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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泽(160618)

鹏华丰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7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七月







































































招募 说明书


重要提 示 鹏华丰 泽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本 基 金) 经2011年10月25日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鹏华 丰泽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监 许 可[2011]1707 号文 ) 核准 ,进 行募 集。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已于2011 年12 月8日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内 (含 三年 ) 为 基金 分 级运作 期 , 丰 泽A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于丰 泽A 的开 放日 接受 申购赎 回 , 丰 泽 B 封闭 运 作并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基金 分 级运作 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本基金是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分级 运作期 内 对主 体信用评级 为 AA+ 、AA 、AA-级别的 金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 短 期融 资券 、 可 转债 、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资产 支 持证券 等在 内 的 非国家 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投 资上 述债 券资产 的 80% , 相对 于普 通 的主要 投资 信 用债的 债券 型基 金而 言面 临着相 对更 高的 信用 风险 。 总体来 看 , 本 基金 属于 具 有中低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基 金品种 ,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 和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基金 、 混合 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从投资 者具 体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来 看 , 由 于 基金收 益分 配的 安排 , 基 金 分级运 作期 内, 丰泽A 份 额 将表现 出低 风险 、 低 收益 的 明显特 征, 其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要 低于普 通的 债券 型基 金份 额; 丰泽B 份 额则 表现 出 高风险 、 高收 益 的显著 特征 ,其 预期 收益 和预期 风险 要高 于普 通的 债券型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系统性 风险 、 非系 统性 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特定 风险及 其他 风险 , 等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表现 的保 证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并根 据自 身风 险 承受能 力选 择 适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予以 投资。 本招募 说明 书与 基金 托管 人相关 信息 更新 部分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本 招 募说明 书所







































































招募 说明书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2012 年6 月 7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2012 年3 月31 日(未 经审计)。







































































招募 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30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 3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6 十、基金的投资 ............................................................ 54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3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 配 ...................................................... 6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9 十六、基金分级运作 期届 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 71 十 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3 十九、风险揭示 ............................................................ 77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8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9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0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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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鹏 华 丰泽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鹏华 丰泽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 金 ” ) 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 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做 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 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鹏华 丰泽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指 《鹏 华丰 泽分 级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 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鹏华 丰泽 分级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 指《 鹏华 丰泽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鹏华 丰泽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指 《 鹏华丰 泽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书 》 9.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招募 说明书


3 10.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1.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指 受 基金合同约 束,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 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合 法注册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9.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 指符合现实 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中 国境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 投资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22. 基 金份 额分 级 : 指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本 基金 通过 基金 收益 分 配的安 排, 将基金 份额 分成 预期 收益 与风险 不同 的两 个级 别 , 即丰 泽 A 份 额和 丰 泽B 份 额, 两级 份额 的 配比原 则上 不超 过7:3 23.基金分 级运作 期: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至 3 年后对应日 止,基 金采取 分级运作 的期间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24.丰泽 A :指 鹏华 丰泽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丰泽 A 份额 25.丰泽 B :指 鹏华 丰泽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丰泽 B 份额 26.丰泽 A 的开 放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半 年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27. 丰泽 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丰泽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调 整 为 1.000 元, 其基 金份 额数 按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加 或减 少的行 为 28.丰泽 B 的 封闭 期: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 3 年 后对应 日止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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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日,则 顺 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29. 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 金 管理人或代 销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发 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30.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31. 直 销机 构: 指鹏华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32. 代销机 构 :指 符合《 销 售办法》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 件,取 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机构 , 其中 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 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必须是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 可的证券经营 资格且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经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认 可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33.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34. 场外: 指通过 深圳证 券 交易所外的 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份额认 购、申 购和赎 回等业务 的场所 35. 场内: 指 通过 深圳证 券 交易所内 具 有相应 业务资 格 的会员单 位办理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的 场所 36. 上市交 易:基 金合同 生 效后投资者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 单位以 集中竞 价的方式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7.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 金 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者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基 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38.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 理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 构。基 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39.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40. 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 统 41.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登 记 机构为投资 者开立 的、记 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42.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 售 机构为投资 者开立 的、记 录投资者通 过该销 售机构 买卖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43.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指 基 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44.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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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5.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 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 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46. 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限 47.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48.T 日 : 指 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者 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49.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T 日) 50. 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 者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51.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52.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3.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投资者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4.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55. 基金转 换: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 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56. 系统内 转托管 :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 统内不 同销售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57. 跨系统 转托管 :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 统和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58.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 投资者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 日、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9. 基 金份 额转 换日 :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 年后 的对应 日 。 如 该对 应日 为 非工作 日, 则顺延 到下 一个 工作 日 。 基金份 额转 换日 为基 金分 级运作 期的 届满 日 , 与 丰 泽 B 的 封闭 期届 满日相 同 60. 基 金份 额转 换: 指在 基 金份额 转换 日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份 额转 换规 则, 丰泽 A 和 丰泽B 基金 份额 自动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份额 61.巨 额赎 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 在 丰 泽 A 的 单 个 开 放 日 , 经 过 申 购 与 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丰泽 A 的 净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本 基 金 前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本 基金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 在 单个开放 日,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 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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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时 的情 形 62. 元 : 指 人民 币元 63. 基 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4.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 金 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5.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6.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67. 虚 拟清 算: 即假定 T 日 为本基 金在 分级 运作 期内 的提前 终止 日, 本基 金按 照基金 合 同约定的 份额收益 分配和 资产分配 规则进行 资产分 配从而计 算得到 T 日本 基 金两级基 金份 额的估 算价 值 68.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在 T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的基础 上, 采用 “虚 拟清 算”原 则 计 算得 到T 日 本基 金两 级基 金份额 的估 算价 值。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是对 两类 基金 份额价 值的 一 个估算 ,并 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 际价 值 69.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 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70. 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71. 不 可抗 力 :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时 间: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3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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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梁静 股权结 构: 出资人 名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如先 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 级会 计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 公 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 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 总 会计 师 、 常 务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 党 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党委 委 员、 副董 事长 、 行 长、 党 委副书 记 , 现 任国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鹏 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胡继之 先生 , 董事 , 金 融 学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国 籍: 中国 。 历 任中 国人 民 银行武 汉市 分行办 公室 科长 、 金融 研 究所副 所长 、 所长 , 中 国 人民银 行深 圳分 行办 公室 负责人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总 经理 助理 兼办 公室主 任 、 理 事会 秘书 长 、 策 划总 监 、 纪 委书 记、 党委委 员 、 副 总 经理, 现任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孙煜扬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博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贵州 省政 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主 任科员 、 中共 深圳 市委 政 策研究 室副 处长 、 深圳 证 券结算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首任 行政 总监 、 香港 深 业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 香 港深 业控 股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中国 高新技术 产业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行 政总裁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总裁, 现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 经济 和商 学学 士。 国籍: 意大 利。 曾在 安达 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 风险 管理和 资产 管理 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 资总 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 席执行 官和 投资 总监 、 东 方汇理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CAAM SGR ) 投资 副总 监、 农业 信贷另 类投 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欧 利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 资 方 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 产管理 股份 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 官, 现任 欧利盛 资本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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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首 席执 行官 和总经 理, 同时 兼任 欧利 盛 AI 资产 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 席执 行官 。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 , 董事, 经济 学和 商业 管理 博士, 国籍 :意 大利 。曾 任米兰 德 意志银 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 司 投资管 理部 债券 基金 和现 金头寸 管理 高 级经理 ,IMI Fideuram 资 产管理 股份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固定 收益 组合 和现 金 管 理业务 负责 人 , 圣保罗 银行 投资 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 营销 策划 部负 责人 ,Capitalia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S.p.A. ) 产 品 和 销 售 部 负 责 人 ,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 总经 理,Unicredit Holding 财 务风 险管 理部 意大利 企业 法 人 风险 管理 业务 负责 人, 欧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 市 场 官 、 欧 利盛 资本 股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 董事 , 现任 意 大 利联 合圣 保罗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 、投 资和养 老金 产品 部负 责人 。 史际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安 徽大 学讲 师 、 中 国 人民大 学副 教授 ,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 法学院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 兼任中 国法 学会 经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北京市 人大 常委 会和 法制 委员会 委员 、北 京市 人民 政府顾 问。 李相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高 级经济 师 、 研 究员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陕 西省 委办 公 厅秘书 、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财贸 处处 长、 副主 任, 陕西 省经 济 体制改 革委 员会 副书 记 、 副主任 、 党组 书 记、 主任 , 陕西 省证 券监 管委员 会主 席 , 中 国证 监 会济南 证管 办党 委书 记 、 主任 、 济 南稽 查 局局长 ,山 东证 监局 局长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理 事会 理事、 产品 委员 会主 任。 宋泓先 生, 独立 董事 ,经 济学博 士, 国籍 :中 国。 曾在美 国哥 伦比 亚大 学作 访问学 者 , 并在陕 西省 社科 院工 作, 现任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世界 经济与 政治 研究 所国 际贸 易研究 室主 任 、 研究员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黄善端 , 独立 董事 , 法学 硕士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澳门科 技大 学法 学院 中国 民商事 法 律 讲师 , 李 陈郑 律师 行中 国 事务顾 问 , 杜 威路 博国 际 律师事 务所 香港 办事 处中 国事务 理事 , 广 东竞德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现任广 东海 埠 律 师事 务所 涉外法 律总 监。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孙枫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国际金 融专 业硕 士 , 高 级 会计师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 国 籍: 中 国 。 历任 武汉 市经 济研 究 所副所 长 , 武 汉市 轻工业 局副局 长 , 武 汉友 谊复 印 机制造 公司 副经 理,深 圳市 财政 局企 财处 处长、 办公 室主 任、 副局 长,深 圳市 商业 银行 董事 长、党 委书 记 , 深圳发 展银 行董 事长 、 党 委书记 ,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党 总支 书 记, 现任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 事, 法学 学士, 律师, 国 籍: 意大 利。 曾 在意 大利 多家律 师事 务所担 任律 师 , 先 后在 法 国农 业 信贷 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 汇理 资 产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 务部 、 产 品开 发部 , 欧 利盛 资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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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SGR S.p.A. ) 治理 与股 权 部工作 ,现 在欧 利盛 资本 资产管 理股 份公 司运 营部 工作。 黄俞先 生 , 监 事, 研究 生 学历 , 国 籍: 中国 。 曾在 中农信 公司 、 正大 财务 公 司工作 , 曾 任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深圳 市北 融信 投资发 展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苏波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 士,国 籍: 中国 。历 任深 圳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研究 所副所 长 、 投资部 经理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研 部研 究员 、客户 服务 主管 、西 部理 财中心 总经 理 、 渠道服 务二 部总 监助 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技 术部 总经 理助 理 ;2008 年11 月加 盟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刘慧红 女士 , 职工 监事 ,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在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 、 平安 证 券公司 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登记 结 算部副 总经 理。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何如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前。 邓召明 先生 , 总裁 , 经 济 学博士 , 讲师 , 国 籍: 中 国 。 历任 北京 理工 大学 管 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 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 司主任 科员 、 中 国证 监会 处 长、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裁 、党 总支 书记 。 高阳先 生 , 副 总裁 , 经 济 学硕士 ,CFA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 限公司 债 券 投资经 理 , 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博 时 价 值增 长基 金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益 部 总经理 、 基金 裕 泽基金 经理 、基 金裕 隆基 金经理 、股 票投 资部 总经 理,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 总 裁 。 曹毅先 生 , 副 总裁 , 经 济 学博士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 分行 科员 , 中 国 人民银 行深 圳中 心支 行副 主任科 员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拓展 部副 总 监 、 渠道部 总监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胡湘先 生, 副总 裁, 经济 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 会投资 部 、 境外投 资部 副主 任科 员 、 主任科 员 、 副 处长 , 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现任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毕国强 先生 , 副 总裁 , 特 许金融 分析 师 (CFA ) , 工 商管理 硕士 (MBA), 国 籍: 中 国。 历任广 州文 冲船 厂经 营部 船舶科 科长 、 美国 景顺 集 团(Invesco Ltd.) 加拿大 AIM Trimark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分 析师 ,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监管 部四 处调 研员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 现任鹏 华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高鹏先 生 , 督 察长 , 经济 学硕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法 律 部 监察稽 核经 理,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理 、 监 察稽 核部 总经 理 、 职工 监事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4.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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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戴钢先生, 厦门大 学经济 学硕士,10 年证 券从业 经 验。曾就职 于广东 民安证 券研究发 展部, 担任 研究 员;2005 年 9 月 加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历任 债 券研究 员 、 专 户投 资经 理 等职 ;2011 年 12 月 8 日起 至今担 任鹏 华丰 泽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戴 钢 先生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本报 告期内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未 发生变 动。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戴钢先 生2011 年 12 月8 日起至 今担 任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情 况 邓召明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党 总支 书记。 高阳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冀洪涛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 投资 部 总 经理、 鹏华 社保 基金 组合 投资 经 理 。 程世杰 先生 ,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 鹏 华价 值优 势基 金 和鹏华 价值 精选基 金 基 金经 理。 黄鑫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鹏华 动力 增长 基金 基金经 理 、 鹏 华社保 基金 组 合投 资经 理。


初冬女士 ,鹏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 部总经 理,鹏华社 保基金 组合投 资经理、 鹏华货 币市 场基 金经 理和 丰盛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杨俊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研 究部 总经 理、 鹏华普 惠基 金基 金 经 理。 6.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募 集、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对 价;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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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 销售 办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 防 止 违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行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运作 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非法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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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 循以下 原则 :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 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制订 内部 控制 制度 应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合法 合规性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 金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 随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 和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系 (1)董事 会下设合 规与风 险控制委 员会,主 要负责 制定基金 管理人风 险控制 战略和 控 制政策 、协 调突 发重 大风 险等事 项。 (2)公司 督察长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 节合法 合规运作 进行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监 察稽 核工作 ,并 可向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直接 报告 。 (3)公司 经营管理 层、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公司 各部门 总 经理定期 召开会 议对各 类 风险予 以充 分的 评估 和防 范, 对业 务过 程中 潜在 和 存在的 风险 进行 通报 、 讨 论, 并及 时采 取 防范和 控制 措施 。 (4)监察 稽核部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 风险控 制情况进 行检查, 定期不 定期对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 国家 法律 、 法 规及其 他规 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 并 适 时提出 整改 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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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5) 业务 部门 :对 本部 门 业务范 围内 的业务 风 险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6)员工 :依照公 司 “ 全 面风险管 理、全员 风险控 制 ”的理 念, 公司 每个员 工均负 有 一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 负 责 把公司 的风 险控 制理 念和 措施落 实到 每一 个业 务环 节 当中 , 并负 有 把业务 过程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或 风险 问题 及时 进行 报告、 反馈 的义 务。 4.内部 控制 措施 (1) 公司 通过 不断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力 争 从源头 上杜 绝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 , 保护 投 资人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了 内 控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 并着力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浓 厚的 风险 管理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 公司 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建立 了包 括岗 位自 控 、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监督 的、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三道 内控 防线 。 (4) 建立 并不 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体 系 及 内部 控制 制度 :自成 立来 ,公 司 不 断完 善 内控 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 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 , 建 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体 系 。 通 过 不断地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进行 修订 和更 新 ,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断 走向完 善。 (5) 建立 健全 各项 管理 制 度和业 务规 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 金会计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 基 本管理 制度 以及 包括岗 位设 置 、 岗 位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的 业 务 流程 、 规章 等, 从基 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 流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6) 建立 了岗 位分 离、 相 互制衡 的内 控机 制: 公司 在岗位 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离 制 度, 实现 了基 金投 资与 交 易、 交易 与清 算、 公司 会 计与基 金会 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相互 制衡机 制, 从岗 位设 置上 减少和 防范 操作 及操 守风 险。 (7)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 制:公 司通 过健 全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8) 构建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司通 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预警、 报告 、控 制以 及监 督程序 , 并经过 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期或 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预警 、 监督 , 从 而识 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司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风 险, 通过 明晰 的 报 告 渠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 监督、 管理 、 控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即 时把握 风险 状况 并及 时、 快速作 出风 险控 制决 策。 (9)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 制 系统: 公司 启用 了恒 生交 易系统 以及 自行 开发 的投 资指标 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 对 投资 比例 限制 、 “禁止 买入 股票 名单 ” 、 交叉交 易等 方面 进行电 子化 控制 ,有 效地 防止了 运作 风险 和操 守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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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 )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严 格实 施股 票库 制度 : 公司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加强集 体决 策机制 ,各 基金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基 金经 理个 股授 权、基 准仓 位等 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 。 同时, 公司 建立 了严 格的 股票库 制度 、禁 止和 限制 投资股 票制 度, 并由 研究 小组负 责维 护 , 所有股 票投 资必 须完 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 。 公 司还 建 立了契 约风 险评 估制 度 , 定期对 各基 金遵 守基金 合同 的情 况进 行评 估,防 范契 约风 险。 5.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5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09 】673 号 联系人 :王 瑛 联系电 话:010 -68858126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 (成立 于2007 年3 月 6 日 )于2012 年 1 月 21 日 依 法整体 变更 为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依 法承 继原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全部 资 产、 负债 、 机 构、 业务 和人 员, 依法 承担 和履 行原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在 有关 具 有法律 效力 的合 同或 协议 中的权 利 、 义 务, 以及 相 应的债 权债 务关 系和 法律 责任 。 中 国邮 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坚 持服务“ 三农” 、 服务中小 企业、服 务城乡居 民的大 型零售商 业 银 行定位 , 发挥 邮政 网络 优 势, 强化 内部 控制 , 合 规 稳健经 营 , 为 广大 城乡 居 民及企 业提 供优 质金融 服务 ,实 现股 东价 值最大 化, 支持 国民 经济 发展和 社会 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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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主要 人员 情况 徐进,托管 业务部 总经理 ,14 年金 融从业 经历, 曾 就职于中国 邮政储 蓄银行 汇兑业务 部、代 理业 务部 ,具 有丰 富的金 融业 务管 理经 验。 3.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委员 会联 合批 准, 获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是我国 第 16 家 托管 银行 。 中国邮 政储 蓄 银行坚 持以 客户 为中 心 、 以服务 为基 础的 经营 理念 , 依 托专 业的 托管 团队 、 灵活的 托管 业务 系统 、 规 范的 托管 管理 制 度、 健全 的内 控体 系、 运 作高效 的业 务处 理模 式 , 为广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众 多资 产管 理机 构提供 安全 、 高效 、 专 业、 全面的 托管 服务 , 并获 得 了合作 伙伴 一 致好评 。 截至 2012 年3 月 31 日,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托 管的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 10 只, 包 括中欧 中 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166006) 、长 信中 短债证券投 资基金(519985) 、东方保 本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400013 ) 、 万 家添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61908 ) 、 长信 利鑫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163003 ) 、 天弘 丰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164208 ) 、 鹏 华 丰 泽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0618 ) 、 东 方 增 长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0015) 、 长 安宏 观策 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740001 ) 、 金 鹰持 久回 报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162105 ) 。 托管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共 10 只 ,其 中 6 只 已到 期, 包括南 方- 灵 活配置 之出 口复 苏1 号资 产管理 计划 、 景 顺长 城基 金-邮储 银行- 稳健 配置 型特 定多个 客户 资 产管理计 划、银华 灵活精 选资产管 理计划、 长盛灵 活配置资 产管理计 划、富 国基金-邮储银 行-绝 对回 报策 略混 合型 资 产管理 计划 、光 大保 德信- 邮储银 行- 灵活 配置 1 号 客 户资产 管理 计划 、 大 成- 邮储 银行- 灵 活配 置1 号 特定 多个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 银 华灵 活 配置资 产管 理计 划、 长盛- 邮储-灵 活配 置2 号资 产管 理计 划 、 南 方灵 活配 置2 号 资产 管理 计划 等。 至今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已 形成 涵盖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公 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 信托计 划 、 银 行 理财产 品( 本外 币) 、私 募 基金等 多种 资产 类型 的托 管产品 体系 ,托 管规 模 达551.6 亿元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 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 确 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 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室, 配备 专职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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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托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保 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格 ; 业务 管 理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 闭 管理 , 实 施音 像 监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露 人员 负责 , 防止 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人 为事 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严格 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围 、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 对 违 法违规 行为 及时 予以 风险 提示 , 要 求其 限期 纠正 , 同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基 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2.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按时 通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对 各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通过 技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 规交易 , 电话或 书面要求 管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要 求限 期纠 正,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场外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 1)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三 路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梁 静 2)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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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 金融 街中 心南 楼 502 房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 :李 筠 3)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银 行大 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武汉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 新世 界国 贸大 厦 I 座 4312 室 联系电 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州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0 号富 力 中心 24 楼07 单元 联系电 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 :蔡 颖 (2) 代销 银行 : 1)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2)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何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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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张 令玮 网址:www.95599.cn 4)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6 公司网 站:www.boc.cn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韩 璞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 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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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芮 蕊 电话:0755-25879756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8)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 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9)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夏雪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1)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巫 渝峰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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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2)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 :唐 苑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13)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东风 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人 :李 静筠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5)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6)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 波 市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 胡技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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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8 ( 上 海、北 京地 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7)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丰 靖 客服电 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8)浙 江民 泰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温岭 市三 星大 道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江 建法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21 联系人 :刘 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19)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 :查 樱


网址:www.icbc.com.cn 20)东 莞农 村 商 业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城区南 城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旗峰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1)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点: 北京 市 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联系人 :郑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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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网站:www.hxb.com.cn 22)广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3)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3) 其他 代销 机构 :


1)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电 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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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电 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4)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电 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联系电 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电 话:0755 -82960223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7)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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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 :王 霖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8)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联系电 话:0731-8583250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9)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wwww.bhzq.com 10)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电 话:010-88085201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1)申 银万 国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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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电 话:021-54047892 联系人 :曹 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2)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41、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岚 联系电 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3)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14)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张 于爱


联系电 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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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5)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5081434 联系人 :张 谨 客服热 线:4008-918-918 公司网 站:www.962518.com 17)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电 话:025-83290575 联系人 :张 威 网址:www.htsc.com.cn 18)华 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金 达勇 联系电 话:028 -86137782 传真:028-86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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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19)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20)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0985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1)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联系电 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2)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电 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郑 舒 丽 客服电 话:9551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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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网站:www.pingan.com 23)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邮政编 码:510623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公司总 机:020-88836999 传真号 码:020-88836654 客服热 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4)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5)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原 中信 金通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7696598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6)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姜 吉灵 联系电 话:010-6604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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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基金热 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根据 实情 ,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 基金或 变更 上述 代销 机构 ,并及 时公 告。 2.丰泽 B 场 内发 售机 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 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联系电 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朱 立元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市竞 天公 诚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 门外大 街 20 号 联合 大 厦15 层 负责人 :张 绪生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20 号 联合 大厦 15 层 联系电 话: (010 )65882200 ,(0755 )23982200 传真: (010 ) 65882211 ,(0755 )23982211 联系人 :黄 亮





经 办律 师: 孔雨 泉、 黄亮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金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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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经办 会计 师: 薛竞 、金 毅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一)概要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安排 , 将基 金份 额分 成 预期收 益与 风险 不同 的两 个级别 , 即 丰泽A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简称 “丰 泽 A ” ) 和丰 泽B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简 称“丰 泽 B”)。 除收益分配、基金合 同终 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 分配 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时的 基金份额折算 外, 每份 丰泽A 和 每份 丰 泽 B 享 有同 等的 权利 和义 务。 此外 , 所 有法 律法 规 涉及的 关于 基金 份额的 占比 的计 算 , 包 括 但不限 于认 购或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上限 、 参加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各 种表决 计票 等 , 两 级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应单 独进 行计 算, 且两 级基 金在 各自 级 别基金 中的 基金 份额占 比均 满足 条件 方为 有效。 丰泽A 和丰 泽B 分别 募集 并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比 例进行 初始 配比 , 所 募集 的 两级基 金 的基金 资产 合并 运作 。 (二)基金份额的配 比 丰泽A 与丰 泽B 两级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配 比不 高于 7:3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丰泽A 将 于丰 泽 A 的 开放 日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集 中 申购与 赎回 ,丰 泽 B 封闭 运作并 上市 交易 。丰 泽 A 的每次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对 丰泽 A 进行基 金份 额折 算 , 丰 泽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丰 泽 A 份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增 减。 丰泽A 的 基金 份额 折 算基准 日与 开放 日为 同一 个工作 日 。 开 放 日结束后,两级基金 的份 额配比将根据申购份 额与 赎回份额实际成交确 认情 况重新进行确 定。 两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配比计 算结 果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 9 位 , 小数 点第9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在每 次开 放日 后 , 根 据丰 泽A 份额 折算 和 申购 、 赎 回情 况可 能会 出 现两级 份额 配比 大于或 小 于7:3 的情 形。 (三)丰泽 A 的运作 1.收益 率 在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丰 泽 A 约 定年 收益 率= 一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1.35 。 其中, 计算 丰泽A 首 个约 定 年收益 率的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利率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 执行的 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 年期定 期存款基 准利率; 其后丰 泽 A 每个 开 放 日,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该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存 款基 准 利率重 新调 整丰 泽A 的约 定年收 益率 , 丰泽A 的 约 定收益 采用 单利 计算 , 丰 泽 A 的 年收 益率 计算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第2 位。 例: 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如 果一 年期 银行 定 期存款 利率 为3.25% , 则丰 泽 A 的年 收益率 ( 单 利) 为: 丰泽 A 的 年收 益率 (单 利 )=1.35×3.25%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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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基金 净资 产优 先分 配予 丰泽 A 份额 的本 金及 约定 应得收 益, 剩余 净资 产分 配予丰 泽B 份额 ; 在 分级 运作 期内 每 个开放 日 , 如 本基 金净 资 产等于 或低 于丰 泽A 份额 的本金 及约 定应 得收益 的总 额 , 本 基金 净 资产全 部分 配予 丰 泽A 份 额后 , 仍 存在 额外 未弥 补 的丰 泽 A 份 额本 金及约 定收 益总 额的 差额 ,则不 再进 行弥 补。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每个 开放 日丰 泽A 份额 持有人 的约 定应 得收 益, 即 如在分 级 运作期 间本 基金 资产 出现 极端损 失情 况下 , 丰 泽A 份 额仍可 能面 临无 法取 得约 定应得 收益 乃 至 投资 本金 受损 的风 险。 2.开放 日 丰泽 A 的 开放日 为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 满半年 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基金 管理人公 告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时 除外 ) 。 因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的 , 开放日 为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丰泽 A 的 第一次 开放日 为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满半年 的日期,如 该日为 非工作 日,则为 该日之 前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第二 次开 放日 为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至 满1 年的 日期 , 如 该日 为 非工作 日, 则为 该日 之前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以此 类推。 例如, 如果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于 2011 年8 月1 日生 效,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满 半年 、 满1 年 、 满1 年 半的 日期 分别 为 2012 年1 月31 日、2012 年7 月 31 日、2013 年 1 月 31 日 , 以此类 推。 假设 2012 年 1 月 31 日为 非工作 日 , 在 其之 前的 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为2012 年1 月30 日 , 则 第一 次开 放 日为 2012 年 1 月30 日。 其他 各个 开放 日的计 算类 同。 3.基金 份额 折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丰 泽A 将 按以 下规则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 (1) 折算 基准 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丰泽A 的 基金 份 额折算 基准 日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每 满半年 的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 丰泽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与 其开 放日 为同 一个 工作日 。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 日的具 体 计算见 “丰 泽A 的运 作” 关于开 放日 计算 的相 关内 容。 (2)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丰 泽 A 所 有份 额。 (3) 折算 频率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半年 折算 一次 。 (4) 折算 方式 折算日 日终 ,丰 泽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折 算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丰 泽A 的 份额 数按 照折 算比例 相应 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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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丰泽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公 式如下 : 丰泽A 的折 算比 例= 折算 日折算 前丰 泽 A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1.000 丰泽A 经折 算 后 的份 额数 =折算 前丰 泽 A 的份 额数 ×丰 泽 A 的 折算 比例 丰泽A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折 算 后的份 额数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 为准,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 折算日 折算 前丰 泽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丰泽A 的 折 算比例 的具 体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定 暂停丰 泽 B 的上 市交易 等业务 , 具体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6) 基金 份 额 折算 的公 告 1)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案须 最 迟于实 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规模 限制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丰 泽 A 与丰泽 B 的份 额配 比原 则上 不 超过 7:3 。 具体规 模限 制及 其控 制措 施见招 募说 明书 、发 售公 告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其他相 关 公 告 。 (四)丰泽 B 的运作 1.丰泽 B 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内不 接受 申购 与赎 回。 丰泽B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3 年后对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2.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个月 内, 在符 合基 金上 市交易 条件 下, 丰泽 B 将 申请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3.本基 金在 扣除 丰 泽 A 的 应计收 益后 的全 部剩 余收 益归丰 泽 B 享 有, 亏损 以 丰泽 B 的 资产净 值为 限由 丰 泽B 承 担。 (五)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基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T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为 丰 泽A 和丰 泽B 的份 额总 额 ; 基 金分级 运作期届 满转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 ,T 日 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为 该上 市开放式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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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六)丰泽 A 和丰泽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 述本 基金 资产 及收 益分配 规则 , 在 基金 分级 运作期 内丰 泽A 的开 放日 计算丰 泽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丰 泽B 的封 闭期 届满 日分 别计 算丰 泽A 与丰泽 B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设第T 日为 分级 运作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 , Ta 为自 丰泽A 份 额上 一次 开放日 ( 若 之 前尚 未进 行开 放, 则为 基金成 立日 )至 T 日的 运 作天数 ,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Fa 为 T 日 丰泽 A 的 份 额余额 ,Fb 为 T 日 丰泽 B 的份额 余额 , NAVa 为第 T 日丰 泽 A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NAVb 为第 T 日丰 泽 B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Ra 为丰 泽 A 约 定年 收 益率,Y 为分 级运作 期内 运作 当年 实际 天数 , 即 丰泽A 上 一次 开 放日 (如T 日 之前 无开 放 日, 则为 基金 成 立日 ) 所 在年 度的 实际 天 数。 在分 级运 作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际 情况 对用 于丰 泽A 和丰泽 B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的实 际运 作天 数进行 调整 , 如调 整 , 届 时 可参见 更新 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管 理人公 告。


分级运 作期 内 第T 日 ,丰 泽A 和丰泽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公 式如 下:


(1)当 NVT <Fa ×1.00×(1+Ra ×Ta/Y) 时, 则丰 泽 A 与丰 泽 B 在分 级运 作 期内 第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NAVa=NVT/Fa ;


NAVb=0 ;


(2)当 Fa ×1.00×(1+Ra×Ta/Y)≤NVT 时 ,则 丰 泽 A 与 丰泽 B 在 分级 运作 期内 第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NAVa=1.00 ×(1+Ra ×Ta/Y);


NAVb= (NVT -NAVa ×Fa)/Fb;


丰泽A 与丰 泽B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8 位 , 小数 点后第 9 位四 舍五 入 。 例: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满 3 年的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设 自丰 泽 A 上一 次开放 日 起的运 作天 数 为180 天 , 基金运 作当 年的 实际 天数 为 365 天 , 基 金资 产净 值 为 35 亿元 , 丰 泽A 、 丰 泽 B 的份 额余 额分 别为 21 亿 份和9 亿 份 , 丰泽 A 上一 次开 放日 设定 的丰 泽 A 年收 益率 为4.2%。 则丰 泽 A、 丰泽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如下 :





丰泽 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1.00×(1+4.2% ×180/365)=1.02071233 元





丰泽 B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35-1.02071233 ×21)/9=1.50722679 元 (七)丰泽 A 和丰泽 B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 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 告丰泽 A 和丰 泽B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两级 基金份 额价 值 的一个 估算 ,并 不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 际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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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丰泽A 和丰 泽B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与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 净值一 同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设第 T 日 为分 级运 作期 内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日,Ta 为 自丰 泽 A 份 额上 一次开 放 日(若 之前 尚未 进行 开放 ,则为 基金 成立 日) 至 T 日的运 作天 数,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 资产净 值,Fa 为 T 日丰 泽 A 的份 额余 额,Fb 为 T 日 丰泽 B 的份 额余额 , NAVa 为第 T 日丰 泽A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NAVb 为第 T 日丰泽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Ra 为 丰泽 A 约定 年 收益率 ,Y 为分 级运 作期 内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 即丰 泽 A 上 一次 开放 日 ( 如T 日之前 无开 放 日, 则为 基金 成立 日) 所 在年度 的实 际天 数 。 在 分 级运作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际 情况 对用 于丰 泽A 和丰 泽B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计算 的实 际运 作天 数进 行调整 , 如 调整, 届时可 参见 更新 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分级运 作期 内 第T 日 ,丰 泽A 和丰泽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计 算公 式如 下:


(1)当 NVT <Fa ×1.00×(1+Ra ×Ta/Y) 时, 则丰 泽 A 与丰 泽 B 在分 级运 作 期内 第 T 日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为:


NAVa=NVT/Fa ;


NAVb=0 ;


(2)当 Fa ×1.00×(1+Ra×Ta/Y)≤NVT 时 ,则 丰 泽 A 与 丰泽 B 在 分级 运作 期内 第 T 日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为:


NAVa=1.00 ×(1+Ra ×Ta/Y);


NAVb= (NVT -NAVa ×Fa)/Fb;


丰泽A 与丰 泽B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3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例: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 内, 设自 丰泽 A 上一 次开 放日 起的 运作天 数 为 60 天, 基金 运作 当年 的实际 天数 为 365 天 ,基 金资产 净值 为 31 亿 元, 丰泽 A、 丰泽 B 的份额 余额 分别 为 21 亿份和 9 亿 份, 丰泽A 上 一次 开放日 设定 的丰 泽 A 年 收 益率 为 4.2% 。 则丰 泽A、 丰泽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如 下: 丰泽 A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1.00×(1+4.2% ×60/365 ) =1.007 元 丰泽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31-1.007 ×21 )/9 =1.095 元 (八)丰泽 A 和丰泽 B 基 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 本 基金的 两级 基金 份额 将按 约定的 收益 的分 配规 则进 行净值 计 算,并以 各自的份 额净值 为基准转 换为同一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的份额 , 并办理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转换 日日 终,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丰 泽 A 和丰泽 B 转 换比 例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转 换日 登记 在册 的基 金份额 实施 转换 。 转换 后 , 丰泽 A 和丰 泽B 持有 人基 金份额 数按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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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转换规 则将 相应 增加 或减 少。


丰泽A 和丰 泽B 份额 转换 公式为 :


丰泽A 份 额转 换后 基金 份 额数= 转换 前丰 泽A 份 额 数×T 日丰 泽A 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 丰泽B 份 额转 换后 基 金 份 额数= 转换 前丰 泽B 份 额 数×T 日丰 泽B 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 具体转 换规 则见 基金 合同 第二十 章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七、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经 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 10 月 25 日 证监 许可[2011] 1707 号文 核准 募集 。 募 集期 从 2011 年 11 月 2 日起 到 12 月 2 日止 , 有 效 认购份 额 2,897,311,225.52 份, 利 息结 转份 额 1,100,365.38 份 , 合 计 2,898,411,590.90 份, 募 集户数 为 43,662 户。 本基金 债券 型基 金 , 存续 期间为 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 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八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 基 金份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本基 金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 下 , 本基金 在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丰 泽B 份额 申请 上市 与 交易。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丰泽A 与 丰泽B 将分 别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则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份 额, 转换后 的基 金份 额继 续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与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 间 鹏华丰 泽分 级债 券基 金丰 泽 B 份额 于 2011 年 12 月 26 日在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 。 基金份 额(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专 指丰 泽B 份额 )上 市 后,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中的 基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登记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通过 办理 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至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后,方 可上 市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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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四)上市交易的规 则 1.本基 金在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丰 泽B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丰泽B 的参考 净值; 2.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丰泽A与 丰泽B 份额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基金份 额 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上市 首日的 开盘 参考 价为 前一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为10% , 自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4.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为100 份或 其 整 数倍 ; 5.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变 动单位 为0.001 元人 民币 ; 6.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 市规则 》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及 其更 新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五)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 行 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分级 运作期 内为 丰泽B前 一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八)终止上市的情 形和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2.基金 合同 终止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上市 ; 4.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须 终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况 。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其 上 市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媒体 上刊 登终 止上 市公告 。 (九)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 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 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 按照新规定执行,且 此项 修改无须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分 级运作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可 在丰 泽 A 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赎回丰 泽A 份额。 (一)丰泽A 的申购与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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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 本基金办理 丰泽 A 的申 购 与赎回的开 放日为 自基金 合同生效后 每满半年 的最 后一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时 除外 ) , 开 放日的 具体 计算 见“ 丰泽 A 的运作 ”的 相关内容 。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无法按 时 开放丰 泽 A 的 申购与 赎 回的,开 放日 为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 丰泽 A 的 开放日 以及开 放 日办理申购 与赎回 业务的 具体事宜见 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 告。 2.申购 与赎 回的 账户 投资者办理 丰泽 A 的申 购 、赎回应使 用经本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及基金 管理人 认可的账 户(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具 体事宜 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 3.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丰泽A 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丰 泽 A 的 申购与 赎 回。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 代销机 构,并予 以公 告。 4.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即 丰泽 A 的 申购 、赎 回价 格 以人民 币1.00 元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内撤 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 则 , 即 按照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可根据 基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 不影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 施 前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申购丰泽 A 时 须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丰 泽 A 的赎回 申请 时, 必须 有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 不予成 交。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时间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T 日)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T+1 日) , 丰泽A 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对投 资者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进 行有效 性确 认和 成交 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投资 者应 及 时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的 成交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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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成 交确认 原则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 本基 金 以丰 泽 B 的 份额 余额 为基 准, 在丰 泽 A 和丰 泽B 的 份额配 比不 超过7:3 的 范围 内对 丰 泽A 的申 购进 行确 认。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所 有经 确认有 效的 丰 泽A 的赎 回 申请全 部予 以成 交确 认。 对于丰 泽A 的申 购申 请 , 如果对 丰 泽 A 的 全部 有效 申购申 请进 行确 认后 , 丰 泽 A 与 丰泽 B 的份 额配 比小 于7:3 , 则 所有经 确认 有效 的丰 泽 A 的申购 申请 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 如 果对 丰泽A 的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进行 确认 后 , 丰 泽 A 与 丰泽 B 的 份额 配比 超过 7:3 , 则在 经确 认 后的丰 泽 A 与丰泽 B 的份 额配比 不超 过 7:3 的范 围 内,对 全部 有效 申购 申请 按比例 进行 成 交确认 。 丰泽 A 每 次开放 日的申 购 与赎回申请 确认办 法及确 认结果见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丰 泽 A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丰 泽A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丰泽A 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4)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6.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本 基金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设置 最高 申购 金额限 制 和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 上 限 。 (2) 投资 人通 过代 销机 构 申购丰泽 A, 单笔 最低 申 购金额 为 1,000 元。 通过 基金管 理 人 直销 中心 申购 丰泽 A , 首次最 低金 额 为 50 万 元,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 万 元( 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 网上交 易系统申 购暂不受 此限制)。 若发生 比例确认 ,申购 金额不受 最 低 申购金 额限 制。 (3) 丰泽A 不 设账 户最 低 基金份 额余 额限 制。 (4)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 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 在调 整 生效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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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至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丰泽A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2) 丰泽A 的 赎回 费。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满 半年 为丰 泽 A 的 一个 开放 周期 , 持 有期 限为 一个 开放 周 期的 , 丰 泽 A 的赎 回费 率为0.1% ;持 有期限 超 过 1 个 开放 周期 的,丰 泽 A 的赎 回费 率 为0 。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丰 泽 A 份 额赎 回。 丰 泽 A 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者 赎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为赎 回费 总额 的 100% 。 (3)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 定调整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8.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丰泽A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1.00 例:在 丰泽 A 的 开放 日, 某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申 购丰泽 A, 则其 可得 到的 丰泽 A 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1.00 =10,000 份 (2) 丰泽A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1.00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在 丰 泽 A 的开 放日 , 某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丰 泽 A ,持 有期 限为 一个 开 放周期 ,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1%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0 =10,000 元 赎回费 用=10,000 ×0.1% =1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000 -10 =9,990 元 (3)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具 体计算 公式 见基 金份 额的 分级一 章。 (4)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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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丰泽A 的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9.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丰泽A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业 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办 理。 投资者 申购 丰 泽 A 份 额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赎回 丰 泽 A 份 额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 除权益 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关 规定予 以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10.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对 丰 泽 A 的申 购 申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申购 规则 和程 序 导致部 分或 全部 申购 申请 没有得 到成 交确 认;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 ) 到 (5 )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11.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 丰泽 A 的 赎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丰泽 A 在开 放日 巨额 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难 (巨 额赎 回的 具体处 理 办法详 见下 文“ (2) 巨额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形 式” ) ;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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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生除 上述 第3 )条 以外 的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已确认 成功 的赎 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款 项,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 人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工作 日予 以 支付。 (2)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形式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经 过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成 交确 认后 , 丰 泽A 的净 赎回 份 额 ( 赎回 申 请份额 总数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 本基金 前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 即 认 为发生 了丰 泽A 巨额 赎回 。


当丰 泽A 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 赎 回或部 分顺 延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 投资者 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顺 延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于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 确定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 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工 作日的 价格 。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工作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 通过指 定媒 体 或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告 。 基金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后, 丰 泽 A 与丰泽 B 两 类基 金份 额将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转 换为上 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 并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 申购、 赎回 规则 具体 如下 : ( 一) 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基金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后 , 本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 在 本基金 转换 运作方 式之 日起 不超 过 30 天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 赎 回。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申购 、 赎 回开放 日前 依据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上公告 。 (二)基金份额的场 外申 购、赎回 本节内 容仅 适用 于 本 基金 的场外 申购 、 赎回 业务 。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额 可 直接办 理场 外申 购 、 赎 回 等 基金 业务 ;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通 过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登 记到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再办 理场 外申 购 、 赎 回 等 场外 基金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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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务。 1.场外 申购 、赎 回业 务办 理的场 所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设在 深 圳、北 京 、 上海 、武 汉和 广州 的 直销 中心 ; (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的 指定网 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其他 代销 机构 营业 网点;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 网上 交 易系 统( 具体 业务 规则与 说明 参见 相关 公告 )。 具体销 售网 点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本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等 公告 中列 明。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基金销 售机 构或 办理 本基 金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并 予以公 告。 2.场外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 除外 。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或 另行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业务。 如果本 基金 接受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2) 申购 、赎 回 的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投资 人方 可 进行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3)基金 管理人如 果对申 购、赎回 时间进行 调整, 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在 实施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3.场外 申购 、 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 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 则 , 即 按照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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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场 外申 购、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2)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交 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申购、 赎回申 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 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购 、赎 回款 项支 付 的方式 与时 间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 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 人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5.场外 申购 、赎 回的 限制 (1) 本基 金对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不 设置 最高 申购 金额限 制。 (2) 投资 人通 过代 销机 构 场外 申 购本 基金 ,单 笔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 场外 申购 本基金 ,首 次最 低金 额 为 50 万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 低金额 为 1 万 元(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暂不 受此 限制)。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3 ) 场 外 账 户最 低余 额为30 份 基金 份额 , 若 某笔 赎 回将导 致投 资人 在销 售机 构托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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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单只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30 份时, 该笔 赎回 业务 应包 括账户 内全 部基 金份 额, 否则, 剩余 部 分的基 金份 额将 被强 制赎 回。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对 申 购的金 额、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6.场外 申购 、赎 回的 费用 (1) 本基 金 不 收取 申购 费 。 (2) 赎回 费 : 通 过场 外认 购、 申购 的投 资者 其份 额 持有期 限以 份额 实际 持有 期限为 准; 从场内 转托 管至 场外 的基 金份额 , 从场 外赎 回时 , 其 持有期 限从 转托 管转 入确 认日开 始计 算 。 本基金 由原 有丰 泽A、丰泽B 持有 人转 入的 场外 份额 不收取 赎回 费。 具体 费率 如下: 持有年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 ≤90 天 0.1% Y >90 天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申请人 承 担,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基金财 产,75% 用于 支付 市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手 续费 。 (3)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率 和收费方 式由基 金管理人 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确定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后 , 可以 根据 《 基金合 同 》 的 相 关约定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5)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在不提 高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适 用的费 率 的前提 下 , 设 立新 的基 金 份额级 别 、 增 加新 的收 费 方式等 情况 ,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并及 时公告 , 但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场外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公 式 (1)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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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如 , 某投 资人 投资5,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假 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28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数=5,000/1.128 =4,432.62 份 即: 某投 资人 投资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 假 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28 元 , 则 可 得到 4,432.62 份基 金份 额 。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如: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 份额一 年后 决定 赎回 ,对 应的赎 回 费率 为0,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1.148 元 ,则可 得到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 ,000 ×1. 1 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元 即: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一年 后赎 回, 假设 赎回 当日本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148 元, 则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11,480 元。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 况,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4)申 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申 购份 额计 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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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8.场外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人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人 自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人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对上述 登记 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三)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 购与赎回 本节内 容仅 适用 于 本 基金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办 理的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业务。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直 接办 理场 内申购 、 赎回 业务 ; 登记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托管 业 务将 基金 份额转 登记 到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 再 办 理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 1.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办理 场所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且 符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 位(具 体名 单见 本基 金相 关业务 公告 )。 2.申购 与赎 回的 账户 投资人 通过 场内 申购 、 赎 回 应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的 人 民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 账户 开立 的 具体事 项 参 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认购 开户相 关内 容)。 3.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 、 赎回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 除外 。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或 另行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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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业务。 如果本 基金 接受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2) 申购 、赎 回 的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投资 人方 可 进行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3)基金 管理人如 果对申 购或赎回 时间进行 调整, 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在 实施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4.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 ” 原 则,申 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 原则 , 即 申购 以金 额 申请 ,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申购和 赎回 申报单 位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规 定为 准 。 (3)当日 的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当日交易 结束时 间前撤销 ,在当日 的交易 时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4)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场 内申 购 、 赎 回时 , 需遵守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有新的 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5)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 对 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 资人 需遵 循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场 内申 购赎 回相 关业务 规则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 间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 人在 申购 本基 金 时须按 业务 办理 单位 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 , 其 账户 内必须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 否则 所 提交 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无 效 而 不予 成交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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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T+1 日 内为 投资 人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人应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业务办 理单 位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业 务办 理 单位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本 金将退 回投 资人 账户 。 投资 人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6.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人通过 会 员单 位 办理 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同 时 申购金 额必 须是 整数 金额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 场内赎 回时 ,赎 回份 额必 须是整 数份 额。 (3 ) 基 金管 理人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 在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前 提下 , 调整 上述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7.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 本基 金 不 收取 申购 费 。 (2) 赎回 费: 本基 金的 场 内赎回 费率 为固 定 值 0.1%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申请人 承 担,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基金财 产,75% 用于 支付 市 场推广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 。 (3)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率 和收费方 式由基 金管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确定 并在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 , 可以根 据 《基 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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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5)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在不提 高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适 用的费 率 的前提 下 , 设 立新 的基 金 份额级 别 、 增 加新 的收 费 方式等 情况 ,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并及 时公 告 , 但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8.场内 申购 份额 和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 购份 额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整 数位 , 整 数位 后小 数 部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至投 资人 资 金账户 。 例如: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投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 申购 手续 费、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及 返还的 资金 余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1.025 =9,756.10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 投资 人申 购所 得 份额 为 9,756 份 , 整数 位 后小数 部分 的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投 资人 。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申 购金 额=9,756 ×1. 0 25=9,999.9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999.9 =0.1 元 即: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 从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25 元, 则其可 得到 基金 份 额9,756 份, 退款0.1 元。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 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如: 某投 资人 从场 内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 额, 赎 回费 率 为0.1% ,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48 元,则 其可 得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 10 ,000 ×1. 1 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 11,4 80× 0.1% =11.4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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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净赎回 金额 =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投 资人 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场 内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148 元 ,则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1,468.52 元。 9.场内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按 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10.办理本 基金份 额场内 申 购、赎回业 务应遵 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规 则有 新的规 定 , 将按 新规 定执 行。 (四)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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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五)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技术 故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注册 登记系 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或证券 结算 登记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 (5)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6)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除 上述 第5 条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2.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技术 故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注册 登记系 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或证券 结算 登记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 (5)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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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3.暂停 期间 结束 ,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 内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 内 在 指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六) 基金转换 基金分级运 作期届 满, 本 基金转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 由 同一注 册登 记 机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七)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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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八)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系统 内转 托管


(1)系统 内转托管 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 交易 单元 )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 为 。


(2)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理 基金赎回 业务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 时 , 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 间不 能通 存通 兑 的,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上市 交易的 会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2.跨系 统转 托管 (1)跨系 统转托管 只限于 在证 券账 户和以其 为基础 注册的开 放式基金 账户之 间进行 , 指投资 人将 基金 份额 在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 某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 与 注册 登 记系统 内的 某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进 行转托 管的 行为 。 (2)本基 金跨系统 转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及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九)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届时 发布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时 可 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 期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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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严 格的 信用 分析 和 对信用 利差 变动 趋势 的判 断, 力争 获 取信用 溢价 ,以 最大 程度 上取得 超越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收益 。 (二)投资理念 超额收 益来 自于 适度 承担 信用风 险, 并对 其进 行分 析和管 理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 包括 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 短 期融 资券 、 可 转 债、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等 。 本 基金 不直 接 买入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 金融工 具 , 因 所持 可转 换 公司债 券转 股形 成的 股票 、 因 投资 于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在其 可上 市交 易后 不超 过10个 交易 日的 时间 内卖 出。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对包 含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短 期融 资券 、 可 转债、 分离交 易 可 转债 、 资 产支 持 证券 等 在内 的非 国家 信用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80% ; 分级运 作期 内 对 主体 信用 评级为AA+ 、AA 、AA-级 别的 金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融 资券 、 可转债 、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 在内 的非 国家信 用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投 资上述 债券 资产 的80% (分 级运作 期届 满后 不受 此限 制)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将主要 采取 信用 策略 , 同时 辅之 以 久期策略、 收 益率 曲线 策 略 、 收益 率 利差策略、 息 差策 略、 债 券选择 策略 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 在适 度控 制风 险的 基 础上 , 通 过严 格 的信用 分析 和对 信用 利差 变动趋 势的 判断 , 力争 获 取信用 溢价 , 以最 大程 度 上取得 超越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收益 。 1.资产 配置 策略 在资产 配置 方面 , 本基 金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 经 济周期 所处 阶段 、 利率 变 化趋势 和信 用利 差变化 趋势 的重 点分 析, 比较未 来一 定时 间内 不同 债券品 种和 债券 市场 的相 对预期 收益 率 , 在基金规定的投资比 例范 围内对不同久期、信 用特 征的券种及债券与现 金之 间进行动态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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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2.信用 策略





本 基金 通过 主动 承担 适度的 信用 风险 来获 取信 用溢价 , 主 要关 注信 用债 收 益率受 信用 利 差曲线 变动 趋势 和信 用变 化两方 面影 响, 相应 地采 用以下 两种 投资 策略 :








(1 )信用 利差曲线 变 化策略: 首先分析 经济周 期和相关 市场变化 情况, 其次分析 标的 债券市 场容 量、 结构 、流 动性等 变化 趋势 ,最 后综 合分析 信用 利差 曲线 整体 及分行 业走 势 , 确定本 基金 信用 债分 行业 投资比 例。 (2)信用 变化策略 :信用 债信用等 级发生变 化后, 本基金将 采用最新 信用级 别所对 应 的信用 利差 曲线 对债 券进 行重新 定价 。 本基金 将根 据内 、 外部 信 用评级 结果 , 结合 对类 似 债券信 用利 差的 分析 以及 对未来 信用 利差走 势的 判断 ,选 择信 用利差 被高 估、 未来 信用 利差可 能下 降的 信用 债进 行投资 。 本基金分级 运作期 内将集 中投资于主 体评级 为 AA+ 、AA 、AA- 级别的 非国家信 用债券 。 从信用 等级 的划 分来 看, AA 级 为信 用优 良, 代 表发 行人信 用程 度较 高、 违约 风险较 小, 然 而比起 AAA 级 信用风险 稍 大, 所以 本基金在 个券的 选择当中 尤其重视 信用风 险的评估 和防 范。 本基 金采 用经 认可 的 评级机 构的 评级 结果 进行 债券筛 选 , 同 时辅 之以 内 部评估 体系 对债 券发行 人以 及债 务信 用风 险的评 估进 行债 券投 资范 围的调 整及 投资 策略 的运 用。 基 金管 理 人 内部信 用评 级体 系是 参考 国际信 用评 级公 司体 系, 同 时结合 国内 具体 情况 建立 起来的 分行 业 的评级体 系。信用 分析师 将采取自 上而下的 信用产 品分析模 式,分别 从宏观、 行业和发 行 人 三个层 面对 信用 风险 进行 分析。 关键 信用 评级 因素 包括: (1) 所有 行业 共同 面临 的 系统性 宏观 经济 风险 ; (2) 发行 人所 属行 业面 临 的特定 风险 ; (3) 发行 人性 质及 管理 水 平; (4) 发行 人的 行业 地位 及 业务的 稳定 情况 ; (5) 发行 人运 营能 力及 具 体财务 状况 。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还将辅 助运 用主 体评 级和 债项评 级的 利差 策略 。 主 体 评级是 反映 发 行人信 用状 况的 评级 ; 债 项评级 是反 映所 发行 债券 信用状 况的 评级 。 在债 券 因增信 措施 被基 金管理 人评 估为 违约 风险 较小 , 而 市场 以主 体评 级 为基础 对债 券定 价而 产生 利差时 , 买入 低 估债券 。





3. 久期 策略





本 基金 将通 过自 上而 下的组 合久 期管 理策 略 , 以实现 对组 合利 率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周期所 处阶 段及 其他 相关 因素的 研判 调整 组合 久期 。 如果预 期利 率 下降 , 本 基金 将增 加组 合 的久期 , 以较 多地 获得 债 券价格 上升 带来 的收 益 ; 反之 , 如 果预 期 利率上 升, 本基 金将 缩短 组合的 久期 ,以 减小 债券 价格下 降带 来的 风险 。





4.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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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益率曲线 的形状 变 化 是判断 市场整体 走向的 依据之一 , 本基金 将据此 调整 组合 长、 中、 短期 债券 的搭 配。 本 基金将 通过 对 收 益率 曲线 变化的 预测, 适 时采 用子 弹 式 、 杠 铃或 梯 形策略 构造 组合 ,并 进行 动态调 整。





5. 骑乘 策略





本 基金 将采 用骑 乘策 略增强 组合 的持 有期 收益 。这一 策略 即通 过对 收益 率曲线 的分 析 , 在可选 的目 标久 期区 间买 入期限 位于 收益 率曲 线较 陡峭处 右侧 的债 券。 在收 益 率曲线 不变 动 的情况 下, 随着 其剩 余期 限的衰 减, 债券 收益 率将 沿着陡 峭的 收益 率曲 线有 较大幅 的下 滑 , 从而获 得较 高的 资本 收益 ; 即 使收 益率 曲线 上升 或 进一 步 变陡 , 这一 策略 也 能够提 供更 多的 安全边 际。





6. 息差 策略





本 基 金 将 利 用回 购 利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情 形, 通 过 正 回 购 将 所 获 得 的资 金 投 资 于 债 券,利 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 资的收 益。





7. 债券 选择 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 结合 信用 等级 、流动 性 、 选 择 权 条 款 、 税赋 特 点 等因 素, 确 定 其 投 资 价值, 选择 定 价 合 理 或 价值 被 低 估的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国内 国际 宏观 经济 环境 、国家 货币 政策 、利 率走 势及通 货膨 胀预 期、 国家 产业 政 策;


3.固定 收益 市场 发展 及各 类属间 利差 情况 ; 4.各行 业发 展状 况、 市场 波动和 风险 特征 ;


5.上市 公司 研究 ,包 括上 市公司 成长 性的 研究 和市 场走势 ; 6.证券 市场 走势 。


(六)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确 定 本基金 总体 资产 分配 和投 资策略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定期召 开会 议, 由公 司总 经理 或指 定 人员召 集 。 如 需做 出及 时 重大决 策或 基金 经理 小组 提议 , 可 临时 召 开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


2.基金经 理(或管 理小组) :设计和 调整投资 组合。 设计和调 整投资组 合需要 考虑的 基 本因素 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 购和赎 回净 现金 流量 ; 基 金合同 的投 资 限 制和 比例 限制 ; 研 究员 的 投资建 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断 ;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的 建议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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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3.信用分 析研究员 :采用 自上而下 的信用产 品分析 模式,分别 从宏观、 行业和 公司三 个 层面对 信用 债券 所面 临的 信用风 险进 行分 析, 维护 公司信 用库 ,给 基金 经理 投资建 议。 4.集中 交易 室 : 基 金经 理 向集中 交易 室下 达投 资指 令, 集中 交易 室经 理收 到 投资指 令后 分发予 交易 员, 交易 员收 到基金 投资 指令 后准 确执 行。


5.绩效 与风 险评 估小 组 :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评估 , 向 基金 经理 (或 管理 小 组) 提出 调 整建议 。


6.监察 稽核 部: 对投 资流 程等进 行合 法合 规审 核、 监督 和 检查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债总 指数 收益 率。 中债总 指数 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公司 编制 ,并 在中 国债券 网(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发 布, 具有 较强 的权 威 性和市 场影 响力 ; 该 指数 样 本券涵 盖央 票、 国债 和政 策 性金融 债, 能较好 地反 映债 券市 场的 整体收 益 。 本 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主 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为此, 本基 金选 取中 债总 指数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但 不需要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属 于具 有中 低风 险 收益特 征的 基金 品种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 基金、 混合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从投资 者具 体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来 看 , 由 于基 金收 益 分配的 安排 , 基金 分级 运 作期内 , 丰 泽A 份 额将 表现 出低 风险 、 低 收益 的明 显特 征 , 其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要 低于 普通的 债券 型 基金份 额 ; 丰 泽B 份额 则 表现出 高风 险 、 高 收益 的 显著特 征 , 其 预期 收益 和 预期风 险要 高于 普通的 债券 型基 金 份 额。 (九)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本基 金禁 止以 下投 资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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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2.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 金 对金融 债、企 业债、公 司债、短 期融资 券、可转 债、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在 内的 非国 家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的80% ; (2) 本基 金在 分级 运作 期 内 对主 体信 用评 级 为 AA+ 、AA、AA- 级别 的 金 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债 、 短期 融资 券、 可 转债 、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 在内 的非 国家信 用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投资 上述债 券资 产 的 80% ;基 金分级 运作 期届 满后 不受 此限制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4)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展期; (6)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 (7)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10% ;本 基 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本公 司 管理的全 部证券投 资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10%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品种 除外 ; (8)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9)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对上述比 例限制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若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限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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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一)基金的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二)基金的投资 组合 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系列基金 的托管 人 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已于 2012 年 7 月 2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截 至 2012 年 03 月 31 日( 未 经审计 )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226,446,975.50 86.08 其中: 债券


4,226,446,975.50 86.0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39,574,927.13 10.99 6 其他资 产


144,013,640.25 2.93 7 合计





4,910,035,542.88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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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3 金融债 券 49,165,000.00 1.6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9,165,000.00 1.64 4 企业债 券 3,291,066,975.50 109.7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885,277,000.00 29.51 7 可转债 938,000.00 0.03 8 其他 - - 9 合计 4,226,446,975.50 140.90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2780 11 长 高新 2,100,000 213,150,000.00 7.11 2 1182340 11 华强 MTN1 2,000,000 203,900,000.00 6.80 3 112060 12 金风 01 2,000,000 202,000,000.00 6.73 4 122115 11 华锐 01 1,999,990 200,398,998.00 6.68 5 122102 11 广汇 01 1,700,000 174,250,000.00 5.81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中 没有 发行 主体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股票 。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7,708,624.5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6,055,015.7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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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8 其他 - 9 合计 144,013,640.25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数 字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差 。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1、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的 投 资业绩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未 经审 计) : 净值增 长率1 净值增 长率 标准 差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 差 4 1-3 2-4 2011 年12 月8 日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0.50% 0.06% 0.38% 0.03% 0.12% 0.03%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3 月31 日 2.99% 0.09% 0.44% 0.06% 2.55% 0.03%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2 年3 月31 日 3.50% 0.08% 0.82% 0.05% 2.68% 0.03% 2、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变动 情况 , 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动 进行比 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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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注 1: 鹏华 丰泽 分级 债券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债总 指数收 益率 注 2: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 未经 审 计) 注 3: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生效日 为 2011 年 12 月 8 日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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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 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方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市 流通股票 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但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 如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1)首次发 行的股票 ,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估值日 其所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以第(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 格进行 估值 。 3)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等方 式发行 的股票 , 按估值日 该上市 公司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流通 股票以 第(1) 条确 定的 估 值价格 进行 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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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4)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①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 以第(1 )条确定 的估值价 格低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的 初始取得 成本时 ,应采用 在 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 以第(1 )条确定 的 估 值价格 作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②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 以第(1 )条确定 的估值价 格高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应按 下列 公式 确定 估值 日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FV=C+ (P-C )× (Dl-Dr )/Dl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价 值;C 为 该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因 权益 业务 导致 市场 价 格除权 时 , 应 于除 权日 对 其初始 取得 的成 本作相 应调 整) ;P 为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Dl 为 该非公 开发 行 股票锁定 期所含的 交 易所 的交易天 数;Dr 为估值 日 剩余锁定 期,即估 值日至 锁定期结 束所 含的交 易所 的交 易天 数, 不含估 值日 当天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券 估值 方法 (1)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的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但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 确 定公 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 如 有充 足 证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 应 对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 调整 , 确 定公 允价 值 进行估 值。 (2)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的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但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所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 收利息 后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日 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允 价 值 进行估 值 。 如 有充 足证 据 表明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 净价 ) 不 能真 实地 反映 公 允价值 的 , 应 对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净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3)首次 发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根据行业 协会指 导的处理 标准或意 见并综 合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证 估值 方法 :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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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日 止,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按估 值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未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 利 息 。 5.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估值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上 述估值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在综 合考 虑市 场各 因素的 基础 上 , 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时 ,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 知 对方 , 以 约定 的 方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根据《基 金法》 ,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的 基础 上 , 按 照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采用 “ 虚拟 清算 ”原 则计 算并公 告丰 泽 A 和丰 泽B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 分 级运作 期间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是 对两 级基金 份额 价值 的一 个估 算, 并 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获 得的 实 际价值 。丰 泽 A 和 丰泽 B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丰泽A 的每 个开 放日 及基 金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日 ,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对 丰 泽A 和丰 泽B 分别进 行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丰 泽 A 和丰泽 B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各 自保 留 小数 点后 8 位,小 数点 后 第9 位 四舍 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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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及 两 级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并按 规 定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 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当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 内 ( 含第 三位 ) 发 生差 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 当 估值 或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价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计价错 误达到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 通报基金 托管人, 按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公 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当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 两级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定 双方 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偿 : (1)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两 级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公 告, 而 且 基金 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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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人书面 说明 , 份额 净值 出 错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3)如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两 级基金 的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 虽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 两级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情 况,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 时;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丰泽 A 和丰 泽B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 丰泽A 开放 日和 基金 分级 运作期 末丰 泽 A 和丰 泽B 基金份 额净 值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净 值计算 结果 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条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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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因 运 用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益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本基 金在 分级 运作 期内 及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时 ,收 益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1) 本基 金不 单独 对丰 泽 A 与丰泽 B 基 金份 额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 收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 (1)基金 收益分配 采用现 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 资方式 (指将现 金红利按 除息日 除权后 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计 算基准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 选择现金 方 式 或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 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选择红 利再 投 资 , 红利 再 投资的 份额 免收 申购 费用 ; 登 记在 深圳 证 券账户 的基 金份 额的 收益 分配只 能采 取现 金红 利方 式,不 能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20% (期 末可 供 分配利 润指 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未 分配 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 数) ; (4)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净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5)分红 权益登记 日申请 申购的基 金份额不 享受当 次分红, 分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赎回 的基金 份额 享受 当次 分红 ; (6)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 截至日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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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四)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订 ,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告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五)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可 将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的上 市费 用; 4.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 行费用 ; 5.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和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10.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 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7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0.7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每 日计 提 , 逐 日 累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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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或不可 抗力 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 顺 延 至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结 束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或 不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每 日计 提 , 逐 日 累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或不可 抗力 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 顺 延 至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结 束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或 不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 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 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 务 费 等。本 基金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 下 : H=E×0.3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每 日计 提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划 出 , 经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支付 给各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 起3 个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除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支付 。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 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 律师 费和基金上市初费及 年费 、基金银行汇 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 有关 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 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 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六) 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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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在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公 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 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六、 基金分 级运 作期届 满与 基金份 额转 换 (一)基金分级运作 期届 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基 金分级 运作 期届 满 , 在 满 足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存 续条 件下 , 本 基 金无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自动 转换 为上 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 基 金 名称变 更为 “ 鹏 华丰泽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丰 泽 A 、丰 泽 B 基 金份 额将 以各 自的 份额净 值为 基 准 转换为 同一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的份 额。 本基金份额 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份额后 , 基金份额仍 将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在基 金分 级运作 期届 满前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审 议是 否 在分级 运 作期届 满后 延长 分级 运作 期、 延长 分级 运作 期的 期 限及其 他相 关事 项 , 具 体 事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二)基金分级运作 期届 满时丰泽 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基 金分级 运作 期届 满, 丰泽A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在 此之前 的 丰泽A 的开 放日 将其 持有 的丰 泽 A 份 额赎 回, 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提出 赎回 申 请,其 持有 的丰 泽A 份额 将被默 认为 转入 鹏华 丰泽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份额 。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日 前, 基 金管 理人 将就 接受 丰 泽 A 赎 回申 请的 时间 等相 关事宜 进 行公告 。 (三)基金分级运作 期届 满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基金 份额 转换 日的 确定 丰泽A 和丰 泽B 基金 份额 转换日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如 该对应 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 到下 一 个工作 日。 基金 份额 转换 日 的确定 日期 , 见 届时 基金 管 理人公 告。 2.基金 份额 转换 方式 及份 额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转换 日日 终,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丰 泽 A 和丰泽 B 基 金份 额转 换比例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 额转 换日登 记在 册的 基金 份额 实施转 换 。 丰 泽 A 、 丰泽B 的场外 份额 将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场外 份额 , 丰 泽B 的场 内份额 将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场内份 额。 转换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将 按照 转换 规则 将相 应增加 或减 少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转换 日 T 的份额 净值 计算 见基 金合 同第四 章。 丰泽A 基金 份额 和丰 泽 B 基金份 额转 换公 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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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丰泽A 份 额转 换后 基金 份 额数 = 转换 前丰 泽A 份 额 数×T 日丰 泽A 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


丰泽B 份 额转 换后 基金 份 额数= 转换 前丰 泽B 份 额 数×T 日丰 泽B 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 丰泽A 、 丰 泽B 份额 的转 换比例 、 丰 泽 A 、 丰 泽 B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后上市 开 放式基 金(LOF )份 额数 的 具体计 算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3.基金 份额 转换 日当 日及 后续申 购与 赎回 的计 算 在基金 份额 转换 日后 不超 过 30 天内 ,本 基金 上市 交 易,并 开放 场内 与场 外日 常申购 、 赎回业 务 。 份 额转 换后 的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 开始 办 理申购 与赎 回的 具体 日期 , 见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四)基金分级运作 期届 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分级运 作期届 满,如 本基金继续 存续并 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后 ,则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投 资理 念 、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投资管 理程 序不 变 , 有 关 投资限 制继 续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并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五)基金分级运作 期届 满的公告 1.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下, 本基 金将 转换 为上 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基 金管 理人 将依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 基金进 行基 金份 额转 换的 相关事 宜进 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本基 金实 施基 金份 额转 换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5 日 内对转 换比 例及 转换 后基 金份额 数 的具体 计算 进行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在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前 30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 人还将 就本 基金 进行 基金 份额转 换 的相关 事宜 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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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信 息 披 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 ( 以下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 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 具体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1 年 10 月28 日公告 的 《鹏华 丰 泽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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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 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 二)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具 体详见 基金 管理 人于2011 年 10 月 28 日 公告 的《 鹏华 丰泽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内容 摘要》。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网站上 。 ( 具体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于2011 年10 月28 日公 告的 《鹏华 丰泽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及《鹏华 丰 泽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三)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具 体 详 见基金 管理 人于2011 年 10 月 28 日公 告的 《鹏华 丰 泽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四)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刊 登了 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生效 。 (五)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工 作日 , 将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 告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具体 详见 基金 管 理人于2011 年12 月21日 公告 的《 鹏 华丰 泽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丰泽B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 六)两级基金的基 金份 额配比 在基金 定期 报告 中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计算 并公 告两 级基金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 。 截止本 报告 期末, 丰泽 A 与 丰泽 B 基 金份额 配比 为2.22012709:1 。 ( 七)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两 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 值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丰泽 B 份额 上市 交 易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将至 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两 级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 2.在丰泽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 个 交易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 两级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两级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上述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两级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丰 泽 A 和丰泽 B 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净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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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丰泽A 的每 个开 放日 和基 金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时 基金 份额净 值及 相关 披露 内容 进行复 核; 5.在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并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 八)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九)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十)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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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 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 或 开放 日 丰泽 A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计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开放 日 丰泽A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 格0.5% ; 18.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间 办 理丰 泽 A 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19. 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间丰 泽 A 或 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后本 基金 申购 、 赎 回 费用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0.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21.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2.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3.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基 金份额 转换 后, 本基 金开 始办理 申购 、赎 回; 24.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5.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本 基金 暂停 办理 申购 、 赎回申 请; 27.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8. 基 金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 复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29. 中 国证 监会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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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九、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 系统性 风险 、 非系 统性 风 险、 管理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 特定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系统性 风险 是指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政策 风险 、经 济周期 风险 、利 率风 险和 购买力 风 险 等 。 1.政策 风险 政策风 险是 指政 府有 关证券 市场 的政 策发 生重 大变 化或是 有重 要的 举措 、 法 规出台 , 引 起债券 价格 的波 动, 从而 给投资 带来 的风 险。 2.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的变 化 会对基 金所 投资 的证 券的 基本面 产 生影响 ,从 而影 响证 券的 价格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 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市场利率 变化给投资 人 带 来 收 益 损失 的 可 能 性 。 债 券 是 一 种法 定 的 契 约, 大多 数债 券的 票面 利 率是固 定不 变的 , 当市 场 利率上 升时 , 会吸 引一 部 分资金 流向 银行 储蓄等 其他 金融 资产 , 减 少对债 券的 需求 , 债券 价 格将下 跌 ; 当 市场 利率 下 降时 , 一 部分 资 金流回 债券 市场 , 增加 对 债券的 需求 , 债券 价格 将 上涨 。 一 般而 言 , 投资 购 买的债 券离 到期 日越长 ,则 利率 变动 对债 券价格 的影 响 越 大, 其利 率风险 也相 对越 大。 4.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的 购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 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带来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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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格风险 互为 消长 。 在利 率 走低时 , 再投 资收 益率 就 会降低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当利 率上 升 时,债 券价 格会 下降 ,但 是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风 险, 包括 上市 公司经 营风 险、 信用 风险 等。 1.公司 经营 风险 公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基金 所投 资 债 券对 应 的 公司 经营 不善 , 能够 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少 , 公司 无法 偿还 债 券利息 的风 险 。 虽 然本 基 金可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减少 这种非 系统 性风 险,但 并不 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险 。 同时 , 公 司经 营不 善也 将 导致其 股票 价格 下跌 , 对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带 来相 应损失 的风 险。 2.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无法 按时 还本 付息 , 而 使投 资遭 受损 失 的风险 为信 用风 险 。 这 种 风险主 要表 现在公 司债 券中 , 公司 如 果因为 某种 原因 不能 完全 履约支 付本 金和 利息 , 则 债券投 资就 会承 受较大 的亏 损 。 广 义的 信 用风险 不仅 指企 业的 违约 风险 , 还 包括 市场 信用 利 差扩大 及企 业信 用评级 下降 的风 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基金 的收 益 水平与 基金 管理 人 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 术等相 关性 较大 。 因此 基 金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 能面 临基 金资 产不 能迅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 成 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 出现的 投资 人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前者 是 指金融 资产 不能 及时 变现 或无法 按照 正常 的市 场价 格交易 而引 起 损失的 可能 性 。 为 应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 基金 资产 需 保持一 定的 流动 性 , 从 而 在收益 性方 面可 能会有 些损 失 , 影 响基 金 投资目 标的 实现 。 后者 是 指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 会发 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 回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 导 致流 动性 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 金单位 净值 。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由于本基 金分级 运作期 内所持有的 固定收 益类资 产主要投资 于 AA+ 、AA 、AA-级别的 信用债 , 相对 于普 通的 主 要投资 信用 债的 债券 型基 金而言 面临 着相 对更 高的 信用风 险 。 基 金 分级运 作期 届满 , 基金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后 , 所 持有 的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主 要投 资于信 用债 , 相对于 普通 的债 券型 基金 而言面 临着 相对 更高 的信 用风险 。 2.丰泽 A 的 特有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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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 流动 性风 险 丰泽A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每 满半 年的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开放 一次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只 能在开 放日 赎回 丰 泽A 份 额, 在非 开放 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将不 能赎 回丰 泽A 而出现 流动 性 风险 。 另 外, 因不 可抗 力 等原因 , 丰泽A 的 开放 日 可能延 后 , 导 致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不能 按期 赎回而 出现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在丰 泽A 的 每次 开放 日, 本 基金将 根据 届时 执行 的 1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设 定丰 泽 A 的年收 益率 。 如果 开放 日 利率下 调 , 丰 泽A 的年 收 益率将 相应 向下 进行 调整 ; 如 果在 非开 放 日出现 利率 上调 , 丰泽A 的年收 益率 并不 会立 即进 行相应 调整 , 而是 等到 下 一个开 放日 再根 据实际 情况 作出 调整 ,从 而出现 利率 风险 。 (3) 开放 日的 赎回 风险 在丰 泽A 的 每次 开放 日 , 丰泽 A 将同 时进 行基 金份 额折算 , 丰泽A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并相 应对 丰 泽 A 的 份额 数进 行增 减。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 丰泽 A 时 ,可 能出 现新 增 份额不 能全 部赎 回的 风险 。 (4) 极端 情形 下的 损失 风 险 丰泽A 具有 低风 险 、 收 益 相对稳 定的 特征 , 但是 , 本基金 为分 则 A 设置 的收 益率并 非保 证收益 , 在极 端情 况下 , 如果基 金在 短期 内发 生大 幅度的 投资 亏损 , 丰泽A 可能不 能获 得收 益甚至 可能 面临 投资 受损 的风险 。 (5) 基金 转型 后风 险收 益 特征变 化风 险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 满日,本基 金将转 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基 金类型为 债券型 。 在基 金转 型前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将 其持有 的丰 泽A 份额 赎回 。 投 资者 不选 择 的,其 持有 的丰 泽A 份额 将被默 认为 转入 “鹏 华丰 泽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份额 。 丰泽 A 的基 金份 额转 入本 基金转 型后 的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份 额后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将面 临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的风 险。 3.丰泽 B 的 特有 风险 (1) 杠杆 机制 风险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的 分级 基金 运作 期内 ,本基 金在 扣除 丰 泽 A 的 应计收 益 分配后 的全 部剩 余收 益将 归丰 泽 B 享有 ,亏 损以 丰 泽 B 的资 产净 值为 限由 丰 泽 B 承担 ,因 此, 丰泽B 在 可能 获取 放大 的基金 资产 增值 收益 预期 的同时 , 也将 承担 基金 投资 的全部 亏损 , 极端情 况下 ,丰 泽B 可能 遭受全 部的 投资 损失 。 (2) 利率 风险 在丰泽 A 的 每次 开放 日, 本基金 将根 据届 时执 行的 1 年期 银行 存款 利率 重新 设定丰 泽 A 的年 收益 率, 如果 届时 的 利率上 调, 丰 泽A 的 年收 益率将 相应 向上 作出 调整 , 丰 泽 B 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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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产分配 份额 将减 少, 从而 出现利 率风 险。 (3) 份额 配比 变化 风险 本基金 的丰 泽 A 、丰 泽 B 的份额 配比 原则 上为 7:3 ,由于 丰泽 A、 丰泽 B 将 独立发 售, 两级份 额在 基金 募集 设立 时的具 体份 额配 比可 能低 于 7:3 ,存 在不 确定 性; 本基金 成立 后 , 丰泽 B 封 闭运 作, 丰 泽 A 则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满 半年开 放一 次。 由于 丰 泽 A 每 次开 放后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是不 确定 的, 在 丰 泽 A 每 次开 放结 束后, 丰 泽 A、 丰泽B 的 份 额配比 可能 发 生变化 。 两级 份额 配比 的 不确定 性及 其变 化将 引起 丰泽 B 的杠 杆率 变化 , 出 现份额 配比 变化 风险。 (4) 杠杆 率变 动风 险 丰泽 B 具 有较 高风 险、 较 高收益 预期 的特 性, 由于 丰泽 B 内含 杠杆 机制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波 动将 以一 定的 杠杆 倍数反 映到 丰 泽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波 动上 , 但 是, 丰泽B 的预 期收益 杠杆 率并 不是 固定 的, 在两 级份 额配 比保 持 不变的 情况 下 , 丰 泽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越高 ,杠 杆率 越低 ,收 益放大 效应 越弱 ,从 而产 生杠杆 率变 动风 险。 (5) 上市 交易 风险 丰泽 B 的 封闭 期 为 3 年, 封闭期 内上 市交 易。 丰 泽 B 上 市交 易后 可能 因信 息 披露导 致 基金停 牌 , 投 资者 在停 牌 期间不 能买 卖丰 泽B 份额 , 产 生风 险; 丰 泽 B 上 市 后也可 能因 交易 对手不 足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6) 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丰泽B 上市 交易 后 , 受 市 场供求 关系 等的 影响 , 丰 泽 B 的 上市 交易 价格 与其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之间 可能 发生 偏离 从而出 现折 、溢 价交 易的 风险。 (7) 基金 转型 后风 险收 益 特征变 化风 险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 满日,本基 金将转 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基 金类型为 债券型 。 在基 金转 型时 , 所有丰 泽 B 份额 将 自 动转 入本基 金转 型后 的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份额。在 基金份额 转换后 ,丰泽 B 将不再 内含杠 杆 机制,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 额将面 临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的风 险。 另外 , 本 基金 转型 后, 原 有丰 泽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转 换后 的基 金份 额, 可能 会 因其业 务办 理所 在证 券公 司的业 务资 格等 方面 的原 因, 不能 顺利 赎回 。 此 时 , 投资者 可选 择 卖出或 者通 过转 托管 业务 转入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证券公 司后 赎回 基金 份额 。 (六)其他风险 1.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故障 产生的 风险 ; 2.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从 而带 来 风险; 3.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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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二十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 理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具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 报告; (6)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4.清算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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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若在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前基金 合同 终止 , 则本 基 金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根据基 金合 同 “虚 拟清 算 ” 的原则 计算 并确 定丰 泽 A 和丰 泽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别应 得的 剩 余资产 比例 ,并 据此 比例 对丰 泽 A 和丰泽 B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进行 剩余 基金 资产的 分配 。 若在基金分 级运作 期届满 ,即本基金 转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 基金合 同 终止,则 本 基金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 分 配 。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小 组成 立 后2 日 内应 就清算 小组 的成 立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 有关重 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转 让及 根据 基金 合 同约定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运 作;





8 ) 对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发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 讼;





9 )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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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 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2.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 2) 依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发售基 金份 额; 4) 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非 交易过 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 的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 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8)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换 注 册登记 机构 , 获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并 对注 册 登记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 依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 对 其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4)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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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9)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3)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 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5)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16) 依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 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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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22) 按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23)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25)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6)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2)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3)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资料 ; 8)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 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 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 有规 定 外,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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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8)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0)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11)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14)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19)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22)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3)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4)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2.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但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后 转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除外 ;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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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 因本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 外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 下同 )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在分 级运 作 期内 ,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享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提议 权 、 自 行 召集权 、 提案 权 、 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提 名权的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类 似表 述均 指 “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丰 泽A 和丰 泽 B 各 自的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 ; 12)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 以下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 ,不 需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基金 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集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集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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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集;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集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集 。 (4)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 (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集 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集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 票的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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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 召集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a)对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 计显示 , 全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 , 下 同) ; b)到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a)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b)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 (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c)召集人 在监督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d)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e)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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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 召集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集会 议的通 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集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 为 召集 人 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 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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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 表决权。 在基金分 级运作 期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审议 事项应 分别 由丰 泽A 、 丰 泽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表 决 , 且 丰 泽A、 丰泽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份基 金份 额在其 份额 类别 内拥 有同 等的投 票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 理人 )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2 )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但 在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一 般决 议须 同时 经参 加大会 的丰 泽 A 、 丰 泽B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通过 方为有 效;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下 同 ) 通 过方 为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本基 金依据本 基金合 同的约定 直接转换 运作方 式的除外) 、终止 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但 在基 金分级 运作 期内 ,特 别决 议须同 时经 过参 加大 会的 丰泽 A、 丰泽 B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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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关于 本章 第 ( 二 ) 条 所规定 的第 (1 )- (11 ) 项召集 事由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关于 本章 第 ( 二 ) 条所规 定的 第 (12) 、 (13 ) 项 召集 事由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后 方可执 行。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 应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终 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但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转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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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 因本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 外 ;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基金 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备 案,并 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2.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 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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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三 路 168 号国 际商会 中 心43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三 路 168 号国 际商会 中 心4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时 间: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3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 码: 100808 法定代 表人 : 刘安 东 成立时间 : 2007 年3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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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6 】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 】673 号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金 :41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本 外币 储 蓄存款 ; 办理 汇兑 ; 从 事 银行卡 ( 借记 卡) 业务 ; 代理收 付款 项, 包括 代发 工资 和社 会 保障基 金 、 代 理各 项公 用 事业收 费和 代收 税款 等 ; 代理发 行 、 兑 付 政府债 券 ; 代 理买 卖外 汇 ;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 商 业 银行及 其他 金融 机构 特定 业务 ; 办 理政 策 性银行 、 中资 商业 银行 和 农村信 用社 大额 协议 存款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 券和中 央银 行票 据; 承销 政府 债券 和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 提供 个人 存 款证明 服务 ; 提供 保险 箱 服务 ; 办 理网 上 银行业 务 ; 以 非牵 头行 身 份参与 政策 性银 行 、 国 有 商业银 行及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牵头 组织 的银 团贷款 业务 ; 邮政 储蓄 定 期存单 小额 质押 贷款 业务 ;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 销业务 ; 吸收 对 公存款 ;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 金 融债券 ; 从事 同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汇 ;经 银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 包括 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 短 期融 资券 、 可 转 债、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等 。 本 基金 不直 接 买入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 金融工 具 , 因 所持 可转 换 公司债 券转 股形 成的 股票 、 因 投资 于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在其 可上 市交 易后 不超 过 10 个交 易日 的时 间内 卖 出。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对包 含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短 期融 资券 、 可 转债、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在 内 的 非 国 家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分 级运 作期 内 对 主体 信用评 级 为AA+ 、AA 、AA- 级别的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公司债 、 短 期 融资券 、 可转 债、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在内 的非 国家 信用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投 资上述债 券资产 的 80%( 分级运 作期届 满 后不受此 限制) ;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 例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 基 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 、 融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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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对金 融债 、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短 期融 资券 、 可转债 、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 在内 的非 国家 信用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2) 本基金在分 级运作期 内 对 主体信用评 级为 AA+ 、AA 、AA-级别 的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短期 融资 券、 可 转债 、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 在内 的非 国家信 用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投 资上 述债 券资 产 的80%; 基金 分级运 作期 届满 后不 受此限 制; 3)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4)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5)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 6) 在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4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 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 8)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中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若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上 述规 定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3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与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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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9)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4.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 日内进 行向 基金 管理 人电 话确认 已知 名 单的变 更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联 交易 ,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管人 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 用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 交易 前 2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 基金托 管人 于1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 , 新 名单 自基 金 托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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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和 交易 方式 进行控 制 ,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的交 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如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仍不 撤 销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因 交易 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 有权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 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仍 不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6.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 存款银 行 进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 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规定 , 就 本基 金 银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 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 银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严 格 审 查、 复核 相关 协 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 应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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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0 个工作 日内纠 正或拒 绝 结算,若 基金管理 人拒不 执行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进 行监督 。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于 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 定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制 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 规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流 动性的 需要 , 合理控 制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 并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 中明确 具体 比 例, 避免 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 投 资流 程及 风险 控制 制 度需经 董事 会授 权 , 其 中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还应批 准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 一 旦因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该 风险 , 具体 规 定依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执行 。 上 述规 章制 度 经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将 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董 事会 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的 决议 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 金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要 求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的 资格 证 明、 发行 证券 数量 、 定 价 依据 、 募 集资 金投 向、 承 销商 、 发 行期 限、 流通 受 限期限 , 管理 人 管理的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 格 、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划付 账号 、 划付 款项 、 划 付时 间 等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 整, 并 至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的 前两日 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 (5) 基金 托管 人如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存 在疑 义,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并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如投 资 运作行 为违 反相 关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改 正或 补救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6)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关 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 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切实 履行了 监督 职责 ,则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8.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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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份额净 值计 算 、 两 级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报 告 。 10.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 规 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 项,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11. 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有重大 违法、 违规行 为,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及时 、 准 确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两级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且 如遇 到问 题应 及时 反馈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 是 否对 非公 开信息 保密 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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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 , 并 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等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3.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 ,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如 果基 金财 产( 包括 实物证 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损 坏 、 灭失的 ,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账 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和 基金 认购 、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 财产没 有到 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并有 义 务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 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 基 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本基 金募集期 届满之 日前,投 资者的认 购款项 只能存入 本基金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的开 放式基 金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中, 基 金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认 购的认 购款 存 入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的 募集 专户 中,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丰 泽A 、 丰 泽 B 有 效认 购 款 项在基 金募 集期 内产 生的 利息 将 折合 成各 自基 金份 额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基金募 集期 产 生的利 息金 额及 利息 转份 额的数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提前结 束 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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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相关 证 明文件 , 基金 管理 人 在 规 定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 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 规 定。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账户 办理 基金资 产 的支付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 人清算工作 ,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 和运用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 (4)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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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报 中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协 议正 本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协 议副 本 由基金 管理 人保 存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 请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 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户 。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其中 实物 证券 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保 管库 ,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管 ; 也可 存入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代 保管 库 。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此 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相关 业务 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重 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30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 于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加盖授 权业 务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 得 转 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余额 后的 数值 。 在计算 得 出基金 份额 净值 后 , 根 据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计 算公式 , 计算 两级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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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两 级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两级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按规 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 两级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3)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两 级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 和基金 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2.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2)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a)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但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日收 盘价 ,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行 估值 。 如有 充足 证 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 整,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b)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 首次 发行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进行估 值。





③ 送股 、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的 股票 , 按估 值日 该 上市公 司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流 通股 票以 第 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进 行估 值。





④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估 值:





A 、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 所上市交 易的同一 股票以 第 1)条 确定的估 值价格 低于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 应 采用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1 ) 条确定 的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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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价格作 为估 值日 该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的 价值 ;





B 、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 所上市交 易的同一 股票以 第 1)条 确定的估 值价格 高于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应按 下列 公式 确定 估值 日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 值日 该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的 价值 ;C 为 该 非公开 发行 股 票的初 始取 得成 本 (因 权 益业务 导致 市场 价格 除权 时, 应于 除权 日对 其初 始 取得的 成本 作相 应调整 ) ;P 为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Dl 为 该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锁 定期所含 的交易所 的交易 天数;Dr 为估值 日剩余 锁 定期,即 估值日至 锁定期 结束所含 的交 易所的 交易 天数 ,不 含估 值日当 天。 c)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a) 在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 易的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 日无 交易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如 有充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 应 对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b)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但最 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 盘价减 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收 利息 后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净 价 )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 ( 净价 ) , 确定 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 如 有 充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净 价)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 应 对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净价)进 行调 整,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c)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d)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e)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 按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a)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 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b)认沽/认 购权 证的 估值 :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日 止,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按估 值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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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未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在任何 情况下 ,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上述估 值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 ,均 应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上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各因素 的基 础上 ,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 以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 知 对方 , 以 约定 的 方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根据 《基 金法 》 ,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第2 条第 6)款 进 行估 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份 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3.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1)当基 金财产的 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三位内( 含第三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财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估 值或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价 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取 合 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 人,按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差错 处理 原则 当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 两级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计 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定 双方 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偿 : 1)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2)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两级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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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 而 且基 金托 管人 未 对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金 管理 人 书面说 明 , 份 额净 值出 错 且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管 理费率 和托 管费 率的 比例 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3)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 基 金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净 值、两级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的 计算 结果 ,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 、 两 级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的情 形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赔付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4.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基 金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 变,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时; (4)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情 况,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 金 资产时;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 予 以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 报告编 制并 予以 公 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 予以 公告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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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收到后 应 在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45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业 务专 用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方 各自 留 存一份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8.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周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 基金权 益 登 记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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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 正常情 况下 向投 资者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业 务情况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 场的变 化, 不断 完善 并增 加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一)营销创新及 网 上交 易服务 为丰富 投资 者的 交易 方式 和渠道 , 基金 管理 人为 投 资者提 供包 括基 金的 转换 、 定 期定 额 交易等 多种 形式 的交 易服 务。 在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 本 基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商 务 , 并 已开 通基 金 网上交 易系 统,投资者 可登陆本 基金 管理人的网 站(www.phfund.com.cn) ,更 加方便、 快 捷地办理基 金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 定期定 额及 信息 查询 等已 开通的 各项 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 基 金 管 理人也 将不 断努 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 和销 售渠 道, 为 投资者 提供 更加 多样 化的 交易方 式和 手 段。 (二)交易资料寄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寄 送 开户确 认书 、交 易对 账单 、 《鹏友 会通 讯》 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phfund.com.cn)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等渠 道提 交信 息 定制申 请 , 在 申请 获基 金 管理人 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 手机短 信、E-MAIL 等 方式定 期为 客户发送所 定制的 信息。 通过手机短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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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 月 度 短信账 单 、 持 有基 金净 值 短信等 ; 通过 邮件 定制 的 信息包 括 : 鹏 友 会周刊 、 电子 对账 单等 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业 务发展 需要 和实 际情 况 , 适时调 整发 送的 定制信 息内 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登 录基 金公 司网站 进行 信息 查询 , 通 过输入 基金 账户 号 (或 证 件号码 ) 和 查询密 码进 入查 询账 户 , 享有交 易查 询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 改 、 对 账单 打印 、 理 财刊 物查 阅 等服务 。 投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 短信接 收平 台等 网络 通讯 工具进 行业 务咨 询 , 基 金 管理人 在工 作日的 工作 时间 内有 专人 在线提 供咨 询服 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自动 语 音系统 提供 每周 7 ×24 小 时基金 账 户余额 、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信 息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每 天 8:30 -21 :00 的 座席 服务( 重大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 者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询 、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专 项 服 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代 销机构 网点 柜台 、 基金 管 理人设 置的 投诉 专线 、 呼 叫中心 人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电话 、 电 子邮 件、 书信 、 网 络在线 是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 基金 管理 人设 专人 负 责管理 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 箱 、 网 络服 务。 现场 投诉和 意见 簿投 诉是 补充 投诉渠 道 , 由 各 代销机 构受 理后 反馈 给我 公司跟 进处 理。 (七) “鹏友会”俱乐 部 凡购买公 司开放式 基金的 份额持有 人均自动 成为鹏 华投资者 俱乐部“ 鹏友会 ”的会员 。 “鹏友 会 ” 俱 乐部 旨在 提 供一个 良好 基金 投资 互动 平台 , 通 过举 办丰 富多 样 的客户 活动 促进 投资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者之 间的 沟通 和交 流。 (八)服务质量监督 员 为主动 接受 社会 各界 监督 , 公 司建 立 “ 服务 质量 监 督员 ” 机 制, 聘请 社会 各 界人士 对客 户服务 工作 提出 意见 和建 议。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将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 露办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至 少在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丰 泽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份额 发售公 告、 合同 摘要 公告 文件 《上海 证券 报》 201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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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鹏华丰 泽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份额 发售公 告、 合同 摘要 公告 文件 《证券 时报 》 2011 年 10 月 29 日 鹏华丰 泽分 级债 券基 金上 网发售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11 月 2 日 关 于 增 加 工 商 银 行 为 鹏 华 丰 泽 分 级 债 券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11 月 3 日 关 于 增 加 广 州 证 券 为 鹏 华 丰 泽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11 月 17 日 关于增加东莞农商行为鹏华丰 泽 A 基金代销机构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11 月 17 日 关于增加华夏银行为鹏华丰 泽 A 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11 月 21 日 鹏 华 丰 泽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延 长 募 集 期 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11 月 23 日 鹏华丰 泽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12 月 9 日 关 于 鹏 华 丰 泽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确 认比例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12 月 9 日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12 月 14 日 关于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 泽 B 份 额场外 认购 投资 者开 通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12 月 19 日 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丰 泽 B 份额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12 月 21 日 鹏 华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金 通 证 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12 月 23 日 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丰 泽 B 上市交 易 提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12 月 26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1 年 12 月 2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12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11 上 港01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 的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鹏华基 金新 增广 州银 行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2 月 2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谨 防 假 冒 我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2012 年 3 月 23 日










































































招募 说明书


112 公司名 义 券报》 、 《证 券时 报》 鹏华丰 泽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1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4 月 2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司为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鹏华基 金公 司网 站 2012 年 5 月 14 日 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 泽 A 份额 折 算方案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5 月 30 日 鹏华丰 泽A 开放 申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5 月 30 日 鹏华基金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丰 泽 B 份额 交易风 险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5 月 31 日 关于增 加兴 业银 行为 鹏华 部分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6 月 1 日 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 泽 B 份额 暂 停交易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6 月 7 日 上述披 露事 项的 披露 期间 自 2011 年10 月 28 日至2012 年6 月7 日 止。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代 销机 构 等 的办 公 场所 , 投 资 人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鹏 华 丰 泽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2.《鹏 华 丰 泽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鹏 华 丰 泽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 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存放 地点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余







































































招募 说明书


113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阅 方式 :投 资人 可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2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