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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恒久债A(450018)

国富恒久债: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8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6 十、基金的托管.............................................................................................................................39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0 十二、基金的投资.........................................................................................................................41 十三、基金的财产.........................................................................................................................4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4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4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6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0 二十三、其他事项.........................................................................................................................72 二十四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3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 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 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 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 6月 9 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 6月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47、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A类基金份额:指在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0、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 份额 51、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益 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 《业务管理规则》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管理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8、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投资管理,追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 期限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 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 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 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 具体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 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2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开放申购业务的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开放赎回业务的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4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 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则》和销售机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 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自T+2日起(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 如因申请被注册登记机构给予“确认失败”的处理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 行承担。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5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种。其中:


(1)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 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3)A 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4)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4%。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6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总数。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 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 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7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第4项之外的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 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8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9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通过指 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或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0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 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申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琅东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设立日期:2004年 1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本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2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3 6)除依据《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1 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79)05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5 金财产; 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6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本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7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8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9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本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0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1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投 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2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本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日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日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3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4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本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5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6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7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8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9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0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 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1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投资管理,追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理念 本基金基于对驱动债券价值变化的宏观和微观因素的深入研究, 挖掘债券投 资价值,把握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公司债、企业债、可 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国债、金 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 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 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 的权证等原因而持有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 日内卖出。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指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除外) 、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公司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2 (四)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关系、证券 市场走势、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有关政策法规等因素,研判各类属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确定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相对 价值判断等多重投资策略,构建以信用债券为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 的风险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 经济运行指标、货币市场运行情况、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动向等因素,对未来利率 变化的趋势进行判断,结合组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以降低 利率波动给资产组合带来的损失。例如当预期利率期限结构更加陡峭化时,未来 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上升而下跌, 短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 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因此可适量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增加对短期债券的投 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根据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 基于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态 特征及其预期变化的分析和判断,灵活运用哑铃形策略、纺锤形策略和梯形策略 等,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资金面供需状况、基准利率走势、发债公司所 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公司基本面及个券信用状况的分析,深入挖掘价值低估的信 用类债券品种,把握因市场波动带来的信用价差投资机会,努力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采取信用利差投资策略和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 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1) 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3 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 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体的投资比例。 2) 基于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债券发行人自身质量的变化, 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公司治理结构、 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本基金通过对公司所处行 业的发展前景和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内外部信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 及合理信用利差,对信用债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 用质量变化,确定信用债券的合理信用利差水平,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套利交易策略 本基金积极挖掘市场上存在的各种套利机会, 灵活运用回购套利、 息差套利、 利差套利等交易策略,努力获取低风险的超额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


本基金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 估的个券,减持相对高估的个券。 (5)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 础上进行估值分析,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买入 并持有转换溢价率低的债券,力争获得超额收益。针对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可能出 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换 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套利。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40%×中债 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 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简称“中债公司” )编制的、分别反映我国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市场整体 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其中,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样本券包括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所有记帐式国债;中债企业债总全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4 价指数样本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所有 中央企业债和地方企业债。该两个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分别反映我 国国债、企业债市场的总体走势。


若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 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过。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 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6、信用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八)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 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运 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 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经理或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提交的 基金投资计划、投资策略重大调整、投资范围和权限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 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5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究支 持下, 根据市场情况, 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 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3、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一 线风险监控职责。 4、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的投 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投资承 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5、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投资总监、研 究主管和风险管理经理参加。 风险管理经理向会议提交最新的投资风险和业绩评 估报告,会议讨论基金投资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事项并形成决议,同时依据绩效 分析的结果提出组合调整建议。 6、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的决议或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 调整,以确保遵守各项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九)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 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应在其可交易的30个工作日内 卖出。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6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7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8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0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1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 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2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3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7%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6 (四)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和收费方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7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8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的 情况下,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9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本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1 1、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2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本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3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4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5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按照相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7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8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9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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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70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2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 决。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3 二十四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本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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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74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费和 销售服务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5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6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7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8 (22)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9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本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0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1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2 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投 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本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日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日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3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4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本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5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的 情况下,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7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7%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8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费用的调整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9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和收费方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公司债、企业债、可 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国债、金 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 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 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 的权证等原因而持有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 日内卖出。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指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除外) 、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公司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0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 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应在其可交易的30个工作日内卖 出。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1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 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2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3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公告方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4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按照相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5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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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96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基金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7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