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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医疗(050026)

博时医疗: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 时医疗 保健 行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2012 年5 月24 日证监许可[2012]699 号文核准募集 。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 波动, 投 资者根据 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 基金收益, 同 时承担相 应的投资 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 险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风 险、 职业 道德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 合 规 性风险、 本基 金特定投 资策略 带来的风 险 及其他风 险 等。 本基金 属于股票 型基金, 预期 收益 和风险高于 混合型基 金、 债券型基 金和 货币市场基 金, 属于证 券市场中 的高风险 高 预期收 益 的基金品种。 同时, 本基 金为行业 基金, 在享受医疗 保健行业 收益的同 时, 也须承 担单一行 业 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 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 合同,全 面认 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 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理性 判断市场 ,谨 慎做出投资 决策。 本基金以1.00 元初始面值募 集基金份 额, 在市场 波动 等因素的影 响下, 基金投 资有可能 出现亏损或 基金份额 净值低于 初始面值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认真 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 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 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 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 金运营 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招募 说明 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3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4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 示 .......................................................................................................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终止 与清算 ................................................................................. 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5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6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78 第二十一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80 第二十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 81





招募 说明 书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博时医疗 保健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 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以 及 《博时医 疗保健行 业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医疗保健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或 “ 本基 金 ” )是根据 本招 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 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 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2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中 ,除非文 意另有所 指,下列 词语 或简称具有 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医疗保 健行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博时 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博 时医疗保 健行业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博时 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 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 《博时 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 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0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招募 说明 书 3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1 、 销售机 构:指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 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2 、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 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23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的 登记 机构为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4 、 基金账 户: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5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 卖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 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6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7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28 、 基金募 集期: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 期间,最 长不得 超过 三个月 29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0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1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2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3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4 、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5 、 《业务规则》 : 指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6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7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38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39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招募 说明 书 4 40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1 、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 投 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42 、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43 、元:指人民币元 44 、 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5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46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7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48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49 、 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50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招募 说明 书 5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设立日期 :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 雪松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 目前 公司股东 为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 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 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股 份 6% ;璟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 股份 6% ;上海盛业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丰 益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 ,持有股 份 6% ; 广厦建设集 团有限责 任公司, 持有股份 2% 。 注册资 本为 1 亿元人民 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十 六个直属 部门和两 大销售业 务体系, 分别 是: 研究部、 特定资产 管理部、 交 易部、 固定收 益部、 股票 投资部、 宏观策略 部、 国际 投资部、 产品 规划部、 市 场部、 基 金运 作部、 总裁办 公室、 人力 资源部、 财务部、 信 息技术 部、 监察法律 部、 风险管 理部、 零 售业 务和机构业 务。 研究部 负责完成 对宏观 经济、 投资 策 略、 行业上市 公司及市 场的 研究 。 特定 资产管理部 负责特定 资产的管 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交 易部负责执 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析 和交易监 督。 固定收益 部负责进 行固定收 益证券的研 究、 选择和组 合管理。 股票 投资部负责 进行股票 选择和组 合管理。 宏观 策略部负 责为投委会 审定资产 配置计划 提供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国 际投资部 负责公司 海外投资 业务。 产品规划 部负责新 产品设计、 新 产品报批、 主管 部门沟通 维护、 产品维 护以及年 金方 案设计与精 算等企业 年金咨询 工作。 市 场部负责基 金营销策 划、 品牌推 广等工作。 基金运作 部 负责基金会 计和基金 注册登记 等业务。 总裁办公室 专门负责 公 司的战 略规划研 究、 行政后 勤 支持、 会议及 文件管理、 公司文化 建设、 外事活动管 理、 档案管 理、 董事 会、 党办 及工会工 作 。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 的人员 招聘、 培 训发展、 薪酬 福利、 绩 效评估、 员工沟通 、 人力资 源 信息管理工 作。 财务部 负责公 司预算管 理、 财务核算 、 成本控 制、 财务 分析等工 作。 信息 技 术部负责信 息系统开 发、 网络 运行及维 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招募 说明 书 6 理、 制度执行 等方面进 行监察, 并向公司 管理层和 有 关机构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正的 意见和 建议。 风险管 理部负责 建立和完 善公司投 资风险管 理 制度 与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 理与绩效分 析工作, 确保公司 各类投资 风险得到 良好 监督与控制 。零售业 务下辖零 售区域、 客户服务中 心、 电子商 务部和渠 道产品 组, 负责公 司 全国范围内 的零售客 户、 渠道销 售、 直 销运作和服 务工作。 其中, 零 售区域负 责公司全 国范 围内零售客 户的渠道 销售和服 务。 客户 服务中心负 责零售客 户的服务 和咨询工 作。 电子商 务 部负责公司 电子商务 业务的发 展、 各部 门使用公司 官方网站 营销资源 的归口管 理和公司 直销 网上交易平 台的建设 与管理工 作。 渠道 产品组负责 公司的银 行渠道开 拓、销售 推广服务 工作 ,以及公司 产品销售 前包装整 合工作。 机 构业务负 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 的机构客 户销售和 服务 工作。 机构业 务下辖养 老金业务 部、 战 略客户部、 机构 理财部- 上海、 机构理 财部-南 方和 券商渠道组。 养 老金业务 部负责养 老金 业务的研究、 拓展和服 务等工作。 战略客户 部负责北 方地区由国 资委和财 政部直接 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域 机构客户 的销售与 服务工作。 机 构理财部 -上海和机 构理财部 -南方分 别主要负 责华东地区、 华南地区 以及其他 指定区域 的机构客 户 销售与服务 工作。 券商 渠道组负 责券商 渠道的开拓 和销售服 务。 另设北 京分公 司、 上海分 公 司、 沈阳分公 司 、 郑州 分公司 和 成都分 公司 , 分别负 责对驻京、 沪、 沈阳 、 郑 州 和成 都 人员 日常行政管 理和对赴 京、 沪、 沈阳 、 郑 州 和成都 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协 助。此外 ,还设有 境外 子公司:博 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 截止到 2012 年 5 月 31 日, 公司总人数 353 人, 其中 研究员和基 金经理超 过 84%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历。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硕士,董 事长,中 国证券业 协会副会 长, 深圳市五届 人大代表 。1983 年起 历任中国银 行国际金 融研究所 助理研究 员; 香港中 银 集团经济研 究部副研 究员; 招商 银行证 券部总经理; 深 圳中大投 资管理公 司常务副 总经理; 长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中信 基金 管理公司总 经理; 招商 银行独立 董事; 招 商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董 事、 总裁; 现任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会董事 长。 何宝先生, 经济学博 士,董事 ,总经理 。1998 年起 曾先后在上 海飞机制 造厂、全 国社 保基金理事 会投资部、 中国投资 公司投资 部工作。 2011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公司总 经理。2012 年 3 月起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会董事。 丁安华先生 ,硕士, 董事,1984 年起,历任交通部 人民交通出 版社编辑 、华南理 工大 学工商管理 学院讲师、 (美国) 波尔亚太 有限公 司和 Fremont Corporation 管理人员、加拿 大皇家银行 投资经理 ;2001 年起历任招商局集团业 务开发部总 经理助理 、副总经 理、企业 规划部副总 经理、 战略研究 部总经理 、 招商 局集团 ( 香港) 董 事、 招 商银行董 事、 招 商证券招募 说明 书 7 董事。现任 招商证券 副总裁兼 首席经济 学家。2012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起在上海同济大 学数学系工 作,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历 任上海澳 门路营业 部总经理、 上海 地区总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证券投 资部总经 理、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股 票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桑自国先生 ,博士后 ,董事。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 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 理、中经 信投 资公司总经 理助理、 中 经证券有 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 、 永 汇信用担保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 经理、 中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 司投资事 业部副总 经理。 现任中 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投资银行 事业部副 总 经理(主 持工作)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陈小鲁先生 ,独立董 事。1968 年加入中国人民解放 军,历任战 士、班长 、排长、 副指 导员、团政 治处副主 任、主任 。1979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 总参谋部 二部参谋 、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 英国大使 馆国防副 武官、 北京 国际战略 问 题研究学会 副秘书长、 亚龙湾开 发股份 有限公司总 经理、标 准国际投 资管理公 司董事长 。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独立董事 。 赵榆江女士 ,独立董 事。1978 年起历任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交部 外交学会 北美处研 究人 员、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研究人员、英国 高诚证 券 (HK ) 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代表 处首席代表、法国兴业证券 (HK ) 有限公司董 事 总经理、康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高级 投资顾问 。 2001 年 4 月起, 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独 立董事。 姚钢先生, 独立董事 。1985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讲 师 、中国 经济体制 改革 研究所微观 研究室主 任助理 、 中 国社会科 学院农村 发 展研究所副 研究员 、 海 南汇通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任 证券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汇通深 圳证券业 务 部总经理 、 中 国社会科 学院经济 文化研 究中心副主 任。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 院助教、 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 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 先后 任评估咨 询部副总 经 理,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务 部)副总经 理,南宁办 事 处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监 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 室)总经 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 疆长城金融 租赁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招募 说明 书 8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控股子 公 司专职监事 (总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 窦广清先生 ,博士, 监事。1987 年起历任海军后勤 学院财务教 研室教员 、中国银 行塘 沽分行会计 科员工、 中国 银行塘沽 分行计财 科副科长 、 中国银行塘 沽 分行计财 科科长、 中国 银行塘沽支 行副行长 ,现任天 津港财务 有限公司 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 监 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 纺 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华 源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总经理、 常 务副总经 理,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林琦先生, 硕士,监 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 任软件工 程师、北 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MIS 系统 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 术部副总经 理。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 3 、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何宝先生, 简历同上 。 王德英先生 ,硕士 , 副总经理 。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 机公司开 发部 经理 、清 华紫光股份 公司 CAD 与信 息事业 部工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行政 管理部副经 理,电脑 部副经理 及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 现任公司副 总裁。 杨锐先生, 经济学博 士,副总 经理。1999 年 7 月毕 业于南开大 学国际经 济研究所 ,获 经济学博士 学位,副 总经理。1999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研究 部宏观研 究员、博时价值增长混合 基金经理助理、研 究部副总 经理兼策略分析师。2005 年至 2006 年由博时公 司派往纽 约大 学 Stern 商学院做 访问学 者 ,期间在 Allianceberstein 的 股票投资 部门学习。 2006 年 5 月至今担任 博时平衡 配置混合 基 金经理。 2007 年后曾兼任博时 价值增 长混合基金 经理、 博时 价值增长 贰号混合 基金经理 、 股 票投资部总 经理。 现任 公司副总 经理、 博 时平衡 配置混 合基金 经理、 博时大 中华亚 太精选 股票 (QDII ) 基金经 理 、博 时回报 灵 活 配置基金基 金经理 。 董良泓先生 ,CFA ,MBA ,副 总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 术进出口 总公司 、中技 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长 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研招募 说明 书 9 究部总经理 兼特 定资 产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 股票基金 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任特定资 产管理部总 经理、特 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社保 股票 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 博士,副 总经理。1993 年 7 月 起先后在深 圳市住宅 局房改处 、深 圳市委政策 研究室城 市研究处 、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 综合处工作 。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行 政与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理、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 书。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 机构业务 董事总经 理、董事 会秘 书。 李雪松先生 ,经济学 硕士,副 总经理。1988 年起先后在北京市 财政局统 计科、日 本大 和证券综合 研究所、 中信证券 、北京玖 方量子软 件技 术公司工作 。2001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金 融工程小 组金融工 程师、 市 场部南方区 域销售主 管、 市场部南 方大 区总经理、 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兼任零售业 务部董事 总经理。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副总 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 开发投资 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 理、债券 组合经理、 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现 任公 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 益投资总 监,兼任 社保债券 基金 基金经 理。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 硕士 ,督 察长 。曾 供职于广 东深 港律师事务 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监察法 律部法律 顾问 。现 任公 司督察长兼 监察法律 部总经理 。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李权胜先生 ,硕士。1994 年至 1998 年在北京大学生物化学及 分子生物 学专业学 习, 获理学学士 学位。1998 年至 2001 年继续在北京大 学 该专业深造 ,获理学 硕士学位 。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招商证券研发 中心工作 , 任研究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在银华基 金工作, 任基金经 理助理。 2006 年 3 月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任 研究员。 2007 年 3 月起任研究 部研究员 兼任博时 精选股票 基 金经理助理 。2008 年 2 月调任 特定资 产管理部投 资经理。 现拟任博 时医疗保 健行业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主任委员: 何宝 委员:杨锐 、邵凯、 董良泓 、 王政、张 峰、温宇 峰、 马越、魏凤 春、侯湧 、邓晓峰 。 何宝先生, 简历同上 。 杨锐先生, 简历同上 。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王政先生, 理学博士 。1995 年至 1997 年在哈佛大学 从事博士后 研究工作 。1997 年 8 月起先后在 美国的道 琼斯公司 、彭博公 司、巴克 莱全 球投资公司 工作 。2009 年 5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ETF 及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博时大中华 亚太精选股 票(QDII )基 金基金经 理、博时 上证超大 盘 ETF 及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博时深招募 说明 书 10 证基本面 200ETF 及联接基金经理。 现任 ETF 及量化投资组投 资总监, 兼任博时 上证超大 盘 ETF 及联接基金、 博时深证 基本面 200ETF 及联接基金经理 。 张峰先生, 博士。1988 年起先后在 Haugen Finnancial System, 花旗 集团 TIMCO 资 产管理部、 摩根士丹 利投资公 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2010 年 2 月 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 任 股票投 资部总经 理 、 股票投资部 混合 组投 资总监兼 任博时 沪深 300 指数基金经理。 温宇峰先生 ,硕士。1994 年起先后在中国 证监会发 行部、中银 国际控股 公司、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公 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从事 投资、研 究工作。2010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股票 投资部成长 组投资总 监兼博时 裕隆封闭 、 博时价值 增 长证券投资 基金 、 博时 价值增长 贰号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马越女士, 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华夏基 金担任研 究员,雷曼 兄弟担任 研究员, 花旗 集团担任亚 洲交通运 输组主管/ 董 事。2011 年 5 月 9 日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现任 研 究部总经理 。 魏凤春先生 ,经济学 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 济学院、江 南证券、 清华大学 、江 南证券、中 信建投证 券公司工 作。2011 年 8 月正式 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宏观策 略部总经理 。 侯湧先生, 金融工程 硕士。2000 年起先后在上海成 久投资发展 公司、友 邦保险、 渣打 银行投行部 、Cube Capital Ltd 、 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 司工作。2012 年 4 月正式加入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总经理助 理兼任国 际投资部 总经 理。 邓晓峰先生 , 工商 管理硕士 。1996 年至 1999 年在深圳市银业工 贸有限公 司任工程 师。 1999 年至 2001 年在清华大学学习,获 硕士学位 。2001 年至 2005 年在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 。2005 年 4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股 票投资部 单独账户 小组基金经 理助理 、 社保 股票基金 经理、 博时主 题行 业股票 (LOF ) 基 金经理 。 现任 股票投 资部价值组 投资总监 ,兼任博 时主题行 业股票(LOF )基金经理 、社保股 票基金基 金经理 。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申请并 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招募 说明 书 11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 7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的财务会 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 签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 、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 、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招募 说明 书 12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 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招募 说明 书 13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 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招募 说明 书 14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招募 说明 书 15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 记日期 :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 :肖 钢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及投资 者服务部 总经理: 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唐 州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 经孙中山先生批准, 中 国银行正 式成 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后履 行中央银 行、 国际汇兑 银行和外 贸专业银 行职能, 坚持以 服务社会 民众、 振兴民 族金融为己 任, 稳健经 营 , 锐意 进取, 各 项业务取 得 了长足发展。 新中国成 立后, 中 国银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 行,成为我国对外 开放的重 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 渠道。1994 年, 中国银行改 为国有 独资商业 银行。 2003 年, 中国银行启动股 份制改造。 2004 年 8 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成功挂 牌上市, 成为国内 首家在境 内外资本 市场 上发行上市 的商业银 行。 中国银行是 中国国际 化和多元 化程度最 高的银行 , 在 中国内地 、 香港澳 门台湾及 31 个 国家和地区 为客户提 供全面的 金融服务, 主 要经营商 业银行业务, 包 括公司金 融业务、 个人 金融业务和 金融市场 业务, 并通 过全资子 公司中银 国 际开展投资 银行业务, 通过全资 子公司 中银集团保 险及中银 保险经营 保险业务, 通 过全资子 公司中银集 团投资从 事直接投 资和投资 管理业务, 通 过控股中 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从事基 金 管理业务, 通 过中银航 空租赁私 人有限 公司经营飞 机租赁业 务。 在近百年的 发展历程 中, 中国银行 始终秉承 追求卓越 的精神、 稳健经 营的理念、 客 户至 上的宗旨、 诚信 为本的传 统和严谨 细致的作 风, 得到 了业界和客 户的广泛 认可和赞 誉, 树立 了卓越的品 牌形象。2010 年度,中 国银行 被 Global Finance ( 《环球金融》 )评 为 2010 年 度中国最佳 公司贷款 银行和最 佳外汇交 易银行 , 被 Euromoney ( 《欧洲货币》 ) 评为 2010 年 度房地产业 “中 国最佳商 业银行” , 被英国 《金融 时报 》 评为最佳私人 银行奖, 被 The Asset ( 《财资》 ) 评为 中国最佳 贸易融资 银行, 被 Finance Asia ( 《金融亚洲》 ) 评为 中国最 佳私人 银行、中国 最佳贸易 融资银行 ,被《21 世纪经济报 道》评为亚 洲最佳全 球化服务 银行、最招募 说明 书 16 佳企业公民、 年 度中资优 秀私人银 行品牌。 面对 新的 历史机遇, 中国 银行将积 极推进创 新发 展、转型发 展、跨境 发展,向 着国 际一 流银行的 战略 目标不断迈 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 托管部, 为 进一步树 立 以投资者为 中心的服 务理念, 中 国 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 部更名为 托管及投资 者服务部 ,下设覆 盖集合类 产品、 机 构类产品 、 全球 托管产品 、 投资 分析及监 督 服务、 风 险管理与 内控、 核算估值 、 信 息技术、资 金和证券 交收等各 层面的多 个团队, 现有 员工 120 余人。另外,中国银行 在重 点分行已开 展托管业 务。 目前,中国 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 基金、一 对多专户 、一 对一专户、 社保基金 、保险资 产、 QFII 资产、QDII 资产、 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 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 、信托资 产、 年金 资产、 理财产品 、 海外 人民币基 金、 私募基金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 品体系 。 在国内 , 中 国银 行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风 险管理 等增 值服务 ,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2010 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 地托管的 资产突破 万亿 元,居同业 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2 年 3 月末, 中国银 行已托管 长盛创新 先锋 混合、 长 盛同盛封 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 筹稳健混合 、大成优 选封闭、 大成景宏 封闭、工银 大盘蓝筹 股票、工 银核心价 值股票 、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 合、 国泰金鹏蓝 筹混合 、 国泰区 位优势股 票、 国投瑞银 稳 定增利债券 、 海富 通股票 、 海富 通货币、 海富通精选 贰号混合、 海 富通收 益增长混 合、 海富通 中证 100 指数 (LOF ) 、 华宝兴业大 盘 精选股票、 华 宝兴业动 力组合股 票、 华宝 兴业先进 成 长股票、 华夏 策略混合 、 华夏大 盘精选 混合、 华夏回报 二号混合、 华 夏回报混 合、 华夏行业 股票(LOF) 、 嘉 实超短债 债券、 嘉实成 长收益混合、 嘉实服 务增值行 业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货 币、 嘉实 稳健混合、 嘉实研究精 选股票、 嘉 实增长 混合、 嘉实 债券、 嘉 实 主题混合 、 嘉 实回报混 合、 嘉实 价值优 势股票型、 金鹰成份 优选股票 、金鹰行 业优势股 票、 银河成长股 票、易方 达平稳增 长混合、 易方达策略 成长混合、 易方达策 略成长 二号混合、 易 方达积极成 长混合、 易 方达货币 、 易方 达稳健收益 债券、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 易方达中小 盘股票、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 万 家 180 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 、银华优 势企业混 合、银华优 质增长股 票、银华 领先策略 股票、 景顺 长城动力 平衡混合 、 景顺长 城优选股 票、 景 顺长城货币 、 景顺长 城鼎益股 票(LOF) 、 泰信天天收 益货币、 泰 信优质生 活股票、 泰信蓝筹 精 选股票、 泰信 债券增强 收益 、 招 商先锋 混合、 泰达宏 利精选股 票、 泰达 宏利集利 债券、 泰 达 宏利中证财 富大盘指 数、 华泰柏 瑞盛世 中国股票、 华 泰柏瑞积 极成长混 合、 华泰 柏瑞价值 增 长股票、 华泰 柏瑞货币 、 华泰柏 瑞量化 现行股票型、 南 方高增长 股票(LOF) 、 国富潜 力组合 股票、 国富强化 收益债券、 国富成长 动 力股票、 宝盈核心 优势混合 、 招 商行业领 先股票 、 东方 核心动力股 票、 华 安行业轮 动股票型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强收 益债券型、 诺 德中小盘 股票型、 民生加银稳 健成长股 票型、 博时宏 观回招募 说明 书 17 报债券型、 易方 达岁丰添 利债券型、 富 兰克林国 海中 小盘股票型、 国 联安上证 大宗商品 股票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 国 联安上证 大宗商品 股票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上证中 小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华泰柏 瑞上证中 小盘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长城中 小盘成长股 票型、易 方达医疗 保健行业 股票型、 景顺 长城稳定收 益债券型 、上证 180 金融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诺德 优选 30 股票型、 泰达 宏利聚利 分级债券 型、 国联 安优选行 业 股票型、 长盛 同鑫保本 混合型、 金鹰中 证技术领先 指数增强 型、 泰信中 证 200 指数、 大成内 需增长股票 型、 银华永 祥保本混 合型、 招商深圳电 子信息传 媒产业(TMT )50 交易型 开 放 式指数、招 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嘉 实深证基 本面 12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深 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上证 18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华宝 兴业上证 180 成 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股票型 、华安深证 300 指数、嘉 实信用债券 型、 平安大华 行业先锋 股票型、 华泰 柏瑞 信用增利债 券型、 泰信中 小盘精选 股票 型、海富通 国策导向 股票型、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 型、泰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长 盛同禧信用 增利债券 型、 银华中证 内地资源 主题指数 分级、 平安大华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 嘉实安心货 币市场、 上投摩根 健康品质 生活股票 型、 工银瑞信睿 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招 商优势企业 灵活配置 混合型、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国 泰中小板 300 成 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景顺长 城优 信增利债券 型、诺德 周期策略 股票型、 长盛电子信 息产业股 票型 、 诺安中 证创业成 长指数分 级、 嘉实 海外中 国股票(QDII) 、 银华全 球优选(QDII-FOF) 、 长盛 环球景气 行业大盘 精选股票 型(QDII) 、 华泰柏瑞 亚洲领导 企业股票 型(QDII) 、信 诚金砖四国 积极配置(QDII) 、 海 富通大 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 ) 、招商标 普金 砖四国指数(LOF-QDII ) 、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 (QDII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 (QDII ) 、 长 信标普 100 等权重指 数 (QDII ) 、 博时抗 通胀增强回 报 (QDII ) 、 华 安大中华 升 级 股票型(QDII ) 、 信诚全球 商品主 题(QDII ) 、上投摩 根全球天 然资源股 票型、工 银瑞 信 中国机会全 球配置股 票型(QDII)等 147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 盖了股票 型、债券 型、混合 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 多种类型 的基金, 满足了不 同 客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 财需求, 基 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 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 度 中国银行开 办各类基 金托管业 务均获得 相应的授 权, 并在辖内实 行业务授 权管理和 从业 人员核准资 格管理。 中国 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 务以来严格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 的监管要 求, 以控制 和防范基 金托管业 务 风险为主线, 制定并逐 步完善了 包括托 管业务授权 管理制度、 业 务操作规 程、 员工职业 道德 规范、 保密守则 等在内的 各项业务 管理 制度, 将风险控 制落实到 每个工作 环节; 在敏感 部位 建立了安全 保密区和 隔离墙, 安装 了录 音监听系统 ,以保证 基金信息 的安全; 建立了有 效核 对和监控制 度、应急 制度和稽 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 金资产与 银行自有 资产 以及 各类托管 资产 的相互独立 和资产的 安全; 制定了 内部招募 说明 书 18 信息管理制 度,严格 遵循基金 信息披露 规定和要 求, 及时准确地 披露相关 信息。 最近一年内, 中国银行 的基金托 管业务部 门及其高 级 管理人员无 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未 受到中国证 监会、中 国银监会 及其他有 关机关的 处罚 。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其 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招募 说明 书 19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一)直销 机构 1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2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史迪 3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林艳洁 (二) 代销 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肖钢 联系人: 侯燕鹏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其他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或 其他增加 代销机构的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招募 说明 书 20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8 号中 粮广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电话:





(010 )65171166 传真:





(010 )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鸿 经办注册会 计师:汪棣 、张鸿 招募 说明 书 21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 并 经中国证 监会2012 年5 月24 日证监许可[2012]699 号文核准募集 。 一、 基金名称 博时医疗保 健行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二、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期限 与募集对象 1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2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投 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 五、 募集方式与 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 构的基金销 售网点公开 发售,各 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增加销售 机构的相 关公 告。 六、 基金 份额的初始 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 费用 1 、基金份额的初始 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 表1 : 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结 构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M < 50 万元 1.20% 50 万元 ≤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50% M ≥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笔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募集 期间 发生的各项 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 算 认购份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利息 )/ 基 金份额初 始 面值 招募 说明 书 22 4 、计算举例 例 1 : 某投资人 投资 30 万元认购 本基金, 假设其认 购 资金的利息 为 30 元, 其对应 的认 购费率为 1.20% ,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 (1+1.20% )=296,442.69 元 认购费用=300,000 -296,442.69 =3,557.31 元 认购份额= (296,442.69+30 )/1.00 =296,472.6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 购本基金, 假 设其认购资 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其可 得到 296,472.69 份基金份额。 七、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 购时间安 排、 投资 人 认购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 手续请详 细查阅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 采取金额 认购的方 式。 (1 )投资人认购 时,需按 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 缴款。 (2 )投资人在募 集期内可 以多次 认购基金 份额,但 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 3 、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 认购申 请并不表 示 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 机构接受 了认购申 请。 申请是否成功 应以登 记机构的 确认登记 为准。 投资人应 在基金 合 同生效后 到各销售 网点查询 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 额。 若投资 人的认购 申 请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将投 资 人已支付 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 还投资者 。 4 、认购金额 限制 (1 ) 首次单笔最 低 认购 金 额不低 于 500 元, 追加购 买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详情请见当 地销售机构 公告 ; (2 )募集期内, 基金管理 人对 单 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不设 上限。 八、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九、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 账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 用 招募 说明 书 23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备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 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 购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 律 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 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 构验资 , 自收到 验 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 不生 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 确认 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 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 前,任何 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募 集生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 构为 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招募 说明 书 24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 销 机构开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 回,具体 办法 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具体业 务 办 理时间 以基 金管理人 公布的时 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 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收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首次购买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追加购 买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个交易账户 最低持 有基金份 额余额为 100 份, 若 某笔赎回导 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招募 说明 书 25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 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付申 购款项, 投资 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 即为有效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 。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 办 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 申购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基 金销售机 构对 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 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六 、申购 费用 、赎回费用 1 、申购和赎回费 率 表 2 :基金的申 购费率结 构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 50 万元 1.50% 50 万元 ≤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笔 招募 说明 书 26 表 3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 赎回费率 (% ) Y < 两年


0.50% 两年 ≤ Y < 三年 0.25% Y ≥ 三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来源:博时 基金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 余用 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2 、基金管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 并最 迟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投资 者定期和 不 定期地 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基金 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 履行必要 手续后, 对 投 资者适当调 整基金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等相关费率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例: 假定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6 元, 某投资人本 次申购本基 金 40 万元, 对应的本 次申购费率 为 1.50% ,该投资人可得 到的基金 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400,000/ (1+1.50% )=394,088.67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4,088.67 =5,911.33 元 申购份额=394,088.67/1.056 =373,190.03 份 即: 投资人投 资 40 万元申购本 基金, 假 定申购当 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 可得到 373,190.03 份基金份额。 2 、 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 赎 回费用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 持有时间 为 三年,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招募 说明 书 27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 持有时间 为三年,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 为 12,500 元。 3 、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八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业务 投资人 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在正 常情况下 ,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 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 者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 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在正 常情况下 ,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登 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 质 影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 依照 《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 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招募 说明 书 28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十 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招募 说明 书 29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暂停申 购或赎回 情况,基 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 限内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 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日 前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于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十 三 、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它 非 交易过户 (可补 充其他情况 )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 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 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 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招募 说明 书 30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精选 医疗保健 行业的优 质上市公 司, 在严格 控 制风险的前 提下, 力争 获得超越 业 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的股 票 (包括中 小 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 工具、 股指期 货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 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60%-95% , 其中, 投资于医 疗保健行 业 上市公司股 票的资产 占股票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90% 。 本基金投资 于权证投 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证券投资 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40% , 固定收益 类证券主 要包 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企业 债、 短 期融资券 、 中期 票据、 可转换债 券、 资产证券化 产品等 ; 保持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投 资策 略主要包 括资产配 置策 略和个股选 择策略两 部分。其 中, 资产配置策 略主要是 通过对宏 观经济周 期运行规 律的 研究, 动态调 整大类资 产配置比 例, 以 争取规避系 统性风险。 个股选择 策略采用 定性与定 量 相结合的方 式, 对医疗 保健行业 上市公 司的投资价 值进行综 合评估, 精选具有 较强竞争 优势 的上市公司 作为投资 标的。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 产配置策 略主要是 通过对宏 观经济周 期运 行规律的研 究予以决 策。 本基金将 通过跟踪考 量通常的 宏观经济 变量(包 括 GDP 增长 率、CPI 走 势、M2 的绝对 水平和增 长 率、 利率 水平与走 势等) 以及国家 财政、 税收、 货币 、 汇 率各 项政策 , 来判断 经济周期 目前 的位置以及 未来将发 展的方向 。 具体而言, 本基 金通过价 格水平和 经济增长 两者之间 不同的组合 来观察和 界定不同 的经 济周期阶段 ;以 CPI 水 平以及发 电量指标 ,作为价 格 和经济总量 扩张幅度 的替代变 量 。 在经济周期 各阶段, 综 合对所跟 踪的宏观 经济指标 和 市场指标的 分析, 本基 金对大类 资 产进行配置 的策略为 : 在经济的 复苏和繁 荣期超配 股 票资产; 在经 济的衰退 和政策刺 激阶段, 超配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资产, 力争通过 资产配置 获得 部分超额收 益。 2 、股票投资策略 (1 )医疗保健行 业股票的 界定 招募 说明 书 31 本基金将沪 深两市中 从事医疗 保 健行业 的上市公 司定 义为医疗保 健行业上 市公司。 本基 金所指的医 疗保健行 业由从事 医疗保健 相关产品 或服 务研发、 生产 或销售的 公司组成, 包括 化学制药行 业、中药 行业、生 物制品行 业、医 药 商业 行业、医疗 器械行业 和医疗服 务行业。 具 体包括 以下两类 公司:1 ) 上海申 银万国 证券研究 所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申万研究 ” ) 界定的医药 生物行业 上市公司 ; 2 ) 当前非 主营业务 提 供的产品或 服务隶属 于医疗保 健行业, 且未来这些 产品或服 务有望成 为主要收 入或利润 来源 的公司。 如果申万研 究调整或 停止行业 分类, 或者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更适 当的医疗 保健行业 划分 标准,基金 管理人有 权对医疗 保健行业 的界定方 法进 行变更并及 时公告。 如因基金管 理人界定 医疗保健 行业的方 法调整或 者上 市公司经营 发生变化 等, 本基金持 有的医疗保健行 业股票的比 例低于股票 资产的 90% ,本基金将在三 十个交易日 之内进行调 整。 (2 )子行业层面 上,强调 自上而 下选择潜 力行业 根据所提供 的产品与 服务类别 不同, 医疗 保健行业 可 划分为化学 制药、 中药、 生物制品 、 医药商业、 医疗 器械和医 疗服务等 若干不同 的细分子 行业。 本基金将 综合考虑 人口、 消费习 惯的变迁, 经济周期 阶段,政 府产业政 策,市场 需求 变化,行业 生命周期 阶段及竞 争格局, 技术水平及 发展趋势 等因素, 进行股票 资产在各 细分 子行业间的 动态配置 。 1 )人口、消费习 惯的变迁 医疗保健行 业受 人口、 消 费习惯变 迁的 影响。 我 国老 龄人口比重 的持续增 加, 居民收入 水平的提高, 为医疗保 健行业上 市公司的 业绩提升 奠 定了长期的 历史背景。 本基金将 对人口 变迁趋势, 影 响居民收 入水平及 消费结构 的因素进 行 跟踪分析, 发 掘不同时 期的医疗 保健投 资主题,在 不同子行 业间进行 积极的行 业轮换。 2 )经济周期阶段 医疗保健行 业各细分 子行业受 宏观经济 形势影响, 在 经济周期各 个阶段的 表现不同。 本 基 金将 对经济 周期各 阶段 进行前 瞻性分 析, 根据医 疗保 健行 业 在经 济周期 各阶 段的预 期表 现,进行子 行业配置 与调整, 为投资者 追求更高 回报 。 3 )政府产业政策 产 业政 策体现 为政 府为 了实现 一定 的经济 和社 会目 标而 对产 业的形 成和 发展 进行干 预 的各种政策, 通 过倾斜式 的资源配 置, 鼓励特定 行业 快速成长。 本基 金将密切 跟踪医疗 保健 行业的产业 政策,超 配新政策 受益最大 的子行业 。 4 )市场需求变化 医疗保健行 业各细分 子行业面 对的客户 不同, 市场 需 求的特点也 有明显差 异。 有的表 现 为刚性需求 ,有的呈 现较大弹 性,导致 不同子行 业在 竞争格局、 定价策略 等方面出 现差异, 最终影响到 盈利水平 。本基金 将重点投 资市场需 求稳 定或保持较 高增长的 细分子行 业。 5 )行业生命周期 阶段及竞 争格局 招募 说明 书 32 生命周期理 论能够识 别行业处 于成长、 成熟、 衰退 或 其他状态。 通 常, 行业 的生命周 期 阶段又与竞 争格局联 系在一起。 本基金将 对各医疗 保 健子行业的 生命周期 进行动态 分析, 判 断各子行业 所处的生 命周期阶 段, 重点投资 处于高速 成长期、 行业进 入壁垒较 高、 利润率稳 定或提高的 行业。 6 )技术水平及发 展趋势 横向比较, 国内 医疗保健 各子行业 的技术水 平相对国 际先进水平, 处 于不同的 阶段。 纵 向比较, 各子 行业的技 术发展前 景也各不 相同。 技术 进步情况影 响医疗保 健行业的 长期生命 力。 本基金将 密 切跟踪 医疗保健 各细分子 行业的技 术 水平变化及 其发展趋 势, 重点投 资整体 技术水平提 高较快且 发展趋势 良好的子 行业。 (3 )上市公司层面 上,从 本质上 重视自下 而上选择 高成长公司 在细分行业 配置的基 础上, 本基 金采用定 性与定量 相 结合的方法, 对医疗保 健行业上 市 公司的投资 价值进行 综合评估 ,精选具 有较强竞 争优 势的上市公 司作为投 资标的。 1 )产品竞争能力 产品的竞争 能力反映 在产品特 性和企业 的市场开 发能 力上。 考察 医疗 保健行业 上市公司 的可投资性, 一方面, 需要考察 其产品的 竞争能力 , 即 企业的产 品要符合 疾病发展 趋势; 另 一方面,需 要考察企 业的 市场 开发能力 。二者共 同决 定了该企业 产品的市 场竞争能 力。 2 )产品和企业生 命周期 大部分产 品 或企业都 会经历从 发展到成 熟直至衰 退的 历程 , 医疗保健 行业上市 公司及其 产品也不例 外 。 企业的 生命演化 模式依 次可分为 导入 期、 启动期、 高速增长 期、 稳定 增长期 和衰退期。 处 于启动期 和高速成 长期的产 品和企业 通 常表现为较 高的利润 率, 较快的 利润增 长,市场份 额的急剧 上升。处 于上述阶 段的医疗 保健 行业上市公 司是 本基 金的投资 重点。 3 )企业管理团队 的领导与 创新能 力 国内医疗保 健行业整 体上处于 高成长期, 属于成长 型 行业。 考察处于 成长 型 行业的公 司 的可投 资性 ,其管理 团队往往 是需要认 真评估及 考察 的重要因素 之一。 一方面考察 管理团队 是否具备 创新能力。 包 括考察团 队是否具备 新思想、 新思 维、 接受 现代新事物 的心态; 能不能在 技术的应 用创新上 领先 ;是否具备 商业模式 的创新等 。 另一方面, 企业 发展到一 定阶段后, 是 否具备企 业的 自我升级能 力 , 关键 要考 察企业的 领导者及管 理结构是 否有能力 保证内部 的 和谐、 持久的 创新和学 习 能力。 单 个药品的 市场规 模通常有上 限,在市 场占有率 达到一定 程度后, 能否 通过自主研 发或并购 进行产品 线扩张, 继续保持企 业的高速 成长,对 企业管理 团队是一 个巨 大的考验。 4 )企业经营业绩 与财务指 标分析 ① 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 分析 公司的主营 业务收入 增长率是 公司成长 性最重要 的指 标之一。 主营业 务收入增 长率通常 是公司利润 增长的先 导指标, 是 分析公司 投资价值 的 重要指标; 主 营业务收 入的快速 增长往招募 说明 书 33 往意味着市 场占有率 的上升, 这是企业 竞争力提 高的 重要标志, 体现公司 的持续成 长能力 。


②EPS 增长质量分析 主要考虑 EPS 增长的 质量和可 持续性 ,同时判 断增 长的原因与 公司战略 的吻合度 。 ③ 成长性、 估值与市 场预期分 析 本基金使用 逆向思考 方式 来考 察如果市 场价格是 合理 的, 那么该价格 反映了企 业多少成 长性 , 然后 通过基本 面来判断 这种成长 性是否合 理。 估值通过长期 历史 与 当前 P/B ,P/E , 以及行业估 值与市场 估值的 比 较来发现 定价缺陷 与机 会。 同时 , 关注 卖方分析 师的收益 预测 和评级 变动 。 ④ 财务健康 度分析 通过研究财 务数据, 判 别企业 风险 。 重点 关注的指标 包括收益、 市 场比率、 成长、 效 率 和风险的五 大类指标 。 5 )公司治理健康 度分析 公司治理 也 是影响到 股价和公 司长期发 展的重要 因素 。 公司治理主 要考察以 下四个因 素: ① 关联交易 公司是否属 于原母公 司剥离上 市 ; 品牌、 客户与 资产 等是否分开; 公 司与母公 司是否存 在业务上的 关联交易 ,交易是 否公正; 公司是否 给母 公司或者关 联公司提 供贷款 或 担保。 ② 信息披露 公司财务报 告的详细 程度与及 时性 以及 审计机构 的可 信度。 ③ 股权与独 立董事 公司股权结 构是否保 持稳定 , 监事会是 否正常发 挥作 用 ,是否存 在一股独 大的现象 。 ④ 管理层 管理层的薪 酬与激励 机制 与企 业的目标 是否匹配 , 管 理层是否有 政府背景 等。 (4 )股票组合的 构建与调 整 本基金将根 据对医疗 保健行业 各细分子 行业的综 合分 析, 确定各细分 子行业的 资产配置 比例。 在各细 分子行业 中, 本基金 将选择具 有较强竞 争优势且估 值具有吸 引力的上 市公司进 行投资。 当各细 分子行业 与上市公 司的基本 面、 股票 的估值水平 出现较大 变化时, 本基 金将 对股票组合 适时进行 调整。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的债券投 资策略包 括: 期限 结构策略、 信 用策略、 互换 策略、 息 差策略、 期 权策略 等。 (1 )期限结构策 略 通过预测收 益率曲线 的形状和 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 债 券进行久期 配置。 具体 来看, 又分 为跟踪收益 率曲 线的 骑乘策略 和基于收 益率曲线 变化 的子弹策略 、杠铃策 略及梯式 策略。 招募 说明 书 34 (2 )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 率等于基 准收益率 加信用利 差, 信用利 差 收益主要受 两个方面 的影响, 一 是 该信用债对 应信用水 平的市场 平均信用 利差曲线 走势 ;二是该信 用债本身 的信用变 化。 (3 )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 利息、 违约 风险、 久 期、 流动 性、 税收 和 衍生条款等 方面存在 差别, 投 资管 理人可以同 时买入和 卖出具有 相近特性 的两个或 两个 以上券种, 赚取收益 级差。 (4 )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 ,融资买 入收益率 高于回购 成本的债 券, 从而获得杠 杆放大收 益。 (5 )期权策略 本基金投资 的主要含 权债为可 转换债券, 因此该策 略 主要适用于 可转换债 券。 可转换 债 券是介于股 票和债券 之间的投 资品种, 兼 具股性和 债 性的双重特 征。 本基金 利用宏观 经济变 化和上市公 司的盈利 变化, 判断市 场的变化 趋势, 选 择不同的行 业, 再根据可 转换债券 的特 性选择各行 业不同的 转债券种。 本 基金利用 可转换债 券的债券底 价和到期 收益率来 判断转债 的债性, 增强本 金投资的 安全性; 利用 可转换债 券溢 价率来判断 转债的股 性, 在市场出 现投 资机会时, 优先选择 股性强的 品种,获 取超额收 益。 4 、金融衍生品投 资策略 (1 )权证投资策 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投 资原 则为 有利于基 金资产增值、 控 制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和锁定 收益。本 基金将主 要投资满 足成长和 价值 优选条件的 公司发行 的权证。 (2 )股指期货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以 套期保值 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 本 着谨慎原 则,参与股 指期货的 投资,以 管理投资 组合的系 统性 风险,改善 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 性。 (五)投资 决策程序 1 、资产配置决策 基金经理向投资 决策委员会 提交《资产 配置报告》 ; 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议《资产 配置报 告》 ,向基金经理 提出资产配 置的指导性 意见;基金 经理按照该指导 性意见,确 定基金资产 的配置比例 。 2 、子行业 配置策 略 基于对经济 周期和子 行业投资 价值分析, 基金经理 给 出的子行业 配置建议, 设定各子 行 业的配置比 例。 3 、个股和固定收 益资产投 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 确定的资 产和行业 配置比例 范围内, 根 据 前述各类资 产的投资 策略, 分别 进 行股票、债 券等投资 标的的投 资决策。 (1 )股票投资决 策 招募 说明 书 35 1 )基金经理 使 用历史与 预测的数 据,从公 司的备选 库股票中选 择成长与 价值特性 突出 的股票; 2 )基金经理应 用优质成 长股与优 质价值股 的评价标 准,结合自 身的分析 判断,精 选投 资价值较高 的成长与 价值股票 作为本基 金的备选 投资 对象。 (2 )固定收益类 资产 投资 决策 基金经理根 据宏观研 究员及债 券研究员 提供的研 究报 告, 结合自身 的分析判 断, 选择具 体的债券( 含可转债 )和货币 市场工具 品种构造 投资 组合。 4 、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本 基金的最 高决策机 构, 定期或遇 重大事件时 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 重大 问题进行讨 论, 并对本 基金投 资做方向 性指导。 基 金 经理、 研究员 、 交易员 等各司其 责, 相 互制衡。具 体的投资 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 召开会 议,确定 本基金的 总投资思路 和投资原 则; (2 )研究部宏 观策略分 析师基于 自上而下 的研究为 本基金提供 总的资产 配置建议 ;研 究部行业研 究员为行 业研究与 分析提 供 支持; 固定收 益部数量及 信用分析 员为固定 收益类投 资决策提供 依据; (3 )股票投资 部、固定 收益部定 期召开投 资例会, 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定, 结合 市场、个股 和个券的 变化,制 定具体的 投资策略 ; (4 )基金经理 依据投委 会的决定 ,参考研 究员的投 资建议,结 合风险控 制和 业绩 评估 的反馈意见 ,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并实 施具体的 投资 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向 交易员下 达指令 ,交易员 执行后向 基金经理反 馈; (6 )监察法律部 对投资的 全过程 进行合规 风险监控 ; (7 ) 风险管理 部通过行 使风险管 理职能 , 测算、 分析 和监控投资 风险, 根据风 险限额管 理 政策防范 超预期风 险; (8 )风险管理 部对基金 投资进行 风险调整 业绩评估 ,定期与基 金经理讨 论收益和 风险 预算。 四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招募 说明 书 36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 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医疗保健 行业上市公司股 票的资产占 股票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90%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 投资比例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债 券等固定 收益类证 券投 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40% , 固定收 益类证券主 要包括国 债、 金融 债、 公司债 、 中央银 行 票据、 企业债 、 短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资产证 券化产品 等;


2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 )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防 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险; 招募 说明 书 37 16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本 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 卖出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 投 资比例的 有关规定; 本 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17 )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限制 。 因证券或期 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六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申银万国医药生物行业指数收益率×95%+ 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5%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在综合考 虑了基金 股票组合 的 构建、 投资标 的以及市 场上可得 的 股票指数的 编制方法 后, 本基金 选择市场 认同度较 高 、 行业分类标 准和指数 编制方法 较为科 学的申银万 国医药生 物行业指 数作为本 基金股票 组合 的业绩比较 基准。 申银万 国医药生 物行 业指数对医 疗保健行 业股票具 有较强的 代表性, 适合 作为本基金 股票部分 的业绩比 较基准。 现金管理部 分则采用 中国债券 总指数收 益率作为 业绩 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 侧重于满 足投资者 的配置需 求, 力争通 过 主动操作超 越行业指 数表现, 因 此,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确定为 : 申 银万国医 药生物行 业指数收益 率×95%+ 中国债 券总指数 收益率×5% 。 如果今后市 场出现更 具代表性 的业绩比 较基准, 或 者 指数编制单 位停止编 制该指数, 或 有更具权威、 更 科学的复 合指数权 重比例 , 在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调整或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 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预期收 益和风险 高于混合 型 基金、 债券型 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38 属于证券市 场中的高 风险高预 期收益的 基金品种 。 八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招募 说明 书 39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 扣押或其他权 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招募 说明 书 40 第 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 等 资产及负 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招募 说明 书 41 4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从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日 止,如果 收盘价高 于配 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约 ,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7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 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招募 说明 书 42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 (3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招募 说明 书 43 2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招募 说明 书 44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 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招募 说明 书 45 第 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露 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费 、律师费 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8 、开户费用和银 行账户维 护费; 9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在首期支付 基金管理 费前, 基金管 理人应向 托管人出 具正式函件 指定基金 管理费的 收款 账户。 基 金管理人 如需要变 更此账户 , 应 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托 管人出具 书面的收 款账户变 更通知。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 -8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招募 说明 书 46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招募 说明 书 47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 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 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招募 说明 书 48 第 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 联 网网站(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1 、基金合同是 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 开的 规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报 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面 说明。 招募 说明 书 49 3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 同、 基 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日 ) 的次日 , 将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 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招募 说明 书 50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招募 说明 书 51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 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 体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和营业场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 所 ,以供公 众查阅、 复制。 招募 说明 书 52 第 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险 。 随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 证 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风 险。 利 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率 , 影响着 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 利润。 基金投资于 债券, 其收益 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在利率上升时, 基 金持有的 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 金组合久 期较长, 则将 造成 基金资产 的损 失 ; (4 )债券市场 流动性风 险。由于 银行间债 券市场深 度和宽度相 对较低, 交易相对 较不 活 跃,可能 增大银行 间债券变 现难度, 从而影响 基金 资产变现能 力的风险 ;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 来分配,而 现金可 能 因为通货 膨胀 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 降 ; (6 )再投资风 险。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这与利 率上升所 带来的 价格风险 ( 即利率风 险 )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 时, 基 金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 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比 以前较少 的收益率 , 这将 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 产生影响 ; (7 )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人 如出现违 约、无法支 付到期本 息,或 由 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 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 降,将造 成基 金资产损失 ; (8 )新股价格 波动风险 。本基金 可 投资于 新股申购 ,本基金所 投资新股 价格波动 将对 基金收益率 产生影响 ; (9 )债券回购 风险。债 券回购为 提升整体 基金组合 收益提供了 可能,但 也存在一 定的 风险 。 债券回 购的主要 风险包括 信用风 险、 投资风 险 及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 其中, 信 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 手在回购 到期时, 不 能偿还全 部 或部分证券 或价款, 造 成基金净 值损失 的风险; 投资 风险是指 在进行回 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 大于债券投 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 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 导致投资 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 组合风险 放 大的风险; 而 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 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 作时, 在对 基金组合 收益进 行放大的 同时 , 也对基金组 合的波动 性 (标准 差 ) 进 行了放大, 即 基金组合 的风险将 会加大。 回购比例 越 高, 风险暴露 程度也就 越高, 对 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 的可能性 也就越大 。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置不 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 公司招募 说明 书 53 内部失控而 可能产生 的损失。 管理风险 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 资策略制 定、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资绩效 监督检查 过程 中,由于决 策失误而 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 可能的损 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 投资决策 执行中, 由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 作失误等 人为 因素而可能 导致的损 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设 置不当等 因素而可能 造成的损 失。 3 、职业道德风 险:是指 公司员工 不遵守职 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 而可能导 致的 损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生巨 额赎回的 情 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 位 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 ,甚至影 响基金份 额净 值。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 家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 6 、本基金特定投 资策略带 来的风 险 本基金作为 主要投资 于医药保 健行业的 股票型基 金, 行业投资集 中度非常 明显, 不仅 受 股票市场系 统性风险 影响较大, 还 受政府政 策变化等 影响医疗保 健行业的 因素带来 的行业风 险。 当医疗保 健行业股 票整体表 现较差时, 本基金的 净值增长率 可能低于 主要投资 对象非医 疗保健行业 股票的基 金。如果 管理人投 资失误, 本基 金投资回报 可能低于 业绩比较 基准。 7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 本基金投 资理念的 新投资工 具的出现 和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具 ,基 金可能会面 临一些特 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机 系统不可 靠产生的风 险; (3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 而产 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诈 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 人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生 的风险; (6 )战争、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 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 致的风险 。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 任何一级 政府、机 构及部门 担保。基 金投资者自 愿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 行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 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基金 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 ,但招募 说明 书 54 是, 基金资产并 不是代销 机构的存 款或负债, 也 没有 经基金代销 机构担保 收益, 代销机 构并 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 金安全。 招募 说明 书 55 第 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招募 说明 书 56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 说明 书 57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设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 【1998 】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2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合同 》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 )依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托 管人; 8 )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 权利,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招募 说明 书 58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招募 说明 书 59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 二 ) 基金 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 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2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招募 说明 书 60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为 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管 理人;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 置、 资 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 立; 4 )除依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招募 说明 书 61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 同》 取 得的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 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 后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 守《基金 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 披露,及 时行使 权利和履 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 项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招募 说明 书 62 5 )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 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定 ; 8 )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获得 的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招募 说明 书 63 (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 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 三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 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招募 说明 书 64 (7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 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 四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 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 上述第(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招募 说明 书 65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 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 布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五 )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招募 说明 书 66 分之 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 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 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 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八 )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招募 说明 书 67 讯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构 、 公证 员姓名等一 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 日起在 指 定媒体 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招募 说明 书 68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 北 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 据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除 争议所涉内 容之外, 本基金合 同的其他 部分应当 由本 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 履行。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 之间、 基金 与基金当 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1 、 《基金 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盖 章以 及双方 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并在募 集结束后 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手 续, 并经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 认后生效。 2 、 《基金 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 生效之 日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批准并 公 告之日止。 3 、 《基金 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 对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金合 同》各方 当事人具 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机 构一 式二份 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 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销售 机构的办 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 招募 说明 书 69 第 十 九部 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字【1998 】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币 存款; 发 放短期、 中期和长 期 贷款; 办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 行、代理 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 同业拆借 ;提 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 汇存款; 外汇 贷款;外汇汇 款;外汇 兑换;国 际结算;同 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 贴现;外 汇借 款;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发 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 卖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 券;自营 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 买卖;外汇信 用卡的发 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见 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国际贵金 属买 卖;海外分支 机构经营 与当地法 律许可的一 切银行业 务;在港澳地 区的分行 依据当地 法令 可发行或参 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招募 说明 书 70 1 、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 股 票) 、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货 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 规定)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 其 他品种 , 本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 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 于医疗保 健行业 上市公司股 票的资产 占股票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90% 。 本基金投资 于权证投 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证券投资 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40% , 固定收益 类证券主 要包 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企业 债、 短 期融资券 、 中期 票据、 可转换债 券、 资产证券化 产品等 ; 保持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拟 投的股票 库、债券 库、医疗 保健行业上 市公司股 票库等各 投资 品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医疗保 健行业上市公司 股票的资产 占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 90%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 投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证券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40% , 固定 收益类证券 主要包括 国债、 金融债 、 公司债 、 中央 银 行票据、 企业债 、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可转换 债券、资 产证券化 产品等;


(2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 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招募 说明 书 71 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15 )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 限证券, 其公允价 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 本 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规 定 ;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17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投 资比例限 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3 、为对基金禁 止从事的 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 4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对手 库由 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财 务状况较 好、 实力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招募 说明 书 72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及 时对交易 对手库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 对手 库的范围。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交易 对手 库进行监督 ;


5 、基金托管人对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方 式 的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 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 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 定与各类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体的 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据以对 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上述名 单进行监 督;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三) 基金托 管人在上 述第 (一 ) 、 (二) 款 的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 合同》及本 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并 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的 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依照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 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五)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于: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协议的 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 全 保管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 行为。 招募 说明 书 73 (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 或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依 照法律法 规的 规定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 包 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 5 、除依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外,基 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 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资, 并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2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 的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负责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银行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法 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招募 说明 书 74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以基 金名义在 符合 本协议第三 条第(一 )款第 6 项 规定的存款 银行的指 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 款账户, 并负 责该账户的 日常管理 以及银行 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 用。 基金管 理人应派 专人协助 办理开户 事 宜。 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 账户相关 信息变 更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开 户 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 关资料, 并 对基金 托管人给予 积极配合 和协助。 (五)基金 证券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及其他投 资账 户的开设 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 本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 、本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 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 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 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务 。结算备 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 执行。 4 、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的,涉 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 设银 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和 资金的清 算。 在上述 手 续办理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 行报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同 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除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招募 说明 书 75 1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 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结 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 该基金份 额净值, 并 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 发 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对净值 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 并 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 果 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时进 行。 3 、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估值方法 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程 序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 进行协商 和纠 正。 5 、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三 位内(含第 三位)发 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的同 时并及 时 进行 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按其规 定处理。 6 、除本协议和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由于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 据错 误, 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 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 应对此承 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 对该损失 不 承担责任; 若 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 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 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 未正确履 行 复核义务的 责任。 如果 上述错误 造成了 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不 当得利 ,且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不当 得利之主 体主张返 还 不当 得利。 如 果返还金 额不足以 弥补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 额, 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 例对返还 金额进行 分配。 7 、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 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 造成的影响 。 8 、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且双 方经协商 未能 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可招募 说明 书 76 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记和 保管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督 , 以保证 基金财产 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 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 务指标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 3 、基金财务报表 和定期报 告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招募 说明书在 《基金 合 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 告应在每 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以 公告 ; 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 公告;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后提 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 收到后应 3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核 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 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 来均以加 密传 真的方式或 双方商定 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 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 基金 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招募 说明 书 77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 束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4 、每半年度最后 一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每半年度 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 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 对于基金 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 成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履行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 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之间因本 协议产生 的或与 本协议有 关的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 决的, 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并按其 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 仲裁各方 当事 人均具有约 束力。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变更 。 变更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 、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 4 、发生《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或其他法 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招募 说明 书 78 第 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正常开放 期, 每次交易 结束后 , 投 资者可在 T +2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 点查 询和打印交 易确认单 ,或在 T +1 个工作日 后通过电 话、网上服 务手段查 询交易确 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 不向投资 者寄送交 易确认单 。 2 、 每季度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 内, 基金管理 人向本季 度有交易的 投资者寄 送纸质对 账单; 每年度结束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基 金管理人 向所有持 有 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寄送纸质 对账单。 3 、每月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单的投资 者发送电 子邮件对 账单 。 投资者可以 登录博时 公司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博时快 e 通” 系统网上 自助 订阅; 或发 送 “订 阅电子对 账单” 邮件到客 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拨 打博 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订阅。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 网站,投 资者可获 得如下服 务: 1 、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 者使用建 设银行、 农业银行 、工商银行 、交通银 行、招商 银行、 兴业银行、 浦 发银行、 邮 储银行、 民生银行、 中信银 行、 中国银行、 光大银行、 平安银 行的 借记卡 或 招 商银行 i 理财账户、 汇付天下 天 天盈 账户 、 支付宝基金 专户均 可 以在本公 司网 站 上自助开户 并进行网 上交易。 2 、 查询服 务:投 资者可 以通过 本公司 网站查 询所持有 基金的 基金份 额、交 易记录 等信 息,同时可 以修改联 络信息等 基本资料 。 3 、 信息咨 询服务 :投资 者可以 利用本 公司网 站获取基 金和基 金管理 人各类 信息, 包括 基金法律文 件、基金 管理人最 新动态、 热点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 以点击本 公司网站 首页“在 线客服” ,与 客服代表 进行在 线咨询 互动。也可 以在“您 问我答” 栏目中, 直接提出 有关 本基金的问 题和建议 。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等服 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手机 登陆博 时 WAP 网站 ,享受基 金 理财所需的 基金交易 、理财查 询、 账户管理、 信息服务 等功能。 博时 WAP 网站 地址:http://wap.bosera.com 。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博时 网站博时 快 e 通、客 服中心提 交 信息订制的 申请,博 时公司将 以电招募 说明 书 79 子邮件、手 机短信的 形式定期 为投资者 发送所订 制的 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一线 通: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可 享有 投资理 财交易的 一站式综合 服 务: 1 、自助语音服务 :本公司 自助语 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 候服务, 投资者可 以自 助查询账户 余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净值等 信息, 也 可 以进行直销 交易、 密码 修改、 传 真索取 等操作。 2 、 电话交 易服务 :本公 司 直销 投资者 可 通过 博时一线 通电话 交易平 台 在线 办理基 金的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变 更分红方 式、 撤 单等直 销交易业务 , 其中 已开通协 议支付账 户 的投资者还 可以在线 完成认/ 申购 款项的自 动划付 。 3 、 人工电 话服务 :投资 者可以 获得业 务咨询 、信息查 询、资 料修改 、投诉 受理、 信息 订制、账户 诊断等服 务。 4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招募 说明 书 80 第 二 十一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的办公 场所,投 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 阅;投资人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 件。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 说 明书 。





招募 说明 书 81 第 二 十二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 博时 医 疗保健行 业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募 集的文件


(二)《博时 医疗保 健行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三)《博时 医疗保 健行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和公 司章 程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关于 申请募集 博时 医疗 保健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法 律意见书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