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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500(166301)

华商500: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华 商中 证 5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摘要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及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 金合 同》收 取 基金管理 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 管人,如 认为 基金托 管 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委 托、 更换基 金 代销机构 ,对 基金代 销 机构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 督
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 托其 他符合 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 ; 
12.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 业 务 规
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 
13.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5.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6.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第三方 追偿;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 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开 设 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 用; 3. 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 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代 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仅 在 其 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但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之规定 在分级运作期内, 对中证500A 份额和中证 500B 份额 进行净值计算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 视作其同时持有按 4:6 的比例分离的中证 500A 份额和中证 500B 份 额,并将分 别按分离后的中证 500A 份额和中证500B 份额数享有并行使份额折算的权利。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基金份额 (本基金 份额在分 级运作期 内指华商中证500 份额、 中证500A 份 额、 中证500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 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 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 在 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基 金份额 ( 本基 金 份额 在 分级运作 期 内指 华商 中 证 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 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 ( 本基金份额 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中 证 500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 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 内指华商 中证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基 金份额 ( 本基 金 份额 在 分级运作 期 内指 华商 中 证 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 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 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 内指华商 中证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 (本基金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 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 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 内指华商中证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与基金 登记注 册机构 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 人出具 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 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 额 在分级运作期 内指 华商中证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 基金份额 (本基金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 内指华商中 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10%(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本基金 份额 在分级运作期 内指 华商中证500 份额、 中证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 (本基金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 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 额、 中证 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本 基金份额 在分 级运作 期 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 持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 本基金 份额 在 分级运 作期 内指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 持 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分级运作期 内, 本基金所有份额 (包括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 商中证 500A 类份额、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 本 基 金 收 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 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举例说明:基金收益分配可以采用如下几种形式: A 、调 整 收 益 分 配 的 阀 值 , 如 基 金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高 于 0.05 元,0.1 元等时,进行收益分配; B 、 调整收益分配时间,如每季度末、每月末等; C 、调整收益分配比例,如可分配收入的 50% ,90% 等; D 、其他 例如,每季度末收盘后基金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高于 0.05 元(含) ,需在 10 个工作日之内, 进行收益分配;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 财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提 取、 支付方 式与 比例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分级运 作期 内,本基金 的管理 费 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年 费率计 提。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 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公休 假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中所规 定的指 数许可 使用费计 提方法 每日计 提指数许 可使用 费。通 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如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支付 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及第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 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 (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5%-95%, 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为 0-3%,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组合的比例占 基金资产 的 85%-95% ,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股票资产的9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他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符合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5)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0.5%;


(11)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式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该日 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四)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二)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 (本基金 份额在分 级运作期 内指华商中证500 份额、 中证500A 份 额、 中证500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四)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五)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1.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 或与本基 金合 同有关 的 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 涉内 容之外 , 本基金合 同的 其他部 分 应当由本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继续履行。 九、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