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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幸福A(519118)

浦银幸福: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浦银安 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 幸福 回 报 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浦 银 安盛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二 年 八月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 、 基 金的 基 本情 况 .............................................................................................................................. 9 四 、 基 金份 额 的发 售 ............................................................................................................................ 11 五 、 基 金备 案 ........................................................................................................................................ 13 六 、 基 金份 额 的封 闭 期和 开放 期 ........................................................................................................ 14 七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15 八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及其 权利 义 务 .................................................................................................... 24 九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31 十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更 换条 件 和程 序 ............................................................................ 39 十 一 、 基金 的 托管 ................................................................................................................................ 42 十 二 、 基金 份 额的 注 册登 记 ................................................................................................................ 43 十 三 、 基金 的 投资 ................................................................................................................................ 44 十 四 、 基金 的 财产 ................................................................................................................................ 53 十 五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55 十 六 、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61 十 七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64 十 八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6 十 九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7 二 十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71 二 十 一 、业 务 规则 ................................................................................................................................ 73 二 十 二 、违 约 责任 ................................................................................................................................ 74 二 十 二 、争 议 的处 理 ............................................................................................................................ 75 二 十 三 、基 金 合同 的 效力 .................................................................................................................... 76 二 十 四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 77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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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 言 (一)订 立《 浦 银安盛 幸福回报 定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 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运 作, 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 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 冲突, 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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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 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导 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 致, 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 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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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指《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浦银安 盛幸福回报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业 务规 则: 指《浦 银 安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发 售公 告: 指《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中 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立法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元: 指人民币元;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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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 册登 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 册登 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浦 银 安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浦 银 安 盛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 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 金募 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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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 续期 :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封 闭期 :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 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开 放期 :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5 个工作日的期 间。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 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每次打开申购与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达到 5 个工作日; 工 作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他 相 关 交 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天: 自然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认 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 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 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 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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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 额赎 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 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


转 托管 : 指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同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代 销机 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机 构;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理 财 咨 询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网点; 指 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基 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 放日 :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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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n 日: 指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n 个工作日;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 金资 产总值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本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及 票 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 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 律法 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其 做 出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充; 不 可抗 力: 指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和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 电、 系统故障、 恐怖袭 击、 传染病传播、 证券 交易场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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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 一) 基金名 称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的 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 与赎回一次)。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其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 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 首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 个工作 日起进 入为期 5 个工作 日的 首个开放 期,如 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影响 因素消 除之日 次日起, 继续计 算该开 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 《基金合同》 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即每次打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 时间达到 5 个工 作日 。下一个 封闭期 为首个 开放期结 束之日 次日起 的一年,以 此类推。 ( 四) 基金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 回报。 ( 五) 投资理 念 本基金利用定期开放、 定期封闭的运作特性, 秉承主动投资管理理念, 在有 效流动性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优化组合、 稳健投资,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 六) 基金份 额初 始面值 和认 购费用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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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具体费用安排请见招募说明书。 ( 七) 基金的 份额 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 ,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用 ,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 称为B 类基金份 额。 ( 八) 基金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 九) 基金的 最高 募集规 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 十)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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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 一) 发售时 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 二) 发售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 三) 发售对 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四) 基金认 购费 用 和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认购费用 采用外扣法 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 于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的 5%, 实际执行费率 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载明。 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 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2、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时缴纳认购费用 ,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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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 、 上 述 认购 费 用、 认购 份 额 以 四舍 五 入的 方法 保 留 小 数点 后 两位 ,由 此 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 、 本 基 金的 认 购费 率将 按 照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的 规定 ,参 照 行 业惯例, 结合市场实际 情况收取。 具体费率详 见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和《发 售公告》。 ( 五) 基金份 额的 认购和 持有 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投资人不 得撤销。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 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 六) 募集期 间认 购资金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 七) 基金认 购的 具体规 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招募说明书和 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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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 金备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金募 集失 败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 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 认购款项, 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无 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终止本基金合同, 并根据第二十 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1、基金 资产净 值加上 当日申购 申请金 额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金额 扣除赎 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超过 90% 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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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 金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 一) 基金的 封闭 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 务 , 也 不 上 市 交 易 。 ( 二) 基金的 开放 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5 个工作日的期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 《基金合同》 关 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每次打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时间达到5 个工作日。 ( 三) 封闭期 与开 放期示 例 比如,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2012 年8 月10 日生效, 则本基金 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一年 ,即2012 年8 月10日至2013 年8 月9 日, 由于2013年8 月10日、 2013 年8 月11日均为非工作日, 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3 年8 月12 日至2013 年8 月16 日 的五 个工作 日;第二 个封 闭期为 第 一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2013 年8 月17日至2014年8 月16日,以此类推。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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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一)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 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投资人可以以 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 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 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但具 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 《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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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的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交易 时间结 束前撤销 ,在交 易时间 结束后 不得撤销;


4、 先进 先出原 则,即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额 、基金 管理人 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 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 若申购无效,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 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 定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起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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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投资人 在各销 售机构 首次申购 和单次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投资人 每个交 易账户 的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 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基 金 投资 人 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上限, 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的 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的 5%。 本基金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 投资 人赎回 本基金 份额需缴 纳赎回 费用, 投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 (含赎回费用) 的 5%。 本基金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调低 申购费 率和赎 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 率的申购费率。 6、 申购 费用 由 申购基 金份额的 基金投 资人承 担, 并应 在投资 人申购 基金份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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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限于 A 类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用 于本基 金的市 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所收取 的赎回 费 归入 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25% 。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 )A 类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 固定金额 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B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B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 (3 )以 上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 均按四 舍五入 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 T 日(赎回 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 费用=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率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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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 以上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 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次日 公告。 遇特殊 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1、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 予以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 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该基 金兑付投 资者的 全部赎 回及转 出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 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 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 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 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 未受理部分,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申 请时选 择将当 日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者外, 延迟至 下一工 作日办理。 转入下一工作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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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 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 1、 在本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封闭期 或出现 如下情 形,基金 管理人 可以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 作或基 金管理人 无法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2 )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内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 金管理 人有正 当理由认 为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4 ) 项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在本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封闭期 或出现 如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内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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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 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开放期与封 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上述第六部分第 7 条的约定执行。 (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 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 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 最迟应 于转换 业务开始 前 2 天 至少 在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上刊登 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二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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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 件成熟 的情况 下,本基 金可为 投资人 提供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与 转托管 1、非交 易过户 是指不 采用申购 、赎回 等基金 交易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 括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 其 中 : (1 )“ 继承” 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 亡,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 承。 (2 )“ 捐赠” 仅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司法强 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关 依据生 效的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 非交易 过户业 务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 记人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直 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理 基金申 购与赎 回等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可根据各销售 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四 )基金 的销 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等销售业务的, 应 与代销机 构签订 代销协 议,以明 确基金 管理人 和代销机 构之间 在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投资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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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 冻及质 押 1、基金 注册登 记人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 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账户 或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 关法律 法规有 明确规定 的情况 下,本 基金将可 以办理 基金份 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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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其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1、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316 室 法定代表人: 姜明生 设立日期: 2007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3212888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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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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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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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日期: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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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 有违 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照 本合 同及托 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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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不少于 15 年; (1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3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1、 基金 投资人 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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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 类基金份额与B 类基 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金合同》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6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7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的不当得利; (9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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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由 本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共同 组成。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平等的 表决 权,每 一基 金份额 具有 一票表 决权 。 ( 二) 有以下 事由 情形之 一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依照基金合同约定终止的除外)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根据 法律法 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6、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但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 三) 以下情 况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 调低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 销售 服务费 率或 变更 申购费率等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开 放期最 后一日 日终,基 金资产 净值加 上当日申 购申请 金额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或者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超 过 90%的,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 可以 在 履行 监管报 告和信息披 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 本基金合同 。 7、 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以外的 其它情 形。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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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召集人 和召 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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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 时间。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集 人确定 , 但决定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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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 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③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④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 具 书面意 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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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七)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事由所 涉及的 内容。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 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 )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包括 临时提案),大 会召集 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 行修改 或增加 新的提案 ,应当 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日前 30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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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第 2 天在公 证机构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 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八)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 过方 为 有效;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 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 )一般决议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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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6、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中推 举 3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 对投票 数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 宣布的 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 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 即要求 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 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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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下进行计票,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的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十一)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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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条 件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程 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 议: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依 照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在 六个月 内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 )交 接: 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审 计并公 告: 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照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审计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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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 )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后,本 基金应替 换或删 除基金 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 名: 新任基 金 托管人由 基金 管理人 或 由单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上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 议: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依 照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在 六个月 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核 准并公 告:上 述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 )交 接: 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6 )审 计并公 告: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照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 名:如 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时更换, 由单独 或合计 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决 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在 六个月 内对同时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和临时基 金托管 人:新 任基金管 理人和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 )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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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5 )交 接: 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 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审 计并公 告: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 )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后,本 基金应替 换或删 除基金 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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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基金的 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 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式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明确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之间在 基金财 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以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 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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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基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 ( 一)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 基 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注册登 记人 履行如 下职 责 1、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 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6、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及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外; 7、 按本 基金合 同及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 ,为投 资人办理 非交易 过户 业 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注册登 记人 履行上 述职 责的, 有权 取得注 册登 记费。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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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 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 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主要投资 于固定 收益类 金融工具 ,具体 包括企 业债、 公司债、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 债、 次级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 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 和新 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仅投资于二级市场可分离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80% ,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 三) 投资理 念 本基金 利用定期开放、 定期封闭的运作特性, 秉承主动投资管理理念, 在有 效流动性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优化组合 、 稳健投资, 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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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增值。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一方面按照 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资产配置、 久期管理、 类属配置 进行动态管理, 寻找各类资产的潜在良好投资机会, 一方面在个券选择上采用自 下而上的方法, 通过流动性考察和信用分析策略进行筛选。 整体投资通过对风险 的严格控制, 运用多种积极 的资产管理增值策略, 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实施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货 币政策变化、 市场利率走势、 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经济周期等要素的定性与定量 的考察, 预测各大类资产未来收益率变化情况, 在不同的大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 调整和优化,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 策略 (1 )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 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 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 需求, 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2 )久期与期限结构管理 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 衡量债券利率风险 的核心指标是久期。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 , 对债券市场 走势作出判断 ,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 动态调整债券 组合的久 期。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情景的分析, 分别采用子 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进一步组合的期限结构, 使本基金获得较好 的收益 。 (3 )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 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资产的合 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类属配置主要策略包括研究 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利差、 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 场利差 、 企业债与国债 的信用利差等,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 品种 。 (4 )个券选择策略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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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流动性策略 在封闭期间, 本基金对个券的流动性要求不高, 在 开放期间, 将通过 对各类 流动性指标的设置与监控, 管理由于基金的申购、 赎回或个券的交易难易程度而 引致的潜在损失风险。 2) 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对企业债、 公司债、 金 融债、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 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 ① 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 ②第三方担保情况; ③基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数量 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的内部评价。 该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 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 从而确 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 NET DEBT/EBITDA 、EBIT/I、 资产负债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经营活动现金流 /总负债 。其中 资 产负 债率、流 动资产/流动 负债主要 分析企 业债务 水平与结 构, 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5 )回购策略 该策略在 本基金封闭期内 是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即 在 基 础 组 合 的 基 础 上 , 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 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 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 , 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 ,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 , 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 , 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的风险 ,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 五) 投资 决 策依 据和决 策程 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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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资本 市场运 行环境 和走势, 固定收 益品种 发展趋 势,本基金将在对上述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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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 资对象 的预期 收益和预 期风险 的匹配 关系,本 基金将 在承担 适度风 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 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以基金经理为核心的投资决策和协调机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研究员、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 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 投资管 理流程 分为投资 研究、 投资决 策、投资 执行、 投资跟 踪与反馈、 投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 )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持有人的权益, 在投资研究过程中, 将定期召 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基金经理会议等会议,为投资 决 策 提 供 准 确 的 依 据 。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如市场波动剧烈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可开 特例会) 。主要 就目前 宏观经济 、金融 形势与 展望、货 币政策 方向及 利率水准等 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 对债券市场未来的趋势进行判断, 作为拟订投 资策略之参考; 就基金经理提交的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 进行讨论, 审定基金在 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和久期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部、 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对宏观经济、 证券市场、 债券等研究对象进行交流讨论, 并提 出近期或重点研究计划。 研究部 根据自身 研究计 划,结 合联席会 议讨论 结果制 定《研究 计划表 》 ,开 展系统性和 针对性相结合的研究; 金融工程部对基金投资风险及业绩进行定时分析, 向基金 经理和首席投资官汇报。 (2 )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拟 定《债券 投资策 略报告 》 ,阐述 基金的 投资策 略,并明 确下一 阶段资 产配置、久 期配置与类属配置。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 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投资授权方案的 规定报首席投资官审批。 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批的项目, 基金经理需制订 《重 大投资项目建议书》 ,并附有关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 、 《重大投资 项目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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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书》 ,经投 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讨论 修改, 并签字确 认后形 成投资 决议。其它 一般投资决定, 由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作投资决定书, 作为操作指令的基础, 并作为书面备案。 基金经理对其所管理的基金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责。 (3 )投资执行 基金所有 的交易 行为都 通过集中 交易室 统一执 行。在首 席运营 官的领 导下, 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公司程序运 作。 基金经理根据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 和投资组合方案制定 《债券投资决定书》 , 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命令; 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复核交易指令 无误后, 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集中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 集中交易室交易 员执行交易指令并就交易状况进行反馈。 (4 )投资跟踪与反馈 首席投资官负责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会议。 各基金经理相互交流研究成果, 对 市场资金面状况、 各类属债券的趋势以及基金表现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 金融 工程部参与并提供定量化分析数据,及为投资部提供优化建议。 投资部、 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投资研究 联席会议, 以及月度、 季度 和年度投资总结会议。 基金经理 每月向 首席投 资官提交 所管理 基金的 《债券投 资总结 报告》 。并在 相关会议上根据金融工程人员提供的数据对其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和市场表现 进行分析, 对基金表现与业绩基准、 相类似基金的表现差异说明原因, 并对投资 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 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 久期配置方 案和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 应先起草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 或 《重大投资项目建 议书》 ,经批准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 )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 , 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 如发现有 违反《证 券法》 、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公 司相关管 理制度的 交易 操作,须立 刻向首席投资官和首席运营官汇报, 并同时通报监察部、 风险管理部、 相关基金 经理、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 易 行 为 进 行 实 时 监 控 。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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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 一个层面是由部门内部金融 工程人员, 通过对基金组合进行初步的合规合法分析, 并对投资绩效与业绩基准 及市场相类似基金比较, 提出投资风险评估分析报告; 另一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 风险管理机构 (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内部审计部、 监察部、 风险管理 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 封闭期为一年。 为满足开放期的流动 性需求, 本基金 在投资 管理中将 持有债 券的组 合久期与 封闭期 进行适 当的匹配。 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 较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八) 投资禁 止行 为与限 制 1、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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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2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3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展期; (4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5 )在 开放期 内, 基 金的投资 组合中 保留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流通 受限 证券投 资遵照《 关于 基金投 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 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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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修改或 取消上 述限制 规定时, 本基金 不受上 述投资 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 九) 投资组 合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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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本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及票据价 值、银 行存款 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基金款;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 本基金的 银行存 款托管 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上述基金 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 权 依 据 新 规 定 执 行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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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的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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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 四)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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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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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 双方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将结果反 馈 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时;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 的情况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 时; 5、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四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1、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位 内(含 第 三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计价错 误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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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 按下述 “差错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 先行支付赔偿金 。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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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原因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基 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当事人 ,根据差 错发生 的原因 确定差 错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人 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 金托管人 计价 错误达 到 或超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 第(四)项第 5 条款进 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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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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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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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 务费,B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 费年费 率为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本条第 (一) 款第 4 至第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的 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四) 费用 的 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五) 其他费 用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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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 六)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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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一) 收益的 构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 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扣除 按照有 关规定 可以在基 金收益 中扣除 的费用 等项目后的余额。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 2、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3、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 最少为 1 次, 最多分 配 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若《基金 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基金收益 分配比 例应当 以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5、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净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


6、 分红 权益登 记日申 请申购的 基金份 额不享 受当次分 红,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基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及有 关手续费等内容。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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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应在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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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 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独 立的、 具有从 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 )会 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注 册会计 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意; (3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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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披露原 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 程 中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二) 基金募 集信 息披露 1、 基金 募集申 请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就 基金份额 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次日在 指定媒体 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更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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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三) 定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 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在公开披 露的第 二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间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 ( 五)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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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管部门 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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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六) 澄清公 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 八)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 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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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 涉及 本基金合 同第 九 节第( 二)项规 定的 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生效。 2、 除上述第 1 项规定 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 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在 开 放期最 后一日 日终,基 金资产 净值加 上当日申 购申请 金额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 低于 5000 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 5、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少于 200 人,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 6、 在开 放期最 后一日 日终, 本 基金前 十大持 有人比例 超过 90% 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4-6 项规定情形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在履行 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 记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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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期限不少于15 年 。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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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业务 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 《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简称 “业务规则 ” ) 。 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和解释。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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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 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二)由 于基金 合同当 事人违反 基金合 同,给 其他基金 合同当 事人造 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市场 交易规 则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2、 在没 有故意 或过失 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照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投 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 在没 有故意 或过失 的情况下 ,基金 托管人 对存放或 存管在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由于该机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 成的损失等; 4、 不可抗力。 5、 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 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 机病毒 攻击及 其他非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 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 履行。 (四)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 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本 合同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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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争议 的处 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 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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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一) 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 基金 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四)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投资人查 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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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投资 人 持有 本基金基 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 类基金份额与B 类基 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 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费用;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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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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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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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 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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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按照 本合同 及托管 协议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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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 15 年;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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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本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共同 组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依照基金合同约定终止的除外)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6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但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低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率 、 销售服 务费率 或 变更申购费率 等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在 开放期 最后一 日日终, 基金资 产净值 加上当日 申购申 请金额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 于 5000 万,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或者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 超过 90% 的,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以在履 行监管 报告和信息 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 (7 )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以外 的其它 情形。 4、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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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 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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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集 人确定 , 但决定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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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 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③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④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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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的内容。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包 括 临 时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②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或增加新的提案 ,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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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第 2 天在公 证机构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 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 过方 为 有效;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 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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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监票人。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通讯方式开会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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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的生效与公告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少为 1 次 ,最多 分配 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若《基 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配 比例应 当以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5 )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净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6 )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申购 的基金 份额不 享受当次 分红, 分红权 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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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基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及有 关手续费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 管 理人应在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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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 务费,B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 费年费 率为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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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 本条第 (一) 款 第 (4) 至第 (9 ) 项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的 费用等 不列入 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 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 金,主要 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 具体包 括企业债、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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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 债、 次级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等 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 和新 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仅投资于二级市场可分离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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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2)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展期; 4)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在开 放期内 ,基金 的投资组 合中保 留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 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公司 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 。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流通受 限证 券投资 遵照《关 于基 金投资 非 公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修改 或取消 上述限 制规定时 ,本基 金不受 上述投 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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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第 四位四 舍五入 。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合同 变更 涉 及本基金 合同第 九 节第 (二)项 规定的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 起生效。 (2 ) 除上述第 (1) 项 规定的情形外,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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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在 开放期 最后一 日日终, 基金资 产净值 加上当日 申购申 请金额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 于5000 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 (5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 (6 )在 开放 期最后 一 日日终, 本基 金前十 大 持有人比 例超 过 90% 的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决定终止;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4) - (6 ) 项规 定情形,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 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 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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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 清 算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投资人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99 ( 本页 为签署 页, 无正文 ) 基 金管 理人 :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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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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