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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互利(160217)

国泰互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2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 
 
目


录 目


录 .........................................................................1 重要提示 .......................................................................2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 ....................................................33 七、基金的募集 ................................................................3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九、互利 A与互利 B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36 十、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十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46 十二、基金的投资 ..............................................................48 十三、基金的业绩 ..............................................................55 十四、基金的财产 ..............................................................55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62 十九、互利 A与互利 B的 终止运作 ................................................69 二十、基金的 会 计 和审 计 ........................................................70 二十一、基金的信 息披露 ........................................................71 二十二、 风险揭 示 ..............................................................7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 算 ..................................78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80 二十五、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92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101 二十七、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4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105 二十九、 备查文件 .............................................................105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 重要提示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许可 [2011]1706号 文核准 募集 ,本 基金的基金合 同 于 2011年 12月 29日成立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人 保 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 明 其 对 本 基金的 价 值 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险。 本 基金投资 于 证券市场 , 基金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人 在 投资 本 基金 前,需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 品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 品特性,充 分 考虑自身 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对投资 本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 行 为作出 独 立 决策 。 投资人 根 据所 持有 份额 享受 基金的收益 ,但 同 时 也需 承担 相 应 的投资 风险。 基金投资 中 的 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变 化 对证券 价 格 产生 影响而形 成 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 券 特有 的 非系统 性风险, 由 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管理 实 施过程 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本 基金的 特 定 风险等。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是 本 基金基 础 份额 , 属 于 证券投资基金 中 的 中 低 风险品 种 ,其 预期 风 险 与 预期 收益 高 于 货币 市场基金 , 低 于 混 合型基金 和 股票 型基金 。 互利 A与互利 B通过 场内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按照 7: 3的基金份额配 比 分 拆而来 。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具 有 与信用 互利基金份额 不 同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互利 A风险 较低 、 预期 收益 较稳定 , 互利 B风险 较高 、 预期 收益相对 较高 。 由 于 互利 B份额内 含杠杆 机 制 的 设 计 , 互利 B份额净值的 变动 幅度将大 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和 互利 A份额净值的 变动 幅度 , 即 互利 B的 波动性 要 高 于其他 两类 份额 , 其 承担 的 风险也 较高 。 互利 B份额的 持有 人 会因 杠杆倍数 的 变 化而承担 不 同 程度 的投资 风险。 互利 A与互利 B可 通过 基金合同 约定 的配对转换 方式 合 并为 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或 通 过 基金合同 约定 的份额折算 方式, 折算 为 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从而还原 为本 基金基 础 份额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投资 有风险, 投资人 认 购( 或 申购)基金 时 应认真阅 读 本 招募说明书 。 基金管理人提 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 负”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金 运 营 状况 与基金净值 变 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 行负担 。 当 投资人赎回 时 , 所 得 或会 高 于或 低 于 投资人 先 前 所 支付 的金额 。 基金的 过 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 基金一 定 盈 利 ,也不保 证 最 低 收益 。 本 招募说明书 中 涉 及 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 息 已 经本 基金托管人 复 核。本 招募说明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日为 2012年 6月 29日, 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12年 1季 度 报告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 净 值 表 现截 止日为 2012年 3月 31日。 一、绪言 本 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和其 他 法律法规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 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 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 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 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说明书 作 任何解 释 或 者 说明 。 本 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 规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义务关 系 的基 本 法律 文件。 如 本 招募说明书内 容 与基金合同 有 冲突 或不 一 致之处 ,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投资人 自 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 行 为本身 即 表 明 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享 有 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列词语 或 简称 具 有 如下 含 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 : 指《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 对 该 基金合同的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5.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 本 基金 签 订之《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及 对 该 托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 指《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指《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 公告 书 : 指《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互利 A与互利 B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 书 》 9.法律法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 章 以 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10.《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五 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11年 6月 9日 颁布 、同年 10月 1日实 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12.《 信 息披露 办法》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13.《 运作 办法》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14.《 上市 规 则 》: 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 则 》 及 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15.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机构 : 指 中 国人 民银 行 和 /或中 国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 投资 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19.机构投资 者: 指依法 可 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合 法 注 册登 记 并存 续 或经有 关 政 府部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他 组 织 20.合 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 指 符 合 现 实有 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中 国 境 内证券 市场的 中 国 境 外 的机构投资 者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 21.投资人 : 指 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 和 合 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人的合 称 22.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指依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合 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金管理人 或 代 销 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 发 售 基金份额 , 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管 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 业务 24.销售 机构 : 指 直 销 机构 和 代 销 机构 25.直 销 机构 : 指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26.代 销 机构 : 指 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 销 业务资 格 并 与基金管理人 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 协议,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机构 27.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直 销 机构的 直 销 柜台 及 代 销 机构的 代 销 网点 28.注册登 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业务 , 具体 内 容 包括 投资人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和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 建 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等 29.注册登 记 机构 :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务的机构 。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构 为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务的机构 30.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 投资人 通过 场 外 销售 机构 在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基金投资人 办 理场 外 认 购、场 外 申购 和 场 外 赎回 等 业务 时 需 具 有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记 录 在 该 账户 下 的基金份额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注册登 记 系统 31.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 在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 的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股票 账户 或 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 基金投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 基金交易、场内 认 购、场内申购 和 场内赎回 等 业务 时 需持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 记 录 在 该 账户 下 的基金份额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机构的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32.基金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构 为 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 卖 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 日 : 指 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 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 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的 日 期 34.基金合同 终止日 : 指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 出 现 后 , 基金财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果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的 日 期 35.基金募集 期: 指 自 基金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至发 售 结束 之 日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个 月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 36.存 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 不 定期期 限 37.工 作日 : 指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38.T日 : 指销售 机构 在 规 定时 间 受 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 有 效申 请 的 工 作日 39.T+n日 : 指 自 T日 起 第 n个 工 作日 (不 包含 T日 ) 40.开 放日 :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 作日 41.交易 时 间 : 指 开 放日 基金 接 受 申购、赎回 或其他 交易的 时 间 段 42.认 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 , 投资人申 请 购 买 基金份额的 行 为 43.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 为 44.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金份额 兑 换 为 现 金的 行 为 45.场 外 :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外 的 销售 机构 进 行 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 和 赎回 等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和 场 所 。 通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基金份额的 认 购、申购、赎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场 外 申购、场 外 赎回 46.场内 :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务资 格 的 会员 单位 利用交易 所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系统 办 理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赎回 和 上市交易 等 业务的场 所 。 通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认 购、申购、赎回 也 称 为 场内 认 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7.注册登 记 系统: 指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登 记 结 算 系统 48.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指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49.日 常 交易 : 指 场 外 申购 和 赎回、转换 等 场 外 基金交易 , 以 及 场内申购 和 赎回、上市交 易 等 场内基金交易 50.上市交易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 通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式 买 卖 互利 A 与互利 B基金份额的 行 为 51.转托管 :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本 基金的 不 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金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 作 52.系统 内转托管 :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将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内 不 同 销售 机构 ( 网点 ) 之间 或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内 不 同 会员 单位 ( 席位 或 交易 单元 ) 之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53.跨 系统 转托管 :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将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和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 54.基金转换 :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按照 基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有 效的 公告 ,在本 基金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 间 的转换 行 为 55.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 关 销售 机构提 出 申 请 , 约定 每 期 扣款 日 、 扣款 金 额 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购申 请 的一 种 投资 方式 56.巨 额赎回 :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一 工 作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10% 57.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8.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 买 卖 证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他 合 法 收 入 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 带 来 的 成本和 费用的 节 约 59.基金资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息 、基金 应 收申购 款 及其他 资产的 价 值 总 和 60.基金资产净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61.基金资产估值 : 指 计算 评 估基金资产 和 负 债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62.基金份额 结 构 :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包括 基 础 份额 及 分级份额 。 基 础 份额 简称 “ 信用互 利基金份额 ”, 分 为 场 外 份额 和 场内份额 。 分级份额 包括两类 , 优 先 类 基金份额( 简称 “ 互利 A” ) 和 进 取 类 基金份额( 简称 “ 互利 B”)。 互利 A与互利 B的基金份额配 比 始 终保持 7∶ 3的 比 例 不变 63.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或 基 础 份额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基 础 份额 64.互利 A: 指 按 基金合同的 约定 规 则所 确认 的 优 先 类 基金份额 65.互利 B: 指 按 基金合同的 约定 规 则所 确认 的 进 取 类 基金份额 66.分级份额 : 互利 A与互利 B基金份额的合 称 67.互利 A约定 年基 准 收益 率 : 指 本 基金 为 每 份互利 A基金份额 所设定 的 每 年 应 获 得 的收 益 率 , 互利 A 约定 基 准 收益 率 为 “ 一年 期 银 行定期 存 款 利 率 +1.5%”, 该 收益 率 为 单 利 , 且 一 年 期 银 行定期 存 款 利 率 将根据 中 国人 民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利 率 进 行 动 态调 整 68.约定 收益 : 指 互利 A或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超 出 1.000元 的 部 分 69.分 拆: 指 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 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按照 7: 3的基金份额配 比 分 拆 成 互利 A与互利 B的 行 为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 70.合 并 : 指 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 互利 A与互利 B基金份额 按照 7: 3的基金份额配 比 合 并成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 行 为 7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 指 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 场内的基 础 份额与分级份额 之间 进 行 转换 的 行 为, 包括 分 拆 与合 并 72. 互利 A份额的 本 金 : 除 非 基金合同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对 于 每 份互利 A份额 而 言 , 指 1.000 元 73.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用 以 进 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 刊 、互 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74.不可 抗 力: 指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 避免 的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成立 时 间 : 1998年 3月 5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 本 : 壹亿壹仟万 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何 晔 联 系 电话 : 021-38569000, 4008888688 股 本 结 构 : 股 东 名 称 股 权 比 例 中 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 利 忠 利集 团 30%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 至 2012年 6月 29日,本 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3只封闭 式 证券投资基金 : 金泰证券投资 基金、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 优 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 新型 封闭 式 ), 以 及 23只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包 括 2 只子 基金 , 分 别 为 国泰金 龙 行 业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 金 马 稳 健 回 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金 鹏蓝筹 价 值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鼎 价 值 精选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国泰金 牛创 新 成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国泰 双 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区 位优 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中 小盘 成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金 盛 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国泰 纳斯 达 克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价 值 经 典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上证 180金 融 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金 融 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 保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事件 驱 动 策 略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小板 300成 长 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 中 小板 300 成 长 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 成 长优 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大 宗商 品 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另 外 ,本 基金管理人 于 2004 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会 社 保 基金资产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 受 托管理 全 国 社 保 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 2007年 11月 19日,本 基金管理人 获 得 企 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 日,本 基金管理人 成为 首 批获 准 开 展 特 定 客 户 资产管理业务( 专 户 理财)的基金 公司之 一 , 并于 3月 24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获 得 合 格境 内机构投资 者 ( QDII)资 格 ,成为 目 前 业内 少 数 拥 有 “ 全 牌 照” 的基金 公司之 一 , 囊 括 了公 募基金、 社 保 、年金、 专 户 理财 和 QDII等 管理业 务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成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20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 中 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综 合计 划 处 、资金 处 副 处 长 、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1992年 起 任 国泰证券 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 部总 经 理 , 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1998年 3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1999年 10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庄乾志 , 董 事, 博 士研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在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机构业务 部 高 级 经 理 。 2005年 1月 至 2007 年 7月在中 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责任公司任 投 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 公司 重 组办公 室 主 任 。 2007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在 西南 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任 董 事 、 党 委委员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 起 在中 国 建 银 投资 有 限责任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资 本 市场 部 负 责 人、 战 略 部 负 责 人 , 现任 中 国 建银 投资 有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 限责任公司办公 室 、 党 委 办公 室 主 任 。 2012年 4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林川 , 董 事, 博 士研究 生 。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在 美 国 华 盛 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 级计 量 分 析 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在 美 国 富升 人 寿 保险 任 财务 经 理 。 2010年 3月 起 在中 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责任公司 风险 管理 部工 作, 现任 中 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责任公司 风险 管理 部 综 合 风 险 组 负 责 人 。 2012年 4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硕士研究 生 。 1991年 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金 融 分 析 师 ; 1993 年 起 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首 席 执 行 官; 2003年 起 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票 投资 部总 监 ; 2004年 起 任 GENERALI FINANCES SA副 总 经 理、投资 总 监 ; 2007 年 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 席 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 2009年 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董 事会 主席 /首 席 执 行 官 。 2011年 起 任 Generali Group 首 席 投资 官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主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事会 主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 主席 、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会 成员等 职 务 。 2010年 6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游 一 冰 , 董 事,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许保险 学 会 高 级 会员 ( FCII) 及 英 国 特许保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94年 起 历 任 中 国 保险 ( 欧洲 )控 股 有 限公司 总 裁 助 理、 忠 利 保险有 限公司 英 国分 公司 、 忠 利 亚洲 中 国 地区 总 经 理、 中 意 财产 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兼 任 中 意 人 寿 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2010年 6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侯 文 捷 , 董 事,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工 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在中 国 电 力 信托投 资 有 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 经 理 部 项 目 经 理 , 证券 部 项 目 经 理 , 北京 证券 营 业 部 副 经 理 , 天津 证 券 营 业 部 副 经 理、 经 理 。 2002年 2月 起 在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信 息中 心 主 任 、 信 息 技术 部主 任 、 首 席 信 息 师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 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任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 司 党 组 成员 、 副 总 经 理 。 2012年 4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金 旭 , 董 事, 硕士研究 生 ,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在中 国证 监 会 工 作, 历 任法规处 副 处 长 、 深圳 监 管 专 员 办 事 处 机构 处 副 处 长 、基金 监 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在 华 夏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任 党 支 部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 理 。 2004年 7 月 至 2006年 1月在 宝 盈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任 总 经 理 。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 有 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任 首 席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 2007 年 11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党 委 副 书 记 。 吴 鹏 , 独 立 董 事, 博 士研究 生 。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 曾 在日本 著 名 律 师 事 务 所从 事 与 中 国相关 法律 工 作,日本 西南 大 学讲 授 中 国 法律 。 1993 年回国 从 事 律 师 工 作,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1 现 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2001年 5月 起 任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王军 , 独 立 董 事, 博 士研究 生 , 教 授 。 1986年 起 在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律 系 、 法 学院 执 教 , 任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法 学院 副 院 长 、 执 行 院 长 。 兼 任 国务 院学 位 委员会 第六 届 学科 评 议 组法 学 组 成员 、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 副 会 长 、 中 国 法 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理 事 、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新 加 坡 国 际 仲裁 中 心 仲裁 员 、 北京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 大连 仲裁 委 仲裁 员 、 北京 市 华 贸硅谷 律 师 事 务 所 兼 职律 师 等 职 。 2010年 6月 起 任公司 独 立 董 事。 刘秉升 , 独 立 董 事, 大 学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0年 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 ; 1982年 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朝鲜族 自 治 县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5年 起 任 吉林省抚松县 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9 年 起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吉林省白山 市 支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5 年 起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长 春 市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8年 起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海 南省 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2007年 任 海 南省 银 行 业 协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 起 任公司 独 立 董 事。 韩 少 华 , 独 立 董 事, 大 学 专 科 , 高 级 会 计 师 。 1964年 起 在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南省 工 作, 历 任 河南省 分 行 副 处 长 、 处 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分 行 总 会 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年 任 河南省豫 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 起 任公司 独 立 董 事。 2.监事会成员 唐 建 光 ,监事会 主席 , 大 学 本 科 。 1982年 1月 至 1988年 10月在 煤炭 工 业 部 基 建司任 工 程 师 ; 1988年 10月 至 1993年 7月在中 国 统 配 煤矿 总 公司 基 建 局 任 副 处 长 ; 1993年 7月 至 1995 年 9月在中 煤 建 设 开发总 公司 总 经 理 办公 室 任处 长 ; 1995年 9月 至 1998年 10月在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 中 心 工 作, 先 后 任 综 合 处处 长 、 中 心副 主 任 ; 1998年 10月 至 2005年 1月在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资产 保全 部 任 副 总 经 理 ; 2005年 1月 进入 中 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责任公司 , 先 后 任 资产 处 置 部 负 责 人、 总 经 理、资产管理 处 置 部总 经 理、 负 责 人 , 现任 中 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责任公司 企 业 管理 部 高 级业务 总 监。 2010年 11月 起 担 任 本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Amerigo BORRINI,监事, 大 学 本 科 , CFA, 金 融 咨询 师 。 1967年 起 历 任 忠 利集 团 会 计 结 算 部 、 忠 利集 团 金 融 分 析 师 、 忠 利集 团 基金 经 理、 忠 利集 团 资产管理 公司 财务 部 首 席 执 行 官 、 忠 利集 团 财务 部总 监 、 忠 利集 团总 经 理 助 理、 忠 利集 团 首 席 风险 官 。 2010年 6月 起 任 本 公司 监事。 刘顺君 ,监事,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在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 军 事经 济 学 员 工 作, 历 任 教 员 、 副 主 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在 长 江 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2 工 作,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部 业务 主 管、 项 目 经 理 。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长 江巴黎 百 富 勤 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北京 部 高 级 经 理 。 2005年 6月 起 在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 建处 综 合 部主 任 , 营 业管理 部主 任 助 理 , 华 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党 组 成员 、 纪 检 组 长 、 工 会 主席 , 福 建 业务 部 副 主 任 、 主 任 , 现任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主 任 。 2012年 4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沙骎 ,监事, 硕士研究 生 。 1998年 5月 至 1999年 11月 任职 于 国泰 君 安 证券 , 1999年 11 月 至 2000年 11月 任职 于 平安 保险 集 团 , 2000年 11月 至 2008年 1月 任职 于 宝 盈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2008年 2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2008年 2月 至 2009年 8月 任 交易 部总 监 ; 2009年 9月 至 2011年 6月 任 研究 部总 监 ; 2011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公司 投资 副 总 监 ; 2012年 2月 起 兼 任公司 投资 总 监。 2011年 4月 起 任 国泰 保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2011年 6月 起 兼 任 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2010年 11月 起 担 任公 司职 工 监事。 王 骏 ,监事, 硕士研究 生 。 曾 任 国泰 君 安 证券 公司 会 计、 清 算 部 经 理 , 2001年 10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从 事 基金 登 记 核 算 工 作, 现任 运 营 管理 部总 监。 2007年 11月 起 任公 司职 工 监事。 3.高 级管理人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简 历 情 况 见董 事会成员 介 绍 。 金 旭 , 总 经 理 , 简 历 情 况 见董 事会成员 介 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会 计 师 ,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月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历 任 营 业 部 财务 经 理、 公司 计 划 财务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分 公司 财务 部 经 理 。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在 华 夏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 综 合管理 部总 经 理、基金 运 作 部总 经 理、基金 运 营 总 监 、 稽 核 总 监。 现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 理 。 梁 之 平 ,本 科 ,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 部 研究 部 经 理 , 大 成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基金 运 营 部总 监 、市场 部总 监 兼 客 户 服务 中 心 总 监 、 委 托投资 部总 监, 2008年 4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2011 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 深圳 分 公司 总 经 理 , 2010年 4月 起 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富 管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李峰 , 硕士研究 生 , 16年 银 行 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5月 至 2003年 6月 任 荷兰 商 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中 国 区 监 察 主 管 , 2003年 7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国 联 安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 专 员, 2005年 5月 至 2007年 3月 任 信 诚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督 察 长 , 2007年 4月 至 2009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3 年 1月 任 美 国 雷曼兄弟 亚洲 投资 有 限公司 上 海代 表 处 中 国 区 合 规 总 监。 2009年 2月 加 盟 国泰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现任公司 督 察 长 。 4.本 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1) 现任 基金 经 理 吴 晨 , 硕士研究 生 , CFA, FRM, 10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1年 6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 股票 交易 员 、债券交易 员 ; 2004年 9月 至 2005年 10月, 英 国 城 市 大 学 卡 斯 商 学院 金 融 系 学 习 ; 2005年 10月 至 2008年 3月在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任 基金 经 理 助 理 ; 2008年 4月 至 2009年 3月在 长 信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从 事 债券 研究 ; 2009年 4月 至 2010年 3 月在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任 投资 经 理 ; 2010年 4月 起 担 任 国泰金 龙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 经 理 ; 2010年 9月 至 2011年 11月 担 任 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2011年 12月 起 任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 2) 历 任 基金 经 理 本 基金 自 基金 成立 以 来 , 无 基金 经 理 变 更 事 宜 。 5.本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成员 本 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其成员在 公司 总 经 理、分管 副 总 经 理、投资 总 监 、 研究 开发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财 富 管理 中 心 、市场 体系 等 负 责 人 员中 产生 。 公司 总 经 理 可 以 推 荐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相关人 员 担 任 成员,督 察 长 和运 营体系负 责 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会议。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 要 职责 是根据 有 关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审议并 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 出 的 公司 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类 资产配 置 原则 , 以 及 研究 相关投资 部门 提 出 的重 大 投资 建 议等。 投资 决策 委员会成员 组 成 如下 : 金 旭 女 士 : 总 经 理 梁 之 平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富 管理 中 心 总 经 理 张 人 蟠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周 向 勇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沙骎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张 则 斌 先 生 : 财 富 管理 中 心 投资 总 监 黄焱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 基金管理 部总 监 张玮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 研究 部总 监 刘 夫 先 生 : 投资 副 总 监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4 裴晓辉 先 生 : 固 定 收益投资 总 监 兼 固 定 收益 部总 监 6.上 述 成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 属 或 家 属 关 系 。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 募集基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 申购、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3.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产分 别 管理、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4.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收益 ; 5.进 行 基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务 会 计 报告 ; 6.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 7.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 8.办 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 9.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0.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11.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 法律 、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证券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列 行 为 发 生 : ( 1) 将 其 固 有 财产 或 者 他 人财产 混 同 于 基金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产 ; ( 3)利用基金财产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外 的第三人 谋 取 利益 ; ( 4)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 或 者承担 损失 ; ( 5)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禁 止 的 其他 行 为。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律 、 法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勤勉尽责 ,不 从 事 以下 活 动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5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违反 基金合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相关机构的合 法权 益 ; ( 4) 在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 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 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 职权 ; ( 7) 泄 漏 在 任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 、 基金投资计 划 等 信 息 ; ( 8) 违反 证券交易场 所 业务 规 则 , 利用对 敲 、 倒仓 等 手段操 纵 市场 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序 ; ( 9) 贬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 10) 以 不正 当 手段 谋 求 业务 发 展 ; ( 11)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 12) 在 公 开 信 息披露和 广 告 中 故 意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 分 ; ( 13) 其他 法律 、 行政 法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禁 止 的 行 为。 4.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基金合同 行 为 的 发 生 。


5.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其他 法规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谋 取最 大 利 益 ; 2.不 利用 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何 第三 者 谋 取 利益 ; 3.不 泄 露在 任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 、 基金投资计 划 等 信 息 ; 4.不 以任何 形 式为其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交易 。 (七 )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 制制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运作中面 临 的 风险,保 证 经 营 活 动 的合 法 合 规 和有 效 开 展 , 制定 了 一 系 列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 形 成 了公司 完整 的内 部 控 制体系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6 该 内 部 控 制体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度 等 公司 运 营 的 各 个 方面, 并 通过 相 应 的 具体 业务 控 制流程来 严 格 实 施 。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 遵 循 的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必须覆盖 公司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 过程 和 业务 环 节 ; 2)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持 高度 的 独 立性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 公司 各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相互 制约原则: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 内 部 组 织结 构的 设 计上 形 成 一 种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 建 立不 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系 ; 4) 保持 与业务 发 展 的同 等 地 位 原则: 公司 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在风险 控 制制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 与 公司 业务 发 展 放在 同 等 地 位 上 ; 5) 定 性和 定量 相 结 合 原则: 建 立完备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 观 性和 操 作 性。 ( 2)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度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 财务 会 计 准 则 的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度 , 实 现了职责 分 离 和 岗 位 相互 制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的 真实 、 准确 、 完整,并保 证 各 基金 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管理的相互 独 立,保 护 基金资产的 独 立 、 安 全。 ( 3)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度 公司 为有 效 控 制 管理 运 营 中 的 风险,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完整 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度 ,其 内 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体制度 构 成,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度 、投资管理 控 制制度 、信 息 技 术控 制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信 息披露 制度 、资 料 保全 制度 和 独 立 的 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以 及 相 应 的业务 控 制流程 等。 通过 这些 控 制制度 和 流程 ,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 风险和 管理 风险 进 行 有 效的 控 制 。 ( 4) 监 察稽 核 制度 公司 实 行独 立 的 监 察稽 核 制度 , 通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 分 授权 , 对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律 法规 情 况 、 以 及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遵 循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 全面 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确保 公司 经 营 的合 法 合 规 性和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2.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度 要 素 ( 1) 控 制环境 公司 经 过 多 年的管理 实 践 , 建 立 了 良好 的 控 制环境 , 以 保 证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 管理 控 制 的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7 有 效 实 施 , 主 要 包括 科学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 诚 信 并 关 注 风 险 的 道 德 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 立 的 监 察稽 核 职 能 等方面。 1) 公司建 立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有 独 立 董 事 4名 。 董 事会 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 查委员会 、 薪酬 委员会 、 考核委员会等 专 业 委员会, 对 公司 重 大 经 营决策 和 发 展 规 划进 行决 策 及监督 ; 2) 在 组 织结 构 方面, 公司 设 立 的分管 领 导 议事会议 、 总 经 理 办公 会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等 机构分 别负 责公司 经 营 、基金投资 和风险 控 制 等方面 的 决策 和监督 控 制 。 同 时 公司 各部门 之间 有 明 确 的 授权 分 工 和风险 控 制 责任 , 既 相互 独 立, 又 相互合 作和 制约 , 形 成 了 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决策 授权 和风险 控 制体系 ; 3) 公司 一 贯坚 持 诚 信 为 投资人服务的 道 德 观 和 稳 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在员 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和风险 观念 , 形 成 了诚 信 为本和 稳 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拥 有 对 公司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独 立监 察稽 核 的 权限 ,并 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2) 控 制 的 性质和 范 围 1)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保 证基金 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 核 算的 独 立性 、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及 时 性。 首 先 ,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 、 有 关 会 计 制度 和准 则 , 制定 了 完 善 的 公司 财务 制度 、 基金 会 计 制度 以 及会 计业务 控 制流程 ,做 好 基金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 的 核 算 工 作,真实 、 完整 、 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作 情 况 和 公司 财务 状况 。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 和 公司 财务 核 算 从 人 员 上、 空 间 上 和 业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 开 ,保 证 两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金资产 和 公司 资产 之间 、 以 及 各 基金资产 之间 的相互 独 立性。 公司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责 分 离 控 制 、 凭 证与 记 录 控 制 、资产 接 触 控 制 、 独 立 稽 核等 制 度 ,确保在 基金 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管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 的 有 效 控 制 、 有 关 功 能 的相互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相互 监督等。 另 外 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财务管理 制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管理 和 财务费用 审 批 制度 , 加 强 成本 控 制 和监督。 2) 风险 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经 营 管理 中 建 立 了 有 效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体系 , 主 要 包括: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8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度: 为保 证 各部门 的相对 独 立性, 公司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同 时 实 行 空 间 隔 离 制度 , 建 立 防 火墙 ,充 分 保 证信 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投资管理业务 控 制:通过 建 立完整 的 研究 业务 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 制 、交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投资 决策 职 能 和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 职 能 ,实 行 投资 总 监和 基金 经 理分级 授权 制度 和 股票 池 制度 , 进 行 集 中 交易 ,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做 到 研究 、投资、交易、 风险 控 制 的相互 独 立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配合 , 有 效 控 制 操 作风险 ; 建 立 了 科学 先 进 的投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 和 管理 体系 , 控 制 投资业务 中面 临 的市场 风险 、集 中风险 、 流 动性风险等 ; 建 立 了 科学 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 评 估 体系 , 对投资 管理的 风险和 业绩 进 行 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信 息 技术控 制: 为保 证信 息 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 稳定 ,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 软 件 采 购 维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机 制 等方面 均 制定 实 施 了 完 善 的 制度 和 控 制流程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公司 制定 了 完 善 的市场 营 销 、 客 户开发 和 客 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 证 在 营 销 业务 中 对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遵 守 , 以 及 对 经 营 风险 的 有 效 控 制 ; 信 息披露 控 制 和 资 料 保全 制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 的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保 证信 息披露 的 及 时 、 准确和完整 ; 在 资 料 保全方面, 建 立 了 完 善 的信 息 资 料 保全备 份 系统 , 以 及完整 的 会 计、 统 计 和 各 种 业务资 料 档 案 ; 独 立 的 监 察稽 核 制度: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司 各 业务 部门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并保 证 稽 核 的 独 立性和 客 观 性。 3)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实 施 公司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首 先 从 总 体 上 制定 了公司 风险 控 制制度 , 对 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 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 制定 了 风险 控 制原则 。在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总 体 方 针 指导下 ,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 特 点 , 对业务 活 动中存在 的 风险 点进 行 了 揭 示 和 梳 理 ,有 针 对 性 地 建 立 了详细 的 风险 控 制流程 ,并在实 际 业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 3)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 行 风险 评 估的基 础 上 , 对 公司 各 业务 活 动中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定期 和不 定期 的 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务 活 动中风险 暴 露 程度较高 的 环 节 , 以 确保 公司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 以 及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有 效 遵 循 。 在确保 现 有 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 情 况 的基 础 上 , 公司 会 根据 新业务 开 展 和 市场 变 化 情 况 , 对内 部 控 制制度 进 行 及 时 的更新 和 调 整, 以 适 应 公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变 化 。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稽 核 的基 础 上 ,也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9 估 ,并 提 出 相 应 改 进 建 议。 ( 4)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 情 况 的 报告 公司建 立 了 有 效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门 对 于 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过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 级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告 , 使 公司 高 级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 时 了解 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题 并作出 妥善 处 理 。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 监 察 中, 对 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 即 向 公司 高 级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建 议, 对 于 重 大 问题 , 则通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期 出 具独 立 的 监 察稽 核 报告 , 直 接报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 保 证 以 上关 于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披露真实 、 准确,并 承 诺公司 将根据 市场 变 化 和 业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度 , 切 实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简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立 时 间 : 2004年 09月 17日 组 织 形 式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资 本 : 贰 仟 叁佰叁拾陆 亿 捌 仟 玖佰零捌 万 肆 仟 元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金托管资 格 批 文及文 号 : 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 基 字 [1998]12号 联 系 人 : 尹


东 联 系 电话 : (010) 6759 5003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 经 营 历 史 ,其前身 “ 中 国人 民建 设 银 行” 于 1954 年 成立, 1996年易 名 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是 中 国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由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于 2004年 9月 分 立 而 成立, 承 继 了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商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0 业 银 行 业务 及 相关的资产 和 负 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票 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日在 香 港 联 合交易 所 主 板 上市 , 是 中 国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 海外 公 开 上市的 银 行 。 2006年 9月 11 日,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又 作为 第一 家 H股 公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 2007年 9月 25日中 国 建 设 银 行 A股 在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上市 并 开始 交易 。 A股 发 行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股 (包括 240,417,319,880股 H股 及 9,593,657,606股 A股 )。 截 至 2011 年 9月 30日,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资产 总 额 117,723.30亿 元 , 较 上年 末 增 长 8.90%。 截 至 2011年 9月 30日止 九 个 月,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实 现 净利 润 1,392.07亿 元 , 较 上年同 期 增 长 25.82%。 年 化 平 均 资产回 报 率 为 1.64%, 年 化 加 权 平 均 净资产收益 率 为 24.82%。 利 息 净收 入 2,230.10亿 元 , 较 上年同 期 增 长 22.41%。 净利 差 为 2.56%, 净利 息 收益 率 为 2.68%, 分 别较 上年同 期 提 高 0.21 和 0.23 个 百 分 点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净收 入 687.92亿 元 , 较 上年同 期 增 长 41.3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在中 国内 地 设 有 1.3万 余 个 分 支 机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 斯 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 明市 及 悉 尼 设 有 分 行 ,在 莫 斯 科 、 台 北 设 有 代 表 处 , 海 外 机构 已 覆盖 到 全 球 13 个 国 家 和 地区 , 基 本完成在全 球 主 要金 融 中 心 的 网 络 布 局 , 24 小 时 不 间 断 服务 能力 和 基 本 服务 架 构 已 初步 形 成。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建 、 设 立 村镇 银 行 33家 , 拥 有 建 行 亚洲 、 建银 国 际 , 建 行 伦 敦 、 建 信基金、 建 信金 融 租赁 、 建 信信托、 建 信人 寿 、 中 德 住 房储蓄 银 行 等 多 家 子 公司 ,为 客 户 提 供 一 体化 全面 金 融 服务 能力 进 一 步 增 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得 到 市场 和 业 界 的 支 持和 广 泛 认可。 2011 年上 半 年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主 要国 际 排 名位次 持 续 上 升 , 先 后 荣 获 国内 外知名 机构 授 予 的 50 多 个 重要 奖 项。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在 英 国 《银 行 家 》 2011 年 “ 世 界 银 行 品 牌 500 强 ” 中 位 列 第 10, 较 去 年上 升 3 位 ; 在 美 国 《 财 富 》 世 界 500 强 中 排 名 第 108 位 , 较 去 年上 升 8 位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连续 第三年 获 得 香港 《 亚 洲 公司 治 理 》 杂 志 颁发 的 “ 亚洲 企 业管 治 年 度大 奖 ”, 先 后 摘 得《 亚洲 金 融 》、《 财资 》 、 《 欧洲 货币 》 等 颁发 的 “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中 国国内 最 佳 银 行” 与 “ 中 国 最 佳私 人 银 行” 等 奖 项。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设 投资托管服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制度 处 、基金市场 处 、资产托管 处 、 QFII 托管 处 、基金 核 算 处 、基金 清 算 处 、 监督 稽 核 处 和 投资托管 团 队 、 涉 外 资产 核 算 团 队 、 养老 金托管服务 团 队 、 养老 金托管市场 团 队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等 12个 职 能 处 室 、 团 队 , 现 有员 工 130 余 人 。自 2008年 以 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管业务 持 续通过 SAS70审 计 ,并 已 经成为 常 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 情 况 杨 新 丰 , 投资托管服务 部 副 总 经 理( 主 持 工 作 ), 曾 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 广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1 东 省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营 运 管理 部 , 长 期从 事 计 划 财务、 会 计 结 算、 营 运 管 理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务管理 经 验 。 纪 伟 , 投资托管服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务 部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司 业务 部 , 长 期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 服务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务管理 经 验 。 张 军 红 , 投资托管服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零 售 业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务 部 、 行 长 办公 室 , 长 期从 事 零 售 业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务管理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务管理 经 验 。 3.基金托管业务 经 营 情 况 作为 国内 首 批开 办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商 业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 风险 管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管人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 维 护 资产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为 资产 委 托人提 供 高 质 量 的托管服务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管资产 规 模 不断 扩 大 , 托管业务 品 种 不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基 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 QFII、 企 业年金 等 产 品在 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 , 是 目 前 国内托管业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 2011年 12月 31日,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管 224 只 证券投资基金 。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的托管服务 能力 和 业务 水 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 。 2011年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以 总 分第一的 成 绩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管人 》 评 为 2011年 度“ 中 国 最 佳 托管 银 行” ; 并 获 和 讯 网 2011年 中 国 “ 最 佳 资产托管 银 行” 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为 基金托管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托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本 行 内 有 关管理 规 定 , 守法 经 营 、 规 范 运作 、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务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 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 息 的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 时 ,保 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2.内 部 控 制 组 织结 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设 有风险 与内 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 全 行 风险 管理与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导 。 投资托管服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 人 员 负 责 托管业务的内 控 监督 工 作,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督 稽 核 工 作 职权 和 能力 。 3.内 部 控 制制度 及 措 施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2 投资托管服务 部 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 立 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度 、 岗 位 职 责 、业务 操 作 流程 ,可 以 保 证托管业务的 规 范操 作和 顺 利 进 行 ; 业务人 员 具 备 从 业资 格 ; 业 务管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 制度 , 授权 工 作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存 放 、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务 操 作 区专 门 设 置 , 封闭 管理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披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务 实 现 自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事 故 的 发 生 , 技术 系统 完整 、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 法 依 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 套 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 ,监督 所 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 开发 的 “ 托管业务 综 合 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 系统” , 严 格按照 现 行 法律法规以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 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 基金的投资 比 例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督,并 定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 报 送 中 国证 监会。在日 常 为 基金投资 运作 所 提 供 的基金 清 算 和核 算 服务 环 节 中, 对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投资 指 令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费用的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监督。 2.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 监督 子 系统 ,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情 况 核实, 督 促 其 纠 正,并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2)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 内 容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性监督。 (3)根据 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情 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投资 独 立性和风 格 显 著 性等方面 进 行 评 价, 报 送 中 国证 监会。 (4)通过 技术 或 非 技术 手段发 现 基金 涉 嫌 违 规 交易 , 电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并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 外发 售 机构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3 ( 1) 直 销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 : 上 海 浦东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电话 : 021-38561759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上 海直 销 柜台 联 系 人 : 蔡丽萍 网 址 : www.gtfund.com 地址 : 中 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78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台 联 系 人 : 王 彬 网 站 : www.gtfund.com 登 录 网 上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子 交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739 联 系 人 : 徐怡 ( 2) 代 销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钢 联 系 人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1 中 国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客 服 电话 : 95533 2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cb.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超 良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3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95599.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95588 4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icbc.com.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5 交 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怀邦 客 服 电话 : 95559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4 联 系 人 :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 育 宁 联 系 人 : 邓炯 鹏 电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 商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公 地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辉 电话 : 021-61618888 联 系 人 : 汤嘉 惠 、 虞 谷 云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28 7 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spdb.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建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77 8 华 夏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hxb.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孔丹 联 系 人 : 丰靖 电话 : 010-65550827 传 真 : 010-65550827 9 中 信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58 网 址 : bank.eciti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10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冰 竹 联 系 人 : 谢 小 华 电话 : 010-66223587 传 真 : 010-66226045 客 服 电话 : 010-95526 11 北京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号 12 上 海 农村 商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平 西 联 系 人 : 吴 海 平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5 电话 : 021-38576977 传 真 : 021-50105124 客 服 电话 : 021-962999 网 址 : www.srcb.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 层 -21层 及 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龙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13 中 国 中 投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网 址 : www.china-invs.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商 城 路 61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万 建华 联 系 人 :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4 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注册 地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鲁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3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戎 联 系 人 : 李 巍 电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15 宏 源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7865070 传 真 : 020-22373718-1013 16 万联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魏 明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7 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全 国) , 021-95553 18 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19 中 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顾 伟 国 联 系 人 : 田 薇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6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990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 地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 江 区 江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 1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强 联 系 人 : 周 妍 电话 : 0571-86078823 客 服 电话 : 0571-96598 20 中 信证券( 浙 江 ) 有 限责任 公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国 荣 联 系 人 : 邓 寒 冰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21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益 民 联 系 人 : 吴 宇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22 东 方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注册 地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18-21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敏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23 东 吴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天河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公 地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河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治 海 联 系 人 : 黄 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24 广 发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注册 地址 : 江西省南 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省南 昌 市 北京西 路 88号 江 信国 际 金 融 大 厦 4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曾 小 普 联 系 人 : 徐 美 云 电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8690 25 国 盛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网 址 : www.gsstock.com 26 民 生证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8号 民 生金 融 中 心 A座 16-18 层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7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政 联 系 人 : 赵 明 电话 : 010-85127622 传 真 : 010-85127917 客 服 电话 : 400-619-8888 网 址 : www.mszq.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郁 忠 民 联 系 人 : 张 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53519888 27 上 海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18 网 址 : www.962518.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浩 明 联 系 人 : 刘 晨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28 光 大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苗岭 路 29号 澳柯玛 大 厦 15层 1507-1510室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青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号 楼 第 20 层 ( 266061) 楼 第 20层 ( 26606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29 中 信 万 通 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32-96577 网 址 : www.zxwt.com.cn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 A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陈 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30 中 信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ecitic.com 注册 地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办公 地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联 系 人 : 张 小 波 电话 : 025-84457777 网 址 : www.htzq.com.cn 31 华 泰证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97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运 钊 联 系 人 : 李 良 32 长 江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电话 : 021-63219781 传 真 : 021-51062920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8 客 服 电话 : 95579 网 址 : www.95579.com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 经 济 技术 开发 区 第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 河西 区 宾 水 道 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庆 平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33 渤 海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1-5988 网 址 : www.bhzq.com 注册 地址 : 郑州 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办公 地址 : 郑州 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石 保 上 联 系 人 :程 月 艳 、 耿铭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客 服 电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34 中 原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cnew.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信证券 大 厦 16-26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如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35 国信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黄 健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6 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11\95565 注册 地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号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谢 高 得 电话 : 021-38565785 传 真 : 021-38565783 37 兴 业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注册 地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办公 地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玮 联 系 人 : 吴阳 电话 : 0531-68889155 传 真 : 0531-68889752 38 齐 鲁 证券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9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联 系 人 : 陈 剑虹 联 系 电话 : 0755-82825551 传 真 : 0755-82558355 39 安 信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游 锦 辉 联 系 人 : 梁 健 伟 电话 : 0769-22119341 传 真 : 0769-22116999 40 东 莞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769-961130 网 址 : www.dgzq.com.cn 注册 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庞 介 民 联 系 人 : 常向 东 电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41 恒 泰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471-4961259 网 址 : www.cnht.com.cn 注册 地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二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毅 辉 联 系 人 : 卢 金 文 电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42 厦 门 证券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电话 : 021-68778081 传 真 021-68778117 43 华 宝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剑阁 联 系 人 : 罗 文 雯 电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1156 44 中 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icc.com.cn 注册 地址 : 福 州 市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张 腾 电话 : 0591-87278701 传 真 : 0591-87841150 45 华 福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91-96326 网 址 : www.hfzq.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46 天 相投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相 联 系 人 : 林 爽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0 电话 : 010-66045608 传 真 : 010-66045500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网 址 : www.txse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高 冠 江 联 系 人 : 唐 静 电话 : 010-88656100 传 真 : 010-88656290 47 信 达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A座 6-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大 建 联 系 人 : 李 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 010-66553791 48 中 国 民 族 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9-5618 网 址 : www.e5618.com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晓安 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49 华 龙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网 址 : www.hlzqgs.com 注册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春 路 17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凤 良 志 联 系 人 : 祝 丽萍 电话 : 0551-2257012 传 真 : 0551-2272100 50 国 元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8 网 址 : www.gyzq.com.cn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 庆 春 路 46号 杭州 银 行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太 普 联 系 人 : 严 峻 电话 : 0571-85163127 传 真 : 0571-85179591 51 杭州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注册 地址 : 陕 西省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信托 大 厦 16-17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冯 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 029-87406387 52 西 部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易 广 场 8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宇翔 联 系 人 : 郑舒 丽 53 平安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电话 : 0755-22626391 传 真 : 0755-82400862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1 客 服 电话 : 95511-8 网 址 : www.pingan.com 注册 地址 : 广 东 省 深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号 深圳发 展 银 行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遂 宁 联 系 人 : 张 青 电话 : 0755-82088888 传 真 : 0755-25841098 54 深圳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01 网 址 : www.sdb.com.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曹杨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文 平 联 系 人 : 罗 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 021-68767981 55 德 邦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8 网 址 : www.tebon.com.cn 注册 地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座 4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航 联 系 人 : 戴蕾 电话 : 0791-86768681 传 真 : 0791-86770178 56 中 航 证券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注册 地址 : 洛 阳 市新 区 开元 大 道 与 通济 街 交 叉 口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建 甫 联 系 人 : 胡 艳 丽 电话 : 0379-65921977 传 真 : 0379-65920155 客 服 电话 : 0379-96699 57 洛 阳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luoyang.com.cn 注册 地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联 系 人 : 郭瑞 军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 真 : 0731-85832214 58 方正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1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注册 地址 :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 联 系 人 : 郭熠 电话 : 0351-8686659 传 真 : 0351-8686619 59 山西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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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5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小 明 联 系 人 : 王 斌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 真 : 0755-33329815 65 天 源 证券 经 纪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43218 网 址 : www.tyzq.com.cn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号 发 展 银 行大 厦 25楼 I、 J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张 玉 静 电话 : 0755-33227953 传 真 : 0755-82080798 客 服 电话 : 4006-788-877 66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场内 发 售 机构 本 基金场内 将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内 具 有 基金 代 销 业务资 格 的 会员 单位发 售 。 尚 未取得 基金 代 销 业务资 格 ,但 属 于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会员 的 其他 机构 ,可在本 基金互利 A和 互利 B份 额上市 后 , 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互利 A和 互利 B份额的上市交易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3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 称 :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颖 联 系 人 : 朱 立 元 电话 :( 010) 59378839 传 真 :( 010) 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 事 务 所 名 称 :通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19楼 负 责 人 : 韩 炯 联 系 电话 : 021-31358666 传





真 :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黎 明 经 办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公司 住 所: 中 国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大 厦 6楼 办公 地址 : 中 国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大 厦 6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电话 : (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 系 人 : 单 峰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单 峰 六、基金份额 分级与净值计 算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包括 基 础 份额 及 分级份额 。 基 础 份额 简称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分 为 场 外 基 础 份额 和 场内基 础 份额 。 分级份额 包括两类 , 优 先 类 基金份额( 简称 “ 互利 A” ) 和 进 取 类 基金份额( 简称 “ 互利 B” ) 。 互利 A与互利 B的基金份额配 比 始 终保持 7∶ 3的 比 例 不变。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4 (二)基金运作概要 1.本 基金 通过 场 外 、场内 两种 方式 公 开发 售 。 投资人场 外 认 购 所 得 的份额 , 将 被 确认为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投资人场内 认 购 所 得 的份额 , 将按 7∶ 3 的基金份额配 比 自动 分 拆 为 互利 A和 互利 B。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投资人 认 购 所 得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分 拆 , 由 基金 管理人 委 托 注册登 记 机构 进 行 , 无 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


2.互利 A、互利 B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资产合 并 投资 运作。


3.基金合同生效 后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 对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开 放 场 外 申购、 赎回 及 场内申购、赎回 ,不 对互利 A或 互利 B单 独 开 放 场内申购、赎回 。 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 在 符 合 法律法规 和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规 定 的上市 条 件 的 情 况下 , 互利 A、互利 B分 别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与交易 , 交易 代 码 不 同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分级份额 之 间 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将 其 场内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按 7: 3的基金份额配 比 , 申 请 分 拆 为 互利 A和 互利 B; 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将 其持有 的互利 A和 互 利 B, 按 7: 3的基金份额配 比 , 申 请 合 并为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 场 外 的信用互利 基金份额 不 进 行 份额配对转换 。 场 外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通过 跨 系统 转托管 至 场内 后 ,可 按 照 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规 则 进 行 操 作。


5.除 非 基金管理人 另 有 公告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暂 不 上市交易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将 其 持有 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 请 分 拆 为 互利 A和 互利 B后 上市交易 ,或 者将 其持有 的场 外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跨 系统 转托管 至 场内申 请 分 拆 为 互利 A和 互利 B后 上市交易 。 6.基金合同生效 后 ,本 基金 将按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 对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 进 行 基金份额折算 。 除 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 的份额折算( 详 见 基金合同第二十一 章 的 约定 ) 外 , 基金份额折算 后 ,本 基金的 运作方式 、 及 互利 A与互利 B的份额配 比 不变。


(三) 分级 份额的份额 净值计 算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按照 计算 日本 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 基金份额 总 数 ( 包括 信用 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互利 A的基金份额 数 和 互利 B的基金份额 数 )计算 。 NAVt=T日 闭 市 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 /T日 基金份额 数量


NAVt: T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T日 基金份额 数量: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 数量 之 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T 日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在 当 天 收市 后 计算 ,并在 下 一 日 内 公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 2.互利 A与互利 B的份额净值计算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5 (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互利 A、互利 B之间 的份额净值关 系 本 基金 7份互利 A与 3份互利 B构 成 一对份额 组 合 , 该 份额 组 合的份额净值 之 和等于 10 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之 和。


( 2)互利 A的 约定 年基 准 收益 率 为 一年 期 银 行定期 存 款 利 率 +1.5%。其中, 一年 期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利 率 将根据 中 国人 民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利 率 进 行 动 态调 整。在 基金合同生效 日 当 日,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 届 时 中 国人 民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一年 期 银 行定期 存 款 利 率 设定 互利 A 的 首 次 年收益 率 ; 在本 基金的 每 个 开 放日,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 该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一 年 期 银 行定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重新 设定 互利 A的年收益 率 。 互利 A的 约定 基 准 收益 率 除以 365为 互利 A的 约定 日 简 单 收益 率 。 互利 A的份额净值 , 自 基金合同生效 日 起至 第 1 个 基金份额折算 日 期 间 、 或自 上一 个 基金份额折算 日 ( 定期 折算 日或 到点 折算 日 ) 后 的 下 一 个 日 历 日 起至 下 一 个 基金份额折算 日 期 间 , 以 1.000元 为 基 准, 采 用互利 A约定 日 简 单 收益 率 单 利 累 计计算 。 基金管理人 不 承 诺 也不保 证互利 A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获 得 约定 基 准 收益 或不 亏 损 ,在本 基金 出 现 极端 损失 的 情 形 下 , 互利 A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收益 可 能低 于其 约定 基 准 收益 ,也 可 能 遭 受 本 金 损失 的 风险。 ( 3)计算 出 互利 A的份额净值 后 , 根据 互利 A、互利 B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各 自 份额净 值 之间 的关 系 , 计算 出 互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 。


( 4)基金份额折算( 定期 折算 或 到点 折算) 后 , 互利 A、互利 B各 自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方 法 保持不变。


( 5)互利 A、互利 B各 自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公 式


假 设: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的份额净值分 别 为 NAV、 NAVa、 NAVb Rt为 互利 A的 约定 基 准 收益 率 , 即 一年 期 银 行定期 存 款 利 率 +1.5% t=1,2,… , t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 日 起至 第 1个 基金份额折算 日 期 间任 一 日 、 或自 上一 个 基 金份额折算 日 ( 定期 折算 日或 到点 折算 日 ) 后 的 下 一 个 日 历 日 起至 下 一 个 基金份额折算 日 期 间任 一 日 则 第 T个 日 历 日,


NAVa= 1+ = T t t R 1 365 NAVb=( NAV- 0.7× NAVa) /0.3 互利 A、互利 B各 自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T 日 互利 A、互利 B的 各 自 份额净值 在 当 天 收市 后 计算 ,并在 下 一 日 内 公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6 3.有 关 本 基金基 础 份额与分级份额份额净值的 公告 , 详 见 基金合同第二十三 章 第 (六 )条 的 约定 。


七、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 募集 的 依据 本 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 【 2011】 1706号 文核准,自 2011年 12月 5日 起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于 2011年 12月 23日 结束 本 基金的募集 工 作。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本 次 募集的净 认 购金额 为 539,572,600.27元 人 民 币 ,认 购 款 项在 基金 验 资 确认日 之 前 产生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27,250.58元 人 民 币 。 上 述 资金 已 于 2011年 12月 29日全 额 划入 本 基金 在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开 立 的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专 户 。 本 基金场 外 认 购的基金份额 确认为 469,169,905.85份 , 场内 认 购 确认为 70,529,945.00 份 , 投资人场内 认 购 所 得 的份额 , 按 7∶ 3 的基金份额配 比 自动 分 拆 为 互利 A和 互利 B。 (二)基金 类型 和 存续期 限 1.基金 类 型 : 债券型 2.基金 运作方式 : 契 约 型 开 放式 3.基金的 存 续期 间 : 不 定期 八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根据 有 关 规 定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同生效 条 件, 基金合同 于 2011年 12月 29日正式 生效 。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本 基金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 基金 。 九、 互利 A与互利 B基金份额的 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本 基金 符 合 法律法规 和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规 定 的上市 条 件 的 情 况下 , 互利 A与互利 B分 别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与交易 , 交易 代 码 不 同 。 (一) 上市交易 的 地点 本 基金上市交易的 地 点 为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 互利 A与互利 B上市 后 ,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中 的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易 ;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中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通过 办 理 跨 系统 转托管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7 业务转 至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并 分 拆 成 互利 A与互利 B后 ,方可 上市交易 。 (二) 上市交易 的 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三 个 月 内 , 互利 A与互利 B开始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易 。 在确 定 上市交易的 时 间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依 据 法律法规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份额 上市 公告 书 。 (三) 上市交易 的 规则 1.上市 首 日, 互利 A与互利 B的 开 盘 参 考价为前 一交易 日 互利 A与互利 B的份额净值 ; 2.互利 A与互利 B上市交易 遵 循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相关业务 规 则 及 规 定 。 (四) 上市交易 的 费用 本 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 按照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五) 上市交易 的 停复牌 、 暂停上市 、 恢复上市 和 终 止 上市 本 基金互利 A与互利 B的 停 复 牌 、 暂停 上市、 恢 复 上市 和终止 上市 按照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相关业务 规 则 执 行 。 (六)相关法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 上市交易 的 规则等 相关 规定 内 容 进行 调整 的 , 本基金基金 合同 相 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十、 信用互利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和 赎回场所 投资人 应 当 在 基金管理人 和 场内、场 外代 销 机构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 基金管理人 和 场内、场 外代 销 机构提 供 的 其他方式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 代 销 机构 为 具 有 基金 代 销 业务资 格 且 符 合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风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会员 单位 。 投资人 需 使 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 通 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 办 理信用互利基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8 金份额场 外 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为 直 销 机构 和 场 外代 销 机构 。 投资人 需 使 用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 外 申购、赎回业务 。本 基金 不 对互利 A或 互利 B单 独 开 放 场内 申购、赎回 。本 基金场内、场 外代 销 机构 名单 将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或其他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代 销 机构 ,并 予 以公告 。 (二)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日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 办 理 时 间 为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正 常 交易 日 的交易 时 间 ,但 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 或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公告 暂停 申购、赎回 时 除 外 。 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以销售 机构 公 布 时 间 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日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但应在实 施 日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2.申购、赎回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 理 时 间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 开始 办 理 。 在确 定 申购 开始 与赎回 开始 时 间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申购、赎回 开 放日前 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 时 间 。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赎回 或 转换申 请 且 注册登 记 机构 确认 接 受 的 ,其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 价 格 。 (三) 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赎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 计算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 , 即 申购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以 金额申 请 , 赎回信用互利 基金份额 以 份额申 请 ; 3.赎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原则 , 即按照 投资人 认 购、申购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回 ; 4.当 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以 内 撤 销 ; 5.投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 , 需 遵 守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相关业务 规 则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 实 际 情 况依法 对上 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9 规 则 开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申购 和 赎回的申 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内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人 在 提交申购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 请 时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购资金 ,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回申 请 时 须 持有 足够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余 额 , 否 则所 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 无 效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由 此 产生的利 息等 任何 损失 。 2.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易 时 间 结束 前 受 理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购 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1日 内对 该 交易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认。 T日 提交 的 有 效申 请 , 投资人 应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其他方式 及 时 查 询 申 请 的 确认 情 况 , 否 则 , 如 因 申 请未得 到注册登 记 机构的 确认 而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投 资人 自 行承担 。 基金 销售 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赎回的 确认 以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 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申购 和 赎回的 款 项 支付 申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式, 若 申购资金 在 规 定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成 功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构 将 投资人 已 缴 付 的申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人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由 此 产生的利 息等 任何 损失 。 投资人赎回申 请 成 功 后 ,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7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 款 项 的 支付办法 参 照 基金合同 有 关 条款 处 理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上 述 业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 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 限 制 本 基金 单 笔 申购的 最 低 金额 为 1,000.00 元 ( 含 申购费) 。 各代 销 机构对 本 基金 最 低 申购 金额 及 交易级 差 有其他 规 定 的 , 以 各代 销 机构的业务 规 定 为准。 2.赎回份额的 限 制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将 其全 部 或 部 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赎回 。 单 笔 赎回申 请最 低 份 数 为 1000.00份 , 若某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销售 网点 保 留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不 足 1000.00份 , 则 赎 回 时 必须 一 起 赎回 。 3.本 基金 不 对投资人 每 个 基金交易 账户 的 最 低 基金份额 余 额 进 行 限 制 ,但 各代 销 机构对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0 交易 账户 最 低 份额 余 额 有其他 规 定 的 , 以 各代 销 机构的业务 规 定 为准。 4.本 基金 不 对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5.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市场 情 况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下 , 调 整 上 述规 定 申购金额 和 赎回份额的 数量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费用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 由 投资人 承担 ,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 各 项 费用 。 投资人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购 , 适 用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算 。 本 基金对 通过 直 销 柜台 申购的 养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他 投资人 实 施 差 别 的申购费 率 。 养老 金 客 户范 围 包括 基 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 的 养老 计 划 筹 集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 营 收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老 基金 , 包括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 可 以 投资基金的 地 方 社 会保 障 基金、 企 业年 金 单 一计 划 以 及 集合计 划 。 如 将来 出 现 经 养老 基金 监 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 型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 或 发布 临 时 公告 将 其 纳 入 养老 金 客 户范 围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非 养老 金 客 户 指除 养老 金 客 户外 的 其他 投资人 。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柜台 申购 本 基金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养老 金 客 户 申购费 率 如下 :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万 0.32% 100万 ≤ M< 300万 0.15% 300万 ≤ M< 500万 0.06% M≥ 500万 每 笔 1,000元 除 养老 金 客 户外 的 其他 投资人申购 本 基金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 如下 :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万 0.8% 100万 ≤ M< 300万 0.5% 300万 ≤ M< 500万 0.3% M≥ 500万 每 笔 1,000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 由 赎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 时 收 取 。不 低 于 赎回费 总 额的 25%应 归 基金财产 ,其 余 用 于 支付 注册登 记 费 和其他 必 要的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1 手 续 费 。 本 基金的场 外 赎回费 率 不 高 于 0.5%, 随 基金份额 持有 期 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本 基金的场内 赎回费 率 为 固 定 赎回费 率 0.1%,不 按 份额 持有 时 间 分 段 设 置 赎回费 率 : 申 请 份额 持有 时 间 ( N)


赎回费 率 N< 1年 0.5% 1年 ≤ N< 2年 0.25% 场 外 赎回费 N≥ 2年 0 场内赎回费


本 基金场内赎回费 为 固 定 值 0.1%,不 按 份额 持有 时 间 分 段 设 置 赎回费 率 。 3.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并 最 迟 应于 新的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实 施 日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4.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情 形 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 制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 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关 监 管 部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后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申购费 率 和 基金赎回费 率 。 5.办 理 本 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应 遵 守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及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的 有 关业务 规 则 。 若 相关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或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 则 有 新的 规 定 , 基金合同相 应 予 以修 改 ,并 按照 新 规 定 执 行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七)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和 数 额 1. 申购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申购份 数 的计算 方 法如下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 为 固 定 金额 时 , 申购份 数 的计算 方 法如下 : 申购费用 = 固 定 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场 外 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计算 结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由 此 产 生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场内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的份额对 应 的资金 返 还 至 投资人资金 账户 。 例 : 某 投资人( 非 养老 金 客 户 )投资 10,000元 申购 本 基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0.8%, 假 设 申购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2 当 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28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申购份额 为 :


净申购金额 = 10,000/( 1+0.8%) = 9,920.63元


申购费用 = 10,000- 9,920.63= 79.37元


申购份 数 = 9,920.63/1.128= 8,794.88份 若 投资人( 非 养老 金 客 户 ) 是 场 外 申购 , 则所 得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为 8,794.88份 。 若 投资人( 非 养老 金 客 户 ) 是 场内申购 , 则所 得 份额 为 8,794份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的 申购份额( 0.88份)对 应 的资金 返 还 给 投资人 。 具体 计算 公 式为 : 实 际 净申购金额 =8,794× 1.128=9,919.63元 退 款 金额 =10,000-9,919.63-79.37=1.00元 即 投资人( 非 养老 金 客 户 )投资 10,000元 从 场内申购 本 基金 , 则 可 得 到 8,794份信用互 利基金份额 ,同 时 应 得 退 款 1.00元 。 例 : 某 投资人( 养老 金 客 户 )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柜台 投资 10,000元 申购 本 基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0.32%, 假 设 申购 当 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28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申购份额 为 :


净申购金额 = 10,000/( 1+0.32%) = 9,968.10元


申购费用 = 10,000- 9,968.10= 31.90元


申购份 数 = 9,968.10/1.128= 8,836.97份 投资人( 养老 金 客 户 )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柜台 投资 10,000元 申购 本 基金 , 则所 得 信 用互利基金份额 为 8,836.97份 。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 法如下 : 赎回金额 = 赎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T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 : 某 投资人 持有本 基金 10,000份场 外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0.5年 时决定 赎回 , 假 设 赎回 当 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50元 , 则 其 获 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额 =10,000× 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 = 12,500× 0.5%= 62.50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62.50= 12,437.50元 若 该 投资人 持有 的 是 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则 赎回费 率 为 固 定 值 0.1%,其 获 得 的赎回 金额 如下 : 赎回金额 =10,000× 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 = 12,500× 0.1%= 12.50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12.50= 12,487.50元 上 述 计算 结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3 财产 承担 。 3.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T日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在 当 天 收市 后 计算 ,并在 T+1日 内 公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 (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 生 下列 情 况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拒 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 1.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2.证券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 3.发 生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 情 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 受 某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 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5.基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他可 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 负 面 影响 , 从而 损害 现 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 形 。 6.法律法规规 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上 述 暂停 申购 情 形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的 办 理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 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列 情 形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2.证券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 两个 以 上 开 放日 发 生 巨 额赎回 。 4.发 生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 情 况 。 5.法律法规规 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上 述 情 形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已接 受 的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付 ,应 将 可 支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 , 未支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付 ,并 以 后续 开 放日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为 依 据 计算赎回金额 。 若 连续两个 或 两个 以 上 开 放日 发 生 巨 额赎回 , 延 期 支付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并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投资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 赎回业务的 办 理 并 予 以公告 。 (十) 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 式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4 1.巨 额赎回的 认 定 若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日 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工 作日 的基金 总 份额( 包括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和 互利 B)的 10%, 即 认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赎回 。 2.巨 额赎回的 处 理 方式 当 基金 出 现 巨 额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基金 当 时 的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定 全 额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 1) 全 额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人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有 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 而 进 行 的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 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一 工 作日 基金 总 份额( 包括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和 互利 B)的 10%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赎回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户 赎回申 请 量 占 赎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赎回份额 ; 对 于 未 能 赎回 部 分 , 投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回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回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 开 放日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 提交赎回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资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当 出 现 巨 额赎回 时 , 场内赎回申 请 按照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和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有 关业务 规 则 办 理 。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日 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赎回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赎回申 请 可 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日,并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告 。 3.巨 额赎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上 述 延 期 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在 3个 交易 日 内 通 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说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告 。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 况 的 , 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公告 。 2.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 布 最 近 1个 开 放日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5 3.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日但 少 于 2周 ,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个 开 放 日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 4.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周 , 暂停 期 间 ,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2周 至 少刊 登 暂停 公告 1次 。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续 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个 开 放日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 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决定 开 办 本 基金信用互利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同一 注册登 记 机构 办 理 注册登 记 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业务 , 基金转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转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制定 并 公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基金的 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法 强 制 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 法律法规 的 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 情 况下 , 接 受 划 转的 主 体 必须 是 依法 可 以 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继 承是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基金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 司法 强 制 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 据 生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法 人 或其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要 求 提 供 的相关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费 。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 内 转 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1.基金份额的 登 记 ( 1) 本 基金的份额 采 用分 系统 登 记 的 原则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 场内 认 购、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 额 ,或 上市交易的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 ,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 ( 2)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中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场内赎回 ,不在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易 ,但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 按 7: 3的份额配 比 分 拆 为 互利 A与互利 B 份额 后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 。 ( 3)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中 的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易 ,不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6 能 直 接 申 请 场内赎回 ,但可 按 7: 3的份额配 比 申 请 合 并为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后 , 再 申 请 场内赎回 。 ( 4)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中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既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场 外 赎回 ,也可 以 在 办 理 跨 系统 转托管 后 , 转 至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 按 7: 3的份额配 比 分 拆 为 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 。 2.系统 内转托管


( 1) 系统 内转托管 是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将 持有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内 不 同 销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 或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内 不 同 会员 单位 ( 席位 或 交易 单元 ) 之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 2)基金份额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变 更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赎回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 时 , 销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 不 能通 存 通 兑 时 的 ,可 办 理 已 持有 信用 互利基金份额的 系统 内转托管 。


( 3)基金份额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变 更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的 会员 单位 ( 席位 或 交易 单元 )、 或变 更 办 理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上市交易的 会员 单 位 ( 席位 或 交易 单元 ) 时 ,可 办 理 已 持有 基金份额的 系统 内转托管 。 3.跨 系统 转托管


( 1) 跨 系统 转 登 记 是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将 持有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之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 2) 本 基金 跨 系统 转 登 记 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 规 定 办 理 。 (十五) 定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为 投资人 办 理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 具体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届 时 发布 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确 定 。 投资人 在 办 理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时 可自 行约定 每 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 低 于 基金管理人 在 相关 公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最 低 申购金额 。 (十六)基金的 冻 结和 解冻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关 依法 要 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 法律法规 的 其他 情 况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十一、 场 内份额 配 对 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 办 理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分级份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7 额 之间 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 场 内份额 配 对 转换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 指 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 场内的基 础 份额与分级份额 之间 进 行 转换 的 行 为, 包括 分 拆 与合 并。 2.分 拆: 指 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 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按照 7∶ 3的基金份额配 比 分 拆 成 互利 A和 互利 B的 行 为。 3.合 并 : 指 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 互利 A和 互利 B按照 7∶ 3的基金份额配 比 合 并成 信用互 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 行 为。


4.场 外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不 进 行 份额配对转换 。在 场 外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通过 跨 系统 转托管 至 场内 后 ,可 按照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规 则 进 行 操 作。


(二) 业 务 办 理机构


本 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 理机构 见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应 当 在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办 理机构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 办 理场 内份额配对转换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该 业 务的 办 理机构 ,并 予 以公告 。


(三) 业 务 办 理 时间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自 互利 A、互利 B上市交易 后 不 超 过 6个 月 的 时 间 内 开始 办 理 , 基金 管理人 应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予 以公 告 。 (四) 场 内份额 配 对 转换 的 原则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以 份额申 请 。


2.如 果 申 请 场内份额的分 拆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 必须 是 相关业务 公告规 定 份额的 正整 数倍 。 3.如 果 申 请 场内份额的合 并, 互利 A与互利 B必须 同 时 配对申 请 , 且 互利 A与互利 B的 份额 数 必须 分 别 为 相关业务 公告规 定 份额的 正整 数倍 、份额配 比 为 7:3。


4.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 外 份额 如 需 申 请 进 行 场内份额的分 拆 , 须 跨 系统 转托管 为 信用 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后 方可 进 行 。


5.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应 遵 循 届 时 相关机构 发布 的相关业务 规 则 。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可 视 情 况 对上 述规 定 作出 调 整,并在正式 实 施 前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8 (五) 业 务 办 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程 序 , 遵 循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最 新业务 规 则 , 具体 见 相关业务 公告 。


(六) 暂停场 内份额 配 对 转换 的情 形


1.深圳 证券交易 所 、 注册登 记 机构、业务 办 理机构 因 异 常情 况 无 法办 理 该 业务的 情 形 。


2.基金管理人 根据 本 基金 届 时 投资 运作 、交易的 实 际 情 形 可 决定是 否暂停 接 受 配对转换 。


3.法律法规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规 定 或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 前 述 情 况之 一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就 暂停 场内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予 以公告 。


当 恢 复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时 , 基金管理人 也 将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予 以公告 。


(七) 业 务 办 理 费用


本 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 理机构 可 对 该 业务的 办 理收 取 一 定 的费用 , 具体 见 相 关业务 公告 。 十二、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 标 在有 效 控 制 投资 风险 的 前 提 下 , 通过 积 极 主 动 的投资管理 , 力 争 获 取 超 越 业绩 比较 基 准 的投资收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 上市的债券、 股票 ( 包含 中 小板 、 创 业 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资产 支 持 证券 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 种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 基金 不 从 二级市场 买 入 股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但可 以 参 与一级市场 股票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或 增 发 , 还 可持有因 所 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转 股形 成 的 股票 、 因持有 股票 被 派 发 的 权 证、 因 投资 于可 分 离 交易 可 转债 而 产生的 权 证 。因 上 述 原 因持有 的 股票 和 权 证 等 资产 ,本 基 金 应在其可 交易 之 日 起 的 6个 月 内 卖 出。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9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 债券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 于 信用债券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本 基金投资 于 股票 等 权 益 类 资产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的 20%。 同 时 本 基金 还 应保 留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本 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 指 金 融 债、 政策 性 金 融 债、 公司 债、 企 业债、 短 期 融 资券、 地 方 政 府 债、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含 可 分 离 交易的 可 转换债券)、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 除 国债 和 央 行票据 外 的 非 国 家 信用的债券资产 。 (三) 投资策略 1.大类 资产配 置 本 基金 将 主 要 根据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和 国内 外 经 济形 势 的分 析 和判断, 结 合国 家 财 政 货币政策 、证券市场 走 势 、资金 面 状况 、 各 类 资产 流 动性等其他 多 方面因素,自 上 而 下 确 定 本 基金的 大类 资产配 置 策 略 ,并 通过 严 格 的 风险 评 估 ,在充 分分 析 市场 环境 和 流 动性 的基 础 上 , 对投资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的 优 化 调 整, 力 求 保持 基金的 总 体 风险 水 平 相对 稳定 。 2. 债券投资 策 略 本 基金债券投资 将根据 对 经 济 周 期 和 市场 环境 的 把握 , 基 于 对财 政政策 、 货币政策 的 深 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宏 观 经 济 的 持 续 跟踪 , 灵 活 运 用 久 期策 略 、收益 率 曲 线 策 略 、信用债 策 略 、 可 转债 策 略 、回购交易 套 利 策 略 等 多 种 投资 策 略 , 构 建 债券资产 组 合 ,并 根据 对债券收益 率 曲 线 形 变 、 息 差 变 化 的 预 测 ,动 态 的对债券投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1) 久 期策 略 本 基金 将 基 于 对 宏 观 经 济政策 和 通货 膨胀 状况 的分 析 , 预 测 未 来 的利 率 变 化 趋 势 ,并确 定 相 应 的 久 期 目 标 , 合理 控 制 利 率 风险。在 预期 利 率 整 体 上 升 时 , 降 低 组 合的 平 均 久 期 ; 在 预期 利 率 整 体 下 降 时 , 提 高 组 合的 平 均 久 期 。在 通 胀 预期较 为 强 烈 的 时期 , 提 高 短 久 期 、 高 收益债券的配 置 比 例 , 以 有 效 应 对 加 息 预期 , 降 低 组 合 风险。 ( 2)收益 率 曲 线 策 略 在 组 合的 久 期 配 置 确 定 以 后 ,本 基金 将通过 对收益 率 曲 线 的 研究 , 分 析 和 预 测 收益 率 曲 线 可 能 发 生的 形 状 变 化 , 采 用 子 弹 型 策 略 、 哑铃 型 策 略 或 梯 形策 略 ,在 长 期 、 中 期 和 短 期 债 券 间 进 行 配 置 , 以 从 长 、 中 、 短 期 债券的相对 价 格 变 化 中 获 利 。 ( 3)信用债 策 略 信用债 策 略 是 本 基金债券投资的 核 心 策 略 。本 基金 将通过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市场资金 结 构 和 流 向 、信用利 差 的 历 史 水 平 等因素,判断 当 前 信用债市场信用利 差 的合理 性 、相对投 资 价 值 和风险 以 及 信用利 差 曲 线 的 未 来 走 势 ,确 定 信用债券的配 置 。 具体 的投资 策 略 包括: 1) 自 上 而 下 与 自 下 而 上的分 析 相 结 合的 策 略 : 自 上 而 下 即从 宏 观 经 济 、债券市场、机构 行 为等 角 度 分 析 , 制定 久 期 、 类属 配 置 策 略 , 选 择 投资 时 点 ; 自 下 而 上 即 寻 找 相对 有 优 势 和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0 评 级上 调 概 率 较大 的 公司 , 制定个 券 选 择 策 略 。本 基金 通过将两种 分 析 方式 相 结 合 来 确 定 信 用债的 行 业配 置 ,经 济 上 升 期 选 择 周 期 性 行 业 ,经 济 回 落 期 选 择 防 御 型 行 业 ; 2)相对投资 价 值 判断 策 略 :根据 对同 类 债券的相对 价 值 判断, 选 择 合 适 的交易 时 机 , 增 持 相对 低 估、 价 格将 上 升 的债券 , 减 持 相对 高 估、 价 格将 下 降 的债券 。 由 于 利 差 水 平 受流 动 性和 信用 水 平 的 影响 ,因 此 该 策 略 也可 扩 展 到 新 老 券 置 换、 流 动性和 信用的 置 换 , 即 在 相同 收益 率 下 买 入 近 期 发 行 的债券 或 是流 动性 更 好 的债券 ,或在 相同 外部 信用级 别 和 收益 率 下 , 买 入 内 部 信用 评 级更 高 的债券 ; 3)信用 风险 评 估 : 信用债收益 率 是 在 基 准 收益 率 基 础 上 加 上 反 映 信用 风险 收益的信用利 差 。 基 准 收益 率 主 要 受 宏 观 经 济政策环境 的 影响 , 而 信用利 差 收益 率 主 要 受 该 信用债对 应 信 用 水 平 的市场信用利 差 曲 线 以 及 该 信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 化 的 影响 。 债券 发 行 人 自身素质 的 变 化 , 包括 公司 产 权状况 、 法 人 治 理 结 构、管理 水 平 、 经 营 状况 、财务 质 量 、 抗 风险 能力 等 的 变 化将 对信用级 别 产生 影响 。 本 基金管理人 将 利用内 部评 级 系统来 对信用债的相对信用 水 平 、 违 约 风险及 理 论 信用利 差进 行 全面 的分 析 。 该 系统包含定 性 评 级、 定量 打 分 以 及 条款 分 析 等 多 个 不 同 层 面。 定 性 评 级 主 要关 注 股 权 结 构、 股 东 实 力 、 行 业 风险 、 历 史 违 约 及或有 负 债 等 ; 定量 打 分 系统 主 要 考 察 发 债 主 体 的财务 实 力 ; 条款 分 析 系统 主 要 针 对 有 担 保 的 长 期 债券 , 通过 分 析 担 保 条款 、 担 保 主 体 的 长 期 信用 水 平 ,并 结 合 担 保 的 情 况下 对债 项做出 综 合分 析 。 ( 4) 可 转债 策 略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兼 具股票 与债券的 特性。本 基金 也 将 充 分利用 可 转债 具 有 安 全 边 际 和 进 攻 性 的 双 重 特征,在 对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条款 和 发 行 债券 公司 基 本面 进 行 深入 分 析 研究 的基 础 上 , 配 置 溢 价 率 低 、 具 有 一 定 安 全 边 际 的 可 转债 进 行 投资 。 ( 5)回购 套 利 策 略 回购 套 利 策 略 也 是 本 基金重要的投资 策 略 之 一 , 把 信用债投资 和 回购交易 结 合 起 来 ,在 信用 风险和 流 动性风险可 控 的 前 提 下 ,或 者通过 回购 融 资 来 博 取 超 额收益 ,或 者通过 回购的 不断 滚 动 来 套 取 信用债收益 率 和 资金 成本 的利 差 。 3.新 股 投资 策 略 本 基金的 股票 投资 包括 新 股 申购、 增 发 等 一级市场投资 。在 参 与 股票 一级市场投资的 过 程 中,本 基金管理人 将 全面 深入 地研究 企 业的基 本面, 发 掘 新 股 内 在价 值 , 结 合市场估值 水 平 ,并充 分 考虑中 签 率 、 锁 定期 等因素,有 效 识 别 并 防 范 风险, 以 获 取 较 好 收益 。 (四) 业绩比较 基 准 本 基金的业绩 比较 基 准为 :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收益 率 。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作为中 证 指 数 有 限公司 提 供 的 中 证 系 列指 数 之 一 , 具 有 一 定 的 优 势 和 市场 影响力 。中 证 全 债 指 数从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和 银 行 间 市场 选 择 国债、金 融 债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1 及 企 业债 组 成 样 本 券 , 能 够 较 好 的 反 映 债券市场 变动 的 全 貌 , 市场 代 表性 较 强 , 比较 适 合 作 为本 基金的业绩 比较 基 准。 如 果 出 现 市场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等 情 形 导致 此 业绩 比较 基 准不 再 适 用 或 者 出 现 更 加 适 合的业 绩 比较 基 准, 基金管理人 有 权 根据 市场 发 展 状况 及本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和 投资 策 略 , 调 整本 基 金的业绩 比较 基 准。 基金管理人对业绩 比较 基 准 的 调 整或变 更 须 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及 时 公告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从 基金资产 整 体 运作 来 看 ,本 基金 为 债券型基金 , 属 于 证券投资基金 中 的 中 低 风险品 种 , 其 预期 风险 与 预期 收益 高 于 货币 市场基金 , 低 于 混 合型基金 和 股票 型基金 。 从 本 基金的 两类 基金份额 来 看 , 由 于本 基金资产 及 收益的分配 安 排 , 优 先 类 份额 将 表 现 出 低 风险 、收益相对 稳定 的 特征 ; 进 取 类 份额 则 表 现 出 较高 风险 、收益相对 较高 的 特征。 (六) 投资 限制 1.组 合 限 制 本 基金 在 投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资 原则 以 及 开 放式 基金的 固 有特 点 , 通过 分 散 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的 非系统 性风险,保持 基金 组 合 良好 的 流 动性。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下限 制: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4)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 证 ,不 得 超 过 该权 证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市场 进 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本 基金投资 于 债券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 于 信用债券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本 基金投资 于 股票 等 权 益 类 资产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的 20%。 同 时 本 基金 还 应保 留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 7) 本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合计 规 模 的 10%;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2 ( 11)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卖 出 ; ( 12)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超 过 本 基金的 总 资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股票 的 总 量 ; ( 13)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4) 本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 基金管理人 应事 先 根据 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 定 , 与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托管 协议中 明 确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比 例 , 根据比 例 进 行 投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 控 制制度 , 防 范 流 动性风险 、 法律 风险和 操 作风险等 各 种 风险 ; ( 15)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比 例 限 制 。 如 果 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 基金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等 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 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 与 检 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开始 。 2.禁 止 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基金财产 不 得 用 于 下列 投资 或 者 活 动 :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他 基金份额 ,但 是 国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 者买 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 行 的 股票 或 者 债券 ; ( 6) 买 卖 与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易 价 格 及其他不正 当 的证券交易 活 动 ; ( 8) 依 照 法律法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 活 动 ; ( 9) 法律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 基金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3 (七)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权 利 的 处 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 2.不 谋 求 对上市 公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 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 经 营 管理 ; 3.有 利 于 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不 通过 关 联 交易 为自身 、 雇 员 、 授权 代 理人 或 任何 存在 利 害 关 系 的第三人 牟 取任何 不 当 利益 。 ( 八 )基金的 融资 、 融 券 本 基金 可 以 按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九)基金 投资组 合 报告 本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会及 董 事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 资 料 不存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 连 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根据 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于 2012年 4月 17日 复 核 了 本 报告 中 的财务 指 标 、净值 表 现 和 投资 组 合 报告 等 内 容,保 证 复 核 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本 投资 组 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 止 2012年 3月 31日,本 报告 所 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 1.报告 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 例 ( %) 1 权 益投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 定 收益投资 376,270,794.86 96.55 其中 : 债券 376,270,794.86 96.55








资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7,809,788.79 2.00 6 其他 各 项 资产 5,635,330.21 1.45 7 合计 389,715,913.86 100.00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4 2.报告 期 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股票 。 3.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股票 。 4.报告 期 末 按 债券 品 种 分 类 的债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 例 ( %) 1 国 家 债券 13,961,800.00 5.20 2 央 行票据 - - 3 金 融 债券 - - 其中 :政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债券 109,670,994.86 40.83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252,638,000.00 94.06 6 中 期票据 - - 7 可 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76,270,794.86 140.09 5.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数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 例 ( %) 1 041254001 12红 狮 CP001 300,000 30,471,000.00 11.34 2 041158014 11龙盛 CP002 300,000 30,408,000.00 11.32 3 041253007 12深 茂 业 CP001 300,000 30,309,000.00 11.28 4 041252005 12西王 CP001 300,000 30,288,000.00 11.28 5 041159019 11太 阳 CP001 200,000 20,270,000.00 7.55 6.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 。 7.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权 证 。 8.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 1) 本 报告 期 内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 没有 被 监 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 报告编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5 制 日前 一年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 2)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 中,没有 投资 于 超 出 基金合同 规 定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 情 况 。 ( 3) 其他 各 项 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 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 收证券 清 算 款 1,390,293.97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利 息 4,154,682.13 5 应 收申购 款 19,841.27 6 其他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用 70,512.84 8 其他 - 9 合计 5,635,330.21 ( 4) 报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债券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债券 。 ( 5) 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股票 。 十三、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 截 止日为 2012年 3月 31日,并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恪守职守 、 诚 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 盈 利 ,也不保 证 最 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 往 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 来 表 现 。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阶 段 净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较 基 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年 12月 29日 至 2012年 3月 31日 1.90% 0.05% 0.85% 0.07% 1.05% -0.02% 十四、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 产 总 值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6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 指 基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息 、基金 应 收申购 款 以 及其他 资产的 价 值 总 和。 (二)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 基金财产 以 基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账户 , 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证券交易 清 算资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 名 的 方式 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 本 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券托管 账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 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 财产 的 处 分 基金财产 独 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 代 销 机构的 固 有 财产 ,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 用 或 者 其他 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 收益 归 入 基 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 以 按 基金合同的 约定 收 取 管理费、托管费 以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用 。 基金财产的债 权 、 不 得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固 有 财产的债务相 抵 销 , 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 债务 ,不 得 相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基金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他 权 利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 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金财产 不 属 于其清 算财产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金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金财 产 本身 承担 的债务 ,不 得 对基金财产 强 制 执 行 。 十五、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 日 本 基金的估值 日为本 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净值的 非营 业 日。 (二) 估 值 方法 1.证券交易 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的估值 ( 1)交易 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 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7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交易 所 上市 实 行 净 价 交易的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交易 所 上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易的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交易 所 上市 不存在 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 所 上市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 未 上市 期 间 的 有价 证券 应 区 分 如下 情 况处 理 : (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新 股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该 日 无 交易的 , 以最 近 一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 2)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 权 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 3)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同 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非 公 开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按 监 管机构 或 行 业 协会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同一债券同 时 在 两个 或 两个 以 上市场交易的 , 按 债券 所 处 的市场分 别 估值 。 5.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 况 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值 。 6.相关 法律法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值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协 商 解 决 。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 基金 会 计 核 算的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 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8 结果 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 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权 证、债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资 等 资产 。 (四) 估 值 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 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年 中和 年 末 估值 复 核 与基金 会 计 账 目的 核 对同 时 进 行 。 (五)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 及 时 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 内 (含 第 3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应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 理 : 1.差 错 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 代 销 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失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 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属 不可 抗 力 , 按照 下述规 定 执 行 。 由 于不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 投资人的交易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处 理 或 造 成其他 差 错 ,因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 错 处 理 原则 ( 1) 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 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及 时 进 行 更 正,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的费用 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 由 差 错 责任 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 错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协 助 义务的 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认,确保 差 错 已得 到 更 正。 ( 2) 差 错 的 责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 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当 事 人 负 责 ,不 对第三 方 负 责 。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负 有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任 方 仍 应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9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他 当 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付 给 差 错 责任 方。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确 情 形 的 方式。 ( 5) 差 错 责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 基金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偿 。 基金管理人 和 托管人 之 外 的第三 方 造 成 基金财产 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差 错 方 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 产生的 有 关费用 , 应 列 入 基金费用 , 从 基金资产 中 支付 。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费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失 。 ( 7) 按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其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 关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的 程 序 如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并 根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确 定 差 错 的 责任 方 ; ( 2)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 方 进 行 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 4) 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并 就差 错 的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下 :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 2)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 。 ( 3) 因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 误 , 给 基金 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他 当 事 人 追偿 。 ( 4)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术 系统设 置 而 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 述 内 容 如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0 (六) 暂停 估 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交易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因其他 原 因 暂停 营 业 时 ; 2.因不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金资产 价 值 时 ; 3.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估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而 基金管理人 为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 ,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如 出 现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属 于 紧急 事 故 的 任何 情 况 ,会 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基金资产的 ; 4.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基金 净值 的 确认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算 ,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 对 外 公告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八 ) 特殊 情况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按 估值 方 法 的第 5项 进 行 估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 误处 理 。 2.由 于不可 抗 力原 因,或 由 于 证券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 国 家 会 计 政策 变 更、市场 规 则 变 更 等,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 十六、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 利 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 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 允 价 值 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 后 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 价 值 变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 可 供 分配利 润 指截 至 收益分配基 准日 基金 未 分配利 润 与 未 分配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 孰 低数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1 (三) 收益 分 配 原则 本 基金( 包括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份额) 不 进 行 收益分配 。 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后 , 如 果 终止 互利 A与互利 B的 运作,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调 整 基金的收益分配 原则 。 具体 见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十七、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基金财产 拨 划 支付 的 银 行 费用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基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费用 ; 6.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与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8. 基金上市费 及 年费 ; 9.在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本 基金 可 以 从 基金财产 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具体 计 提 方 法 、计提 标 准在 招募说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中 载 明 ; 10.依法 可 以 在 基金财产 中 列支 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 述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法律 规定 的 范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场价格 确 定,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三)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 支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管理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理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费 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2 在 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托管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管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托管费 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托管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3.除 管理费 和 托管费 之 外 的基金费用 , 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 法规 及 相 应协议 的 规 定 , 按 费用 支 出 金额 支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与基金 运作 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的费用 等不 列 入 基金费用 。 基金合同生效 前 所 发 生 的信 息披露 费、 律 师 费 和会 计 师 费 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付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 据 基金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理 费 率 和基金托管 费 率 。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迟于 新 的 费 率实施 日 2日 前在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公 告 。 (六)基金 税收 基金 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义务 。 十 八 、基金份额 折 算 除 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 的份额折算( 详 见 基金合同第二十一 章 的 约定 ) 外 , 基金份额折算 后 ,本 基金的 运作方式不变, 互利 A与互利 B的份额配 比 不变。


(一)基金份额 折 算 类 别


除 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 的份额折算( 详 见 基金合同第二十一 章 的 约定 ) 外 ,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折算分 为 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和 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 。


(二)基金份额 定期 折 算


在 互利 A份额、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存 续期 内的 每 个 会 计年 度 ( 除 基金合同生效 日 所 在会 计年 度 外 )第一 个 工 作日,本 基金 将按照 以下规 则 进 行 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 1.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日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日为 每 个 会 计年 度 的第 1 个 工 作日。但 基金合同生效 日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3 至 第 1个定期 折算 日不 足 6个 月 的 , 则 该 年 度 可不 进 行定期 折算 ; 定期 折算 日前 3个 月 内 发 生 过 到点 折算的 , 则 该 年 度 可不 进 行定期 折算 。 若 基金管理人 在前 述 情 况下 决定 不 进 行定期 折算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提 前 2个 工 作日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不 进 行定期 折算的提 示 性 公告 。 定期 折算基 准日 即 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日。 2.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基 准日 登 记 在 册 的互利 A份额、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3.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频 率 每 个 会 计年 度 进 行 1次 ( 可不 进 行定期 折算的 除 外 )。 4. 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方 法 ( 1)折算 前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以 每 10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按 7份互利 A 的 约定 收益 , 获 得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 折算 不 改 变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资 产净值 。


( 2)折算 前 的互利 A持有 人 , 以 互利 A的 约定 收益 , 获 得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分配 。 折算 不 改 变 互利 A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 的互利 A份额净值折算 调 整为 1.000元 、 份额 数量 不变, 相 应 折算 增 加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


( 3)折算 不 改 变 互利 B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 的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及 份额 数量 不 变。 按照 上 述 折算 方 法 ,可 能 会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造 成 微 小 误 差 , 视 为 未 改 变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 计算 公 式 如下 : (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的份额净值折算 调 整 如下 : 7 A 10 = ·· -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资产净 值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的份额净值 -1.000)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A的份额净值 =1.000元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 2)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的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如下 :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 本 基金 先 计算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 见 前 述 份额净值 调 整 公 式 ) , 再 计算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新 增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数”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4 7A 10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新 增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数 = (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的份额净值 -1.000)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值 场 外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新 增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数” 的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2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场内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新 增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数” 的计算 结果 中,不 足 1份 的 零 碎 份 , 按 各 个 零 碎 份 从大 到 小 的 排 序 , 依 次向 相 应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记 增 1份 , 直到 所 有 零 碎 份的合计份额分配 完 毕 。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的场 外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将按 前 述 折算 方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将按 前 述 折 算 方式, 获 得 新 增 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


2)互利 A的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 本 基金 先 计算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 见 前 述 份额净值 调 整 公 式 ) , 再 计算 “ 互利 A 的 约定 收益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 将定期 折 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A的份额净值 调 整为 1.000元 、份额 数量 不变, 计算 公 式 如下 :


A AA · 互利的 约定 收益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的份额 数 (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的份额净值 -1.000)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A的份额 数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 A的份额 数 “ 互利 A的 约定 收益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的计算 结果 中,不 足 1份的 零 碎 份 , 按 各 个 零 碎 份 从大 到 小 的 排 序 , 依 次向 相 应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记 增 1份 , 直到 所 有 零 碎 份的合计份额分配 完 毕 。 3)互利 B的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 定期 折算 不 改 变 互利 B的份额 数量 和 份额净值 。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B的份额 数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 B的份额 数 5.定期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总 份额 数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总 份额 数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折算 后 的份额 数 ( 含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份额 数 及 折算 后 新 增 份额 数 ) +互利 A的 约定 收益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 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三)基金份额 到 点 折 算 除以 上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外 ,本 基金 还将 在 以下 两种 情 况 进 行 到点 折算 :即 当 互利 B 的 份额净值 大 于或等于 1.600元 时 ; 或 当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小 于或等于 0.400元 时 。 1.当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大 于或等于 1.600元 时 ,本 基金 将按 以下规 则 进 行 份额折算 ( 1)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 日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5 如 果 某 个 工 作日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大 于或等于 1.600元 , 则 基金管理人 确 定 该 日 后 的第 二 个 工 作日为 到点 折算 日。 到点 折算基 准日 即 到点 折算 日。 到点 折算 日 的 具体 日 期 , 详 见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发布 的 公 告 。 ( 2)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基 准日 登 记 在 册 的互利 A份额、互利 B份额、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 3)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 频 率 不 定期 。 ( 4)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 方 法


1)折算 前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获 得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 。 折算 不 改 变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 调 整为 1.000元 , 份额 数量 相 应 折算 增 加 ;


2)折算 前 的互利 A持有 人 , 以 互利 A的 约定 收益 , 获 得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 配 。 折算 不 改 变 互利 A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 的互利 A份额净值折算 调 整为 1.000元 、 份额 数量 不变, 相 应 折算 增 加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


3)折算 前 的互利 B持有 人 , 以 互利 B的 约定 收益 , 获 得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 配 。 折算 不 改 变 互利 B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 的互利 B份额净值折算 调 整为 1.000元 、 份额 数量 不变, 相 应 折算 增 加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


按照 上 述 折算 方 法 ,可 能 会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造 成 微 小 误 差 , 视 为 未 改 变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 计算 公 式 如下 :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的份额净值折算 调 整 如下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1.000元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A的份额净值 =1.000元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1.000元 2)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的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如下 : A: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 本 基金 先 计算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 比 例 ” , 再 计算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 金份额的份额 数” , 将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调 整为 1.000元 , 计算 公 式 如下 :


1.000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基金资产净值 到点 折算 日 基金份额 数 量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 比 例 =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 比 例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6 其中 : 到点 折算 日 基金份额 数量 , 是 指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 互利 B份额 数量 之 和。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 比 例 ” 的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9位 。 场 外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的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场内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的计算 结果 中,不 足 1 份的 零 碎 份 , 按 各 个 零 碎 份 从大 到 小 的 排 序 , 依 次向 相 应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记 增 1份 , 直到 所 有 零 碎 份的合计份额分配 完 毕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的场 外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将按 前 述 折算 方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将按 前 述 折 算 方式, 获 得 新 增 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


B: 互利 A、互利 B的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本 基金 先 计算 “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折算 比 例 ”, 再 计算 “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 约定 收 益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 将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 份额净值 调 整为 1.000元 , 计算 公 式 如下 :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折算 比 例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1.000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 约定 收益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份额 数 ×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折算 比 例 -1)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份额 数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 份额 数 “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折算 比 例 ” 的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 约定 收益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的计算 结 果 中,不 足 1份的 零 碎 份 , 按 各 个 零 碎 份 从大 到 小 的 排 序 , 依 次向 相 应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记 增 1份 , 直到 所 有 零 碎 份的合计份额分配 完 毕 。


( 5) 到点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总 份额 数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总 份额 数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的份额 数 +互利 A的 约定 收益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互利 B的 约定 收益 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2.当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小 于或等于 0.400元 时 ,本 基金 将按 以下规 则 进 行 份额折算 ( 1)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 日 如 果 某 个 工 作日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小 于或等于 0.400元 , 则 基金管理人 确 定 该 日 后 的第 二 个 工 作日为 到点 折算 日。 到点 折算基 准日 即 到点 折算 日。 到点 折算 日 的 具体 日 期 , 详 见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发布 的 公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7 告 。 ( 2)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基 准日 登 记 在 册 的互利 A份额、互利 B份额、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 3)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 频 率 不 定期 。 ( 4)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 方 法


1)折算 不 改 变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净 值折算 调 整为 1.000元 、份额 数量 相 应 折算 调 整 ;


2)折算 不 改 变 互利 A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 的互利 A份额净值折算 调 整为 1.000元 、 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相 应 折算 增 加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3)折算 不 改 变 互利 B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 的互利 B份额净值折算 调 整为 1.000元 、 份额 数量 相 应 折算 调 整 ; 4)互利 A与互利 B的基金份额配 比 保持 7∶ 3 的 比 例 不变。 按照 上 述 折算 方 法 ,可 能 会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造 成 微 小 误 差 , 视 为 未 改 变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


计算 公 式 如下 :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的份额净值折算 调 整 如下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1.000元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A的份额净值 =1.000元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1.000元 2)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的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如下 : A: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 本 基金 先 计算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 比 例 ” , 再 计算 “ 到点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的份额 数” , 进 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到点 折算 , 将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 额净值 调 整为 1.000元 , 计算 公 式 如下 : 1.000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基金资产净值 到点 折算 日 基金份额 数 量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 比 例 =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 比 例 其中 : 到点 折算 日 基金份额 数量 , 是 指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 互利 B份额 数量 之 和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 比 例 ” 的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9 位 。 场 外 “ 到点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的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2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场内 “ 到点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的计算 结果 中,不 足 1份的 零 碎 份 , 按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8 各 个 零 碎 份 从大 到 小 的 排 序 , 依 次向 相 应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记 增 1份 , 直到 所 有 零 碎 份的合 计份额分配 完 毕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的场 外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将按 前 述 折算 方式, 折算 调 整为 场 外 信用 互利基金份额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将按 前 述 折算 方式, 折算 调 整 为 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B: 互利 B的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本 基金 先 计算 “ 互利 B到点 折算 比 例 ”, 再 计算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B的份额 数” , 将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调 整为 1.000元 , 计算 公 式 如下 : B B 1.000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的份额净 值 互利 到点 折算 比 例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B的份额 数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 B的份额 数 X 互利 B到点 折算 比 例 “ 互利 B到点 折算 比 例 ” 的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B的份额 数” 的计算 结果 中,不 足 1份的 零 碎 份 , 按 各 个 零 碎 份 从大 到 小 的 排 序 , 依 次向 相 应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记 增 1份 , 直到 所 有 零 碎 份的合计份额分 配 完 毕 。


C: 互利 A的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本 基金 依 次 计算 “ 互利 A到点 折算 比 例 ”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A的份额 数” 、“ 互利 A 到点 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 再 将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A的份额净值 调 整为 1.000元 , 计算 公 式 如下 :


B AB 1.000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的份额净 值 互利 到点 折算 比 例 =互利 到点 折算 比 例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A的份额 数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 A的份额 数 X 互利 A到点 折 算 比 例 A AA 1.000 A1.000 1.000 · · - 互利 到点 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的份额 数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的份额净 值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的份额 数 “ 互利 A到点 折算 比 例 ” 的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A的份额 数” 、 及 “ 互利 A到点 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场内份额 数” 的计算 结果 中,不 足 1份的 零 碎 份 , 按 各 个 零 碎 份 从大 到 小 的 排 序 , 依 次向 相 应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记 增 1份 , 直到 所 有 零 碎 份的合计份额分配 完 毕 。


( 5) 到点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总 份额 数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总 份额 数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9 的份额 数 +互利 A到点 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四)基金份额 定期 折 算和 到 点 折 算 期间 的基金 业 务 办 理


为保 证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和 到点 折算 期 间 本 基金的 平 稳 运作,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 注册登 记 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 定 , 暂停 互利 A与互利 B的上市交易 和 信用互利基金 份额的申购 或 赎回 等 业务 , 具体 见 届 时 基金管理人 公告 。


(五)基金份额 定期 折 算和 到 点 折 算的公 告


1.在 定期 折算 日前 30个 工 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 后 不 满 30个 工 作日 的 情 形 除 外 ), 遵 循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业务 规 则 , 基金管理人 将 就 暂停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暂停 互利 A 与互利 B上市交易 等 相关业务 ,及 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等有 关 事项, 进 行 提示 性 公告 。


2.如 果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在 某 一 开 放日 高 于 0.450元 ,但在 下 一 开 放日不 高 于 0.450元 的 ; 或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在 某 一 开 放日 低 于 1.550元 ,但在 下 一 开 放日不 低 于 1.550元 的 , 基金管理人 将 就 基金份额 实 施 到点 折算的 可 能 性及有 关 事项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进 行 提示 性 公告 。


3.如 果 某 个 工 作日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小 于或等于 0.400元 ; 或 当 某 个 工 作日 互利 B的份 额净值 大 于或等于 1.600 元 时 , 则 基金管理人 确 定 该 日 后 的第二 个 工 作日为 到点 折算 日。 基 金管理人 将 就 实 施 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的 有 关 事项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进 行 公告 。


(六) 风险 提示


基金管理人 不 承 诺 也不保 证互利 A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获 得 约定 基 准 收益 或不 亏 损 。在本 基金 出 现 极端 损失 的 情 形 下 , 互利 A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收益 可 能低 于其 约定 基 准 收益 ,也 可 能 遭 受 本 金 损失 的 风险。 十九、 互利 A与互利 B的 终 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互利 A与互利 B可 申 请 终 止运作 。 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经本 基金 所 有 份额 以 特 别决 议 的 形 式表 决通过 , 即 须 经 参 加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各 自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2/3以 上( 含 2/3) 通过 方为有 效 。


(二) 互利 A与互利 B终 止运作 后 的份额 折 算


互利 A与互利 B终止运作 后 , 除 非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另 有 规 定 的 , 互利 A、互利 B 将 全 部 折算 成 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0 1.份额折算基 准日


份额折算基 准日为 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日, 即 互利 A与互利 B终止运作日 ( 如该 日为 非 工 作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日 )。


2.份额折算 方式


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日, 互利 A与互利 B按 届 时 各 自 份额净值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之 比 折算 为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3.份额折算计算 公 式 :


互利 A折算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数 =(折算 前 互利 A份额 数 × NAV(A)t) ÷ NAVt


互利 B折算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数 =(折算 前 互利 B份额 数 × NAV(B)t) ÷ NAVt


折算 前 互利 A份额 数: 指 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日 闭 市 后 互利 A份额 数


折算 前 互利 B份额 数: 指 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日 闭 市 后 互利 B份额 数


NAVt: 终止运作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NAV(A)t: 终止运作日 互利 A的份额净值


NAV(B)t: 终止运作日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互利 A、互利 B折算 成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数 , 场内份额 数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最 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 额计 入 基金资产 。


4.份额折算 后 的基金 运作


互利 A与互利 B全 部 折算 为 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后 ,本 基金转型 为 国泰信用互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接 受 场 外 与场内申购 和 赎回 。


5.份额折算的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不 迟 于 互利 A与互利 B终止运作日前 2日, 就 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及 份额折 算 事 宜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互利 A与互利 B进 行 份额折算 结束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 个 工 作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二十、基金的 会计 和 审计 (一)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 为本 基金的 会 计 责任 方 ; 2.本 基金的 会 计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3.本 基金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单位 ; 4.会 计 制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的 会 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 保 留 完整 的 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1 7.基金托管人 定期 与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 会 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金 年 度 财务 报 表及其他 规 定 事项 进 行 审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 立。 2.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时 ,应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 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换 。 就 更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二十一、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并保 证 所 披露 信 息 的 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等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其他 组 织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其他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 按 规 定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信 息披露事项在 规 定时 间 内 通过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简称 “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 网 网 站 (以下简称 “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露。 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承 诺公 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 进 行预 测 ; 3.违 规 承 诺 收益 或 者承担 损失 ; 4.诋毁 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 者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 5.登 载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 国证 监会 禁 止 的 其他 行 为。 本 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 的 ,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 一 致 。 两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的 ,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币 单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包括: (一) 招 募 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 社 会 公 开发 售 时 对基金 情 况 进 行 说明的 法律 文件。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2 基金管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 编 制 并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3日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 日 起 45日 内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公告 的 15日前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 有 关更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公告 内 容 的 截 止日为 每 6个 月 的 最 后 1日。 (二)基金 合同 、托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将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四)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中 将 说明基金募集 情 况 。 (五) 上市交易 公 告 书 基金份额 获 准在 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易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 工 作 日前, 将 上市交易 公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六)基金 资 产净值 公 告 、基金份额 净值 公 告 、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 公 告 1.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 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各 自 的基金份额 净值 ; 2. 在 开始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后 ,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日 的 次 日, 通过 网 站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 介 ,披露 开 放日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 利 B各 自 的份额净值 和 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 ; 3.基金管理人 将 公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场交易 日 ( 或自 然 日 )基金资产净值 和 信 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各 自 的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场交易 日 ( 或自 然 日 )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各 自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和 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3 (七)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格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 信 息披露文件 上 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计算 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点 查阅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八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季 度 报告 1.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束 之 日 起 90日 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年 度 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告 需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方可披露 ; 2.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 日 起 60日 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日 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 季 度 报告 ,并 将 季 度 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4.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 2个 月 的 ,本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 者 年 度 报告 。 5.基金 定期 报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九)基金份额 定期 折 算和 到 点 折 算的公 告


1.在 定期 折算 日前 30个 工 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 后 不 满 30个 工 作日 的 情 形 除 外 ), 遵 循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业务 规 则 , 基金管理人 将 就 暂停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暂停 互利 A 与互利 B上市交易 等 相关业务 ,及 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等有 关 事项, 进 行 提示 性 公告 。


2.如 果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在 某 一 开 放日 高 于 0.450元 ,但在 下 一 开 放日不 高 于 0.450元 的 ; 或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在 某 一 开 放日 低 于 1.550元 ,但在 下 一 开 放日不 低 于 1.550元 的 , 基金管理人 将 就 基金份额 实 施 到点 折算的 可 能 性及有 关 事项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进 行 提示 性 公告 。


3.如 果 某 个 工 作日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小 于或等于 0.400元 ; 或 当 某 个 工 作日 互利 B的份 额净值 大 于或等于 1.600 元 时 , 则 基金管理人 确 定 该 日 后 的第二 个 工 作日为 到点 折算 日。 基 金管理人 将 就 实 施 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的 有 关 事项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进 行 公告 。


(十) 临 时 报告 与 公 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发 生 如下 可 能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份额的 价 格 产生重 大影 响 的 事件 时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 在 2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告 ,并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4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及 决 议 ;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其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 一年内 变 更 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 的 主 要业务人 员在 一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11.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 到 监 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基 金托管人 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14.重 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 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 等 费用计提 标 准 、计提 方式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基金 变 更、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构 ; 20.基金更换 注册登 记 机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 理申购、赎回 ; 22.本 基金申购、赎回费 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 生 变 更 ; 23.本 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购、赎回申 请 后 重新 接 受 申购、赎回 ; 26.本 基金 接 受 或 暂停 接 受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 27.本 基金 暂停 接 受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后 恢 复办 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 28.本 基金 实 施 基金份额折算 ; 29.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 终止运作 ; 30.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 终止运作 后 互利 A、互利 B的份额折算 ; 31.互利 A与互利 B上市交易 ; 32.中 国证 监会或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事项。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5 (十一) 澄清 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 , 任何公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场上 流 传 的 消 息可 能 对基金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十三)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十四)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招募说明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 季 度 报告 和 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等文本文件在 编 制 完成 后 , 将 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 所 在 地 、基金托 管人 所 在 地 , 供公 众 查阅。 投资人 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件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投资人 也可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阅。本 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本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将 严 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 二十二、 风险 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 价 格受 到 经 济 因素 、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 理 和 交易 制度 等 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收益 水 平 变 化 , 产生 风险, 主 要 包括: 1.政策 风险。因 国 家 宏 观 政策 发 生 变 化 , 导致 市场 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 风险。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变 化 ,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资 于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 收益 水 平 也会 随 之 变 化 ,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 风险。 利 率 的 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场 价 格 和 收益 率 的 变动,也 影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 基金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 4.上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上市 公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 市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人 员素质等, 这些 都 会 导致 企 业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能 够 用 于 分配的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 可 以 通过 投资 多 样 化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 能 完全 规 避 。 5.购 买力 风险。因为 通货 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货币 购 买力 下 降 , 从而 使 基金的 实 际 收益 下 降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6 (二) 信用 风险


指 基金 在 交易 过程 发 生交收 违 约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债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付 到 期 本息, 导致 基金资产 损失 。 (三) 债 券 收益率 曲线变动 风险 债券收益 率 曲 线 变动风险 是 指 与收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 期 指 标 并 不 能 充 分 反 映这 一 风险 的 存在。


(四) 再 投资风险 再 投资 风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益证券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收益的 影响 , 这 与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险 ( 即 前面 所 提 到 的利 率 风险 )互 为 消 长 。 具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金 从 投 资的 固 定 收益证券 所 得 的利 息 收 入进 行 再 投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收益 率 。 (五) 流动性 风险


指 基金 所 持 金 融 工 具 变 现 的 难 易 程度 。 开 放式 基金要 随 时 应 对投资人的赎回 , 如 果 基金 资产 不 能 迅速 转 变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基金净值产生 不 利的 影响 , 都 会 影响 基金 运 作和 收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 如 果 基金资产 变 现 能力 差 ,可 能 会 产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难 , 导致 流 动性风险, 甚 至 影响 基金份额净值 。 (六)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 因 基金管理人对 经 济形 势 和 证券市场 等判断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不全等 影响 基金的收益 水 平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对基金收益 水 平 存在 影响 。


(七) 操 作 或 技术 风险 指 相关 当 事 人 在 业务 各 环 节操 作 过程 中,因 内 部 控 制 存在 缺陷 或 者 人 为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险,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 误 、 IT 系统 故 障 等风险。


在本 基金的 各 种 交易 行 为或 者后 台 运作中,可 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影响 交 易的 正 常进 行 或 者 导致 投资人的利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理 公司 、 注册 登 记 机构、 销售 机构、证券交易 所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机构 等等。


( 八 )本基金的 特 有 风险 1.互利 A的 本 金与 约定 年基 准 收益 风险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7 基金管理人 不 承 诺 也不保 证互利 A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获 得 约定 基 准 收益 或不 亏 损 ,在本 基金 出 现 极端 损失 的 情 形 下 , 互利 A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收益 可 能低 于其 约定 基 准 收益 ,也 可 能 遭 受 本 金 损失 的 风险。 2.互利 B的 杠杆 风险 从 本 基金 所 分 离 的 两类 基金份额 来 看 , 互利 A具 有 低 风险 、收益相对 稳定 的 特征 ; 互利 B 具 有 较高 风险 、 较高预期 收益的 特征。 由 于 互利 B份额内 含杠杆 机 制 的 设 计 , 互利 B份额净值的 变动 幅度将大 于 信用互利基金 份额 和 互利 A份额净值的 变动 幅度 , 即 互利 B的 波动性 要 高 于其他 两类 份额 ,其 承担 的 风险 也 较高 。 互利 B份额的 持有 人 会因 杠杆倍数 的 变 化而承担 不 同 程度 的投资 风险。为 减 小 互利 B份 额的净值 归 零 风险,在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不 高 于 0.400元 时 触 发 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 。但在 极 端 情 况下 ,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仍 有 归 零 的 风险。 3.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 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本 基金 将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 办 理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分级份 额 之间 的场内配对转换业务 。 一 方面,可 能 改 变 互利 A与互利 B的市场 供 求 关 系 , 从而 可 能 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 价 格 ; 另 一 方面,可 能 出 现 暂停 办 理 该 业务的 情 形 , 投资人的份额配对 转换申 请 也可 能 存在不 能 及 时 确认 的 风险。 4.流 动性风险 在 互利 A与互利 B上市交易 后 , 互利 A与互利 B的 规 模 可 能较 小 或 交易 量 不 足 , 导致 投 资人 不 能 迅速 、 低 成本 的 买 入 或变 现 的 风险。 5.基金份额折算的 风险 由 于本 基金 各 级份额的 风险 收益 特征不 同 ,经 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或 到点 折算 后 , 互利 A 与互利 B折算 成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部 分 ; 或 者 当 互利 A与互利 B运作终止, 互利 A与互利 B 折算 成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后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 将 面 临 风险 收益 特 征变 化 的 风险。 6.本 基金 在 场内、场 外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转托管 , 场内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等 业务 过程 中, 一 些 证券 公司 可 能由 于其自身 原 因 限 制 ,存在 无 法 进 行 场内交易的 风险。 7.基金份额的折 /溢 价风险 互利 A与互利 B上市交易 后 , 基金份额的交易 价 格 与 其 基金份额净值 之间 可 能 发 生 偏 离 并出 现 折 /溢 价 交易的 风险。 受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与 本 基金 开 放式 机 制 的 影响 , 7份互利 A与 3份互利 B的市 价 总 和 将 与 10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净值 之 和 趋 同 。但 是 , 互利 A或 互利 B仍 有 可 能 处 于 折 /溢 价 交易 状 态 。 此 外 , 由 于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与 本 基金 开 放式 机 制 会 形 成 一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8 定 的 套 利机 会, 互利 A与互利 B的交易 价 格 可 能 会 相互 影响 。 (九) 其 他 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不可 抗 力 因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响 证券市场的 运 行 ,可 能 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二十三、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基金合同 变 更内 容 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内 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 2) 变 更基金 类别 ; ( 3) 变 更基金投资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 投资 策 略 (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4) 变 更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 6)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适 用的相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标 准 的 除 外 ; ( 7)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的合 并 ; ( 8) 终止 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的 运作 ; ( 9)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 其他事项 ; (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但出 现下列 情 况 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 ( 2) 在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申购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动 必须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 5)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 6) 按照 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 不需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其他 情 形 。 2.关 于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应 报 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效 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 日 起 2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9 (二)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后将 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 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务 ; 3.基金托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 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托管机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 况 。 如 果 基金合同 终止, 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 将 全 部 折算 为 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份额折 算基 准日为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如该 日为 非 工 作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日 ), 份额折算 方式和 份额折算计算 方式, 适 用基金合同第二十一 章 的 约定 。 (三)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 1)基金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 算 。 ( 2)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 行 必 要的 民 事 活 动。 2.基金财产 清 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应 当 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有 关 规 定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算 。 基金财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 1)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告 ; ( 2)基金合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 3)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理 和确认 ; ( 4)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价和变 现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审 计 ; ( 6)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 7) 将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 8) 参 加 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 民 事 诉讼 ; ( 9) 公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果 ;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 分配 。 3.清 算费用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0 清 算费用 是 指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财产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付 。 4.基金财产 按 下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付 清 算费用 ;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清 偿 基金债务 ; (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比 例 进 行 分配 。 基金财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不 分配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5.基金财产 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个 工 作日 内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公告 ; 清 算 过程 中 的 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果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公告 。 6.基金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有 关 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 以 上 。 二十四、基金 合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为 : ( 1) 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的 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财 产 ; ( 2) 依 照 基金合同 获 得 基金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或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 收 入 ; ( 3) 发 售 基金份额 ; ( 4) 依 照 有 关 规 定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生的 权 利 ; ( 5) 在 符 合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基金 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管 等 业务的 规 则 ,在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定 和 调 整 基金的 除 调 高 托管费 率 和 管理费 率 之 外 的相关费 率 结 构 和 收费 方式 ; ( 6) 根据 本 基金合同 及有 关 规 定 监督 基金托管人 , 对 于 基金托管人 违反 了 本 基金合同 或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 当 事 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及 时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 事 人的利益 ; ( 7)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 8)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的利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9) 自 行担 任 或 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 机构 , 获 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并 对 注册登 记 机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1 构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的 监督和 检 查 ; ( 10) 选 择 、更换 代 销 机构 ,并 依 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 协议和有 关 法律法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的 监督和 检 查 ; ( 11) 选 择 、更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 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 12) 在 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 ( 13)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14)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为 : ( 1) 依法 募集基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申购、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3)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以诚 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财产 ; ( 4)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式 管 理 和运作 基金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保 证 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 和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第三人 运作 基金财产 ; ( 7) 依法接 受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 ( 8)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 ( 9)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 定 ; ( 10) 按 规 定受 理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11) 进 行 基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务 会 计 报告 ; ( 12)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3) 严 格按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 14)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5)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收益 ; ( 16)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 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17) 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2 ( 18)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 22) 按 规 定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资 料 ; ( 23)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 24)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25)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 事 人利益的 活 动 ; ( 26) 依 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的利益 行 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生的 权 利 ,不 谋 求 对上市 公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 27)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 为 : ( 1)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 得 基金托管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或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 收 入 ; ( 2) 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 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 ( 3) 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法 保 管基金资产 ; ( 4) 在 基金管理人更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 5) 根据 本 基金合同 及有 关 规 定 监督 基金管理人 , 对 于 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 基金合同 或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 当 事 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及 时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 事 人的利益 ; ( 6)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7) 按 规 定 取得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资 料 ; ( 8)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权 利 。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为 : ( 1) 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托管 部 , 具 有 符 合要 求 的 营 业场 所 , 配 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管业务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金财产托管 事 宜 ; ( 3)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 与 独 立 ;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3 益 ,不 得 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 5) 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订 的与基金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 7)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对基金财务 会 计 报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 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要 方 面 的 运作 是 否 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9)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 10)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交 割 事 宜 ; ( 11) 办 理与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 ( 12) 复 核 、 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 ( 13) 按照 规 定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14) 按 规 定制 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管理人 核 对 ; ( 15)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支付 基金收益 和 赎回 款 项 ; ( 16) 按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17)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18)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 19)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机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 21)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22)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 事 人利益的 活 动 ; ( 23) 建 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 24)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义务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和 互利 B仅 在其 各 自 份额 类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 权 益 如 果 互利 A 与互利 B的 运作出 现 终止, 则 在终止 互利 A与互利 B的 运作 后 ,本 基金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 同 等 的合 法权 益 。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为 : ( 1)分 享 基金财产收益 ; ( 2) 参 与分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4 ( 3) 依法 转 让 其持有 的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 , 依法 申 请 赎回 其持有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 4) 按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阅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资 料 ; ( 7)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损害 其 合 法权 益的 行 为 依法 提 起 诉 讼 ; ( 9)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权 利 。 6.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 为 : ( 1) 遵 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 ( 2)交 纳 基金 认 购、申购 款 项及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 的费用 ; (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 ,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 有 限责任 ; ( 4)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 动 ; ( 5)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6) 返 还 在 基金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 因,自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基金托 管人、 代 销 机构、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 ( 7)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义务 。 7.本 基金合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义务 以 本 基金合同 为 依 据 ,不因 基金财产 账户名 称 而 有 所 改 变。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召集 、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序和 规则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组 成。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审议事项应 分 别 由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独 立 进 行 表 决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与互利 B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每 一份基金份额 在其 份额 类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投 票 权 , 且 相同 类别 基金份额的同 等 投 票 权 不因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取得 基金份额的 方式 (场内 认 /申购、 场 外 认 /申购 或 上市交易) 而 有 所 差 异 。


2.召 开 事 由 ( 1) 当 出 现 或需 要 决定 下列 事 由 之 一的 ,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 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①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 同 ; ② 指 单 独 或 合计 持有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和 互利 B各 自 的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下 同)提 议 时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5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 变 更基金 类别 ; 4) 变 更基金投资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 投资 策 略 (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变 更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7)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标 准,但 法律法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标 准 的 除 外 ; 8)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的合 并 ; 9) 终止 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的 运作 ; 10)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 其他事项 ;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 2) 出 现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 ,可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合同 ,不需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 2) 在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申购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动 必须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本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5)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不需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其他 情 形 。 3.召 集人 和 召 集 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定 外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基 金管理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 2)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 基金托管人 仍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 3)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仍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托管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 4)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6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但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 配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4.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式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人 (以下简称 “ 召 集人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式和 权 益 登 记 日。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议 召 开 日前 30日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 容 : 1) 会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出 席 方式 ; 2) 会议 拟 审议 的 主 要 事项 ; 3) 会议 形 式 ; 4) 议事 程 序 ; 5) 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6) 代 理投 票 的 授权 委 托书的内 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 权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 表 决 方式 ; 8)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9) 出 席 会议 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10) 召 集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他事项。 ( 2) 采 用 通 讯 方式 开 会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下 , 由 召 集人 决定通 讯 方式和 书 面表 决 方式, 并在会议 通 知 中 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 方式和 联 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 寄 交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式。 (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托管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果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的 方式 (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式 包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式 开 会及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他方式 开 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过 授权 委 托书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出 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7 3) 通 讯 方式 开 会 指 按照 本 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方式 进 行 表 决 。 4) 在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 许 的 情 况下 ,经会议 通 知 载 明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也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他方式 进 行 表 决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他方式 授权 他 人 代 为出 席 会议并 表 决 。 5) 会议 的 召 开 方式 由 召 集人 确 定 。 ( 2)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1) 现 场 开 会方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议方可 举 行: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统 计 显 示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份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① 含 50%, 下 同 ; ② 指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信用互利 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的基金份额分 别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 各 自 基金 总 份额 50%以 上) ; ② 到 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身 份证明 及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 份证明、 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授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备, 到 会 者 出 具 的相关 文件 符 合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及会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 的 注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通 讯 开 会方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议方可 举 行: ① 召 集人 按 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公 布 会议 通 知 后 ,在表 决 截 止日前 公 布 2次 相关提示 性 公告 ; ②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通 知 基金托管人 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 人 ”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③ 召 集人 在监督 人 和 公 证机关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 和 统 计基金份额 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 表 的信用 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的基金份额分 别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 互利 B各 自 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提交的 持 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授权 委 托书 等文件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注 册登 记 机构 记 录相 符 。 6.议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议事 内 容及 提 案 权 1) 议事 内 容为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事 由所 涉 及 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 独 或 合计 持有 权 益 登 记 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 互利 B各 自 的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提交 需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表 决 的提 案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8 3)对 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的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 审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 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涉 及事项 与基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职权 范 围 的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如 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明 。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 其 提 案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 原 提 案 人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4) 单 独 或 合计 持有 权 益 登 记 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各 自 的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表 决 的提 案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表 决 的提 案 , 未 获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规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 会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对 原 有 提 案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日及 时 公告 。 否 则 ,会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保 证 至 少 与 公告 日 期 有 30日 的 间 隔 期 。 ( 2) 议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 首 先 由大 会 主 持 人 按照 规 定程 序 宣布 会议议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项,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由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 决 ,经 合 法 执 业的 律 师见 证 后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人的 ,其 授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所 持 信用互 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各 自 类别 内的 表 决 权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 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议 人 员 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 持有或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份额 数量 、 委 托人 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项。 2) 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人提 前 30日 公 布 提 案 ,在 所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日 期 后 第 2个 工 作日在 公 证机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 则 在 公 证机关 监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有 效 。 ( 3)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公告 的 议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9 7.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式 、 程 序 (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每 一份基金份额 在其 份额 类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投 票 权 。 ( 2)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议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各 自 类别 内的 表 决 权 50%以 上 通过 方为有 效 , 除下 列 2)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决 议 通过 事项 以 外 的 其他事项 均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议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各 自 类别 内的 表 决 权 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 方为有 效 ; 涉 及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终止 互利 A与 互利 B份额的 运作 、 终止 基金合同 必须 以 特 别决 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 ( 3)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应 当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公 告 。 ( 4)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 则 表面 符 合 法 律法规 和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的 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6)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表 决 。 8.计 票 ( 1) 现 场 开 会 1) 如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大 会 主 持 人 可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表 决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果 。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可 以 对投 票数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代 理人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布 的 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其有 权 在 宣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0 新 清 点结果 。 重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2) 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 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式为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监督 人 派 出 的 授权 代 表 的 监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机关对 其 计 票过程 予 以公 证 ; 如 监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 则大 会 召 集人 可自 行 授权 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机关对 其 计 票过程 予 以公 证 。 9.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 案 后 的 公告 时 间 、 方式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通过 的一 般 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过 之 日 起 5日 内 报 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 关 于本 章 第 2条 所 规 定 的第 1)-9)项 召 开 事 由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 后 方可 执 行 , 关 于本 章 第 2条 所 规 定 的第 10)、 11)项 召 开 事 由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可 执 行 。 (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3)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 日 起 2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同 公告 。 10.法律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基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 止的 事 由 、程序 1.本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的 ,本 基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后将 终止 :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的 ; (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务 ; ( 3)基金托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托管机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务 ;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 况 。 如 果 本 基金合同 终止, 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 将 全 部 折算 为 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份额 折算基 准日为本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如该 日为 非 工 作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日 ), 份额折算 方 式和 份额折算计算 方式, 适 用 本 基金合同第二十一 章 的 约定 。 2.基金财产的 清 算 ( 1)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1 1)基金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 算 。 2)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 行 必 要的 民 事 活 动。 ( 2)基金财产 清 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应 当 按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 关 规 定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算 。 基金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1)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告 ; 2)基金合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3)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理 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价和变 现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审 计 ; 6)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7) 将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 参 加 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 民 事 诉讼 ; 9) 公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 分配 。 ( 3) 清 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 指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财产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付 。 ( 4)基金财产 按 下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付 清 算费用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债务 ;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比 例 进 行 分配 。 基金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不 分配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 5)基金财产 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个 工 作日 内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公告 ; 清 算 过程 中 的 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果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公告 。 ( 6)基金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有 关 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 以 上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2 (四) 争 议解决 方 式 1.对 于因 基金合同的 订 立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基金合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通过 协 商 、 调 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 能通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按照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届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裁 费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2.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各 自 的 职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3.本 基金合同 受 中 国 法律 管 辖 。 (五)基金 合同存放地 和 投资 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 注册登 记 机构 办公 场 所 查阅,但其 效 力 应 以 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二十五、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公 地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勇胜 成立日 期: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 立 机关 及 批 准 设 立文 号 : 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 基 字 [1998]5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 本 : 壹亿壹仟万 元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管理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许可 的 其 它 业务 。 2.基金托管人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简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3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立日 期: 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 批 准文 号 : 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 基 字 [1998]12号 组 织 形 式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资 本 : 贰 仟 叁佰叁拾陆 亿 捌 仟 玖佰零捌 万 肆 仟 元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据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 府 债券、金 融 债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证服务 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务 ; 经中 国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机构 等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 行 监督。 基金合同明 确 约定 基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按照 基金托管 人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金托管人 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基金 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关 于 证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定 进 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 义的 事项 进 行 核查。 本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 上市的债券、 股票 ( 包含 中 小板 、 创 业 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资产 支 持 证券 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 定 。 本 基金 不 从 二级市场 买 入 股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但可 以 参 与一级市场 股票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或 增 发 , 还 可持有因 所 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转 股形 成 的 股票 、 因持有 股票 被 派 发 的 权 证、 因 投资 于可 分 离 交易 可 转债 而 产生的 权 证 。因 上 述 原 因持有 的 股票 和 权 证 等 资产 ,本 基 金 应在其可 交易 之 日 起 的 6个 月 内 卖 出。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 债券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 于 信用债券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本 基金投资 于 股票 等 权 益 类 资产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的 20%。 同 时 ,本 基金 还 应保 留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本 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 指 金 融 债、 政策 性 金 融 债、 公司 债、 企 业债、 短 期 融 资券、 地 方 政 府 债、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含 可 分 离 交易的 可 转换债券)、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 除 国债 和 央 行票据 外 的 非 国 家 信用的债券资产 。 2.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 下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督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4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市场 进 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本 基金投资 于 债券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 于 信用债券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本 基金投资 于 股票 等 权 益 类 资产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的 20%。 同 时 本 基金 还 应保 留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 5) 本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卖 出 ; ( 9)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超 过 本 基金的 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股票 的 总 量 ; ( 10)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 所 有 流通受 限 证券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流通受 限 证券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如 果 法律法规 对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 基金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等 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 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 与 检 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开始 。 3.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 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 款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督。 基金托管人 通过 事 后 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和 关 联 交易 进 行 监督。 根据 法律法规 有 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易的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 应事 先 相互提 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与 本 机构 有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 方 发 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有 责任 确保 关 联 交易 名单 的 真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5 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并 负 责 及 时将 更新 后 的 名单发 送 给 对 方。 若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 联 交易 名单 中 列 示的关 联 方 进 行 法律法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 时 , 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易的 发 生 , 如 基金托管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易 发 生 时 , 基金托管人 有 权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 对 于 基金管理人 已 成 交的关 联 交易 , 基金托管人 事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易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 ,并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进 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 之 前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本 基金 适 用的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并 约定 各 交易对 手 所 适 用的交易 结 算 方式。 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按照 交易对 手名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选 择 交 易对 手 。 基金托管人 监督 基金管理人 是 否 按 事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 交 易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及 结 算 方式 进 行 更新 , 新 名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易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的交易 , 仍 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及 结 算 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 3个 工 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 解 决 。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对交易对 手 的资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 则 进 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 决 因 交易对 手 不 履 行 合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失 ,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由 此造 成 的 任何法律 责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 约 的交易对 手 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担 违 约 责 任 及其他 相关 法律责任 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对相 应 损失 先 行 予 以 承担 , 然 后 再 向 相关交易对 手 追偿 。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成 交 单 对合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 事 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 的交易对 手 或 交易 方式 进 行 交易 时 , 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由 此造 成 的 任何 损失 和 责任 。 5.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进 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应事 先 根据 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 定 , 明 确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 控 制制度 , 防 范 流 动性风险 、 法律 风险和 操 作风险等 各 种 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 相关 制度 、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关投资额 度 和 比 例 等 的 情 况 进 行 监督。 ( 1) 本 基金投资的 受 限 证券 须 为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期 的 可 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 于 发布 重 大 消 息或其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 发 行 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通受 限 证券 。本 基金 不 投资 有 锁 定期 但 锁 定期 不 明 确 的证券 。 本 基金投资的 受 限 证券 限 于可 由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负 责 登 记 和存 管 ,并可在 证券交易 所 或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6 本 基金投资的 受 限 证券 应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本 基金 名 下 ,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相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协 调 ,并确保 基金托管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因 基金管理人 原 因 产生的 受 限 证券 登 记 存 管 问题 , 造 成 基金托管人 无 法 安 全保 管 本 基金资产的 责任 与 损失 ,及因 受 限 证券 存 管 直 接 影响 本 基金 安 全 的 责任 及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投资 受 限 证券 ,不 得 预 付任何 形 式 的 保 证金 。 ( 2)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应 制 订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并经其 董 事会 批 准。 风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括 但不 限 于因 投资 受 限 证券 需 要 解 决 的基金投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基金 流 动 性 困难 以 及 相关 损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有 关 异 常情 况 的 处 置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首 次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前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相关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 基金管理人对 本 基金投资 受 限 证券的 流 动性风险 负 责 ,确保 对相关 风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的 措 施 ,在 合理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金 运作 的 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 基金 巨 额赎回 或 市场 发 生 剧 烈 变动等 原 因 而 导致 基金 现 金 周 转 困难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 承担所 有 损失 。 对 本 基金 因 投资 受 限 证券 导致 的 流 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 基金管理人 原 因 导致 本 基金 出 现 损失 致 使 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 带 赔偿 责任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赔偿 基金托管人 由 此遭 受 的 损失 。 ( 3) 本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 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于 投资 前 三 个 工 作日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 有 关书 面 资 料 ,并保 证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的 有 关资 料 真实 、 准确 、 完整。有 关资 料如 有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发 行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的 批 准文件。 2)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有 关 发 行数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期 等 发 行 资 料 。 3)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发 行 人与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司 签 订 的证券 登 记 及 服务 协议。 4)基金 拟 认 购的 数量 、 价 格 、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 ( 4)基金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后两个 交易 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媒 体 披露 所 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的 名 称 、 数量 、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 以 及 总 成本和 账 面价 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 例 、 锁 定期 等 信 息。 本 基金 有 关投资 受 限 证券 比 例 如 违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在 合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 两个 工 作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告 。 ( 5)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规 定 有 权 对基金管理人 进 行 以下 事项监督 : 1) 本 基金投资 受 限 证券 时 的 法律法规 遵 守 情 况 。 2) 在 基金投资 受 限 证券管理 工 作方面有 关 制度 、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情 况 。 3) 有 关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4)信 息披露 情 况 。 ( 6)相关 法律法规 对基金投资 受 限 证券 有 新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7 6.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 、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业绩 表 现 数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 事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 规 定 ,应及 时 以 电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示 等方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工 作日前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托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8.基金管理人 有 义务配合 和协 助 基金托管人 依 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对基 金业务 执 行 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 发 出 的书 面 提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 的要 求 需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合提 供 相关 数据 资 料 和 制度 等。 9.若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 生效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10.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应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托管 协议 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 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 况 进 行 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 行 为。 2.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 规 定时 ,应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 说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 基金管理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督 促 基金托管人 改 正。 基金托管人 应 积 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 提交相关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8 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 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 并 改 正。 3.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应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协议 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 经 基金管理人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 保 管的 原则 ( 1)基金财产 应 独 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 2)基金托管人 应 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 3)基金托管人 按照 规 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 4)基金托管人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 与 独 立。 ( 5)基金托管人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 约定 保 管基金财产 , 如 有特 殊 情 况 双 方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金托管人 未 经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分配 本 基金的 任何 资 产( 不 包含 基金托管人 依 据 中 国 结 算 公司 结 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 开户 银 行 扣 收 结 算费 和 账户 维护 费 等 费用) 。 (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 应 收资产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给 基金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基金托管人对 此 不 承担 任何责任 。 ( 7) 除依 据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外 ,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2.基金募集 期 间 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 1)基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托管人的 营 业机构 开 立 的 “ 基金 募集 专 户 ”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并 管理 。 ( 2)基金募集 期 满 或 基金 停 止 募集 时 ,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 规 定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将属 于 基金财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管人 开 立 的基金 银 行 账户 , 同 时 在 规 定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 中 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为有 效 。 ( 3)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事 宜 。 3.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 1)基金托管人 可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其 营 业机构 开 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 基金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9 ( 2)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 基金业务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 管理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 本 基 金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机构的 有 关 规 定 。 ( 4) 在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金托管人 可 以 通过 基金托管人 专 用 账户 办 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基金证券 账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 1)基金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 开 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联 名 的证券 账户 。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 基金业务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 本 基金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证券 账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 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 4)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 在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 所 托管的基金 完成 与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结 算互 保 基金、交收 价 差 资金 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 5) 若 中 国证 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 立日 之 后 允 许 基金 从 事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 规 定 , 则 基金托管人 比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开 立 、 使 用的 规 定 执 行 。 5.债券托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基金托管人 根据 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在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开 立 债券托管 账户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场 债券的 结 算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共 同 代 表 基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 协 议。 6.其他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 1) 因 业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他 账户 ,可 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 责 开 立。 新 账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 管理 。 ( 2) 法律法规 等有 关 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7.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 关 有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 关 实 物 证券 等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 保 管 库 ,也 可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或 票据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 管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 物 证券 等有价 凭 证的购 买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0 和 转 让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共 同 办 理 。 基金托管人对 由 基金托管人 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证券 不 承担 保 管 责任 。 8.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 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 签 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 管 。 除 本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年 度 审 计合同、 基金信 息披露协议及 基金投资业务 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 基金管理人 应保 证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至 少 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重 大 合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式 将 重 大 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 三十 个 工 作日 内 将 正本 送 达 基金托管人 处 。 重 大 合同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15年 。 (五)基金 资 产净值计 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金额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是 指 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 基金份额 总 数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各 自 的 基金份额净值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按 规 定 公告 。 2.复 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值 后 , 将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各 自 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 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 3.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 基金 会 计 核 算的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 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结果 对 外予 以公 布 。 (六)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 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至 少 应 包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 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 管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 分 别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保存 期 不 少 于 15年 。 如 不 能 妥善 保 管 ,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 基金托管人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有 关资 料 送 交基金托管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保 证 其 的 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将所 保 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用 于 基金托管业务 以 外 的 其他 用 途 ,并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1 (七) 争 议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 产生 或 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届 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裁 费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 定 的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本协议 受 中 国 法律 管 辖 。 . ( 八 )托管 协 议 的 修改 和 终 止 1.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其 内 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冲突 。 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 案 后 生效 。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 现 的 情 形 ( 1)基金合同 终止 ; ( 2)基金托管人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 管基金资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 4) 发 生 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 一 系 列 的服务 。 以下 是 主 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的 变 化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这些 服务 项 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专线 1.理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30— 20:00, 人 工 理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2.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净值、 账户 信 息 、 公司 介 绍 、产 品 介 绍 、交 易费 率 等 ) 。 3.7× 24小 时 留 言信 箱 。 若 不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可 留 言 , 基金管理人 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日 内回 电 。 4.直 销 客 户 在 签 订 远 程 交易 协议 后 可 以 开 通 电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二) 信 访 服务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2 1.投资人 可 以 通过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等 信 访 方式 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 诉 等需 求 , 基金管 理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 复 ,并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2.对 于在 非 工 作日 送 达 的信 件, 基金管理人 将 顺 延 一 个 工 作日 回 复 。 (三)公司 网站 服务


1.信 息查 询 : 基金净值、 公司 动 态 、 公司 和 基金的 公告 、投资人 个 人 账户 信 息 、 销售 网 点 、 企 业年金信 息等。 2.基金 网 上交易 :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 设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可 以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实 现 网 上 开户 和 交易 。 3.网 站客 户 资 料修 改 : 投资人 可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的 账户 查 询 栏 下 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4.网 站 “ 投资 者 教 育 ” 栏 目 : 分 为 新 手 上 路 、 客 户 服务 知 识 库 、 最 新 热 点 问题 、理财 工 具 等 小 栏 目 ,并 提 供 关 键 字 搜 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交易 指 南 、 公司 产 品 、 活 动动 态 、市场 热 点 等 信 息, 加 强 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 之间 的交 流 与 沟 通 。 5.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 销 , 还是 网 上交易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详细 的 操 作 流程 。 6.在 线 服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18: 00)、 客 户 留 言 版 、 交易 指 南 、 直 销 类 单 据 下载 。 7.短 信与 电子 邮 件 定制:通过“ 账户 查 询 ”系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 和 电子 邮 件 资 讯 。 8.信 息披露 :按照 法律规 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 持 仓 、资产、投资收益 等 信 息, 供 投资人 定期 了解 基金 运作 的 最 新 情 况 。 9.理财资 讯 : 目 前 理财资 讯 产 品 包括 《 市场 周 刊 》、 《季 度策 略 报告》 、《 国泰基金 快 讯 》、 《最 新市场新 闻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评 》 等, 与投资人 展 示 公司 的市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 市场 研 判 观 点 。 10.互 动 专区 :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 种 理财 活 动 的 在 线 平 台 , 包括 最 新 活 动 介 绍 、 现 场 活 动 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 等。 (四) 短 信 提示发 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 内 容 包括 基金净值、交易 确认 、 手 机 月 度 对 账单 、生 日 节 日 祝 福 、相关基金资 讯 信 息 以 及 移 动 资 讯 刊 物 等。 (五) 资 料寄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的 纸 制 资 讯 。 在 获 取 准确 的 邮 政 地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 将负 责 向 订 制 客 户 寄 送 以下 资 料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3 1.基金投资人对 账单 ( 1)场 外 投资人 : 每次 交易 结束 后 , 投资人 可在 T+2个 工 作日 后通过 销售 机构的 网点 查 询 和 打 印 确认 单 。 基金投资人对 账单 包括 季 度 对 账单 与年 度 对 账单 。 季 度 对 账单每 季 度 提 供 , 在 每 季 度 结束 后 1 个 月 内 向 有 交易的 订 制 持有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人 在 季 度期 内 无 交 易 发 生 ,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不 邮寄 该季 度 对 账单 。 年 度 对 账单 在 每 年 度 结束 后 1 个 月 内对 所 有 订 制 持有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 2)场内投资人 : 每次 交易 结束 后 , 投资人 可在 T+1个 工 作日 后 到 交易 网点进 行 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确认 单 的 查 询 和 打 印 ; 可在 T+2个 工 作日 后 到 交易 网点进 行 场内申购赎回 确认 单 的 查 询 和 打 印 。不 寄 送 场内投资人的对 账单 , 投资人 可 随 时 到 交易 网点 打 印 或 通过 交易 网点 提 供 的 自动 、 电话 、 网 上服务 等 手段 查 询 。 2.其他 相关的信 息 资 料 。 (六) 电子邮件电子 刊 物 发 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的 电子 邮 件 资 讯 。 基金管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 订 制 邮 件 服务的投资人 发 送 电子 资 讯 和 电子 月 度 交易对 账 单 等。 (七) 交易 服务


1.多 样 化 的 委 托 下 单 方式 : 投资人 可 以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构 及其 代 理 销售 机构提 供 的 柜台 下 单 、 电话 下 单 、 传 真 下 单 、 网 上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服务 。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提 供 包括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 设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可 以 通过 公司 网 站 进 行 的 电子 化 基 金交易 ,并 享受 相 应 交易费 率 优 惠 。 投资人 欲了解 更 多 网 上交易 详 情 ,可 登 录国泰基金 网 站 www.gtfund.com查 询 。 2.基金 间 转换服务 : 投资人 可在 同 时 销售 转 出 基金、转 入 基金 并 开 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 销 售 机构 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 。 基金转换 需 遵 守 转 入 基金、转 出 基金 有 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 规 则 。 具体 业务 规 则 和 办 理 时 间详 见 我 公司 发布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公司 官 网 的 公告 。 3.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 投资人 可 以 在本 基金 销售 机构申 请 , 约定 每 期 扣款 时 间 、 扣款 金 额 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购申 请 。 具体 业务 规 则 和 办 理 时 间详 见 我 公司 发布 在 指 定 信 息披露 媒 体 及 公司 网 站 公告 。


( 八 ) 投 诉受 理 1.投资人 可 以 通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电话 或 以 书信、 电子 邮 件 、 传 真等方式,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4 对基金 公司 和 销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务 进 行 投 诉 。 2.对 于 工 作日 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 采 取当 日 回 复 , 对 于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投 诉 , 基金管理 人 承 诺 将 充 分与投资人 做 好 沟 通 。 3.对 于 非 工 作日 提 出 的投 诉 ,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顺 延 的 工 作日 回 复 。 (九) 联 系 基金管理人 1.网 址 : www.gtfund.com 2.电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 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客 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 200120 二十七、 其 他 应 披露 事项 公告 名 称 报 纸 日 期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1-12-30 关 于 开 通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跨 系统 转托管业务的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1-06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 认 购份额分 拆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1-06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国泰信 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参 加各 渠 道 网 上 银 行 、基金 定期定 额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1-11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 放日 常 申购、赎回 及 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1-11 关 于 开 通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1-12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互利 A与互利 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 书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1-12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代 理 销售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1-14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互利 A与互利 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提示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1-17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5 性 公告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互利 B份额交易 风险 提示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2-16 关 于 国泰金 龙 债券基金、国泰 双 利债券基 金 和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基金 增 设 特 定 申购费 率 的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3-09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提 请 投资 者 及 时 更新 已 过期 身 份证 件或 者 身 份证明 文件等 信 息 的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3-09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参 加 华 宝 证 券基金 定期定 额业务 网 上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 2012-03-28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在 国 盛 证券 开 通 旗 下 基金 定期定 额投资的业务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 2012-03-28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式 基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个 人 电子 银 行 基金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 2012-03-30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在 东 吴 证券 开 通 旗 下 基金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及 参 加 网 上交易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 2012-04-12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开 通通 联 支 付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务 并实 施 费 率 优 惠 的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 2012-04-13 关 于 增 加 中 信证券( 浙 江 ) 有 限责任公司 代 销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基金 并 开 通 部 分 基金转换的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4-19 二十 八 、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本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住 所 ,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 查阅 ; 也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本 招募说明书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但应 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保 证 文本 的内 容 与 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 致 。 二十九、 备查文件 以下 备查文件存放在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 场 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 查阅,也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复 印 件。 一、 中 国证 监会核准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6 二、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 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和 公司 章 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 八 月十日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2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 目


录 目


录 .........................................................................1 重要提示 .......................................................................2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 ....................................................33 七、基金的募集 ................................................................3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九、互利 A与互利 B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36 十、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十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46 十二、基金的投资 ..............................................................48 十三、基金的业绩 ..............................................................55 十四、基金的财产 ..............................................................55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62 十九、互利 A与互利 B的 终止运作 ................................................69 二十、基金的 会 计 和审 计 ........................................................70 二十一、基金的信 息披露 ........................................................71 二十二、 风险揭 示 ..............................................................7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 算 ..................................78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80 二十五、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92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101 二十七、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4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105 二十九、 备查文件 .............................................................105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 重要提示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许可 [2011]1706号 文核准 募集 ,本 基金的基金合 同 于 2011年 12月 29日成立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人 保 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 明 其 对 本 基金的 价 值 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险。 本 基金投资 于 证券市场 , 基金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人 在 投资 本 基金 前,需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 品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 品特性,充 分 考虑自身 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对投资 本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 行 为作出 独 立 决策 。 投资人 根 据所 持有 份额 享受 基金的收益 ,但 同 时 也需 承担 相 应 的投资 风险。 基金投资 中 的 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变 化 对证券 价 格 产生 影响而形 成 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 券 特有 的 非系统 性风险, 由 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管理 实 施过程 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本 基金的 特 定 风险等。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是 本 基金基 础 份额 , 属 于 证券投资基金 中 的 中 低 风险品 种 ,其 预期 风 险 与 预期 收益 高 于 货币 市场基金 , 低 于 混 合型基金 和 股票 型基金 。 互利 A与互利 B通过 场内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按照 7: 3的基金份额配 比 分 拆而来 。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具 有 与信用 互利基金份额 不 同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互利 A风险 较低 、 预期 收益 较稳定 , 互利 B风险 较高 、 预期 收益相对 较高 。 由 于 互利 B份额内 含杠杆 机 制 的 设 计 , 互利 B份额净值的 变动 幅度将大 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和 互利 A份额净值的 变动 幅度 , 即 互利 B的 波动性 要 高 于其他 两类 份额 , 其 承担 的 风险也 较高 。 互利 B份额的 持有 人 会因 杠杆倍数 的 变 化而承担 不 同 程度 的投资 风险。 互利 A与互利 B可 通过 基金合同 约定 的配对转换 方式 合 并为 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或 通 过 基金合同 约定 的份额折算 方式, 折算 为 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从而还原 为本 基金基 础 份额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投资 有风险, 投资人 认 购( 或 申购)基金 时 应认真阅 读 本 招募说明书 。 基金管理人提 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 负”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金 运 营 状况 与基金净值 变 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 行负担 。 当 投资人赎回 时 , 所 得 或会 高 于或 低 于 投资人 先 前 所 支付 的金额 。 基金的 过 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 基金一 定 盈 利 ,也不保 证 最 低 收益 。 本 招募说明书 中 涉 及 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 息 已 经本 基金托管人 复 核。本 招募说明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日为 2012年 6月 29日, 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12年 1季 度 报告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 净 值 表 现截 止日为 2012年 3月 31日。 一、绪言 本 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和其 他 法律法规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 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 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 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 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说明书 作 任何解 释 或 者 说明 。 本 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 规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义务关 系 的基 本 法律 文件。 如 本 招募说明书内 容 与基金合同 有 冲突 或不 一 致之处 ,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投资人 自 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 行 为本身 即 表 明 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享 有 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列词语 或 简称 具 有 如下 含 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 : 指《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 对 该 基金合同的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5.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 本 基金 签 订之《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及 对 该 托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 指《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指《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 公告 书 : 指《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互利 A与互利 B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 书 》 9.法律法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 章 以 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10.《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五 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11年 6月 9日 颁布 、同年 10月 1日实 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12.《 信 息披露 办法》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13.《 运作 办法》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14.《 上市 规 则 》: 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 则 》 及 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15.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机构 : 指 中 国人 民银 行 和 /或中 国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 投资 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19.机构投资 者: 指依法 可 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合 法 注 册登 记 并存 续 或经有 关 政 府部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他 组 织 20.合 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 指 符 合 现 实有 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中 国 境 内证券 市场的 中 国 境 外 的机构投资 者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 21.投资人 : 指 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 和 合 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人的合 称 22.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指依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合 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金管理人 或 代 销 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 发 售 基金份额 , 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管 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 业务 24.销售 机构 : 指 直 销 机构 和 代 销 机构 25.直 销 机构 : 指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26.代 销 机构 : 指 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 销 业务资 格 并 与基金管理人 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 协议,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机构 27.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直 销 机构的 直 销 柜台 及 代 销 机构的 代 销 网点 28.注册登 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业务 , 具体 内 容 包括 投资人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和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 建 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等 29.注册登 记 机构 :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务的机构 。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构 为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务的机构 30.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 投资人 通过 场 外 销售 机构 在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基金投资人 办 理场 外 认 购、场 外 申购 和 场 外 赎回 等 业务 时 需 具 有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记 录 在 该 账户 下 的基金份额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注册登 记 系统 31.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 在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 的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股票 账户 或 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 基金投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 基金交易、场内 认 购、场内申购 和 场内赎回 等 业务 时 需持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 记 录 在 该 账户 下 的基金份额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机构的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32.基金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构 为 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 卖 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 日 : 指 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 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 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的 日 期 34.基金合同 终止日 : 指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 出 现 后 , 基金财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果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的 日 期 35.基金募集 期: 指 自 基金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至发 售 结束 之 日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个 月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 36.存 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 不 定期期 限 37.工 作日 : 指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38.T日 : 指销售 机构 在 规 定时 间 受 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 有 效申 请 的 工 作日 39.T+n日 : 指 自 T日 起 第 n个 工 作日 (不 包含 T日 ) 40.开 放日 :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 作日 41.交易 时 间 : 指 开 放日 基金 接 受 申购、赎回 或其他 交易的 时 间 段 42.认 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 , 投资人申 请 购 买 基金份额的 行 为 43.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 为 44.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金份额 兑 换 为 现 金的 行 为 45.场 外 :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外 的 销售 机构 进 行 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 和 赎回 等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和 场 所 。 通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基金份额的 认 购、申购、赎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场 外 申购、场 外 赎回 46.场内 :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务资 格 的 会员 单位 利用交易 所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系统 办 理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赎回 和 上市交易 等 业务的场 所 。 通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认 购、申购、赎回 也 称 为 场内 认 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7.注册登 记 系统: 指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登 记 结 算 系统 48.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指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49.日 常 交易 : 指 场 外 申购 和 赎回、转换 等 场 外 基金交易 , 以 及 场内申购 和 赎回、上市交 易 等 场内基金交易 50.上市交易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 通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式 买 卖 互利 A 与互利 B基金份额的 行 为 51.转托管 :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本 基金的 不 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金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 作 52.系统 内转托管 :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将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内 不 同 销售 机构 ( 网点 ) 之间 或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内 不 同 会员 单位 ( 席位 或 交易 单元 ) 之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53.跨 系统 转托管 :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将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和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 54.基金转换 :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按照 基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有 效的 公告 ,在本 基金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 间 的转换 行 为 55.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 关 销售 机构提 出 申 请 , 约定 每 期 扣款 日 、 扣款 金 额 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购申 请 的一 种 投资 方式 56.巨 额赎回 :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一 工 作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10% 57.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8.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 买 卖 证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他 合 法 收 入 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 带 来 的 成本和 费用的 节 约 59.基金资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息 、基金 应 收申购 款 及其他 资产的 价 值 总 和 60.基金资产净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61.基金资产估值 : 指 计算 评 估基金资产 和 负 债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62.基金份额 结 构 :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包括 基 础 份额 及 分级份额 。 基 础 份额 简称 “ 信用互 利基金份额 ”, 分 为 场 外 份额 和 场内份额 。 分级份额 包括两类 , 优 先 类 基金份额( 简称 “ 互利 A” ) 和 进 取 类 基金份额( 简称 “ 互利 B”)。 互利 A与互利 B的基金份额配 比 始 终保持 7∶ 3的 比 例 不变 63.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或 基 础 份额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基 础 份额 64.互利 A: 指 按 基金合同的 约定 规 则所 确认 的 优 先 类 基金份额 65.互利 B: 指 按 基金合同的 约定 规 则所 确认 的 进 取 类 基金份额 66.分级份额 : 互利 A与互利 B基金份额的合 称 67.互利 A约定 年基 准 收益 率 : 指 本 基金 为 每 份互利 A基金份额 所设定 的 每 年 应 获 得 的收 益 率 , 互利 A 约定 基 准 收益 率 为 “ 一年 期 银 行定期 存 款 利 率 +1.5%”, 该 收益 率 为 单 利 , 且 一 年 期 银 行定期 存 款 利 率 将根据 中 国人 民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利 率 进 行 动 态调 整 68.约定 收益 : 指 互利 A或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超 出 1.000元 的 部 分 69.分 拆: 指 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 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按照 7: 3的基金份额配 比 分 拆 成 互利 A与互利 B的 行 为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 70.合 并 : 指 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 互利 A与互利 B基金份额 按照 7: 3的基金份额配 比 合 并成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 行 为 7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 指 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 场内的基 础 份额与分级份额 之间 进 行 转换 的 行 为, 包括 分 拆 与合 并 72. 互利 A份额的 本 金 : 除 非 基金合同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对 于 每 份互利 A份额 而 言 , 指 1.000 元 73.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用 以 进 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 刊 、互 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74.不可 抗 力: 指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 避免 的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成立 时 间 : 1998年 3月 5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 本 : 壹亿壹仟万 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何 晔 联 系 电话 : 021-38569000, 4008888688 股 本 结 构 : 股 东 名 称 股 权 比 例 中 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 利 忠 利集 团 30%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 至 2012年 6月 29日,本 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3只封闭 式 证券投资基金 : 金泰证券投资 基金、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 优 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 新型 封闭 式 ), 以 及 23只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包 括 2 只子 基金 , 分 别 为 国泰金 龙 行 业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 金 马 稳 健 回 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金 鹏蓝筹 价 值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鼎 价 值 精选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国泰金 牛创 新 成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国泰 双 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区 位优 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中 小盘 成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金 盛 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国泰 纳斯 达 克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价 值 经 典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上证 180金 融 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金 融 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 保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事件 驱 动 策 略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小板 300成 长 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 中 小板 300 成 长 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 成 长优 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大 宗商 品 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另 外 ,本 基金管理人 于 2004 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会 社 保 基金资产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 受 托管理 全 国 社 保 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 2007年 11月 19日,本 基金管理人 获 得 企 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 日,本 基金管理人 成为 首 批获 准 开 展 特 定 客 户 资产管理业务( 专 户 理财)的基金 公司之 一 , 并于 3月 24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获 得 合 格境 内机构投资 者 ( QDII)资 格 ,成为 目 前 业内 少 数 拥 有 “ 全 牌 照” 的基金 公司之 一 , 囊 括 了公 募基金、 社 保 、年金、 专 户 理财 和 QDII等 管理业 务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成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20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 中 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综 合计 划 处 、资金 处 副 处 长 、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1992年 起 任 国泰证券 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 部总 经 理 , 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1998年 3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1999年 10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庄乾志 , 董 事, 博 士研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在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机构业务 部 高 级 经 理 。 2005年 1月 至 2007 年 7月在中 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责任公司任 投 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 公司 重 组办公 室 主 任 。 2007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在 西南 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任 董 事 、 党 委委员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 起 在中 国 建 银 投资 有 限责任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资 本 市场 部 负 责 人、 战 略 部 负 责 人 , 现任 中 国 建银 投资 有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 限责任公司办公 室 、 党 委 办公 室 主 任 。 2012年 4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林川 , 董 事, 博 士研究 生 。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在 美 国 华 盛 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 级计 量 分 析 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在 美 国 富升 人 寿 保险 任 财务 经 理 。 2010年 3月 起 在中 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责任公司 风险 管理 部工 作, 现任 中 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责任公司 风险 管理 部 综 合 风 险 组 负 责 人 。 2012年 4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硕士研究 生 。 1991年 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金 融 分 析 师 ; 1993 年 起 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首 席 执 行 官; 2003年 起 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票 投资 部总 监 ; 2004年 起 任 GENERALI FINANCES SA副 总 经 理、投资 总 监 ; 2007 年 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 席 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 2009年 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董 事会 主席 /首 席 执 行 官 。 2011年 起 任 Generali Group 首 席 投资 官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主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事会 主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 主席 、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会 成员等 职 务 。 2010年 6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游 一 冰 , 董 事,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许保险 学 会 高 级 会员 ( FCII) 及 英 国 特许保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94年 起 历 任 中 国 保险 ( 欧洲 )控 股 有 限公司 总 裁 助 理、 忠 利 保险有 限公司 英 国分 公司 、 忠 利 亚洲 中 国 地区 总 经 理、 中 意 财产 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兼 任 中 意 人 寿 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2010年 6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侯 文 捷 , 董 事,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工 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在中 国 电 力 信托投 资 有 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 经 理 部 项 目 经 理 , 证券 部 项 目 经 理 , 北京 证券 营 业 部 副 经 理 , 天津 证 券 营 业 部 副 经 理、 经 理 。 2002年 2月 起 在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信 息中 心 主 任 、 信 息 技术 部主 任 、 首 席 信 息 师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 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任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 司 党 组 成员 、 副 总 经 理 。 2012年 4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金 旭 , 董 事, 硕士研究 生 ,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在中 国证 监 会 工 作, 历 任法规处 副 处 长 、 深圳 监 管 专 员 办 事 处 机构 处 副 处 长 、基金 监 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在 华 夏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任 党 支 部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 理 。 2004年 7 月 至 2006年 1月在 宝 盈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任 总 经 理 。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 有 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任 首 席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 2007 年 11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党 委 副 书 记 。 吴 鹏 , 独 立 董 事, 博 士研究 生 。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 曾 在日本 著 名 律 师 事 务 所从 事 与 中 国相关 法律 工 作,日本 西南 大 学讲 授 中 国 法律 。 1993 年回国 从 事 律 师 工 作,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1 现 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2001年 5月 起 任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王军 , 独 立 董 事, 博 士研究 生 , 教 授 。 1986年 起 在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律 系 、 法 学院 执 教 , 任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法 学院 副 院 长 、 执 行 院 长 。 兼 任 国务 院学 位 委员会 第六 届 学科 评 议 组法 学 组 成员 、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 副 会 长 、 中 国 法 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理 事 、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新 加 坡 国 际 仲裁 中 心 仲裁 员 、 北京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 大连 仲裁 委 仲裁 员 、 北京 市 华 贸硅谷 律 师 事 务 所 兼 职律 师 等 职 。 2010年 6月 起 任公司 独 立 董 事。 刘秉升 , 独 立 董 事, 大 学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0年 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 ; 1982年 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朝鲜族 自 治 县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5年 起 任 吉林省抚松县 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9 年 起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吉林省白山 市 支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5 年 起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长 春 市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8年 起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海 南省 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2007年 任 海 南省 银 行 业 协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 起 任公司 独 立 董 事。 韩 少 华 , 独 立 董 事, 大 学 专 科 , 高 级 会 计 师 。 1964年 起 在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南省 工 作, 历 任 河南省 分 行 副 处 长 、 处 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分 行 总 会 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年 任 河南省豫 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 起 任公司 独 立 董 事。 2.监事会成员 唐 建 光 ,监事会 主席 , 大 学 本 科 。 1982年 1月 至 1988年 10月在 煤炭 工 业 部 基 建司任 工 程 师 ; 1988年 10月 至 1993年 7月在中 国 统 配 煤矿 总 公司 基 建 局 任 副 处 长 ; 1993年 7月 至 1995 年 9月在中 煤 建 设 开发总 公司 总 经 理 办公 室 任处 长 ; 1995年 9月 至 1998年 10月在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 中 心 工 作, 先 后 任 综 合 处处 长 、 中 心副 主 任 ; 1998年 10月 至 2005年 1月在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资产 保全 部 任 副 总 经 理 ; 2005年 1月 进入 中 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责任公司 , 先 后 任 资产 处 置 部 负 责 人、 总 经 理、资产管理 处 置 部总 经 理、 负 责 人 , 现任 中 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责任公司 企 业 管理 部 高 级业务 总 监。 2010年 11月 起 担 任 本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Amerigo BORRINI,监事, 大 学 本 科 , CFA, 金 融 咨询 师 。 1967年 起 历 任 忠 利集 团 会 计 结 算 部 、 忠 利集 团 金 融 分 析 师 、 忠 利集 团 基金 经 理、 忠 利集 团 资产管理 公司 财务 部 首 席 执 行 官 、 忠 利集 团 财务 部总 监 、 忠 利集 团总 经 理 助 理、 忠 利集 团 首 席 风险 官 。 2010年 6月 起 任 本 公司 监事。 刘顺君 ,监事,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在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 军 事经 济 学 员 工 作, 历 任 教 员 、 副 主 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在 长 江 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2 工 作,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部 业务 主 管、 项 目 经 理 。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长 江巴黎 百 富 勤 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北京 部 高 级 经 理 。 2005年 6月 起 在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 建处 综 合 部主 任 , 营 业管理 部主 任 助 理 , 华 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党 组 成员 、 纪 检 组 长 、 工 会 主席 , 福 建 业务 部 副 主 任 、 主 任 , 现任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主 任 。 2012年 4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沙骎 ,监事, 硕士研究 生 。 1998年 5月 至 1999年 11月 任职 于 国泰 君 安 证券 , 1999年 11 月 至 2000年 11月 任职 于 平安 保险 集 团 , 2000年 11月 至 2008年 1月 任职 于 宝 盈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2008年 2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2008年 2月 至 2009年 8月 任 交易 部总 监 ; 2009年 9月 至 2011年 6月 任 研究 部总 监 ; 2011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公司 投资 副 总 监 ; 2012年 2月 起 兼 任公司 投资 总 监。 2011年 4月 起 任 国泰 保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2011年 6月 起 兼 任 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2010年 11月 起 担 任公 司职 工 监事。 王 骏 ,监事, 硕士研究 生 。 曾 任 国泰 君 安 证券 公司 会 计、 清 算 部 经 理 , 2001年 10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从 事 基金 登 记 核 算 工 作, 现任 运 营 管理 部总 监。 2007年 11月 起 任公 司职 工 监事。 3.高 级管理人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简 历 情 况 见董 事会成员 介 绍 。 金 旭 , 总 经 理 , 简 历 情 况 见董 事会成员 介 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会 计 师 ,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月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历 任 营 业 部 财务 经 理、 公司 计 划 财务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分 公司 财务 部 经 理 。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在 华 夏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 综 合管理 部总 经 理、基金 运 作 部总 经 理、基金 运 营 总 监 、 稽 核 总 监。 现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 理 。 梁 之 平 ,本 科 ,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 部 研究 部 经 理 , 大 成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基金 运 营 部总 监 、市场 部总 监 兼 客 户 服务 中 心 总 监 、 委 托投资 部总 监, 2008年 4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2011 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 深圳 分 公司 总 经 理 , 2010年 4月 起 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富 管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李峰 , 硕士研究 生 , 16年 银 行 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5月 至 2003年 6月 任 荷兰 商 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中 国 区 监 察 主 管 , 2003年 7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国 联 安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 专 员, 2005年 5月 至 2007年 3月 任 信 诚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督 察 长 , 2007年 4月 至 2009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3 年 1月 任 美 国 雷曼兄弟 亚洲 投资 有 限公司 上 海代 表 处 中 国 区 合 规 总 监。 2009年 2月 加 盟 国泰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现任公司 督 察 长 。 4.本 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1) 现任 基金 经 理 吴 晨 , 硕士研究 生 , CFA, FRM, 10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1年 6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 股票 交易 员 、债券交易 员 ; 2004年 9月 至 2005年 10月, 英 国 城 市 大 学 卡 斯 商 学院 金 融 系 学 习 ; 2005年 10月 至 2008年 3月在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任 基金 经 理 助 理 ; 2008年 4月 至 2009年 3月在 长 信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从 事 债券 研究 ; 2009年 4月 至 2010年 3 月在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任 投资 经 理 ; 2010年 4月 起 担 任 国泰金 龙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 经 理 ; 2010年 9月 至 2011年 11月 担 任 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2011年 12月 起 任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 2) 历 任 基金 经 理 本 基金 自 基金 成立 以 来 , 无 基金 经 理 变 更 事 宜 。 5.本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成员 本 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其成员在 公司 总 经 理、分管 副 总 经 理、投资 总 监 、 研究 开发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财 富 管理 中 心 、市场 体系 等 负 责 人 员中 产生 。 公司 总 经 理 可 以 推 荐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相关人 员 担 任 成员,督 察 长 和运 营体系负 责 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会议。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 要 职责 是根据 有 关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审议并 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 出 的 公司 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类 资产配 置 原则 , 以 及 研究 相关投资 部门 提 出 的重 大 投资 建 议等。 投资 决策 委员会成员 组 成 如下 : 金 旭 女 士 : 总 经 理 梁 之 平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富 管理 中 心 总 经 理 张 人 蟠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周 向 勇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沙骎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张 则 斌 先 生 : 财 富 管理 中 心 投资 总 监 黄焱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 基金管理 部总 监 张玮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 研究 部总 监 刘 夫 先 生 : 投资 副 总 监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4 裴晓辉 先 生 : 固 定 收益投资 总 监 兼 固 定 收益 部总 监 6.上 述 成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 属 或 家 属 关 系 。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 募集基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 申购、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3.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产分 别 管理、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4.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收益 ; 5.进 行 基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务 会 计 报告 ; 6.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 7.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 8.办 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 9.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0.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11.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 法律 、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证券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列 行 为 发 生 : ( 1) 将 其 固 有 财产 或 者 他 人财产 混 同 于 基金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产 ; ( 3)利用基金财产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外 的第三人 谋 取 利益 ; ( 4)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 或 者承担 损失 ; ( 5)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禁 止 的 其他 行 为。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律 、 法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勤勉尽责 ,不 从 事 以下 活 动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5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违反 基金合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相关机构的合 法权 益 ; ( 4) 在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 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 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 职权 ; ( 7) 泄 漏 在 任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 、 基金投资计 划 等 信 息 ; ( 8) 违反 证券交易场 所 业务 规 则 , 利用对 敲 、 倒仓 等 手段操 纵 市场 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序 ; ( 9) 贬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 10) 以 不正 当 手段 谋 求 业务 发 展 ; ( 11)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 12) 在 公 开 信 息披露和 广 告 中 故 意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 分 ; ( 13) 其他 法律 、 行政 法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禁 止 的 行 为。 4.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基金合同 行 为 的 发 生 。


5.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其他 法规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谋 取最 大 利 益 ; 2.不 利用 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何 第三 者 谋 取 利益 ; 3.不 泄 露在 任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 、 基金投资计 划 等 信 息 ; 4.不 以任何 形 式为其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交易 。 (七 )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 制制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运作中面 临 的 风险,保 证 经 营 活 动 的合 法 合 规 和有 效 开 展 , 制定 了 一 系 列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 形 成 了公司 完整 的内 部 控 制体系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6 该 内 部 控 制体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度 等 公司 运 营 的 各 个 方面, 并 通过 相 应 的 具体 业务 控 制流程来 严 格 实 施 。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 遵 循 的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必须覆盖 公司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 过程 和 业务 环 节 ; 2)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持 高度 的 独 立性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 公司 各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相互 制约原则: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 内 部 组 织结 构的 设 计上 形 成 一 种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 建 立不 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系 ; 4) 保持 与业务 发 展 的同 等 地 位 原则: 公司 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在风险 控 制制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 与 公司 业务 发 展 放在 同 等 地 位 上 ; 5) 定 性和 定量 相 结 合 原则: 建 立完备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 观 性和 操 作 性。 ( 2)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度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 财务 会 计 准 则 的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度 , 实 现了职责 分 离 和 岗 位 相互 制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的 真实 、 准确 、 完整,并保 证 各 基金 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管理的相互 独 立,保 护 基金资产的 独 立 、 安 全。 ( 3)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度 公司 为有 效 控 制 管理 运 营 中 的 风险,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完整 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度 ,其 内 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体制度 构 成,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度 、投资管理 控 制制度 、信 息 技 术控 制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信 息披露 制度 、资 料 保全 制度 和 独 立 的 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以 及 相 应 的业务 控 制流程 等。 通过 这些 控 制制度 和 流程 ,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 风险和 管理 风险 进 行 有 效的 控 制 。 ( 4) 监 察稽 核 制度 公司 实 行独 立 的 监 察稽 核 制度 , 通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 分 授权 , 对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律 法规 情 况 、 以 及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遵 循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 全面 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确保 公司 经 营 的合 法 合 规 性和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2.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度 要 素 ( 1) 控 制环境 公司 经 过 多 年的管理 实 践 , 建 立 了 良好 的 控 制环境 , 以 保 证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 管理 控 制 的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7 有 效 实 施 , 主 要 包括 科学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 诚 信 并 关 注 风 险 的 道 德 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 立 的 监 察稽 核 职 能 等方面。 1) 公司建 立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有 独 立 董 事 4名 。 董 事会 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 查委员会 、 薪酬 委员会 、 考核委员会等 专 业 委员会, 对 公司 重 大 经 营决策 和 发 展 规 划进 行决 策 及监督 ; 2) 在 组 织结 构 方面, 公司 设 立 的分管 领 导 议事会议 、 总 经 理 办公 会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等 机构分 别负 责公司 经 营 、基金投资 和风险 控 制 等方面 的 决策 和监督 控 制 。 同 时 公司 各部门 之间 有 明 确 的 授权 分 工 和风险 控 制 责任 , 既 相互 独 立, 又 相互合 作和 制约 , 形 成 了 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决策 授权 和风险 控 制体系 ; 3) 公司 一 贯坚 持 诚 信 为 投资人服务的 道 德 观 和 稳 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在员 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和风险 观念 , 形 成 了诚 信 为本和 稳 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拥 有 对 公司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独 立监 察稽 核 的 权限 ,并 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2) 控 制 的 性质和 范 围 1)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保 证基金 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 核 算的 独 立性 、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及 时 性。 首 先 ,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 、 有 关 会 计 制度 和准 则 , 制定 了 完 善 的 公司 财务 制度 、 基金 会 计 制度 以 及会 计业务 控 制流程 ,做 好 基金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 的 核 算 工 作,真实 、 完整 、 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作 情 况 和 公司 财务 状况 。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 和 公司 财务 核 算 从 人 员 上、 空 间 上 和 业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 开 ,保 证 两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金资产 和 公司 资产 之间 、 以 及 各 基金资产 之间 的相互 独 立性。 公司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责 分 离 控 制 、 凭 证与 记 录 控 制 、资产 接 触 控 制 、 独 立 稽 核等 制 度 ,确保在 基金 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管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 的 有 效 控 制 、 有 关 功 能 的相互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相互 监督等。 另 外 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财务管理 制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管理 和 财务费用 审 批 制度 , 加 强 成本 控 制 和监督。 2) 风险 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经 营 管理 中 建 立 了 有 效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体系 , 主 要 包括: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8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度: 为保 证 各部门 的相对 独 立性, 公司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同 时 实 行 空 间 隔 离 制度 , 建 立 防 火墙 ,充 分 保 证信 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投资管理业务 控 制:通过 建 立完整 的 研究 业务 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 制 、交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投资 决策 职 能 和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 职 能 ,实 行 投资 总 监和 基金 经 理分级 授权 制度 和 股票 池 制度 , 进 行 集 中 交易 ,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做 到 研究 、投资、交易、 风险 控 制 的相互 独 立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配合 , 有 效 控 制 操 作风险 ; 建 立 了 科学 先 进 的投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 和 管理 体系 , 控 制 投资业务 中面 临 的市场 风险 、集 中风险 、 流 动性风险等 ; 建 立 了 科学 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 评 估 体系 , 对投资 管理的 风险和 业绩 进 行 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信 息 技术控 制: 为保 证信 息 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 稳定 ,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 软 件 采 购 维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机 制 等方面 均 制定 实 施 了 完 善 的 制度 和 控 制流程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公司 制定 了 完 善 的市场 营 销 、 客 户开发 和 客 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 证 在 营 销 业务 中 对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遵 守 , 以 及 对 经 营 风险 的 有 效 控 制 ; 信 息披露 控 制 和 资 料 保全 制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 的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保 证信 息披露 的 及 时 、 准确和完整 ; 在 资 料 保全方面, 建 立 了 完 善 的信 息 资 料 保全备 份 系统 , 以 及完整 的 会 计、 统 计 和 各 种 业务资 料 档 案 ; 独 立 的 监 察稽 核 制度: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司 各 业务 部门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并保 证 稽 核 的 独 立性和 客 观 性。 3)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实 施 公司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首 先 从 总 体 上 制定 了公司 风险 控 制制度 , 对 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 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 制定 了 风险 控 制原则 。在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总 体 方 针 指导下 ,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 特 点 , 对业务 活 动中存在 的 风险 点进 行 了 揭 示 和 梳 理 ,有 针 对 性 地 建 立 了详细 的 风险 控 制流程 ,并在实 际 业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 3)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 行 风险 评 估的基 础 上 , 对 公司 各 业务 活 动中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定期 和不 定期 的 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务 活 动中风险 暴 露 程度较高 的 环 节 , 以 确保 公司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 以 及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有 效 遵 循 。 在确保 现 有 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 情 况 的基 础 上 , 公司 会 根据 新业务 开 展 和 市场 变 化 情 况 , 对内 部 控 制制度 进 行 及 时 的更新 和 调 整, 以 适 应 公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变 化 。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稽 核 的基 础 上 ,也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9 估 ,并 提 出 相 应 改 进 建 议。 ( 4)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 情 况 的 报告 公司建 立 了 有 效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门 对 于 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过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 级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告 , 使 公司 高 级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 时 了解 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题 并作出 妥善 处 理 。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 监 察 中, 对 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 即 向 公司 高 级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建 议, 对 于 重 大 问题 , 则通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期 出 具独 立 的 监 察稽 核 报告 , 直 接报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 保 证 以 上关 于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披露真实 、 准确,并 承 诺公司 将根据 市场 变 化 和 业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度 , 切 实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简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立 时 间 : 2004年 09月 17日 组 织 形 式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资 本 : 贰 仟 叁佰叁拾陆 亿 捌 仟 玖佰零捌 万 肆 仟 元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金托管资 格 批 文及文 号 : 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 基 字 [1998]12号 联 系 人 : 尹


东 联 系 电话 : (010) 6759 5003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 经 营 历 史 ,其前身 “ 中 国人 民建 设 银 行” 于 1954 年 成立, 1996年易 名 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是 中 国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由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于 2004年 9月 分 立 而 成立, 承 继 了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商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0 业 银 行 业务 及 相关的资产 和 负 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票 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日在 香 港 联 合交易 所 主 板 上市 , 是 中 国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 海外 公 开 上市的 银 行 。 2006年 9月 11 日,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又 作为 第一 家 H股 公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 2007年 9月 25日中 国 建 设 银 行 A股 在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上市 并 开始 交易 。 A股 发 行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股 (包括 240,417,319,880股 H股 及 9,593,657,606股 A股 )。 截 至 2011 年 9月 30日,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资产 总 额 117,723.30亿 元 , 较 上年 末 增 长 8.90%。 截 至 2011年 9月 30日止 九 个 月,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实 现 净利 润 1,392.07亿 元 , 较 上年同 期 增 长 25.82%。 年 化 平 均 资产回 报 率 为 1.64%, 年 化 加 权 平 均 净资产收益 率 为 24.82%。 利 息 净收 入 2,230.10亿 元 , 较 上年同 期 增 长 22.41%。 净利 差 为 2.56%, 净利 息 收益 率 为 2.68%, 分 别较 上年同 期 提 高 0.21 和 0.23 个 百 分 点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净收 入 687.92亿 元 , 较 上年同 期 增 长 41.3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在中 国内 地 设 有 1.3万 余 个 分 支 机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 斯 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 明市 及 悉 尼 设 有 分 行 ,在 莫 斯 科 、 台 北 设 有 代 表 处 , 海 外 机构 已 覆盖 到 全 球 13 个 国 家 和 地区 , 基 本完成在全 球 主 要金 融 中 心 的 网 络 布 局 , 24 小 时 不 间 断 服务 能力 和 基 本 服务 架 构 已 初步 形 成。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建 、 设 立 村镇 银 行 33家 , 拥 有 建 行 亚洲 、 建银 国 际 , 建 行 伦 敦 、 建 信基金、 建 信金 融 租赁 、 建 信信托、 建 信人 寿 、 中 德 住 房储蓄 银 行 等 多 家 子 公司 ,为 客 户 提 供 一 体化 全面 金 融 服务 能力 进 一 步 增 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得 到 市场 和 业 界 的 支 持和 广 泛 认可。 2011 年上 半 年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主 要国 际 排 名位次 持 续 上 升 , 先 后 荣 获 国内 外知名 机构 授 予 的 50 多 个 重要 奖 项。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在 英 国 《银 行 家 》 2011 年 “ 世 界 银 行 品 牌 500 强 ” 中 位 列 第 10, 较 去 年上 升 3 位 ; 在 美 国 《 财 富 》 世 界 500 强 中 排 名 第 108 位 , 较 去 年上 升 8 位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连续 第三年 获 得 香港 《 亚 洲 公司 治 理 》 杂 志 颁发 的 “ 亚洲 企 业管 治 年 度大 奖 ”, 先 后 摘 得《 亚洲 金 融 》、《 财资 》 、 《 欧洲 货币 》 等 颁发 的 “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中 国国内 最 佳 银 行” 与 “ 中 国 最 佳私 人 银 行” 等 奖 项。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设 投资托管服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制度 处 、基金市场 处 、资产托管 处 、 QFII 托管 处 、基金 核 算 处 、基金 清 算 处 、 监督 稽 核 处 和 投资托管 团 队 、 涉 外 资产 核 算 团 队 、 养老 金托管服务 团 队 、 养老 金托管市场 团 队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等 12个 职 能 处 室 、 团 队 , 现 有员 工 130 余 人 。自 2008年 以 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管业务 持 续通过 SAS70审 计 ,并 已 经成为 常 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 情 况 杨 新 丰 , 投资托管服务 部 副 总 经 理( 主 持 工 作 ), 曾 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 广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1 东 省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营 运 管理 部 , 长 期从 事 计 划 财务、 会 计 结 算、 营 运 管 理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务管理 经 验 。 纪 伟 , 投资托管服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务 部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司 业务 部 , 长 期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 服务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务管理 经 验 。 张 军 红 , 投资托管服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零 售 业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务 部 、 行 长 办公 室 , 长 期从 事 零 售 业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务管理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务管理 经 验 。 3.基金托管业务 经 营 情 况 作为 国内 首 批开 办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商 业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 风险 管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管人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 维 护 资产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为 资产 委 托人提 供 高 质 量 的托管服务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管资产 规 模 不断 扩 大 , 托管业务 品 种 不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基 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 QFII、 企 业年金 等 产 品在 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 , 是 目 前 国内托管业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 2011年 12月 31日,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管 224 只 证券投资基金 。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的托管服务 能力 和 业务 水 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 。 2011年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以 总 分第一的 成 绩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管人 》 评 为 2011年 度“ 中 国 最 佳 托管 银 行” ; 并 获 和 讯 网 2011年 中 国 “ 最 佳 资产托管 银 行” 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为 基金托管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托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本 行 内 有 关管理 规 定 , 守法 经 营 、 规 范 运作 、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务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 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 息 的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 时 ,保 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2.内 部 控 制 组 织结 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设 有风险 与内 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 全 行 风险 管理与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导 。 投资托管服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 人 员 负 责 托管业务的内 控 监督 工 作,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督 稽 核 工 作 职权 和 能力 。 3.内 部 控 制制度 及 措 施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2 投资托管服务 部 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 立 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度 、 岗 位 职 责 、业务 操 作 流程 ,可 以 保 证托管业务的 规 范操 作和 顺 利 进 行 ; 业务人 员 具 备 从 业资 格 ; 业 务管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 制度 , 授权 工 作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存 放 、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务 操 作 区专 门 设 置 , 封闭 管理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披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务 实 现 自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事 故 的 发 生 , 技术 系统 完整 、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 法 依 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 套 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 ,监督 所 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 开发 的 “ 托管业务 综 合 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 系统” , 严 格按照 现 行 法律法规以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 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 基金的投资 比 例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督,并 定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 报 送 中 国证 监会。在日 常 为 基金投资 运作 所 提 供 的基金 清 算 和核 算 服务 环 节 中, 对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投资 指 令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费用的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监督。 2.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 监督 子 系统 ,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情 况 核实, 督 促 其 纠 正,并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2)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 内 容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性监督。 (3)根据 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情 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投资 独 立性和风 格 显 著 性等方面 进 行 评 价, 报 送 中 国证 监会。 (4)通过 技术 或 非 技术 手段发 现 基金 涉 嫌 违 规 交易 , 电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并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 外发 售 机构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3 ( 1) 直 销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 : 上 海 浦东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电话 : 021-38561759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上 海直 销 柜台 联 系 人 : 蔡丽萍 网 址 : www.gtfund.com 地址 : 中 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78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台 联 系 人 : 王 彬 网 站 : www.gtfund.com 登 录 网 上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子 交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739 联 系 人 : 徐怡 ( 2) 代 销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钢 联 系 人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1 中 国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客 服 电话 : 95533 2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cb.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超 良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3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95599.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95588 4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icbc.com.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5 交 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怀邦 客 服 电话 : 95559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4 联 系 人 :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 育 宁 联 系 人 : 邓炯 鹏 电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 商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公 地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辉 电话 : 021-61618888 联 系 人 : 汤嘉 惠 、 虞 谷 云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28 7 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spdb.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建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77 8 华 夏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hxb.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孔丹 联 系 人 : 丰靖 电话 : 010-65550827 传 真 : 010-65550827 9 中 信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58 网 址 : bank.eciti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10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冰 竹 联 系 人 : 谢 小 华 电话 : 010-66223587 传 真 : 010-66226045 客 服 电话 : 010-95526 11 北京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号 12 上 海 农村 商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平 西 联 系 人 : 吴 海 平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5 电话 : 021-38576977 传 真 : 021-50105124 客 服 电话 : 021-962999 网 址 : www.srcb.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 层 -21层 及 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龙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13 中 国 中 投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网 址 : www.china-invs.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商 城 路 61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万 建华 联 系 人 :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4 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注册 地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鲁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3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戎 联 系 人 : 李 巍 电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15 宏 源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7865070 传 真 : 020-22373718-1013 16 万联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魏 明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7 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全 国) , 021-95553 18 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19 中 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顾 伟 国 联 系 人 : 田 薇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6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990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 地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 江 区 江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 1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强 联 系 人 : 周 妍 电话 : 0571-86078823 客 服 电话 : 0571-96598 20 中 信证券( 浙 江 ) 有 限责任 公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国 荣 联 系 人 : 邓 寒 冰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21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益 民 联 系 人 : 吴 宇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22 东 方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注册 地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18-21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敏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23 东 吴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天河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公 地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河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治 海 联 系 人 : 黄 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24 广 发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注册 地址 : 江西省南 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省南 昌 市 北京西 路 88号 江 信国 际 金 融 大 厦 4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曾 小 普 联 系 人 : 徐 美 云 电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8690 25 国 盛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网 址 : www.gsstock.com 26 民 生证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8号 民 生金 融 中 心 A座 16-18 层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7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政 联 系 人 : 赵 明 电话 : 010-85127622 传 真 : 010-85127917 客 服 电话 : 400-619-8888 网 址 : www.mszq.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郁 忠 民 联 系 人 : 张 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53519888 27 上 海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18 网 址 : www.962518.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浩 明 联 系 人 : 刘 晨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28 光 大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苗岭 路 29号 澳柯玛 大 厦 15层 1507-1510室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青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号 楼 第 20 层 ( 266061) 楼 第 20层 ( 26606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29 中 信 万 通 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32-96577 网 址 : www.zxwt.com.cn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 A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陈 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30 中 信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ecitic.com 注册 地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办公 地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联 系 人 : 张 小 波 电话 : 025-84457777 网 址 : www.htzq.com.cn 31 华 泰证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97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运 钊 联 系 人 : 李 良 32 长 江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电话 : 021-63219781 传 真 : 021-51062920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8 客 服 电话 : 95579 网 址 : www.95579.com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 经 济 技术 开发 区 第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 河西 区 宾 水 道 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庆 平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33 渤 海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1-5988 网 址 : www.bhzq.com 注册 地址 : 郑州 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办公 地址 : 郑州 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石 保 上 联 系 人 :程 月 艳 、 耿铭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客 服 电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34 中 原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cnew.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信证券 大 厦 16-26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如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35 国信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黄 健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6 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11\95565 注册 地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号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谢 高 得 电话 : 021-38565785 传 真 : 021-38565783 37 兴 业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注册 地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办公 地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玮 联 系 人 : 吴阳 电话 : 0531-68889155 传 真 : 0531-68889752 38 齐 鲁 证券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9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联 系 人 : 陈 剑虹 联 系 电话 : 0755-82825551 传 真 : 0755-82558355 39 安 信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游 锦 辉 联 系 人 : 梁 健 伟 电话 : 0769-22119341 传 真 : 0769-22116999 40 东 莞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769-961130 网 址 : www.dgzq.com.cn 注册 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庞 介 民 联 系 人 : 常向 东 电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41 恒 泰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471-4961259 网 址 : www.cnht.com.cn 注册 地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二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毅 辉 联 系 人 : 卢 金 文 电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42 厦 门 证券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电话 : 021-68778081 传 真 021-68778117 43 华 宝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剑阁 联 系 人 : 罗 文 雯 电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1156 44 中 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icc.com.cn 注册 地址 : 福 州 市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张 腾 电话 : 0591-87278701 传 真 : 0591-87841150 45 华 福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91-96326 网 址 : www.hfzq.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46 天 相投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相 联 系 人 : 林 爽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0 电话 : 010-66045608 传 真 : 010-66045500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网 址 : www.txse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高 冠 江 联 系 人 : 唐 静 电话 : 010-88656100 传 真 : 010-88656290 47 信 达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A座 6-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大 建 联 系 人 : 李 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 010-66553791 48 中 国 民 族 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9-5618 网 址 : www.e5618.com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晓安 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49 华 龙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网 址 : www.hlzqgs.com 注册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春 路 17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凤 良 志 联 系 人 : 祝 丽萍 电话 : 0551-2257012 传 真 : 0551-2272100 50 国 元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8 网 址 : www.gyzq.com.cn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 庆 春 路 46号 杭州 银 行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太 普 联 系 人 : 严 峻 电话 : 0571-85163127 传 真 : 0571-85179591 51 杭州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注册 地址 : 陕 西省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信托 大 厦 16-17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冯 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 029-87406387 52 西 部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易 广 场 8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宇翔 联 系 人 : 郑舒 丽 53 平安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电话 : 0755-22626391 传 真 : 0755-82400862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1 客 服 电话 : 95511-8 网 址 : www.pingan.com 注册 地址 : 广 东 省 深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号 深圳发 展 银 行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遂 宁 联 系 人 : 张 青 电话 : 0755-82088888 传 真 : 0755-25841098 54 深圳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01 网 址 : www.sdb.com.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曹杨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文 平 联 系 人 : 罗 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 021-68767981 55 德 邦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8 网 址 : www.tebon.com.cn 注册 地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座 4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航 联 系 人 : 戴蕾 电话 : 0791-86768681 传 真 : 0791-86770178 56 中 航 证券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注册 地址 : 洛 阳 市新 区 开元 大 道 与 通济 街 交 叉 口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建 甫 联 系 人 : 胡 艳 丽 电话 : 0379-65921977 传 真 : 0379-65920155 客 服 电话 : 0379-96699 57 洛 阳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luoyang.com.cn 注册 地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联 系 人 : 郭瑞 军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 真 : 0731-85832214 58 方正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1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注册 地址 :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 联 系 人 : 郭熠 电话 : 0351-8686659 传 真 : 0351-8686619 59 山西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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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5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小 明 联 系 人 : 王 斌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 真 : 0755-33329815 65 天 源 证券 经 纪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43218 网 址 : www.tyzq.com.cn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号 发 展 银 行大 厦 25楼 I、 J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张 玉 静 电话 : 0755-33227953 传 真 : 0755-82080798 客 服 电话 : 4006-788-877 66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场内 发 售 机构 本 基金场内 将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内 具 有 基金 代 销 业务资 格 的 会员 单位发 售 。 尚 未取得 基金 代 销 业务资 格 ,但 属 于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会员 的 其他 机构 ,可在本 基金互利 A和 互利 B份 额上市 后 , 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互利 A和 互利 B份额的上市交易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3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 称 :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颖 联 系 人 : 朱 立 元 电话 :( 010) 59378839 传 真 :( 010) 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 事 务 所 名 称 :通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19楼 负 责 人 : 韩 炯 联 系 电话 : 021-31358666 传





真 :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黎 明 经 办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公司 住 所: 中 国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大 厦 6楼 办公 地址 : 中 国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大 厦 6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电话 : (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 系 人 : 单 峰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单 峰 六、基金份额 分级与净值计 算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包括 基 础 份额 及 分级份额 。 基 础 份额 简称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分 为 场 外 基 础 份额 和 场内基 础 份额 。 分级份额 包括两类 , 优 先 类 基金份额( 简称 “ 互利 A” ) 和 进 取 类 基金份额( 简称 “ 互利 B” ) 。 互利 A与互利 B的基金份额配 比 始 终保持 7∶ 3的 比 例 不变。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4 (二)基金运作概要 1.本 基金 通过 场 外 、场内 两种 方式 公 开发 售 。 投资人场 外 认 购 所 得 的份额 , 将 被 确认为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投资人场内 认 购 所 得 的份额 , 将按 7∶ 3 的基金份额配 比 自动 分 拆 为 互利 A和 互利 B。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投资人 认 购 所 得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分 拆 , 由 基金 管理人 委 托 注册登 记 机构 进 行 , 无 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


2.互利 A、互利 B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资产合 并 投资 运作。


3.基金合同生效 后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 对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开 放 场 外 申购、 赎回 及 场内申购、赎回 ,不 对互利 A或 互利 B单 独 开 放 场内申购、赎回 。 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 在 符 合 法律法规 和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规 定 的上市 条 件 的 情 况下 , 互利 A、互利 B分 别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与交易 , 交易 代 码 不 同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分级份额 之 间 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将 其 场内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按 7: 3的基金份额配 比 , 申 请 分 拆 为 互利 A和 互利 B; 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将 其持有 的互利 A和 互 利 B, 按 7: 3的基金份额配 比 , 申 请 合 并为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 场 外 的信用互利 基金份额 不 进 行 份额配对转换 。 场 外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通过 跨 系统 转托管 至 场内 后 ,可 按 照 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规 则 进 行 操 作。


5.除 非 基金管理人 另 有 公告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暂 不 上市交易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将 其 持有 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 请 分 拆 为 互利 A和 互利 B后 上市交易 ,或 者将 其持有 的场 外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跨 系统 转托管 至 场内申 请 分 拆 为 互利 A和 互利 B后 上市交易 。 6.基金合同生效 后 ,本 基金 将按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 对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 进 行 基金份额折算 。 除 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 的份额折算( 详 见 基金合同第二十一 章 的 约定 ) 外 , 基金份额折算 后 ,本 基金的 运作方式 、 及 互利 A与互利 B的份额配 比 不变。


(三) 分级 份额的份额 净值计 算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按照 计算 日本 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 基金份额 总 数 ( 包括 信用 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互利 A的基金份额 数 和 互利 B的基金份额 数 )计算 。 NAVt=T日 闭 市 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 /T日 基金份额 数量


NAVt: T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T日 基金份额 数量: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 数量 之 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T 日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在 当 天 收市 后 计算 ,并在 下 一 日 内 公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 2.互利 A与互利 B的份额净值计算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5 (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互利 A、互利 B之间 的份额净值关 系 本 基金 7份互利 A与 3份互利 B构 成 一对份额 组 合 , 该 份额 组 合的份额净值 之 和等于 10 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之 和。


( 2)互利 A的 约定 年基 准 收益 率 为 一年 期 银 行定期 存 款 利 率 +1.5%。其中, 一年 期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利 率 将根据 中 国人 民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利 率 进 行 动 态调 整。在 基金合同生效 日 当 日,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 届 时 中 国人 民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一年 期 银 行定期 存 款 利 率 设定 互利 A 的 首 次 年收益 率 ; 在本 基金的 每 个 开 放日,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 该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一 年 期 银 行定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重新 设定 互利 A的年收益 率 。 互利 A的 约定 基 准 收益 率 除以 365为 互利 A的 约定 日 简 单 收益 率 。 互利 A的份额净值 , 自 基金合同生效 日 起至 第 1 个 基金份额折算 日 期 间 、 或自 上一 个 基金份额折算 日 ( 定期 折算 日或 到点 折算 日 ) 后 的 下 一 个 日 历 日 起至 下 一 个 基金份额折算 日 期 间 , 以 1.000元 为 基 准, 采 用互利 A约定 日 简 单 收益 率 单 利 累 计计算 。 基金管理人 不 承 诺 也不保 证互利 A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获 得 约定 基 准 收益 或不 亏 损 ,在本 基金 出 现 极端 损失 的 情 形 下 , 互利 A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收益 可 能低 于其 约定 基 准 收益 ,也 可 能 遭 受 本 金 损失 的 风险。 ( 3)计算 出 互利 A的份额净值 后 , 根据 互利 A、互利 B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各 自 份额净 值 之间 的关 系 , 计算 出 互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 。


( 4)基金份额折算( 定期 折算 或 到点 折算) 后 , 互利 A、互利 B各 自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方 法 保持不变。


( 5)互利 A、互利 B各 自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公 式


假 设: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的份额净值分 别 为 NAV、 NAVa、 NAVb Rt为 互利 A的 约定 基 准 收益 率 , 即 一年 期 银 行定期 存 款 利 率 +1.5% t=1,2,… , t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 日 起至 第 1个 基金份额折算 日 期 间任 一 日 、 或自 上一 个 基 金份额折算 日 ( 定期 折算 日或 到点 折算 日 ) 后 的 下 一 个 日 历 日 起至 下 一 个 基金份额折算 日 期 间任 一 日 则 第 T个 日 历 日,


NAVa= 1+ = T t t R 1 365 NAVb=( NAV- 0.7× NAVa) /0.3 互利 A、互利 B各 自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T 日 互利 A、互利 B的 各 自 份额净值 在 当 天 收市 后 计算 ,并在 下 一 日 内 公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6 3.有 关 本 基金基 础 份额与分级份额份额净值的 公告 , 详 见 基金合同第二十三 章 第 (六 )条 的 约定 。


七、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 募集 的 依据 本 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 【 2011】 1706号 文核准,自 2011年 12月 5日 起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于 2011年 12月 23日 结束 本 基金的募集 工 作。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本 次 募集的净 认 购金额 为 539,572,600.27元 人 民 币 ,认 购 款 项在 基金 验 资 确认日 之 前 产生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27,250.58元 人 民 币 。 上 述 资金 已 于 2011年 12月 29日全 额 划入 本 基金 在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开 立 的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专 户 。 本 基金场 外 认 购的基金份额 确认为 469,169,905.85份 , 场内 认 购 确认为 70,529,945.00 份 , 投资人场内 认 购 所 得 的份额 , 按 7∶ 3 的基金份额配 比 自动 分 拆 为 互利 A和 互利 B。 (二)基金 类型 和 存续期 限 1.基金 类 型 : 债券型 2.基金 运作方式 : 契 约 型 开 放式 3.基金的 存 续期 间 : 不 定期 八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根据 有 关 规 定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同生效 条 件, 基金合同 于 2011年 12月 29日正式 生效 。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本 基金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 基金 。 九、 互利 A与互利 B基金份额的 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本 基金 符 合 法律法规 和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规 定 的上市 条 件 的 情 况下 , 互利 A与互利 B分 别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与交易 , 交易 代 码 不 同 。 (一) 上市交易 的 地点 本 基金上市交易的 地 点 为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 互利 A与互利 B上市 后 ,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中 的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易 ;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中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通过 办 理 跨 系统 转托管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7 业务转 至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并 分 拆 成 互利 A与互利 B后 ,方可 上市交易 。 (二) 上市交易 的 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三 个 月 内 , 互利 A与互利 B开始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易 。 在确 定 上市交易的 时 间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依 据 法律法规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份额 上市 公告 书 。 (三) 上市交易 的 规则 1.上市 首 日, 互利 A与互利 B的 开 盘 参 考价为前 一交易 日 互利 A与互利 B的份额净值 ; 2.互利 A与互利 B上市交易 遵 循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相关业务 规 则 及 规 定 。 (四) 上市交易 的 费用 本 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 按照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五) 上市交易 的 停复牌 、 暂停上市 、 恢复上市 和 终 止 上市 本 基金互利 A与互利 B的 停 复 牌 、 暂停 上市、 恢 复 上市 和终止 上市 按照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相关业务 规 则 执 行 。 (六)相关法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 上市交易 的 规则等 相关 规定 内 容 进行 调整 的 , 本基金基金 合同 相 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十、 信用互利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和 赎回场所 投资人 应 当 在 基金管理人 和 场内、场 外代 销 机构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 基金管理人 和 场内、场 外代 销 机构提 供 的 其他方式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 代 销 机构 为 具 有 基金 代 销 业务资 格 且 符 合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风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会员 单位 。 投资人 需 使 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 通 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 办 理信用互利基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8 金份额场 外 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为 直 销 机构 和 场 外代 销 机构 。 投资人 需 使 用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 外 申购、赎回业务 。本 基金 不 对互利 A或 互利 B单 独 开 放 场内 申购、赎回 。本 基金场内、场 外代 销 机构 名单 将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或其他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代 销 机构 ,并 予 以公告 。 (二)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日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 办 理 时 间 为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正 常 交易 日 的交易 时 间 ,但 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 或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公告 暂停 申购、赎回 时 除 外 。 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以销售 机构 公 布 时 间 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日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但应在实 施 日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2.申购、赎回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 理 时 间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 开始 办 理 。 在确 定 申购 开始 与赎回 开始 时 间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申购、赎回 开 放日前 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 时 间 。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赎回 或 转换申 请 且 注册登 记 机构 确认 接 受 的 ,其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 价 格 。 (三) 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赎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 计算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 , 即 申购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以 金额申 请 , 赎回信用互利 基金份额 以 份额申 请 ; 3.赎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原则 , 即按照 投资人 认 购、申购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回 ; 4.当 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以 内 撤 销 ; 5.投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 , 需 遵 守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相关业务 规 则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 实 际 情 况依法 对上 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9 规 则 开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申购 和 赎回的申 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内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人 在 提交申购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 请 时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购资金 ,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回申 请 时 须 持有 足够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余 额 , 否 则所 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 无 效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由 此 产生的利 息等 任何 损失 。 2.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易 时 间 结束 前 受 理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购 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1日 内对 该 交易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认。 T日 提交 的 有 效申 请 , 投资人 应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其他方式 及 时 查 询 申 请 的 确认 情 况 , 否 则 , 如 因 申 请未得 到注册登 记 机构的 确认 而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投 资人 自 行承担 。 基金 销售 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赎回的 确认 以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 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申购 和 赎回的 款 项 支付 申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式, 若 申购资金 在 规 定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成 功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构 将 投资人 已 缴 付 的申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人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由 此 产生的利 息等 任何 损失 。 投资人赎回申 请 成 功 后 ,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7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 款 项 的 支付办法 参 照 基金合同 有 关 条款 处 理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上 述 业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 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 限 制 本 基金 单 笔 申购的 最 低 金额 为 1,000.00 元 ( 含 申购费) 。 各代 销 机构对 本 基金 最 低 申购 金额 及 交易级 差 有其他 规 定 的 , 以 各代 销 机构的业务 规 定 为准。 2.赎回份额的 限 制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将 其全 部 或 部 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赎回 。 单 笔 赎回申 请最 低 份 数 为 1000.00份 , 若某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销售 网点 保 留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不 足 1000.00份 , 则 赎 回 时 必须 一 起 赎回 。 3.本 基金 不 对投资人 每 个 基金交易 账户 的 最 低 基金份额 余 额 进 行 限 制 ,但 各代 销 机构对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0 交易 账户 最 低 份额 余 额 有其他 规 定 的 , 以 各代 销 机构的业务 规 定 为准。 4.本 基金 不 对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5.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市场 情 况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下 , 调 整 上 述规 定 申购金额 和 赎回份额的 数量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费用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 由 投资人 承担 ,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 各 项 费用 。 投资人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购 , 适 用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算 。 本 基金对 通过 直 销 柜台 申购的 养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他 投资人 实 施 差 别 的申购费 率 。 养老 金 客 户范 围 包括 基 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 的 养老 计 划 筹 集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 营 收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老 基金 , 包括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 可 以 投资基金的 地 方 社 会保 障 基金、 企 业年 金 单 一计 划 以 及 集合计 划 。 如 将来 出 现 经 养老 基金 监 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 型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 或 发布 临 时 公告 将 其 纳 入 养老 金 客 户范 围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非 养老 金 客 户 指除 养老 金 客 户外 的 其他 投资人 。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柜台 申购 本 基金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养老 金 客 户 申购费 率 如下 :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万 0.32% 100万 ≤ M< 300万 0.15% 300万 ≤ M< 500万 0.06% M≥ 500万 每 笔 1,000元 除 养老 金 客 户外 的 其他 投资人申购 本 基金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 如下 :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万 0.8% 100万 ≤ M< 300万 0.5% 300万 ≤ M< 500万 0.3% M≥ 500万 每 笔 1,000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 由 赎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 时 收 取 。不 低 于 赎回费 总 额的 25%应 归 基金财产 ,其 余 用 于 支付 注册登 记 费 和其他 必 要的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1 手 续 费 。 本 基金的场 外 赎回费 率 不 高 于 0.5%, 随 基金份额 持有 期 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本 基金的场内 赎回费 率 为 固 定 赎回费 率 0.1%,不 按 份额 持有 时 间 分 段 设 置 赎回费 率 : 申 请 份额 持有 时 间 ( N)


赎回费 率 N< 1年 0.5% 1年 ≤ N< 2年 0.25% 场 外 赎回费 N≥ 2年 0 场内赎回费


本 基金场内赎回费 为 固 定 值 0.1%,不 按 份额 持有 时 间 分 段 设 置 赎回费 率 。 3.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并 最 迟 应于 新的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实 施 日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4.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情 形 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 制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 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关 监 管 部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后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申购费 率 和 基金赎回费 率 。 5.办 理 本 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应 遵 守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及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的 有 关业务 规 则 。 若 相关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或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 则 有 新的 规 定 , 基金合同相 应 予 以修 改 ,并 按照 新 规 定 执 行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七)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和 数 额 1. 申购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申购份 数 的计算 方 法如下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 为 固 定 金额 时 , 申购份 数 的计算 方 法如下 : 申购费用 = 固 定 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场 外 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计算 结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由 此 产 生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场内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的份额对 应 的资金 返 还 至 投资人资金 账户 。 例 : 某 投资人( 非 养老 金 客 户 )投资 10,000元 申购 本 基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0.8%, 假 设 申购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2 当 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28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申购份额 为 :


净申购金额 = 10,000/( 1+0.8%) = 9,920.63元


申购费用 = 10,000- 9,920.63= 79.37元


申购份 数 = 9,920.63/1.128= 8,794.88份 若 投资人( 非 养老 金 客 户 ) 是 场 外 申购 , 则所 得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为 8,794.88份 。 若 投资人( 非 养老 金 客 户 ) 是 场内申购 , 则所 得 份额 为 8,794份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的 申购份额( 0.88份)对 应 的资金 返 还 给 投资人 。 具体 计算 公 式为 : 实 际 净申购金额 =8,794× 1.128=9,919.63元 退 款 金额 =10,000-9,919.63-79.37=1.00元 即 投资人( 非 养老 金 客 户 )投资 10,000元 从 场内申购 本 基金 , 则 可 得 到 8,794份信用互 利基金份额 ,同 时 应 得 退 款 1.00元 。 例 : 某 投资人( 养老 金 客 户 )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柜台 投资 10,000元 申购 本 基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0.32%, 假 设 申购 当 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28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申购份额 为 :


净申购金额 = 10,000/( 1+0.32%) = 9,968.10元


申购费用 = 10,000- 9,968.10= 31.90元


申购份 数 = 9,968.10/1.128= 8,836.97份 投资人( 养老 金 客 户 )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柜台 投资 10,000元 申购 本 基金 , 则所 得 信 用互利基金份额 为 8,836.97份 。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 法如下 : 赎回金额 = 赎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T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 : 某 投资人 持有本 基金 10,000份场 外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0.5年 时决定 赎回 , 假 设 赎回 当 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50元 , 则 其 获 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额 =10,000× 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 = 12,500× 0.5%= 62.50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62.50= 12,437.50元 若 该 投资人 持有 的 是 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则 赎回费 率 为 固 定 值 0.1%,其 获 得 的赎回 金额 如下 : 赎回金额 =10,000× 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 = 12,500× 0.1%= 12.50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12.50= 12,487.50元 上 述 计算 结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3 财产 承担 。 3.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T日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在 当 天 收市 后 计算 ,并在 T+1日 内 公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 (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 生 下列 情 况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拒 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 1.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2.证券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 3.发 生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 情 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 受 某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 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5.基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他可 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 负 面 影响 , 从而 损害 现 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 形 。 6.法律法规规 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上 述 暂停 申购 情 形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的 办 理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 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列 情 形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2.证券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 两个 以 上 开 放日 发 生 巨 额赎回 。 4.发 生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 情 况 。 5.法律法规规 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上 述 情 形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已接 受 的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付 ,应 将 可 支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 , 未支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付 ,并 以 后续 开 放日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为 依 据 计算赎回金额 。 若 连续两个 或 两个 以 上 开 放日 发 生 巨 额赎回 , 延 期 支付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并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投资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 赎回业务的 办 理 并 予 以公告 。 (十) 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 式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4 1.巨 额赎回的 认 定 若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日 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工 作日 的基金 总 份额( 包括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和 互利 B)的 10%, 即 认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赎回 。 2.巨 额赎回的 处 理 方式 当 基金 出 现 巨 额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基金 当 时 的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定 全 额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 1) 全 额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人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有 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 而 进 行 的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 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一 工 作日 基金 总 份额( 包括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和 互利 B)的 10%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赎回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户 赎回申 请 量 占 赎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赎回份额 ; 对 于 未 能 赎回 部 分 , 投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回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回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 开 放日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 提交赎回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资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当 出 现 巨 额赎回 时 , 场内赎回申 请 按照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和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有 关业务 规 则 办 理 。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日 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赎回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赎回申 请 可 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日,并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告 。 3.巨 额赎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上 述 延 期 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在 3个 交易 日 内 通 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说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告 。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 况 的 , 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公告 。 2.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 布 最 近 1个 开 放日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5 3.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日但 少 于 2周 ,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个 开 放 日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 4.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周 , 暂停 期 间 ,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2周 至 少刊 登 暂停 公告 1次 。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续 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个 开 放日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 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决定 开 办 本 基金信用互利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同一 注册登 记 机构 办 理 注册登 记 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业务 , 基金转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转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制定 并 公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基金的 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法 强 制 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 法律法规 的 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 情 况下 , 接 受 划 转的 主 体 必须 是 依法 可 以 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继 承是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基金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 司法 强 制 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 据 生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法 人 或其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要 求 提 供 的相关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费 。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 内 转 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1.基金份额的 登 记 ( 1) 本 基金的份额 采 用分 系统 登 记 的 原则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 场内 认 购、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 额 ,或 上市交易的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 ,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 ( 2)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中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场内赎回 ,不在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易 ,但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 按 7: 3的份额配 比 分 拆 为 互利 A与互利 B 份额 后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 。 ( 3)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中 的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易 ,不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6 能 直 接 申 请 场内赎回 ,但可 按 7: 3的份额配 比 申 请 合 并为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后 , 再 申 请 场内赎回 。 ( 4)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中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既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场 外 赎回 ,也可 以 在 办 理 跨 系统 转托管 后 , 转 至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 按 7: 3的份额配 比 分 拆 为 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 。 2.系统 内转托管


( 1) 系统 内转托管 是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将 持有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内 不 同 销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 或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内 不 同 会员 单位 ( 席位 或 交易 单元 ) 之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 2)基金份额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变 更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赎回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 时 , 销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 不 能通 存 通 兑 时 的 ,可 办 理 已 持有 信用 互利基金份额的 系统 内转托管 。


( 3)基金份额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变 更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的 会员 单位 ( 席位 或 交易 单元 )、 或变 更 办 理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上市交易的 会员 单 位 ( 席位 或 交易 单元 ) 时 ,可 办 理 已 持有 基金份额的 系统 内转托管 。 3.跨 系统 转托管


( 1) 跨 系统 转 登 记 是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将 持有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之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 2) 本 基金 跨 系统 转 登 记 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 规 定 办 理 。 (十五) 定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为 投资人 办 理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 具体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届 时 发布 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确 定 。 投资人 在 办 理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时 可自 行约定 每 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 低 于 基金管理人 在 相关 公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最 低 申购金额 。 (十六)基金的 冻 结和 解冻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关 依法 要 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 法律法规 的 其他 情 况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十一、 场 内份额 配 对 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 办 理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分级份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7 额 之间 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 场 内份额 配 对 转换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 指 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 场内的基 础 份额与分级份额 之间 进 行 转换 的 行 为, 包括 分 拆 与合 并。 2.分 拆: 指 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 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按照 7∶ 3的基金份额配 比 分 拆 成 互利 A和 互利 B的 行 为。 3.合 并 : 指 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 互利 A和 互利 B按照 7∶ 3的基金份额配 比 合 并成 信用互 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 行 为。


4.场 外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不 进 行 份额配对转换 。在 场 外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通过 跨 系统 转托管 至 场内 后 ,可 按照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规 则 进 行 操 作。


(二) 业 务 办 理机构


本 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 理机构 见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应 当 在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办 理机构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 办 理场 内份额配对转换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该 业 务的 办 理机构 ,并 予 以公告 。


(三) 业 务 办 理 时间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自 互利 A、互利 B上市交易 后 不 超 过 6个 月 的 时 间 内 开始 办 理 , 基金 管理人 应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予 以公 告 。 (四) 场 内份额 配 对 转换 的 原则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以 份额申 请 。


2.如 果 申 请 场内份额的分 拆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 必须 是 相关业务 公告规 定 份额的 正整 数倍 。 3.如 果 申 请 场内份额的合 并, 互利 A与互利 B必须 同 时 配对申 请 , 且 互利 A与互利 B的 份额 数 必须 分 别 为 相关业务 公告规 定 份额的 正整 数倍 、份额配 比 为 7:3。


4.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 外 份额 如 需 申 请 进 行 场内份额的分 拆 , 须 跨 系统 转托管 为 信用 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后 方可 进 行 。


5.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应 遵 循 届 时 相关机构 发布 的相关业务 规 则 。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可 视 情 况 对上 述规 定 作出 调 整,并在正式 实 施 前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8 (五) 业 务 办 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程 序 , 遵 循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最 新业务 规 则 , 具体 见 相关业务 公告 。


(六) 暂停场 内份额 配 对 转换 的情 形


1.深圳 证券交易 所 、 注册登 记 机构、业务 办 理机构 因 异 常情 况 无 法办 理 该 业务的 情 形 。


2.基金管理人 根据 本 基金 届 时 投资 运作 、交易的 实 际 情 形 可 决定是 否暂停 接 受 配对转换 。


3.法律法规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规 定 或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 前 述 情 况之 一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就 暂停 场内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予 以公告 。


当 恢 复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时 , 基金管理人 也 将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予 以公告 。


(七) 业 务 办 理 费用


本 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 理机构 可 对 该 业务的 办 理收 取 一 定 的费用 , 具体 见 相 关业务 公告 。 十二、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 标 在有 效 控 制 投资 风险 的 前 提 下 , 通过 积 极 主 动 的投资管理 , 力 争 获 取 超 越 业绩 比较 基 准 的投资收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 上市的债券、 股票 ( 包含 中 小板 、 创 业 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资产 支 持 证券 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 种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 基金 不 从 二级市场 买 入 股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但可 以 参 与一级市场 股票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或 增 发 , 还 可持有因 所 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转 股形 成 的 股票 、 因持有 股票 被 派 发 的 权 证、 因 投资 于可 分 离 交易 可 转债 而 产生的 权 证 。因 上 述 原 因持有 的 股票 和 权 证 等 资产 ,本 基 金 应在其可 交易 之 日 起 的 6个 月 内 卖 出。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9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 债券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 于 信用债券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本 基金投资 于 股票 等 权 益 类 资产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的 20%。 同 时 本 基金 还 应保 留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本 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 指 金 融 债、 政策 性 金 融 债、 公司 债、 企 业债、 短 期 融 资券、 地 方 政 府 债、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含 可 分 离 交易的 可 转换债券)、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 除 国债 和 央 行票据 外 的 非 国 家 信用的债券资产 。 (三) 投资策略 1.大类 资产配 置 本 基金 将 主 要 根据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和 国内 外 经 济形 势 的分 析 和判断, 结 合国 家 财 政 货币政策 、证券市场 走 势 、资金 面 状况 、 各 类 资产 流 动性等其他 多 方面因素,自 上 而 下 确 定 本 基金的 大类 资产配 置 策 略 ,并 通过 严 格 的 风险 评 估 ,在充 分分 析 市场 环境 和 流 动性 的基 础 上 , 对投资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的 优 化 调 整, 力 求 保持 基金的 总 体 风险 水 平 相对 稳定 。 2. 债券投资 策 略 本 基金债券投资 将根据 对 经 济 周 期 和 市场 环境 的 把握 , 基 于 对财 政政策 、 货币政策 的 深 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宏 观 经 济 的 持 续 跟踪 , 灵 活 运 用 久 期策 略 、收益 率 曲 线 策 略 、信用债 策 略 、 可 转债 策 略 、回购交易 套 利 策 略 等 多 种 投资 策 略 , 构 建 债券资产 组 合 ,并 根据 对债券收益 率 曲 线 形 变 、 息 差 变 化 的 预 测 ,动 态 的对债券投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1) 久 期策 略 本 基金 将 基 于 对 宏 观 经 济政策 和 通货 膨胀 状况 的分 析 , 预 测 未 来 的利 率 变 化 趋 势 ,并确 定 相 应 的 久 期 目 标 , 合理 控 制 利 率 风险。在 预期 利 率 整 体 上 升 时 , 降 低 组 合的 平 均 久 期 ; 在 预期 利 率 整 体 下 降 时 , 提 高 组 合的 平 均 久 期 。在 通 胀 预期较 为 强 烈 的 时期 , 提 高 短 久 期 、 高 收益债券的配 置 比 例 , 以 有 效 应 对 加 息 预期 , 降 低 组 合 风险。 ( 2)收益 率 曲 线 策 略 在 组 合的 久 期 配 置 确 定 以 后 ,本 基金 将通过 对收益 率 曲 线 的 研究 , 分 析 和 预 测 收益 率 曲 线 可 能 发 生的 形 状 变 化 , 采 用 子 弹 型 策 略 、 哑铃 型 策 略 或 梯 形策 略 ,在 长 期 、 中 期 和 短 期 债 券 间 进 行 配 置 , 以 从 长 、 中 、 短 期 债券的相对 价 格 变 化 中 获 利 。 ( 3)信用债 策 略 信用债 策 略 是 本 基金债券投资的 核 心 策 略 。本 基金 将通过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市场资金 结 构 和 流 向 、信用利 差 的 历 史 水 平 等因素,判断 当 前 信用债市场信用利 差 的合理 性 、相对投 资 价 值 和风险 以 及 信用利 差 曲 线 的 未 来 走 势 ,确 定 信用债券的配 置 。 具体 的投资 策 略 包括: 1) 自 上 而 下 与 自 下 而 上的分 析 相 结 合的 策 略 : 自 上 而 下 即从 宏 观 经 济 、债券市场、机构 行 为等 角 度 分 析 , 制定 久 期 、 类属 配 置 策 略 , 选 择 投资 时 点 ; 自 下 而 上 即 寻 找 相对 有 优 势 和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0 评 级上 调 概 率 较大 的 公司 , 制定个 券 选 择 策 略 。本 基金 通过将两种 分 析 方式 相 结 合 来 确 定 信 用债的 行 业配 置 ,经 济 上 升 期 选 择 周 期 性 行 业 ,经 济 回 落 期 选 择 防 御 型 行 业 ; 2)相对投资 价 值 判断 策 略 :根据 对同 类 债券的相对 价 值 判断, 选 择 合 适 的交易 时 机 , 增 持 相对 低 估、 价 格将 上 升 的债券 , 减 持 相对 高 估、 价 格将 下 降 的债券 。 由 于 利 差 水 平 受流 动 性和 信用 水 平 的 影响 ,因 此 该 策 略 也可 扩 展 到 新 老 券 置 换、 流 动性和 信用的 置 换 , 即 在 相同 收益 率 下 买 入 近 期 发 行 的债券 或 是流 动性 更 好 的债券 ,或在 相同 外部 信用级 别 和 收益 率 下 , 买 入 内 部 信用 评 级更 高 的债券 ; 3)信用 风险 评 估 : 信用债收益 率 是 在 基 准 收益 率 基 础 上 加 上 反 映 信用 风险 收益的信用利 差 。 基 准 收益 率 主 要 受 宏 观 经 济政策环境 的 影响 , 而 信用利 差 收益 率 主 要 受 该 信用债对 应 信 用 水 平 的市场信用利 差 曲 线 以 及 该 信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 化 的 影响 。 债券 发 行 人 自身素质 的 变 化 , 包括 公司 产 权状况 、 法 人 治 理 结 构、管理 水 平 、 经 营 状况 、财务 质 量 、 抗 风险 能力 等 的 变 化将 对信用级 别 产生 影响 。 本 基金管理人 将 利用内 部评 级 系统来 对信用债的相对信用 水 平 、 违 约 风险及 理 论 信用利 差进 行 全面 的分 析 。 该 系统包含定 性 评 级、 定量 打 分 以 及 条款 分 析 等 多 个 不 同 层 面。 定 性 评 级 主 要关 注 股 权 结 构、 股 东 实 力 、 行 业 风险 、 历 史 违 约 及或有 负 债 等 ; 定量 打 分 系统 主 要 考 察 发 债 主 体 的财务 实 力 ; 条款 分 析 系统 主 要 针 对 有 担 保 的 长 期 债券 , 通过 分 析 担 保 条款 、 担 保 主 体 的 长 期 信用 水 平 ,并 结 合 担 保 的 情 况下 对债 项做出 综 合分 析 。 ( 4) 可 转债 策 略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兼 具股票 与债券的 特性。本 基金 也 将 充 分利用 可 转债 具 有 安 全 边 际 和 进 攻 性 的 双 重 特征,在 对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条款 和 发 行 债券 公司 基 本面 进 行 深入 分 析 研究 的基 础 上 , 配 置 溢 价 率 低 、 具 有 一 定 安 全 边 际 的 可 转债 进 行 投资 。 ( 5)回购 套 利 策 略 回购 套 利 策 略 也 是 本 基金重要的投资 策 略 之 一 , 把 信用债投资 和 回购交易 结 合 起 来 ,在 信用 风险和 流 动性风险可 控 的 前 提 下 ,或 者通过 回购 融 资 来 博 取 超 额收益 ,或 者通过 回购的 不断 滚 动 来 套 取 信用债收益 率 和 资金 成本 的利 差 。 3.新 股 投资 策 略 本 基金的 股票 投资 包括 新 股 申购、 增 发 等 一级市场投资 。在 参 与 股票 一级市场投资的 过 程 中,本 基金管理人 将 全面 深入 地研究 企 业的基 本面, 发 掘 新 股 内 在价 值 , 结 合市场估值 水 平 ,并充 分 考虑中 签 率 、 锁 定期 等因素,有 效 识 别 并 防 范 风险, 以 获 取 较 好 收益 。 (四) 业绩比较 基 准 本 基金的业绩 比较 基 准为 :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收益 率 。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作为中 证 指 数 有 限公司 提 供 的 中 证 系 列指 数 之 一 , 具 有 一 定 的 优 势 和 市场 影响力 。中 证 全 债 指 数从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和 银 行 间 市场 选 择 国债、金 融 债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1 及 企 业债 组 成 样 本 券 , 能 够 较 好 的 反 映 债券市场 变动 的 全 貌 , 市场 代 表性 较 强 , 比较 适 合 作 为本 基金的业绩 比较 基 准。 如 果 出 现 市场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等 情 形 导致 此 业绩 比较 基 准不 再 适 用 或 者 出 现 更 加 适 合的业 绩 比较 基 准, 基金管理人 有 权 根据 市场 发 展 状况 及本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和 投资 策 略 , 调 整本 基 金的业绩 比较 基 准。 基金管理人对业绩 比较 基 准 的 调 整或变 更 须 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及 时 公告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从 基金资产 整 体 运作 来 看 ,本 基金 为 债券型基金 , 属 于 证券投资基金 中 的 中 低 风险品 种 , 其 预期 风险 与 预期 收益 高 于 货币 市场基金 , 低 于 混 合型基金 和 股票 型基金 。 从 本 基金的 两类 基金份额 来 看 , 由 于本 基金资产 及 收益的分配 安 排 , 优 先 类 份额 将 表 现 出 低 风险 、收益相对 稳定 的 特征 ; 进 取 类 份额 则 表 现 出 较高 风险 、收益相对 较高 的 特征。 (六) 投资 限制 1.组 合 限 制 本 基金 在 投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资 原则 以 及 开 放式 基金的 固 有特 点 , 通过 分 散 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的 非系统 性风险,保持 基金 组 合 良好 的 流 动性。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下限 制: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4)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 证 ,不 得 超 过 该权 证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市场 进 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本 基金投资 于 债券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 于 信用债券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本 基金投资 于 股票 等 权 益 类 资产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的 20%。 同 时 本 基金 还 应保 留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 7) 本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合计 规 模 的 10%;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2 ( 11)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卖 出 ; ( 12)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超 过 本 基金的 总 资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股票 的 总 量 ; ( 13)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4) 本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 基金管理人 应事 先 根据 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 定 , 与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托管 协议中 明 确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比 例 , 根据比 例 进 行 投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 控 制制度 , 防 范 流 动性风险 、 法律 风险和 操 作风险等 各 种 风险 ; ( 15)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比 例 限 制 。 如 果 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 基金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等 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 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 与 检 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开始 。 2.禁 止 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基金财产 不 得 用 于 下列 投资 或 者 活 动 :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他 基金份额 ,但 是 国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 者买 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 行 的 股票 或 者 债券 ; ( 6) 买 卖 与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易 价 格 及其他不正 当 的证券交易 活 动 ; ( 8) 依 照 法律法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 活 动 ; ( 9) 法律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 基金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3 (七)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权 利 的 处 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 2.不 谋 求 对上市 公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 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 经 营 管理 ; 3.有 利 于 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不 通过 关 联 交易 为自身 、 雇 员 、 授权 代 理人 或 任何 存在 利 害 关 系 的第三人 牟 取任何 不 当 利益 。 ( 八 )基金的 融资 、 融 券 本 基金 可 以 按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九)基金 投资组 合 报告 本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会及 董 事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 资 料 不存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 连 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根据 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于 2012年 4月 17日 复 核 了 本 报告 中 的财务 指 标 、净值 表 现 和 投资 组 合 报告 等 内 容,保 证 复 核 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本 投资 组 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 止 2012年 3月 31日,本 报告 所 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 1.报告 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 例 ( %) 1 权 益投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 定 收益投资 376,270,794.86 96.55 其中 : 债券 376,270,794.86 96.55








资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7,809,788.79 2.00 6 其他 各 项 资产 5,635,330.21 1.45 7 合计 389,715,913.86 100.00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4 2.报告 期 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股票 。 3.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股票 。 4.报告 期 末 按 债券 品 种 分 类 的债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 例 ( %) 1 国 家 债券 13,961,800.00 5.20 2 央 行票据 - - 3 金 融 债券 - - 其中 :政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债券 109,670,994.86 40.83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252,638,000.00 94.06 6 中 期票据 - - 7 可 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76,270,794.86 140.09 5.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数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 例 ( %) 1 041254001 12红 狮 CP001 300,000 30,471,000.00 11.34 2 041158014 11龙盛 CP002 300,000 30,408,000.00 11.32 3 041253007 12深 茂 业 CP001 300,000 30,309,000.00 11.28 4 041252005 12西王 CP001 300,000 30,288,000.00 11.28 5 041159019 11太 阳 CP001 200,000 20,270,000.00 7.55 6.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 。 7.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权 证 。 8.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 1) 本 报告 期 内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 没有 被 监 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 报告编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5 制 日前 一年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 2)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 中,没有 投资 于 超 出 基金合同 规 定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 情 况 。 ( 3) 其他 各 项 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 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 收证券 清 算 款 1,390,293.97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利 息 4,154,682.13 5 应 收申购 款 19,841.27 6 其他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用 70,512.84 8 其他 - 9 合计 5,635,330.21 ( 4) 报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债券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债券 。 ( 5) 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股票 。 十三、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 截 止日为 2012年 3月 31日,并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恪守职守 、 诚 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 盈 利 ,也不保 证 最 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 往 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 来 表 现 。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阶 段 净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较 基 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年 12月 29日 至 2012年 3月 31日 1.90% 0.05% 0.85% 0.07% 1.05% -0.02% 十四、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 产 总 值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6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 指 基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息 、基金 应 收申购 款 以 及其他 资产的 价 值 总 和。 (二)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 基金财产 以 基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账户 , 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证券交易 清 算资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 名 的 方式 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 本 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券托管 账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 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 财产 的 处 分 基金财产 独 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 代 销 机构的 固 有 财产 ,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 用 或 者 其他 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 收益 归 入 基 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 以 按 基金合同的 约定 收 取 管理费、托管费 以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用 。 基金财产的债 权 、 不 得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固 有 财产的债务相 抵 销 , 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 债务 ,不 得 相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基金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他 权 利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 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金财产 不 属 于其清 算财产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金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金财 产 本身 承担 的债务 ,不 得 对基金财产 强 制 执 行 。 十五、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 日 本 基金的估值 日为本 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净值的 非营 业 日。 (二) 估 值 方法 1.证券交易 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的估值 ( 1)交易 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 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7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交易 所 上市 实 行 净 价 交易的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交易 所 上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易的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交易 所 上市 不存在 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 所 上市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 未 上市 期 间 的 有价 证券 应 区 分 如下 情 况处 理 : (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新 股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该 日 无 交易的 , 以最 近 一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 2)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 权 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 3)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同 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非 公 开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按 监 管机构 或 行 业 协会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同一债券同 时 在 两个 或 两个 以 上市场交易的 , 按 债券 所 处 的市场分 别 估值 。 5.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 况 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值 。 6.相关 法律法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值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协 商 解 决 。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 基金 会 计 核 算的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 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8 结果 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 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权 证、债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资 等 资产 。 (四) 估 值 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 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年 中和 年 末 估值 复 核 与基金 会 计 账 目的 核 对同 时 进 行 。 (五)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 及 时 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 内 (含 第 3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应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 理 : 1.差 错 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 代 销 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失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 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属 不可 抗 力 , 按照 下述规 定 执 行 。 由 于不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 投资人的交易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处 理 或 造 成其他 差 错 ,因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 错 处 理 原则 ( 1) 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 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及 时 进 行 更 正,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的费用 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 由 差 错 责任 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 错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协 助 义务的 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认,确保 差 错 已得 到 更 正。 ( 2) 差 错 的 责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 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当 事 人 负 责 ,不 对第三 方 负 责 。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负 有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任 方 仍 应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9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他 当 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付 给 差 错 责任 方。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确 情 形 的 方式。 ( 5) 差 错 责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 基金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偿 。 基金管理人 和 托管人 之 外 的第三 方 造 成 基金财产 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差 错 方 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 产生的 有 关费用 , 应 列 入 基金费用 , 从 基金资产 中 支付 。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费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失 。 ( 7) 按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其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 关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的 程 序 如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并 根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确 定 差 错 的 责任 方 ; ( 2)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 方 进 行 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 4) 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并 就差 错 的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下 :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 2)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 。 ( 3) 因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 误 , 给 基金 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他 当 事 人 追偿 。 ( 4)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术 系统设 置 而 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 述 内 容 如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0 (六) 暂停 估 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交易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因其他 原 因 暂停 营 业 时 ; 2.因不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金资产 价 值 时 ; 3.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估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而 基金管理人 为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 ,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如 出 现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属 于 紧急 事 故 的 任何 情 况 ,会 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基金资产的 ; 4.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基金 净值 的 确认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算 ,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 对 外 公告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八 ) 特殊 情况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按 估值 方 法 的第 5项 进 行 估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 误处 理 。 2.由 于不可 抗 力原 因,或 由 于 证券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 国 家 会 计 政策 变 更、市场 规 则 变 更 等,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 十六、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 利 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 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 允 价 值 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 后 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 价 值 变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 可 供 分配利 润 指截 至 收益分配基 准日 基金 未 分配利 润 与 未 分配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 孰 低数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1 (三) 收益 分 配 原则 本 基金( 包括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份额) 不 进 行 收益分配 。 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后 , 如 果 终止 互利 A与互利 B的 运作,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调 整 基金的收益分配 原则 。 具体 见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十七、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基金财产 拨 划 支付 的 银 行 费用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基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费用 ; 6.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与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8. 基金上市费 及 年费 ; 9.在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本 基金 可 以 从 基金财产 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具体 计 提 方 法 、计提 标 准在 招募说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中 载 明 ; 10.依法 可 以 在 基金财产 中 列支 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 述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法律 规定 的 范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场价格 确 定,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三)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 支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管理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理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费 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2 在 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托管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管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托管费 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托管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3.除 管理费 和 托管费 之 外 的基金费用 , 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 法规 及 相 应协议 的 规 定 , 按 费用 支 出 金额 支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与基金 运作 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的费用 等不 列 入 基金费用 。 基金合同生效 前 所 发 生 的信 息披露 费、 律 师 费 和会 计 师 费 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付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 据 基金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理 费 率 和基金托管 费 率 。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迟于 新 的 费 率实施 日 2日 前在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公 告 。 (六)基金 税收 基金 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义务 。 十 八 、基金份额 折 算 除 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 的份额折算( 详 见 基金合同第二十一 章 的 约定 ) 外 , 基金份额折算 后 ,本 基金的 运作方式不变, 互利 A与互利 B的份额配 比 不变。


(一)基金份额 折 算 类 别


除 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 的份额折算( 详 见 基金合同第二十一 章 的 约定 ) 外 ,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折算分 为 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和 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 。


(二)基金份额 定期 折 算


在 互利 A份额、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存 续期 内的 每 个 会 计年 度 ( 除 基金合同生效 日 所 在会 计年 度 外 )第一 个 工 作日,本 基金 将按照 以下规 则 进 行 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 1.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日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日为 每 个 会 计年 度 的第 1 个 工 作日。但 基金合同生效 日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3 至 第 1个定期 折算 日不 足 6个 月 的 , 则 该 年 度 可不 进 行定期 折算 ; 定期 折算 日前 3个 月 内 发 生 过 到点 折算的 , 则 该 年 度 可不 进 行定期 折算 。 若 基金管理人 在前 述 情 况下 决定 不 进 行定期 折算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提 前 2个 工 作日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不 进 行定期 折算的提 示 性 公告 。 定期 折算基 准日 即 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日。 2.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基 准日 登 记 在 册 的互利 A份额、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3.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频 率 每 个 会 计年 度 进 行 1次 ( 可不 进 行定期 折算的 除 外 )。 4. 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方 法 ( 1)折算 前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以 每 10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按 7份互利 A 的 约定 收益 , 获 得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 折算 不 改 变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资 产净值 。


( 2)折算 前 的互利 A持有 人 , 以 互利 A的 约定 收益 , 获 得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分配 。 折算 不 改 变 互利 A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 的互利 A份额净值折算 调 整为 1.000元 、 份额 数量 不变, 相 应 折算 增 加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


( 3)折算 不 改 变 互利 B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 的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及 份额 数量 不 变。 按照 上 述 折算 方 法 ,可 能 会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造 成 微 小 误 差 , 视 为 未 改 变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 计算 公 式 如下 : (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的份额净值折算 调 整 如下 : 7 A 10 = ·· -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资产净 值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的份额净值 -1.000)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A的份额净值 =1.000元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 2)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的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如下 :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 本 基金 先 计算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 见 前 述 份额净值 调 整 公 式 ) , 再 计算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新 增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数”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4 7A 10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新 增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数 = (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的份额净值 -1.000)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值 场 外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新 增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数” 的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2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场内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新 增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数” 的计算 结果 中,不 足 1份 的 零 碎 份 , 按 各 个 零 碎 份 从大 到 小 的 排 序 , 依 次向 相 应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记 增 1份 , 直到 所 有 零 碎 份的合计份额分配 完 毕 。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的场 外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将按 前 述 折算 方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将按 前 述 折 算 方式, 获 得 新 增 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


2)互利 A的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 本 基金 先 计算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 见 前 述 份额净值 调 整 公 式 ) , 再 计算 “ 互利 A 的 约定 收益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 将定期 折 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A的份额净值 调 整为 1.000元 、份额 数量 不变, 计算 公 式 如下 :


A AA · 互利的 约定 收益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的份额 数 (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的份额净值 -1.000)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A的份额 数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 A的份额 数 “ 互利 A的 约定 收益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的计算 结果 中,不 足 1份的 零 碎 份 , 按 各 个 零 碎 份 从大 到 小 的 排 序 , 依 次向 相 应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记 增 1份 , 直到 所 有 零 碎 份的合计份额分配 完 毕 。 3)互利 B的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 定期 折算 不 改 变 互利 B的份额 数量 和 份额净值 。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B的份额 数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 B的份额 数 5.定期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总 份额 数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总 份额 数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折算 后 的份额 数 ( 含 定期 折算 日 折算 前 份额 数 及 折算 后 新 增 份额 数 ) +互利 A的 约定 收益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 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三)基金份额 到 点 折 算 除以 上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外 ,本 基金 还将 在 以下 两种 情 况 进 行 到点 折算 :即 当 互利 B 的 份额净值 大 于或等于 1.600元 时 ; 或 当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小 于或等于 0.400元 时 。 1.当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大 于或等于 1.600元 时 ,本 基金 将按 以下规 则 进 行 份额折算 ( 1)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 日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5 如 果 某 个 工 作日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大 于或等于 1.600元 , 则 基金管理人 确 定 该 日 后 的第 二 个 工 作日为 到点 折算 日。 到点 折算基 准日 即 到点 折算 日。 到点 折算 日 的 具体 日 期 , 详 见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发布 的 公 告 。 ( 2)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基 准日 登 记 在 册 的互利 A份额、互利 B份额、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 3)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 频 率 不 定期 。 ( 4)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 方 法


1)折算 前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获 得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 。 折算 不 改 变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 调 整为 1.000元 , 份额 数量 相 应 折算 增 加 ;


2)折算 前 的互利 A持有 人 , 以 互利 A的 约定 收益 , 获 得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 配 。 折算 不 改 变 互利 A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 的互利 A份额净值折算 调 整为 1.000元 、 份额 数量 不变, 相 应 折算 增 加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


3)折算 前 的互利 B持有 人 , 以 互利 B的 约定 收益 , 获 得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 配 。 折算 不 改 变 互利 B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 的互利 B份额净值折算 调 整为 1.000元 、 份额 数量 不变, 相 应 折算 增 加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


按照 上 述 折算 方 法 ,可 能 会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造 成 微 小 误 差 , 视 为 未 改 变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 计算 公 式 如下 :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的份额净值折算 调 整 如下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1.000元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A的份额净值 =1.000元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1.000元 2)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的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如下 : A: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 本 基金 先 计算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 比 例 ” , 再 计算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 金份额的份额 数” , 将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调 整为 1.000元 , 计算 公 式 如下 :


1.000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基金资产净值 到点 折算 日 基金份额 数 量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 比 例 =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 比 例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6 其中 : 到点 折算 日 基金份额 数量 , 是 指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 互利 B份额 数量 之 和。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 比 例 ” 的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9位 。 场 外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的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场内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的计算 结果 中,不 足 1 份的 零 碎 份 , 按 各 个 零 碎 份 从大 到 小 的 排 序 , 依 次向 相 应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记 增 1份 , 直到 所 有 零 碎 份的合计份额分配 完 毕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的场 外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将按 前 述 折算 方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将按 前 述 折 算 方式, 获 得 新 增 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


B: 互利 A、互利 B的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本 基金 先 计算 “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折算 比 例 ”, 再 计算 “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 约定 收 益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 将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 份额净值 调 整为 1.000元 , 计算 公 式 如下 :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折算 比 例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1.000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 约定 收益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份额 数 ×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折算 比 例 -1)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份额 数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 份额 数 “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折算 比 例 ” 的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 互利 A( 或 互利 B)的 约定 收益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的计算 结 果 中,不 足 1份的 零 碎 份 , 按 各 个 零 碎 份 从大 到 小 的 排 序 , 依 次向 相 应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记 增 1份 , 直到 所 有 零 碎 份的合计份额分配 完 毕 。


( 5) 到点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总 份额 数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总 份额 数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的份额 数 +互利 A的 约定 收益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互利 B的 约定 收益 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2.当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小 于或等于 0.400元 时 ,本 基金 将按 以下规 则 进 行 份额折算 ( 1)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 日 如 果 某 个 工 作日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小 于或等于 0.400元 , 则 基金管理人 确 定 该 日 后 的第 二 个 工 作日为 到点 折算 日。 到点 折算基 准日 即 到点 折算 日。 到点 折算 日 的 具体 日 期 , 详 见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发布 的 公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7 告 。 ( 2)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基 准日 登 记 在 册 的互利 A份额、互利 B份额、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 3)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 频 率 不 定期 。 ( 4)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 方 法


1)折算 不 改 变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净 值折算 调 整为 1.000元 、份额 数量 相 应 折算 调 整 ;


2)折算 不 改 变 互利 A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 的互利 A份额净值折算 调 整为 1.000元 、 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相 应 折算 增 加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3)折算 不 改 变 互利 B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 的互利 B份额净值折算 调 整为 1.000元 、 份额 数量 相 应 折算 调 整 ; 4)互利 A与互利 B的基金份额配 比 保持 7∶ 3 的 比 例 不变。 按照 上 述 折算 方 法 ,可 能 会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造 成 微 小 误 差 , 视 为 未 改 变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 。


计算 公 式 如下 :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的份额净值折算 调 整 如下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1.000元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A的份额净值 =1.000元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1.000元 2)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的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如下 : A: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 本 基金 先 计算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 比 例 ” , 再 计算 “ 到点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的份额 数” , 进 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到点 折算 , 将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 额净值 调 整为 1.000元 , 计算 公 式 如下 : 1.000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基金资产净值 到点 折算 日 基金份额 数 量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 比 例 =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 比 例 其中 : 到点 折算 日 基金份额 数量 , 是 指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 互利 B份额 数量 之 和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 比 例 ” 的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9 位 。 场 外 “ 到点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的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2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场内 “ 到点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 的计算 结果 中,不 足 1份的 零 碎 份 , 按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8 各 个 零 碎 份 从大 到 小 的 排 序 , 依 次向 相 应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记 增 1份 , 直到 所 有 零 碎 份的合 计份额分配 完 毕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的场 外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将按 前 述 折算 方式, 折算 调 整为 场 外 信用 互利基金份额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将按 前 述 折算 方式, 折算 调 整 为 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B: 互利 B的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本 基金 先 计算 “ 互利 B到点 折算 比 例 ”, 再 计算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B的份额 数” , 将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调 整为 1.000元 , 计算 公 式 如下 : B B 1.000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的份额净 值 互利 到点 折算 比 例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B的份额 数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 B的份额 数 X 互利 B到点 折算 比 例 “ 互利 B到点 折算 比 例 ” 的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B的份额 数” 的计算 结果 中,不 足 1份的 零 碎 份 , 按 各 个 零 碎 份 从大 到 小 的 排 序 , 依 次向 相 应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记 增 1份 , 直到 所 有 零 碎 份的合计份额分 配 完 毕 。


C: 互利 A的份额 数量 折算 调 整 本 基金 依 次 计算 “ 互利 A到点 折算 比 例 ”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A的份额 数” 、“ 互利 A 到点 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 再 将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A的份额净值 调 整为 1.000元 , 计算 公 式 如下 :


B AB 1.000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的份额净 值 互利 到点 折算 比 例 =互利 到点 折算 比 例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A的份额 数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 A的份额 数 X 互利 A到点 折 算 比 例 A AA 1.000 A1.000 1.000 · · - 互利 到点 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的份额 数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前 互利的份额净 值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的份额 数 “ 互利 A到点 折算 比 例 ” 的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互利 A的份额 数” 、 及 “ 互利 A到点 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场内份额 数” 的计算 结果 中,不 足 1份的 零 碎 份 , 按 各 个 零 碎 份 从大 到 小 的 排 序 , 依 次向 相 应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记 增 1份 , 直到 所 有 零 碎 份的合计份额分配 完 毕 。


( 5) 到点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总 份额 数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总 份额 数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 后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9 的份额 数 +互利 A到点 折算 为 新 增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 (四)基金份额 定期 折 算和 到 点 折 算 期间 的基金 业 务 办 理


为保 证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和 到点 折算 期 间 本 基金的 平 稳 运作,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 注册登 记 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 定 , 暂停 互利 A与互利 B的上市交易 和 信用互利基金 份额的申购 或 赎回 等 业务 , 具体 见 届 时 基金管理人 公告 。


(五)基金份额 定期 折 算和 到 点 折 算的公 告


1.在 定期 折算 日前 30个 工 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 后 不 满 30个 工 作日 的 情 形 除 外 ), 遵 循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业务 规 则 , 基金管理人 将 就 暂停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暂停 互利 A 与互利 B上市交易 等 相关业务 ,及 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等有 关 事项, 进 行 提示 性 公告 。


2.如 果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在 某 一 开 放日 高 于 0.450元 ,但在 下 一 开 放日不 高 于 0.450元 的 ; 或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在 某 一 开 放日 低 于 1.550元 ,但在 下 一 开 放日不 低 于 1.550元 的 , 基金管理人 将 就 基金份额 实 施 到点 折算的 可 能 性及有 关 事项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进 行 提示 性 公告 。


3.如 果 某 个 工 作日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小 于或等于 0.400元 ; 或 当 某 个 工 作日 互利 B的份 额净值 大 于或等于 1.600 元 时 , 则 基金管理人 确 定 该 日 后 的第二 个 工 作日为 到点 折算 日。 基 金管理人 将 就 实 施 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的 有 关 事项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进 行 公告 。


(六) 风险 提示


基金管理人 不 承 诺 也不保 证互利 A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获 得 约定 基 准 收益 或不 亏 损 。在本 基金 出 现 极端 损失 的 情 形 下 , 互利 A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收益 可 能低 于其 约定 基 准 收益 ,也 可 能 遭 受 本 金 损失 的 风险。 十九、 互利 A与互利 B的 终 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互利 A与互利 B可 申 请 终 止运作 。 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经本 基金 所 有 份额 以 特 别决 议 的 形 式表 决通过 , 即 须 经 参 加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各 自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2/3以 上( 含 2/3) 通过 方为有 效 。


(二) 互利 A与互利 B终 止运作 后 的份额 折 算


互利 A与互利 B终止运作 后 , 除 非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另 有 规 定 的 , 互利 A、互利 B 将 全 部 折算 成 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0 1.份额折算基 准日


份额折算基 准日为 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日, 即 互利 A与互利 B终止运作日 ( 如该 日为 非 工 作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日 )。


2.份额折算 方式


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日, 互利 A与互利 B按 届 时 各 自 份额净值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之 比 折算 为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3.份额折算计算 公 式 :


互利 A折算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数 =(折算 前 互利 A份额 数 × NAV(A)t) ÷ NAVt


互利 B折算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数 =(折算 前 互利 B份额 数 × NAV(B)t) ÷ NAVt


折算 前 互利 A份额 数: 指 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日 闭 市 后 互利 A份额 数


折算 前 互利 B份额 数: 指 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日 闭 市 后 互利 B份额 数


NAVt: 终止运作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NAV(A)t: 终止运作日 互利 A的份额净值


NAV(B)t: 终止运作日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互利 A、互利 B折算 成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数 , 场内份额 数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最 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 额计 入 基金资产 。


4.份额折算 后 的基金 运作


互利 A与互利 B全 部 折算 为 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后 ,本 基金转型 为 国泰信用互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接 受 场 外 与场内申购 和 赎回 。


5.份额折算的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不 迟 于 互利 A与互利 B终止运作日前 2日, 就 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及 份额折 算 事 宜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互利 A与互利 B进 行 份额折算 结束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 个 工 作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二十、基金的 会计 和 审计 (一)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 为本 基金的 会 计 责任 方 ; 2.本 基金的 会 计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3.本 基金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单位 ; 4.会 计 制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的 会 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 保 留 完整 的 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1 7.基金托管人 定期 与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 会 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金 年 度 财务 报 表及其他 规 定 事项 进 行 审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 立。 2.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时 ,应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 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换 。 就 更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二十一、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并保 证 所 披露 信 息 的 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等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其他 组 织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其他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 按 规 定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信 息披露事项在 规 定时 间 内 通过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简称 “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 网 网 站 (以下简称 “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露。 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承 诺公 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 进 行预 测 ; 3.违 规 承 诺 收益 或 者承担 损失 ; 4.诋毁 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 者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 5.登 载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 国证 监会 禁 止 的 其他 行 为。 本 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 的 ,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 一 致 。 两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的 ,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币 单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包括: (一) 招 募 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 社 会 公 开发 售 时 对基金 情 况 进 行 说明的 法律 文件。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2 基金管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 编 制 并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3日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 日 起 45日 内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公告 的 15日前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 有 关更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公告 内 容 的 截 止日为 每 6个 月 的 最 后 1日。 (二)基金 合同 、托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将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四)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中 将 说明基金募集 情 况 。 (五) 上市交易 公 告 书 基金份额 获 准在 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易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 工 作 日前, 将 上市交易 公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六)基金 资 产净值 公 告 、基金份额 净值 公 告 、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 公 告 1.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 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各 自 的基金份额 净值 ; 2. 在 开始 办 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后 ,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日 的 次 日, 通过 网 站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 介 ,披露 开 放日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 利 B各 自 的份额净值 和 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 ; 3.基金管理人 将 公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场交易 日 ( 或自 然 日 )基金资产净值 和 信 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各 自 的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场交易 日 ( 或自 然 日 )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各 自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和 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3 (七)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格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 信 息披露文件 上 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计算 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点 查阅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八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季 度 报告 1.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束 之 日 起 90日 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年 度 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告 需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方可披露 ; 2.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 日 起 60日 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日 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 季 度 报告 ,并 将 季 度 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4.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 2个 月 的 ,本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 者 年 度 报告 。 5.基金 定期 报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九)基金份额 定期 折 算和 到 点 折 算的公 告


1.在 定期 折算 日前 30个 工 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 后 不 满 30个 工 作日 的 情 形 除 外 ), 遵 循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业务 规 则 , 基金管理人 将 就 暂停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暂停 互利 A 与互利 B上市交易 等 相关业务 ,及 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等有 关 事项, 进 行 提示 性 公告 。


2.如 果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在 某 一 开 放日 高 于 0.450元 ,但在 下 一 开 放日不 高 于 0.450元 的 ; 或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在 某 一 开 放日 低 于 1.550元 ,但在 下 一 开 放日不 低 于 1.550元 的 , 基金管理人 将 就 基金份额 实 施 到点 折算的 可 能 性及有 关 事项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进 行 提示 性 公告 。


3.如 果 某 个 工 作日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小 于或等于 0.400元 ; 或 当 某 个 工 作日 互利 B的份 额净值 大 于或等于 1.600 元 时 , 则 基金管理人 确 定 该 日 后 的第二 个 工 作日为 到点 折算 日。 基 金管理人 将 就 实 施 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的 有 关 事项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进 行 公告 。


(十) 临 时 报告 与 公 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发 生 如下 可 能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份额的 价 格 产生重 大影 响 的 事件 时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 在 2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告 ,并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4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及 决 议 ;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其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 一年内 变 更 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 的 主 要业务人 员在 一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11.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 到 监 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基 金托管人 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14.重 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 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 等 费用计提 标 准 、计提 方式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基金 变 更、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构 ; 20.基金更换 注册登 记 机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 理申购、赎回 ; 22.本 基金申购、赎回费 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 生 变 更 ; 23.本 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购、赎回申 请 后 重新 接 受 申购、赎回 ; 26.本 基金 接 受 或 暂停 接 受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 27.本 基金 暂停 接 受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后 恢 复办 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 28.本 基金 实 施 基金份额折算 ; 29.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 终止运作 ; 30.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 终止运作 后 互利 A、互利 B的份额折算 ; 31.互利 A与互利 B上市交易 ; 32.中 国证 监会或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事项。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5 (十一) 澄清 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 , 任何公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场上 流 传 的 消 息可 能 对基金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十三)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十四)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招募说明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 季 度 报告 和 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等文本文件在 编 制 完成 后 , 将 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 所 在 地 、基金托 管人 所 在 地 , 供公 众 查阅。 投资人 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件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投资人 也可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阅。本 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本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将 严 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 二十二、 风险 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 价 格受 到 经 济 因素 、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 理 和 交易 制度 等 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收益 水 平 变 化 , 产生 风险, 主 要 包括: 1.政策 风险。因 国 家 宏 观 政策 发 生 变 化 , 导致 市场 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 风险。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变 化 ,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资 于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 收益 水 平 也会 随 之 变 化 ,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 风险。 利 率 的 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场 价 格 和 收益 率 的 变动,也 影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 基金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 4.上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上市 公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 市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人 员素质等, 这些 都 会 导致 企 业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能 够 用 于 分配的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 可 以 通过 投资 多 样 化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 能 完全 规 避 。 5.购 买力 风险。因为 通货 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货币 购 买力 下 降 , 从而 使 基金的 实 际 收益 下 降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6 (二) 信用 风险


指 基金 在 交易 过程 发 生交收 违 约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债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付 到 期 本息, 导致 基金资产 损失 。 (三) 债 券 收益率 曲线变动 风险 债券收益 率 曲 线 变动风险 是 指 与收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 期 指 标 并 不 能 充 分 反 映这 一 风险 的 存在。


(四) 再 投资风险 再 投资 风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益证券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收益的 影响 , 这 与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险 ( 即 前面 所 提 到 的利 率 风险 )互 为 消 长 。 具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金 从 投 资的 固 定 收益证券 所 得 的利 息 收 入进 行 再 投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收益 率 。 (五) 流动性 风险


指 基金 所 持 金 融 工 具 变 现 的 难 易 程度 。 开 放式 基金要 随 时 应 对投资人的赎回 , 如 果 基金 资产 不 能 迅速 转 变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基金净值产生 不 利的 影响 , 都 会 影响 基金 运 作和 收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 如 果 基金资产 变 现 能力 差 ,可 能 会 产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难 , 导致 流 动性风险, 甚 至 影响 基金份额净值 。 (六)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 因 基金管理人对 经 济形 势 和 证券市场 等判断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不全等 影响 基金的收益 水 平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对基金收益 水 平 存在 影响 。


(七) 操 作 或 技术 风险 指 相关 当 事 人 在 业务 各 环 节操 作 过程 中,因 内 部 控 制 存在 缺陷 或 者 人 为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险,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 误 、 IT 系统 故 障 等风险。


在本 基金的 各 种 交易 行 为或 者后 台 运作中,可 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影响 交 易的 正 常进 行 或 者 导致 投资人的利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理 公司 、 注册 登 记 机构、 销售 机构、证券交易 所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机构 等等。


( 八 )本基金的 特 有 风险 1.互利 A的 本 金与 约定 年基 准 收益 风险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7 基金管理人 不 承 诺 也不保 证互利 A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获 得 约定 基 准 收益 或不 亏 损 ,在本 基金 出 现 极端 损失 的 情 形 下 , 互利 A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收益 可 能低 于其 约定 基 准 收益 ,也 可 能 遭 受 本 金 损失 的 风险。 2.互利 B的 杠杆 风险 从 本 基金 所 分 离 的 两类 基金份额 来 看 , 互利 A具 有 低 风险 、收益相对 稳定 的 特征 ; 互利 B 具 有 较高 风险 、 较高预期 收益的 特征。 由 于 互利 B份额内 含杠杆 机 制 的 设 计 , 互利 B份额净值的 变动 幅度将大 于 信用互利基金 份额 和 互利 A份额净值的 变动 幅度 , 即 互利 B的 波动性 要 高 于其他 两类 份额 ,其 承担 的 风险 也 较高 。 互利 B份额的 持有 人 会因 杠杆倍数 的 变 化而承担 不 同 程度 的投资 风险。为 减 小 互利 B份 额的净值 归 零 风险,在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不 高 于 0.400元 时 触 发 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 。但在 极 端 情 况下 , 互利 B的份额净值 仍 有 归 零 的 风险。 3.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 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本 基金 将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 办 理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分级份 额 之间 的场内配对转换业务 。 一 方面,可 能 改 变 互利 A与互利 B的市场 供 求 关 系 , 从而 可 能 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 价 格 ; 另 一 方面,可 能 出 现 暂停 办 理 该 业务的 情 形 , 投资人的份额配对 转换申 请 也可 能 存在不 能 及 时 确认 的 风险。 4.流 动性风险 在 互利 A与互利 B上市交易 后 , 互利 A与互利 B的 规 模 可 能较 小 或 交易 量 不 足 , 导致 投 资人 不 能 迅速 、 低 成本 的 买 入 或变 现 的 风险。 5.基金份额折算的 风险 由 于本 基金 各 级份额的 风险 收益 特征不 同 ,经 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或 到点 折算 后 , 互利 A 与互利 B折算 成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部 分 ; 或 者 当 互利 A与互利 B运作终止, 互利 A与互利 B 折算 成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后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 将 面 临 风险 收益 特 征变 化 的 风险。 6.本 基金 在 场内、场 外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转托管 , 场内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等 业务 过程 中, 一 些 证券 公司 可 能由 于其自身 原 因 限 制 ,存在 无 法 进 行 场内交易的 风险。 7.基金份额的折 /溢 价风险 互利 A与互利 B上市交易 后 , 基金份额的交易 价 格 与 其 基金份额净值 之间 可 能 发 生 偏 离 并出 现 折 /溢 价 交易的 风险。 受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与 本 基金 开 放式 机 制 的 影响 , 7份互利 A与 3份互利 B的市 价 总 和 将 与 10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净值 之 和 趋 同 。但 是 , 互利 A或 互利 B仍 有 可 能 处 于 折 /溢 价 交易 状 态 。 此 外 , 由 于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与 本 基金 开 放式 机 制 会 形 成 一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8 定 的 套 利机 会, 互利 A与互利 B的交易 价 格 可 能 会 相互 影响 。 (九) 其 他 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不可 抗 力 因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响 证券市场的 运 行 ,可 能 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二十三、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基金合同 变 更内 容 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内 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 2) 变 更基金 类别 ; ( 3) 变 更基金投资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 投资 策 略 (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4) 变 更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 6)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适 用的相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标 准 的 除 外 ; ( 7)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的合 并 ; ( 8) 终止 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的 运作 ; ( 9)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 其他事项 ; (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但出 现下列 情 况 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 ( 2) 在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申购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动 必须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 5)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 6) 按照 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 不需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其他 情 形 。 2.关 于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应 报 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效 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 日 起 2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9 (二)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后将 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 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务 ; 3.基金托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 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托管机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 况 。 如 果 基金合同 终止, 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 将 全 部 折算 为 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份额折 算基 准日为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如该 日为 非 工 作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日 ), 份额折算 方式和 份额折算计算 方式, 适 用基金合同第二十一 章 的 约定 。 (三)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 1)基金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 算 。 ( 2)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 行 必 要的 民 事 活 动。 2.基金财产 清 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应 当 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有 关 规 定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算 。 基金财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 1)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告 ; ( 2)基金合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 3)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理 和确认 ; ( 4)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价和变 现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审 计 ; ( 6)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 7) 将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 8) 参 加 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 民 事 诉讼 ; ( 9) 公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果 ;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 分配 。 3.清 算费用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0 清 算费用 是 指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财产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付 。 4.基金财产 按 下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付 清 算费用 ;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清 偿 基金债务 ; (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比 例 进 行 分配 。 基金财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不 分配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5.基金财产 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个 工 作日 内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公告 ; 清 算 过程 中 的 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果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公告 。 6.基金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有 关 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 以 上 。 二十四、基金 合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为 : ( 1) 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的 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财 产 ; ( 2) 依 照 基金合同 获 得 基金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或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 收 入 ; ( 3) 发 售 基金份额 ; ( 4) 依 照 有 关 规 定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生的 权 利 ; ( 5) 在 符 合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基金 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管 等 业务的 规 则 ,在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定 和 调 整 基金的 除 调 高 托管费 率 和 管理费 率 之 外 的相关费 率 结 构 和 收费 方式 ; ( 6) 根据 本 基金合同 及有 关 规 定 监督 基金托管人 , 对 于 基金托管人 违反 了 本 基金合同 或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 当 事 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及 时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 事 人的利益 ; ( 7)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 8)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的利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9) 自 行担 任 或 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 机构 , 获 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并 对 注册登 记 机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1 构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的 监督和 检 查 ; ( 10) 选 择 、更换 代 销 机构 ,并 依 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 协议和有 关 法律法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的 监督和 检 查 ; ( 11) 选 择 、更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 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 12) 在 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 ( 13)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14)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为 : ( 1) 依法 募集基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申购、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3)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以诚 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财产 ; ( 4)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式 管 理 和运作 基金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保 证 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 和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第三人 运作 基金财产 ; ( 7) 依法接 受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 ( 8)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 ( 9)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 定 ; ( 10) 按 规 定受 理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11) 进 行 基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务 会 计 报告 ; ( 12)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3) 严 格按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 14)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5)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收益 ; ( 16)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 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17) 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2 ( 18)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 22) 按 规 定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资 料 ; ( 23)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 24)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25)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 事 人利益的 活 动 ; ( 26) 依 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的利益 行 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生的 权 利 ,不 谋 求 对上市 公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 27)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 为 : ( 1)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 得 基金托管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或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 收 入 ; ( 2) 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 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 ( 3) 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法 保 管基金资产 ; ( 4) 在 基金管理人更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 5) 根据 本 基金合同 及有 关 规 定 监督 基金管理人 , 对 于 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 基金合同 或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 当 事 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及 时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 事 人的利益 ; ( 6)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7) 按 规 定 取得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资 料 ; ( 8)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权 利 。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为 : ( 1) 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托管 部 , 具 有 符 合要 求 的 营 业场 所 , 配 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管业务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金财产托管 事 宜 ; ( 3)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 与 独 立 ;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3 益 ,不 得 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 5) 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订 的与基金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 7)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对基金财务 会 计 报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 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要 方 面 的 运作 是 否 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9)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 10)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交 割 事 宜 ; ( 11) 办 理与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 ( 12) 复 核 、 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 ( 13) 按照 规 定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14) 按 规 定制 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管理人 核 对 ; ( 15)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支付 基金收益 和 赎回 款 项 ; ( 16) 按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17)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18)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 19)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机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 21)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22)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 事 人利益的 活 动 ; ( 23) 建 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 24)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义务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和 互利 B仅 在其 各 自 份额 类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 权 益 如 果 互利 A 与互利 B的 运作出 现 终止, 则 在终止 互利 A与互利 B的 运作 后 ,本 基金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 同 等 的合 法权 益 。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为 : ( 1)分 享 基金财产收益 ; ( 2) 参 与分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4 ( 3) 依法 转 让 其持有 的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 , 依法 申 请 赎回 其持有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 4) 按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阅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资 料 ; ( 7)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损害 其 合 法权 益的 行 为 依法 提 起 诉 讼 ; ( 9)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权 利 。 6.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 为 : ( 1) 遵 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 ( 2)交 纳 基金 认 购、申购 款 项及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 的费用 ; (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 ,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 有 限责任 ; ( 4)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 动 ; ( 5)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6) 返 还 在 基金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 因,自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基金托 管人、 代 销 机构、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 ( 7)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义务 。 7.本 基金合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义务 以 本 基金合同 为 依 据 ,不因 基金财产 账户名 称 而 有 所 改 变。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召集 、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序和 规则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组 成。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审议事项应 分 别 由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独 立 进 行 表 决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与互利 B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每 一份基金份额 在其 份额 类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投 票 权 , 且 相同 类别 基金份额的同 等 投 票 权 不因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取得 基金份额的 方式 (场内 认 /申购、 场 外 认 /申购 或 上市交易) 而 有 所 差 异 。


2.召 开 事 由 ( 1) 当 出 现 或需 要 决定 下列 事 由 之 一的 ,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 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①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 同 ; ② 指 单 独 或 合计 持有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和 互利 B各 自 的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下 同)提 议 时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5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 变 更基金 类别 ; 4) 变 更基金投资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 投资 策 略 (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变 更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7)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标 准,但 法律法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标 准 的 除 外 ; 8)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的合 并 ; 9) 终止 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的 运作 ; 10)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 其他事项 ;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 2) 出 现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 ,可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合同 ,不需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 2) 在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申购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动 必须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本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5)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不需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其他 情 形 。 3.召 集人 和 召 集 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定 外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基 金管理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 2)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 基金托管人 仍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 3)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仍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托管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 4)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6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但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 配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4.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式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人 (以下简称 “ 召 集人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式和 权 益 登 记 日。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议 召 开 日前 30日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 容 : 1) 会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出 席 方式 ; 2) 会议 拟 审议 的 主 要 事项 ; 3) 会议 形 式 ; 4) 议事 程 序 ; 5) 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6) 代 理投 票 的 授权 委 托书的内 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 权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 表 决 方式 ; 8)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9) 出 席 会议 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10) 召 集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他事项。 ( 2) 采 用 通 讯 方式 开 会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下 , 由 召 集人 决定通 讯 方式和 书 面表 决 方式, 并在会议 通 知 中 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 方式和 联 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 寄 交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式。 (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托管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果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的 方式 (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式 包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式 开 会及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他方式 开 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过 授权 委 托书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出 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7 3) 通 讯 方式 开 会 指 按照 本 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方式 进 行 表 决 。 4) 在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 许 的 情 况下 ,经会议 通 知 载 明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也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他方式 进 行 表 决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他方式 授权 他 人 代 为出 席 会议并 表 决 。 5) 会议 的 召 开 方式 由 召 集人 确 定 。 ( 2)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1) 现 场 开 会方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议方可 举 行: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统 计 显 示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份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① 含 50%, 下 同 ; ② 指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信用互利 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的基金份额分 别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 各 自 基金 总 份额 50%以 上) ; ② 到 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身 份证明 及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 份证明、 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授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备, 到 会 者 出 具 的相关 文件 符 合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及会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 的 注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通 讯 开 会方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议方可 举 行: ① 召 集人 按 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公 布 会议 通 知 后 ,在表 决 截 止日前 公 布 2次 相关提示 性 公告 ; ②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通 知 基金托管人 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 人 ”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③ 召 集人 在监督 人 和 公 证机关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 和 统 计基金份额 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 表 的信用 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的基金份额分 别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 互利 B各 自 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提交的 持 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授权 委 托书 等文件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注 册登 记 机构 记 录相 符 。 6.议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议事 内 容及 提 案 权 1) 议事 内 容为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事 由所 涉 及 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 独 或 合计 持有 权 益 登 记 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 互利 B各 自 的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提交 需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表 决 的提 案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8 3)对 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的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 审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 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涉 及事项 与基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职权 范 围 的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如 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明 。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 其 提 案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 原 提 案 人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4) 单 独 或 合计 持有 权 益 登 记 日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各 自 的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表 决 的提 案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表 决 的提 案 , 未 获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规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 会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对 原 有 提 案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日及 时 公告 。 否 则 ,会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保 证 至 少 与 公告 日 期 有 30日 的 间 隔 期 。 ( 2) 议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 首 先 由大 会 主 持 人 按照 规 定程 序 宣布 会议议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项,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由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 决 ,经 合 法 执 业的 律 师见 证 后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人的 ,其 授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所 持 信用互 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各 自 类别 内的 表 决 权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 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议 人 员 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 持有或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份额 数量 、 委 托人 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项。 2) 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人提 前 30日 公 布 提 案 ,在 所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日 期 后 第 2个 工 作日在 公 证机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 则 在 公 证机关 监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有 效 。 ( 3)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公告 的 议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9 7.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式 、 程 序 (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每 一份基金份额 在其 份额 类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投 票 权 。 ( 2)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议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各 自 类别 内的 表 决 权 50%以 上 通过 方为有 效 , 除下 列 2)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决 议 通过 事项 以 外 的 其他事项 均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议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各 自 类别 内的 表 决 权 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 方为有 效 ; 涉 及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终止 互利 A与 互利 B份额的 运作 、 终止 基金合同 必须 以 特 别决 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 ( 3)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应 当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公 告 。 ( 4)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 则 表面 符 合 法 律法规 和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的 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6)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表 决 。 8.计 票 ( 1) 现 场 开 会 1) 如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大 会 主 持 人 可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表 决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果 。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可 以 对投 票数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代 理人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布 的 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其有 权 在 宣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0 新 清 点结果 。 重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2) 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 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式为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监督 人 派 出 的 授权 代 表 的 监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机关对 其 计 票过程 予 以公 证 ; 如 监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 则大 会 召 集人 可自 行 授权 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机关对 其 计 票过程 予 以公 证 。 9.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 案 后 的 公告 时 间 、 方式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通过 的一 般 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过 之 日 起 5日 内 报 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 关 于本 章 第 2条 所 规 定 的第 1)-9)项 召 开 事 由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 后 方可 执 行 , 关 于本 章 第 2条 所 规 定 的第 10)、 11)项 召 开 事 由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可 执 行 。 (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3)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 日 起 2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同 公告 。 10.法律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基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 止的 事 由 、程序 1.本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的 ,本 基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后将 终止 :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的 ; (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务 ; ( 3)基金托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托管机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务 ;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 况 。 如 果 本 基金合同 终止, 互利 A与互利 B份额 将 全 部 折算 为 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份额 折算基 准日为本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如该 日为 非 工 作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日 ), 份额折算 方 式和 份额折算计算 方式, 适 用 本 基金合同第二十一 章 的 约定 。 2.基金财产的 清 算 ( 1)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1 1)基金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 算 。 2)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 行 必 要的 民 事 活 动。 ( 2)基金财产 清 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应 当 按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 关 规 定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算 。 基金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1)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告 ; 2)基金合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3)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理 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价和变 现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审 计 ; 6)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7) 将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 参 加 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 民 事 诉讼 ; 9) 公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 分配 。 ( 3) 清 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 指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财产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付 。 ( 4)基金财产 按 下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付 清 算费用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债务 ;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比 例 进 行 分配 。 基金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不 分配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 5)基金财产 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个 工 作日 内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公告 ; 清 算 过程 中 的 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果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公告 。 ( 6)基金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有 关 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 以 上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2 (四) 争 议解决 方 式 1.对 于因 基金合同的 订 立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基金合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通过 协 商 、 调 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 能通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按照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届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裁 费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2.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各 自 的 职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3.本 基金合同 受 中 国 法律 管 辖 。 (五)基金 合同存放地 和 投资 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 注册登 记 机构 办公 场 所 查阅,但其 效 力 应 以 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二十五、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公 地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勇胜 成立日 期: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 立 机关 及 批 准 设 立文 号 : 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 基 字 [1998]5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 本 : 壹亿壹仟万 元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管理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许可 的 其 它 业务 。 2.基金托管人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简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3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立日 期: 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 批 准文 号 : 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 基 字 [1998]12号 组 织 形 式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资 本 : 贰 仟 叁佰叁拾陆 亿 捌 仟 玖佰零捌 万 肆 仟 元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据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 府 债券、金 融 债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证服务 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务 ; 经中 国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机构 等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 行 监督。 基金合同明 确 约定 基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按照 基金托管 人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金托管人 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基金 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关 于 证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定 进 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 义的 事项 进 行 核查。 本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 上市的债券、 股票 ( 包含 中 小板 、 创 业 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资产 支 持 证券 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 定 。 本 基金 不 从 二级市场 买 入 股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但可 以 参 与一级市场 股票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或 增 发 , 还 可持有因 所 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转 股形 成 的 股票 、 因持有 股票 被 派 发 的 权 证、 因 投资 于可 分 离 交易 可 转债 而 产生的 权 证 。因 上 述 原 因持有 的 股票 和 权 证 等 资产 ,本 基 金 应在其可 交易 之 日 起 的 6个 月 内 卖 出。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 债券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 于 信用债券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本 基金投资 于 股票 等 权 益 类 资产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的 20%。 同 时 ,本 基金 还 应保 留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本 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 指 金 融 债、 政策 性 金 融 债、 公司 债、 企 业债、 短 期 融 资券、 地 方 政 府 债、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含 可 分 离 交易的 可 转换债券)、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 除 国债 和 央 行票据 外 的 非 国 家 信用的债券资产 。 2.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 下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督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4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市场 进 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本 基金投资 于 债券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 于 信用债券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本 基金投资 于 股票 等 权 益 类 资产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的 20%。 同 时 本 基金 还 应保 留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 5) 本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卖 出 ; ( 9)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超 过 本 基金的 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股票 的 总 量 ; ( 10)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 所 有 流通受 限 证券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流通受 限 证券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如 果 法律法规 对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 基金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等 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 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 与 检 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开始 。 3.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 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 款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督。 基金托管人 通过 事 后 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和 关 联 交易 进 行 监督。 根据 法律法规 有 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易的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 应事 先 相互提 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与 本 机构 有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 方 发 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有 责任 确保 关 联 交易 名单 的 真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5 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并 负 责 及 时将 更新 后 的 名单发 送 给 对 方。 若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 联 交易 名单 中 列 示的关 联 方 进 行 法律法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 时 , 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易的 发 生 , 如 基金托管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易 发 生 时 , 基金托管人 有 权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 对 于 基金管理人 已 成 交的关 联 交易 , 基金托管人 事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易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 ,并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进 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 之 前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本 基金 适 用的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并 约定 各 交易对 手 所 适 用的交易 结 算 方式。 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按照 交易对 手名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选 择 交 易对 手 。 基金托管人 监督 基金管理人 是 否 按 事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 交 易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及 结 算 方式 进 行 更新 , 新 名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易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的交易 , 仍 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及 结 算 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 3个 工 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 解 决 。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对交易对 手 的资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 则 进 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 决 因 交易对 手 不 履 行 合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失 ,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由 此造 成 的 任何法律 责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 约 的交易对 手 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担 违 约 责 任 及其他 相关 法律责任 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对相 应 损失 先 行 予 以 承担 , 然 后 再 向 相关交易对 手 追偿 。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成 交 单 对合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 事 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 的交易对 手 或 交易 方式 进 行 交易 时 , 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由 此造 成 的 任何 损失 和 责任 。 5.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进 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应事 先 根据 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 定 , 明 确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 控 制制度 , 防 范 流 动性风险 、 法律 风险和 操 作风险等 各 种 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 相关 制度 、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关投资额 度 和 比 例 等 的 情 况 进 行 监督。 ( 1) 本 基金投资的 受 限 证券 须 为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期 的 可 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 于 发布 重 大 消 息或其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 发 行 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通受 限 证券 。本 基金 不 投资 有 锁 定期 但 锁 定期 不 明 确 的证券 。 本 基金投资的 受 限 证券 限 于可 由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负 责 登 记 和存 管 ,并可在 证券交易 所 或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6 本 基金投资的 受 限 证券 应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本 基金 名 下 ,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相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协 调 ,并确保 基金托管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因 基金管理人 原 因 产生的 受 限 证券 登 记 存 管 问题 , 造 成 基金托管人 无 法 安 全保 管 本 基金资产的 责任 与 损失 ,及因 受 限 证券 存 管 直 接 影响 本 基金 安 全 的 责任 及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投资 受 限 证券 ,不 得 预 付任何 形 式 的 保 证金 。 ( 2)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应 制 订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并经其 董 事会 批 准。 风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括 但不 限 于因 投资 受 限 证券 需 要 解 决 的基金投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基金 流 动 性 困难 以 及 相关 损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有 关 异 常情 况 的 处 置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首 次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前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相关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 基金管理人对 本 基金投资 受 限 证券的 流 动性风险 负 责 ,确保 对相关 风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的 措 施 ,在 合理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金 运作 的 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 基金 巨 额赎回 或 市场 发 生 剧 烈 变动等 原 因 而 导致 基金 现 金 周 转 困难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 承担所 有 损失 。 对 本 基金 因 投资 受 限 证券 导致 的 流 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 基金管理人 原 因 导致 本 基金 出 现 损失 致 使 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 带 赔偿 责任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赔偿 基金托管人 由 此遭 受 的 损失 。 ( 3) 本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 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于 投资 前 三 个 工 作日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 有 关书 面 资 料 ,并保 证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的 有 关资 料 真实 、 准确 、 完整。有 关资 料如 有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发 行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的 批 准文件。 2)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有 关 发 行数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期 等 发 行 资 料 。 3)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发 行 人与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司 签 订 的证券 登 记 及 服务 协议。 4)基金 拟 认 购的 数量 、 价 格 、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 ( 4)基金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后两个 交易 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媒 体 披露 所 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的 名 称 、 数量 、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 以 及 总 成本和 账 面价 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 例 、 锁 定期 等 信 息。 本 基金 有 关投资 受 限 证券 比 例 如 违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在 合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 两个 工 作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告 。 ( 5)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规 定 有 权 对基金管理人 进 行 以下 事项监督 : 1) 本 基金投资 受 限 证券 时 的 法律法规 遵 守 情 况 。 2) 在 基金投资 受 限 证券管理 工 作方面有 关 制度 、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情 况 。 3) 有 关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4)信 息披露 情 况 。 ( 6)相关 法律法规 对基金投资 受 限 证券 有 新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7 6.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 、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业绩 表 现 数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 事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 规 定 ,应及 时 以 电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示 等方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工 作日前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托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8.基金管理人 有 义务配合 和协 助 基金托管人 依 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对基 金业务 执 行 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 发 出 的书 面 提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 的要 求 需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合提 供 相关 数据 资 料 和 制度 等。 9.若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 生效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10.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应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托管 协议 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 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 况 进 行 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 行 为。 2.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 规 定时 ,应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 说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 基金管理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督 促 基金托管人 改 正。 基金托管人 应 积 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 提交相关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8 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 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 并 改 正。 3.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应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协议 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 经 基金管理人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 保 管的 原则 ( 1)基金财产 应 独 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 2)基金托管人 应 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 3)基金托管人 按照 规 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 4)基金托管人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 与 独 立。 ( 5)基金托管人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 约定 保 管基金财产 , 如 有特 殊 情 况 双 方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金托管人 未 经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分配 本 基金的 任何 资 产( 不 包含 基金托管人 依 据 中 国 结 算 公司 结 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 开户 银 行 扣 收 结 算费 和 账户 维护 费 等 费用) 。 (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 应 收资产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给 基金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基金托管人对 此 不 承担 任何责任 。 ( 7) 除依 据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外 ,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2.基金募集 期 间 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 1)基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托管人的 营 业机构 开 立 的 “ 基金 募集 专 户 ”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并 管理 。 ( 2)基金募集 期 满 或 基金 停 止 募集 时 ,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 规 定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将属 于 基金财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管人 开 立 的基金 银 行 账户 , 同 时 在 规 定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 中 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为有 效 。 ( 3)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事 宜 。 3.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 1)基金托管人 可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其 营 业机构 开 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 基金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9 ( 2)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 基金业务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 管理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 本 基 金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机构的 有 关 规 定 。 ( 4) 在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金托管人 可 以 通过 基金托管人 专 用 账户 办 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基金证券 账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 1)基金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 开 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联 名 的证券 账户 。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 基金业务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 本 基金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证券 账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 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 4)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 在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 所 托管的基金 完成 与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结 算互 保 基金、交收 价 差 资金 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 5) 若 中 国证 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 立日 之 后 允 许 基金 从 事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 规 定 , 则 基金托管人 比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开 立 、 使 用的 规 定 执 行 。 5.债券托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基金托管人 根据 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在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开 立 债券托管 账户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场 债券的 结 算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共 同 代 表 基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 协 议。 6.其他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 1) 因 业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他 账户 ,可 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 责 开 立。 新 账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 管理 。 ( 2) 法律法规 等有 关 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7.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 关 有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 关 实 物 证券 等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 保 管 库 ,也 可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或 票据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 管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 物 证券 等有价 凭 证的购 买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0 和 转 让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共 同 办 理 。 基金托管人对 由 基金托管人 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证券 不 承担 保 管 责任 。 8.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 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 签 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 管 。 除 本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年 度 审 计合同、 基金信 息披露协议及 基金投资业务 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 基金管理人 应保 证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至 少 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重 大 合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式 将 重 大 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 三十 个 工 作日 内 将 正本 送 达 基金托管人 处 。 重 大 合同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15年 。 (五)基金 资 产净值计 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金额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是 指 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 基金份额 总 数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各 自 的 基金份额净值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按 规 定 公告 。 2.复 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值 后 , 将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与互利 B各 自 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 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 3.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 基金 会 计 核 算的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 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结果 对 外予 以公 布 。 (六)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 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至 少 应 包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 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 管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 分 别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保存 期 不 少 于 15年 。 如 不 能 妥善 保 管 ,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 基金托管人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有 关资 料 送 交基金托管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保 证 其 的 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将所 保 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用 于 基金托管业务 以 外 的 其他 用 途 ,并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1 (七) 争 议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 产生 或 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届 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裁 费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 定 的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本协议 受 中 国 法律 管 辖 。 . ( 八 )托管 协 议 的 修改 和 终 止 1.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其 内 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冲突 。 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 案 后 生效 。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 现 的 情 形 ( 1)基金合同 终止 ; ( 2)基金托管人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 管基金资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 4) 发 生 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 一 系 列 的服务 。 以下 是 主 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的 变 化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这些 服务 项 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专线 1.理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30— 20:00, 人 工 理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2.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净值、 账户 信 息 、 公司 介 绍 、产 品 介 绍 、交 易费 率 等 ) 。 3.7× 24小 时 留 言信 箱 。 若 不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可 留 言 , 基金管理人 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日 内回 电 。 4.直 销 客 户 在 签 订 远 程 交易 协议 后 可 以 开 通 电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二) 信 访 服务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2 1.投资人 可 以 通过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等 信 访 方式 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 诉 等需 求 , 基金管 理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 复 ,并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2.对 于在 非 工 作日 送 达 的信 件, 基金管理人 将 顺 延 一 个 工 作日 回 复 。 (三)公司 网站 服务


1.信 息查 询 : 基金净值、 公司 动 态 、 公司 和 基金的 公告 、投资人 个 人 账户 信 息 、 销售 网 点 、 企 业年金信 息等。 2.基金 网 上交易 :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 设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可 以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实 现 网 上 开户 和 交易 。 3.网 站客 户 资 料修 改 : 投资人 可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的 账户 查 询 栏 下 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4.网 站 “ 投资 者 教 育 ” 栏 目 : 分 为 新 手 上 路 、 客 户 服务 知 识 库 、 最 新 热 点 问题 、理财 工 具 等 小 栏 目 ,并 提 供 关 键 字 搜 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交易 指 南 、 公司 产 品 、 活 动动 态 、市场 热 点 等 信 息, 加 强 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 之间 的交 流 与 沟 通 。 5.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 销 , 还是 网 上交易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详细 的 操 作 流程 。 6.在 线 服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18: 00)、 客 户 留 言 版 、 交易 指 南 、 直 销 类 单 据 下载 。 7.短 信与 电子 邮 件 定制:通过“ 账户 查 询 ”系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 和 电子 邮 件 资 讯 。 8.信 息披露 :按照 法律规 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 持 仓 、资产、投资收益 等 信 息, 供 投资人 定期 了解 基金 运作 的 最 新 情 况 。 9.理财资 讯 : 目 前 理财资 讯 产 品 包括 《 市场 周 刊 》、 《季 度策 略 报告》 、《 国泰基金 快 讯 》、 《最 新市场新 闻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评 》 等, 与投资人 展 示 公司 的市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 市场 研 判 观 点 。 10.互 动 专区 :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 种 理财 活 动 的 在 线 平 台 , 包括 最 新 活 动 介 绍 、 现 场 活 动 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 等。 (四) 短 信 提示发 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 内 容 包括 基金净值、交易 确认 、 手 机 月 度 对 账单 、生 日 节 日 祝 福 、相关基金资 讯 信 息 以 及 移 动 资 讯 刊 物 等。 (五) 资 料寄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的 纸 制 资 讯 。 在 获 取 准确 的 邮 政 地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 将负 责 向 订 制 客 户 寄 送 以下 资 料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3 1.基金投资人对 账单 ( 1)场 外 投资人 : 每次 交易 结束 后 , 投资人 可在 T+2个 工 作日 后通过 销售 机构的 网点 查 询 和 打 印 确认 单 。 基金投资人对 账单 包括 季 度 对 账单 与年 度 对 账单 。 季 度 对 账单每 季 度 提 供 , 在 每 季 度 结束 后 1 个 月 内 向 有 交易的 订 制 持有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人 在 季 度期 内 无 交 易 发 生 ,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不 邮寄 该季 度 对 账单 。 年 度 对 账单 在 每 年 度 结束 后 1 个 月 内对 所 有 订 制 持有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 2)场内投资人 : 每次 交易 结束 后 , 投资人 可在 T+1个 工 作日 后 到 交易 网点进 行 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确认 单 的 查 询 和 打 印 ; 可在 T+2个 工 作日 后 到 交易 网点进 行 场内申购赎回 确认 单 的 查 询 和 打 印 。不 寄 送 场内投资人的对 账单 , 投资人 可 随 时 到 交易 网点 打 印 或 通过 交易 网点 提 供 的 自动 、 电话 、 网 上服务 等 手段 查 询 。 2.其他 相关的信 息 资 料 。 (六) 电子邮件电子 刊 物 发 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的 电子 邮 件 资 讯 。 基金管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 订 制 邮 件 服务的投资人 发 送 电子 资 讯 和 电子 月 度 交易对 账 单 等。 (七) 交易 服务


1.多 样 化 的 委 托 下 单 方式 : 投资人 可 以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构 及其 代 理 销售 机构提 供 的 柜台 下 单 、 电话 下 单 、 传 真 下 单 、 网 上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服务 。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提 供 包括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 设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可 以 通过 公司 网 站 进 行 的 电子 化 基 金交易 ,并 享受 相 应 交易费 率 优 惠 。 投资人 欲了解 更 多 网 上交易 详 情 ,可 登 录国泰基金 网 站 www.gtfund.com查 询 。 2.基金 间 转换服务 : 投资人 可在 同 时 销售 转 出 基金、转 入 基金 并 开 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 销 售 机构 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 。 基金转换 需 遵 守 转 入 基金、转 出 基金 有 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 规 则 。 具体 业务 规 则 和 办 理 时 间详 见 我 公司 发布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公司 官 网 的 公告 。 3.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 投资人 可 以 在本 基金 销售 机构申 请 , 约定 每 期 扣款 时 间 、 扣款 金 额 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购申 请 。 具体 业务 规 则 和 办 理 时 间详 见 我 公司 发布 在 指 定 信 息披露 媒 体 及 公司 网 站 公告 。


( 八 ) 投 诉受 理 1.投资人 可 以 通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电话 或 以 书信、 电子 邮 件 、 传 真等方式,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4 对基金 公司 和 销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务 进 行 投 诉 。 2.对 于 工 作日 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 采 取当 日 回 复 , 对 于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投 诉 , 基金管理 人 承 诺 将 充 分与投资人 做 好 沟 通 。 3.对 于 非 工 作日 提 出 的投 诉 ,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顺 延 的 工 作日 回 复 。 (九) 联 系 基金管理人 1.网 址 : www.gtfund.com 2.电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 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客 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 200120 二十七、 其 他 应 披露 事项 公告 名 称 报 纸 日 期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1-12-30 关 于 开 通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跨 系统 转托管业务的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1-06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 认 购份额分 拆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1-06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国泰信 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参 加各 渠 道 网 上 银 行 、基金 定期定 额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1-11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 放日 常 申购、赎回 及 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1-11 关 于 开 通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1-12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互利 A与互利 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 书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1-12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代 理 销售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1-14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互利 A与互利 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提示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1-17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5 性 公告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互利 B份额交易 风险 提示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2-16 关 于 国泰金 龙 债券基金、国泰 双 利债券基 金 和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基金 增 设 特 定 申购费 率 的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3-09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提 请 投资 者 及 时 更新 已 过期 身 份证 件或 者 身 份证明 文件等 信 息 的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3-09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参 加 华 宝 证 券基金 定期定 额业务 网 上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 2012-03-28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在 国 盛 证券 开 通 旗 下 基金 定期定 额投资的业务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 2012-03-28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式 基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个 人 电子 银 行 基金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 2012-03-30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在 东 吴 证券 开 通 旗 下 基金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及 参 加 网 上交易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 2012-04-12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开 通通 联 支 付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务 并实 施 费 率 优 惠 的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 2012-04-13 关 于 增 加 中 信证券( 浙 江 ) 有 限责任公司 代 销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基金 并 开 通 部 分 基金转换的 公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4-19 二十 八 、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本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住 所 ,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 查阅 ; 也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本 招募说明书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但应 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保 证 文本 的内 容 与 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 致 。 二十九、 备查文件 以下 备查文件存放在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 场 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 查阅,也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复 印 件。 一、 中 国证 监会核准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6 二、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 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和 公司 章 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 八 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