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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500(166301)

华商500: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零一 二年 七月


华 商 中证 500 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要 提示】 华 商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于 2012 年 2 月 27 日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可 【 2012 】244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未 来表 现。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 对 认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进 行投 资决策 前, 请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 《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26 七、基金的募集 ............................................................................................................................ 3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 3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8 十一、 基金份额的配 对转 换 ........................................................................................................ 52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0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6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7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 69 十 八、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7 二十、风险揭示 ............................................................................................................................ 8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8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2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14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2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3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0


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 、 其他有 关 规 定及 《 华商中证5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5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 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华商中证 5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华商中证 5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发售公告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 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 《华商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 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6 基金 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标的指数




















中证 500 指数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的基础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 认/ 申购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投 资 者 在场 内 认购 的 华商 中 证 500 份 额 将自动 进 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也可选择不 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华商中证 500A 类








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 按 《基金合同》 约定规 则所分离的华商中证 500A 类基金份额 华商中证 500B 类








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 按 《基金合同》 约定规 则所分离的华商中证 500B 类基金份额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7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分级运作期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的期间 分级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第三年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交易时间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8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在本基金的开放 日,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 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华商 中证 500 份额 或华商 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 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华商 中证 500 份额 或华商 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 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场外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 交易业务的场所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买 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9 上市交易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华 商 中 证 500A 类 份 额 、 华 商 中 证 500B 类份额或 华 商 中 证 5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 行为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10 份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在发售结束后按 4:6 比例自动转换为 4 份华商中 证 500A 类份额和 6 份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的行 为


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与华商中 证 500A 类 份额、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 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分拆


























根据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在分级运作期内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华商中证 5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4 份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 与 6 份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的行为


合并


























根据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在分级运作期内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4 份华商中证 500A 类份 额与 6 份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申请转换成 10 份华 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10 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收 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本基金为每份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在基金存续的 会计年度内优先获得分配的收益率, 华 商 中 证 500A 类 份 额 约 定年 基准 收 益 率 为同 期 银 行人民 币 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2% ,其中,华商中证 500A 约 定 收 益 率 计 算 中 使 用 的 三 年 期 人 民 币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根 据 本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前 刊 登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前 15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三 年 期 金 融 机 构 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三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华商中证 500A 类份


11 额约定日应得收益








依据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 的每日收益


华商中证 500B 类份 额约定日应得收益








基金净收益扣除中证 500A 约定收益之后的剩余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 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且不 能克 服的客 观事件。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设立日期 :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 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


12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 (免长途费) 11. 管 理 基 金 情 况 : 目 前 管 理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盛 世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动态阿尔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稳健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稳定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主题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李 晓 安 : 董 事长 。 男 ,清 华 大 学 EMBA 。 现任 华 龙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董 事 长兼党委书记, 历 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天水市 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郭怀保: 副董事长。 男, 硕士、 工程师。 现任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 经理, 曾就职于新疆奎屯河水电站、 伊犁电力局、 伊犁二电厂, 历任中国华电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邵明天: 董事。 男, 高 级工程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济 钢第一炼钢厂副厂长、 济钢第二炼钢厂厂长、 济钢第三炼钢厂筹备组组长及厂长 等职务。 韩鹏: 董事。 男, 工商 管理硕士。 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曾就 职于甘肃经济管理 干部学院、 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 闽发证券公司, 历任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 甘肃省国税局、 中国化工集团,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李文峰 : 董事。 男, 硕 士研究生学历 。 高级经济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徐信忠: 独立董事。 男, 金融学博士 、 教授。 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 13 融系教授兼金融系主任, 历任 WARWICK 大学 (英国) 研究员, MANCHESTER 大学(英国)会计与金融系讲师和高级讲师,BANK OF ENGLAND (英国)货 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家,LANCASTER 大学(英国)高级讲师和讲座教授。 李业: 独立董事。 男, 管理学博士、 教授。 现任华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院 长、 教授, 历任广州华南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系助教、 讲师,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 理学院副教授。 方国春: 独立董事。 男 , 教育学硕士。 现任英 大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人力资源部主任, 历任国家教 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副处长、 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家留学基金委中澳项目办公室副主任、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项目中心经理。 2.监事会成员 吴艳坤 : 监事。 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级经济师 。 现任职于中国华电集团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机构管理与发展部。 曾就职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 徐亮天: 监事。 会计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历任济钢财 务处物价科科员、财务处成本科科长、财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申艳丽: 职工监事。 经济学硕士。 现任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锋: 总经理。 男, 工 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 曾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 研究员、 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 云南国际信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 部执行总经理;自 2005 年 9 月加入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公司 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程丹倩: 副总经理。 女,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职于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总部计财部和证券投资部。2002 年 7 月至 2005 年 12 月, 担任华商基 金管理公司(筹)筹备组成员,2005 年 12 月至 2011 年 8 月担任华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周亚红:督察长。女,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TA 主管、 14 产品设计师、 渠道主管、 市场部副总经理,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总 经理助理等职务。 4.基金经理 田明圣 先生: 经济学 博士, 拥有 6 年证券从业经历, 熟悉债券基金的投资运 作,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1 月,就职于中石油财务公司, 任金融与会计研究; 2006 年 1 月至 2006 年 5 月, 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产 品设计和研究;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就职于西南证券投资银行部, 任 研究员;2007 年 7 月 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 年 7 月至 今担任华商领 先企业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 研究总监、 研究发展部总经 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拟任本只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王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 孙建波: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 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田明圣: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研究总监、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梁永强: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王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毛水荣: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15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 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重 大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16 现和分配;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任何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 称 《证 券法》) 的 行 为 , 并承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积极 防 止 此 类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 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


17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其他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18 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 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 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 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 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 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 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 对公司规章制度、 经营管理、 基 金运作、 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 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 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 执行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 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19 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 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 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业务控制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 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 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20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工商银行” ) 注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设立日期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 电话: (010 )—66105799 托管部门联系人:赵会军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2 年 3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45 人, 平 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 产、 保险资产、 社会 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 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2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239 只, 其中 封闭式 7 只, 开放式 232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 八年 获得 香港《 亚洲货 币》 、英 国《全 球托管 人》 、香 港《 财 资》 、美 国《环球金 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29 项最佳 托管银行 大奖;2010 年,本行 资产托 管部总 经理获得 《财资 》设立 的年度中国 21 最佳托管银行家个人大奖。 本行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 地位 。 这些成 绩的 取得 ,是 与 资产托 管部 “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 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资 产托 管 部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 内部 风 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 、2009、2010 年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 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 第 70 号) 审阅后,2011 年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 第五次 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 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 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为年度 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22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 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 外。


(6 )独 立性原 则。 设 立专门履 行 托管 人 职责 的管理部 门 ;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 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托管部内部 设置独立的负责内部风险的部门, 专责 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 “ 互控 防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人为本 ”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23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 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 随机演练 ” 。 从演练结 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 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 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24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 华商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 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 基金的融资条件 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 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平 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电话: 010-58573768 传真: 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 )代销机构: a)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b)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


2.场内发售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网址:http://www.chinaclear.cn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2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 安冬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吴海霞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吴 海霞 六、基 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 在分级运作期内将基金份额分 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 一) 分级运 作期 基金份 额的 自动分 离规 则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场内基金总份额按照 4:6 的比例 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稳健收益类的华商中证 500A 类 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 其中,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 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 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6 的比例不变。 根据本基金场内初始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离规则,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在场 内基金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40% , 华商中证 500B 份 额在场内初 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6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华商中证 500 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 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与华商中 证 500B 份 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上市和交易, 交易代码不同, 但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 二) 分级运 作期 基金份 额的 配对转 换规 则


27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华商中证 500 份额, 投资 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华 商中证 500 份额按 4: 6 的比例分拆成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投资人可按 4:6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申请配对转换合并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 投资人 可在场 外申购 和 赎回华 商中证 500 份 额。场 外申购 的华商 中 证 500 份额不进行分拆, 但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华 商中证 50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 商中证 500B 份额后上 市交易。 投资人可按 4 : 6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合并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后赎回。 不定期份额折算, 所产生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投资人可选 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按 4 :6 的比例分拆为华商中 证 500A 份 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 额。 ( 三) 华商中 证 500A 和 华商 中证 500B 基 金份 额的 参考净 值计 算规则 根据华商中证 500A 和 华商中证 500B 基金份 额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分配 安排,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的存 续期内,本基金在每个工 作日按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 金份额,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 华商中 证 500B 份额为高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华商 中证 500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 将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在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的存续期内,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 1.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华商中证 500A 的约定年收益率是指每份华商中证 500A 在分级运作期内优 先获得分配的年收益率,收益率按单利计算。 华商中证 500A 的约定年收益率在本基金首次募集前设定, 分级运作期内不 变,计算公式为:


28 约定年收益率=三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2% 其中, 华商中证 500A 约定收益率计算中使用的三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根据本基金首次募集前刊登招募说明书的前 15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 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三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第 2 位。 2.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依据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约定年收益 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在本基金的 分级运作期 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华商中 证 500A 份额在净值计 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 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华商中证 500A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 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的收益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 收益,是指基金净收益扣除华商中证 500A 约 定收益 和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收益之后的剩余部分。 4. 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的净值关系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分级基金的特点,有如下关系: 10 份华商中证 500 份 额的基金净值=4 份华 商中证 500A 份额的基 金参考净 值+6 份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参考净值。 ( 四) 分级运 作期 内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本基金 在分级运作期内 , 按照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份 额和华 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参 考净值计算规则, 以及相互关系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 公告 T 日华商中证 500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净值计算


29 基金的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基金份额为华 商中证 500 份额、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 证 500B 份额的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下 一 日 内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 假设 T 日闭市后,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60 亿,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 基金份额余额分别为 15 亿份、16 亿份与 24 亿份,则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T 日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净值=60/ (15+16+24 )=1.091 元 2.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 在每个工作日对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进行资产分配。 假设: T 日为基金净值计算日 为 T 日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净值 为 T 日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为华商中证 500A 份额运作当年的约定年收益率 为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 为T 日分级运作期内的实际总天数 则 T 日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 算公式如下:


30 其中,T c =min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最近一次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与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 金的募集 ( 一) 基 金募 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244 号 核准日期:2012 年 2 月 27 日 ( 二) 基 金类 型与存 续期 间


1.基金类型: 股票 型 2.存续期间:不定期 ( 三) 基 金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募 集方 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在基金募集阶段, 本基金以同一 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 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 (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场内将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本基金认购 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 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31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 ( 五)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 资者 。 ( 六) 募 集期 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 间 见发售公告 。 ( 七) 募 集目 标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八) 基 金份 额的场 外认 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2、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份。


(2)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认 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0% ,实际执行费率结构如下表: 费 用种 类 基 金份 额(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 M<100 万 1.00%


32 100 万≤M<200 万 0.60% 2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场外认购份额 ——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 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100,000 元, 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 。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72.5 元。 则其可得到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 -99,009.90=900.10 元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面值= (99,009.90+72.5) /1.00 =99082.40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 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经确认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为 99082.40 份。


33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场外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 资 人 可 在 募 集 期 内 前 往 本 基 金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手 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2)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场 外认购 应 提交的文 件和具 体的办 理手续详 见本基 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场外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a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b)投资 人在募 集 期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 份额,但 已受理 的认购 申请不允许 撤销。





c )投资人在 T 日 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d)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场外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 除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 投资者场外认购时, 即通过本基 金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认购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50,000 元。各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 认购金额限制。 ( 九) 基 金份 额的场 内认 购 1. 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 务公告) 进行。 本基金认购期 结束前获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 资格, 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 34 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 。 2.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份。


(2)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3)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 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4)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 (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内认购时, 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 认购的份额为整数。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 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1份) , 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 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200,000 份, 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 为1.0% ,假定该笔 认购产生利息20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 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1.00× 200,000 =200,000 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1.00× 200,000× 1.0% =2,000 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200,000 +2,000=202,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200/1.00 =2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200,200份


经确认的华商中证500 A 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 .4=200,200× 0.4=80080 份


经确认的华商中证500 B 份额=认购份额总额× 0.6=200,200× 0.6=120120 份


即: 该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200,000 份基金份额, 需缴纳202,000 元, 加上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在基金发售结束后,经确认的华商中证500 A 份 额为80080 份、华商中证500 B 份额为120120 份。


35 3.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 场内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 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投资人场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场内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a)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 金额。


b)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 销。


c) 投资人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应在T+2 日到原认购 网点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d) 办理场内认购 业务的相关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场内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须为 1000 份的整 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 十) 首 次募 集期间 认购 资金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何 人 不得 动用。














36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 金份额的交易 ( 一) 上市交 易的 基金份 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 37 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在分级 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华商中证 500A 和华 商中证 500B 两类基金 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交易, 华商中证 500 基础份额不上市交 易。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华商中证 500A 份 额、华商中证 500B 份 额与华 商中证 500 份额将分别以各自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份额, 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二) 上市交 易的 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上市交 易的 时间


分级运作期内,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 证 500B 份额在基金合 同生 效 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后,本 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 起 30 日内 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 四)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1.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以 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 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与华 商中证 500 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后, 继续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 限制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 行; 4.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38 ( 五)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办理。


( 六)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 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七) 上市交 易的 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 额) 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 进行调 整的, 《基金合 同》相 应予以 修改,且 此项修 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十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华商中证 50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华商中证 500A 份 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 额只上市交 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华商 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适用 本部分的约定。 ( 一) 申 购与 赎回的 场所 基金投资者 可以使用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构系统办理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39 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分级 运 作期内 的申 购与赎 回 1、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外申 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三 个 月开始办 理华 商中证 500 份 额的场外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三 个 月开始办 理华 商中证 500 份 额的场外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华商中证 500 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应在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分 级运 作期届 满后 的申购 与赎 回 1、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 本基金所有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40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确定场内、 场外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四) 申 购和 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场 外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认购、 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 资 者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基 金 账 户 ,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 则》 ,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 述原 则,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41 (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 T+2 日(包括该日) 后到销售机 构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 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 赎回的登记结算 (1 )投资者 T 日申购 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登记结 算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六) 申 购和 赎回的 费用


42 1.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时, 应交纳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 费 用种 类 基 金份 额(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 M<100 万 1.20% 100 万≤M<200 万 0.80% 200 万≤M<500 万 0.40% M ≥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 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时, 应交纳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费 用种 类 基 金份 额( 持有年限 Y ) 赎回费 Y <1 年 0.50% 1 年 ≤Y< 2 年 0.25% Y ≥2 年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 率。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从转 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43 基金管理 人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开 始实施 2 日 前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


(1) 分级运作期内, 投资人在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时,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时, 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含 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酌情调整。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后 , 在办 理 基金份 额 场内 申 购时 , 单 笔 申 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投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已有认 购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 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 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分级运作期内, 华商中证 500 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 44 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华商中证 500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的华商 中证 500 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分级运作期内, 华 商中证 500 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 为 1000 份。 华商中证 500 份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 内剩余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低于 1000 份时, 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 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万元申购华商中证500份额, 对应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8 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45





净申购金额=5,000 万/(1+1.2%)=4,940.71 万元





申购费用=5,000 万-4,940.71万=59.29 万 元





申购份数=4,940.71 万/1.028=4,806.14 万 份





即: 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万元申购华商中证500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8 元,则可得到4,806.14万份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例二: 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5,000万元申购华商中证500份额,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8 元,则其 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万/(1+1.2%)=4,940.71 万 元





申购 费用=5,000 万-4,940.71万=59.29万元





申购份额=4,940.71 万/1.028=4,806.14 万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 为4,806 万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806万× 1.028=4,940.57 万元 退款金额=5,000 万-4,940.57 万-59.29万=0.14万 元 即: 该投资人投资5,000万元从场内 申购华商中证500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华 商中证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8元,则其可得到华商中证500 份额4,806万 份,退款0.14万元。 4. 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 某华商中证500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 份华商中证500份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从场外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 ,假设赎回当日华商中证500份 46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8=11,280 元


赎回费用=11,280× 0.25%=28.20 元


净赎回金额=11,280-28.20=11,251.80 元


即:该 华商中证500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 份华商中证500份额一年后( 未满2 年) 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华商中证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8 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51.80元。


例四: 某华商中证500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10,000 份华商中证500 份额, 赎 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 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8=11,280 元


赎回费用=11,280× 0.5%=56.40 元


净赎回金额=11,280-56.40=11,223.60 元


即:该 华商中证500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10,000 份华商中 证500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 则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23.60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 +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八) 申 购和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本基 金的份 额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原 则。场 外申购的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 券账户下。 2、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中 的基金 基础份 额可通 过基金 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47 3、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4、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 并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 十)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48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 构因技 术故障 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6 )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3)款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兑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49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兑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额 10 %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 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0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和跨 系统 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外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 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 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 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中证 500A 份 额、 中证 500B 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 按 4:6 比例申请合并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商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申请场内赎回。 (4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华商中证 500 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 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4: 6 比例分离为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 500B 份 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华商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 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 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进行上市交易、场内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本 基金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 理本基 金份额场内赎回或中证 500A 份额和中 证 5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 员单位(交易 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51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本基 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跨 系统转 托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转 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 具体 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 则》 的 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52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 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的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 配对转 换的 分类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与华商中 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 证 500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化: 1.分拆 分拆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 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 申请转换成 4 份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与 6 份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行 为。 2.合并 合并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4 份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与 6 份华商 中证 500B 份额申请转 换成 10 份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份额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 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三) 份额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 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华商中 证 500B 份额上市交易 后不超 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 53 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 转换时 除外) ,具体的 业务办 理时间 见招募说 明书或 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份额配 对转 换的原 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华商中 证 5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必须 为 10 的整数倍; 3. 申请合并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与华商中证 500B 份 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4:6; 4.华商中证 500 份额 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华 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做出 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 ( 五) 份额配 对转 换的程 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 六) 暂停份 额配 对转换 的情 形 1.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 办理机 构因异 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54 ( 七) 份额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 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 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 理机构公告。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运用完全复制的被动型指数化投资方法,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 数量化风险手段, 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偏 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获得与标的指数 收益相似的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 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 (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 发)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组合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5%-95% , 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本基金通过采用指数化投 资策略, 选择 中证 500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完全被 动复制指数, 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小市值公司的有效投资 工具, 力求分享小市 值公司在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中长期快速增长的成果。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 以中证 500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按照成份股在指数 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通过运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及先进的 数量化投资技术, 严格控制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 以拟合、 跟踪标的指数的收 55 益表现, 并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获得与标的 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1. 股票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对 中证 500 指 数进行完 全复 制,在 初 始建仓期 或者 为申购 资 金建仓 时, 按照中 证 500 指数各成份股所占权重逐步买入。 在买入过程中, 本基金采取 相应的交易策略降低建仓成本, 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本基 金以标的指数权重为标准配置个股, 并进行适时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 (如流动 性不足等) 导致无法达到预期指数复制效果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 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2 )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 构建 的股票 投 资组合原 则上 根据中 证 500 指数 成份 股组 成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 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变化, 对股票组合进行实时调整 , 以保证基金净 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本 基金 的股票 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分为定期调整、不定期调整和其他调整。 (a) 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以 及权重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b) 不定期调整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适当调整投资标的。 ? 根据指数 编制 规则, 当 标的指数 成份 股因增 发 、送股、 分红 等股权 变 动 而需进行成份 股权重调 整时,本基金 将根据标 的指数权重比 例的变化 , 进行相应调整; ? 当标的指 数成 份股因 停 牌、流动 性不 足等因 素 导致基金 无法 按照指 数 权 重进行配置, 基金管理 人将综合考虑 跟踪误差 和投资者利益 ,选择相 关 股票进行适当的替代;


56 ? 根据本基 金的 申购赎 回 情况,对 组合 进行相 应 调整,力 求达 到跟踪 误 差 最小化。 (3 ) 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所申购的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降低组合总体波动性从而改善组合风险构成、 获取流动性 为目的, 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策略 。 通过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运 行趋势深入研究和分析, 把握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取向, 对未来利率变动趋势和 债券市场投资环境做出科学、 合理判断; 主要关注指标包括国民生产总值、 固定 资产投资、物价指数、货币供应量、信贷投放和汇率变动等宏观经济指标。 本基金债券投资主要是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获得适当收益, 因此债券投资以 流动性好, 风险较小的短期政府债券为主; 中国的债券市场处于扩张阶段, 品种 丰富、 衍生工具有所增加,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将注重创新品种的选择和创新工具 的运用。 本基金采取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管理、 期限结构配置、 个券 信用风险管理等策略, 通过持有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 转债 (含分离债) 、 短 期融资券、 回购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其他固定收益类证 券, 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 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组合, 在获取较高的利息 收入的同时兼顾资本利得。





3. 其他投资品种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权 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追求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 五 个方面综合定价, 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 流动性因 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5%* 商业银行人民 币活期存 57 款利率(税后) 中证 5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选取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上市的 5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 外) ,或 由于指 数 编制 方法等重 大变更 导致标 的指数不 宜继续 作为标 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 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应与托管人协商一 致, 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 时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其它类型的基金 产品; 同时本 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紧密跟踪中证 500 指数, 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 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 益也较高的基金产品。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华商中证 500A 类 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具有 高风险、 高 预期收益的特征。 ( 七) 投资限 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8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为:本基 金投 资于股 票 组合的比 例占 基金资 产 的 85%-95% , 其中投资于 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股票资产的 90% ,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5) 本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59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及债 券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九)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 证券交易清算款;


60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 资 产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十 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61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华商中证 500 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华商中证 500 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 以及中证 500A 基金份额、中证 500B 基 金份额 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62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6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 当事 人 ( “ 受损方” ) 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 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64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 当 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事人 的 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 方应赔 偿 受 损 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 告并报 65 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停估 值的 处理 1、与本 基金投 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在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所有份额 (包括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不进行收益 分配。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66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的基金 份额, 其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为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具 体日期 以本基 金分红公 告为准 ) ;若 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不能选 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由投 资人自 行承担 。当投 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7 十 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 年费;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 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 费率计 提。 分级运作 期届满后,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费率 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68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 金按照 基金管 理人与标 的指数 许可方 所签订的 指数使 用许可 协议中 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每日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 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如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支付 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及第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69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十七、 基金份额折算 ( 一) 分级运 作期 内的基 金份 额的定 期份 额折算 本基金与其他永续分级基金不同, 本产品有三年的分级运作期, 分级运作期 内不进行定期折算。 ( 二) 分级运 作期 内的基 金份 额的不 定期 份额折 算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将进行份额折算,即:当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500 元;当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I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500 元 1.基金份额折算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大于或等于 2.500 元, 基 金管理人将立即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具体折算基准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 中证 500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500 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 对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进 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的比例为 4: 70 6, 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当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 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500 元后,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三 类份额将按照如下方式进行份额折 算。 (1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1) 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A 份 额的份额数相等; 2)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 额的资产净值之和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3)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超过 1.000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 全部折算为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即基金份额折算前华商 中证 500A 份额持有人 将同时持有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新增的场内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 其中, 为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的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为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 前的份额数,下同 为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后的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数为: (2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 份额折算后华商中 证 500B 份额的份额数 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B 份 额的份额数相等, 则保持了华商中证 500A 份额数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数的 4: 6 的固定配比; 2)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资产净 值及新增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 71 额的资产净值之和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3)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超过 1.000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 全部折算为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即基金份额折算前华商 中证 500B 份额持有人 将同时持有华商中证 500B 份额和新增的场内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其中, 为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的份额数,下同 为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后的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为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下同 华商 中证 500B 份额持 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为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的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3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 份 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2)华商中证 500 份额 的场内(或场外)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折算后获得 新增的份额数, 即超过 1.000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 全部折算为场内 ( 或场外) 华 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 (或场外) 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场内 (或场外) 华商 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数为:


72 其中, 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的份额净值,下同 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的份额数,下同 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后的份额净值,下同 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下同 因此, 基金份额折算后, 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总份额数为基金各份额 (包括 华商中证 500 份额、华 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华商中证 500 份额和基金份额折算前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数; 本基金各份 额的资产份额净值均为 1.000 元。 II ) 华商中证 500B 份 额的基金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1.基金份额折算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华商中证 500B 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 元, 基金管理人 将立即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具体折算基准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 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 中证 500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 份额折算方式 当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后,本基金 即可分别对华商中证 500 份额、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 证 500B 份额 的比例为 4:6, 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当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份 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后,华商中证 500 份额、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华 商中证 500B 份额三类 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 行份额折算。


73 (1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2)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份额数 将做相应的减少,使折算后华 商中证 500B 份额的份 额资产净值为 1.000 元。 (2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 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份额数作相应调整, 保持华商中证 500A 份额数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数的 4:6 的固 定配比; 2)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 额的资产净值之和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3) 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A 份额持有人将同时持有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 新增的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数为: (3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 份 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2)华商中证 500 份额 的场内(或场外)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将按照上述 的计算法则进行增减。 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 (或场外) 份额 持有人折算的场内 (或场外) 华商 74 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数为: 因此, 基金份额折算后, 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总份额数为华商中证 500A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和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数折算 成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 的份额数之和;本基金各份额的资产份额净值均为 1.000 元。 华商中证 500 份 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 算后的 份 额数采用 四舍 五入的 方 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有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经折算后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申购或 赎回等相关业 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 折算 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分级运 作期 末的基 金份 额的转 换规 则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条件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满三年后, 满足 《基 金合同》 约定的存续条 件, 本 基 金 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自动 转 换为 上 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 , 基 金 名称为 “ 华商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到期日, 按照 《基金合同》 在分级运作期内的资产及收 益的分配约定分别计算分级运作期末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华商中 证 500B 份额 75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华商中证 500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各自的份 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NA V ) 转换为同一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的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后, 基金份额将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LOF 上市交易。 2.华商中证 500 指数基金各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到期日的份额转换 对投资者认购或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华商中证 500A 和 华商中 证 500B 基金份额, 以 及投资者认购的华商中证 500 基础份额, 在本基金分级运 作期届满后, 按照 《基金合同》 所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定分别计算分级运 作期末的华商中证 500A 、华商中证 500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华商中证 500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 (NAV ) 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份额, 以在基金转换运作方 式的同时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 赎回规则及实施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应部 分。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1 )转换日确定 本基金份 额所 分离的 华 商中证 500 指数 基金 各基金份 额转 换日为 基 金合同 生效日后第三年的对应日, 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分 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 )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基金封闭期末转换日日终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华商中证 500 指数基金各基 金份额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末转换日 T 的份额净值计算见《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华商中证 500A 基金份额、华商中证 500B 基金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 基础份 额的转换公式为: 华商中证 500A 转换成 LOF 的基金份额数=转 换前华商中证 500A 基 金份额 数×T 日华商中证 500A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T 日华商中证 500 基础份 额的份额净 值 华商中证 500B 转换成 LOF 的基金份额数=转 换前华商中证 500B 基 金份额 76 数×T 日华商中证 500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华商中证 500 转换成 LOF 的基金份额数= 转换 前华商中证 500 基础份 额的基 金份额数 其中,转换后基金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 引起的剩余份额。 举例, 假设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换日 T 持有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40,000 份, 或持有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60,000 份, 而转 换日 T 假设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T 日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参考净值为 1.04000000 元,T 日华商中证 500B 份 额参考净值为 1.05666667 元,则基金份额转换为: 华商中证 500A 转换后基金份额数=40,000× 1.04000000/1.050=39619.05 份 华商中证 500B 转换后 基金份额数=60,000× 1.05666667/1.050=60380.95 份 (3 )基金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处理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份额在转换日当日及转换日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在转换日后, 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 投资者 申购、 赎回价格将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的 具体操作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3.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1 ) 分级运作期届满, 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则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2 ) 分级运作期届满, 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则本基金的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并符合股票型开放式基 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4.分级运作期届满的公告 (1 )分 级运作 期届满 时,在符 合本基 金存续 条件下 , 本基金 将继续 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 分级运作期届满时,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管 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 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 ) 在分级运作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77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后,本基金两级份额的收益分配安排在新基金中将不再适用。 十 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 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一)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78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二)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不 得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三)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四)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a) 基金招募 说明 书应当 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79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b)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c) 基金托管 协议 是界定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中证 500A 份额和中证 500B 份额 两类份 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华商中证 5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证 500A 份 额和中证 500B 份额 各 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在中证 500A 份额和中 证 500B 份额两类份额 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及中证 500A 份额和中证 5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华 商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及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以及 华商中 证 500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及华商 80 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 中证 500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2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81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b) 终止《基金合同》 ; c)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d)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f)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g) 基金募集期延长; h) 基金管理 人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i)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j)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 业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k)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l)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m) 基金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n)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o)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p)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q)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r)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s)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t)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u)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v)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82 w)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x)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y)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z)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aa)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b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cc) 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dd)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e) 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 请; ff)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应当至 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五)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83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六)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二十、 风险揭示 ( 一) 投 资于 本基金 的风 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84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 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 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 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 85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 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使 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 效不高;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基 金的操作有 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5.指数投资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 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 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 86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因此中证 500 指数的市场表现将影响到基金业绩的表现, 当 中证 500 指数出现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2 )指数复制风险 本基金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来复制中证 500 指数, 能否有效地复制指数并将 跟踪误差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对本基金的收益将产生影响。 当复制方法由于市 场条件受到限制或者替代股的选择存在错误时,本基 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3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4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投资者还须承 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分级结构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 华商 中证 500 A 份额和华商 中证 500 B 份额的运 作有别 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基金运作特有的 风险: (1 )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华商 中证 500 A 份 额和 华商中证 500 B 份 额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 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 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 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 )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 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 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华商中证 500 A 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 征; 华商 中证 500 B 份 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87 由于 华商中证 500 B 份 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华商中证 500 B 份额 的净值 变动幅度将大于 华商 中证 500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 A 份额的净值变 动幅度, 即 华 商 中证 500 B 份额的净 值波动性将高于其他两类基金份额。 (3 )折/ 溢价交易风险 华商 中证 500 A 份额和 华商中证 500 B 份额上 市交易后, 由于受市场 供求关 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 溢价交 易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将折/ 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但 华商 中证 500 A 份额和 华商中证 500 B 份额的 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 溢价 交易状态。 此外, 由于 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 华商中证 500 A 份额和 华商中 证 500 B 份额的交易价 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 算。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 华商中证 500 A 份额持有人或华商中证 500 B 份额 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当华商 中证 500 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 B 份额 终止运作后, 华商 中证 500 A 份额和 华商 中证 500 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华商 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也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 )份额转换的风险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 华商 中证 500 A 份额 和 华商中证 500 B 份额 的净值 增长将全部折算成 华商 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当 华商中证 500 A 份额和华商 中证 500 B 份额终止运 作后, 华商中证 500 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 B 份额将全部 转换成 华商 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 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 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 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办理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的业务。 因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能面临会员单位不具备基金代销业务资格而导致的不能直接赎回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风险。 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 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 额折算前将 华商中证 500 A 份额或华商中证 500 B 份额卖出, 或者将 新增的 华商 中证 500 份 额的场 内 份额通过 转托管 业务转 入具有基 金代销 资格的 证券公司后 88 赎回基金份额。 7.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 )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 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二) 声明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募 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89 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 溢价交易风险、以及份额配对 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 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90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标的指数变更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9)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91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与中 证 500B 份额各自的应 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中证中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 与中证 500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 《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终止,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92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及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和处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 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93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 实信 用 、 谨慎勤 勉 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94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 金 财产的 保 管 、 清理 、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第三方 追偿;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95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 96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97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用; (3)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每一份基 金份 额按《 基 金合同》 约定 仅在其 份 额 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在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 份基金份额按《基 金合 同》 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但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之 规定对中证 500A 份额 和中证 500B 份额进行 净值计算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作其同时持有按 4:6 的 比例分离的中证 500A 份额和中证 500B 份额, 并将分别按 分离后的中证 500A 份额和中证 500B 份额数 享有并行使 份额折算的权利。


98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基金 份额 拥有同等的权益。 (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终止《基金合同》; b) 更换基金管理人; c) 更换基金托管人; d)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f) 变更基金类别; g)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h) 变更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略 (法 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i)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j)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k)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基金 份 额(本 基金份 额在分 级 运作期 内指华 商中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 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l)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m)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a)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b)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c)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 赎回费率;


99 d)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f) 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g)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h) 除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基金 份 额(本 基金份 额在分 级 运作期 内指华 商中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单独或 合计持有 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基金 份 额(本 基金份 额在分 级 运作期 内指华 商中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100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 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 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会议 的 召集人负 责选 择确定 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b)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c)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d) 授权委托 书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 身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f)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g)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 方式并 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 议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 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101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书委 派 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 亲自出席 会议 者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b)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 示的在权 利登 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 有 效的 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 额、 中证 500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 讯开会 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 本人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 面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所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本基金份 额在分 级运作 期内指华 商中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d)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 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 102 规定; e)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 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中 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 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 关联 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103 b)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 定。如 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 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 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本基金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中 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开会


10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 额、中证 500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决议 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 (本基金 份额 在分级 运 作 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 500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决议 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本基 金份 额在分 级 运 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 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a ) 如大 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105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b)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c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d)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 基金利润的构成


106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所有份额(包括华商中证 500 份额、华商中 证 500A 类份额、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不 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本基金 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a) 在符合有 关基 金分红 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 年收益分 配次 数最多 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b) 登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 的 基金份额 ,其 收益分 配 方式分为 两种 :现金 分 红 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 人 可选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 金红利按 除权 后的基 金 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 准)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c) 登记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的基金 份额 的分红 方 式为现金 分红 ,投资 人 不 能选择其 他的 分红方 式 ,具体收 益分 配程序 等 有关事项 遵循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d) 基金收益 分配 后基金 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e)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f) 收益分配 时所 发生的 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资人 自行 承担。 当 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 投资人的 现金 红利按 除 权后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 动 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 g)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与 基金 财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提 取、 支付方 式与 比例


107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 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 费率计 提。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费率 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本基金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与标的指 数许 可方所 签 订的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 中 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每日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 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如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支付 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及第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108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 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 (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 发)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5%-95% ,其中投资于 中证 500 指 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d)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比例 为: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组合的比例占 基金资产 的 85%-95% , 其中投资于 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股票资产的 90% ,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e)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f)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g)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109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5%; k) 本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与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a) 承销证券; b)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 向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f) 买卖与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 理 110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g)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式 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111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 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b)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112 ( 七)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a)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b)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c)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d)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e)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f)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g)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h)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i)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3 j)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本基金合同在分级运作期内终止,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分别计算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与中证 500B 份额各自的应 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中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与中证 500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本基金合同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终止,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1.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 或与本基 金合 同有关 的 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114 3. 除争议所 涉内 容之外 , 本基金合 同的 其他部 分 应当由本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继续履行。 ( 九)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日期: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115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与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 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 (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 按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投 资资 产配置 比 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5%-95% , 其中投资于中 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 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b)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本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 以 下 投资限制:


116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本基金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为:本基 金投 资于股 票 组合的比 例占 基金资 产 的 85%-95% , 其中投资于 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股票资产的 90% ,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 本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基金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买 入权证的 总金 额,不 得 超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c)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托管 117 人实施交易监督。 d)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a) 承销证券; b)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c)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 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f) 买卖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g) 当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禁止 从事的 其 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 人依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 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118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 人 依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a) 基金托管 人按 以下方 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 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 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b)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c) 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市场交易 的核 心交易 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119 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进行调整。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a)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 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b) 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c)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d)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 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120 行审核。 e) 基金托管 人应 对基金 管 理人是否 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 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2. 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及其 他 运作违反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121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 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 理人的合 法合 规指令 或 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 规定,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 配 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确 保基 金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 财 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 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 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122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123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124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交易所上 市实 行净价 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 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交易所上 市未 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125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 交易所上 市不 存在活 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送股、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首次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c) 因持有股 票而 享有的 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 全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 券等固 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 同一债券 同时 在两个 或 两个以上 市场 交易的 , 按债券所 处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f) 如有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g) 相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 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126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4.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5.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127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 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 对报表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表,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表,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利登 记日、每年 128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六)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 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托管协 议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129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 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 (含姓名、 地址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寄送,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取消寄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资讯服 务 1.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免长途费) ,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80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130 二十 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监会批准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