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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债券(020002)

国泰金龙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2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二年六月五日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 
重要提示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金龙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 10月 17日发布的证监基金字 [2003]114号文批准公开发行。本系列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3年 12月 5日正式生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 有 风险 。 
本系列基金 由 国泰金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行 业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和 将来 经批 准 纳入 本系列基金管理的其 它 基金 组成 。本系列基金 使用 同一 个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由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同一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不同的基金 具 有不同的投资 政策 , 独立 核 算 , 分账 管理, 分别进 行 注册登记 。投资 者根据持 有不同基金的基金 份额享受 收益和 承担风险 。 请 投资 者注意 本系列基金 产品特 性。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拟申购 本系列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系列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分考虑 投资 者自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行 为 作出 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者自 行 负 责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 对本 系列基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投资 者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系列基金的 《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系列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2年 6月 5日,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12年 1季度报告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 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1年
12月 31日。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 
目


录 第一 节


绪言 .................................................................3 第 二节


释义 .................................................................3 第 三节


基金管理人 ...........................................................6 第 四节


基金 托 管人 ..........................................................18 第 五节


相关服务 机 构 ........................................................22 第 六节


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 ....................................................34 第 七节


基金的 转换 ..........................................................41 第 八节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44 第 九节


基金的投资 ..........................................................44 第 十节


基金的 业绩 ..........................................................58 第 十 一 节


基金的 财 产 ........................................................59 第 十二节


基金资 产 估 值 ......................................................60 第 十三节


基金收益 与分 配 ....................................................66 第 十四节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68 第 十五节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72 第 十六节


基金的 信息披露 ....................................................73 第 十七节


风险 揭示 ..........................................................76 第 十八节


基金 终止 与 清 算 ....................................................78 第 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81 第 二十节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93 第 二十 一 节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103 第 二十二节


其 他 应 披露 的 事项 ...............................................107 第 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108 第 二十四节


备查 文 件 .......................................................108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 第一节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和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以 及 根据 以 上 法 律 法 规修订 后 的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 法 律 责 任 。本系列基金 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请 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 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和本系列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查 阅 基金合同。 第二节





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 有以下 含 义 :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并于 2004年 6月 1日 起施 行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指 2004年 6月 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的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销售办法》 : 指 2011年 6月 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1年 10月 1日 起 施 行的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2004年 6月 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的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 本系列基金 : 指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龙 债 券”、“国泰 金龙行 业 混 合”和经批准 纳入 系列基金 旗 下的其 它 基金 组成 ; 基金 : 指 系列基金 旗 下 相 互 独立 的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各 基金 具 有不同的投资 政策 , 独立 核 算 , 分账 管理, 分别进 行 注册登 记 ; 基金 份额 : 指各 基金的基金 份额 ; 招募说明书 : 指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对本系列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 任何修订 和 补 充 ; 发行公 告 : 指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 告》及 对本系列基金 公 告 的 任何修订 和 补 充 ; 《 基金合同 》 或本基金合 同 : 指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依照 本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序 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修订 和 补 充 ;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 基金合同 》 约束 , 根据 本基金合同 享受 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 的基金发 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 基金发 起 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托 管人 : 上海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浦东 发 展 银 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指 依法 取得 和 持 有 依 据 本基金合同发行的 任 一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 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居 民 ;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在 中国 境 内合 法 注册登记 或 经有 关 政 府部门 批准 设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体 、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或其 他 组 织;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 指符 合 《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 行 办法》 规 定 的 条 件 ,经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场 的中国 境外 基金管 理 机 构 、保 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理 机 构 ; 投资 者 : 指 个 人投资 者 和 机 构 投资 者 ; 注册登记 人 : 指 办 理本系列基金 注册与过 户 登记业 务 的 机 构 。本系列基金 的 注册登记 人 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 托 的 注册与过 户 代 理 机 构 ; 直 销 机 构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 代 销 机 构 : 指接 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 , 办 理本系列基金 各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 销售 机 构 : 指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 设 立 募集 期: 指 自 招募说明书公 告 之 日 起到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期间 , 最 长 不 超 过 3个 月 ; 存 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并 存 续 的不 定 期期 限 ; 基金 终止 日 : 指 基金出 现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终止 情形 、 按规 定 程序 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基金 终止 之 日 ; 申购 : 指 在 基金 存 续期 内,投资 者申请购买 本系列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 赎回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 求 基金管理 人 购 回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销售服务费 : 指从 基金资 产 中 计 提 的, 用 于国泰金龙 债 券 市场 推广 、 销售 以 及 C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的 费 用 ; 基金 份额 类 别 : 指 根据申购 费 用 、 销售服务费 用 收 取 方 式的不同 将 国泰金龙 债 券基金 份额分为 不同的 类 别 , 各 基金 份额 类 别分别 设 置 代 码 , 分别 计 算 和公 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将 其 持 有的 一 个 基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另 一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巨 额 赎回 : 指 在 单 个 开 放 日,基金 净 赎回 申请份额 超 过 上 一日 该 基金 总 份额 10%的 情形; 基金 账 户 : 指 注册登记 人 为 基金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由 该 注册登 记 人 登记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基金 交易 账 户 : 指 销售 机 构 为 投资人开 立 的 记 录 其 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买 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份额变 动 及 结余 情 况 的 账 户 ; 元 : 指 人 民 币元 ; 日 : 指 公 历 年的日 ; 工 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的 工 作日 ; T日 : 指 销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投资 者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 申请 的日 期; 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息及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 基金资 产 总 值 : 指 基金 购买 的 各 类 证券、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 该 基金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 指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基金 总 份额后 计 算 出的 每 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价值,以确 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的 过 程; 指 定信息披露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息披露 的 报 纸 、 互 联网站 或 其 他 媒 体;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免且 在 本 基金合同 由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签署 之 日 后 发生的, 使 本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本 协议 的 任何 事件 , 包括 但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 自 然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 府 征用 、没收、 法 律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件 、证 券 交易 场 所非 正 常暂 停 或 停 止交易 等 。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 立 日 期: 1998年 3月 5日 注册 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1.1亿元 人 民 币 联 系人 :何 晔 联 系 电话 :( 021) 38569000, 4008888688 基金管理人 股权 结 构 如 下 : 股东 名 称 股权 比例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60% 意 大 利 忠 利 集 团 30%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公司 10%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 至 2012年 6月 5日,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3只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 : 金泰证券投资基 金、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估 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创 新 型封闭 式 ),以 及 23只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包 括 2只子 基金, 分别为 国泰金龙行 业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金 马 稳健 回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金 鹏蓝筹 价值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鼎 价值 精选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金 牛 创 新 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区 位 优势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盘 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金 盛 证 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纳 斯达 克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 典 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事件 驱 动 策 略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 信 用 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 小板 300成 长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板 300成 长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 成 长 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大 宗商 品 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另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 产 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 受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 获 得企 业 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 成为 首 批 获 准开 展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业 务 ( 专 户 理 财 )的基金公司 之 一, 并于 3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获 得 合 格境 内 机 构 投资 者 ( QDII)资 格 , 成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全 牌 照 ”的基金公司 之 一, 囊 括 了 公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等 管理 业 务 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 事 会 成 员 :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20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综 合 计 划处 、资金 处副处 长 、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理 ( 主 持 工 作)。 1992年 起任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理,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 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 起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 庄乾志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建 设银 行 总 行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理、 机 构 业 务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1月 至 2007 年 7月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任 投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公司 重 组 办 公 室主 任 。 2007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 在 西南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任 董 事 、 党 委委员 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 起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资本 市场部 负责 人、 战 略 部 负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 办 公 室 、 党 委 办 公 室主 任 。 2012年 4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 林川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 在 美 国 华 盛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级 计 量 分 析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 在 美 国 富升 人 寿 保 险 任 财务 经理。 2010年 3月 起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风险 管理 部 工 作,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风险 管理 部 综 合 风 险组负责 人。 2012年 4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1年 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金 融 分 析师 ; 1993 年 起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首席执 行 官 ; 2003年 起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 票 投资 部 总 监 ; 2004年 起任 GENERALI FINANCES SA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 2007 年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首席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 2009年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董 事 会 主席 /首席执 行 官 。 2011年 起任 Generali Group 首 席 投资 官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主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 事 会 主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主席 、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 会 成 员 等 职务 。 2010年 6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级 会员( FCII)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94年 起 历 任 中国保 险 ( 欧洲 )控 股 有限公司 总 裁助 理、 忠 利 保 险 有 限公司 英 国 分 公司、 忠 利 亚洲 中国 地区总 经理、中 意 财 产 保 险 有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兼 任 中 意 人 寿 保 险 有限公司 董 事 。 2010年 6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 侯 文 捷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工 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 在 中国 电 力 信 托 投 资有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 经理 部 项 目 经理,证券 部 项 目 经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 副 经理, 天津 证 券 营业 部 副 经理、经理。 2002年 2月 起 在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信息 中 心 主 任 、 信息 技 术 部 主 任 、 首席 信息 师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 党 组成 员、 副 总 经理。 2012年 4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监 会 工 作, 历 任 法 规 处副处 长 、 深圳 监管 专 员 办事 处 机 构 处副处 长 、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党 支 部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 月 至 2006年 1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 年 11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 党 委 副 书 记 。 吴 鹏 ,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本 著 名 律 师 事务所 从 事 与 中国 相关法 律 工 作,日本 西南 大 学 讲 授 中国 法 律 。 1993年 回 国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现 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务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员。 2001年 5月 起任 公 司 独立 董 事 。 王军 ,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教 授 。 1986年 起 在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律 系、 法 学 院 执 教 , 任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法 学 院 副 院 长 、 执 行 院 长 。 兼 任 国 务 院 学 位 委员会第 六 届 学科 评 议 组 法 学 组成 员、中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研究 会 常 务 副 会 长 、中国 法 学 会 民法 学研究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员、新 加坡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仲 裁 员、 北京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员、 大 连仲 裁 委 仲 裁 员、 北京 市 华 贸硅谷 律 师 事务所 兼 职 律 师 等 职 。 2010年 6月 起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刘秉 升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1980年 起任 吉 林 省 长 白县 马 鹿 沟乡 党 委书 记 ; 1982年 起任 吉 林 省 长 白朝鲜族 自 治县县 委 常 委、 常 务 副 县 长; 1985年 起任 吉 林 省抚松县 县 委 常 委、 常 务 副 县 长; 1989年 起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吉 林 省白山 市 支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1995 年 起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长 春 市 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1998年 起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海 南 省 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2007年 任海 南 省 银 行 业 协 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 起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韩 少 华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专科 , 高级 会 计 师 。 1964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河 南 省 工 作, 历 任 河 南 省 分 行 副处 长 、 处 长; 南 阳 市 分 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分 行 总 会 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 年 任 河 南 省豫 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 起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 二 )监 事 会 成 员 : 唐 建 光 ,监 事 会 主席 , 大 学 本 科 。 1982年 1月 至 1988年 10月 在 煤炭 工 业 部 基 建 司 任 工 程 师 ; 1988年 10月 至 1993年 7月 在 中国 统 配 煤矿 总 公司基 建 局 任 副处 长; 1993年 7月 至 1995 年 9月 在 中 煤 建 设 开发 总 公司 总 经理 办 公 室 任 处 长; 1995年 9月 至 1998年 10月 在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中 心工 作, 先 后 任 综 合 处处 长 、中 心 副主 任; 1998年 10月 至 2005年 1月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资 产 保 全 部任 副 总 经理 ; 2005年 1月 进入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先 后 任 资 产 处 置 部 负责 人、 总 经理、资 产 管理 处 置 部 总 经理、 负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企 业 管理 部 高级 业 务 总 监。 2010年 11月 起 担 任 本公司监 事 会 主席 。 Amerigo BORRINI,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CFA,金 融 咨询 师 。 1967年 起 历 任 忠 利 集 团 会 计 结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 算 部 、 忠 利 集 团 金 融 分 析师 、 忠 利 集 团 基金经理、 忠 利 集 团 资 产 管理公司 财务 部 首席执 行 官 、 忠 利 集 团 财务 部 总 监、 忠 利 集 团 总 经理 助 理、 忠 利 集 团 首席 风险 官 。 2010年 6月 起任 本公司 监 事 。 刘顺君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 在 中国人 民 解 放 军 军 事 经 济学 员 工 作, 历 任 教 员、 副主 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 在 长 江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工 作,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 部 业 务 主 管、 项 目 经理。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5月 任长 江巴黎百 富 勤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北京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6月 起 在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 建 处综 合 部 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 主 任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党 组成 员、 纪 检 组 长 、 工 会 主席 , 福 建 业 务 部 副主 任 、 主 任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 主 任 。 2012年 4月 起任 公司监 事 。 沙骎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8年 5月 至 1999年 11月 任 职 于国泰 君安 证券, 1999年 11 月 至 2000年 11月 任 职 于 平安 保 险 集 团 , 2000年 11月 至 2008年 1月 任 职 于 宝 盈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08年 2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08年 2月 至 2009年 8月 任 交易 部 总 监 ; 2009年 9月 至 2011年 6月 任 研究 部 总 监 ; 2011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 公司投资 副 总 监 ; 2012年 2月 起 兼 任 公司投资 总 监。 2011年 4月 起任 国泰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1年 6月 起 兼 任 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年 11月 起 担 任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 王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国泰 君安 证券公司会 计 、 清 算 部 经理, 2001年 10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 事 基金 登记 核 算 工 作, 现 任 运营 管理 部 总 监。 2007年 11月 起任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 ( 三 ) 高级 管理人员 :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绍 。 金 旭 , 总 经理,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会 计 师 ,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月 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历 任 营业 部 财务 经理、公司 计 划 财务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海 分 公司 财务 部 经理。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 综 合管理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 作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现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梁 之 平 ,本 科 ,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国 际 业 务 部 研究 部 经理, 大 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运营 部 总 监、 市场部 总 监 兼客 户服务 中 心总 监、委 托 投资 部 总 监, 2008年 4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2011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1 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 深圳 分 公司 总 经理, 2010年 4月 起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总 经理。 李峰 , 硕士研究 生, 16年 银 行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5月 至 2003年 6月 任 荷兰 商 业 银 行 上海 分 行中国 区 监 察 主 管, 2003年 7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国 联 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 稽 核 专 员, 2005年 5月 至 2007年 3月 任 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 长 , 2007年 4月 至 2009 年 1月 任 美 国 雷曼兄弟 亚洲 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代 表 处 中国 区 合 规 总 监。 2009年 2月 加盟 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 公司督 察 长 。 ( 四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经理 : 1、 现 任 基金经理 国泰金龙 债 券 吴晨 , 男 , 硕士研究 生, CFA, FRM, 8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1年 6月 加 入 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股 票 交易 员、 债 券 交易 员。 2004年 9月 至 2005年 10月, 英 国 城 市大 学 卡 斯商学 院 金 融 系 学 习 。 2005年 10月 至 2008年 3月 任 基金经理 助 理 ; 2008年 4月 至 2009 年 3月 在 长 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 事 债 券 研究 。 2009年 4月 至 2010年 3月 担 任 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经理。 2010年 4月 起 担 任 国泰金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 9月 至 2011年 11月 兼 任 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1年 12 月 起任 国泰 信 用 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国泰金龙行 业 混 合 周 广 山 ,男 , 硕士研究 生, MBA; 8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5年 12月 至 2007年 3月 在 凯 基证券 大 陆 研究 所 任 行 业 研究 员 ; 2007年 4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行 业 研究 员、基金经理 助 理 ; 2011年 4月 起任 国泰 估 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 2012年 1月 19日 起 兼 任 国泰金龙行 业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 历 任 基金经理 情 况 国泰金龙 债 券 2003年 10月 至 2004年 10月, 由 顾伟 勇 担 任 基金经理 ; 2004年 11月 至 2006年 10月 由 何 旻 担 任 基金经理 ; 2006年 11月 至 2009年 3月 由 林 勇 担 任 基金经理, 2009年 3月 27日 至 2009年 7月 15日 由 林 勇 和 陈 强 共 同 担 任 基金经理, 2009年 7月 16日 起 由 陈 强 担 任 基金经理, 2010年 4月 至 2010年 7月 22日 由 吴晨 和 陈 强 共 同 担 任 基金经理, 2010年 7月 23日 起 由 吴 晨 担 任 基金经理。 国泰金龙行 业 混 合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2 2003年 10月 至 2006年 6月, 由 崔 海 峰 担 任 基金经理 ; 2006年 7月 至 2008年 5月 由 黄 焱 担 任 基金经理, 2008年 5月 至 2012年 1月 由 王 航 担 任 基金经理, 2012年 1月 起 至 今 由 周 广 山 担 任 基金经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公司投资 决策 委员会,其 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开发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 财 富 管理中 心 、 市场体 系 等负责 人员中 产 生。 公司 总 经理 可 以 推 荐 上述 人员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关 人员 担 任 成 员,督 察 长 和 运营 体 系 负责 人 列 席 公司投资 决策 委员会会 议 。公司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 要职 责 是 根据 有 关法 规 和基金合同, 审议 并 决策 公司投资 研究 部门 提 出的公司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原则 ,以 及 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 议 等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组成 如 下 : 金 旭 女 士 : 总 经理 梁 之 平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张 人 蟠 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周 向 勇 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刘 夫 先 生 : 投资 副 总 监 沙骎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张 则 斌 先 生 :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黄焱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 基金管理 部 总 监 张玮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研究 部 总 监 裴晓辉 先 生 : 固 定 收益投资 总 监 兼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监 ( 六 ) 上述 成 员 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或 家属 关 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最 大 利 益 处 理基金管理 事务 , 恪尽职守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 二 )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 运 作基金资 产 ; ( 三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资 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资 产 相 互 独立 ,保证不同基金 在 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 等 方 面 相 互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3 独立 ; ( 四 ) 除 依 据 《 基金 法》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委 托 其 他 人 运 作基金资 产 ; ( 五 )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办 理 应 当 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信息披露及报告事项 ; ( 六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 应 予 以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七 ) 法 律 、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证券 法》 行 为 的发生 ; ( 二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列行 为 的发生 : 1、 将 基金管理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于基金 财 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 平 地 对 待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 产 ; 3、 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 的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 ( 三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 以下 活 动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违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关 机 构 的合 法 权 益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5、 拒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 职 权; 7、 泄 露 在 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4 8、 除按 本公司 制 度 进 行基金 运 作投资 外 , 直接 或 间接 进 行其 他 股 票 投资 ; 9、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以其 他 任何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倒 、对 仓 等 手段操纵 市场 价 格 , 扰 乱 市场 秩 序; 11、 贬损 同行,以 提 高 自 己 ; 12、 在 公开 信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13、以不正 当 手段谋 求 业 务 发 展; 14、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 象 ; 15、其 他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行 为 。 ( 四 )基金管理人 关 于 禁 止 性行 为 的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列行 为 的发生 : 1、基金 之间 相 互 投资 ;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 名 义 使用 不 属 于基金 名 下的资金 买 卖 证券 ; 3、基金管理人 从 事 任何形 式的证券 承 销 或 者 从 事 除 国 家 债 券以 外 的其 他 证券 自营业 务 ; 4、基金管理人 从 事 资金 拆借 业 务 ; 5、 动 用 银 行 信 贷 资金 从 事 基金投资 ; 6、 将 基金资 产用 于 抵押 、 担 保、资金 拆借 或 者 贷 款 ; 7、 从 事 证券 信 用 交易 ; 8、以基金资 产进 行 房 地 产 投资 ; 9、 从 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10、 将 基金资 产 投资于 与 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 利 害 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 11、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 行 为 。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不 为自 己 、不 为 其 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4、不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以其 他 任何形 式 为 其 它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证券 交易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5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 部 控 制制 度 概 述 公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运 作中 面 临 的 风险 ,保证经 营 活 动 的合 法 合 规 和有效开 展 , 制 定 了 一系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 作 程序 与 控 制措 施 , 形 成 了 公司完整的内 部 控 制 体 系。 该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营 的 各 个 方 面 , 并 通 过 相 应 的 具 体 业 务 控 制流 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 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 制必须覆盖 公司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2) 独立 性 原则 : 公司 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 负责 对公司 各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4) 保 持与业 务 发 展 的同 等 地 位 原则 : 公司的发 展 必须 建 立在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与 公司 业 务 发 展 放 在 同 等 地 位 上; (5) 定 性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则 : 建 立 完 备 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使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 观 性和 操 作性。 2、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财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 实 现 了 职 责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公司 财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立 ,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独立 、 安 全 。 3、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公司 为 有效 控 制 管理 运营 中的 风险 ,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其内容 由 一系列的 具 体 制 度构 成 , 主 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投资管理 控 制制 度 、 信息 技 术 控 制 、 营 销 业 务 控 制 、 信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立 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以 及相 应 的 业 务 控 制流 程 等 。 通 过 这些 控 制制 度 和 流 程 ,对公司 面 临 的投资 风险 和管理 风险进 行有效的 控 制 。 4、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实行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对公司 执 行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情 况 、以 及 公司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遵循 情 况 和有效性 进 行 全面 的 独立 监 察稽 核,确保公司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6 经 营 的合 法 合 规 性和内 部 控 制 的有效性。 ( 二 )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五要 素 1、 控 制 环 境 公司经 过 多 年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 了 良好 的 控 制 环 境 ,以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管理 控 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 理 结 构 、合理的 组 织 结 构 和 分 级 授权 、 注 重 诚信 并 关 注风 险 的 道 德 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职 能等 方 面 。 (1) 公司 建 立 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 有 独立 董 事 3名 。 董 事 会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查 委员会、 薪酬 委员会、 考 核委员会 等 专 业 委员会,对公司 重大 经 营决策 和发 展规 划 进 行 决策 及 监督 ; (2) 在组 织 结 构方 面 ,公司 设 立 的 总 经理 办 公会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风险 管理委员会 等机 构 分别负责 公司经 营 、基金投资和 风险 控 制 等 方 面 的 决策 和监督 控 制 。同 时 公司 各部门 之间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和 风险 控 制 责 任 , 既 相 互 独立 , 又 相 互 合作和 制 约 , 形 成 了 合理的 组 织 结 构 、 决策 授权 和 风险 控 制 体 系 ; (3) 公司一 贯坚 持 诚信 为 投资 者 服务 的 道 德 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 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和 风险 观念 , 形 成 了 诚信 为 本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公司 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独立 监 察稽 核的 权 限,并对公司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实 施情 况 和有效性 进 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2、 控 制 的性质和 范围 (1)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公司 财务 核 算 的 独立 性、 全面 性、真 实性和 及 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和准 则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公司 财务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以 及 会 计 业 务 控 制流 程 , 做好 基金 业 务 和公司经 营 的核 算 工 作,真实、完整、 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 作 情 况 和公司 财务 状况 。 其 次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公司 财务 核 算 从 人员 上 、 空 间上 和 业 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 开,保证 两 者 相 互 独立 ,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 独立 建 账 、 独立 核 算 ,保证基金资 产 和公司资 产 之间 、以 及 各 基金资 产 之间 的 相 互 独立 性。 公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 责分 离 控 制 、 凭 证 与记 录 控 制 、资 产 接 触 控 制 、 独立 稽 核 等 制 度 ,确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公司 财务 管理中 做 到 对资 源 的有效 控 制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督 等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7 另外 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算 管理和 财务费 用 审 批 制 度 , 加 强 成 本 控 制 和监督。 (2) 风险 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 体 系, 主 要 包括 : 1)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为 保证 各部门 的 相 对 独立 性,公司 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同 时 实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建 立 防 火 墙 , 充分 保证 信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2) 投资管理 业 务 控 制 :通 过 建 立 完整的 研究 业 务 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 制 、 交易 业 务 控 制 ,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投资 决策 职 能 和 风险 管理委员会的 风险 控 制 职 能 ,实行投资 总 监和基 金经理 分 级 授权 制 度 和 股 票 池 制 度 , 进 行集中 交易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 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 做 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 风险 控 制 的 相 互 独立 、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 有效 控 制操 作 风险 ; 建 立 了 科学先 进 的投资 风险量化 评 估 和管理 体 系, 控 制 投资 业 务 中 面 临 的 市场 风险 、集中 风险 、 流 动 性 风险等 ; 建 立 了 科学 合理的投资 业绩绩 效 评 估 体 系,对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 业绩进 行 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3) 信息 技 术 控 制 : 为 保证 信息 技 术 系 统 的 安 全 稳 定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 行 维护 、 软 件 采 购 维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制 定 实 施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 制流 程; 4) 营 销 业 务 控 制 :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市场 营 销 、 客 户 开发和 客 户服务 制 度 ,以保证 在营 销 业 务 中对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遵 守 ,以 及 对经 营风险 的有效 控 制 ; 5) 信息披露 控 制 和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公司 制 定 了规 范 的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保证 信息披露 的 及 时 、准确和完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息 资 料 保 全 备 份 系 统 ,以 及 完整的 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种 业 务 资 料 档案 ; 6)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公司 各 业 务 部门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并保证 稽 核的 独立 性和 客 观 性。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实 施 公司 风险 管理委员会 首先 从 总 体上 制 定 了 《 风险 控 制制 度》 ,对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进 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 制 原则 。 在风险 管理委员会 总 体 方 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业 务 特 点 ,对 业 务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风险 点 进 行 了 揭示 和 梳 理,有 针 对性 地建 立 了详 细 的 风险 控 制 流 程 ,并 在 实 际 业 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4、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进 行 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公司 各 业 务 活 动 中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实 施情 况进 行 定 期 和不 定 期 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 务 活 动 中 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以确保公司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8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以 及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效 遵循 。 在 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情 况 的基 础 上 ,公司会 根据 新 业 务 开 展 和 市场 变化 情 况 ,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 行 及 时 的更新和 调 整,以 适 应 公司经 营 活 动 的 变化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进 行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也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效性 进 行 评 估 ,并 提 出 相 应 改 进 建 议 。 5、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情 况 的 报告 公司 建 立 了 有效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报告 流 程 , 各部门 对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 时 了解 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题 并作出 妥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情 况 的监 察 中,对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 即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建 议 ,对于 重大 问题 , 则 通 过 督 察 员 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 期 出 具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报告 , 直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 声 明书 我 公司 声 明以 上 关 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准确,并 承 诺 公司 将根据 市场 变化 和 业 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切 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 托 管人 为 上海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基本 信息 如 下 : 名 称 : 上海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 公 地址 :上海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定 代 表人 : 吉 晓辉 成立时 间: 1992年 10月 19日 经 营 范围 : 经中国人 民 银 行和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 主 营业 务 主 要 包括 : 吸 收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行金 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 兑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务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业 务 ;外 汇 存 款 ;外 汇 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 币 兑 换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9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借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证券 ; 自营 外 汇 买 卖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银 行 业 务 ;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 务 ;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 托 管 业 务 ; 经中国人 民 银 行和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 营 的其 他 业 务 。 组 织形 式 :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186.5347亿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105号 联 系人 : 朱萍 联 系 电话 :(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 发 展银 行经 过 十 多 年的 稳健 经 营 和 业 务 开 拓 , 各 项 业 务 发 展 一 直 保 持 较快 的 增 长 , 各 项 经 营 指 标 在 新 兴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中 处 于 领 先 水 平 。 截止 到 2011年 12月 31日, 全 行 总 资 产 规 模 已 达 26,846.94亿元 人 民 币 , 各 项存 款余 额 18,510.55亿元 人 民 币 , 各 项 贷 款余 额 13,314.36亿元 人 民 币 ,实 现 净 利 润 273.55亿元 人 民 币 , 每 股 收益 1.463元 。 上海浦东 发 展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托 管 部 ,资 产托 管 部 下 设市场 发 展部 、 托 管 运 作 部 、 技 术 保 障 部 、内 控 管理 部 四 个 职 能 部门 , 现 有员 工 48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 晓辉 , 男 , 1955 年出生, 工 商 管理 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 工 商 银 行 上海浦东 分 行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中国 工 商 银 行 上海市 分 行 副 行 长 兼 浦东 分 行行 长; 中国 工 商 银 行 上海 市 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上海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上海市 金 融工 作 党 委 副 书 记 、 上海市 金 融 服 务办 公 室主 任 。 现 任上海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代 理行 长 , 上海 国 际 集 团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第 十 届 、 十 一 届 全 国 政 协 委员,中 共 上海市 第 九 届 委员 会 候 补 委员。 刘 信义 , 男 , 1965 年出生, 研究 生 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曾 任上海浦东 发 展银 行 空港 支 行 副 行 长 (主 持 工 作 )、 上海浦东 发 展银 行 上海 地区总 部 副 总 经理、 党 委委员。 2002 年 10 月 上 海市 金 融 服务办 挂 职 任 机 构 处处 长 、 市 金 融 服务办 主 任 助 理, 上海浦东 发 展银 行 副 行 长 , 现 任上海浦东 发 展银 行 副 行 长 、 财务 总 监。 刘 长 江 , 男 ,资 产托 管 部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基金 托 管 部 ,对 银 行 业 务 、 证券投资基金 及 基金 托 管 业 务 具 有 丰 富 的经 验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0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于 2003年 9月 10日 获 得 基金 托 管资 格 , 截止 到 2011年 12月 31日, 共 托 管国泰金龙行 业精选 基金、国泰金龙 债 券基金、 天 治 财 富 增 长 基金、 嘉 实 优 质 企 业 基金、 广 发 小盘 成 长 基金、 汇添 富货 币 基金、 长 信 金 利 趋 势 基金、国 联 安 货 币 基金、 银 华 永 泰 积极 债 券基金 九 只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基金资 产净 值 总 规 模 为 280.16亿元 。 四、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1、以 违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规 定 之 方 式保管基金资 产 ; 2、 除 《信 托 法》 、《 基金 法》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有 关 规 定 明确 规 定 的 情形之外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资 产 ; 3、对基金管理人的正 常指 令拖延 和 拒绝 执 行 ; 4、 除 依 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或 《 基金合同 》 另 有 规 定 的, 自 行 运用 、 处 分 和 分 配 基金资 产 ; 5、 将 基金资 产 转 为 其 自 有 财 产 , 将自 有 财 产与 基金资 产进 行 交易 ,或 者将 不同基金资 产 进 行 相 互 交易 ; 6、同 意 基金管理人 将 基金资 产用 于 违反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投资 ; 7、 提 供虚假 的或 者 隐瞒 重 要事 实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 统 计报告 、 定 期 报告 ; 8、 从 事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规 定所 禁 止 的其 它 任何 行 为 。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 董 事 会一 贯 重 视 履 行 建 立 健 全 并有效实 施 内 部 控 制 的 责 任 ,治 理 结 构 和 议事 规 则 规 范 , 决策 、 执 行、监督 等 方 面 的 职 责 权 限明确, 为 公司实 施 内 部 控 制 奠 定 了 坚 实基 础 。 公司 通 过 开 展 风险 评 估 , 能 够 识别与 实 现 控 制 目 标 相关 的内 部 风险 和 外部 风险 ,确 定相 应 的 风险承受 度 , 采 取 审慎 的 风险 偏 好 策 略 。本 报告 期 ,公司以监管 政策为 指 引进 行 了 系 统 性 风险 评 估 ,以新资本 协议 为 抓 手 开 展了 信 用 、 市场 和 操 作 风险 评 估 ,以 规 章 制 度 为 依 据组 织了 合 规 风险 评 估 ,以 应 对本 外 币 流 动 性的 压 力 强 化 了 流 动 性 风险 评 估 。 公司 在 各 项 控 制活 动 中,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建 设 , 优 化 内 部 控 制措 施 , 强 化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执 行 力 ,确保 业 务 流 程 和 风险 处 于 受 控 状 态 。公司 持 续 开 展各 项 控 制活 动 ,表 现 在 : 制 度 控 制 持 续 完 善 , 岗 位控 制 持 续 加 强 , 授权 控 制 持 续 强 化 , 流 程 控 制 持 续 优 化 ,系 统 控 制 持 续 提 升 , 应 急 能力持 续 增 强 , 提 高 了 内 部 控 制 的 充分 性、合 规 性、有效性和 适 宜 性。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1 通 过 对内 部 控 制 的 自 我 评 估 , 公司 尚 未 发 现存 在 内 部 控 制 设 计 或 执 行 方 面 的 重大 缺陷 , 但 仍 然 存 在 “ 三 个 办法 、一 个 指 引 ” 执 行 力 有 待 进 一 步 加 强 、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贷 款 风险 需 要 持 续 防 范 、 柜台 业 务 和中 间 业 务 内 控 措 施 有 待 提 高 等 问题 , 尽 管 这些问题 对公司内 部 控 制 目 标 尚 不 构 成 严 重 负面 影响 或 潜 在 严 重 负面 影响 ,公司 仍 高 度 重 视 ,并 采 取 整 改 措 施 予 以 解 决 。 综 上 ,公司 董 事 会 认为 ,本 报告 期 内,公司内 部 控 制制 度 基本 健 全 、 执 行有效,内 控 水 平 有 了 提 高 ,内 控 体 系日 趋 完 善 。公司 将根据 内 外部 环 境 变化 以 及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 管理, 进 一 步 提 升 内 部 控 制 的有效性和 规 范 性。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 依 据 托 管人 严 格按 照 有 关 政策 法 规 、以 及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等进 行监督。监督 依 据具 体 包 括 : ( 1)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 2)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3)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4)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5) 《 基金合同 》 、 《 基金 托 管 协议》 ; ( 6) 法 律 、 法 规 、 政策 的其 他 规 定 。 2、监督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 是指 对基金的资金 用 途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行 为 的监督、对基金 的 运 作的监督, 具 体 包括 但不限于 : ( 1)资金 用 途 ; ( 2)投资 范围 ; ( 3)投资 比例 ; ( 4)投资限 制 ; ( 5)基金资 产 估 值 ; ( 6)基金投资人的 权 力 维护 ; ( 7) 法 律 、 法 规规 定 的 相关 监督 指 标 。 3、监督 方法 ( 1)资 产托 管 部设 置 核 算 监督 岗 位 , 配备相 应 的 业 务 人员, 在 授权 范围 内 独立 行 使 对基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2 金管理人投资 交易 行 为 的监督 职 责 , 规 范 基金 运 作, 维护 基金投资人的合 法 权 益,不 受 任何 外 界 力量 的 干 预 ; ( 2) 在 日 常 运 作中, 凡 可 量化 的监督 指 标 , 由 核 算 监督 岗 通 过托 管 业 务 的 自 动 处 理 程序 进 行监督,实 现 系 统 的 自 动 跟踪 和 预 警 ; ( 3)对 非 量化 指 标 、投资 指 令 、管理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报 表和 报告 等 , 采 取 人 工 监督的 方法 。 4、监督 结 果 的 处 理 方 式 ( 1)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监督 结 果 , 采 取 定 期 和不 定 期 报告 形 式 向 基金 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定 期 报告 包括 基金监 控 周 报 等 。不 定 期 报告 包括 提 示 函 、 临 时 日 报 、其 他 临 时 报告 等 ; ( 2) 若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 规 违 法 操 作, 应 以 提 示 函 的 方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指 明 违 规 事项 ,明确 纠 正 期 限。 在 规 定 期 限内基金 托 管人 再 对基金管理人 违 规 事项 进 行 复查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对 违 规 事项未 予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 将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 果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投资 运 作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 ( 3) 针 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 银 行对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情 况 的 检 查 , 应 及 时提 供 有 关 情 况 和资 料 。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 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电话 : 021-38561759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 户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上海直 销 柜台 联 系人 : 蔡丽 萍 网址 : www.gtfund.com 地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78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台 联 系人 : 王 彬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3 网站 : www.gtfund.com登 录网 上 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子 交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739 联 系人 : 徐怡 ( 二 ) 代 销 机 构 下列 代 销 机 构 除 特别注 明 外 ,同 时 代 销 本系列基金, 包括 : 国泰金龙行 业 混 合、国泰金 龙 债 券( A类 )和国泰金龙 债 券( C类 )。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定 代 表人 : 肖钢 联 系人 : 客 户服务 中 心 1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6 网址 : www.boc.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 洪 章 客 服 电话 : 95533 2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址 : www.ccb.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定 代 表人 : 蒋 超 良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99 3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址 : www.95599.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法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95588 4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址 : www.icbc.com.cn 注册 地址 :上海市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定 代 表人 : 胡怀邦 客 服 电话 : 95559 联 系人 :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5 交 通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bankcomm.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傅 育 宁 联 系人 : 邓炯 鹏 电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户服务 热线 : 95555 网址 : 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浦东 南 路 500号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4 办 公 地址 :上海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定 代 表人 : 吉 晓辉 电话 : 021-61618888 联 系人 : 汤 嘉 惠 、 虞 谷 云 客 户服务 热线 : 95528 网址 : www.spdb.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定 代 表人 : 吴 建 客 户服务 热线 : 95577 8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hxb.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定 代 表人 : 孔丹 联 系人 : 丰 靖 电话 : 010-65550827 传 真 : 010-65550827 9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58 网址 : bank.eciti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联 系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10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8 网址 : www.cmbc.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甲 17号 首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闫 冰 竹 联 系人 : 谢 小 华 电话 : 010-66223587 传 真 : 010-66226045 客 服 电话 : 010-95526 11 北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 国 华 联 系人 :陈 春 林 12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国泰金龙行 业 混 合) 客 服 电话 : 95580 网址 : www.psbc.com 注册 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浦东大 道 981号 法定 代 表人 : 胡 平 西 联 系人 : 吴 海 平 电话 : 021-38576977 传 真 : 021-50105124 13 上海 农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999 网址 : www.srcb.com 14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8层 -21层 及 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单 元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5 法定 代 表人 : 龙 增 来 联 系人 : 刘 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www.china-invs.cn 注册 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法定 代 表人 : 万 建 华 联 系人 :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网址 : www.gtja.com 注册 地址 : 新 疆 维 吾尔 自 治 区 乌鲁木齐 市 文 艺 路 233号 法定 代 表人 : 冯戎 联 系人 : 李 巍 电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16 宏 源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www.hysec.com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军 联 系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7865070 传 真 : 020-22373718-1013 17 万 联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www.wlzq.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常 联 系人 : 魏 明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8 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www.csc108.com 注册 地址 :上海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开国 联 系人 :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全 国), 021-95553 19 海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htse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定 代 表人 : 顾伟 国 联 系人 : 田 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990 20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 地址 : 浙 江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 19楼 21 中 信 证券( 浙 江 )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 沈 强 联 系人 : 周 妍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6 电话 : 0571-86078823 客 服 电话 : 0571-96598 网址 : www.bigsun.com.cn 注册 地址 :上海市常 熟 路 171号 法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联 系人 : 邓 寒 冰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22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05 网址 : www.sw2000.com.cn 注册 地址 :上海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定 代 表人 : 王 益 民 联 系人 : 吴 宇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23 东 方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03 网址 : www.dfzq.com.cn 注册 地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18-21层 法定 代 表人 : 吴 永 敏 联 系人 : 方 晓 丹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24 东 吴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12-33396288 网址 : www.dwzq.com.cn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 公 地址 : 广 东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36、 41和 42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志 伟 联 系人 : 黄 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25 广 发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国泰金龙行 业 混 合、国泰金龙 债 券 A) 客 服 电话 : 95575 网址 : www.gf.com.cn 注册 地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永 叔 路 15号 办 公 地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京西 路 88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4楼 法定 代 表人 : 曾 小 普 联 系人 : 徐 美 云 电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8690 26 国 盛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址 : www.gsstock.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8号 民 生金 融 中 心 A座 16-18层 法定 代 表人 : 余 政 联 系人 : 赵 明 电话 : 010-85127622 传 真 : 010-85127917 27 民 生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国泰金龙行 业 混 合、国泰金龙 债 券 A) 客 服 电话 : 400-619-8888 网址 : www.mszq.com 注册 地址 :上海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28 上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 郁 忠 民 联 系人 : 张 瑾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7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53519888 客 服 电话 : 021-962518 网址 : www.962518.com 注册 地址 :上海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定 代 表人 : 徐 浩 明 联 系人 : 刘晨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29 光 大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ebscn.com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苗岭 路 29 号 澳柯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室 办 公 地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深圳 路 222号 青岛 国 际 金 融广 场 1号 楼 第 20层 ( 266061) 楼 第 20层 ( 266061) 法定 代 表人 : 杨 宝 林 联 系人 : 吴 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30 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32-96577 网址 : www.zxwt.com.cn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A层 法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联 系人 :陈 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31 中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ecitic.com 注册 地址 : 江 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江 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联 系人 : 张 小 波 电话 : 025-84457777 网址 : www.htzq.com.cn 32 华 泰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97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联 系人 : 李 良 电话 : 021-63219781 传 真 : 021-51062920 33 长 江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9 网址 : www.95579.com 注册 地址 : 广 西南 宁 市 滨湖 路 46号 法定 代 表人 : 张 雅锋 联 系人 : 武 斌 电话 : 0755-83707413 传 真 : 0755-83700205 34 国 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0( 全 国)、 96100( 广 西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8 网址 : www.ghzq.com.cn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 经 济技 术 开发 区 第一 大 街 29号 办 公 地址 : 天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道 3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杜庆 平 联 系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35 渤 海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www.bhzq.com 注册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办 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 石 保 上 联 系人 :程 月 艳 、 耿铭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客 服 电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36 中 原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ccnew.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 代 表人 :何 如 联 系人 : 齐 晓 燕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37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6 网址 : www.guosen.com.cn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定 代 表人 : 宫 少林 联 系人 : 黄 健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址 : www.newone.com.cn 38 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11\95565 注册 地址 : 福 建 省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号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兰 荣 联 系人 : 谢 高 得 电话 : 021-38565785 传 真 : 021-38565783 39 兴 业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www.xyzq.com.cn 注册 地址 : 山 东 省 济南 市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办 公 地址 : 山 东 省 济南 市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 玮 联 系人 : 吴阳 电话 : 0531-68889155 传 真 : 0531-68889752 40 齐鲁 证券有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95538 网址 : www.qlzq.com.cn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29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 牛 冠 兴 联 系人 :陈 剑虹 联 系 电话 : 0755-82825551 传 真 : 0755-82558355 41 安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1001 网址 : www.essence.com.cn 注册 地址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定 代 表人 : 游 锦 辉 联 系人 : 梁 健 伟 电话 : 0769-22119341 传 真 : 0769-22116999 42 东 莞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769-961130 网址 : www.dgzq.com.cn 注册 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定 代 表人 : 庞 介 民 联 系人 :常 向 东 电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43 恒 泰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www.cnht.com.cn 注册 地址 : 厦 门市 莲 前 西 路 二 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 系人 : 卢 金文 电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44 厦 门 证券有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www.xmzq.cn 注册 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57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林 联 系人 : 刘 闻 川 电话 : 021-68778081 传 真 021-68778117 45 华 宝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20-9898 网址 : www.cnhbstock.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十 、 三十 一 层 法定 代 表人 : 赵 文 安 联 系人 : 王 睿 电话 : 0755-83007069 传 真 : 0755-83007167 46 英 大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69-8698 网址 : www.ydsc.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 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李 剑阁 联 系人 : 罗 文 雯 电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1156 47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cicc.com.cn 48 华 福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0 法定 代 表人 : 黄 金 琳 联 系人 : 张 腾 电话 : 0591-87278701 传 真 : 0591-87841150 客 服 电话 : 0591-96326 网址 : www.hfzq.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法定 代 表人 : 林 义相 联 系人 : 林 爽 电话 : 010-66045608 传 真 : 010-66045500 49 天 相 投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www.txse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高 冠 江 联 系人 : 唐 静 电话 : 010-88656100 传 真 : 010-88656290 50 信 达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www.cindas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A座 6-9层 法定 代 表人 : 赵 大 建 联 系人 : 李 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 010-66553791 51 中国 民 族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9-5618 网址 : www.e5618.com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 晓 安 联 系人 :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52 华 龙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址 : www.hlzqgs.com 注册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号 法定 代 表人 : 凤 良 志 联 系人 : 祝 丽 萍 电话 : 0551-2257012 传 真 : 0551-2272100 53 国 元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8 网址 : www.gyzq.com.cn 注册 地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6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吴 太普 联 系人 : 严 峻 电话 : 0571-85163127 传 真 : 0571-85179591 54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08 网址 : www.hzbank.com.cn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 河 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号 55 渤 海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 刘宝 凤 联 系人 : 王 宏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1 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 022-58316259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11 网址 : www.cbhb.com.cn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市 南 区 香 港 中 路 68号 华 普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郭 少 泉 联 系人 : 滕 克 电话 : 0532-85709732 传 真 : 0532-85709725 客 服 电话 :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 国) 56 青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qdccb.com 注册 地址 : 陕 西 省 西 安 市东 新 街 232号 信 托 大 厦 16-17楼 法定 代 表人 : 刘 建 武 联 系人 : 冯 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 029-87406387 57 西 部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82 网址 : www.westsecu.com 注册 地址 : 广 东 省 深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肖 遂 宁 联 系人 : 张 青 电话 : 0755-82088888 传 真 : 0755-25841098 58 深圳 发 展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国泰金龙行 业 混 合) 客 服 电话 : 95501 网址 : www.sdb.com.cn 注册 地址 :上海市 普陀 区 曹 杨 路 510号 南 半幢 9楼 法定 代 表人 : 姚 文 平 联 系人 : 罗 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 021-68767981 59 德 邦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www.tebon.com.cn 注册 地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红 谷 中 大 道 1619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座 41楼 法定 代 表人 : 杜 航 联 系人 : 戴蕾 电话 : 0791-86768681 传 真 : 0791-86770178 60 中 航 证券有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www.avicsec.com 注册 地址 : 洛 阳 市 新 区 开 元 大 道 与 通 济 街 交 叉 口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建 甫 联 系人 : 胡 艳 丽 电话 : 0379-65921977 传 真 : 0379-65920155 客 服 电话 : 0379-96699 61 洛 阳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bankofluoyang.com.cn 注册 地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19楼 62 东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 朱 科 敏 联 系人 : 李 涛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2 电话 : 0519-88157761 传 真 : 0519-88157761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88 网址 : www.longone.com.cn 注册 地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层 法定 代 表人 : 雷 杰 联 系人 : 郭 瑞 军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 真 : 0731-85832214 63 方 正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1 网址 : www.foundersc.com 注册 地址 : 太 原 市府 西 街 69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定 代 表人 : 侯 巍 联 系人 : 郭 熠 电话 : 0351-8686659 传 真 : 0351-8686619 64 山 西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www.i618.com.cn 注册 地址 : 广 东 省 深圳 市 罗 湖 区深 南 东 路 3038号合作金 融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李伟 联 系人 : 曾 明


宋 永 成 电话 : 0755-25188269 传 真 : 0755-25188785 65 深圳 农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1961200 网址 : www.961200.net 注册 地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法定 代 表人 : 林 俊 波 联 系人 : 钟 康 莺 电话 : 021-68634518 传 真 : 021-68865680 66 湘 财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1551 网址 : www.xcs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北 街 26号 法定 代 表人 : 丁 之 锁 联 系人 : 陶颖 电话 : 010-58568040 传 真 : 010-58568062 67 华 融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58568118 网址 : www.hrsec.com.cn 注册 地址 :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锡 林南 路 18号 法定 代 表人 : 孔 佑杰 联 系人 :陈 韦杉 电话 : 010-66413306 传 真 : 010-66412537 68 日 信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88086830 网址 : www.rxzq.com.cn 注册 地址 : 黑 龙 江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定 代 表人 : 孙 名 扬 联 系人 : 张 宇 宏 电话 : 0451-82336863 传 真 : 0451-82287211 69 江 海 证券有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www.jhzq.com.cn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3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 山 广 场 主 楼 17楼 法定 代 表人 : 刘 东 联 系人 : 林 洁茹 电话 : 020-88836999 传 真 : 020-88836654 70 广 州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www.gzs.com.cn 注册 地址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8号 天 安 国 际 大 厦 49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占 维 联 系人 : 李 鹏 电话 : 0411-82308602 传 真 : 0411-82311420 71 大 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64-0099 网址 : www.bankofdl.com 注册 地址 : 青 海 省 西 宁 市长 江 路 53号 法定 代 表人 : 林小 明 联 系人 : 王 斌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 真 : 0755-33329815 72 天 源 证券经 纪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43218 网址 : www.tyzq.com.cn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深 南 东 路 5047号发 展银 行 大 厦 25楼 I、 J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 薛 峰 联 系人 : 张 玉 静 电话 : 0755-33227953 传 真 : 0755-82080798 客 服 电话 : 4006-788-877 73 深圳 众 禄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网址 :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 楼 办 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 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勇胜 传 真 : 021-38561800 联 系人 :何 晔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客 户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三、募集成 立出具 法 律意见 的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 办律师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北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39号 建 外 SOHO A座 31层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4 负责 人 : 王 玲 联 系人 : 王 建 平 、 王 恩 顺 电话 : 010-58785588 传 真 : 010-58785599 经 办 律 师 : 王 建 平 、 王 恩 顺 四、 会计师事 务 所 和经 办 注册 会计师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银 行 大 厦 6楼 办 公 地址 : 中国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银 行 大 厦 6楼 法 人 代 表 : 杨 绍 信 联 系人 : 单 峰 电话 : 021-61238888 传 真 : 021-61238800 1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限公司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单 峰 第六节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 的对 象 投资 者 的 申购与 赎回 等 交易 行 为 只 能 针 对本系列基金 旗 下 某 一 只 或 几 只 具 体 的基金,不 指 定 基金的 交易 申请 不 予 受 理。 二、基金 投资者范围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的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禁 止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 者 除外 )。


三、 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场所 (一)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机 构 。 ( 二 )基金管理人委 托 的 具 有开 放 式基金 销售 资 格 的 代 销 机 构 。 ( 三 )国泰 电子 交易 平 台 ( www.gtfund.com)。 ( 四 )基金管理人 将 适 时 增 加 或 调 整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并 及 时 予 以公 告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5 四、 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时间 (一)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系列基金开 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国泰 电子 交易 平 台 可 以 7× 24小 时 接 受个 人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 ,但 交易 日下 午 15:00以 后 接 受 的 交易 申请 均 顺 延 至 下一 个 交易 日 处 理。 本系列基金 设 立 以 后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 间 变 更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并公 告 。 ( 二 ) 申购 的开 始 日 及 业 务办 理 时 间 本系列基金 自成立 日 后 不 超 过 30个 工 作日的 时 间起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在 申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 三 ) 赎回 的开 始 日 及 业 务办 理 时 间 本系列基金 自成立 日 后 不 超 过 30个 工 作日的 时 间起 开 始 办 理 赎回 。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在 赎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或 者 转换 申 请 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的价 格 。 五、基金份额 类别 国泰金龙 债 券基金 根据申购 费 用 、 赎回费 用 收 取 方 式的不同, 将 基金 份额分为 不同的 类 别 。 在 投资 者申购时 收 取 前 端 申购 费 用 的,称 为 A类 ; 不收 取 前 端 申购 费 用 , 而 是从 本 类 别 基金资 产 中 计 提 销售服务费 的,称 为 C类 。 国泰金龙 债 券 A类 和 C类 基金 份额分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基金 费 用 的不同,国泰金龙 债 券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类 基金 份额将分别 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 公式 为 计 算 日 各 类 别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发 售 在 外 的 该类 别 基金 份额 总 数 。投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类 别 。 六、 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一)投资 者申购 或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是 本系列基金 旗 下 各 基金的基金 份额 ; ( 二 )“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本系列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 算 的基 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 算 ; ( 三 )“金 额申购 、 份额 赎回 ” 原则 ,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请 、 赎回 以 份额申请 ; ( 四 ) 当 日的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撤 销 ; ( 五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 运 作实 际 情 况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的 前 提 下 可 更 改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6 上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须 于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信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七、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一)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 提 出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 基金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 申请 。 投资人 申购 任 一基金, 须 按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金。 投资人 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其 在 销售 机 构 ( 网 点 ) 必须 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 二 )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的 申请 ,正 常情 况 下投资 者 可 在 T+ 2日 到 其 办 理 业 务 的 销售 机 构查 询 确 认 情 况 。 ( 三 )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额 交 款 方 式,投资 者申购申请 被 销售 机 构 受 理 后 , 销售 机 构 负责将 投资 者申 购 款 项 全额 扣 减 。 投资 者 赎回 申请成 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指 示 基金 托 管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赎回 款 项 自 T日 起 7 个 工 作日内 划 往 赎回 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生 巨 额 赎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 按 《 基金合同 》及 本 招募说明书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八 、 申购与赎回 的 数 额限制 (一)投资 者 ( 包括 个 人和 机 构 投资 者 ) 在 基金管理人 网 上 交易及 代 销 机 构 每 次 申购 任 一基金的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 1000元 ( 含 申购 费 ); 投资 者 ( 包括 个 人和 机 构 投资 者 ) 在 直 销 机 构 每 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 5000元 ( 含 申购 费 ); (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销售 机 构赎回 时 , 若 在 销售 机 构 ( 网 点 )保 留 的 任 一基金基金 份额 余 额 不 低 于 1000份 , 则 每 次 赎回 申请 不 得 低 于 1000份 基金 份额 ; 若 余 额 低 于 1000份 , 则 赎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赎回 ; ( 三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 运 作 情 况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的 前 提 下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 对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最 迟 在 调 整生效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信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7 九 、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购 金 额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后 ,以 申请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剩 余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十 、 申购 份 数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 式 (一) 申购份数 的 计 算 本系列基金 各 基金的 申购 金 额 包括 申购 费 用 和 净申购 金 额 。其中,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 1+ 申购 费 率 ) ( 注 : 对于一 定 金 额 以 上 的 申购 适 用 绝 对 数额 的 申购 费 金 额 ,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申 购 费 用 ) 申购 费 用 = 申购 金 额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 二 ) 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本系列基金 各 基金的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 总 额 扣 减 赎回费 用 。其中, 赎回 总 额 =赎回 份数 × T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额 × 基金 赎回费 率 赎回 金 额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 用 ( 三 ) T日 各 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 1日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四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公式 ( 总 资 产 - 总 负债 ) ÷ 基金 份额 总 数 十 一、 申购费 、 赎回费与销 售服务 费 (一)本系列基金 根据申购 的不同,以 及 每 次 申购 金 额 的 大 小 , 申购 费 用等 于 净申购 金 额 乘 以 所 适 用 的 申购 费 率 , 若 投资人 在 一 天 之 内发生 多 笔 申购 , 则 适 用 费 率 按 不同的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申购 费 由申购 人 承担 ,不列 入 基金资 产 。 本系列基金 各 基金 申购 费 率 分别为 : 国泰金龙 债 券( A类 ): 50万 元 以下





0.8%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8 50万 元 ( 含 ) -200万


0.6% 200万 元 ( 含 ) -500万 元


0.3% 500万 元 ( 含 )以 上


500元 ( 单 笔 ) 国泰金龙 债 券( C类 ): 申购 费 率 为 0 国泰金龙行 业 混 合 : 50万 元 以下





1.2%


50万 元 ( 含 ) -200万 元


0.8% 200万 元 ( 含 ) -500万 元


0.6% 500万 元 以 上 ( 含 500万 元 ) 1000元 ( 单 笔 ) ( 二 ) 赎回费 由 赎回 人 承担 , 在 扣 除 注册登记 费 和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后 , 如 有 余 额 , 剩 余 部 分 归 入 基金资 产 。 从 2004年 7月 1日 起 , 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本系列 基金 各 基金 赎回费 的 75%作 为 手 续 费 扣 除 , 余 额 25%归 入 基金资 产 。 国泰金龙 债 券( A类 )和国泰金龙行 业 混 合 赎回费 率 相 同, 具 体 赎回费 率 如 下 : 持 有 期 少 于 1年





0.2% 持 有 期超 过 1年( 含 ) 少 于 2年 0.1% 持 有 期超 过 2年( 含 )


0 国泰金龙 债 券( C类 ) 赎回费 率 ( 按 持 有 时 间 D): D< 30天








0.1% D≥ 30天








0 ( 三 ) 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 年 利 率 为 0.3%( 每 日 从 C类 基金资 产 中 计 提 ) ( 四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整本系列基金 各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 最 新的 申购 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在 招募说明书 及 其更新中列 示 。 费 率 如 发生 变 更,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将 于新的 费 率 开 始 实 施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上 公 告 。 十 二、 申购与赎回 的注册登记 投资 者申购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登记 人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增 加 权 益的 登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 T+ 2日 起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份额成 功 后 , 注册登记 人 在 T+ 1 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 续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 最 迟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39 于开 始 实 施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上 公 告 。 十 三、 巨 额 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 式 (一) 巨 额 赎回 的 认 定 单 个 开 放 日 针 对 某 一基金的 净 赎回 申请份额 ( 赎回 申请 总 数 扣 除 申购申请 总 数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日 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时 , 为 该 基金的 巨 额 赎回 。 ( 二 )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该 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况决 定 接 受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1、 接 受全额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 申请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序 执 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进 行的资 产变 现 可 能使 基金 份额净 值发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净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日 该 基金 总 份额 10%的 前 提 下,对其 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一开 放 日 办 理。 转 入 下一开 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下一 个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 计 算 赎回 金 额 ,以 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当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部 分 延 期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3个 工 作 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上 公 告 ,并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法 。 本系列基金的 任 一基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以 上 发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 要 , 可暂 停 接 受 该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个 工 作日,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上 公 告 。 十 四、 拒绝或暂停申购 、 暂停赎回 、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 (一) 在 如 下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1、不 可 抗 力 ; 2、证券 交易 场 所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 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3、基金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 可 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0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代 理人或基金 注册登记 人的 技 术 保 障 或人员 支 持 等 不 充分 ; 5、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情形 。 ( 二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1、不 可 抗 力 ; 2、证券 交易 场 所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 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3、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情形 。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 况 取 消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三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款 项 : 1、不 可 抗 力 ; 2、发生 巨 额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3、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情形 。 4、发生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 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 理 由认为 需 要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申购 、 赎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 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 、 赎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5、 暂 停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上 公 告 。 6、 暂 停 期间 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予 公 告 。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基金管理人 将 于 重 新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新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 时 间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提 前 1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 时 间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当 连 续暂 停 时 间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率 进 行 调 整。 暂 停结 束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 披露 媒 体上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十 五、 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1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为 投资 者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服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投 资 者 可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 定 期 定 额 的 方 式 申购 本系列基金 各 基金的基金 份额 。 该 定 期 申 购 计 划 不 受 最低 申购份额 限 制 , 具 体 办 理 方法 参 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 规 则 》 的有 关 规 定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以 及相关 业 务 公 告 。 第七节


基金的 转换 一、基金 转换开始 日和业务 办 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开 始 办 理 各 基金 间 的 转换 的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在 基金 转换 开 始 公 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应 于 转换 开 始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二、基金 转换原则 (一)“ 未 知 价” 原则 , 即各 基金 份额 间 的基金 转换 价 格 以 受 理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各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 算 ; ( 二 )投资 者 的 转换 申请 须 以 份额申请提 出, 指 明 转 出基金和 转 入 基金的 名 称 ; ( 三 ) 当 日的基金 转换 申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撤 销 ; ( 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销售 机 构转换 时 , 若 在 销售 机 构 ( 网 点 )保 留 的 任 一基金基金 份额 余 额 不 低 于 1000份 , 则 每 次 转换 申请 不 得 低 于 1000份 基金 份额 ; 若 余 额 低 于 1000份 , 则 转换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转换 ; ( 五 )基金管理人 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述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最 迟 于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三、基金 转换 程序 (一)基金投资 者 须 按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 提 出基金 转换 的 申请 ; ( 二 )投资 者 每 次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最低 金 额 和 最 高 金 额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招募说明书中 规 定 ; ( 三 )本系列基金内 子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 计 算 : 若 投资 者 希望 将持 有的 B基金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A基金基金 份额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2 E D C B A - · = 其中 : A为 转换 后 的 A基金的基金 份额 B为 转换 出的 B基金的基金 份额 C为 B基金 在 转换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D为 基金 转换费 E为 A基金 在 转换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 四 )投资 者 基金 转换 成 功 后 , 注册登记 人 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相 应 的 权 益 变 更 登记 手 续 。 四、基金 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有 权 收 取 基金 转换费 , 用 于 弥 补 不同基金 之间 的 申购 费 率 差 异 和 支 付 基金 转 换 的 注册登记等 费 用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 转换费 率 如 下 : 1、基金 转换费 用由 转 出基金的 赎回费 和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补 差 两 部 分 构 成 , 具 体 收 取情 况 视 每 次 转换 时 两 只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差 异 情 况 和 赎回费 率 而 定 。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 1) 转 出基金 赎回费 :按 转 出基金正 常 赎回 时 的 赎回费 率 收 取 费 用 。其中 25%归 转 出基 金基金 财 产 ,其 余 作 为注册登记 费 和 相关 的 手 续 费 。 ( 2) 转 入 基金 申购 补 差 费 :按 照转 入 基金 与 转 出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差 额 收 取补 差 费 。 转 出基金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 率 低 于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补 差 费 率 为 转 入 基金和 转 出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差 额 ; 转 出基金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 率 高 于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补 差 费 为 零 。 2、 根据 《 基金合同 》 有 关 规 定 ,本系列基金内的 子 基金 之间可 以 相 互 转换 ,但不 按上述 第 1条 相关 标 准收 取 基金 转换费 , 具 体 费 用 收 取 标 准 如 下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国泰金龙行 业 混 合 转换 为 国泰金龙 债 券 时 , 免 收基金 转换费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国泰金龙 债 券 转换 为 国泰金龙行 业 混 合 时 , 持 有 期超 过 90日( 含 ) 的, 免 收基金 转换费 ; 持 有 期 小 于 90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需 支 付 基金 转换 金 额 0.3%的基金 转 换费 。 如 法 律 法 规 等 对基金 转换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注 : 国泰金龙 债 券 A类 和 C类 之间 不 能 互 相转换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3 五、基金 转换与巨 额 赎回 基金 转换 中的 转 出 申请 视 同 赎回 处 理。 当 某 个 基金发生 巨 额 赎回 时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该 基 金的 转 出, 参 照 基金合同第 十 条 第 (九 )款 对 巨 额 赎回 的 认 定 , 采 用 以下 两种 处 理 方 式 : (一) 接 受全额 转换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时 , 按 照 上述 的基金 转换 业 务 规 则全额 满 足 投资 者 的基金 转换 申请 ; ( 二 ) 接 受 部 分 转换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没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时 , 可 以 按部 分 比例 满 足 基金 转换 申请 , 该比例 与 满 足 赎回 的 比例 保 持 一 致 。没有 满 足 的基金 转 换 申请 作 无 效 处 理,不 能自 动 顺 延 至 以 后 的 工 作日。 六、 拒绝或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一) 拒绝 或 暂 停 一 个 基金的 转换 不 影响 其 他 基金的正 常 转换 。 ( 二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全 部 或 部 分 投资 者 的基金 转换 申 请 : 1、不 可 抗 力 ; 2、证券 交易 市场 在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 算 当 日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 ; 3、 某 基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以 上 发生 巨 额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 要 暂 停 接 受 该 基金 份额 的 转 出 申请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 某 基金 继 续接 受申购 可 能 对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产 生不 利 影 响 , 因此 暂 停 接 受 该 基金 份额 的 转 入申请 ; 5、基金管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的基金 转换 行 为 ; 6、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 构 或 注册登记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或人员 支 持等 条 件 不 具 备 ; 7、有 关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 根据 上述情形之 一的 拒绝 或 暂 停 基金 转换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在 暂 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 ( 三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 理 由认为 须 要 暂 停 接 受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 转换 申请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4 七、 暂停 基金 转换 公 告 和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公 告 发生 上述暂 停 基金 转换 情 况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应 于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重 新开 放 基金 转换 时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应提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 连 续 刊 登 重 新开 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 第 八 节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与转 托管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 只受 理 继 承、 捐赠 和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况 下 的本 系列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只 受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体 的 情形; 强制 执 行 是指 司 法 机 构及 其 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据 生效 法 律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 织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金 注 册登记 人 业 务 规 则 的有 关 规 定办 理。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在变更办 理基金 申购与赎回等 业务的 销 售机构 (网点)时,销 售机构 (网 点)之间不能通 买 通 卖 的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份额的 转 托管 。 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需 在原 销售 机 构 ( 网 点 ) 办 理 转 托 管 转 出 手 续 后 , 到 其新 选 择 的 销售 机 构 ( 网 点 ) 办 理 转 托 管 转 入 手 续 。对于有效的基金 转 托 管 申请 ,基金 份额 将在 办 理 转 托 管 转 入 手 续 后 转 入 其 指 定 的 销售 机 构 ( 网 点 )。 第 九 节


基金的 投资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国泰金龙 债 券、国泰金龙行 业 混 合和 将来 可 能 发行经证 监会 审 核批准的 若 干 基金。本系列基金的 各 基金 独立 投资 运 作, 每 个 基金 都 将 遵 守《 基金 法》 和 《 运 作 办法》 对 单 个 基金的投资限 制 和 禁 止 性 规 定 。 在 投资理 念 方 面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 投资基金的 所 有基金 都 将 秉 承 国泰基金管理公司“价 格 终 将 反 映 价值”的一 贯 风 格; 在 投资 程序 方 面 , 共 享 公司的 所 有资 源 , 遵循 统 一的管理 要 求 。 在风险 收益 特征 方 面 , 共 同的 子 基 金 呈阶梯 上 升 的 趋 势 ,以 满 足 不同投资 者 的投资 需 求 ,同 时 也 能 够 满 足 同一投资 者 不同投资 时 期 的投资 需 要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5 一、国泰金 龙债券 (一)投资 目 标 在 保证投资 组 合 低 风险 和 高 流 动 性的 前 提 下, 追 求 较 高 的 当期 收 入 和 总 回报 , 力 求 基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为 开 放 式 债 券基金,投资 范围 为 国内 依法 公开发行的 各 种 固 定 收益 类 金 融工 具 ( 包 括 资 产 支 持 证券和 可 分 离 转 债等 新的 固 定 收益 产品 )和 参 与拟 公开发行 股 票 的 申购 及 可 转 债 转 股 后 所 持 有的 股 票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 ( 三 ) 债 券投资 策 略 以 长期 利 率 趋 势 分 析 为 基 础 , 兼 顾 中 短 期 经 济 周 期 、 政策 方 向 及 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 通 过 债 券 置 换 和收益 率 曲 线 策 略 等 方法 ,实 施 积极 的 债 券投资管理。 在 有效 控 制 利 率 和 信 用风险 的 前 提 下, 为 投资 者 谋 求 稳 定 的 低 风险 收益。 在 投资 策 略 上 , 将 着 重 对中 长期 ( 3-5年) 趋 势 的 分 析 , 防 范 和 规 避 长期 债 券的 利 率 风险 。 所 考虑 的 长期 因 素 有 政策 因 素 、国内 外 产业 结 构 的 变化 以 及利 率 的 波 动 等 。 根据 对 长期 趋 势 的 预 期 来决 定 组 合 久 期 的 总 体 变 动 范围 , 进 行年 度 动 态 调 整。 根据 周 期 性的经 济 因 素 决 定 短 期 内 组 合 久 期 的 变 动 范围 。 可 转换 债 券作 为 一 种 附带 期权 的 债 券 品 种 , 相 应 于 股 票 而 言 , 具 有 低 风险 低 收益的 特征 。 在承担 相 同 风险 的 状况 下, 转 债 的收益 较 高 。 在 可 转 债 投资 方 面 ,本基金 将 积极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申购 ,投资 转 债 二 级 市场 时注 重企 业 基本 面 的 分 析 ; 短 期 投资 上 偏 重 转 债 的 期权 价值, 中 长期 投资 上 以 转 债 的 期权 价值和 债 券价值并 重 为策 略 。 ( 四 ) 选 券 标 准 本基金的 选 券 标 准 将 综 合 考虑债 券 及 其 组 合的 修 正 久 期 、 到期 收益 率 、 信 用等 级 及 流 动 性 等 指 标 的 变 动 情 况 。 ( 五 ) 债 券 增 值 技 术 本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 利 用 各 种 债 券 增 值 技 术 , 力 求 基金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1、 久 期 管理 久 期是 度 量 一 个债 券或 者组 合的价 格 对收益 率 变化 敏 感 度 的 指 标 。 久 期 管理 就 是 以 久 期 和 凸 性 指 标 为 工 具 ,以对 长期 利 率 预 期 为 基 础 ,对 组 合的 期 限和 品 种 进 行合理 配 置 , 将 收益 率 变化 对于 债 券 组 合的 影响 控 制 在 一 定 的 范围 之 内。 在预 期 利 率 下 降 时 , 增 加 组 合 久 期 , 提 高 债 券价 格上 升 产 生的收益 ; 在预 期 利 率 上 升 时 , 减 小 组 合 久 期 , 降 低 债 券价 格 下 降 产 生的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6 损失 。 2、收益 率 曲 线 结 构配 置 收益 率 曲 线 是 描 述 在 未 来 所 有 到期 时 点 ( 0-30年) 上 债 券收益 率 的 图 形 。收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化受 到 央 行 政策 、经 济 增 长 率 、 通 货 膨胀 率 和 货 币 供 应量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影响 。收益 率 曲 线 结 构配 置 就 是 以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为 基 础 , 通 过 子 弹 形 、 哑铃 形 和 梯 形 等 配 置 方法 , 在 短 、 中、 长期 债 券 间 确 定 比例 ,以 期从 短 、中、 长期 债 券的 相 对价 格 差 中 取得 收益。 3、 类 属 配 置 一 般 将具 有一 些 相 同 特征 ( 比如票 息 、 信 用等 级 或 者 到期 日 等 )的 债 券 归 为 同一 类 属 。 在 中国的 债 券 市场 , 根据 发行人的不同,一 般 可 以 分为 国 债 、金 融 债 和 企 业债 。 类 属 配 置 就 是通 过 对 各 类 属 债 券 历 史 变化特征 的 分 析 , 寻 找 当 前 的 市场 投资 机 会。 4、 市场间 配 置 市场间 配 置 是 针 对中国 债 券 市场 特 有 情 况 所 制 定 的投资 策 略 。 目 前 , 我 国的 债 券 交易 市 场 分 割 为 交易所 市场 和 银 行 间市场 。 两 个 市场 在 交易 主 体 、 债 券发行 量 和 流 动 性 上 都 存 在 较 大 的 差 异 。 交易所 国 债 市场 发行 总 量 较 小 , 大 额 交易 流 动 性 较 差 、 小 额 交易 流 动 性 较好 , 而 银 行 间 国 债 市场 发行 总 量 较 大 , 大 额 交易 成 本 低 , 某 些 时 段流 动 性 较好 。以 流 动 性 分 析 和收 益 率 分 析 为 基 础 确 定 。 市场间 配 置 就 是 以 流 动 性 分 析 和收益 率 分 析 为 基 础 , 从 组 合 在 不同 时 段 对 流 动 性的不同 需 求 出发, 在 两 个 市场间 配 置 债 券资 产 , 把握跨 市场 套 利 的 机 会。 5、 信 用分 析 信 用风险 是 发行人对其发行的 债 券 到期 时 不 予 兑付 的 风险 。 债 券 都 存 在 一 定 的 信 用风险 。 根据 不同的 信 用风险 , 债 券有不同的 风险 溢 价。一 般 来 看 ,国 债 的 信 用风险 最低 ,金 融 债 和 市 政债 券的 信 用风险 略高 。 企 业债 的 信 用风险由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 而 国内 目 前 的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体 系 尚待 完 善 。 目 前 , 在 AA级 以 上 的 企 业债 券中, 信 用风险 也 参 差 不 齐 。 因此 在个 券 选 择 时 , 仍需 要 对发行人的基本 面进 行系 统 的 调 研 与分 析 , 重 点 是企 业 现 金 流 与 资 产负债 比 率 等 指 标 。 即 使 是 今 后 有 了 完 善 的 信 用 评 级 体 系, 采 取 独立 的内 部 信 用分 析 , 仍 能 更准确 地 对 相 同 信 用等 级 的 债 券 加 以 细 分 。 6、新 债分 析 我 国 目 前 新 债 的 利 率 确 定 并不完 全 遵循 市场规律 ,其中有 政策 性的 因 素 。同 时 也并不完 全 脱 离 市场规律 , 多 数债 券发行 采 取了 利 率 招 标 或 者数量 招 标 的 方 式。 因此 , 可 以 运用 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法 来 合理 地 预 测 即 将 发行的新 债 所 应具 有的 利 率 水 平 。 通 过与原 有的 具 有 近 似 特 征 的 债 券 相 比 较 , 寻 求 其中的 套 利 机 会。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7 在 通 过 上述 配 置 方法构 建 债 券 组 合 之 后 ,本基金 将在 出 现 以下 情 况时 对 债 券投资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1) 短 期 经 济 运 行 指 标 , 如 短 期通 货 膨胀 率 、 短 期 名 义利 率 、 汇 率 等 发生 变 动 , 引 起 的 市场 实 际 利 率 的 变 动 ; (2) 中 长期 国内 通 货 膨胀 预 期 的 变 动 引 起 中 长期 利 率 走 势 变 动 , 导 致 整 个 投资 组 合 重 新 估 价 ; (3) 央 行 通 过 公开 市场 操 作 引 导市场 收益 率 水 平 的 走 向 , 从 而 引 起 债 券 市场 结 构 性 调 整 ; (4) 债 券一 级 市场上 的发行 方 式 创 新 及 新 债 定 价 与认购 情 况 , 导 致 二 级 市场 收益 率 产 生 波 动 ; (5) 由 于 市场 交易 规 则 改 变等 因 素 引 起 的 流 动 风险 溢 价的 重 新 估 价 ; (6) 市场 平 均 风险 偏 好 的 变化引 起 信 用风险 溢 价的 变 动 ; (7) 单 个 券 种 或 某 一 类 别债 券的 定 价 偏 差 ,也 就 是市场 失 衡 导 致 的投资 机 会 等 。 ( 六 ) 债 券 组 合的 建 立与 调 整 在债 券 组 合的 具 体 建 立过 程 中, 将 通 过 对 未 来 3-5年国内 外 政 治 、经 济 、 产业 结 构 变 动 的 预 测 , 分 析 其对国内 利 率 的 影响 ,以 此 为 基 础 拟 定 基金的 长期 投资 组 合 策 略 ; 结 合 周 期 性 的经 济 因 素 , 做 出 较短 期 的投资 组 合 变 动 策 略 , 注 重 风险 和收益的 最 佳匹 配 。 ( 七 )投资 组 合的 流 动 性管理 对于 债 券 组 合的 流 动 性管理, 主 要 分成 以下 四 个 层 面 : 1、 债 券资 产 内 部 在 不同 市场间 的 极 端 配 置比例 ; 2、 债 券资 产在 不同 类 别 之间 的 极 端 配 置比例 ; 3、 交易所 债 券的 流 动 性管理 ,主 要 考虑 以下 几 个 指 标 :平 均 日 交易 量 ,平 均 日 换 手 率 ,买 卖 价 差 ,债 券发行 量 ,国 债 回 购 市场 交易 量等等 ; 4、 银 行 间 债 券的 流 动 性管理 ,注 重 政策 性金 融 债 券的 相 对 比 重 及 中 长期 债 券的 相 对 比 重 。 ( 八 ) 拟 公开发行 股 票 的 申购 及 可 转 债 转 股 持 有 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对 拟 公开发行 股 票 的公司 进 行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 上 , 择 机 参 与拟 公开发行 股 票 的 申购 。 因 申购 所 持 有的 股 票 资 产自 可上市 交易 之 日 起 在 180个自 然 日内 卖 出。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持 有的 股 票 资 产自 可上市 交易 之 日 起 在 180个自 然 日内 卖 出。 ( 九 ) 业绩 比 较 基准 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中 信 全债 指 数 收益 率 中 信 全债 指 数 是 一 个全面 反 映 整 个债 券 市场 的 综 合性 权 威 债 券 指 数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登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8 录 中 信 证券 研究 网 ( 网址 : www.citicindex.com) 获 取 中 信 全债 指 数 的 相关信息 。 ( 十 )投资 组 合的 比例 限 制 1、本基金投资于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总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投资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例 不 高 于基金资 产 的 20%,投资于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2、本基金 与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3、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对 上述 比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因 基金 规 模 或 市场 的 变化 导 致 投资 组 合 暂 时 超 过 上述约 定 的 比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十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以 达 到 比例 限 制 的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门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二、国泰金 龙 行业 混合 (一)投资 目 标 有效 把握 我 国行 业 的发 展 趋 势 , 精 心 选 择 具 有 良好 行 业 背景 的 成 长 性 企 业 , 谋 求 基金资 产 的 长期 稳 定 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 依法 公开发行 上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本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保 持组 合中 股 票 投资 比例 不 高 于 75%, 债 券的投资 比例 不 低 于 20%,其 余 为 现 金。 其中投资 重 点 是 预 期 具 有 良好 发 展 态 势 的 优势 行 业 中的 成 长 性 上市 公司, 这 部 分 投资 比例 将 不 低 于本基金 股 票 资 产 的 80%。 ( 三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采 取 定 量分 析 与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的 方 式,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有效 规 避 资本 市场 的系 统 性 风险 , 通 过 行 业精选 ,确 定 拟 投资的 优势 行 业 及相 应 比例 , 通 过个 股 选 择 , 挖掘 具 有 突 出 成 长 潜 力 且 被 当 前 市场 低估 的 上市 公司。 ( 四 )行 业选 择 通 过 行 业 超 额 收益 潜 力 评 估 模 型 ,对 各 行 业 投资 吸 引力进 行 综 合 评 分与 排 序 , 精选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内 具 有 良好 发 展 态 势 并 具 有 超 额 收益 潜 力 的 优势 行 业 ; 根据 优势 行 业 的 综 合 得 分 , 对其 相 对 流 通市 值 比例 进 行一 定 幅 度 的 调 整, 进 而 得到 优势 行 业 的 具 体 配 置比例 。


( 五 ) 选 股 标 准 对 优势 行 业 中的 优势 企 业运用成 长企 业 相 对 定 价 模 型 进 行 相 对价值 评 估 , 根据个 股 的本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49 溢 价 率 排 序 和行 业 资金 配 置 情 况 确 定最终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 六 ) 股 票 组 合的 构 建 与 调 整 1、 具 体 步 骤 : (1) 建 立成 长企 业 甄 别 模 型 , 用 以 选 出 优势 行 业 中 具 有 成 长 潜 力 的 上市 公司, 构 成成 长 性公司的 股 票 池 ; (2) 建 立成 长企 业 相 对 定 价 模 型 , 用 以对 股 票 池 中的 潜 力 公司 进 行 相 对价值 评 估 , 根据 相 对价值 排 序 确 定 股 票 投资 组 合的 初 选 方 案 ; (3) 对 初 选 股 票 组 合中 上市 公司的 财务 结 构 、 市场 表 现 进 行 细 致分 析 , 结 合行 业 研究 和 上市 公司 调 研 等 手段 确 定最终 的 股 票 组 合。 2、 股 票 组 合的 构 建 : (1) 根据 回 归 定 价 模 型 , 得 出 每 个 股 票 的 相 对理 论 价 格; 计 算个 股 的本 溢 价 率 本 溢 价 率 =( 市场 价 格 -理 论 价 格 ) /市场 价 格 本 溢 价 率 为负 的 股 票 , 记为 低估 股 票 ; 本 溢 价 率 为 正值的 股 票 , 记为 高 估 股 票 。; (2) 由 行 业 研究 员对 低估 组 合中的 成分 股 进 行 进 一 步 的 分 析 论 证, 剔 除 其中的 问题 股 , 将 余 下 股 票 按 本 溢 价 率 进 行 排 序 ,同 时考虑 行 业 研究 员对 企 业 未 来 发 展 的判断, 在 此 基 础 上 结 合行 业 配 置结 果 进 行 具 体 的 股 票 选 择 和资金 配 置 。 (3) 股 票 组 合的 调 整 : 1) 新的 财务报 表的公布, 是股 票 组 合 予 以 调 整的 主 要依 据 。 具 体是 , 每 年 4月 30日 及 8 月 30日,年 报 与 中 报 公布完 毕 后 , 需 重 新 构 建 模 型 ,并 调 整 组 合 ; 2) 股 票 价 格 的表 现 也 是 组 合 调 整的 重 要依 据 , 动 态 监 控 组 合内 股 票 相 对 指 数 的表 现 ,对 相 对收益 率 过 高 或 过 低 的 股 票 重 新 评 估 并 进 行 调 整。 ( 七 )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 可 投资于国 债 、金 融 债 、 企 业债 、 可 转换 债 券 等债 券 品 种 。 按 照 基金 总 体 资 产 配 置 计 划 ,以 满 足流 动 性 需 求 为 前 提 , 提 高 基金的收益 水 平 。 本基金 将在 对 利 率 走 势 和 债 券发行人基本 面进 行 分 析 的基 础 上 , 综 合 考虑 利 率 变化 对不 同 债 券 品 种 的 影响 水 平 、 各 品 种 的收益 率 水 平 、 信 用风险 的 大 小 、 流 动 性的 好 坏 等 因 素 。 利 用债 券 定 价 模 型 计 算债 券的内 在 定 价, 从 而 产 生不同 期 限的 债 券, 特别 是 国 债 的内 在 投资价 值。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 考虑 历 史 上 中国的年 度及季度 GDP增 长 率 水 平 、 CPI增 长 趋 势 、国 家 货 币 政策 倾 向 、 汇 率 政策 的 变 动 倾 向 、 财 政政策 的 变 动 等 宏 观 政策 、经 济 周 期 的更 迭 ,对 市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0 场 现 有收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进 行 预 期 , 据 此 对 利 率 风险进 行 评 估 。 通 过 相 对价值 分 析 , 在 维 持 投资 组 合 可 承受 的 风险 期 望 水 准的 情 况 下 进 行 调 整, 包括 期 限 变 动 , 非 国 债品 种 的 相 对 产业风险 , 信 用风险等 。 通 过 上述 步 骤 建 立由 不同 类型 、不同 期 限 债 券 品 种 构 成 的 组 合。 ( 八 )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 股 票 投资 部 分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是上 证 A股指 数 和 深圳 A股指 数 的 总 市 值 加 权 平 均 , 债 券投资 部 分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是上 证国 债 指 数 。 基金整 体 业绩 比 较 基准 =75%× [上 证 A股指 数 和 深圳 A股指 数 的 总 市 值 加 权 平 均 ]+25%× [上 证国 债 指 数 ]。 根据 本基金的投资 策 略 、 风险 收益 特征选 择 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 九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1、 在 正 常市场情 况 下,本基金投资于 股 票 的资 产 不 高 于基金 总 资 产 的 75%,投资于 债 券 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 总 资 产 的 20%; 2、本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的 股 票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 与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国 家 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5、本基金的 股 票 资 产 中 至 少 有 80%属 于本基金 名 称 所 显 示 的投资内容 ; 6、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对 上述 比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在 正 常情 况 下,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六 个 月内 应 达 到上述 比例 限 制 。 因 基金 规 模 或 市场 的 变化 导 致 投资 组 合 暂 时 超 过 上述约 定 的 比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三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以 达 到 比例 限 制 的 要 求 。 三、国泰金 龙 系列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统 一 规 定 国泰金龙系列基金 所 包括 的基金 在 投资管理 方 面 , 共 同 遵循 以下 规 定 。 (一)投资 决策过 程 投资 决策过 程 见 图 1所示 。 1、投资 组 合 构 建 及 调 整 过 程 (1) 各 基金经理 小 组 制 定 年 度及 分 阶 段 的 项 目 投资 计 划 和 组 合 计 划 : 项 目 投资 计 划 应 列 明投资 目 标 及 其实 现方 式。 组 合 计 划 应 包括 对 市场 的 看 法 、基金资 产 中的 相关 资 产 比 重 ,并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1 阐 述 理 由 ; (2) 各 基金经理 小 组将组 合 计 划 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 批 ; (3) 各 基金经理 小 组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审 批 意 见 ,确 定 一 定 阶 段 内的投资 组 合 计 划 , 并 组 织 实 施; (4) 投资 组 合 调 整 : 由 于 市场情 况 的 变化 ,公司 研究 部 提 出 报告 或 者 基金经理 小 组认为 现 有 组 合 需 要 调 整的,基金经理 小 组 可 在 授权 范围 内 调 整投资 组 合,同 时将 调 整 结 果 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备 案 ; (5) 基金经理 小 组 须 定 期 评 估现 有投资 组 合的表 现 ,并 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报告 投资 运 作 情 况 ,其中月 度 、 季度 、 半 年 度 以 及 年 度报告 须 以 统 一 格 式 报告 。 图 1: 投资 决策过 程 示 意 图 2、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工 作 程序 (1) 由 总 经理 召 集, 通常 每 月 召 开 1-2次 会 议 , 遇 有 重大 事件 , 可 随 时 召 开会 议 ; (2) 每 次 会 议所 形 成 的 决策意 见 须 形 成 书 面记 录 ,并 由 参 加 会 议 的 成 员 签 字或 总 经理 签 发。 在决策记 录 中 应 明确有 无 不同 意 见 ,并 把 不同 意 见 记 录 在 案 ; (3) 为 支 持决策 的 科学 性和有效性,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可 以 邀 请与 本 决策 相关 的人 士 列 席 , 列 席 人员 可 充分 发表 意 见 ,但不 参 与决策 ; (4) 决策 委员会 每 过 一 段 时 间 对 前 阶 段 决策意 见 进 行 必 要 的 检 讨 , 总结 经 验 , 吸 取 教 训 , 提 高 决策 有效性。 3、 交易 过 程 本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各 基金 将独立 、 平 等 地 使用 公司 统 一的中 央 交易 平 台 。 交易 管理 风险 管理委员会 资 产 配 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稽 核 监 察 部 组 合 构 建 与 调 整 个 券( 个 股 ) 选 择 交易 实 施 绩 效 评 价 基金经理 小 组 研究 开发 部 交易 管理 部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2 部 公 平 、 及 时 地 处 理 所 有投资 产品 的 交易 指 令 ,并保 护 不同 产品 之间 的 交易 秘密 。基金经理 小 组 必须遵 守 投资 组 合 决 定 权 和 交易 下 单 权 严 格 分 离 的 规 定 ,经 由 交易 管理 部 统 一下 达 交易 指 令 。 4、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行 使 股东权 利 的 处 理 原则 (1) 不 谋 求 对 所 投资 企 业 的 控 股 或 者进 行 直接 管理 ; (2) 所 有 参 与 行 为 均 应在 合 法 合 规 和 维护 基金投资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 进 行,并 谋 求 基金资 产 的保值和 增 值。 四、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金 托 管人 上海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于 2012年 4月 17日 复 核 了 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告 等 内容,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所载 数据 截止 2012年 3月 31日,本 报告所 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 审计 。 国泰金龙 债 券 (一)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 - 其中 :股 票 - - 2 固 定 收益投资 1,203,177,196.10 95.49 其中 : 债 券 1,203,177,196.10 95.49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 购 的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 计 22,027,946.00 1.75 6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34,817,553.15 2.76 7 合 计 1,260,022,695.25 100.00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3 ( 二 ) 报告 期 末 按 行 业分 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 三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 四 )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49,029,700.00 5.10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 - 其中 : 政策 性金 融 债 - - 4 企 业债 券 819,256,496.10 85.17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334,891,000.00 34.82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 - 8 其 他 - - 9 合 计 1,203,177,196.10 125.09 ( 五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1180202 11宁 海 城 投 债 500,000 50,990,000.00 5.30 2 041158013 11皖 交 投 CP002 500,000 50,790,000.00 5.28 3 041152007 11红 豆 CP002 500,000 50,790,000.00 5.28 4 041265004 12瑞 水 泥 CP001 500,000 50,735,000.00 5.27 5 1280052 12伊 旗 城 投 债 500,000 50,285,000.00 5.23 ( 六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七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八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4 1、本 报告 期 内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发行 主 体 没有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 或 在 报告 编 制 日 前 一年 受 到 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2、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股 票 中,没有投资于 超 出基金合同 规 定备 选 股 票 库 之外 的 情 况 。 3、其 他 各 项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 收证券 清 算 款 15,423,528.95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息 18,478,993.81 5 应 收 申购 款 665,030.39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34,817,553.15 4、 报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5、 报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国泰金龙行 业 混 合 (一)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278,141,646.22 63.70 其中 :股 票 278,141,646.22 63.70 2 固 定 收益投资 101,667,093.00 23.28 其中 : 债 券 101,667,093.00 23.28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5 其中 : 买 断式 回 购 的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 计 54,671,617.13 12.52 6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2,179,270.58 0.50 7 合 计 436,659,626.93 100.00 ( 二 ) 报告 期 末 按 行 业分 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21,206,428.10 4.95 C 制 造 业 176,665,083.01 41.21 C0








食 品 、 饮 料 53,552,872.78 12.49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24,132,144.00 5.63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14,369,500.00 3.35 C5








电子 17,933,840.00 4.18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 -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38,812,393.00 9.05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27,864,333.23 6.50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 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业 5,556,883.80 1.30 E 建 筑 业 23,709,387.50 5.53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 - G 信息 技 术 业 - - H 批发和 零 售 贸 易 - - I 金 融 、保 险业 39,077,695.81 9.12 J 房 地 产业 - - K 社 会 服务 业 - - L 传 播 与 文 化产业 11,926,168.00 2.78 M 综 合 类 - - 合 计 278,141,646.22 64.88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6 ( 三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000001 深 发 展 A 1,200,040 18,852,628.40 4.40 2 002236 大 华 股 份 373,000 17,933,840.00 4.18 3 600587 新 华 医疗 615,314 17,690,277.50 4.13 4 002557 洽洽食 品 516,950 13,823,243.00 3.22 5 002327 富 安 娜 305,056 13,041,144.00 3.04 6 002310 东 方 园 林 136,875 12,430,987.50 2.90 7 000869 张 裕A 129,910 12,240,120.20 2.86 8 300058 蓝 色 光 标 440,080 11,926,168.00 2.78 9 600036 招 商 银 行 1,000,000 11,900,000.00 2.78 10 002099 海 翔 药 业 607,171 11,439,101.64 2.67 ( 四 )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80,619,825.00 18.81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19,982,000.00 4.66 其中 : 政策 性金 融 债 19,982,000.00 4.66 4 企 业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1,065,268.00 0.25 8 其 他 - - 9 合 计 101,667,093.00 23.72 ( 五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019202 12国 债 02 300,000 30,009,000.00 7.00 2 110011 11附 息 国 债 11 300,000 30,006,000.00 7.00 3 030201 03国开 01 200,000 19,982,000.00 4.66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7 4 010601 06国 债 ⑴ 76,500 7,623,225.00 1.78 5 010308 03国 债 ⑻ 60,000 6,025,200.00 1.41 ( 六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七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八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本 报告 期 内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发行 主 体 没有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 或 在 报告 编 制 日 前 一年 受 到 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2、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股 票 中,没有投资于 超 出基金合同 规 定备 选 股 票 库 之外 的 情 况 。 3、其 他 各 项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500,000.00 2 应 收证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息 1,114,216.78 5 应 收 申购 款 565,053.80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179,270.58 4、 报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 转 债 947,200.00 0.22 2 110013 国投 转 债 118,068.00 0.03 5、 报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的 情 况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8 第 十 节


基金的业 绩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1年 12月 31日,并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 来 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系列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国泰金 龙债券 A类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 2)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 3)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标 准 差 ( 4) ( 1) -( 3) ( 2) -( 4) 2003年 12月 5日 至 2003年 12月 31日 0.50% 0.10% 1.09% 0.09% -0.59% 0.01% 2004年 度 -1.07% 0.27% -1.95% 0.13% 0.88% 0.14% 2005年 度 5.70% 0.19% 12.24% 0.10% -6.54% 0.09% 2006年 度 11.40% 0.25% 1.68% 0.05% 9.72% 0.20% 2007年 度 7.93% 0.10% -0.98% 0.05% 8.91% 0.05% 2008年 度 11.61% 0.17% 9.69% 0.10% 1.92% 0.07% 2009年 度 2.41% 0.24% 0.27% 0.06% 2.14% 0.18% 2010年 度 8.48% 0.31% 2.00% 0.07% 6.48% 0.24% 2011年 度 -6.65% 0.36% 3.79% 0.06% -10.44% 0.30% 自 2003年 12月 5日 至 2011年 12月 31日 46.24% 0.25% 30.43% 0.08% 15.81% 0.17% 二、国泰金 龙债券 C类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 2)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 3)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标 准 差 ( 4) ( 1) -( 3) ( 2) -( 4) 2003年 12月 5日 至 2003年 12月 31日 0.50% 0.10% 1.09% 0.09% -0.59% 0.01% 2004年 度 -1.07% 0.27% -1.95% 0.13% 0.88% 0.14% 2005年 度 5.70% 0.19% 12.24% 0.10% -6.54% 0.09% 2006年 度 11.40% 0.25% 1.68% 0.05% 9.72% 0.20% 2007年 度 7.93% 0.10% -0.98% 0.05% 8.91% 0.05%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9 2008年 度 11.41% 0.17% 9.69% 0.10% 1.72% 0.07% 2009年 度 1.93% 0.24% 0.27% 0.06% 1.66% 0.18% 2010年 度 8.00% 0.31% 2.00% 0.07% 6.00% 0.24% 2011年 度 -7.05% 0.36% 3.79% 0.06% -10.84% 0.30% 自 2003年 12月 5日 至 2011年 12月 31日 44.04% 0.25% 30.43% 0.08% 13.61% 0.17% 注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金龙 债 券于 2008年 6月 3日 刊 登 公 告 , 自 2008年 6月 5日 起 增 加 收 取 销售服务费 的 C类 收 费 模 式。 三、国泰金 龙 行业 混合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 2)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 3)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标 准 差 ( 4) ( 1) -( 3) ( 2) -( 4) 2003年 12月 5日 至 2003年 12月 31日 0.80% 0.25% 3.10% 0.83% -2.30% -0.58% 2004年 度 -0.47% 0.88% -12.48% 1.00% 12.01% -0.12% 2005年 度 5.75% 0.92% -2.09% 1.02% 7.84% -0.10% 2006年 度 112.20% 1.00% 101.68% 1.07% 10.52% -0.07% 2007年 度 139.67% 1.90% 72.23% 1.65% 67.44% 0.25% 2008年 度 -50.06% 2.18% -53.30% 2.13% 3.24% 0.05% 2009年 度 72.69% 1.36% 54.75% 1.42% 17.94% -0.06% 2010年 度 10.00% 1.19% -11.76% 1.06% 21.76% 0.13% 2011年 度 -18.92% 0.97% -16.25% 0.86% -2.67% 0.11% 自 2003年 12月 5日 至 2011年 12月 31日 315.03% 1.39% 63.88% 1.35% 251.15% 0.04% 第 十 一节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财产总值 (一)本系列基金 旗 下 各 基金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分别 建 账 , 单 独 核 算 。 ( 二 )基金 财 产 总 值 包括该 基金 所 拥 有的 各 类 证券、基金 申购应 收 款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 财产净值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0 基金 财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系列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立 基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证券 账 户 等 基金 专 用账 户 , 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的资 产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资 产账 户 独立 。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及处 分


本系列基金 各 基金 财 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的资 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本系列基金 各 基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以其 自 有资 产承担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本系列基金 任 一基金 财 产 行 使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一)基金 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 产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将 基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 产 的管理、 运用 或 者 其 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 财 产 和 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 产 。 ( 三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 者 依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基金 财 产 不 属 于其 清 算 财 产 。 ( 四 ) 非 因 基金 财 产 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 产 强制 执 行。 第 十 二节


基金 资 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系列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本系列基金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业 日。 二、 估值 方法 (一) 股 票 估 值 方法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1 1、 上市 流 通股 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未 上市股 票 的 估 值 : (1) 首 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计 量 ; (2)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 发新 股 等 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估 值 ; (3) 首 次 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估 值 ; (4)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3、 在 任何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2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 2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4、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二 ) 债 券 估 值 方法 :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自债 券 计息 起 始 日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 利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3、发行 未 上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2 4、 在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5、同一 债 券同 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别 估 值 ; 6、 在 任何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5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 5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场 成 交 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7、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三 ) 权 证 估 值 方法 : 1、基金 持 有的 权 证, 从 持 有确 认 日 起到 卖 出日或行 权 日 止 , 上市 交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未 上市 交易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计 量 ; 2、 停 止交易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3、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权 证,以 配 股除权 日 起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则 按 收 盘 价和 配 股 价的 差 额进 行 估 值, 若 收 盘 价 低 于 配 股 价, 则 估 值 为 零 ; 4、 在 任何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3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3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5、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四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估 值 方法 1、 交易所 以 大 宗 交易方 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2、 全 国 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根据 行 业 协 会 指导 的 处 理 标 准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场 成 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 动 性 及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3、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五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序 及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3 相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应立 即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协 商 解 决 。 ( 六 )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 本系列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布。 三、 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 票 、 权 证、 债 券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 四、 估值 的基本 原则 (一)对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投资 品 种 , 如 估 值日有 市 价的, 应 采 用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估 值日 无 市 价,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应 采 用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估 值日 无 市 价,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应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有 充 足 证 据 表明 最 近 交易 市 价 不 能 真实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的 市 价 进 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 二 )对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投资 品 种 , 应 采 用 市场 参 与者 普 遍 认 同, 且 被 以 往 市场 实 际 交易 价 格 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的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运用 估 值 技 术 得 出的 结 果 , 应 反 映 估 值 日 在 公 平 条 件 下 进 行正 常 商 业 交易所 采 用 的 交易 价 格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时 , 应 尽 可 能使用 市场 参 与者在 定 价 时考虑 的 所 有 市场 参 数 ,并 应 通 过 定 期 校 验 ,确保 估 值 技 术 的有 效性。 ( 三 )有 充 足 理 由 表明 按 以 上 估 值 原则 仍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相关 投资 品 种 的公 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公司 应根据具 体情 况与托 管 银 行 进 行 商 定 , 按 最 能 恰 当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一)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按 照 每 个 开 放 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 余 额 数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日 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规 定 公 告 。 ( 二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开 放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4 公布。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估值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内 (含 第 3位 )发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 本系列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一) 差 错 类型 本系列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登记 结 算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或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差 错遭 受 损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上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规 定 执 行。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 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 二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1、 差 错 已 发生,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生的 费 用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担 赔偿 责 任; 若 差 错 责 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 其 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到 更正。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接当 事 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 错 而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5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设 未 发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或 其 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7、 按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 三 ) 差 错 处 理 程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 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生的 原 因 ,列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 根据 差 错 发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2、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 4、 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记 结 算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登记 结 算机 构 进 行更正,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 认 。 ( 四 )基金 份额净 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法 如 下 : 1、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3、 因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以基金管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5、 前 述 内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6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一)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 ( 二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形 致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 ( 三 ) 如 出 现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何情 况 ,会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金资 产 的 ; ( 四 )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公布。 九 、 特殊 情况的 处 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按股 票 估 值 方法 的第 3项 、 债 券 估 值 方法 的第 6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法 的第 4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二 )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国 家 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注 : 根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计 字 [2006]23号 《关 于基金管理公司 及 证券投资基金 执 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的 通 知 》 和 2007年 9月 29日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修 改 旗 下基金基金 合同的公 告》 更新 了 以 上 基金资 产 估 值 部 分 的内容。 第 十 三节


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成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7 本系列基金 各 基金收益 包括 :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因 运用 基金资 产 带 来 的 成 本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基金收益。 二、基金 净收益 本系列基金 各 基金 净 收益 为 基金收益 扣 除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金收益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 的 余 额 。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一)本系列基金 旗 下 各 基金的收益 分 配 由 各 基金 分别 、 独立进 行。 由 于国泰金龙 债 券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销售服务费 , 而 C类 基金 份额 收 取 销售服务费 , 各 基金 份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益 将 有 所 不同,国泰金龙 债 券基金同一 类 别 内的 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国泰 金龙行 业 混 合的 每 份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 二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 弥 补上期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 行 当期 收益 分 配 ; ( 三 ) 如 果 基金投资 当期 出 现 亏 损 , 则 不 进 行收益 分 配 ; ( 四 )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 五 )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本系列基金 各 基金收益 每 年 至 少 分 配 一 次 , 每 年 最 多 分 配四 次 , 全 年合 计 的基金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低 于本基金年 度已 实 现 净 收益的 90%。 ( 六 ) 若 成立 不 满 3个 月 可 不 进 行 当期 收益 分 配 ,年 度 分 配 在 基金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3 个 月内完 成 ; ( 七 )一 个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选 择 取得 现 金 分 红 或 分 红 再 投资的 分 红 方 式 ; ( 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 做 选 择 的, 则 现 金 分 红 方 式 为 其 默 认 的收益 分 配方 式。 ( 九 )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基金 收益分配 方 案 本系列基金 各 基金的收益 分 配方 案 须 载 明基金收益的 范围 、基金 净 收益、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额 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支 付 方 式 等 内容。 由 于不同基金 份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 可 相 应 制 定 不同的收益 分 配方 案 。 五、 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 定与 公 告 本系列基金 各 基金的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核实 后 确 定 , 在 报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8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日内公 告 。 六、 收益分配中 发 生 的 费 用 (一)收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的,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 用 ; ( 二 )收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的,发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承担 。 第 十 四节


基金 费 用 与 税收 一、 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 用 (一) 与 基金 运 作有 关 的 费 用 包括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 销售服务费 ; 4、投资 交易费 用 ; 5、基金 信息披露费 用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7、 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8、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列 入 的其 他费 用 。 ( 二 )基金 运 作 费 用 计 提原则 、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 计 提原则 : 本系列基金 旗 下 各 基金发生的 各 项费 用由 各 基金资 产分别承担 。 各 基金 共 同发生的 费 用 , 按 相关协议 规 定 或 按各 基金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占 本系列基金 总 的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 分 摊 。 2、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 (1)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 按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一 定 年 费 率 计 提 , 具 体 为 : 1) 国泰金龙 债 券 : 0.6%; 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半 年 后 ( 含 半 年),经基金 托 管人核对, 如 当 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累 计 资 产净 值 低 于 1.00元 时 ,基金管理人 将 从 下一日 起暂 停 收 取 管理 费 , 在 当 日 累 计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 低 于基金 份额面 值 期间 , 如 遇 法定节 假 日,同 样 暂 停 收 取 基金管理 费 。 直 至 本基金 累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69 计 资 产净 值 高 于 1.00元 ( 含 ) 后 ,基金管理人 恢 复 收 取 基金管理 费 。 2) 国泰金龙行 业 混 合 : 1.5%。 (2) 在 通常情 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 乘 以 该 基金的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R÷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 R为 基金管理 费 年 费 率 (3)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 工 作日内 从各 基金资 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1)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按各 基金基金资 产净 值的一 定 年 费 率 计 提 , 具 体 为 : 国泰金龙 债 券 : 0.2%; 国泰金龙行 业 混 合 : 0.25%。 (2) 在 通常情 况 下,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 乘 以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E× R÷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R为 基金 托 管 费 年 费 率 (3)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 工 作日内 从各 基金资 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 托 管 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4、 销售服务费 国泰金龙 债 券 A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销售服务费 , C类 基金 份额 计 提 的 销售服务费 年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0.3%,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围 内 调 整对 C类 各 级 基金 份额 计 提 的 销 售服务费 率 。 销售服务费 将 专 门 用 于国泰金龙 债 券 C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 与 C类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在 基金年 度报告 中对 该 项费 用 的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 说明。 在 通常情 况 下, 销售服务费 按 前 一日 C类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3%÷ 当 年 天 数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0 H为 C类 基金 份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 基金 份额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销售服务费 划 付 指 令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中 划 出, 由 基金管理人 分别 支 付 给 各 基金 销售 机 构 。 5、本 条 第(一) 款 第 4至 第 8项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规 及相 应 协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金 额 支 付 ,列 入 当期各 基金 费 用 。 二、 与 基金 销 售有关的 费 用 1、 申购 费 国泰金龙 债 券( A类 ): 50万 元 以下





0.8% 50万 元 ( 含 ) -200万


0.6% 200万 元 ( 含 ) -500万 元


0.3% 500万 元 (含 )以 上





500元 ( 单 笔 ) 国泰金龙 债 券( C类 ): 申购 费 率 为 0 国泰金龙行 业 混 合 : 50万 元 以下





1.2% 50万 元 ( 含 ) -200万 元


0.8% 200万 元 (含 )-500万 元


0.6% 500万 元 以 上 ( 含 500万 元 ) 1000元 ( 单 笔 ) 2、 赎回费 率 国泰金龙 债 券和国泰金龙行 业 混 合 赎回费 率 相 同 : 持 有 期 少 于 1年





0.2% 持 有 期超 过 1年( 含 ) 少 于 2年 0.1% 持 有 期超 过 2年( 含 )





0 国泰金龙 债 券( C类 ) 赎回费 率 ( 按 持 有 时 间 D): D< 30天








0.1% D≥ 30天








0 3、 销售服务费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1 销售服务费 年 利 率 为 0.3%( 每 日 从 C类 基金资 产 中 计 提 ) 4、 转换费 率 (1) 国泰金龙系列基金内 转换费 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国泰金龙行 业 混 合 转换 为 国泰金龙 债 券 时 , 免 收基金 转换费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国泰金龙 债 券 转换 为 国泰金龙行 业 混 合 时 , 持 有 期超 过 90日( 含 )的, 免 收基金 转换费 ; 持 有 期 小 于 90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需 支 付 基金 转换 金 额 0.3%的基金 转换费 。 国泰金龙 债 券 A类 和 C类 之间 不 能 转换 。 (2) 与 其 他 基金 间 转换费 率 A、基金 转换费 用由 转 出基金的 赎回费 和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补 差 两 部 分 构 成 , 具 体 收 取情 况 视 每 次 转换 时 两 只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差 异 情 况 和 赎回费 率 而 定 。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a、 转 出基金 赎回费 :按 转 出基金正 常 赎回 时 的 赎回费 率 收 取 费 用 。其中 25%归 转 出基金 基金 财 产 ,其 余 作 为注册登记 费 和 相关 的 手 续 费 。 b、 转 入 基金 申购 补 差 费 :按 照转 入 基金 与 转 出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差 额 收 取补 差 费 。 转 出 基金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 率 低 于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补 差 费 率 为 转 入 基金和 转 出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差 额 ; 转 出基金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 率 高 于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补 差 费 为 零 。 B、 计 算 基金 转换费 用 所 涉 及 的 赎回费 率 和 申购 费 率 均 按 正 常 费 率 执 行。 注 : 转 入份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5、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 款 项 支 付 和 使用 方 式 申购 采 用全额 交 款 方 式,投资 者申购申请 被 销售 机 构 受 理 后 , 销售 机 构 负责将 投资 者申 购 款 项 全额 扣 减 。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用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登记等 费 用 ,不列 入 基金资 产 。 投资 者 赎回 申请成 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指 示 基金 托 管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赎回 款 项 自 T日 起 7 个 工 作日内 划 往 赎回 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生 巨 额 赎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 按 基金合同 及 本招募 说明书有 关 规 定 处 理。本系列基金 各 基金的 赎回费 在 扣 除 注册登记 费 和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后 , 剩 余 部 分全 部 归 入 基金资 产 , 归 入 基金资 产 的 赎回费 比例 不 得 低 于 赎回费 总 额 的 25%。 三、 不 得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资 产 的 损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2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生的 费 用等 不列 入 基金 费 用 。 其 他 具 体 不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依 据 中国证监会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四、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管 费 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各 基金的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五、本 系列 基金运作 过 程 中涉 及 的 各纳税 主 体 , 依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税 义务 。 第 十 五节


基金的 会计与 审 计 一、基金 会计 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 为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 ,基金管理人也 可 以委 托 基金 托 管人 或 者 同一 具 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 独立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担 任各 基金基金会 计 ,但 该 会 计 师 事务所 不 能 同 时 从 事 本系列基金的 审计 业 务 ; ( 二 )本系列基金 各 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每 年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 三 )基金核 算 以人 民 币 为记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 币元 为记账 单 位 ; ( 四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 五 )本系列基金 各 基金 独立 建 账 、 独立 核 算 ; ( 六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保 留 完整的基金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原 始 凭 证 由托 管 行保管)并 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 七 )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 认 。 二、基金 审 计 (一)基金管理人 聘 请与 基金发 起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相 独立 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同一 家 会 计 师 事务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系列基金 各 基金年 度财务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项 进 行 审计 ; ( 二 )会 计 师 事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3 会 备 案 ; ( 三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 应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后 可 以更 换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须 在 5个 工 作日内公 告 。 第 十 六节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本系列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本系列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同 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六 个 月 结 束之 日 起 四十五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结 果 编 制 基金募集 情 况 公 告 ,并 在 募集 期 结 束 的 次 日 登 载 于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 四、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4 五、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半 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前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 六、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息 资 料 。 七、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 起 九十 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 起 六十 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 起 十五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两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 年 度报告 。 八 、 临 时 报 告 基金发生 重大 事件 , 即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件 ,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 重大 事件 包括 :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 二 ) 终止 基金合同 ; ( 三 )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5 ( 四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 称、 住 所 发生 变 更 ; ( 六 )基金管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 更 ; ( 七 )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 八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发生 变 动 ; ( 九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十 ; ( 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 ( 十 一)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 产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讼 ; ( 十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 十三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十四 ) 重大 关 联 交易事项 ; ( 十五 )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 十六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和 费 率 发生 变 更 ; ( 十七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 十八 )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 十九 ) 变 更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 ( 二十 )基金更 换 注册登记机 构 ; ( 二十 一)开 放 式基金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 二十二 )开 放 式基金 申购 、 赎回费 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 更 ; ( 二十三 )开 放 式基金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二十四 )开 放 式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回 申请 ; ( 二十五 )开 放 式基金 暂 停 接 受申购 、 赎回 申请后 重 新 接 受申购 、 赎回 ; ( 二十六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三十 日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形 式、 审议事项 、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 方 式 等 事项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 召 集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法 履 行 信息披露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 当 履 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十 、 澄清 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期 限内, 任何 公 共报 刊 或 网站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十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信息 。 十 二、 信息披露文件 的 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及 其更新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 定 期 报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等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 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第 十 七节


风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 本 系列 基金的主要 风险 : (一) 市场 风险 基金 主 要 投资于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资 心 理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 而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 平 发生 变化 , 主 要存 在 以下 几 种 风险 : 1、 政策风险 。 因 国 家 政策 , 如 财 政政策 、 货 币 政策 、 产业政策 、 地区 发 展 政策等 发生 变 化 , 导 致 市场 波 动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产 生 风险 ;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的 周 期 性 变化 , 各 个 行 业 及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化 , 从 而 影响 到 个 股 乃 至 整 个 行 业 板 块 的 二 级 市场 走 势 ; 3、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券 市场 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 股 票 ,其收益 水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7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化 的 影响 ; 4、 产业风险 。 科技 创 新 企 业具 有 技 术 更新 快 、 研究 开发 周 期长 、投资 数额 大 等特 点 , 这 些 都 会 为 科技 创 新 类 企 业 的经 营 带 来 一 定 风险 ; 5、国 际 竞 争 风险 。 随 着 国 家 开发 程 度 的 提 高 , 各 行 业 都 面 临着 国 际 竞 争 , 科技 创 新 类 上 市 公司的发 展 必 然 也 受 到 发 达 国 家 同 类 技 术 进入 中国 市场 的 影响 。 尤 其 是 中国 加 入 WTO(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后 市场 开 放 程 度 加 大 ,国内 上市 公司 必 然 面 临 许多 来自 国 外 同 类 企 业 竞 争 的 风险 ; 6、 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 上市 公司的经 营状况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响 , 如 经 营决策 、 技 术 的更 新、新 产品 的 研究 开发、 高级专 业 人 才 的 流 动 等风险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可 能 下 跌 ,或 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 。 虽 然 基金 可 以 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来分 散 这种 非 系 统 风险 ,但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7、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 目 的 是 使 基金资 产 保值 增 值, 如 果 发生 通 货 膨胀 ,基金投资 于证券 所 获 得 的收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胀 抵 销 , 从 而 影响 基金资 产 的保值 增 值。 ( 二 )管理 风险 1、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因此 ,本系列基金 可 能 因 为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 术 等 因 素 而 影响 收益 水 平 ; 2、 由 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超 过 一 只 , 因此 本系列基金 在进 行 具 体 投资 操 作 时 可 能 会 受 到 其 他 基金投资 所 带 来 的 影响 , 尽 管基金管理人内 部 有 严 格 的 交易 规 则来 避免 不同基金投 资的 利 益 冲 突 ,但 无 法 保证完 全 避免该 影响 的 产 生 ; 3、本系列基金 是 开 放 式基金,基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资 者 对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而 不断 变化 , 尽 管基金管理人保 持 一 定 的 现 金或 现 金 等 价 物 储 备 ,但 若 是 由 于投资 者 的 连 续大 量 赎回 或 转换 而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被 迫抛 售 股 票 以 应 付 基金 赎回 或 转换 的 现 金 需 要 , 则 可 能使 基金资 产净 值 受 到 影响 。 ( 三 ) 操 作或 技 术 风险 在 开 放 式基金的 各 种 交易 行 为 或 者后 台 运 作中,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正 常 进 行或 者 导 致 投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种 技 术 风险 可 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 构 、 销售 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登记 结 算机 构 等等 。 ( 四 ) 流 动 性 风险 中国的证券 市场 还 处 在 初 期 发 展 阶 段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股 票 品 种 的 流 动 性不 是 很 通 畅 , 由 此 可 能 影响 到 基金投资 品 种 的日 常 交易及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 尽 管本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投资 组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8 合的 调 整 来 减 少 该 风险 ,但不 能 保证完 全 避免 。 ( 五 )本系列基金不 能成立 的 风险 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是旗 下 所 有基金 符 合 成立 条 件 。 如 果 一 个 基金不 能成立 , 将 导 致 本系列基金和 旗 下 所 有基金 都 不 能成立 。 ( 六 )基金 转换 风险 本系列基金中的 任 一基金 终止 , 都 会 导 致 投资 者 不 能 从 其 他 基金 转换 至该 基金, 从 而 给 转换 行 为 带 来 限 制 。 在 市场 急 剧 波 动 的 情 况 下, 若 干 基金 可 能面 临 巨 额 转换 的 压 力 , 从 而 使 某 些 转换 申请 无 法 执 行。 ( 七 )其 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 运 行, 可 能 导 致 基金 资 产 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风险 。 二、 声明 (一)本系列基金 未 经 任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及 部门 担 保。投资 者自愿 投资于本系列基金, 须 自 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 二 ) 除 基金管理人 直接 办 理本系列基金的 销售 外 ,本系列基金 还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售 ,但 是 基金并不 是代 销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债 ,也没有经 代 销 机 构 担 保或 者 背 书, 代 销 机 构 并不 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 安 全 。 第 十八 节


基金 终 止 与 清 算 一、基金的 终 止 及处 理方 式 基金的 终止 分为 基金的 终止 和系列基金的 终止 。 (一)基金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之 一的,本系列基金的 任何 一 个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终止 : 1、 存 续期间 内, 该 基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60个 工 作日 达 不 到 100人,或 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人 民 币 5000万 元 ; 2、 该 基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作出 终止 该 基金的 决 定 ; 3、 因 重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该 基金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 4、 由 于投资 方 向 变 更 引 起 的基金合并、 撤 销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79 5、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他 情 况 。 一 个 基金的 终止 ,并不 影响 本系列基金和本系列基金其 他 基金的 存 续 。 ( 二 )本系列基金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之 一的,本系列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终止 : 1、本系列基金的 全 部 基金 终止 ; 2、本系列基金 旗 下 仅 有一 只 基金 存 续 , 且 在 一年内没有新 增 的基金 时 ,本系列基金 终止 , 剩 余 的基金作 为 单 独 的基金 存 续; 3、 因 重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本系列基金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 4、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本系列基金的管理人,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机 构 承 接 其 权 利及义务 ; 5、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本系列基金的 托 管人,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权 利及义务 ; 6、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他 情 况 。 ( 三 )本基金或本系列 终止 的 处 理 方 式 自 基金 终止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组 织 成立 基金 清 算 小 组 , 负责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二、基金 清 算 小组 (一) 自 基金 终止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组 织 成立 基金 清 算 小 组 ,基金 清 算 小 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 算 , 在 基金 清 算 小 组 接 管基金资 产 之 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 》 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 基金资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二 )基金 清 算 小 组成 员 由 基金发 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选 定 的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事务所 、 律 师 事务所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 ( 三 )基金 清 算 小 组负责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三、基金 清 算 程序 (一)基金 终止 后 ,发布基金 清 算 公 告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0 ( 二 ) 由 基金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资 产 ; ( 三 )基金 清 算 小 组 对基金资 产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 四 )对基金资 产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 五 ) 将 基金 清 算 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 六 )公布基金 清 算 公 告 ; ( 七 )对基金资 产进 行 分 配 。 四、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金 清 算 小 组在进 行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五、基金 清 算 剩 余资 产 的 分配 基金 清 算 资 产 按 下列 顺 序 清 偿 : (一)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二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三 )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四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 配 。 六、基金 清 算 的公 告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清 算 结 果 由 基金 清 算 小 组 于中国证监 会批准 后 3个 工 作日内公 告 。 七、基金 清 算 账 册 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 清 算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1 第 十九 节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弄 98号 201A 法定 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 1998年 3月 5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 : 中国证监会 组 织形 式 : 有限 责 任 公司 实收资本 : 1.1亿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2、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上海浦东 发 展银 行 住 所 :上海市浦东 南 路 500号 法定 代 表人 : 张 广 生 成立时 间: 1992年 10月 19日 组 织形 式 :股 份 有限公司( 上市 ) 实收资本 : 87.63亿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 者购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即 视 为 对本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基金投资 者 自 取得 依 据 本基金合同发 售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并不以 在 本基金 合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 二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 1) 自 本系列基金 成立 之 日 起 , 依法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资 产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2 ( 2) 依照《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 获 取 基金管理 费 和其 它 法定 或 约 定 的收 入 ; ( 3) 代 表基金行 使 股东权 利 或其 它 因 投资于证券 而 产 生的 权 利 ; ( 4) 决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 5) 销售 基金 份额 , 获 得 认购 和 申购 费 用 ; ( 6)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7) 根据 基金管理的 需 要 , 指 定 或更 换 基金 业 务 代 理人,并对 代 理人的 代 理行 为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 ; ( 8)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 情形 出 现 时 , 决 定 拒绝 或 暂 停 受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暂 停 受 理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 ; ( 9) 依 据 基金合同和 相关法 律 法 规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 基金合同 》 或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致使 基金资 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遭 受 重大 损失 的,有 权 呈 报 中 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门 ,或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10) 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 1) 自 本系列基金 成立 之 日 起 , 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恪尽职守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 2)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资 产 ; ( 3) 配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员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业 务 或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 4) 配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员 进 行基金的 注册登记 或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资 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资 产 相 互 独立 ,保证不同基金 在 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6)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资 产 ; ( 7) 依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 8) 按规 定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 ; ( 9)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应 当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的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3 ( 10)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1) 按规 定 决 定 基金的收益 分 配方 案 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 ( 12) 按规 定 受 理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 分 红款 项 ; ( 13)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司的 控 股 和 直接 管理 ; ( 14)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5) 按规 定 制 作 相关 账册 ,保 存 基金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15年以 上; ( 16)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出 ; 并 且 保证投资人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公开资 料 ,并 得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7) 参 加 基金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 19) 因 过 错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应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基金 托 管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 21) 负责为 基金 聘 请注册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 ( 22)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 23) 法 律 、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 三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1、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 1) 依法 持 有并保管基金资 产 ; ( 2) 依照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获 取 基金 托 管 费 ; ( 3)监督本系列基金 各 基金的投资 运 作,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 法 、 违 规 的,不 予 执 行,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 4)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 5) 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 1) 依法 持 有基金资 产 ; ( 2)以 诚 实 信 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安 全 保管基金资 产 ; ( 3) 设 置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4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责 基金资 产托 管 事 宜 ; ( 4)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保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资 产 以 及 不同的基金资 产 相 互 独立 ; 对不 同的基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 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 在账 户 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 ( 5)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资金资 产 ; ( 6)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7)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开 立 基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以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名 的 名 义 开 立 证券 账 户 , 办 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 清 算 交 割 , 严 格 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负责 基金 名 下的资 金 往来 ; ( 8)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予 以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9)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或基金 份额 价 格; ( 10)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 使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等 事项 符 合基金 合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1)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 使 基金管理人 用 以 计 算 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转 换 等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2)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 使 基金投资和 融 资的 条 件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3) 按规 定 出 具 基金 业绩 和基金 托 管 情 况 的 报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 银 行 ; ( 14) 在 定 期 报告 内出 具托 管人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重 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行 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5) 按 有 关 规 定 ,保 存 基金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和 记 录 等 15年以 上; ( 16) 按规 定 制 作 相关 账册 并核对基金管理人 制 作的 相关 账册 ; ( 17)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合 法 合 规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 回 款 项 ; ( 18) 参 加 基金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应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5 会和中国人 民 银 行,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 20) 因 过 错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应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基金管理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 应 代 表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 22)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 23) 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 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1、 每 份 基金 份额 代 表同 等 的 权 利 和 义务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利 ( 1) 取得 基金收益 ; ( 2)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并行 使 表 决 权; ( 3)监督基金经 营 情 况 , 查 询 或 获 取 公开的基金 信息 资 料; ( 4) 按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基金 份额 ; ( 5) 参 与 基金 清 算后 的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 ( 6) 依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权 提 议 召 集或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7 ) 因 基金管理人、 托 管人、 销售 机 构 、 注册登记机 构 的 过 错 导 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时 要 求 赔偿 的 权 利 ; ( 8) 法 律 、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义务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 缴 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款 项 , 承担 规 定 的 费 用 ; ( 3)以投资 额为 限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 4)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本系列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活 动 ; ( 5)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 6) 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一) 召 开 事 由 有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提 前终止 基金合同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6 2、基金 扩 募或 者 延 长 基金合同 期 限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4、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标 准 ; 5、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6、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7、 决 定终止 基金 ; 8、 与 其 它 基金合并 ; 9、 变 更基金 类 别 ; 10、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围 或 策 略 ; 11、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序; 12、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的 权 利义务 产 生 重大 影响 ; 13、 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以下 情形 不 须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 2、 在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变 更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 销售服务费 率 或 在 中 国证监会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调 整收 费方 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 法 规 发生 变 动 必须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形 。 ( 二 ) 召 集 方 式 1、 在 正 常情 况 下,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2、 在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未 行 使 或不 能 行 使 召 集 权 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代 表基金 份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内 决 定 是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7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按 照《 基 金 法》 第 七十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至 少 提 前三十 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 三 ) 通 知 1、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在 会 议 召 开 前 至 少 提 前 30日, 在 至 少 一 种 证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至 少 应 载 明以下内容 : (1)会 议 召 开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方 式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事项 ; (3)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权 益 登记 日 ; (4)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 期 限 等 )、委 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会 务 常设 联 系人 姓 名 、 电话 ; (6)议事 程序; (7)表 决 方 式。 2、 采 取通 讯 方 式开会并 进 行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召 集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通 讯 方 式、委 托 的公证 机 关及 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人、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寄 交 和收 取 方 式。 ( 四 )会 议 的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或 通 讯 开会 方 式 召 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以 现 场 开会 方 式 召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8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 现 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现 场 开会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1)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 合 相关法 律 、 法 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2)经核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通 讯 方 式开会 应 以书 面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会的 方 式 视 为 有效 : (1)会 议 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公布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上 连 续 公 布 相关 提 示 性公 告 ; (2)会 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和公证 机 关 的监督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 (3)本人 直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权 益 登记 日 所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直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 时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5)会 议 通 知 公布 前已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采 取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无 效表 决 。 3、 如 果 开会 条 件 达 不 到上述 现 场 开会或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条 件 , 则 对同一 议 题 可 履 行 再 次 开会的 程序 , 再 次 开会日 期 的 提 前 通 知 期 限 为 10天 ,但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记 日不 应 发生 变化 。 4 、 属 于以 现 场 开会 方 式 再 次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必须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 (1)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89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2)经核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含 50%)。 5 、 属 于以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再 次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必须 符 合以下 条 件 : (1)会 议 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公布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会 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和公证 机 关 的监督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 (3)本人 直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直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 时提 交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托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 合 相关法 律 、 法 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5)会 议 通 知 公布 前已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五 ) 议事 内容 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 内容 为 关 系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如 修 改 基金合同、 决 定终止 基金、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对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的 权 利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临 时提 案 , 临 时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日 前 10天 提 交 召 集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 集 现 场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日 5天 前 公 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保证 至 少 有 5天 的 间 隔 期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 召 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临 时提 案 应进 行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日 5天 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0 (1)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 提 案 涉 及事项 与 基金有 直接 关 系,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2)程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序 性 问题 作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 原提 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作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序 进 行 审议 。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需 由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2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列第 (七 )款 规 定 程序 确 定 和公布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金管理 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未 能 召 集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均 未 能 召 集 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一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2)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 况 下,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应 当 同 时 公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 第 二 个 工 作日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 构 监督下 形 成决 议 。 ( 六 )表 决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享 有一 票 表 决 权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 下列 (2)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别决 议 通 过 事项 以 外 的其 他事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特别决 议 , 特别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通 过 方 可 作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提 前终止 基金合同 等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1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 特别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投 票 表 决 。 4、 采 取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效表 决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一 项 提 案 内并列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 计 票 1、 现 场 开会 (1)如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2)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 果 。 (3)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当场 公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计 票 过 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公证。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公证。 ( 八 )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通 过 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 者 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除 非 本基金合同或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均 有 法 律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三、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和 终 止 (一)基金合同的 修 改 1、本基金合同的 修 改 需 经 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在 内的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2、 修 改 《 基金合同 》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如 需 批准, 还 应 报 中国证监会 批准。 《 基金合同 》 的 修 改 自决 议 通 过 或 获 批准 之 日 起 生效。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 法 规 发生 变 动 并 属 于本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形 ,或本基金合同 约 定 无 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的 修 改 内容,或 者 《 基金合同 》 的 修 改 对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权 益没有 损 害 的,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修 改 后 公布,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本系列基金 终止 后 , 须 按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 进 行 清 算 。中国证监会对 清 算 结 果 批准并 予 以公 告 后 本基金合同 终止 。 四、 争 议 的 处 理 本基金合同 各 方 当 事 人 因 《 基金合同 》 而 产 生的或 与 《 基金合同 》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应 当 通 过 协 商 或 者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可 向 有管 辖 权 的人 民法 院 起 诉 ,也 可 根 据 事 后 达 成 的 仲 裁 协议 向 仲 裁 机 构 申请 仲 裁 。 五、基金 合同存 放 地 和 投资者 取 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 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 文本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和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处 ,投资 者 可 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述 文 件复 印 件 。 对投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文 件及 其 复 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保证 与 所 公 告 文本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3 第二 十 节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弄 98号 201A


法定 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 1998年 3月 5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 : 中国证监会 组 织形 式 : 有限 责 任 公司 实收资本 : 1.1亿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上海浦东 发 展银 行 住 所 :上海市浦东 南 路 500号 法定 代 表人 : 张 广 生 成立时 间: 1992年 10月 19日 组 织形 式 :股 份 有限公司( 上市 ) 实收资本 : 87.63亿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之间 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 务 监督、核 查 1、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对本系列基金的投资 范围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组 合、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收益 分 配 等 事项 的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 比例 监督和核 查 自 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个 月 后 开 始 。 2、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上述 事项 基金管理人的行 为 违反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4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在 当 日 及 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发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并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3、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上述 事项 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 ,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 务 监督、核 查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及 时 执 行基金管理人合 法 合 规 的投资 指 令 、 妥善 保管基金的 全 部 资 产 、 按 时将 赎回 资金和 分 红 收益 划 入 专 用 清 算账 户 、对基金资 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 自 动 用 基金资 产等 行 为进 行监督和核 查 。 2、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的行 为 违反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 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在 限 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3、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 ,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在业 务 监督、核 查 中的 配 合、 协 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配 合和 协 助 对 方依照 本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 执 行监督、核 查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有效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监督 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监督 方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资 产 保管的 原则 1、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本系列基金的 全 部 资 产 。 2、本系列基金资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资 产 。 各 子 基金资 产 相 互 独立 , 分账 管理。基金 托 管人 为 每 个 子 基金 设 立独立 的 账 户 ,本系列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的其 它 资 产 或其 它业 务 以 及 其 它 基金的资 产 实行 严 格 的 分账 管理。 3、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完整 地 保管本系列基金的 全 部 资 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下 达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资 产 。 4、对于 因 为 基金投资 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 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金资 产 没有 到 达 托 管人 处 的,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由 基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5 金管理人 负责 催 收, 因 基金 应 收资 产 未及 时 到 账 给 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 ( 二 )基金 成立时 募集资金的 验 证 1、 子 基金 设 立 募集 期 满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效。 2、基金管理人 应将 属 于 各 子 基金资 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并确保 划 入 的资金 与 验 资 向 一 致 。 ( 三 )基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开 立 本系列基金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系列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用 。 2、本基金 银 行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假 借 本系列基金或 任何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 本基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 子 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各 本基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 符 合 《 银 行 账 户 管理 办法》 、《现 金管理 条 例 》、 《 中国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理的有 关 规 定》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理的 通 知 》、《 支 付 结 算 办法》 以 及 其 他 规 定 。 ( 四 )基金证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 证券 账 户 , 用 于本系列基金 各 子 基金证券投资的 清 算 和 存 管。并对证券 账 户 业 务 发生 情 况进 行 如 实 记 录 . 2、 子 基金证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子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 子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 子 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证券 账 户 的开 立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 ( 五 )国 债托 管 专 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本基金 向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 银 行 申请 进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场 进 行 交易 。 2、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 银 行、中 央 国 债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开 立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账 户 ,并 代 本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市场 债 券的 结 算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6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时 代 表本系列基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正本 由托 管人保管 ,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 六 )其 它账 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而 需 要 开 立 的其 它账 户 , 可 以 根据 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人 负责 开 立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使用 并管理。 2、 法 律 、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关 账 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办 理。 ( 七 ) 清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负责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 基金 清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证券资金 结 算 。 2、 清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按规 定 管理和 使用 。 ( 八 )证券 账 户 卡 保管 证券 账 户 卡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原 件 。 ( 九 )基金资 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 托 管 银 行的保管 库 ; 也 可 以 存 入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及 其 他 有 权 保管 机 构 的 代 保管 库 中。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 ( 十 ) 与 基金资 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资 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由 基金管理人或 托 管人中作 为 合同 签 署 方 的一 方 负责 保管。合同 签署 方 在 签署 后应 及 时将 签 约情 况 通 知 另 一 方 。合同 原 件 由 合同 签署 方 按规 定 保管。 由 于合同 产 生的 问题 , 由 合同 签署 方 负责 处 理。 四、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和 与 复核 (一)基金资 产 估 值 1、 估 值日 本系列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本系列基金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业 日。 2、 估 值 方法 股 票 估 值 方法 : (1) 上市 流 通股 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7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未 上市股 票 的 估 值 : 1) 首 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计 量 ; 2)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 发新 股 等 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估 值 ; 3) 首 次 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估 值 ; 4)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3) 在 任何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2)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 (2)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4)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债 券 估 值 方法 : (1)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自债 券 计息 起 始 日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 利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3) 发行 未 上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4) 在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5) 同一 债 券同 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别 估 值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8 (6) 在 任何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5)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 (5)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场 成 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 动 性、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7)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权 证 估 值 方法 : (1) 基金 持 有的 权 证, 从 持 有确 认 日 起到 卖 出日或行 权 日 止 , 上市 交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未 上市 交易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计 量 ; (2) 停 止交易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3)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权 证,以 配 股除权 日 起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则 按 收 盘 价和 配 股 价的 差 额进 行 估 值, 若 收 盘 价 低 于 配 股 价, 则 估 值 为 零 ; (4) 在 任何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3)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3)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5)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估 值 方法 (1) 交易所 以 大 宗 交易方 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2) 全 国 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根据 行 业 协 会 指导 的 处 理 标 准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虑 市场 成 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 动 性 及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3)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应立 即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协 商 解 决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99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系 列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 本系列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布。 3、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 票 、 权 证、 债 券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 4、 估 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按 照 每 个 开 放 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 余 额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日 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规 定 公 告 。 (2)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开 放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进 行。 5、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内 (含 第 3位 )发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 本系列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型 本系列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登记 结 算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或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差 错遭 受 损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上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规 定 执 行。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 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1) 差 错 已 发生,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生的 费 用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0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担 赔偿 责 任; 若 差 错 责 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 其 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到 更正。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接当 事 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 错 而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设 未 发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或 其 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7) 按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 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生的 原 因 ,列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 根据 差 错 发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2)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 4) 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记 结 算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登记 结 算机 构 进 行更正,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 认 。 (4) 基金 份额净 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法 如 下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1 1)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3) 因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以基金管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5) 前 述 内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6、 暂 停 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形 致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 3) 如 出 现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何情 况 ,会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金资 产 的 ; 4) 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它 情形 。 7、基金 净 值的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公布。 8、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按股 票 估 值 方法 的第 3项 、 债 券 估 值 方法 的第 6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法 的第 4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国 家 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 二 )基金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门规 定 的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2 ( 三 )基金 账册 的 建 立 和基金 账册 的 定 期 核对 1、基金 账册 的 建 立 基金会 计 核 算由 基金管理人 为 主 ,基金 托 管人也 应 按 双 方 约 定 的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 , 独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保管本系列基金 各 子 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 双 方 管理或 托 管的不同 基金的会 计 账册 , 应 完 全分 开, 单 独 编 制 和保管。 2、 凭 证保管 及 核对 证券 交易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 保管并 据 此 建 账 。 基金管理人 按 日 编 制 基金 估 值表, 与 基金 托 管人核对, 从 而 核对证券 交易 账 目 。 基金 托 管人 办 理基金的资金收 付 、证券实 物 出 入 库 所 获 得 的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原 件 并 记账 , 每 月 附 指 令 回 执 和 单 据 复 印 件交 基金管理人核实。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账册 每 月核对一 次 。经对 账 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保 持 双 方 的 账册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 四 )基金 财务报 表 与 报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财务报 表的 编 制 基金 财务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按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复 核。 2、 报 表 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基金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财务报 表 后 ,进 行 独立 的 复 核。核对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直 至 双 方 数据 完 全 一 致 。核对 无 误 后 , 在 核 对 过 的基金 财务报 表 上 加 盖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 章 , 各 留 存 一 份 。 3、 报 表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结 束 后 5个 工 作日内完 成 ; 季度报告 在 截止 日 后 15个 工 作日 内公 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 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 六 个 月公 告 一 次 ,于 截止 日 后 45日内公 告 。中 期 报告 在 基金会 计 年 度前六 个 月 结 束 后 60日内公 告 ; 年 度报告 在 基金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日内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月 度报告 内容 截 至 日 后 的 3个 工 作日内完 成在 月 度报 表 编 制 , 加 盖 公 章 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报 表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2个 工 作日内完 成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在 中 期 报告 内容 截 至 日的 30日内完 成 报告 的 编 制 , 将 有 关报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20日内完 成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在 年 度报告 内容 截 至 日的 50日内完 成 报告 的 编 制 , 将 有 关报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30日内完 成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3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调 整以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公 章 , 双 方 各 留 存 一 份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 登 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 负责 编 制 和保管本系列基金 各 子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记 日、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的 持 有人 名 册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编 制 ,并 交 由托 管人保管。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保管, 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 的 要 求 执 行。 五、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议 产 生或 与 之 相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可 向 有管 辖 权 的人 民法 院 起 诉 ,也 可 根据 事 后 达 成 的 仲 裁 协议 向 仲 裁 机 构 申请 仲 裁 。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六、托管 协议 的 修 改 和 终 止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生效, 须 经证监会批准 的,经其批准 后 生效。 发生以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止 : (一)本系列基金的 所 有 子 基金或本系列基金的基金合同 终止 ; ( 二 )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它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 三 )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它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其基金管理 权; ( 四 )发生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或其 它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 第二 十 一节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供 一系列的 服务 。以下 是 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基金管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4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化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这些 服务项 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30— 20:00,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 户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 净 值、 账 户信息 、公司 介绍 、 产品 介绍 、 交 易费 率 等 )。 3 、 7 × 24小 时 留 言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日内 回 电 。 4、 直 销 客 户 在 签 订 远 程 交易协议 后 可 以开 通 电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二、 信 访 服务 1、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 等 信 访 方 式 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管 理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复 ,并 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2、对于 在 非 工 作日 送 达 的 信件 ,基金管理人 将 顺 延 一 个 工 作日 回复 。 三、 网 站 服务


1、 信息查 询 : 基金 净 值、公司 动 态 、公司和基金的公 告 、投资人 个 人 账 户信息 、 销售 网 点 、 企 业 年金 信息 等 。 2、基金 网 上 交易 :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 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实 现 网 上 开 户 和 交易 。 3、 网站 客 户 资 料修 改 : 投资人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的 账 户查 询 栏 下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4、 网站 “投资 者 教 育 ” 栏 目 : 分为 新 手 上 路 、 客 户服务 知 识 库 、 最 新 热 点问题 、理 财 工 具等 小 栏 目 ,并 提 供 关 键 字 搜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 交易 指 南 、公司 产品 、 活 动动 态 、 市场 热 点 等 信息 , 加 强 基金管理人 与 投资人 之间 的 交 流 与 沟 通 。 5、 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直 销 、 代 销 , 还 是 网 上 交易 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详 细 的 操 作 流 程 。 6、 在 线 服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20: 00)、 客 户 留 言 版 、 交易 指 南 、 直 销 类单 据 下 载 。 7、 短 信 与 电子 邮 件定 制 :通 过 “ 账 户查 询 ”系 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 和 电子 邮 件 资 讯 。 8、 信息披露 :按 照法 律规 定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 持 仓 、资 产 、投资收益 等 信息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5 供 投资人 定 期了解 基金 运 作的 最 新 情 况 。 9、理 财 资 讯 : 目 前 理 财 资 讯 产品 包括 《 市场 周 刊 》 、《季度 策 略 报告》 、《 国泰基金 快 讯 》、 《最 新 市场 新 闻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 评 》 等 , 与 投资人 展 示 公司的 市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 市场 研 判 观点 。 10、 互 动 专 区 :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 种 理 财 活 动 的 在 线 平 台 , 包括 最 新 活 动 介绍 、 现 场 活 动 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等 。 四、 短 信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 值、 交易 确 认 、 手 机 月 度 对 账 单 、生日 节 日 祝 福 、 相关 基金资 讯 信息 以 及 移 动 资 讯 刊 物 等 。 五、 资 料寄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纸 制 资 讯 。 在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 地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 将负责 向 订 制 客 户 寄 送 以下资 料: 1、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 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包括 季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度 对 账 单每 季度 提 供 , 在 每 季度 结 束 后 1个 月内 向 有 交易 的 订 制 持 有人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 内 无 交易 发生,基 金 注册登记 人不 邮 寄 该 季度 对 账 单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个 月内对 所 有 订 制 持 有人 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2、其 他相关 的 信息 资 料 。 六、 电子邮 件 电子刊物 发 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电子 邮 件 资 讯 。基金管理人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向 订 制 邮 件服务 的投资人发 送 电子 资 讯 和 电子 月 度交易 对 账 单 等 。 七、 交易 服务 1、 多 样 化 的委 托 下 单 方 式 :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 构及 其 代 理 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 柜台 下 单 、 电话 下 单 、 传 真下 单 、 网 上 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服务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6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 提 供 包括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 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 可 以 通 过 公司 网站 进 行的 电子 化 基 金 交易 ,并 享受 相 应 交易费 率 优 惠 。投资人 欲了解 更 多 网 上 交易 详情 , 可 登 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 2、基金 间 转换服务 : 投资人 可 以 在 同一 销售 机 构 ,对基金管理人 旗 下的 除 国泰金 鼎 价值、 国泰中 小盘 、国泰 纳 指 100、国泰价值经 典 以 外 的基金 产品进 行 转换 ,投资人 可 登 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 若 新 增 销售 机 构 开 通 此 项 业 务 ,本基金管理人或 代 销 机 构 将 及 时 予 以公 告 。 3、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 可 以 在 本基金 销售 机 构 申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时 间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 申购申请 。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和 办 理 时 间详 见 我 公司发布 在 指 定信息披露 媒 体 及 公司 网站 公 告 。 八 、 投 诉 处 理 受 理 1、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务 中 心电话 或以书 信 、 电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方 式, 对基金公司和 销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务 进 行投 诉 。 2、对于 工 作日 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 采 取当 日 回复 ,对于不 能 及 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管理 人 承 诺 将充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 通 。 3、对于 非 工 作日 提 出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将在 顺 延 的 工 作日 回复 。 九 、 联 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址 : www.gtfund.com 2、 电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务 热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 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 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200120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7 第二 十 二节


其他 应 披露 的 事项 公 告 报 纸 日 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在 广 发证 券开 通旗 下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及 参 加 定 投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1-12-1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开 放 式基金 继 续 参 加 华 夏 银 行 网 上银 行和 定 投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1-12-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开 放 式基金 继 续 参 加 深圳 发 展银 行基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1-12-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开 放 式基金 继 续 参 加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网 上银 行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1-12-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开 放 式基金 继 续 参 加 深圳 发 展银 行基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1-12-3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在 中国 工 商 银 行 继 续 参 加 “ 2012倾 心 回 馈 ”基 金 定 投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1-12-31 国泰金龙行 业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 分 红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1-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调 整 长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法及 影响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1-1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调 整基金 经理的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2012-01-20 关 于国泰金龙 债 券基金、国泰 双 利 债 券 基金和国泰 信 用 互 利 分 级 债 券基金 增 设 特 定 申购 费 率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3-0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提请 投资 者 及 时 更新 已 过 期 身份 证 件 或 者身份 证明文 件 等 信息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3-0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开 通旗 下 基金 在 4家 代 销 渠 道 基金 转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3-2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参 加 华 宝 证券基金 定 期 定 额业 务 网 上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2-03-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在 国 盛 证 券开 通旗 下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的 业 务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2-03-28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开 放 式基金 继 续 参 加 中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2-03-3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在 东 吴 证 券开 通旗 下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及 参 加 网 上 交易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2-04-1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开 通通 联 支 付 基金 网 上直 销 业 务 并实 施 费 率 优 惠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2-04-1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新 增 上海 好 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为 开 放 式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2-04-2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新 增 杭 州 数 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为 开 放 式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2-05-1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新 增深圳 众 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为 开 放 式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2-05-24 国泰金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 调 整限 制 大 额申购 、 转换转 入 及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额 度 的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2012-05-31 第二 十 三节


招 募 说明书存 放及 其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代 理人和 注册登记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买 本招募说明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 应 以本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 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 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第二 十 四节


备 查文件 一、 备 查文件 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设 立 的文 件 ; ( 二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109 ( 四 )《 上海浦东 发 展银 行证券 交易 资金 结 算 协议》 ; ( 五 ) 法 律 意 见 书 ; ( 六 )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和公司 章 程; ( 七 )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 ; ( 八 )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其 他 文 件 。 二、 备 查文件存 放 地 点 本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点 —— 上海市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 三、 投资者 查阅 方 式 : 可 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 ;部 分 备查 文 件 可 在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网站 上 查 阅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 年七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