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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幸福A(519118)

浦银幸福: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 理人: 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一 二年八月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 金投资 人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 类基金份额与B 类基 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 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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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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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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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 资人 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 义务 委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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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按照 本合同 及托管 协议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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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15 年;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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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共同 组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依照基金合同约定终止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 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 低本基金 的赎 回费率 、 销售服 务费率或变更申购费率等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 开放期 最后一 日日终, 基金资 产净值 加上当日 申购申 请金额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 于 5000 万,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或者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 超过 90%的,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可 以在履 行监管 报告和信息 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 (7)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以外 的其它 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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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 天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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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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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 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③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④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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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 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 天公布。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 召 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②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 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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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第 2 天在公 证机构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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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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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少为 1 次 ,最多 分配 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90%。若《基 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配 比例应 当以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5)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净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申购 的基金 份额不 享受当次 分红, 分红权 益登记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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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基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及有 关手续费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应在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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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 务费,B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 费年费 率为 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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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 (一) 款 第(4) 至第 (9 ) 项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 投 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 回报。 2、投资范围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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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 债、 次级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于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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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展期; 4)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在开 放期内 ,基金 的投资组 合中保 留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 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流通受 限证 券投资 遵照《关 于基 金投资 非 公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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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修改 或取消 上述限 制规定时 ,本基 金不受 上述投 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第 四位四 舍五入 。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 金合同 变更涉 及本基金 合同第 九节第 (二)项 规定的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 起生效。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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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上述第 (1) 项 规定的情形外,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应当在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在 开放期 最后一 日日终, 基金资 产净值 加上当日 申购申 请金额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 于5000 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5)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6)在 开放 期最后 一 日日终, 本基 金前十 大 持有人比 例超 过 90%的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4)-(6 ) 项规 定情形,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 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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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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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投资人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