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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精选(217013)

招商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二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重要提示
招 商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2 0 0 9 年 1 1 月 6 日 《关 于核 准招 商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
监 许可 〔2 0 0 9 〕 1 1 5 4 号 文 ) 核 准公 开募 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 0 0 9 年1 2 月2 5 日 正式 生
效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 “管 理人 ” )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 不
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当 投资 人赎 回时 ,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 人
先 前所 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有任 何疑 问 , 应 寻求 独立 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投 资有 风险 , 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 资人 在认 购 (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 0 1 2 年 6 月 2 5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截
止 日为 2 0 1 2 年 3 月 3 1 日 ,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已 于 2 0 1 2 年 7 月 1 6 日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的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和 基金 业绩 中的 数据 进行 了复 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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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 、基 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四 、基 金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6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0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七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八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和质 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九 、基 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十 、基 金的 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4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4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6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0
二 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5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7
二 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8
二 十四 、备 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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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写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
申 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
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本 合同 、基 金合 同 《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合
同 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 国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 仅 为 《基 金合 同 》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
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
法 律法 规 中 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规 范性 文件
《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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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中 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 金或 本基 金 依 据《 基金 合同 》所 募集 的招 商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开 披露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相关 服务
机 构、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基金 的投 资、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
的 财产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风 险揭 示 、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 查阅 方式 、备 查文 件等 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供 基金 投资
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 金认 购或 申购 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
件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 管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的《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 售公 告 《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业 务规 则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 行监 管机 构 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 构
基 金管 理人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 据《 基金 合同 》及 相关 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者
基 金代 销机 构 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 的代 理机 构
销 售机 构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 金销 售网 点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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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登 记业 务 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者
基 金账 户管 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办 理基
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 基金 合同 》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 务的 法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个 人投 资者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 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国
合 法注 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并 存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合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 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 其他 资产 管理 机构
投 资者 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的总 称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 募 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 条件 , 基 金
管 理人 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获得
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 集期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的 期限
基 金存 续期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 天 公 历日
月 公 历月
工 作日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 放日 销 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申 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申请 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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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 n 日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指 自然 数
认 购 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 售 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申 购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 回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卖 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 常赎 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巨 额赎 回 在 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日
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1 0 % 时 的情 形
基 金账 户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给 投资 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 账户
交 易账 户 各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 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 托管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从 某一 交易
账 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 金转 换 投 资者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申请 将其 所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 转 入基 金 )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 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 方式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部 分的 孰低 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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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
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 金资 产估 值 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货 币市 场工 具 现 金; 一 年以 内 ( 含 一年 )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剩
余 期限 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 含 三百 九十 七天 ) 的 债券 ;期
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 一年 ) 的 债券 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
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 融 工 具
指 定媒 体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 网站
不 可抗 力 本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设 立日 期: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注 册资 本: 人 民币 2 . 1 亿 元
法 定代 表人 : 马 蔚华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电 话 : (0 7 5 5 )8 3 1 9 6 3 5 1
传 真 : (0 7 5 5 )8 3 0 7 6 9 7 4
联 系人 : 曾 倩
股 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 2 0 0 2 ] 1 0 0 号
文 批准 设立 , 是 中国 第一 家中 外合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 司由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投 资 ) 、 中 国电 力 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 建。 经公 司 股 东 会 通过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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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的注 册资 本金 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 R M B 1 0 0 ,0 0 0 , 0 0 0 元 )增 加为 人民 币 二亿 一千
万 元 ( R M B 2 1 0 , 0 0 0 , 0 0 0 元 ) 。 2 0 0 7 年 5 月 2 2 日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通 过 并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复 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受 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 的公 司 1 0 % 、 1 0 %、
1 0 % 及 3 . 4 %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兰 投资 )受 让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的 公 司 3 . 3 % 的 股 权 。 目 前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股 权 结
构 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 3 . 4 %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全 部股 权的 3 3 . 3 %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兰 投资 )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 3 . 3 % 。
公 司主 要中 方股 东招 商银 行成 立于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 , 业 务以 中国 市
场 为主 。 招 商银 行于 2 0 0 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 : 6 0 0 0 3 6 ) 。 2 0 0 6
年 9 月 2 2 日, 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 (股 份代 号 : 3 9 6 8 ) 。 目 前 , 招 商银 行注
册 资本 为人 民币 2 1 5 . 7 7 亿 元, 总资 产超 过人 民币 两万 亿元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 招商 局旗 下金 融企 业, 经过 多 年 创业 发展 ,已 成为 拥
有 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 。 2 0 0 9 年 1 1 月, 招 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代
码 6 0 0 9 9 9 ) 。
公 司 外 方 股 东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是 I N G 集 团 的 专 门 从 事 资
产 管理 业务 的全 资子 公司 。 I N G 集 团是 全球 最大 的多 元化 金融 集团 之一 , 投 资业 务遍 及
6 0 多 个国 家。
公 司本 着 “诚 信 、 融 合 、 创 新 、 卓 越 ” 的 经营 理念 , 力 争成 为客 户推 崇 、 股 东满 意 、
员 工热 爱, 并具 有国 际竞 争力 的专 业化 的资 产管 理公 司。
(二)目前所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 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管理 二十 四只 共同 基金 ,包 括: 招商 安泰 系列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含 招 商 安 泰 股 票基 金 、 招 商 安 泰 平 衡型 基金 、 招 商 安 泰 债 券基 金 ) 、 招 商现 金增 值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优 质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L O F ) 、 招商 安本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核心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行业 领先 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Q D I I ) 、 招 商深 证 1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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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招 商标 普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 O F ) 、 招 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 M T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招 商安
达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优势 企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产业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介 绍:
马 蔚 华 , 男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 美 国 南 加 州 大 学 荣 誉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1 9 8 2 年 至 1 9 8 5 年 ,在 辽宁 省计 委工 作, 历任 副处 长、 副秘 书长 ; 1 9 8 5 年 至 1 9 8 6 年, 在
辽 宁省 委办 公厅 工作 ; 1 9 8 6 年 至 1 9 8 8 年, 在 中共 安徽 省委 办公 厅工 作 ; 1 9 8 8 年 至 1 9 9 0
年 ,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 1 9 9 0 年 至 1 9 9 2 年 ,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计 划 资 金 司 副
司 长 ; 1 9 9 2 年 至 1 9 9 8 年 ,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海 南 省 分 行 行 长 兼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海 南 分 局
局 长; 1 9 9 9 年 3 月 至今 任招 商银 行行 长。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长 。
辈 利佳 ( G r a n t B a i l e y ) , 男, 澳 大利 亚阿 得莱 德大 学经 济学 本科 。 1 9 7 7 年 3 月 至 1 9 9 0
年 1 2 月, 任 职澳 大利 亚财 政部 (1 9 8 6 年 至 1 9 8 9 年 期间 , 在 澳大 利亚 驻美 国大 使馆 任经
贸 参 赞 ) ; 1 9 9 1 年 1 月 至 1 9 9 6 年 9 月 , 任 花 旗 银 行 ( 澳 大 利 亚 ) 首 席 经 济 师 ; 1 9 9 6 年 1 0
月 至 1 9 9 8 年 1 2 月 , 任 花旗 集团 资产 管理 公司 ( 澳 纽 ) 总 经理 及投 资总 监 ; 1 9 9 9 年 1 月 至
2 0 0 1 年 5 月, 任 花旗 集团 资产 管理 公司 ( 新 加坡 ) 总 经理 ; 2 0 0 1 年 1 1 月 至 2 0 0 2 年 1 2 月 ,
任 I N G 资 产管 理公 司 ( 澳 大利 亚 ) 机 构投 资总 监; 2 0 0 3 年 1 月 至 2 0 0 7 年 9 月 ,任 I N G 资
产 管理 公司 ( 澳 大利 亚 ) 澳 大利 亚区 域经 理 ; 2 0 0 7 年 1 0 月 至 2 0 0 9 年 2 月, 任 I N G 资 产管
理 公 司 ( 迪 拜 ) 区 域 经 理 ; 2 0 0 9 年 3 月 至 今 , 任 I N G 亚 太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 现
任 本公 司副 董事 长。
邓 晓力 , 女, 高 级分 析师 。美 国纽 约州 州立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A T & T 任 市场 科
学 决 策 部 市 场 分 析 师 , P r o v i d i a n F i n a n c i a l 金 融 公 司 高 级 风 险 分 析 师 , 花 旗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 2 0 0 1 年 1 1 月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 历 任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其
间 于 2 0 0 4 年 1 月 至 9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 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 现 任招 商证 券副
总 裁, 分 管 财 务部 、 风 险 控 制 部 、 清算 中心 、培 训中 心 。 现 任本 公司 董 事 。
许 小松 ,男 ,经 济学 博士 。 历 任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综合 研究 所副 所长 ,南 方基 金管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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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限公 司首 席经 济学 家 、 副 总经 理 , 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2 0 1 1 年 加入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董 事。
郑 文光 ,男 ,美 国寿 险管 理学 会寿 险管 理院 士、 香港 中文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1 9 7 3
年 至 1 9 8 4 年 间先 后担 任美 国友 邦保 险有 限公 司香 港区 副总 裁助 理、 市场 拓展 部经 理 、 副
总 裁 ( 营 业 部 ) 等 职 务 ; 1 9 8 4 年 至 2 0 0 0 年 间 先 后 担 任 安 泰 人 寿 保 险 ( 百 慕 达 ) 有 限 公
司 助理 总经 理 、 总 经理 、执 行董 事等 职务 ;2 0 0 0 年 至 2 0 0 9 年 间担 任 I N G 集 团亚 太区 香
港 、 澳 门地 区总 经理 。 1 9 8 8 年 至今 担任 香港 海港 扶轮 社社 员 ; 1 9 9 9 年 至今 担任 香港 童军
总 会筲 箕湾 区会 会长 ; 2 0 1 0 年 至今 担任 交通 康联 人寿 保险 公司 独立 董事 。 现 任本 公司 独
立 董事 。
陈 春花 ,女 ,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教 授、 博导 ,南 京大 学博 士后 。曾 任华 南
理 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现 任北 京大 学客 座研 究员 、新 加坡 国立 大学 客座 教授 、
澳 洲国 立大 学国 际管 理硕 士课 程客 座教 授、 广东 省企 业管 理协 会常 务理 事、 广东 省企 业
文 化协 会常 务理 事和 广东 省精 神文 明协 会理 事。 陈春 花教 授曾 先后 出任 山东 六和 集团 总
裁 、 康 佳集 团 、 科 龙集 团 、 T C L 集 团 、 美 的家 电 、 南 方航 空 、 广 东电 信等 公司 管理 顾问 。
讲 授课 程主 要有 《组 织行 为学 》 、 《 企业 文化 与跨 文化 管理 》等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
周 语菡 , 女, 美 国加 州州 立大 学索 诺玛 分校 M B A 。 曾 先后 就职 于丸 红株 氏会 社 (美
国 ) 公 司 产 品 部 , A n a n d a ( U S A ) 亚 洲 业 务 部 , 美 国 A S I 太 平 洋 地 区 业 务 发 展 部 副 主 任 ,
美 国 i L i n k G l o b a l 公 司高 级分 析员 以及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 2 0 0 1 年 初至 2 0 0 5 年 , 就 职于 香
港 招商 局中 国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 出 任董 事总 经理 一职 , 管 理上 市直 接投 资基 金 - 招 商中
国 直接 投资 基金 ( H K 0 1 3 3 ) 。 其间 曾先 后出 任招 商证 券监 事会 主席 ,巨 田证 券监 事会 主
席 , 巨 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等 职 务 。 2 0 0 6 年 至 2 0 0 7 年 , 任 职 于 中 集 集 团 , 出 任 南
美 战略 发展 项目 负责 人 。 2 0 0 8 年 至今 , 出 任招 商局 中国 基金 有限 公司 ( H K 0 1 3 3 ) 之 董事 及
招 商局 中国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董 事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张 卫华 , 女 , 会 计师 。 1 9 8 1 年 0 7 月 ― ― 1 9 8 3 年 1 1 月 , 任 江苏 省连 云港 市汽 车运 输
公 司财 务部 会计 ; 1 9 8 3 年 1 1 月 ― ― 1 9 8 8 年 0 8 月, 任 中国 银行 连云 港分 行外 汇会 计部 主
任 ; 1 9 8 8 年 0 8 月― ― 1 9 9 4 年 1 1 月 ,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 会 计部 主任 、 证 券业 务
部 总经 理助 理 ; 1 9 9 4 年 1 1 月 ― ― 2 0 0 6 年 0 2 月 , 历 任招 银证 券 、 国 通证 券及 招商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稽 核审 计部 总经 理 ; 2 0 0 1 年 1 2 月― ― 2 0 0 9 年 0 4 月 , 任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职 工代 表监 事 ; 2 0 0 6 年 0 3 月 ― ― 2 0 0 9 年 0 4 月,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稽 核 监 察 总 审 计 师 ; 2 0 0 9 年 0 4 月 起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 现 任 公 司 监 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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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主席 。
周 松 , 男, 武 汉大 学世 界经 济本 科专 业 , 硕 士学 历 。 1 9 9 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 1 9 9 7
年 2 月 至 2 0 0 6 年 6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经 理 、 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 2 0 0 6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 2 0 0 7 年 7 月 至 2 0 0 8 年 7 月
任 招商 银行 武汉 分行 副行 长 。 2 0 0 8 年 7 月 起担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 现 任
公 司监 事。
林 嘉丽 , 女 , 香 港城 市大 学法 学专 业毕 业 , 香 港执 业律 师 。 2 0 0 3 年 1 月 至 2 0 0 3 年
8 月 在澳 纽银 行中 小企 业部 任助 理经 理 ; 2 0 0 4 年 8 月 至 2 0 0 8 年 5 月 在富 而德 律师 事务 所
任 见习 律师 ; 2 0 0 8 年 6 月 至今 在 I N G 投 资管 理 ( 亚 洲 ) 有 限公 司任 亚太 区法 律顾 问 。 现 任
公 司监 事。
路 明 , 男, 中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 1 9 9 9 年 加入 银华 基金 管理 公司 , 担 任交
易 主管 职务 ; 2 0 0 5 年 加入 东方 基金 管理 公司 ,担 任交 易总 监职 务; 2 0 0 6 年 7 月 加入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交 易部 高级 交易 员、 首席 交易 员, 现任 交易 部总 监 , 公司 监
事 。
庄 永宙 , 男, 清 华大 学工 学硕 士 。 1 9 9 6 年 加入 中国 人民 银行 深圳 市中 心支 行科 技处 ;
1 9 9 7 年 加入 招商 银行 总行 电脑 部 ; 2 0 0 2 年 起参 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筹 备 , 公 司成 立
后 曾任 信息 技术 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现任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杨 奕 , 男 , 芝 加 哥 大 学 商 学 院 M B A 优 异 毕 业 生 。 杨 奕 先 生 具 有 丰 富 的 金 融 证 券 从
业 经验 ,拥 有特 许金 融分 析师 ( C F A )和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 C P A ) 资 格 。 曾 任职 于深 圳能
源 石油 化工 贸易 有限 公司 和中 国宝 安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 2 0 0 3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曾任 基金 管理 部高 级研 究员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副总 监、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总 监。 现
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经 理。
王 晓东 ,女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曾 任南 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深 南中 路营 业部 总
经 理、 深圳 特区 证券 总经 理助 理、 巨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副
总 经 理 、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2 0 0 7 年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 0 0 7 年 9
月 至 2 0 1 0 年 3 月 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长 , 现 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赵 生章 , 男,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任国 信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任项 目
经 理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二 部副 经理 、 内 核部 经理 ( 投 行内 核小 组负 责人 ) 、
公 司董 事会 办公 室经 理 ( 负 责公 司公 开发 行及 上市 等相 关事 宜 ) , 2 0 0 2 年 起参 与招 商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 公 司成 立后 曾任 督察 长 、 总 经理 助理 , 现 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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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喆, 男,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美国 富兰 克林 邓普 顿基 金集 团中 国代 表, 中银 国际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执行 董事 , 南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等职 , 具 有近 1 5 年 金
融 证券 从业 经验 ,持 有证 券发 行、 经纪 和基 金从 业资 格。 2 0 0 8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 现
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欧 志明 , 男 ,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 济学 及法 学双 学士 、 投 资经 济硕 士 ; 2 0 0 2 年 加入 广发
证 券 深 圳 业 务 总 部 任 机 构 客 户 经 理 ; 2 0 0 3 年 4 月 至 2 0 0 4 年 7 月 于 广 发 证 券 总 部 任 风 险
控 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2 0 0 4 年 7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法 律合 规部 高
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 监,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兼 董事 会秘 书。
2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介 绍
吴 昊 , 男 , 中 国国 籍 , 工 学硕 士 。 2 0 0 6 年 6 月 起任 职于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 究所 任研 究员 , 从 事机 械行 业研 究工 作 , 2 0 0 9 年 6 月 加入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任 研究 所机 械行 业研 究员 。 2 0 1 0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高 级行 业研 究员 、
助 理基 金经 理 , 现 任招 商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 2 0 1 2 年
4 月 1 1 日 至今 )。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 张 力先 生 , 管 理时 间为 2 0 0 9 年 1 2 月 2 5 日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2 1 日 ; 周 德昕 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 0 0 9 年 1 2 月 2 5 日 至 2 0 1 2 年 4 月 1 1 日 。
3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公 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 成员 组成 : 副 总经 理杨 奕、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 投
资 部负 责人 张国 强、 总经 理助 理兼 股票 投资 部负 责人 袁野 、 总 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负
责 人吴 武泽 、 专 户资 产投 资部 总监 杨渺 、国 际业 务部 负责 人刘 冬、 研究 部总 监陈 玉辉 、
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
4 、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 属关 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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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0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 2 、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得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
办 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行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行为 :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 为。
3 、 基金 管理 人禁 止利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
(1 )承 销证 券 , 但 是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 务院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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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上 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 益;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1 0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务 ,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 内容 。
6 、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大 利益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
(3 )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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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 互制 约原 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2 2 2 、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体 系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 个权 责分 明、 分工 明确 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 从
决 策层 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 事会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 公司 章程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 层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董 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 设的 专门 委员 会之 一 ,
负 责决 定公 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
负 责决 定公 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 政策 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和
检 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 查情 况等 。
(3 ) 督 察长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查 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 控制 情况 ,并 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 督察 长发 现基 金和 公司 存
在 重大 风险 或隐 患, 或 发生 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 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专
业 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
并 作出 决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
情 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
(5 ) 监 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 风险 管理 政策 的执
行 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 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
(6 ) 各 业务 部门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和 员工 最首 要的 责任 。各 部门 的主
管 在权 限范 围内 ,对 其负 责的 业务 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 律法 规 、 公 司规 章制 度 、 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 进行 自律 。
3 3 3 3 、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 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公 司基 本制 度 、 部 门管 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成 。
其 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 部控 制大 纲》 和《 法规 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
它 们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
公 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 核算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业 绩评 估考 核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 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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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 公司 基本 制度 基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 各项 业务 的操 作进 行了 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 具体 制度 构成 ,具 体包 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 政
策 、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 管理 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 依
据 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 和适 当
的 方法 对监 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 检查 和评 价, 包括 调查 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进行 日常 风
险 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 执 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
4 4 4 4 、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 控。
(1 ) 控制 环境
公 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 险控 制的 理念 ,培 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营 造
一 个浓 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 环境 ,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 层
的 经营 思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 循,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 个岗 位
和 各个 业务 环节 。
(2 ) 风险 评估
公 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行 分析 ,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 分
类 ,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并 对风 险进 行分 析和 评估 ,找 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采 取定 性
定 量的 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 程度 。落 实责 任人 ,并 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
措 施。
(3 ) 控制 活动
公 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 构控 制、 操作 控制 和会 计控 制等 。
A . 组织 结构 控制
各 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 责有 分工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 营销 部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 互
独 立、 相互 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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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 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
职 责明 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对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
不 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b . 各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 公 司在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
续 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c . 以 督察 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各岗 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 督反
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B . 操作 控制
公 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 的制 度手 段, 如标 准化 业务 流程 、业 务、 岗位 和空 间
隔 离制 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保密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 制
度 、客 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 作和 经营 中的 风险 。
C . 会 计控 制
公 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 财产 完全 分开 ,分 帐管 理, 独立 核算 ;公 司会 计核 算
与 基金 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 岗位 和办 公区 域上 进行 严格 区分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 基金 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 帐管 理, 以确 保每 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
立 。
(4 ) 信息 沟通
即 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 如自 下而 上的 报告 和自 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 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 统与 业务 汇报 体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
道 ,保 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 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 括定 期报 告制 度和 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 制
度 按照 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a . 执 行体 系报 告路 线: 各业 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门 负责 人向 分管 领导 、总
经 理报 告;
b . 监 督体 系报 告路 线: 公司 员工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 稽核 部门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
门 向总 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 . 督 察 长 定 期 出 具 监 察 报 告 , 报 送 董 事 会 及 其 下 设 的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如 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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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内部 监控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 作,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 部
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董事 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
管 理委 员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持续 地进 行检 验,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
并 加以 充实 和改 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 场环 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
制 度的 有效 性。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成 立 时 间 :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4 9 , 0 1 8 , 5 4 5 , 8 2 7 元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 至 2 0 1 2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 4 5 人 , 平 均 年 龄 3 0 岁 ,
9 5 %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 9 9 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F I I 资 产 、 Q D I 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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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 D I I 专 户 资 产 、 E S C R O 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 0 1 2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3 9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 3 2 只 。 自 2 0 0 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 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继
2 0 0 5 、 2 0 0 7 、 2 0 0 9 、 2 0 1 0 年 四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 A S 7 0 ( 审 计 标 准 第 7 0 号 ) 审 阅 后 , 2 0 1 1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五
次 通 过 I S A E 3 4 0 2 ( 原 S A S 7 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 S A E 3 4 0 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一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二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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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制 措 施 。
三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独 立 的 负 责 内 部 风 险 的 部 门 , 专 责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四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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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五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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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的
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
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
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证
券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 直销 机构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话 费)
招 商基 金 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
交 易网 站: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交 易电 话: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话 费)
电 话 : (0 7 5 5 )8 3 1 9 5 0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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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 8 8 号 浦发 大厦 2 9 楼 A K 单 元
电 话 : (0 2 1 ) 5 8 7 9 6 6 3 6
联 系人 : 王 雷
招 商基 金华 南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3 楼
电 话 : (0 7 5 5 )8 3 1 9 6 3 7 7
联 系人 :苏 菁
招 商基 金华 北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 2 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二 层西 侧
电 话 : (0 1 0 ) 6 6 2 9 0 5 8 7
联 系人 :沙 莎
招 商基 金养 老金 业务 部
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 2 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二 层西 侧
电 话 : (0 1 0 ) 6 6 2 9 0 5 9 0
联 系人 :仇 小彬
招 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 式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3 层 招商 基金 市场 部客 户服 务中 心
电 话 : (0 7 5 5 )8 3 1 9 6 3 5 9 8 3 1 9 6 3 5 8
传 真 : (0 7 5 5 )8 3 1 9 6 3 6 0
备 用传 真 : (0 7 5 5 )8 3 1 9 9 2 6 6
联 系人 :贺 军莉
2 . 代 销机 构: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 肖 钢
电 话: 9 5 5 6 6
传 真 : (0 1 0 ) 6 6 5 9 4 8 5 3
联 系人 :张 建伟
3 . 代 销机 构: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2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 话 : (0 7 5 5 )8 3 1 9 8 8 8 8
传 真 : (0 7 5 5 )8 3 1 9 5 0 5 0
联 系人 :邓 炯鹏
4 . 代 销机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 话: 9 5 5 8 8
传 真: 0 1 0 - 6 6 1 0 7 9 1 4
联 系人 :王 均山
5 . 代 销机 构: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 话: 9 5 5 5 8
传 真 : (0 1 0 ) 6 5 5 5 0 8 2 7
联 系人 :丰 靖
6 . 代 销机 构: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电 话: 9 5 5 9 9
传 真 : (0 1 0 ) 8 5 1 0 9 2 1 9
联 系人 :刘 一宁
7 . 代 销机 构: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联 系人 :曹 榕
8 . 代 销机 构: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3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 3 号
法 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电 话: 9 5 5 8 0
传 真 : (0 1 0 ) 6 8 8 5 8 1 1 7
联 系人 :陈 春林
9 . 代 销机 构: 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 0 4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电 话 : (0 7 5 5 )8 2 0 8 8 8 8 8
传 真 : (0 7 5 5 )8 2 0 8 0 7 1 4
联 系人 :刘 晓楠
1 0 . 代 销机 构: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 话: 9 5 5 9 5
传 真 : (0 1 0 ) 6 3 6 3 6 2 4 8
联 系人 :李 伟
1 1 . 代 销机 构: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 0 0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 话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4 1 9 9
联 系人 :高 天
1 2 . 代 销机 构: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 话 : (0 1 0 ) 5 7 0 9 2 6 1 5
传 真 : (0 1 0 ) 5 8 0 9 2 6 1 1
联 系人 :董 云巍
1 3 . 代 销机 构: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4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 7 号 首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 话: 0 1 0 - 6 6 2 2 3 5 8 7
传 真: 0 1 0 - 6 6 2 2 6 0 4 5
联 系人 :谢 小华
1 4 . 代 销机 构: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 话 : (0 1 0 ) 8 5 2 3 8 6 6 7
传 真 : (0 1 0 ) 8 5 2 3 8 6 8 0
联 系人 :郑 鹏
1 5 . 代 销机 构: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 8 -4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 话 : (0 7 5 5 )8 2 9 6 0 2 2 3
传 真 : (0 7 5 5 )8 2 9 6 0 1 4 1
联 系人 :林 生迎
1 6 . 代 销机 构: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 话: 4 0 0 8 8 8 8 1 0 8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联 系人 :权 唐
1 7 . 代 销机 构: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 话: 0 2 1 - 3 8 6 7 6 6 6 6
传 真: 0 2 1 - 3 8 6 7 0 6 6 6
联 系人 :芮 敏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5
1 8 . 代 销机 构: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 话: 0 2 1 - 2 3 2 1 9 0 0 0
传 真: 0 2 1 - 2 3 2 1 9 1 0 0
联 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1 9 . 代 销机 构: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
法 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电 话 : (0 2 0 ) 8 7 5 5 5 8 8 8
传 真 : (0 2 0 ) 8 7 5 5 5 4 1 7
联 系人 :黄 岚
2 0 . 代 销机 构: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 话 : (0 1 0 ) 6 6 5 6 8 4 3 0
传 真 : (0 1 0 ) 6 6 5 6 8 5 3 2
联 系人 :田 薇
2 1 . 代 销机 构: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 话: 0 2 1 - 5 4 0 3 3 8 8 8
传 真: 0 2 1 - 5 4 0 3 8 8 4 4
联 系人 :曹 晔
2 2 . 代 销机 构: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场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 话 : (0 7 5 5 )2 2 6 2 6 3 9 1
传 真 : (0 7 5 5 )8 2 4 0 0 8 6 2
联 系人 :郑 舒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6
2 3 . 代 销机 构: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 话 : (0 2 1 ) 2 2 1 6 9 9 9 9
传 真 : (0 2 1 ) 2 2 1 6 9 1 3 4
联 系人 :刘 晨
2 4 . 代 销机 构: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8 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 2 6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周 晖
电 话 : (0 7 3 1 )4 4 0 3 3 1 9
传 真 : (0 7 3 1 )4 4 0 3 4 3 9
联 系人 :郭 磊
2 5 . 代 销机 构: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 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 2 楼
法 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 话 : (0 2 1 ) 6 8 6 3 4 5 1 8 - 8 5 0 3
传 真 : (0 2 1 ) 6 8 8 6 5 6 8 0
联 系人 :钟 康莺
2 6 . 代 销机 构: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 话: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
传 真: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 系人 :余 江
2 7 . 代 销机 构: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 话: 0 1 0 - 6 0 8 3 8 8 8 8
传 真: 0 1 0 - 6 0 8 3 3 7 3 9
联 系人 :陈 忠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7
2 8 . 代 销机 构: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 话: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联 系人 : 齐 晓燕
2 9 . 代 销机 构: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2 6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 话 : (0 2 1 ) 3 8 5 6 5 7 8 5
传 真 : (0 2 1 ) 3 8 5 6 5 9 5 5
联 系人 :谢 高得
3 0 . 代 销机 构: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武 汉市 新华 路特 8号 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 胡 运钊
电 话 :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 (0 2 7 ) 8 5 4 8 1 9 0 0
联 系人 :李 良
3 1 . 代 销机 构: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 话 :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 (0 1 0 ) 6 3 0 8 0 9 7 8
联 系人 :唐 静
3 2 . 代 销机 构: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 话: ( 0 5 9 1 ) 8 7 3 8 3 6 2 3
传 真: ( 0 5 9 1 ) 8 7 3 8 3 6 1 0
联 系人 :张 腾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8
3 3 . 代 销机 构: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 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 3 号
法 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 话: ( 0 7 5 5 ) 8 3 7 0 9 3 5 0
传 真: ( 0 7 5 5 ) 8 3 7 0 4 8 5 0
联 系人 :牛 孟宇
3 4 . 代 销机 构: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 0 1
法 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 话: 0 1 0 - 6 6 0 4 5 6 0 8
传 真: 0 1 0 - 6 6 0 4 5 5 2 7
联 系人 :林 爽
3 5 . 代 销机 构: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 4 号
法 定代 表人 :于 宏民
电 话: 0 4 1 1 - 3 9 6 7 3 2 0 2
传 真: 0 4 1 1 - 3 9 6 7 3 2 1 9
联 系人 :谢 立军
3 6 . 代 销机 构: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 6 1 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 1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 话: 0 7 9 1 - 8 6 7 6 8 6 8 1
传 真: 0 7 9 1 - 8 6 7 7 0 1 7 8
联 系人 :戴 蕾
3 7 . 代 销机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 话: 0 2 5 - 8 3 2 9 0 9 7 9
传 真 : (0 2 5 ) 8 4 5 7 9 7 6 3
联 系人 :万 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9
3 8 . 代 销机 构: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 6 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 7 层
法 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 话 : (0 2 1 ) 5 0 1 2 2 2 2 2
传 真 : (0 2 1 ) 5 0 1 2 2 2 0 0
联 系人 :宋 歌
3 9 . 代 销机 构: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 2 - 2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 系人 :郭 军瑞
电 话: 0 7 3 1 - 8 5 8 3 2 5 0 3
传 真: 0 7 3 1 - 8 5 8 3 2 2 1 4
4 0 . 代 销机 构: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 3 5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 话: 0 5 5 1 - 5 1 6 1 6 6 6
传 真: 0 5 5 1 - 5 1 6 1 6 0 0
联 系人 :甘 霖
4 1 . 代 销机 构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 0 5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 话: 0 5 3 1 - 6 8 8 8 9 1 5 5
传 真: 0 5 3 1 - 6 8 8 8 9 7 5 2
联 系人 :吴 阳
4 2 . 代 销机 构: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 话: 0 1 0 - 6 6 5 5 5 3 1 6
传 真: 0 1 0 - 6 6 5 5 5 2 4 6
联 系人 : 汤 漫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3 0
4 3 . 代 销机 构: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 6 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 话: 0 3 5 1 - 8 6 8 6 6 5 9
传 真: 0 3 5 1 - 8 6 8 6 6 1 9
联 系人 :郭 熠
4 4 . 代 销机 构: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北京 中路 1 0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 话: 0 2 1 -3 6 5 3 3 0 1 6
传 真: 0 2 1 -3 6 5 3 3 0 1 7
联 系人 :王 伟光
4 5 . 代 销机 构: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 0 0 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 话: 0 7 5 5 - 8 2 9 4 3 7 5 5
传 真: 0 7 5 5 - 8 2 9 4 0 5 1 1
联 系人 :李 珍
4 6 . 代 销机 构: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 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 话: 0 2 0 - 8 8 8 3 6 9 9 9
传 真: 0 2 0 - 8 8 8 3 6 6 5 4
联 系人 :林 洁茹
4 7 . 代 销机 构: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 3 号 投资 广场 1 8 - 1 9 楼
法 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 话: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传 真: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联 系人 :李 涛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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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 . 代 销机 构: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静宁 路 3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 话: 0 9 3 1 - 8 7 8 4 5 0 2
传 真: 0 9 3 1 - 4 8 9 0 6 2 8
联 系人 :李 杨
4 9 . 代 销机 构: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 1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 话: 0 4 7 1 - 4 9 7 2 3 4 3
传 真: 0 4 7 1 - 4 9 6 1 2 5 9
联 系人 :王 旭华
5 0 . 代 销机 构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丁 之锁
电 话: 0 1 0 - 5 8 5 6 8 0 0 7
传 真: 0 1 0 - 5 8 5 6 8 0 6 2
联 系人 : 梁 宇
5 1 . 代 销机 构: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合肥 市寿 春路 1 7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 系人 :陈 琳琳
电 话: 0 5 5 1 - 2 2 4 6 2 7 3
传 真: 0 5 5 1 — 2 2 7 2 1 0 0
5 2 . 代 销机 构: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 8 1 号 商旅 大厦 1 8 - 2 1 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 话: 0 5 1 2 - 6 5 5 8 1 1 3 6
传 真: 0 5 1 2 - 6 5 5 8 8 0 2 1
联 系人 :方 晓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3 2
5 3 . 代 销机 构: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2 8 号 经贸 中心 4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电 话: 0 7 5 5 - 8 2 5 4 5 7 0 7
传 真: 0 7 5 5 - 8 2 5 4 5 5 0 0
联 系人 :高 克南
5 4 . 代 销机 构: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原 中信 金通 证券 )
公 司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 道 5 8 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 9 、 2 0 层 公司
法 人代 表: 沈强
联 系人 :周 妍
电 话: 0 5 7 1 - 8 6 0 7 8 8 2 3
传 真: 0 5 7 1 - 8 5 7 1 3 7 2 1
5 5 . 代 销机 构: 万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路 4 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 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电 话: 0 7 5 5 - 8 2 8 3 0 3 3 3
传 真: 0 7 5 5 - 2 5 1 6 1 6 3 0
联 系人 :黎 元春
5 6 . 代 销机 构: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8 号 民生 金融 中心 A 座 1 6 - 1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 话: 0 1 0 - 8 5 1 2 7 6 2 2
传 真: 0 1 0 - 8 5 1 2 7 9 1 7
联 系人 :赵 明
5 7 . 代 销机 构: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 2 号 写字 楼 1 0 1 室
法 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 话: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0 2 2 - 2 8 4 5 1 8 9 2
联 系人 :王 兆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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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8 . 代 销机 构: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法 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 系人 :刘 毅
电 话: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传 真: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5 9 . 代 销机 构: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 话: 0 2 8 - 8 6 6 9 0 3 0 2
传 真: 0 2 8 - 8 6 6 9 0 1 2 6
联 系人 :金 喆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 及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马 蔚华
电 话 : (0 7 5 5 )8 3 1 9 6 4 4 5
传 真 : (0 7 5 5 )8 3 1 9 6 4 3 6
联 系人 :宋 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 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路 2 号 南银 大厦 2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 话 : (0 1 0 ) 5 9 2 4 1 1 8 8
传 真 : (0 1 0 ) 5 9 2 4 1 1 9 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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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 勃
联 系人 : 王 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 2 2 号 3 0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卢 伯卿
电 话 : (0 2 1 )6 1 4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6 3 3 5 0 1 7 7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曾 浩、 汪 芳
联 系人 : 曾 浩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 《 业务 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及基 金合 同,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 0 0 9 年 1 1 月 6 日 证监 许可 〔 2 0 0 9 〕 1 1 5 4 号 文核 准公 开募 集 。 募 集期 从 2 0 0 9 年 1 1 月 2 4
日 起到 1 2 月 2 2 日 止 , 共 募集 2 , 6 2 6 , 9 6 2 , 7 7 5 . 7 3 份 基金 份额 , 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2 5 , 9 2 6
户 。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 0 0 9 年 1 2 月 2 5 日 正式 生效 。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1 、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的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销 售代 理人 。
其 中 , 直 销机 构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 销渠 道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 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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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机 构 。 直 销及 代销 机构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规定 ,酌 情增 加或 减少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
销 售本 基金 。新 增加 的代 销机 构将 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 其销 售网 点、 变更 营业 场所 。
2 、 投 资者 应当 通过 销售 机构 指定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如 传 真 、
电 话或 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
(二)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为封 闭期 结束 后每 个工 作日 (特 殊情 况除 外, 具体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公 告为 准)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 为准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
者 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 体日 期前 2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 人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 公告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
申 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 转换 业务 的开 始时 间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 换服 务。 转换 业务 开通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
(三)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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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计算 ;
2 、 “ 金 额申 购 、 份 额赎 回及 转换 ” 原 则 ,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 赎 回及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
3 、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 基 金转 换只 适用 于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购买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通了 转换 业务
的 各基 金品 种之 间。
5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只 在转 出和 转入 的基 金均 有交 易的 当日 , 方 可受 理投 资者 的转 换申
请 。
6 、 赎 回和 转换 业务 遵循 “先 进先 出 ” 的 业务 规则 , 即 先确 认的 认购 或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在赎 回时 先赎 回或 先转 换。
7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 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限制
1 、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 则上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 1 0 0 元; 通 过 本 基金 管理
人 电子 商务 网上 交易 平台 申购 , 每 笔最 低金 额为 1 0 0 元;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申 购 ,
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5 0 万 元人 民币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 0 0 元 。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投 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再投 资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2 、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原 则上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网 点 赎 回的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 0 0 份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 0 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赎 回, 每次 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 1 0 0 份 。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如 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 致延 期赎 回时 ,赎 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基
金 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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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 转出 。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网 点 转 换的 , 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不 得低 于 1 0 0 份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转 换的 ,每 次转 出份 额不 得低 于 1 0 0 份 。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4 、投 资人 投资 招 商基 金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网 点 办 理的 ,
每 期扣 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 人民 币 1 0 0 元 。通 过 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办 理
的 ,每 次扣 款金 额不 得低 于 1 0 0 元 。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调 整申 购金 额、 赎回 和转 换份 额
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在调 整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6 、 本基 金开 放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日期 及实 施细 则以 转换 业务 开通 公告 为准 。
(五)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 、 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它 方式 。
2 、 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请时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及 转换 申请 时, 帐户 中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
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3 、 申 购 、 赎 回及 转换 的确 认与 通知 : T 日 在规 定时 间之 前提 交的 申购 、 赎 回及 转
换 的申 请, 本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在 T + 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投
资 者通 常可 在 T + 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 到 销售 网点 或通 过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
赎 回及 转换 的确 认情 况。
4 、 申 购 、 赎 回款 项支 付 : 基 金份 额投 资人 申购 时 , 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资金 未
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申购 无效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赎 回款 项将 在 T + 7 日 内划 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人 )账 户。
5 、 发生 延期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 、 申 购费 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 行分 档,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
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费率 如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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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金 额( M ) 申 购费 率
M < 1 0 0 万 元 1 . 5 %
1 0 0 万 元 ≤M < 5 0 0 万 元 1 . 0 %
5 0 0 万 元 ≤M < 1 0 0 0 万 元 0 . 3 %
M ≥ 1 0 0 0 万 元 每 笔 1 0 0 0 元
申 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1 +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从 申 购 金 额 中 扣 除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收取 ,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 、 赎回 费用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按持 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连 续持 有时 间( N ) 赎 回费 率
N <1 年 * 0 . 5 %
1 年 ≤ N < 2 年 * 0 . 2 5 %
N ≥2 年 * 0 %
( 注: 1 年 指 3 6 5 天 , 2 年 为 7 3 0 天 ,依 此类 推)
赎 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 回受 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费
率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的 7 5 % 作 为注 册登
记 费及 其他 相关 手续 费, 剩余 2 5 % 归 基金 资产 所有 。
3 、转 换费 用
(1 )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用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两部 分。
(2 )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出 基金 端 ,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 赎 回费 中不 低于 2 5 % 的
部 分归 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
(3 )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入 基金 端 , 从 申购 费率 ( 费 用 ) 低 向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 收 取
转 入基 金与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 转入 基金 金额 所对 应的 申购 费
率 (费 用) 档次 进行 补差 计算 。从 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 基金 转换 时, 不收 取申 购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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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差费 用。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算 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 笔计 算转 换费 用。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商务 网上 交易
包 括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网 上 交 易 和 4 0 0 - 8 8 7 - 9 5 5 5 的 电 话 交 易 , 详 细 费 率 标 准 或 费
率 标准 的调 整请 查阅 电子 商务 网上 交易 平台 及公 司公 告。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购 、 赎 回及 转换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或
收 费方 式开 始实 施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6 、 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地 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 调整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 回和 转换 费率 。如 因
此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上 述费 率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费率 实施 日 2 个 工作 日前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 、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1 +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费 用 =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额 =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 用
3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仅 适用 于前 端收 费及 销售 服务 费模 式的 情况 ,若 未来
本 基金 或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开 通后 端收 费, 则本 基金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 许可 的情 况下 ,对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进 行调 整, 并在 调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闭市 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 T 日 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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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 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第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
5 、 申购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 准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
归 基金 财产 。
6 、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
用 ,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 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
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 T + 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 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
登 记手 续。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 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九)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
布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十)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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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 情形 ;
(4 ) 因 基金 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 资组 合内 某个 或某 些证 券发 生重 大事 项可 能导 致净 值
的 较大 波动 等原 因, 使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的 ;
(5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6 )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时;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 1 ) 到( 5 ) 项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如 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申购 款项 退回 至投 资者 账户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
(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 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 导 致本
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
付 。
同 时, 在出 现上 述第 ( 3 ) 款的 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最 长不 超过 2 0 个 工作 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 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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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 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
暂 停赎 回公 告。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照 有关 规
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3 、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1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放 日 ,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
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如 果连 续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 果连 续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 停公 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 ,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 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 后
的 余额 )与 净转 出申 请(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之 和超 过上 一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 0 % , 为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 赎
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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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 或 认为 兑付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1 0 % 的前 提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
的 比例 ,确 定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止 。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至
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4 )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 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 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质押
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一
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一)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 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
社 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 法强 制执 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 二)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 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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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本 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 易制 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 账户 转入 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
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
( 四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自 愿
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
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
支 付。
( 五)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
金 管理 人将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精 选受 益于 中国 经济 增长 的中 小企 业, 通过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管 理,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
提 下为 基金 持有 人谋 求长 期资 本增 值。
(二)投资理念
企 业盈 利增 长驱 动股 票价 格增 长, 高成 长性 带来 超额 收益 机会 。
(三)投资范围
限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货 币市 场
工 具、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
中 , 股 票的 主要 投资 对象 是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本 面良 好 、 具 有较 高成 长性 的中 小盘 股票 ,
包 括在 主板 市场 、中 小板 市场 和创 业板 市场 上市 的中 小盘 股票 。债 券的 主要 投资 对象 是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具有 相对 投资 价值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包括 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 公司 )
债 与可 转换 债等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品种 ,本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9 5 %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其 中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 , 将 基金 资产 的 5 %- 4 0 % 投资 于债 券和 现金 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其中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盘 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8 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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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绩比较基准
4 0 % × 天 相中 盘指 数收 益率 + 4 0 % × 天 相小 盘指 数收 益率 + 2 0 % ×中 信标 普全 债指 数 收
益 率
如 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 推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 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是一 只主 动管 理的 股票 型基 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预期 风险 和收 益都 相
对 较高 的基 金产 品。
(六)投资策略
本 基金 采取 主动 投资 管理 模式 。 在投 资策 略上 ,本 基金 从 两 个层 次 进 行 , 首 先 是进
行 大类 资 产配 置, 在 一定 程度 上尽 可能 地降 低证 券 市 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 把 握市 场波 动中
产 生的 投资 机会 ;其 次 是采 取自 下而 上的 分析 方法 ,从 定量 和定 性两 个方 面, 通过 深入
的 基本 面研 究分 析, 精选 价值 被低 估的 个股 和个 券, 构建 股票 组合 和债 券组 合。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9 5 %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其 中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 将 基金 资产 的 5 %- 4 0 % 投资 于债 券和 现金 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其中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
在 大类 资产 配置 层面 ,本 基金 通过 分析 影响 股票 市场 和债 券市 场走 势的 宏观 经济 因
素 和市 场因 素, 对股 票市 场和 债券 市场 的运 行趋 势做 出全 面的 评估 。随 着市 场风 险相 对
变 化趋 势, 及时 调整 大类 资产 的比 例, 实现 投资 组合 动态 管理 最优 化。
本 基金 的宏 观经 济因 素分 析主 要通 过 G D P 增 长率 及其 构成 、 C P I 、 市场 利率 水平 、 汇
率 、 工 业生 产总 值 、 失 业率 水平 、 消 费总 量 、 投 资总 量等 宏观 经济 指标 ; 存 款准 备金 率 、
再 贴现 率和 公开 市场 操作 等货 币政 策指 标; 以及 政府 购买 水平 、政 府转 移支 付水 平和 税
率 变动 情况 等财 政政 策的 指标 来进 行。 市场 因素 分析 主要 通过 对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股
票 市场 和债 券市 场的 表现 、市 场整 体估 值水 平及 历史 比较 、大 类资 产的 预期 收益 率水 平
等 方面 的分 析来 进行 ,从 而对 股票 市场 和债 券市 场的 趋势 做出 评估 。
在 进行 大类 资产 配置 时, 我们 主要 使用 联邦 模型 作为 资产 配置 工具 。
2 、 股票 投资 策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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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小 盘股 票的 界定
基 金管 理人 每季 末对 中国 A 股 市场 的股 票按 照流 通市 值从 小到 大排 序 , 累 计流 通
市 值达 到总 流通 市值 2 / 3 的 这部 分股 票归 入中 小盘 股票 。
一 般情 况下 ,上 述所 称的 流通 市值 指的 是在 上海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流
通 股本 乘以 股票 的收 盘价 。如 果排 序时 股票 暂停 交易 或停 牌等 原因 造成 计算 修正 的,
本 基金 将根 据市 场情 况, 取停 牌前 收盘 价或 最能 体现 投资 者利 益最 大化 原则 的公 允价
值 计算 股票 流通 市值 。
若 今后 市场 中出 现更 科学 合理 的中 小盘 股票 界定 及流 通市 值的 计算 方法 ,本 基金
将 予以 相应 调整 ,并 提前 公告 变更 后的 具体 计算 方法 。
(2 ) 中小 盘股 票的 选股 策略
本 基金 认为 ,从 长期 来看 ,上 市公 司的 内在 价值 是决 定其 股票 价格 的最 终因 素, 只
有 当股 票价 格低 于 其 内 在价 值时 进行 投资 才能 从根 本上 降低 基 金的 投资 风 险 , 为投 资
者 创造 超额 收益 。 本 基金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方 法, 将定 量的 股票 筛选 和深 入的 公司 研究
有 机结 合, 并实 时运 用风 险控 制手 段进 行组 合调 整。
本 基金 在股 票投 资策 略上 , 突 出成 长主 题, 选 择 发 展战 略清 晰, 商业 模式 简洁 、
主 营业 务 突 出 、 公司 治理 良好 、具 有较 高成 长性 并且 价值 被低 估的 中小 市值 上市 公司
进 行积 极投 资, 以寻 求超 越基 准的 超额 收益 。
本 基金 投资 的中 小市 值公 司具 有如 下特 点:
? 发 展战 略清 晰, 商业 模式 简洁 ,主 营业 务突 出, 具有 较高 的盈 利水 平及 质量
? 管 理团 队积 极、 进取 、专 业、 执着 ,公 司治 理良 好, 内部 管理 规范
? 成 长性 较高 且可 持续 ,具 有较 好的 增长 纪录
? 具 备一 定的 竞争 壁垒 和核 心竞 争力
本 基金 管理 人结 合案 头分 析与 上市 公司 实地 调研 ,利 用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股票 评级
系 统, 通过 定性 和定 量的 方法 对中 小盘 股票 进行 全面 系统 的分 析和 评价 ,按 照如 下标
准 遴选 出本 基金 的备 选股 票:
1 ) 具 有较 好的 盈利 能力 和成 长性
本 基金 主要 通过 对公 司过 往盈 利能 力和 成长 性以 及未 来增 长潜 力的 考察 来分 析衡
量 公司 整体 的盈 利能 力和 成长 能力 。
a ) 公 司的 盈利 能力 和成 长性
我 们认 为, 企业 过往 的盈 利状 况和 成长 性能 够在 一定 程度 上反 映企 业未 来的 增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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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 力。 本基 金利 用净 资产 收益 率指 标来 考量 公司 的盈 利能 力, 利用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 或净 利润 增长 率指 标来 考量 公司 的成 长性 。
净 资产 收益 率较 高且 保持 增长 的公 司, 被认 为利 用股 东资 本盈 利的 效率 较高 ,能
为 股东 带来 较高 回报 。本 基金 主要 选取 过去 两年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高于 行业 平均 水平
的 优质 上市 公司 。
主 营业 务收 入的 增长 所隐 含的 往往 是企 业市 场份 额的 扩大 ,体 现公 司未 来盈 利潜
力 的提 高, 盈利 稳定 性的 加大 ,公 司持 续成 长获 得能 力提 升。 本基 金主 要选 取过 去两
年 的平 均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优于 行业 平均 水平 的高 成长 上市 公司 。
净 利润 增长 率反 映公 司的 盈利 能力 和盈 利增 长情 况, 是衡 量上 市公 司经 营效 益的
主 要指 标。 本基 金主 要选 取过 去两 年平 均净 利润 增长 率优 于行 业平 均水 平的 高成 长上
市 公司 。
b ) 未来 增长 潜力
公 司未 来盈 利增 长的 预期 决定 股票 价格 的变 化。 因此 ,在 关注 上市 公司 历史 成长
性 的同 时, 本基 金尤 其关 注其 未来 盈利 的增 长潜 力。 一般 而言 ,公 司未 来的 盈利 增长
来 源于 两个 方面 :短 期增 长和 长期 增长 。短 期增 长是 指公 司的 业务 规模 在未 来一 年内
将 出现 大幅 提高 ,公 司业 绩在 未来 一年 的增 长也 将远 高于 以往 平均 水平 。长 期增 长是
指 公司 未来 获得 持续 性的 增长 机会 , 企 业利 润的 增长 可持 续到 未来 两年 甚至 更长 时间 。
上 述两 类具 有较 大成 长潜 力的 中小 公司 是本 基金 投资 所关 注的 重点 。
2 ) 公司 的盈 利质 量良 好
本 基金 不仅 关注 公司 的盈 利能 力和 成长 性, 同时 也关 注公 司盈 利的 质量 ,包 括公
司 盈利 的构 成、 盈利 的主 要来 源、 盈利 的可 持续 性和 可预 测性 、公 司的 盈利 模式 和扩
张 方式 等方 面。 在定 量指 标上 ,本 基金 采用 价值 创造 率来 考察 上市 公司 盈利 的质 量。
价 值创 造率 为正 的公 司, 是创 造股 东价 值的 公司 ;反 之, 是毁 坏价 值的 公司 。
3 ) 具有 良好 的公 司治 理, 规范 的内 部管 理
管 理层 是否 具备 清晰 的战 略目 标和 有效 的执 行能 力, 以及 是否 具有 专业 素质 和积
极 进取 的执 着精 神, 对公 司的 长期 增长 起到 至关 重要 的作 用。 此外 ,管 理层 对公 司的
控 制力 如何 ;公 司是 否建 立了 对管 理层 有效 的激 励和 约束 机制 ;公 司是 否重 视中 小股
东 利益 的维 护; 管理 层是 否具 有良 好的 诚信 度; 管理 层是 否稳 定等 等, 对于 公司 治理
结 构和 内部 管理 的分 析是 判断 中小 企业 未来 的可 持续 发展 能力 的关 键。
4 ) 高效 灵活 的经 营机 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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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关 注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企 业 的 长 期 发 展 是 否 有 着 明 确 的 方 向 和 清 晰 的 经 营 思
路 ;公 司经 营管 理的 效率 如何 ,是 否能 够根 据市 场变 化及 时调 整经 营策 略; 公司 的营
销 机制 是否 灵活 ,是 否具 有较 强的 市场 开拓 能力 ;是 否能 够灵 活利 用技 术创 新、 营销
管 理、 成本 控制 、投 融资 管理 、薪 酬体 系、 战略 合作 等手 段建 立企 业优 势等 。
5 ) 具备 一定 的核 心竞 争力
本 基金 将重 点观 察这 类企 业是 否拥 有领 先的 核心 技术 ,该 核心 技术 是否 具备 一定
的 竞争 壁垒 ;是 否具 备较 强的 自主 研发 能力 和技 术创 新能 力; 未来 公司 主业 的产 品线
是 否存 在进 一步 延伸 的可 能; 是否 在所 属的 细分 行业 已经 拥有 较高 的市 场份 额、 较为
强 大的 品牌 和良 好的 口碑 等。 这类 企业 虽然 充分 参与 市场 竞争 ,但 因其 具备 某一 项或
某 几项 核心 竞争 力的 突出 优势 ,能 维持 业务 稳定 增长 并有 能力 逐步 巩固 其行 业地 位。
(3 ) 评估 中小 盘股 票的 估值 水平
在 完成 对中 小公 司的 定性 定量 分析 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企 业所 处的 行业 ,选
择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对备 选的 中小 盘股 票价 值进 行动 态评 估, 分析 该公 司的 股价 是否
处 于合 理的 估值 区间 ,以 规避 股票 价值 被过 分高 估所 隐含 的投 资风 险。
本 基金 主要 采用 P E G 、 市 盈率 、市 净率 等估 值指 标对 上市 公司 进行 估值 ,实 践证
明 ,这 些相 对估 值指 标在 股票 的实 际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的有 效性 更高 。
(4 ) 模拟 组合 构建
根 据上 述步 骤选 择出 来的 股票 完全 是通 过自 下而 上的 方法 得到 的结 果, 可能 会导
致 模拟 组合 在单 个行 业的 股票 集中 度过 高, 行业 配置 不够 分散 ,或 者组 合的 行业 配置
与 基准 指数 的差 异过 大 , 造 成组 合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过高 。 因 此我 们需 要根 据经 济周 期 、
市 场形 势的 变化 以及 对未 来行 业发 展趋 势的 判断 , 对 组合 的行 业配 置进 行适 当的 调整 。
在 进行 组合 的行 业调 整的 时候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 宏观 策略 研究 团队 对宏 观经 济周
期 、市 场运 行形 势的 分析 判断 ,以 及行 业研 究团 队对 各个 行业 的行 业景 气度 、行 业成
长 性、 行业 的盈 利能 力和 行业 估值 水平 等方 面所 作的 分析 判断 和预 测结 果, 完成 对组
合 行业 配置 的调 整。
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采用 行业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指标 对组 合的 行业 配置 风险 进行
控 制。
(5 ) 组合 实施
经 过行 业配 置调 整和 风险 控制 模型 调整 后所 确定 的股 票组 合, 将成 为最 终可 供执 行
的 股票 组合 ,用 以进 行实 际的 股票 投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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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债券 投资 策略
根 据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财 政、 货币 政策 、市 场资 金与 债券 供求 状况 、央 行公 开
市 场操 作等 方面 情况 ,采 用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式 ,确 定债 券投 资的 组合 久期 ,并 根
据 通胀 预期 确定 浮息 债与 固定 收益 债比 例; 在满 足组 合久 期设 置的 基础 上, 投资 团队 分
析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各期 限段 品种 收益 率及 收益 率基 差波 动等 因素 ,预 测收 益率 曲
线 的变 动趋 势, 并结 合流 动性 偏好 、信 用分 析等 多种 市场 因素 进行 分析 ,综 合评 判个 券
的 投资 价值 。在 个券 选择 的基 础上 ,投 资团 队构 建模 拟组 合, 并比 较不 同模 拟组 合之 间
的 收益 和风 险匹 配情 况, 确定 风险 、收 益最 佳匹 配的 组合 。
4 、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对权 证资 产的 投资 主要 是通 过分 析影 响权 证内 在价 值最 重要 的两 种因 素 — —
标 的资 产价 格以 及市 场隐 含波 动率 的变 化, 灵活 构建 避险 策略 ,波 动率 差策 略以 及套 利
策 略。
本 基金 对权 证的 投资 将严 格遵 守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七)投资程序
1 .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 须 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严 格遵 守基 金合 同及 公司 章程 ;
(2 )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作为 基金 投资 的最 高准 则。
2 . 投 资程 序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投 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 大事 项;
( 2 ) 股 票投 资部 及固 定收 益部 通过 股票 投资 周会 和债 券投 资周 会等 方式 , 讨 论拟 投
资 的个 股和 个券 ,研 究员 构建 股票 模拟 组合 和债 券模 拟组 合;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金 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
(4 )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令 ;
(5 )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资 指令 ;
(6 )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组 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讨 与调 整。
在 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 部门 负责 对各 决策 环节 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操 作风 险
等 投资 风险 进行 监控 ,并 在整 个投 资流 程完 成后 ,对 投资 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 给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等相 关人 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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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资限制
1 、 禁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 销证 券;
(2 )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 票或 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及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上 述禁 止行 为中 的( 1 ) -( 6 ) 点为 引用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有
关 禁止 性规 定,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2 、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1 )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共 同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
超 过该 证券 的 1 0 % ;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4 0 %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5 )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6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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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 0 % ;
(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 0 % ;
(9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 0 % ;
(1 0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 1 ) 一 只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百分 之 二 ;一 只 基 金持 有的 所 有流 通受 限 证 券,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十;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1 2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1 3 )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六 个月 ;
(1 4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上 述限 制行 为中 的 (1 ) - ( 1 0 ) 点 为引 用当 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有
关 限制 性规 定, 如 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 受上 述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由 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 1 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2 、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 值;
3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4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 人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 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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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2 年 0 3 月 3 1 日 , 来 源 于 《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2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 。
(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 资 4 3 5 , 5 8 1 , 4 6 7 . 6 5 9 0 . 4 5
其 中: 股票 4 3 5 , 5 8 1 , 4 6 7 . 6 5 9 0 . 4 5
2 固 定收 益投 资 2 9 , 0 1 9 , 0 0 0 . 0 0 6 . 0 3
其 中: 债券 2 9 , 0 1 9 , 0 0 0 . 0 0 6 . 0 3
资 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 资产
- -
5 银 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 5 , 9 4 7 , 2 7 5 . 4 2 3 . 3 1
6 其 他资 产 1 , 0 0 2 , 6 3 9 . 0 3 0 . 2 1
7 合 计 4 8 1 , 5 5 0 , 3 8 2 . 1 0 1 0 0 . 0 0
(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
A 农 、林 、牧 、渔 业 7 , 8 8 7 , 0 6 8 . 3 6 1 . 6 5
B 采 掘业 3 7 , 8 6 2 , 2 4 0 . 7 4 7 . 9 3
C 制 造业 1 8 1 , 6 9 8 , 4 5 0 . 2 7 3 8 . 0 5
C 0 食 品、 饮料 9 3 , 9 6 0 , 2 6 1 . 5 0 1 9 . 6 8
C 1 纺 织、 服装 、皮 毛 1 0 , 7 2 4 , 9 9 6 . 0 0 2 . 2 5
C 2 木 材、 家具 - -
C 3 造 纸、 印刷 - -
C 4 石 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 5 电 子 - -
C 6 金 属、 非金 属 4 , 7 3 4 , 0 0 0 . 0 0 0 . 9 9
C 7 机 械、 设备 、仪 表 3 7 , 2 5 9 , 6 6 4 . 8 9 7 . 8 0
C 8 医 药、 生物 制品 3 5 , 0 1 9 , 5 2 7 . 8 8 7 . 3 3
C 9 9 其 他制 造业 - -
D 电 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 筑业 1 3 , 5 8 9 , 6 8 1 . 0 0 2 . 8 5
F 交 通运 输、 仓储 业 4 , 8 4 2 , 5 0 0 . 0 0 1 . 0 1
G 信 息技 术业 1 0 , 1 6 2 , 6 3 1 . 5 2 2 . 1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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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批 发和 零售 贸易 4 6 , 4 2 2 , 3 5 2 . 9 9 9 . 7 2
I 金 融、 保险 业 8 4 , 6 8 2 , 1 2 6 . 8 7 1 7 . 7 3
J 房 地产 业 4 0 , 0 5 0 , 8 0 5 . 9 0 8 . 3 9
K 社 会服 务业 8 , 3 8 3 , 6 1 0 . 0 0 1 . 7 6
L 传 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 合类 - -
合 计 4 3 5 , 5 8 1 , 4 6 7 . 6 5 9 1 . 2 2
(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6 0 0 5 1 9 贵 州茅 台 1 2 5 , 3 0 0 2 4 , 6 7 9 , 0 8 8 . 0 0 5 . 1 7
2
6 0 1 6 0 1 中 国太 保 8 6 8 , 4 9 4 1 6 , 7 5 3 , 2 4 9 . 2 6 3 . 5 1
3
0 0 0 0 0 1 深 发展 A 8 8 9 , 0 3 3 1 3 , 9 6 6 , 7 0 8 . 4 3 2 . 9 3
4
0 0 0 4 2 3 东 阿阿 胶 3 3 9 , 9 7 9 1 3 , 7 0 7 , 9 5 3 . 2 8 2 . 8 7
5
6 0 0 1 2 3 兰 花科 创 3 0 0 , 0 0 0 1 3 , 3 2 9 , 0 0 0 . 0 0 2 . 7 9
6
6 0 1 9 9 8 中 信银 行 3 , 0 0 0 , 0 0 0 1 2 , 7 8 0 , 0 0 0 . 0 0 2 . 6 8
7
6 0 0 1 9 9 金 种子 酒 6 3 6 , 6 8 8 1 2 , 7 7 1 , 9 6 1 . 2 8 2 . 6 7
8
3 0 0 0 9 9 尤 洛卡 5 3 1 , 1 5 2 1 2 , 7 2 6 , 4 0 1 . 9 2 2 . 6 7
9
6 0 1 3 1 8 中 国平 安 3 4 3 , 2 4 8 1 2 , 5 5 6 , 0 1 1 . 8 4 2 . 6 3
1 0
6 0 0 3 7 6 首 开股 份 1 , 0 5 7 , 6 9 0 1 2 , 3 5 3 , 8 1 9 . 2 0 2 . 5 9
(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 券品 种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 家债 券 - -
2 央 行票 据 2 9 , 0 1 9 , 0 0 0 . 0 0 6 . 0 8
3 金 融债 券 - -
其 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 业债 券 - -
5 企 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 期票 据 - -
7 可 转债 - -
8 其 他 - -
9 合 计 2 9 , 0 1 9 , 0 0 0 . 0 0 6 . 0 8
(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 量( 张)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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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0 1 0 8 8
1 1 央 行票 据
8 8
3 0 0 , 0 0 0 2 9 , 0 1 9 , 0 0 0 . 0 0 6 . 0 8
( 六)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 八)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不 存在 报
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
2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本 基金 管理 人从
制 度和 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 须先 入库 再买 入。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元)
1 存 出保 证金 6 0 5 , 6 5 7 . 3 9
2 应 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 收股 利 -
4 应 收利 息 3 8 1 , 7 7 0 . 1 4
5 应 收申 购款 1 5 , 2 1 1 . 5 0
6 其 他应 收款 -
7 待 摊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 , 0 0 2 , 6 3 9 . 0 3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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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
风 险, 投资 者在 做 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 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 段 净 值增
长 率 ①
净 值增 长
率 标准 差
②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 0 0 9 . 1 2 . 2 5 - 2 0 0 9 . 1 2 . 3 1 0 . 5 0 % 0 . 1 4 % 2 . 4 4 % 0 . 4 2 % - 1 . 9 4 % - 0 . 2 8 %
2 0 1 0 . 0 1 . 0 1 - 2 0 1 0 . 1 2 . 3 1 8 . 0 6 % 1 . 1 7 % 2 . 2 5 % 1 . 3 3 % 5 . 8 1 % - 0 . 1 6 %
2 0 1 1 . 0 1 . 0 1 - 2 0 1 1 . 1 2 . 3 1 - 2 4 . 9 5 % 1 . 1 0 % - 2 4 . 1 4 % 1 . 1 3 % - 0 . 8 1 % - 0 . 0 3 %
2 0 1 2 . 0 1 . 0 1 - 2 0 1 2 . 0 3 . 3 1 0 . 4 9 % 1 . 4 0 % 3 . 6 4 % 1 . 4 1 % - 3 . 1 5 % - 0 . 0 1 %
自 基金 成立 起至
2 0 1 2 . 0 3 . 3 1 - 1 8 . 1 0 % 1 . 1 6 % - 1 7 . 6 5 % 1 . 2 5 % - 0 . 4 5 % - 0 . 0 9 %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的 应收 款项 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 构成 主要 有:
1 、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
2 、 清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 息;
3 、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 证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4 、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 、 应收 申购 款;
6 、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7 、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和应 计利 息;
8 、 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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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1 0 、 其他 资产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并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
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代 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
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
消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 基金 估值 的目 的是 为了 准确 、真 实地 反映 本基 金所 持有 金融 资产 和所 承担 金融 负
债 的公 允价 值, 并准 确计 算出 本基 金的 经营 收益 ,为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等 交易 提供 公
允 的价 值基 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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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值对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 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 基金 托管 人一 同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
值 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 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的估 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 易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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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
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 从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 如 果收 盘价 高于
配 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5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 规定 估值 。
根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交易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
值 予以 公布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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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当 基金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含第 3 位 ) 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
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关 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 差错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人 、或 代理 销
售 机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 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承 担
赔 偿责 任。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
平 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
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 差错 处理 原则
(1 )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
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 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
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 损方 ”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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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
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
方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
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
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 处理 差错 。
3 、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 任方 ;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注册 登
记 人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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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处 理。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相 应
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
分 的孰 低数 。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自行 选择 收
益 分配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正 的情 况下 ,方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4 、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 面值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5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基金 收益 分配 每年 至多 1 2 次 ;每 次收 益分
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 0 % ;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 5 个 工作 日;
7 、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红 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资产 ;
8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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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并按 有关 规定 备
案 和公 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列示 :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 而产 生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 管
费 、过 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 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7 )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2 、 基金 管理 费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费 年费 率为 1 . 5 % ,即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 5 %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1 . 5 % ÷当 年天 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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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不 可抗 力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 基金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费 年费 率为 0 . 2 5 % ,即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 2 5
%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 0 . 2 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
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不 可抗 力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4 、 上述 ( 3 ) 到( 8 )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它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 按
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5 、 下列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
产 的损 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 息披
露 费用 等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6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 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公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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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 基金 的认 购费 用
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六、
基 金的 募集 ” 相 应部 分。
2 、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 相 应部 分。
3 、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 相 应部 分。
4 、基 金的 转换 费用
本 基金 的转 换费 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 相 应部 分。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 开始 实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
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域 范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 易
方 式 (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 整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如 因
此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上 述费 率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费率 实施 日 2 个 工作 日前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三)基金的税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主 体,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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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如下 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2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3 、 会计 核算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 会计 核算 制度 执行 。
4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5 、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 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
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需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会 计师
事 务所 需在 2 日 内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
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 站 ” ) 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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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别 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基
金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
理 人在 公告 的 1 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
说 明。
(2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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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文 件。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
等 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2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 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4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5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
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 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 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 并
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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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7 、 临时 报告
本 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 响的 下列 事件 :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 2 )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 5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 6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 7 )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9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 过 5 0 %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 1 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 1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 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 1 4 )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 5 )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 6 )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 1 7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 . 5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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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 )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 9 )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 金代 销机 构;
( 2 0 )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2 1 )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 2 2 )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 2 3 )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 2 4 )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 2 5 )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 2 6 )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 2 7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2 8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 、 澄清 公告
在 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
即 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 备
案 , 并 予以 公告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 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
息 披露 义务 。
1 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
披 露事 务。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
容 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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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
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在指 定报 刊中 选择 披露 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 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 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 构 ,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 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的 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
查 阅、 复制 。
十七、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
降 低投 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
预 期的 金融 工具 ,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金 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 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 临各 种风 险 ,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 的一 种风 险 , 即 当
单 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 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 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 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基 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 资人 投资
不 同类 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程 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 期越 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 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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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 基 金合 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 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基 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 选择 本基 金之 前 , 通 过正 规的 途径 , 如 : 招 商基 金客
户 服务 热线 ( 4 0 0 8 8 7 9 5 5 5 ) , 招商 基金 公司 网站 (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
销 机构 ,对 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详 细的 了解 。在 对自 己的 资金 状况 、 投 资期 限 、 收 益预 期
和 风险 承受 能力 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 做出 是否 投资 的决 定 。 投 资者 应确 保在 投资
本 基金 后, 即使 出现 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 正常 生活 带来 很大 的影 响。
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
资 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 是定 期定
额 投资 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 也 不是 替代 储蓄
的 等效 理财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人特 别注 意 , 因 基 金份 额 拆 分 、 封 转开 、 分 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 额 净 值变 化 , 不会 改变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不 会 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 金投 资
收 益 。因 基 金份 额 拆 分 、封 转开 、分 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 额 净 值调 整至 1 元 初始 面值 ,
在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 基 金投 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 份 额 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
初 始面 值。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 但 不保 证本 基
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
本 基金 是一 只进 行主 动投 资的 股票 型基 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预期 风险 较高 、
收 益较 高的 基金 产品 。 本 基金 适合 具有 较高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能正 确认 识和 对待 本基 金
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风险 的中 长期 投资 者。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 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 本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 市
场 风险 的主 要因 素有 :
1 、 政 策风 险
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 策、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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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 险。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 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因 此,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波动 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
映 出来 ,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 率风 险
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同 时也 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
并 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 , 上 述变 化将 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
4 、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
争 、人 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 果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会下 跌 , 或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虽 然 ,
本 基金 可以 通过 多样 化投 资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 购 买力 风险
本 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通 货膨 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
影 响基 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流动性风险
由 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的 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
由 于我 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在市 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如 果在 这
时 出现 较大 数额 赎回 申请 ,则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三)管理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 人的 知识 、技 能、 经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
相 关信 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走势 的正 确判 断实 现较 高的 绝对 回报 ,但 并不 保证 基金 投资 收
益 为正 。管 理人 可能 因信 息不 全等 原因 导致 判断 失误 ,使 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 成, 甚
至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
(四)其他风险
1 . 操 作风 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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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
I 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2 . 技 术风 险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 后台 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
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
理 公司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 . 法 律风 险
由 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基 金
资 产的 损失 。
4 . 其 他风 险
战 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 致
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
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事 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1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开 程 序;
(9 )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1 0 )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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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
他 情形 。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 行,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
2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承 接的 ;
4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 产
中 获得 补偿 的权 利。
(三)基金的清算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 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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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 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 、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
(5 )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 律意 见书 ;
(7 )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8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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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 2 )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 5 年 以上 。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 根 据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
金 财产 ;
(3 ) 依 照 《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 构 ,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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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获得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1 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 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 2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业 务规 则》 ,
决 定和 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 3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 4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 5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 法律 行为 ;
(1 6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 外部 机构 ;
(1 7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 申 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反 《 基 金合 同 》 、 基 金销 售与 服
务 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
式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所 管
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
进 行证 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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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 0 )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 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 务;
(1 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 不 向他 人泄 露 ;
(1 3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基 金收 益;
(1 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5 年 以上 ;
(1 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 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 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
配 ;
(1 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
(2 0 ) 因 违反 《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 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 管人 追偿 ;
(2 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
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而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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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管理 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
(2 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2 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 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 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2 7 )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 根 据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自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 金合 同 》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 入;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 形 , 应 呈报 中
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 深
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 ) 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 责基
金 投 资 债 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 资金 的清 算;
(7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8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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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
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确 保基 金
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 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 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 5 年 以上 ;
(1 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1 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 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 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 8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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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 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 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 2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 根 据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 使表 决权 ;
(6 )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
(1 )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 益 的 活动 ;
(5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 构处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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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 更基 金类 别 ;
(7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
(9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1 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 0 % 以 上 (含 1 0 %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1 2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 3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事 项。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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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
他 情形 。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 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 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不召 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 由
基 金托 管人 自 行召 集。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 0 % 以 上( 含 1 0 %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含 1 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 0 % 以 上 (含 1 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
少 提前 3 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 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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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4 )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 联系 电话 。
2 、 采 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议 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表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
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 通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召 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会 议 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授权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
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 基
金 份额 不 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2 、 通 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表决 意见 以书 面形 式
或 会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形 式或 会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 时 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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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提示 性公 告;
(2 ) 会 议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
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 0 % ( 含 5 0 % ) ;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 接出 具 表 决意 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
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 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如 果 出 现任 何不 符合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条 件的 情况 ,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 行再 次开 会程 序 。 再 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仍 为 4 0 天 ,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应发 生变 化。 再 次开 会仍 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 关条
件 ,才 能视 为有 效。
(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
定 终止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 0 % ( 含 1 0 % ) 以
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 少 3 5 天前 提 交召 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 行审 核,
符 合条 件的 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 0 天 前公 告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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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 符
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 ) 程 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 出 决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
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 议。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 0 % (含 1 0 %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应 当
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3 0 日 公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 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 现 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 名称 )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 单
位 名称 )等 事项 。
(2 ) 通 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按 照前 述约 定公 布提 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 机 关 监 督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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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成决 议。
( 六) 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
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
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和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
( 七) 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
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
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
响 计票 的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代理 人 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
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 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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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效 力。
(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 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上 公 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均 有约 束力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A .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 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1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 变更 基金 类别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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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开 程 序;
(9 ) 终 止《 基金 合同 》;
(1 0 )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项 。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
他 情形 。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 行,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B .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
人 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C .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 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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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 律意 见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 月。
6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
分 配。
8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 基金
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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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
(四) 争议的处理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
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 以本 基
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 马 蔚华
成 立时 间: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 准设 立文 号: 证 监基 金字 [ 2 0 0 2 ] 1 0 0 号
组 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资 本: 2 . 1 亿 元人 民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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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范 围: 发 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 续期 间: 五 十年 或股 东一 致同 意延 长的 其他 期限
2 、 基金 托管 人
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 1 0 0 0 3 2 )
法 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1 0 5 7 9 8
联 系人 :赵 会军
成 立时 间: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3 4 9 , 0 1 8 , 5 4 5 , 8 2 7 元
批 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 决
定 》 ( 国发 [ 1 9 8 3 ] 1 4 6 号 )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款 、 贷 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 国 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现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代 理
发 行、 代理 承销 、代 理兑 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 券投 资基 金清 算业 务( 银
证 转账 ) ; 保 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 保 管箱
服 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申 购和 赎
回 业务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组 织或 参
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 汇担 保; 发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
券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网 上银 行、 手
机 银行 业务 ;办 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
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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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限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货 币市 场
工 具、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
中 , 股 票的 主要 投资 对象 是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本 面良 好 、 具 有较 高成 长性 的中 小盘 股票 ,
包 括在 主板 市场 、中 小板 市场 和创 业板 市场 上市 的盘 股票 。债 券的 主要 投资 对象 是基 金
管 理人 认为 具有 相对 投资 价值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包括 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 公司 )债 与
可 转换 债等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品种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规 章及 《 基 金合 同 》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具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
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9 5 %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其 中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 , 将 基金 资产 的 5 %- 4 0 % 投资 于债 券和 现金 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其中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盘 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8 0 % 。
基 金管 理人 每季 末对 中国 A 股 市场 的股 票按 照流 通市 值从 小到 大排 序 , 累 计流 通市
值 达到 总流 通市 值 2 / 3 的 这部 分股 票归 入中 小盘 股票 。
一 般情 况下 ,上 述所 称的 流通 市值 指的 是在 上海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流 通
股 本乘 以股 票的 收盘 价。 如果 排序 时股 票暂 停交 易或 停牌 等原 因造 成计 算修 正的 ,本 基
金 将根 据市 场情 况, 取停 牌前 收盘 价或 最能 体现 投资 者利 益最 大化 原则 的公 允价 值计 算
股 票流 通市 值。
若 今后 市场 中出 现更 科学 合理 的中 小盘 股票 界定 及流 通市 值的 计算 方法 ,本 基金 将
予 以相 应调 整, 并提 前公 告变 更后 的具 体计 算方 法。
本 基金 投资 的基 本面 良好 、具 有较 高成 长性 的中 小市 值公 司具 有如 下特 点:
? 发 展战 略清 晰, 商业 模式 简洁 ,主 营业 务突 出, 具有 较高 的盈 利水 平及 质量
? 管 理团 队积 极、 进取 、专 业、 执着 ,公 司治 理良 好, 内部 管理 规范
? 成 长性 较高 且可 持续 ,具 有较 好的 增长 纪录
? 具 备一 定的 竞争 壁垒 和核 心竞 争力
因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
理 的期 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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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 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
a )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b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共 同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
超 过该 证券 的 1 0 % ;
c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4 0 % ;
d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e )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f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0 % ;
g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 0 % ;
h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 0 % ;
i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 0 % ;
j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
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k ) 一 只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 分之 二 ;一 只 基 金持 有的 所 有流 通受 限 证 券,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百 分之 十;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l )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m ) 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六 个月 ;
n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上 述 限 制 行 为 中 的 a - k 点 为 引 用 当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限 制
性 规定 ,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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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
(3 )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由 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1 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 产规 模大 幅变 动的 情况 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 式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
(4 )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门 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 止
行 为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
(3 ) 从 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 或债 券;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
上 述禁 止行 为中 的 ( 1 ) - ( 6 ) 点 为引 用当 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禁
止 性规 定,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4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 限
制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
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
更 新 , 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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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规 进
行 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
联 交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
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 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
对 手时 须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
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
算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发生 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现券 买卖 和回 购交 易时 ,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 的
该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 先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
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
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
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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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遵循 了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 能
力 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
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本 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
行 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
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
由 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
急 通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
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 资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
作 日内 ,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4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
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 行价 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
信 息的 真实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
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 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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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 果
基 金托 管人 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 没 有切 实履 行监 督
职 责,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B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C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 反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
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 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
损 失。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
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
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
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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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 予协 助
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
管 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
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
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
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 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
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2 、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 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的 约定 ,将 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
有 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认购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 开立 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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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 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
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
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
理 退款 事宜 。
3 、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
存 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
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4 、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
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 购
主 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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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7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其 中实 物
证 券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 、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
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
全 方式 将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
文 件保 管部 门 1 5 年 以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
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名 、盖 章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根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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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 的会 计问 题,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
布 。
2 、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 估值 对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 估值 方法
本 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①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a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c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d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②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b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c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
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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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③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 从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 如 果收 盘价 高于
配 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④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⑤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⑥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⑦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 规定 估值 。
3 、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
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
和 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 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 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
发 现该 错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 或
基 金的 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 赔偿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计 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
本 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
结 果为 准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
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
4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
方 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 相关 各方 各
自 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
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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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 原
因 并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
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分 别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 应
于 每月 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 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一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 0 日 内完 成半 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 0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
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 人在 半年 报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 0 日 内
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
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4 5 日 内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核 对无 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业务 印鉴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
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
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认 或出
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1 2 月
3 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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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管
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 期限 为 1 5 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 0 日 、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 每年 1 2 月 3 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 保
存 期限 为 1 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按
有 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友 好协
商 可以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本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下 列服 务。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投
资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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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 过招 商基 金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
户 交易 。
招 商基 金网 址: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交 易对 账单 的发 送形 式包 括纸 质 、 电 子邮 件和 短信 息三 种 。 客 户可 以根 据需 要通
过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或者 网站 修改 发送 形式 ,但 只能 选择 一种 发送 形式 。服 务费 用
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 需额 外承 担费 用。
2 、 交 易对 账单 的 默 认发 送方 式为 纸质 邮寄 , 原 则上 一 年至 少寄 送一 次 , 在 报告 期结
束 后 1 5 个 工作 日内 寄送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未收 到客 户明 确表 示不 需要 对账 单寄 送的 情况
下 ,将 按照 上述 规则 寄送 对账 单。 客户 可以 根据 个人 需要 ,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或 者网 站取 消或 者恢 复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
3 、 由 于交 易对 账单 记录 信息 属于 个人 隐私 , 如 果客 户选 择邮 寄方 式 , 请 务必 预留 正
确 的通 讯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并 及时 进行 更新 。本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 原则 上
采 用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并不 对邮 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
现 遗漏 、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4 、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经互 联网 传送 , 可 能因 邮件 服务 器解 析等 问题 无法 正常 显示 原发
送 内容 ,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安 全性 与及 时性 。因 此招 商基 金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 件或 短
信 息电 子化 账单 的送 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 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 息不 完
整 、泄 露等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5 、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 等其 它形 式的 账户 信息 资料 。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司 网站 、 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 - M A I 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 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净值 、账 户余 额与 损益 、公 司最 新公 告提 示等 ,基 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
的 实际 需要 ,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 了发 送基 金持 有人 定制 的各 类信 息外 ,基 金公 司也 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 手机 号
码 及 E M A I L 地 址的 基金 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 节 日问 候 、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 如 基金 持有 人
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 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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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账号 / 开 户证 件号 码及 查询 密码 登录 招商 基金 网站 “账 户查
询 ” 栏 目, 可享 有账 户查 询、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理 财论 坛等 多项 在
线 服务 。
招 商基 金网 址: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招 商基 金理 财社 区 B B S 论 坛: b b s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招 商基 金电 子邮 箱: c m f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五) 客户服务中心(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电话服务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 天候 2 4 小 时的 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基 金持 有人 可进 行
基 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 询。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 周六 天(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 每天 不少 于 7 小 时的 人工
咨 询服 务。 基金 持有 人可 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 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 线 :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费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 金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代 销机 构网 点柜 台的 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呼 叫中 心
人 工热 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 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对 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 回复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基 金
公 司将 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 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 进
行 处理 。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相关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 0 1 2 1 5
2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旗下 相关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公告 2 0 1 2 1 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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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督察 长变 更的 公告 2 0 1 2 9
4 、 关 于招 商基 金旗 下基 金参 加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基 金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 2 0 1 2 7
5 、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2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2 0 1 2 2 4
6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招 商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变动 公 告
2 0 1 2 1 1
7 、 关 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参 加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网
上 委托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 0 1 2 9
8 、 关 于招 商基 金旗 下基 金继 续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电 子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 0 1 2 3 1
9 、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1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 2 0 1 2 2 7
1 0 、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1 年 年度 报告 2 0 1 2 2 7
1 1 、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 零 一 二 年 第 一 号 )
2 0 1 2 7
1 2 、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二 零 一 二 年 第 一 号 )
2 0 1 2 7
1 3 、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1 年 第 4 季 度报 告 2 0 1 2 1 8
1 4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继续 参加 深圳 发展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2 0 1 2 1 3
1 5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在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通基 金定 投业 务的
公 告 2 0 1 2 6
1 6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继续 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上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 0 1 1 - 1 2 - 3 1
1 7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 “ 2 0 1 2 倾 心回 馈 ” 基 金定 投
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 0 1 1 - 1 2 - 3 1
1 8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网上 银行 和基
金 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 0 1 1 - 1 2 - 3 1
1 9 、 关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继续 参加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 个人 网上 基金
前 端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 0 1 1 - 1 2 - 3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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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
住 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本招 募说 明书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
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四、备查文件
投 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 息, 可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 请
查 阅以 下文 件:
1 、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招 商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2 、 《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 《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
5 、 《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协议 》
6 、 《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7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8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