转为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的其 他费 用 , 适
用 其所 转入 基金 的费 用、 费率 体系 。
5 ) 在到 期期 间, 本基 金接 受赎 回、 转换 转出 申请 ,不 接受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申 请。
6 )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 择且 本基 金符 合保 本基
金 存续 条件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从 上一 保本 周
期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 择且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
件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了 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7 ) 在 到期 期间 内 (除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
或 转换 转出 时 , 将 自行 承担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 不 含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至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实
际 操作 日( 含)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 3 )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 )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本 基金 将继 续存 续。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 到 期赎 回或 转换 的到 期期 间以 及为 下一 保本 周
期 开放 申购 的期 限等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公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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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 金将 变更 为 “ 招 商安 盈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临 时公 告或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
3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基 金管 理人 还将 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4 ) 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6 个
月 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业务 。
( 4 )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 款
1 ) 认购 、或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无 论选 择赎 回 、 转 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还 是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 有变 更后 的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其 认购 、 或 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
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 条款 。
2 ) 若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 选 择在 持有 到期 后赎 回基 金份 额 、 转 换到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 或 者选
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或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的 基金 份额 , 而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持有 期间 的累
计 分红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 、 或 过渡 期申 购的 保本 金额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 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
作 日内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 日, 下同 )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5 )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 在发 生保 本赔 付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 的支 付义 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差额 支付 义务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 应
当 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差额 、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
额 、 需 担 保 人 支 付 的 代 偿 款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并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赔 付款 到账 日期 。 担 保人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书面 通知 后五 个
工 作日 内, 将需 代偿 的金 额划 入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 账户 中。
2 ) 在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差额 支付 义务 、由 担保 人代 偿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查 收资 金是 否到 账。 如未 按时 到账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资 金到 账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进行 分配 和支 付。
3 ) 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细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 6 )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处 理规 则
1 ) 过渡 期是 指当 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不 含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至 下一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 之 前 不 超 过 3 0 天 的 期 间 , 具 体 日 期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确 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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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过渡 期的 运作 的相 关规 定
在 过渡 期内 及到 期日 基金 资产 应保 持为 现金 形式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过 渡期 内
免 收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基 金资 产在 过渡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在过 渡期 内对 本基 金进 行每 日估 值并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处 理规 则 , 允 许投 资人 在过 渡期 的限 定期 限内
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投 资人 在上 述期 限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称为 “ 过 渡
期 申购 ” 。 在此 限定 期限 内, 本 基金 将暂 停办 理日 常赎 回、 转换 转出 业务 ,投 资人 可按 申购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申 购份 额,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见 届时 的《 招募 说明 书 》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 回 ” 章 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保 证 额 度 或 保 本 偿 付 额 度
确 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 规模 上限 以及 规模 控制 的办 法 。 如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大 于下 一保 本周 期保 证额 度或 规模 上限 ,则 不再 开放 “ 过 渡期 申购 ” 。
折 算日 为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 即 过渡 期最 后一 个
工 作日 ) 。 折算 日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以折 算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 变 更登 记
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 . 0 0 元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3 ) 自折 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开 始,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基金 管理 人以 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确 定为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
保 本周 期时 的基 金资 产。
4 ) 对于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分 别按 其在 折算
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费 用之 和 、 或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 确 认下 一保 本
周 期的 投资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5 ) 对于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自行 承担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不含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至折 算日 (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 7 ) 转为 变更 后的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资产 的形 成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 若 本基 金依 据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转为 变更 后的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
1 )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相
应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额 , 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 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 该差 额并 以现 金形 式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 ) 变更 后的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购的 具体 操作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 告。
3 ) 对于 投资 者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保 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
额 , 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变更 后的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 转 入金 额等 于选 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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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在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前一 个工 作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 二) 保本 的保 证
1 、 本节 所述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责 任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 保本 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事 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届 时签 订的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决定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
2 、 本基 金由 担保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保本 义务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保证 的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担 保人 保证 期间 为
基 金本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日起 六个 月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内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 额
不 超过 按《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 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3 、 保本 周期 内, 担保 人出 现足 以影 响其 担保 能力 情形 的, 应在 该情 形发 生之 日起 三个
工 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三个 工作 日内 应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提 出 处 理 办 法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加 强 对 担 保 人 担 保 能 力 的 持 续 监
督 、 在 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 力的 情形 下及 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等 ; 在 确信 担保 人丧
失 担保 能力 的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就 更换 担保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基金 转型 等事 项进 行审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接 到担 保人
通 知之 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上述 情形 。
4 、 如果 符合 条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认
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且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五 个工 作日 内 , 向
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 应 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 基金 保本 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金额 以及 基金 管
理 人的 指定 账户 信息 ) 。 担保 人将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后的 五
个 工作 日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载 明的 代偿 金额 划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 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担 保人 将代 偿金 额全 额划 入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定账 户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清 偿 。 代
偿 款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5 、 除本 部分 第 4 款 所指 的 “ 更 换担 保人 的, 原担 保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 任相
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 承担 ”以 及下 列除 外责 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 免除 保证 责任 :
( 1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
加 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认购 保本 金额 ;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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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份 额;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 4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情 形;
( 5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 不
同 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 6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 7 )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投资 亏损 ;或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 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 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 8 )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金 合同 》条 款, 可能 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但 根
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6 、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担保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其他 机构 继续 与本 基金
管 理人 签订 《保 证合 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 ,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 存续 要求 的 , 本 基金 将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间 内的 担保 人承 诺继 续
对 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证 或风 险买 断保 本保 障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 人另 行签 订保 证合 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 ; 否则 ,本 基金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债 券型 基金 ,基 金名 称相 应变 更为 “招 商
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担保 人不 再为 该基 金承 担保 证责 任。
7 、 保证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从基 金管 理费 收入 中列 支。
8 、 更换 担保 人的 情形
( 1 )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但因 担保 人发 生合 并
或 分立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除 外。
( 2 ) 某一 保本 周期 期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更换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更 换后 的
担 保人 为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的担 保不 得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 基 金合 同 》 项 下享 有
的 保本 条款 ,此 项变 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9 、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 1 )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
1 ) 提名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提名 新担 保人 , 被 提名 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 合保 本基 金担 保
人 的资 质条 件 , 且 同意 为本 基金 的保 本提 供担 保 , 并 且担 保人 的更 换必 须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利 益。
2 ) 决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中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章 节中 约定 的程 序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 的新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 ( 在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担 保人 已丧 失履 行担 保责
任 能力 或宣 告破 产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知道 该等 情况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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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人大 会审 议更 换担 保人 ) 。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表 决通 过。
3 ) 核 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更换 担保 人的 决议 须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4 ) 担保 义务 的承 继: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更 换担 保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之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与新 担保 人签 署 《保 证合 同 》 。 自 新 《 保 证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原 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担保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 务将 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 在 新的 担保
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 继续 承担 担保 责任 。
5 ) 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新 《 保 证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6 ) 交接 。原 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原 担保 人应 妥善 保管 保本 周期 内保 证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办 理保 证业 务资 料的 交接 手续 , 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担 保人 应及 时
接 收。
( 2 )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更 换担 保人
当 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更换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 由 更换 后的 担保 人
或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机 制 , 此 项担 保人 更换 事项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 有关 资质 情
况 、 《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 三) 担保 人情 况
1 、 担保 人基 本情 况
为 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由中 国投 资
担 保有 限公 司作 为担 保人 。
担 保人 名称 :中 国投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 在本 部分 简称 为 “ 中 投保 ” )
住 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 路 1 0 0 号 金玉 大厦 写字 楼 9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 路 1 0 0 号 金玉 大厦 写字 楼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刘 新来
成 立日 期: 1 9 9 3 年 1 2 月 4 日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3 5 . 2 1 亿 元人 民币
经 营范 围: 投资 担保 ;投 资及 担保 的评 审、 策划 、咨 询服 务; 投资 及投 资相 关的 策划 、
咨 询 ; 资 产受 托管 理 ; 经 济信 息咨 询 ; 人 员培 训 ; 新 技术 、 新 产品 的开 发 、 生 产和 产品 销售 ;
仓 储服 务 ; 组 织 、 主 办会 议及 交流 活动 ; 上 述范 围涉 及国 家专 项规 定管 理的 按有 关规 定办 理 。
其 他: 中国 投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中 投保 ” ) 的前 身为 中国 经济 技术 投资 担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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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限公 司 , 是 经国 务院 批准 特例 试办 , 于 1 9 9 3 年 1 2 月 4 日 在国 家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注册 成
立 的国 内首 家以 信用 担保 为主 要业 务的 全国 性专 业担 保机 构 。 中 投保 由财 政部 和原 国家 经贸
委 共同 发起 组建 , 初 始注 册资 本 金 5 亿 元 , 2 0 0 0 年 中投 保注 册资 本增 至 6 . 6 5 亿 元 。 2 0 0 6 年 ,
经 国务 院批 准, 中投 保整 体并 入国 家开 发投 资公 司, 注册 资本 增至 3 0 亿 元。 2 0 1 0 年 9 月
2 日 , 中 投保 通过 引进 知名 投资 者的 方式 , 从 国有 法人 独资 的一 人有 限公 司 , 变 更为 中外 合
资 的有 限责 任公 司 , 并 通过 向投 资人 增发 注册 资本 , 将 中投 保的 注册 资本 金增 至 3 5 . 2 1 亿 元 。
2 0 1 1 年 ,经 中诚 信国 际信 用评 级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合 资信 评估 有限 公司 、大 公国 际资 信评
估 有限 公司 评级 后, 确定 公司 主体 信用 等级 仍为 A A + 。
联 系人 名称 :高 蕾
联 系电 话: 0 1 0 - 8 8 8 2 2 8 8 8
2 、 担保 人对 外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情况
中 国投 保担 保有 限公 司从 事的 信用 及担 保业 务主 要有 :
( 1 ) 中小 企业 融资 担保 业务 ;
( 2 ) 物流 金融 及信 用解 决方 案, 产品 已涵 盖汽 车、 钢材 、化 肥、 进口 医疗 设备 等相 关
领 域;
( 3 ) 金融 产品 增级 及担 保业 务, 承保 的产 品主 要有 保本 基金 、准 市政 债、 年金 、企 业
债 、集 合信 托、 集合 公司 债等 ;
( 4 ) 建设 工程 担保 ,主 要包 括投 标保 证、 履约 保证 、业 主支 付保 证、 付款 保证 、维 修
保 证、 供货 保证 、完 工保 证等 ;
( 5 ) 政府 采购 招投 标担 保及 世界 银行 节能 融资 担保 ;
( 6 ) 财产 保全 担保 ,已 在全 国 2 6 个 省市 建立 了代 理机 构;
( 7 ) 房地 产( 含工 业地 产、 商业 地产 )结 构型 融资 、过 桥融 资及 收购 、交 易履 约保 证
等 业务 。
截 至 2 0 1 2 年 4 月 末 , 中 国投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在 保余 额 7 2 7 . 9 亿 , 保 本基 金在 保余 额 2 0 8 . 3 4
亿 。
( 四) 保证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和担 保人 为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证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签署 《 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保 证合 同 ” ) 。 担保 人就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的 履 行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承 担以 本 《保 证合 同 》 为 准 。 如 无特 殊说 明 , 保 本周 期
均 指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保 证合 同中 涉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主要 内容 如下 :
1 、 保证 的范 围和 最高 限额
( 1 ) 本基 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提 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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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
之 和。
( 2 )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金额 即保 证范 围为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即 “ 可 赎回 金额 ” ) 加
上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该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 差额 )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或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 不包 括该 日) 赎 回或
转 换转 出的 部分 不在 保证 范围 之内 , 且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 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 4 )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是 指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如 无特 别指 明, 保本 周期 即为 本基 金第 一
个 保本 周期 ) 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 本 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三年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至三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2 、 保证 期间
保 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
3 、 保证 的方 式
在 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 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保证 责任 。
4 、 除外 责任
下 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
( 1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但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转
出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 4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情 形;
( 5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 不
同 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 6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不 包括 该日 ) , 基金 份额 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
( 7 )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投资 亏损 ;或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 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 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 8 )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金 合同 》条 款, 可能 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根 据
法 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
5 、 责任 分担 及清 偿程 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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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与
相 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
约 定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 应 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
本 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 人代 偿的 金额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本
基 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 账 户信 息 ) 。
( 2 )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后的 5 个 工作 日内 ,
将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载 明的 代偿 金额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 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
立 的 账 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担 保人 将上 述代 偿金 额全
额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 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 账 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代偿 。代 偿金 额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 担
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 3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2 0 个 工作 日 ( 含 第 2 0 个 工作 日 ) 内 将保
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 4 )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与
相 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 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 行 《基 金合
同 》 及 《保 证合 同 》 上 述条 款中 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 的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第 2 1 个
工 作日 起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 同 》 第 二十 二部 分 “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
章 节的 约定 , 直 接向 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 额支 付事 宜 , 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直接 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 证期 间内 提出 。
6 、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还 款方 式
( 1 ) 担保 人 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后, 即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归还 担保 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 支
付 的全 部款 项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 保人 按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 的实 际 代 偿
款 项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向 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及担 保人 担保 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其 他金 额 , 前 述款
项 重叠 部分 不重 复计 算 ) 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 损失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担保 人为 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 师费 、 调 查取 证费 、 诉 讼费 、 保 全费 、 评 估费 、 拍 卖费 、 公 证
费 、差 旅费 、抵 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 置费 等。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担 保人 履行 保证 责任 之日 起一 个月 内, 向担 保人 提交 担保 人认 可
的 还款 计划 , 在 还款 计划 中载 明还 款时 间 、 还 款方 式 ,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 划归 还担 保
人 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 款项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 以及 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 和损 失 。 基
金 管理 人未 能按 本条 约定 提交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或 未按 还款 计划 履行 还款 义务 的 , 担
保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立即 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 他费 用, 并赔 偿给 担保 人造 成的 损失 。
7 、 保证 费用 (即 担保 费) 的费 率和 支付 方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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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定 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 2 ) 担 保 费 支 付 方 式 : 担 保 费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按 本 条 第 3
款 公 式每 日计 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 管理 费之
后 的 五 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 担 保人 于 收 到款 项后 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 具合 法发 票。
( 3 ) 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 担 保费 计 算 日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2 ‰× 1 / 当 年日 历天 数。
担 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至 担保 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 周期 到
期 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8 、 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 《保 证合 同 》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 生争 议时 , 各 方应 通过 协商 解决 ; 协 商不
成 的 , 任 何一 方 均可 向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提起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且 仲 裁裁
决 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9 、 其 他条 款
(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 证合 同 》 。
( 2 ) 本 《保 证合 同》 自基 金管 理人 、担 保人 双方 加盖 公司 公章 或由 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 签 字 (或 加盖 人名 章 )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后成 立 , 自 《 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 3 )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基 金管 理人 、担 保人 双方 全面 履行 了本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本 合同 终止 。
( 4 )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保 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担 保人
知 道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中 包含 股指 期货 , 并 了解 股指 期货 的相 关风 险 , 因 本基 金投
资 股指 期货 造成 的本 金损 失风 险不 影响 担保 人履 行保 证责 任 。 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投资 股指 期货
前 必 须 将 股 指 期 货 的 交 易 策 略 告 知 担 保 人 , 并 与 担 保 人 协 商 确 定 股 指 期 货 相 关 风 险 控 制 流
程 ,在 征得 担保 人的 书面 同意 后方 可进 行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
( 5 ) 担 保人 承诺 继续 对 本 基金 下 一 个 保 本周 期提 供 保 本保 障 的 ,基 金管 理人 、担 保人
另 行签 署合 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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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 、保 本周 期内 的投 资
( 一) 投资 目标
通 过运 用 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 , 控制 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寻 求组 合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 二) 投资 理念
精 确控 制投 资风 险和 稳健 投资 ,是 实现 保本 和增 值的 关键 。
( 三) 投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债券 、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 创
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 权证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票 指数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本 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 险机 制将 资产 配置 于保 本资 产与 收益 资产 。 本 基金 投资 的
保 本资 产为 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 的债 券 ( 包 括国 债 、 央 行票 据和 企业 债 、 金 融债 、 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 、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本基 金投 资的 收益 资产 为股 票、 权证 、股 票指 数期 货
等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等 收 益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 0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保 本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四)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优势 , 将 严谨 、 规 范化 的基 本面 研究 分析 与积 极主 动
的 投资 风格 相结 合 , 利 用组 合保 险技 术 , 动 态调 整保 本资 产与 收益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 以 确保
基 金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 实现 基金 资产 在保 本基 础上 的保 值增 值目 的。
1 、 C P P I ( C o n s t a n t P r o p o r t i o n P o r t f o l i o I n s u r a n c e )策 略及 配置 策略
根 据恒 定比 例组 合保 险原 理 , 本 基金 将根 据市 场的 波动 、 组 合安 全垫 ( 即 基金 净资 产超
过 基金 价值 底线 的数 额 ) 的 大小 动态 调整 保本 资产 与收 益资 产投 资的 比例 , 通 过对 保本 资产
的 投资 实现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投 资本 金的 安全 , 通 过对 收益 资产 的投 资寻 求保 本期 间资 产的 稳
定 增值 。本 基金 对保 本资 产和 收益 资产 的资 产配 置具 体可 分为 以下 三步 :
第 一步 , 确 定保 本资 产的 最低 配置 比例 。 根 据保 本周 期末 投资 组合 最低 目标 价值 (本 基
金 的最 低保 本值 为投 资本 金的 1 0 0 % ) 和 合理 的贴 现率 ( 初 期以 三年 期金 融债 的到 期收 益率
为 贴现 率 ) , 设定 当期 应持 有的 保本 资产 的最 低配 置比 例 , 即 设定 基金 价值 底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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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步 , 确 定收 益资 产的 最高 配置 比例 。 根 据组 合安 全垫 和收 益资 产风 险特 性 , 决 定安
全 垫的 放大 倍数 — — 风 险乘 数 , 然 后根 据安 全垫 和风 险乘 数计 算当 期可 持有 的收 益资 产的 最
高 配置 比例 ;
第 三步 , 动 态调 整保 本资 产和 收益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 并 结合 市场 实际 运行 态势 制定 收益
资 产投 资策 略, 进行 投资 组合 管理 ,实 现基 金资 产在 保本 基础 上的 保值 增值 。
本 基金 C P P I 投 资配 置策 略示 例:
假 定本 基金 募集 规模 为 5 0 亿 元 , 当 期三 年期 无风 险利 率为 1 1 . 1 1 %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期
末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经 理 确 定 的 当 期 放 大 倍 数 为 1 , 则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期 初投 资组 合的 安全 底线 为 4 5 亿 元 ( 45
% ) 11 . 11 1 (
50 00 . 1
= = = =
+ + + +
× × × ×
) ,此 时本 基金 的安 全
垫 为 5 亿 元 (5 0 - 4 5 = 5 ) 。 本 基金 将按 照既 定投 资策 略投 资 5 亿 元 ( 5 1 5 = × , 1 为 放大 倍数 )
于 风险 资产 , 4 5 亿 元于 保 本资 产 , 从而 构建 投资 组合 。
时 间
期 满
安 全资 产收 益
9 0 % 本 金
1 0 0 % 本 金
基 金资 产净 值
安 全垫
假 定 经 过 6 个 月 的 运 作 , 股 票 市 场 出 现 一 定 程 度 的 上 涨 ,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资 产 取 得
了 2 % 的 收 益 , 风 险 资 产 取 得 了 1 0 % 的 收 益 , 此 时 保 本 资 产 为 4 5 . 9 亿 元 (
9 . 45 % ) 2 1 ( 45 = = = = + + + + × × × × ) , 风 险资 产为 5 . 5 亿 元 ( 5 . 5 % ) 10 1 ( 5 = = = = + + + + × × × × ) , 基 金资 产净 值为 5 1 . 4
亿 元 ( 4 5 . 9 + 5 . 5 = 5 1 . 4 ) 。 假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研 究 判 断 股 票 市 场 仍 有 较 大 上 涨 空 间 , 将 放 大
倍 数调 整为 2 , 则 此时 投资 组合 的安 全底 线为 80 . 45
% ) 11 . 11 1 (
50 00 . 1
6 / 5
= = = =
+ + + +
× × × ×
, 安 全垫 为 5 . 6 0 亿
元 ( 5 1 . 4 - 4 5 . 8 = 5 . 6 )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既 定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1 1 . 2 0 亿 元 ( 20 . 11 2 60 . 5 = = = = × × × × ) 于 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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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资产 , 4 0 . 2 0 亿 元( 5 1 . 4 - 1 1 . 2 = 4 0 . 2 ) 于保 本资 产, 从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
假 定 本 基 金 又 经 过 6 个 月 的 运 作 , 期 间 保 本 资 产 取 得 了 2 % 的 收 益 , 而 风 险 资 产 遭 受
1 0 % 的 损 失 , 此 时 保 本 资 产 为 4 1 . 0 0 亿 元 ( 00 . 41 % ) 2 1 ( 20 . 40 = = = = + + + + × × × × ) , 风 险 资 产 为 1 0 . 0 8
亿 元 ( 08 . 10 % ) 10 1 ( 20 . 11 = = = = ? ? ? ? × × × × )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5 1 . 0 8 亿 元 ( 4 1 . 0 0 + 1 0 . 0 8 = 5 1 . 0 8 ) 。 假
定 基金 管理 人研 究判 断 , 股 票市 场经 过调 整后 具有 一定 的上 涨空 间 , 故 维持 调整 放大 倍数 为
2 , 则 此 时 投 资 组 合 的 安 全 底 线 为 61 . 46
% ) 11 . 11 1 (
50 00 . 1
6 / 4
= = = =
+ + + +
× × × ×
, 安 全 垫 为 4 . 4 7 亿 元
( 5 1 . 0 8 - 4 6 . 6 1 = 4 . 4 7 ) 。 本 基金 将按 照既 定投 资策 略投 资 8 . 9 4 亿 元 ( 9 4 . 8 2 4 7 . 4 = = = = × × × × ) 于 风险
资 产, 4 2 . 1 4 亿 元( 5 1 . 0 8 - 8 . 9 4 = 4 2 . 1 4 ) 于保 本资 产, 从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
假 定本 基金 又经 过两 年的 运作 , 期 间保 本资 产取 得了 8 % 的 收益 , 股 票市 场呈 现震 荡向
上 态 势 , 风 险 资 产 取 得 了 3 0 % 的 收 益 , 那 么 期 末 保 本 资 产 为 4 5 . 5 1 亿 元 (
51 . 45 % ) 8 1 ( 14 . 42 = = = = + + + + × × × × ) , 风 险 资 产 为 1 1 . 6 2 亿 元 ( 62 . 11 % ) 30 1 ( 94 . 8 = = = = + + + + × × × × ) , 基 金 资
产 净值 为 5 7 . 1 3 亿 元( 4 5 . 5 1 + 1 1 . 6 2 = 5 7 . 1 3 ) , 保本 周期 内基 金的 累计 收益 率为 1 4 . 2 6 % 。
2 、 O B P I ( O p t i o n - B a s e d P o r t f o l i o I n s u r a n c e )策 略及 资产 配置
O B P I 策 略主 要根 据期 权的 收益 特性 进行 构建 , 其 主要 投资 思路 为在 投资 期初 同时 购买
收 益资 产 (如: 股 票 ) 和 相应 的看 跌期 权 , 当 股票 价格 下跌 时 , 可 执行 看跌 期权 , 以 规避 股
票 价格 的下 跌, 当股 票价 格上 涨时 ,则 放弃 使用 看跌 期权 ,以 享受 正股 价格 上行 的收 益 。 本
基 金主 要通 过不 同类 型的 组合 配置 实现 O B P I 投 资策 略 , 例 如构 建债 券组 合和 看涨 期权 的组
合 ,即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 或在 投资 看跌 权证 时, 买入 权证 对应 的股 票类 资产 。
3 、 债券 (不 含可 转换 公司 债)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在债 券投 资中 主要 基于 对国 家财 政政 策 、 货 币政 策的 深入 分析 以及 对宏 观经 济的
动 态跟 踪 , 采 用久 期匹 配下 的主 动性 投资 策略 , 主 要包 括 : 久 期匹 配 、 期 限结 构配 置 、 信 用
策 略 、 相 对价 值判 断 、 期 权策 略 、 动 态优 化等 管理 手段 , 对 债券 市场 、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以及
各 种债 券价 格的 变化 进行 预测 ,相 机而 动、 积极 调整 。
( 1 )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和 市场 因素 的分 析, 确定 债券 组合 久期
宏 观经 济和 市场 因素 分析 主要 是通 过债 券投 资策 略表 进行 。 债 券投 资策 略表 是结 合宏 观
策 略表 与市 场因 素的 综合 评分 表 。 在 具体 投资 研究 工作 中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对主 要的 经济 变
量 (如 宏观 经济 指标 、 货 币政 策 、 通 货膨 胀 、 财 政政 策及 资金 和证 券的 供求 等因 素 ) 的 跟踪
预 测和 结构 分析 , 建 立 “ 宏 观策 略表 ” , 并 结合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及 其变 动 、 货 币市 场利 率
及 央行 公开 市场 操作 等市 场因 素进 行评 分 。 通 过对 上述 指标 上阶 段的 回顾 、 本 阶段 的分 析和
下 阶段 的预 测 , 债 券投 资策 略表 以定 量打 分的 形式 给出 了下 一阶 段债 券市 场和 货币 市场 的利
率 走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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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最 终 根 据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表 综 合 打 分 结 果 给 出 的 下 一 阶 段 投 资 债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趋势 ,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配置 。
( 2 )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确定 债券 组合 期限 结构 配置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是市 场对 当前 经济 状况 的判 断及 对未 来经 济走 势预 期的 结果 。 分 析债 券
收 益率 曲线 , 不 仅可 以非 常直 观地 了解 当前 债券 市场 整体 状态 , 而 且能 通过 收益 率曲 线隐 含
的 远期 利率 , 分 析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趋 势 , 从 而把 握债 券市 场的 走向 。 通 过收 益率 曲线
形 态 分 析以 及收 益率 变动 预期 分析 , 形 成组 合的 期限 结构 策略 , 即 明确 组合 采用 子弹 、 杠 铃
还 是 阶 梯型 策 略 。 如 预测 收益 率曲 线变 陡 , 将 采用 子弹 策略 ; 如 预测 收益 率曲 线变 平 , 将 采
用 杠铃 策略 。
( 3 ) 信用 策略
信 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 基础 上加 上反 映信 用风 险的 信用 利差 。 基 准收 益率 受 宏 观
经 济和 政策 环境 影 响 ; 信 用利 差收 益率 主要 受该 信用 债对 应信 用水 平的 市场 信用 利差 曲线 以
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 用变 化的 影响 。 基 于这 两方 面的 因素 , 我 们分 别采 用以 下的 分析 策略 :
1 ) 基于 信用 利差 曲线 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一 是分 析经 济周 期和 相关 市场 变化 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影响 , 若 宏观 经济 经济 向好 , 企 业
盈 利能 力增 强 , 经 营现 金流 改善 , 则 信用 利差 可能 收窄 ; 二 是分 析信 用债 市场 容量 、 信 用债
券 结构 、 流 动性 等变 化趋 势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 响 , 比 如信 用债 发行 利率 提高 , 相 对于 贷款
的 成本 优势 减弱 , 则 企业 债的 发行 可能 减少 ; 同 时政 策的 变化 影响 可投 资信 用债 券的 投资 主
体 对信 用债 的需 求变 化 , 这 些因 素都 影响 信用 债的 供求 关系 。 本 基金 将综 合各 种因 素 , 分 析
信 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 分行 业走 势, 确定 信用 债券 总的 投资 比例 及分 行业 的投 资比 例。
2 ) 基于 信用 债本 身信 用变 化的 投资 策略 :
债 券发 行人 自身 素质 的变 化 , 包 括公 司产 权状 况 、 法 人治 理结 构 、 管 理水 平 、 经 营状 况 、
财 务质 量 、 抗 风险 能力 等 的变 化将 对信 用级 别产 生影 响 。 发 行人 信用 发生 变化 后 , 我 们将 采
用 变化 后债 券信 用级 别所 对应 的信 用利 差曲 线对 公司 债、 企业 债定 价。
影 响信 用债 信用 风险 的因 素分 为行 业风 险 、 公 司风 险 、 现 金流 风险 、 资 产负 债风 险和 其
他 风险 等五 个方 面 。 对 金融 机构 债券 发行 人进 行资 信评 估还 应结 合行 业特 点 , 考 虑市 场风 险
和 操作 风险 管理 、资 本充 足率 、偿 付能 力等 要素 。
我 们主 要依 靠内 部评 级系 统分 析信 用债 的相 对信 用水 平、 违约 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 差 。 基
金 管理 人开 发的 收益 率基 差分 析模 型 能 够分 析任 意时 间段 、 不 同债 券的 历史 利差 情况 , 并 且
能 够统 计出 历史 利差 的均 值和 波动 度, 发 掘相 对价 值被 低估 的债 券 , 以 确定 债券 组合 的类 属
配 置和 个券 配置 。
( 4 ) 相对 价值 判断
根 据对 同类 债券 的相 对价 值判 断 , 选 择合 适的 交易 时机 , 增 持相 对低 估 、 价 格将 上升 的
债 券 , 减 持相 对高 估 、 价 格将 下降 的债 券 。 比 如 判 断未 来利 差曲 线走 势 , 比 较期 限相 近的 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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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的利 差水 平 , 选 择利 差较 高的 品种 , 进 行价 值置 换 。 由 于利 差水 平受 流动 性和 信用 水平 的
影 响 , 因 此该 策略 也可 扩展 到新 老券 置换 、 流 动性 和信 用的 置换 , 即 在相 同收 益率 下买 入近
期 发行 的债 券 , 或 是流 动性 更好 的债 券 , 或 在相 同外 部信 用级 别和 收益 率下 , 买 入内 部信 用
评 级更 高的 债券 。
( 5 ) 优化 配置 ,动 态调 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 的 组合 测试 系统 主要 包括 组合 分析 模型 和情 景分 析模 型两 部分 。 债 券组 合
分 析模 型是 用来 实时 精确 监测 债券 组合 状况 的系 统 , 情 景分 析模 型是 模拟 未来 市场 环境 发生
变 化 (例 如升 息 ) 或 买入 卖出 某债 券时 可能 对组 合产 生的 影响 的系 统 。 通 过组 合测 试 , 能 够
计 算出 不同 情景 下组 合的 回报 ,以 确定 回报 最高 的模 拟组 合。
我 们同 时 运 用风 险管 理模 型对 固定 收益 组合 进行 事前 和事 后风 险收 益测 算 , 动 态调 整组
合 ,实 现组 合的 最佳 风险 收益 匹配 。
4 、 可转 换公 司债 投资 策 略
由 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 本 基金 通过 对可 转债 相对 价值 的分 析 , 确 定不 同市 场环 境
下 可转 债股 性和 债性 的相 对价 值 , 把 握可 转债 的价 值走 向 , 选 择相 应券 种 , 从 而获 取较 高投
资 收益 。
可 转债 相对 价值 分析 策略 首先 从可 转债 的债 性和 股性 分析 两方 面入 手。
本 基金 用可 转债 的底 价溢 价率 和可 转债 的到 期收 益率 来衡 量可 转债 的债 性特 征 。 底 价溢
价 率越 高, 债性 特征 越弱 ;底 价溢 价率 越低 ,则 债性 特征 越强 ;可 转债 的到 期收 益率 越高 ,
可 转债 的债 性越 强 ; 可 转债 的到 期收 益率 越低 , 可 转债 的股 性越 强 。 在 实际 投资 中 , 可 转债
的 底价 溢价 率小 于 1 0 % 或 到期 收益 率大 于 2 % 的 可转 债可 视为 债性 较强 。
本 基金 用可 转债 的平 价溢 价率 和可 转债 的 D e l t a 系 数来 衡量 可转 债的 股性 特征 。 平 价溢
价 率越 高 , 股 性特 征越 弱 ; 溢 价率 越低 , 则 股性 特征 越强 。 可 转债 的 D e l t a 系 数越 接近 于 1 ,
股 性越 强 ; D e l t a 系 数越 远离 1 , 股 性越 弱 。 在 实际 投资 中 , 可 转债 的平 价溢 价率 小于 5 % 或
D e l t a 值 大于 0 . 6 可 视为 股性 较强 。
此 外 , 在 进行 可转 债筛 选时 , 本 基金 还对 可转 债自 身的 基本 面要 素进 行综 合分 析 。 这 些
基 本面 要素 包括 股性 特征 、 债 性特 征 、 摊 薄率 、 流 动性 等 。 本 基金 还会 充分 借鉴 基金 管理 人
股 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 对 可转 债的 基础 股票 的基 本面 进行 分析 , 形 成对 基础 股票 的价 值
评 估 。 将 可转 债自 身的 基本 面评 分和 其基 础股 票的 基本 面评 分结 合在 一起 , 最 终确 定投 资的
品 种。
5 、 股票 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优势 , 将 严谨 、 规 范化 的选 股方 法与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
风 格相 结合 , 在 分析 和判 断宏 观经 济运 行和 行业 景气 变化 、 以 及上 市公 司成 长潜 力的 基础 上 ,
通 过优 选具 有良 好成 长性 、质 量优 良、 定价 相对 合理 的股 票进 行投 资, 以谋 求超 额收 益。
( 1 ) 行业 配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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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全球 经济 的框 架下 , 本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 产 业环 境 、 产 业政 策和
行 业竞 争格 局等 多因 素的 分析 和预 测 , 确 定宏 观及 行业 经济 变量 的变 动对 不同 行业 的潜 在影
响 ,得 出各 行业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与 投资 时机 ,据 此挑 选出 具有 良好 景气 和发 展潜 力的 行业 。
具 体操 作中 , 本 基金 从经 济周 期因 素评 估 、 行 业政 策因 素评 估和 行业 基本 面指 标评 估 ( 包
括 行业 生命 周期 、 行 业发 展趋 势和 发展 空间 、 行 业内 竞争 态势 、 行 业收 入及 利润 增长 情况 等 )
三 个方 面挑 选具 有良 好景 气和 发展 潜力 行业 。 一 般而 言 , 对 于国 民经 济快 速增 长中 的先 锋行
业 , 受 国家 政策 重点 扶持 的优 势行 业 , 以 及受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运 行有 利因 素影 响具 备良 好成
长 特性 的行 业, 为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重点 投资 的行 业。
( 2 ) 本基 金综 合运 用招 商基 金的 股票 研究 分析 方法 和其 它投 资分 析工 具挑 选具 有良 好
成 长性 、成 长质 量优 良、 定价 相对 合理 的股 票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具 体分 以下 三个 层次 进行 :
1 ) 品质 筛选
筛 选出 在公 司治 理 、 财 务及 管理 品质 上符 合基 本品 质要 求的 上市 公司 , 构 建备 选股 票池 。
主 要 筛 选 指 标 包 括 : 盈 利 能 力 ( 如 P / E 、 P / C a s h F l o w 、 P / F C F 、 P / S 、 P / E B I T 等 ) , 经 营 效
率 (如 R O E 、 R O A 等 )和 财务 状况 (如 D / A 、 流动 比率 等) 等。
2 ) 公司 质量 评价
通 过对 上市 公司 直接 接触 和实 地调 研 , 了 解并 评估 公司 治理 结构 、 公 司战 略 、 所 处行 业
的 竞争 动力 、 公 司的 财务 特点 , 以 决定 股票 的合 理估 值中 应该 考虑 的折 价或 溢价 水平 。 在 调
研 基础 上 , 分 析员 依据 公司 成长 性 、 盈 利能 力可 预见 性 、 盈 利质 量 、 管 理层 素质 、 流 通股 东
受 关注 程度 五大 质量 排名 标准 给每 个目 标公 司进 行评 分。
3 ) 多元 化价 值评 估
在 质量 评估 的基 础上 , 根 据上 市公 司所 处的 不同 行业 特点 , 综 合运 用多 元化 的股 票估 值
指 标 , 对 股票 进行 合理 估值 , 并 评定 投资 级别 。 在 明确 的价 值评 估基 础上 选择 价值 被低 估的
投 资标 的。
6 、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套 期保
值 将主 要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 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 并 结合
股 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 通 过资 产配 置 、 品 种选 择 , 谨 慎进 行投 资 , 以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 易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 授 权特 定的 管理 人员 负责 股指 期货 的
投 资审 批事 项。
7 、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对 权 证 资 产 的 投 资 主 要 是 通 过 分 析 影 响 权 证 内 在 价 值 最 重 要 的 两 种 因 素 — — 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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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资产 价格 以及 市场 隐含 波动 率的 变化 ,灵 活构 建避 险策 略, 波动 率差 策略 以及 套利 策略 。
( 1 ) 买入 权证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中 相应 的正 股进 行套 期保 值
结 合正 股的 基本 面以 及市 场表 现情 况 , 对 正股 进行 估值 , 并 结合 权证 市场 上整 体隐 含波
动 率情 况 , 选 择合 理的 隐含 波动 率水 平利 用权 证定 价模 型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选 择估 值合 理的
权 证对 正股 进行 避险 。 在 避险 策略 的选 择上 , 根 据正 股市 场表 现的 判断 , 灵 活选 择到 期完 全
对 冲策 略以 及 D e l t a 动 态对 冲等 避险 策略 。 如 果认 为正 股上 涨可 能性 比较 大 , 可 以保 持正 股
与 权证 的组 合 D e l t a 值 大于 0 享 受正 股上 涨带 来的 超额 收益 ; 如 果认 为正 股下 跌可 能性 比较
大 ,可 以保 持组 合 D e l t a 值 小于 0 , 享受 正股 下跌 带来 的超 额收 益; 如果 对正 股短 期走 势把
握 不清 , 可 以保 持组 合 D e l t a 中 性 , 对 正股 价格 变化 的不 确定 性进 行完 全动 态对 冲 。 在 选择
动 态对 冲策 略的 同时 考虑 权证 的 G a m m a 值 , 选 择能 受利 于市 场环 境变 化的 权证 构 建 G a m m a
对 冲策 略, 获取 一定 的超 额收 益。
( 2 ) 根据 市场 隐含 波动 率趋 势判 断构 建波 动率 差组 合
波 动率 对权 证价 值产 生重 要的 影响 ,根 据对 市场 隐含 波动 率水 平的 变化 趋势 的判 断 , 以
及 对隐 含波 动率 期限 结构 以及 偏度 结构 曲线 的变 化分 析 , 采 用波 动率 差策 略 , 构 建各 种不 同
的 正 ( 负) V e g a 组 合 , 并 保持 组合 D e l t a 中 性 , 在 规避 正股 价格 风险 的同 时获 取波 动率 变化
带 来的 超额 收益 。
( 3 ) 构建 套利 策略 获取 无风 险套 利收 益
由 于权 证市 场中 非理 性行 为的 存在 , 正 股与 权证 之间 不同 行权 方向 、 不 同到 期期 限以 及
不 同行 权价 格间 权证 的定 价关 系通 常会 背离 其理 论定 价关 系 , 通 过构 建各 种套 利策 略来 捕捉
市 场定 价关 系向 理论 定价 关系 回归 带来 的套 利机 会。
本 基金 对权 证的 投资 将严 格遵 守有 关部 门关 于权 证投 资的 相关 规定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三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收益 率( 税后 ) 。
本 基金 选择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原 因如 下 : 在 目前 国内 金融
市 场环 境下 ,银 行定 期存 款可 以近 似理 解为 保本 定息 产品 。本 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产品 ,
保 本周 期为 三年 , 保 本但 不保 证收 益率 。 以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 能 够使 本基 金保 本受 益人 理性 判断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合 理地 衡量 比较 本
基 金保 本保 证的 有效 性。
如 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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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属 于证 券市 场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
( 七) 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 1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 0 %;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 0 % ;
( 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5
% ;
( 7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 0 % ;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 模的 1 0 % ;
( 1 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 1 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1 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 0 % 。
( 1 4 ) 本 基金 在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股 票 、 权 证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的 轧
差 合计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 4 0 % (含 0 和 4 0 % )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 本 基金 每日 所持 期货 合约 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扣 除
用 于保 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 额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必须 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保 本策 略和 投资
目 标;
( 1 5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
托 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 资 。 基 金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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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
各 种风 险。
( 1 6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 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 禁 止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 承销 证券 ;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
票 或者 债券 ;
(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 8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
2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3 、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 值;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 任何
不 当利 益。
(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 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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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变 更后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下 简称 “ 招 商安 盈债 券基 金 ” ) 的 投资 目
标 、范 围、 理念 、策 略
( 一) 投资 目标
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 础上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求持 续稳 健的 投资 收益 。
( 二) 投资 理念
在 严谨 的研 究分 析与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 础上 , 遵 循价 值投 资的 理念 , 追 求基 金资 产
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 三) 投资 范围
该 债 券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包括 可转 换债 券及 可分 离转 债 、 国 债 、 央 行票 据 、 公 司债 、 企 业债 、 短 期融 资券 、 政 府机
构 债、 政策 性金 融机 构金 融债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 、 股票 、 权证 、货 币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也 可在 二级 市场 上投 资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 证券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该 债 券 基 金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 0 % , 基 金保 留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四) 投资 策略
(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该 债券 基金 依据 宏观 经济 数据 和金 融运 行数 据、 货币 政策 、财 政
政 策 、 以 及债 券市 场和 股票 市场 风险 收益 特征 , 分 析判 断市 场利 率水 平变 动趋 势和 股票 市场
走 势 。 并 根据 宏观 经济 、 基 准利 率水 平 、 股 票市 场整 体估 值水 平 , 预 测债 券 、 可 转债 、 新 股
申 购 等 大 类 资 产 下 一 阶 段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水 平 , 结 合 各 类 别 资 产 的 波 动 性 以 及 流 动 性 状 况 分
析 ,进 行大 类资 产配 置。
( 2 ) 债券 (不 含可 转换 公司 债) 投资 策略
该 债券 基金 在债 券投 资中 主要 基于 对国 家财 政政 策 、 货 币政 策的 深入 分析 以及 对宏 观经
济 的动 态跟 踪, 采用 久期 匹配 下的 主动 性投 资策 略, 主要 包括 :久 期匹 配、 期限 结构 配置 、
信 用策 略 、 相 对价 值判 断 、 期 权策 略 、 动 态优 化等 管理 手段 , 对 债券 市场 、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以 及各 种债 券价 格的 变化 进行 预测 ,相 机而 动、 积极 调整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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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和 市场 因素 的分 析, 确定 债券 组合 久期
宏 观经 济和 市场 因素 分析 主要 是通 过债 券投 资策 略表 进行 。 债 券投 资策 略表 是结 合宏 观
策 略表 与市 场因 素的 综合 评分 表 。 在 具体 投资 研究 工作 中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对主 要的 经济 变
量 (如 宏观 经济 指标 、 货 币政 策 、 通 货膨 胀 、 财 政政 策及 资金 和证 券的 供求 等因 素 ) 的 跟踪
预 测和 结构 分析 , 建 立 “ 宏 观策 略表 ” , 并 结合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及 其变 动 、 货 币市 场利 率
及 央行 公开 市场 操作 等市 场因 素进 行评 分 。 通 过对 上述 指标 上阶 段的 回顾 、 本 阶段 的分 析和
下 阶段 的预 测 , 债 券投 资策 略表 以定 量打 分的 形式 给出 了下 一阶 段债 券市 场和 货币 市场 的利
率 走势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终 根 据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表 综 合 打 分 结 果 给 出 的 下 一 阶 段 投 资 债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趋势 ,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配置 。
2 )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确定 债券 组合 期限 结构 配置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是市 场对 当前 经济 状况 的判 断及 对未 来经 济走 势预 期的 结果 。 分 析债 券
收 益率 曲线 , 不 仅可 以非 常直 观地 了解 当前 债券 市场 整体 状态 , 而 且能 通过 收益 率曲 线隐 含
的 远期 利率 , 分 析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趋 势 , 从 而把 握债 券市 场的 走向 。 通 过收 益率 曲线
形 态 分 析以 及收 益率 变动 预期 分析 , 形 成组 合的 期限 结构 策略 , 即 明确 组合 采用 子弹 、 杠 铃
还 是 阶 梯型 策 略 。 如 预测 收益 率曲 线变 陡 , 将 采用 子弹 策略 ; 如 预测 收益 率曲 线变 平 , 将 采
用 杠铃 策略 。
3 ) 信用 策略
信 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 基础 上加 上反 映信 用风 险的 信用 利差 。 基 准收 益率 受 宏 观
经 济和 政策 环境 影 响 ; 信 用利 差收 益率 主要 受该 信用 债对 应信 用水 平的 市场 信用 利差 曲线 以
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 用变 化的 影响 。 基 于这 两方 面的 因素 , 我 们分 别采 用以 下的 分析 策略 :
a . 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的 投资 策略 :
一 是分 析经 济周 期和 相关 市场 变化 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影响 , 若 宏观 经济 经济 向好 , 企 业
盈 利能 力增 强 , 经 营现 金流 改善 , 则 信用 利差 可能 收窄 ; 二 是分 析信 用债 市场 容量 、 信 用债
券 结构 、 流 动性 等变 化趋 势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 响 , 比 如信 用债 发行 利率 提高 , 相 对于 贷款
的 成本 优势 减弱 , 则 企业 债的 发行 可能 减少 ; 同 时政 策的 变化 影响 可投 资信 用债 券的 投资 主
体 对信 用债 的需 求变 化, 这些 因素 都影 响信 用债 的供 求关 系。 该债 券基 金将 综合 各种 因素 ,
分 析信 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 分行 业走 势, 确定 信用 债券 总的 投资 比例 及分 行业 的投 资比 例。
b . 基 于信 用债 本身 信用 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债 券发 行人 自身 素质 的变 化 , 包 括公 司产 权状 况 、 法 人治 理结 构 、 管 理水 平 、 经 营状 况 、
财 务质 量 、 抗 风险 能力 等 的变 化将 对信 用级 别产 生影 响 。 发 行人 信用 发生 变化 后 , 我 们将 采
用 变化 后债 券信 用级 别所 对应 的信 用利 差曲 线对 公司 债、 企业 债定 价。
影 响信 用债 信用 风险 的因 素分 为行 业风 险 、 公 司风 险 、 现 金流 风险 、 资 产负 债风 险和 其
他 风险 等五 个方 面 。 对 金融 机构 债券 发行 人进 行资 信评 估还 应结 合行 业特 点 , 考 虑市 场风 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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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操作 风险 管理 、资 本充 足率 、偿 付能 力等 要素 。
我 们主 要依 靠内 部评 级系 统分 析信 用债 的相 对信 用水 平、 违约 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 差 。 基
金 管理 人开 发的 收益 率基 差分 析模 型 能 够分 析任 意时 间段 、 不 同债 券的 历史 利差 情况 , 并 且
能 够统 计出 历史 利差 的均 值和 波动 度, 发 掘相 对价 值被 低估 的债 券 , 以 确定 债券 组合 的类 属
配 置和 个券 配置 。
4 ) 相对 价值 判断
根 据对 同类 债券 的相 对价 值判 断 , 选 择合 适的 交易 时机 , 增 持相 对低 估 、 价 格将 上升 的
债 券 , 减 持相 对高 估 、 价 格将 下降 的债 券 。 比 如 判 断未 来利 差曲 线走 势 , 比 较期 限相 近的 债
券 的利 差水 平 , 选 择利 差较 高的 品种 , 进 行价 值置 换 。 由 于利 差水 平受 流动 性和 信用 水平 的
影 响 , 因 此该 策略 也可 扩展 到新 老券 置换 、 流 动性 和信 用的 置换 , 即 在相 同收 益率 下买 入近
期 发行 的债 券 , 或 是流 动性 更好 的债 券 , 或 在相 同外 部信 用级 别和 收益 率下 , 买 入内 部信 用
评 级更 高的 债券 。
5 ) 优化 配置 ,动 态调 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 的 组合 测试 系统 主要 包括 组合 分析 模型 和情 景分 析模 型两 部分 。 债 券组 合
分 析模 型是 用来 实时 精确 监测 债券 组合 状况 的系 统 , 情 景分 析模 型是 模拟 未来 市场 环境 发生
变 化 (例 如升 息 ) 或 买入 卖出 某债 券时 可能 对组 合产 生的 影响 的系 统 。 通 过组 合测 试 , 能 够
计 算出 不同 情景 下组 合的 回报 ,以 确定 回报 最高 的模 拟组 合。
我 们同 时 运 用风 险管 理模 型对 固定 收益 组合 进行 事前 和事 后风 险收 益测 算 , 动 态调 整组
合 ,实 现组 合的 最佳 风险 收益 匹配 。
( 3 ) 可转 换公 司债 投资 策 略
由 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 该 债券 基金 通过 对可 转债 相对 价值 的分 析 , 确 定不 同市 场
环 境下 可转 债股 性和 债性 的相 对价 值 , 把 握可 转债 的价 值走 向 , 选 择相 应券 种 , 从 而获 取较
高 投资 收益 。
可 转债 相对 价值 分析 策略 首先 从可 转债 的债 性和 股性 分析 两方 面入 手。
该 债券 基金 用可 转债 的底 价溢 价率 和可 转债 的到 期收 益率 来衡 量可 转债 的债 性特 征 。 底
价 溢价 率越 高 , 债 性特 征越 弱 ; 底 价溢 价率 越低 , 则 债性 特征 越强 ; 可 转债 的到 期收 益率 越
高 ,可 转债 的债 性越 强; 可转 债的 到期 收益 率越 低, 可转 债的 股性 越强 。在 实际 投资 中 , 可
转 债的 底价 溢价 率小 于 1 0 % 或 到期 收益 率大 于 2 % 的 可转 债可 视为 债性 较强 。
该 债券 基金 用可 转债 的平 价溢 价率 和可 转债 的 D e l t a 系 数来 衡量 可转 债的 股性 特征 。 平
价 溢价 率越 高 , 股 性特 征越 弱 ; 溢 价率 越低 , 则 股性 特征 越强 。 可 转债 的 D e l t a 系 数越 接近
于 1 , 股 性越 强 ; D e l t a 系 数越 远离 1 , 股 性越 弱 。 在 实际 投资 中 , 可 转债 的平 价溢 价率 小 于
5 % 或 D e l t a 值 大于 0 . 6 可 视为 股性 较强 。
此 外, 在进 行可 转债 筛选 时, 该债 券基 金还 对可 转债 自身 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
这 些基 本面 要素 包括 股性 特征 、 债 性特 征 、 摊 薄率 、 流 动性 等 。 该 债券 基金 还会 充分 借鉴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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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管理 人股 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 对 可转 债的 基础 股票 的基 本面 进行 分析 , 形 成对 基础 股
票 的价 值评 估 。 将 可转 债自 身的 基本 面评 分和 其基 础股 票的 基本 面评 分结 合在 一起 , 最 终确
定 投资 的品 种。
( 4 ) 股票 投 资策 略
该 债券 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优势 , 将 严谨 、 规 范化 的选 股方 法与 积极 主动 的
投 资风 格相 结合 , 在 分析 和判 断宏 观经 济运 行和 行业 景气 变化 、 以 及上 市公 司成 长潜 力的 基
础 上 , 通 过优 选具 有良 好成 长性 、 质 量优 良 、 定 价相 对合 理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 以 谋求 超额 收
益 。
1 ) 行业 配置
在 全球 经济 的框 架下 , 本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 产 业环 境 、 产 业政 策和
行 业竞 争格 局等 多因 素的 分析 和预 测 , 确 定宏 观及 行业 经济 变量 的变 动对 不同 行业 的潜 在影
响 ,得 出各 行业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与 投资 时机 ,据 此挑 选出 具有 良好 景气 和发 展潜 力的 行业 。
具 体操 作中 , 该 债券 基金 从经 济周 期因 素评 估 、 行 业政 策因 素评 估和 行业 基本 面指 标评
估 ( 包 括行 业生 命周 期 、 行 业发 展趋 势和 发展 空间 、 行 业内 竞争 态势 、 行 业收 入及 利润 增长
情 况等 ) 三 个方 面挑 选具 有良 好景 气和 发展 潜力 行业 。 一 般而 言 , 对 于国 民经 济快 速增 长中
的 先锋 行业 , 受 国家 政策 重点 扶持 的优 势行 业 , 以 及受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运 行有 利因 素影 响具
备 良好 成长 特性 的行 业, 为该 债券 基金 股票 投资 重点 投资 的行 业。
2 ) 该债 券基 金综 合运 用招 商基 金的 股票 研究 分析 方法 和其 它投 资分 析工 具挑 选具 有良
好 成长 性、 成长 质量 优良 、定 价相 对合 理的 股票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
具 体分 以下 三个 层次 进行 :
a . 品 质筛 选
筛 选出 在公 司治 理 、 财 务及 管理 品质 上符 合基 本品 质要 求的 上市 公司 , 构 建备 选股 票池 。
主 要 筛 选 指 标 包 括 : 盈 利 能 力 ( 如 P / E 、 P / C a s h F l o w 、 P / F C F 、 P / S 、 P / E B I T 等 ) , 经 营 效
率 (如 R O E 、 R O A 等 )和 财务 状况 (如 D / A 、 流动 比率 等) 等。
b . 公 司质 量评 价
通 过对 上市 公司 直接 接触 和实 地调 研 , 了 解并 评估 公司 治理 结构 、 公 司战 略 、 所 处行 业
的 竞争 动力 、 公 司的 财务 特点 , 以 决定 股票 的合 理估 值中 应该 考虑 的折 价或 溢价 水平 。 在 调
研 基础 上 , 分 析员 依据 公司 成长 性 、 盈 利能 力可 预见 性 、 盈 利质 量 、 管 理层 素质 、 流 通股 东
受 关注 程度 五大 质量 排名 标准 给每 个目 标公 司进 行评 分。
c . 多 元化 价值 评估
在 质量 评估 的基 础上 , 根 据上 市公 司所 处的 不同 行业 特点 , 综 合运 用多 元化 的股 票估 值
指 标 , 对 股票 进行 合理 估值 , 并 评定 投资 级别 。 在 明确 的价 值评 估基 础上 选择 价值 被低 估的
投 资标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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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信标 普全 债指 数 收 益率
中 信标 普全 债指 数属 于中 信标 普固 定收 益系 列指 数 , 涵 盖了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和 银行 间市 场上 市的 债券 。 对 于交 易所 交易 债券 , 剩 余期 限在 1 年 以上 、 票 面余 额
超 过 1 亿 人民 币 、 信 用评 级在 投资 级以 上的 债券 均包 含在 该指 数当 中 。 中 信标 普全 债指 数是
一 个全 面反 映整 个债 券市 场 ( 交 易所 债券 市场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 的 综合 性权 威债 券指 数 。 以
其 作为 该债 券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比 较贴 切体 现和 衡量 该债 券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策 略
以 及投 资业 绩。
如 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该 债券 基金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与 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 六)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投 资程 序
为 了保 证整 个投 资组 合计 划的 顺利 贯彻 与实 施 , 该 债券 基金 遵循 以下 投资 决策 依据 以及
具 体的 决策 程序 :
1 、 投资 决策 依据
(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 2 )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证 券市 场运 行环 境和 走势 ,以 及上 市公 司的 基本 面;
( 3 ) 投资 对象 的预 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的匹 配关 系, 该债 券基 金将 在承 担适 度风 险的 范
围 内, 选择 收益 风险 配比 最佳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 投资 决策 流程
该 债券 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团 队式 投资 管理 模式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就
投 资管 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 金经 理 、 分 析员 、 交 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 明确 、
密 切合 作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 照业 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 互制 衡 。 具 体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如
下 :
(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投 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 大事 项;
( 2 )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周会 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 研究 员构 建模 拟组 合;
(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金 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
( 4 )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令 ;
( 5 )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资 指令 ;
( 6 )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组 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 7 )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讨 与调 整。
在 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 风 险管 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 事前 及事 后风 险 、 操 作风 险等 投
资 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 资流 程完 成后 , 对 投资 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 提 供给 投资 决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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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等相 关人 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
( 七) 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 1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2 ) 该 债券 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 0 %;
( 4 ) 该 债券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 0 % ;
( 6 ) 该 债券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 . 5 % ;
( 7 ) 该 债券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 0 % ;
( 8 ) 该 债券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
( 9 ) 该 债 券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 0 % ;
( 1 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 0 % ;
( 1 1 )该 债 券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 1 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 该 债券 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该 债券 基 金的 总资
产 , 该 债券 基 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 1 3 ) 该 债券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4 0 % 。
( 1 4 ) 该债 券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该 债 券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 1 5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 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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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该 债券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 该 债券 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则 该 债券 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 禁 止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 承销 证券 ;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
票 或者 债券 ;
(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 8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该 债券 基 金属 于证 券市 场中 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低 于一 般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
2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3 、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 值;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 任何
不 当利 益。
(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该 债券 基 金可 以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 融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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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 以及 其他
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金 额。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金 开立 资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投 资
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和 基
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
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以
其 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消 ; 不 同基 金财
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 因基
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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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 资产 的公 允价 值 , 并 为基 金份 额
提 供计 价依 据。
( 二) 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三) 估值 对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 四) 估值 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的估 值
(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 最近 交
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 3 )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
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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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4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的 估值
( 1 ) 上市 流通 的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交易 所的 结算 价估 值; 估值 日
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个交 易日 的结 算价 估值 。
( 2 ) 未上 市的 金融 衍生 品按 成本 价估 值, 如成 本价 不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则 采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8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 定估 值。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五)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计算 ,精 确到 0 . 0 0 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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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错 误。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 或
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
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 偿责 任。
上 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 担 ;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未
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 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
估 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
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 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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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
损 失;
(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
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处理 。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 的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将当 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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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损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 1 2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 0 %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 1 )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现 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
( 2 ) 基金 转型 为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投 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可 以
选 择不 同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 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只能 选择 一种 收益 分配 方式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将 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 选择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准;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在 2 日 内在 指
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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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 , 基 金管 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3 、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 1 5 个 工作 日。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在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红 利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转 型为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权益 登记 日除 权后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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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 讼费 ;
6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 用;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 2 0 %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2 0 %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 若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所持 有本
基 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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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净 值的 0 . 7 % 的 年费 率计 提 , 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2 % 的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 法同 上。
4 、 上 述 ( 一 ) 中 3 到 7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
照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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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一)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指 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基金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基 金份 额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 保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负 责 办
理 。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
以 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 在注 册登 记业 务中 的权 利义 务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 利:
1 、 建立 和管 理基 金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账户 ;
2 、 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 、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 务:
1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2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 相关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等 业务 记录 1 5 年 以上 ;
4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 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 造成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但 司法 强制 检查 情形 除外 ;
5 、 按《 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为 投资 者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转 托管 和提
供 其他 必要 服务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指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 情况
而 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投 资者 。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 赠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 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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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 对 于符 合
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2 个 月内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
费 。
( 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如 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 构因 技术 系统 性能 限制 或其
它 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 拒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 四) 基金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 冻的 业务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
额 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基金 份额 所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 法院 判决 、
裁 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 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其他 相关 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 申请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 的转 托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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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
2 、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所
在 的会 计年 度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 计制 度;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分 别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 二) 基金 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立 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 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会 计师 事
务 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 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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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 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别 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 《 招募 说明 书 》 、 《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3 日 前 , 将 《招 募说 明
书 》 、 《基 金合 同 》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 《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 网站 上。
( 1 ) 《 招 募说 明书 》 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 金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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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等内 容。 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 5 日 内,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 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 ,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 2 ) 《基 金合 同 》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 义 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
法 律文 件。
( 3 ) 《 托 管协 议 》 是 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 活
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2 、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 , 并在 披露 《招
募 说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合 同 》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 基
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4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本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
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5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 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 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 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 年度 报告 。
基 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日 ,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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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6 、 临时 报告
本 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下列 事件 :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 变更 超过 5 0 % ;
( 1 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 0 % ;
( 1 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 1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 1 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1 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 1 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 1 6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 1 7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 . 5 % ;
( 1 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 1 9 )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 销售 代理 机构 ;
( 2 0 ) 基金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构 ;
( 2 1 )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 2 2 )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 2 3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
( 2 4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
( 2 5 )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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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6 ) 本基 金保 本方 式变 更;
( 2 7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7 、 澄清 公告
在 本 《 基 金合 同 》 存 续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 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时
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
9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披 露
事 务。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 定
期 更新 的 《 招 募说 明书 》 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在指 定报 刊中 选择 披露 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披
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 招募 说明 书 》 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的 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 众查 阅 、
复 制。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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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基 金 ”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 预期 的
金 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 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 临各 种风 险 ,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 的一 种风 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 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
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 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基 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 资人 投资 不同
类 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程 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 基 金的 收益 预期
越 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 基 金合 同 》 、 《招 募说 明书 》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 风险 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 资人
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本 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 本 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三
年 , 投 资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存在 着仅 能收 回本 金 (含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 入 ) 的 可能 性 ; 未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 投 资人 赎回 或转 换出 时不 能获 得保 本保 证 , 将 承
担 市场 波动 的风 险 。 此 外 , 如 果发 生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 投 资人 认
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亦存 在着 无法 收回 本金 的可 能性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可能 到
期 终止 或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根据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转为 其他 类型 基金 , 到 期具 体操 作以
届 时公 告为 准。
基 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 选择 本基 金之 前 , 通 过正 规的 途径 , 如: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 热线 ( 4 0 0 8 8 7 9 5 5 5 ) , 招商 基金 公司 网站 (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 机构 ,
对 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 详 细的 了解 。 在 对自 己的 资金 状况 、 投 资期 限 、 收 益预 期和 风险 承受 能
力 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 做出 是否 投资 的决 定 。 投 资者 应确 保在 投资 本基 金后 , 即 使出
现 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 正常 生活 带来 很大 的影 响。
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 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 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 也 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人特 别注 意 , 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封 转开 、 分 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 值变 化, 不会 改变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不会 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 因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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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份 额拆 分 、 封 转开 、 分 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至 1 元 初始 面值 , 在 市场 波动 等
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 仍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或基 金份 额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
( 一)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 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 引起 的波 动 ,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 引 起市 场风
险 的主 要因 素有 :
1 、 政策 风险
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政 策 、 国 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 策等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会 对证
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 险。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股 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因 此 , 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 会通 过证 券市 场反 映出
来 ,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同 时也 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 并
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 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 其 股票 价
格 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 、 购买 力风 险
本 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通货 膨胀 将使 现金 购买 力下 降 , 从 而影 响
基 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 二) 流动 性风 险
本 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在 基金 开放 日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 如 果
基 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 者迅 速变 现对 资金 净值 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 都 会影 响基 金运
作 和收 益水 平 。 尤 其是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果基 金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 基 金将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可 能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 三) 管理 风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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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 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相 关
信 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四) 信用 风险
基 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 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 付到 期
本 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 五) 本基 金投 资策 略所 特有 的风 险
1 、 本基 金是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采用 恒定 比例 组合 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保本
资 产与 风险 资产 。 恒 定比 例组 合保 险机 制在 理论 上可 以实 现保 本的 目的 , 该 机制 的重 要前 提
之 一是 投资 组合 中保 本资 产与 风险 资产 的仓 位比 例能 够根 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作出 适时 、 连 续
地 调整 。 但 在实 际投 资中 , 可 能由 于流 动性 影响 或者 市场 环境 急剧 变化 的影 响导 致恒 定比 例
组 合保 险机 制不 能有 效发 挥其 保本 功能 ,并 产生 一定 的风 险。
此 外 , 本 基金 在过 渡期 申购 期间 将暂 停日 常赎 回和 转换 出业 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
期 、 但 未在 到期 操作 期间 赎回 或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 将 无法 在过 渡期 申购 期间 变现 或转 换为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
2 、 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风 险
金 融衍 生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 , 其 价值 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 基础 资产 或指 数 , 其 评价 主要 源
自 于对 挂钩 资产 的价 格与 价格 波动 的预 期 。 投 资于 衍生 品需 承受 市场 风险 、 信 用风 险 、 流 动
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和 法律 风险 等 。 由 于衍 生品 通常 具有 杠杆 效应 , 价 格波 动比 标的 工具 更为
剧 烈 , 有 时候 比投 资标 的资 产要 承担 更高 的风 险 。 并 且由 于衍 生品 定价 相当 复杂 , 不 适当 的
估 值有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面 临损 失风 险。
股 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 由 于保 证金 交易 具有 杠杆 性 , 当 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 股 价
指 数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 资者 权益 遭受 较大 损失 。股 指期 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
如 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平 仓, 可能 给投 资带 来重 大损 失。
3 、 保证 风险
本 基金 引入 担保 人机 制 , 但 可能 由于 下列 原因 导致 保本 周期 到期 而不 能偿 付本 金 , 产 生
保 证风 险 。 这 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 本 基金 在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而 担保 人不 同意
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 发 生不 可抗 力事 件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履行 保本 义务 , 同 时担 保人 也
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 ; 在 保本 周期 内担 保人 因经 营风 险丧 失保 证能 力或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担 保人
的 资产 状况 、财 务状 况以 及偿 付能 力发 生不 利变 化, 无法 履行 保证 责任 等。
4 、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 1 ) 在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高 于 其 认 购 保 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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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 对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之 外的 保本 周期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在当 期
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不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或 过渡 期申 购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但在 基
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 4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情 形;
( 5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 6 )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投资 亏损 ,或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 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 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 未知 价风 险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并 提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出到 期选 择申
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届时 公告 规定 的时 间内 按照 公告 规定 的方 式作 出到 期选 择申 请 。 为
了 保障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3 0 个 工作 日内
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 赎回 和转 换出 业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提 出申 请至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之 间, 基金 资产 净值 可能 受证 券市 场影 响有 所波 动, 产生 未知 价风 险。
( 六) 其他 风险
1 、 操作 风险
相 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 I T 系 统
故 障等 风险 。
2 、 技术 风险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 后台 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公司 、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 、 法律 风险
由 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 金资 产
的 损失 。
4 、 其他 风险
战 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 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
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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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 及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
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
行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 定媒 体 公 告。
( 二) 本《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承 接的 ;
3 、 基金 托管 人人 职责 终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 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2 )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 3 )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时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 2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 5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 7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8 )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 9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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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3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 金合 同 》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 算
小 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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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
财 产;
(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 基
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 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 1 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 1 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 1 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 1 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1 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
( 1 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 机构 ;
( 1 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 1 7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9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
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投 资;
(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
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 格;
(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 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 1 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 1 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 1 3 ) 按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 益;
( 1 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上 ;
( 1 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 1 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 1 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
( 2 0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 2 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0 0
反 《 基 金合 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 2 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 承担 责任 ;
( 2 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 2 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 2 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2 7 ) 按 照本 合同 约定 履行 保本 义务 ;
( 2 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3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
(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 基金 开设 证券 账 户 、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 7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4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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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 1 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 1 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 5 年 以上 ;
( 1 2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1 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 1 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 1 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 1 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 1 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 1 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 任而 免除 ;
( 2 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 2 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 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
使 表决 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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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或 仲裁 ;
(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金 合同 》 ;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 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
(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
2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但在 保本 到期 后在 《基 金合 同》 规定 范围 内变 更为 “招 商安 盈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除 外 ; ;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 但在 保本 到期 后在 《基 金合 同》 规定 范围 内变
更 为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 按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的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执行 的以 及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 序;
( 1 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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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1 2 )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 但 因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 合并 或分 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 、或 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 除外 ;
( 1 3 ) 保本 周期 内出 现确 信担 保人 、或 保本 义务 人丧 失担 保能 力或 偿付 能力 的情 形;
( 1 4 )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1 5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事项 。
3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 2 ) 保 本到 期后 , 在 《基 金合 同 》 规 定范 围内 变更 为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并 按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
略 执行 ;
( 3 ) 某一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更 换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担保 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 4 )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 5 )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 ;
( 6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
( 7 ) 对 《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 8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
4 、 召集 方式
(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 集;
( 2 )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 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含 1 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 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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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 0 日 内召 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含 1 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含 1 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前 3 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 得
阻 碍、 干扰 。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 、 通知
(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 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 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
(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 表
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6 、 开会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
召 集人 确定 。
(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人
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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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 0 % ( 含 5 0 % ) 。
(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或 会
议 通知 的其 他形 式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 或 会
议 通知 的其 他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 的方 式视 为有 效: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 性公 告;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 0 % ( 含 5 0 % )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具 表 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 ) 如果 出现 任何 不符 合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条件 的情 况, 则对 同一 议题 可
履 行再 次开 会程 序 。 再 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4 0 天 ,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应发 生变 化 。 再 次开 会仍 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 关条 件 , 才 能
视 为有 效。
7 、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 1 )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如 《 基 金合 同 》 的 重大 修改 、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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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 2 )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 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 名
称 )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和
联 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 0 日 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
8 、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
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 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 逐 项表
决 。
9 、 计票
( 1 ) 现 场开 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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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 不 影响
计 票的 效力 。
( 2 ) 通 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 0 、 生效 与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 束力 。
三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1 、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2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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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孰低 数。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 2 次,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 0 %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益 分配 ;
( 2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现 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
2 ) 基金 转型 后: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投 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可 以选 择不 同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 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只 能选 择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 选择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准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4 、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5 、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作 日。
6 、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在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红 利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转 型为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红 利
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四 、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1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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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 讼费 ;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 6 )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 7 )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 8 )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 2 %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 1 . 2 %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2 % 的 年费 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 0 . 2 %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 3 ) 若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所持 有
本 基金 份额 转为 变更 后的 非保 本的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管 理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7 % 的 年费 率计 提 , 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2 % 的 年费 率
计 提。 计算 方法 同上 。
( 4 ) 上 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 7 项 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
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 金的 保本 及保 证
( 一) 基金 的保 本
1 、 保本
在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
加 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 , 则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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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内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 日 , 下
同 ) 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 金额 加上 其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过 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 或 从上
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根 据当 期有
效 的《 基金 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的约 定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 申购 、 转 换转 入 , 或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赎 回或 转换
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本 条款 。
认 购保 本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 即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过渡 期内 进行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
值 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 , 其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
表 的资 产净 值。
对 于 基 金 持 有 人 多 次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的 情 况 , 以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确 定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2 、 保本 周期
本 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3 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3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果
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 在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
周 期, 该保 本周 期的 具体 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3 、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份 额、 或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 2 ) 对于 前条 所述 持有 到期 的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无 论选 择赎 回、 转换 到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 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是 转型 为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都 同样 适用 保本 条款 。
4 、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 1 ) 在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高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对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之 外的 保本 周期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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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在当 期
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不 低于 其过 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 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或 过渡 期申 购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但在 基
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 4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情 形;
( 5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 不
同 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 6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 7 )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投资 亏损 ,或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 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 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 保本 基金 到期 的处 理方 案
( 1 ) 、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 存续 形式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有关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资 质要 求 、 并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同 意为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 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签 订《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 ,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具体 起
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如 保本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 能符 合上 述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 同 》 的
约 定,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次日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同时 ,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以 及基 金费 率等 相关 内容 也将 根据 《基 金合 同 》 的 相关
约 定作 相应 修改 。 上 述变 更无 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 提 前
在 临时 公告 或更 新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中 予以 说明 。
如 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对 基金 的存 续要 求 ,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本 《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终止 。
( 2 ) 、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规 则
1 ) 到期 期间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公告 指定 的一 个期 间。 如本 基金 转入
下 一保 本周 期 , 则 到期 期间 为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指定 的过 渡期 内的 一个 期限 , 加 上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在 内的 一段 期间 ,该 期间 为五 个工 作日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开 始计 算 ) ; 如本 基金 变更
为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则到 期期 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到 期期 间的 具体 起止 时间 , 并 提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此 期间 内作 出到 期选 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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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本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到期 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做 出如 下选 择:
在 到期 期间 内赎 回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在 到期 期间 内将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已 公告 开放 转换 转入 的
其 他基 金;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根 据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告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持有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选 择上 述四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也可 以选
择 部分 赎回 、部 分转 换转 出、 部分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4 ) 无论 持有 人采 取何 种方 式作 出到 期选 择, 均无 需就 其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或 从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到 期 期 间 的 赎 回 和 转 换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和转 换费 用(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补差 ,下 同) 等交 易费 用 。 转
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或 转为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的其 他费 用 , 适
用 其所 转入 基金 的费 用、 费率 体系 。
5 ) 在到 期期 间, 本基 金接 受赎 回、 转换 转出 申请 ,不 接受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申 请。
6 )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 择且 本基 金符 合保 本基
金 存续 条件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从 上一 保本 周
期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 择且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
件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了 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7 ) 在 到期 期间 内 (除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
或 转换 转出 时 , 将 自行 承担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 不 含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至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实
际 操作 日( 含)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 3 )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 )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本 基金 将继 续存 续。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 到 期赎 回或 转换 的到 期期 间以 及为 下一 保本 周
期 开放 申购 的期 限等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公 告。
2 )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 金将 变更 为 “ 招 商安 盈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临 时公 告或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
3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基 金管 理人 还将 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4 ) 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6 个
月 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业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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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 款
1 ) 认购 、或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无 论选 择赎 回 、 转 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还 是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 有变 更后 的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其 认购 、 或 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
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 条款 。
2 ) 若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 选 择在 持有 到期 后赎 回基 金份 额 、 转 换到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 或 者选
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或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的 基金 份额 , 而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持有 期间 的累
计 分红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 、 或 过渡 期申 购的 保本 金额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 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
作 日内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 日, 下同 )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5 )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 在发 生保 本赔 付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 的支 付义 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差额 支付 义务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 应
当 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差额 、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
额 、 需 担 保 人 支 付 的 代 偿 款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并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赔 付款 到账 日期 。 担 保人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书面 通知 后五 个
工 作日 内, 将需 代偿 的金 额划 入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 账户 中。
2 ) 在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差额 支付 义务 、由 担保 人代 偿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查 收资 金是 否到 账。 如未 按时 到账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资 金到 账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进行 分配 和支 付。
3 ) 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细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 6 )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处 理规 则
1 ) 过渡 期是 指当 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不 含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至 下一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 之 前 不 超 过 3 0 天 的 期 间 , 具 体 日 期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确 定。
2 ) 过渡 期的 运作 的相 关规 定
在 过渡 期内 及到 期日 基金 资产 应保 持为 现金 形式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过 渡期 内
免 收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基 金资 产在 过渡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在过 渡期 内对 本基 金进 行每 日估 值并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处 理规 则 , 允 许投 资人 在过 渡期 的限 定期 限内
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投 资人 在上 述期 限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称为 “ 过 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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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申购 ” 。 在此 限定 期限 内, 本 基金 将暂 停办 理日 常赎 回、 转换 转出 业务 ,投 资人 可按 申购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申 购份 额,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见 届时 的《 招募 说明 书 》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 回 ” 章 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保 证 额 度 或 保 本 偿 付 额 度
确 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 规模 上限 以及 规模 控制 的办 法 。 如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大 于下 一保 本周 期保 证额 度或 规模 上限 ,则 不再 开放 “ 过 渡期 申购 ” 。
折 算日 为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 即 过渡 期最 后一 个
工 作日 ) 。 折算 日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以折 算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 变 更登 记
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 . 0 0 元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3 ) 自折 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开 始,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基金 管理 人以 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确 定为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
保 本周 期时 的基 金资 产。
4 ) 对于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分 别按 其在 折算
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费 用之 和 、 或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 确 认下 一保 本
周 期的 投资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5 ) 对于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自行 承担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不含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至折 算日 (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 7 ) 转为 变更 后的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资产 的形 成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 若 本基 金依 据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转为 变更 后的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
1 )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相
应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额 , 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 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 该差 额并 以现 金形 式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 ) 变更 后的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购的 具体 操作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 告。
3 ) 对于 投资 者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保 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
额 , 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变更 后的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 转 入金 额等 于选 择
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在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前一 个工 作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 二) 保本 的保 证
1 、 本节 所述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责 任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 保本 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事 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届 时签 订的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决定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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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基 金由 担保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保本 义务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保证 的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担 保人 保证 期间 为
基 金本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日起 六个 月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内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 额
不 超过 按《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 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3 、 保本 周期 内, 担保 人出 现足 以影 响其 担保 能力 情形 的, 应在 该情 形发 生之 日起 三个
工 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三个 工作 日内 应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提 出 处 理 办 法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加 强 对 担 保 人 担 保 能 力 的 持 续 监
督 、 在 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 力的 情形 下及 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等 ; 在 确信 担保 人丧
失 担保 能力 的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就 更换 担保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基金 转型 等事 项进 行审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接 到担 保人
通 知之 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上述 情形 。
4 、 如果 符合 条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认
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且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五 个工 作日 内 , 向
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 应 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 基金 保本 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金额 以及 基金 管
理 人的 指定 账户 信息 ) 。 担保 人将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后的 五
个 工作 日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载 明的 代偿 金额 划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 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担 保人 将代 偿金 额全 额划 入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定账 户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清 偿 。 代
偿 款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5 、 除本 部分 第四 款所 指的 “ 更 换担 保人 的, 原担 保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 任相
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 承担 ”以 及下 列除 外责 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 免除 保证 责任 :
( 1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
加 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认购 保本 金额 ;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
基 金份 额;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 4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情 形;
( 5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 不
同 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 6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 7 )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投资 亏损 ;或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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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 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 8 )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金 合同 》条 款, 可能 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但 根
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6 、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担保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其他 机构 继续 与本 基金
管 理人 签订 《保 证合 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 ,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 存续 要求 的 , 本 基金 将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间 内的 担保 人承 诺继 续
对 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证 或风 险买 断保 本保 障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 人另 行签 订保 证合 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 ; 否则 ,本 基金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债 券型 基金 ,基 金名 称相 应变 更为 “招 商
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担保 人不 再为 该基 金承 担保 证责 任。
7 、 保证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从基 金管 理费 收入 中列 支。
8 、 更换 担保 人的 情形
( 1 )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但因 担保 人发 生合 并
或 分立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除 外。
( 2 ) 某一 保本 周期 期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更换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更 换后 的
担 保人 为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的担 保不 得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 基 金合 同 》 项 下享 有
的 保本 条款 ,此 项变 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9 、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 1 )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
1 ) 提名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提名 新担 保人 , 被 提名 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 合保 本基 金担 保
人 的资 质条 件 , 且 同意 为本 基金 的保 本提 供担 保 , 并 且担 保人 的更 换必 须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利 益。
2 ) 决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中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章 节中 约定 的程 序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 的新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 ( 在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担 保人 已丧 失履 行担 保责
任 能力 或宣 告破 产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知道 该等 情况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更 换担 保人 ) 。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表 决通 过。
3 ) 核 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更换 担保 人的 决议 须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4 ) 担保 义务 的承 继: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更 换担 保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之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与新 担保 人签 署 《保 证合 同 》 。 自 新 《 保 证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原 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担保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 务将 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 在 新的 担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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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 继续 承担 担保 责任 。
5 ) 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新 《 保 证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6 ) 交接 。原 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原 担保 人应 妥善 保管 保本 周期 内保 证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办 理保 证业 务资 料的 交接 手续 , 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担 保人 应及 时
接 收。
( 2 )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更 换担 保人
当 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更换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 由 更换 后的 担保 人
或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机 制 , 此 项担 保人 更换 事项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 有关 资质 情
况 、 《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 三) 担保 人情 况
1 、 担保 人基 本情 况
为 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由中 国投 资
担 保有 限公 司作 为担 保人 。
( 1 ) 担保 人名 称
中 国投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 在本 部分 简称 为 “ 中 投保 ” )
( 2 ) 住所
北 京市 海淀 区西 三环 北路 1 0 0 号 金玉 大厦 写字 楼 9 层
( 3 )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西 三环 北路 1 0 0 号 金玉 大厦 写字 楼 9 层
( 4 ) 法定 代表 人
刘 新来
( 5 ) 成立 日期
1 9 9 3 年 1 2 月 4 日
( 6 )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 7 ) 注册 资本
3 5 . 2 1 亿 元人 民币
( 8 ) 经营 范围
投 资担 保 ; 投 资及 担保 的评 审 、 策 划 、 咨 询服 务 ; 投 资及 投资 相关 的策 划 、 咨 询 ; 资 产
受 托管 理 ; 经 济信 息咨 询 ; 人 员培 训 ; 新 技术 、 新 产品 的开 发 、 生 产和 产品 销售 ; 仓 储服 务 ;
组 织、 主办 会议 及交 流活 动; 上述 范围 涉及 国家 专项 规定 管理 的按 有关 规定 办理 。
( 9 ) 其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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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投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中 投保 ” ) 的前 身为 中国 经济 技术 投资 担保 有限 公
司 , 是 经国 务院 批准 特例 试办 , 于 1 9 9 3 年 1 2 月 4 日 在国 家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注册 成立 的国
内 首家 以信 用担 保为 主要 业务 的全 国性 专业 担保 机构 。 中 投保 由财 政部 和原 国家 经贸 委共 同
发 起组 建, 初始 注册 资本 金 5 亿 元, 2 0 0 0 年 中投 保注 册资 本增 至 6 . 6 5 亿 元。 2 0 0 6 年 , 经
国 务院 批准 , 中 投保 整体 并入 国家 开发 投资 公司 , 注 册资 本增 至 3 0 亿 元 。 2 0 1 0 年 9 月 2 日 ,
中 投保 通过 引进 知名 投资 者的 方式 , 从 国有 法人 独资 的一 人有 限公 司 , 变 更为 中外 合资 的有
限 责任 公司 , 并 通过 向投 资人 增发 注册 资本 , 将 中投 保的 注册 资本 金增 至 3 5 . 2 1 亿 元 。 2 0 1 1
年 , 经 中诚 信国 际信 用评 级有 限责 任公 司 、 联 合资 信评 估有 限公 司 、 大 公国 际资 信评 估有 限
公 司评 级后 ,确 定公 司主 体信 用等 级仍 为 A A + 。
( 1 0 ) 联系 人
姓 名: 高蕾
电 话: 0 1 0 - 8 8 8 2 2 8 8 8
2 、 担保 人对 外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情况
中 国投 保担 保有 限公 司从 事的 信用 及担 保业 务主 要有 :
( 1 ) 中小 企业 融资 担保 业务 ;
( 2 ) 物流 金融 及信 用解 决方 案, 产品 已涵 盖汽 车、 钢材 、化 肥、 进口 医疗 设备 等相 关
领 域;
( 3 ) 金融 产品 增级 及担 保业 务, 承保 的产 品主 要有 保本 基金 、准 市政 债、 年金 、企 业
债 、集 合信 托、 集合 公司 债等 ;
( 4 ) 建设 工程 担保 ,主 要包 括投 标保 证、 履约 保证 、业 主支 付保 证、 付款 保证 、维 修
保 证、 供货 保证 、完 工保 证等 ;
( 5 ) 政府 采购 招投 标担 保及 世界 银行 节能 融资 担保 ;
( 6 ) 财产 保全 担保 ,已 在全 国 2 6 个 省市 建立 了代 理机 构;
( 7 ) 房地 产( 含工 业地 产、 商业 地产 )结 构型 融资 、过 桥融 资及 收购 、交 易履 约保 证
等 业务 。
截 至 2 0 1 2 年 4 月 末 , 中 国投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在 保余 额 7 2 7 . 9 亿 , 保 本基 金在 保余 额 2 0 8 . 3 4
亿 。
4 、 保证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和担 保人 为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证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签署 《 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保 证合 同 ” ) 。 担保 人就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的 履 行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承 担以 本 《保 证合 同 》 为 准 。 如 无特 殊说 明 , 保 本周 期
均 指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保 证合 同中 涉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主要 内容 如下 :
( 1 ) 保证 的范 围和 最高 限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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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基 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提 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为: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
2 )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金额 即保 证范 围为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 积( 即 “ 可 赎回 金额 ” ) 加上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该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差 额)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或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 不包 括该 日) 赎 回或 转
换 转出 的部 分不 在保 证范 围之 内, 且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 超过 按《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 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4 )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是 指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如 无特 别指 明, 保本 周期 即为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 本周 期 ) 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 本 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三年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至三 个
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2 ) 保证 期间
保 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
( 3 ) 保证 的方 式
在 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 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保证 责任 。
( 4 ) 除外 责任
下 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
1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提 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但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4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情 形;
5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 不同
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不 包括 该日 ) , 基金 份额 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
7 )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投资 亏损 ;或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按 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 或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
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8 )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金 合同 》条 款, 可能 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根 据法
律 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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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责任 分担 及清 偿程 序
1 )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与相
应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 约
定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应 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 本
差 额总 额 、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 人代 偿的 金额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
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 账 户信 息 ) 。
2 )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后的 5 个 工作 日内 , 将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的 代偿 金额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 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 账 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担 保人 将上 述代 偿金 额全 额
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 账 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
保 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 代 偿金 额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 担 保
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3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2 0 个 工作 日 (含 第 2 0 个 工作 日 ) 内 将保 本
赔 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4 )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与相
应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 基 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 行 《基 金合 同 》
及 《保 证合 同 》 上 述条 款中 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 的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第 2 1 个 工作
日 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 二部 分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 章
节 的约 定 , 直 接向 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 额支 付事 宜 , 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直 接向 担保 人追 偿的 ,仅 得在 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 6 )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还 款方 式
1 ) 担保 人 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后, 即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归还 担保 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 全部 款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 保人 按 《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 的实 际 代 偿 款
项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 额及 担保 人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其他 金额 , 前 述款 项
重 叠部 分不 重复 计算 ) 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 损失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担 保人 为代 偿追 偿产 生的 律师 费 、 调 查取 证费 、 诉 讼费 、 保 全费 、 评 估费 、 拍 卖费 、 公 证费 、
差 旅费 、抵 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 置费 等。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担 保人 履行 保证 责任 之日 起一 个月 内, 向担 保人 提交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 款计 划 , 在 还款 计划 中载 明还 款时 间 、 还 款方 式 ,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 划归 还担 保人
为 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 部款 项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 损失 。 基 金
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 定提 交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 划 , 或 未按 还款 计划 履行 还款 义务 的 , 担 保
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立 即支 付上 述款 项及 其他 费用 ,并 赔偿 给担 保人 造成 的损 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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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保证 费用 (即 担保 费) 的费 率和 支付 方式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定 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 担 保费 支 付 方 式: 担保 费从 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
公 式每 日计 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 管理 费之 后
的 五 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 担 保人 于 收 到款 项后 的 五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
具 合法 发票 。
3 ) 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 担 保费 计 算日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2 ‰× 1 / 当 年日 历天 数。
担 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至 担保 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 周期 到
期 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 8 ) 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 《保 证合 同 》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 生争 议时 , 各 方应 通过 协商 解决 ; 协 商不
成 的 , 任 何一 方 均可 向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提起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且 仲 裁裁
决 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 9 ) 其 他条 款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 证合 同 》 。
2 ) 本 《保 证合 同》 自基 金管 理人 、担 保人 双方 加盖 公司 公章 或由 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
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 签 字 (或 加盖 人名 章 )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后成 立 , 自 《 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3 )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 基 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 双方 全面 履行 了本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
本 合同 终止 。
4 )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保 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担 保人 知
道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中包 含股 指期 货 , 并 了解 股指 期货 的相 关风 险 , 因 本基 金投 资
股 指期 货造 成的 本金 损失 风险 不影 响担 保人 履行 保证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投资 股指 期货 前
必 须将 股指 期货 的交 易策 略告 知担 保人 ,并 与担 保人 协商 确定 股指 期货 相关 风险 控制 流程 ,
在 征得 担保 人的 书面 同意 后方 可进 行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
5 ) 担 保人 承诺 继续 对 本 基金 下 一 个 保 本周 期提 供 保 本保 障 的 ,基 金管 理人 、担 保人 另
行 签署 合同 。
六 、基 金的 投资
( 一 ) 保本 周期 内的 投资
1 、 投 资目 标
通 过运 用 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 , 控制 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寻 求组 合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2 、 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
权 证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股 票指 数期 货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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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本 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 险机 制将 资产 配置 于保 本资 产与 收益 资产 。 本 基金 投资 的
保 本资 产为 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 的债 券 ( 包 括国 债 、 央 行票 据和 企业 债 、 金 融债 、 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 、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本基 金投 资的 收益 资产 为股 票、 权证 、股 票指 数期 货
等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等 收 益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 0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保 本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5 、 投 资限 制
( 1 ) 组 合限 制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1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 0 %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 0 %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7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0 %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 券规 模的 1 0 % ;
1 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 0 % ;
1 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 B B 以 上 (含 B B 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 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 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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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 % 。
1 4 ) 本 基金 在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股 票 、 权 证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的 轧差
合 计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4 0 % ( 含 0 和 4 0 % )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 本 基金 每日 所持 期货 合约 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扣 除用
于 保本 部分 资产 后的 余额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必须 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保 本策 略和 投资 目
标 ;
1 5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 托
管 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 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
种 风险 。
1 6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 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 2 ) 禁 止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 者债 券;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 二 ) 变 更后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下 简称 “招 商安 盈债 券基 金 ” ) 的 投资
目 标、 范围 、理 念、 策略
1 、 投资 目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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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 础上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求持 续稳 健的 投资 收益 。
2 、 投资 理念
在 严谨 的研 究分 析与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 础上 , 遵 循价 值投 资的 理念 , 追 求基 金资 产
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3 、 投资 范围
该 债 券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包括 可转 换债 券及 可分 离转 债 、 国 债 、 央 行票 据 、 公 司债 、 企 业债 、 短 期融 资券 、 政 府机
构 债、 政策 性金 融机 构金 融债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 、 股票 、 权证 、货 币市
场 工具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 定 )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 该 债券 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也 可在 二级 市场 上投 资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 证券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该 债 券 基 金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 0 % , 基 金保 留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6 、 投 资限 制
( 1 ) 组 合限 制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1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 该 债券 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 0 % ;
4 ) 该 债券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 0 % ;
6 ) 该 债券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 . 5 % ;
7 ) 该 债券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 0 % ;
8 ) 该 债券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
9 ) 该 债券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 0 % ;
1 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 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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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该 债券 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 B B 以 上 (含 B B 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 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该 债券 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该
债 券 基 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 3 ) 该 债券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 0 % 。
1 4 ) 该 债券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
金 托管 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 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 各种 风险 。
1 5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 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 该 债券 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则 该 债券 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 2 ) 禁 止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 者债 券;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和终 止
1 、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 及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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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 )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在 指 定媒 体 公 告。
2 、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
人 承接 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 4 )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3 、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 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 4 )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4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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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
八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 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如 经友
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 担 。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 、基 金合 同的 存放 和获 得方 式
1 、 《基 金合 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2 、 《基 金合 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
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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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马 蔚华
成 立时 间: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金 字 [ 2 0 0 2 ] 1 0 0 号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 1 亿 元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 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 金管 理业 务;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它 业务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 基 金托 管人
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 1 0 0 0 3 2 )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1 0 5 7 9 8
联 系人 :赵 会军
成 立时 间: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3 4 9 , 0 1 8 , 5 4 5 , 8 2 7 元
批 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 决定 》
( 国发 [ 1 9 8 3 ] 1 4 6 号 )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账 ) ; 保 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 保 管箱 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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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 外 币兑 换 ;出 口托 收及 进口 代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 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 手 机银 行业 务 ; 办 理结 汇 、
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将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股 票指 数期 货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保 本 资 产 为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交 易 的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和 企 业 债 、
金 融债 、 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 本 基金 投资 的收 益资 产为 股票 、
权 证、 股票 指数 期货 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 票等 收益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的比 例不 高于 4 0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保 本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股 票
等 收益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的比 例不 高于 4 0 %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保本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不 低于 6 0 % , 其 中基 金保 留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因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理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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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 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
(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a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b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 0 % ;
c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d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5 % ;
e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
f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 规模 的 1 0 % ;
g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h 、 本 基金 在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股 票 、 权 证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的 轧
差 合 计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4 0 % ( 含 0 和 4 0 % )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
i 、 本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市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 三 ; 本 基 金持 有的 所 有流 通受 限 证 券,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十五 ; 经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j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 0 % ;
k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除 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开 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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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 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 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 督。
( 4 )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 5 )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门 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 1 ) 承销 证券 ;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
( 3 ) 从 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
或 债券 ;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 7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 规定 的限 制 。
4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 限制
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 新 , 加
盖 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 基 金管 理人
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 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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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 并 造成 基金
资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 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
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交 易
所 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 1 ) 基金 托管 人按 以下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控
制 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市 场
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 提前 书面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 应 及时
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现券 买卖 和回 购交 易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 的该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 3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银 行 、 中
国 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
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 名单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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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6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 存款 出现
由 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
人 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 单进 行调 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 行是 否在
名 单内 列明 。
7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 1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 急
通 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
(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 。
(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 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 料应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
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 4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 的
有 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
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 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 保 证基 金
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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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 监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
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达 成一 致 ,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 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 没 有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 导
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基 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 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对 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 且基 金托 管人 在交 易前 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 知的 监控 指标 或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 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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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
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 行为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无 故未 执
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并 予协 助配 合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
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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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 5 )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2 、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 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的 约定 , 将 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
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
管 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
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 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
款 事宜 。
3 、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 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 其他 规定 。
4 、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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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
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 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 主协
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开 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
理 。
7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实 物证 券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 深
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
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 、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 将合 同原 件
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 5 年 以
上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及会 计核 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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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2 、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 1 ) 估值 对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
( 2 ) 估值 方法
本 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的估 值
①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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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4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股指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品 的估 值
①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指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交 易 所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个 交易 日的 结算 价估 值。
② 未 上 市 的 金 融 衍 生 品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如 成 本 价 不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 则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8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新
规 定估 值。
3 、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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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 赔偿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终 了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在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 5 日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 0 日 内
完 成半 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 0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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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告 , 在 月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告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报 告 , 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3 0 日 内完 成半 年
度 报告 , 在 半年 报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 0 日
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 4 5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 , 在
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4 5 日 内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 与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1 2 月 3 1 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 5 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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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交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 保 存期
限 为 1 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
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按有
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 七) 争议 的解 决方 式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友 好协 商可
以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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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下 列服 务 。 同 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投资 人
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
( 一)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 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 过招 商基 金电 子商 务平 台 “基 金易 ” ,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 易。
网 上交 易网 址: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 二) 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 、 本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的寄 送频 率为 :每 季度 寄送 一次 。交 易对 账单 将于 每季 度结 束后
的 1 5 个 工作 日内 (节 假日 顺延 )寄 出。
2 、 交易 对账 单的 寄送 形式 包括 书面 、电 子邮 件和 短信 息三 种形 式。 默认 方式 为书 面账
单 邮寄 , 客 户可 以根 据需 要通 过招 商基 金呼 叫中 心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招 商基 金网 站修 改寄 送
形 式, 但只 能选 择一 种寄 送形 式。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未 收到 客户 关于 不需 要对 账单 寄送 的明 确表 示下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 照上 述规 则寄 送账 单 。 客 户可 根据 个人 需要 , 通 过基 金公 司呼 叫中 心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招
商 基金 网站 取消 或者 恢复 账单 寄送 服务 。
4 、 根据 客户 的需 求,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提 供如 资产 证明 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 料。
5 、 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 于个 人隐 私, 本基 金管 理人 郑重 提醒 客户 :客 户可 以选
择 邮寄 的方 式获 取账 单 , 也 可以 选择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息 的方 式获 取账 单 , 或 者通 过电 话和 网
站 的方 式查 询获 取相 关交 易信 息 。 如 果客 户选 择邮 寄方 式 , 请 务必 预留 正确 的通 讯地 址及 联
系 方式 ,并 及时 更新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按上 述服 务规 则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 费用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不 用额 外承 担费 用。
7 、 本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 则上 采用 邮政 平信 邮寄 方式 ,并 不对 邮寄 资料
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 现遗 漏 、 泄 露而 导致 的任 何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
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8 、 电子 邮件 账单 经互 联网 传送 ,可 能因 邮件 服务 器解 析等 问题 无法 正常 显示 原发 送内
容 , 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安 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 金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 件或 短信 息电 子
化 账单 的送 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 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 息不 完整 、 泄 露等 而
导 致的 任何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 三) 信息 发送 服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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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司 网站 、 呼 叫中 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或 E - M A I 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 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 基
金 净值 、 交 易确 认信 息 、 账 户余 额与 损益 、 公 司最 新公 告提 示等 , 基 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 的实 际需 要, 适时 调整 定制 信息 的内 容。
除 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定 制的 上述 信息 之外 , 基 金公 司也 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留有 手
机 及 E M A I L 地 址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发 送基 金业 绩 、 节 日问 候 、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 如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不 希望 接受 到该 类信 息, 可以 通过 呼叫 中心 客户 服务 热线 人工 取消 该项 服务 。
(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和 查询 密码 登录 招商 基金 网站 “账 户查 询 ” 栏 目 , 可 享
有 账户 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 财刊 物查 阅、 理财 论坛 等多 项在 线服 务。
招 商基 金网 址: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招 商基 金理 财社 区 B B S 论 坛: b b s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 C A L L - C E N T E R ) 电话 服务
呼 叫中 心提 供全 天候 2 4 小 时的 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进 行基 金账 户余
额 、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 的查 询。
呼 叫中 心坐 席提 供每 周六 天 ,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的 人工 热线 咨询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呼 叫中 心热 线电 话: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费 )
( 六)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代 销机 构网 点柜 台的 意见 簿 、 基 金公 司网 站 、 自 动语 音
留 言 、 呼 叫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六种 不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 售网 点提 供的 服
务 进行 投诉 。
对 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公 司
承 诺在 2 4 小 时之 内做 出回 复 。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 日进 行回 复 。
统 一邮 箱: c m f @ c m f c h i n a . c o m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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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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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一 ) 《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地 点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住 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 二 ) 《 招募 说明 书》 的查 阅方 式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 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的 正本 为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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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投 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 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 查阅
以 下文 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 《 招商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 三 ) 《 招商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
( 六 ) 《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
( 七 ) 《 招商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 同 》 ;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