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商500(166301)

华商500: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华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零 一二 年 七月








录 第 一部 分


前 言和 释义 1 第 二部 分


基 金的 基本情 况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14 第 五部 分


基 金备 案 18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19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21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32 第 九部 分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34 第 十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4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条 件和 程序 51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托管 5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注册 登记 55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5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63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65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70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7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份 额折 算 74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82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83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89 第 二十 三部分


业 务规则 92 第 二十 四部分


违 约责任 93 第 二十 五部分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95 第 二十 六部分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96 第 二十 七部分


其 他事项 97 第 二十 八部分


基 金合同 摘要 98












































基金合同 3-1 第 一部 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 依照《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华 商 中 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 ) 。 《基金合同》 是规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 件, 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 同为准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为 分级基 金,应 当设定单 笔认/ 申购金 额的下限 ,合并 募集的 分级基 金,单笔认/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五万元。 本基金与其他永续分级 基金不同, 本产品有三年的分级运作期, 分级运作期 内不进行定期折算。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 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 的 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 3-2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华商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 华商中证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华商中证 500 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华商中证 5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发售公告 《华商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及 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商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和 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









































基金合同 3-3 书》 、 《华商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 市交易公告书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标的指数




















中证500 指数 华商中证500 份额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的基础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 认/ 申购的 华 商 中 证 500 份 额 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拆; 投资者在场内认购 的 华商中证500 份额将自动 进行基金份额分离; 投 资者在场内申购的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也可选择不 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华商 中证500A 类








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 按 《基金合同》 约定规 则所分离的华商 中证500A 类基金份额 华商 中证500B 类








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 按 《基金合同》 约定规









































基金合同 3-4 则所分离的华商 中证500B 类基金份额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华商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 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分级运作期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的期间 分级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 第三年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基金合同 3-5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交易时间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 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华商 中证 500 份额 或华商 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 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华商 中证 500 份额 或华商 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 额在分级运作期 内指华商中证500 份额、 中证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的 10%时的情 形 场外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 交易业务的场所












































基金合同 3-6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买 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上市交易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的方式买卖华商中证 500A 类 份额、华商中证 500B 类 份额或华商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 行为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10 份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在发售结束后按 4:6 比例自动转换为 4 份华商中 证500A 类份额和6 份 华商中证500B 类 份额 的行为


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与华商中证 500A 类 份额、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 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分拆


























根据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在分级运作期内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华商中证 5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4 份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 与6 份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的行为


合并


























根据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在分级运作期内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4 份华商中证 500A 类份









































基金合同 3-7 额与6 份华商中证500B 类份额申请转换成10 份华 商中证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收 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华商 中证500A 类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本基金为每份 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在 基金存续的 会计年度内优先 获 得 分 配 的 收 益 率, 华商中证 500A 类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2% ,其中,华商中证 500A 约 定 收 益 率 计 算 中 使 用 的 三 年 期 人 民 币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根 据 本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前 刊 登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前









































基金合同 3-8 15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三 年 期 金 融 机 构 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三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华商 中证500A 类份 额约定日应得收益








依据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 的每日收益


华商 中证500B 类份 额约定日应得收益








基金净收益扣除 中证 500A 约定收益之后的剩余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 观事件。












































基金合同 3-9 第二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 金名 称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三年内为分级运作期, 在募集期及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名称为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 ;分级运作期届 满后,满足 《基金合同》 约定的存续条件,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名称为 “华商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转换后 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投资范围均不发生变化。 二 、基 金的类 别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本基金运用完全复 制的被动型指数化投资方法,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 数量化风险手段, 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偏 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获得与标的指数收 益相似的回报。 五、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和配 比转 换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全部华商中证 500 份额将按 4:6 的比 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和积极进取类的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 并运作。 投资者可 在场 内申购 华 商中证 500 份额 ,并 可以选择 将其 申购的 华 商中证 500 份额按 4:6 的比例分拆为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 投资人可按 4:6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类份 额申请配对转换合并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不进行分拆, 其通过跨系统转









































基金合同 3-10 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按 4:6 的比例 分拆为华商 中证500A 类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 六、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场 内的华 商中 证 500A 类份 额与华 商中 证 500B 类份额将 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华商中证500 基础份额不上市交 易。 在分级运作期 结束后,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与华商中证 500 份额将分别以各自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华商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并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分级运作期 内, 本基金办理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和场外的申购与赎回业 务 , 不办理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在分级 运作期 结束后,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与华商中证 500 份额将 分别以各自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华商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并继续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八、 基 金份额 折算 本基金与其他永续分级基金不同, 本产品有三年的分级运作期, 分级运作期 内不进行定期折算。 当符合基金合同第四章规定的基金份额的折算的要求时, 本基金的所有份额 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定期折算。 九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十 、基 金份额 面值 和认购 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十 一 、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 3-11 第 三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 在分级运作期内将基金份额分 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一、 分 级运 作期 基 金份 额的自 动分 离规则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场内基金总份额按照 4:6 的比例 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华商中证 500A 类 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 其中,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 证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6 的比例不变。 根据本基金场内初始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离规则,华商中证 500A 份 额在场 内基金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40%,华商中证 500B 份额在场内初 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6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华商中证 500 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 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上市和交易,交易代码不同,但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二、 分 级运 作期 基 金份 额的配 对转 换规则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 回华商中证500 份额, 投资人可 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按 4 : 6 的比例分拆成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投资人可按 4:6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和华商中证500B 份额申请配对转换合并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 投资人 可在场 外申购 和 赎回华 商中证 500 份 额。场 外申购 的华商 中 证 500 份额不进行分拆, 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华商中 证 500 份额跨系统转托 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华商中证 500A 份 额和华商中 证 500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 4:6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华商中证 500A 份 额和华商中证500B 份额合并为华商中证500 份额后赎回。 不定期份额折算, 所产生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投资人可选 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按 4 : 6 的比例分拆为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和华商中证500B 份额。 三、 华 商中 证 500A 和华 商中 证 500B 基金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 计算 规则 根据华商中证500A 和华商中证500B 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分配安









































基金合同 3-12 排,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华商中证 500A 份 额和华商中证500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华商中 证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 份额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在每个工作 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华商中证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 份额分 别进行净值计算,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净 资产 优先确 保 华商中证 500A 份 额的 本金及约 定收 益;华 商 中证 500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在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存续期内,华商中证 500A 份 额和华商中 证5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华商中证500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华商中证500A 的约定年收益率是指每份华商中证500A 在分级运作期 内优先 获得分配的年收益率,收益率按单利计算。 华商中证 500A 的约定 年收益率在本基金首次募集前设定, 分级运作期 内不 变,计算公式为: 约定年收益率=三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2% 其中,华商中证 500A 约定收益率计算中使用的三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根据本基金首次募集前刊登招募说明书的前 15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 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三年期人民币存款基 准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2. 华商中证500A 份额的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华商中证500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依据华商中证500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在本基金的 分级运作期 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华 商中证 500A 份额在净 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 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 日 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华商中证 500A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 得收益, 如在某 一会计 年度内本 基金资 产出现 极端损失 情况下 ,华商 中证 500A









































基金合同 3-13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 华商中证500B 份额的收益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收益, 是指基金净收益扣除华商中证 500A 约定收益和 华商中证500 份额的收益之后的剩余部分。 4. 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的净值关系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分级基金的特点,有如下关系: 10 份华商中证 500 份 额的基金净值=4 份华 商中证 500A 份额的基 金 参考净 值+6 份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参考净值。 四、 分 级运 作期 内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在分级运作期 内,按照华商中证 500 份 额、华商中证 500A 份 额和华 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参 考净值 计算规则,以及相互关系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 公告T 日华商中证500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及 华商中证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 1. 华商中证500 份额的基金净值计算 基金的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基金份额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 假设 T 日闭市后,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60 亿,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500A 份额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分别为 15 亿份、16 亿 份与24 亿份,则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T 日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净值=60/ (15+16+24)=1.091 元 2. 华商中证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在每个工作日对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单独进行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进行资产分配。 假设:












































基金合同 3-14 T 日为基金净值计算日 为 T 日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净值 为 T 日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华商中证 500A 份额运作当年的约定年收益率 为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 为T 日分级运作期 内的实际总天数 则 T 日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 算公式如下: 其中,T c =min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最近一次 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与华商中证500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 募 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 及 《发 售公告》 。


二、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三、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基金合同 3-15 四、 发 售方 式和销 售渠 道 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在基金募集阶段, 本基金以同一 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具 体名单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 详见《发 售公告 》或相 关业务公 告) 。 本基金 认购期结 束前获 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 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 五、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 费用,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认购金额 的 5%, 具体 在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金认购 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募 集期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认 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七 、基 金认购 份额 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 )场外认购份额 ——华商中证500 份额的计算












































基金合同 3-16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 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华商中证500 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挂牌价格为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时, 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 认购的份额为整数。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 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整数位以后 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财 产。 3、本基 金的认 购费率 将按照《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的规 定,参 照行业 惯例, 结合市场实际情 况收取。 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 《发售 公告》 。 4、 中证500A 份额和 中证500B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按 4:6 的比 例分离成 预期 收益与 风 险不同的 两个 份额类 别 ,即 中证 500A 份 额和 中证 500B 份额,则 中证500A 级份额和中证500B 级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中证 500A 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4 中证 500B 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6












































基金合同 3-17 其中, 中证500A 份额和中证500B 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 方式, 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场外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基 金份 额的认 购和 持有限 额 基金管理人 可对 每个账户的认购最低金额进行限制, 并可对每个账户 持有基 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 3-18 第五 部分


基金 备案 一、 基 金备 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理 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3-19 第 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 、上 市交易 的基 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 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华商中证 500A 和华商中 证500B 两类基金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交易,华商中证 500 基础份额不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 届满, 华商中证500A 份额、 华商中证500B 份额与华商 中证500 份额将分别以各自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转 换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LOF )基 金份 额,继续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


二 、上 市交易 的地 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 市交易 的时 间


分级运作期 内,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四 、上 市交易 的规 则


1.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 内的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以 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 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 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 届满,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华商中证 500B 份额与华 商中证 500 份额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份额后,继续在深圳证券交









































基金合同 3-20 易所上市交易,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本基金 实行 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 跌幅比 例 限制为 10% ,自 上市首 日起实 行; 4.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五 、上 市交 易 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 市交易 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 (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 、上 市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和 终止 上市


本基金 (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 份额) 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 进行调 整的, 《基金合 同》相 应予以 修改,且 此项修 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3-21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 作 期内,投资者通过场 外 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华 商 中证 50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华商中证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 份额只上市交易, 不接受申 购与赎 回;本 基金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 定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适用本部分的 约定。 一、 申 购与 赎回场 所 基金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构系统办理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分 级运 作期 内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外申 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合同 3-22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三 个 月开始办 理华 商中证 500 份 额的场外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三 个 月开始办 理华 商中证 500 份 额的场外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华商中证 500 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应在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分 级运 作期 届 满后 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分级运作期 届满后, 本基金所有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份额, 投资 者应在开 放日申 请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确定场内、 场外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 请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基金合同 3-23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 资 者 办理 场外 申购 、 赎回 应使 用基 金 账户 , 办理 场内 申购 、 赎回 应 使 用深圳证券账户; 6、 投资 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本基金的 场内申 购、赎 回业务 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 业务规则》 ,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 申购本 基金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基金合同 3-24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 )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登记结 算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者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 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者 每个交 易账户 的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 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金申 购人承 担,不 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 者可将 其持有 的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本 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












































基金合同 3-25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本基 金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申购金 额在扣 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 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 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本基 金赎回 金额的 计算: 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 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 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基金合同 3-26 九、 申 购和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本基 金 的份 额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原 则。场 外申购的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 券账户下。 2、 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中的 本基 金 份额 可通过 基金销 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3、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 份额。 4、 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予以 公告。 十、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基金合同 3-27 业务的办理。 十 一、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 构因技 术故障 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6 )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3)款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二、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的认定












































基金合同 3-28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办理 的 赎 回 份 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 额赎回 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 同时以邮寄、 传 真 或 《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 三、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基金合同 3-29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 四、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和跨 系统 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外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 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 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华商中证 500 份额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 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中证 500A 份 额 、中证 500B 份额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 按4:6 比例申请合并为 华商中证500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华商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申请场内赎回 。 (4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华商中证 500 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 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4:6 比例分离为 中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 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 )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华商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 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进行上市交易、场内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合同 3-30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 本 基金 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变 更办 理 本基 金 份额场内赎回或 中证 500A 份额和中证5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 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 本基 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跨 系统转 托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转 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 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 七、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 非交易 过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 的继 承人继承 ; “捐 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基金合同 3-31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 十 八、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 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合同 3-32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份 额和华 商中证 500B 份额的 分 级运作期 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 一 、 配 对转 换的分 类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华商中证500 份额与华商中证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化: 1.分拆 分拆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 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 申请转换成4 份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与6 份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4 份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与 6 份华商 中证500B 份额申请转换成 10 份华商中证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务 办理 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 《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 日期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 转换时 除外) ,具体的 业务办 理时间 见《招募 说明书 》或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原则












































基金合同 3-33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华商中证 5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必须 为 10 的整数倍; 3.申请合并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与华商中证 500B 份 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4:6; 4.华商中证 500 份额 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华 商中证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做出 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 五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 告。 六 、暂 停份额 配对 转换的 情形 1.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 办理机 构因异 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务 办理 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 取一定的佣金,具 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基金合同 3-34 第 九 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简 况 名称: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设立日期: 2005 年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 电话:010-58573600 ( 二)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基金合同 3-35 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和调 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 管费率 之外的基 金相关 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 式;


(13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 事宜; 如认为基 金代销 机构违 反《基金合 同》 、基 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议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基金合同 3-36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合同 3-37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 金托 管人简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 批文及 文 号: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 人民银行 证监基 字【1998 】3 号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基金合同 3-38 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基金合同 3-39 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3-40 三、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在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 《基金合同》 约 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但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之规 定对 中证 500A 份额 和中证500B 份额进行净值计算时, 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被视作其同时持有按 4:6 的比例分离的 中证 500A 份额 和中证 500B 份额 , 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 中证500A 份额和 中证500B 份额数享有并行使份额折 算的权利。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 有同等的权益 。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遵守《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3-41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费用; (3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3-42 第 十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 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 在 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基金合同 3-43 (3 )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 ; (4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 议召 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 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基 金份额 ( 本基 金 份额 在 分级运作 期 内指 华商 中 证 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 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 本基金份额在 分级运作期 内指华商中证500 份额、 中证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10%以 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基金合同 3-44 开。 5、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基 金份额 ( 本基 金 份额 在 分级运作 期 内指 华商 中 证 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 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 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 内指华商 中证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间 、通 知内容 、通 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 3-45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四、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利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 本基金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 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 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基金合同 3-46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 内指华商中证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与基金 登记注 册机构 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 人出具 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 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 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 额 在分级运作期 内指 华商中证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基金合同 3-47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 基金份额 (本基金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 内指华商中 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10%(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3-48 份额 在分级运作期 内指 华商中证500 份额、 中证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在 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 额、中证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本 基金份 额在 分 级运作 期 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500A 份额、 中证 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 本基金 份额在 分级运 作期 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500A 份额、 中证 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基金合同 3-49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合同 3-5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情形 ( 一)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序 ( 一) 基 金管 理人的 更换 程序 1、提 名: 新任基 金管 理人由 基金 托管人 或由 代表 基 金份 额 (本 基金 份额在 分级运作期 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在 分级运 作期 内指华商中证500 份额、 中证500A 份额、 中证 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新任基 金管 理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 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选 任基金 管理 人的决 议须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合同 3-52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交 接: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妥 善保 管基金 管理 业务资 料 ,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 金名 称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1、提 名: 新任基 金托 管人由 基金 管理人 或由 代表 基 金份 额 (本 基金 份额在 分级运作期 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在 分级运 作期 内指华商中证500 份额、 中证500A 份额、 中证 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新任基 金托 管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 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决 议须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交 接: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 计: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时更换












































基金合同 3-53 1、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 基金 份额 (本基金份额在 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 3、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依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3-54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3-55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一、 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办理机 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 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注册登 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依 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办 理本 基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基金合同 3-56 4、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账户 信息负 有保 密义务 ,因 违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 金合同 》及 招募说 明书 规定为 投资 者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3-57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运用完全复制的被动型指数化投资方法,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 数量化风险手段, 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偏 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获得与标的指数收 益相似的回报。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中证500 指数的成份 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 (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5%-95%,其中投资于 中证 500 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为 0-3%,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理 念 本基金通过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选择 中证500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完全被 动复制指数, 为投资者提 供一个投资小市值公司的有效投资工具, 力求分享小市 值公司在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中长期快速增长的成果。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 以 中证500 指数 作为标的指数, 按照成份股在指数 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通过运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及先进的 数量化投资技术, 严格控制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 以拟合、 跟踪标的指数的收 益表现, 并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获得与标的









































基金合同 3-58 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一) 股票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 对中证 500 指数 进行 完全 复制 ,在 初 始建仓 期或 者为 申购 资 金建 仓 时, 按照 中证500 指数 各成份股所占权重逐步买入。 在买入过程中, 本基金采取 相应的交易策略降低建仓成本, 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本基 金以标的指数权重为标准配置个股, 并进行适时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 (如流动 性不足等) 导致无法达到预期指数复制效果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 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2. 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股票 投 资组合 原则 上根 据 中证 500 指数 成 份股 组 成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 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变化, 对股票组合进行实 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 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本基 金的股 票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分为定期调整、不定期调整和其他调整。 (1) 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以 及权重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2) 不定期调整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本基金将适当调整投资标的。 a)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当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因增 发 、送股 、分 红等 股权 变动 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 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权重比例的变化, 进行相应 调整; b) 当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因 停 牌、流 动性 不足 等因 素 导致基 金无 法按 照指 数权 重进行配置,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 选择相关股票进行 适当的替代; c) 根据本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 情况, 对组 合进 行相 应 调整, 力求 达到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基金合同 3-59 (3) 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所申购的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二)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降低组合总体波动性从而改善组合风险构成、 获取流动性 为目的, 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市 场运 行趋势深入研究和分析, 把握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取向, 对未来利率变动趋势和 债券市场投资环境做出科学、 合理判断; 主要关注指标包括国民生产总值、 固定 资产投资、物价指数、货币供应量、信贷投放和汇率变动等宏观经济指标。 本基金债券投资主要是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获得适当收益, 因此债券投资以 流动性好, 风险较小的短期政府债券为主; 中国的债券市场处于扩张阶段, 品种 丰富、 衍生工具有所增加,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将注重创新品种的选择和创新工具 的运用。 本基金采取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管理、 期限结构配置、 个券 信用风险管理等策略, 通过 持有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 转债( 含分离 债) 、短 期融资 券、回 购以 及资 产证券 化产品 和其 他固 定收益 类证 券, 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 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组合, 在获取较高的利息 收入的同时兼顾资本利得。 (三) 其他投资品种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权 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追求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 个方面综合定价, 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 资。 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 流动性因 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五、 投 资限 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基金合同 3-60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占基金资产 的85%-95%, 其中投资于 中证5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股票资产的9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合同 3-61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六、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 中证5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选取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上市的 5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以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 外)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等 重大变 更导 致标 的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数 ,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 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应与托管人协商一









































基金合同 3-62 致, 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 时公告。 七、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其它类型的基金 产品;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紧密跟踪 中证500 指数, 具有和标的指数所 代 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 益也较高的基金产品。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华商中证 500A 类 份额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具有 高风险、高 预期收益的特征。 八、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一)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三)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 基 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合同 3-63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一)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二)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三)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四)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五) 应收申购款; (六)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七)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八)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九)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十) 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基金合同 3-64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












































基金合同 3-65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 华商中证500 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 华商中证500 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 以及 中证500A 基金份额、 中证 500B 基金 份额 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基金合同 3-66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4)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合同 3-67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估 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基金合同 3-68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 失负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 差错责 任方应 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 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基金合同 3-69 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5.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资 有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 ( 五)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 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3-70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和上市 年费;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分级 运作 期内 ,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 计 提。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 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合同 3-71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 ÷当年天数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 基金 按照基 金管 理人与 标的 指数许 可方 所签订 的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中 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每日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 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支付方式为:每 季支付一次 如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的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支付 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3-8 项及第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合同 3-72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 部分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一)在分级运作期 内,本基金所有份额(包括华商中证 500 份额、华商 中证500A 类份额、华商 中证500B 类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 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 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基金合同 3-73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具体日 期以 本基 金分红 公告为 准 ) ;若 投资人 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人 不 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 的现金红利按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合同 3-74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份 额折 算 一 、分 级运作 期 内 的基金 份额 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本基金与其他永续分级基金不同, 本产品有三年的分级运作期, 分级运作期 内不进行定期折算。 二、 分 级运作 期 内 的基金 份额 的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 在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下将 进 行 份 额 折算,即:当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500 元 ;当华商中证 500B 份 额的基金 份 额参考净值 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I)华商中证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500 元 1.基金份额折算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华商中证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500 元, 基 金管理人将立即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具体折算基准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 登记在册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和华商 中证500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500 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 对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进 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的比例为 4: 6, 份额折算后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当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500 元后,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三 类份额将按照如下 方式进 行份额折 算。 (1)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1)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份额数 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A 份 额的份额数相等; 2) 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3) 华商中证500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超过 1.000









































基金合同 3-75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 全部折算为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即基金份额折算前华商 中证500A 份额持有人 将同时持有华商中证500A 份额和新增的场内华商中证500 份额。 , 其中, 为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的份额 参考净值,下同 为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的份额数,下同 为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后的 份额参考净值 ,下同 华商中证5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数为: (2)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份额数 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B 份 额的份额数相等,则保持了华商中证 500A 份额数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数的 4: 6 的固定配比; 2) 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3) 华商中证500B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超过 1.000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 全部折算为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即基金份额折算前华商 中证500B 份额持有人 将同时持有华商中证500B 份额和新增的场内华商中证500 份额。 其中, 为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的份额数 ,下同 为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后的 份额参考净值 ,下同 为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 ,下同 华商中证500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数为:












































基金合同 3-76 其中, 为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的 份额参考净值 ,下同 (3)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 份 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2)华商中证 500 份额 的场内(或场外)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 折算后获得 新增的份额数, 即超过 1.000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 全部折算为场内 (或场外) 华 商中证500 份额。 华商中证500 份额的场内 (或场外)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或场外) 华商 中证500 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的份额净值,下同 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的份额数,下同 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后的份额净值,下同 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在基 金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下同 因此, 基金份额折算后, 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总份额数为基金各份额 (包括 华商中证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华 商中证500 份额和基金份额折算前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数; 本基金各份额 的资产份额净值均为 1.000 元。 II)华商中证500B 份额的基金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1.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合同 3-77 如果某个工作日华商中证 500B 参考净值 小于 或等于 0.25 元, 基金 管理人 将立即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具体折算基准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 告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 登记在册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和华商 中证500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后, 本基金 即可 分别对华商中证 500 份额、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 证 500B 份额 的比例为 4:6, 份额折 算后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 均调整为 1.000 元。 当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份 额 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后,华商中证 500 份额、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华 商中证 500B 份额三类 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2) 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份额数将做相应的减少, 使折算后华商 中证500B 份额的份额资产净值为 1.000 元。 (2)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 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份额数作相应调整, 保持华商中证 500A 份额数与华商中证500B 份额数的 4:6 的固定配比; 2) 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3)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A 份额持有人将 同时持有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









































基金合同 3-78 新增的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5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数为: (3)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 份 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2)华商中证 500 份额 的场内(或场外)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将按照上述 的计算法则进行增减。 华商中证500 份额的场内 (或场外) 份额持有人折算的场内 (或场外) 华商 中证500 份额的份额数为: 因此,基金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 总份额数为华商中证 500A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华商中证500 份额和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500 份额的份额数折算 成的华商中证500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本基金各份额的资产份额净值均为 1.000 元。 华商中 证 500 份额 的 场外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 额数采 用四 舍五 入的 方 式保 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有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经折算后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基金合同 3-79 与华商中证5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华商中证5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息披 露 办 法》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分 级运作 期 末 的基金 份额 的转换 规则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条件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满三年后, 满足 《基金合同》 约定的存续条件, 本 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 称为“华商中证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 到期日, 按照 《基金合同》 在 分级运作期内的资产及收 益的分配约定分别 计算 分级运作期末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以及华商中证 500 基础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各自的份额 净值为基础,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 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的份额。 本基金 份额 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份 额后, 基金 份额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LOF 上市交易。 2.华商中证500 指数基金各份额在分级运作期 到期日的份额转换 对投资者认购或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华商中证 500A 和 华商中 证 500B 基金份额,以 及投资者认购的华商中证 500 基础份额,在本 基金 分级运 作期 届满后, 按照 《基金合同》 所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定分别计算 分级运 作期 末的华商中证500A 、 华商中证500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和华商中证 500 基 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NAV) 转换为同一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份额, 以在基金转 换运作方式的 同时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 赎回规则及实施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应部 分。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1)转换日确定 本基金 份额 所分 离的 华 商中证 500 指 数基 金 各基金 份额 转换 日为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后第三年的对应日,即 分级运作期到期日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 分









































基金合同 3-80 级运作期 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基金封闭期末转换日日终,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华商中证 500 指数基金各基 金份额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 末转换日 T 的份额净值计算见《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华商中证500A 基金份额、 华商中证500B 基金份额和华商中证500 基础份额 的转换公式为: 华商中证500A 转换成LOF 的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华商中证500A 基金份额数 ×T 日华商中证500A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T 日华商中证 500 基础份额的份额净值 华商中证500B 转换成LOF 的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华商中证500B 基金份额数 ×T 日华商中证500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华商中证 500 转换成 LOF 的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华商中证 500 基础份 额的基 金份额数 其中,转换后基金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 引起的剩余份额。 举例, 假设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换日 T 持有华商中证500A 份额40,000 份, 或持有华 商中证500B 份额60,000 份, 而转 换日T 假设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 元,T 日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参考净值 为1.04000000 元,T 日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参考净值 为1.05666667 元,则基金份额转换为: 华商中证 500A 转 换 后基 金 份 额 数 =40,000 ×1.04000000/1.050=39619.05 份 华商中证 500B 转 换 后基 金 份 额 数 =60,000 ×1.05666667/1.050=60380.95 份 (3)基金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处理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份额在转换日当日及转换日后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在转换日后, 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 投资者 申购、 赎回价格将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的 具体操作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3.分级运作期 结束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合同 3-81 (1)分级运作期 届满,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则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2)分级运作期 届满,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则本基 金的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并符合股票型开放式基 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4.分级运作期 届满的公告 (1) 分级 运作期 届满 时,在 符合 本基金 存续 条件下 ,本 基金将 继续 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分级 运作期 届满 时,本 基金 将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 , 基金管 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 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 在分级运作期 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后, 本基金两级份额的收益分配安排在新基金中将不再适 用。












































基金合同 3-82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3-83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至少一种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基金合同 3-8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3-85 1.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中证 500A 份额和中证500B 份额两类份额 开始上市交易或者 华商中证 5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中证 500A 份额 和 中证5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中证500A 份额和 中证500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华商中证 500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及中证 500A 份额和中证5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华 商中证5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及华商中证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 份额各自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以 及 华商 中 证 500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及 华商中 证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2.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 3-8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基金合同 3-87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7、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8、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9、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 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前 40









































基金合同 3-88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 3-89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围或 策 略 ( 法律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 同》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代销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标的指数变更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9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应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合同 3-90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合同 3-91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若本基金合同在分级运作期内终止,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 分别计算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500A 份额与中证500B 份额各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 中证500 份额、 中证500A 份额与中证5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若本基金合同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终止,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合同 3-92 第 二十 三部分


业务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遵守 《华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












































基金合同 3-93 第 二十 四部分


违约 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 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 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 是发 生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责 : 1、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或当 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而 行使或 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 于直 接损失 。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 金合 同》 能够继 续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行 。非 违约方 当事 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 而支 出的合 理费 用由违 约方 承担。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 成的 影响。












































基金合同 3-94 五、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 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基金合同 3-95 第 二十 五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之间 因本 基金合 同产 生的或 与本 基金合 同有 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 争议 所涉内 容之 外,本 基金 合同的 其他 部分应 当由 本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 3-96 第 二十 六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合同 3-97 第 二十 七部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基金合同 3-98 第 二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及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 代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担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 业 务 规 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 13.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5.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6.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基金合同 3-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基金合同 3-100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第三方 追偿;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 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 金









































基金合同 3-101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联 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债 券托管 账户 ,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符 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 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基金合同 3-102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合同 3-103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 认购、申 购、 赎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 费 用; 3.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 围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 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及代 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仅 在 其 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但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之规定 在分级运作期内, 对中证 500A 份额和中证 500B 份额 进行净值计算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 视作其同时持有按 4:6 的比例分离的中证 500A 份额和中证 500B 份 额,并将分 别按分离后的中证500A 份额和中证500B 份额数享有并行使份额折算的权利。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基金份额 (本基金 份额在分 级运作期 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 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 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基金合同 3-104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 在 分级运作期内指 华 商 中 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单 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份额 (本 基金 份额 在 分级运 作期 内指华 商中 证 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 中证 500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 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中









































基金合同 3-105 证 500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 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 内指华商 中证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单 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份额 (本 基金 份额 在 分级运 作期 内指华 商中 证 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 中证 500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 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 内指华商 中证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 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基金合同 3-106 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利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本基金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 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 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50%) 。 2、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 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基金合同 3-107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 在分级运作期 内指华商中证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 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 记 录相 符, 并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 定终止 《基金 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 额 在分级运作期内指 华商中证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基金合同 3-108 (1) 关联 性。大 会召 集人对 于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 性。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 基金份额 (本基金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 内指华商中 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10%(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本基金 份额 在分级运作期内指 华商中证500 份额、 中证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号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基金合同 3-109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本基金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 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 额、 中证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 份额 在分 级运作 期 内指华商中证500 份额、 中证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 持有 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本 基金份额 在 分级运 作期 内指华商中证500 份额、 中证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 持 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基金合同 3-110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 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分级运作期 内, 本基金所有份额 (包括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合同 3-111 2 、 本基金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 , 本 基 金 收 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 多 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 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投 资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 利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举例说明:基金收益分配可以采用如下几种形式: A 、调 整 收 益 分 配 的 阀 值 , 如 基 金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高 于 0.05 元,0.1 元等时,进行收益分配; B 、 调整收益分配时间,如每季度末、每月末等; C 、调整收益分配比例, 如可分配收入的 50% ,90% 等; D 、其他 例如,每季度末收盘后基金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高于 0.05 元(含) ,需在 10 个工作日之内, 进行收益分配;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合同 3-112 四、 与 基金 财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提 取、 支付方 式与 比例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分级 运作 期内 ,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 计 提。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 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每日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如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支付 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及第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









































基金合同 3-113 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 (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5%-95%, 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为 0-3%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 为:本基金 投资于 股票 组合的比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85%-95%,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股票资产的9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符 合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5)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0.5%; (11)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合同 3-114 的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式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基金合同 3-115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 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 估 值。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









































基金合同 3-116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基金合同 3-117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 (本基金 份额在分 级运作期 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500A 份额、 中证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1.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 应当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履行。 九、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 资人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3-118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