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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等权(510430)

50等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上证 50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上证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上证 5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 的 募 集已获 中 国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证监许可 〔2012 〕783 号 文核 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的核 准并 不代表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风 险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 推荐 或 者保证 。 2.本基 金是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3.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为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本公 司” 或 “本 基金管 理 人” ) ,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中国 建设 银行” ) , 登 记结 算机 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4. 本基 金的募 集对 象为符 合法律法 规规 定的个 人投 资者、机 构投 资者及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5.本基 金 自2012 年7 月23 日起 至 2012 年 8 月17 日止通 过销 售机 构公 开 进 行发售 。 本 基金的发 售方 式有三 种--- 网上现金 认购 、网下 现金 认购和网 下股 票认购 。其 中,网下 现金 认购期 间 为2012 年7 月23 日起 至2012 年 8 月 17 日,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间 为 2012 年7 月23 日 至2012 年8 月17 日 , 网上现 金认 购期 间 为2012 年8 月15 日至2012 年8 月17 日, 如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对 网上 现金 认购时 间作 出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将作 出相 应调 整并 及时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 情况在 募集 期限 内适 当延 长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 间, 并及时 公告 。 6. 本基金的网 上 现 金发 售将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业 务资 格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会员 资 格 的 证券公 司办 理。 7.本基 金管 理人 只可 办理 网下现 金发 售 。 8.本基 金的 网下 现金 发售 和网下 股票 发售 的发 售代 理机构 为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西 南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航证 券有 限 公 司、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 盛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安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德 邦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 ( 浙江 ) 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原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恒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宏源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通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上证 50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司 、江 海证券 有限 公司、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华宝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 长城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中 投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爱 建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投资人 认购 本基金 时需 持 有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A 股 账户或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 金账户 (以 下统 称证 券账 户) 。 (1)如 投资 人需 新开 立证 券 账户, 则应 注意 : ①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只能 进行 基金 份额的 现金 认购 和二 级市 场交易 , 如 投资人 需 要 参与 网下 股票 认购或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 则应 开立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A 股账户。 ②开户当 日无 法办理 指定 交易,建 议投 资人在 进行 认购前至 少 2 个工 作日办 理开户 手 续。 (2)如 投资 人已 开立 证券 账 户,则 应注 意: ①如投 资人 未办 理指 定交 易或指 定交 易在 不办 理本 基金发 售业 务的 证券 公司 , 需要指 定 交易或 转指 定交 易在 可办 理本基 金发 售业 务的 证券 公司。 ②当日 办理 指定 交易 或转 指定交 易的 投资 人当 日无 法进行 认购 , 建议 投资 人在 进行认 购 前至 少1 个 工作 日办 理指 定交易 或转 指定 交易 手续 。 (3)使 用专 用席 位的 机构 投 资者无 需办 理指 定交 易。 (4)投资 人 不得 非法 利用他 人账户或 资金 进行认 购, 也不得违 规融 资或帮 助他 人违规 进 行认购 。 投资 人应保 证用 于认购 的资 金 和 股票 来源 合法 , 投 资人 应有权 自行 支配 , 不 存在 任 何法律 上、 合约 上或 其他 障碍。 10.本 基金 认购 费用 或认 购 佣金不 超过 认购 份额 的 1.0% 。 11.网 上现 金认 购 以 基金 份 额申请 , 单 一账 户每 笔认 购份额 需为 1,000 份或 其 整数倍 , 最高不 得超 过99,999,000 份。 网下现 金认 购 以 基金 份额 申请。 投资 人 通 过发 售代 理机构 办理 网下 现金 认购 的, 每 笔认 购份额 须 为1,000 份 或其 整数倍 ; 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网下 现金 认购 的, 每 笔认 购 份 额须 在10 万份 以上 (含10 万份 ) , 超过 部分 须为1 万份的 整数 倍 。 投资人通过基 金 管 理人 指定 的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办理 网下 股 票 认 购 时 , 以 单只 股票 股 数 申 报。 单只 股票 最低认 购申 报股数 为 1,000 股, 超 过 1,000 股的 部分 须为100 股 的整数 倍 , 用 以认购 的股 票必 须是 符合 要求的 上证 50 等 权重 指数 成份股 和已 公告 的备 选成 份股 ( 详见 本 发售公 告之 “网 下股 票认 购清单 ” ) 。 上述认 购方 式 投 资人 均可 以多次 提交 认购 ,累 计认 购不设 上限 。 12.网 上现 金认 购本 基金 时,投资 人需 按发 售代 理机 构 的规定 , 备 足认 购资 金, 办 理认购 手续。 网上 现金 认购 申请 提交后 ,投 资人 可以 在当 日交易 时间 内撤 销 指 定的 认购申 请。 网下现金 认购 本基金 时, 投 资人需按 销售 机构的 规定 ,到销售 网点 办理相 关认 购手续 , 并备足 认购 资金 。 网 下现 金认购 申请 提交 后在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时间 之后 不得 撤销。 网下股票认购本基 金时, 投资 者 需 按 发 售 代 理机 构 的规 定, 到 发 售 代 理 机构 网 点办 理 认














上证 50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购手续,并 备足 认购 股票 。 网下股 票认 购申 请提 交后 在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时 间之 后不得 撤销 。 13.销 售网 点 (指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 点) 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表示 对 该申请 的成 功确 认, 而仅 代表销 售网 点确 实接 收到 了认购 申请 。 认购 申 请的 成功确 认应以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 基金 管理 人 的 确认 登记为 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况 ,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资 人 可通 过其 办 理 认购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认购 确认情 况。 14.本公 告仅对 本基 金基金 份额发售 的有 关事项 和规 定予以说 明。 投资人 若欲 了解本 基 金的详 细情 况, 请详 细阅 读 2012 年7 月 19 日刊 登 在《证 券 时 报》 上的 《上 证 5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 ) 。 15.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yhfund.com.cn)。 投资人 亦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了解 基金 募集 相关 事宜。 16.募集 期内, 本基 金还有 可能新增 或者 变更发 售代 理机构, 敬请 留意近 期本 公司及 各 发售代 理机 构的 公告 ,或 拨打本 公司 及各 发售 代理 机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 17.各发 售代理 机构 的代销 网点以及 开户 认购等 事项 的详细情 况请 向各发 售代 理机构 咨 询。 18.所 在地 未开 设销 售网 点 的 投资 人 , 可 拨打 基金 管 理人 的 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678-3333 或010-85186558 咨 询基 金 认购事 宜。 19.由于 各基金 销售 机构系 统及业务 安排 等原因 ,开 放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可能有 所 不同, 投资 人 应 参照 各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 20.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 情况对 募集 安排 做适 当调 整。 21.本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并且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确 定本 基金的 申购 赎回代 理 券商( 亦称“ 一级交 易商” )名单 ,报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经 有关部 门认可 后, 由上海 证券交 易所公 告。 本基 金上 市后, 指定交 易未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的 投 资人 只能 进行 本基金 的二 级 市场买 卖, 如投 资人 需进 行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 须 指定交 易或 转指 定交 易到 本基金 的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 22.风 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 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属股 票型 基金 , 其 风险与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基 金 在 股票 型基 金中 属于 指 数型 基金 , 主 要采 用完全 复制 法 紧 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有与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市 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 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上证 50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越高, 投资 人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因拆分 、 分红 等行为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变 化, 不会 改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不 会降 低 基金投 资风 险或 提高 基金 投资收 益。 本基 金 以1 元 初始面 值开 展基 金募 集或 因拆分 、 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至 1 元初 始面 值 或1 元 附近,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响 下, 基金 投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 始面值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 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对投资 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 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 理风险 、技 术风 险、ETF 特有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等。ETF 特有 风险 包 括: 指 数化 投资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的 风险 、 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的风 险、 基金交 易价 格与 份额净 值发 生偏 离的 风险 、 参考IOPV 决策 和IOPV 计 算错误 的风 险 、 投 资人 申购 失败的 风险 、 投资人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基 金份额 赎回 对价 的变 现风 险 、 套 利风 险、 申 购赎 回清 单差错 风险 、 二级市 场流 动性 风险 、退 市风险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险 等。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当投 资人 赎回时 , 所得 会高于 或低 于 投资 人先前所 支付的 金额 。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 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销售 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销售 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及 相关 公告。 一、本 次募 集基 本情 况 ( 一)基 金名 称 上证 5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基 金类 型 股票型 基金 ( 三)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四)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上证 50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 五)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和 认购价 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 基金 按初始 面值 发售 ,认 购价 格为每 份 基金份 额人 民 币1.00 元。 ( 六)基 金代 码及 基金 简称 场内简 称:50 等权 场外简 称: 银华 上 证 50 等权 ETF 基金认 购代 码:510433 二级市 场交 易代 码:510430 基金申 购赎 回代 码:510431 ( 七)投 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努 力实 现与 标的 指数表 现相 一致的 长期 投资 收益 。 ( 八)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 在建仓 完成 后, 本基 金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同时,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可 少量 投资 于部分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一 级市 场 股票 (包 括首 次公开 发行 或增发 ) 、 债券 资产( 包括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 央行票 据、短 期融资 券、 回购、 中期票 据等) 、银行 存款( 包括银 行定期 存款 、通知 存款或 大额存 单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货 币市场 工具、 股指 期货、 权证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 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且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九)发 售对 象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十)销 售机 构 (1)发 售协 调人 银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网 下现 金发 售直 销机 构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网 下现 金发 售代 理机 构 和网下 股票 发售 代理 机构

















上证 50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湘财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航 证券 有限公 司、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红塔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藏 同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安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信证 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万通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渤海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原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都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信 达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宏源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大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江海 证券 有限公 司、上 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华 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长城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国 中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爱建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4)网 上现 金发 售代 理机 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 构包 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资 格的证券 公司: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达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财富 里昂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财富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财通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德 邦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北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吴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高 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发华 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州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开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 国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恒 泰长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恒 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红塔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宏 源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林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 西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江 海证 券有限 公司 、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联 讯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民 生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民 族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 南 京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天源证 券经 纪 有 限公司 、 万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厦 门证 券有限 公司 、 湘














上证 50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财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新 时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兴业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银 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浙 商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 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 中 山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天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投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信 证券 (浙江 )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邮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等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 十一) 募集 时间 安排 与《 基金合 同》 生效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的募 集期 为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本基金 自2012 年 7 月23 日起 至2012 年8 月17 日 进行发 售 。 本 基金 的发 售方 式有三 种 --- 网上 现金认 购、 网下现 金认购和 网下 股票认 购。 其中,网 下现 金认购 期间 为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 至 2012 年 8 月17 日 ,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间 为 2012 年 7 月23 日至 2012 年 8 月 17 日 , 网 上现 金认 购期 间为 2012 年8 月15 日至 2012 年8 月17 日, 如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对网 上 现金认 购时 间作 出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将作 出相 应调 整并及 时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 内适 当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募集 结 束, 若符 合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生效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将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 基 金合同 》生 效。 若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的法 定募 集期 满,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仍未 达到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生效 条件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其固 有财 产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 购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 (税后 ) 。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 间网下 股票 认购 所募 集的 股票, 登记 结算 机构 应予 以解冻 。 ( 十二) 认购 期利 息和 股票 的处理 方式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下 现金认 购的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 将 折算为 基 金份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其 中由利 息所 转的 份额 以 基 金管理 人 的 记录 为准 。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 发售 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 金认 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 登记 结算机构 清算交 收后 至划 入基 金托 管专户 前产 生的 利息 ,计 入基金 财产 ,不 折算 为投 资人基 金 份 额 。 投资人 以股 票认 购的 , 认 购股票 由登 记结 算机 构予 以冻结 , 冻 结期 间的 权益 归投资 人所 有。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用 或认 购佣 金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 额认 购的原则。认购费用 或认 购佣金由认购 基 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承 担,不 超过 认购 份额 的 1.0% ,认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认购份 额(M) 认购费 率

















上证 50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M<50 万份 1.0% 50 万 份≤M<100 万份 0.5% M ≥100 万份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笔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网下 现金 认购时 按照 上表 所示 费率 收取认 购费 用 。 发 售代 理机 构办理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网 下 现 金 认购 、 网 下 股 票认 购 时 可 参照 上 述 费 率 结构 , 按 照 不超 过 认 购 份额 1.0% 的 标准 收取 一定 的佣 金。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认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 算 。 ( 十四) 认购 费用 和认 购佣 金的计 算方 法: (1)网 上现 金认 购 通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 行网 上现金 认购 的投 资人 ,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认购 佣金 、 认 购 金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佣 金= 认购 价格 ×认 购份额 ×佣 金比 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价格 ×认 购份额 ×(1 +佣 金比 率) 认购佣 金由 发售 代理 机构 向 投资 人收 取, 投资 人需 以现金 方式 交纳 认购 佣金 。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 认购 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 清算 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 管专 户前产生 的利息 ,计 入基 金财 产, 不折算 为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 例: 某 投资 人通 过某 发售 代理机 构以 网上 现金 认购 方式认 购1,000 份本 基金 , 假设 该发 售代理机 构确 认的佣 金比 率为 1% ,则投 资人 需支付 的认购佣 金和需 准备 的 认 购金额 计 算如 下: 认购佣 金=1.00 ×1,000 ×1%=10 元 认购金 额=1.00 ×1,000 ×(1+1%) =1,010 元 即投资 人需 准 备 1,010 元 资金, 方可 认购 到 1,000 份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2)网 下现 金认 购 ①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网 下现金 认购 的投 资人 ,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认购 费用和 认购 金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费 用= 认购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价格 ×认 购份额 ×(1 +认 购费 率) 净认购 份额 =认 购份 额+ 认购金 额产 生的 利息/认 购 价格 认购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投资人 收取 ,投 资人 需以 现金 方 式交 纳认 购费 用。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下 现金认 购的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 将 折算为 基 金份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 例: 某 投资 人通 过基 金管 理人以 网下 现金 认购 方式 认购本基金 800,000 份, 认购费 率为 0.5% , 假定 认购 金额 产生 的利息 为 100 元, 则 投资 人需支 付的 认购 费用 和需 准备的 认购 金额 计算如 下 :

















上证 50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认购费 用=1.00 ×800,000 ×0.5%=4,000 元 认购金 额=1.00 ×800,000 ×(1+0.5%)=804,000 元 该投资 人所 得认 购份 额为 :净认 购份 额=800,000 +100/1.00=800,100 份 即, 若 该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下 现金 认购 本基 金 800,000 份, 则该 投资 人的认 购金 额为804,000 元 , 假 定该 笔认购 金额 产生 的利 息 为100 元, 则 投 资人 可得 到 800,100 份 基金 份额。 ②通过 发售 代理 机构 进行 网下现 金认 购的 投资 人, 认购以 基金 份额 申请 , 认 购佣金 和认 购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佣 金= 认购 价格 ×认 购份额 ×佣 金比 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价格 ×认 购份额 ×(1 +佣 金比 率) 认购佣 金由 发售 代理 机构 向投资 人收 取, 投资 人需 以现金 方式 交纳 认购 佣金 。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 行网 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 购资 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 算交收后至划 入基金 托管 专户 前产 生的 利息, 计入 基金 财产 ,不 折算为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例: 某 投资 人通 过发 售代 理机构 以网 下 现 金认 购 方 式认购 本基 金800,000 份 , 佣金 比率 为0.5% , 则投 资人 需支 付 的认购 佣金 和需 准备 的 认 购金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佣 金=1.00 ×800,000 ×0.5%=4,000 元 认购金 额=1.00 ×800,000 ×(1+0.5%)=804,000 元 即, 若 该投 资人 通过 发售 代 理机 构网 下现 金认 购本 基金 800,000 份 , 则 该投 资人的 认购 金额 为804,000 元, 需向 发售代 理机 构支 付 4,000 元的认 购佣 金, 可得 到800,000 份基 金份 额。 (3)网 下股 票认 购 ① 如果 发售 代理 机构 选择 以基金 份额 的方 式收 取认 购佣金 , 则投 资人 可得 到的 基金份 额 和需支 付的 认购 佣金 计算 公式 如 下: 认购份 额= (第i 只 股票 在网下 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 日的均 价× 有 效认 购数 量) /1.00 认购佣 金=1.00× 认购 份额× 佣 金比 率/(1+ 佣金 比率) 净认购 份额 =认 购份 额- 认购佣 金/1.00 其中,i、 “ 第 i 只股 票在 网下股 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的均价 ” 、 “ 有效 认购 数量 ” 的含 义详 见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例:某 投资 人持有 上证 50 等权重 指数 成份 股中 股 票 A 共 10,000 股 和股 票 B 共 20,000 股, 在 某发 售代 理机 构网 点 以网 下股 票认 购方 式认 购本基 金, 发售 代理 机构 选择以 基金 份额 的方式 收取 认购 佣金 。 假设 网下股 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股 票A 和股 票B 的均 价分 别 25.50 元和 6.50 元, 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的有效 认购 数量 为 10,000 股股 票A 和 20,000 股股 票 B, 发 售代 理














上证 50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机构确 认的 佣金 比例 为 1.0%,则 投资 人 可 得到 的基 金份额 和需 支付 的认 购佣 金如下 : 认购份 额=(25.50×10,000 +6.50×20,000)÷1.00 =385,000 份 认购佣 金=1.00×385,000×1.0%÷(1+1.0%)=3,811 元 净认购 份额 =385,000 -3,811÷1.00 =381,189 份 即投资 人可 获得 381,189 份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 (2)如果 发售代 理机 构选择 以现金的 方式 收取认 购佣 金, 则 投 资人 可得到 的基 金份额 和 需支付 的认 购佣 金如 下: 认购份 额= (第i 只 股票 在网下 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 日的均 价× 有 效认 购数 量) /基金 份额面 值 认购佣 金= 认购 份额×1.00× 佣 金比 率 例:某 投资 人持有 上证 50 等权重 指数 成份 股中 股 票 A 共 10,000 股 和股 票 B 共 20,000 股, 在 某发 售代 理机 构网 点 以网 下股 票认 购方 式认 购本基 金, 发售 代理 机构 选择 以 现金 的方 式收取 认购 佣金 。 假 设 网 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 日 股票A 和股票B 的 均价 分别25.50 元和6.50 元, 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的有 效认购 数量 为10,000 股股票 A 和 20,000 股股 票B, 发售代 理机 构 确认的 佣金 比例 为1.0% ,则 投资 人 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和需 支付 的认 购佣 金如 下: 认购份 额=(25.50×10,000 +6.50×20,000)÷1.00 =385,000 份 认购佣 金=385,000×1.0% =3,850 元 即投资 人可 获得 385,000 份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并需 另行支 付3,850 元的 认购 佣金。 二、募 集方 式及 相关 规定 ( 一)本 次基 金的 募集 , 在募 集期内 面向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同 时募 集。 ( 二)投资 人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办理网 下现 金认购 的, 每笔认购 份额 须在 10 万 份以上( 含 10 万 份) , 超 过部 分须 为 1 万份的 整数 倍 。 投资 人应 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A 股账 户或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认购。 ( 三)通 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 行 网上 现金 认购 时, 以基 金份额 申请 。 单 一账 户每 笔认购 份额 需为1 ,0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最 高不 得超 过 99 ,999 ,000 份。 投资 人应 以上 海 证券交 易 所 A 股账户 或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认 购。 网下现 金认 购以 基金 份额 申请。 投资 人通 过发 售代 理机构 办理 网下 现金 认购 的, 每 笔认 购份额 须为1,000 份 或其 整数倍 。 投 资人 应以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A 股 账户 或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认 购。 网下股 票认 购以 单只 股票 股数申 报 。 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发 售代 理机 构进行 网














上证 50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下股票 认购 , 单 只股 票最 低认购 申报 股数 为1 ,000 股, 超 过1,000 股的 部分 须为 100 股的 整数倍 。 投 资人 应以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A 股 账户 认购 。 用于 认购 的股 票必 须是 符合要 求的 上证 50 等 权重 指数 成份 股和 已 公告的 备选 成份 股 ( 详见 本发售 公告 之“ 网下 股票 认购清 单” ) 。 ( 四)募 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购 本基 金, 累计 认购 不设上 限。 三、投 资人 的开 户 投资人认 购本 基金时 需具 有上海证 券交 易所 A 股账 户或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 账户( 以下 统称 证券 账户 ) 。 ( 一)如 投资 人需 新开 立证 券账户 ,则 应注 意: ①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只能 进行 基金 份额的 现金 认购 和二 级市 场交易 , 如 投资人 需要 参与 网下 股票 认购或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 则应 开立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A 股账户。 ②开户当 日无 法办理 指定 交易,建 议投 资人在 进行 认购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办 理开户 手 续。 ( 二)如 投资 人已 开立 证券 账户, 则应 注意 : ①如投 资人 未办 理指 定交 易或指 定交 易在 不办 理本 基金发 售业 务的 证券 公司 , 需要指 定 交易或 转指 定交 易在 可办 理本基 金发 售业 务的 证券 公司。 ②当日 办理 指定 交易 或转 指定交 易的 投资 人当 日无 法进行 认购 , 建议 投资 人在 进行认 购 前至 少1 个 工作 日办 理指 定交易 或转 指定 交易 手续 。 ( 三)使 用专 用席 位的 机构 投资者 无需 办理 指定 交易 。 ( 四)已 购买 过由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注 册登 记机构 的基 金的 投资 者 , 其 拥有的 银 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不能 用于 认购 本基金 。 四、本 基金 的认 购程 序 ( 一)网 上现 金认 购的 程序 (1)业 务办 理时 间:2012 年 8 月 15 日至 2012 年 8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 午 1:00-3:00( 周六、 周日及 法定节假 日不 受理)。 如上 海证券交 易所 对网上 现金 认购时间 做出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将 相应 调整并 及时 公告 。 (2)认 购手 续: 1) 开立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A 股账户 或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投 资 基 金账 户 , 办 理指 定交易 或 转指定 交易 在本 基金 的发 售代理 机构 。 2) 在认 购前 向资 金账 户中 存入足 够的 认购 资金 。 3) 投资 人 可 通过 填写 认购 委托单 、 电 话委 托、 磁 卡委 托、 网 上委 托等 方式 申 报 认 购委托 , 可多次 申报 ,申 报一 经确 认,认 购资 金即 被冻 结。 ( 二)网 下现 金认 购的 程序

















上证 50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1)直销 机构 1)基金 管理 人接 受单 笔认 购份额 在 10 万 份以 上 (含10 万 份) 以 上的 机构 投资 者的网 下 现金认 购, 超过 部分 须 为1 万份 的整 数倍 。 基 金管 理人不 接受 个人 投资 者的 网下现 金认 购 。 2)业务 办理 时间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 至 2012 年 8 月 17 日的 上午 9:30-11:30 和下 午 1:00-3:00 ( 周六 、 周 日及 法定节 假日 不办 理认 购业 务但提 供咨 询服 务 , 电 话 400-678-3333 、 010-85186558)。 3)认购 手续 投资人 须先 开立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A 股 账户 或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证 券投 资 基 金账 户, 然后 到 直销网 点提 供下 列资 料办 理基金 的认 购手 续:


①机构 投资 者提 供机 构营 业执照 复印 件; 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提供 民政部 门 或主管 部门 颁发 的注 册登 记证书 原件 及加 盖单 位公 章的复 印件 ; 法定 代表 人及 业务经 办人 有 效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以及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印鉴 卡一 式三 份; ②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A 股股 东代码 卡或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代码 卡 ( 原件 和 复印件) ,并需 提供 有效的 账户凭 证,以 证明所 提交 的有效 身份证 件与其 开立 该上海 证券交 易所A 股账 户或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时登记 的证 件一 致; ③ 机构 投资 者提 供 指 定银 行账户 的银 行 《开户 许可 证》 复印 件加 盖单位 公章 (或 出示 指 定银行 出具的 开户证 明复 印件) 。 机构投 资者 还 需提 供有效 的账户 凭证, 以证 明所提 交的有 效身份 证件与 其开立 该指 定银行 账户时 登记的 证件 一致【 注: “指 定银 行账户 ”是指 : 机构 投资者 在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以 网 下现 金认 购 方 式认购 本基 金时 所指定 的 银行账 户 , 作为 若认购 申请 确认 失败 后认 购资金 的回 款账 户 , 此 账户 可为 机 构投 资者 在任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账户。 账户 证明 是指 银行 存折、 借记 卡等 】 ; ④机构 投资 者 填 写认 购申 请单, 还须 加盖 单位 公章 ; ⑤机构 投资 者 开 户后 , 在 办理认 购手 续前 , 应 将足 额资金 通过 银行 系统 汇入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直销 专户 : 直销专 户一 :中 国建 设银 行 账户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建 国支 行 银行账 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 户二 :中 国工 商银 行 账户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长安 街支 行 银行账 号:0200053429027302269 汇款时 , 投 资人 必须 注意 以下事 项: a. 机 构投 资者 应在 “汇 款 人”栏 中填 写其 开立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A 股账 户或 上 海证券 交














上证 50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易所 证 券投 资 基 金账 户时 登记的 名称 ; b. 机构 投资者 汇款 时,应 提示银行 柜台 人员务 必准 确完整地 传递 汇款信 息, 包括在 汇 款 用途 栏内 注明 “用 于认 购上 证 50 等权 重ETF ” , 并确保 认购 期间 每 日 16:00 之前 到账 。 c. 机构 投资者 在 办 理认购 业务时, 需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直 销业 务办理 指南 》的要 求 提供划 款凭 证 。 4)注意 事项 : ① 机构投 资者 在认购 时不 能使用银华 基 金管理 公司 开放式基 金账 户, 而需 使用 上海证 券 交易 所A 股 账户 卡或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卡 。 ② 若机 构投 资者 未按 上述 规定划 付款 项, 造成 认购 无效的 , 银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及直 销网点 清算 账户 的开 户银 行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5)基金 认购 期结 束, 以下 将被认 定为 无效 认购 : ①投资 人划 来资 金, 但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的; ②投资 人划 来资 金, 但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③投资 人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在认 购期 截止 日下 午 5 :00 之前 资金 未到 指定 基 金销售 专户 的; ⑤本公 司确 认的 其它 无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2)发 售代 理机 构 1)业务 办理 时间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 至 2012 年 8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 午 1:00-3:00( 周六 、周 日 及 法定节 假日 不受 理) ,具 体 时间以 各发 售代 理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2)认购 手续 : a. 开立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A 股账户 或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投 资 基 金账 户 , 办 理指 定交易 或 转指定 交易 。 b. 在认 购前 向资 金账 户中 存入足 够的 认购 资金 。 c. 投资 人 填 写认 购委 托单 , 同时填 写委 托该 发售 代理 机构代 为办 理网 上现 金认 购的委 托 申请书 。申 报一 经确 认, 认购资 金即 被冻 结。 ( 三)网 下股 票认 购的 程序 1)业务 办理 时间 :2012 年 7 月 23 日至 2012 年 8 月 17 日 上午 9:30-11:30 和下 午 1:00-3:00( 周六 、周 日及 法定节 假日 不受 理) 。具 体 时间以 各发 售代 理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2)认购 手续 : a. 开立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A 股账户 ,办 理指 定交 易或 转指定 交易 。 b. 在 A 股账 户中 具备 足够 的符合 要求 的上证 50 等权 重指数 成份 股和 已公 告的 备选成 份 股。 c. 投资 人 填 写认 购委 托单 。申报 一经 确认,认 购股 票 即被冻 结。 3) 特殊 情形

















上证 50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1)已 公告 的将 被调 出上 证 50 等权 重指 数的 成份 股 不得用 于认 购本 基金 。 (2)限 制个 股认 购规 模: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网下 股票 认购开始 日前 3 个月 个股 的交易 量、 价格波 动及 其他 异常 情况 , 决定 是否 对个 股认 购规 模进行 限制 , 并 在网 下股 票认购 开始 日前 至少3 个工 作日 公告 限制 认购规 模的 个股 名单 。 (3)临时 拒绝个 股认 购:对 于在网下 股票 认购期 间价 格波动异 常或 认购申 报数 量异常 的 个股, 基金 管理 人可 不经 公告, 全部 或部 分拒 绝该 股票的 认购 申报 。 ( 四)特 别提 示 投资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相关 交易 规则的 规定 , 及时 履行 因网 下股票 认 购导致 的股 份减 持所 可能 涉及的 信息 披露 等义 务。 五、清 算与 交割 ( 一)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 二)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下现 金认 购的 有效 认购 资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将折 算 为基金 份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其中 由利 息所 转的 份额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记录 为准 。 ( 三)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和通 过发 售 代 理 机 构 进 行网 下 现金 认 购 的 有 效 认 购资 金 在登 记 结 算 机构清 算交 收后 至划 入基 金托管 专户 前产 生的 利息 , 计入 基金 财产, 不折 算为 投资人 基金 份 额。 ( 四)投 资人 以网下 股 票认 购 方式 认购 本基 金 的 , 认 购股票 由登 记结 算机 构予 以冻结 , 冻 结期间 的权 益归 投资 人所 有。 六、基 金的 验资 与《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 (含 网下 股票认 购所 募集的 股票 市值 ) 不 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 并且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人 数不少 于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或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 招募说 明书 》 的 规定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 集结束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机 构 对认购 资金 进行 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出具 认购 户数 证明 。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告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自 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认 之日起 ,基 金备案 手续办 理完毕 , 《基 金合同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在收 到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如 未达 到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条 件, 或 基金 募集 期内 发生 不可抗 力使 《基金 合同 》 无 法 生 效,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基金 投资人 已缴 纳 的 认购 款项, 并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 利息 ( 税后) ;对于 基金募 集期间 网下 股票认 购所募 集的股 票, 登记 结算 机构 应予以 解冻 。

















上证 50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七、本 次募 集当 事人 或中 介机构 ( 一)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立新 (代 ) 设立日 期 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刘晓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 是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 监基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的 股权 结 构为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 比例 49%) 、 第 一 创业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 29%)、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出资比 例 21% ) 及山 西海 鑫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 1%) 。公 司的主 要业 务是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公司 注册 地 为广东 省深 圳市 。 ( 二)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建 设银 行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 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联系人 尹东 联系电 话 010-67595003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注册资 本 贰仟叁 佰叁 拾陆 亿捌 仟玖 佰零捌 万肆 仟元人 民币 基金托 管资 格 批文及 文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发售 协调 人 银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顾伟国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网下 现金 发售 直销 机构

















上证 50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3.网下 现金 发售 代理 机构 和网下 股票 发售 代理 机构 本基金 网下 现金 发售 代理 机构和 网下 股票 发售 代理 机构 详 见本 发售 公告 “ 一、 本次募 集 基本情 况( 十)销 售机 构”。 4. 网上 现金 发 售 代理 机构 本基金 网上 现金 发售 代理 机构 详 见本 发售 公告 “ 一、 本次募 集基 本情 况( 十)销 售机构”。 ( 四)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刘永卫 电话 (021 )58872625 传真 (021 )68870311 ( 五)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明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八、网 下股 票认 购清 单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 网 下股 票认购 名单 如下 表所 示, 但是募 集期 结束 前已 公告 的将被 调出 上证 50 等权 重指 数的 成份 股不得 用于 认购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网 下股 票认 购 开始 日 前3 个 月个 股的 交易 量、 价格波 动及 其他 异常 情况 , 决 定是 否对 个股认 购规 模进行 限制 , 并 在网下 股票 认购 开始 日前 至少 3 个工 作日 公告 限制 认购规 模的 个股 名单 。 用以 认购的 股票 必 须是下 述股 票中 未限 制认 购规模 的股 票 。 对 于在 网下 股票认 购期 间 价 格波 动异 常或认 购申 报














上证 50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 数量异 常的 个股 ,基 金管 理人可 不经 公告 ,全 部或 部分拒 绝该 股票 的认 购申 报。 网下股 票认 购名 单: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600000 浦发银行 600111 包钢稀土 601088 中国神华 600016 民生银行 600383 金地集团 601168 西部矿业 600030 中信证券 600547 山东黄金 601318 中国平安 600048 保利地产 601006 大秦铁路 601398 工商银行 600104 上汽集团 601166 兴业银行 601818 光大银行 600362 江西铜业 601288 农业银行 601899 紫金矿业 600519 贵州茅台 601601 中国太保 601958 金钼股份 600900 长江电力 601668 中国建筑 600188 兖州煤业 601111 中国国航 601898 中煤能源 600585 海螺水泥 601169 北京银行 600015 华夏银行 601118 海南橡胶 601328 交通银行 600028 中国石化 601766 中国南车 601600 中国铝业 600036 招商银行 601989 中国重工 601628 中国人寿 600089 特变电工 600010 包钢股份 601699 潞安环能 600348 阳泉煤业 600058 五矿发展 601857 中国石油 600489 中金黄金 600068 葛洲坝 600019 宝钢股份 600837 海通证券 601299 中国北车 600031 三一重工 600050 中国联通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2 年7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