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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保本(487016)

工银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 一二 年八 月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1 年11 月17 日 证监许可[2011]1831 号 文核 准募集 。 基 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 或申购)基 金份额时 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 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应 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 金的 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 者 自负 ”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为 保 本混 合 型 基金 ,预期 收益 和风 险水 平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与 股票型 基金 ;因 为本 基金 可以配 置二 级市 场股 票, 所以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高于投 资范 围 不 含二级 市场 股票 的债 券型 基金 。 本基 金初 始募 集净 值 1 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 影响下 ,本 基 金 净值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未持 有到 期, 投资 者赎回 时不 能获 得保 本保 证,将 承担 市 场 波动的 风险 。 投资 者投 资于 保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 保本基 金在 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在 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 地 方政府 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与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 股 票 (包 括创业 板、 中小 板或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上 市的 股票 ) 等权 益类 资产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根 据中 国 宏观 经 济情 况 和 证 券市 场 的阶 段 性变 化, 按 照投 资 组 合保 险 机制 对 安全 资产( 包括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固 定收 益资 产) 和风险 资产 (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资产 ) 的 投资比 例进 行动 态调 整。 其中, 股票 等风险 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债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安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它基金 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 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基 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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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2 年6 月26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为 2012 年3月31 日。 本 招募 说 明书已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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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24 九、保本 ........................................................................................................................................... 33 十、基金的投资 ............................................................................................................................... 4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 值 ................................................................................................................... 6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6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2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 示 ................................................................................................................... 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8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8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84 二十 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8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85 附件一 ............................................................................................................................................... 85 附件二 ............................................................................................................................................. 106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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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绪言 《工银 瑞信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招 募说明书” )依 据《中华 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 法规以及《 工 银瑞信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 与 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工银 瑞信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 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工 银瑞 信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其 任 何有 效修订 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工 银瑞 信 保 本混 合型证券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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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工银 瑞信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工银 瑞信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同 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以 及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 他可以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合 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 及其 他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并取 得国 家 外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 的 机 构投资 者 19. 投 资人/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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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1.担 保人 :在 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如无 特别 指明 即为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担 保 人,指 中海信 达担 保 有 限公 司或 基金 保 本周 期 内 增加 或更 换的保 本担 保人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4.直 销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5.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 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7.注 册登 记 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8.注 册登 记 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 机 构为 工银 瑞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9.基 金账 户 :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0.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1.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5.保 本周 期 : 指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在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如无 特别 指明即 为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 即 3 年


36. 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 或到 期日: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如无特 别指 明即 为第 一个 保本周 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三年后 的对 应日 ,如 该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 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顺 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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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7.持 有到 期:指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内一 直持有 所认 购 , 或过 渡期 申购 ,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8.保 本金 额: 指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金 额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 基 金份 额的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费 用 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本 基金 第一 个 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金额 以 公司届 时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公 告为 准 39.保 本: 指本 基金 第一 个 在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 ,如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与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 之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金 额 , 则 基金 管理 人 补足该 差额 ( 即保 本赔 付 差额) , 并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20 个 工作 日内 ( 含第20 个 工作 日 , 下同 )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其 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 入当 期 保本周 期 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 保 本周期 内的 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由 当期 有效 的《 基金合 同》 、 《保 证合 同》 或《风 险买 断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将 该差 额( 即保本 赔付 差额 )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40. 保 本赔 付差 额: 指 根 据 《基 金合 同》 , 在 第 一个 保本周 期 到 期日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以 及在 其后各 保本 周 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 转 入当 期 保 本周 期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之 和低 于 其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41.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指 基金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基 金 份额 42.担 保: 指担 保人 为基 金管理 人履 行保 本义 务提 供的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43.保 证合 同: 指担 保人 和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 工 银瑞信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保 证合同 》 4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4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4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4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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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9. 《 业务 规则》 :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基 金销 售机 构、 投资 者及其 他有 关各 方共 同遵 守 5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1.申 购: 指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52.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53.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基金 管 理 人 届 时有 效 公 告规定 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 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4.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55.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 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56.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的 情形 57.元 :指 人民 币元 58.基 金收 益 :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 变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9.基 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 净资 产值 6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的数 值 62.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3.指 定媒 体 :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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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的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64.不 可抗 力 :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法 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基金 合 同由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基 金合 同 的任何 事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 没收、 恐怖 袭击 、传 染病 传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 监会 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占 公司注 册 资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 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副行长 ,2010 年 10 月起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河 南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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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分行 副行 长、 总行 营业 部总经 理、 四川 省分 行 行 长,中 国华 融资 产管 理公 司副总 裁, 中 国工商 银行 行长 助理 兼北 京市分 行行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副 行长 等职 。目 前兼 任工银 金融 租 赁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城市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 国农村 金融 学会 副会 长、 中国银 行业 协 会金融 租赁 专业 委员 会主 任和行 业发 展研 究委 员会 主任。 Neil Harvey 先生, 董 事, 瑞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 长 驻香港 工作 , 负 责资 产管 理部的 环 球新兴 市场 及亚 太区 市场 业务, 是资 产管 理部 的全 球管理 委员 会成 员并 兼任 瑞士信 贷亚 太 地区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2010 年重 返瑞 士信 贷工 作 , 在 此之前 任职 于复 兴集 团 (Renaissance Group ) , 最后 担任 复兴 集 团的副 首席 执行 官及 全球 主席。 在 2006 年 加盟 复 兴集团 之前 , Harvey 先生合作创 立了 以 亚太地 区市 场为 主的 多策 略对冲 基金 ——Bennelong 资产 管理 公 司。Harvey 先生 1993 年 初次加 入瑞 士信 贷香 港公 司。他 在任 的十 年间 ,分 别在投 资银 行 业务方 面担 任了 多种 不同 的职务 、涉 足多 个区 域。 他离任 前是 香港 投资 银行 部和客 户拓 展 业务的 负责 人。 此外 ,他 创立并 管理 瑞士 信贷 在亚 洲(除 日本 )的 固定 收益 业务, 并担 任 了多个 领导 职务 ,包 括新 兴市场 固定 收益 分配 全球 负责人 ,管 理中 东、 非洲 、土耳 其和 拉 丁美洲 的业 务。 郭特华 女士 ,董 事,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历 任中 国工商 银 行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 计划部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处长 、副总 经 理 。 库三七 先生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历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方 庄支行 副行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总 行办 公室 秘书 ,中 国工商 银行 信 贷管理 部、 信用 审批 部信 贷风险 审查 处长 ,中 国工 商银行 (亚 洲)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中国工 商银 行香 港分 行总 经理。


朱文信 先生 , 董 事, 高 级 经济师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历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计 划 处处 长 , 安 徽省 滁州 分 行行长 、 党组 书记 , 安徽 省 分行副 行长 、 党组成 员、 党委 副书 记, 安徽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室资 深专家 。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 得国 际内 审协 会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 书。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清算中 心外 汇 清算处 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工 商银行 内部 审计 局境 外机 构审计 处处 长, 工行 悉尼 分行内 部审 计师 、风 险专 家。 刘国恩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生 导师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光 华 卫生经 济与 管理 研究 院执 行院长 ,北 京大 学中 国卫 生经济 研究 中心 主任 。目 前担任 国务 院 医改专 家咨 询委 委员 ,中 国药物 经济 学专 业委 员会 主任委 员。 曾执 教美 国南 加利福 尼亚 大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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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学(1995-1999) 、美 国北 卡大学 (2000- 终身 教职) 。历任 中国 留美 经济 学会 2004-2005 届 主席、 国际 医药 经济 学会 亚太联 合会 主席 。主 要研 究方向 为发 展与 卫生 经济 学,医 疗保 险 与医改 政策 分析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现 任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生 导 师,享 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专 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保 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主 任, 中 国金融 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常 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经 济学 类 学科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美 国国 际保 险学 会董 事会成 员 、 学 术主 持人 , 美 国 C.V .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篇 ,主 持 过 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 裁 。 2、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博士 。1997.5-1998.8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 党组 书记。1998.8 -2000.11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广 东省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 年 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党委委 员。 史泽友先生:监事,高级 经济师。1994.10-2004.11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 副总经 理、 总 经理 。 2004.11-2011.07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内 部 审计局 昆明 分局 局长 、 成 都分局 局长 、 内部审 计局 副局 长。2011.07 至 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专职派 出董 事( 省行 行长 级) 。


Sarah Pearson 女 士: 监事 , 法学学士。 拥有英 格兰 及威尔士、 香港和 澳大利 亚的 执业事务 律师资 格。Pearson 女 士于 1994 年加 盟 伦敦瑞士 信贷, 曾先后 派 驻香港、 新 加坡、东 京和悉 尼。Pearson 女士 曾任亚 太区区域 总法津及 合規顾 问。由 2006 年起 担 任 瑞士信貸 澳大利亚 區首席 运营官, 及後担任 瑞士信 貸亚太区 及新兴市 场的首 席运营 官。 加入 瑞士信 贷之前, Pearson 女 士曾在 高伟绅 律师事务 所的伦 敦银行 部 门担任事 务 律师。Pearson 女 士现任 瑞士信贷 资产管 理驻香 港 资深顾问 。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 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 合 管理部 翻译 兼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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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综合,2007 年 以来 任职 于 战略发 展部 ,现任 战 略发 展部副 总监 。 洪波女 士: 监事 , 硕 士。ACCA 非执 业会 员。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监 察稽 核高 级经理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 国 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1997 -199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投 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2000 -200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 理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 业务部 高级 副 经理。 夏洪彬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1999 年至 2003 年任 职于 瑞士信 贷资 产管理 公司, 历任 高级 风险 分析 师、副 总裁 ;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第 一波士 顿, 曾担任 CSFB/Tremont 对 冲基金 指数 的数 量分 析员 、基金 经理 、副 总裁 。2006 年加入 瑞士 信贷集 团资 产管 理部 ,历 任副总 裁、 董事 。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 4、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何秀红 女士 ,5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广 发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债 券研 究员 ;2009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曾 任固 定收 益研究 员;2011 年 2 月 10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四 季 收益债 券型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1 年 12 月27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保 本 混合基 金基 金经 理。 。 欧阳凯 先生 ,10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 合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勇先 生,5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慧 聪国 际咨 询有限 公司 担任 销售 主管 ,香港 新 世界数 字多 媒体 公司 担任 市场经 理;2007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曾 任研 究员 兼专 户投资 顾问 , 2011 年 11 月 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消费 服务 行业 基金 的基金 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今担 任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核 心 价值基 金基 金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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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经理;2011 年 4 月 21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消费 服务 行业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江明波 先生 ,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天 债券基 金经 理 、 固 定收 益负 责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2008 年 4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添利基 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 2 月 10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四 季收 益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 陈超先 生 , 首 席经 济学 家 , 毕 业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研 究生部 , 获经 济学 博士 学 位。2000 年 8 月至 2005 年 2 月, 任 职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担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 2 月至 2007 年 9 月, 任职于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担 任副 主任 。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10 月, 任职 于中 国投 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担 任高级 经理 。2009 年 10 月,加 入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担任首 席经 济学 家。 曹冠业先 生,11 年 证券从 业经验,CFA 、FRM ;先后 在东方汇 理担任 结构基 金 和亚太 股票基 金经 理, 香港 恒生 投资管 理公 司担 任香 港中 国股票 和 QFII 基金投资经 理;2007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 现 任权益 投资部 总监 ;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 担任 工银 核心价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基 金基 金 经理;2009 年 5 月 18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成长 基金 基金经 理;2011 年 10 月 24 日至今 , 担 任工银 主题 策略 股票 基金 基金经 理。 郝康先 生, 17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首源 投资 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联 和运通 投 资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北京 博动科 技有 限责 任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和财 务总监 ; 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曾 任国 际业务 总监 , 现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固 定 收益部 总监 ;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担 任工 银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 理 ;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07 年 5 月 11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8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6 月 21 至至 今, 担任 工银 纯 债定期 开放 基 金基金 经理 。 。 杨军先 生, 15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 长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金 经理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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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宋炳珅 先生 ,8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2007 年 加入工 银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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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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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对公司 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估 、 检验, 提出 对公 司治 理结 构的修 改和 完善 方案 , 对 公司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进 行风险 管理和 合规 性控 制, 对公 司内部 稽核 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审 查和 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告 ;董 事 会下设 资格 审查 与薪 酬 委 员会, 负责 对股 东推 荐的 董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独 立董事 资格 进行 审查 ,拟 定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薪 酬和 激励 政策 ,报 股东会 或董 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 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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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 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公司 治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规 部 等部门 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展 。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各 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 察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有 效性 , 监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时 提出 改 进意见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度 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 中 国光 大 银行 ” )


住所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成立日 期:1992 年 8 月 18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404.3479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石 立平


电话:010-6363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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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法定代 表人 唐双 宁先 生, 历 任中国 人民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办公 室副 主任 (主 持 工作) , 中国人 民建 设银 行沈 阳市 分行常 务副 行长 , 中 国人 民银行 沈阳 市分 行副 行长 、 党组 副书 记, 中国人 民银 行辽 宁省 分行 党组成 员兼 沈阳 市分 行行 长、党 组书 记, 中国 人民 银行信 贷管 理 司司长 ,中 国人 民银 行货 币金银 局局 长, 中国 人民 银行银 行监 管一 司司 长, 中国银 行业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党 委委 员、 副主席 。现 任中 国光 大集 团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中 国光大 银行 董 事长 、 党委 书记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中 国光大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席 ,中 国 光大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行长郭 友先 生, 历任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外汇 储备 业务 中心外 汇交 易部 主任 ,中 国投资 公 司(新 加坡 )总 经理 ,中 国人民 银行 外资 金融 机构 管理司 副司 长, 中国 光大 银行副 行长 , 中国光 大( 集团 )总 公司 执行董 事、 副总 经理 兼中 国光大 控股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裁, 现任 中 国光大 (集 团) 总公 司副 董事长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行 长。


陈昌宏 先生 ,北 京大 学法 学学士 、硕 士。 曾任 中共 中央联 络部 干部 ,四 川光 大资产 管 理公司 董事 、常 务副 总经 理,中 国 光 大银 行昆 明分 行副行 长。 现任 中国 光大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投 资与 托管 业务 部 总 经理。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2 年 6 月 30 日 , 中 国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共托管 国投 瑞银 融华 债券 型基金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础 行业 基金、 国投 瑞银 景气 行业 基金、 泰信 先行 策略 基金 、光大 保德 信 量化核心基金 、大成货币 市场基金、摩 根士丹利华 鑫资源优选混 合型基金(LOF )、招商 安本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国 投瑞银 创新 动力 基金 、大 成策略 回报 股票 型基 金、 博时转 债增 强 型债券 型基 金、 中欧 新动 力股票 型基 金 、 建信 恒稳 价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国联安 双佳 信用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光 大保 德信添 天利 季 度开放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共 16 只 证券 投 资基金 , 托 管基 金资 产规 模 370.36 亿 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 集合理财计划、专户 理财 、企业年金基金、QDII 等资产的托管 及信托 公司 资金 信托 计划 、产业 投资 基金 、股 权基 金等产 品的 保管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在 基金 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确 保基 金托 管人有 关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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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托 管的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操作 规程 在基 金托 管业务 中得 到全 面严 格的 贯彻执 行; 确 保基金 财 产 安全 ;保 证基 金托管 业务 稳健 运行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公 司及 基 金托管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必须 渗透 到基 金托 管业 务的各 个操 作环 节 , 覆 盖 所有的 岗 位,不 留任 何死 角。


(2 ) 预 防性 原则 。 树 立 “ 预防为 主 ” 的管 理理 念, 从 风险发 生的 源头 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患于未 然, 尽量 避免 业务 操作中 各种 问题 的产 生。 (3) 及时 性原 则。 建立 健 全各项 规章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加强 内部 控制 。发 现问题 , 及时处 理, 堵塞 漏洞 。 (4 ) 独 立性 原则 。 基金 托 管业务 内部 控制 机构 独立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执行 机构 , 业 务操 作人员 和内 控人 员分 开, 以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扰 。 3、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下 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审计 委员 会, 委员 会委员 由 相关部 门的 负责 人担 任, 工作重 点是 对总 行各 部门 、各类 业务 的风 险和 内控 进行监 督、 管 理和协 调, 建立 横向 的内 控管理 制约 体制 。 各 部门 负责分 管系 统内 的内 部控 制的组 织实 施, 建立纵 向的 内控 管理 制约 体制。 基金 托管 部建 立了 严密的 内控 督察 体系 ,设 立了风 险管 理 处,负 责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风 险管 理。


4、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托管 部自 成立 以来 严格遵 照《 基金 法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商业 银行 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制订 、完 善了 《中 国光 大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内 部控 制 规定》 、《 中国 光大 银行 基金托 管部 保密 规定 》等 十余项 规章 制度 和实 施细 则,将 风险 控 制落实 到每 一个 工作 环节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基 金托 管部 以控 制和 防范基 金托 管 业务风 险为 主线 ,在 重要 岗位( 基金 清算 、基 金核 算、监 督稽 核) 还建 立了 安全保 密区 , 安装了 录象 监视 系统 和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障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等的 要求 ,基 金托 管人 主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事 前 监督和 事后 控制 相结 合、 技术与 人工 监督 相结 合等 方式方 法, 对基 金投 资品 种、投 资组 合 比例每 日进 行监 督; 同时 ,对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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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 金费 用支 付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等规 定的 行为 ,及 时以书 面 或电话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柳 剑 联系电 话:010-66583234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站:www.icbc.com.cn (2)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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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3) 交通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总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5)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6)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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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法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63229475 客服电 话:96198 公司网 址:www.bjrcb.com (7)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 :魏明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0)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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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1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热线 :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14)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 路 20518 号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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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15)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 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 0591 )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1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7)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人代 表人 :王 珠林 联系人 :徐 雅筠 联系电 话:023-63786060 传真:023-63786215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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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18) 联讯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刚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19)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3577946 联系人 :高 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选 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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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 : (021)51150298 传


真 : (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梁丽 金 、 刘佳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李 慧民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珊 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1 年 11 月 17 日 证 监 许可 [2011]1831 号文 核准 。 (二) 基金 类型 混合型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六)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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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 和《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人 ,或连 续20 个 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 时向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的 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 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 者可 以 在销售 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销售 机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上 述第五 章第 (一 )条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并 另行 公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申请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的要求 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若 出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他 特 殊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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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价格 以开放 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 后 进先出 ” 的 原则, 对该 持 有人账 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处 理 , 即对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 份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的 基金 份 额先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若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本 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持 有期应 从下 一 保 本周 期 开 始重新 计算 ; 5、 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混 合 型基金 , 则变更 后对 所有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按照 “先 进先 出 ” 的原则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对 于由本 基金 转入 变更 后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期 将从原 份额 取得 之日 起连 续计算 ; 6、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 质性 权益 的情况 下可 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最 迟 应在新 的原 则实 施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基金 投资者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而 不予 成 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注册 登记 机构在T+1 日内 (包 括该 日)为 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基 金投 资者 可在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向销 售机 构或以 销售 机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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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根据 《业 务规 则》 , 对上 述 业务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 本金退 还给 投资 者 , 由此 产生的 利息 等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内 将赎 回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以及保 本周 期 到期赎 回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照 《 基金 合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 日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银 行账户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 销网 点 和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系 统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直 销机 构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 万元 人民 币, 已在 直销 机构有 申购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账户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的 ,余 额部 分基 金份额 在赎 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回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结构 如下 表所示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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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0.8% 3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2.赎 回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结构 如下 表所示 (其 中 1.5 年为 547 天) : 情形 费率 赎回费 N <1.5 年 2.0% 1.5 年≤N <3 年 1.0% N ≥3 年 0 若保本 期 到 期后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转为 变更 后的 “ 工 银瑞 信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具体费 率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 3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 调整 申购 费 率 和 调低 赎 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 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4.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式的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况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投 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对 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整 基金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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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 元 ,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2%)=49,407.11 申购费 用=50,000-49,407.11=592.89 申购份 额=49,407.11/1.05=47,054.39 份 即:投 资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 47,054.39 份基金 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在 当期 运作期 持有 时间 为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 1.0% , 假 设赎回 当 日 A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 1.25 元 ,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1.0%=1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125=12,375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 元, 在当 期运作 期 持 有期 限为 两年 六个月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12,375 元。 3.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行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 净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在 小数 点后 三位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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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自 T+2 日 ( 含该日 )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2.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可 能对 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影 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 6、 为了 保障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6 个 月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业 务。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 投资者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或 无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赎回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为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周 期 到 期前30 个 工作 日内视 情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 常赎 回和转 换转 出业 务;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时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若 出现 上 述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 《 基金合 同 》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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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放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顺延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基 金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赎回 份额 ;基 金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赎回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赎回 的部 分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 赎回 开放 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如基 金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分 顺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至少 一家指 定 媒体刊 登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并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在3 个 工作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少 于两周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公 告; 或者 最迟 于 重 新开放 日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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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十三 )过 渡期 申购 的特 别规定 1、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处 理 规则, 允许 投资 人在 下一 保本周 期 起 始日 前的 过渡 期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下一 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 人在上 述期 限内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称 为 “过 渡期 申购 ”。 投资 人 在过 渡期 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购本 基金 的, 按其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在 下一保 本周 期 开 始前 的折 算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和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根据 公司 届时的 招募 说 明书及 相关 公告 确认 下一 保本周 期 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一 期的 保本 条款。


2、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将根据 担 保人提 供的 下一 保本 周期 担保额 度确 定并 公告 下一 保本周 期 的 担保 规模 上限 ,规模 控制 的 具体方 案详 见相 关公 告的 处理规 则。 (十四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请 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 间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时 间约 定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时,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 可赎回 状态, 转 入方 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如果 涉及转 换的 基金有 一只 不处 于开 放日, 基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截至 2012 年 6 月 27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已 在部 分销 售机构 开通 了本 基金 与工 银瑞信 核 心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稳健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A 类 前端 基金 份额 及 B 类 基 金份额 、 工 银瑞 信信 用添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及 B 类基 金份 额 、 工银 瑞信 红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工 银瑞 信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 银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工银 瑞信 双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及 B 类 基金 份额 、 工银 瑞 信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及 B 类基 金份额 、 工 银瑞 信主 题策 略 股票型 证券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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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基本 面量化 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 机构和 相关 规则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的有 关公 告。 3、转 换费 各基金 之间 转换 费率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调 整转换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或 者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或 国家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方式进 行处 理的 行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它 情 况 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或者 以其他 方式 处分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2 个月 内办理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 定标 准收取 费用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受理 上述 情况 下 的 非交易 过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 十 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 其他 合 理原 因, 可以 暂停 该业务 或者 拒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转 托管 申请 。 (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本 基金 在部分 销售 机构 的 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开 通定 投业 务的销 售 机构名 单和 具体 规则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各 销售 机构 有关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十八)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关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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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基 金份额 所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或 法院 判 决、裁 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其他相 关机 构应 拒绝 该部 分基金 份 额的赎 回申 请、 转出 申请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 金的 转托管 。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办理 除上 述业 务以 外的 其他交 易 业务。 九、保本 一、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海 信达 担保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市 朝阳 区东 三环中 路 7 号财 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31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市 朝阳 区东三 环中 路 7 号财 富中 心写字 楼A 座 3101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国安 成立日 期:2007 年4 月3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000000000.00 人民 币 净资产 :2,004,500,000.00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 为 中小企 业提 供贷款 、融资 租赁及 经济 合同的 担保; 个人消 费信 贷担保 ;汽车 消费 信贷担 保; 投资 及投 资管 理;接 受委 托对 企业 进行 管理; 信息 咨询 。其 他担 保按国 家有 关 规定 执 行。 中海信 达担 保有 限公 司成 立于二00 七 年四 月三 日, 是经国 家工 商行 政管 理机 关批准 、 北京市 工商 管理 局注 册成 立的国 有资 产完 全控 股的 全国性 国有 担保 公司 。 公 司注册 资 本 10 亿人民 币 , 净 资产 逾二 十 亿人民 币 , 公 司总 部设 在 北京 , 目 前已 在全 国设 立 了 13 家分 公司 和2 家 办事 处与2 家 子公 司(香 港 — 中海 信达 控股 集团与 台湾 —中 海信 达股 份有限 公司 , 是大陆 目前 在香 港与 台湾 的唯一 担保 机构 ) 。 截 止目 前, 公司 已在 北京 、 上海 、 南京 , 广 州, 海南, 安徽 、重 庆, 大连 等地担 保房 地产 、风 力发 电、矿 产、 金融 等多 个项 目,担 保规 模 累计逾 百亿 人民 币, 进入 同行前 几 名 ,在 全国 上千 家担保 公司 中, 综合 实力 名列前 茅。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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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二、担 保人 对外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情况 截止 2012 第一 季度 ,我 公 司在保 责任 余额 5,285,720,000.00 , 其中 保本 基金 在保余 额为2,969,700,000.00 。 截止2012 第一季 度, 我公 司总资 产 2,059,700,000.00;净 资 产 2,004,500,000.00。 三、保 证合 同 鉴于: 《工银 瑞信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约定了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 务 ( 见 《基 金合 同》 第 十二 部 分) 。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 依 照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担 保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指 导意 见》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担 保人 在平 等自愿 、诚 实 信用、 充分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原 则基 础上 ,特 订立 《工银 瑞信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同 》 ( 以下 简称 “本合同 ”或 “《 保证 合同 》 ” ) 。担保 人就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内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本 合同中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包含 该持 有人 的净认 购金 额对 应份 额与 募集期 内产 生 的利息 所折 算成 的基 金份 额部分 ) 所 承担 保本 义务 的 履行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 担保人 保证 责任 的承 担以 本 《保 证合 同 》 为准 。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依 《基 金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 其购买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 受和同 意。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本《 保证 合同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金 合 同》中 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义 。 (一) 保证 的范 围和 最高 限额 1、 本基 金为 认购 本基 金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的保 本金 额为 其 认 购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所对 应的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费 用 及 募集期 利息 之和 。 本基金 的募 集规 模上 限 为80 亿 元人 民币 ( 不含 募集 期利息 ) 。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 责任的 最高限 额 为81 亿元 人民 币 。 2、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金额即 保证 范围 为 : 保 本 周期 到 期日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周 期 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乘积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与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于持 有期 内的累 计分 红 金额之 和低 于 保 本金 额 的 差额部 分( 该差 额部 分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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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购或 转换入 ,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购 、 但 在 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出的 基金 份额 不在 保证 范 围之 内 , 且担 保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 最 高限额 不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所 计算 的保 本金 额 。 4、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是 指本 基金 保 本周 期 (如 无特 别 指明 , 保 本周 期 即 为本 基 金第一 个 保本周 期 )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本 基金 的 保 本周 期 为 三年,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至 三 个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二) 保证 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三) 保证 的方 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保 证责 任。 (四) 除外 责任 下列情 形之一 , 担保 人不 承担保 证责 任: 1、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与认 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于 持有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不 低于 保本 金额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 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保 本 周期 内 申购 、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在 保 本周 期 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 (五) 责任 分担 及 清 偿程 序 1、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与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于持有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保本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未 能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全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通知 担保 人并 在 保本 周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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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期 到期 日 后5 个 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履 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应 当载 明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款项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信息)。 2、 担 保 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5 个 工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指 定账 户 中,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 代 偿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偿 金额全 额划 入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中 后即 为全部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 担保人 无须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代偿。 代偿 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担保人 对此 不 承担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工 作 日 ( 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 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4、如 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与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于持有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保本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及 担 保人未 履行 《基 金合 同》 及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 的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自 保 本周 期 到期后 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第 二十 二部 分 “争 议的 处 理”约 定,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或 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事宜 。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直接 要求 担保 人 承 担保 证责任 的 , 应在 保证 期间 内提出。 (六)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还款 方式 1、 担保 人 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后, 即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归还 担保 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 全部款 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担保人 按《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 的实际 代偿 款 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向 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金 额及 担保 人为 履行 保证责 任支 付的 其他 金额 ,前述 款项 重 叠部分 不重 复计 算) 和自 支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 保人的 其他 合理 费用 和损 失,包 括但 不 限于担 保人 为代 偿追 偿产 生的律 师费 、调 查取 证费 、诉讼 费、 保全 费、 评估 费、拍 卖费 、 公证费 、差 旅费 、抵 押物 或质押 物的 处置 费等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担 保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 , 向 担保 人提 交担 保人 认可的 还 款计划 ,在 还款 计划 中载 明还款 时间 、还 款方 式, 并按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 划归还 担保 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 部款项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损 失(如 有) 。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定 提交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计 划,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行 还款 义 务的, 担保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立 即支 付上 述款 项及其 他费 用, 并赔 偿给 担保人 造成 的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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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损失。 (七) 担保 费的 支付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 担保费支付 方 式 :担 保费 从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取的 本基 金 管 理 费中 列 支 ,按 本条 第 3 款 公式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理 费 之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支 付担 保费 。担 保人 于收到 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3、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费 计提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2‰ ×1/ 当年 日 历天数 。 ( 八) 适用 法律 及争 议解 决方 式 本《保 证合 同 》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协 商 不成的 ,任 何一 方 均 可向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提 起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且 仲 裁裁决 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九) 其他 条款 1、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 2、 本 《 保证 合同》 自基 金 管理人 、 担 保人 双方 加盖 公司公 章或 由基 金管 理人 、 担保 人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 或其 授 权代理 人) 签 字 (或 加盖 人 名章)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后 成立, 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3、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基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 双 方全面 履行 了本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全面 履行 了其 在《基 金合 同》 项下 的义 务的, 本合 同终 止。 4、 担保 人承 诺继 续对 下一 保本周 期 提 供担 保 或 保本 保障 的 , 基金 管理 人 、 担 保 人另行 签署 书 面保 证 合 同。 四、保 证费 用的 费率 和支 付方式 保证费 收取 方式 :保 证费 从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理 费中 列支 。 每日保 证费 计算 公式=担 保 费计提 日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0.2% ÷当年 日 历天 数 。 保证费 每 日 计算 ,逐 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每 月收到 基 金 管理费 之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向担 保人 支付 保证 费。 担保人 收到 款项 后的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 金管理 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五、保 本 (一)保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 , 如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日 基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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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 上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 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 的总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 额,则基 金管理 人应补足 该差额 ( 即保本 赔付差额) ,并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二十 个工作 日内 ( 含第 二十 个 工作日 , 下同 ) 将 该差 额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担保人 对此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其 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 期申购 、 或从 上 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该 部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期 保 本周 期 内 的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由当 期有 效的 《基 金 合同》 、 《 保证 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约定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将该 差额 ( 即保 本 赔付差 额 ) 支 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本基金 第一 个 保 本周 期 的 保本金 额,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投 资金额 ,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 净认 购金 额 、 认 购 费用 及 募集 期间 的利息 收入 之和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各 保本周期保本金额 的 确定 以 公 司 届 时 的 招 募 说 明书 及 相 关 公告为 准。 本基金 第一 个 保 本周 期 的 保本赔 付差 额,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 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 本周 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 于其保本金额 的差额 部分 。 本基金 第一 个 保 本周 期后各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赔 付差 额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申 购 、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 保本周期并 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二) 保本 周期 本基金 第一 个 保 本周 期为 三年, 即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保本的 期限 。 (三)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期 、或过渡 期申购 并持有到 期、或从 上一 保 本周期 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 2、对于认 购并持有 到期 、 或过渡期 申购并持 有到期 、或从上 一 保本周 期 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 并 持有 到期 的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 转 换、 转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还是 转型 为“ 工 银瑞 信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都 同 样适用 保本 条款 。 (四)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在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 保本 周 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加 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计算 的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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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总金额 不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的; 以 及在 其后 各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 期申 购、 或从上 一 保 本周 期 转 入当 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该部 分基 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 不 低于 其保本 金额 的 。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期 申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 保本周 期 ,但在 基金当期 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 前(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转 出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某一 保本周 期 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 的基 金份 额;


4、在 某一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在某一 保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合并或 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 情形, 且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不 同意 继续 承担保 证责 任; 6、在 某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之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少 ; 7、因不可 抗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六、保 本基 金到 期的 处理 方案 (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 式 保本周 期 届 满时 , 经符 合 法律法 规要 求的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 保 证合同 》 或《风险 买断合 同 》 ,同时 本基金 满足法律 法规和本 合同规定 的基金 存续要求 的 情 况下 , 本 基金 将转 入下 一 保本周 期 , 下一 保 本周 期 的具体 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未能 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 本 基金 转型 为 非保本 基金 “工银瑞 信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投 资、基金 费率、分 红方式 等相关内 容 也 将做相 应修 改 , 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 提 前在 临 时公告 或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予 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对基 金 的存续 要求 , 则本 基金 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终 止。 (二)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方式 1、本 基金 的 到 期操 作期 间 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后3 个工作 日( 含 第3个 工作 日 ) 。 2、在本基 金的到期 操作期 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将持有的 部分基金 份额或 全部基 金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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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份额做 出如 下选 择: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可转 入的 基金将 另行 公告 ; (3)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 转型为 “ 工银 瑞信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管 理 人将提 前进 行公 告。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将其 持有的所 有基金份 额选择 上述三种 处理方式 之一 , 也可以 部 分选择 赎回 、 转换 出、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或 转型为 “工 银瑞 信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选择赎 回时无需 支付赎回 费用; 选择 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 基金时 无需 支付 赎回 费用 和补差 费用 ; 转 入下 一 保 本 周期 和 转型 为 “ 工银 瑞信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无需 支付赎 回费 用和 申购/ 认 购 费用。 5、 保 本周 期 到 期后 ,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择 ,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 保本周 期 , 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默 认方 式为转 入下 一 保 本周 期 ; 保本周 期 到 期后 , 如本 基 金转型 为非 保本 基金 “ 工银 瑞信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默认 方式 为转型 为 “ 工 银瑞信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默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到期操 作的 日 期为到 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 期间的 最后 一 个 工作 日。 6、为了保 障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基 金管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前30 个 工作日 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日 常赎 回和 转换 转出 业务, 并提 前公 告。 7、在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期 间 ,本基 金接受赎 回、转 换转出申 请,不接 受申购 和转换 转 入申请 。 8、基金赎 回或转换 出采取 “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 价格或转 换出的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 市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9、本基金 的 到期操 作期间 ,除暂时 无法变现 的基金 财产外, 基金管理 人应使 基金财 产 保持为 现金 形式 ( 无法 变 现的基 金财 产 , 如 在 到 期 操作期 间 内 具备 变现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市 场 情况安 排变现)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收该 期间的基 金管理 费和基金 托 管 费。 (三)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款 1、在 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 (不 含本日 ) 之后 ,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 或过 渡期 申购 并 持有到 期、 或从上 一 保 本周 期 转 入当 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无 论选 择赎回 、转 换 、 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还是转 型为“ 工 银瑞信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其 持有到期 的 基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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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金份额 都适 用保 本条 款。 2、在第一 个 保本周 期 到期 日,如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则基 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20个 工作日 内将 该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 按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定 向基 金持 有人 支 付差额 的, 担保人将 在收到基 金管理 人发出的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应当载 明 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赔 付差 额总 额 、 基 金 管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 人清 偿 的金额 以及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信息) 后的5 个工 作日 内主 动将 《 履行保 证责 任 通知书 》 载明 的清 偿金 额 一次性 足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托管银 行开 立的 账户 中 ,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该差额 支付 给基 金 持 有人 。 若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20个 工作 日 ( 含第 二十 个 工作日 ) 内将 保本 赔付 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第21个工作 日起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按 《基 金合 同》 争议 的处 理章 节的 相关 约定向 基金 管理 人和 担保 人请求 解 决 。 3、保本周 期 到期日 后的下 一工作日 至其实际 操作日 (含该日 )的净值 下跌风 险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四) 过渡 期和 过渡 期申 购 到期操 作期 间结 束 日 的下 一工作 日至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日 前一 工作 日的 期间 为过渡 期 ; 过渡期 最长 不超 过20 个工 作日。 投资者在 过渡期内 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称为 “过 渡期申购” 。在过 渡期内 , 投资者 转换 转入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视 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1)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人 提供的 下一 保本 周期 保证 额度或 保本偿 付 额度确 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申 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制 的方 法。 (2)过渡 期申购采 取“未 知价”原 则,即过 渡期申 购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3)投资 者进行过 渡期申 购的,其 持有相应 基金份 额至过渡 期最后一 日(含 该日) 期 间的净 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4)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 具 体费 率在 届时 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过 渡 期申购 费用 由过渡 期申 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5)过渡 期申购的 日期、 时间、场 所、方式 和程序 等事宜由 基金管理 人确定 并提前 公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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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告。 (6) 过渡 期内 ,本 基金 将 暂停办 理日 常赎 回、 转换 转出业 务。 (7)过渡 期内,除 暂时无 法变现的 基金财产 外,基 金管理人 应使基金 财产保 持为现 金 形式 (无 法变 现的 基金 财 产, 如在 过渡 期内 具备 变 现条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市 场情 况安 排变现 )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五) 下一 保本 周期 资产 的形成 1、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第一 个 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 ,如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到期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总 金额 低 于其保 本金 额, 差额 部分 即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并以 现金形 式支 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其后 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 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 由当期 有效 的 《基 金合 同》 、 《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 买 断合 同》 约定 的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将该 差额 (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投 资者 认购 或者 在特 殊情况 下经 基金 管理 人报 监管部 门备 案后 接受 的申购 (包 括 转 换 转入 ) 的基 金份 额,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 保 本周期 的 , 转 入下 一 保 本 周期 的 转入 金额 等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 本周 期 的 相应 基金 份额在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一工 作日 ( 即 折算日 )所 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2、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对于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 的转 入金 额等 于相 应基 金份额 在 下 一保 本周 期 开 始前 一工 作日( 即折 算日 )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六)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投 资者 过渡 期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 保 本周 期 结 束后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基 金 份额 ) 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 提下, 变更登记 为基金份 额净值 为1.00 元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额数 额按 折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 持 有期 的计 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 申购 ( 包括转 换转 入) 或 者过 渡期 申购 基金 份额的 实际 操作 日期 计算 ,不受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影 响。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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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七) 下一 保本 周期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 保 本周 期 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 保 本周 期 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 保本 周 期 的到期操作期间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 周 期 的 基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适 用下 一 保 本周 期 的保 本 条 款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经折 算的基 金份 额至 下一 保本 周期 到 期的 , 如 果下 一 保 本 周期到期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期 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其 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低 出的 部分 即为 保本赔 付差 额 ,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补 足该 差额 , 并 由担保 人 或 保本 义务 人 提 供保本 保障 。 下 一 保本 周期 保本 金额 为 : 经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至下 一 保 本周期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 (八) 转型 后的 “ 工 银瑞 信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资 产的 形成 1、保本周 期 届满时 ,若不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本基金转 型为“ 工 银瑞信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乘积加 上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差额 部 分 即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并以 现金形 式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2、 保 本周 期 届 满 , 如 本基 金转型 为 “ 工 银瑞 信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打开 申购 ,申 购的 具体操 作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予以 公告 。 3、对于投 资者在本 基金募 集期内认 购的基金 份额、 在特殊情 况下经基 金管理 人报监 管 部门备 案后 接受 的申 购 ( 包括转 换转 入 ) 的 基金 份 额,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为 转型后 的 “工 银 瑞信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份 额的 , 转入金 额等 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为 “工 银 瑞信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的 基金 份额 在 “ 工银瑞 信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前一 工作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九) 保本 周期 到期 相关 业务公 告 保本周 期 到 期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就有 关到 期的 上述 事宜进 行公 告 。 公 告内 容 包括但 不限 于 保本 周期 到期 处理 方式 的有关 业务 规则 、 转入 下 一 保本 周期 或转 型为 “ 工 银瑞信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有关法 律文 件、 申购 赎回 安排等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修改 相关 规则, 此等 事宜 的相 关规 定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 七、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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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本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后各 保 本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的 保障事 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届 时签订 的 《保 证 合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决定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公 告。


(一 ) 为 确保 履行 保本 条 款,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 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由中 海信达 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 担保人 。 (二)担 保人与基 金公司 签订《 工 银瑞信 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 证合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视 为同 意该 保证 合同 的约定 。 本 基金 由担 保人 提 供不可 撤销 的 连带责 任担 保, 担保 范围 为 基金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金 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 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 的总 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 担 保 人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超 过按 《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份 额所 计算 的保 本 金 额。担 保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起六 个月 。 (三 ) 当 确定 担保 人 已 丧 失继续 履行 保证 责任 的能 力或 歇 业 、 停 业、 被吊 销 企业法 人营 业执照 、 宣告 破产 的情 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新 的 担保人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新 的担保 人必 须具 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担 任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 和条 件。 基 金管 理 人 与新的 担保 人签 订 《 保证 合 同》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在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2 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担 保人 的有 关事 项以 及基金 管理 人与 新担 保人 签订的 《保 证 合 同》 。 (四) 如果 符合 条件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 计分 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 额,且基金 管理人 无法全额 履行保本 义务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 照《保证 合同》 的有关约 定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5个 工 作日内 , 向担 保人 发出 书 面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履 行保 证 责任通 知书》 应当 载明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 本赔付 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 需 担保 人清偿 的金 额 以 及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 账户 信 息)。担保 人将在 收到基 金 管理人发 出的《 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 书》后 的5个工 作 日内,将《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 的清偿 款项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 人将该 金额 支付 给基 金持 有人 。 若 担保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20 个工 作日 ( 含第20个工 作日 ) 内未主 动履 行担 保责 任的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第21 个工作 日起 , 基金 持有 人 有权直 接就 差额 部分向 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追偿 。 担 保人 将清 偿款 项 全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账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 担保责 任,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逐 一进 行清 偿 。 (五)除 本部分第 八节所 指的 “更 换担保人 的,原担 保人承担 的所有与 本基金 担保责 任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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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相关的权 利义务由 继任的 担保人承 担”以及 《保证 合同》中 所列明的 免责情 形外,担保 人 不 得免除 担保 责任 。当 发生 以下情 形时,担 保人 不承 担 任何支 付义 务: 1、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与 保本 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 不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的 ;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但在基金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前(不包 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 转 出 的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本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 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在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或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因不可 抗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六)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直 接 导致任 何一 方无 法按 约定 履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行 义 务的( 视 不 可 抗 力 事件 的 影响 程 度 而 定), 该方 将 免 于承 担 责 任, 但 应 及 时通 知 他方 不 可 抗 力 事件的 发生 及其 影响 并提 供相应 的证 明文 件 。 不 可 抗力事 件是 指无 法预 见 、 无法避 免并 无法 克服的 客观 情况,包 括地 震 、 台 风 、 火 灾、 水灾 等自 然灾害,以 及罢 工 、 政 治动 乱、 战争 等事 件。 (七 ) 保 本周 期 届 满时 , 担保人 同意 继续 提供 保本 保障 , 基 金管 理人 与担保人 将另 行签 署 书面 《保 证合同 》 。 八、更 换担 保人 保本周 期 内 更换 担保 人必 须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 但确 定担 保人 已 丧失继 续 履行保 证责 任能 力或 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 营业 执 照 、 宣 告破 产的 情 况下更 换新 的担 保人除 外) 。担 保人 的更 换 必须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保本周 期 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1、提 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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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担 保人必 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1) 具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担任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 和条件 ; (2 )符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1/2 以 上(含1/2 )表 决通 过。 3、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方可 执行。 4、签 订《 保证 合同 》 更换担 保人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保 人签 订《 保证 合同 》 。 5、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2日 内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公告更 换 担保人 的有 关事 项以 及基 金管理 人与 新任 担保 人签 订的《 保证 合同 》 。 6、交 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 原 担保人 应妥 善保 管 保 本周 期 内保 证业 务资 料 , 及 时 向基金 管理 人和新 任担 保人 办理 保证 业务资 料的 交接 手续 ,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应 及时接 收。 保本周 期 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担 保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金 保证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务 由 继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任 担保 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十 、基金的投资 一、保 本周 期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依照保 证合 同, 通过 运用 恒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策 略 ,控 制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并在 基 金本金 安全 的基 础上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理念 运用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 , 按照恒 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机制 (CPPI ) 对 债券 和 股票等资 产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动 态调 整,实 现投 资组 合保 值增 值。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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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地方政 府债 、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与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的 可 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股票 ( 包括 创业 板、 中小 板或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的上 市的股 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根 据中 国 宏 观经 济情 况 和 证 券市 场 的 阶段 性变 化, 按 照 投资 组 合 保险 机制 对 安 全资产 (包 括债 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资产 ) 和风 险资 产 (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进行 动态 调整 。 其中 , 股 票等 风险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 债券、 债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等 安 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恒定 比例 投资 组合保 险策 略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CPPI ) 来实现 保本 和增 值的 目标 。CPPI 是国 际通 行的 一种 投资组 合保 险策 略, 它主 要是通 过数 量 分析, 根据 市场 的波 动来 调整、 修正 风险 资产 的可 放大倍 数 ( 风险 乘数 ) , 以 确保投 资组 合 在一段 时间 以后 的价 值不 低于事 先设 定的 某一 目标 价值, 从而 达到 对投 资组 合保值 增值 的 目的。 在基 金资 产可 放大 倍数的 管理 上, 基金 管理 人的金 融工 程团队 在 定量 分析的 基础 上, 根据CPPI 数理 机制、 历史 模拟和 目前 市场 状况 定期 出具保 本基 金资 产配 置建 议报告 , 给 出 放大倍 数的 合理 上限 的建 议,供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作为 基金资 产配 置 的参考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策略 分为 两个层 次 : 一 层为 对风 险 资产和 安全 资产 的配 置, 该 层次以 恒 定比例 组合 保险 策略 为依 据 ,即 风险 资产 部分 所能 承受的 损失 最大 不能 超过 安全资 产部 分 所产生 的收 益 ; 另一 层为 对风 险 资产 部分 的配置 策 略,依 据稳 健投 资、 风险 第一的 原则 , 以低风 险性 、在 保本 周期 内具备 中期 上涨 潜力 为主 要标准 ,构 建 风 险资 产组合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情 况对 这两 个层 次的策 略进 行调 整。 CPPI 的投 资步 骤可 分为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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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第一, 根据 本基 金 保 本周 期 到期 时的 最低 目标 价值 和合理 的折 现率 确定 当前 应持有 的 保本资 产的 数量 ,即 确定 组合的 价值 底线 ; 第二, 计算 组合 的现 时价 值超过 价值 底线 的数 额, 即安全 垫(cushion); 第三, 本基 金主 要根 据市 场中长 期趋 势的 判断 、数 量化研 究等 来确 定风 险资 产与安 全 垫的放 大倍 数, 即组 合的 风险乘 数; 第四, 根据 组合 的 安 全垫 和风险 乘数 确定 权益 类 资 产投资 比例 ,并 将相 当于 安全垫 特 定倍数 的资 金规 模投 资于 风险资 产, 以创 造高 于最 低目标 价值 的收 益, 其余 资产则 投资 于 保本资 产上 ; 第五, 适时 调整 资产 配置 。本基 金将 根据 数量 分析 、市场 波动 等对 风险 资产 与保本 资 产的比 例将 进行 动态 调整 ,确保 风险 资产 实际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风险 资产 投资 比例上 限。 根据 CPPI 进行 资产 配置 是一个 动态 调整 的过 程, 在投资 的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 对投资 组合 调整 规则 及参 数的合 理设 计, 结合 基金 管理人 基于 基本 面因 素分 析而得 出的 关 于股票 、债 券等 市场 预期 收益及 风险 的判 断, 优化 资产配 置, 实 现 基金 保本 增值的 目 标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可 转债 以外 的债 券组合 根据 投资 策略 分为 两个层 次。 第一, 按照 剩余 存续 期与 本基金 剩余 保本 周期 限相 匹配的 原则 ,采 取买 入并 持有的 长 期投资 策略 ,以 回避 利率 风险及 再投 资风 险, 实现 基金资 产保 本目 标。 第二, 在期 限与 基金 剩余 保本周 期 限 匹配 的前 提下 ,根据 久期 、凸 性、 信用 级别及 流 动性等 因素 ,选 择相 对投 资价值 更高 的债 券。 本基金 将采 取利 率策 略、 信用策 略、 债券 选择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 的前提 下, 发掘 和利 用市 场失衡 提供 的投 资机 会, 构建本 基金 组合 的基 本配 置,以 实现 组 合 避险 增值 的目 标 。 (1) 利率 策略 通过全 面研 究 GDP 、 物 价 、 就 业以及 国 际收 支等 主要 经济 变量 , 分析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 可能情 景, 并预 测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 变化趋 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 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金融 市场收 益率 曲 线斜度 变化 趋势 。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 本 基金 将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 制 定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 预 期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 期 市场利 率将 下降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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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时,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 (2) 信用 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析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 、 业 务 发展 状况 、 市场 竞争 地位 、 财务 状况 、 管 理水 平 和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 评 价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险 , 并根 据特 定债 券 的发行 契约 , 评价 债券 的 信用级 别 , 确 定 企 业债 券 、 公 司债 券的信 用风险 利差 。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 偿 债能力 、 经营 效益 等 财 务 信息 , 同 时 需要考 虑 企 业的 经营 环境 等 外部 因素 , 着重 分析 企业 未来的 偿债 能力 , 评估 其违 约风险 水平。


(3) 债券 选择 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 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 流 动性 、 选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 点等 因 素, 确定 其投资 价值 , 主要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价值 被低 估的 企 业 (公 司) 债 券进 行投 资。 3、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同时 具有 股票 特性与 债券 特性 , 确保 基 金最低 资产 保存 底线 不被 击破 , 同 时 避免在 市场 处于 熊市 末端 因基金 资产 完全 转变 为债 券资产 而丧 失市 场随 后反 转的投 资机 遇 。 因此 ,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可 转换债 券 。 但 是, 由于 可 转换债 券风 险收 益特 性明 显不同 于债 券资 产,因 此, 本基 金投 资的 可转换 债券 纳入 权益 类资 产计算 。 本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良 、 其 对应 的基 础证 券 有着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可转 换债券 进 行投资 ,并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等 数量 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投 资价 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持 有 。 本基金 持有 的可 转换 债券 可以转 换为 股票 。 4、股 票投 资策 略 (1)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在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可直 接进 行二 级 市场股 票投 资 。 对 于二 级 市场 股 票投 资 将采 取 行 业配 置与 个股 精选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a .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国 内外 经济运 行 情 况 、 国 内财 政 政策和 产业 政策 等政 策取 向, 深入 分 析国民 经济 各行 业的 发展 现状及 政策 影响 , 并结 合 行业景 气分 析 , 对 具有 良 好发展 前景 特别 是国家 重点 扶植 的 行 业进 行重点 配置 。 b.个 股精 选策 略 上市公 司 持 续的 现金 收益 和盈利 的稳 定增 长前 景是 股价上 涨的 长期 内在 推动 力。 本基金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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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在个股 选择 中 将 坚持 价值 投资理 念 , 理 性地 分析 中 国证券 市场 的特 点和 运行 规律 , 用 产业 投 资眼光 , 采用 长期 投资 战 略, 辅以 金融 工程 技术 , 发掘出 价值 被市 场低 估的 , 具 有长 期增 长 能力的 公司 的股 票 , 买 入 并长期 持有 , 将中 国经 济 长期增 长的 潜力 最大 程度 地转化 为投 资者 的长期 稳定 收益 。 (2) 新股 投资 在股票 发行 市场 上, 股票 供 求关系 不平 衡经 常导 致股 票发行 价格 与二 级市 场价 格之间 存 在一定 价差 ,从 而使 新股 申购成 为一 种风 险较 低的 投资方 式。 本基 金将 研究 首次发 行股 票 (IPO) 及 增发 新股 的上 市公 司基本 面因 素, 根据 股票 市场整 体定 价水 平, 估计 新 股上 市交 易 的合理 价格 , 并参 考一 级 市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 从 而 制定相 应的 新股 申购 策略 。 本 基金 对于 通 过参与 新股 认购 所获 得的 股票 , 将 根据 其市 场价 格 相对于 其合 理内 在价 值的 高低 , 确 定继 续 持有或 者卖 出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为实现 基金 投资 目标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还将 在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 允许的 范围 内并 基于 谨慎 原则适 度进 行权 证投 资。 本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在对 权证 标 的证券 进行 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的 基础 上, 结合 股价 波动率 等参 数, 运用 数量 化期权 定价 模 型,确 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从而 构建 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易 组合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税后三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在本基 金成 立当 年, 上述 “ 三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 指 《 基金合 同》 生效 当日 中国 人民银 行 公布并 执行 的三 年期 “ 金 融 机构人 民币 存款 基准 利率 ” 。其后 的每 个自 然年 , “ 三 年期定 期存 款利率 ”指当 年 第一 个工 作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 的三 年期 “ 金 融机 构人 民 币存款 基准 利率 ” 。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对 业绩 比 较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产品, 属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风 险收 益品 种。 二、转 型为 “工 银瑞 信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后 的投 资目 标、 范围 、理念 、 策略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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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 投资 目标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良 好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追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获得 超 过业绩 比较 基准 的长 期投 资收益 。 (二) 投资 理念 通过分 析权 益类 资产 、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及 其他 类别 资产的 相对 价值 变动 , 侧 重各类 资产 的投资 价值 评价 , 对基 金 资产配 置进 行动 态调 整 ,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积极 、 主 动的 灵 活资 产配 置,及 时跟 踪市 场环 境变 化,有 效提 高不 同市 场状 况下基 金资 产的 整体 收益 水平。 (三) 投资 范围 及组 合比 例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创业 板、 中小 板以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上市 的股票 ) 、 权 证、 企业 债、 公司债 、 短 期 融资券 、中 期票 据、 地方 政府债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与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离 交易 的 可转换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 国 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 债、 银行 存款 等、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如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为 30%-80% ,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比 例为 20%-70%, 其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四)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由 投资 研究 团队 及时跟 踪市 场环 境变 化 ,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态 势、 宏观经 济 政策变 化、 证券 市场 运行 状况、 国际 市场 变化 情况 等因素 的深 入研 究, 判断 证券市 场的 发 展趋势 ,结 合行 业状 况、 公司价 值性 和成 长性 分析 ,综合 评价 各类 资产 的风 险收益 水平 。 在基于 充足 的宏 观形 势判 断和策 略分 析的 基础 上, 采用动 态调 整策 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灵 活资产 配置 ,在 市场 上涨 阶段中 ,增 加权 益类 资产 配置比 例, 在市 场下 行周 期中, 降低 权 益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力求 实现基 金财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从而 有效 提高 不同 市场状 况下 基 金资产 的整 体收 益水 平。 2、股 票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 上而 下” 与“自 下而 上” 相结 合的 分析方 法进 行股 票投 资。 基金管 理 人在行 业分 析的 基础 上, 选择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稳健、 业绩 优良 、具 有可 持续增 长前 景 或价值 被低 估 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以合 理价 格买 入 并 进行中 长期 投资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具 体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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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包括行 业分 析与 配置 、公 司 财务 状况 评价 、价 值评 估及 股 票选 择 与 组合 优化 等过程 。 (1) 行业 分析 与配 置 本基金 将根 据各 行业 所处 生命周 期、 产业 竞争 结构 、近期 发展 趋势 等数 方面 因素对 各 行业的 相对 盈利 能力 及投 资吸引 力进 行评 价, 并根 据行业 综合 评价 结果 确定 股票资 产中 各 行业的 权重 。 一个行 业的 进入 壁垒 、原 材料供 应方 的谈 判能 力、 制成品 买方 的谈 判能 力、 产品的 可 替代性 及行 业内 现有 竞争 程度等 因素 共同 决定 了行 业的竞 争结 构, 并决 定行 业的长 期盈 利 能力及 投资 吸引 力。 另一 方面, 任何 一个 行业 演变 大致要 经过 发育 期 、 成长 期、成 熟期 及 衰退期 等阶 段, 同一 行业 在不同 的行 业生 命周 期阶 段以及 不同 的经 济景 气度 下,亦 具有 不 同的盈 利能 力与 市场 表现 。本基 金对 于那 些具 有较 强盈利 能力 与投 资吸 引力 、在行 业生 命 周期中 处于 成长 期或 成熟 期、且 预期 近期 经济 景气 度有利 于行 业发 展的 行业 ,给予 较高 的 权重; 而对 于那 些盈 利能 力与投 资吸 引力 一般 、在 行业生 命周 期中 处于 发育 期或衰 退期 , 或者当 前经 济景 气不 利于 行业发 展的 行业 ,则 给予 较低的 权重 。 (2) 公司 财务 状况 评估 在对行 业进 行深 入分 析的 基础上 ,对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财务 状况 进行 评估 。结 合基本 面 分析、 财务 指标 分析 和定 量模 型 分析 ,根 据上 市公 司的财 务情 况进 行筛 选, 剔除财 务异 常 和经营 不够 稳健 的股 票, 构建基 本投 资股 票池 。 (3) 价值 评估 基于对 公司 未来 业绩 发展 的预测 , 采 用现 金流 折现 模 型等方 法评 估公 司股 票的 合理内 在 价值 , 同 时结 合股 票的 市 场价格 , 挖掘 具有 持续 增 长能力 或者 价值 被低 估的 公司 , 选 择最 具 有投资 吸引 力的 股票 构建 投资组 合。 (4) 股票 选择 与 组 合优 化 综合定 性分 析与 定量 价值 评估的 结果 ,选 择定 价合 理或者 价值 被低 估的 股票 构建投 资 组合, 并根 据股 票的 预期 收益与 风险 水平 对组 合进 行优化 ,在 合理 风险 水平 下追求 基金 收 益最大 化。 同时 监控 组合 中证券 的估 值水 平, 在市 场价格 明显 高于 其内 在合 理价值 时适 时 卖出证 券。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固 定收 益证 券投 资与研 究方 面, 实行 投资 策略研 究专 业化 分工 制度 , 专业 研 究人员 分别 从利 率、 债券 信用风 险等 角度 ,提 出独 立的投 资策 略建 议, 经固 定收益 投资 团 队讨论 ,并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批 准后 形成 固定 收益 证券指 导性 投资 策略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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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1) 利率 策略 通过全 面研 究 GDP 、 物 价 、 就 业以及 国 际收 支等 主要 经济 变量 , 分析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 可能情 景, 并预 测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 变化趋 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 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 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金融 市场收 益率 曲 线斜度 变化 趋势 。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 本 基金 将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 制 定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 预 期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 期 市场利 率将 下降 时,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 (2) 信用 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析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 、 业 务 发展 状况 、 市场 竞争 地位 、 财务 状况 、 管 理水 平 和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 评 价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险 , 并根 据特 定债 券 的发行 契约 , 评价 债券 的 信用级 别 , 确 定 企 业债 券 、 公 司债 券的信 用风险 利差 。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 偿 债能力 、 经营 效益 等 财 务 信息 , 同 时 需要考 虑 企 业的 经营 环境 等 外部 因素 , 着重 分析 企业 未来的 偿债 能力 , 评估 其违 约风险 水平。


(3) 债券 选择 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 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 流 动性 、 选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 点等 因 素, 确定 其投资 价值 , 主要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价值 被低 估的 企 业 (公 司) 债 券进 行投 资。 4、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享股 票 价格上 涨收 益的 特点 ,是 本基金 的重 要投 资对 象之 一。本 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质 优良、 其对应 的基 础证 券有 着较 高上涨 潜力 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投 资, 并采 用期 权定 价模型 等数 量 化估值 工具 评定 其投 资价 值,以 合理 价格 买入 并持 有。 5、权 证投 资策 略 为实现 基金 投资 目标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还将 在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 允许的 范围 内并 基于 谨慎 原则适 度进 行权 证投 资。 本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在对 权证 标 的证券 进行 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的 基础 上, 结合 股价 波动率 等参 数, 运用 数量 化期权 定价 模 型,确 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从而 构建 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易 组合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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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60%+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40%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对 业绩 比 较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人 同意,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 于 混合 型基金 , 其预期 收益 及风 险水 平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高 于债 券 型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属 于中 等风 险水 平基金 。 三、投 资管 理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科 学的 投资管 理流 程 , 具 体包 括 投资研 究 、 投 资决 策、 组 合构建 、 交易 执行 和风 险 管理及 绩效 评估 等全过 程, 如图1-1 所示 。 图 1-1





投资管理流程 1.投 资研 究 研究员 独立 开展 研究 工作 , 在借 鉴外 部研 究成 果的 基础上 , 开 展宏 观经 济及 政策分 析、 债券市 场分 析、 行业 及上 市公司 分析 ,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各 基金 经理 提供 独立、 统一 的 投资决 策支 持平 台。 2.投 资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决 定基 金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方案 , 股 票 池 \ 债 券 池 投 资研 究 内 部投资指 引 法 律合规约 束 基 金合同 风 险指标约 束 风 险优 化模 型 投 资 决 策 组 合 构 建 交 易 执 行 风 险 分 析 绩 效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再 平 衡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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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重大 问 题。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及投资 限制 等规 定, 制定 相应的 投资 计划 ,报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批 。 3.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在 权限 范围 内,评 估证 券的 投资 价值 ,选择 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 控 。 5.风 险分 析及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建 议。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并 对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隐患向 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6、投 资组 合再 平衡 。 基金经 理根 据风 险管 理及 绩效评 估结 果, 结合 自身 投资组 合情 况、 宏观 研究 结果、 债 券市场 分析 、 行业 分析 结 果及最 新的 公司 研究 , 在 风险优 化目 标下 , 对投 资 组合进 行交 易、 调整、 优化 、再 平衡 。


四、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为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以上; (5)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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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7)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8)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9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11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4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5)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6)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 《 基金合 同 》 约定 的组 合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各 项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调 整完 毕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 五、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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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六、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七、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八、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 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8,394,306.24 2.61 其中: 股票


108,394,306.24 2.6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920,428,074.44 94.22 其中: 债券


3,920,428,074.44 94.2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3,327,548.63 2.24 6 其他资 产 38,831,588.54 0.93 7 合计 4,160,981,517.85





100.00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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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3,047,301.00 0.43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83,631,105.24 2.79 C0 食品、 饮料 77,620,744.16 2.59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6,010,361.08 0.20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 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 -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 -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 业 7,392,900.00 0.25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4,323,000.00 0.14 M 综合类 - - 合计 108,394,306.24 3.61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858 五 粮 液 1,003,911 32,968,437.24 1.10 2 600467 好当家 1,399,925 13,047,301.00 0.43 3 600519 贵州茅 台 65,500 12,900,880.00 0.43 4 002304 洋河股 份 74,600 10,977,390.00 0.37 5 000876 新 希 望 599,973 10,013,549.37 0.33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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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6 002311 海大集 团 500,961 9,793,787.55 0.33 7 600674 川投能 源 648,500 7,392,900.00 0.25 8 601566 九牧王 265,124 6,010,361.08 0.20 9 600633 浙报传 媒 300,000 4,323,000.00 0.14 10 600559 老白干 酒 35,000 966,700.00 0.0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据 193,480,000.00 6.45 3 金融债 券 481,656,000.00 16.0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81,656,000.00 16.05 4 企业债 券 1,891,283,125.64 63.0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699,457,000.00 23.31 7 可转债 654,551,948.80 21.81 8 其他 - - 9 合计 3,920,428,074.44 130.6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 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26011 08 石 化债 7,398,870 690,240,582.30 23.00 2 113001 中行转 债 5,557,760 526,431,027.20 17.54 3 126016 08 宝 钢债 4,011,630 369,069,960.00 12.30 4 080206 08 国开 06 3,600,000 360,864,000.00 12.02 5 126008 08 上 汽债 2,651,660 249,256,040.00 8.3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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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报告期 ,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未 被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在报 告编制日 前 一年内除 五粮液 外, 其 余的 没有受到 公开谴 责、 处 罚。根据五粮 液公告 , 五粮 液关 于四川省 宜 宾五粮液 投资(咨询 ) 有 限 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 投资公 司) 对 成都智 溢塑胶 制品有 限公司(以 下简称智 溢塑胶) 在亚洲 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 以下简 称 亚洲证券) 的证券 投资款 的 《澄清公告 》 存在重大 遗漏; 五 粮液在 中 国科技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 以下简称 中科证 券) 的证 券 投资信息 披 露不及时 、不完 整;五 粮液 2007 年年度报告存在录 入差 错未及时 更正; 五粮液 未及 时披露董 事被司法 羁押事 项。 监 管部 门对五粮 液做出 以下处 罚: 一、对五 粮液给 予警告 ,并 处以 60 万 元罚款; 二、对 唐桥、 王国 春给予警 告,并 分别处 以 25 万元罚款; 三、对 陈林、 郑晚宾、 彭 智辅给予 警告, 并分别 处以 10 万元罚款;四 、对叶 伟泉 、刘中国 、朱中 玉给予 警告 ,并分别 处以 3 万元罚款 。 对此 , 五 粮液公告 表示:公司接 受证 监会的行 政处罚 , 将不 申请 行政复议 和 提起行政 诉讼; 公司对 有关 事项进行 了认真 整改; 公司 牢固树立 积极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意识 , 运作更加 规范 , 治理 结构更 加完善 , 生产 稳健 , 产品 畅 销。 这 些违法 事项持 续时间 长, 主 要是 信息披露 不及时、不完整 ,反映出有 关当 事 人未对 信息 披露充分 重视, 对 公司的 经 营业绩不 构 成实质影 响,也 不影响 其投 资价值。 8.2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股 票未超出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000,000.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7,988,679.69 5 应收申 购款 592,908.8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831,588.54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526,431,027.20 17.54 2 110015 石化转 债 128,120,921.60 4.27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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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1 年 12 月 27 日,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 截 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2011.12.27-2011.12.31 0.30% 0.09% 0.07% 0.00% 0.23% 0.09%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至今 1.10% 0.11% 1.32% 0.02% -0.22% 0.09%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1 年12 月27 日至2012 年 3 月 31 日)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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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注:1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1 年12 月 27 日 生效 , 截至报 告日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未满 一年 。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建仓 期为 六个 月。 建仓 期满后 , 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应符 合 基金合 同第 十三 条第 一项 (三) 投资 范围 、第 四项 投资限 制中 规定 的各 项比 例:本 基金 股 票等风 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高 于 40% ; 债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等 安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法律 法规 及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制 。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 《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 以及其 他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费 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财产承 担法 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销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非 因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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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三 、 基 金 财 产的 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并 为基金 份 额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果估 值日 无交易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价 格进行 估值 ;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价格 进行 估值 ; ④ 非 公开 发行 的且 在发 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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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且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且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如 果估 值日无 交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将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 估值。 (3)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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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2 )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3 )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 -(3 )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 果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 进行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予 以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 进行。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差 错责 任 方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 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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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 差 错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责任 方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差错 责任方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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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公司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 进行 赔 偿:


①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承 担; ③ 如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 虽然 多 次 重新 计算 和 核 对,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 非因 托管 人原因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 付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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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 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 《 基金 合 同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项 、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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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资 产负债 表 中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基金 份额 类 别内 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在符 合上 述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 收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次收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5、 在 保本 周期 内, 本 基金 仅采取 现金 分红 一种 收益 分配方 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本 基金 转 型为 “ 工 银瑞 信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为 现金 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自 动转 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6、若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不 满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酌情 调整以 上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日 前在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1.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在分配 方 案公布 后(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支 付 的现金 红利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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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3.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在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所需 的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代 为支 付, 具体 业务 规则依 照 《 业务 规则 》执 行。 基金转 型为 “工 银瑞 信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权 益登记 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 规则》 执行 。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 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及 诉讼 费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定 ,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 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1.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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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 不可 抗力 ,支 付日 期顺延 。 保本周 期 内 ,保 证费 由基 金管理 人从 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列 支。 2、基 金托 管人 的 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 不可 抗力 ,支 付日 期顺延 。 到期操 作期 间及 过渡 期内 本 基金 不计 提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所 持有本 基 金份额 转为 变更 后的 “ 工 银瑞信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 年费 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同上 。 3、上 述(一)中3 到7 项 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基金 收取认 购费 的, 可以从 认购 费中 列支 。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托 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依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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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如果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所 在的会 计年 度,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少 于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分别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 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后 可以 更换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依 据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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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 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在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时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代销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保 证合 同》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 》 摘要 登载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 站上。 (1)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等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 明 。 (2)《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3 ) 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4) 《保 证合 同》 作为 保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的附 件 , 并 随 《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一同 公告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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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2、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 当 日登载 于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 生效 公告 。 4、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 述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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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止 《 基金 合同 》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担 保人 (或 保本 义务人 )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 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销售 代理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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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6)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7)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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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十 八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 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操 作风 险及 其他风 险。 与投 资组 合管 理直接 相关 的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信 用风险 及流 动性 风险 等可 以使用 数量 化指 标加 以度 量及控 制, 而操 作风 险可 以建立 有效 的 内控体 系加 以管 理。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波动 也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在利 率波 动时, 本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3、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6、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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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故 障 等风险 。 7、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恒定 比 例 投资 组合 保 险策略 的风 险 本基金 将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运用 到资 产配 置策 略中 ,投资 组合 保险 技术 机制 在理论 上 可以实 现保 本的 目的 ,但 其中的 一个 重要 假定 是投 资组合 中股 票与 债券 的仓 位比例 能够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做 出适 时的、 连续 的调 整, 而在 现实投 资过 程中 可能 由于 流动性 或市 场 急速下 跌等 方面 的原 因影 响到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机 制的保 本功 能, 由此 产生 的风险 为恒定 比例投 资组 合保 险策 略的 风险。 (2) 保证 风险 本基金 在引 入保 证人 机制 下也会 因下 列情 况的 发生 而导致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不 能偿付 本 金,由 此产 生保 证风 险。 这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保本 周期 内本 基金 更换 管理人 ,而 保 证人不 同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或发 生不 可抗 力事 件,导 致本 基金 亏损 或保 证人无 法履 行 保证责 任; 或在 保本 周期 内保证 人因 经营 风险 丧失 保证能 力或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保证 人的 资 产状况 、财 务状 况以 及偿 付能力 发生 不利 变化 而无 法履行 保证 责任 。 8、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对 《 基金 合同 》 的变 更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 金合 同 》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依法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之 日起 生效 。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但在 保 本到期 后根 据 《 基金 合同 》 约定 变更 为 “ 工银 瑞信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 外;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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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在 保本到 期后 在 《 基金 合同 》 规定 范 围内变 更为 “ 工 银瑞 信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 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工银 瑞 信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执 行的 以及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在 某一 保本 周期 内, 更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但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因歇业 、 停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 已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的 情况 除 外; (8)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对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变更 《 基金 合同 》等 其他 事项; (1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 《 基金合 同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收 费方 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 》 进行修 改; (4)保 本周 期内, 当确 定担 保人 已 丧失 继续 履行 保证 责任能 力或 歇业 、 停业 、 被 吊销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宣 告破 产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新 的担 保人 ; (5)某一 保 本周 期 结 束后 更 换下一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6) 保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 金转 型 为 非 保 本基 金 “ 工银瑞 信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 并由 此变 更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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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7)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8)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规 则; (9)《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 (10)《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 (11)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 , 成 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 形 发生 时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基 金 合同 》 终止 情 形发 生 后 ,发 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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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9) 对 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 形发 生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日 内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年 限 保 存。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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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额 持有 人 可 登录 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我 的账 户” 栏 目, 输 入身份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 自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 的对账 单。 (2)份 额持有 人用带 有传 真机的电 话, 拨打公 司热 线电话(4008119999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公司 将 按照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求 , 提供 纸质 、 电 子 邮件 、 短 信 ( 彩信 ) 对 账 单。 上述 对账单 需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件 、短 信等 向公 司主动 定制 。其 中: (1) 电 子 邮 件对 账单 : 公 司为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月度 、 季度 和年 度电 子 对 账单 。 电子 对 账单在 每月 、季 、年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 份额 持有人 指定 的电 子信 箱发 送。 (2 ) 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 公 司为定 制份 额 持 有人 提供 交易发 生时 间段 的季 度手 机 彩信 账 单 。 手机 彩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年度 结束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份 额持 有人 指定 的手 机号码 发 送 。 (3 ) 纸 质对 账单 : 公 司为 定制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交易 发生期 间的 季度 纸质 对账 单 。 季度 内无交 易发 生 , 公 司将 不 邮寄该 季度 纸质 对账 单 。 定制纸 质 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将 获得 年度 对账单 。纸 质对 账单 的寄 送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年 度 结 束后的15个 工作 日内 。 3、 提示 : 由于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 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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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五、关 于 资 讯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基 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 报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 金净值 等多 种资讯 。 如需 通过 手机 或 电子邮 件获 得上 述资 讯 , 份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或热 线电 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1 ) 人 工服 务 : 公 司客户 服务中 心提供 工 作日 每天8 小时的 人工 服务 (9 :00-17:00)。 (2)自助 电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 户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在 线 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公司 在线 客服的 时间 是: 工作 日9:00-17:00 。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子 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子 化 交易 份额持 有 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 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 撤 单、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询 等业 务。 电子 化交 易方式 有 两 种 : 网上交 易 :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 是 网上 交易 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 客户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 可 以通 过电话 交 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务 。 电话 :4008119999-3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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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次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公告 : 1、 关于系 统升 级暂 停网 上交 易及电 话交 易服 务的 通知 ,2012-06-25; 2、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持 债券 估值方 法调 整的 公告 ,2012-06-20; 3、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持 债券 估值方 法调 整的 公告 ,2012-05-30; 4、 关于系 统维 护暂 停网 上交 易及电 话交 易服 务的 通知 ,2012-05-28; 5、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代 销 旗 下 七 支 基 金 的 公 告,2012-05-25; 6、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固有 资金 投资 的公 告,2012-05-18; 7、 关于系 统维 护暂 停网 上交 易服务 的通 知,2012-05-17; 8、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中心 迁址 及暂 停服务 公告 ,2012-04-24; 9、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持 债券 估 值方 法调 整的 公告 ,2012-04-12; 10 、关 于系 统升 级暂 停网 上交易 及电 话交 易服 务的 通知 ,2012-03-30; 11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方法调整的公 告,2012-03-29;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 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 方法调整的公 告,2012-03-23 ; 13 、关 于系 统升 级暂 停公 司自助 语音 系统 的通 知,2012-03-23; 14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开 通工 银瑞 信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直 销网上 交易 和 电话 交 易业 务以 及部 分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2-03-21; 15 、 工银 瑞信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 转 换、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公 告 ,2012-03-21; 16 、关 于系 统维 护暂 停网 上交易 服务 的通 知,2012-02-28; 17 、关 于系 统维 护暂 停直 销电话 交易 服务 的通 知,2012-02-09; 18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整 网上 交易 及电话 交易 工行 支付 渠道 费率优 惠的 公 告,2011-12-29 ; 19 、关 于系 统维 护暂 停网 上交易 服务 的通 知,2011-12-29; 20 、关 于系 统维 护暂 停网 上交易 服务 的通 知,2011-12-27。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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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二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五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 瑞信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工 银瑞 信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六) 项 文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二 年 八月十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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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代 销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基 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行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时,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保 人 追偿; (10)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费用; (3 )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 基金合 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 任,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 (7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8)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独立管 理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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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前 提下 ,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决定基 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和管理 费之 外 的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的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基金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 形,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相 关基 金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8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注 册 登记机 构 , 获 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并 对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9)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1)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3 ) 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 金融资 、 融券; (14)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由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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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 (15)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收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限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 他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合 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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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8) 履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保本 义务 。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义务的 , 应向担保 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并要 求 担保 人在 收到 通知 书后的 5 个 工作 日 内,将 代偿 款项 划入 指定 账户 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如 代偿款 在期 限内 未划 入指 定账户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履行 催付 职责 。 (29)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财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 根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 《 基金合 同 》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 的情形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 利益; (6 ) 以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7)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8)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9)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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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名 册 登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 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 限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 和其 他 相关资 料; (10)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 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 事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 而 免除 ; (18)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履 行其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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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9) 根据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建立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二)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但在 保 本到期 后根 据 《 基金 合同 》 约定 变更 为 “ 工银 瑞信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 外;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在 保本到 期后 在 《 基金 合同 》 规定范 围内变 更为 “ 工 银瑞 信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 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工银 瑞 信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执 行的 以及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在 某一 保本 周期 内, 更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但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因歇业 、 停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 已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的 情况 除 外; (8)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 基金 合同 》等 其他 事项 ; (1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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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2)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收 费方 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 》 进行修 改; (4)保 本周 期内, 当确 定担 保人 已 丧失 继续 履行 保证 责任能 力或 歇业 、 停业 、 被 吊销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宣 告破 产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新 的担 保人 ; (5)某一 保 本周 期 结 束后 更 换下一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6) 保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 金转 型 为 非 保 本基 金 “ 工银瑞 信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 并由 此变 更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7)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8)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规 则; (9)《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10)《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 (11)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以 上含 本数 , 下同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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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10%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就 同一事 项 要 求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表 决方 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表 达意 见的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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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召 开 方 式 包 括现 场 开 会和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或 法 律 法规和 监 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书面的 方式 或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 核对 、 汇总 ,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 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 上( 含50% , 下同) ; 2) 亲 自 出 席会 议 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凭 证 和 受托出 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 等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及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未 能 满 足 上述 条 件 的情 况下 , 则 召 集人 可 另 行确 定并 公 告 重 新开 会 的 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 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统 计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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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3)本人 直接 出具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4)直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意 见的 代表 ,同 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至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为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以及 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召 集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与 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 隔期。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包括 临时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 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审 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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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30 日 公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 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 单 位名称)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网络 、 电 话等 其他 非现场 方 式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其 代表进 行授 权或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 会或通 讯 开 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 效 , 除 下列(2)所 规 定的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事 项 以外 的 其 他 事项 均 以一 般 决议 的 方 式通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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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过 方 为有效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终止 《 基 金合同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 公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3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 的,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结 果。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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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的 ,不 影 响计票 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 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至 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召 集人 , 由召集 人邀 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员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并 在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定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资 产负债 表 中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基金 份额 类 别内 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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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4、 在符 合上 述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 收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次收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5、 在 保本 周期 内, 本 基金 仅采取 现金 分红 一种 收益 分配方 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本 基金 转 型为 “ 工 银瑞 信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为 现金 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6、若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不 满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酌情 调整以 上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日 前在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1.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在分配 方 案公布 后(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支 付 的现金 红利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3.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在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 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所需 的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代 为支 付, 具体 业务 规则依 照 《 业务 规则 》执 行。 基金转 型为 “工 银瑞 信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权 益登记 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 规则》 执行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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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四、与 基金 财 产 管理 、运 作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1.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 不可 抗力 ,支 付日 期顺延 。 保本周 期 内 ,保 证费 由基 金管理 人从 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列 支。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 不可 抗力 ,支 付日 期顺延 。 到期操 作期 间及 过渡 期内 本 基金 不计 提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所 持有本 基 金份额 转为 变更 后的 “ 工 银瑞信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 年费 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同上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 地方政 府债 、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与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股票 ( 包括 创业 板、 中小 板或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的上 市的股 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法 律法 规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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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根 据中 国 宏 观经 济情 况 和 证 券市 场 的 阶段 性变 化, 按 照 投资 组 合 保险 机制 对 安 全资产 (包 括债 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资产 ) 和风 险资 产 (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进行 动态 调整 。 其中 , 股 票等 风险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 债券、 债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等 安 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60%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二)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为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以上; (5)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7)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8)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9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11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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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4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5)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6)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 《 基金合 同 》 约定 的组 合限 制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各项 规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交 易日 内 调整完 毕 。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 基金合 同 》 生效 之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 例符 合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三)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 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限制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并 为基金 份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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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额提供 计价 依据 。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对 《 基金 合同 》 的变 更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 金合 同 》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依法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之 日起 生效 。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但在 保 本到期 后根 据 《 基金 合同 》 约定 变 更 为 “ 工银 瑞信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 外;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在 保本到 期后 在 《 基金 合同 》 规定 范 围内变 更为 “ 工 银瑞 信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 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工银 瑞 信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执 行的 以及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在 某一 保本 周期 内, 更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但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因歇业 、 停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 已丧失 继 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的 情况 除 外; (8)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对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变更 《 基金 合同 》等 其他 事项; (1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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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2)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 《 基金合 同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收 费方 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 》 进行修 改; (4)保 本周 期内, 当确 定担 保人 已 丧失 继续 履行 保证 责任能 力或 歇业 、 停业 、 被 吊销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宣 告破 产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新 的担 保人 ; (5)某一 保 本周 期 结 束后 更 换下一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6) 保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 金转 型 为 非 保 本基 金 “ 工银瑞 信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 并由 此变 更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7)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8)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规 则; (9)《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 (10)《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 (11)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 , 成 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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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 形 发生 时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基 金 合同 》 终止 情 形发 生 后 ,发 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 形发 生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日 内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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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年 限 保 存。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 基金 合同 》 产 生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应尽量 通 过协商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基 金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和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附件二 基金托管 协议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 管理 人 ”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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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 托管 人 ” ) 名称:


中国光大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


1992 年 8 月 1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 】7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 404.3479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和国 家外汇 管理 局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 对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 、 投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 拟投 资 的股 票库、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 的变化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下 述投 资范 围 、 投资 比例 对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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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 地方政 府债 、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与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股票( 包括 创业 板、 中小 板或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的上 市的股 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根 据中 国 宏 观经 济情 况 和 证 券市 场 的 阶段 性变 化, 按 照 投资 组 合 保险 机制 对 安 全资产 (包 括债 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资产 ) 和风 险资 产 (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进行 动态 调整 。 其中 , 股 票等 风险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 债券、 债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等 安 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本基 金变 更为 工银 瑞信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则其 投资 组合 比例 范围 为 :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为 30%-80% ,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比 例为 20%-70%, 其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为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以上;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7)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8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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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5)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 《 基金合 同 》 约定 的组 合限 制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 准。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各 项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调整 完毕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 进行变 更的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制 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开始。 若保本 周期 届满 时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本基 金依 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变更为 “工 银瑞 信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 上述投 资比 例、 调整 期限 应依据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相 应修 改。 3 、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止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名 单。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上述 关联 交易名 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法 律法 规 禁止基 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并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阻止 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基 金 托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和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对 于交 易 所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 同 时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和责 任 。 4 、 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约 定的 数 据格 式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其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 交易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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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对手库 ,交 易对 手库 由银 行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实力 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 交易 对 手组成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并 及 时告 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的 范围。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 进行 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 制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定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具 体的交 易中 , 应尽力 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方 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赔偿 责任 。 6 、基 金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7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基金 合同》及 本协议的 约定,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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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1 、根 据《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规 定,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行 核查 。 在本 协议 的 有效期 内 , 在 不违 反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相关 行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 行必要 的核 查 ,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与 独立 。 5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二)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前 募集资 金的 验资 和入 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或基 金 管理 人 宣布 停止 募 集时 , 募集 的 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 在法定 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具 验资 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 效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 于本 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入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为 本 基金 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 出具相 关证 明文 件。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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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 金托 管人 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设 本基 金的 银 行账 户 。本 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印 鉴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 本 基金 银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符 合本协 议第 三条 第 ( 一 ) 款第 6 项 规定的 存款 银行 的指 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 鉴的保 管和 使用 。基 金管 理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户 相关 信 息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资 料, 并 对基金 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代 表本 基 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 金联 名 的方 式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 本 基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 自身 法人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 、 在 本托 管协 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 金被 允许 从 事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的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于 账户 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行 报 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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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 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 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九)与 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 将一 份 正本的 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对于 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供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 合同 传真件 。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自 保管 至 少 15 年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以 计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 基 金管 理人 每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 基 金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 核与 基 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 计价 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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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当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计算 基金净 值错 误 导致该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实际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获 得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7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 交易 所及其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或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8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 募 说明 书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更 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 该等期 间届满 后45 日内公 告。季 度报告 应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10 个工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 于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半年 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40 日 内 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60日内 予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6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 了后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 金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应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 供 给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 托管 人 应在 收到 后10 个 工 作日 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结 果书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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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后15个工 作 日内 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 结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 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需盖章 确认 或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检查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托 管人 得到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持 有人名 册后 与 基金管 理人 分别 进行 保管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 或文档 的形 式 , 保 存期 不 少于 15 年 。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承 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 延误提 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 其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工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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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