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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增利A(660002)

农银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 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材料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31日证监许可【2008】1251号文 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12月23日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为较低风险、 较低收益的产品类型,其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12年 6月 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年 3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 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材料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93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1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1 2 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材料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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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 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 指《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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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人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农银汇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3个月;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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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 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 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机构;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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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 费用 基金份额的分类 指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分为A类 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收取申购费(前端)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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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其做出的不时修 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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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层 法定代表人:杨琨 成立日期:2008年 3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联系人: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333,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66,666,667 33.33%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15% 合


计 20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琨先生: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83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 业银行人事部、代理业务部、市场开发部等部门领导,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 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2004年起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现任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2008年 3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ean-Yves Coline先生:副董事长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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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经济学硕士。 1990年加入 Caisse Nationale de Crédit Agricole,历任资本 市场部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部负责人。1997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历任风控绩效和审计部门负责人、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执行副总裁、法国农 业信贷银行集团合规部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高级顾问。


许红波先生:董事,总经理。 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1982年至 1998年在水利部工作,先后担任处 长、副司长等职务,1998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市 场开发部、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总经理级干部。 2008年 3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Thierry Mequillet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1979年开始从事银行工作,在 Credit Agricole Indosuez 工 作近 15年并担任多项管理职务。1994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任香港地区总经理。1999年起至今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 区行政总裁。 刘才明先生: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有色金属对外工程公司 财务处处长,中国有色金属建设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中国铝业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执行委 员会委员。 华若鸣女士:董事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9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 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香港分行总经理、总行电子银行部 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金交易中心 总经理、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世界银行顾问、联合国顾问、 韩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兼任香 港大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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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73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教师、江 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0年3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总经理。 马君潞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教授。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现任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 长及深圳市政府金融咨询顾问。


2、公司监事 唐建邦先生:监事会主席 博士、研究员。1970年起任教于清华大学。1983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 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科技部、信息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的领导职务。 1998年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2000年至 2008年 4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副 行长。 Jean-Yves Glain先生:监事 硕士。1995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销售部负责人、市场部负 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巴黎总部国际协调发展部负责人。 刘建平先生:监事 经济学硕士,1988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共中央 组织部和国资委任副处长、处长。现任中国铝业公司人事部(老干部工作部) 主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于意女士:监事 管理学硕士。2002年 4月-2004年 7月,就职于上海银行,先后在资金财 务部和国际业务部任职; 2004年 8月-2007年 8月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工 作,担任运营部主管。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负责人。


燕斌先生:监事 哲学硕士。1997年 7月-1999年 7月,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工作,担 任法律顾问职务;1999年 7月-2002年 4月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 处工作,担任高级经理助理职务;2002年 7月-2007年 9月在上海华虹有限公 司工作。现就职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琨先生:董事长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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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83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 业银行人事部、代理业务部、市场开发部等部门领导,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 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2004年起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现任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2008年 3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红波先生:总经理 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1982年至 1998年在水利部工作,先后担任处 长、副司长等职务,1998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市 场开发部、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总经理级干部。 2008年 3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Laurent Tournier先生:副总经理 管理学硕士。1987年至 2000年担任摩根大通银行欧洲结算系统公司北美 地区公关经理、北亚地区销售和公关经理、副总裁。2000年加入法国农业信贷 银行集团,历任东方汇理银行(香港)项目主管、东方汇理银行(巴黎)托管 部业务发展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2008年 3月起 担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2009年 8月起担任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具有20余年金融从业经验。1988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 银行《中国城乡金融报》社、国际部、伦敦代表处、个人业务部、信用卡中心 工作。2004年11月起参加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筹备工作。2008年3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年1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史向明女士,理学硕士,12年证券和基金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历任中国银河证券公司上海总部债券研究员、天治基金管理公司债券研究员及 基金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任天治天得利 货币市场基金经理;2010年11月至2012年7月任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基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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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金基金经理;2011年7月起任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3月起兼任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陈加荣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08年12月至2012年3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成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许红波先生,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Denis Zhang先生,公司投资副总监,农银汇理沪深 3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证 5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策略 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曹剑飞先生,公司投资副总监,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 票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程涛先生,投资部总经理,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 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王帅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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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投资的主要标的为信用类债券,因此其面临的主 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等。 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是基金管理重要的一环,目的是通过对投资行为全过 程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将风险控制在事前设定的水平和范围 内。对于本基金的风险管理,本基金管理人充分借鉴运用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 司的先进经验和实用的管理程序,并依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建立了一套行之 有效的针对债券投资风险进行控制的体系。基金的风险控制通过事前的风险识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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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别、测量和限额指标确定,事中的风险监控和反馈以及事后的风险报告、复核 和评估,从而达到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风控体系的具体情况如下: (1)事前的风险识别、测量和限额指标确定


1)在实施投资流程前识别各种潜在风险因素,形成各类风险测量指标, 建立系统及完整的风险预算及限额控制标准; 2)运用最新的风险管理模型,量化各类投资风险,以达到风险事前揭 示、及时预警和有效控制; 3)审核信用类债券投资核心库的出库和入库是否符合标准,以控制投资 标的信用风险; 4)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投资风险的测量体系、测量标准和风险预算,对 已识别的投资风险建立相应的控制流程; 5)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状况及投资 组合风险因素,确定投资策略; 6)制定基金经理投资授权制度; (2)风险的事中监控 1)事中风险控制嵌入在投资流程的所有过程中,目标是确保事前设定的 各种风险限额和流程得到有效遵守;? 2)对进入核心库的债券进行复核; 3)风险控制部对投资业务和行为进行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并建立相关 的记录制度;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5)风险控制部和投资部对可转债等特殊投资品种的到期时限进行人工跟 踪; 6)监察稽核部和风险控制部共同监督投资过程中《风险控制制度》和投 资流程的执行情况; 7)督察长和其指导下的监察稽核部对整个投资流程进行合规监查; 8)风险控制部定期向风险管理委会员提交《投资组合风险分析报告》, 以保证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对风险进行持续的分析和评估。 (3)风险的事后报告、评估和复核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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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基金风险控制系统及其产生的风险分析报 告,主要内容包括: ①对事前设置的风险指标限额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对事中控制的 效果进行回顾; ②对基金和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供运行进行事后审查,并对 异常投资交易行为予以分析; ③对基金产品投资绩效进行阶段性评估。 2)风险控制部负责将各种风险分析报告和绩效评估结果汇报至风险管理 委员会,为公司经营管理层了解该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情况、投资交易行为、 风险水平和进行投资决策提供支持。 3)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及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和监察,并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提交法律合规与稽核报告。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 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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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体人员编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 会和产品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内部控制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议,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 中国证监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 规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 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 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它们的制订、修 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 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 的检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3)风险评估





①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②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 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③各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 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 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 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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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②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③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 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 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 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 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 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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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618.85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 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 挂牌上市,是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财资》 杂志(The Asset)“2010年全球最佳交易银行评选”中,交通银行荣膺 “最佳 次托管银行”大奖。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1 年公布的全球 1000 家银行排 名,交通银行以 343.21 亿美元的一级资本连续第三年跻身全球商业银行 50 强。截至 2012年 3月 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4.88万亿元,实现 净利润人民币 158.8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 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 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 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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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009年 12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钱文挥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 年 10 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7年 8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 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 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内 蒙古分行副行长。2011年 10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2年 5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2 年二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4 只,包括博时现 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 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 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 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 2016 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 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 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建信优势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 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 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 国 50 混合、鹏华信用增利、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 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 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 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 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 100 指数、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华夏亚债中国指数、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ETF、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ETF 联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富安达优势成长 股票、工银主题策略股票、汇丰晋信货币、农银汇理中证 500 指数、建信深证 100 指数、富安达策略精选混合、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工银瑞信纯债定期 开放债券。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 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 12类 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一万亿元。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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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 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 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 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 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 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 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 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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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 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 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 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 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 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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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农银恒久增利基金 A类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层 法定代表人:杨琨


联系人:沈娴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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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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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 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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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李洋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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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 03、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 层、24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客服电话:95513


公司网站:www.lhzq.com (1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1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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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人:丁思聪


联系电话:0571-87112510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6598 (1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樊昊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8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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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二)农银恒久增利基金 C类销售机构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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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层 法定代表人:杨琨


联系人:沈娴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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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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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 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李洋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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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1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邮政编码:3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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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丁思聪


联系电话:0571-87112510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6598 (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樊昊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8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1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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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楼 法定代表人:杨琨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高利民 客户服务电话:021-610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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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 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 30楼 法定代表人:谢英峰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汪芳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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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251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08年 11月 18日至 2008年 12月 18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918,138,919.94 元,认 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为人民币 1,683,181.37 元,本次募 集的有效认购份额 5,918,138,919.94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1,683,181.37 份, 两项合计共 5,919,822,101.3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28,526户。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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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12 月 2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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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 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 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 回业务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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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5、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6、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 规定支付赎回款项,并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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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个不 同的类别。其中,A类指收取申购费(前端)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C类指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本基金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适用的基金销售费用不 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方式、各类别的销售费率及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并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同一份额类别的最低申 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个人投 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同一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 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同一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0 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同一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已 在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 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同一份额类别的赎回 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份。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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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50万元以下 0.8% 50万元(含)以上, 100万元以下 0.5% 100万元(含)以上, 500万元以下 0.3%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年以下 0.1% 1年(含 1年)至 2年 0.05% 2年(含 2年)以上 0 3、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注 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年指 365日,2年 730日,以此类推。 注 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 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 择。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为 申购当日(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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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T 日)的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 T 日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800元,其中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万元、50万元 和 100万元,申购 C类基金份额的金额为 1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 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500,000 1,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0.8% 0.5% 0.3% 净申购金额 (C=A/(1+B)) 9,920.63 497,512.44997,008.97 申购费用(D=A-C) 79.37 2,487.56 2,991.03 申购份额 (E=C/1.2000) 8,267.19 414,593.70830,840.81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100,000/1.1800=84,745.76份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后的金额,赎回 价格为赎回当日(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赎回价格为赎回当日(T 日)的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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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例三:假定某四个投资人在 T 日各自赎回 10,000 份,其中三个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另一人为 C 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该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元,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0元,其中 三个 A类持有人持有年限分别为低于 1年、低于 2年但高于 1年、高于 2年,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1)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 T<1 年 1 年≤T<2 年 T≥2年 赎回份额(元,A) 10,000 10,000 10,000 适用赎回费率(B) 0.1% 0.05% 0 赎回费用 (C=1.2500×A×B) 12.50 6.25 0.00 赎回金额 (D=1.2500×A-C) 12,487.50 12,493.75 12,500.00 2)C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1.2300×10,000=12,300元 6、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9、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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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0、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 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 下限,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1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A类基金份额投 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 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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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 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及转 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人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 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 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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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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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最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 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 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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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业务。 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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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 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 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册登记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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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次级债等除 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50%,股票等权 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并可 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或因投资分离交易 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对通过新股认购策略所认购新发行股票,本基金将在其 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90个交易日,对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持有时间不 超过10个交易日,对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或新股认购所获得的权证,在其上市 后不超过25个交易日之内卖出。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的程序后,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以及固定收益证券 市场的深入分析,构建、调整基本固定收益组合,稳健实现基金增值。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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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在稳健获取固定收益资产收益的基础上,基于对股票市场的分析,适当参 与新股发行申购及增发新股申购等风险较低的投资品种,增厚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走向、市场资金状况以及债券 市场、股票市场等各个子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其发展趋势的综合分析、比 较,首先采用大类资产类属配置策略进行固定收益及权益类资产的大类资产配 置,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进一步分析预测,制定各 自策略构建相应投资组合。 1、大类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走向以及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风险 收益特征及其演变趋势的分析,在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限制内,设定并 不断优化固定收益类及权益类资产在基金组合中的配置比例,力求在较低风险 下获得较高组合收益。若预期宏观经济趋缓,基准利率难以较大幅度上调,且 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偏高时,基金组合将会增加债券配置比例,减少在一级 市场的新股申购数量并减少转债的配置;反之,本基金将缩短组合久期,在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减少债券配置比重,增加可转债持有比重,延长一级市场申购 获得的新股持有时间,以期获得更高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普通债券投资上将利用数量化的辅助手段,通过对国民经济发 展、宏观调控政策走向、基准利率走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利率变化尤其是利差 演变趋向的分析构筑稳健的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的最重要指标。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货币 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可能的变动方向,并在合理预测市场利 率水平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灵活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提高债券投 资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通过增加持有短期债券或增持浮动利息债券 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通过增 持长期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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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收益率曲线策略 ①收益率曲线形变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同期限券种供求状况等的分析,预测 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随着短、中、长期利率的不同变化,债券收 益率曲线可能会表现出平行移动、正向和反向蝶形形变以及扭曲形变等。其中 正向蝶形形变是指收益率曲线的曲度降低,即中期收益率下降而长期和短期收 益率上升,反向蝶形形变则是指收益率曲线的曲度增加,即中期收益率上升而 长期和短期收益率下降。扭曲形变是指收益率曲线的整体斜率发生变化。在判 断可能形变类型的基础上,相应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策略合理配置在 短、中、长期券种上的配置比例,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 益。 ②收益率偏离策略 合理的债券收益率曲线将反映出某一时点上(或某一天)不同期限债券的即期 或到期收益率水平,其形状可以反映出当时长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一般 将其作为判断不同期限债券的市场价格的公允标准。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有 交易券种的收益率水平,并将其与收益率曲线上同期限券种同期的公允收益率 进行比较,若两者出现较大偏离,则采用买入低估券种(收益率偏高)或卖出 高估券种(收益率偏低)的投资策略,待偏离的债券价值回归时即可获得收 益。 ③曲线下滑策略 曲线下滑策略是充分利用债券期限缩短过程中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取资本利 得的投资策略。当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较陡时,基金管理人将 选择处于较为陡峭处的券种买入持有。随着持有债券剩余期限的逐渐缩短,其 收益率水平也会从较为陡峭的区间进入较为平缓的低位,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 格出售,投资者可以获得债券利息和资本利得的双重收益。 (3)类属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等 品种与同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 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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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 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回购策略 ①息差放大策略:该策略是利用债券回购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 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即是利用买入债 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 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必须考虑到始终 保持债券收益率与回购收益率的相互关系,只有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该策略才能够有效执行。 ②逆回购策略:基金管理人还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的短期资 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拆借利率陡升 的投资机会。 (5)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借鉴外部的信用评级结果,并据此建立信用类债券核心库。同 时基金管理人将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根据对信用类债券发行人及债券资信 状况的分析,给核心库内债券的发行主体和标的债券打分,给出各目标信用类 债券基于其综合得分的信用评级等级。基金经理据此从核心库中优选具有信用 利差优势的券种纳入组合。 (6)其他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①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 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 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 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②可转债与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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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可转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回售的 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债内含选择权的 价值,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并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 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基金管理人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投资,在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的同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正股股价的 变动情况适时将可转债转为股票,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卖出,以保留参与股 票升值的收益潜力,提高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股票研究手段,通过对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研究,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债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资品种,它与普通可转债的本质区 别在于债券与期权的可分离交易,因此其定价较普通可转债更为直观,即分别 对认购权证和债券定价即可。同时,与普通可转债相比分离交易可转债不设行 权价重设和赎回条款,所创设的权证的期限也与相关债券的到期日不同。由于 分离可转债的票面利率较低,投资者实际上是利用较低的利率来换取权证的取 得。但由于此类债券的收益情况与股票市场和权证市场具有密切关系,因此也 具有较好的投资价值。 此外,本基金还将视市场情况和资金充裕程度适当参与可转债和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以降低投资成本或获取一二级市场之间的低风险差价 收益。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在新股申购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分析,对首次 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股票市场整体 定价水平以及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合理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价格从而 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新股申购收益率的主要决定因素为新股上市溢价率和申购中签率,这两者 将直接决定新股申购的收益率水平。基金管理人将统计以往新股的申购资金 量、中签率以及上市当日溢价水平,并根据市场当前的资金状态,对新股中签 率进行合理的评估。并根据之前的价值分析以及市场整体的估值水平,对新股 上市当日的溢价率进行评估。结合中签率与上市当日溢价率,得出新股申购的 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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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预期收益率。当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高于市场资金成本时,决定参与新股申 购。当同时有多支新股申购时,我们将选择预期收益率水平最高的新股优先申 购。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购买权证等衍生品资产,但有可能持有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或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对通过持有分离交易可转债或股票所 获得的权证,本基金在其上市后不超过25个交易日之内卖出。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1)基本原则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公司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 的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等多 个层级,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分发挥基金 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业务部门设置上,本公司遵循投资、研究和交 易相互独立的原则,分别设立了投资部、研究部和集中交易室三个部门独立从 事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对信用类债券的投资 上,管理人建立了严格的信用类债券核心库制度和内部信用分析体系,在债券 筛选阶段通过制度确保所投资的债券信用风险可控。同时,本公司设立了风险 控制部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并设立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 事前和事后监察,确保投资的合规和风险可控。 (2)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 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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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投资决策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 金及受托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 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 理、投资总监、投资部和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会 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宏 观投资策略、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投资业务负责人:该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 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 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基金经理及助理: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 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宏观投 资策略进行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 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其独立性不得受到公司 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的影响。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 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 (3)投资流程 1)基金经理和固定收益研究员对市场状况进行分析和预测,风险控制相关 部门对投资组合前期业绩进行归因分析并测算和评估组合风险,对市场未来走 势进行量化分析,并分别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相关的分析结果,为委员会决 策提供相关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下 一阶段的投资重点等问题进行集体决策,决定本基金的宏观投资策略; 3)基金经理及固定收益相关研究人员定期召开固定收益业务投资例会,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并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结合当前的市场状 况和预期变化以制定具体的投资方案,决定本基金的微观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宏观经济分析、债券市场研究和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 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具体实施投资,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及券种投资,其中信用 类债券的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债券核心库制度。基金经理将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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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室,由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 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6)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风险控制部门对投资组合业绩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 患提出预警;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合规检查,确保 投资行为合法合规;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 性风险。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国债总指数×50% +中债金融债总指数×30% +中债企业债总指数×20%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根据投资范围的要求,投资对象中超过80%的资产 应投资于债券资产,债券资产中50%的资产应投资于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 等信用类债券,因此业绩比较基准的构建应能够较好地反映这一投资比例。从 我国债券市场的结构来看,在信用类债券市场中依然是以政策性金融债存量占 据主导地位,而以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为代表的信用类债券存量相对较少,但 已显示出快速增长的势头。本基金在信用类债券的配置上,也将遵循市场结构 的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对金融债的投资比重。因此,为客观反映我国信用类债 券市场的存量分布状况,并针对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构建较为科学的基准比例, 我们以20%企业债指数和30%金融债指数构建信用类债券的比较基准,并以 50%的国债指数反映不超过50%的国债和央行票据投资,这一复合基准能够较 完整地反映本基金的债券配置策略和投资风格,并为衡量基金主动管理成果提 供了较为客观的比较依据。中债系列债券指数是由中央债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 的指数,在编制过程中采用市场通用的公允价格计算标准——中债收益率曲线 进行价格估值,可以最大程度保证指数所采用的价格的公允性。同时,从覆盖 面上看,这也是目前涵盖范围最广的公开指数。因此本基金采用中债系列的债 券指数作为比较基准。 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经基金 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 及时公告。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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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产品为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产品类型,其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 票型和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次 级债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 50%,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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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券种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其他权证的 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对通过新股认购策略所认购新发行股票,本基金将在其上市后持有 时间不超90个交易日,对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持有时间不超过10个 交易日,对通过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或新股认购所获得的权证,在其上市后持 有时间不超过25个交易日之内卖出。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3)(11))项除 外)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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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2 年 7 月23日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2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04,588.54 0.43 其中:股票 1,104,588.54 0.43 2 固定收益投资 248,455,722.72 96.64 其中:债券 248,455,722.72 96.64








资产支持证券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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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售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21,777.04 1.02 6 其他各项资产 4,916,876.36 1.91 7 合计 257,098,964.6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掘业 -- C 制造业 -- C0








食品、饮料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C2








木材、家具 -- C3








造纸、印刷 -- C4








石油、化学、塑 胶、塑料 -- C5








电子 -- C6








金属、非金属 -- C7








机械、设备、仪表 -- C8








医药、生物制品 -- C99








其他制造业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 和供应业 -- E 建筑业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G 信息技术业 --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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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I 金融、保险业 1,104,588.54 0.50 J 房地产业 -- K 社会服务业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M 综合类 -- 合计 1,104,588.54 0.5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36 新华保险 38,474 1,104,588.54 0.5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9,673,000.00 4.34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45,483,382.70 65.2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104,000.00 4.53 6 中期票据 20,159,000.00 9.04 7 可转债 63,036,340.02 28.26 8 其他 - - 9 合计 248,455,722.72 111.3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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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张) 净值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债 260,610


24,684,979.20


11.07 111055 118,600


11,338,160.00


5.08 2 098082 09华西债 100,000


9,652,000.00


4.33 3 098039 09国药债 200,000


19,610,000.00


8.79 4 113002 工行转债 160,000


17,323,200.00


7.77 5 041258002 12广汇汽车 CP001 100,000


10,104,000.00


4.5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800,315.2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34,942.54 5 应收申购款 31,618.6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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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 其他 - 9 合计 4,916,876.3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01 中行转债 24,684,979.20 11.07 2 113002 工行转债 17,323,200.00 7.77 3 110015 石化转债 6,570,200.00 2.95 4 110018 国电转债 3,129,900.00 1.40 5 125731 美丰转债 3,056,860.82 1.37 6 110007 博汇转债 2,497,750.00 1.12 7 110011 歌华转债 1,844,400.00 0.83 8 110003 新钢转债 1,532,400.00 0.69 9 110013 国投转债 983,900.00 0.44 10 110016 川投转债 944,400.00 0.42 11 110017 中海转债 468,350.00 0.2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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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8年 12月 23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2年 3 月 31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农银恒久增利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年12月23日- 2008年12月31日 0.15% 0.07% -0.10% 0.03% 0.25% 0.04% 2009年1月1日- 2009年12月31日 2.37% 0.24% -4.52% 0.11% 6.89% 0.13% 2010年1月1日- 2010年12月31日 11.55% 0.31% -0.95% 0.11% 12.50% 0.20% 2011年1月1日- 2011年12月31日 -7.16% 0.27% 1.96% 0.12% -9.12% 0.15% 2012年1月1日- 2012年3月31日 2.17% 0.17% -0.11% 0.07% 2.28% 0.10% 自基金成立至2012 年3月31日 8.48% 0.27% -3.77% 0.11% 12.25% 0.16% 注:本基金于 2010 年 10 月 25 日开始分为 A 、C 两类。 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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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农银恒久增利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年10月25日- 2010年12月31日 1.71% 0.46% -2.19% 0.13% 3.90% 0.33% 2011年1月1日- 2011年12月31日 -7.45% 0.27% 1.96% 0.12% -9.41% 0.15% 2012年1月1日- 2012年3月31日 2.10% 0.17% -0.11% 0.07% 2.21% 0.10% 自基金分级起至 2012年3月31日 -3.89% 0.30% -0.38% 0.11% -3.51% 0.19% 注:本基金于 2010 年 10 月 25 日开始分为 A 、C 两类。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8年 12月 23日至 2012年 3月 31日) 1.农银恒久增利债券 A: 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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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农银恒久增利债券 C: 注: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次级债等 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 50%,股票 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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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2008年 12月 23日)起六 个月,建仓期满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 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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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 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 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 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 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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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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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 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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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 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 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 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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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 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 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 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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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 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 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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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 权向责任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 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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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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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当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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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等项目后的余额。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因此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基金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 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2、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 6、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全年可分配收益的 20%。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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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案,但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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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6%。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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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 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5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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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 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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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至少一 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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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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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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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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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 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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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水平不同于货币市场基金。其投资的主要 标的为信用类债券,因此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政策风险、特有风险、管理风险等。 1、市场风险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债券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水平也 随经济周期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影响到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等级等。此 外,经济周期的波动也会影响到证券市场和资金市场的走势,导致本基金所投 资的债券等资产价格发生波动,并可能对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负面的影响。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导致债券价格下跌,从而导致基金份 额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利率风险主要由投资组合的久期(Duration)等指标进 行衡量。 (3)曲线形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 下。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 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久期相同的债券组合若期限结构配置不同, 则其收益率水平在收益率曲线发生非平行位移时会产生较大的差异。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走低,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票息收益用于再投 资时无法获得预期的收益率水平所导致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种风险:一是指因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 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债券变 现的难度加大,并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二是短期内基金出现较大 的赎回,并迫使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大幅抛售持有的债券,从而导致基金净值 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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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信用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信用风险包括: (1)违约风险:债券或票据发行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偿付本息和利息的义 务,或回购交易中融资方违约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违约风 险; (2)降级风险:由于债券或票据发行人的基本面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其财 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等原因,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发行人信用等级的风 险; (3)信用利差风险:信用利差风险是指信用类债券信用利差水平不合理, 没有真实反映发行人的信用水平,并由此导致的预期信用利差放大从而债券价 格下跌的风险。 (4)交易对手风险: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 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或证 券的损失的风险。 4、政策风险 由于相关政策中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基金投资者的新规定所带来的风险是本 基金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如,国家临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征收所得 税或下调同业存款利率等都会减少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 5、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有不少于50%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信用类债券,因此 对于信用类债券的投资较为集中。在经济形势恶化,市场利率水平上升,企业 违约可能性增大的情况下,信用类债券的价格较其他具有政府信用的债券价格 会有较大幅度的下跌,并由此引发本基金的净值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 此外,若本基金持有的部分债券长期未形成交易价格,而基金管理人在估值 过程中采用了不恰当估值方式或程序,导致估值结果与所持有债券的公允市场 价格发生较大偏差,则可能会导致持有人利益受损。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若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研究水平不足,对于经济 形势和市场走势判断不准确,获取信息不完全准确、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 有可能影响基金的净值。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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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操作风险 在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因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对基金净值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8、合规风险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由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而导致的 风险。 9、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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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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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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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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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 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 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 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 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 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 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 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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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 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 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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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 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 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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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 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 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 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 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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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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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本基金同类别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 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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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 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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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 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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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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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 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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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 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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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小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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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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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 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 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 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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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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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 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 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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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层 法定代表人:杨琨 成立时间:2008年 3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壹元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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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 品种,也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 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次 级债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 50%,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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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券种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其他权证的 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对通过新股认购策略所认购新发行股票,本基金将在其上市后持有 时间不超90个交易日,对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持有时间不超过10个 交易日,对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或认购新股所获得的权证,在其上市后持有时 间不超过25个交易日之内卖出。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3)(11)项除外) 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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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 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 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 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 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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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 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 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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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 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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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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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基金托管人仅限于保管资产的权利行使依据及有关记录,由于该机构破 产、疏忽、欺诈、故意不当以及其它违约行为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 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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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 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 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 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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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 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 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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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 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 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 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 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 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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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 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 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 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 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 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 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 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 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 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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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 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 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 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 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 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 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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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 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 估值方法的第(1)-(5)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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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 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 理原则。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 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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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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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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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 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 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帐务寄送服务 1、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季度结束后 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 账单在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基金持有人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季刊、基金新 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 式。 四、短信及电邮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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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公司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 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 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电话咨询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24小时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 式,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基金 账户余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 17:0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 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 留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 复。 六、网站客户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分红信息和 交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实时解决基金投资 理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公司公告、公司动 态等资讯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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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址:http://www.abc-ca.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 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八、服务渠道 1、公司网址:http://www.abc-ca.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3、客户服务传真:021-61095556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abc-ca.com.cn 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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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5-130


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材料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 8月 6日 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