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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马(020005)

国泰金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2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
重要提示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4年 4月 27日
发布的证监基金字 [2004]62号文批准发起设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4年 6月 18日成立正
式生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 风
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拟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 风 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分考虑 投资 者自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 立 决策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者自行负责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对本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 经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作 了修订 并 已 于中 国证监会 指 定 报 刊 或 网站进 行 了 公 告 。 
投资 者在 进 行 投资 决策 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 《 招募说明书 》 及 《 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中 涉及 的 与 托 管 相关 的基金 信 息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2年 6月 18日,投资 组 合报 告 为 2012年 1季度 报 告 ,有 关 财 务 数据 和 净 值表 现 截止 日 为 2011年 12月 31日。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
目


录 第一 节 绪言 ..................................................................3 第 二节 释义 ..................................................................3 第 三节 基金管理人 ............................................................5 第 四节 基金 托 管人 ...........................................................17 第 五节 相关服务 机构 .........................................................20 第 六节 基金的募集 与 合同生效 .................................................32 第 七节 基金的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33 第 八节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与 转托 管 .............................................39 第 九节 基金的投资 ...........................................................40 第 十节 基金的 业绩 ...........................................................50 第 十 一 节 基金的 财产 .........................................................50 第 十二节 基金资 产 估 值 .......................................................51 第 十三节 基金收益 与分 配 .....................................................56 第 十四节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57 第 十五节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60 第 十六节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60 第 十七节 风险 揭 示 ...........................................................64 第 十八节 基金的 终止 和 清算 ...................................................66 第 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68 第 二十节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80 第 二十 一 节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85 第 二十二节 其 他应 披露 的 事项 .................................................88 第 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89 第 二十四节 备查 文 件 .........................................................89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中国证券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运 作 办 法》 ”)和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以 及 根据 以 上 法 律 法 规修订 后 的 《 国泰金 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基金 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 了 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查 阅 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语具 有以下 含 义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 对本基金合 同的 任何修订 和 补 充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 指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发 行 公 告 或本发 行 公 告 : 指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发 行 公 告 》; 《 基金 法》 : 指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 《信 息披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 的基金 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发起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 理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 注册登记 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销售 机构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 其 委托 的基金 代 销 机构 ; 代 销 机构 : 指 接 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 依据 有 关销售 代 理 协议办 理 基金 销售 和基金 相关 业 务 的 代 理 机构 ; 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 民 ; 机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在 中国 境 内合 法 注册登记 或经 有 关 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的 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 会 团体 、合 格境外 投资 者 或其 他 组 织;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QFII): 指 符 合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 额度 批准的中国 境外 基金管理 机构 、保 险 公司、 证券公司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理 机构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 达到 成立 条 件 后 ,基金发起人 宣 布基金合同生效的日 期; 基金募集 期: 指 自 招募说明书公 告 之 日起 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时 间段 , 最 长 不 超 过 3个 月 ; 存 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并 存 续 的不 定 期之期 限 ; 工 作日 : 指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 T日 : 指 认购 、 申购 、 赎 回或其 他 交易 的 申 请 日 ; 申购 : 指 基金 存 续期间 投资 者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申 请 购买 本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赎 回 : 指 基金 存 续期间 持 有本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接 受 投资 者申 请 卖 出本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基金 间 转换 : 指持 有本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接 受 投资 者申 请 将 其 持 有的本基金 份额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它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 基金 账 户 : 指 注册登记 人 给 投资 者 开 立的 用 于 记录 投资 者 持 有的 由 该注册 登记 人 登记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及 其 变 动情 况 的 账 户 ;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信 息披露 的报 纸 和 互 联 网站 , 包 括 但不限于 《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 报 》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现行 有效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契 约当 事 人有 约束 力 的 决定 、 决 议 、 通知 等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免且 在 基金合 同 由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签署 并生效 之 日 后 发生的, 使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协议 的 任何事件 , 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自 然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 收、 法 律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 所非 正 常暂 停 或 停 止交易 等 。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 期: 1998年 3月 5日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1.1亿元 人 民 币 联系 人 : 何 晔 联系电话 : 021-38569000, 4008888688 基金管理人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东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60% 意 大 利 忠 利 集 团 30%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 至 2012年 6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3只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 : 金泰证券投资基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 金、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估 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创 新 型封闭 式 ),以 及 23只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 只子 基金, 分 别 为 国泰金 龙 行业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 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金 鹏蓝筹 价值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鼎 价值 精选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投 资基金 转 型而 来 )、国泰金 牛创 新成 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而 来 )、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区位优势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盘 成 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而 来 )、国泰 纳 斯 达 克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 典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事件 驱 动 策 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信用 互 利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 小 板 300成 长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 板 300 成 长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成 长 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大 宗商 品 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另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 产 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 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2007年 11月 19日, 本基金管理人 获 得企 业 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 为 首 批 获 准 开 展 特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业 务 ( 专 户 理 财 )的基金公司 之 一,并于 3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获 得 合 格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 ( QDII)资 格 ,成 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全 牌 照 ”的基金公司 之 一, 囊 括 了 公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等 管理 业 务 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 事 会成 员 :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20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起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综 合 计 划处 、资金 处副处 长 、国 际 结 算 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1992年起 任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理,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庄乾志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理、 机构业 务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1月 至 2007年 7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任 投 行 部 副总兼 证券公司 重 组办 公 室主 任 。 2007年 8月 至 2009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 年 2月 在 西南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任 董 事 、 党 委委员及 副总裁 。 2009年 2月起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资本 市场部 负责 人、 战 略 部 负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办 公 室 、 党 委办 公 室主 任 。 2012年 4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林川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 在 美 国 华 盛 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级 计 量 分 析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 在 美 国 富升 人 寿 保 险 任 财 务 经理。 2010年 3月起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风险 管理 部工 作, 现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风险 管理 部 综 合 风险 组 负责 人。 2012年 4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1年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金 融 分 析师 ; 1993 年起 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首席执 行 官 ; 2003年起 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票 投资 部 总 监 ; 2004年起 任 GENERALI FINANCES SA副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 2007 年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首席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 2009 年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董 事 会 主席 /首席执 行 官 。 2011年起 任 Generali Group 首席 投 资 官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主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 监 事 会 主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 副主席 、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 会成 员 等职 务 。 2010年 6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级 会 员 ( FCII)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94年起 历 任 中国保 险 ( 欧洲 )控 股 有限公司 总裁助 理、 忠 利 保 险 有限公司 英 国 分 公司、 忠 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 经理、中 意财产 保 险 有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兼 任 中 意 人 寿 保 险 有 限公司 董 事 。 2010年 6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侯 文 捷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工 程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 在 中国 电 力信 托 投 资有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 经理 部 项 目 经理,证券 部 项 目 经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 副 经理, 天津 证券 营业 部 副 经理、经理。 2002年 2月起 在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信 息 中 心 主 任 、 信 息 技术 部 主 任 、 首席 信 息 师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党 组 成 员 、 副总 经理。 2012年 4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监会 工 作, 历 任 法 规 处副处 长 、 深圳 监管 专 员办事 处 机构 处副处 长 、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 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党支 部 副 书 记 、副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 年 1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限公 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党 委 副 书 记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 吴 鹏 , 独 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本 著 名 律 师 事 务所 从 事 与 中国 相关 法 律 工 作,日本 西南 大 学 讲 授 中国 法 律 。 1993年回国 从 事律 师 工 作, 现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务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 员 。 2001年 5月起 任 公司 独 立 董 事 。 王军 , 独 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教 授 。 1986年起 在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律 系 、 法 学 院 执 教 , 任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法 学 院 副 院 长 、 执 行 院 长 。 兼 任 国 务 院 学 位 委员 会第 六 届 学科 评 议组 法 学 组 成 员 、中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研究 会 常 务 副 会 长 、中国 法 学 会 民 法 学研究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 员 、新 加坡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仲 裁 员 、 北 京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 员 、 大 连仲 裁 委 仲 裁 员 、 北京 市 华 贸硅谷 律 师 事务所 兼 职 律 师 等职 。 2010年 6月起 任 公司 独 立 董 事 。 刘秉 升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学历 , 高级 经 济师 。 1980年起 任 吉 林 省 长 白县 马 鹿 沟乡 党 委 书 记; 1982年起 任 吉 林 省 长 白朝鲜族 自 治县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1985年起 任 吉 林 省抚松县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1989年起 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吉 林 省白山 市 支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1995年起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长 春 市 分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1998年起 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海 南 省 分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2007年 任 海 南 省 银 行业 协 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起 任 公司 独 立 董 事 。 韩 少 华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专科 , 高级 会 计 师 。 1964年起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南 省 工 作, 历 任 河 南 省 分行 副处 长 、 处 长; 南 阳 市 分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分行 总 会 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年 任 河 南 省豫 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起 任 公司 独 立 董 事 。 ( 二 )监 事 会成 员 : 唐 建 光 ,监 事 会 主席 , 大 学 本 科 。 1982年 1月 至 1988年 10月 在 煤炭 工 业 部 基 建 司 任 工 程 师 ; 1988年 10月 至 1993年 7月 在 中国 统 配 煤矿 总 公司基 建局 任 副处 长; 1993年 7月 至 1995 年 9月 在 中 煤 建 设 开 发 总 公司 总 经理 办 公 室 任 处 长; 1995年 9月 至 1998年 10月 在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中 心 工 作, 先 后 任 综 合 处处 长 、中 心 副主 任 ; 1998年 10月 至 2005年 1月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任 副总 经理 ; 2005年 1月 进 入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先 后 任 资 产 处置 部 负责 人、 总 经理、资 产 管理 处置 部 总 经理、 负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企 业 管理 部 高 级 业 务 总 监。 2010年 11月起 担 任 本公司监 事 会 主席 。 Amerigo BORRINI,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CFA,金 融 咨询 师 。 1967年起 历 任 忠 利 集 团 会 计 结 算 部 、 忠 利 集 团 金 融 分 析师 、 忠 利 集 团 基金经理、 忠 利 集 团 资 产 管理公司 财 务 部 首席执 行 官 、 忠 利 集 团 财 务 部 总 监、 忠 利 集 团 总 经理 助 理、 忠 利 集 团 首席 风险 官 。 2010年 6月起 任 本公司监 事 。 刘顺君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 在 中国人 民 解 放 军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 军 事 经 济学 员 工 作, 历 任 教 员 、 副主 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 在 长 江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工 作,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 部 业 务 主 管、 项 目 经理。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长 江巴黎百 富 勤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北京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6月起 在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 建 处综 合 部 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 主 任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党 组 成 员 、 纪 检 组 长 、 工 会 主席 , 福 建 业 务 部 副主 任 、 主 任 , 现 任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 主 任 。 2012 年 4月起 任 公司监 事 。 沙骎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8年 5月 至 1999年 11月 任 职 于国泰 君安 证券, 1999年 11 月 至 2000年 11月 任 职 于 平安 保 险 集 团 , 2000年 11月 至 2008年 1月 任 职 于 宝 盈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08年 2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08年 2月 至 2009年 8月 任交易 部 总 监 ; 2009 年 9月 至 2011年 6月 任 研究 部 总 监 ; 2011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 公司投资 副总 监 ; 2012年 2月起 兼 任 公司投资 总 监。 2011年 4月起 任 国泰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1年 6月起 兼 任 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年 11月起 担 任 公司 职 工 监 事 。 王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国泰 君安 证券公司会 计 、 清算 部 经理, 2001年 10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 事 基金 登记 核 算 工 作, 现 任 运营 管理 部 总 监。 2007年 11月起 任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 ( 三 ) 高级 管理人 员 :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成 员 介绍 。 金 旭 , 总 经理,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成 员 介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会 计 师 ,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月 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历 任 营业 部 财 务 经理、公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总 经理 兼 上 海 分 公司 财 务 部 经理。 1998 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 综 合管理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 作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现 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梁 之 平 ,本 科 ,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国 际 业 务 部 研究 部 经 理,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运营 部 总 监、 市场部 总 监 兼客 户服务 中 心 总 监、 委托 投资 部 总 监, 2008年 4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总 经理, 2011年 1 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 深圳 分 公司 总 经理, 2010年 4月起 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总 经 理。 李峰 , 硕士研究 生, 16年 银 行 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5月 至 2003年 6月 任 荷兰 商 业 银 行 上 海 分行 中国 区 监 察 主 管, 2003年 7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国 联 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 核 专 员 , 2005年 5月 至 2007年 3月 任 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 察 长 , 2007年 4月 至 2009年 1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 月 任 美 国 雷曼兄弟 亚洲 投资有限公司 上 海代 表 处 中国 区 合 规 总 监。 2009年 2月 加盟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现 任 公司 督 察 长 。 ( 四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及 助 理 1、 现 任 基金经理 程洲 , 男 , 硕士研究 生, CFA, 11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验 。 2000年 7月 至 2004年 3月 在 上 海 申 银 万 国证券 研究 所 策 略研究 部 任 策 略 分 析师 ; 2004年 4月 加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高级 策 略 分 析师 、基金经理 助 理 ; 2008年 4月起 任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09年 12月起 兼 任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年 2月 10日 至 2011年 12月 23 日 兼 任 国泰 估 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 历 任 基金经理 2004年 6月 至 2008年 3月, 由 何 江 旭 担 任 基金经理 ; 2008年 4月 至 2011年 1月 27日 由 余 荣 权 、 程洲 担 任 基金经理, 2011年 1月 28日起 由 程洲 担 任 基金经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其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开 发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 财 富 管理中 心 、 市场体 系 等负责 人 员 中 产 生。公司 总 经理 可 以 推荐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关 人 员 担 任 成 员 , 督 察 长 和 运营 体 系 负责 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 。公司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要 职责 是 根据 有 关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审议 并 决策 公司投资 研究 部门 提 出的公司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原则 ,以 及 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 议 等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组 成 如 下 : 金 旭 女 士 : 总 经理 梁 之 平 先 生 : 副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总 经理 张 人 蟠 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周 向 勇 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沙骎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刘夫 先 生 : 投资 副总 监 张 则 斌 先 生 :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黄焱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 基金管理 部 总 监 张玮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研究 部 总 监 裴晓辉 先 生 : 固 定 收益投资 总 监 兼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监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1 ( 六 ) 上 述 成 员 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或 家 属 关 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最 大 利 益 处 理基金管理 事务 , 恪尽职守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 二 )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资 产 ; ( 三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资 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资 产 相 互 独 立,保证不同基金 在 资 产运 作、 财 务 管理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四 ) 除 依据《 基金 法》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委托 其 他 人 运 作基金资 产 ; ( 五 )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办 理 应 当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及 报 告事项 ; ( 六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 应 予 以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七 ) 法 律 、 法 规及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的 行为 ,并 承 诺 建 立健 全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施 , 防 止 违反 《 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 ( 二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为 ,并 承 诺 建 立健 全 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 的发生 : 1、 将 基金管理人 固 有 财产 或 者他 人 财产 混 同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 平 地 对 待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 的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行为 。 ( 三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职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及 行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不 从 事 以下 活 动: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2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违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 权 益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5、 拒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7、 泄 露 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8、 除按 本公司 制 度进 行 基金 运 作投资 外 , 直 接 或 间接 进 行 其 他 股票 投资 ; 9、 协 助 、 接 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 业 务规 则 , 利用 对 敲倒 、对 仓 等 手 段 操纵 市场 价 格 , 扰 乱 市场 秩序 ; 11、 贬损 同 行 ,以 提 高 自 己 ; 12、 在 公 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导 、 欺诈 成 分 ; 13、以不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4、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15、其 他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行为 。 ( 四 )基金管理人 关 于 禁 止 性 行为 的 承 诺 本 系 列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建 立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 的发生 : 1、基金 之间 相 互 投资 ;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 名 义 使 用 不 属 于基金 名 下的资金 买 卖 证券 ; 3、基金管理人 从 事任何 形 式的证券 承 销 或 者 从 事 除 国 家 债 券以 外 的其 他 证券 自营业 务 ; 4、基金管理人 从 事 资金 拆借 业 务 ; 5、 动 用 银 行信 贷 资金 从 事 基金投资 ; 6、 将 基金资 产用 于 抵押 、 担 保、资金 拆借 或 者 贷款 ; 7、 从 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8、以基金资 产 进 行 房 地 产 投资 ; 9、 从 事 可 能 使 基金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10、 将 基金资 产 投资于 与 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发 行 的证券 ; 11、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行为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3 六、基金经理承诺 (一) 依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二 )不 为自 己 、不 为 其 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三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四 )不 协 助 、 接 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 式 为 其 它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 部 控 制制 度 概 述 公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运 作中 面 临 的 风险 ,保证经 营 活 动 的合 法 合 规 和有效 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施 , 形 成 了 公司完整的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该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营 的 各 个 方 面 ,并 通 过 相 应 的 具体 业 务 控 制流 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 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 制必须覆盖 公司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2)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设立 独 立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性和 权 威 性, 负责 对公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司 及 各 部门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设 计上 形 成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不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衡 体 系 ; (4) 保 持 与业 务 发 展 的同 等 地位 原则 : 公司的发 展 必须 建 立 在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 善 和稳 固 的 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与 公司 业 务 发 展 放 在 同 等 地位 上 ; (5) 定 性和 定量 相 结 合 原则 :建 立完 备 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 观 性和 操 作 性。 2、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财 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实 现 了 职责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 立,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独 立、 安 全 。 3、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4 公司 为 有效 控 制 管理 运营 中的 风险 ,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体 制 度 构 成, 主 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投资管理 控 制制 度 、 信 息 技术控 制 、 营 销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 立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以 及相 应 的 业 务 控 制流 程 等 。 通 过 这些 控 制制 度 和 流 程 ,对公司 面 临 的投资 风险 和管理 风险 进 行 有效的 控 制 。 4、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对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情 况 、以 及 公司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遵循 情 况 和有效性 进 行全面 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确保公司经 营 的合 法 合 规 性和内 部 控 制 的有效性。 ( 二 )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五要 素 1、 控 制 环 境 公司经 过 多 年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 了 良好 的 控 制 环 境 ,以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管理 控 制 的有 效实 施 , 主 要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 理 结 构 、合理的 组 织 结 构 和 分 级 授权 、 注重 诚信 并 关 注 风险 的 道 德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 职能等 方 面 。 (1) 公司 建 立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 有 独 立 董 事 3名 。 董 事 会下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 查委员 会、 薪酬 委员 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 专 业 委员 会,对公司 重大 经 营决策 和发 展 规 划 进 行决策 及 监 督 ; (2) 在 组 织 结 构 方 面 ,公司设立的 总 经理 办 公会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等 机构分 别 负责 公司经 营 、基金投资和 风险 控 制 等 方 面 的 决策 和监 督 控 制 。同 时 公司 各 部门之间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和 风险 控 制 责 任 , 既 相 互 独 立, 又 相 互 合作和 制 约 , 形 成 了 合理的 组 织 结 构 、 决策 授权 和 风险 控 制 体 系 ; (3) 公司一 贯坚 持 诚信为 投资 者 服务 的 道 德观 和稳健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 工 中 加 强 职业 道 德 教 育 和 风险 观 念 , 形 成 了 诚信为 本和稳健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公司 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独 立监 察稽 核的 权 限,并对公司内 部 控 制措施 的实 施 情 况 和有效性 进 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2、 控 制 的性质和 范围 (1)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公司 财 务 核 算 的 独 立性、 全面 性、真实 性和 及 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和准 则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公司 财 务 制 度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5 基金会 计 制 度 以 及 会 计 业 务 控 制流 程 , 做好 基金 业 务 和公司经 营 的核 算 工 作,真实、完整、准 确 地 记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 作 情 况 和公司 财 务 状况 。 其 次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公司 财 务 核 算 从 人 员上 、 空 间 上 和 业 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 开 ,保证 两 者 相 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 独 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证基金资 产 和公司资 产 之间 、以 及 各 基 金资 产 之间 的 相 互 独 立性。 公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责分 离 控 制 、 凭 证 与 记录 控 制 、资 产 接 触 控 制 、 独 立 稽 核 等 制 度 , 确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公司 财 务 管理中 做 到 对资 源 的有效 控 制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岗 位 的 相 互 监 督 等 。 另外 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 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理和 财 务费 用 审 批 制 度 , 加 强 成本 控 制 和监 督 。 (2) 风险 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 体 系 , 主 要 包括 : 1)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为 保证 各 部门 的 相 对 独 立性,公司 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同 时 实 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建 立 防 火 墙 , 充分 保证 信 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2) 投资管理 业 务 控 制 : 通 过 建 立完整的 研究 业 务 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 制 、 交易 业 务 控 制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投资 决策职能 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 风险 控 制 职能 ,实 行 投资 总 监和基金经 理 分 级 授权 制 度 和 股票 池 制 度 , 进 行 集中 交易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 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 做 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 风险 控 制 的 相 互 独 立、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有效 控 制操 作 风险 ;建 立 了 科学先 进 的投资 风险量化 评 估 和管理 体 系 , 控 制 投资 业 务 中 面 临 的 市场 风 险 、集中 风险 、 流 动 性 风险等 ;建 立 了 科学 合理的投资 业绩绩 效 评 估 体 系 ,对投资管理的 风险 和 业绩 进 行 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3) 信 息 技术控 制 : 为 保证 信 息 技术 系 统 的 安 全 稳 定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行 维 护 、 软 件 采 购 维 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 制 定 实 施 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 制流 程 ; 4) 营 销 业 务 控 制 :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市场 营 销 、 客 户 开 发和 客 户服务 制 度 ,以保证 在营 销 业 务 中对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遵 守 ,以 及 对经 营风险 的有效 控 制 ; 5) 信 息披露 控 制 和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公司 制 定 了规 范 的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保证 信 息披露 的 及 时 、准确和完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资 料 保 全 备份 系 统 ,以 及 完整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种 业 务 资 料 档案 ; 6)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公司 各 业 务 部门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并保证 稽 核的 独 立性和 客 观 性。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6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实 施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首先从总 体 上 制 定 了 公司 风险 控 制制 度 ,对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 进 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 制 原则 。 在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总 体 方 针 指 导 下, 各 部门 根据 各 自业 务 特 点 ,对 业 务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风险 点 进 行 了揭 示 和 梳 理,有 针 对性 地 建 立 了 详 细 的 风险 控 制流 程 , 并 在 实 际 业 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4、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公司 各 业 务 活 动 中内 部 控 制措施 的实 施 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 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 务 活 动 中 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以确保公司经 营 合 法 合 规 、以 及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效 遵循 。 在 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基 础 上 ,公司会 根据 新 业 务 开 展 和 市场 变化 情 况 ,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进 行 及 时 的更新和 调 整,以 适 应 公司经 营 活 动 的 变化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也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效性 进 行 评 估 ,并 提 出 相 应 改 进 建 议 。 5、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报 告 公司 建 立 了 有效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报 告 流 程 , 各 部门 对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 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 时 了 解 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题 并作出 妥 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监 察 中,对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报 告 ,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建 议 ,对于 重大 问题 通 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 。同 时 稽 核 监 察 部 定 期 出 具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报 告 , 直 接 报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 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准确,并 承 诺 公司 将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 业 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切 实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7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 况 名 称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 时 间: 2004年 09月 17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 亿 捌仟玖佰零捌 万 肆仟 元 存 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联系 人 : 尹


东 联系电话 : (010) 6759 5003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经 营 历 史 ,其 前 身 “中国人 民 建 设 银 行 ”于 1954年 成立, 1996年 易 名 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于 2004年 9月 分 立 而 成立, 承 继 了 原 中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业 务及相关 的资 产 和 负 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票 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日 在 香港 联 合 交易所 主板 上 市 ,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 海外 公 开 上 市 的 银 行 。 2006年 9月 11日,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又 作 为 第一 家 H股 公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 2007年 9月 25日中国 建 设 银 行 A股 在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上 市 并 开 始 交易 。 A股 发 行后 中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股 H股 及 9,593,657,606股 A股 )。 截 至 2011 年 9月 30日,中国 建 设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117,723.30亿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长 8.90%。 截 至 2011年 9月 30日 止九 个 月,中国 建 设 银 行 实 现净利 润 1,392.07亿元 , 较 上 年同 期 增 长 25.82%。年 化 平均 资 产 回报 率 为 1.64%,年 化 加 权 平均 净 资 产 收益 率 为 24.82%。 利 息 净 收 入 2,230.10亿元 , 较 上 年同 期 增 长 22.41%。 净利 差 为 2.56%, 净利 息 收益 率 为 2.68%, 分 别 较 上 年同 期 提 高 0.21 和 0.23 个 百 分 点 。 手 续 费及 佣 金 净 收 入 687.92 亿元 , 较 上 年同 期 增 长 41.31%。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8 中国 建 设 银 行在 中国内 地 设有 1.3万 余个 分 支 机构 ,并 在 香港 、新 加坡 、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 斯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 明 市 及 悉 尼 设有 分行 , 在 莫 斯科 、 台 北 设有 代 表 处 , 海外 机 构已 覆盖 到 全 球 13 个 国 家 和 地区 ,基本完成 在全 球 主 要 金 融 中 心 的 网 络 布 局 , 24 小 时 不 间 断 服务 能力 和基本 服务 架 构已 初步 形 成。中国 建 设 银 行 筹 建 、设立 村镇 银 行 33家 , 拥 有 建 行 亚洲 、 建银 国 际 , 建 行 伦 敦 、 建 信 基金、 建 信 金 融 租赁 、 建 信信 托 、 建 信 人 寿 、中 德 住 房 储蓄 银 行等 多 家 子 公司, 为 客 户 提 供 一 体 化全面 金 融 服务 能力 进 一 步 增 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得到市场 和 业 界 的 支 持 和 广 泛 认 可 。 2011 年 上 半 年,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主 要 国 际 排 名位 次 持 续 上 升 , 先 后 荣 获 国内 外 知名 机构 授 予 的 50 多 个重 要 奖 项 。中国 建 设 银 行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2011 年“ 世 界 银 行品 牌 500 强 ”中 位 列 第 10, 较 去 年 上 升 3 位 ; 在 美 国 《财 富 》 世 界 500 强 中 排 名 第 108 位 , 较 去 年 上 升 8 位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连 续 第 三 年 获 得 香港 《 亚洲 公 司 治 理 》 杂 志 颁 发的“ 亚洲 企 业 管 治 年 度 大 奖 ”, 先 后 摘 得 《 亚洲 金 融 》 、《财 资 》、《 欧洲 货币 》 等 颁 发的“中国 最 佳 银 行 ”、“中国国内 最 佳 银 行 ” 与 “中国 最 佳私 人 银 行 ” 等 奖 项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下设 综 合 制 度 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 产 托 管 处 、 QFII 托 管 处 、基金核 算 处 、基金 清算 处 、监 督 稽 核 处 和投资 托 管 团 队 、 涉 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服务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市场团 队 、 上 海 备份 中 心 等 12个 职能 处室 、 团 队 , 现 有 员 工 130余 人。 自 2008年以 来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业 务持 续 通 过 SAS70审计 ,并 已 经成 为 常 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杨 新 丰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苏 省 分行 、 广 东 省 分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营运 管理 部 , 长期 从 事计 划 财 务 、会 计 结 算 、 营运 管理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服务 和 业 务 管理经 验 。 纪 伟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副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公司 业 务 部 , 长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服务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服务 和 业 务 管理经 验 。 张军 红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副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 行 青岛 分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理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服务 和 业 务 管理经 验 。 ( 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国内 首 批 开 办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 风险 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人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 维 护 资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9 产 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为 资 产 委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务 。经 过 多 年稳 步 发 展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资 产 规 模 不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社 保基金、保 险 资金、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 户 、 QFII、 企 业 年金 等产品在 内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截 至 2011年 12月 31日,中国 建 设 银 行已 托 管 224只 证券投资 基金。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的 托 管 服务 能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的 高 度 认 同。 2011年,中国 建 设 银 行 以 总 分 第一的成 绩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全 球 托 管人 》 评 为 2011年 度 “中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并 获 和 讯 网 2011年中国“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 为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业 监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有 关 管理 规 定 , 守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 务 的稳健 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完整,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 时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二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设有 风险与 内 控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全行风险 管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对 托 管 业 务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指 导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备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责 托 管 业 务 的内 控 监 督 工 作,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 能力 。 ( 三 )内 部 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具 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业 务 管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 授权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管、 存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 机 制严 格 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信 息披露 人 负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 实 现自 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发生, 技术 系 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监 督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 运 作。 利用自行 开 发的“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金监 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 对基金管理人 运 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定 期 编写 基金投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0 资 运 作监 督 报 告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在 日 常 为 基金投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 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 的投资 指 令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 二 )监 督 流 程 1.每 工 作日 按 时 通 过 基金监 督 子系 统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 比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发 现 投资 比例 超 标 等 异 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书 面 通知 , 与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情 况 核实, 督 促 其 纠 正,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 款 指 令 后 ,对 涉及 各 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 及交易 对 手 等 内容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性监 督 。 3.根据 基金投资 运 作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 督 报 告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 合 规 性、投资 独 立性和 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报 送 中国证监会。 4.通 过 技术 或 非 技术 手 段 发 现 基金 涉 嫌 违 规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 销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电话 : 021-38561759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 户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上 海 直 销 柜 台 联系 人 : 蔡丽萍 网 址 : www.gtfund.com 地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78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 台 联系 人 : 王 彬 网站 : www.gtfund.com 登录 网上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子 交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739 联系 人 : 徐怡 ( 二 ) 代 销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1 法定 代 表人 : 肖钢 联系 人 : 客 户服务 中 心 客 服 电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 服 电话 : 95533 2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ccb.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定 代 表人 : 蒋 超 良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99 3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95599.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法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95588 4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icbc.com.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定 代 表人 : 胡 怀邦 客 服 电话 : 95559 联系 人 :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5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注册 地址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傅 育 宁 联系 人 : 邓炯 鹏 电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户服务 热线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 公 地址 : 上 海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定 代 表人 : 吉晓辉 电话 : 021-61618888 联系 人 : 汤嘉 惠 、 虞 谷 云 客 户服务 热线 : 95528 7 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spdb.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8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 吴 建 客 户服务 热线 : 95577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2 网 址 : www.hxb.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定 代 表人 : 孔丹 联系 人 : 丰靖 电话 : 010-65550827 传 真 : 010-65550827 9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58 网 址 : bank.eciti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联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10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闫 冰 竹 联系 人 : 谢 小 华 电话 : 010-66223587 传 真 : 010-66226045 客 服 电话 : 010-95526 11 北京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 国 华 联系 人 :陈 春 林 12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80 网 址 : www.psbc.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号 法定 代 表人 : 胡 平 西 联系 人 : 吴 海 平 电话 : 021-38576977 传 真 : 021-50105124 13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999 网 址 : www.srcb.com 注册 地址 :深圳市 福 田 区 益 田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8层 -21层 及 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单 元 法定 代 表人 : 龙增 来 联系 人 : 刘 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1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china-invs.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法定 代 表人 : 万 建 华 联系 人 :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3 注册 地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鲁木齐 市 文 艺路 233号 法定 代 表人 : 冯戎 联系 人 : 李 巍 电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16 宏 源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军 联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7865070 传 真 : 020-22373718-1013 17 万 联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常 青 联系 人 : 魏 明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8 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开 国 联系 人 :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全 国), 021-95553 19 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定 代 表人 : 顾 伟 国 联系 人 : 田 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990 20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 地址 : 浙 江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 19楼 法定 代 表人 : 沈 强 联系 人 : 周 妍 电话 : 0571-86078823 客 服 电话 : 0571-96598 21 中 信 证券( 浙 江 ) 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常 熟 路 171号 法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联系 人 : 邓 寒 冰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22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23 东 方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4 法定 代 表人 : 王 益 民 联系 人 : 吴 宇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客 服 电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注册 地址 : 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18-21层 法定 代 表人 : 吴 永 敏 联系 人 : 方 晓 丹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24 东 吴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 公 地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楼 法定 代 表人 : 林 治 海 联系 人 : 黄 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25 广 发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注册 地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办 公 地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京西 路 88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4楼 法定 代 表人 : 曾 小 普 联系 人 : 徐 美 云 电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8690 26 国 盛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gsstock.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8号 民 生金 融 中 心 A座 16-18层 法定 代 表人 :余政 联系 人 : 赵 明 电话 : 010-85127622 传 真 : 010-85127917 27 民 生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19-8888 网 址 : www.mszq.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定 代 表人 : 郁 忠 民 联系 人 : 张 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53519888 28 上 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18 网 址 : www.962518.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定 代 表人 : 徐 浩 明 联系 人 : 刘 晨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29 光 大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5 网 址 : www.ebscn.com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苗岭 路 29 号 澳柯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室 办 公 地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青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号 楼 第 20层 ( 266061) 法定 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 人 : 吴 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30 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32-96577 网 址 : www.zxwt.com.cn 注册 地址 :深圳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A层 法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联系 人 :陈 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31 中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ecitic.com 注册 地址 : 江 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江 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联系 人 : 张 小 波 电话 : 025-84457777 网 址 : www.htzq.com.cn 32 华 泰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97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联系 人 : 李 良 电话 : 021-63219781 传 真 : 021-51062920 33 长 江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9 网 址 : www.95579.com 注册 地址 : 广 西南 宁 市 滨湖 路 46号 法定 代 表人 : 张 雅锋 联系 人 : 武 斌 电话 : 0755-83707413 传 真 : 0755-83700205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0( 全 国)、 96100( 广 西 ) 34 国 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ghzq.com.cn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 经 济技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室 办 公 地址 : 天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道 8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杜庆 平 联系 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35 渤 海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1-5988 网 址 : www.bhzq.com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6 注册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办 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 石 保 上 联系 人 : 程 月 艳 、 耿铭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客 服 电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36 中 原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ccnew.com 注册 地址 :深圳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 代 表人 : 何 如 联系 人 : 齐 晓 燕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37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注册 地址 :深圳市 福 田 区 益 田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定 代 表人 : 宫 少林 联系 人 : 黄 健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8 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11\95565 注册 地址 : 福 建 省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号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兰荣 联系 人 : 谢 高 得 电话 : 021-38565785 传 真 : 021-38565783 39 兴 业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注册 地址 : 山 东 省 济南 市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办 公 地址 : 山 东 省 济南 市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玮 联系 人 : 吴 阳 电话 : 0531-68889155 传 真 : 0531-68889752 40 齐鲁 证券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注册 地址 :深圳市 福 田 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 元 法定 代 表人 : 牛 冠 兴 联系 人 :陈 剑虹 联系电话 : 0755-82825551 传 真 : 0755-82558355 41 安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42 东 莞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7 法定 代 表人 : 游 锦 辉 联系 人 : 梁 健 伟 电话 : 0769-22119341 传 真 : 0769-22116999 客 服 电话 : 0769-961130 网 址 : www.dgzq.com.cn 注册 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定 代 表人 : 庞 介 民 联系 人 :常向 东 电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43 恒 泰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471-4961259 网 址 : www.cnht.com.cn 注册 地址 : 厦 门市 莲 前 西 路 二 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系 人 : 卢 金文 电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44 厦 门 证券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57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 人 : 刘 闻 川 电话 : 021-68778081 传 真 021-68778117 45 华 宝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注册 地址 :深圳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十 、 三十 一 层 法定 代 表人 : 赵 文 安 联系 人 : 王 睿 电话 : 0755-83007069 传 真 : 0755-83007167 46 英 大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69-8698 网 址 : www.ydsc.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建 国 门外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 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李 剑阁 联系 人 : 罗 文 雯 电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1156 47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cicc.com.cn 注册 地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法定 代 表人 : 黄 金 琳 联系 人 : 张 腾 电话 : 0591-87278701 传 真 : 0591-87841150 48 华 福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91-96326 网 址 : www.hfzq.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法定 代 表人 : 林 义相 联系 人 : 林 爽 49 天 相 投资 顾 问 有限 公司 电话 : 010-66045608 传 真 : 010-66045500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8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网 址 : www.txse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高 冠 江 联系 人 : 唐 静 电话 : 010-88656100 传 真 : 010-88656290 50 信 达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A座 6-9层 法定 代 表人 : 赵 大建 联系 人 : 李 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 010-66553791 51 中国 民 族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9-5618 网 址 : www.e5618.com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 市 静 宁路 308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晓安 联系 人 :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52 华 龙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hlzqgs.com 注册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号 法定 代 表人 : 凤 良 志 联系 人 : 祝 丽萍 电话 : 0551-2257012 传 真 : 0551-2272100 53 国 元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8 网 址 : www.gyzq.com.cn 注册 地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6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吴 太普 联系 人 : 严 峻 电话 : 0571-85163127 传 真 : 0571-85179591 54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法定 代 表人 : 刘 宝 凤 联系 人 : 王 宏 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 022-58316259 55 渤 海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11 网 址 : www.cbhb.com.cn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市 南 区 香港 中 路 68号 华 普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郭 少 泉 联系 人 : 滕 克 电话 : 0532-85709732 传 真 : 0532-85709725 56 青岛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 国)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9 网 址 : www.qdccb.com 注册 地址 :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信 托 大 厦 16-17楼 法定 代 表人 : 刘 建 武 联系 人 : 冯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 029-87406387 57 西 部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 注册 地址 : 广 东 省 深圳市深 南 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肖 遂 宁 联系 人 : 张 青 电话 : 0755-82088888 传 真 : 0755-25841098 58 深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01 网 址 : www.sdb.com.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普陀 区 曹杨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法定 代 表人 : 姚 文 平 联系 人 : 罗 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 021-68767981 59 德 邦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8 网 址 : www.tebon.com.cn 注册 地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座 41楼 法定 代 表人 : 杜航 联系 人 : 戴蕾 电话 : 0791-86768681 传 真 : 0791-86770178 60 中 航 证券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注册 地址 : 洛 阳 市 新 区 开 元 大 道 与 通 济 街 交 叉 口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建 甫 联系 人 : 胡 艳 丽 电话 : 0379-65921977 传 真 : 0379-65920155 客 服 电话 : 0379-96699 61 洛 阳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luoyang.com.cn 注册 地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19楼 法定 代 表人 : 朱 科 敏 联系 人 : 李 涛 电话 : 0519-88157761 传 真 : 0519-88157761 62 东 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88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注册 地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层 法定 代 表人 : 雷 杰 联系 人 : 郭 瑞 军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 真 : 0731-85832214 63 方 正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1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0 注册 地址 : 太 原 市府 西 街 69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东 塔 楼 法定 代 表人 : 侯 巍 联系 人 : 郭 熠 电话 : 0351-8686659 传 真 : 0351-8686619 64 山 西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66-1618 网 址 : www.i618.com.cn 注册 地址 : 广 东 省 深圳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3038号合作金 融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李 伟 联系 人 : 曾 明


宋 永 成 电话 : 0755-25188269 传 真 : 0755-25188785 65 深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1961200 网 址 : www.961200.net 注册 地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法定 代 表人 : 林 俊 波 联系 人 : 钟 康 莺 电话 : 021-68634518 传 真 : 021-68865680 66 湘 财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1551 网 址 : www.xcs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北 街 26号 法定 代 表人 : 丁 之 锁 联系 人 : 陶颖 电话 : 010-58568040 传 真 : 010-58568062 67 华 融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58568118 网 址 : www.hrsec.com.cn 注册 地址 :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锡 林南 路 18号 法定 代 表人 : 孔 佑杰 联系 人 :陈 韦杉 电话 : 010-66413306 传 真 : 010-66412537 68 日 信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88086830 网 址 : www.rxzq.com.cn 注册 地址 : 黑 龙 江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定 代 表人 : 孙 名 扬 联系 人 : 张 宇 宏 电话 : 0451-82336863 传 真 : 0451-82287211 69 江 海 证券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楼 , 20楼 法定 代 表人 : 刘 东 联系 人 : 林 洁茹 电话 : 020-88836655 传 真 : 020-88836654 70 广 州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0-961303 网 址 : www.gzs.com.cn 71 大 连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8号 天 安 国 际 大 厦 49楼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1 法定 代 表人 :陈 占 维 联系 人 : 李 鹏 电话 : 0411-82308602 传 真 : 0411-82311420 客 服 电话 : 400-664-0099 网 址 : www.bankofdl.com 注册 地址 : 青 海 省 西 宁 市长 江 路 53号 法定 代 表人 : 林 小 明 联系 人 : 王斌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 真 : 0755-33329815 72 天 源 证券经 纪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43218 网 址 : www.tyzq.com.cn 注册 地址 :深圳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号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楼 I、 J单 元 法定 代 表人 : 薛 峰 联系 人 : 张 玉 静 电话 : 0755-33227953 传 真 : 0755-82080798 客 服 电话 : 4006-788-877 7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金 山 区 廊 下 镇 漕廊 公 路 7650号 205室 法定 代 表人 : 汪 静波 联系 人 : 方 成 电话 : 021-38602377 传 真 : 021-38509777 74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215399 网 址 : www.noah-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 楼 办 公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 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勇胜 传 真 : 021-38561800 联系 人 : 何 晔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客 户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北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东 三 环 中 路 39号 建外 SOHO A座 31层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2 负责 人 : 王 玲 联系 人 : 王 建 平 、 王 恩 顺 电话 : 010-58785588 传 真 : 010-58785599 经 办律 师 : 王 建 平 、 王 恩 顺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 公 地址 : 中国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法 人 代 表 : 杨 绍 信 联系 人 : 单 峰 电话 : 021-61238888 传 真 : 021-61238800 1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限公司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单 峰 第六节


基金的 募集与合同生效 一、基金 存续期间 不 定 期 二、基金 类型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三、基金的 募集与合同生效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 销售办 法》 和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4年 4月 27日发布的证监基金字 [2004]62号文批准,本基金 自 2004年 5月 13日 至 2004年 6月 14日 期间向社 会公 开 发 行 。 截止 到 募集 期 满 ,本基金发 行 净 销售额 为 1,230,737,843.50元 人 民 币 。基金投资人 认购 款 项 在 设立募集 期 产 生的 银 行利 息 ( 共计 429,816.30元 人 民 币 )也 转 为 基金 份额计 入 本基金投资人基金 账 户 , 归 各 基金投资人 所 有。 按 照 每 份 基金 份额 面 值人 民 币 1.00元 计算 ,本基金募集 期 募集的基金 份额及 利 息转份额 合 计 为 1,231,167,659.80份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 数 共计 为 24,355户 。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和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3 本基金 满 足 成立 条 件 ,于 2004年 6月 18日成立。 第七节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办理的 场 所 (一)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机构 。 ( 二 )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 具 有 开 放 式基金 销售 资 格 的 代 销 机构 。 本基金管理人 目 前 的 直 销 机构分 别 设 在 上 海 和 北京 两 地 ; 委托 的 代 销 机构为 建 设 银 行 、 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等 。本基金管理人 将 适 时 增 加 或 调 整 直 销 机构 和 代 销 机构 ,并 及 时 予 以公 告 。 ( 三 )国泰 电子 交易 平 台 ( www.gtfund.com)。


二、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办理的 时间 (一)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在 正 常情 况 下,本基金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 交易 日。 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在 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 业 务 公 告 中 规 定 。基金管理人不 在 开 放 日 之外 的日 期 或 者时 间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投资 者 如 果 在 开 放 日 之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 转换 申 请 的,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的价 格 。 国泰 电子 交易 平 台 可 以 7× 24小 时 接 受 个 人投资人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申 请 ,但 交易 日下 午 15:00以 后 接 受 的 交易 申 请 均顺 延 至 下一 个 交易 日 处 理。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开 放 日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二 )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的 开 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4年 9月 8日起 办 理日 常 的 申购 、 赎 回 等业 务 ,本基金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日(本公司公 告 暂 停 申购 、 赎 回 时 除外 )。 开 放 日 直 销 业 务办 理 时 间 为 : 9:30-15:00, 代 销 业 务 由 于 各 代 理 销售 机构 系 统 及 业 务 安 排 等原 因 ,投资 者应 以 各 代 理 销售 机构 具体 规 定 的 时 间 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开 始 办 理 各 基金 间 的 转换 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在 基金 转换 开 始 公 告 中 列 明。基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4 金管理人 最 迟 于 转换 开 始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公 告 。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 转换 申 请 的,其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的价 格 。 三、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原则 (一)“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本基金的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基 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算 。 ( 二 )“金 额 申购 、 份额赎 回和 份额转 出” 原则 , 即 申购 以金 额 申 请 、 赎 回和 转换 以 份额 申 请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方 的基金 必须 处 于 可 赎 回 状 态 , 转 入 方 的基金 必须 处 于 可 申购状 态 。 ( 三 ) 当 日的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撤 销 。 ( 四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 运 作实 际 情 况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的 前 提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须 于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公 告 。 四、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程序 (一)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申 请 的 提 出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的 申 请 。 投资 者申购 基金,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提 交赎 回 与 转换 申 请 时 ,其 在 销售 机构 ( 网 点 ) 必须 有 足够 的 可 用 基金 份额 余 额 。 ( 二 )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申 请 的确 认 T日 规 定时 间 受 理的 申 请 ,正 常情 况 下投资 者 可 在 T+2日 到 其 办 理 业 务 的 销售 机构 查 询 确 认 情 况 。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交 款 方 式,投资 者申购申 请 被 销售 机构受 理 后 , 销售 机构负责 将 投资 者申购 款 项 全 额 扣缴 。 投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按 有 关规 定负责 将 赎 回 款 项 在 T+7个工 作日内 划 往 赎 回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生 巨 额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基金合同有 关规 定 处 理。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5 五、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数 额限制 (一)投资 者 ( 包括 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 ) 在 代 销 机构 每 次 认购 的 最低申购 金 额 为 1000元 ( 含 申购 费 ); 投资 者 ( 包括 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 ) 在 直 销 机构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 (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销售 机构 赎 回 时 , 若 在 销售 机构 ( 网 点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不 低 于 1000份 , 则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0份 基金 份额 ; 若 余 额 低 于 1000份 , 则 赎 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赎 回 ; ( 三 )基金 转换 的 最低申 请份额 为 1000份 基金 单 位 。 如 投资 者在 单 个 销售网 点 持 有 单 只 基 金的 份额 不 足 1000份 时 , 需 一 次 性 全 额转 出。 单 笔 转 入 申 请 不 受 转 入 基金 最低申购 限 额 限 制 。 ( 四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 运 作 情 况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的 前 提 下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 对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并 最 迟 在 调 整生效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公 告 ; ( 五 ) 申购 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后 ,以 申 请 当 日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剩 余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六、 申购 、 赎回与转换费 (一)本基金 根据 每 次 申购 金 额 的 大 小 , 申购 费 用等 于 净申购 金 额 乘 以 所 适 用 的 申购 费 率 , 若 投资人 在 一 天 之 内发生 多 笔 申购 , 则 适 用 费 率 按 不同的 单 笔 分 别 计算 。 申购 费 由申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金资 产 。 本基金 申购 费 率 为 : 申购 规 模 ( M) 50万 元 以下








1.5% 50万 元 ( 含 ) -500万 元


1.0% 500万 元 ( 含 ) -1000万 元


0.6% 1000万 元 ( 含 )以 上





1000元 ( 单 笔 ) 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用由申购 人 承 担 , 由 基金管理人收 取 , 用 于 市场 推 广 、 销售 等 各 项费 用 。 ( 二 )本基金 赎 回 费 随 基金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减 , 赎 回 费 率 为 : 持 有 时 间 少 于一年





0.5%; 持 有 时 间超 过 一年( 含 ) 少 于 两 年 0.2%; 持 有 时 间超 过 两 年( 含 )


0 ( 注: 1年 指 365天 , 2年 为 730天 ,以 此 类推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6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人 承 担 ,其中 25%归 基金资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记 费 和 手 续 费 。 ( 三 ) 转换费 1、基金 转换费 用由 转 出基金的 赎 回 费 和 转 出和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补 差两 部 分构 成, 具体 收 取情 况 视 每 次 转换 时 两 只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差 异 情 况 和 赎 回 费 率 而 定 。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金 持 有 人 承 担 。 (1) 转 出基金 赎 回 费 :按 转 出基金正 常 赎 回 时 的 赎 回 费 率 收 取 费 用 。其中 25%归 转 出基金 基金 财产 ,其 余 作 为 注册登记 费 和 相关 的 手 续 费 。 (2) 转 入 基金 申购 补 差 费 :按 照 转 入 基金 与 转 出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差 额 收 取补 差 费 。 转 出 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 率 低 于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补 差 费 率 为 转 入 基金和 转 出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差 额 ; 转 出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 率 高 于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补 差 费 为 零 。 2、 计算 基金 转换费 用 所涉及 的 赎 回 费 率 和 申购 费 率 均 按 正 常 费 率 执 行 。 注: 转 入 份额 的 计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七、 申购与赎回数 额的计 算 方 式 (一) 申购 份 数 的 计算 本基金的 申购 金 额 包括 申购 费 用 和 净申购 金 额 。其中,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 1+ 申购 费 率 ) ( 注: 对于一 定 金 额 以 上 的 申购 适 用 绝 对 数 额 的 申购 费 金 额 ,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申购 费 用 ) 申购 费 用 = 申购 金 额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额 =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 二 ) 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本基金的 赎 回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额 扣减 赎 回 费 用 。其中, 赎 回 总 额 =赎 回 份 数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总 额 × 基金 赎 回 费 率 赎 回金 额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 三 )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 在 T+ 1日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7 ( 四 ) 单 位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 总 资 产 - 总 负 债 ) ÷ 基金 份额 总 数 八、 申购与赎回 的注册登记 投资 者申购 基金成 功 后 , 注册登记 人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增 加 权 益的 登记 手 续 ,投资 者 自 T+ 2日起有 权 赎 回 该部 分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 赎 回基金 份额 成 功 后 , 注册登记 人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 续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围 内,对 上 述注册登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公 告 。 九 、 巨 额 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 式 (一)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 个开 放 日基金的 净 赎 回 申 请份额 ( 指 基金 赎 回 份额 与 转 出 份额 之 和 减 去 基金 申购 份额 与 转 入 份额 之 和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时 , 为 基金的 巨 额赎 回。 ( 二 ) 巨 额赎 回的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决定 接 受全 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进 行 的资 产变现 可 能 使 基金 份额 净 值发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净 赎 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日基金 总 份额 10%的 前 提 下,对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 户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 回 份额 ; 未受 理 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迟 至 下一 开 放 日 办 理。 转 入 下一 开 放 日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下一 个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3、 当 发生 巨 额赎 回并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立 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3个工 作 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公 告 ,并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4、本基金 连 续 两 个开 放 日以 上 发生 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 要 , 可暂 停 接 受 基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个工 作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8 日,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公 告 。 5、发生 巨 额赎 回 时 ,基金 转 出 与 基金 赎 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级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定全 额转 出或 部 分 转 出,并 且 对于基金 转 出和基金 赎 回, 将 采 取 相 同的 比例 确 认 。 在 转 出 申 请 得到部 分 确 认 的 情 况 下, 未 确 认 的 转 出 申 请 将 不 予 以 顺 延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 、 暂停赎回与暂停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一) 在 如 下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1、不 可 抗 力 ; 2、证券 交易 场 所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或发生其 他 突 发 情 况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3、基金管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某笔 申购 ; 4、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情 形 。 如 果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划 给 投资 者 。 ( 二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 回 与 转换 申 请 : 1、不 可 抗 力 ; 2、证券 交易 场 所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或发生其 他 突 发 情 况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3、基金 连 续 两 个开 放 日以 上 ( 含 本 数 )发生 巨 额赎 回 ; 4、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情 形 。 在 暂 停 赎 回 与 转换 的 情 况 取 消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赎 回 与 转换 业 务 的 办 理。 ( 三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 理 由认为 需 要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申 请 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申 请 。 ( 四 ) 暂 停 基金的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公 告 。 ( 五 ) 暂 停 期间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予 公 告 。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基金管理人 将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的公 告 并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 时 间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时 , 基金管理人 将 提 前 1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 回 与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9 转换 的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日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 时 间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刊 登暂 停 公 告 一 次 ;当 连 续暂 停 时 间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刊 登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的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日公 告 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十一、 定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为 投资 者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服务 。 通 过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投资 者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定 期 定 额 的 方 式 申购 本基金基金 份额 。 该 定 期 申购 计 划 不 受最低申 购 份额 限 制 , 具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 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 业 务规 则 以 及相关 业 务 公 告 。 第八节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与转 托管 一、基金 注册登记 人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强制 执 行等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并经基金 注册登记 人 认 可 的本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 请 。其中 继 承 是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 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只 受 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 社 会 团体 的 情 形 。 强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机构 或其 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据 生效 法 律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 织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 注册登记 人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办 理。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 更 办 理基金 申购与 赎 回 等业 务 的 销售 机构 ( 网 点 ) 时 , 销售 机构 ( 网 点 ) 之间 不 能 通 买 通 卖 的, 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转托 管。 办 理 转托 管 业 务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需 在原 销售 机构 ( 网 点 ) 办 理 转托 管 转 出 手 续 后 到 其新 选 择 的 销售 机构 ( 网 点 ) 办 理 转 托 管 转 入 手 续 。对于有效的基金 转托 管 申 请 ,基金 份额 将 在 办 理 转托 管 转 入 手 续 后 转 入 其 指 定 的 销售 机构 ( 网 点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0 第 九 节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理 念 价 格 终 将 反 映 价值。 二、 投资 目 标 通 过 股票 、 债 券资 产 和 现 金 类 资 产 的合理 配 置 , 高 度 适 应 中国 宏 观 经 济 的发 展 变化 。 紧盯 不同 时 期 对中国 GDP增 长具 有 重大 贡献 或 因 GDP的 高 速 增 长 而 获 得 较 大 受 益的 行业 和 上 市 公司, 最 大 程 度 地 分 享 中国 宏 观 经 济 的成 长 成 果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求 稳健 增 长 的 长期 回报。 三、 投资范围 限于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中 国证监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基金 组 合投资的基本 范围 : 股票 资 产 40%-95%; 债 券 资 产 55%-0;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投资 比例 限 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本基金 从 其 规 定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 取 定 性 与定量分 析 相 结 合的 方 式,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有效 规 避 资本 市场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通 过 对不同 时 期 与 GDP增 长 密 切 相关 的投资、 消 费 、 进 出 口 等 因 素 的 深 层 研究 ,准确 预 期 并 把 握 对 GDP增 长 贡献 度 大 及 受 GDP增 长 拉 动 受 益 度 大 的 重 点 行业 及上 市 公司 ; 通 过 个 股选 择 , 挖 掘 具 有成 长 潜 力 且 被 当 前 市场 低 估 的 重 点 上 市 公司。 在 债 券投资 方 面 , 主 要 基于 长期 利 率 趋 势 以 及 中 短 期 经 济 周 期 、 宏 观 政 策 方 向 及 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实 施 积极 的 债 券投资管理。 五、 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 在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方 面 , 遵循 自 上 而 下的投资 策 略 。 主 要 通 过 对 未来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尤 其 是 GDP增 长 率 的 分 析 及 预 测 , 结 合证券 市场 的发 展 趋 势 ,确 定未来 一 段 时 间 内 固 定 收益 市场 、 股票 市场 的 风险 收益 水 平 , 借 助 风险 收益 规 划 模 型 , 得到 一 定 阶 段 股票 、 债 券和 现 金资 产 的 配 置 比例 。 国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和证券 市场 的 走 势 表明 : 经 济 成 长 与 股 市 运 动具 有一 致 性, 即 所 谓 的“经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1 股 同一”。 股 市是 反 映 国 民 经 济 状况 的一 个 窗 口 , 股 市 的 兴 衰 直 接 反 映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的 好 坏 与 快 慢 ,同 时 ,也 在 一 定 程 度上 影响 国 民 经 济 的发 展 。 本基金 在 投资 过 程 中, 将 基于 宏 观 基本 面 和 股 市 的发 展 趋 势 ,并 结 合 科学 精 细 的 估 值, 在 维 持 资 产 配 置 相 对稳 定 性的 前 提 下, 把握 市场 时机 , 在 类 属 资 产 方 面 进 行 相 应 的 配 置 和 调 整 : (一) 当 宏 观 基本 面 向 好 、 GDP稳 步 增 长 且 预 期 股票 市场 趋 于 上 涨 时 ,本基金 将 采 取 积极 进 取 的 做 法 , 主 要 投资于 股票 市场 , 分 享 股票 市场 上 涨带 来 的收益。 ( 二 ) 当 宏 观 基本 面 一 般 、 GDP增 长 缓 慢 且 预 期 股票 市场 趋 于下 跌 时 ,本基金 将 采 取 相 对 稳健的 做 法 , 减 少 股票 投资 比例 , 增 加 债 券或 现 金 类 资 产 比例 ,回 避股票 市场 下 跌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避免 投资 组 合的 损失 。 ( 三 ) 在预 期 利 率 上 升 、 债 券价 格将 下 降 时 ,本基金 将 及 时 调 整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 债 券资 产 主 要 投资于 浮 息 债 券和 久 期 较 短 的 债 券 ; ( 四 ) 在预 期 利 率 下 降 、 债 券价 格将 上 升 时 ,本基金的 债 券资 产 将 主 要 投资于中 长期 债 券, 以实 现 较 高 的收益。 ( 五 ) 在预 期 股票 市场 和 债 券 市场 都 存 在 下 跌 风险时 ,本基金 将 减 少 股票 和 债 券的 持 有 比 例 , 除 现 金资 产 外 , 增 加 债 券回 购 、 央 行 票 据等现 金 类 资 产 的 比例 。 另外 ,本基金 还 将 积极 参 与 新 股 申购等 投资,以 增 加 额 外 收益。 在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的 调 整中,本基金 将 以 定 性和 定量化 手 段 为 基 础 , 定 性 手 段 主 要 考虑 各 类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GDP的 增 长 质 量等 因 素 对 债 市 、 股 市 的 影响 , 定量化 手 段 主 要 根据 包括 宏 观 经 济 变量在 内的 数量化 模 型 ( 如 CRR因 子 模 型 )和资 产 配 置 理 论 的 运用 , 具体 分 析 各种 经 济 变量 对 股 市 、 债 市 预 期 收益 率 的 影响 , 分 析 各种 资 产预 期 收益和 风险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的 调 整,实 现 在 一 定风险 情 况 下的收益 最 大 化 。 本基金 运用 CRR因 子 模 型 对 股票 市场 收益 率 进 行 估算 , CRR模 型 的基本 形 式 为 : R=a+b· MP+c· DEI+d· UI+e· UPR+f· UTS 其中 : R代 表 股票 市场 的 平均 收益 率 ; MP为 工 业 增 加 值的 增 长 率 ; DEI为预 期 的 通货 膨胀 变化 , 通货 膨胀 用 CPI价 格 指 数 计算 ; UI为未预 期 的 通货 膨胀 , 未预 期 通货 膨胀 = 实 际 通货 膨胀 - 预 期 通货 膨胀 ; UPR为风险 溢 价, 结 合中国 具体情 况 , 用 十 年 期 国 债 与 十 年 期企 业 债 的收益 之 差 来 衡 量 ; UTS为 期 限 溢 价, 即长期 国 债 和 短 期 国 债 利 率 之 差 , 估计 时用 十 年 期 与 一年 期 国 债 利 率 之 差 来 度 量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2 如 果 模 型 计算 的 R值 比 实 际 的 要 低 ,说明 市场 上 股票 收益 可 能已 被 高 估 , 应 该 减 少 股票 市 场 投资 比例 。 反 之 , 应 该 增 加 股票 投资的 比例 。 六、行 业配置与个 股 选择 根据 对 我 国 GDP增 长 贡献 度及 受 GDP增 长 拉 动 的 受 益 度 的 分 析 以 及 行业 发 展 态 势 等 因 素 的 综 合 评 估 ,确 定 不同 时 期 的 行业 配 置 比例 。 运用 成 长企 业 相 对 定 价 模 型 对 相关上 市 公司 进 行 相 对价值 评 估 , 重 点 选 择 价值 被 低 估 的 上 市 公司。 在 确保基金资 产 流 动 性的 前 提 下, 将 本基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 不 低 于 80%的 比例 配 置 在 对 GDP增 长 贡献 度 大 及 受 GDP增 长 拉 动 受 益 度 大 的 行 业 及上 市 公司中。 本基金对 GDP增 长 贡献 度 以 及 受 GDP增 长 拉 动 的 受 益 度 的 评 估 分 析主 要 建 立 在 社 科 院 、国 家 信 息 中 心 等 各 类统 计 模 型 ( 包括 宏 观 经 济 增 长 模 型 等 )的基 础 之 上 , 结 合 行业 增 长 与 投资、 消 费 、 进 出 口 之间 的 弹 性 等分 析 指 标 , 得 出和 GDP增 长 密 切 相关 的 行业 类 别 ; 综 合 行业 基本 面 及相 对价值 等 因 素 , 最 终 得 出 相 应 的资 产 配 置 权重 。 具体 步 骤 : (一) 行业 投资 范围 的 选 定 : 以 我 国 GDP增 长 的 历 史 数据为依据 , 利用时 差 相关 分 析 等数 量 模 型 , 分 析 GDP增 长 与行业 增 长 的 相关关 系 。 根据 GDP增 长 率 的 预 测 , 预 期 行业 对 GDP增 长 的 贡献 度 大 小 及 行业受 GDP增 长 拉 动 作 用 ( 受 益 度 )的 大 小 , 选 定 对 GDP增 长 累 计 贡献 前 50% 或 受 益 度 居 前 的 行业 作 为 基金的 备 选 投资 行业 。 ( 二 ) 行业 价值 评 估 : 采 用 基本 面与 估 值 相 结 合,以 定量数据为 主 , 结 合 定 性 分 析 , 全 方 位 考 察 对 GDP增 长 贡献 度及 受 益 度 大 的 行业 的 历 史 收益 率 、 股 利 收益 率 及 价值和成 长 性 等 指 标 , 判断 行业 的 综 合投资价值, 得 出 行业 资 产 的 具体 配 置 比例 。 ( 三 ) 个 股 遴 选 与定 价 :建 立 企 业 价值成 长 识 别 模 型 、 企 业 相 对价值 评 估 模 型 , 考虑 股票 的 市场 覆盖 性、 流 动 性和 相关 市场 信 息 等 因 素 ,确 定最 终 的 股票 组 合。 七、 债券及现 金 类资产投资范围 债 券资 产 投资 范围主 要 为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的 低风险 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公 开 发 行 、 上 市 的国 债 、金 融债 、 AAA级 企 业 债 、 可 转 债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证券,以 及 未来 市场可 能 推 出的其 他 固 定 收益 类 证券和 衍 生金 融 工具 。 现 金 类 资 产 投资 范围 包括债 券回 购 、 央 行 票 据等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3 八、 债券投资策略 采 取 久 期 管理、收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收益 率 利 差 策 略 , 在 有效 控 制 利 率 和 信用风险 的 前 提 下, 获 取 稳 定 的 低风险 收益。 九 、 现 金 类资产投资策略 采 取 短 期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 结 合基金 在现 金 方 面 的 需 求 安 排 , 运用现 金 流 管理 方 法 参 与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等 短 期 金 融 工具 的投资, 在 保证基金资 产 安 全 性和 流 动 性的 前 提 下, 获 得 较 高 的 短 期 收益。 十、 业绩比较 基 准 业绩 基准 =60%× 〖 上 证 A股 指 数 和 深圳 A股 指 数 的 总 市 值 加 权 平均 〗 +40%× 〖 上 证国 债 指 数 〗 ( 在 其 它 较 理 想 的 业绩 基准出 现 以 后 ,经一 定 程 序 会对 现 有 业绩 基准 进 行 替 换 ) 十一、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 于中 低风险 的 平 衡 型 基金 产品 ,基金的 预 期 收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金, 风险 程 度 低 于 激 进 的 股票型 基金。 十二、 风险 管理 工具 国泰基金 风险 控 制 系 统 十三、 投资决策过 程 投资 决策过 程 见 图 1所 示 。 (一)投资 组 合 构 建 及 调 整 过 程 基金经理 小 组 制 定 年 度及 分 阶 段 的 项 目 投资 计 划 和 组 合 计 划 : 项 目 投资 计 划 应 列 明投资 目 标 及 其实 现 方 式。 组 合 计 划 应 包括 对 市场 的 看 法 、基金资 产 中的 相关 资 产 比 重 ,并 阐 述 理 由 ; 基金经理 小 组 将 组 合 计 划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审 批 ; 基金经理 小 组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审 批 意 见 确 定 一 定 阶 段 内的投资 组 合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1、投资 组 合 调 整 : 由 于 市场情 况 的 变化 ,公司 研究 部 提 出报 告 或 者 基金经理 小 组 认为现 有 组 合 需 要 调 整的,基金经理 小 组 可 在 授权 范围 内 调 整投资 组 合,同 时 将 调 整 结 果 报投资 决策 委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4 员 会 备 案 ; 2、基金经理 小 组 须 定 期 评 估 现 有投资 组 合的表 现 ,并 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报 告 投资 运 作 情 况 , 其中月 度 、 季度 、 半 年 度 以 及 年 度 报 告 须 以 统 一 格 式报 告 。 图 1: 投资 决策过 程 示意 图 ( 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工 作 程 序 1、 由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任 召 集, 通 常 每 月 召 开 1-2次 会 议 , 遇 有 重大 事件 , 可 随 时 召 开 会 议 ; 2、 每 次 会 议所 形 成的 决策意 见 须形 成书 面 记录 ,并 由 参 加 会 议 的成 员 签 字或 主 任 签 发。 在 决策 记录 中 应 明确有 无 不同 意 见 ,并 把 不同 意 见 记录 在 案 ; 3、 为 支 持 决策 的 科学 性和有效性,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可 以 邀 请 与 本 决策 相关 的人 士 列 席 , 列 席 人 员 可 充分 发表 意 见 ,但不 参 与决策 ; 4、 决策 委员 会 每 过 一 段 时 间 对 前 阶 段 决策意 见 进 行 必 要 的 检 讨 , 总 结 经 验 , 吸 取 教 训 , 提 高 决策 有效性。 ( 三 )基金 交易 过 程 本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各 基金 将 独 立、 平 等 地使 用 公司 统 一的中 央 交易 平 台 。 交易 管理 部 公 平 、 及 时 地 处 理 所 有投资 产品 的 交易指 令 ,并保 护 不同 产品 之间 的 交易 秘密 。基金经理 小 组 必须遵 守 投资 组 合 决定 权 和 交易 下 单 权 严 格 分 离 的 规 定 ,经 由 交易 管理 部 统 一 执 行 交易指 令 。 十四、 投资组合 的 比例 限制 (一)基金 持 有的 股票 、 债 券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总 值的 80%;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资 产 配 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稽 核 监 察 部 组 合 构 建 与 调 整 个 股 ( 个 券) 选 择 交易 实 施 绩 效 评 价 基金经理 小 组 研究 开 发 部 交易 管理 部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5 ( 二 ) 股票 资 产 40%-95%; 债 券资 产 55%-0; ( 三 )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 5%; ( 四 )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五 )基金 与由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合 计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得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 ( 六 )基金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 ( 七 )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门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八 ) 在 正 常情 况 下,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三 个 月内 应 达到 上 述 比例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5条 的 比例 限 制 外 , 因 基金 规 模 或 市场 变化 导 致 投资 组 合 超 出 上 述 比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基金管理人 应在 合理 期 限内 进 行 调 整,以 达到 上 述 标 准。 十五、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为 : (一)本基金不 得 投资于其 他 基金 ; ( 二 )本基金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 抵押 、 担 保 ; ( 三 )本基金不 得 从 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 四 )本基金不 得 进 行 房 地 产 投资 ; ( 五 )本基金不 得 从 事 可 能 使 基金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 六 )本基金不 得 投资于 与 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发 行 的证券 ; ( 七 )本基金不 得 从 事 法 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 关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行为 。 十六、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 (一)不 谋 求 对 所 投资 企 业 的 控 股 或 者 进 行 直 接 管理 ; ( 二 ) 所 有 参 与行为 均 应在 合 法 合 规 和 维 护 基金投资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 进 行 ,并 谋 求 基金资 产 的保值和 增 值。 十七、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遗 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 担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于 2012年 4月 17日 复 核 了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6 本报 告 中的 财 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报 告 等 内容,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报 告所载 数据 截止 2012年 3月 31日,本报 告所 列 财 务 数据未 经 审计 。 (一)报 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3,710,557,410.72 78.24 其中 : 股票 3,710,557,410.72 78.24 2 固 定 收益投资 511,822,205.00 10.79 其中 : 债 券 511,822,205.00 10.79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74,700,432.05 1.58 其中 : 买 断式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440,138,745.17 9.28 6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5,163,234.37 0.11 7 合 计 4,742,382,027.31 100.00 ( 二 )报 告 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 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189,553,837.58 4.03 C 制 造 业 2,187,158,768.02 46.50 C0








食 品 、 饮 料 984,354,375.74 20.93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218,799,000.00 4.65 C2








木 材 、 家具 - - C3








造 纸 、 印 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248,567,000.00 5.28 C5








电子 - -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174,557,581.44 3.71 C7








机 械 、设 备 、 仪 表 515,996,143.32 10.97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7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44,884,667.52 0.95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 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业 - - E 建 筑 业 37,696,646.00 0.80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95,380,200.00 2.03 G 信 息 技术 业 282,778,921.26 6.01 H 批发和 零 售 贸 易 492,920,494.10 10.48 I 金 融 、保 险业 376,211,551.26 8.00 J 房 地 产业 12,136,992.50 0.26 K 社 会 服务 业 36,720,000.00 0.78 L 传 播 与 文 化产业 - - M 综 合 类 - - 合 计 3,710,557,410.72 78.89 ( 三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600519 贵 州 茅 台 1,410,000 277,713,600.00 5.90 2 002250 联 化 科技 12,980,000 248,567,000.00 5.28 3 002311 海大 集 团 12,646,176 247,232,740.80 5.26 4 600582 天 地 科技 13,681,851 223,561,445.34 4.75 5 000858 五 粮 液 6,769,798 222,320,166.32 4.73 6 002293 罗 莱 家 纺 3,020,000 218,799,000.00 4.65 7 000987 广 州 友谊 13,660,000 217,057,400.00 4.61 8 002385 大 北 农 5,260,000 183,416,200.00 3.90 9 600271 航 天 信 息 9,711,260 177,327,607.60 3.77 10 600327 大 东 方 21,369,569 149,586,983.00 3.18 ( 四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8 3 金 融债 券 80,572,000.00 1.71 其中 :政 策 性金 融债 80,572,000.00 1.71 4 企 业 债 券 40,204,000.00 0.85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20,142,000.00 0.43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370,904,205.00 7.89 8 其 他 - - 9 合 计 511,822,205.00 10.88 ( 五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113002 工 行 转 债 1,641,240 177,697,054.80 3.78 2 113001 中 行 转 债 1,635,720 154,935,398.40 3.29 3 110015 石 化 转 债 366,180 37,013,474.40 0.79 4 090205 09国 开 05 200,000 20,268,000.00 0.43 5 112059 11联 化 债 200,000 20,162,000.00 0.43 ( 六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七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八 )投资 组 合报 告 附 注 1、本报 告 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发 行 主 体 无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 的 情 况 ; 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发 行 主 体除 五 粮液 之外 , 没 有 在 报 告编 制 日 前 一年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根据 2011年 5月 28日 五 粮液 发布的 相关 公 告 , 该 公司于 2011年 5月 27日收 到 中国证监 会 《行 政 处 罚 决定 书 》( [2011]17 号),经 查 明, 五 粮液 信 息披露存 在 以下 四项 违 法 事 实 : 五 粮 液 关 于 四 川 省 宜 宾 五 粮液 投资( 咨询 )有限 责 任 公司对成 都 智溢塑胶 制 品 有限公司 在 亚洲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证券投资 款 的 《 澄 清 公 告 》 存 在 重大遗漏; 五 粮液 在 中国 科技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 司的证券投资 信 息披露 不 及 时 、不完整 ; 五 粮液 2007年年 度 报 告存 在 录 入 差 错 未 及 时 更正 ; 五 粮液 未 及 时 披露 董 事 被 司 法 羁 押 事项 。 根据 当 事 人 违 法行为 的 事 实、性质、 情 节 与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 依据《 证券 法》 一 百 九十三 条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9 的 规 定 ,证监会 决定 对 五 粮液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以 60万 元 罚 款 ,对 相关 自 然 人 分 别 处 以 3~25万 元 罚 款 。 本基金管理人 此 前 投资 该 股票 时 , 严 格 执 行 了 公司的投资 决策 流 程 , 在充分 调 研 的基 础 上 , 按 规 定 将该 股票纳 入 本基金 股票 池 , 而 后 进 行 了 投资,并 进 行 了持 续 的 跟踪 研究 。 该情 况 发生 后 ,本基金管理人 就 五 粮液 受 调 查事件进 行 了及 时分 析 和 研究 , 认为 五 粮液 存 在 的 违 规 问题 对公司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未产 生 重大 的实质 影响 ,对 该 公司投资价值 未产 生实 质 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 将 继 续 对 该 公司 进 行 跟踪 研究 。 2、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股票 中, 没 有投资于 超 出基金合同 规 定 备 选股票 库 之外 的 情 况 。 3、其 他 各 项 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750,000.00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4,351,956.02 5 应 收 申购 款 61,278.35 6 其 他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5,163,234.37 4、报 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1 113002 工 行 转 债 177,697,054.80 3.78 2 113001 中 行 转 债 154,935,398.40 3.29 3 110015 石 化 转 债 37,013,474.40 0.79 4 110016 川 投 转 债 1,058,672.40 0.02 5 110012 海 运 转 债 199,605.00 0.00 5、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股票 中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0 第十节


基金的 业绩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1年 12月 31日,并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4年 6月 18日 至 2004年 12月 31日 -3.50% 0.62% -6.93% 0.81% 3.43% -0.19% 2005年 度 -0.31% 0.90% 1.18% 0.82% -1.49% 0.08% 2006年 度 128.01% 1.27% 75.25% 0.86% 52.76% 0.41% 2007年 度 113.20% 1.88% 54.80% 1.32% 58.40% 0.56% 2008年 度 -53.79% 2.66% -44.25% 1.70% -9.54% 0.96% 2009年 度 84.41% 1.50% 42.69% 1.13% 41.72% 0.37% 2010年 度 -4.71% 1.29% -8.66% 0.85% 3.95% 0.44% 2011年 度 -19.84% 1.11% -12.62% 0.69% -7.22% 0.42% 2004年 6月 18日 至 2011年 12月 31日 204.45% 1.58% 62.19% 1.10% 142.26% 0.48% 第十一节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财产 是 指 基金 购买 的 各 类 证券价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金 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1 本基金 财产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 有 关规 定 开 立基金 专 用 账 户 ,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销售 代 理人、 注册登记 人 自 有的资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它 基金资 产 账 户相 独 立。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与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资 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以其 自 有的资 产承 担 自身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 他 权 利 。 除 依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本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一)基金 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 得将 基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 (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 ( 三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 者依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 四 )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 行 。 第十二节


基金 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本基金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业 日。 二、 估值 方法 (一) 股票 估 值 方 法 : 1、 上 市 流 通股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2、 未 上 市 股票 的 估 值 : (1) 首 次 发 行未 上 市 的 股票 , 按 成本 计 量 ; (2)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 和公 开 增 发新 股 等 发 行未 上 市 的 股票 ,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2 牌 的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 估 值 ;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上 市 后 , 按 交易所上 市 的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 估 值 ; (4)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流 通 受 限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3、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2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 2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4、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二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息 起 始 日或 上 一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3、发 行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进 行后 续 计 量 ; 4、 在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5、同一 债 券同 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 值 ; 6、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5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 5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场 成 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 动 性、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的 债 券 估 值,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 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7、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三 )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 1、基金 持 有的 权 证, 从 持 有确 认 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权 证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3 未 上 市 交易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计 量 ; 2、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3、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四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未能充分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协 商 解 决 。 ( 五 )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布。 三、 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票 、 权 证、 债 券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一)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按 照 每 个开 放 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 二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基金管理人 每 个开 放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 行 。 五、 估值错 误 的 确 认与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内 (含 第 3位 )发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 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4 (一)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登记 结 算 机构 、或 代 销 机构 、 或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 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 能预 见 、 不 能 避免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 二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1、 差 错 已 发生,但 尚 未 给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生的 费 用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 给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到 更正。 2、 差 错 的 责 任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 接当 事 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方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 形 的 方 式。 5、 差 错 责 任方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如 果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 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5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据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 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管理人 有 权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7、 按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其 他原则 处 理 差 错 。 ( 三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 根据 差 错 发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方 ; 2、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由 差 错 的 责 任方进 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 4、 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修 改 基金 登记 结 算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登记 结 算 机构 进 行 更正,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 四 )基金 份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1、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错 误 偏 差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 因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 给 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偿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的 净 值 计算 尾 差 ,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 结 果 为 准。 5、 前 述 内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六、 暂停 公 告净值 的情 形 (一)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 ( 二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 ( 三 ) 如 出 现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何 情 况 ,会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金资 产 的 ; ( 四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 形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6 七、基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公布。 八、 特 殊 情况的 处 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按 股票 估 值 方 法 的第 3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第 6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的第 2项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二 )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国 家 会 计 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注: 根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计 字 [2006]23号 《 关 于基金管理公司 及 证券投资基金 执 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的 通知 》 和 2007年 9月 29日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修 改 旗 下基金基金合 同的公 告 》 更新 了 以 上 基金资 产 估 值 部 分 的内容。 第十三节


基金 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一) 买 卖 证券 差 价 ; ( 二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 三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 四 ) 已 实 现 的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 五 ) 持 有 期间 产 生的公 允 价值 变 动 。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成本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应 计 入 收益。 二、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7 (一)基金 当期 收益 先 弥 补 上 期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 行 当期 收益 分 配 ; ( 二 ) 如 果 基金投资 当期 出 现 亏 损 , 则 不 进 行 收益 分 配 ; ( 三 )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不 能低 于发 售 面 值 ; ( 四 ) 全 年合 计 的基金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得 低 于基金年 度 净 收益的 90%; ( 五 )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收益 每 年 至 少 分 配 一 次 ,本基金收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四 次 ; (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选 择 取得 现 金 分 红 或 分 红 再 投资的 分 红 方 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 做 选 择 的, 则现 金 分 红 方 式 为 其 默 认 的收益 分 配方 式 ; ( 七 )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基金 收益分配 方 案 本基金的收益 分 配方 案 须 载 明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支 付 方 式 等 内容。 四、 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 定与 公 告 本基金的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核实 后 确 定 , 在 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工 作日内公 告 。 第十四节


基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 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三 )证券 交易费 用 ; ( 四 )基金 信 息披露费 用 (国 家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 六 ) 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国 家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七 )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其 它费 用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8 二、基金运作 费 用 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 和 支付 方 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 常情 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 1.5%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 法 如 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 月 首 两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二 )基金 托 管 费 本基金 应 给 付 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 费 , 按 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的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支 付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每 日 计算 ,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 月 首 两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一 次 性 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三 ) 上 述 一中( 三 ) 到 ( 七 )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其 它 有 关 法 规及相 应 协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支 出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期 基金 费 用 。 三、 与 基金 销 售有关的 费 用 (一)本基金 根据 每 次 申购 金 额 的 大 小 , 采 用 比例 费 率 收 取 申购 费 , 若 投资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同 时 有 多 笔 申购 , 则 适 用 费 率 按 不同的 单 笔 分 别 计算 。 本基金 申购 费 率 为 : 申购 规 模 ( M) 50万 元 以下








1.5%


50万 元 ( 含 ) -500万 元


1.0% 500万 元 (含 )-1000万 元


0.6%


1000万 元 ( 含 )以 上





1000元 ( 单 笔 ) 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用由申购 人 承 担 , 由 基金管理人收 取 , 用 于 市场 推 广 、 销售 等 各 项费 用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9 ( 二 )本基金 赎 回 费 随 基金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减 , 赎 回 费 率 为 : 持 有 时 间 少 于一年





0.5%; 持 有 时 间超 过 一年( 含 ) 少 于 两 年 0.2%; 持 有 时 间超 过 两 年( 含 )


0 ( 注: 1年 指 365天 , 2年 为 730天 ,以 此 类推 。)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人 承 担 ,其中 25%归 基金资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记 费 和 手 续 费 。 ( 三 ) 转换费 1、基金 转换费 用由 转 出基金的 赎 回 费 和 转 出和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补 差两 部 分构 成, 具体 收 取情 况 视 每 次 转换 时 两 只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差 异 情 况 和 赎 回 费 率 而 定 。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金 持 有 人 承 担 。 (1) 转 出基金 赎 回 费 :按 转 出基金正 常 赎 回 时 的 赎 回 费 率 收 取 费 用 。其中 25%归 转 出基金 基金 财产 ,其 余 作 为 注册登记 费 和 相关 的 手 续 费 。 (2) 转 入 基金 申购 补 差 费 :按 照 转 入 基金 与 转 出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差 额 收 取补 差 费 。 转 出 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 率 低 于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补 差 费 率 为 转 入 基金和 转 出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差 额 ; 转 出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 率 高 于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补 差 费 为 零 。 2、 计算 基金 转换费 用 所涉及 的 赎 回 费 率 和 申购 费 率 均 按 正 常 费 率 执 行 。 注: 转 入 份额 的 计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生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 前 的 相关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披露费 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磋商酌 情 降低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管 费 。 六、本基金运作 过 程中 涉 及 的 各 类 纳税 主 体,依照 国 家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税 义务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0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 政 策 (一)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 ( 二 )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则 : 如 果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3个 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 三 )基金核 算 以人 民 币 为 记账 本 位币 ,以人 民 币元 为 记账 单 位 ; ( 四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 ( 五 )本基金 独 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 ( 六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表 ; ( 七 )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 认 。 二、基金 审 计 (一)本基金管理人 聘 请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限公司 及 其 具 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对基金年 度 财 务 报表 进 行 审计 ; ( 二 )会 计 师 事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须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 ( 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经基金 托 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 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可 以更 换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在 五 个工 作日内公 告 。 第十六节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信 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事项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通 过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 并保证投资人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包括 : 一、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1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同 时 将 基金 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六 个 月 结 束之 日起 四十五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三、基金 募集 情况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结 果 编 制 基金募集 情 况 公 告 ,并 在 募集 期 结 束 的 次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四、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 一 个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前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六、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 件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 费 率 ,并保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告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2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起 九十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 报 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起 十五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两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期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八、 临 时报告 基金发生 重大 事件 , 即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 件 ,有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内 编 制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重大 事件 包括 :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二 ) 终止 基金合同 ; ( 三 )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 四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 称、 住 所 发生 变 更 ; ( 六 )基金管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 更 ; ( 七 )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 八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发生 变 动; ( 九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十 ; ( 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 十 一)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讼 ; ( 十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 十三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十四 ) 重大 关 联 交易事项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3 ( 十五 )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 十六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和 费 率 发生 变 更 ; ( 十七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点 五 ; ( 十八 )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 十九 ) 变 更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 ( 二十 )基金更 换 注册登记 机构 ; ( 二十 一) 开 放 式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 回 ; ( 二十二 ) 开 放 式基金 申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 更 ; ( 二十三 ) 开 放 式基金发生 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 支 付 ; ( 二十四 ) 开 放 式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 额赎 回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 二十五 ) 开 放 式基金 暂 停 接 受申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申购 、 赎 回 ; ( 二十六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事项 。 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三十 日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形 式、 审议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 式 等 事项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行 召 集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不 依法 履 行信 息披露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 当 履 行 相关 信 息披露义务 。 十、 澄清 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期 限内, 任何 公 共 报 刊 或 网站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十一、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信息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4 第十七节


风险 揭 示 一、 投资 于 本基金的主要 风险 : (一) 市场 风险 基金 主 要 投资于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资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 影响 而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 平 发生 变化 , 主 要存 在 以下 几 种 风险 : 1、 政 策风险 。 因 国 家政 策 , 如 财 政政 策 、 货币 政 策 、 产业 政 策 、 地区 发 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 导 致 市场 波 动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产 生 风险 ;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 随 着 经 济 运行 的 周 期 性 变化 , 各 个 行业 及上 市 公司的 盈利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化 , 从 而 影响 到个 股 乃 至 整 个 行业 板 块 的 二 级 市场 走 势 ; 3、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券 市场 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着 企 业 的 融 资成本和 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 股票 ,其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化 的 影响 ; 4、国 际 竞 争 风险 。 随 着 国 家开 放 程 度 的 提 高 , 各 行业 都 面 临着 国 际 竞 争 , 上 市 公司的发 展 必 然 也 受 到 发 达 国 家 公司 进 入 中国 市场 的 影响 。 尤 其 是 中国 加入 WTO( 世 界 贸 易组 织 ) 后 市场 开 放 程 度 加 大 ,国内 上 市 公司 必 然 面 临 许多 来自 国 外 同 类 企 业 竞 争 的 风险 ; 5、 上 市 公司经 营风险 。 上 市 公司的经 营状况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响 , 如 经 营决策 、 技术 的更新、 新 产品 的 研究 开 发、 高级专 业 人 才 的 流 动 等风险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 公司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可 能 下 跌 ,或 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 。 虽 然 基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来分 散 这种 非 系 统 风险 ,但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 目 的 是 使 基金资 产 保值 增 值, 如 果 发生 通货 膨胀 ,基金投资于 证券 所 获 得 的收益 可 能 会 被 通货 膨胀 抵 销 , 从 而 影响 基金资 产 的保值 增 值。 ( 二 )管理 风险 1、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2、 由 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超 过 一 只 , 因此 本基金 在 进 行 具体 投资 操 作 时 可 能 会 受 到 其 他 基金投资 所 带 来 的 影响 ( 如 流 动 性, 持 股 上 限 等 ), 尽 管基金管理人内 部 有 严 格 的 交易规 则来 避免 不同基金投资的 利 益 冲 突 ,但 无 法 保证完 全 避免 该 影响 的 产 生 ; 3、本基金 是开 放 式基金,基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资 者 对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而 不断 变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5 化 , 尽 管基金管理人保 持 一 定 的 现 金或 现 金 等 价 物 储 备 ,但 若 是 由 于投资 者 的 连 续大 量 赎 回或 转换 而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被 迫抛 售 股票 以 应 付 基金 赎 回或 转换 的 现 金 需 要 , 则 可 能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 受 到 影响 。 ( 三 )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 开 放 式基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 者后 台 运 作中, 可 能 因 为 技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 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机构等等 。 ( 四 ) 流 动 性 风险 中国的证券 市场 还 处 在 初 期 发 展 阶 段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股票 品 种 的 流 动 性不 是 很 通 畅 , 由 此 可 能 影响 到 基金投资 品 种 的日 常 交易及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 尽 管本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投资 组 合的 调 整 来 减 少 该 风险 ,但不 能 保证完 全 避免 。 ( 五 ) 特定风险 1、本基金以对 GDP增 长 贡献 度 大 及 受 GDP增 长 拉 动 受 益 度 大 的 行业为 主 要 投资对 象 。 从 长 期 来 看 ,资本 市场 和本基金的资 产净 值 必 将 反 映 宏 观 经 济 增 长 。但 因 国内 股票 市场 处 于新 兴 加 转 轨 阶 段 , 可 能在 短 期 内 存 在 上 市 公司 行业 代 表性不 强 、 没 有 足够 合 格条 件 的 上 市 公司 可供 本 基金投资的 风险 。 2、本基金 是 以 宏 观 配 置 为 主 的 平 衡 型 基金, 力 求 合理 配 置 股票 、 债 券和 现 金 等 类 属 资 产 的 比例 ,以 尽量 回 避 单 类 资 产 波 动 过 大 的 风险 ,但 无 法 完 全 排 除 判断 失 误 , 从 而 加 大 基金资 产 组 合的 风险 。 3、 伴 随 我 国经 济 周 期 的 波 动 或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不 排 除 某 些 对 GDP增 长 贡献 度 大 或 受 益 度 大 的 行业 有中 短 期 调 整或 低 速 增 长 的 可 能 , 这 将 使 本基金投资的 该 行业 所 属 股票 在 短 期 内 可 能 存 在 较 大 风险 。 本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深 入 研 判和 精心 管理, 积极 规 避 以 上 特定风险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带 来 稳健回报。 ( 六 )其 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 运行 , 可 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风险 。 二、 声明 (一)本基金 未 经 任何 一 级 政府 、 机构 及 部门担 保。投资 者自愿 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6 担 投资 风险 。 ( 二 ) 除 基金管理人 直 接 办 理本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金 还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构 代 理 销售 ,但 是 基金并不 是代 销 机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也 没 有经 代 销 机构 担 保或 者 背 书, 代 销 机构 并不 能 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 安 全 。 第十八节


基金的 终 止和 清 算 一、基金的 终 止 有下 列情 形 之 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将 终止 : (一) 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60个工 作日 达 不 到 100人,或 连 续 60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人 民 币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法 律 法 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终止 本基 金 ; ( 二 )基金经 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终止 的 ; ( 三 ) 因 重大 违 法 、 违 规 行为 ,基金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 四 )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无 其 它 适 当 的基金管理人 承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义务 ; ( 五 )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本基金 托 管人的 职 务 , 而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 托 管人 承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义务 ; ( 六 ) 由 于投资 方 向 变 更 引 起的基金合并、 撤 销 ; ( 七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它 情 况 。 二、 清 算 小 组 (一) 自 基金 终止 之 日起 30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组 织 成立 清算 小 组 , 清算 小 组 必 须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在 清算 小 组 接 管基金资 产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资 产 安 全 的 职责 ( 二 )基金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选 定 的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基金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请 必 要 的 工 作人 员 。 ( 三 )基金 清算 小 组 负责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 组 可 以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7 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三、 清 算 程序 (一)基金 终止 后 ,发布基金 清算 公 告 ,并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资 产 ; ( 二 )基金 清算 小 组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 三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价 ; ( 四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变现 ; ( 五 ) 将 基金 清算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 六 )公布基金 清算 公 告 ; ( 七 ) 进 行 基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清算 小 组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五、基金 清 算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基金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并 依照 下 列 顺 序 进 行分 配 : (一) 支 付 清算费 用 ; ( 二 ) 缴 纳 所 欠 税 款 ; ( 三 )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四 ) 剩 余 资 产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资 产未 按 前 款 1至 3项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六、基金 清 算 的公 告 基金 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将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清算 结 果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三 个工 作日内公 告 。 七、基金 清 算账 册 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保 存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8 第十 九 节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与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1)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独 立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2) 在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业 务规 则 ; (3) 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收 取 或 委托 收 取 事 先 批准或公 告 的合理 费 用 以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费 用 ; (4) 在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决定 本基金的 相关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 式,但基金合同 规 定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批准的, 从 其 规 定 ; (5)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法 律规 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同或 国 家 有 关 法 律规 定 对基金资 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 时 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 银 监会,并有 权向 有 关 部门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提 议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以 及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施 以保 护 基金 及相关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6) 选 择 、更 换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并 依照 销售 代 理 协议 对基金 销售 代 理人的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7) 选 择 、更 换 注册登记代 理 机构 ,并对 注册登记代 理 机构 的 代 理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8)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申 请 ; (9) 以基金的 名 义 依法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 (10) 依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制 订 基金收益的 分 配方 案 ; (11) 法 律 、 法 规 、基金合同以 及 依据 基金合同 制 订 的其 他法 律 文 件所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2)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3) 恪尽职守 , 依照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4) 设 置 相 应 的 部门 并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资 产 , 防 范 和 减 少 风险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9 (5) 设 置 相 应 的 部门 并 配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 员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其 他业 务 或 委托 合 格 机构 代 为 办 理 ; (6) 设 置 相 应 的 部门 并 配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 员办 理基金的 注册登记 业 务 ; (7) 建 立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 自 有资 产 和基金资 产 相 互 独 立,确保 分 别 管理、 分 别 核 算 、 计 账; 保证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在 资 产运 作、 财 务 管理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确保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计 账; (8) 除 依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信 息披露办 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方 谋 取 利 益 ; (9) 除 依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信 息披露办 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委托 第 三方 管理、 运 作基金资 产 ; (10) 接 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基金合同 及相关 法 律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 履 行 基金合同 情 况 进 行 的监 督 ; (11) 按 规 定 核 算 并公 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 ; (12) 按 照法 律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受 理 申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信 息披露办 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露及 报 告义务 ; 保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得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4) 保 守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除 《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但 因 遵 守 和 服 从 司 法机构 、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 监管 机构 的判 决 、 裁 决 、 决定 、 命 令 而 做 出的 披露 不 应 视 为 基金管理人 违反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保 密 义务 ; (15) 依据 基金合同 规 定 制 订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 (16) 依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信 息披露办 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执 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确保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时 间 内发出 ; (17) 编 制 本基金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保 存 本基金的会 计 账册 、报表 及 其 他 处 理有 关 基金 事务 的完整 记录 15年以 上 ; (18) 参 加 基金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0 (20)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21)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目 的 处 分 基金资 产 或 者 因 违 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管理 职责 、 处 理 基金 事务 不 当 而 致 使 基金资 产受 到 损失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22) 负责为 基金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和 律 师 ; (23) 职责 终止 时 , 妥 善 保管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办 理基金管理 业 务 移 交 手 续;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审计 ,并 将 审计 结 果 予 以公 告 ,同 时 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4) 法 律 、 法 规 、基金合同以 及 依据 基金合同 制 定 的其 他法 律 文 件所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与 义务 1、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1) 依法 持 有并保管基金资 产 ; (2) 依照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获 取 基金 托 管 费 ; (3) 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 法 、 违 规 、 违反 基金合同的, 不 予 执 行 ,并 向 中国证监会报 告 ; (4)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5) 法 律 、 法 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它 权 利 。 2、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1) 依法 持 有基金资 产 ; (2)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安 全 保管基金资 产 ; (3) 设 置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责 基金资 产 托 管 事 宜 ; (4) 建 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保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资 产 以 及 不同的基金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不同的 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 在 账 户 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5) 除 依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信 息披露办 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资 产 ; (6)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7) 按 照 有 关规 定 开 立基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以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名 的 名 义 开 立证券 账 户 , 办 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 清算交 割 , 严 格 执 行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负责 基金 名 下的资金 往来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1 (8)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信 息披露办 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予 以保 密 ,不 得向 他 人 泄 露 ; (9)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 (10)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购 和 赎 回 等 事项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1)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管理人 用 以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2)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投资和 融 资的 条 件 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3) 按 规 定 出 具 基金 业绩 和基金 托 管 情 况 的报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 监会 ; (14) 在定 期 报 告 内出 具 托 管人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按 照 基 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施 ; (15) 按 有 关规 定 ,保 存 基金的会 计 账册 、报表和 记录 等 15年以 上 ; (16) 按 规 定 制 作 相关 账册 并核对基金管理人 制 作的 相关 账册; (17)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合 法 合 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 回 款 项 ; (18) 参 加 基金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 银 监会,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20) 因 过 错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应承 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21) 基金管理人 因 过 错 造 成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 应 代 表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22)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它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23) 法 律 、 法 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它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与 义务 1、 每 份 基金 份额 代 表同 等 的 权 利 和 义务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1) 取得 基金收益 ; (2)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并 行 使 表 决 权; (3) 监 督 基金 运 作 情 况 , 知 悉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有 关 信 息披露 内容 ; (4) 按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申购 、 赎 回、 转换 基金 份额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2 (5) 参 与 基金 清算 后 的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 (6) 依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权 提 议 召 集或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7) 提 请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尽 的 义务 , 因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 注册登记 人的 过 错 导 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时 要 求 赔偿 的 权 利 ; (8) 法 律 、 法 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它 权 利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2) 缴 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款 项及 基金合同 规 定承 担 的 费 用 ; (3) 以投资 额 为 限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 (4)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本基金 及 其 它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5)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6) 法 律 、 法 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它义务 。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一) 召 开 事 由 有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3、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报 酬 标 准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5、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6、 与 其 它 基金合并 ; 7、 法 律 法 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事项 。 以下 情 形 不 须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 2、 在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变 更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调 整收 费方 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 法 规 发生 变 动 必须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生 变化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3 6、 按 照法 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 二 )召 集 方 式 1、 在 正 常情 况 下,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2、 在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未行 使 或不 能行 使 召 集 权 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行 召 集。 3、 代 表基金 份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按 照《 基 金 法》 第 七十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至 少 提 前三十 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 三 ) 通知 1、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在 会 议 召 开 前 30天 ,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 公 告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知至 少 应 载 明以下内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方 式 ; (2) 会 议 拟 审议 的 事项 ; (3) 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权 益 登记 日 ; (4)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 理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 期 限 等 )、 委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4 (5) 会 务 常 设 联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2、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开 会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召 集人 决定 通 讯 方 式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并 在 会 议 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 通 讯 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寄 交 和收 取 方 式。 ( 四 )会 议 的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可 通 过现 场开 会 方 式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以 现 场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书 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 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现 场开 会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书 符 合 相关 法 律 、 法 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 (2) 经核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应 以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的 方 式 视 为 有效 : (1) 会 议 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公布会 议 通知 后 , 在 两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 定 媒体 上 连 续 公 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 会 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和公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 (3)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 时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 理 投 票 授权 委托 书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 (5) 会 议 通知 公布 前 已 报中国证监会。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5 和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无 效 表 决 。 3、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现 场开 会或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条 件 , 则 对同一 议 题 可 履 行 再 次 开 会的 程 序 , 再 次 开 会日 期 的 提 前 通知 期 限 为 10天 ,但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记 日不 应 发生 变化 。 4、 属 于以 现 场开 会 方 式 再 次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必须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书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 (2) 经核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5 、 属 于以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再 次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必须 符 合以下 条 件 : (1) 会 议 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公布会 议 通知 后 , 在 2个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 公 告 ; (2) 会 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和公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 (3)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 时提 交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书 符 合 相关 法 律 、 法 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 (5) 会 议 通知 公布 前 已 报中国证监会。 ( 五 )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 内容 为 关 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如 修 改 基金合同、 决定 终止 基金、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事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讨论 的其 他 事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发出会 议 通知 前 向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6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1)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 提 案 涉及事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2)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对 提 案 涉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分 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 原提 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作出 决定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 2、 议事 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款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公布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未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均 未能 主 持 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 下,公 告 会 议 通知 时应 当 同 时 公布 提 案 , 在 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 第 二 天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构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 决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一 票 表 决 权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 下 列 (2)所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项 以 外 的其 他 事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可 作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等 重大 事 项 必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时 , 符 合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效表 决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7 决 。 ( 七 ) 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 果 。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当场 公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计 票 过 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公证。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公证。 ( 八 )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通 过 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五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者 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除 非 本基金合同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均 有 法 律 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 之 日起 5个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三、基金 合同 解除 和 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一)基金的 终止 有下 列情 形 之 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将 终止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8 1、 存 续期 内,基金 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60个工 作日 达 不 到 100人,或 连 续 60个工 作日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人 民 币 ,基金管理人 将宣 布本基金 终止 ; 2、基金经 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终止 的 ; 3、 因 重大 违 法 、 违 规 行为 ,基金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4、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无 其 它 适 当 的基金管理人 承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义务 ; 5、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本基金 托 管人的 职 务 , 而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 托 管人 承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义务 ; 6、 由 于投资 方 向 变 更 引 起的基金合并、 撤 销 ; 7、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它 情 况 。 ( 二 )基金 清算 小 组 1、 自 基金 终止 之 日起 30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组 织 成立 清算 小 组 , 清算 小 组 必须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在 清算 小 组 接 管基金资 产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资 产 安 全 的 职责 2、基金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选 定 的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基金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请 必 要 的 工 作人 员 。 3、基金 清算 小 组 负责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 三 )基金 清算 程 序 1、基金 终止 后 ,发布基金 清算 公 告 ,并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资 产 ; 2、基金 清算 小 组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3、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价 ; 4、对基金资 产 进 行变现 ; 5、 将 基金 清算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6、公布基金 清算 公 告 ; 7、 进 行 基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清算 小 组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9 ( 五 )基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基金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 按 基金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并 依照 下 列 顺 序 进 行分 配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2、 缴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剩 余 资 产 按 基金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资 产未 按 前 款 1至 3项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持 有人。 ( 六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将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清算 结 果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三 个工 作日内公 告 。 ( 七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保 存 。 四、 争议解 决 方 式 对于 因 本 协议 的 订 立、内容、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争 议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上 海 分 会,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五、基金 合同存 放地 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 八份 , 每 份 具 有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各 持 有一 份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 二份 ,其 余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它 有 关 监管 部门 。 本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代 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业 场 所查 阅 ; 投资 者 也 可按工 本 费 购买 本基金合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内容 应 以本基金合同 正本 为 准。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0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弄 98号 201A 法定 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 时 间: 1998年 3月 5日 批准设立 机 关 : 中国证监会 组 织 形 式 : 有限 责 任 公司 实收资本 : 1.1亿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法定 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 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 亿 捌仟玖佰零捌 万 肆仟 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围 : 吸 收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 债 券、金 融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外汇;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务 ; 经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 他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之 间 的 业 务监督、 核查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1 (一)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 务 监 督 、核 查 1、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 销售办 法》 、《信 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对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组 合、 所托 管的基金管理人的 所 有基金 的投资 比例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收益 分 配 等 事项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2、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上 述 事项 基金管理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基 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发出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并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3、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上 述 事项 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 务 监 督 、核 查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 销售办 法》 、《信 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及 时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合 法 合 规 的投资 指 令 、 妥 善 保管基金的 全 部 资 产 、 按 时 将 赎 回资金和 分 红 收益 划 入 专 用 清算 账 户 、对基金资 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擅 自 动 用 基 金资 产等行为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2、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 销售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并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3、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在业 务 监 督 、核 查 中的 配 合、 协 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配 合和 协 助 对 方 依照 本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 执 行 监 督 、核 查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协议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经监 督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监 督方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2 1、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完整 地 保管基金的 全 部 财产 。 2、基金 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资 产 。基金 托 管人 为 基金设立 独 立的 账 户 , 本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 管人的其 他 资 产 或其 他业 务 以 及 其 他 基金的资 产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 之间 在 名 册登记 、 账 户 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记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3、基金 托 管人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不 得 自行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基金 买 卖 交易所 证券的 清算交 收 除外 )。 4、对于 因 为 基金投资 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 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知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资 产没 有 到达 托 管人 处 的,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5、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责 基金资 产 托 管 事 宜 ;建 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监 控 制 度 ,对 负 责 基金资 产 托 管的 部门 和人 员 的 行为 进 行 事 先控 制 和 事 后 监 督 , 防 范 和 减 少 风险 。 6、 除 依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信 托 法》 、《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 销售办 法》 、《信 息披露办 法》 、本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资 产 。 ( 二 )基金设立募集 期间 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1、基金设立募集 期间 的资金 应 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托 管 行 的 营业机构 开 立的“基金募集 专 户 ”。 该账 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并管理。 2、基金设立募集 期 满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报 告 由 参 加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效。 3、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基金资 产 的 全 部 募集资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名 义 开 立的基金 银 行 账 户 中。 4、 若 基金 未 达到 规 定 的募集 额度 不 能 成立,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 三 )基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机构 开 立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 。 2、基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和管理 应 符 合中国人 民 银 行 和中国 银 监会的有 关规 定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3 ( 四 )基金证券 账 户 的 开 立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 开 立 托 管 人 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 户 。 2、基金证券 账 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 本 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证券 账 户 的 开 立和证券 账 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 ( 五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 申 请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场 进 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 银 行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有 关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市场 债 券的 结 算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时 代 表基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回 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 六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而 需 要 开 立的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据 基金合同或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开 立。新 账 户 按 有 关规 则 使 用 并管理。 2、 法 律 、 法 规 等 有 关规 定 对 相关 账 户 的 开 立和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 )基金资 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保管 库 ; 也 可 以 存 入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及 其 他 有 权 保管 机构 的 代 保管 库 中。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 ( 八 ) 与 基金资 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署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本的 原 件 。 如 上 述 合同 只 有一 份 正本 且 该 正本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取得 , 则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将 正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 人 处 。 由 于合同 产 生的 问题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处 理。 四、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与 复核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4 1、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按 照 每 个开 放 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 余 额 数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基金管理人 每 个开 放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布。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 行 。 五、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登记 与保 管 注册登记 人 负责 编 制 和保管基金 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记 日的 持 有人 名 册 , 由 注册登记 机构负责 编 制 。 注册登记 人对基金 持 有人 名 册 的保管, 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及 证券监 督 管理 部门 的 要 求 执 行 。 六、 争议解 决 方 式 对于 因 本 协议 的 订 立、内容、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争 议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上 海 分 会,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 基金 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七、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和 终 止 (一)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生效, 须 经证监 会批准的,经其批准 后 生效。 ( 二 )发生以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止 :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基金合同或其 他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5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以下 是 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 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化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些 服务项 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30— 20:00,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 户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 净 值、 账 户 信 息 、公司 介绍 、 产品 介绍 、 交易 费 率 等 )。 3 、 7 × 24小 时 留 言 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工 作日内回 电 。 4、 直 销 客 户 在 签 订 远 程 交易协议 后 可 以 开 通电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二、 信访 服务 1、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 等信 访 方 式 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管理 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 复 ,并 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2、对于 在 非 工 作日 送 达 的 信 件 ,基金管理人 将 顺 延 一 个工 作日回 复 。 三、 网站 服务


1、 信 息查 询 : 基金 净 值、公司 动 态 、公司和基金的公 告 、投资人 个 人 账 户 信 息 、 销售网 点 、 企 业 年金 信 息 等 。 2、基金 网上交易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 设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实 现 网上 开 户 和 交易 。 3、 网站 客 户 资 料 修 改 : 投资人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的 账 户查 询 栏 下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 4、 网站 “投资 者 教 育 ” 栏 目 : 分为 新 手 上 路 、 客 户服务 知 识 库 、 最 新 热 点问题 、理 财 工具 等 小 栏 目 ,并 提 供 关 键 字 搜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 交易指 南 、公司 产品 、 活 动动 态 、 市场 热 点 等 信 息 , 加 强 基金管理人 与 投资人 之间 的 交 流 与 沟 通 。 5、 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 销 , 还 是 网上交易 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详 细 的 操 作 流 程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6 6、 在 线 服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20: 00)、 客 户 留 言 版 、 交易指 南 、 直 销 类 单 据 下 载 。 7、 短 信与 电子 邮 件 定 制 : 通 过 “ 账 户查 询 ” 系 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 和 电子 邮 件 资 讯 。 8、 信 息披露 :按 照法 律规 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 持 仓 、资 产 、投资收益 等信 息 , 供 投资人 定 期 了 解 基金 运 作的 最 新 情 况 。 9、理 财 资 讯 : 目 前 理 财 资 讯 产品 包括 《 市场 周 刊 》、《 季度 策 略 报 告 》、《 国泰基金 快 讯 》、 《最 新 市场 新 闻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 评 》等 , 与 投资人 展 示 公司的 市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 市场 研 判 观 点 。 10、 互动 专 区 :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种 理 财 活 动 的 在 线 平 台 , 包括 最 新 活 动 介绍 、 现 场 活 动 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等 。 四、 短信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 值、 交易 确 认 、 手 机 月 度 对 账 单 、生日 节 日 祝 福 、 相关 基金资 讯 信 息 以 及 移 动 资 讯 刊 物 等 。 五、 资 料寄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纸 制 资 讯 。 在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 地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 将 负责 向 订 制 客 户 寄 送 以下资 料: 1、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 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度 对 账 单每 季度 提 供 , 在 每 季度 结 束 后 1个 月内 向 有 交易 的 订 制 持 有人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 内 无 交易 发生,基金 注 册登记 人不 邮 寄 该 季度 对 账 单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个 月内对 所 有 订 制 持 有人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2、其 他 相关 的 信 息 资 料 。 六、 电 子邮 件电 子刊物 发 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电子 邮 件 资 讯 。基金管理人 定 期 或不 定 期向 订 制 邮 件服务 的投资人发 送 电子 资 讯 和 电子 月 度交易 对 账 单 等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7 七、 交易 服务 1、 多 样 化 的 委托 下 单 方 式 :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构 及 其 代 理 销售 机构提 供 的 柜 台 下 单 、 电话 下 单 、 传 真下 单 、 网上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服务 。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 提 供 包括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 设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 可 以 通 过 公司 网站进 行 的 电子 化 基金 交 易 ,并 享 受 相 应 交易费 率 优 惠 。投资人 欲 了 解 更 多 网上交易 详情 , 可登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 2、基金 间 转换服务 : 投资人 可 在 同 时 销售转 出基金、 转 入 基金并 开 通 基金 转换 业 务 的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换 需 遵 守 转 入 基金、 转 出基金有 关 基金 申购 赎 回的 业 务规 则 。 具体 业 务规 则 和 办 理 时 间详 见 我 公司发布 在 指 定 媒体 及 公司 官 网 的公 告 。 3、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 可 以 在 本基金 销售 机构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时 间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成 扣 款 及 基金 申购 申 请 。 具体 业 务规 则 和 办 理 时 间详 见 我 公司发布 在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及 公司 网站 公 告 。 八、 投 诉 处 理 受 理 1、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务 中 心电话 或以书 信 、 电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方 式, 对基金公司和 销售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务进 行 投 诉 。 2、对于 工 作日 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 采 取当 日回 复 ,对于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将 充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 通 。 3、对于 非 工 作日 提 出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顺 延 的 工 作日回 复 。 九 、 联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 : www.gtfund.com 2、 电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务 热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 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 公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 200120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8 第二十二节


其他 应 披露 的事 项 公 告 名 称 报 纸 日 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基 金 继 续 参 加 华 夏 银 行 网上 银 行 和 定 投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1-12-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基 金 继 续 参 加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1-12-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网上 银 行 基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1-12-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基 金 继 续 参 加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1-12-3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在 中国 工 商 银 行 继 续 参 加 “ 2012倾 心 回 馈 ”基金 定 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1-12-3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提 请 投资 者 及 时 更新 已过 期 身 份 证 件 或 者身 份 证明文 件 等信 息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2-03-0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开 通 旗 下基金 在 4家代 销 渠 道 基金 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2-03-2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参 加 华 宝 证券 基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网上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报 》 2012-03-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在 国 盛 证券 开 通 旗 下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的 业 务 公 告 《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报 》 2012-03-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子 银 行 基 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报 》 2012-03-3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在 东 吴 证券 开 通 旗 下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及 参 加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报 》 2012-04-1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开 通通联 支 付 基金 网上 直 销 业 务 并实 施 费 率 优 惠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报 》 2012-04-1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新 增 上 海 好 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为 开 放 式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报 》 2012-04-2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新 增 杭 州 数 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为 开 放 式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报 》 2012-05-18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新 增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为 开 放 式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报 》 2012-05-24 关 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 下基金 参 加 众禄 基金 网上交易 申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报 》 2012-06-08 关 于新 增 众禄 基金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及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报 》 2012-06-08 关 于新 增 诺 亚 正 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 公司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及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报 》 2012-06-14 第二十三节


招 募 说明书 存 放 及 其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销售网 点 的 营业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在营业时 间 免 费查 阅 ,也 可按工 本 费 购买 复 印 件 。 第二十四节


备 查文件 一、 备 查文件 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 件 ; ( 二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 三 )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 ( 四 ) 法 律 意 见 书 ; ( 五 )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和公司 章 程 ; ( 六 )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 ; ( 七 )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其 他 文 件 。 二、 备 查文件 存 放地 点 本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点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 200120)。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0 三、 投资 者查 阅 方 式 可 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 部 分 备查 文 件 可 在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网站上查 阅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八 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