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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医疗(050026)

博时医疗: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博时医疗保 健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 协议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 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具备担任 基金管理 人的 资格和能力 ; 
鉴于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是 一家依照 中国法律 合法 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银 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具备 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 力; 
鉴于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拟 担任 博时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管 理
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拟 担任 博时 医疗保健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托 管人; 
为 明确 博时医 疗保 健行 业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权利 义
务关系,特 制订本协 议。 托管 协议 
 
目


录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 1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 原则和解 释 ............................................................................ 2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 6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 7 六、指令的 发送、确 认及执行 .............................................................................................. 9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 安排 ................................................................................................... 11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 14 九、基金收 益分配 .............................................................................................................. 17 十、基金信 息披露 .............................................................................................................. 18 十一、基金 费用 .................................................................................................................. 20 十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 21 十三、基金 有关文件 档案的保 存 ........................................................................................ 22 十四、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 23 十五、禁止 行为 .................................................................................................................. 24 十六、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25 十七、违约 责任和责 任划分................................................................................................ 26 十八、适用 法律与争 议解决方 式 ........................................................................................ 28 十九、托管 协议的效 力 ....................................................................................................... 29 托管 协议 4-1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 证监 基 字 【1998 】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 理以及中 国证监会 许可 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 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 结算;办 理票据贴 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理 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 同业拆借 ;提 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 汇存款; 外汇 贷款;外汇汇 款;外汇 兑换;国 际结算;同 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 贴现;外 汇借 款;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发 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 卖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 券;自营 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 买卖;外汇信 用卡的发 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见 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国际贵金 属买 卖;海外分支 机构经营 与当地法 律许可的一 切银行业 务;在港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当地 法令 可发行或参 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托管 协议 2 二、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原 则和 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与《 博时医 疗保健 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以 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订立 。 (二)目的 订立 本 协议的 目的 是明 确 博时 医疗 保健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托 管人 和 博时 医 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管 理人之间 在基 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 运作、净 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 及相互监 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 权利 、义务及职 责,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本着 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的 原则,经协 商一致, 签订本协 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 有所指, 本协议的 所有术语 与《基金 合同 》的相应术 语具有相 同含义。 托管 协议 3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的 业务 监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 统,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 、对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 股 票) 、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货 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 规定)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 其 他品种 , 本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 票 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 的 60%-95% ,其中,投资 于医疗保 健行业 上市公司股 票的资产 占股票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90% 。 本基金投资 于权证投 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证券投资 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40% , 固定收益 类证券主 要包 括国债、 金 融债、 公司债 、 中央银 行票 据、 企业 债、 短 期融资券 、 中期 票据、 可转换债 券、 资产证券化 产品等 ; 保持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拟 投的股票 库、债券 库 、医疗 保健行业上 市公司股 票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范围 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督 。 2 、对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医疗保 健行业上市公司 股票的资产 占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 90% ;本基金投资于权 证投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证券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40% , 固定 收益类证券 主要包括 国债、 金融债 、 公司债 、 中央 银 行票据、 企业债 、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可转 换 债券、资 产证券化 产品等;


(2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托管 协议 4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15 )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 限证券, 其公允价 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 本 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规 定 ; 本基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17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 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托管 协议 5 3 、为对基金禁 止从事的 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 4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对手 库由 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财 务状况较 好、 实力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及 时对交易 对手库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 对手 库的范围。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交易 对手 库进行监督 ;


5 、基金托管人对 银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 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 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 定与各类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体的 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 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 给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据以对 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 上述名 单 进行监 督 ; ( 二 )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 复核 。 ( 三 ) 基金托 管人在上 述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 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的约定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 并 改正 。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 四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 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的规 定 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 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 五 )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于 :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托管 协议 6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1 、在本协议的 有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 关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 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 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 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托管 协议 7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 未经 基金管理 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 5 、除依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外,基 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 募集资 金的验 资 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停止 募集 时 ,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定 的, 由 基金管理 人 在法定 期限 内 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资, 并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2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 的 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负责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银行账户 的管理 应符合 法 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以基 金名义在 符合 本协议第三 条第 (一 )款第 6 项 规定 的 存款 银行 的指 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 款账户, 并负 责该账户的 日常管理 以及银行 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 用。 基金管 理人 应派 专人协助 办理开户 事 宜。 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 账户相关 信息变 更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开 户 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 关资料, 并 对基金 托管人给予 积极配合 和协助。 ( 五 )基金 证券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及其他投 资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 本基金, 以 基金 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托管 协议 8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 、本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 或 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 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 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 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务 。结算备 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 议 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的,涉 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 六 ) 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 所 股份有 限公司 开 设银 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券市 场 债券和 资金的清 算。 在上述 手 续办理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 行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 有 价凭证 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 负 责妥善保 管 。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证 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有关重 大合同 后 应 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 除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托管 协议 9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及执行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发送指令 人员的书面 授权 1 、基金管理人 应当事先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书面通知 (以下称 “ 授权通知 ” ) ,载明 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 名单(以下 称 “指令发 送 人员 ” )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 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指 令发送人 员的人名 印鉴 的预留印鉴 样本和签 字样本。 2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授权通 知应加盖 公章并由法 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 签字 人 签署, 若由授 权 签字人 签署, 还应附 上法定代 表人 的授权书。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授权 通知 后以 电话确 认。 3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对授 权通知及 其更改负 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 不得向指 令发 送人员及相 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 任何人披 露、泄露 。 (二)指令 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 管理人在 运作基金 财产时, 向 基金托管 人 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 投资 指令。 相 关 登记 机构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 结算通知 视为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指令。 ( 三)指令 的发送、 确认和执 行 1 、指令由 “授 权通知 ” 确定的指 令发送人 员代表基 金管理人用 加密传真 的方式或 其 他 双方确认的 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 对于 指令发送 人 员发出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不得 否认其 效力。 但如果 基金管理 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 对指令发 送 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 托管人 已 收到该 通知 , 则对于此 后该指令 发送人员 无权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 送的指令, 基 金管理人 不承 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在其合法的 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 限内, 并依据 相关业务 规则发送指 令。 指令发出 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电 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 。





3 、基金托管人 在接受指 令时,应 对指令的 要素是否 齐全、印鉴 是否与 授 权通知 相 符等 进行表面真 实性的检 查, 对 合法合 规 的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规 定期限内 执行, 不得 不 合理 延误。 4 、基金管理人 应在交易 结束后将 银行间 同 业市场债 券交易成交 单 经有权 人员签字 并 加 盖印章后及 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 人。 5 、 基金管理人在 发送指 令时, 应 为基金托 管人执行 指 令留出执行 指令时所 必需的时 间。 指令传输不 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 的执行时 间, 致使指令 未能及时执 行所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四)基金 管理人发 送错误指 令的情 形 和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情 形主要包 括: 指令要素 错误、 无投资行 为的指令、 预 留印 鉴错误等情 形。 托管 协议 10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错误 时, 有权拒 绝 执行, 并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对基金管理 人更正并 重新发送 后的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 核对确认后 方能执行 。 (五)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暂缓、 拒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 或者 《基金合同》 约 定, 应当不予 执行, 并立即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要求其 变更或撤 销 相关指令, 若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发出上述通 知后仍未 变更或撤 销相关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拒绝 执行, 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下达 指令时, 应确保基 金的 银行存款账 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 额, 确保基金的 证券账户 有足够的 证券余额。 对超头寸 的 指令, 以及超 过证券账 户证券余 额的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 执行, 但 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 人, 由此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六)基金 托管人未 按照基金 管理人指 令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 因未正确 执行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 指令 , 致使本基金 的利益受 到损害, 基 金托管人应 承担相应 的责任。 除 此之外, 基 金托管人 对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 指令对基 金造成的损 失不承担 任何责任 。 (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权限 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 若对授权 通知的内 容进行修 改(包括 但不 限于指令发 送人员的 名单的修 改, 及/ 或权限的修 改) , 应 当至少提 前 1 个工作 日通知基 金托管人; 修改授权 通知的文 件应由 基 金管理人加 盖公章并 由法定代 表人或其 授权 签字 人 签 署, 若由授权 签字人 签 署, 还应附 上法 定 代表 人的授 权书。 基金 管理人 对授权 通知 的修改 应当 以加 密传真 的形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同时电话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收到 变更 通知后 应向 基金管理 人 电话 确 认。 基金 管理人对授 权通知的 内容的修 改自基金 托管人 电 话确 认后于通知 载明的生 效时间 起 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 此后 3 个工作 日内将对 授权通知 修改的文 件原件送交 基金托管 人。 托管 协议 11 七、交 易 及 清算 交收安排 (一)基金 管理人负 责选择代 理本基金 证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机构 。 1 、选择代理证券 买卖的 证券经营 机构的标 准: (1 )资金雄厚, 信誉良 好。 (2 )财务状况 良好,经 营行为规 范,最近 一年未因 重大违规行 为而受到 有关管理 机关 的处罚。 (3 )内部管理 规范、严 格,具备 健全的内 控制度, 并能满足本 基金运作 高度保密 的要 求。 (4 )具备基金 运作所需 的高效、 安全的通 讯条件, 交易设施符 合代理基 金进行证 券交 易的需要, 并能为基 金提供全 面 的信息 服务。 (5 )研究实力 较强,有 固定的研 究机构和 专门研究 人员,能及 时、定期 、全面地 为基 金提供宏观 经济、 行业 情况、 市 场走向、 股票分析 的 研究报告及 周到的信 息服务, 并 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 特定要求 ,提供专 题研究报 告。 2 、选择代理证券 买卖的 证券经营 机构的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根据以上 标准进行 考察后确 定证券经 营机 构的选择。 基金 管理人与 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 托协议, 并 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告 。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委 托协议(或 席位租用 协议)的 原件及时 送交基金 托管 人。 3 、相关信息的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 托管人基 金专 用席位的号 码、 券商名 称、 佣金费 率等基金基 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 况, 其中席位 租用应 至 少在首次进 行交易的 10 个工 作日前通 知基金托管 人,席位 退租应在 次日内通 知到基金 托管 人。 (二)基金 清算交收 1 、因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 发生的所 有场内、 场外交易 的清算 交收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根 据相关登记 机构 的结 算规则办 理。 2 、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原因导致 基金资金 透支、超买 或超卖等 情形的, 由责 任 方承担相 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 人同意在 发生以上 情 形时,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3 、由于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原因导致 基金无法 按时支付清 算款时, 责任 方应 对由 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的 损失承担 相应的赔 偿责任。 4 、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在 交收日 (T+1 日)10 :00 前基金银行账 户有足够 的资金用 于交 易所的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如 基金 的 资金头寸 不足则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 定办理 。 5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 金托管人 在执行基 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 指令时, 基金银行 账户托管 协议 12 或资金交收 账户上有 充足的资 金。 基金的 资金头寸 不 足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 指令 , 由此造 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赔偿。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划款指 令时 应充分考虑 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 处理时间。 对于要求 当 天到帐的指 令, 应在当 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 点到账, 则指令需 提前 2 个工 作 小时发送, 并相关付 款条件已 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 购网下公 开发行业 务, 投资管理 人应在网 下申购缴款 日 (T 日 ) 的前一 日下班前 将新股申购 指令发送 给托管人 ,指令发 送时间最 迟不 应晚于 T 日上午 10 :00 时。 对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 购权证行 权交易, 投 资管理人 应 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 的行 权金额及费 用书面通 知托管人 ,托管人 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机构 指定账 户。 定期存款、 协议 存款等 存 款类业务 办理支取 时, 如果 存单的存款 银行与托 管人同城, 投 资管理人应 至少在支 取日前 2 个 工作日向 托管人发 送支取指令 ;如果存 单存款银 行与托管 人不同城的 ,投资管 理人应至 少在支取 日前 5 个工作 日向托管人 发送支取 指令。 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 本 协议的指 令不得 不 合理 拖延 或拒绝执 行。 (三)资金 、 证券账 目 和交易 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对 本基金的 资金、证 券账 目及交易记 录进行核 对。 (四)申购 、赎回 和 基金转换 的资金清 算 1 、T 日,投资者进行基 金申购、 赎回和转 换申请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分别 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 并进行 核对; 基金 管理人将 双方盖章 确认的或基 金管理人 决定采用 的基金份 额净值以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的 形式传真 至相关 信 息披 露 媒体。 2 、T+1 日 , 注册登记 机构根 据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申购份 额、赎回 金额及转 换份 额, 更新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据库 ; 并将确 认的申购 、 赎回及转换 数据向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传送。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根 据确认数 据进 行账务处理 。 3 、 基金托管账户与 “ 基金清算 账户 ” 间实 行 申购 T+2 日, 赎回 、 转换 T+3 日清算 (申 购、赎回清 算时间不 同的,可 具体列明) 。 4 、 基金托管账户 与 “基金清 算账户 ” 间的资金 清算 遵循 “ 全额 清算、 净 额交收 ” 的原则, 即按照托管 账户 当日 应收资金 (包 括申购资 金及基金 转换转入款) 与 托管账户 应付额 (含赎 回资金、赎 回费、基 金转换转 出款及转 换费)的 差额 来确定托管 账户净应 收额或净 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 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 管账户净 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 负责将托 管账户净 应收额在 交收日 15:00 前从 “ 基金清算 账户 ” 划 往 基金 托管账户 , 基金 托管 人在资金 到账后应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进行账务 处理; 当存 在托管账 户净应付 额 时, 基金托管 行按管理 人的划款 指令将 托管账户净 应付额在 交收日 12:00 前划往 “基金清 算 账户 ” ,基金 托管人在 资金划出 后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 账务 处理 。 5 、基金管理人 未能按上 款约定将 托管账户 净应 收 额 全额、及时 汇至基金 托管账户 , 由 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该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 未能 按上 款约定 将托管 账户 净应付 额全托管 协议 13 额、及时汇 至 “基金 清算账户 ” ,由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 承担 。 6 、基金管理人 应将每个 开放日的 申购、赎 回、转换 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应对传 递的申购 、 赎回、 转换开放 式 基金的数据 真实性负 责。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 购资金的 到账情况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 及时划付 赎 回款项。 托管 协议 14 八、基 金 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 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 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结 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 该基金份 额净值, 并 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发 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对净值 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 并 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 果 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时进 行。 3 、 当相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估值方法 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程 序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 进行协商 和纠 正。 5 、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三 位内(含第 三位) 发 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的同 时 并及 时进行 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 对前 述内 容 另有 规定 的,按其规 定处理。 6 、除本协议和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由于 基金管理 人 对外公布 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 据错 误, 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 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 应对此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 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 对该损失 不 承担责任; 若 基金托管 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 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 未正确履 行 复核义务的 责任。 如果 上述错误 造成了 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不 当得利 ,且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不当 得利之主 体主张返 还 不当得利。 如 果返还金 额不足以 弥补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 额, 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 例对返还 金额进行 分配。 7 、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 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托管 协议 15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 造成的影响 。 8 、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且双 方经协商 未能 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 其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记和 保管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督 , 以保证 基金财产 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 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 务指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 如发现存 在不符, 双 方应 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 和 定期 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募 说明书在 《基金 合 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 告应在每 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以 公告 ; 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 公告;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后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 收到后应 3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核 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 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 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 来均以加 密传 真的方式或 双方商定 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 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 基金 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托管 协议 16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 情 况报证监会 备案。 托管 协议 17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基金 收益分配 的依据 1 、基金收益分 配是指将 该基金期 末可供分 配利润根 据持有该基 金份额的 数量按比 例向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 行分配。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 数。 2 、收益分配应该 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收 益分配原 则的规定。 (二)基金 收益分配 的时间和 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制定。 2 、基金管理人 应于收益 分配日之 前将其制定 的收益 分配方案提 交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于收到收 益分配 方 案后完成 对收益分 配方 案的 复核, 并将 复核意见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复核通 过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将收益 分配方案 报中国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并及 时 公告; 如 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 能于收益 分配日之前 就收益分 配方案达 成一致, 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将收益 分配方案 及相关情 况的说明 提交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在上述 文件提交完 毕之日起 基金管理 人有权利 对 外公 告其拟 订的收 益分 配方案 ,且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协助 基金管 理人实 施该 收益分 配方 案,但有证 据证明该 方案违 反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 》 的除外。 3 、基金收益分 配可采用 现金红利 的方式, 或者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该 基金份额 净值 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的方式 (下称 “再 投资 方式 ” ) , 投资者 可以选择 两种方式 中的 一种;如果 投资者没 有明示选 择,则视 为选择现 金红 利的方式处 理。 4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收益分配 方案和提 供的现金红 利金额的 数据,在 红利 发放日将分 红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指定 账户 。 如果 投 资者选择转 购基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则应当进 行红利再 投资的账 务处理。 托管 协议 18 十、基金 信 息披 露 (一)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除 为履行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本协议 规定的义务 所必要 之外, 不得为其 他目的使 用、 利用其所 知悉的基 金的 信息, 并且应当 将 基金的 信息限制 在为 履行前述义 务而需要 了解该信 息的职员 范围之内。 但 是, 如下情况 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 反保密义 务: 1 、非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原因导 致保密信 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为遵 守和服从 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 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 管机 构的命令、 决定所做 出的信息 披露或公 开。 (二)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 职责 和信息披露 程序 1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各自 承担相 应 的信息披露 职责。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督 促、 彼此 监督, 保 证其履 行按照法定 方式和时 限披露的 义务。 2 、本基金信息 披露的所 有文件, 包括《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 定的定期 报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产 净值公告 及其他必 要的公告 文件, 由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予 以公布。 3 、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 告必须经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 4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通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 ) 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等 媒介 进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 以 根据 需要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披 露信 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 5 、信息文本的存 放与备 查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规定 将招募说明 书、 定 期报告 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 并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查询 和复制 要求。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为文 本存放、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查询有关 文件提供 必要的场 所和其他便 利。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6 、对于因不可 抗力等原 因导致基 金信息的 暂停或延 迟披露的( 如暂停披 露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采取补救 措施 。不可 抗力 等情 形消失后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恢复 办理 信息披露 。 (三)基金 托管人报 告 基金托管人 应按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托管 协议 19 于每个上半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 、每个会 计年度结 束 后 90 日内在 基金半年 度报告及 年度报 告中分别出 具托管人 报告。 托管 协议 20 十一、 基金 费用 (一)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1.50%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 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在首期支付 基金管理 费前, 基金管 理人应向 托管人出 具正式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费的 收款 账 户。基金 管理人 如 需要变更 此账户, 应提前10 个 工作日 向托管人 出具书面 的收款账 户变 更通知。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 提 ,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三)经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 或托 管费。 (四) 从基金 财产中列 支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基金 托管人的托 管费之外 的其他基 金费 用,应当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执行 。 (五) 对于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及 其 他有关规定 ( 包括基金 费用的计 提 方法、计提 标准、支 付方式等 ) 的基金 费用,不 得从 任何基金财 产中列支 。 托管 协议 21 十二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 以下 几类 : 1 、基金募集期结 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 2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 4 、每半年度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 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 在 每半年 度 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 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 相关 的 名册生 成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履行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 保管费 给予补偿 。 托管 协议 22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档 案的 保存 (一)基金 管理人应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托管人 应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 (二)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本协议 第十条的 约定对各自 保存的文 件和档案 履行 保密义务。 托管 协议 23 十四、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 (一)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后, 仍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资料, 并 与新任基 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 及 时办理基 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 手续 。 基金托管人 应给予积 极配合, 并 与新 任基金管理 人 或临时 基金管理 人 核对基 金资产总 值和 净值。 (二)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后, 仍应妥 善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 料, 并与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临时基 金 托管 人 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 续。 基金管理 人应 给予积极配 合,并与 新任基金 托管人 或 临时基金 托管 人 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和净值。 (三)其他 事宜见 《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 托管 协议 24 十五、 禁止 行为 (一) 《基 金 法》第二 十条、第 三十一条 禁止的 行为 。 (二) 《基金 法》第五 十九条禁 止的投资 或活动 。 (三)除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 基金财产 。 (四)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 和其 他从业人员 不得相互 兼职。 ( 五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托管 协议 25 十 六、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变更 。 变更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当 终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 人; 3 、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 人; 4 、发生《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 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托管 协议 26 十 七、 违约 责任 和责任 划分 (一)本协 议 当事人 不履行本 协议或履 行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二) 因 本 协 议当事人 违约给基 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分别对 各 自的行为 依 法承担赔 偿责任,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 产 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三)一方 当事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一 方当事人 造成 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 责任。 ( 四 ) 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 行本协议 的, 根据不可 抗力 的影响, 违约方 部分或全 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 另有规定 的除外。 当事人迟 延履行后 发生 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 除责任。 ( 五 ) 当事人一 方违约, 另一 方在职责 范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 尽 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 ( 六 ) 违约行为 虽已发生, 但 本协议能 够继续履 行的 , 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 提下,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 继续 履行本协议 。 ( 七 ) 为明确责 任, 在不影响 本协议 本 条其他规 定的 普遍适用性 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对由于 如下行为 造成的损 失的责任 承担 问题,明确 如下: 1 、由于下达违法 、违规 的指令所 导致的责 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2 、指令下达人 员在授权 通知载明 的权限范 围内下达 的指令所导 致的责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即使 该人员下 达指令并 没有获得 基金管理 人 的实际授权 ( 例如基金 管理人在 撤销或 变更授权权 限后未能 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


3 、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 表面真实性审 核 ,导致 基 金托管人 执行了应 当无效的 指令,由 此产 生的责任应 由该基金 托管人承 担; 4 、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 下的 基金 财产(包 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由 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该基金托 管人 承担; 5 、基金管理人 应承担对 其应收取 的管理费 数额计算 错误的责任 。如果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后同意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则基金 托管人也 应承 担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 务的 相应 责任; 6 、基金管理人 应承担对 基金托管 人应收取 的托管费 数额计算错 误的责任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复核后 同意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则 基金托管 人也应承担 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 务的 相应 责任; 7 、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托 管人原因 导致本基 金不能依 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的业务规则 及时清算 的, 由 责任 方承担由 此 给基金 财 产、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 受损 害 方 造成的 直接损失, 若由 于双方原 因导致本 基金不能 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业务规则 及时清算的 ,双方应 按照各自 的过错程 度对造成 的直 接损失合理 分担责任 ; 8 、在资金交收日 ,基金 资金账户 资金首先 用于除新 股申购以外 的其他资 金交收义 务, 交收完成后 资金余额 方可用于 新股申购。 如 果因此资 金不足造成 新股申购 失败或者 新股申购托管 协议 27 不足,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如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因此提出 赔偿要求, 相 关法律责 任和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托管 协议 28 十八 、 适用 法律 与争议 解决 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 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并按其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 仲裁各方 当事 人均具有约 束力。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托管 协议 29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力 (一) 基金管 理人在向 中国证监 会申请发 售基金份 额 时提交的基 金托管协 议草案, 应 经 托管协议双方 当事人 的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 签字人 签字 并加盖公章 , 协 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 中国 证监会的意 见修改托 管协议草 案。托管 协议以中 国证 监会核准的 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 本协议自 双方签署 之日起成 立,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生 效。 本 协议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 起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 止。 (三)本 协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对 双方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束力 。 (四) 本协议 正本一式 陆份, 协议 双方各 执贰份, 上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中国银 监会各壹 份, 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