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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稳健(690004)

民生稳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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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要提 示 民生加 银稳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经2010 年5 月4日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 589 号文核 准募 集, 基金 合同 于2010 年6 月29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者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资 者 应当 充 分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资者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投 资成 本的 一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者 获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 理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也包括 基金 自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当单 个 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与净 转出申 请之 和超过 上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者 将可 能 无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型 基金 、 混合 型基金、 债券 型 基金 、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者 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将 承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来说 , 基金的 收 益预期 越高 ,投资者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元 发售 , 在市场 波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份额净 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投资者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民生加 银稳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股票 型基金 ,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 债 券型 基金 、 混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投 资基金 中的 高预期 风 险收 益品种 。 本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 值会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资 者 在投资本基 金前 , 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 合同 ,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对认购/ 申 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 行为做出 独立 、谨慎 决策 ,获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亦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包括 :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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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 金投资者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当 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基金 法律文 件, 了解本 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据 自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或 代 销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由 于证券 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此 不保 证投 资于 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的 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 金投资“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资 者 自行负 担。


除非另 有说 明, 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2年06 月29 日, 有关 财务 数 据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2年3月31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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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2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基 金的 募集


............................................................................................................................. 3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39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46 十、基 金的 投资


............................................................................................................................. 47 十一、 基金 业绩


............................................................................................................................. 61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62 十三、 基金 财产


............................................................................................................................. 63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 64 十五、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8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0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71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九、 风险 揭示.............................................................................................................................


7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78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80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81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82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85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87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88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89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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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绪 言 《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简 称“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民 生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说 明书 不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系 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投资者 自依 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 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完全 承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本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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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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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行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 售 之日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终止 日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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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的工 作日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 日,n 指自然 数; 基金本 期利 润: 指基金 本期 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期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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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克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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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间 :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60 %) 、 加拿大皇 家银行 (持 股 30%)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 持股 10%)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28 联系人 :胡 继聪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董事会 、 监事会 ; 董事 会下 设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 合规与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 ; 经营管 理层 下设专 门委员 会: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 以及设 立常 设部 门: 深圳管 理总 部、 工会 办公室 、 监察稽 核 部、 投资 部、 研究 部、 专户理财 部、 金融工 程与 产品部 、 渠道管 理部 、 市场策划中 心、 机构 一部、 机构 二部 、客 服与 电子商 务中 心、 运营 管理 部、交 易部 、信 息技 术部 、综合 管理 部 、 财务部 。 截至 2012 年 6 月 2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 理 8 只开放 式基 金: 民生加 银品 牌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民生 加银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 内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景气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源主 题指 数投 资基金 、民生加 银信 用双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二)主要 人员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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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成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编 辑。 历任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时 报社 记者 部副主 任 ,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办 公室 公关策 划处 处长 , 主任助 理、 副主 任, 企业 文化 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 工作) 。现 任中国民 生银行 董事会秘书 、董事 会办公 室主任、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 沈建军 先生 : 董事 ,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国 家物资部 办公 厅、 国家内 贸部办公 厅处 长、 全国工 商联 办公 厅处 长、 中国 民生 银行 国际 业务 部、 中国 民生 银行 资产 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中国民 生银 行投 资银 行部 总裁 。 现 任中 国民 生银 行董 事会战 略发 展与 投资 管理 委员会 投资 管 理办公 室主 任。 Frank Lippa 先生 :董 事, 学士。 曾在 普华 永道 会计 事务所 从事 审计 、税 务监 督方面 的 工作 , 历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高级 顾问 , 加拿 大皇 家银行投 资管 理公 司副 总裁 、 首席会 计师 和 首席财 务官 。现 任加 拿大 皇家银 行资 产管 理公 司首 席运营 官和 首席 财务 官。 王维绛 先生 : 董事 , 学 士。 历任外 汇管 理局 储备 管理 司副司 长及 首席 投资 官、 汇丰集 团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香 港分 行资 本市 场部董 事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镇光 先生 : 董事 , 博士,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海 口丰信公 司总 经理 、 香港 景邦经济 咨询 公司总 经理 、 三峡 财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 投 资银 行部 副经理 、 经 理。 现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朱晓光 先生 : 董事 ,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中 国银行北 京分 行财 会部 副科 长, 中国 民 生银行 总行 财会 部会 计处 处长 , 中国民 生银 行 福州分行副 行长 , 中国 民生 银行中小 企业 金融 部财务 总监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现任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副总经 理。 张亦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厦门大 学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历任 厦门 大学 经济 系讲师 、 经济 学院财 金系 副教 授、 教授、 系副主 任、 系主 任、 厦门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 现任厦门 大学 金融 研究所 所长 。


王波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历任 美国 BK 国际 商务公 司副 总裁 , 美 国纽 约股票 交易 所经济 师 , 北 京证 券交 易 所研究 设计 联合 办公 室副 总干事 。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研究 设计 中心 总干事 、财 讯传 媒集 团董 事局主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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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基金管 理人 监事 会 成员 袁美珍 女士 : 监事 会主席 , 学 士。 历任 湖北 大冶 市 劳动人 事局 副股 长 、 中央 组织部 老干 部局副 主任 、 中 国民 生银 行 北京管 理部 党委 委员 、 纪 委 书记; 中国 民生 银行 纪检 监 察室主 任、 纪委副 书记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监 事会 主席 。 徐敬文 先生 : 监事 , 硕士, 美国伊 利诺 州注 册会 计师, 美国 注册 管理 会计 师, 特许金 融 分析师 。 曾在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 其 中包 括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研 究员 , 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 副 经理 , 国 务院 国有 资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企业 分配局 改制 分 流处副 处长 (挂 职) 。现 任 三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股 权投资 管理 部副 经理 。 于善辉 先生 : 监事 , 硕士。 曾任职 于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公 司, 任分析 师、 金融创新 部经 理、 总裁 助理 、 副总经 理等职 。 现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金融 工程 与产 品部总 监、 研究 部负 责人 。 董文艳 女士 : 监事 , 学 士。 曾就职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郑 州市中 心支 行稽 核处 , 中 国人民 银 行深圳 市中 心支 行外 汇检 查处等 。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 部负责 人兼 工 会办公 室主 任。 3.基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 总经 理, 硕 士。 历任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行业 分析 师 ,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9 月加 入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总经理 。 张力女 士: 督察长 , 硕士。 历任 招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支 行行长 助理 ; 中国 民生银 行北京 管 理部紫 竹支 行副 行长 、北 京管理 部投 资银 行处 处长 、北京 管理 部公 司部 总经 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渠道一部总 监,2012 年 1 月起 任民 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吴剑飞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下。 4.本基金 基金 经理 蔡锋亮 先生 , 英国 格拉 斯 哥大学 国际 金融 硕士 , 6 年证券从 业经 历。 2006 年加入金鹰 基 金管理 公司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策略 研究 员以 及投 资助理 、交 易主 管等 工作 。2011 年 1 月 加入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自 2011 年 4 月至 今任民 生加 银内 需增 长股 票型基 金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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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经理, 自 2011 年 11 月 起至 今担任 民生 加银 景气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1 年 7 月 至今 任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东先 生, 自 2010 年 6 月 29 日至 2011 年 7 月 28 日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5 名成 员组成 ,设 主席 1 名,其 他委 员 4 名。名 单如 下: 吴剑飞 先生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主 席 ,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于善辉 先生 , 投资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任总 经理 助理 兼金融工 程与 产品 部总 监及 研究部 负责 人; 乐瑞祺 先生,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现任公 司 投资 部副总 监 ; 陈 廷国 先生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 任公司 专户 理财 部首席 理财 师; 牛洪 振先 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6.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关系 。 (三)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7.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确 定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 守《证券法 》 、 《基金 法》 等法律法规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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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故 意损害 投资 者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行为 ,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保证 基金 财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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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其 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公 司)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促进 公 司诚信 、 合法 、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东的合 法权益 , 依 据 《证券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 司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 规, 并结 合公司实 际情 况, 制定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控 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 公司 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 对 公司 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公司 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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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司 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确保 基金 、 公司 财务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 公司的 各机构、部 门和岗 位职责 的设置保持 相对独 立,公司 的基金 财产、 自有 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运 作相 互分 离。 (4)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原 则 (1)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内控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及 时修订 或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4.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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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理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 详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 业务 流程 ,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 前均应 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3)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 察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 公司 经营活 动的 始终 。 1) 确保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司 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在 规定 授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3)公司 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取书 面形 式, 明确 授权 书的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4) 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立 授权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包 括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 的反馈 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立科 学、 严格 的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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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3)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度 , 根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和维 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流 制度 ,保 持通 畅的 交流渠 道。 5)建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体系 。


(3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主要 内容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主要 内容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配制度 , 确保不 同 投资 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 7)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制度 , 防止不 正当 关联 交易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 投资 涉 及关联 交易 的, 在相 关投 资研究 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公 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审议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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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司 在审 慎经 营和合法 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创 新。 在充分 论证 的前提下 周密 考虑 金融创 新品 种或 业务 的法 律性质 、 操作 程序 、 经 济 后果等 , 严格 控制 金融新 品种 、 新业务 的 法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务标 准、 销售渠 道管 理、 广告宣 传行 为规 范, 建立广告 宣传 、 销 售行为 法律 审查 制度 ,制 定销售 人员 准则 ,严 格奖 惩措施 。


(8 )制 定详 细的 注册 登记过 户工 作流 程, 建立 注册登记过 户电 脑系 统、 数据定 期核 对、 备份制 度, 建立 客户 资料 的保密 保管 制度 。





(9 )公司按 照法律 、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 有关规 定,建立完 善的信 息披露 制度,保证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性 、 可操作 性原 则, 严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通过 严格 的 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故障恢复 、 安全保护 、 分权 制约等功 能。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不得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格的管 理, 保证信 息数 据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的授 权 修订 程序, 并坚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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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确职 责划 分, 在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禁止需 要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 建立 凭证制 度, 通过凭证设 计、 登录 、 传递 、 归档等 一系 列凭 证管 理制 度, 确保 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体 系, 正确 设置 会计 账簿, 有效 控制 会计 记账 程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计复 核和 业务 复核 防止 会计差 错的 产生 。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格制 定财 务收 支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自觉遵 守国 家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经董事 会聘任 ,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确监 察稽 核部 门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严格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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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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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中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经 孙中 山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 后履 行中 央银 行、 国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坚持以 服务 社会民众 、 振兴 民 族金融 为己 任, 稳健经 营, 锐意进 取, 各项 业务 取得了长 足发 展。 新中国 成立后 , 中国银 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 ,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 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 渠道。1994 年, 中 国银 行改 为国 有独 资商业 银行 。2003 年, 中 国银行 启动 股份 制改 造。2004 年 8 月,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挂 牌成立 。2006 年 6 月、7 月, 先 后在 香港 联交 所和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成功 挂牌 上市 ,成 为国 内首家 在境 内外 资本 市场 上发行 上市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香 港澳 门台 湾及 31 个 国家和地区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金 融服 务, 主要经 营商业银 行业 务, 包括公 司金融业 务、 个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 通过 全资 子公 司中 银 国际开 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 通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集 团保 险及 中银 保险 经营保 险业 务 , 通 过全 资子 公司中 银集 团投 资从 事直 接投资 和投 资 管理业 务 , 通 过控 股中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 通过 中银 航 空租赁 私人 有限 公司经 营飞 机租 赁业 务。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稳健经 营的 理念、 客户 至 上的宗 旨、 诚信为 本的 传统和严 谨细 致的 作风 , 得到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 可和赞 誉, 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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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了卓越 的品 牌形 象。2010 年度, 中国 银行 被 Global Finance ( 《环球 金融》 ) 评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 佳公 司贷 款银 行和 最佳外 汇交 易银 行, 被 Euromoney( 《欧洲 货币 》 )评为 2010 年度 房地产业“ 中国最 佳商业 银行” ,被英 国《金 融时报 》评为最佳 私人银 行奖, 被 The Asset ( 《财资》 )评 为中国 最佳 贸易融资银 行, 被 Finance Asia( 《 金融亚 洲》 )评 为中国最佳 私 人银行、中 国最佳 贸易融 资银行,被 《21 世纪经 济 报道》评为 亚洲最 佳全球 化服务银行 、 最佳企 业公 民、 年度中 资优秀私 人银 行品 牌。 面对新的历 史机 遇, 中国银 行将积极 推进 创新 发展、 转型 发展 、跨 境发 展,向 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目 标不 断迈 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 2005 年3 月23 日 正式将 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 下设 覆盖集 合类 产 品、 机构 类产品 、 全球 托 管产品 、 投资分 析及监督 服务 、 风险管理 与内 控、 核算估 值、 信息 技术 、 资 金和 证券 交收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 现有 员工120 余人。 另 外, 中 国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对 多专 户、 一对一 专户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产 、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信托 资 产、 年 金资 产、 理财 产品 、 海外人 民币 基金 、 私 募基 金等门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 行率先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 2010 年末中国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托管的 资产 突破 万 亿元, 居同业 前列 。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2 年 3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沪深 300 指数、 国泰金 鹿保本混 合、 国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国泰区 位优势股 票、 国投瑞 银稳 定增利债 券、 海富通 股票 、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富通 中证100 指 数(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华夏策略 混合 、 华夏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二 号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夏行 业股票(LOF)、嘉 实超短 债债券、 嘉实成长收 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 深 300 指数(LOF)、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嘉实增 长混合 、 嘉实债 券、 嘉实 主题混合 、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 金鹰成 份优 选股 票、 金鹰行 业优 势股 票、 银河成长 股票 、 易方 达平 稳增长混 合、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方达 货币 、 易 方达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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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联接、万 家 180 指数 、 万家稳 健增 利债 券、 银华优 势企 业混 合、 银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华 领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力 平衡混 合、景 顺长城优选 股票、 景顺长 城货币、景 顺长城 鼎益股 票(LOF) 、泰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股 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泰达宏利集 利债 券、 泰达宏 利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华泰柏瑞盛 世中 国股 票、 华泰 柏瑞 积极 成长混 合、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股 票、 华泰 柏瑞 货币 、 华泰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方高 增长 股票(LOF) 、 国富 潜力 组合 股票 、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 国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东方核心 动力股 票、 华 安行 业轮动 股票型、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 民生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 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 中小 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 证大 宗 商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联 安上 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证中 小盘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泰 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 城中 小盘 成 长股票 型、 易方达 医疗 保健行业 股票 型、 景顺长 城稳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诺德优 选 30 股票 型、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联安 优选 行业 股票 型、 长盛同 鑫保 本混 合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泰信中 证 200 指数、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型 、 银华永 祥保 本混合 型、 招商 深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商深 证 TMT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接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深 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上证 18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华宝兴 业上 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深 证 300 指数、 嘉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信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 海富通 国策 导 向股票 型、 中邮上 证 380 指数增 强型 、 泰达 宏利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 长盛 同 禧信用 增利 债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心货 币市 场、 上投摩 根健 康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 工银瑞 信睿 智中 证 500 指数分 级、 招商 优势 企业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 国泰中 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国泰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景顺 长城 优 信增利 债券 型、 诺德 周期 策 略股票 型、 长盛 电子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嘉实 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银华 全球 优选(QDII-FOF)、长 盛环 球景气 行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型(QDII) 、 华泰柏 瑞亚 洲领导企 业股 票型(QDII) 、 信诚金 砖四 国积 极配置(QDII) 、 海富通 大中华精 选 股票型 (QDII)、 招商标普金 砖四 国指 数(LOF-QDII)、 华 宝兴业 成熟 市场 动量 优选 (QDII) 、 大成 标普500 等权重指 数 (QDII) 、 长信 标普 100 等权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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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指数(QDII) 、博 时抗通胀 增强回报(QDII) 、华安大 中华升级股 票型(QDII) 、信诚 全球 商 品主题 (QDII) 、 上投摩 根全球天 然 资源 股票型 、 工 银瑞信 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票型 (QDII) 等147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 覆盖了 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制定 并逐 步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安装 了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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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 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侯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2)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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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www.95559.com.cn (6)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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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联系人 :翁俊 电话:025-86775337


传真:025-86775352


网址:www.njcb.com.cn (9)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 街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26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客服电 话:95501 联系人 :张 青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406 网址:www.sd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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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一 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夏雪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2)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置 地广 场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置 地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96098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3)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14)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伟国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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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5)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6)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7)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业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联系人 :郑舒丽 业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8)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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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9)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20)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1)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电 话:400-8888-123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22)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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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3)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gfhfzq.com.cn (24)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5)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22 、23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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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27)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治海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 http://www.gf.com.cn (28)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29)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30)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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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31)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联系 人: 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2)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3)宏源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9 号 法人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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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网址:www.hysec.com (34)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5)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杜 航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36)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陆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7)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 厦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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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8)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注册时 间: 2004 年4 月29 日 注册资 本: 8 亿元 人民 币 营业期 限: 永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9)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客服电 话:0571-96598 联系人 :周妍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40)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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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和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法人代 表: 葛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李 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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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 2010 年 5 月 4 日中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 【2010 】589 号文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 14,175 户 ;设立募 集期间 募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775,589,076.14 份,利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为 111,149.38 份, 两项 合计共 775,700,225.52 份基 金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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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定 , 本基 金合同 已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正式生 效, 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人正 式开 始 管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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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 具体的 销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2、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3、投资者可 以在销 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投资 者 可以 通 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请见 相关 公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视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价格 为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申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10 年 7 月 19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于 2010 年 9 月 27 日开 始办理 日 常赎回 业务 。 (三)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按 照认 购、 申购 确认 的先 后次序 进行 顺 序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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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在 T+1 日对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基 金销 售 机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购 的 确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投资者 应 主动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结果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由此 产生 的利息 等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过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赎 回 款项 , 赎回款 项在 自受 理投 资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往 投资 者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 本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理 。 (五)申购 和赎回 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时,每 笔申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1,000 元(含申 购费 ),超过 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部 分不 设金 额级差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比例 配售 和红 利再 投资不受 此最 低 申 购金额 规定 限制 ; 投资者 可以多 次申 购, 累计 申购 金额不 设上 限;销售 机构 若有不 同规 定,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为准 。 2、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本基金 投资 者每个 交易账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最低 赎回 份额 均 为 100 份,本基 金不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上 限进 行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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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4、基金管理 人在法 律法规 允许情况下 可根据 市场情 况合理调整 上述限 制,基 金管理人 进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如 下: 单笔申购 金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 ≤M <200 万 1.00% 200 万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同日 或异 日 多 笔申购, 须按 每 笔 申购 所对 应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 投资者 申购费率按 照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赎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60% 1 年≤T <2 年 0.35% T ≥2 年 0

















注: 上表 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 投资者 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 日起计 算。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 和调低 赎回费率 以及调整 收费方 式。 费率或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2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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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申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率 )/ (1 +申 购费 率)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固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假设 某 投资者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基 金, 适用的 申 购费 率为 1.5% ,T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者 申购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为 : 申购费 用= (100,000 ×1.5% )÷ (1 +1.5% )= 1,477.83(元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477.83=98,522.17 (元 ) 申购份 额=98,522.17÷2.000=49,261.09 (份) (2)上述各 计算结 果均按 照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2、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 用 例:假 设某 投资 者 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 金份额 , 持有时 间为 100 天 ,适用的赎回 费 率为 0. 60%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其 获得的 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用=20,000.00 ×0. 60%=120.00 (元 ) 净赎回 金额=20,000.00 -120.00=19,880.00 (元 ) (2)上述各 计算结 果均按 照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3.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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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投资者提出 的申购 和赎回 申请,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之 前可以 撤销 。 2、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功后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功后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巨额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对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 确 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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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3)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网站 或短信等 方式 ,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至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告 。 (4)暂停接 受和延 缓支付 :本基金连 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的为连续 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赎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 (5)基金财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 户,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基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请 时, 应当 依法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依 法 公 告 。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时 公告。 除非 发 生巨额 赎回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申购 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应 依法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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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为一天,基 金管理 人将于 重新开放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 二天,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一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二天但 少于两 周,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二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体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详 见有 关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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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九、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一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 司法强制执 行和 经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其 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交 易过户 业务必须 提供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规 定的相关资 料。无 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照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的投 资者 。 (二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 申请 人 按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三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 届时 规定 的标 准收取 转托 管费 。 (四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 以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包括 现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 资) 一并冻 结。 (五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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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充分 控制 基金 资产 风险 、 保 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的 前提下 , 主要 投资 于成 长 性良好 且经 营稳健 的企 业, 争取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60%-95% ;债券、货币 市 场工具、 权证 、 现 金、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 的 5%-40% ,其 中, 基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秉承 价值 投资 和稳 健投资 的理 念, 对宏 观经 济 、 行业 和企 业基 本面 进行 深入研究 , 挖掘成 长性 良好 且经 营稳 健的企 业, 并进行 积极 主动的投 资管 理, 争取实 现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及其对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3、国 家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以及 证券 市场 政策 ; 4、行 业发 展现 状及 前景 ; 5、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及成 长 前景; 6、股 票、 债券 等资 产的 预期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五)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中 采取 自上而 下的 策略 , 采用 定 性分析 和定 量分 析相 结合 的方法 , 分 析全球 经济 发展 形势 、 中国经济 发展 情况 、 经济政 策、 市场情 况等 , 研究和 判断股票 、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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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现金等 资产 的收 益和 风险 变化趋 势 , 在 遵守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等规 定前 提 下,确 定和 动态 调整 基金 资产在 股票 、债 券、 现金 等上的 配置 比例 。 定量分 析主 要是 通过 对于 中国及 世界 主要 国家 GDP 增速、 居民 消费 价格 指数 (CPI)、 工业品 出厂 价格 指数 (PPI ) 、社 会零 售品 消费 总额 增 速、固 定资 产投 资增 速、 进出口 增速 、 货币供 应量 M1 增速、M2 增速、 大宗 商品 价格 、重 要行业 指数 、重 要行 业的 盈利情 况、 市 场 PE 、PB 估值 水平 、A-H 股溢价 、 市场 成交 量等 进行全 面分 析和 深 度数据 挖掘工 作; 定性 分析主 要是 通过 对于 宏观 经济增 长模 式、 财政政策 、 货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 市场政策 等进 行 研究 , 判 断宏 观经 济和证 券市场 的发 展趋 势 , 为基 金在股 票 、 债 券、 现金 等 资产之 间进 行配 置提供 决策 依据 。 2、股 票投 资 (1)行业 配置 本基金在稳健投资的理念下 运用自上而下的策略对基 金股票资产进行适度均衡 行业配 置。即 在分 析国 内外 宏观 经济环 境的 基础 上, 通过 分析行 业的 特点 、发 展现 状、生 命周 期 、 景气程 度 , 同 时比 较分 析 行业内 在价 值和 市场 估值 的差异 情况 , 判断 各个 行 业的相 对投 资价 值和投 资时 机 , 确 定和 动 态调整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在 各行业 的投 资比 例; 其中本基金 在考 虑上 述因素 的前 提下 ,将 重点 关注处 于成 长期 、成 熟期 的行业 ,适 当关 注受 益于 国家政 策扶 持 、 经济转 型或 者经 济区 域性 转移等 发展 机遇 的处 于幼 稚期、 衰退 期的 行业 。


(2)个股 选择 本基金 认为 企业 具有 良好 的成长 性, 是推动 股价 上升的重 要动 力, 但是, 本基金股 票资 产投资 的企 业不 仅需 要具 有良好 的成 长性 , 而且 要 求经营 稳健 。 这是 因为 企 业的成 长应 是又 好又快 的长 期可 持续 发展 , 而 不是 不顾 实力 的短 时 期盲目 快速 扩张 , 稳健 经 营是企 业保 持良 好成长 性的 必然 要求 ; 同 时, 稳健 经营 包含 着积极 进取的 意味 , 不是 固步自 封, 强调 在安 全 与效率 兼顾 的基 础上 求得 长期可 持续 发展 。 此外 , 拟进入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企 业, 还需 要经 过 估值水 平和 流动 性的 审慎 筛选。 1)成 长性 良好 企业 的选 择 本基金 首先 通过 财务 指标 初步筛 选出 成长 性良 好的 企业 , 然 后通 过外 部环 境和 企业内 部 因素分 析, 寻 找和 研究 支 持企业 成长 的内 外因 素 , 并判断 这些 因素 在未 来是 否能够 继续 发挥 作用支 持企 业长 期可 持续 发展 , 保持 企业 长期良 好成长性 , 以验 证财 务指 标筛选结 果, 并补 充经过 内外 因素 深入 细致 分析挖 掘出 的成 长性 良好 企业 , 以 弥补 单纯 依靠 财务 指标选 择的 局 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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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① 财务指 标分 析 本基金从反映企业成长水平 的指标和对于企业成长产 生影响的指标两个维度开 展企业 成长性 分析 , 其中 , 前 一 类指标 侧重 考察 企业 过往 的成长 状况 , 后一 类指 标 侧重考 察企 业未 来的持 续成 长能 力。 具体 而言, 反 映企 业成 长水 平的 指 标有净 利润 增长 率、 销售 收 入增长 率、 总资产 增长 率、 主营 利润 率等, 它们 分别 反映 企业 收益增 长、 市场 扩张 能力 、 规模扩 张能 力、 成本控 制能 力等 , 综合 以 上四项 指标 , 可较 好地 反 映企业 在过 去一 段时 间的 成长速 度与 成长 质量 。 对于企 业成 长产生 影响的 指标 有净 资产 回报 率、 营业 利润 比率 、 固定资产比 率、 资产 负债率 等 , 它 们分 别反映 企业的 盈利 能力 、 主业收 益稳定 性 、 资 产结 构、 资 本结构 等对 企业 成长的 影响 ,综 合以 上四 项指标 ,可 较好 地反 映企 业在未 来实 现持 续成 长的 潜力和 稳 定 性 。 本基金 将关 注依 靠上 述方 法计算 得出 成长 性指 标符 合以下 一项 或者 几项 标准 的企业 : A 高于全 市场 平均 水平 ; B 高于行 业平 均水 平; C 高于企 业自 身往 年平 均水平。 ② 外部环 境分 析


A 行业成 长前 景分 析 行业成 长前 景分 析, 注重解决的 是企 业未 来的 行业 成长空 间预 测问 题。 本基金认为 行业 发展前 景分 析, 不能 仅仅 停 留在大 行业 的一 般性 粗略 分析中 , 应 当深 入到 相关 的 细分行 业中 , 做到精 耕细 作式 的深 入研 究。 本基 金 主要从 以下 两个方面 分析 : 其一 , 分析目前的 细分 行业 的市场 竞争 结构 状况 , 包括 企业 数量 、 规模 分布 、 新企业 进入 障碍 、 产品 差异化程 度、 厂商 成本结 构等 方面 因素 , 特别是 进行 市场 进入 情况 分析 , 判断目 前的 行业 市场 空间 大小; 其二, 分析影 响和 推动 行业 市场 空间变 化的 国家 产业 政策 、 技 术创 新、 上下 游产 品供 求状况 等相 关 因素是 否在 发生 改变 以及 其对于 行业 市场 空间 的影 响, 研究 和判 断行 业的 未来 成长空 间是 否 足够以 支持 企业 的长 期成 长发展 需要 。 B 突发性 环境 变化 分析 对于国 内外 突然 出现 的社 会、 经济 、 政 治环 境的 重 大变化 , 例如 , 战 争、 恐 怖事件 、 流 行性疾 病、 重大经 济政 策转变 、 金融危 机、 经济 危 机、 重大 的技 术突 破等 , 本基金 将及 时跟 进研究 , 分析 其对 于相 关 行业的 短期 和中 长期 成长 发展的 影响 , 以寻 找受 益 于环境 突发 性变 化而发 展壮 大的 行业 。 ③ 企业内 部因 素分 析 A 发展战 略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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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企业发 展战 略是 企业 在对 于市场 环境 、 企业 自身 、 竞 争对手 等情 况进 行综 合分 析判断 后 形成企 业成 长发 展方 向的 选择 。 企 业发 展战 略分 析的 主要内 容是 研究 企业 发展 方向的 布局 以 及历史 变革 情况 ; 业务范 围的大 小 , 是 坚持 主营业 务为主 , 还是 多元 化业务 ; 特 别关 注发 展 战略在企业资金运作上的体 现即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 ,分析投资项目是否符合 企业发展战 略、是 强化 主营 业务 还是 增加企 业业 务范 围, 以及 分析和 测算 投资 项目 的收 益和风 险等 。 B 管理能 力分 析 企业管理能 力是 在企 业发 展过程 中的 一种 重要 的企 业能力,是影 响 其他能 力 发 挥效用 的 关键因 素 , 因此, 企业 在成长的同时 , 客观 上要 求其管理 能力 的相 应发 展和 提高 , 否则, 企 业的发 展将 面临 无序 低效 的窘境 。成 长性 良好 的企 业管理 需要 先进 、科 学的 经营管 理理 念 , 高素质 、 适度稳 定的 经营 管理团 队 , 健全 、 高效 的 组织机 构 , 合理 、 有效 、 到位的 激励 约束 机制等 , 因此 , 本基金 将围绕以 上四 个方 面分 析企 业的管 理能 力。 其 中, 本 基金将 重点 关注 企业的 经营 管理 团队 和激 励约束 机制 。 因为 , 经 营管 理团队 在企 业的 组织 中具 有核心 和主 导 地位 , 通过指 挥、 协调 、 管理等 作用 , 深刻 影响 着企业的 生存 和发 展; 激励约束机 制 直接影 响着企 业全 体员 工的 工作 积极性 、主 动性 和创 造性 ,从而 影响 员工 为企 业创 造价值 的大 小 。 对于经营管 理团 队 分 析, 主要从 职业 经历 、 文化知 识结构 、 核心 团队 的稳定 性、 是否 具有 开 拓进取 精神 等方 面开 展。 对于激 励约 束机 制的 分析 ,主要 从绩效考 核制 度 、员工 晋升 体系、 员工培训制 度等方面 开展 。 C 市场开 发能 力 分析 市场开 发能 力是 企业 成长 发展的 内在 要求 , 也是 企 业成长 发展 的外 在核 心表 现。 市场 开 发能力 主要 从产 品创新开 发能力 , 以顾客 为导 向的 质量管理 能力 , 品牌管 理与 营销传播 能力 , 从原材 料供 应商 、 生产商 、 分销商 、 经销商 到最 终顾客之 间的 供应 链与 销售 管理能 力, 服务 与客户 关系 管理 能力 等方 面展开 分析 。 其中 , 本 基金 将重点 关注 企业 以顾 客为 导向的 质量 管 理能力 、 供应 链与 销售 管 理能力 。 这是 因为 对于 一 家企业 而言 , 拥有 顾客 是 生存和 发展 的前 提, 是在 激烈 的市 场竞 争 中实现 增长 的关 键 ; 良好的 供应 链与 销售 管理 能力 , 可以有 助于 企 业降低 有关 成本 , 提高对 市场的 应变 速度 , 增加销 售量 , 提高产 品及 服务的 品质 , 改善 企业 与顾客 及供 应商 等之 间的 关系。 对于 以顾 客为 导向 的 质量 管理 能力 ,在 分析 质量管 理体 系、 产品质 量的 基础 上, 本 基 金将重 点考 察企 业对 顾客 需求的 识别 和满 足程 度 , 现有顾 客对 企业 的忠诚 度以 及企 业开 发新 顾客的 能力 。 对于 供应 链的分析 , 主要 从企 业与 外部 供应 商 等 企业 之间的 信息 共享 程度 、 是 否建立 长期 互惠 互利 的战 略合作 关系 、 企业 是否 积 极参与 外部 供应 商等的质量 管理 和质 量改 进 ; 对于 销售 管理 能力 的分析 , 不仅要 考察 企业 对 于分销 渠道 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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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理,还 要研究企 业 对 于销 售的组 织、 人员 、服 务和 过程的 管理 。 D 企业 学习 与技 术创新 能 力分析


企业在 成长 壮大 的过 程中 , 经 常遇 到两 个重 要问 题, 其一是 如何 适应 和应 对环境变化 问 题, 其二 是技 术瓶 颈问 题。 这两个 问题 的有 效解 决, 需要企 业具 备良 好的 学习与技 术创 新能 力。 在市 场环 境日 益变 化的知识 经济 时代 , 企业 具有良好 的学 习机 制, 可以使员工 和企 业通 过学习 提升 员工 和企 业整 体的知 识水 平 , 培 养员 工 和企业 的持 续创 新能 力 , 有助于 解决 企业 成长中 不断 出现 的问 题 , 成为不 断前 进的 学习 型组 织。 本基 金对 于企 业学 习 与技术 创新 能力 的分析 , 主要 从学 习机 制 、 创 新机 制、 员工 教育 培 训投入 、 技术 研发 投入 、 技术研 发的 管理 机制和 激励 机制 、 研发 团队特别 是核 心技 术人 员、 创新成 果以 及转 化、 技术的壁垒 和专 利保 护等方 面展 开。 其中, 本基金特 别关 注科 技转 化成 果、 技术 壁垒 保护 的能力 , 因 为只 有将 技 术成功 应用 于生 产, 并且产品符 合市 场需 求, 才能 最终体 现出 技术 的价 值 , 才能促 使企 业不 断成长 ; 因为 如果 新技 术 壁垒不 强或 者企 业没 有实 施有效 的专 利保 护措 施 , 新技术 被后 来者 低成本 的模 仿, 将使 企业 的技术 创新 优势 逐渐 消耗 殆尽。 2)经 营稳 健企 业的 选择 本基金 认为 一个 经营 稳健 的企业 应包 括以 下三 个有 机联系 部分 :健 全有 序的 内部控 制 , 这是经 营稳 健的 基础 ; 稳 健合理 的财 务安 排 , 这是 经营稳 健的 保障 ; 协调和 谐的成 长 , 这 是 经营稳 健的 表现 。 A 内控健 全有 序性 分析 企业建 立并 实施 有力 有序 的内部 控制 , 是企 业长 期 成长发 展的 重要 基础 。 本 基金将 从企 业的内 控文 化和 氛围 、 内 部控制 规章 制度 、 内控的 组织机 构 、 外 部审 计报告 、 是 否发 生风 险 事件、 舆论 报道 等方 面分 析企业 内控 的健 全有 序性 。 B 财务稳 健合 理性 分析 财务稳 健是 保持 企业 长期 良好成 长性 的必 然要 求 。 本 基金将 重点 分析 企业 资本 结构的 合 理性 , 关 注资 本成 本在 企 业发展 中是 否在 降低 , 以 及是否 合理 安排 债权 资本 比例以 增加 股东 利益 ; 分析企 业负 债结 构, 研究是 否按 照合 理配 比原则统 筹安 排短 、 中、 长期负债 , 特别 关 注企业 对于 短期 负债 比重 的控制 ,是 否会 发生 还债 期过于 集中 和还 债高 峰出 现过早 。 C 成长协 调和 谐性 分析 本基金 主要 从以 下几 个方 面开展 企业 成长 协调 和谐 性分析 : 其一 , 分 析企 业成 长和外 部 环境以 及公 司资 源、 发展 阶 段的协 调性 , 即 分析 企业 的 业务范 围、 扩张 步伐 是否 和 外部环 境、 公司资 源 、 发 展阶 段相 适 应, 是否 存在 不顾 公司 实 力而片 面追 求企 业成 长速 度的盲 目扩 张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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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象; 其二 , 分析 企业 在资 产增加 、 销售 额提 高 、 人 员增加 、 盈利 扩大 等方 面“ 量”的扩张 和在 发展战 略、 企业 管理、 市 场开发 、 学 习与 技术 创新 等内在 能力 的“ 质” 的 提高 的协调 性, 是否 根据行 业和 公司 特点 , 有计 划稳妥 的处 理好“ 量” 的扩 张与“ 质” 的 提高 的和 谐成 长问题 ; 其三, 分析企 业的 投资 额和 利润 额的协 调性 , 两者 是否 同 步增长 或者 预期 将同 步增 长, 是否 存在 企 业投资 额增 加速 度过 快而 影响企 业利 润、 股东 利益 的情形 。 3)估 值水 平和 流动 性的 选择 本基金 对于 经过 上述 标准 筛选出 来的 企业 , 进一 步 考量企 业的 估值 水平 和流 动性 , 以 构 建股票 组合 。 本基 金将 根 据企业 的行 业特 性和 公司 自身特 征 , 从 绝对 估值 和 相对估 值方 法的 角度开 展分 析, 选择适用 于该企 业的 估值 方法 , 并通过在 行业 内、 全市场内 、 国际同 等发 展 阶段行 业等 范围 内进 行估 值水平 比较 , 筛选 出具 有 足够安 全边 际的 企业 ; 此 外, 本基 金还 从 组合投 资流 动性 需要 的角 度出发 , 结合企业 价值 的判断 , 对于企 业的 市值 规模和市 场交 易情 况进行 分析 ,筛 选出 具有 足够流 动性 的企 业。 3、债 券投 资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策 略采 用自上 而下 进行 分析 , 从 宏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 等方 面分析 , 判 断未来 的利 率走 势, 从而确定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 同时, 在日 常的 操作 中综合运 用久 期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形势 分析 , 对未 来利 率 走势进 行判 断 , 在 充分 保 证流动 性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将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收益 情况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观 面 、 货币政 策面 等综 合因 素 ,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预 测, 在保 证债 券流 动性 的 前提下 , 适时 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本基 金重 点 考虑个 券的 流动 性, 包括 是 否可以 进行 质押 融资 回购 等要素 , 还将根 据对 未来 利率 走势 的判断 , 综合 运用 收益 率曲线估 值、 信用风 险分 析等方法 来评 估 个 券的投 资价 值 。 此 外, 对 于可转 换债 券等 内嵌 期权 的债券 , 还将 通过 运用 金 融工程 的方 法对 期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 确定其 投资 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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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信 用等 级高 、流 动性 好;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较大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在剩余期 限和信 用等级 等因素基本 一致的 前提下 ,运用收益 率曲线 模型或 其他相关 估值模 型进 行估 值后 ,市 场交易 价格 被低 估的 债券 ; 4)公司基本 面良好 ,具备 良好的成长 空间与 潜力, 转股溢价率 合理、 有一定 下行保护 的可转 债。 4、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将 以保 值为主 要投 资策 略, 以充分利用 权证 来达 到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的 目的 。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以 对应的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为基础 ,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求 关 系、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 种 因素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利 用权证 衍生 工具 的特性 , 通过 权证 与证 券的组合 投资 , 来达 到改 善组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 包括但 不限 于 杠杆交 易策 略 、 看 跌保护 组合策 略 、 保 护组 合成本 策略 、 获 利保 护策 略、 买 入跨式 投资 策略 等。 对于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将在 谨慎 分析 收益 性、 风险水 平 、 流动性 和金 融工 具自 身特 征的基 础上 进行 稳健 投资 , 以降低 组合 风险 , 实现基 金资产 的保 值 增值。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 加 强研 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 防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究 员在 熟 悉基金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的基 础上 , 对其 分工 的 行业和 上市 公司 进行综 合研 究、 深度分 析, 广泛参 考和 利用 外部 研究成果 , 拜访 政府 机构 、 行业协 会等 , 了 解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展 状况 , 调查 上市 公司和相 关的 供应 商、 终端销售商 , 考察 上 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并向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 理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宏观 经济分析报 告、证 券市 场行 情报 告、 行业分 析报 告和 上市 公司 及发债 主体 研究 报告 等。 2、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 在 充分 讨论 宏 观经济 、 股 票和债 券市 场的 基础 上,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 包括基 金在 股票 、 债券 及 现金等 资产 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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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投资比 例等 重大 事项 。 3、基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资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等决 议, 参考 研究 团队 的研 究成果 , 根据 基金合 同, 依据专 业经 验进行分 析判 断, 在授权 范围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 并进行 组合 的 日常管 理。 4、交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易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交 易部 ,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方案的 要求 和授 权以 及市 场的运 行 特点 , 作出投 资操 作的 相关决定 , 向交 易部 发出 投资指令 。 交易 部接 到基 金经理的 投资 指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投 资指令 在合 法 、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 对交易 情况 及时 反馈, 对投 资指 令进 行监 督; 如果市 场和 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5、基金绩 效评 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自 我评 估报告 。 金融工 程小 组就 投资管理 进行 持续评 估, 定期 提出 评估 报 告, 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小 组的 评 估报告 , 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基金风 险监 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 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投 资集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 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等 交易情 况,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据 市场变 化对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投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中予 以公 告。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80%+ 上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20% 基于沪深 300 指 数和上证 国债指数具 有覆盖 面广、 编制合理、 透明度 高、运 用广泛、 市场代 表性 强的 特点 , 本基 金采用 沪 深 300 指数 和上 证国债 指数 加权 组成 的复 合型指 数作 为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能 够真实 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同 时也 能较 恰 当衡量 本基 金的 投资业 绩。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发 生法 律法 规变 化 、 或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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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指数 、 或 者出 现更 有代表 性、 更权 威、 更为 市场 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则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对 业绩比 较基 准进 行变 更。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投资的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 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高 预期 风险 收益 品种 。 (九)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本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基金 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4)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5)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6)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7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现金、 资产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的 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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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8)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4)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若将来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规定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十)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3、有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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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投资组 合报 告内容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 间为2012 年3 月31 日,本报 告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03,012,936.78 73.89 其中: 股票


103,012,936.78 73.8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5,629,742.88 25.56 6 其他资 产


766,064.37 0.55 7 合计





139,408,744.03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7,204,100.00 5.21 C 制造业 64,570,711.52 46.70 C0 食品、 饮料 8,668,886.00 6.27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1,445,310.00 1.05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1,419,304.00 1.03 C5 电子 14,566,263.00 10.54 C6 金属、 非金 属 5,141,055.00 3.72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23,449,213.52 16.96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9,880,680.00 7.15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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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184,000.00 0.86 G 信息技 术业 2,853,861.29 2.06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2,981,269.00 2.16 I 金融、 保险 业 6,280,892.00 4.54 J 房地产 业 8,731,200.64 6.32 K 社会服 务业 4,908,896.88 3.55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4,298,005.45 3.11 M 综合类 - - 合计 103,012,936.78 74.51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702 沱牌舍得 212,800 5,732,832.00 4.15 2 002429 兆驰股份 503,400 5,215,224.00 3.77 3 002004 华邦制药 118,300 4,220,944.00 3.05 4 000651 格力电器 199,604 4,057,949.32 2.94 5 300062 中能电气 424,495 3,973,273.20 2.87 6 002285 世联地产 298,176 3,694,400.64 2.67 7 601318 中国平安 97,400 3,562,892.00 2.58 8 600111 包钢稀土 51,000 3,404,760.00 2.46 9 600104 上汽集团 220,000 3,262,600.00 2.36 10 600741 华域汽车 312,000 3,120,000.00 2.26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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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8.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除福建 中能 电气 股份 有限 公司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监管 部门行 政监 管措 施外 ,其 他发行 主体 未出 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 处 罚的 情 形。 福建 中能 电气 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会于 2011 年 7 月 18 日 发布 《福 建中能 电气 股份 有限 公司 关于收 到中 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福 建 监管局< 行政 监管 措施 决定书> 的公告 》 , 称公司 接到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福建 监管 局 《行政 监管 措施 决定 书》 。 本基金 投资 中能 电气 的决 策流程 符合 本基 金管 理人 投资管 理制 度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研团 队对 中能 电气 本次事 件进 行了 及时 分析 , 并 且对 于后 续 的发展 保持 紧密 的跟 踪, 认为此 事件 对该 公司 投资 价值未 产生 实质 性影 响。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5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179.71 5 应收申 购款 7,884.6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66,064.37


(4 )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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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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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 一、 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度 -34.93% 1.23% -19.67% 1.04% -15.26% 0.19%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2012 年 3 月 31 日 -33.2% 1.25% -6.14% 1.14% -27.06% 0.11% 过去三 个月 (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2.77% 1.39% 3.98% 1.21% -1.21% 0.18%





注: 业绩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 ×80%+ 上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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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 二、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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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 三、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以及 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5、基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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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 四、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增股 、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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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交 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始 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当 日的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有 交易 的 最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4)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认沽/认购权 证的 估值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按估值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本基金持 有的回 购以成 本列示,按 实际利 率(当 实际利率与 合同利 率差异 较小时, 也可以 用合 同利 率) 在回 购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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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 形式或 双方 认可 的其 他形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按照 规定 予 以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内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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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款 进行 估值 时,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机构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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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 五、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 本期 已实现 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 其 他收 入 (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采用期 末资 产负 债表 中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部分 的 孰低数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金 方式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自行选 择收益分 配方式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选择红 利再 投资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经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5、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6 次; 每次 基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基金 合 同生效 不满 三个 月, 收益可 不 分配; 6、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小数 点 后第 3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供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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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2、收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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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基金的 证券交 易或结 算而产生的 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 费、印 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 基金 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年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 H=E×0.25%÷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3、 本 条第 ( 一) 款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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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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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2 日内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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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 资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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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 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 案。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告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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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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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供公众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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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 九、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波动。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从 而产 生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性的 特点 。 随 着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 人 为因 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从 而可 能产 生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策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的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资绩 效监督 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操作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决策执行 中,由 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 操作失 误等人为 因素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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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3、技 术风 险: 指由 于信 息 系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 可能 造成的 损失 。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在投资 理念 上, 本基金 坚持价值 投资 理念 , 如果 市场某个 时期 投机 气氛 较浓 , 本基金 固 守价值 投资 理念 , 将 可能 使业绩 表现 受到 不利 影响 。 在资产配置 上,由于 本基 金作为股票 型基金, 股票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将无 法完全 规避 此类 市场 下跌 的风险 。 在股票 投资 策略 上, 本基金股票 资产 投资 于 成 长性 良好且 经营 稳健 的企 业 , 如果某 个时 期市场 偏好 成长 性良 好且 经营稳 健的 企业 之外 的其 他企业 ,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将受到 不利 影 响。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本 地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同时在开放 式基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性 风险 是指 在基 金管 理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 家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七) 其他 风险


1 .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业竞争 、 代理商 违约 、 托管人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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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基金合同 的变更 属于本 基金合同约 定的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情 形的,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修改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组织 清算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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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金财 产的 情 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现 ; (5)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 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 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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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 , 请见 附 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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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请见附 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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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人或者 委托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注 册登记服 务。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配备 安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准 确、及时地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与基金 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 与转托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分 配,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 期分 配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 件成熟时 ,基金管 理人可 通过销售 机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 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 额,该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另 行公 告为 准。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 体 业务规 则,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 。通过 先进的网 络通讯技 术,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五)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电 等方式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各 项主 动通 知服务;基 金管理人公告 及重要信息 将通过指定媒 体发布。基 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以 电子形式为主 的确认单、 对账单等基金 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六)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 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 自动语音服 务、网上查询 等方式。通 过以上方式可 进行基金管 理人信息查询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七) 在线 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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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jyfund.com.cn, 登陆在 线客 服, 实现 基金管 理人 与投资者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八)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人索 取,基金管 理人提供了多 元化的资料 索取服务,索 取途径多 样,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 对外公布 文件及各 种相关 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 户服务 人员索取 ,客户服 务人员 可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九)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 一步提高 基金运作 的透明 度,提升 服务品质 ,使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时 了解基 金投 资资 讯,基金管 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讯服务 定制项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 通过传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发 送资 讯 定制服 务。 (十)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理人拥 有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的 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管理 人的专 业客 户服 务代表将在 规定的工作时 间内回答客 户提出的问题 ,提供关于 基金投资全方 位的咨询 服务。 (十一 )投 诉与 建议 的受理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 金管理 人发展的 动力与方 向。如 果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到 不满 意或有其 他需 求,可通过 传真 、Email 、 信箱、 手机 短 信等 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户 服务人员联 系,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二 ) 客 户互动活 动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举办各种 互动活动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见面 会、理 财讲 座等, 以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理 人 之 间的 互动联 系。 (十 三)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 市场状况 以及基金 管理人 服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务项 目 。 (十四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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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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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 2011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2 年 06 月 29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发布 的公 告: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备注 2012 年 1 月 4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 金 2011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资产净 值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网 站 2012 年 1 月 4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 基金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网 站 2012 年 1 月 20 日 民 生加 银稳健 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1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网 站 2012 年 2 月 1 日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网 站 2012 年 2 月 2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网 站 2012 年 2 月 2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网 站 2012 年 2 月 8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网 站 2012 年 2 月 15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代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网 站 2012 年 3 月 21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网 站 2012 年 3 月 26 日 民 生加 银稳健 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1 年年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网 站 2012 年 3 月 30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 基金参与国泰君安证券自助式交易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网 站 2012 年 4 月 10 日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 放日 常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网 站 2012 年 4 月 12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 基金在民生证券和中信万通证券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网 站 2012 年 4 月 23 日 民生 加银稳健成 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1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网 站 2012 年 6 月 5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 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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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告 2012 年 6 月 14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日信证 券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相关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网 站 2012 年 6 月 29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 基金参 与交 通银 行、 中信银行 、 江苏银 行网 上 银行等 电子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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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地点 本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查阅 方式 投资 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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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 营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民生加 银 稳健成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民生加 银 稳健成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法律 意见 书 (五)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业执 照 (七)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2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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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备 案手 续; (2)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基 金合同 的有效 期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及 不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本基金 合同 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 他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7)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的 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担 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选 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在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照法 律法 规, 代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基 金行 使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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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二、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申 请并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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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四、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办理 与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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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按照 相关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五、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六、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 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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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七、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组 成。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9、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变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托管 费率 ; 2、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低 本基金 的赎回费、 变更申 购费等 费率或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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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以上 ” 包括本 数, 下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如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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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出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通讯方 式开 会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召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 合同 事宜必 须以 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提 供的 注册 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 公证机 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4、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其他 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 且确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 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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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后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通过。 (2)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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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 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则监督 员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督员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 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重 新组织 清点;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重新 组织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权 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组织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4)在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在 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按照 下文 确定 的二 名监 督员进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监督 员按照如下 办法 确定 : 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 理人 , 则监 督员为基 金托 管人授权的 二名 监督 员 ; 如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监督 员为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的 二名监 督员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监 督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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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法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基金合 同的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组织 清算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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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现 ; (5)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 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 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九、争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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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友好协 商、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解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及 内容 之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应 当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继 续履 行。 十、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供 公众查 阅,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基 金合 同条 款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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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基金 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 外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外 汇买卖 ;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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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建 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60%-95% ;债券、货币 市 场工具、 权证 、 现 金、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 的 5%-40% ,其 中, 基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基金 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3)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4)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5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现金、 资产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的 5%-40% ; (6)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7)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8)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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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1)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 (13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变 更, 致使本 款前述规 定的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 或取消 ,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 法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 本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14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3、对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为 对基金 禁止从 事的关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 4、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其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在 交易 对手 库中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在交 易对 手库 中进 行监督 。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行 间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的交易 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于交 易对 手 资信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在名 单中 进行 监督 。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 基 金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 一) 、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的约 定,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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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 议 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并依 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五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 或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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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或基 金管理人宣 布停止 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 数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期 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并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符 合本协 议第 三条 第 (一 ) 款第 6 项规 定的存 款银 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开 立存 款账 户 , 并 负责 该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留 印鉴 的 保管和 使用 。 基金 管理 人 应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 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 户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并对 基金 托 管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 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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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的期 限为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复核 1、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余 额所 得的 单位 基金 份额的 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经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按规 定公 告。 2、估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送股 、 转增股 、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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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有 明确 锁定 期股 票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办法 1)证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净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 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4)在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5)交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1)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认 沽/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按估值日 的收盘 价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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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 成本列 示 , 按 实际 利率 ( 当实际 利率 与合 同利 率差 异较小 时, 也可以 用合 同利 率) 在回 购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 款和备 付金 余额 以本 金列 示,按 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6)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采用 上述 (1)- (5)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为 按上 述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报 价、 流动性 、 收益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 上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进行 估值 。 3、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财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 日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在盖章 后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规 定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4、当相关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 法不能 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 值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5、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以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正。 6、基金份 额净 值 差错处 理 (1)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内 (含 第 3 位)发 生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 并及时 进行 公告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 按其规 定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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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2)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由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 误,导致 该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如 果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3)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如果基 金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 能达成 一致 意见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6)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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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代 为 履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职责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七、适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或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愿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 调解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并按届 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及 的内 容之外 ,本 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并依 法公告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