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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400(162907)

泰信400: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泰信中证 锐 联基 本面 400 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二年八 月 二日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 根 据2012 年2 月27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准 泰信 中 证 锐联基 本 面 4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复 》( 证 监许 可[2012]252 号) 和 2012 年7 月19 日 《关 于泰信 中证 锐联基 本 面4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时 间安 排的确认 函》 ( 基 金部 函[2012]602 号) 的核 准, 进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单 笔最 低认 购金额 为人 民 币 50,000 元,追 加认 购的 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 50,000 元;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 方式,单笔最低认购份额 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的须 是 1,000 份的 整数 倍。本 基金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的 方式 ,单 笔申 购 最低金 额 为50,000 元, 追 加申购 的单 笔申 购最 低 金 额为 50,000 元。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全 面认 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 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投 资运作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责。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4 三 、基 金管理 人 .......................................................... 9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9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与净 值计 算规则 ....................................... 25 七 、基 金的募 集 ......................................................... 28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2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33 十 、泰 信 基本 面400A 份 额、 泰信 基 本面 400B 份额 的上市 与交 易 ................ 42 十 一、 基金的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及转 托管 ................................... 43 十 二、 基金的 份额 配对转 换 ............................................... 45 十 三、 基金的 投资 ....................................................... 47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 53 十 五、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4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59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9 十 八、 基金份 额折 算 ..................................................... 62 十 九、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3 二 十、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4 二 十一 、风险 揭示 ....................................................... 79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3 二 十三 、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6 二 十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01 二 十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15 二 十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20 二 十七 、备查 文件 ...................................................... 121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 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5 号<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与 格式>》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 泰信 中证 锐 联基本 面400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 合同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泰信 中证 锐联 基本 面 4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指《泰信 中 证锐 联基 本 面 4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基 金合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政 区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法律法 规 指 中国现时 有效并公 布实施 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 规章及规 范性文 件、地 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及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通过 的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5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 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费用 管理 规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9 年 12 月 14 日颁 布、2010 年 3 月 15 日实 施的 《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费 用管理 规定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招募说 明书 指《泰信 中 证锐 联基 本 面 4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 对 该招募说 明书的任 何修订 和补充, 包括依据 法律法 规对该招 募说明 书进行 的定 期更 新 发 售公 告 指《泰信 中 证锐 联基 本 面400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 泰信 中证 锐联 基本 面 400 指 数分 级之 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额 与泰 信 基本 面400B 份 额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泰信 中 证锐 联基 本面 400 指数 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业务规 则 指 泰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 订基金销 售与服务 代理协 议,代为 办理本 基 金发售、 申购、赎 回和其 他基金业 务的代理 机构, 其中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 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必须 是具有 中国证监 会认可 的 证券经营 资格且具 有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并 经深圳 证券交易 所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认 可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金登 记、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 务,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者 基金账 户 管理、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 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构为 泰信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 受泰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 为办理本 基金注 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 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在中国境 内合法注 册登记 或经有权 政府部门 批准设 立和有效 存续并 依 法可以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企业 法人、事 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 他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暂行 办法》及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集 结束,基 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人数符 合相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依 据《基 金法》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备 案手 续后 ,中 国证 监会 的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并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的基金 份额募 集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交 易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泰信基 本面 400 份额





泰信中 证锐 联基 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础份 额。 投资 者 在场外 认购 、申 购的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 额不 进行 基 金份额 分拆 ;投 资 者在场 内认 购的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 额将 自动 进行 基 金份额 分离 ;投 资 者在场 内申 购的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 额, 可选 择进 行 基金份 额分 拆, 也 可选择 不进 行基 金份 额分 拆 泰信 基 本面400A 份额


泰信 中证 锐联 基本 面4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按基 金合同 约定 规则 所 分离的 稳健 收益 类基 金份 额 泰信 基 本面400B 份额


泰信 中证 锐联 基本 面4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按基 金合同 约定 规则 所 分离的 积极 收益 类基 金份 额 认购 指 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者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申请 购买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基 金合同生 效后, 指 基金投 资者根据 基金销售 网点规 定的手续 ,向基 金 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基 金的日常 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基 金合同生 效后, 指 基金投 资者根据 基金销售 网点规 定的手续 , 要求 基 金管理人 将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兑换 成现金的 行为 。 本基金的 日常赎 回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 额的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 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 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本 基金( 包括泰信 基本面 400 份额 、泰 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 额) 总份 额的 10%时 的情 形 上市交 易 基 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 者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以集中竞 价的方 式买卖 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 额、泰 信基本面 400B 份 额 的行为 场外 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外的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的 场 所。通过 该等场所 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 回也称为 场外认 购、场 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场内 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内具有 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 员单位 利用交易 所交易 系 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上市交 易的场 所。通过 该等场 所 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 购、申 购、赎回 也称为场 内认购 、场内申 购、场 内赎回 基金账 户 指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机构给 投资者开 立的用于 记录投 资者持有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况 的凭 证 交易账 户 指 各销售机 构为投资 者开立 的记录投 资者通过 该销售 机构办理 基金交 易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注册登 记系 统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登 记结算 系统,通 过场外 销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 ,通过 场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购 或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本系统 转托管 指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从某一 销售机构 转托管 另一 销售 机构 的 业务 系统内 转托 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构 (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席位)之 间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 记系统 和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自动分 离 投资者 在场 内认 购的 全部 泰信基 本面 400 份额 在发 售结束 后按 照 1:1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的 比例自动 转换为预 期收益 与风险不 同的两种 份额类 别,即泰 信 基本 面400A 份 额和 泰信 基本面 400B 份额 份额配 对转 换 本基金 的泰 信基 本面 400 份额与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额 按约 定的 转换 规 则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包括 分拆和 合并 分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每两 份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申 请转换 成一 份泰 信 基 本面 400A 份 额与 一份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 额的 行 为 合并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每一份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与 一份泰 信 基本面400B 份 额申 请转 换 成两份 泰信 基本 面400 份 额的场 内份 额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并由同 一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 登记的 其他基金 的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者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 日、扣款 金额及 扣 款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者指 定银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 息、票据 投资收 益、买卖 证券差 价 、银行存 款利息以 及其他 已实现的 合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所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 票据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 和本 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三 百 九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债券 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中 国证监 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不可抗 力 指 任何无法 预见、无 法抗拒 、无法避 免且在合 同由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 理人签署 之日后发 生的, 使合同当 事人无法 全部履 行或无法 部分履 行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 乱、火灾 、政府征 用、没 收、法律 法规变化 、突发 停电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三 、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 理人 :泰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3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36 、37 层 成立日 期:2003 年 5 月23 日 法定代 表人 :孟 凡利 总经理 :高 清海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 :王 伟毅 发展沿 革: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 ,Ltd. )是 原山 东 省国际 信托 投资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实 业 有限公 司共 同发 起设 立的 基金管 理公 司。 公司 于 2002 年 9 月 24 日经 中国 证券监 督委 员会 批准 正 式筹建 ,2003 年5 月8 日获准 开业 ,是 以信 托投 资公司 为主 发起 人而 发起 设立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司目 前下 设市 场部 、 营 销部 (分 华东 、 华北 、 华 南三大 营销 中心 和电 子商 务部 ) 、 客 服中 心、 基金投资部、研究部、理财顾问部、清算会计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综合 管 理部 、 北 京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司 。 截至2012 年 6 月 底, 公司 有正 式员 工119 人, 多 数具 有硕 士以 上学 历。所 有人 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未 受到 所在 单位 及有 关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共有 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 、泰信 先行 策略 混合 、泰 信双 息 双利 债 券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优势增长混合、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泰信发展主题 股 票基金、 泰信 债券 周期 回 报基金、 泰信 中证200 指数 基金、 泰 信中 小盘 股票 基 金、 泰信 保本 混合 基金 共12 只 开放 式基 金。 (二) 注册资本、股权结 构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2 亿 元人 民币 。其 中,山 东省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出 资 9000 万 元, 占公 司总 股本 的45% ;江 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司 出 资 6000 万 元, 占公司 总股 本 的 30% ;青 岛国信 实业 有限 公司 出 资5000 万元 ,占 公司 总股 本 的 25% 。 (三)主 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 理 人 董事 、监 事、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的基 本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孟凡利先生,董 事长,博士,教授;曾先 后任山东经济学院财务会 计系副主任、主任,山东 省 财政厅副厅长,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 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兼山 东省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黄东峰先生,副 董事长,大学本科,经济 师;曾任江苏省计划与经 济委员会基建处科长、江 苏 省投资公司综合计划处主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综合计划部经理、香港博腾国际投资贸易 有 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 董事长 。


李元成先生,董 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青岛市财政局驻厂员处办 事员、科员、副科,青岛 市 美国阳明项目办公室项目经理,青岛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会计处副处长、处长,青岛国信实业 有 限公司计划会计部经理,青岛裕桥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青 岛国信 发展 (集 团) 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委 委员。 相开进先生,董 事,EMBA 、律师;曾任山东 省计委培训中心教师、山 东省计委固定资产投资 计 划处主任科员、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外企业部职员、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法律事务部 主 任助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 、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山东 省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俞二牛先生,独 立董事,经济法硕士;曾 任西藏军区第二通信总站 政治处主任,财政部人事 教 育司司 长 , 中 央汇 金公 司 派任中 国银 行董 事 、 董 事 会薪酬 委员 会主 席 , 中 国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干 部,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人力资源部总监、党委组织部部长、工会主席。 现任中央汇金公司 派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任光大 银行 董事 。 刘敢庭先生,独 立董 事,行政管理大专, 高级经济师;曾任湖北省 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 , 湖北省政府体改办综合处副处长、秘书处处长,湖北省黄冈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湖北省体改委 副 主任,湖北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中国证监会武汉证管办副主任,武汉稽查局副局长, 中 国证监 会武 汉证 管办 巡视 员。 李惠珍女士,独立董 事,金融学大专,高级经济 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 海分行静安区办党委 书记、纪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组织处副处长,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海通证券 有 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 上海 国 际集团 有限 公司 顾问 。 (2 ) 监事会 成员 刘 晓东先 生,监 事长, 金融 学学士 ,高级 经济师 ;曾 任中国 工商银 行青岛 分行 资金调 度员、信 贷员,青岛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科长、副处长,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青岛国信 发 展(集 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部长 。 张 牧农先 生,监 事,工 学硕 士,高 级经济 师;曾 任山 东省国 际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部副 经理、项 目评审部副经理、青岛华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法国巴黎鲁新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 托 投资公 司任 投资 部副 经理 ,现任 山东 鲁信 投资 控股 公司任 投资 管理 部高 级业 务经理 。 戴 平先生 ,监事 ,大专 文化 ,工程 师;曾 任江苏 省投 资公司 科长、 江苏省 计划 干部培 训中心办 公室副主任、中外合资东西方投资咨询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省机电轻纺投资公司投资部经理、江 苏 省投资管理公司工业部副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投资部副经理,现任江苏省投 资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综 合投 资部总 经理 。 庞少华 先生 ,职 工监 事, 硕士, 会计 师 ;2005 年 1 月加入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泰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清算 会计 部经理 。 高海鸥先生,职工监 事,经济学硕士,注册证券 分析师;曾任 明天金融控 股集团任总裁助理 、 中期证 券大 连营 业部 任营 业部副 总 ;2007 年6 月 加 入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担任 理财 顾问 部总 监。 (3 )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孟凡 利先生,董事 长,博士, 教授;曾先后 任山东经济 学院财务会计 系副主任、 主任,山东 省 财政厅副厅长,山东省鲁 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 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兼山 东省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高清 海先生,总经 理,经济学 博士;曾任新 加坡鲁信( 亚洲)投资公 司董事、济 南百灵信息 科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技有限 公司 董事 、山 东省 国际信 托公 司投 资银 行业 务部经 理。 吴胜 光先生,督察 长,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南京大 学城市与资源 系副 主任、 江苏省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业 务二部 经理 、信 泰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理 。 桑维英 女士 ,副 总经 理兼 董事会 秘书 ,硕 士;2002 年 10 月加 入泰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经 历 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兼营销策划部负责人、行政总监、第一届暨第二届 监 事会职 工监 事、 总经 理助 理。 韩波先 生, 副总 经理 ,学 士学位 ;2002 年 10 月 加 入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经历 了公 司的 筹 建及成 立, 历任 公司 财务 负责人 、总 经理 助理 。 2、 基金经 理 陈大庆 先生 , 硕 士, 曾 在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担任 研 究 员。 2008 年2 月加 入泰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先 后担 任 研究员 、 优质 生活 基金 经 理助理 。2011 年6 月起 担任泰 信中 证200 指 数基 金基金 经理 。 3、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名单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权益 类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构 成如 下: 高清海 先生 ,公 司总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任; 朱志权 先生 ,基 金部 投资 总监, 兼泰 信先 行策 略混 合基金 、泰 信优 势增 长混 合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


强 先生 ,基 金投 资部 投资副 总监 ,兼 泰信 优质 生活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梁


剑 先生 ,研 究部 研究 副总监 ; 另外,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人、 监察 稽核 部 负 责人 列 席会 议 。 4、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现 行有 效 的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 本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严 格遵守 《 证券 法 》 、 《 基金 法》及 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 立健全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 、 本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 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6 ) 承销证 券; (7 )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8 )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9 )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0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11 )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12 )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3 )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涉及 上述 事项 的法 律法 规有关 规定 发生 变更 ,上 述禁止 行为 应相 应变 更。 4 、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 慎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谋 取 最大 利 益; (2 )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3 ) 不 违 反现 行 有效 的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定 , 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 (4 )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 并 渗透到 决策 、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2 ) 独 立 性原 则 。公 司 设立 独立 的 督察 长 与监 察 稽核 部门 , 并使 它 们保 持 高度 的独 立 性与 权 威性。 (3 ) 相 互 制约 原 则。 公 司部 门和 岗 位的 设 置权 责 分明 、相 互 牵制 , 并通 过 切实 可行 的 相互 制 衡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4 ) 重 要 性原 则 。公 司 的发 展必 须 建立 在 风险 控 制完 善和 稳 固的 基 础上 , 内部 风险 控 制与 公 司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 2 、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控制环 境 公司 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 完善的公 司治理结构与内 部控制体 系。本公司在董 事会下设 立有 独立董事参加的 审计、 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 会 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 计 建议。 公司 管理层在 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 董事 会确定的内 部控制战 略,为了有效贯 彻公司董 事会 制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设立 了总 经理 办公 会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等, 负 责公司 经营、 基金 投资 、 风险管 理的 重大 决策 。 此外 ,公司设 有督察长,全权 负责公司 的监察与稽核工 作,对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 合法性、 合规 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2 ) 风险评 估 公司 风 险管 理 部 和内 部 监 察稽核 人员 定期 评估 公司 及基金 的风 险状 况,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 、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 度, 并 将评估 报告 报总 经理 办公 会。 (3 ) 操作控 制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公司 内部组织 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 门之间职责有分 工,但部 门之间又相互合 作与制衡 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 且 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 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 相 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 定 严格的 检查 、复 核标 准。 (4 ) 信息与 沟通 公司 建立了内 部办公自动化信 息系统与 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 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 证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息 ,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 (5 ) 监督与 内部 稽核 本公 司设立了 独立于各业务部 门的监察 稽核部,履行内 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 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设置风险管理部,分析和监 控 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内 部 稽核人 员 和 风险 管理 人员 具有相 对的 独立 性, 内部 稽核报 告报 董事 长及 中国 证监会 。 3 、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实 施和 维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 司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 上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 本公司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环 境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 基金 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 电 话 :010-66105799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2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6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2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52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45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3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 地 位。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 与资产 托管 部 “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 手 抓 内控 建设 ”的做 法是 分不 开的 。 资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 要工作 来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年四 次顺 利 通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威 的SAS70 (审 计标 准 第70号 )审 阅后 ,2011年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五次 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获 得无 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国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 工作手 段。


一)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 成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理 科学化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 控体系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 安全完 整 ; 维 护持 有人 的 权益 ; 保 障资 产托 管业 务 安全 、 有 效 、 稳 健运 行。 二)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 规部 、 内部审 计局 )、 资产 托管 部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 托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 成。总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 负责制 定全 行风 险管 理政 策,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导 、监 督。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 门负责 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处,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 的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 关法律 规章 ,对 业务 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 控制措 施。 三)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 并 贯穿 于 托管 业务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 制 约 应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 程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 所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员 。 3、 及 时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 经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确及 时地 记录 ; 按照 “ 内控优 先 ” 的 原则, 新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 时,必 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 的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 项业 务 经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慎经 营, 保 证基 金资 产 和其他 委托 资产 的 安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 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 经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善, 并 保证 得到 全面落 实执 行, 不得 有任 何空间 、时 限及 人员 的例 外。 6、 独 立性 原则 。 设 立专 门 履行托 管人 职责 的管 理部 门;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制 人员必 须相 对独 立, 适当分 离;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独立 的负 责内 部风 险的 部门, 专责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 四)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 托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 严格分 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 岗位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严 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采 取了良 好的 防火 墙隔 离 制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 业务制 度和 管理 独立 、网 络独立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2、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 与部门 高 级 管理 层作 为工 行托管 业务 政策 和策 略的 制定者 和管 理者 , 要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 内部控 制目 标方 面的 进 展,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部 门改 进。 3、 人 事控 制 。 资 产托 管部 严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 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线 ” 、 “ 监控 防 线”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 立“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增 强员 工的 责任 心 和荣誉 感, 培育 团队 精神 和核心 竞争 力。 并通 过进 行定期 、定 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 书,使 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制 理念 。 4、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 通过制 定计 划、 编 制预 算 等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动、 处 理各 项事 务,从 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 置组织 资源 ,达 到资 源利 用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产 托 管部通 过稽 核监 察、 风 险 评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监控 ,指 导业 务部 门进行 风险 识别 、评 估, 制定并 实施 风险 控制 措 施,排 查风 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 我们 通 过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 数据 传 输线路 的冗 余备 份、 监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 7、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资 产 托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 恢复中 心, 制定 了基 于数 据、应 用、 操作 、 环境四 个层 面的 完备 的灾 难恢复 方案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演 练。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近实 战, 资产 托管 部 不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现 在的 “随 机演 练”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 产 托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业 务。 五)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1、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 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 总经 理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 贯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 稳定地 发展 。 2、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施 全 员风险 管理 。 完 善的 风险 管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每 个员工 的共 同参 与, 只有这 样,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施 才会 全面 、有 效。 资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 落实到 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职 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 责,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 制、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构 。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 产托管 部十 分重 视内 控制 度的建 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 险防范 和控 制的 理 念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 责、 制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过多 年努 力, 资产 托管 部已经 建立 了一 整套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托 管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 保 持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 资 产托管 业务 是商 业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银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 产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直 将建立 一个 系统 、高 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作 重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新 问题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资 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 视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 构 (1 )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3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孟 凡利 总经理 :高 清海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 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 : 周 向光 网址:www.ftfund.com (2 )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广成 街 4 号院 1 号楼 305 、306 室 邮政编 码:100032 电话: (010 )66215978 传真: (010 )66215968 联系人 :王睿 (3 )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深 圳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与 民田 路交 界西 南新 华保险 大 厦 1308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邮政编 码:518000 电话: (0755 )33988759 传真: (0755 )33988757 联系人 :史 明伟 2 、 代销机 构 (1) 场内 代销 机构 : 办理本基金场内 销售 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爱建证券、安 信证券 、 渤 海证 券、 财 达 证券、 财富 证券、 财通 证 券、 长 城证 券、 长 江证 券 、 大通 证券、 大同 证券 、 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 证 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 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 国 联证券 、 国 盛证 券、 国 泰 君安、 国信 证券、 国元 证 券、 海 通证 券、 恒 泰长 财 、 恒泰 证券、 红塔 证券 、 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 联 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 南 京证券 、 平 安证 券、 齐 鲁 证券、 日信 证券、 瑞银 证 券、 山 西证 券、 上 海证 券 、 申银 万国、 世纪 证券 、 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 证 券、湘财证券、新 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 、 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 中信 万 通、 中信 证券 、 中银 证券 、 中 邮证 券 、 中 原证 券。 (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 位名单 以深 圳证 券交 所网 站为准 。 ) (2) 场外 代销 机构 1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王 曦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3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 、 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谢 立军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 、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 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7、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131-4890515 联系人 :李 昕田 客 户服 务电 话: 0931-96668 、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8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9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cn 10、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东 直门南 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100007 )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1 、中 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www.avicsec.com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朱 立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17 号 电话:010-59378809 传真:010-5937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梁丽 金、 刘佳 联系人 :刘佳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233 号 汇亚 大厦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卢 湾区 湖滨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振波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六 、 基金 份 额的 分 级与 净 值计 算 规则 (一)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泰 信中证 锐联 基本 面 4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额 (即 “泰信 基本面 400 份额 ” )、 泰 信中证 锐联 基本 面 4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稳 健收益 类份 额( 即 “ 泰 信基本 面400A 份额 ”)与 泰信中 证锐 联基 本面4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积极收 益类 份额 (即 “ 泰 信基本 面400B 份额 ”) 。 其中, 泰 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 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配比 始终 保持1:1 的 比率 不变 。 (二) 基金份额的自动分 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本 基金 将投资 者在 场内 认购 的全 部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按 照 1:1 的 比例 自动 分离为 预期 收益 与风 险不 同的两 种份 额类 别, 即泰 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和泰 信 基本 面 400B 份 额。 根据泰 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 和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比 例 , 泰 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在 场 内基金 初始 总份 额中 的份 额占比 为 50% ,泰 信基本面 400B 份 额在 场内 基金 初 始总份 额中 的份 额占 比 为50% ,且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合并 运作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泰 信基 本面 400 份额 设置 单独 的 基金代 码, 只可 以进 行场 内与场 外的 申购 和 赎回, 但不 上市 交易 。泰 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与泰 信 基本面 400B 份 额交 易代 码 不同, 只可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不可 单独进 行申 购或 赎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泰信 基本 面400 份额, 投 资者可 选择 将其 场内 申购 的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按 1:1 的比 例分 拆成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 和泰 信 基本 面 400B 份 额。 投资 者可 按 1:1 的配 比将 其持有 的泰 信基本面 400A 份额和 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 额申请 合并 为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后 赎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泰信 基本 面400 份 额 。 场外申 购的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不进 行分 拆,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场外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 额 跨系统 转登 记至 场内 并 申请将 其分 拆成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和泰 信基本面 400B 份额 后上 市交 易。 投资者 可按 1:1 的配 比 将其持 有的 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 额和 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合并 为泰 信基 本面400 份 额后 赎回 。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 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 ,其 所产生 的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不 进行 自动 分离 。投 资者可 选择 将上 述折 算 产生的 泰信 基本 面400 份 额按 1 :1 的比 例分 拆为 泰 信 基本 面400A 份额 和泰 信 基本 面 400B 份 额。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三) 泰信基本面400A 份额和泰信基本 面400B 份额的净值计算 规则 根据泰 信 基 本面 400A 份 额 和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额 的 风险和 收益 特性 不同 ,本 基金份 额所 分离 的两类 基金 份额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 额和 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 额具 有不 同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 在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对 泰 信 基本面 400A 份额 和泰 信 基 本面400B 份 额分 别进 行参考 净 值 计算 ,泰 信 基 本面400A 份 额为低 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对 稳定 的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净资 产优 先确 保泰 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的本 金 及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 额累计 约定 应得 收益 ; 泰信基本面 400B 份 额为 高 风险且 预期 收 益 相对 较高 的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在 优 先确保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的本 金及 累计 约 定应得 收益 后, 将剩 余净 资产计 为泰 信基本面 400B 份额的 净资 产。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 额和 泰信 基 本面400B 份额 的参考 净 值 计算规 则如 下: 1 、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约 定 年基准 收益 率为 “ 同 期银 行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 +3.5% ” , 同期 银行 人民 币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以当 年 1 月1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 民 银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税后) +3.5 %” 。年 基准 收 益均 以 1.00 元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2 、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对 泰信 基本面 400A 份额 和泰 信 基本面 400B 份额 进行 参考 净值 计算 。在 进行泰 信 基 本面 400A 份 额 和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额 各 自的参考 净 值计 算时 ,本 基金净 资产 优先 确保 泰信基 本面 400A 份 额的 本 金及泰 信 基 本面 400A 份 额 累计约 定应 得收 益, 之后 的剩余 净资 产计 为泰 信基本 面400B 份额 的净 资 产。 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 额 累计约 定应 得收 益按 依据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计 算的 每日收 益率 和截 至计 算日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 应 计 收益的 天数 确定 ; 3 、 每2 份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 额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等 于1 份 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额 和1 份泰 信 基 本面400B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之和; 4 、 在 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所 在会 计 年度 或存 续 的某 一 完整 会 计年 度内 , 若未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则 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 额 在净值 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按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 则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 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 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 折 算日至 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约 定应 得收益 , 如在 某一 会计年 度内 本基 金资 产出 现极端 损失 情况 下 , 泰 信 基本 面 400A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能会 面临 无 法取得 约定 应得 收益 甚至 损失本 金的 风险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四)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按 照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和 泰信 基 本面 400B 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以 下公 式分 别计 算并 公告 T 日泰 信基 本面 400 份额、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 额和泰 信 基 本面 400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1 、 泰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 总数。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T 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总数 为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额和 泰信 基本 面400 份 额的份 额数 之和 。 2 、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和 泰 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考 净 值计 算 设 T 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 T=1, 2,3 ??N ;N 为当年 实际 天数 ;t=min{ 自年初 至 T 日,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T 日, 自最近 一次 会计 年度 内份 额折算 日至 T 日}; 为T 日 每份 泰信基 本 面 400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为 T 日泰 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为T 日 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R 为 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泰信基 本面 400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泰 信 基 本面 400A 份额 和泰 信 基 本面 400B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均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公告 。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 同 意,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七 、 基金 的 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有 关规定 募集 。本 基金 募集 申请已 经中 国证 监 会2012 年 2 月 27 日证 监许可 【2012 】252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类型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 四 ) 基 金 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六) 基金最低募集份额 总额和最低募集金 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于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于2 亿 元人 民币 。 (七) 募集方式 和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 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 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 代码在 场内 和场 外同 时募 集。 场内认购通过场内代 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使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场外认购通过直 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 所 交易系 统。 具体 发售 方式 和发售 机构 见招 募说 明书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 券账户下。通过场外 认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投资者可通过跨系 统 转登记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注册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 份 额发售 有关 的当 事人 不得 提前发 售基 金份 额。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投 资者 在募 集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购 一经受 理不 得 撤 销 。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投资者 还可以登录基金 管理人网 站(www.ftfund.com )办理开户、认 购等业务 ,网上 交易开通 流程、 业务 规则 请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网 站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八) 募集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本 基金 自2012 年8 月 6 日 至2012 年8 月31 日 进行 发售 。 如果 在 此期 间届 满 时未达 到本 招募 说 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 据 基金销 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 内适当 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 (九)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 (十) 认购安排 1 、 认 购 时间 : 本基 金向 个 人投 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同 时 发售 , 具体 发售 时间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确 定并 披露 。 2 、 投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理 的手 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 、 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 (1 ) 场外 认购 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 代销机构场外认购时,投 资者以金额申请,单 笔最低认购金 额为人民币50,0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50,000 元;通过直销 机 构、本公司网上交易 平台认购的首次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 认 购金额 为人 民币50,000元。 (2) 场内 认购 限制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 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 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 购时 , 投 资者 以份 额申 请 , 单笔最 低认 购份 额为50,000 份 (超 过50,000 份的 应为1,000 份的 整数 倍 ) , 且每笔 认购 最大 不超 过99,999,000 份 基金 份额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4 ) 基金募 集期 间单 个投 资人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 (十 一 )认购费用 与认购 份额的计算 1 、 认购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如下 。投 资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场外认 购费 率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50 万 1.00% 50 万 ≤M<2 00 万 0.60% 200 万 ≤M< 500 万 0.30% M≥50 0 万 每笔 1000 元 场内认 购费 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应 按 照 场 外 认 购 费 率 设 定 投 资者的 场内 认购 费率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按 照《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收 取, 在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基 金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费 用。 2 、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1 ) 泰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场外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投资 者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所 获得的 全部 份额 将确 认为 泰信基 本 面 400 份 额。 基金场 外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方 式 。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计 算公 式 为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值。 场外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资 者 在 认购期 内投 资 10 万 元, 通 过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为1.00%,假 设这 10 万 元在 认购 期间 产 生的利 息 为 10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方 法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100,000 /(1+1.00 %)=99,009.90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100,000 -99,009.90 =990.10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 面值= (99,009.90+100)/1.00 =99,109.90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通 过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 假 定 该笔认 购募 集期 间产 生利 息 100 元 , 在 基金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合同生 效时 , 投 资者 经确 认的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 为 99,109.90 份。 (2 ) 泰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场内 认购金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计 算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方 法,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金 额= 挂牌 价格 × (1 +认购 费率 ) × 认购 份额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 认购份 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 牌价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其中, 挂牌 价格 为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 场内认 购款 项利 息折 算的 份额保 留至 整数 位, 余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3 )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与 泰 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在发 售结 束后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场 内 初 始有 效认购 的全 部总 份额 按 照 1:1 的比 例分离 成 预期收 益与 风险 不同 的两 个份额 类别 ,即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 额和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 额, 则泰 信 基 本面400A 份额 和泰 信基本面 400B 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如 下: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认 购 份额= 场内 认购 份额 总额 × 0.5 泰信基本面 400B 份 额认 购 份额= 场内 认购 份额 总额 × 0.5 其中,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 额与泰 信 基 本面 400B 份 额 的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均采 用截位 的方 式, 保留到 整数 位, 余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计算 的结 果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例二 : 某 投资 者 在 认购 期 内投 资 10 万元 , 通过 场 内 认购本 基金 , 若深 交所 会 员单位 设定 的投资 者场内 认购 费率 为1.00% ,假定 该笔 认购 产生 利 息100 元 。则 认购 金额 和利 息折算 得份 额为 : 认购金 额= 挂牌 价格 × (1 +认购 费率 ) ×认 购份 额= 1.00× (1+1.0% ) ×100 ,0 00 =101,000.00 元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1 .00 × 100,00 0×1 .0% =1,0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 挂 牌价 格 × 认购份 额=1 .00 ×100 ,000 =100,0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息/ 挂 牌价格=100.00/1.00 =10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 =100,000 +100=100,100 份


经确认 的泰信 基本面 400A 份额= 经确 认的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 额=100,10 0× 0 .5 =50,050 份 即: 投 资者 场内 认购 100,000 份基 金份 额, 需缴纳 101,000 元 ,若 利息 折算 的 份额为 100 份, 则总共 可得 到100,100 份 基金份 额 。 基 金认 购期 结 束后 , 投 资者 经确 认的 泰 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 泰 信基本 面400B 份额 各50,050 份。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十二 )认购的方法与确 认 1 、 认购方 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基 金 合同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确定 并披露 。 2 、 认购确 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 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 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 功的确认,而仅代表 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十三 )募集资金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 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利息 转份 额的具 体数 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十四 )募集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八 、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 1 、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 2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二) 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具备 上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之 日 起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 自收到 验 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 验资报 告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三) 基金合同的生效 1 、 自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 2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四)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1 、 以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2 、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 认购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 息 。 (五)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 合 同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 说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九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对泰 信基本面400 份额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泰信基本面4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 括 场内申 购与 赎回 和场 外申 购与赎 回两 种方 式。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场所 泰信基 本 面 400 份 额的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 金 场外代 销机 构的 代 销网点 ,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 位,具 体销 售网 点和 会员 单位的 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公 告中列 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上 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申购与 赎回 的 开 放日 申 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时 除 外) ,投 资者 应当在 开放 日办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在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或 另行 公告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 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转 换的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的价格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 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 时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2、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泰信 基本 面400 份额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本基金 泰信 基本 面400 份额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 申购 或赎 回开 始前 2 日 在至 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 和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 即泰 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泰 信 基本 面400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泰 信基 本面400 份额的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 请; 3、 泰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当日 的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 内撤销 ; 4、 先进先 出原 则, 即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基 金管 理人 对该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泰 信基 本面 400 份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认 购、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泰信基 本面 400 份 额先 赎回, 认购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后 的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5、 投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办理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的场 内申 购、 赎回业 务 时 ,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购 、赎 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的 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6、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基金 运作 的 实际 情 况并 在 不影 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实 质利 益的 前 提下 调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泰 信基本面 400 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 回申请 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泰信基 本 面 400 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 交。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2 、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有 效性 进行 确 认。投 资者 应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并 公告 。 3 、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 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 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 款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7 个 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 往 投资者 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 申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场内 或场 外办 理泰信 基本 面400 份 额申 购时 , 每 笔申购 金额 不得 低于 50,000 元 , 追 加申购 每笔 最低 50,000 元人民 币。 2 、 申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全部 或部 分 泰 信基本 面 400 份额 份额 赎 回。本 基金 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请 赎回 份 额精确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单笔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于 100 份。 3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 在销 售机 构 ( 网 点) 单个 交易 账户 保留 的 泰信基 本 面400 份额余 额不 足100 份 的,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4 、 本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有 的 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上 限进 行限 制。 5 、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 合理 调 整对 申购 金 额和 赎 回份 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前述 调整 必须 提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六) 申购费与赎回费 1 、 申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按 照《 销售费 用管 理规 定》 收取 , 本基 金 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基 金份 额采 用 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申购费 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场外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50 万 1.20% 50 万≤ M<200 万 0.80% 200 万≤ M<500 万 0.4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场内 申购费 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应按照 场外 申购 费率 设定 投资者 的场 内申购 费率 。


2 、 赎回费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泰信基本面 400 份额 份 额时 收取 。赎 回费率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场外赎 回费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1 年以 下 0.50% 1 年( 含1 年)-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 场内赎 回费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赎 回费 率 0.5% , 不 按 份额 持有时 间分 段设 置赎 回费 率。 本基金收取的赎 回费中不低 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 关 手续费 。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 围内 调整 申 购费 率 和赎 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 费率 如发 生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 2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 律 法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情 形 下根 据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 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并在调整 实 施2 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 (七) 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 申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式 场内申 购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保 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不 足 1 份 额对 应的申 购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资金返 还至 投资 者 资 金账 户。 场外申购时, 基金份 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 购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泰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的申 购采用 金额 申购 的方 式, 申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额 。 其 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单位 净值 例一: 投资 者 通 过场 内申 购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 额的 计算


某 投资 者投资 5 万 元 通过 场内申 购 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 其对 应的 场内 申购 费率 为 1.20% ,假 设申购 当日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净值 为1.1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50,000/ (1+1.20%)=49,407.11 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单位 净值=49,407.11/1.100 =44,915 份 (保 留至 整数 位)


即: 投资 者投资 50,000 元 从场内 申购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泰 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净值 为1.1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44,915 份 泰信 基本 面400 份额 。 例二: 投资 者 通 过场 外申 购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 额的 计算


某 投资 者投资 5 万元 通过 场外申 购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 其对 应的 场外 申购 费率 为 1.20% ,假 设申购 当日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净值 为1.1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50,000/ (1+1.20%)=49,407.11 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单位 净值=49,407.11/1.100 =44,915.55 份 即: 投资 者投资 50,000 元 从场 外 申购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泰 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净值 为1.1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44,915.55 份泰 信基 本面 400 份 额。 2 、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的赎 回采 用 “ 份额 赎回 ”,赎 回金 额为 按照 实际 确认有 效的 赎回 份 额乘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金额 , 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额扣 减赎 回 费 用。 其中, 赎回 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 费用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例三: 投资 者 通 过场 内赎 回 泰信 基本 面400 份额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 某 投资 者 从 深交 所场 内赎 回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50,000 份, 赎回 费率 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2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50, 000 × 1.260 =63,000 元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率=63,000 ×0.5 % =315 元


净赎回 金额 =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63,000 -315=62,685 元


即: 投资 者 从深 交所 场内 赎回 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50,000 份 , 假 设赎 回当 日 泰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净值 为 1.26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62,685 元。


例四: 投资 者 通 过场 外 赎 回泰信 基本 面400 份额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 某 投资 者赎回 泰 信基 本面400 份额50,000 份, 持有 时 间为一 年 八 个月 ,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0.25%,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份 数×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5 0,00 0 ×1.260 =63,000 元


赎 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率=63,000 ×0.25%=157.50 元


净赎回 金额 =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63,000 -157.50 =62,842.50 元 即: 某 投 资者持有 50,000 份泰信 基本 面400 份 额一 年 八个 月后 从场 外赎 回, 假设赎 回当 日泰信 基本 面400 份额 净值 是 1.2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金 额 为62,842.50 元。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 泰信基 本 面 400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5 、 申 购 费用 由 投资 者 承 担 ,并 应 在投资者 申 购基 金 份额 时 收取 , 不列 入基 金 财产 , 主要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6 、 申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通过场 外方 式进 行申 购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整数位,计 算所得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 应的资 金返 还至 投资 者资 金账户 。 7 、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 额的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并 扣除 相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应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8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所收取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 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 的 手续费 。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 登记 1 、 泰信基 本面 400 份 额采 用 分系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申购的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 额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 申购 的泰 信基本 面 400 份额 登记 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持 有 人证券 账户 下。 2 、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可通 过基 金销售 机构 申 请赎回 ,但 不可 卖出 。 3 、 投资者 申购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成功 后, 在正常 情 况下,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自 T+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4 、 投资者 赎回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成功 后, 在正常 情 况下,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5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对 上 述注 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 但不 得实 质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对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的申 购申 请: 1 、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 基 金 资产 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找 到合 适 的投 资 品种 , 或可 能对 基 金业 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 5 、 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6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 1 到 5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 产 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的 赎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4 、 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 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 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 量 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 应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以 支付 。 同时 ,在 出现 上述 第 3 款 的情形 时 ,对 已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 予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 额的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 金 (包括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 额、泰 信 基 本面 400A 份额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 额) 总份额 的 10% 时 ,即 认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 赎回。 (1 ) 全 额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 资者 的全 部 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 回 程序 执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行。 (2 ) 部 分 顺延 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 者的 赎回 申 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支 付投 资 者的 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 日本基 金 ( 包括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 泰 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 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 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 者 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 开 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 优 先权,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限 制。 (3 )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 内通 过指定 媒 体 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泰信基 本面 400 份额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已 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 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泰 信基 本面 4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 购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开放 日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连 续刊 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泰信基本 面 4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十 、 泰信 基 本面 400A 份额 、泰 信 基本 面 400B 份额 的 上 市 与 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泰 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 、 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上 市交 易。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 额与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 额两 类基 金份 额 同时申 请上 市与 交易 , 交易代 码不 同; 投资 者可 以在二 级市 场单 独交 易泰 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或者 泰 信 基本 面 400B 份额 ; 基金份 额交 易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规 则及 相关 规定执 行。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泰信 基 本面 400A 份 额、 泰 信 基本 面 400B 份额 上市 后 ,登记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场内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泰 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和泰 信 基本面 400B 份 额可 直接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登记 在场 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注册 登记系 统中 的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 通过办 理跨 系 统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至场 内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并 且发 起份 额分 离请 求,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 额成功 分离 为泰 信基本面 400A 份额 、泰 信 基 本面400B 份 额后 ,方 可上 市交 易 。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泰信 基 本面 400A 份额 、泰 信 基本面 400B 份 额于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6 个 月内 开始 在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在 确定 上市 交易的 时间 后, 基 金 管理 人最迟 在上 市 前 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 泰信基 本面 400A 份额 、 泰信 基 本面 400B 份额 上 市首日 的开 盘参 考价 为前 一交易 日泰 信 基 本面400A 份额 、泰 信基本面 400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 2 、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 泰 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实行 价 格涨跌 幅限 制 , 涨 跌幅 比 例为 10%,自 上市首 日起 实行 ; 3 、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 泰 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买入 申 报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 、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 泰 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申报 价 格最小 变动 单位 为0.001 元人民 币; 5 、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 泰 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上市 交 易遵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规则 》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相关 规定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 示


泰信 基 本面 400A 份 额、 泰 信 基本 面 400B 份额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交 易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同 时揭 示泰 信 基 本面 400A 份 额、 泰信 基本面 400B 份额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和终止上市 泰信 基 本面 400A 份 额、 泰 信 基本 面 400B 份额 的停 复 牌、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止 上市 按照 《基金 法》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七) 上市交易的其他规 定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 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的 程序 后增加 相应 功能 。 十 一 、基 金 的转 换 、非 交 易过 户 及转 托 管 (一) 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 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 者可以依照基金管 理 人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 额和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进行基 金转 换。 基金 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 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 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 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 有 要求的 方式 进行 处理 的行 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 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 交易过 户 。 其 中 , “ 继承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 法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或按其他方式处理。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 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 构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三) 基金的转托管 1 、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1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采 用分 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场 外认 购或申 购买 入的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泰信 基 本面400A 份额 和泰 信基本面 400B 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证券 账户 下。 (2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 可以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但 不在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泰信 基 本面 400A 份 额和 泰 信 基本 面 400B 份额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不 能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 但 可按1 :1 比 例申 请合 并为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 额后再 申请 场内 赎回 。 (3 )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泰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 既可 以直接 申请 场外 赎回 ,也 可以在 办 理 跨系统 转登 记后 通过 跨系 统转登 记转 至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 经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进 行申 请 按 1:1 比 例分离 为泰 信基本面 400A 份额和 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 额后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2 、 系统内 转托 管 (1 ) 系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泰 信基 本面 400 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 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单 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托 管的 行为 。 (2 ) 泰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基金 赎回业 务 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管 。 (3 ) 泰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上市交 易 或 场内赎 回的 会员 单位 (席 位)时 ,须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4 ) 募集期 内不 得办 理系 统内 转托管 。 (5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四) 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统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泰 信基 本面 400 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2 、 泰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 跨系 统转托 管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 规定办 理。 3 、 募集期 内不 得办 理跨 系统 转托管 。 4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 资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者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 金 额。 (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账 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被冻 结 部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支 付。 (七) 如 法律法规、 注册登 记机构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则发生变化 , 本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冻结与解冻 的有关规则将相应 调整。 十 二 、基 金 的份 额 配对 转 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 泰信 基 本面 400B 份 额的 存 续期内 ,基 金管 理人将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份额配 对转 换是 指本 基金 的泰信 基本面 400 份 额与 泰信 基 本面 400A 份额 、泰 信 基本面 400B 份 额之间 的配 对转 换。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一) 配对转换的方式 1 、 分拆 分拆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每 两份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申 请转换 成一 份泰 信 基本 面400A 份 额与 一份 泰 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的行 为 。 2 、 合并 合并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每 一份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 额与 一份 泰信 基 本面 400B 份额 申 请转换 成两 份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二)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 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 业 务办理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三)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 对转 换自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泰 信基本面 400B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不 超过 6 个月 的时 间 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 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 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 外), 具体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四)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 则 1 、 份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2 、 申请分 拆为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 额和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额 的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的 场内 份 额必须 是偶 数。 3 、 申请合 并为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的泰 信基本面 400A 份额与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 额必须 同时 配对申 请, 且基 金份 额数 必须同 为整 数且 相等 。 4 、 泰信基 本面 400 份 额的 场 外 份额 如需 申请 进行 分拆 ,须跨 系统 转登 记为 泰信 基本面 400 份 额的场 内份 额后 方可 进行 。 5 、 份额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时 相关机 构发 布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 出调整,并在正式实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 (五)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六)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 的情形 1 、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份 额配 对 转换 业 务办 理 机构 因异 常 情况 无 法办 理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 2 、 法律法 规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刊 登暂 停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七)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 收取一定的佣金,具 体见相 关业 务办 理机 构公 告。 十 三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 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纪 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段,追求对中 证 锐联基 本 面 400 指 数的 有 效跟踪 。力 争将 本基 金的 净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 度的绝 对值 控制 在 0.35% 以内, 年跟 踪误 差控 制 在 4% 以内 ,以 分享 中国 经济 的长期 增长 的成 果, 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增 值。 (二) 投资范围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 其中 , 中 证 锐联基 本 面400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90%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其它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比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是 中证 锐联基 本 面400 指数 。 如果标 的指 数被 停止 编制 及发布 ,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 他指数 替代 ( 单纯 更名 除 外) , 或 由于 指数 编 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 资 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 关 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变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按 照在 中证 锐联 基本 面 400 指 数中 的成 份股 的 构成及 其基 准权 重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以拟 合和跟 踪中 证锐 联基 本 面 400 指数 的收益 表现 ,并 根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 其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 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 等对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 导 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使跟 踪 误差控 制在 限定 的范 围之 内。 1 、 资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主 要按 照中 证锐联 基本 面 400 指数 的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股票投 资组 合, 并 根据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本基金 投资 于中 证锐 联基 本面 400 指数 成份 股 及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现 金以及 到期 日在 1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5% 。基 金管 理 人将综 合考 虑股 票市 场情 况、 基金 资产 的流 动性 要 求等因 素确 定各 类资 产 的具体配置比例。在巨额申购赎回发生、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情况下,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冲击 成 本因素 和跟 踪效 果后 ,及 时将股 票配 置比 例调 整至 合理水 平。 2 、 股票投 资策 略 (1 ) 股票组 合构 建原 则 本基金 通过 复制 指数 的方 法,根 据中 证锐 联基 本 面 400 指数 成分股 组成 及其 基准权 重构 建股 票 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回对本 基金 跟踪 中证 锐联 基本 面 400 指 数的 效果 可 能带来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市 场情 况, 采 取合理 措施 控制 基金 的跟 踪误差。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 金将选择其他股票或股票组 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 以适当替换,这些情 况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情形 : 1) 法律法 规的 限制 ; 2) 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因 受股票停牌的限制等其他 市场因素,使基金管理 人 无法依 指数 权重 购买 某成 份股; 3) 本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导致 本基金 持有 某些 股票 比例 过高; 4) 成份股 上市 公司 存在 重大 虚假陈 述等 违规 行为 、 或 者面临 重大 的不 利行 政处 罚或司 法诉 讼 ;


5) 预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即 将调整 。 为了减 小跟 踪误 差 , 本 基 金按照 主营 业务 相近 、 市 值相近 、 相关 性较 高及 β 值相近 等原 则来 选 择替代 股票 。 (2 ) 股票组 合 调 整方 法 本基金 将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以拟 合、跟 踪中 证锐 联基 本 面 400 指数 的收益 表 现。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 发 等因素 的变 化, 对股 票投 资组合 进行 适时 调整 ,以 保证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中 证锐联 基本 面 400 指数 收益率 之间 的高 度正 相关 和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1) 定期调 整 根据中 证锐 联基 本 面 400 指数的 调整 规则 和备 选股 票的预 期,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及时 进行 调整 。 2) 临时调 整


A. 当成份 股发 生增 发、 配股、 分红等 情况 或其 他原 因而 影响成 份股 在指 数中 权重 的行为 时, 本 基金将 根据 各成 份股 的权 重变化 及时 调整 股票 投资 组合。 B. 在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调整 周期内 , 若 出现 成份 股票 临时调 整的 情形 , 本 基金 将密切 关注 样 本 股票的 调整 ,并 及时 制定 相应的 投资 组合 调整 策略 。 C. 如 果 预 期指 数 的成 份 股将会 发 生 调整 , 本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前 瞻 性的 调 整,以 更好 地跟 踪基 准指 数。 D. 本基金 将根 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情 况, 结合 基金 的现金 头寸 管理 , 对 股票 投资组 合进 行 调 整,从 而有 效地 跟踪 标的 指数。 E. 如果因 基准 指数 成份 股停 牌限制 、 交 易量 不足 等市 场流动 性因 素, 使得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依 照 基准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市场 情况,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 者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股票。替代股票的选取综合考虑基准指数成份股和 替 代股票 主营 业务 的相 似性 、规模 相似 性以 及历 史收 益率的 相关 性。 F. 针对我 国证 券市 场新 股发 行制度 的特 点, 在不 违反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将参 与 一 级市场 新股 认购 ,由 此得 到的非 成份 股将 在其 规定 持有期 之后 的一 定时 间以 内卖出 。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 策程序 1 、 投资决 策依 据 (1 )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等的 相关 规定 。 (2 ) 国家宏 观经 济运 行态 势、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 市场走 势。 (3 )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方法 及其 变更。 (4 ) 研究部 研究 员在 独立 研究 基础上 组撰 写的 研究 报告 。 2 、 投资准 备程 序 基金经理及研究员依 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研究机构的研 究成果,开展指数跟 踪、成份股及备选成分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 工 作,撰 写研 究报 告, 作为 基金投 资决 策的 重要 依据 。 3 、 投资决 策程 序 (1 ) 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采 用 复 制成 份 股及 其 权重 的 方法 确定 目 标组 合 。基 金 经理 小组 根 据 中证 锐联基 本 面 400 指 数系 列 成份股 名单 及权 重, 结合 对成份 股流 动性 、公 司行 为、基 本面 、交 易成 本 等因素 的分 析, 确定 合理 的建仓 策略 。 (2 ) 在 日 常管 理 中, 基 金经 理和 研 究员 跟 踪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 公司 行 为信 息 ,如 股本 变 化、 分 红、 停牌 、 复牌 , 以及 成 份股公 司其 它重 大信 息 , 分析这 些信 息对 指数 的影 响, 进 而确 定组 合调 整 策略。 (3 ) 基 金 经理 根 据实 际 交易 情况 、 申购 赎 回情 况 、对 跟踪 误 差的 监 控结 果 、风 险管 理 部风 险 监控和 绩效 评估 报告 ,采 用相应 的投 资策 略、 优化 方法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4 ) 基 金 经理 在 目标 指 数成 份股 定 期调 整 信息 公 布前 一个 月 内, 根 据对 调 整方 案的 分 析预 测 以及成份股调整对股价影响的分析,决定采取提前调整还是事后调整的策略,增持可能进入目标 指 数的股票,剔除可能被调整出目标指数的股票,并向投 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报告,经投资决策委员 会 批准后 方可 进行 ;


(5 )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通 过月 度、 季 度、 年 度会 议 和不 定期 会 议对 基 金配 置 的组 合方 案 进行 审 议和确 定。 4 、 投资执 行程 序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交易室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5 、 投资评 估程 序 (1 ) 风 险 管理 部 对投 资 组合 进行 跟 踪评 估 ,提 出 风险 控制 意 见, 按 照风 险 大小 ,定 期 或随 时 向基金 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报告 。 (2 ) 评估和 调整 决策 程序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根 据环 境的 变化和 实际 需要 可以 调整 决策的 程序 , 基金经 理调 整投 资组 合应 按授权 权限 和批 准程 序进 行。 风险管 理部 的基 金评 估报 告主要 包括 两大 部 分 ,即 基金绩 效归 因报 告和 基金 风险评 估报 告。 (六) 投资限制 1 、 投资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 投资 于中 证锐 联基 本面 400 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90% ; (2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 期; (3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 部 卖出; (4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10%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5 ) 现金和 到期 日不 超 过 1 年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5% ; (6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持有 的 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7 ) 本 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 票发 行申 购 ,所 申 报的 金 额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 资 产, 所申 报 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8) 一只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百分 之二 ;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9)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10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监督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开始。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证 券;


(2 )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出资 或 者买 卖 其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 行的 股 票或 者 债券;


(6 ) 买 卖 与其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或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 从事内 幕交 易操 纵证 券交 易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9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七) 业绩比较 基准 95%× 中证 锐联 基本 面 400 指数收 益率 + 5% × 商 业银 行人民 币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标的 指数 为中证 锐联 基本 面 400 指 数,且 投资 于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因此 , 本 基金 将 业绩比 较基 准定 为 95 % × 中证 锐 联基 本 面400 指 数收益 率+ 5%× 商业 银行 人民币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 致,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 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 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来看 , 泰 信 基 本面400A 份 额具有 低风 险 、 收 益相 对 稳定的 特征 ; 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 额具 有高 风险 、 高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本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和 方法如 下: 1 、 基 金 管理 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 金独 立行 使 股东 权 利及 债 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 、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3 、 有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4 、 不 通 过关 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 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 在 利害 关 系的 第三 人 牟取 任 何不 当利 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 四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 结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息 ; 3 、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及其 应收 利息 ; 4 、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 应收申 购款 ; 6 、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7 、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 计利 息; 8 、 权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 、 其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0 、 其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 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 国 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 管 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得 相互 抵销 。 十 五 、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 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 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泰 信基 本面 400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 泰信基 本面 400 份 额申 购与赎 回价 格以 及计 算泰 信 基本 面400A 份额 、泰 信 基本 面 4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值 的基 础。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 作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工 作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1 )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 所上 市 实行 净 价 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 所上 市 未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 所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场 的 有价 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交 易所 上 市的 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 值。 2 、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 发的 新 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同 一股 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期 的 股票 , 同一 股 票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 上市 的 同一 股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 公允价 值。 3 、 因 持 有股 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全 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 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 收益 品 种,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5 、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 如 有 确凿 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 进行 估 值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 、 相 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 强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 新规 定估 值。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 无 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 时进行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 金相 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 的 估值 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 基 金管 理 人为 保障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情况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时 ; 5 、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和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额和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交易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泰信 基 本面400A 份额 和泰信 基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本面4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值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 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泰 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和 泰 信基本 面400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考 净值 予 以公 布。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泰信基 本面 400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泰 信 基 本面 400A 份额 和泰信 基 本面 400B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当估 值或 份额 净值 计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泰信基本 面 400 份 额 、 泰 信 基 本面400A 份额 、 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任 一类 别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泰 信基本 面 400 份 额 、 泰 信 基本 面 400A 份 额 、 泰 信 基本面 400B 份 额任 一类 别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 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存在差错的责任人( “差错责任方”)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 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关于差 错处 理,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 差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的 当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 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 避 免、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 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 、 差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 造 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 差 错 责任 方 对可 能 导致 有关 当 事人 的 直接 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 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差 错而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负 有 及时 返 还不 当得 利 的义 务 。但 差 错责 任方 仍 应对 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 给 差错 责任方 。 (4 )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 假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的方 式。 (5 ) 差 错 责任 方 拒绝 进 行赔 偿时 , 如果 因 基金 管 理人 过错 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 失时 ,基 金 托管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基金 费 用项目 。 (6 ) 如 果 差错 责 任方 未 按规 定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 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的 损失 。 (7 )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 则处理 差错 。 3 、 差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任 方; (2 )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责任 方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 根 据 差错 处 理的 方 法, 需要 修 改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 交 易数 据 的, 由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对泰信 基本 面400 份 额、 泰 信 基本 面400A 份 额、 泰信 基本面400B 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各 自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对泰 信基本 面 400 份 额 、 泰 信 基本 面 400A 份 额 、 泰 信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基本面 400B 份 额任 一类 别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达 到各 自类 别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 2 、 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于 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六 、基 金 的收 益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 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 基 金未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 包 括泰信 基本 面400 份 额 、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 泰 信 基本 面400B 份 额)将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十七、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4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费 ; 6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7 、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 基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 基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0 、 与基金 相关 的 帐 户开 户费 和账户 维护 费; 11 、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0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2%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公休 日等,支 付日 期 顺延。 3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 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计提方法每日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 数 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 中 列支,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年 费率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计算 方法 如下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H= E× I÷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I 为基金管理人与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年 费率 。 在本基金成立之后的 前两个年度,指数许可使用 费年费率为万分之九。从 本基金成立的第三个 年度起 , 如果本 基金 日均 资产净 值超 过或 等于 人民 币 40 亿元 , 指 数许 可使 用费年 费率 为万 分之 九 ; 如果本 基金 日均 资产 净值 不足人 民 币40 亿元 ,则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年费 率为 万分之 十二 。 基金管 理人 与指 数许 可方 约定了 每季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人民 币拾 伍万 元(15 万 元)的 收取 下限 , 则该下限超出当季累 计指数使用费的部分(即:每季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减当季累计指数许 可 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不作为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 计 算,逐 日累 计。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次季 初 10 个 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在基金存续期内,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授权机 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订 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中关于 “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的 内容 有所 修改 的 , 本 基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率 计算 指数 使用 费。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 体进 行公 告。 4 、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11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2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 3 、 基 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 包括 但 不限 于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 律师 费、 信 息披 露 费用 等费 用; 4 、 其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 基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 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八 、基 金 份额 折 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 在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额 、 泰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 存续 期内的 每个 会计 年度 (除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所 在会计 年度 外) 第一 个工 作日,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进 行基 金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1 、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第一 个工 作日。 2 、 基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 额、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 3 、 基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 、 基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泰信 基 本面 400A 份 额和 泰 信 基本 面 400B 份额 按照 基 金合同 第三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级与 净值 计算规 则 ” 中规 定的 参考 净值计 算规 则进 行参考 净 值计算 , 对泰 信 基 本面400A 份额 的应 得收 益进 行 定期份 额折 算 , 每2 份 泰 信基本 面 400 份 额将 按1 份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额 获 得约定 应得 收益 的新 增 折算份 额。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 泰 信 基 本面400A 份 额 和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的 份额配 比保 持 1:1 的比例 。 对于泰 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期末 的约 定应 得收 益, 即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 12 月 31 日 份额 参考 净值 超出 1.000 元部 分, 将折 算为 场 内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分 配给泰 信基本面 400A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份额持 有人 。 泰 信基 本面400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2 份 泰信基 本面400 份额 将按1 份泰 信 基 本面400A 份额获 得新 增泰 信基 本面 400 份额 的分 配。 持有 场 外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前 述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外 泰信基 本面 400 份 额的 分 配;持 有场 内泰 信基 本面 4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 得新增 场内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 额的 分配。 经过 上述 份额折 算,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和 泰信 基本 面4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将 相应 调整。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第一 个工 作日为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本基 金将 对泰 信 基 本面 400A 份 额和 泰信 基本 面400 份额 进行 应得 收益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第一 个工 作日进 行泰 信基本面 400A 份额上 一年 度应 得收 益的 定期份 额折 算时 , 有关计 算公 式如 下: (1 )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 额的 份额 数=定 期份额 折算 前泰 信 基 本面400A 份额 的 份 额 数 其中: :份额 折算 后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净 值 :份额 折算 前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的 份额 数 :份额 折算 前泰 信基本面400A 份额 的份 额数 (2 ) 泰信基本面 400B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不 改变 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参考 净 值 及其份 额数 。 (3 ) 泰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 额的 份额 数=定 期 份额折 算前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的 份额 数+ 泰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的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的 份额 数 其中: :份额 折算 后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净 值 :份额 折算 前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的 份额 数 泰信基 本 面 400 份 额的 场 外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 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泰 信基本 面 400 份额 的场 内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保留至 整数 位(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小数 点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例五 : 若 2013 年 1 月 4 日 为本基 金 在2013 年 会计 年 度的第 一个 工作 日, 则须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 对泰信 基本 面400 份 额与 泰信基 本 面 400 A 份 额进 行定期 折算 。 假设截 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本 基金 的份 额结 构为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 额为 1 亿份 ,泰 信基 本 面 400A 份额 为 1 亿份 ,泰 信基本 面 400B 份 额为 1 亿 份。泰 信基 本面 400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为1.070 元,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那么 折算 的主要 过程 如下 : (1 ) 泰信基 本 面400 A 份额 泰信基 本 面400A 份 额的 数 量不变 ,仍 为 1 亿份 ; 折算后 的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65 元=[1 亿份 X1.100 元-(1.070 元-1)X0.5X1 亿份]/1 亿份 泰信基 本 面400 A 份 额新 增的场 内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的 份额 数为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0.06572770 亿份=1 亿份X (1.070 元-1)/1.065 元 (2 ) 定期折 算不 改变 泰信 基本 面 400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与 份额 数量 。 (3 ) 泰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折算后 的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65 元=[1 亿份 X1.100 元-(1.070 元-1)X0.5X1 亿份]/1 亿份 泰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新 增 的场内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 额的份 额数 为: 0.03286385 亿份=1 亿份X0.5X (1.070 元-1)/1.065 元 定期折 算后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的份 额数 =1 亿份+0.06572770 亿份+0.03286385 亿份 =1.09859155 亿份 若投资 者持有 10,000 份泰 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 在本 次定期 折算 中其 2012 年应 得的约 定收 益 可 按比例 增加 场内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657 份。 若投资 者持 有 10,000 份 场 内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 在本次 定期 折算 中, 可增 加场内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328 份。 若投资 者持 有 10,000 份 场 外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 在本次 定期 折算 中, 可增 加场外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328.63 份。 以上数据均为计算方 便而假设,不代表真实情况 的发生。份额计算过程中 ,场外份额经折算后 的份额 数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 场内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保留 至整 数位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小数 点以 后 的部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 折算日 折算 前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泰 信 基 本面400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等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5 、 基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金 业务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定 暂停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 额与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 额的 上市 交 易 和泰信 基本 面400 份 额的 申购或 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6 、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告 基 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7 、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 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 定 期份额 折算 的规 则进 行份 额折算 。 (二) 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即 :当 泰信基 本 面 4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达 到2.000 元 ;当 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达 到 0.250 元。 1 、 当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2.000 元,本 基金 将按 照以 下规 则进行 份额 折 算。 (1 )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泰信基 本面 400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达到 2.000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确 定折 算基 准 日。 (2 ) 基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 额、 泰 信 基 本面400B 份 额 和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3 ) 基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不定期 。 (4 ) 基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当泰信 基本 面400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达 到2.000 元后, 本基 金将 分别 对泰 信 基本面400A 份额、 泰信基 本面 400B 份 额和 泰信基 本 面 400 份 额进 行 份额折 算, 份额 折算 后本 基金将 确保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和泰 信 基 本面400B 份 额的 比例 为1:1 ,份 额折算 后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泰信基 本 面400A 份额 和 泰 信基本 面 400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均 调整 为1 元。 当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的 份额净 值达 到 2.000 元 后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 额、 泰信 基 本面 400B 份额、 泰信 基本 面400 份 额三类 份额 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行 份额 折算 : 1)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折 算 原则: A. 份额折 算前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 额的 份额 数与 份额 折 算后泰 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的份 额数 相 等; B.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持 有 人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 增的 份额数 ,即 超 出1 元 以上 的净值 部分 全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部折算 为场 内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后泰 信 基 本面400A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前泰 信 基 本面400A 份额 的 份 额数 其中: :份额 折算 前泰 信基本面400A 份额 的份 额数 :份额 折算 后泰 信基本面400A 份额 的份 额数 :份额 折算 前泰 信基本面400A 份额 参考 净值 2) 泰信基本面 400B 份 额份 额 折算原 则: A. 份额折 算后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 额与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的份 额数 保持1:1 配比; B. 份额折 算前 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与 份额 折 算后泰 信基本面400B 份 额 的资产 净值 及新增 场内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 和相 等; C. 份额折 算前 泰信 基本 面400B 的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将 持有泰 信基本面400B 份 额 与新增 场内 泰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后泰 信 基 本面400B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后泰 信 基 本面400A 份额 的 份 额数 其中: :份额 折算 前泰 信基本面400B 份额 的份 额数 :份额 折算 后泰 信基本面400B 份额 的份 额数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份额 折算 后泰 信基本面400A 份额 的份 额数 :份额 折算 前泰 信基本面400B 份额 参考 净值 3) 泰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份额 折算原 则: 场外泰 信基 本面 400 份 额 持有人 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 增场外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 额,场 内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获 得新 增场 内泰 信基 本面 400 份 额。 其中: :份额 折算 前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的 份额 数 :份额 折算 后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的 份额 数 :份额 折算 前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净 值 泰信基 本 面 400 份 额的 场 外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泰 信基本 面 400 份额 的场 内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保留至 整数 位(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小数 点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例六 : 若2012 年 11 月1 日泰信 基本 面400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2.000 元 , 则 须根 据基 金合 同 约定对 泰信 基本 面400 份 额、泰 信基 本 面 400 A 份 额与泰 信基 本 面 400 B 份额 进行 折算 。 假设截 止2012 年10 月 31 日,本 基金 的份 额结 构为 :泰信 基本 面400 份额 为1 亿份 ,泰 信基 本 面400A 份 额为1 亿 份, 泰 信基本 面400B 份额 为1 亿 份。 泰 信基 本面400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2.000 元,泰 信基 本面 400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为 1.064 元 ,泰 信基 本面 400 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为2.936 元, 那么 折算 的主要 过程 如下 : 1) 泰信基 本 面400A 份额 折算: 泰信基 本 面400A 份 额的 数 量不变 ,仍 为 1 亿份 ; 泰信基 本 面400A 份 额持 有 人新增 的场 内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的 份额 数为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0.064 亿份=1 亿份 X (1.064 元-1 元 )/1 元 2) 泰信基 本 面400B 份 额折 算 : 折算后 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 额与泰 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 的份额 数始 终保 持 1 :1 配比 , 即折 算后泰 信基本 面400B 份额 数量 为 :1 亿份 ; 泰信基 本 面400B 份 额持 有 人新增 的场 内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的 份额 数为 : 1.936 亿份=1 亿份 X (2.936 元-1)/1 元 3) 泰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折算 : 折算后 泰信 基本 面400 份额 的份 额数 为: 2 亿份=(2.000 元 X1 亿份)/1 元 若投资 者持 有 10,000 份 泰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 ,在 本次折 算后 其持 有的 份额 为: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20,000 份 (场 内与 场 外的数 量可 能略 有差 异) ; 若投资 者持 有10,000 份 泰 信基本 面 400A 份额 , 在 本 次折算 后其 持有 的份 额为 :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10,00 份加 上场 内泰 信基本 面 400 份额 640 份; 若投资 者持 有10,000 份 泰 信基本 面 400B 份额 , 在 本 次折算 后其 持有 的份 额为 :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额10,000 份 加上 场内 基 本面 400 份额 1,9360 份 。 以上数 据均 为计 算方 便而 假设, 不代 表真 实情 况的 发生。 份额 计算 过程 中, 场 外份额 经折 算后 的 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场内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保留 至整 数位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小数 点以 后 的部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 折算日 折算 前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泰 信 基 本面400A 份额和 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 值等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5 ) 基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金 业务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定 暂停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 额与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 额的 上市 交 易 和泰信 基本 面400 份 额的 申购或 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6 )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当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达 到 0.250 元 ,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 下规则 进行 份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额折算 。 (1 )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泰信基本面 400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达 到0.250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确定 折算 基准日 。 (2 ) 基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 额、 泰 信基本面 400B 份 额 、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3 ) 基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不定期 。 (4 ) 基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当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达 到 0.250 元 后, 本基 金将 分别 对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 、 泰 信 基本 面400B 份 额和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 进行份 额折 算, 份额 折算 后本基 金将 确保 泰信 基 本面400A 份额 和泰 信基本面 400B 份 额的 比例 为1 :1 ,份 额折 算后 泰信 基本 面4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 额和泰 信基本面 400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均调 整为 1 元。 当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 到0.250 元 后,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 泰 信 基本 面400B 份 额、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三类份 额将 按照 如下 公式 进行份 额折 算。 1) 泰信基本面 400B 份 额份 额 折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与 份额 折算后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 额的资 产净 值相 等。 其中: :份额 折算 后泰 信基本面400B 份额 的份 额数 :份额 折算 前泰 信基本面400B 份额 的份 额数 :份额 折算 前泰 信基本面400B 份额 参考 净值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2)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份 额 折算原 则: A. 份额折 算前 后泰 信基本面400A 份额 与泰 信 基 本面 400B 份 额的 份额 数始 终保 持1:1 配比 ; B. 份额折 算前 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与 份额 折 算后泰 信基本面400A 份 额 的资产 净值 及新增 场内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 和相 等; C. 份额折 算前 泰信 基本 面400A 的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将 持有泰 信基本面400A 份 额 与新增 场内 泰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后泰 信 基 本面400A 份额 的份 额数=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后泰 信 基 本面400B 份额 的 份 额数 其中: :份额 折算 前泰 信基本面400A 份额 的份 额数 :份额 折算 后泰 信基本面400A 份额 的份 额数 :份额 折算 前泰 信基本面400A 份额 参考 净值 3) 泰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份额 折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泰信 基本 面400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泰 信基 本面400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相 等 。 其中: :份额 折算 前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的 份额 数 :份额 折算 后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的 份额 数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份额 折算 前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净 值 泰信基 本 面 400 份 额的 场 外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泰 信基本 面 400 份额 的场 内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保留至 整数 位(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小数 点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例七:若 2012 年11 月 1 日泰信 基本 面400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为0.250 元 , 则须 根据 基 金合同 约定 对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 泰信 基本 面400 A 份 额与 泰信 基本 面400 B 份额 进行 折算 。 假设截 止2012 年10 月 31 日, 本基 金的 份额 结构 为 : 泰 信基 本面400 份额 为1 亿份 , 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 额为1 亿 份, 泰 信基本 面400B 份额 为1 亿 份。 泰 信基 本面400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0.657 元,泰 信基 本面 400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为 1.064 元 ,泰 信基 本面 400 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为0.250 元, 则折 算的 主要过 程如 下: 1) 泰信基本面 400B 份 额折 算 : 份额折 算前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与 份额 折算后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 额的资 产净 值相 等。 折算后 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数量 为: 0.25 亿份=0.250 元X1 亿份/1 元 2)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折 算 : 折算后 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 额与泰 信基本面 400B 份 额 的份额 数始 终保 持 1 :1 配比 , 即折 算后泰 信基本 面400A 份额 数量 为 :0.25 亿份 ; 泰信基 本 面400A 份 额持 有 人新增 的场 内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的 份额 数为 : 0.814 亿份=(1 亿份 X1.064 元-0.25 亿份 X1 元)/1 元 3) 泰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折算 : 折算后 泰信 基本 面400 份额 的份 额数 为: 0.657 亿份=(0.657 元 X1 亿份)/1 元 若投资 者持 有 10,000 份 泰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 ,在 本次折 算后 其持 有的 份额 为: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6,570 份( 场内 与场 外的数 量可 能略 有差 异) ; 若投 资 者持 有10,000 份 泰 信基本 面 400A 份额 , 在 本 次折算 后其 持有 的份 额为 :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2,500 份加 上场 内泰 信基本 面 400 份额 8,140 份; 若投资 者持 有10,000 份 泰 信基本 面 400B 份额 , 在 本 次折算 后其 持有 的份 额为 : 泰信 基本 面 400B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份额2,500 份。 以上数 据均 为计 算方 便而 假设, 不代 表真 实情 况的 发生。 份额 计算 过程 中, 场 外份额 经折 算后 的 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场内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保留 至整 数位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小数 点以 后 的部分 舍 去 ,舍 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 折算日 折算 前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泰 信 基 本面400A 份额和 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 值等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5 ) 基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金 业务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定 暂停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 额与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 额的 上市 交 易 和泰信 基本 面400 份 额的 申购或 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6 )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十九、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 原 则: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3 、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4 、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会 计制度 ; 5 、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 自 保留 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 算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二) 基金审计的有关事 项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 的 具有 证 券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所 , 须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更 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需 在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十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 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 下列行为: 1 、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2 、 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 、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 、 诋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代 销机 构; 5 、 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 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 网站上 。 (1 ) 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应 当最 大限 度 地披 露 影响 基 金投 资者 决 策的 全 部事 项 ,说 明基 金 认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15 日前 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 基 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的 各 项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3 ) 基 金 托管 协 议是 界 定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财 产保 管 及基 金 运作 监督 等 活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 3 、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泰信 基 本面 400A 份 额、 泰 信 基本 面 400B 份额 获准 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泰信 基本面 400A 份 额、 泰信 基 本面 400B 份额 上市 交易的 3 个 工作 日前 ,将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登 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5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泰信 基本面 400A 份 额、 泰信 基 本面 400B 份额 开始 上市 交 易或者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泰 信 基本面 400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泰 信 基 本面 400A 份额 和 泰信 基本面 4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值。 在泰信 基本面 400A 份 额、 泰信 基 本面 400B 份额 上市 交易期 间或 者泰 信基 本面 400 份额 开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 泰 信基本面 400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泰信 基本面 400A 份额和 泰信 基本面 400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和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泰 信基本 面 400A 份额 和泰信 基本面 4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6 、 泰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 述信息 资料 。 7 、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 报 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8 、 临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2 ) 终止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长、 总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 和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 三 十 ; (11 )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 泰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 泰 信 基本 面400A 份额 、 泰 信 基本 面4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 价错误 达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 变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 更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 泰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 (22 ) 泰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申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变 更; (23 )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 支付 ; (24 )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 泰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暂停 接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或暂 停接 受配对 转换 申请 ; (27 )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对 转换后 恢复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 (28 ) 本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29 )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 泰 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上市 交 易; (30 )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 泰 信 基本 面400B 份额 暂停 上 市、恢 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31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32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9 、 澄清公 告 在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10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 审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 11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 当一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阅、 复制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 露的情形 1 、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 时; 2 、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3 、 占 基 金相 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 的 估值 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 基 金管 理 人为 保障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 出 现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属 于会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 或 评估 基 金资 产的 紧 急事 故 的任 何情 况; 5 、 法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二十一 、 风 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引起 波动 ,将 使本 基金资 产面 临潜 在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政策 、 地区 政策 等的 变 化会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响,从 而导 致债 券和股 票市场 的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投 资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 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 上市公司股票 与债权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 利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和股 票,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 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 景、技术更新、新产 品研究 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 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避 免。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5 、 购买力 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 通货 膨胀 抵销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6 、 再投资 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 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较低 的收 益率 。 再投 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 的影 响, 这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风 险互为 消长 。 7 、 国际竞 争风 险


随着对 外开 放程 度的 不断 提高 , 我 国上 市公 司在 发 展过程 中必 将面 临来 自国 际市场 上具 有同 类 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造 成 其股票 价格 下跌 ,从 而影 响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二) 管理风险 虽然基金管理人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前提下,以应有的职业道 德勤勉尽职地为 投资 者服务,但是仍可能因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研究、管理、判断、决策 、技能 以及信息占有 不 全面和 具体 操作 过程 中可 能 产生 的失 误等 因素 影响 本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 低 成本地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 不能应 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的 风 险 。 1 、 在 某 些情 况 下如 果基 金 持有 的 某些 投 资品 种的 流 动性 不 佳、 交 易量 不足 , 将会 导 致证 券交 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 卖 出行为对股价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停牌和涨跌停 板 等情况 时表 现得 尤为 突出 。 2 、 本基金 的运 作方 式为 契约 型开放 式 , 基金 规模 将随 着基金 投资 者 对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而不断波动。 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 动 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若由于基金 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 致 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 利 影响。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 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通过一系列风险 控制指 标加 强对 流动 性风 险的跟 踪、 防范 和控 制, 但基金 管理 人并 不保 证完 全避免 此类 风险 。 (四)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 指数化 投资 的风 险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1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重 点投资 于 中 证锐 联基 本 面 400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 成份股 。在 具体投 资管 理中 ,本 基金 可能面 临 中 证锐 联基 本 面 400 指数 成份股 以及 备选 股所具 有的 特有 风险 , 也可能 由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较高而 带来 较高 的系 统性 风险。 (2 ) 指数化 投资 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 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 。当指数下跌时,本基金 面临基金净值和指数 同步下 跌的 风险 。 (3 ) 投资替 代风 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 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 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 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 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 能 对基金 产生 不利 影响 。 (4 ) 跟踪偏 离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1)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的费 用,包 括交 易成 本、 市场 冲击成 本、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等; 2) 基金发生申购 或赎回:本基金在实际管 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 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 及 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将股票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 况 使得本 基金 在跟 踪指 数时 存在一 定的 跟踪 偏离 风险 ; 3) 在指数化投资 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 金的管理能力,如跟踪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 机 选择等 都会 对本 基金 的收 益产生 影响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跟 踪程度 ; 4) 当标的指数调 整 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 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 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数 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 数 的构成 差异 ,而 且会 产生 相应的 交易 成本 ,导 致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扩大 。 5) 基金参 与新 股申 购、 成份 股派发 现金 股息 、 法 律法 规限制 等其 他可 能导 致跟 踪误差 的 情 形 。 6) 其他因素产生 的跟踪误差。如因受到最 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 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 数 跟踪成 本较 大; 因指 数发 布机构 指数 编制 错误 等产 生 的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 、 基金运 作的 特有 风险 (1 ) 基金份 额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的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为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高风险 、高 收益 的基 金品 种,其 预期 风险 与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预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表 现 出低风 险 、 收益 稳定 特征 , 其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要低于 普通 的股 票 型基金 份额 ,类 似于 债券 型基金 份额 。


泰信基本面 400B 份 额表 现 出高风 险 、 高收 益的 特征 , 其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要高于 普通 的股 票 型基金 份额 , 类 似于 具有 收益杠 杆性 的股 票型 基金 份额 。 为 避免泰 信基本面 400B 的 份额 参考 净值 跌 到零 , 本 基金 采取 了基 金 份额到 点折 算机 制 , 但 是 如果市 场出 现极 端下 跌 , 泰信基本面 400B 的 份额 参考净 值依 旧存 在跌 到零 的风险 。 (2 ) 折/溢 价交 易风 险


泰信 基 本面 400A 份 额与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额 上市 交 易后, 由于 受到 市场 供求 关系的 影响 ,基 金份额 的交 易价 格与 基金 份额参考 净 值可 能出 现偏 离并出 现折/溢 价风 险。 尽 管份额 配对 转换 套利 机 制的设 计已 将泰信 基本面 400A 份额 和泰信 基 本面400B 份 额的 折/溢 价风 险降 至较低 水平 , 但是 该制 度不能 完全 规避 该风 险的 存在。 (3 )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中 存在 的风险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办 理 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 与泰信 基 本面 400A 份额 、泰 信基本面 400B 份 额之 间的 份额 配 对转换 业务 。一 方面 ,这 一业务 的办 理可 能改 变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与 泰信 基 本面 400B 份 额的 市 场供求 关系 ,从 而可 能影 响基金 份额 的交 易价 格;另一方面,这一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 及 时确认 的风 险。


(4 ) 流动性 风险


在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额 与 泰信基本面 400B 份 额上 市 交易后 , 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额与 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 额的 规模 可能 较 小或交 易量 不足 , 导致 投 资者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变现或 买入 的风 险 。 在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 务规定 暂停 泰信 基本面 400A 份额与 泰信 基本面 400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和 泰 信 基本面 400 份额 的申 购 或赎回 等业 务, 投资 者的 基金份 额可 能面 临不 能变 现的风 险。 (5 ) 份额转 换的 风险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实 施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如果 出现新 增份 额的 情形 , 泰 信 基本 面400A 份额 、 泰信基 本面 400B 份 额的 新增份 额将 全部 折算 成 泰 信基本 面 400 份额 的场 内 份额; 终止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 额与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额 的运 作后 ,泰 信 基 本面 400A 份 额、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额 将全 部 转换成 泰信 基本面 400 份 额的场 内份 额。 在泰 信 基 本面 400A 份 额、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额 的份 额 转 为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的 场内份 额后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将 面临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 的风险 和 会 员单 位 不 具备 基金场 内赎 回业 务资 格而 导致不 能直 接赎 回 泰 信基 本面 400 份额 的场 内 份 额的风 险。 (五) 其他风险 1、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在 制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风 险。 2、 在 开 放式 基 金的 各 种交 易行 为 或者 后 台运 作 中, 可能 因 为技 术 系统 的 故障 或者 差 错而 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份 额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 战 争 、自 然 灾害 等 不可 抗力 因 素的 出 现, 将 会严 重影 响 证券 市 场的 运 行, 可能 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4、 金 融 市场 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 销机 构 违约 、 托管 人违 约 等超 出 基金 管 理人 自身 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5、 公 司 主要 业 务人 员 (如 基金 经 理) 的 离职 可 能会 在一 定 程度 上 影响 工 作的 连续 性 ,并 可能 对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6、 由 于 法律 法 规方 面 的原 因, 某 些市 场 行为 受 到限 制或 合 同不 能 正常 执 行, 导致 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7 、 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十二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以下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事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1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2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3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 提 高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报 酬 标准 , 但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 高该 等报 酬 标准 的 除外; (5 ) 变更基 金类 别; (6 )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程 序; (9 ) 终止基 金合 同 ; (10 ) 其他可 能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2 )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 调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 调低 赎 回费 率或 调 整收 费 方式; (4 )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改 不 涉及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 除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 、 关于基金 合 同 变 更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生 效后 方 可执 行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3 、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4 、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 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金合 同 终 止情 形之 日 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合 同 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 制作清 算报 告; (5 ) 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报 告 进行 外 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 (6 )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按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执行 。 6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7 、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分 别 计 算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 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 额 、 泰 信 基 本面 400B 份额 各自 应计 的分 配 比例, 并在 此基 础上 ,按 泰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 、泰 信 基本 面 400A 份 额、 泰信基本面 400B 份 额各 自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8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 告。 9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年 限保 存。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三 、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义 务 1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孟 凡利 设立日 期: 2003 年5 月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6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1-20899188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 益 ;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调 整 《业 务规 则》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 高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 外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6)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7)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如 认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 反 《 基金合 同》 、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金 合同 》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法律法规规 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 责 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 任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第 三方 追偿 ;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 不 能生 效 ,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投资 者;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2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决 定》 ( 国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发[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4、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以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 司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按照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年限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 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取 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泰信基 本面 400 份额 、泰 信 基本面 400A 份 额、 泰信 基本面 400B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份基 金 份 额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在 其对应 的份 额级 别内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代 销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 当 得利; 6)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由 泰信 基本面 400 份 额、泰 信 基 本面 400A 份额 、泰信 基本面 400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 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 外;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3)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2)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和 其他 应由 本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 额的 申购 费 率、调 低赎 回 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 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基金 代销机 构在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基 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8)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1)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 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泰 信 基 本面 400A 份额 、泰 信 基 本面 400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 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 额 、 泰 信 基 本面400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泰 信 基 本面 400A 份额 、泰 信 基 本面 400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泰信 基本 面400 份 额、 泰信基本面 400A 份额、 泰信基 本面 400B 份 额各 自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 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 时 间和地 点;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议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提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 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 。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 泰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 额、泰 信 基 本面 400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各自 基金 总份 额的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管 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 管 理人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性 公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告; 2)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 见;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泰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 、泰 信 基 本面 400A 份额 、泰 信 基 本面 400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份 额 的50% (含50%); 4) 上述 第 3)项 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且 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5)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3)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 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 式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 开 会。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登 记日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泰 信 基 本面400A 份额、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 额各自 份额 10%(含 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至 少35 天前 提交 召 集人并 由召 集人 公 告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 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 前 公告。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1) 关联性。大会 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程序性。大会 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 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 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泰信 基本面 400 份 额、 泰信 基 本面 400A 份额 、泰 信 基本面 400B 份 额各自 份 额10% (含 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或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除 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 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 迟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 会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 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 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泰信基本 面 400 份额 、泰 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以 上( 含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 份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6、表决 泰信基 本面 400 份额 、泰 信 基本面 400A 份 额、 泰信 基本面 4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份额 级别内 有一 票表 决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 参加大 会的 泰信 基本 面 400 份额 、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 泰 信基本 面 400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加 大会 的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 额、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额 、 泰信基本面 400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二 ) 通过 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7、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 清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 不影响 计票 的 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 结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 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三)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 及基金财产清算方 式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以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1)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2)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 外; 5) 变更基 金类 别; 6)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程 序;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9) 终止《 基金 合同 》 ; 10) 其他可 能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 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 收 费方式 ;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2) 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情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按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执行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分 别计 算泰 信基 本 面400 份额 、 泰信 基本 面400A 份 额 、 泰 信 基 本面 400B 份额 各自 应计 的分 配 比例, 并在 此基 础上 ,按 泰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 、泰 信 基本 面 400A 份 额、 泰信基本 面400B 份 额各 自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年 限保 存。 (四)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 点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 准。 二十 四、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 议当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泰信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孟 凡利 成立时 间:2003 年5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68 号 注册资 本: 2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20899188 传真: (021 )20899008 联系人 :韩 波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9,463,180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 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 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 现、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 资金清 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代理 承销 、 代理兑 付政 府债 券 ; 代 收 代付业 务 ; 代 理证 券投 资 基金清 算业 务 (银 证转 账) ; 保 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 式 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 财 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 汇 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 券; 自营 、 代 客外 汇买 卖 ;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银 行卡业 务 ; 电 话银 行、 网 上银行 、 手机 银行 业务;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 其中 , 中 证 锐联基 本 面400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90%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其它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比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中 证锐 联基 本面 400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 调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 符合上 述比 例限 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 据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适 时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A.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 期; B.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 部 卖 出; C.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基 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D. 现金和 到期 日不 超 过 1 年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5% ; E.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F.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G. 本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 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 量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H. 一只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 ;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 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可对 以上 比例进 行调 整; 《基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3) 法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调整期 限 由于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 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 变动 规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 督。 4)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规 章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3)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债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的 限制。 (4)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限制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 面 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 督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行 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 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 金 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 易 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按 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 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 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 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 确认收 到后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 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 任,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 约定的 该交 易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 用 风险控 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 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 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 调 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 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 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引 起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 用风险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 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 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 管人 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 金 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 他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资 料。 4) 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 面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 ,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 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 执 行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 5) 基金托管人应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 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 风 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 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 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法达成一 致,应及 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 风 险,基 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任 。 2、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泰 信 基本面4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泰 信 基 本面400A 份额 和泰信 基 本面400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 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 一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有 义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 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 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 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泰 信基 本面 400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泰 信 基 本面400A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份额和 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 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 用、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 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 人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配 合基 金管 理人进 行追 偿, 但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 募 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 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 开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确认 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资 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 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 利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监管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 立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 金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协 议 ,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 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 合 同签署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通 过专人 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 保管 年限 按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由 基金 管理 人保管 。 (五)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1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泰信基本面 400A 份 额和 泰信 基本面 400B 份额 的净 值计 算规 则分 别计算 并公 告 T 日泰 信基 本面 400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泰信 基本 面 400A 份 额和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泰信 基本面 400A 份 额和 泰信 基 本面 400B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管理人应 每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 则 应符合《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 算办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泰 信基本 面 400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泰 信 基 本面 400A 份 额和 泰信 基本面 400B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 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并 以 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 ,签 名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因 此,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 是基 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 双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 见,按照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 估 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A.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 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B. 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C. 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 公允价 格; D. 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 的情况 下 ,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 开 增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B. 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C. 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因持有股 票而 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 价值。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 值。 3、 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 者 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 任,有 权向 差错 责任 方追 偿。 当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泰 信基本面 4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 泰信 基本面 400A 份额和 泰信 基本 面400B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的 , 由 此造 成的 投 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 应根 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投资 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 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率 和托 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净 值、 泰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泰 信 基 本面400A 份 额和 泰信 基本 面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400B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及 由此 造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泰 信基 本 面 400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泰 信 基本 面 400A 份 额和 泰信 基本 面 400B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 顺延 错误而引起 的投资者 或基 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 误信 息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 赔 偿。 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 记 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 因,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查 , 但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 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 造 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 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 监 督,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 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5、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一次 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并 将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并 公告 ;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终 了 后60 日内 完成 半 年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 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 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后 45 日 内复 核 ,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 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 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 核确认 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6、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 或无法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情 形; (5)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六)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 规 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按照法律法规 的 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 《 基 金合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 争议解 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双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协 议的变更与终止 1 、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 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终 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五 、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服 务 本 公 司 的 投 资 者 服 务 理 念 是 “ 专 业 、 效 率 、 真 诚 、 超 越 ” 。 为 保 证 旗 下 基 金 的 正 常 运 营 ,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方 便 的 服 务 ,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投 资 者 服 务 系 统 , 主 要 通 过 柜 台 直 销 、 电 话 、 传 真 、 网 络 等 方 式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服 务 。 (一) 为投资者服务的种 类 1 、 柜 台 服 务 代 销 机 构 和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将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柜 台 服 务 。为 方 便 直 销 投 资 者 ,本 公 司 在 上 海 建 立 了 直 销 柜 台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 类别 直 销 柜 台 代 销 柜 台 办 理 交 易 等 业 务 仅 对 直 销 投 资 者 仅 对 代 销 投 资 者 个 人 帐 务 查 询 仅 对 直 销 投 资 者 仅 对 代 销 投 资 者 公 共 信 息 查 询 所 有 投 资 者 所 有 投 资 者 问 题 解 答 所 有 投 资 者 所 有 投 资 者 投诉 接 受 所 有 投 资 者 投 诉 接 受 代 销 投 资 者 投 诉 2、Call Center 服务 本公司 的呼 叫中 心和 各代 销机构 的Call Center 共 同 为基金 投资 者提 供投 资者 服务 。本 公司 的呼 叫中心设 备完善 ,目 前拥 有6名坐 席、60 条中继 线, 提供5*12小 时 的 人 工 座 席 服 务 及7*24 小 时的自 动语音 服务 ,能 够确 保投 资者的 要求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得到答 复。 呼叫 中心 提供 的服务 如下 : 类别 泰 信 基 金 的CALL-CENTER 代 销 机 构 的 CALL-CENTER 个 人 帐 务 查 询 所 有 投 资 者 代 销 投 资 者 交 易 确 认 短 信 提 供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者


公 共 信 息 查 询 所 有 投 资 者 所 有 投 资 者 问 题 查 询 所有 投 资 者 代 销 投 资 者 投诉 接 受 所 有 投 资 者 投 诉 接 受 代 销 投 资 者 投 诉 泰 信 基 金 的Call Center 包 括 电 话 中 心 和 人 工 坐 席 , 功 能 如 下 : 功能 IVR (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 人 工 坐 席 服 务 系 统 公 共 信 息 查 询 公司简 介 基 金 信 息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基金产 品简 介 基金费 率 基金分 红 销售机 构热 线 基金经 理信 息 公 司 信 息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常 识 解 答 政 策 法 规 每日NAV公告 直销投资者帐务 查询 成 交 确 认 查 询 投 资 者 帐 务 信 息 查 询 查 询 密 码 的 修 改 投 资 者 帐 务 信 息 查 询 投 资 者 对 帐 单 查 询 投 资 者 基 本 资 料 的 修 改 查 询 密 码 的 修 改 投诉 以 人 工 座 席 服 务 为 主 : 接 入 方 式 : 普 通 电 话 接 入 回 复 方 式 : 传 真 、 邮 件 、 短 信 息 、 信 函 、 电 话 通 过 坐 席 与 投 资 者 的 互 动 交 流 , 受 理 、 处 理 、 回 复 投 资 者 的 投 诉 与 建 议 3 、 公 司 网 站 本 公 司 的 网 站 经 过 版 本 更 新 之 后 , 包 括 泰 信 之 窗 、 旗 下 基 金 、 网 上 交 易 、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学 院 及 客 户 服 务 等 多 个 栏 目 , 能 够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全 面 的 信 息 服 务 。 功能 内容 公 共 信 息 查 询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公 司 信 息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常 识 解 答 每日NAV公告 公 司 重 要 公 告 政 策 法 规 宏 观 经 济 热 点 分 析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投 资 者 帐 户 查 询 成 交 确 认 查 询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账 户 查 询 查 询 密 码 的 修 改 投 资 者 基 本 资 料 的 查 询 网 上 交 易 基 金 认 购 基 金 申 购 基 金 定 投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赎 回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个 人 资 料 修 改 信 息 定 制 短 信 服 务 电 子 邮 件 服 务 投诉 实 现 方 式 : 邮 件 、 网 站 回 复 方 式 : 传 真 、 邮 件 、 信 函 、 电 话 4 、 资 料 寄 送 资 料 类 型 投 资 者 类 型 寄 送 方 式 寄送人 交 易 确 认 单 直 销 投 资 者 代 销 投 资 者 自 助 打 印 (T+2 个 工 作 日 开 始 )


基金帐户开 户 确 认 书 直 销 投 资 者 代 销 投 资 者 与 季 度 对 账 单 一 起 为 新 开 户 客 户 寄 送 客 户 开 户 确 认 书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交 易 对 帐 单 直 销 投 资 者 代 销 投 资 者 公司可提供电子及纸质两种对账 单形式 供 客 户选 择 , 对 于定 制电子 对账单 的客 户 , 公 司不 再寄 送纸质 对账单 。 纸质 对账 单每 年度 寄送一 次, 寄送 时间 为每 年一 月10 号后10 个工作日内对本年度有交易的客 户寄送 交易 对账 单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 泰 信 通 讯 》 及其他投资 理财咨询材 料 部分 直 销 投 资 者 代 销 投 资 者 对 有 需 求 的 客 户 进 行 定 期 寄 送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5 、 一 对 一 服 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 资者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 询、信息查询、资料寄送 、基金经理报告会、 咨讯服务等)之外,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度身定制一对一的、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包 括 指定投资者经理、上门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 等。公司制定了规范的机构投资者访问制度、服务 流 程和行 为准 则, 并对 机构 投资者 服务 人员 进行 专业 知识的 培训 。


( 二 ) 投 诉 人 处 理 方 式 本公司 客 服 中 心 及 时处 理 投资者 的投 诉, 并在 规定 的时间 内及 时反 馈。 由于 呼叫中 心将 成为 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 , 这是一个闭环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将代销机构也 纳 入了这 一系 统, 保证 了我 们向投 资者 提供 统一 专业 的服务 。 (三)联络信息 1 、 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255 号 华 夏银 行大 厦36、37层 客服中心 客服专员 客户 相关部门 投诉(T 日) 电话、email 、书 面 回复(T+3 日内 ) 经整理的投诉 回复(T+3 日内 ) 客服中心 客服专员 email 电话、email 、书 面 email 代销机构 电话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电话: (021 )20899188 传真: (021 )20899008 联系人 :张 德庆 2、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广成 街4 号院1 号楼305 、306 室 电话:010 -66215978 -506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 :王 伟毅 3、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与 民田 路交 界西 南新 华保险 大厦1308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 :史 明伟 4、泰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ftfund.com 5、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5988 或(021 )38784566 , 该电话 为24 小 时语 音服 务 电话 , 在 工作 时 间内可 转人 工服 务。 二十六 、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 放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文本存 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投资者 也可直接登录 本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ftfund.com) 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法律 文件。






































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二十七 、 备 查文 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 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 机构申请查阅以下文 件: 1 、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泰信 中证 锐联基 本 面4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2、 《泰信 中证 锐联 基本 面 4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3、 《泰信 中证 锐联 基本 面 4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4、 关于申 请募 集泰信 中 证锐 联基本 面400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5、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6、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7、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2 年 8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