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 方达 中小板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 立运用
基金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 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基 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了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 任或 选择、 更换基金 登记 结算代 理 机构,获 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并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 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以诚 实信 用、勤 勉 尽责的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析 、决 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
参考净值(仅限于分级运作期内),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 得
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形式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形式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 准的其
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基 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 营业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季度 、半 年度和 年 度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
基中小板B 类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每份同类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的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
内拥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分级运作期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每份易基中小板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 因,自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 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 本基金 分级 运作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审议 事项 应分别 由 易基中
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
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
方式(场内认购、场外认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2)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按其 所持易方 达中小 板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 分级运作期内,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提 议时( 或本基 金分级运 作期届 满或提 前结束,经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但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 ,或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律 法 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在 分级运作 期届 满前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审议是
否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及延长分级运作期的期限;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收 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基金管 理人 、登记 结算机构 、代 销机构 在 法律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业务的规则;
(6)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4.召集人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本基金 分级 运作期 内,单独 或合 计持有 易 基中小板 份额 、易基 中 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 (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
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代表 易基中小板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本基金分级运作
期内,单 独或合 计持有 易基中小 板份额 、易基 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 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 (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代表 易基中小板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本基金 分级 运作期 内,单独 或合 计持有 易 基中小板 份额 、易基 中 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 (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
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代表 易基 中小板份额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
基中小板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或本基金分级运作
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 10%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 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承诺;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 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 括现场 开会、通 讯方式 开会或 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②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现场开会方式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分别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50%以上 (含50%, 下同) ; 或本基
金分级运 作期届 满或提 前结束, 本基金 自动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后,
有效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②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 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或/和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同
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机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易基中小板份额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
中小板B 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50%以上; 或
本基金分 级运作 期届满 或提前结 束,本 基金自 动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易基中小板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③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限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
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 (或本基
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代表 易基中小板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 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
额、 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
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代表易基 中小板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 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 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则同时由出席大会的易基中小板
份额、 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由出 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以
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 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分级运作期内, 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出席会议的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 ,一般决 议须经 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 有效。 本基金 存续期内 ,除下 列(2)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殊决议
分级运作期内, 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出席会议的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或 分 级 运 作 提 前 结
束,本基 金自动 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特 别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的易
基中小板 份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三分
之二)通 过方为 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作方
式(不包括审议是否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限)、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 有充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 提案 或同一 项 提案内并 列的 各项议 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 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③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 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指定的两名监票员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机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机票过程予以公证。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 决议和 特 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 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
小板B 类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2.分级运 作期 届满或 提 前结束, 本基 金转换 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的
收益与分配
(1)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 有关 基金分 红 条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 每年收益 分配次 数最多 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 的 1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登记结算机构的相
关规定;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六)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 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8)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所签署的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
为每季度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5 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一季度结束后
且收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有效商业发票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若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 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
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
规定在制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前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 其他各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 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 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追求跟踪
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一级 市场初 次发行 及增发的 新股, 以及在 创业板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等权益
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型 可转换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 品种( 含货币 市场工具 ) 、股 指期货 以及法律 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 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价格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所持有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3.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成本低廉、 管理透明和风险分散的特点, 投资者 可通过指数
化投资获取标的市场平均收益。 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具有高成长、 高流动性的
特点, 是国内中小企业中最具增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代表。 通过指数化方式投资
于中小型企业, 可在有效分散非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 以较低成本分享国内中小
型上市公司的增长成果。
4.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 本基金投资中小板
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90%-95%。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⑤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3) 若将来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发生修改 或变 更,致 使 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修改或取消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的应收款
项 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分级运作期内 ,在易基中小板 A 类份 额、易
基中小板 B 类份 额两 类份额开 始上市 交易或 者易基中 小板份 额 开始 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易基中小板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 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2) 分级运 作期 内, 在 开始办理 易基 中小板 份 额的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 基金管
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 易基中小板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在 开始办 理易基 中小板份 额的申 购或赎 回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
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 、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与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 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公告 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 (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九)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资产清算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继续 担任 基金管 理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继续 担任 基金托 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在本基 金转 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前基 金合同终 止, 则基金 财 产在清
偿上述第1)-3)项后, 将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资产 净 值 及 易 基 中 小 板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并 确 定 三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 并据此比例对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再由三
类份额分别对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在本基 金转 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后基 金合同终 止, 则基金 财 产在清
偿上述第1)-3)项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 在 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
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