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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兴(240017)

华宝新兴: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新 兴产 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摘要 ( 更新 ) 
2012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 提示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华宝 兴业 新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 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 在投资本基 金前, 需充 分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并 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 治、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 产生影 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 险, 由于基金投 资 人连 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 生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理 风险,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等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本 摘要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编写,经 基金托管 人审核 ,并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投 资人 自取 得 依 《基金 合同 》 所发 售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 对 《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 本摘要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2 年 6 月 7 日, 有关 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2 一、 《基金合同》生效日 期 本基金 自 2010 年 11 月 10 日 到 2010 年 12 月 3 日 向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同时 发售 , 《 基 金 合同》 于 2010 年 12 月 7 日生效 。 二、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茂 大 厦 4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裴 长江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 韩 东霞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 领先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持有49% 的 股份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 会成 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博 士、高 级经 济师 。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投 资部 经理 、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 南方 证券 公司 研究所 总经 理级 副所 长 、 华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总 裁。 现任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 宝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华宝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 事、 总经 理, 中国 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Alain Jean Patrick DUBOIS 先 生, 董事 ,硕 士 。曾任 法国 财政 部预 算办 公室部 门负 责人 、里 昂信贷 资本 市场 部从 事研 究开发 工作 、拉 扎德 兄弟 银行部 门经 理、Arjil et Cie 银 行董 事总 经理 、 德国商 业银 行资 深产 品设 计师 、 法 国兴 业银 行资 深 产品设 计师 、 领先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业务 发展 部 负责人 。现 任领 先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裴 长江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经 济师 。 曾 任上 海 万国证 券公 司闸 北营 业部 经理助 理 、 经 理, 申银 3 万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浙 江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总 部副 总经 理 , 华 宝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总 监。 现 任华 宝兴 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谢文杰 先生,董事,金 融学硕士 。曾任汇丰银行 外汇及期 权交易员、法国 兴业银行 及投资银 行初 级市场及衍 生品团队负责 人、法国兴 业银行及投资 银行债务融 资部亚洲区( 除日本外)董 事 总经 理兼结构化 衍生品主任、 法国兴业亚 洲有限公司环 球市场部中 国区销售及交 易部门主管、 法 国兴 业亚洲有限 公司领先资产 管理中国区 业务部门主管 。现任华宝 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张群先 生,独立董事, 博士、教 授、博导。曾任 北京科技 大学金属 材料系 讲师、北 京科技大 学管理 科学 系讲 师。 现任 北京科 技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教授 、院 长。 罗飞先 生,独立董事, 博士、教 授、博导。曾任 中南财经 政法大学会计系 讲师、会 计系西方 会计 研究室主任 、会计系副主 任、会计学 院院长。现任 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经济与 会计监管中心 主 任。 江岩 女士 , 独 立董 事 , 法 学学士 、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 深圳市 轻工 集团 公 司法律 秘书 、 南方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 总部 总经 理、 国际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助理 、 总 经理 。 现 任北 京竞天 公诚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2) 监事 会成 员 张 永光 (Jackson CHEUNG ) 先生 ,监事 ,工 商管理硕 士。 曾在法 国兴 业银行主 管银 团贷款 、 项目融 资 、 固 定收 益、 外 汇交易 、 衍生 产品 及结 构 性融资 等工 作 , 法 国兴 业 银行亚 洲区 债务 融资 及 衍生产 品业 务部 总管 。现 任法国 兴业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裁 。 孔祥清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研究生 , 高级 会计 师。 曾 担任宝 钢计 财部 资金 处外 汇管理 、 资金 业务 主办、 资金 业务 主管 、 副 处长, 宝钢 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经理 。 现 任华 宝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总经 理,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法兴 华宝 汽车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贺桂先 先生 ,监 事, 毕业 于江西 财经 大学 。曾 任华 宝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 (3)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裴长江 先生 , 总经 理, 硕 士、 经济 师。 曾任 上海 万 国证券 公司 闸北 营业 部经 理助理 、 经理 ,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浙江管 理总 部副 总经 理,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纪 总部 副总 经理 , 华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总监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谢文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金融学 硕士 。 曾任 汇丰 银 行外汇 及期 权交 易员 、 法 国兴业 银行 及投 资 银行初 级市 场及 衍生 品团 队负责 人 、 法 国兴 业银 行 及投资 银行 债务 融资 部亚 洲区 (除 日本 外) 董事 4 总经理 兼结 构化 衍生 品主 任、 法国 兴业 亚洲 有限 公 司环 球 市场 部中 国区 销售 及交易 部门 主管 、 法国 兴业亚 洲有 限公 司领 先资 产管理 中国 区业 务部 门主 管。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理。 任志强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 曾 任南 方证 券有 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 南 方证 券 研 究 所 综 合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 华 宝 信 托 投 资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华 宝信 托投 资责 任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秘书, 华宝 证券 经纪 有限 公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 现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总 监、 华宝 兴业 行业 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黄小薏 (HUANG Xiaoyi Helen) 女士 ,副 总经 理, 硕 士。曾 任加 拿大 明道 银行 证券公 司金 融分 析师,Acthop 投资 公司 财 务总监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刘月华 先生 , 督察 长, 硕 士。 曾在 冶金 工业 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 中 国证 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 作。 现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郭鹏飞 , 博 士, 拥 有CFA 资 格。2004 年2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研 究部行 业分 析师 , 2007 年9月 任公 司研 究部 副 总经理 ,2009 年3月至2010 年6月 任公 司研 究部 总经 理 ,2010 年6 月至 今任 华宝兴 业宝 康灵 活配 置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0 年12 月兼 任华 宝兴 业新 兴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华宝 兴业 行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牟旭东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多策 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郭鹏飞 先生,国内投资 部总经理 、华宝兴业宝康 灵活配置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华宝兴业 新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智慧 先生,研究部总 经理,华 宝兴业大盘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 经理、华 宝兴业医 药生物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蒋宁女 士, 投资 副总 监、 华宝兴 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法募 集本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5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 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将遵 守 《基 金 法》 、 《证 券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等 法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违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作过程中面 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市场风 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 风险、合 规性风 险、 信誉 风险 和事 件风险 (如 灾难 )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6 (1)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 标,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 立清 晰的责 任线 路和 报告 渠道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资 源、 开发适 用的 技术 支持 系统 等内容 。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 风险。 检查 存在 的控制 措施 ,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险 归 类 。 (4) 度 量风 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 有定 性的 度量手 段, 也有 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 性的 度量 是把风险水 平划分为若干 级别,每一 种风险按其发 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 程度分别进入 相 应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 是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 量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公 司所定 标准 范围 以内 的风险,控 制相对宽松一 点,但仍加 以定期监控, 以防其超过 预定标准;而 对较为严重的 风 险, 则制定适当 的控制措施; 对于一些后 果可能极其严 重的风险, 则除了严格控 制以外,还准 备 了相应 的应 急处 理措 施。 (6) 监 视与 检查 。 对 已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 管理 绩效, 在必 要时 结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 变。 (7) 报 告与 咨询 。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使公 司股东 、 公 司董 事会、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 及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 效地 了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 况, 并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 位 , 并 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有效性 原则。通过设置 科学清晰 的操作流 程,结 合程序控 制,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保证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和 岗位 , 各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对 独立 性 ; 公 司固 有 财产 、 各 项委 托基 金财 产 、 其 他资 产分 离运 作, 独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则。内部部 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须权责 分明、相 互制约,并通过 切实可行 的相互制 衡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防火墙 原则。公司基金 管理、交 易、清算登记、 信息技术 、研究、市场开 发等相关 部门,应 当在 物理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 需要必须知悉 内幕信息的 人员,应制定 严 格的批准程 序 和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应 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量 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 7 保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法合 规性原则。公司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 规章制度和各项 规定,并 在此基础 上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 制订。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 制度必须 涵盖公司经营管 理的各个 环节,并普遍适 用于公司 每一位员 工,不 留有 制度 上的 空白 或漏洞 。 审慎性 原则。公司内部 控制的核 心是风险控制, 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订要以 审慎经营 、防范和 化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适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 司经 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内部 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 或 完善。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制要求不相 容职务分 离、建立完善的 岗位责任 制和规范的岗位 管理措施 、建立完 整的信 息资 料保 全系 统、 建立授 权控 制制 度、 建立 有效的 风险 防范 系统 和快 速反应 机制 。 内部风 险控制的内容包 括投资管 理业务控制、市 场管理业 务控制、信息披 露控制、 信息技术 系统控 制、 会计 系统 控制 、档案 管 理 控制 、建 立保 密制度 以及 内部 稽核 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 察长,督察长 由公司总 经理提名,董事 会聘任, 并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同 意。督察 长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督察 长应当定期或 者不定期向 全体董事报送 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 董事会下设 的相关专 门 委员 会定期会议 上报告基金及 公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发现 基 金及 公司运作中 存在问题时, 应当及时告 知公司总经理 和相关业务 负责人,提出 处理意见和整 改 建议 ,并监督整 改措施的制定 和落实;公 司总经理对存 在问题不整 改或者整改未 达到要求的, 督 察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 会、 中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 出机 构报告 。 (4) 内控 审计 风险 管理 制 度 内控 审计风险管理 部依据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 度,在所赋 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 的程序和 适 当的方 法, 进行 公正 客观 的检查 和评 价。 内控审 计风险管理部负 责调查、 评价公司有关部 门执行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 的情况; 进行日常 风险监 控工 作 ; 负 责调 查 评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 健全 性、 合理 性 ; 评 价各项 内 控制度 执行 的有 效性 , 对内控 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议 ; 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险 状况 ; 负 责公 司主 要领导 离任 前的 审计 ; 调查公 司内 部的 经济 违法 案件等 。


8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 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三、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于 1954 年成 立,1996 年 易名 为“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 是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由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于 2004 年 9 月 分立 而 成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的 商业 银行 业务 及 相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 中 国 建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10 月27 日在 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 市,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又作 为 第一 家 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A 股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并开始 交易。A 股 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行 的已 发行 股份 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17,723.30 亿元 ,较 上年 末 增长 8.90% 。截 至2011 年9 月30 日 止九 个月 ,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 净利 润 1,392.07 亿 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 25.82% 。 年化平 均资 产回 报率 为1.64% , 年化 加权 平均 净资 产 收益率 为 24.82% 。 利息 净 收入2,230.10 亿元, 较上年 同期 增长 22.41% 。 净利差 为 2.56% ,净 利息 收益率 为 2.68% ,分 别较 上年同 期提 高 0.21 和 0.23 个百 分点 。手 续费 及 佣金净 收 入687.92 亿元 , 较上年 同期 增 长 41.31% 。


9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 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 兰克福 、 约翰 内斯 堡、 东 京、 首尔、 纽约 、 胡志明 市及 悉尼 设有 分行 , 在莫 斯科 、 台 北设 有代 表处, 海外 机构 已覆 盖 到全 球13 个国 家和 地区 , 基本完 成在 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的 网络 布局 ,24 小 时 不间断 服务 能力 和基 本服务 架构 已初 步形 成。 中国建 设银 行筹 建、 设立 村镇银 行 33 家, 拥有 建 行亚洲 、建 银国 际, 建 行伦敦 、 建信 基金 、 建 信 金融租 赁 、 建 信信 托、 建 信人寿 、 中德 住房 储蓄 银 行等多 家子 公司 , 为客 户提供 一体 化全 面金 融服 务能力 进一 步增 强。 中 国建设 银行得 到市场 和业 界的支 持和广 泛认可 。2011 年上 半年, 中国建 设银 行主要 国际排 名位次 持续 上升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知 名机 构授 予的 50 多 个重 要奖 项。 中国 建 设银行 在英 国《 银行 家》2011 年 “ 世界 银行 品 牌 500 强 ” 中 位列 第10 , 较去年 上 升 3 位; 在美 国 《财 富》 世界 500 强 中排名 第 108 位, 较去 年 上升 8 位 。中 国建 设银 行 连续第 三年 获得 香港 《亚 洲公司 治理 》杂 志颁 发的 “亚洲企 业管治年度大奖 ” ,先 后摘得《亚 洲金融 》 、 《 财资》 、 《欧洲 货币》等 颁发的“ 中国最 佳银行 ” 、 “ 中国 国内 最佳 银行” 与“ 中国 最佳 私人 银行” 等奖 项。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 下 设综 合制 度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 产 托管处 、QFII 托管 处、 基金 核算 处、 基 金清 算处、 监 督稽 核处 和投 资 托管团 队、 涉 外资 产核 算 团队 、 养 老金 托管 服务 团队、 养老 金托 管市 场团 队、上 海备 份中 心 等 12 个 职能处 室、 团队 ,现 有员 工 130 余 人。 自 2008 年以来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管 业务持 续通 过SAS70 审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丰,投 资托管 服 务部副 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银 行江苏省 分行、广 东省 分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部 、营 运管 理部 ,长 期从事 计划 财务 、会 计结 算、营 运管 理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 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 司 业务部 , 长期 从事 大客 户 的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 业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零 售业 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 行 长办公 室 , 长 期从 事零 售 业务和 个人 存款 业 务 管理 等工作 ,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 客户 为中 心” 的经营 理念 , 不断 加强 风 险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 严 格 履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 , 切实维 护资 产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 提供高 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多 年稳 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 10 不断扩 大, 托 管业 务品 种 不断增 加, 已 形成 包括 证 券投资 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户 、QFII 、 企 业年 金 等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 品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 行 之一。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 管 22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2011 年 , 中国 建设 银行 以总分 第一 的成 绩被 国 际权威 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 评为 2011 年度 “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 并 获和 讯 网2011 年 中国 “最 佳 资产托 管银 行”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 行 内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 确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完 整,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 设 置了监 督稽 核处 , 配备 了 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 资格 ;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 严格保 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 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行 开发 的 “托管业 务综合系 统 —— 基金监督 子系统 ”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 管理 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 资组 合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 并定 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 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 现投 11 资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书 面通 知,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情 况核实 ,督 促其 纠正 ,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及 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 行 合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 合 规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 显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499667 、50988055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销 e 网金 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等 业务 , 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告 。直销 e 网金 网址 :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13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 董 云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24 小 时客 户服 务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联系电 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 话:0755-820807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公司网 址: www.sdb.com.cn (10)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1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1)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12)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8811 (13)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15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 服 务热 线: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伟 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9)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16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0)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 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 场 5、18、19 、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21)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 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22)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3)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17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或www.sywg.com.cn (24)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客服电 话: 95511 —8 公司网 址: http://www.pingan.com (2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ce.ecitic.com


(26)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2 号楼21F-29F 法定代 表 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7)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18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28)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原中 信金 通证券 )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9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2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30)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 -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3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 -84457777 -882 传真:025 -84579763 联系人 :万 鸣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1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32)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传真:021-50372474 (33)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邮 编 010010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邮 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34)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 券网 站:www.cc168.com.cn (3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 兆权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0 (3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 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座 18-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明 辉 客服 电话 :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7)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 179 号


法人代 表: 凤良 志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77 或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3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江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39)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或直接 联系 各营 业部 公司网 站:http:// www.cicc.com.cn (40)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41)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2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2)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4)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45)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6)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22 公司名 称: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基金销 售联 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公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47)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8)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联系人 :叶 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9)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A 座 24 层-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5161666


23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50)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上 海证 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51)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95571 方正证 券网 站:www.foundersc.com (52)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3)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16-20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16-20 层


法 定代 表人 :余 政


24


联 系人 :赵 明


联 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同上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 号 汇亚 大厦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绍信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鸿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鸿 五、 基金简介


基金 名称 :华 宝兴 业 新 兴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类型 : 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


25 六、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分享新 兴产 业所 带来 的投 资机会 ,力 争在 长期 内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获取 超额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 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 的60 %-95% , 其 中投资 于新 兴产 业相 关股 票的比 例不 低于 股 票资产 的80% , 投资 于权 证投资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 的0-3% ; 现 金、 债券 资产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比 例为 5% -40%( 其 中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它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 的程序 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策 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策略 , 通过 宏观 策 略研究 , 对相 关资 产类 别 的预期 收益 进行 动 态跟踪 ,决 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例 。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过程 中, 本基金 主要 考虑 以下 三类 指标: (1) 宏观 经济 方面 :季 度 GDP 增速 、消 费价 格指 数、采 购经 理人 指数 、月 度工业 增加 值、 工 业品价 格指 数、 月度 进出 口数据 以及 汇率 等因 素; (2) 宏观 经济 政策 方面 : 财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等; (3) 市场 流动 性方 面: 市 场资金 的供 需等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 通 过对新 兴产 业相 关行 业的 辨识 、 精 选以 及对 新兴产 业相 关股 票的 深入 分析 , 挖 掘该 类型 企业 的投 资价值 , 分享 新兴 产业 发展 所带来 的较 高回 报 。 (1) 新兴 产业 的界 定 本 基金所 指的新兴 产业是指 随着新 科研成果 、新技术 、新工 艺、新商 业模式和 新目标 市场的 产生及 应用 而出 现的 新的 部门和 行业 。 它们 代表 产 业发展 的未 来方 向 , 在 一 国的产 业结 构调 整中 发 挥着重 要的 作用 。 本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自身的 研究、 券商研究 机构的研 究,并 参考《国 家中长期 科学和 技术发 展规划 纲要 (2006- 2020 年) 》 等文 件, 以及 中证 新 兴产业 指数 的编 制方 法等 ,动态 确定 新兴 产业 26 的范围。 目前 在我 国得 到 业内广 泛认 可的 新兴 产业 主要包 括: 新 能源、 节能 环保、 新 能源 汽车 、 信 息产业 、生 物医 药、 生物 育种、 国防 军工 、新 材料 、高端 制造 、现 代服 务业 及海洋 产业 等。 新兴产 业本 身是 一个 动态 更新的 概念 , 基金 管理 人 将持续 跟踪 新科 研成 果 、 新技术 、 新工 艺、 新商业 模式 、 新目 标市 场 和相关 政策 的变 化 。 一 方 面, 将那 些运 用更 先进 的 技术和 更新 商业 模式 等 的行业 纳入 新兴 产业 的投 资范围 ; 另一 方面 , 对 于 随着原 有的 新技 术和 新商 业模式 等的 推广 而发 展 的行业 , 如果 仍然 具有 的 较高发 展速 度和 利润 水平 , 也 会被 纳入 到新 兴产 业 的范围 ; 最后 , 对 于随 着相关 技术 成熟 , 商业 模 式普及 , 行业 竞争 加剧 , 利润增 速下 降等 而逐 渐进 入平稳 运行 期的 原新 兴 产业相 关行 业, 本基 金将 其剔除 出新 兴产 业的 投资 范围。 (2) 自上 而下 的行 业选 择 本 基金的 行业配置 ,首先是 基于以 上对新兴 产业的定 义确定 属于新兴 产业的行 业,并 且,随 着技术 和经 济的 发展 动态 调整新 兴产 业的 范围 。 对 于被认 定为新兴 产业的行 业,本 基金将综 合研究社 会发展 趋势、经 济发展趋 势、科 学技术 发展趋 势 、 消 费者 需求 变 化趋势 以及 证券 市场 估值 的情况 , 对其 进行 逐一 分 析, 重点 配置 于那 些核 心技术 和模 式适 宜于 大规 模生产 、 产品 符合 市场 趋 势变化 、 具有 较强 带动 作 用、 得到 国家 政策 支持 并且估 值合 理的 子行 业。 同 时,本 基金也将 在严格控 制投资 风险的前 提下,适 当配置 于那些处 于产业发 展早期 阶段, 具有高 收益 高风 险特 征 的 新兴产 业。 (3) 自下 而上 的个 股选 择 对 于入选 的新兴产 业相关细 分行业 中的上市 公司股票 ,本基 金将其分 为两类: 一类为 以新兴 产业为 主业 的上 市公 司 ; 另一类 为与 新兴 产业 密切 相关的 上市 公司 。 对两 类 公司分 别进 行系 统地 分 析,最 终确 定投 资标 的股 票,构 建投 资组 合。 1 )以 新兴 产业 为主 业的 上 市公司 对于以 新兴 产业 为主 业的 上市公 司, 本基 金将 依靠 定量与 定性 相结 合的 方法 。 定 量的方 法包括分 析相关的 财务指 标和市场 指标,选 择财务 健康,成 长性好, 估值合 理的股 票。具 体分 析的 指标 为: I 成长 指标 :-- 预测 未来 两年主 营业 务收 入、 -- 主 营业务 利 润 复合 增长 率等 ; II 盈 利指 标:-- 毛 利率 、--净利 率。--净 资产 收益 率等; III 价 值指 标:--PE 、--PB 、--PEG 、--PS 等。 定 性的方 法则是结 合本基金 研究团 队的案头 研究和实 地调研 ,深入分 析企业的 基本面 和长期 发展前 景, 精选 符合 以下 一项或 数项 定性 判断 标准 的股票 :


27 I 公司掌 握了相关 领域的新 科研成 果、新技 术、新工 艺、新 商业模式 ,研发投 入水平 高、效 果好, 拥有 的专 利数 量多 ,创新 体系 顺畅 ,进 入壁 垒高; II 公 司是 细分 行业 的龙 头 企业, 即 在细 分行 业中 市 场占有 率及 盈利 能力 综合 指标位 居前 列的 企业, 也包 括经 过快 速 成 长即将 成为 细分 行业 龙头 的企业 ; III 公司 拥有一 只管理 能力 较强的 经营团 队,治 理结 构较为 完善、 并制定 了对 管理层 有效激 励约束 的薪 酬制 度; IV 经 营管 理机 制灵 活, 能 根据市 场变 化及 时调 整经 营战略 , 并充 分考 虑了 产 业发展 的规 律和 企业的 竞争 优势; 已形 成 或初步 形成 较完 备的 生产 管理、 成 本管 理、 薪 酬管 理、 技术 开发 管理 、 营 销管理 的制 度体 系。 2)与 新兴 产业 密切 相关 的 上市公 司 部分上 市公 司虽 然主 营业 务并不 属于 本基 金所 界定 的新兴 产业 相关 行业, 但 是却与 新兴 产业 有 着密切 的联 系 。 如 : 生 产 经营过 程中 新兴 产业 相关 技术和 产品 的运 用而 使得 其 效率 大幅 提高 ; 公司 直接投 资于 新兴 产业 相关 行业 , 或 是提 供人 力、 技 术上的 支持 ; 公司 在相 关 新兴产 业领 域具 有重 要 的地位 等。 对于此 类上 市公 司, 除了 使用 1) 中提 到的 定量 和 定性分 析方 法外 ,还 会重 点关注 该公 司的 业 务构成 指标 和行 业占 比指 标, 分析 公司 主营 业务 与 新兴产 业相 关业 务的 比例 ; 因 为新 兴产 业相 关技 术产品 的运 用而 为企 业带 来的经 济收 益占 企业 总利 润的比 例; 该 公司 在相 关 新兴产 业总 市场 规模 中 的占比 等, 来确 定该 公司 与新兴 产业 的相 关程 度。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方 法确定 投资 组合 久期, 结 合自下 而上 的个 券选 择方 法构建 债券 投资组 合。


首先 , 本 基金 将密 切关 注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走势 与我 国财政 、 货币 政策 动向 , 预测未 来利 率变 动 走势, 自上 而下 地确 定投 资组合 的久 期。


其次,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与调 整是 一个 自下 而上 的过程 ,需 综合 评价 各券 收益率 、波 动性 、 到期期 限、 票息 、赋 税条 件、流 动性 、信 用等 级以 及债券 持有 人结 构等 决定 债券价 值的 影响 因素 。 同时 , 本 基金 将运 用系 统 化的定 量分 析技 术和 严格 的投资 管理 制度 等方 法管 理风险 , 通过 久期 、 平 均信用 等级 、 个券 集中 度 等指标 , 将组 合的 风险 控 制在合 理的 水平 。 在此 基 础上 , 通 过各 种积 极投 资策略 的实 施, 追求 组合 较高的 回报 。主 要 运 用的 策略有 :


(1) 利率 预期 策略


基 于对宏 观经济环 境的深入 研究, 预期未来 市场利率 的变化 趋势,结 合基金未 来现金 流的分 28 析, 确定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 余期限 。 如果 预测 未来 利 率将上 升 , 则 可以 通过 缩 短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的 办法规 避利 率风 险 , 相 反 , 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下 降 , 则 延长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 赚取 利率 下降 带来 的超额 回报 。


(2) 估值 策略


通 过比较 债券的内 在价值和 市场价 格而做出 投资决策 。当内 在价值高 于市场价 格时, 买入债 券;当 内在 价值 低于 市场 价格时 ,卖 出债 券。


(3) 利差 策略


基 于不同 债券市场 板块间利 差而在 组合中分 配资产 的 方法。 收益率利 差包括信 用利差 、可提 前赎回 和不 可提 前赎 回证 券之间 的利 差等 表现 形式 。 信 用利 差存 在于 不同 债 券市场 , 如国 债和 企业 债利差 、 国债 与金 融债 利 差、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利 差 等; 可提 前赎 回和 不可 提 前赎回 证券 之间 的利 差 形成的 原因 是基 于利 率预 期的变 动。


(4) 互换 策略


为 加强对 投资组合 的管理, 在卖出 组合中部 分债券的 同时买 入相似债 券。该策 略可以 用来达 到提高 当期 收益 率或 到期 收益率 、提 高组 合质 量、 减少税 收等 目的 。


(5) 信用 分析 策略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 析债 券发 行人 所处 行 业发展 前景 、 发展 状况 、 市场地 位 、 财 务 状况 、管理水 平和债务 水平等 因素, 评价债券 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并根据 特定债券的 发行契约,评价 债券的 信用 级别,确 定债 券 的信用 风险 。 4、其 他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的 实际 情况及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状 况, 将部 分资 产投 资于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包括 但不 限于 可转 换 债券 、 央 行票 据、 以捕 捉 市场机 会 ,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使 用效 率 。 央 行票 据的 投资策 略见 债券 投资 策略 ; 可转换 债券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两层 次配 置策 略, 在对宏 观经 济 、 行 业分 析 的基础 上 , 选 择有 成长 性 、 前 景看 好的 行业 进行 配 置。 最后 落实 到个 券分 析、 转债 具体 条款 分析、 股 性、 债 性分 析上。 利用 转债的 债性 规避 股市 系统 性风险 和个 股风 险 、 追 求投资 组合 的安 全和 稳定 收益, 并利 用其 股性 在股 市上涨 中分 享到 行业 和公 司成长 带来 的收 益。 另外 , 本 基金 具备 投资 权证 的条件 。 本基 金在 权证 投资 中将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进 行研 究, 结合期 权定 价模 型和 我国 证券市 场的 交易 制度 估计 权证价 值 , 主 要考 虑运 用的 策略包 括 : 杠 杆策 略、 价值挖 掘策 略、 获 利保 护 策略、 价 差策 略、 双 向权 证策略、 卖空 有保 护的 认 购权证 策略 、 买入 保护 性的认 沽权 证策 略等 。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29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75% 中证 新兴 产业 指数+25% 上证 国债 指数 。 中 证新兴 产业指数 是由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编 制,选择 上海证 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两市 上市的 新能 源、 节能环 保 、 电动 汽车、 信息 产业、 生物医 药、 生物 育种、 国 防军工 、 新 材料、 高端 制造 、 现 代服 务业 及海 洋 产业等 新兴 产业 的公 司中 规模大 、 流动 性好 的100 家公司 组成 , 以综 合反 映沪深 两市 中新 兴产 业公 司的整 体表 现。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是 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所 有 固 定 利 率 国 债 为 样 本, 按 照 国 债 发 行 量 加 权 而 成。它 推出 的目 的是 反映 我们债 券市 场整 体变 动状 况,是 我们 债券 市场 价格 变动的"指 示器" 。 随 着市场 环境的变 化,如果 上述指 数不适用 本基金时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进行适 当的 程序 变更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其 中 , 若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 性变更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 就变更 事宜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若变 更 事宜对 基金投资 无实质 性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编制机 构变更、 指数 更 名等), 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人 应在取得 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应 至少 提 前30 个 工作日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积 极型 的股 票投资 基金 ,属 于 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高风 险高 收益 品种。 ( 六) 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 (6 )买 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现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且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 资降低 基金 财产 的 30 非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 组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60 %-95% ,其中 投资 于新 兴产 业相 关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股 票资 产 的80% , 投 资于权 证投 资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0-3% ; 现金 、 债 券 资产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5% -40%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 (2)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与 由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 共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 券的10% ; (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9 )本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 它 投资 限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且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上 述约定 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以达 到标 准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 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和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1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 当利 益。 ( 八)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七、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612,573,583.09 80.09 其中: 股票


1,612,573,583.09 80.0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99,363,480.30 19.83 6 其他资 产


1,600,904.63 0.08 7 合计 2,013,537,968.02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7,221,561.78 1.37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842,564,084.64 42.47 C0 食品、 饮料 11,274,000.00 0.57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39,016,584.00 1.97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 刷 11,690,259.93 0.59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160,662,432.40 8.10 C5 电子 76,625,254.07 3.86 C6 金属、 非金 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409,306,549.60 20.63


32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119,355,397.24 6.02 C99 其他制 造业 14,633,607.40 0.74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25,173,554.78 1.27 E 建筑业 123,446,098.89 6.22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198,837,260.01 10.02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07,255,115.50 5.41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266,099,749.89 13.41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21,976,157.60 1.11 M 综合类 - - 合计 1,612,573,583.09 81.29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070 碧水源 3,117,327 118,146,693.30 5.96 2 300257 开山股 份 1,223,586 68,276,098.80 3.44 3 300124 汇川技 术 1,448,863 67,560,481.69 3.41 4 002503 搜于特 2,015,412 67,314,760.80 3.39 5 000826 桑德环 境 3,050,457 66,560,971.74 3.36 6 002358 森源电气 2,114,080 49,976,851.20 2.52 7 002310 东方园 林 530,391 48,170,110.62 2.43 8 300105 龙源技 术 1,041,499 41,993,239.68 2.12 9 300005 探路者 2,007,053 39,940,354.70 2.01 10 002313 日海通 讯 904,148 38,634,244.04 1.95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33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基金管 理人 没有发 现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在 报告期 内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 查,也 没有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无证 券投 资决 策程 序需特 别说 明。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61,695.6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4,475.31 5 应收申 购款 244,733.6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00,904.6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八、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 基金 过往 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 本 报 告中所 列数 据未 经 审计 。 1、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12/07-2010/12/31 -0.47% 0.41% -0.07% 1.40% -0.40% -0.99% 2011/01/01-2011/12/31 -23.67% 1.17% -26.46% 1.15% 2.79% 0.02% 2012/01/01-2012/03/31 0.91% 2.00% 2.10% 1.46% -1.19% 0.54%


34 2010/12/07-2012/03/31 -23.34% 1.33% -24.97% 1.23% 1.63% 0.10% 2、基 金累 计份额 净 值增 长 率与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走势 对比 华宝兴 业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累计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10 年 12 月 7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 注: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自基 金成 立日 期的6个 月 内达到 规定 的资 产组 合, 截至2011 年6月6 日,本 基金 已达 到合 同规 定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一) 基金 份额 申购 和赎 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具 体销 售 网点将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情况 变更 或 增 减代 销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另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具体业 务办 理 时 间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所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35 2、申 购、 赎 回 开始 日 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11 年 1 月 26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 赎回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 视同 下次 开放 时间 提交 的 申请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即 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赎 回基 金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该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 时 , 申 购 确 认 日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 以在当日 交易时 间结束前 撤销,在 当日的 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 得撤 销; 5、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以 书 面或经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方 式进 行; 6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下 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最迟 应在新的 原则 实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人 须按 基金 管理 人和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 间提出 申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 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 在其提 出赎 回申 请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交易 账号 内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 以 在基 金申 购、 赎 回的 交易 时间 段内 收到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日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 及之后 到其 提出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的网 点进 行成 交查询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 36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 户。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赎回款 项在 自成 交确 认日 起五个 工作 日内 划往 投资 人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有 关规定 处理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和 直 销 e 网 金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 通 过直 销 柜台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 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已 有认 购 本基金记 录的投资 人 不受首 次申购 最低金额 的限制, 但受追加 申购最低 金额 的 限制。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柜 台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调整 首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请 赎 回份额 精确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单 笔赎 回份 额 不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 网点 ) 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 的,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上述 申购 与赎 回的 规定, 但应 最迟 在调 整生 效 前三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1、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 有多笔 申购 , 适用 费率 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 本 基金 的 申购费 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 项费用 , 不 列入 基 金财产 。


37 2、 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 于 7 日,小于 30 日 0.75% 大于等 于 30 日 ,小 于1 年 0.50% 大于等 于 1 年, 小 于2 年 0.25% 大于等 于 2 年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担 , 其中25% 的部 分 归入基 金财 产 , 其 余部 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十、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转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持 有 人 均 可 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和 办 理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转换 。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 换受 理场 所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场所 相同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 交通银 行 、 招 商银 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 中信 银行、 深圳 发展 银行 、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 渤 海银 行、 江 苏银 行、 华夏 银 行、 申 银万 国证 券、 国泰 君安 证 券、 光大 证券 、 海 通证券 、 中 国银 河证 券、 中信建 投证 券、 招商 证 券、 广 发证 券、 长 江证 券 、 国信 证券、 中信 金通 证 券、 中 信万 通证 券、 平 安 证券、 东方 证券、 兴业 证券、 华泰 证券、 中银 国 际证券 、 恒 泰证 券、 长 城 证券、 渤海 证券、 东吴 证 券、 中 信证 券、 江 海证 券、 安信 证券 、 中金 公司 、 华 宝证 券 、 华 安证 券 、 齐鲁证 券 、 华 福证 券 、 信 达证券 、 国都 证券 、 东 兴证券 、 东北 证券 、 德 邦 证券 、 上 海证 券 、 方正证券 和中 信证 券 受 理本 基金 与本公 司管 理的 宝康 系 列基金 ( 宝康 消费 品基 金 、 宝康灵 活配 置基 金、 宝 康债券 基金 ) 、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 动 力组 合基 金、 收益增长基金、先进成长 基金、行业精选基金、大 盘精选基金、增强收益债 券基金(A/B 类 ) 、 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A/B 类) 、 中 证 100 指 数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 招 商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中国 银行 、 交 通 银行 、 中 国民 生银 行、 中 信银 行、 深圳 发展 银行、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 兴业 银行 、 江 苏银 行、 渤海银 行、 国泰 君安 证 38 券、 光大证 券 、 海 通证券 、 银 河证券 、 中信 建投证 券、 招商证 券 、 广 发证券 、 长 江证券 、 东吴 证券 、 申银万 国证 券、 平安 证券 、 中 信证 券、 东方 证券 、 兴业证 券 、 中信 金通 证券 、 国 信证 券、 华泰 证券、 恒泰证 券 、 长城 证券 、 渤 海证券 、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 安信 证券 、 中 金公司 、 华 宝证 券、 齐鲁 证券 、 华福证 券、 信达 证券、 江 海证券 、 国 都证 券、 东 北 证券、 德邦 证券、 华安 证 券、 上 海证 券、 东 海证 券已开 通本 基金 与本 公司 管理的 可转 债基 金之 间转 换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 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 交通银 行 、 招 商银 行、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中国民 生银 行、 渤海 银行 、 中信 银行 、 国 泰君 安证 券、 申 银万 国证 券、 海 通证券 、 光 大证 券、 中 信 建投证 券、 广发 证券、 中 信证券 、 长 江证 券、 华 福 证券、 国信 证券、 中国 银河证 券、 齐鲁 证券、 华 宝证券 、 上 海证 券、 招 商 证券、 信达 证券、 国都 证 券、 华 安证 券、 德 邦证 券、 渤海 证券 、 兴业 证券 、 东 海证 券 、 江 海证 券 、 恒泰证 券 、 国 元证 券 、 东 吴证券 、 长城 证券 、 华 泰证券 、 中 投证 券、 平 安 证券、 东北 证券、 中航 证 券、 安 信证 券、 中 银国 际 证券、 中金 公司、 中信 金通证 券开 通本 基金 与本 公司管 理的 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 金之 间的转 换 业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 交通银 行 、 招 商银 行、中 信银 行、 深圳 发展 银行、 渤海 银行 、中 国民 生银行 、国 泰君 安证 券、 光大证 券、 海通 证券 、 中国银 河证 券、 广发 证券 、 长 江证 券、 东吴 证券 、 申银万 国证 券、 平安 证券 、 中 信证 券、 东方 证券、 兴业证 券、 国信 证券、 中 信万通 证券 、 华 泰证券 、 恒泰证 券、 长城 证券、 渤 海证券 、 中 投证 券、 华 宝证券 、 齐 鲁证 券 、 信达 证券 、 国都 证券 、 德邦证 券、 上海证 券 、 中 航证券 、 招 商证券 、 东北 证券 、 西南证 券 、 华福 证券 、 中 信建投 证券 、 江 海证 券、 国元证 券 、 华安 证券 、 中 银国际 证券 、 民 生证 券 、 中 国国际金 融公司、 中信证 券(浙江 ) 、东 海证券已开 通本基金 与华宝兴 业医药生 物基金的 转换 业 务。 其他销 售机 构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具 体办 理时 间、 流程 以销售 机构 及其 网点 的安 排和规 定为 准。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转 换的 两只 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销售 的本 公司 管 理的基 金。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 间与基 金申 购 、 赎 回业务 办理 时间 一致 。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 转 换费 用由 二 部分组 成 : 转 出基 金赎 回 费和转 入基 金与 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补 差费 。 赎回费 :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 赎回 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其 中 25% 归转 出基 金 基金财 产, 其余 作 39 为注册 登记 费和 相关 的手 续费。 申购补 差费 : 按照 转入 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 转 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 的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低 于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补 差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差额 ; 转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为零 。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份额 净值*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率 转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转 出基金 份额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 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差) 转换补 差费 用= 净转 出金 额-净转 入金 额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害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公 式,但应 最迟在新 的公 式适用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 续, 在开 放 日的交 易时 间段 内 提出基 金转 换申 请。 2 、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人可 在 T+2 工 作日 及之 后到其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网点 进行 成交 查 询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 出的原 则对 该持 有人 基金 账户在 该销 售机 构 托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 转换 ,后确 认的 份额 后转 换。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份 额转 换 ” 的原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从 本基金 、 宝康 系列 基金 、 多 策 略 增长 基金 、 动力组 合基 金 、 收 益增 长 基金 、 先 进成 长基 金、 行 业精选 基金 、 大盘 精选 基金、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中 证 100 指数 基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金 、可 转债基 金、 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 金 、 医药生 物 基金 转 出, 单笔 转换 申请 份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40 从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转 出, 单笔 转换 申请 份额 不 得低 于 200 份 。 因 为转 换 等非赎 回原 因导 致投 资 人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该 基金最 低保 留份 额数 量限 制的 , 注 册登 记机 构不 作强制 赎回 处理 。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基 金投 资人 提出 的基 金 转换申 请 , 在 当日 交易 时 间内可 以撤 销 , 交 易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2、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确认成 功后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相 关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 (1) 不可抗 力; (2) 货币市 场工 具主 要交 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 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 变。 2、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发生 基金合 同或招募 说明 书中未予 载明的 事项,但 基金管理 人有正 当理由认 为需要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 在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 停结束 ,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 41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 的情况 。 十一、 基金的费用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费 用种 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与 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2、费 率水 平、 计提 标准 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五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 金 42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五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3 ) 本 条第 1 款 第 (3) 至第 (7 )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 及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前的律 师费 、 会计 师费 和信息 披露 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 金托 管费 率 , 无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三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 八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中的 “ ( 六) 基金 的申 购 费和赎 回费 ” 中的 相关 规 定。 本基 金与 公司 管 理的其 它基 金间 的转 换费 率、 计算 公式 、 转 换程 序 请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九 、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中的 相关 规定。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及内 容。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和 邮编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送 以 下资 料: 1、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在每季 度结 束后 的15 个工 作日内 向该 季度 有 交易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书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 年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 内对 本 基 金的所有 份额持有 人以书 面或电子 文件形式 寄送(通 过中国银 行首次购 买本基金 管理人旗 下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除 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二)红 利再 投资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登记 注册 机 构 将 其 43 所获红 利按 分红 实施 日 前 一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免收 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定 义





本 基金 的"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是指 投资 人可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提 交申 请, 约 定每月 扣款 时间 、 扣款 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 每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资 金账 户内 自动 完 成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 投 资者 在办理 本业 务的 同时 , 仍然 可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2 、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 日 9:30 -15 :00





3 、办 理场 所 目前 , 我 公司 直销 e 网金、 中 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农业银 行 、 交 通银 行、 招 商银 行、 中国 民生 银行、 中信 银行 、 深 圳发 展银行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渤 海银 行、 江苏 银 行、 华 夏银 行、 申银 万国 证券、 国泰 君安 证券 、 光 大证券 、 海 通证 券、 中国 银河证 券、 中信 建投 证 券、 中信金 通证 券 、 华安 证券 、 招商 证券 、 广发证 券、 长江证 券 、 中 信证券 、 江 海证券 、 国信 证券 、 平安证 券、 兴业 证券、 华 泰证券 、 中 银国 际证券 、 恒泰证 券、 长城 证券、 东 吴证券 、 安 信证 券、 华 宝证券 、 齐鲁 证券 、 华 福 证券 、 信 达证 券、 东北 证 券、 德邦 证券 已开 通本 基 金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其中, 中国 建设 银行 只接 受个人 投资 者的 申请 。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 将另 行公 告。 4 、申 请方 式


(1 ) 凡申 请办 理本 业 务的投 资者, 须先 开立 本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已 开户者 除外 ) , 具 体开 户程序 应遵 循 销 售机 构 的 相关规 定。





(2 ) 已 开立 本公 司开 放式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 请到 销 售机 构的 各营 业网 点申请 办理 此项 业务 , 具体办 理程 序应 遵循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 扣 款日 期


投 资者 应按 照 销 售机 构 的业 务规 则 , 与 销售 机 构 约定 每月 固定 扣款 日期 , 该 扣款 日期 视为 申购 申请日(T 日) ;若遇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为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为实际 扣 款日(T 日) 。 6、 扣 款金 额


投资 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 申购 ) 金 额 。 具 体最 低扣 款金 额以 各销售 机构 为准 。 投 资者 通 过本公 司直 销 e 网金 办理 本业务 时, 每期 扣款 金额 最 低不少 于人 民 币 200 44 元(含 申购 费) 。 7、 扣 款方 式





(1 )销售机 构 将按照投 资者申请 时所约定 的每月 固定扣款 日和扣款 金额扣款 。若遇非 基金 申 购开放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基金申 购开 放日 办理 ;


(2 )投资者 须指定一个 有效资金 账户作为 每月固 定扣款账 户,并且 该账户必 须为投资 者从 事 基金交 易时 的指 定账 户;





(3 )投资者 指定账户内 资金余额 不足将会 导致相 应月份扣 款(申购 )不 成功 。请投资 者于 每 月约定 扣款 日前 在指 定账 户内按 约定 存足 资金 , 以 保证本 业务 申请 的成 功受 理。 同时 , 投 资者 指定 的有关 账户 应无 冻结 、 挂 失等情 况。 若投 资者 在本 公司直 销 e 网金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连续 6 期 扣款( 申购 )不 成功 ,则 视为投 资者 自动 终止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8、 申 购费 率


如 无 另 行 规 定( 详 细 情 况 请 参 见 各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及 计 费 方 式 等 同 于正常 的申 购业 务。 9、 交 易确 认





以 每月 实际 扣款 日(T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计 算申 购份 额。 基金 份额确 认日 为 T+1 日, 投资者 可 在 T +2 日到 销 售 机构各 销售 网 点 查询 基金 申购确 认情 况。 10 、本 业务 的变 更和 终止





(1 )投资者 变更每月扣 款金额、 扣款日期 、扣款 账户等信 息,须到 原销售网 点申请办 理业 务 变更手 续, 具体 办理 程序 应遵 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2 )投资者 终止本业务 ,须到 销 售机构 申 请办理 业务终止 手续,具 体办理程 序应遵循 各销 售 机构 的 相关 规定 ;


(3) 本业 务变 更和 终 止的生 效日 应遵 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体 规定 。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为 基金投 资人 提供 网上 查询 、网上 资讯 服务 。 目前 , 基金 管理 人已 经开 始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 ( 五) 资讯 服务 1 、投资 人如果 想了解申 购与 赎回的交 易情况 、基金账 户份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 等信息, 可拨 打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 —38924558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45 传真:021 -50499663 ,50499667 、50988055 2、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六)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呼叫中 心自动 语音 留言、 呼叫中 心人工 座席 、书信 、电子 邮件 、 传 真等 渠道 对基 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资 人 还 可以 通过 代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十三、 《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分 的说明 根 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信息 披露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华宝兴 业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对 《 华 宝兴 业新 兴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作如 下更 新: 1、 “二 、释义 ” 更新 了相 关内容 。 2、 “ 三、 基金 管理 人” 更新了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情况 。 3、 “ 四、 基金 托管 人” 更新了 基金 托管 人的 相关 情况 。 4、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更新 了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 直 销柜 台的 办 公地址 和 代 销机 构 的相关 信息 。 5、


“九 、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转换 ”更 新了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和 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转 换的 相关 内容 。 6、 “ 十、 基金 的投 资” 更新了截至 2012 年3 月31 日的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 7、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 更新 了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的 基金 业绩 数据 。 8、 “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更新 了 基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办理场 所、 删除 了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及本 基金与 其它 基金 转换 的 这 部分内 容 。 9、 “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部 分, 对本 报告 期内的 相关 公告 作了 信息 披露。 上述内 容仅 为摘 要, 须与 本 《招募 说明 书》 后面 所载 之详细 资料 一并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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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