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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S300(165707)

诺德S300: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1 
 诺 德深 证3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摘要 
公告日 期:2012 年7 月27 日 
 
基金管 理人: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一 、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金 名称 
诺德深 证300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二) 基金 的类 别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运用 以完 全复 制为 目标的 指数 化投 资方 法, 通 过严格 的投 资约 束和 数量 化风险 控
制手段 , 力 争将 本基 金的 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控制 在
0.35% 以 内, 年化 跟踪 误差 控制在 4% 以 内, 以实 现 对深证 300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分 享中 国
经济的 持续 、稳 定增 长的 成果,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增值 。 
(五) 基金 份额 自动 分离 与分拆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投 资者 场内认 购的 全部 诺德 深 证 300 份额 将按 1:1 的 比例 自动分 离
成预期 收益 与风 险不 同的 两个份 额类 别 , 即 稳健 收 益类的 诺德 深证 300A 份 额和积 极收 益类
的 诺德 深证 300B 份额 ,两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合 并运作 。


投资者 可在 场内 申购 诺德 深证 300 份 额, 并可 选择 将其申 购的 诺德 深 证 300 份额 按 1 : 1 的比 例分 拆为 诺德 深证 300A 份额 和诺德 深证 300B 份额。


投资者 在场 外认 购 和 申购 的 诺德 深 证 300 份额 不进 行分拆 , 其 通过 跨系 统转 托 管至场 内 后,可 选择 将其 持有 的 诺 德深证 300 份 额按 1:1 的比例 分拆 为诺德 深证 300A 份 额和 诺德 深证 300B 份 额。


2 (六)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场内的 诺德 深证 300A 和 诺德深证 300B 份额 将按 照有关 规 定 同时 申 请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七) 基金 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 诺德深 证300 份额 的 初始 发售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0 元。 二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其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诺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陆家 嘴环 路 1233 号 汇亚 大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忆风 成立日 期: 2006 年 06 月 0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6]8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 募集 、 发 起设 立基 金;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4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 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5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 险箱服 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 币 兑换 ; 国 际结 算; 同业 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6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 卖; 代 营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 款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际 贵 金属买 卖 ; 海 外分 支机 构 经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行 业务 ;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7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8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 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不 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9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诺德 深证 300 份额 、诺德 深证 300A 份额 、 诺 德 深证 3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独 立进 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在 其对应 的份 额级 别内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略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 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1、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等 其他事 项;


12、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10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诺德 深 证 300 份额 、 诺德 深证 300A 份 额、 诺德 深证 300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诺 德深 证 300 份 额、 诺德 深证 300A 份 额、 诺德 深证 300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诺德 深 证 300 份额 、诺德 深证 300A 份额 、诺德 深证 300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 或合计 持有 诺德 深 证300 份额 、 诺德 深证 300A 份额 、诺德 深证 300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1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讯 方式 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 有效 的 诺德 深 证 300 份 额、 诺德 深证 300A 份额 、诺德 深证 300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各 自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12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 诺 德深 证300 份额 、 诺德 深证 300A 份额、 诺德 深证 3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各自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4、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达不 到上述 的条件, 则召集人 可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 决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 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权 益登记 日 诺 德深 证 300 份 额、诺德 深证 300A 份额 、诺德 深证 300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 发出后 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 临时提 案,临时 提案应当 在大会 召开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隔 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13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诺德 深 证 300 份额、 诺德 深证 300A 份 额、 诺德深证 300B 份额 各自 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得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 间隔 不 少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八) 表决 1、 诺 德深 证 300 份 额、 诺德 深证 300A 份额 、 诺德 深证 300B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每份 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份额级 别内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14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诺德 深 证300 份额 、 诺德深证300A 份额、 诺德 深证300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诺德 深 证300 份额 、 诺德深证300A 份额、 诺德 深证300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50%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 员(如果基 金 管 理人为 召 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 如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任监 票人;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大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15 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 在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 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 法》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过 的 事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关 费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16 4、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9、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上市 月 费; 10、按 照国 家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 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17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 定的指数 使用费 计提 方法 支付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 如果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 费率 等发 生调 整 ,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 计算指 数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按 照 《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进行公 告。 4、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 中的 第 3-10 项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 列入 或摊 入 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方 式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 金本 期 已实现 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 投资收 益 、 其 他收 入 (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采用 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的 孰 低数。 (二) 收益 分配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诺德 深 证 300 份 额、 诺 德深证 300A 份 额和 诺德 深证 300B 份额) 将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18 六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资 限制 (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深 证 300 指数的成 份股及 其 备选成份 股、新股 (一级市 场初次 发行或增 发) 、固 定收益产 品、权证 、股指期 货 以及 法律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若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金 资 产的比 例 为 85% -100% , 其中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投 资于深证 300 指数 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产 的 9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3% 。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 对上 述资 产配 置比例 进 行适当 调整 。 ( 二)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 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19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 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定 ; (3)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应 当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4)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金总 资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5% -100% , 其中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5% ,投资 于深 证 300 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90% ; (6)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7)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9)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 的20% 。 (1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3、若将来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约定的 投20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七、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和 公告方 式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依 据经基金 资产估值 后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而 计算出 的 诺德深 证300份 额净 值 , 是计算 诺 德深 证300份额 申购与 赎回价 格 以及计算诺德 深证300A份额 参考净值 、诺德 深证300B 份额参考 净 值 的基 础。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1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 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未上 市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同 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股 指期 货品 种将 按照 相 关规定 进行 估值 。 6、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22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诺 德深 证300 份额 净值 、 诺德深证 300A 份额 参考 净值 、 诺德 深证300B 份额 参考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果 发 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 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时 间、程序 进 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发送 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诺德 深证 300 份额 净值 、诺 德 深证 300A 份额 参 考净 值 、 诺德深证 300B 份额 参考 净值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进行 复核。基 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 诺德 深 证 300 份额 净值 、诺德 深证 300A 份额 参考 净值 、 诺德 深 证 300B 份额 参考 净 值并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确 认后 再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上述 基金 份额净 值予 以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三 位(含 第 三位)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诺 德深 证 300 份 额、 诺德 深证 300A 份 额和 诺德 深证 300B 份 额任 一类 别 基金份 额净 值 或 参考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诺德 深证 300 份额 、 诺德 深证 300A 份 额和 诺德深证 300B 份额任一 类别 基金 份额净 值 或参考 净值 的 0.5%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 同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 管23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 第 4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八、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行修 改的情 形,或 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的程 序后 , 本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24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情 形发生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组 织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25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分 别计 算 诺 德深 证 300 份 额、 诺德 深 证 300A 份额 与 诺德深 证300B 份额 各自 的 应计分 配比 例 , 并 据此 由 诺德深 证300 份额、 诺 德 深证 300A 份额 与 诺德 深 证300B 份 额各 自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7、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 8、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九、 争 议的处 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26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 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十、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取 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