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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债券(090002)

大成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一二 年 七月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44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于2003 年6月12 日 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 会 审 核同意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更 新已 经本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所 载内 容 截至日 为2012 年6 月12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2 年3 月31日,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9 七、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 49 八、基 金转 换 ............................................................................................................................................ 55 九、基 金的 投资 ........................................................................................................................................ 57 十、基 金业 绩 ............................................................................................................................................ 63 十一、 基金 财产 ........................................................................................................................................ 65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6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9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4 十七、 风险 揭示 ........................................................................................................................................ 76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78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89 二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93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94 二十三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95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5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5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其实 施准 则等有 关法 规以及 《 大成 债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编 写,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内容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作 任何 解 释或者 说明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投资 者取 得依 基金 合同所 发行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查 阅 《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二 、释 义 在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具 有以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指《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 其任 何修 改和 补 充 大成债A 指 本 基 金前 端 收费 模 式(A 类 收费 模 式) 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的简 称 大成债B 指本基金后端收费模式(B 类收费模式)所对应 的 基 金份额 类别 的简 称 大成 债 C 指本基 金持 续性 销售 服务 费模式 (即 持续 性收 费模 式 、 C 类 收费 模式 )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简称 基金代 码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 为:090002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B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 部分代 销渠 道沿 用A 类的基 金代码090002 , 部分 代销 渠道则 使用 另外 一个 基金 代 码:091002 ;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092002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信托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 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 务的基 金发 起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本基 金份 额的 购买 者或 持有者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指依据 有关 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 金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投 资者 指现有 的和 潜在 的开 放式 基金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指合法 持有 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 军官证 、士 兵证 、警 官证 的中国 居民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经 相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 立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存续期 限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期间 开放日 指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网 点正 常工作 日, 投资 者 可 以办 理 基金交 易业 务 营业时 间 指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网 点正 常工作 日的 对外 营业 起止 时 间 T 日 指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 基金 交易的 申请 日 认购 指在募 集期 内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管理人 提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请求 。本 基金 的申 购从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开 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请求 。本 基金 的赎 回从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满 1 个 月开 始办理 基金转 换 指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 式基 金 的份额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将 其在某 一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全部 或部 分 转出 并转 入另 一销 售机 构 交易账 户的 行为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差 价、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 应收的 基金 申购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总 额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6 个 月 公 告 一 次 的 有 关 基 金 概 要、基 金投 资组 合、 基金 经营业 绩、 重要 变更 事项 和 其他按 法律 规定 应披 露事 项的说 明书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系列 服 务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 网网站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网 站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网站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本 基 金管 理人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是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基 金 字[1999]10 号文 批 准发 起设立 ,概 况介 绍如 下: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 例 48% )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 例 25% ) 、 广东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股比 例 2% )四 家公 司 。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 下 设 二 十个 部门 ,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部、 数量 投资 部、 社 保 基金投 资部 、 固 定收 益部 、 委托 投资 部、 研 究部、 交易管 理部 、 产 品开发 与金 融工 程部 、信 息技术 部、 客户 服务 部、 市场部 、总 经理 办公 室 、 董事会 办公 室 、 人力资 源部 、 计 划财 务部 、行政 部 、 基金 运营 部、 监察稽 核部 、风 险管 理部 和国际 业务 部 。 公司 在 北京 、上 海、 西安 、成都 、武 汉、 福州 、沈阳 、广 州和 南京 等地 设立 了 九家 分公 司 , 并在香 港设 立了 子公 司。 此外 , 公司 还 设立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投资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和 战略 规 划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公司以 “ 责任 、 回报 、 专 业、 进取 ” 为经 营理 念, 坚持 “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 的企 业 精神 , 致 力于 开拓基 金及 证券市 场业 务 , 以稳 健灵 活的投 资策 略和 注重 绩优 、 高 成长 的投 资 组合, 力求 为投 资者 获得 更大投 资回 报。 公司 所有 人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在 单位 及有 关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2 年 6 月 12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3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宏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1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 金: 深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及 大成 深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1 只创 新 型基金 :大 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1 只 QDII 基金:大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成标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及 20 只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长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大成蓝 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 期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 积极 成 长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 创 新成 长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大成景 阳领 先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强 化收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策略 回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中 证红 利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核 心双动 力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内 需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可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内地 消费主 题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大 成 新 锐产 业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 ,任 中央 财经 大学财 政 系讲师 ;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华 夏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 总经理 、研 究 发展部 总经 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北 方总 部 总经理 、资 产管 理总 监;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 ,任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董 事、 副 总经理 ;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 任大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07 年 1 月- 2008 年 1 月, 任 大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任职中 国人 保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2008 年 4 月起 任中 国人 保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委 员;2008 年 11 月 起兼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王颢先 生, 董事 总经 理, 国际工 商管 理专 业博 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部 副总 经理 、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2002 年 9 月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助 理总经 理、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 起担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总经理 。 刘虹先 生 , 董 事, 博士 ,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国 家计 委国土 局 主任科 员、 副处 长( 主持 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 中国 农业 发 展银行 资金 计 划部计 划处 副处 长 ( 主持 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 (集团 ) 公 司 战略规 划部 战略 研究 与规 划处处 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集团 )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副总 经理 ;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发 展 改革部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任中 国 人民保 险集 团公 司高 级专 家;2007 年 8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月至今, 任人 保投 资控 股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 委书 记 ;2009 年 11 月 起, 兼 任中 国华闻 投资 控 股有限 公司 总裁 、党 委书 记 以及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杨赤忠 先生 , 董 事, 硕士。 历任深 圳蓝 天基 金管 理公 司投资 与研 究部 经理 ; 长 盛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监 、 基金 经 理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总监 、 基 金经理 ; 光 大证 券投资 部总 经理 、 研 究所 所长; 光大 保德 信基 金公 司董事 。 现 任光 大证 券党 委委员 、 助 理总 裁。 孙学林先 生, 董事, 博士 研究生在 读, 中国注 册会 计师,注 册资 产评估 师。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长 城信 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 任职 于中 国 银河证 券有 限公 司审 计与 合规管 理部 ;现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总 经 理 。 刘 大为先 生, 独立董 事,国 家开发 银行 顾问, 高级经 济师, 享受 政府特 殊津贴 专家 。 中国人 民银 行研 究生 部硕 士生指 导老 师, 首都 经济 贸易大 学 兼 职教 授, 清华 大学中 国经 济研 究中心 高级 研究 员。 先后 在北京 市人 民政 府研 究室 (副处 长、 处 长) , 北 京市 第一商 业局 (副 局长) , 中国建 设银 行信托 投资公 司(总 经理) ,中国 投资银 行(行 长) , 国家开 发银行 (总 会计师 )工 作。 宣 伟华女 士, 独立董 事,日 本国立 神户 大学法 学院法 学修士 ,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上海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曾任 上海 市律师 协会 证券 与期 货法 律研究 委员 会副 主任。 1986 年-1993 年, 华东政 法大 学任 教;1993 年-1994 年, 日 本神 户学 院大学 法学 部 访问教 授; 1994 年-1998 年, 日 本国 立神 户大 学学 习;1999 年-2000 年 , 锦 天城律 师事 务 所兼职律 师、 北京市 中伦 金通律师 事务 所上海 分所 负责人;2001 年始 任国浩 律师(上 海) 事务所 合伙 人。 擅长 于公 司法、 证券 法、 基金 法、 外商投 资企 业法 、 知 识产 权法等 相关 的法 律事务 。 曾 代理 过中 国证 券市场 第一 例上 市公 司虚 假陈述 民事 索赔 共同 诉讼 案件, 被 CCTV ?证券 频道 评为 “五 年风 云 人物” ,并 获得 过“ 上海 市 优秀女 律师 ”称 号。 叶 永刚先 生, 独立董 事,经 济学博 士, 武汉大 学经济 与管理 学院 教授、 副院长 、博 士 生导师 , 中国 金融学 会理 事, 中国 金融 学会金 融工 程研究 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金融学 年会 常 务 理事, 湖 北 省政 府咨 询委 员。1983 -1988 年, 任武 汉大学 管理 学院 助教 ;1989 -1994 年, 任武汉 大学 管理 学院 讲师 ;1994 -1997 年 ,任 武汉 大学管 理学 院副 教授 ;1997 年至 今, 任 武汉大 学教 授, 先后 担任 副系主 任、 系主 任、 副院 长等行 政职 务。 王江先生 ,独 立董事 ,金 融学博士 。2005 年 至今任 职美国麻 省理 工学院 斯隆 管理学 院 瑞穗金 融集 团教 授。2007 年-2010 年, 兼 任美 国金 融学会 理事 ;2010 年 至今 兼任美 国西 部 金融学 会理 事;1997 年至 今兼任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 局研究 员;2007 年至 今兼 任纳斯 达克 公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司经济 顾问 理事 会理 事;2009 年 至今 兼任 上海 交通 大学上 海高 级金 融学 院院 长;2003 年至 今兼任 清华 大学 中国 金融 研究中 心主 任。 监事会 : 黄建农 先生 , 监事长 , 大 学本科 。 曾任 中国银 河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江苏 北路营 业部 总经理 , 中国 银河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总经 理 , 总 经理 , 中 国 银河投 资管 理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公司 上海投 资部 董事 总经 理。 谢红兵先 生, 监事, 双学 士学位。1968 年入 伍,历 任营教导 员、 军直属 政治 处主任 ; 1992 年转 业, 历 任交 通银 行上海 分行 杨浦 支行 副行 长 (主 持工 作) , 营业 处处 长兼房 地产 信 贷部经理 ,静 安 支行 行长 ,杨浦支 行行 长;1998 年 调总行负 责筹 建基金 托管 部,任交 通银 行基金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工 作) 、 总经 理;2005 年负责 筹建 银行 试点 基金 公司 , 任 交银 施罗德 基金 公司 董事 长;2008 年 任中 国交 银保 险公 司(香 港) 副董 事长 。2010 年退 休。 吴朝雷 女士 ,监 事, 硕士 学位。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 任浙 江省 永嘉 县峙 口乡人 民 政府妇 联主 任、 团委 书记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浙 江省 温州 市鹿 城区 人民政 府民 政 科长 ;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 任浙 江省 温州 市 人民检 察院 起诉 处助 理检 察员 ;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 就 职于 北 京市宣 武区 人民 检察 院 , 任三级 检察 官 ;2007 年 8 月起任 民生 人 寿北京 公司 人事 部经 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 任中 国人 民人 寿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人 力资源 部副 总经 理;2010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纪 委副 书记 、大成 慈善 基 金会常 务副 秘书 长。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副 总经 理, 管理学 硕士 。1999 年-2002 年, 历任 江南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 投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 南证 券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投 资 银行部总经理、机 构管理 部总经理,期间还 任江南 宏富基金管 理 公 司筹 备 组副 组 长 ;2006 年 1 月-7 月 任深圳 中航 集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2008 年 5 月 起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兼任 大成 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 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证 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 广 东华侨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资 产管 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 参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09 年 3 月 19 日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杨春明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经济学 学士 。 曾 先后 任职 于长春 税务 学院 、 吉 林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2005 年 6 月 加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运 营 部总监 、 市 场部 总经 理、 公司助 理总 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2010 年 11 月 起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肖冰先 生 , 副 总经理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任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场 部总 监 、 泰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 景 顺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销主 管。2004 年 3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市场部 总监 、 综合管 理部 总监 、 公 司董 事会秘 书。2009 年 7 月 13 日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 事。2010 年 11 月 起任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董事 会秘 书 。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王立女 士, 基金 经理 , 经 济学硕士 。 11 年证 券从 业 经历, 曾任 职于 申银 万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南京 市商业 银行 资金营运 中心 。2005 年4月 加盟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曾任 交易 部银行间 市场 债券交 易员 、大成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助理 。2007 年1 月起担 任大成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2009 年5 月起同 时担 任大 成债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注:王 立女 士因 个人 原因 (休产 假) 无法 正常 履行 职务, 于 2012 年 5 月 2 日开始 休 产假 。 在 产假 期间 , 王 立 女士所 任职 的大 成债 券由 本公司 基金 经理 朱文 辉先 生代为 管理 。 详 情请 见 2012 年 4 月 27 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基 金经 理暂 停履 行职 务的公 告》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陈尚前 2003 年 6 月—2009 年 5 月 3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9 名 成员组 成,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1 名, 其他 委员8 名。名 单 如下: 刘明, 助理 总经 理, 首席 投资官 , 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杨建 华, 股票 投资部 总监 , 负 责公 司股 票投资 业务 , 大 成景 阳领 先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核 心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陈 尚前 ,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 , 负责公 司固 定收 益证 券投 资业务 , 大成 强化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景 丰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大 成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金经理 , 大 成国 际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曹雄 飞, 研究部 总监 , 大 成财富 管理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大 成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于雷 , 交易 管理部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施永 辉, 股票 投资部 副总 监 , 大成蓝 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 王 立,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成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曹 志刚 , 数量 投资 部首 席金融 工程 师,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孙 蓓琳 ,研 究部副 总监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 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 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 按 法律 、法规 、 本 基金管理 人制 度 等进 行基 金投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 票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权 益,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等法律 法规 , 并 结合 公司 实 际情况 ,制 定《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 证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 司建 立科 学合理 、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涵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随 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调整和 公司 经营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念 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 制环境 构成公 司内 部控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营 理念 和内控 文化 、公司 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 司管理 层牢固 树立 内控优先 和风 险管理 理念 ,培养全 体员 工的风 险防 范意识 ,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 全公司 法人治 理结 构,充分 发挥 独立董 事和 监事会的 监督 职能, 禁止 不正当 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 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 司的组 织结构 体现 职责明确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各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 司建 立决 策科学 、 运 营规 范、 管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 括民 主、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实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④风险管理部主要负 责对 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 、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 提出 风险 调整 的建 议; 对 投资 业绩 进行 评价 , 包括 整体 表现 分析 、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 立有效 的人力 资源 管理制度 ,健 全激励 约束 机制,确 保公 司各级 人员 具备与 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 (7)建 立科学 严密的 风险 评估体系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 析,及 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 确保 股东 会 、 董事 会 、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公 司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保证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②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立 授权 评价和 反馈 机制 , 包括 已获 授权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反馈 和评价 , 对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9)建 立完善 的资产 分离 制度,公 司资 产与基 金财 产、不同 基金 的资产 之间 和其他 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 资和 交易 、 交易 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 计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 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内 部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长 和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 司内部 控 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证 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 公 司定 期评 价内 部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 司自觉 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法 规, 按照投 资管 理业务的 性质 和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 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 充分研 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备 选 库 。 ④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投 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求 。 ②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③ 投资 决策 有充 分的 投资 依据, 重要 投资 有详 细的 研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 并有 决策 记录。 ④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 包 括投 资组 合情况 、 是 否符 合基 金产 品特征 和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属分 析等内 容。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 基 金经 理不 得直 接向 交易员 下达 投资 指令 或者 直接进 行 交易。 ②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 交易 管理 部门 审核 投资 指令 , 确 认其 合法 、 合 规 与完整 后方 可执 行, 如出 现指令 违法 违规或 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及 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④ 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 立严格 有效的 制度 ,防止不 正当 关联交 易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基金投 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 司在审 慎经营 和合 法规范的 基础 上力求 金融 创新。在 充分 论证的 前提 下周密 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操作 程序 、 经 济后果 等, 严格 控制 金融 新品种 、 新 业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 立和完 善客户 服务 标准、销 售渠 道管理 、广 告宣传行 为规 范,建 立广 告宣传 、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 定详细 的登记 过户 工作流程 ,建 立登记 过户 电脑系统 、数 据定期 核对 、备份 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 司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 有关规 定, 建立完善 的信 息披露 制度 ,保证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13)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 遵 循安 全性 、 实 用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金融 行业 软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 写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 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 设置 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制 , 并 保证 计算 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 定性 和可 扩展 性, 具 备身 份验证 、 访问 控制、 故障 恢复、 安全保 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信 息技 术系 统 设计、 软 件开 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使 用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 格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 的安全 、 真 实和 完整 ,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严格 计算 机交 易数 据的授 权修 改程 序, 并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 技术 系统 定期 稽核检 查, 完善 业务 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 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会 计法 》 、 《 金融 企业 会计制 度》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度 、 会 计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分 ,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止 需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 建立 凭证 制度 , 通 过凭 证设计 、 登 录、 传递、 归 档等一 系列 凭证 管理 制度 , 确保 正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②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③ 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取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 工作, 在授 权范 围内 ,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办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和 财经 纪律。 (28) 公司 设 立 督察 长, 对董事 会负 责, 经董 事会 聘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 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对公 司管 理层 负责 ,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稽 核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和 管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 称 “ 中 国 农业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经国 务 院批准 ,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承 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部 资产 、 负 债、 业务、 机构网 点和 员 工。 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国 城乡 ,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多 、 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 务领 域最 广,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务 功能齐 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银 行同 样通 过自己 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誉 , 每 年位 居 《 财富》 世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 作 为一家 城乡 并 举、 联通 国际 、 功 能齐 备 的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坚持 审慎 稳健 经营 、可持 续发 展,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 市场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 略 , 着力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务 品牌,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品 ,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优 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客 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 “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农业 银行 通 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 了独立 公正 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 首届“? 金牌 理财 ? T O P 1 0 颁 奖盛典 ” 中 成绩 突出 , 获 “ 最佳托 管银 行 ” 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志颁 发的 “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6 名 ,其 中高 级会计 师、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2 年6月12日 ,中国 农业银行 托管 的封闭 式证 券投资基 金和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共121只 ,包括 大成 债券投 资基金、 富国 天源平 衡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平稳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积 极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 同德 主题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裕阳 证券 投资 基金、 汉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 裕隆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福证券 投资 基金 、 鸿 阳证 券投资 基金 、 丰 和价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久 嘉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成 长价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宝 盈鸿利 收益 证 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稳健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收益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银利 精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 达宏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罗 德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 断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信诚 四季 红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 罗德 成长股 票证 券投资基 金、 长盛中 证1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价值 成长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成 红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深化价 值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万 巴黎 竞争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比 联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治 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利 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比联丰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收 益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大成行 业 轮动股 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上证180 公司治 理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海 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南 方 中证500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 、 景 顺 长 城能 源 基 建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中邮 核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中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东吴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汇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丰 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兴 业 沪 深300 指 数增 强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LOF) 、 工 银 瑞 信 深 证 红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 、 富国 可转 换债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深证 成长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大成 深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泰达 宏利 领先 中小 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信 用添 利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中证 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 瑞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安瑞 进取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社 会责 任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黄 金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 领先成 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小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广发 中小 板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南 方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先进 制造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 克林国 海策 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比 联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安达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交 银施 罗德深 证300 价值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南方中 国中 小盘 股票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交银施罗 德深 证300 价 值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富国中 证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长信 内需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中 证内地 消费 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海 消费 主题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 同瑞 中证2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核心 竞争 力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汇 添富 信用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 克林国 海亚 洲( 除日 本) 机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逆 向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新 锐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小 板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 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 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 业务管 理实 行 严 格的复 核、 审核 、检 查制 度,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 ,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 控 ;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直 销机 构: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王 肇栋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分别在 深圳、北京、 上海设有投 资理财中心 , 并在武汉分 公 司开通 了直 销业 务。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5 号中 青旅 大 厦 105-106 室 联系人 :陈 丹丹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161 号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 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 15 楼 联系人 :肖 利霞 联系电 话:027-85565889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27-85552860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 长安 兴融 中 心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9)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刘 雨喻 联系电 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蔡 宇洲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1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2)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杭州 市凤 起路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客服电 话:95501 联系人 :周勤 电话:0755-82088888-8811 传真:0755-82080714 网址:www.sdb.com.cn (14)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5)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7)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8)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288 号( 办公 地址 同注 册地 址)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吴 强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9)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www.cbhb.com.cn (20)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1)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董 金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2)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3)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路66号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郭 剑鸣 电话:0512-56968061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4)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电话:0755-25188371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 :曾 明 宋永 成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5)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26)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 96528 ( 宁波 、杭州 、南 京、 深圳 、苏 州、温 州) 962528 (北 京、 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2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路4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28)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王 超


联系电 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2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30) 中信 建投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3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4008888111 、95565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3)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3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 :李 洋 联系电 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5)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 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区中 心广场香 港中旅大 厦第五 层(01A 、02、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客服电 话:400-8888-555 、95513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36)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路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 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1)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2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2)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延陵 西路59 号常 信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43)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0571-96598 联系人 :俞 会亮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44)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客服电 话:020-961303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5)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 :舒 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47)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63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8)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 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49)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客服电 话:021-962518 联系人 :王 伟力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4670436 网址:www.962518.com (50)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357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51)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路99号 标力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网址:www.xyzq.com.cn (52)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96336 、021-962336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53)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4)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5)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56)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网址:www.dgzq.com.cn (57)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慕 丽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8)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9)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new.cgws.com (60)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61)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珠海 市拱 北夏 湾华平 路96 号二 层202-203 房 法定代 表人 :段 文清 客服电 话:0750-3160388


联系人 :杨 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850 网址:www.chinalions.com (62)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63)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64)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5)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66)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6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网址:www.scstock.com (68) 爱建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9)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客服电 话:0755-26982993 、4008-698-698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网址:www.ydsc.com.cn (70)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71)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徐 欣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7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潘 鸿 林爽 传真:010-66045500 网址:www.txsec.com (7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74) 华宝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23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20 网址:www.cnhbstock.com (7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客服电 话:95575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76)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 区益 田 路 与 福中 路 交界 处 荣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8)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6 号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9)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 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80)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陈 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81)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490208 甘 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82)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84)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路24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 厦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85)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经 三路15号 广汇国 际贸 易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86)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徐 雅筠 、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87)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石 路爱 河桥路28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 系人 :方 晓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88) 天源 证券 经济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路53号 汇通 大厦 六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地 址:www.tyzq.com.cn (89)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 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90)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91)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88号 天安 国际 大厦49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 力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 2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 21 楼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3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金毅 电话:021-23238888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金 毅 六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间内, 有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 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人民币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原 因及 解决 方案 。若 有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 或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基 金管理 人可 宣 布本基 金终 止。 七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将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销 售代理 人 的代销 网点 或互 联网 、 传 真等方 式进 行 。 待条 件成 熟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指定 其他具 有相 应 条 件的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办理 基金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此 外, 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公告 , 投 资者 可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销 售代 理人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3 年 6 月 16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 于 2003 年 7 月 14 日 起办理 日 常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申购 、 赎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具体业 务 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 易 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或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其他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可 视情 况对 营业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1 . “ 未 知价 ” 原则, 即基 金 申购与 赎回 以受理 申 请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交 易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基金申购以金额 申请,基金赎回以基金份 额份数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现 定为 15 :00 ) 或 者代销 机 构规定 的时 间 以 前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更 改 上述原 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的前 两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的 营业 时间 内向 基金 销售网 点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 账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2 .申 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与 通 知 投资者 可于 T+2 个工 作日 以后( 含 T+2 工作 日 )到 直销或 代销 网点 取得 T 日 交易申 请 成交确 认单 , 或 凭基 金账 户号和 查询 密码 通过 大成 客户服 务中 心、 电子 商务 中心查 询交 易确 认结果 , 若 交易 未成 功或 数据不 符, 投资 者 可 与为 其办理 手续 的投 资顾 问或 网点人 员联 系并 进行核 实。 3 .申 购与 赎回 款项 支付 的 方式与 时间 本基金 申购 采取 全额 交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 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投资 者已 缴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项应在 自受 理投资 者有 效赎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 时间内 划往 投资者银 行账 户。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约定 投资者 按金 额申 购基 金,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 元 ; 本 基金 开展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持 续收费 模式 等另 有规 定、 公告的 除外 。 对于采 用持 续性销 售服 务费 模式 的申 购, 每笔 申购 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申购 份额 计量 单位 为份 基金份 额, 按四 舍五 入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投资者 赎回 时按 份额 赎回 基金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申 请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份 额 赎回。 赎回 金额 计量 单位 为人民 币元 ,按 四舍 五入 法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申购 与赎 回的 有关 数额限 制 , 调 整结 果 至 少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1)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大 成 债 A : 大成 债 A 的 申购 金额包 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后端 收费 模式 即大 成 债 B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 持续 性销 售服 务费 模 式即大成债 C : 大成 债 C 不收 取申 购费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1)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大 成 债 A : 大成 债 A 的 净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申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2) 后端 收费 模式 即大 成 债 B : 大成 债 B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后端申 购费 用, 计算 公式 如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申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后 端 申购 费用 =赎 回份 额× 申购 申请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该部 分份 额对 应的后 端 申购 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3) 持续 性销 售服 务费 模 式即大 成 债 C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根据 2009 年 8 月 11 日 《 关于增 加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C 类份 额赎 回费 的公 告》 , 自 2009 年 8 月 28 日起, 增加 大成 债 C 赎回 费, 即 持有 人在 赎回 其 2009 年 8 月 27 日 (含该日) 之 前交易 申请 获得 的大 成债 C 份 额(即 2009 年 8 月 27 日( 含该 日) 之前 提交 的交易 申请 , 并得到 有效 确认 的份 额) 时无需 缴纳 赎回 费; 持有 人在 2009 年 8 月 28 日 ( 含该日 ) 之 后交 易申请 获得 的大 成债 C 份 额(即 2009 年 8 月 28 日 (含该 日) 之后 提交 的交 易申请 ,并 得 到有效 确认 的份 额) , 将按 下述公 式收 取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 的 25% 计入 大成 债 C 的基 金财 产。 大成 债 C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申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3 .申 请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证券 交易 所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和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出现以 下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内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机会 ; (4)因 技术故 障或人 员伤 亡导致基 金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可能 会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拒 绝或 暂停接 受 投 资者 申购 申请 的情形 。 发生上述 (1) 至(4 )项 或(6) 项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立 即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的 公告。 发生上 述(5) 项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申购 款项 全额退 还基 金投 资者 。 2 .暂 停赎 回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4)法 律、法 规、规 章规 定的其他 情形 或其他 在《 基金合同 》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已载明 并获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特 殊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支付 的, 将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分 在后 续工 作日 予以 兑付 。 同 时, 在 出现上 述(3) 项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与基 金转 换申 请转 出份 额总数 之和 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 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数 的 10% 时,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巨额赎 回申 请发 生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的 现金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顺延 赎回或 者暂 停赎 回; (1) 全额 赎回 :按 正常 的 赎回程 序办 理; (2)顺 延赎回 :巨额 赎回 申请发生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可 延迟 至下 一个开 放日 办理 , 并 以该 开放 日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但 投资 者 可 在申 请赎回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 者 《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 规定的 时间 内通 知基金 投资 者,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及 其他相 关媒 体上 公告; 通知 和公 告的 时间 最长不 得超 过两 日。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3)暂 停赎回 :本基 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 回,基 金管 理人可按 《基 金合同 》及 《招募 说 明书》 载明 的规 定,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九)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要 暂停 基金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 应当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 经 批准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将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提示 性公 告 一次 ; 暂 停期 间结束 、 基 金重新 开放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提 前两 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易 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包 括继承 、捐 赠 、 强制执 行等 , 及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行为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等。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受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 合 法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 基 金会 或 其 他 具有 社 会 公 益性 质的社 会团 体 ; 强 制执 行是 指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 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具 体条 件、 程序 及收 费标准 以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指南 》为 准。 (十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 指 投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指 定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 时 间、 扣 款金 额和 扣款 方式, 由指定 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十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八 、基 金转换 (一)定义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 有的 部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同 一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 式基金 的份 额的 行为 。 (二)适用范围 1 .基金 转换业 务 目前 限于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由本 基金管理 人担 任注册 登记 机构的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详见 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开 通转 换业务 公告 ) 。 2 .基金 转换业 务适用 于 已 开通转换 业务 基金的 所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包 括个 人投资 者 和机构 投资 者。 3 . 本 基金 转换 的适 用范 围 同时还 须遵 守其 他基 金的 转换公 告及 其业 务规 则等 有关规 定 。 4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情况下可 以更 改上述 适用 范围, 但 最迟应 于开 始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 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三)业务规则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采用“ 未 知价 ” 和 “ 已知价 ” 相结合的原则 ,即转换入大 成货币市场基金以一元人 民 币的确 定价 为基 准转 换基 金份额 ; 转换 入非 大成 货币 市场基 金转 换价 格按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份额 申请 ” 原 则,即 投资者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必 须以份 额为 单位 提出 ; (3)“ 定向转换 ” 原则,即 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 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 金和转入 基金的 名称 ; (4)“ 视同赎回 ” 原则,即 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 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 转出基金 当日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汇总 计算中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处 理方法 与赎 回申 请相同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5)基 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情况下 可以 更改上 述原 则,但 最 迟应于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基 金转 换费 用 (1)每 笔基金 转换视 为转 出基金的 一笔 基金赎 回和 转入基金 的一 笔基金 申购 。 基金 转 换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两 部分构 成。 (2)转 入基金 时,从 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 向申购 费用 高的基金 转换 时,每 次收 取申购 补 差费用 ; 从申 购费用 高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 不收 取申 购 补差 费用 。 转 入基 金 的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 转换 金额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差 。 (3)转 出基金 时,如 涉及 的转出基 金有 赎回费 用, 收取该基 金的 赎回费 用。 收取的 赎 回费 用 25% 归入 基金 资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4) 投资 者可 以发 起多 次 基金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5)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市场情况 在不 违背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之前 提 下, 调 整上 述收 费方 式和 费率水 平, 但最 迟应 于新 收费办 法开 始实 施日 前 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 .基 金转 换的 计 算 A=[B× C× (1-D)/ (1+G )+F ]/E 其中 ,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 应的申 购补 差费 率 ;E 为 转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基金 账户 内货 币市 场基 金全部 份额 转出 时 , 结 转 的账户 当前 累 计未付 正收 益( 仅限 转出 基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 。 具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转入 份额 的计 算结果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4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 者 T 日申 请基 金转 换 成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减 少转出 基 金份额 、 增 加转 入基金 份 额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投 资 者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转 入部分 的基 金 份额。 5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1) 每次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份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 。 (2)基 金转换 业务的 开放 日及办理 时间 同申购 赎回 业务, 基 金转 换所涉 及的 基金, 如 果其中 任何 一只 基金 处在 封闭期 、 暂 停赎 回期、 非开 放日或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不 能办理 转换 业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务的日 期 , 基金 转换 业务 都不予 确认 。 (3)投 资者托 管在某 销售 机构的基 金份 额不能 与该 销售机构 未代 理销售 的本 基金管 理 人的开 放式 基金 办 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6 .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情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下 , 对 上述基金 转换 的业务 规则 进行调整 ,但 最迟应 于调 整生效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四)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因市 场剧烈 波动或 其他 原因而出 现连 续巨额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暂停接 受 该基金 份额 的转 出申 请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某 基金 继续接受 基金 份额转 入可 能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 生不利 影响 ; 5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 的其他情 形或 其他在 《基 金合同》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已 载明并 获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特殊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最迟提 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重新 开放 基金转 换的 公告 。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保 本金 安全 和保 持资 产流动 性基 础上 追求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投资于 债券 类资 产部 分 ( 包 括流动 性良 好的 、 国 内市 场 依法发 行及 交易 的国 债、 金 融债、 公司债 、 企 业债、 可转 换债 券、 正 逆回 购等,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不低于基 金资 产总 值 80 % ,本基金 还可 择机进 行新 股申购, 但新 股投资 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 产总 值 20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三)投资理念 以量化 分析 为基 础, 运用 多种金 融手 段进 行积 极投 资和组 合管 理: 1 .目前 中国债 券市场 特征 :市场分 割, 内部结 构不 完善,市 场正 在不断 发展 之中。 这 为积极 投资 创造 了条 件。 2 .通过 专业研 究和量 化分 析,可以 把握 市场利 率的 变化趋势 , 发 现债券 价格 和价值 的 偏差。 3 .采 用积 极的 组合 投资 策 略可以 实现 资产 保值 、增 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整体 资产 配置 、 类属 资产 配置 和个 券选 择三个 层次 进行 投资 管理 , 以实 现投 资目标 。具 体按 照如 下步 骤执行 : 1 . 在整 体资 产配 置层 次上 , 通过 对宏观 经济、 市场 利率、 债 券供 求、 情 景分 析、 申购 、 赎回现 金流 情况 等因 素的 综合分 析, 决定 债券 、逆 回购、 现金 三类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 2 .在类 属资产 配置层 次, 根据市场 和类 属资产 的风 险收益特 征, 将市场 细分 为交易 所 国债、 交易 所企 业债 、 银 行间国 债、 银行 间金 融债 四个子 市场 。 在 此基 础上 运用修 正的 均 值 -方差 等模 型 , 定 期对 投资 组合类 属资 产进 行最 优化 配置和 调整 , 确定 类属 资产 的最优 权 重 。 3 .在债 券选择 上,采 取积 极策略, 包括 利率预 期策 略、收益 率曲 线策略 、收 益率利 差 策略等 。 4 .本基 金在满 足基金 日常 申购、赎 回流 动性基 础上 根据新股 基本 面研究 择机 进行新 股 申购。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债 券市 场的变 化对 市场 细分 与模 型运用 等进 行适 当调 整。 (五)投资决策 1 .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主要 依据 下述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具 体证 券的 买卖 :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2)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 发债 公司 财务 状况 、 行业处 境、 经济 和市 场需 求状况 及其 当前 市场 价格 ; (5) 货币 市场 、资 本市 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 走势 。 2 .投 资流 程 (1) 金融 工程 师和 研究 员 分别提 出宏 观经 济、 类属 资产配 置和 公司 分析 报告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金融分 析师 在广 泛参 考和 利用公 司外 部的 研究 成果 , 尤其是 研究 实力 雄厚 的证 券经营 机 构提供 的研 究报 告, 拜访 国家有 关部 委, 了解 国家 宏观经 济政 策、 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经 过筛选 、 归 纳和 整理,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撰写 宏观 经济 分析报 告, 定期 出具 类属 资 产配置 报告 。 国债及 金融 债的 选择 采取 以利率 研究 为核 心的 分析 方式, 由研 究员 对宏 观经 济形势 、 利 率走势 等进 行分 析, 并向 债券基 金经 理提 交研 究报 告。 公 司债 和企 业债 的选 择采取 以利 率研 究和发 行人 偿债 能力 研究 为核心 的分 析方 式, 由研 究员在 宏观 研究 、 利 率研 究的基 础上 , 结 合对发 行人 经营 及财 务状 况的调 研, 向债 券基 金经 理提出 研究 报告 。 金融工 程师 和研 究员 向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和 股票 投资 部提供 研究 报告 , 作为 其投 资决策 依 据。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议 确定本 基金 资产 分配 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 金融 工程 师 和 基 金 经 理 提供 的策 略 分 析 报 告 以 及 研究 员提 供 的 研 究报告 ,确 定本 基金 总 体 投资计 划。 (3) 基金 经理 制定 具体 的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方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参考 金融 工程 师、 研 究员的 宏 观、 企 业及 市场 分析 报告 , 制定 债券 和非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 同 时确 定银 行间国 债、 交易 所国债 、交 易所 企业 债、 银行间 金融 债的 配置 计划 ,构造 投资 组合 方案 。 (4)基 金投资 组合经 投资 决策委员 会审 核后, 由基 金经理向 集中 交易室 下达 具体交 易 指令。 (5)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提 出 风险控 制建 议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 变化对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险 评估 ,并 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 。 监察稽 核部 对计 划的 执行 过程进 行 日 常监 督, 投资 计划执 行完 毕, 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提出 总结 报告。 (6)本 基金管 理人在 确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有权 根据 市场环 境变 化和实 际 需要调 整上 述投 资流 程。 3 .个 券选 择方 法 (1) 流动 性较 好、 交投 活 跃的债 券; (2) 有较 高当 期收 入的 债 券; (3) 预期 有增 长、 价格 被 低估的 债券 ; (4) 收益 率高 于相 应信 用 等级的 债券 ; (5) 预期 信用 等级 将得 到 改善、 到期 收益 率预 期要 下降的 债券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4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5 .初 始建 仓期 在基金 发行 完毕 并宣 告成 立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六个月 内完 成建 仓。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80%以 上投 资于债 券,为债 券基 金,预 期收 益和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低 于 混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基 金。 (七)投资组合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须符 合以 下规定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投 资工具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总 值 的 80% ; 2 .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3 .本 基金 新股 投资 比例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总 值 的 20% ; 4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新股 上 市流通 后持 有期 不超 过 1 年,所 投资 可转 债转 为股 票后持 有 期不超 过 1 年。 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由于本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的 变化导 致基 金投 资组 合超 过上述 规定 的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合理 期限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上述 比例 标准。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由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4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本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券 ; 5 .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非法 抵 押、担 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6 .以 基金 财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7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财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9 .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场 、 通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10 .配 合管 理人 的发 起人 及其他 任何 机构 的证 券投 资业务 ; 11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单 只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超过 该基 金的 总资 产, 单 只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2 .故 意维 持或 抬高 管理 人的发 起人 及其 他任 何机 构所承 销股 票的 价格 ; 13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或 债权 人权 利时应 遵守 以下 原则 :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或发 债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于 2012 年 6 月 21 日 复核 了本 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0.00 其中: 股票 - 0.0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60,820,823.16 96.01 其中: 债券 360,820,823.16 96.01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 融资产 - 0.00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232,730.14 1.92 6 其他资 产 7,760,063.98 2.06 7 合计 375,813,617.28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0.00 2 央行票 据 9,674,000.00 2.97 3 金融债 券 144,540,000.00 44.3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15,962,000.00 35.60 4 企业债 券 206,606,823.16 63.4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0.00 6 中期票 据 - 0.00 7 可转债 - 0.00 8 其他 - 0.00 9 合计 360,820,823.16 110.78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26018 08江铜 债 490,000 41,360,900.00 12.70 2 110417 11 农发17 400,000 40,668,000.00 12.49 3 080218 08国开18 400,000 39,624,000.00 12.17 4 1180053 11 宝 城投 债 400,000 39,096,000.00 12.00 5 052001 05南商01 300,000 28,578,000.00 8.77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无 被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 的股票。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0.0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99,914.8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498,651.97 5 应收申 购款 661,477.1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8 其他 - 9 合计 7,760,063.98 (4)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日(2003 年 6 月 12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以 来完 整会 计 年度的 投资业 绩及 与同 期 业 绩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的 比较 : A 、B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3.6.12 -2003.12.31 2.90% 0.16% -1.41% 0.29% 4.31% -0.13% 2004.1.1 -2004.12.31 1.81% 0.32% -3.32% 0.35% 5.13% -0.03% 2005.1.1 -2005.12.31 11.33% 0.29% 10.55% 0.21% 0.78% 0.08% 2006.1.1 -2006.12.31 6.29% 0.14% 2.62% 0.10% 3.67% 0.04% 2007.1.1 -2007.12.31 8.79% 0.17% -1.81% 0.08% 10.60% 0.09% 2008.1.1 -2008.12.31 11.10% 0.15% 14.89% 0.20% -3.79% -0.05% 2009.1.1 -2009.12.31 2.72% 0.14% -1.24% 0.10% 3.96% 0.04% 2010.1.1 -2010.12.31 6.56% 0.18% 1.92% 0.10% 4.64% 0.08% 2011.1.1 —2011.12.31 0.94% 0.14% 5.72% 0.11% -4.78% 0.03% 2012.1.1 —2012.03.31 0.73% 0.11% 0.44% 0.06% 0.29% 0.05% 2003.6.12 -2012.3.31 66.76% 0.20% 31.61% 0.19% 35.15% 0.01% 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② ④ 2003.6.12-2003.12.31 2.90% 0.16% -1.41% 0.29% 4.31% -0.13% 2004.1.1-2004.12.31 1.81% 0.32% -3.32% 0.35% 5.13% -0.03% 2005.1.1-2005.12.31 11.33% 0.29% 10.55% 0.21% 0.78% 0.08% 2006.1.1-2006.12.31 5.86% 0.14% 2.62% 0.10% 3.24% 0.04% 2007.1.1-2007.12.31 8.17% 0.17% -1.81% 0.08% 9.98% 0.09% 2008.1.1-2008.12.31 10.56% 0.15% 14.89% 0.20% -4.33% -0.05% 2009.1.1-2009.12.31 2.24% 0.14% -1.24% 0.10% 3.48% 0.04% 2010.1.1 -2010.12.31 6.19% 0.18% 1.92% 0.10% 4.27% 0.08% 2011.1.1 —2011.12.31 0.62% 0.14% 5.72% 0.11% -5.10% 0.03% 2012.1.1 —2012.03.31 0.63% 0.11% 0.44% 0.06% 0.19% 0.05% 2003.6.12-2012.03.31 62.32% 0.20% 31.61% 0.19% 30.71% 0.01%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 比较 大成债券 A/B 基金累计份 额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 势对比图 (2003 年 6 月 12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大成债券 C 基金累计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3 年 6 月 12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注:1 、 本 基金 于 2006 年 4 月 24 日 起推 出持 续性 收 费模式 , 将 前端 收费 模式 定义 为 A 类收 费模式 , 后端 收费 模式 定 义为 B 类 收费 模式 , 二者 对应的 基金 份额 简称 “ 大 成 债券 A / B ”;将 持续性 收费 模式 定义 为 C 类收费 模式 ,对 应的 基金 份额简 称 “ 大成 债券 C” 。


2、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起 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截至 报告日 本基 金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已达 到基 金合同 中规 定的 各项 比例 。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 收基 金申 购款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 按 照法律 、 法规 、 规 章的 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金 资产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价 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专 用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产 账户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2 .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的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四)估值原则 1 、 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品 种,如 估值日 有市价 的, 应 采用 市价确 定公允 价值 ;估 值日无 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应采 用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 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品 种,如 估值日 无市价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 使潜 在估 值调 整对 前一估 值日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 上的 ,应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等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 3 、 当 投资品 种不再 存在活跃 市场, 且其潜 在估值 调整 对前一 估值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影响 在 0.25 %以 上的, 应 采用市场 参与 者普遍 认同 ,且被以 往市 场实际 交易 价格验证 具有 可靠性 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 。 (五 )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 按估值日 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日 无交 易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 本项第 (1 )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牌 交易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 估 值。 (2) 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牌 交易未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 的净价 估值 ; 如果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3) 首次发 行未上 市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4) 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式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后 续计 量。 (5) 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6)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 本项第 (1 )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 基金持 有的权 证,从持 有确认 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 价 格 。 (2) 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配 股权, 以及停 止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3)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六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资产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 果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签字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 当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以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确 保基金 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和及 时性 。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偏 差达到 或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 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赔偿 原则如 下: 1.赔 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 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直 接损失 ; 2.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 留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3.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在 单次交 易时 给单 一当 事人 造成 的 10 元人 民币 以上 的 损失 ; 具体赔 偿方 法应 依照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及其 他 相关制 度 的规定 执行 。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所因 法定 节假 日或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按股票 估值方法 的第(3) 项、债 券估值方 法的第(7) 项或权 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红利 、股 息; 2.买 卖证 券的 差价 收入 ;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基金 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净收 益 的 90% ; 2 .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采用 现金方 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事先 可选择 将现金 收益 按权 益登记 日除 息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事先 未 作出选 择的 ,默 认为 现金 方式; 3.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至 少 一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收益 不分 配; 4.基 金当 年收 益须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 份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6.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收益分 配权 ; 8 . 红 利分配 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者 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自 动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 依 照《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及相关 制度 的有 关规 定执 行。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 基 金净 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 配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 在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 费 用。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0%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 如下: H=E ×0.7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付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的 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的 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3) 上述 第 1 款 基金 费 用中第 (3 )- (7)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 应协议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和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磋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及 基 金托管 费,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公告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1.申 购费 用: 申购费 用是 基金 销售 和服 务过程 中发 生费 用 ,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按 交 易金额 的 一定比 例收 取。 (1) 投资者 既可以 选择申购 时交纳 申购费 用,也 可以 选择赎 回时交 纳申购 费用 。投 资者若 选择 申购 时交 纳称 为前端 申购 费, 投资 者若 选择在 赎回 时交 纳则 称为 后端申 购费 。 投 资者选 择持 续性 收费 模式 ,不收 取申 购费 。 (2)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前 端 申购费 时, 按以下 申 购金 额收取 申购 费。 申购金额 M 费率 M<50 万 0.8% 50 万≤M <200 万 0.5% 200 万≤M <500 万 0.3% M≥500 万 1000 元/ 笔 (3) 投资者 选择交 纳后端申 购费时 ,按照 持有时 间采 用比例 费率, 并随持 有时 间递 减,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基金时间 费率 1 年以 内 1.0% 1 年以 上、3 年 以内 (含 1 年) 0.6% 3 年以 上、5 年 以内 (含 3 年) 0.4% 5 年以 上( 含 5 年) 0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4)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1)前 端收 费模 式即 大成 债 A : 大成 债 A 的 申购 金额包 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 购 金 额,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后 端收 费模 式即 大成 债 B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持 续性 销售 服务 费模 式 即大成 债 C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是 基金 销售 和服 务过程 中发 生费 用 ,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按 交 易金额 的 一定比 例收 取。 在前端 和后 端收 费形 式下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 赎 回基金 总额 的 0.25 % , 赎 回费用 于 支付相 关手 续费 后余 额归 入基金 财产 。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赎 回费用 总额 的 25 %。 在择持 续性 收费 模式 下, 如持有 时间 小 于 30 个自 然 日, 赎 回费 率为 0.1% , 赎 回费用 的 25% 计入 大成 债 C 的 基 金财产 ;如 持有 时间 大于 或等 于 30 个自 然日 ,赎 回 费率 为 0。 (1)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1)前 端收 费模 式即 大成 债 A : 大成 债 A 的 净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申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2)后 端收 费模 式即 大成 债 B : 大成 债 B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后端申 购费 用, 计算 公式 如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申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后 端 申购 费用 =赎 回份 额× 申购 申请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该部 分份 额对 应的后 端 申购 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3 )持 续性 销售 服务 费模 式 即大成 债 C : 根据 2009 年 8 月 11 日 《 关于增 加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C 类份额 赎回 费的 公告 》 , 自 2009 年 8 月 28 日起, 增加 大成 债 C 赎回 费, 即 持有 人在 赎回 其 2009 年 8 月 27 日 (含该日) 之 前交易 申请 获得 的大 成债 C 份 额(即 2009 年 8 月 27 日( 含该 日) 之前 提交 的交易 申请 , 并得 到 有效 确认 的份 额) 时无需 缴纳 赎回 费; 持有 人在 2009 年 8 月 28 日 ( 含该日 ) 之 后交 易申请 获得 的大 成债 C 份 额(即 2009 年 8 月 28 日 (含该 日) 之后 提交 的交 易申请 ,并 得 到有效 确认 的份 额) , 将按 下述公 式收 取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 的 25% 计入 大成 债 C 的基 金财 产。 大成 债 C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申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2 ) 申 请日 (T 日 )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证 券交 易所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 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和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3.销 售服 务费 投资者 选择 持续 性收 费模 式, 按 照 0.30%/ 年 的年 费 率从该 类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基金财 产 中按日 计提 持续 性销 售服 务费。 计算方 法如 下: 每日销售服务费=该收费 模式下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总额 × 销售服务费率/ 年计 提 天 数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的 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销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基金 的营销 费用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费 等 。 基 金管 理 人须在 招 募说明 书或 最新 的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予以 载明, 并需 在定 期的监 察稽 核报 告、 基金 的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里, 依法 对持 续性销 售服 务费的 计提 、 列 支等情 况进 行专 项说 明。 对于采 用持 续性 销售 服务 费模式 的新 的申 购 , 每 笔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4 .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费率 ,调整 结果将 至少 提前 两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 5.基 金转 换费 用: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详情请 见 “ 八、 基金 转换 ”。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按照国 家现 行税 收法 律、 法规规 定, 个人 投资 者投 资本基 金所 获增 值部 分免 税, 机 构 投资者 投资 本基 金所 获增 值部分 应按 相关 规定 缴纳 企业所 得税 。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 12 月 31 日 之间 少于 3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 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 . 本 基金管 理人聘 请普华永 道中天 会计师 事务所 有限 公司及 其注册 会计师 对基 金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普 华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公 司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并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2 . 会 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注 册会计 师,须 事先征 得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认 为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应 在 5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办理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事项 将 通 过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全 国 性 报刊 ( 以 下 简称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 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编 制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在 本 基金 发 售前 3 天将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 告 。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 度 报告、 基金 净值 公告 及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和 中 国证 监 会 颁 布的 有 关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 的 相 关 文件 进 行 编 制并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年 度报 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 90 日内公 告。 2.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 前 6 个月 结束 后的 60 日内 公 告。 3.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4.基 金净 值公 告: 每开 放 日公布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5 . 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由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并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于 每 6 个 月结 束 后 45 日内公 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在 公告 前 15 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审 核 。 (三)临时公告 基金在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时, 基 金 管理人 须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及 时报告 并公 告: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延 长基 金合 同期 限;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 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10.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2.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5.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1.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2.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4.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5.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6.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 额发 售机构 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金 上 市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 险主 要是 债券 市场 变化给 投资 带来 的收 益不 确定性 ,主 要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等 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变化 对债 券市 场产 生一 定影响 , 从而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 险。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国债 与企 业债 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进而 影响 金融 债、 企 业债的 价 格和收 益率 ,同 时影 响债 券利息 的再 投资 ,上 述变 化将直 接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 4.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不同到 期债 券应 具有 不同 收益率 , 若收 益率 曲线 没 有如预 期变 化导 致基 金投 资决策 出 现偏差 将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来 自于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利 息收 入,并 将以 现金 形式 分给 投资 者 。 但该部 分收 入可 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影 响而 使相 对购 买力下 降 ,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资 收益 下 降。 (二)个券投资风险 1.发 债公 司信 用风 险 发债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 财务状 况 、 市 场前 景 、 行 业 竞争、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偿付能 力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投 资的 公司 债所 在公 司经营 不善 , 导 致不能 按期 付息 或偿 还本 金,将 影响 基金 收益 。 2.附 有期 权特 征的 债券 带 来的期 权风 险 目前市 场上 的可 转债 、 可 提前赎 回类 债券 由于 隐含 期权 , 导 致市 场波 动不 但 会引起 期 权价值 变化 ,还 会造 成债 券未来 的现 金流 的不 确 定 性,影 响基 金投 资收 益。 (三)管理风险 1 . 在 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2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管理 手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的 变化也 会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包括 两方 面 : 一是基 金管 理人 为实 现收 益而进 行组 合调 整时 可能 无法按 预 期的价 格将 债券 买进 或卖 出;二 是为 应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 被迫在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债 券。 两者 均可 使基 金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五)产品特有风险 1.本 基金 在类 属资 产配 置 层次采 用修 正的 均值- 方差 模型进 行优 化处 理, 由于 每次参 数估计 的误 差导 致结 果可 能并非 最优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2 . 由 于新股 申购受 国家政策 影响较 大,在 目前的 市值 配售机 制下, 本基金 只能 参与 网下部 分的 新股 申购 , 相 对市场 来说 申购 频率 大大 降低, 导致 投资 收益 率可 能不及 市场 总体 水平 。 另 一方 面, 基金 持 有的新 股获 准上 市流 通后 二级市 场的 价格 有可 能跌 破发行 价 , 从 而 使基金 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六)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 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 而产 生的风 险;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其 他风 险。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终止和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在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100 人 , 或基 金资产 净值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低于 人民 币 5000 万元,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宣 布基金 合同 终止 的; 2.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提 前终 止的 ;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合同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终 止的 ; 4 . 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本 基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 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本 基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 无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终止事 由。 (二)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 发生 导致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必 须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请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其他任 何人不 得处 理和 处置;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 核查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5.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6.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7.进 行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全 部 基 金 财 产 扣 除 基 金 清 算 费 用 、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和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资 产,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 算小 组公 告 ; 清算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应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后 3 个 工作 日 内 公告 。 (七)基金清算 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出席 或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行 使表决 权; (2) 取得 基金 收益 ;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依照规 定的 程序 和方 式获 取基金 业务 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4) 申购 、赎 回基 金单 位 ; (5) 取得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6) 因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注 册登 记机构 的错误 导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的 情况 下索 取赔偿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7) 提请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履行 按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尽 的义务 ;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9)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10) 依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单位享 有并 行使 权利 ,每 份基金 单位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 权 益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活 动; (5)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和 其他 有关 法规 ,基 金管理 人享 有如 下权 利: (1) 自本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销售 基金 单位 ,办 理 其他基 金交 易业 务; (4) 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代 理人, 对基金 销售代 理人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处 理。 如认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 售代 理协议 》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依照《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行 使因基 金投资 而获得 的任 何权 利; (6) 在事先 征得基 金托管人 书面同 意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授 权有关 人员 代表 基金管 理人 履行 基金 合同 项下的 任何 义务 或责 任; (7) 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人民 银行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除非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托 管协议 》 规 定, 否则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行 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和 其他 有关 法规 ,基 金管理 人负 有如 下义 务: (1)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2)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3) 配备足 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基金 单位的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或 委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该项 业务 ; (4)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进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5)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保证 不同 基金在 资产 运作 、 财 务管 理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6) 除依据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7)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 (8)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9) 严格 按照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0)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运作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 泄 露 ; (11) 开放 式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的 存续 期间 内, 其有 效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达 不到 100 人 , 或 者连 续 20 个工作 日最 低基 金资 产净 额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以 及解决 方案 ; (12 )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决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并 按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3)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4)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5) 依据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 (17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者 能 够按 照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产 或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0) 因过 错导致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 任, 采 取适 当、 合 理的 方 式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进行 赔偿 ;该 过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因估 值错 误导 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该过 错责 任不因 期 退任而 免除 ; (22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 过错造 成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3)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法规 ,基 金托管 人享 有如 下权 利: (1)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2) 依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用 ; (3)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如认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行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除非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行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4) 事先通 知基金 管理人的 前提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授权有 关人员 代表基 金托 管人 履行基 金合 同项 下的 任何 义务或 责任 ; (5)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6) 监督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基 金注 册及 过户 登记 服务; (7)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法规 ,基 金托管 人负 有如 下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托 管人 的资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不同 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 金之间在名册 登记、账户 设置、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以基金 的名义 设立证券 账户、 银行账 户等基 金财 产账户 ,负责 基金投 资于 证券 的清算 交割 ,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负 责办 理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运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单位基 金资 产净 值; (9)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施 ,使基 金单位 的认购 、申 购、赎 回等事 项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10)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单 位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1 ) 采 取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 的条件 符合 法律 、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 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 国人民 银 行; (13) 负责 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的 资金 保管 和清算 ; (14 ) 在 定期 报告 内出 具 托管人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 15 年 以上 ;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应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0 )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该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 过错造 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 开事 由 (1)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修改 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 同中约 定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而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除 外) ; ②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③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④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⑤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⑥ 代 表 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就 同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⑦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⑧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⑨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⑩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经基金 合同 约定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②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⑤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召 集方 式 (1) 在正常 情况下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2)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表基 金份额 百分之十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百 分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 开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都 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3.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6)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7) 与会 者需 要准 备或 履 行的文 件和 手续 ; (8)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会 议通 知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由 召集人 决 定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 讯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式 等。 4.会 议召 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与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应 当有 代 表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总 份 额 50% 以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参加 方可 召开 。 (1) 现场 开会 。 现场开 会并 符合 下列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①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②本人 出席 会议 者应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应 出具 委托 人持 有本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授 权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③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符 合以 下条 件的通 讯开 会有 效: ①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告会 议通 知 , 在 两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续公 布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 ②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 证机关 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③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 授权委 托书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④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在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3) 不论 现场 开会 或通 讯 方式开 会 , 若 该次 会议 不 符合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开 会条件 , 则该次 会议 不得 审议 会议 通知中 的各 项议 题 , 但 召集 人可以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方 式和 程 序,对 于同 一议 题再 次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再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为 30 天,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发生变 化 ; 再 次 召开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满 足上 述现 场开 会或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各项 条件 方为有 效。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提前 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以 及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 其 他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 以上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公 告前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①关联 性: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本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②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出 决定 。 如将 提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召集 人可以 就程 序性问 题提 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的 提案 ,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的 ,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对于召 集人 未列 入会 议通 知并公 告的 提案 , 该 提 案 的提案 人可 在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后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 议事 程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款 规定 的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律 师见 证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住处 地址、 持 有或 者代 表有 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等 事项 。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 前 30 天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 日期第 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6.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委 托代 理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并 行使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 列(2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②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 通过 方可 作 出。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 为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时,符 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为有效 表决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书 面表 决意 见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为 无效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②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结果。 ③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于重 新清 点后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 结 果。 ④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 之日起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上 公 告。 (五)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1) 本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应 经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的 同意; (2) 基金 合同 修改 的内 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3)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并 自批 准之日 起生 效。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本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事 项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无实 质 性 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出现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情 形之 一时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可 以 终止基 金 合同。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应依据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六)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1.违 约责 任 (1) 由于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过错 ,造成 基金合 同不 能履行 或不能 完全履 行的 ,由 有过错 的一 方承 担违 约责 任; 如属 基金 合同两 方或 多方当 事人 的过 错, 根据 实际情 况 , 由 双 方或多 方承 担各 自应 负的 违约责 任。 但是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①因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 法规 或 规章的 作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为或不 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 ②在没 有欺 诈或 过错 的情 况下 , 因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则 而 履行或 不履 行其 投资 义务 而造成 的损 失。 (2)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违反 本契约 的,应 向其他 各方 当事人 支付违 约金, 如果 由于 违约已 给其 他方 造成 的直 接经济 损失 超过 违约 金的 ,还应 就超 过部 分进 行赔 偿。 (3)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 行的, 应当 继续 履行 。 2.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发 生纠 纷时 , 可 以通 过协 商或 调 解解决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不愿通 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或协 商、 调解不 成的 ,可 向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院 起诉 。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营业场所,基金投 资者 可免费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基 金合同 印制 件或 复印 件; 如 涉及争 议事 项需 协商 、 仲 裁 或诉讼 的,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凭。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为 : 基金管 理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1) 监督 和核 查的 内容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证 券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资 产核 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 和 支 付、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2)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给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1) 监督 和核 查的 内容 根据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及时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是否妥 善保 管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是否 擅自 动用基 金资 产、 是否 及时 准确的 收妥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和支 付赎 回资金 、 是否 按 时将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收 益划 入分 红派 息账 户、 是否 及时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支 付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手续 费等 事项, 对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2)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因托管 人 的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灭失 、 减 损、 或处 于危 险状 态 的, 应以 书面 方式要 求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受 的损失 。 (3)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 违反《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 》和 其他有 关 证券法 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财产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保 管所 收到 的本 基金 的全部 基金 财产 ; (2)本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资产。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设立 独 立的账 户, 本基 金财 产与 托管人 的其 他资 产及 其他 基金的 资产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3)对 于基金 应收资 产, 应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4) 在保 管基 金财 产中 知 悉的有 关基 金财 产运 作情 况的信 息应 严格 保密 (法 律、 法规、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披露 的出 外)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 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得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名 义开 立的 资金账 户中 。 3 .投 资者 申购 资金 的收 集 和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注 册登 记机构 的通 知及 时查 收基 金 投资 者 的 申购 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 于 未准时 到账 的资 金, 要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催收 。 投资者 赎回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进行 按时 划拨 。 基金托 管人 收发 完基 金申 购、 赎 回资 金后, 应立 即将 最新基 金单 位总 份数 和基 金资产 总 值和净 值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核 对。 4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金 的基 本银 行存 款 账户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名义在 基金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开 设。 基金托 管人 也可 以根 据本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 以同 样的 方式在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资 金清算 银行 开 立一般 银行 存 款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的资 金清 算) 。 (2)除 基金合 同中另 有规 定以外, 双方 均不得 以基 金名义在 其他 银行或 非银 行金融 机 构开立 任何 基金 存款 账户 。 (3 ) 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要 符合 《 银行 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中 国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的 通知 》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中 国人民 银行 的其 他规 定。 (4)银 行预留 的本基 金银 行存款账 户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办 理资 金的 收支。 (5)证 券交易 的资金 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签订交 易和 资金划 转协 议书进 行 管理, 资金 汇划 由基 金管 理人发 出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具体 办理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 金, 以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证券账户一般按要求 锁定 在经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 双方共同认可的证券 经营 机构专用 交易席 位处 。基 金托 管人 要负责 管理 证券 账户 及对 账户业 务发 生情 况进 行如 实记录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 活动。 6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原 则上 保管 在基 金托管 人自 有的 并符 合保 管条件 的业 务库 中 , 也 可以 存入中 央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国债登 记结 算公 司或 交易 所登记 结算 公司 的代 保管 库中。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存。 实物 证券出 入保 管库 ,应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在 签署 前应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原件全 部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保 管期 限至 少 15 年。 (四)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 有关 规定可 以 在 基 金 资 产中 扣除 的 费 用 后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 数后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每 日计 算, 每 日公 告。 每 月月 末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应 在报 表中 反映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每日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通过 加密 传真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签字、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予 以公 告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 时进 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发行期间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发行 后的 持有人名 册,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 登记并 负责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注册 登记 机构 取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节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可以在 本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地的法 院通 过诉 讼解 决。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本托 管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生效 。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其基 金管 理权; (4) 发生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本托 管协 议终 止事 项。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二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以下 是主 要的服 务内 容: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一) 服务 内容 : 1 .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配备安 全、 完善 的电 脑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准确 、 及 时地为 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户 、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管 理、 托 管与 转托管 , 股东 名册 的管 理 , 权益分 配时 红利 的登 记 、 派发, 基金 交 易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资 金的 交收 等服 务。 2 .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 所得基 金 收益将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基 金份 额,且 不收 取任 何申 购费 用。 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部 分代 销网点 为 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过 定期 定额投 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渠 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份 额 , 该 定期申 购计 划不受 最低 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以 另行 公告 为准。 4 .持 有人 专项 理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四个 平台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专 项理财 服务 , 包 括满 意理 财热线 、 大 成绿 色 通道 、基 金 E 点 通 和财富 俱乐 部。 (1) 满意 理财 热线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专 业化的 人工 服务 和 7 ×24 小时自 助语 音查 询服 务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可 在工 作时 间选 择人 工查询 、 咨 询、 信息 定制、 投诉建 议服 务, 也可 选择 大成基 金客 服 热线自 助语 音系 统查 询基 金净值 、账 户情 况、 公司 介绍等 服务 。 (2) 大成 绿色 通道 “ 大成 绿色 通道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期发送 对 账单 服务 。 每 季度 结束 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向 在 最 近 一季 度 内 发 生 交易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发送 该 份 额 持 有人 最 近 一 季度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 记 录该 份额持 有人 最近 一季 度内 所有申 购 、 赎 回、 非交 易 过户等 交易 发生 的时间 、金 额、 数量 、价 格以及 当前 账户 的余 额等 。每年 度结 束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 理人将 向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发送 账 户状 况对 账单 。 “ 大成 绿色 通道 ” 同时 提供 理财期 刊定 期 送阅服 务 ,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出版 《大 成理 财》 等专 业理财 刊物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订 阅。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3) 基金 E 点通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通了 短信服 务定 制平 台、 电子 对账单 及电 子刊 物订 阅平 台、 网 站留 言互动 平台 和网 上交 易平 台等。 通过 先进 的网 络通 讯技术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4) 财富 俱乐 部 是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中的 高端客 户专 门设 立的 服务 体系 , 将 为优 质客 户提 供专 项的个 性 化服务 。 (二) 联系 方式 1 .大 成公 司全 国统 一客 户 服务号 码:400-888-5558 ( 免固话 长途 费) 2 .大 成公 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3 .大 成投 资理 财中 心电 话 : 深圳:0755-83195236 、北 京:010-85252345/46 上海:021-63513925/26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目 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二) 最 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高级 管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1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2 年 6 月 12 日 发布 的公告 : 1 .2011 年 12 月 30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世 纪证 券为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2 .2012 年 1 月 12 日《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金 分红 公告 》。 3 .2012 年 1 月 13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认 购中 国石 油天 然气集 团 公司企 业债 券的 公告 》。 4 .2012 年 1 月 20 日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 《大 成债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 5 .2012 年 1 月 20 日《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 金 2011 年 第 四季度 报告 》。 6 .2012 年 3 月 16 日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金 关于 基金 增加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7 .2012 年 3 月 28 日《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 金 2011 年 年 度报告 及年 度报 告摘 要》 。 8 .2012 年 4 月 21 日《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 金 2012 年 第 一季度 报告 》。 9 .2012 年 4 月 27 日《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金 关于 基金 经理暂 停履 行职 务的 公告 》。 (四 ) 《 招募 说明 书》 及在 此之前 公告 的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与本 次更 新 的 招募 说明书 内 容若有 不一 致之 处, 以本 次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二 十三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对 2012 年 1 月 20 日公布 的 《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11 年第 2 期》 进 行了更 新, 并根 据本 基金 管 理人对 本基 金实 施的 投资 经营活 动进 行 了内容 补充 和更 新, 主要 更新的 内容 如下 : 1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分 。 2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分 。 3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 分。 4 .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九、 基金 的投 资 ” 部分 。 5 .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十、 基金 业绩 ” 部 分。 6 .根 据最 新情况 , 更新 了 “二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部 分。 7 .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 。 8 .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二十 三 、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部 分的 说明 ” 。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存放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代理 人和 注册登 记机 构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复印 件 。 如涉及 争议 事项 需协 商、 仲裁或 诉讼 的, 应以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凭。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3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4 .《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 5 .法 律意 见书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二年 七月 二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