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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医疗(050026)

博时医疗: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博 时医疗 保健 行业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基金 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5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6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1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2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 序 .................................................... 2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 管 ....................................................................................................... 2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 2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3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3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40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4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4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4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 4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52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 任 ....................................................................................................... 54 第二十一部 分


争议 的处理 和 适用的法 律 .......................................................................... 55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 合同的效 力 ........................................................................................ 55 第二十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56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 57 基金 合同 1 第 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1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是保护 投资人合 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 务, 规范基金运 作。 2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3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原则 是平等 自愿、诚 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 资人合法 权益。 二、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 关 系的基本法 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 相 关的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 关系的任 何文 件或表述, 如 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 本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本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 ,并经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 ) 核准。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 断或 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 合同之外 披露 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 其内 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 务关系的 ,如与基 金合 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 同为准。 基金 合同 2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 同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博时 医疗保 健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 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指《 博时医疗 保健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 博 时医疗保 健行业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博 时医疗保 健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 《 博时 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基金 合同 3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 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0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1 、 销售机 构:指 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 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2 、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 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 等 23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的 登记 机构为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4 、 基金账 户: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5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 卖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6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7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28 、 基金募 集期: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 期间,最 长不得 超过 三 个月 29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0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1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2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3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4 、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 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5 、 《业务规则》 : 指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6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7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38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39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 定的基金 合同 4 条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0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1 、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42 、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43 、元:指人民币元 44 、 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5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46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7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48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49 、 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50 、不可抗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 服 的客观事 件 基金 合同 5 第 三 部分


基 金的 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医疗保 健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 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精选 医疗保健 行业的优 质上市公 司, 在严格 控 制风险的前 提下, 力争 获得 超越 业 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 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 低募集份 额总额为 2 亿 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 费率最高 不超过5% ,具 体费率按 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 合同 6 第 四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 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 点公开发 售, 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 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增 加销售机 构的相关 公告 。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 在招募说 明 书中列示。 基 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 基 金财产, 认购费 率不得超 过认购金 额的 5% 。 认购费 用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 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 、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3 、基金认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 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 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4 、认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方 式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三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 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 款。 2 、投资人在募集 期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份 额,但已 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 许撤销。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每 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 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 具体限制 请参 看招募说明 书。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募 集期间的 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 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 具体限制 和处 理方法请参 看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7 第五部 分


基 金备 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 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 购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 律 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 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 构验资 , 自收到 验 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 金合同》 生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合同 》 生 效事宜予 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募 集生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 。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基金 合同 8 第 六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三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三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收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 则,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 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基金 合同 9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付申 购款项, 投资 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 即为有效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 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 申购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基 金销售机 构对 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 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 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 投资人首 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次 赎回的最 低份 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 招募说 明 书。 2 、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 投资人每 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 具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说明 书。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 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 募说 明书。 4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2 、 申购份 额的计 算及余 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 在招募说 明 书中列示。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 份额单位 为份, 上 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3 、 赎回金 额的计 算及处 理方式 :本基 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赎 回金基金 合同 10 额单位为元。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并扣 除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 额单位为 元。 上 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 资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 产。 5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6 、 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最高不 超过申购 金额的 5% , 赎回 费用最高不 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 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 法、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 算方法和 收费 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确定, 并在 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7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投资 者定期和 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基金 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 履行必要 手续后, 对 投 资者适当调 整基金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等相关费率 。 七 、 拒绝 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 基金 合同 11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基金 合同 12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暂停申 购或赎回 情况,基 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 限内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 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前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于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 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 交易过户 (可补 充其他情况 )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 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 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基金 合同 13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合同 14 第 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设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 【1998 】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基 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更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的 相 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基金 合同 15 (13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 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 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 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合同 16 (16 )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基金 合同 17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券 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基金 合同 18 (13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 同》 取 得的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 利。 基金 合同 19 2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 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 (6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8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 得利;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基金 合同 20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 其 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基金 合同 21 1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 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 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基金 合同 22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 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 上述第(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 录相符; 基金 合同 23 (5 )会议通知公 布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 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基金 合同 24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构 、 公证 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基金 合同 25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基金 合同 26 第 九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情形 (一)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1 、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 格; 2 、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解任; 3 、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 或被依 法宣告破 产;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 形。 (二)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 之一 的,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1 、被依法取消基 金托管资 格; 2 、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解任; 3 、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 或被依 法宣告破 产;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 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托管人或 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表决通 过; 3 、临时基金管理 人:新任 基金管 理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 人 ; 4 、核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 执行; 5 、 公告: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 证监会核准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6 、交接: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 资料,及 时向 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 理人办理 基金管理 业务 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 任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接收 。新任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 7 、审计: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 更: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如 果原任或 新任基金管 理人要求 ,应按其 要求基金 合同 27 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 中与原基 金管理人 有关的名 称字 样。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 金托管人 由基金 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 金持有人 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表决通 过; 3 、临时基金托管 人:新任 基金托 管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 人 ; 4 、核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 执行; 5 、 公告: 基金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人在 中国 证监会核准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6 、交接: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 续, 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 总值 ;


7 、审计: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三)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 和程 序。 1 、 提名: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 换, 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分别按 上述程序 进行; 3 、公告:新任 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 联合公告 ; 4 、新基金 管理 人接受基 金管理或 新基金托 管人接受 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 业务前, 原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应依据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的规定继续履 行相关职 责, 并保证不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 损害。原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在继续履 行相关职 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 本合同的 规定收取 基金管理 费或基金 托管 费。 基金 合同 28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托 管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 议。 订 立托 管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在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投资 运 作、 净值计算 、 收益分 配、 信息 披露及相 互监督等 相 关事宜 中的 权利义务 及职责, 确 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 合同 29 第 十 一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 记业务指 本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 售 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和 办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 记业务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管理人委 托的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 理本基金 登记业务 的, 应与代 理 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 以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 构在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 、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 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 的权利和 义务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 构享有以 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 资者基金 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 户资料 、交易资 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对 登记业务 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 有关规定 于开 始实施前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5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权 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 构承担 以 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本基 金份额的 登记业务 ; 2 、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办 理本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及相 关的认购 、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 记录 15 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 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 或基 金带来的损 失, 须承担 相应的赔 偿责任, 但 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情形除 外; 5 、按《基金合 同》及招 募说明书 规定为投 资者办理 非交易过户 业务、提 供其他必 要的 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 人的监督 ; 7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义 务。 基金 合同 30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精选 医疗保健 行业的优 质上市公 司, 在严格 控 制风险的前 提下, 力争 获得 超越 业 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的股 票 (包括中 小 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 工具、 股指期 货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 其 他品种 , 本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 基金的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 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 于医疗保 健行业 上市公司股 票的资产 占股票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90% 。 本基金投资 于权证投 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证券 投资 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40% , 固定收益 类证券主 要包 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企业 债、 短 期融资券 、 中期 票据、 可转换债 券、 资产证券化 产品等 ; 保持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投资策 略主要包 括资产配 置策 略和个股选 择策 略两 部分。其 中, 资产配置策 略主要是 通过对宏 观经济周 期运行规 律的 研究, 动态调 整大类资 产配置比 例, 以 争取规避系 统性风险。 个股选择 策略采用 定性与定 量 相结合的方 式, 对医疗 保健行业 上市公 司的投资价 值进行综 合评估, 精选具有 较强竞争 优势 的上市公司 作为投资 标的。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 产配置策 略主要是 通过对宏 观经济周 期运 行规律的研 究予以决 策。 本基金将 通过跟踪考 量通常的 宏观经济 变量(包 括 GDP 增长 率、CPI 走 势、M2 的绝对 水平和增 长 率、 利率 水平与走 势等) 以及国家 财政、 税收、 货币 、 汇率各 项政策 , 来判断 经济周期 目前 的位置以 及 未来将发 展的方向 。 具体而言, 本基 金通过价 格水平和 经济增长 两者之间 不同的组合 来观察和 界定不同 的经 济周期阶段 ;以 CPI 水 平以及发 电量指标 ,作为价 格 和经济总量 扩张幅度 的替代变 量 。 在经济周期 各阶段, 综 合对所跟 踪的宏观 经济指标 和 市场指标的 分析, 本基 金对大类 资 产进行配置 的策略为 : 在经济的 复苏和繁 荣期超配 股 票资产; 在经 济的衰退 和政策刺 激阶段, 超配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资产, 力争通过 资产配置 获得 部分超额收 益。 基金 合同 31 2 、股票投资策略 (1 )医疗保健行 业股票的 界定 本基金将沪 深两市中 从事医疗 保健行业 的上市公 司定 义为医疗保 健行业上 市 公司。 本基 金所指的医 疗保健行 业由从事 医疗保健 相关产品 或服 务研发、 生产 或销售的 公司组成, 包括 化学制药行 业、中药 行业、生 物制品行 业、医 药 商业 行业、医疗 器械行业 和医疗服 务行业。 具 体包括 以下两类 公司:1 ) 上海申 银万国 证券研究 所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申万研究 ” ) 界定的医药 生物行业 上市公司 ; 2 ) 当前非 主营业务 提 供的产品或 服务隶属 于医疗保 健行业, 且未来这些 产品或服 务有望成 为主要收 入或利润 来源 的公司。 如果申万研 究调整或 停止行业 分类, 或者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更适 当的医疗 保健行业 划分 标准,基金 管理人有 权对医疗 保健行业 的界定方 法进 行 变更并及 时公告。 如因基金管 理人界定 医疗保健 行业的方 法调整或 者上 市公司经营 发生变化 等, 本基金持 有的医疗保健行 业股票的比 例低于股票 资产的 90% ,本基金将在三 十个交易日 之内进行调 整。 (2 )子行业层面 上,强调 自上而 下选择潜 力行业 根据所提供 的产品与 服务类别 不同, 医疗 保健行业 可 划分为化学 制药、 中药、 生物制品 、 医药商业、 医疗 器械和医 疗服务等 若干不同 的细分子 行业。 本基金将 综合考虑 人口、 消费习 惯的变迁, 经济周期 阶段,政 府产业政 策,市场 需求 变化,行业 生命周期 阶段及竞 争格局, 技术水平及 发展趋势 等因素, 进行股票 资产在各 细分 子 行业间的 动态配置 。 1 )人口、消费习 惯的变迁 医疗保健行 业受 人口、 消 费习惯变 迁的 影响。 我 国老 龄人口比重 的持续增 加, 居民收入 水平的提高, 为医疗保 健行业上 市公司的 业绩提升 奠 定了长期的 历史背景。 本基金将 对人口 变迁趋势, 影 响居民收 入水平及 消费结构 的因素进 行 跟踪分析, 发 掘不同时 期的医疗 保健投 资主题,在 不同子行 业间进行 积极的行业 轮换。 2 )经济周期阶段 医疗保健行 业各细分 子行业受 宏观经济 形势影响, 在 经济周期各 个阶段的 表现不同。 本 基 金将 对经济 周期 各 阶段 进行前 瞻性分 析, 根据医 疗保 健行 业在经 济周期 各阶 段的预 期表 现,进行 子 行业 配置 与调整, 为投资者 追求更高 回报 。 3 )政府产业政策 产 业政 策体现 为政 府为 了实现 一定 的经济 和社 会目 标而 对产 业的形 成和 发展 进行干 预 的各种政策, 通 过倾斜式 的资源配 置, 鼓励特定 行业 快速成长。 本基 金将密切 跟踪医疗 保健 行业的产业 政策,超 配 新政策 受益 最大 的子行业 。 4 )市场需求 变化 医疗保健行 业各细分 子行业面 对的客户 不同, 市场 需 求的特点也 有明显差 异。 有的表 现 为刚性需求 ,有的呈 现较大弹 性,导致 不同子行 业在 竞争格局、 定价策略 等方面 出现 差异,基金 合同 32 最终影响到 盈利水平 。本基金 将重点投 资市场需 求稳 定或保持较 高增长的 细分子行 业。 5 )行业生命周期 阶段及竞 争格局 生命周期理 论能够识 别行业处 于成长、 成熟、 衰退 或 其他状态。 通 常, 行业 的生命周 期 阶段又与竞 争格局联 系在一起。 本基金将 对各医疗 保 健子行业的 生命周期 进行动态 分析, 判 断各子行业 所处的生 命周期阶 段, 重点投资 处于高速 成长期、 行业进 入壁垒较 高、 利润率稳 定或提高的 行业。 6 )技术水平 及发 展趋势 横向比较, 国内 医疗保健 各子行业 的技术水 平相对国 际先进水平, 处 于不同的 阶段。 纵 向比较, 各子 行业的技 术发展前 景也各不 相同。 技术 进步情况影 响医疗保 健行业的 长期生命 力。 本基金将 密切跟踪 医疗 保健 各细分子 行业的技 术 水平变 化及 其发展趋 势, 重点投 资整体 技术水平提 高较快且 发展趋势 良好的子 行业。 (3 )上市公司层面 上,从 本质上 重视自下 而上选择 高成长公司 在细分行业 配置的基 础上, 本基 金采用定 性与定量 相 结合的 方法 , 对医疗保 健行业上 市 公司的投资 价值进行 综合评估 ,精选具 有较强竞 争优 势的上市公 司作为投 资标的。 1 )产品竞争能力 产品的竞争 能力反映 在产品特 性和企业 的市场开 发能 力上。 考察 医疗 保健行业 上市公司 的可投资性, 一方面, 需要考察 其产品的 竞争能力 , 即 企业的产 品要符合 疾病发展 趋势; 另 一方面,需 要考察企 业的市场 开发能力 。二者共 同决 定了该企业 产品 的市 场竞争能 力。 2 )产品和企业 生 命周期 大部分产 品 或企业都 会经历从 发展到成 熟直至衰 退的 历程 , 医疗保健 行业上市 公司及其 产品也不例 外 。 企业的 生命演化 模式依 次可分为 导入 期、 启动期、 高速增长 期、 稳定 增长期 和衰退期。 处 于启动期 和高速成 长期的产 品和企业 通 常表现为较 高的利润 率, 较快的 利润增 长,市场份 额的急剧 上升。处 于上述阶 段的医疗 保健 行业上市公 司是 本基 金的投资 重点。 3 )企业管理团队 的领导与 创新能 力 国内医疗保 健行业整 体上处于 高成长期, 属于成长 型 行业。 考察处于 成长 型 行业的公 司 的可投资性 ,其管理 团队往往 是需要认 真评估及 考 察 的重要因素 之一。 一方面考察 管理团队 是否具备 创新能力。 包 括考察团 队是否具备 新思想、 新思 维、 接受 现代新事物 的心态; 能不能在 技术的应 用创新上 领先 ;是否具备 商业模式 的创新等 。 另一方面, 企业 发展到一 定阶段后, 是 否具备企 业的 自我升级能 力 , 关键 要考 察企业的 领导者及管 理结构是 否有能力 保证内部 的 和谐、 持久的 创新和学 习 能力。 单 个药品的 市场规 模通常有上 限,在市场 占有率 达到一定 程度后, 能否 通过自主研 发或并购 进行产品 线扩张, 继续保持企 业的高速 成长,对 企业管理 团队是一 个巨 大的考验。 4 )企业经营业绩 与财务指 标分析 ①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 分析 基金 合同 33 公司的主营 业务收入 增长率是 公司成长 性最重要 的指 标之一。 主营业 务收入增 长率通常 是公司利润 增长的先 导指标, 是 分析公司 投资价值 的 重要指标; 主 营业务收 入的快速 增长往 往意味着市 场占有率 的上升, 这是企业 竞争力提 高的 重要标志, 体现公司 的持续成 长能力 。


②EPS 增长质量分析 主要考虑 EPS 增长的 质量和可 持续性 ,同时判 断增 长的原因与 公司战略 的吻合度 。 ③ 成长性、 估值与市 场预期分 析 本基金使用 逆向思考 方式 来考 察如果市 场价格是 合理 的, 那么该价格 反映了企 业多少成 长性 , 然后 通过基本 面来判断 这种成长 性是否合 理。 估值通过长期 历史 与 当前 P/B ,P/E , 以及行业估 值与市场 估值的 比 较来发现 定价缺陷 与机 会。 同时 , 关注 卖方分析 师的收益 预测 和评级 变动 。 ④ 财务健康 度分析 通过研究财 务数据, 判 别企业 风险 。 重点 关注的指标 包括收益、 市 场比率、 成长、 效 率 和风险的五 大类指标 。 5 )公司治理健康 度分析 公司治理 也 是影响到 股价和公 司长期发 展的重要 因素 。 公司治理主 要考察以 下四个因 素: ① 关联交易 公司是否属 于原母公 司剥离上 市 ; 品牌、 客户与 资产 等是否分开; 公 司与母公 司是否存 在业务上的 关联交易 ,交易是 否公正; 公司是否 给母 公司或者关 联公司提 供贷款 或 担保。 ② 信息披露 公司财务报 告的详细 程度与及 时性 以及 审计机构 的可 信度。 ③ 股权与独 立董事 公司股权结 构是否保 持稳定 , 监事会是 否正常发 挥作 用 ,是否存 在一股独 大的现象 。 ④ 管理层 管理层的薪 酬与激励 机制 与企 业的目标 是否匹配 , 管 理层是否有 政府背景 等。 (4 )股票组 合的构建 与调整 本基金将根 据对医疗 保健行业 各细分子 行业的综 合分 析, 确定各细分 子行业的 资产配置 比例。 在各细 分子行业 中, 本基金 将选择具 有较强竞 争优势且估 值具有吸 引力的上 市公司进 行投资。 当各细 分子行业 与上市公 司的基本 面、 股票 的估值水平 出现较大 变化时, 本基 金将 对股票组合 适时进行 调整。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的债券投 资策略包 括: 期限 结构策略、 信 用策略、 互换 策略、 息 差策略、 期 权策略 等。 (1 )期限结构策 略 基金 合同 34 通过预测收 益率曲线 的形状和 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 债 券进行久期 配置。 具体来 看, 又分 为跟踪收益 率曲线的 骑乘策略 和基于收 益率曲线 变化 的子弹 策略 、杠铃策 略及梯式 策略。 (2 )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 率等于基 准收益率 加信用利 差, 信用利 差 收益主要受 两个方面 的影响, 一 是 该信用债对 应信用水 平的市场 平均信用 利差曲线 走势 ;二是该信 用债本身 的信用变 化。 (3 )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 利息、 违约 风险、 久 期、 流动 性、 税收 和 衍生条款等 方面存在 差别, 投 资管 理人可以同 时买入和 卖出具有 相近特性 的两个或 两个 以上券种, 赚取收益 级差。 (4 )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 ,融资买 入收益率 高于回购 成本的债 券, 从而获得杠 杆放大收 益。 (5 )期权策略 本基金投资 的主要含 权债为可 转换债券, 因此该策 略 主 要适用于 可转换债 券。 可转换 债 券是介于股 票和债券 之间的投 资品种, 兼 具股性和 债 性的双重特 征。 本基金 利用宏观 经济变 化和上市公 司的盈利 变化, 判断市 场的变化 趋势, 选 择不同的行 业, 再根据可 转换债券 的特 性选择各行 业不同的 转债券种。 本 基金利用 可转换债 券的债券底 价和到期 收益率来 判断转债 的债性, 增强本 金投资的 安全性; 利用 可转换债 券溢 价率来判断 转债的股 性, 在市场出 现投 资机会时, 优先选择 股性强的 品种,获 取超额收 益。 4 、金融衍生品投 资策略 (1 )权证投资策 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投 资原则为 有利于基 金资产增值、 控 制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和锁定 收益。本 基金将主 要投资满 足成长和 价值 优选条件的 公司发行 的权证。 (2 )股指期货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以 套期保值 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 本 着谨慎原 则,参与股 指期货的 投资,以 管理投资 组合的系 统性 风险,改善 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 性。 (五)投资 决策程序 1 、资产配置决策 基金经理向投资 决策委员会 提交《资产 配置报告》 ; 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议《资产 配置报 告》 ,向基金经理 提出资产配 置的指导性 意见;基金 经理按照该指导 性意见,确 定基金资产 的配置比例 。 2 、子行业配置策 略 基于对经济 周期和子 行业投资 价 值分析, 基金经理 给 出的子行业 配置建议, 设定各子 行 业的配置比 例。 3 、个股和固定收 益资产投 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 确定的资 产和行业 配置比例 范围内, 根 据 前述各类资 产的投资 策略, 分别 进基金 合同 35 行股票、债 券等投资 标的的投 资决策。 (1 )股票投资决 策 1 )基金经理 使 用历史与 预测的数 据,从公 司的备选 库股票中选 择成长与 价值特性 突出 的股票; 2 )基金经理应 用优质成 长股与优 质价值股 的评价标 准,结合自 身的分析 判断,精 选投 资价值较高 的成长与 价值股票 作为本基 金的备选 投资 对象。 (2 )固定收益类 资产投资 决策 基金经理根 据宏观研 究员及债 券研究员 提供 的研 究报 告, 结合自身 的分析判 断, 选择具 体的债券( 含可转债 )和货币 市场工具 品种构造 投资 组合。 4 、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本 基金的最 高决策机 构, 定期或遇 重大事件时 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 重大 问题进行讨 论, 并对本 基金投 资做方向 性指导。 基 金 经理、 研究员 、 交易员 等各司其 责, 相 互制衡。具 体的投资 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 召开会 议,确定 本基金的 总投资思路 和投资原 则; (2 )研究部宏 观策略分 析师基于 自上而下 的研究为 本基金提供 总的资产 配置建议 ;研 究部行业研 究员为行 业研究与 分析提供 支持; 固定收 益部数量及 信用分析 员为固定 收益类投 资决策提供 依据; (3 )股票投资 部、固定 收益部定 期召开投 资例会, 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定, 结合 市场、个股 和个券的 变化,制 定具体的 投资策略 ; (4 )基金经理 依据投委 会的决定 ,参考研 究员的投 资建议,结 合风险控 制和 业绩 评估 的反馈意见 ,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并实 施具体的 投资 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向 交易员下 达指令 ,交易员 执行后向 基金经理反 馈; (6 )监察法律部 对投资的 全过程 进行合规 风险监控 ; (7 ) 风险管理 部通过行 使风险管 理职能 , 测算、 分析 和监控投资 风险, 根据风 险限额管 理政策防范 超预 期风 险; (8 )风险管理 部 对基金 投资进行 风险调整 业绩评估 ,定期与基 金经理讨 论收益和 风险 预算。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医疗保 健行业上市公司 股票的资产 占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 90%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 投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证券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40% , 固定 收益类证券 主要包括 国债、 金融债 、 公司债 、 中央 银 行票据、 企业债 、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基金 合同 36 据、可转换 债券、资 产证券化 产品等;


(2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15 )本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基 金管理人 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 险、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种 风险; (16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规 定 ;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基金 合同 37 (17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 制。 因证券或期 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申银万国医药生物行业指数收益率×95%+ 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5%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在综合考 虑了基金 股票组合 的 构建、 投资标 的以及市 场上可得 的 股票指数的 编制方法 后, 本基金 选择市场 认同度较 高 、 行业分类标 准和指数 编制方法 较为科 学的申银万 国医药生 物行业指 数作为本 基金股票 组合 的业绩比较 基准。 申银万 国医药生 物行 业指数 对医 疗保健行 业股票具 有较强的 代表性, 适合 作为本基金 股票部分 的业绩比 较基准。 现金管理部 分则采用 中国债券 总指数收 益率 作为 业绩 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 侧重于满 足投资者 的配置需 求, 力争通 过 主动操作超 越行业指 数表现, 因 此,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确定为 : 申 银万国医 药生物行 业指数收益 率×95%+ 中国债 券总指数 收益率×5% 。 如果今后市 场出现更 具代表性 的业绩比 较基准, 或 者 指数编制单 位停止编 制该指数, 或 有更具权威、 更 科学的复 合指数权 重比例, 在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调整或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 时公告。 基金 合同 38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预期收 益和风险 高于混合 型 基金、 债券型 基金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证券市 场中的高 风险高预期 收益的 基金品种 。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基金 合同 39 第 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基金 合同 40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基金 合同 41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4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从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日 止,如果 收盘价高 于配 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约 ,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7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8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 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基金 合同 42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 (3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基金 合同 43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基金 合同 44 第 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券 、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8 、开户费用和银 行账户维 护费;


9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在首期支付 基金管理 费前, 基金管 理人应向 托管人出 具正式函件 指定基金 管理费的 收款 账户。 基 金管理人 如需要变 更此账户 , 应 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托 管人出具 书面的收 款账户变 更通知。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基金 合同 45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 -8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金 合同 46 第 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 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 基金每年 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 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 现 金 分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 续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业 务规则》 执行。 基金 合同 47 第 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 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合同 48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 联 网网站(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在 公告的基金 合同 49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日 ) 的次日 , 将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基金 合同 50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 方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 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基金 合同 51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 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体披露信 息 ,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 体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基金 合同 52 第 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 日起在 指 定媒体 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基金 合同 53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 合同 54 第 二 十部 分


违约 责 任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履行 各自 职责的 过程中 ,违 反《基 金法 》等法 律法规 的 规定或 者《 基金合 同》约 定, 给基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应 当分 别对 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责 任; 因共同 行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二 、在 发生一 方或 多方违 约的 情况下 ,在 最大限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 《基金合同 》 能够继 续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 非 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 取必要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的扩 大。没 有采取 适当 措施 致使损 失进 一步扩 大的, 不得 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 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不 可控 制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差 错,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资 人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但 是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 响。 基金 合同 55 第 二 十一 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 北 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 据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除 争议所涉内 容之外, 本基金合 同的其他 部分应当 由本 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 履行。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第 二 十二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 之间、 基金 与基金当 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1 、 《基金 合同》 经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盖 章以 及双方 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并在募 集结束后 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手 续, 并经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 认后生效。 2 、 《基金 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 生效之 日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批准并 公 告之日止。 3 、 《基金 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 对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金合 同》各方 当事人具 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机 构一 式二份 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 律效力。 5 、 《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 基金 合同 56 第 二 十三 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 尽事宜, 由《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各方按有关 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 基金 合同 57 第 二 十四 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设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 【1998 】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2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合同 》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 )依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 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托 管人; 8 )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 权利,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基金 合同 58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 59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 二 ) 基金 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 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伍佰叁 拾捌亿叁 仟玖佰壹 拾陆 万贰仟零玖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2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基金 合同 60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为 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管 理人;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 置、 资 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合同 61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 同》 取 得的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 后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 守《基金 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基金 合同 62 3 )关注基金信息 披露,及 时行使 权利和履 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 项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 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定 ; 8 )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获得 的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基金 合同 63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 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 三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基金 合同 64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 四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 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基金 合同 65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 上述第(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 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 布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五 )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 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基金 合同 66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通 过 方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 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八 )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 合同 67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构 、 公证 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四 ) 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 五 ) 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 合同 68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 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在首期支付 基金管理 费前, 基金管 理人应向 托管人出 具正式函件 指定基金 管理费的 收款 账户。 基 金管理人 如需要变 更此账户 , 应 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托 管人出具 书面的收 款账户变 更通知。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 -8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二)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 合同 69 (三)基金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公告。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的股 票 (包括中 小 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 工具、 股指期 货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 其 他品种 , 本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 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 于医疗保 健行业 上市公司股 票的资产 占股票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90% 。 本基金投资 于权证投 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证券投资 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40% , 固定收益 类证券主 要包 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企业 债、 短 期融资券 、 中期 票据、 可转换债 券、 资产证券化 产品等 ; 保持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医疗保 健行业上市公司 股票的资产 占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 90%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 投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证券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40% , 固定 收益类证券 主要包括 国债、 金融债 、 公司债 、 中央 银 行票据、 企业债 、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可转换 债券、资 产证券化 产品等;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 合同 70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15 )本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基 金管理人 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 险、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种 风险; (16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规 定 ;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17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投 资比例限 制。 因证券或期 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基金 合同 71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 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二)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基金 合同 72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 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从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日 止,如果 收盘价高 于配 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 零。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约 ,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7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基金 合同 73 1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 日起在 指 定媒体 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基金 合同 74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 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 北 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 据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除 争议所涉内 容之外, 本基金合 同的其他 部分应当 由本 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 履行。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 之间、 基金 与基金当 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1 、 《基金 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盖 章以 及双方 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并在募 集结束后 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手 续, 并经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 认后生效。 2 、 《基金 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 生效之 日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批准并 公 告之日止。 3 、 《基金 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 对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金合 同》各方 当事人具 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机 构一 式二份 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 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销售 机构的办 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