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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300A(150104)

华安300A: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华安 沪深300指数 分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管理 人: 华 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登记 机构: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 
上市地点 :深圳 证 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2012 年7 月23 日 
公告日期 :2012 年7 月18 日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基金概览................................................................................................................ 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11 七、基金财务状况...................................................................................................... 11 八、基金投资组合...................................................................................................... 13 九、重大事件揭示...................................................................................................... 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7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8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18 十 三、备查文件目录.................................................................................................. 18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19


1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安 沪深3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上市交易 公告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管理人 ”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 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 公告书未 涉及的 有关内 容,请投 资者详 细查阅2012年5月29 日刊 登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上的 《华安沪深3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二、基金概览 1、基金 名称: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类型:股票型 。 3、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华安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场内简称 “ 华安300” , 基金代码 “160417” )、华安沪深300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之A 类份额(场内简称 “ 华安300 A” ,基 金代码“150104”)与华安 沪深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B 类份额 (场内简称 “ 华安300 B ” , 基金代码 “150105” )。 其中, 华安300A 份额 和华安300B 份额的基金份 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 变。


4、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5、 华安300的申购和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 内两种方式对华安300份 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华安300A 、华安300B 只 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2 6、 份额配对转换: 份 额配对转换是指华安 300 场内份额与华安 300A 份额、 华安 300B 份额之间的 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 )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华安 300 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华安 300A 份额与 1 份华安 300B 份额的行 为。 (2 )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华 安 300A 份额与 1 份华 安 300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华安 300 场内份额的行为。 7、定期 份额折算 每个 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 (除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为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华安 300A 份额和华安 300 份额进行上一会计年度 约定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华安 300A 份 额每个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华 安 300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最后一日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 将被折算 为场内华安 300 份额分配给华安 300A 份额持有人。 华安 300 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 2 份华安 300 份额将获得按照 1 份华安 300A 份额分配的新 增华安 300 份 额。持有 场外华 安 300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按前 述折算 方式获 得新 增场外 华安 300 份额;持有场内华安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 得新增场内华安 300 份额。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华安 300A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华 安 300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将 相应调 整。有 关定期份 额折算 的具体 规定请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8、不定期份额折算 当华安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 元时, 本基金在根据市场 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 华安 300A 份额、 华安 300B 份额 和华安 300 份额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华安 300A 份额和 华安 300B 份额的 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 华安 300A 份额、 华安 300B 份额和 华安 3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当华安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300 元后,本基金在根据市场情 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 华安 300A 份额、华安 300B 份额 和华安 30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华安 300A 份额和华安 300B 份额 3 的比例为 1: 1, 份额折算后 华安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 华安 300A 份额和 华安 300B 份额的参考 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有关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 相关公告。 9、华安 300A 与华安 300B 的终止运作: 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华安 300A 与华安 300B 可申请终止运作。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 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华安 300 、华安 300A 与华安 300B 各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华安 300、 华安 300A 与华安 300B 各自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 )通过方为有效。 10、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12年7月16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607,313,857.99 份, 其中, 华安300为212,734,025.99 份, 华安300A 为197,289,916.00 份,华安300B 为197,289,916.00 份。 11、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2012年7月16日, 华安300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0.999 元,华安300A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004元,华安300B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0.994元。 12、本次上市交易 的两类基金份额总额 :华安300A 份额197,289,916.00 份, 华安300B 份额197,289,916.00 份 1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14、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7月23日 15、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78 号 文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 月18日


4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排名不 分先后) (1 )场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券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通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 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 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不就 此事项进行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2,932 户 , 净 认 购 金 额 ( 不 含 认 购 费 ) 为 607,221,793.60 元 人 民 币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92,064.39 人 民 币 , 共 计607,313,857.99 元 。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资 金 已 于 2012 年6 月 25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账户。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6月25日 1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607,313,857.99份 (二)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5 本基金管 理人 将 于2012 年7月23 日起 开始办 理 本基金的 申购 和赎回 业 务,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等情况在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 (三)基金 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 上[2012]235 号 。 2、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7月23日。 3、上市 交易的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投资者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华安300A 、华安300B 。 5 、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交 易 代 码 : 华 安300A 为150104 ;华安300B 为 150105 。 6、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 华安300A 为197,289,916.00份; 华安300B 为197,289,916.00 份 。 7、 基金资产净值的披 露: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 放日 (T 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内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 所, 由深交所于 T+1 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 基金法》 ,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 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 (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后, 根 据基金合同配对转换的规定申请将 份额分拆成华安300A 和华安300B 后,即可上市 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截至2012年7月16日) 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2,932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07,132.97 份; 华 安300A 份额为2,237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 份额为88,154.56份; 华 安300B 份额 6 为2,237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8,154.56 份。


(二) 场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结构(截至2012年7月16日) 1、场内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 本次上市交易的华安300A 份额60,063,101.00份, 占比30.4441% ;场内个人 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华安300A 份额 137,226,815.00份,占比69.5559% ; 2、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 本次上市交易的华安300B 份额60,063,098.00 份, 占比30.4441% ;场内个人 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华安300B 份额 137,226,818.00份,占比69.5559% ; (三 )场内华安300A 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2年7月16 日) 序号 持 有人 名称 持 有份 额(份 ) 占 场内 份额比 例 1 中钢投 资有 限公 司 19,994,833.00


10.13% 2 徐铭 10,001,222.00


5.07% 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389.00


2.53% 4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5,000,388.00


2.53% 5 美高仕 科技 发展 有限 公司 5,000,333.00


2.53% 6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333.00


2.53% 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333.00


2.53% 8 刘端美 4,000,267.00


2.03% 9 中融 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中融 安苏 1 号证券 投资 3,250,361.00


1.65% 10 汪和君 2,500,277.00


1.27% (四 )场内华安300B 份额 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2年7月16 日) 序号 持 有人 名称 持 有份 额(份 ) 占 场内 份额比 例 1 中钢投 资有 限公 司 19,994,832.00


10.13% 2 徐铭 10,000,222.00


5.07% 3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5,000,389.00


2.53% 4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388.00


2.53% 5 美高仕 科技 发展 有限 公司 5,000,333.00


2.53% 6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333.00


2.53%


7 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333.00


2.53% 8 刘端美 4,000,266.00


2.03% 9 中融 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中融 安苏 1 号证券 投资 3,250,361.00


1.65% 10 汪和君 2,500,278.00


1.27% 注: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 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 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 李勍 3、总经理: 李 勍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7、 批准设立机关及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 】20号 8、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000062071 9、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务。 10、股权结构 持 股单 位 持 股占 总股本 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8 公司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 强化各项审计稽核监察职能, 充分保障公司基 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最佳的资源支持, 并且为保护基金持有 人的利益提供最佳保障。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五家股东单位分别推荐一 名董事, 公司管理层推荐一名, 另三名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 数的1/3 ,超过单一股东派出的董事人数。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战略规划和人 事薪酬等三个专业委员会。 监事会由 八名监事组成, 其中 三名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和罢免。 其余成员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 报 工作情况。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公司组织架构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而建立, 主要采用管理扁平、 分工明确 的职能制结构, 新增业务部分 (如财富管理中心) 采用灵活高效的事业部制, 设 有投资研究、市场营销、运营及后台、风险控制等四大板块共25个部门以及1个 香港全资子公司。 公司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监事 会 战 略规划委员会 风 险控制委员会 人 事薪酬委员会 总 裁  室 督察 长 指 数 投 资 部 基 金 投 资 部 固 定 收 益 部 全 球 投 资 部 集 中 交 易 部 投 资 研 究 部 产 品 部 市 场 部 上 海 业 务 部 华 东 业 务 部 西 安 分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沈 阳 分 公 司 成 都 分 公 司 客户 服务 与电 子商 务部 基 金 运 营 部 信 息 技 术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企 业 发 展 部 行 政 管 理 部 合 规 监 察 稽 核 部 风 险 管 理 部 华安 资产 管理 ( 香港) 有限 公司 财 富 管 理 中 心 北 京 分 公 司 机 构 业 务 总 部


9 12、人员情况: 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297 人, 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 司等金融机构, 其中 80.1% 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 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 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13、信息披露负责人: 冯颖 电话: (021)38969720 1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2年3月31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2只封闭式基金和25 只开放式基金, 资产规模达744.89亿元人民币。 旗下管理的基金包括 : 华安安信 封闭、 华安安顺封闭、 华安创新混合、 华安中国A 股增强指数、 华安现金富利货 币、华安宝利配置混 合 、 华 安 宏 利 股 票 、 华 安 上 证180ETF 、 华 安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 华安核心股票、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 华安上证180ETF 联 接 、 华 安 动 态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华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 华安香港 精选股票 (QDII ) 、 华 安上证龙头ETF 、 华安 上证龙头ETF 联接、 华 安稳固收益 债券 、 华 安 升 级 主 题 股 票 、 华 安 大 中 华 升 级 股 票 (QDII ) 、 华 安 可 转 债 债 券 、 华安深证300 指数LOF 、 华 安 信用 四 季 红债 券、 华 安 科技 动 力 股票 、华 安 标 普 全 球 石油指数 (QDII-LOF )。 15、本基金基金经理 牛勇先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FRM (金融风险管理师) ,7 年证券、 金 融从业经历, 曾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工作。2008 年 5 月加入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后任风险 管理与 金融工 程部高级 金融工 程师。2009 年 7 月 3 日至 2010 年 9 月 2 日担任华安中国 A 股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助理;2010 年 6 月 18 日起至今担任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9 月 2 日起至今担任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11 月 18 日起至今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 11 月 18 日起至今担任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昊先生, 密歇根大学 金融工程硕士,4 年证 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 曾在 10 美国 Trafelet Delta Funds 担任量化分析师、 风险对冲管理师等职。 2009 年 6 月加 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任风险管理与金融工程部高级金融工程师。 (二)基金托管人 1、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3、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4、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5、 专门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及 人员情 况: 中 国建设银 行总行 设投资 托管服 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 托管处 、基 金核算处、 基金清算处、 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服务 团队、 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 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 团队, 现有员工130 余人。 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 审计, 并 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杨新丰,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 长期从事计划 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6、 信息披露负责人:尹东 电话: (010)67595003 7、托管 业务情 况简介 :作为国 内首批 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业务的 商业银 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 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 11 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年金 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1年12月31日, 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224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建设银 行专业 高效的托 管服务 能力和 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1年, 中国建设银 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 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2011年度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三 )基金验资机构 1、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3、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4、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5、 电话:(021 )23238888 6、 传真:(021 )23238800 7、 联系人:金毅 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 本公告书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期间未收取任何 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 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华安沪深3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12年7月16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产 :


12 银行存款 32,312,705.27 结算备付金 2,927,721.79 存出保证金 878.15 交易性金融资产 91,530,137.75 其中:股票投资 91,530,137.75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80,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260,978.14 应收股利 53,092.52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 资产合计: 607,085,513.6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65,784.38 应付托管费 58,472.57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80,575.29 应付税费 -


13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 38,238.25 负债合计 443,070.49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607,313,857.99 未分配利润 -671,414.86 所有者权益合计 606,642,443.13 负债与所有者 权益合计: 607,085,513.62 注: 报告截止日2012 年7月16日,华安300份额净值为0.999,份额数为 212,734,025.99 。 华安300A 份额净值为1.004, 份额 数为197,289,916.00 。 华安300B 份额净值为0.994,份额 数为197,289,916.00。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2年7月16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 期末(2012年7月16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1,530,137.75 15.08 其中:股票 91,530,137.75 15.08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80,000,000.00 79.0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240,427.06 5.80 6 其他各项资产 314,948.81 0.05


14 7 合计 607,085,513.62 100.00 (二) 期末(2012年7月16日)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14,036.00





0.10


B 采掘业





9,550,032.79





1.57


C 制造业


34,065,479.55





5.62


C0








食品、饮料





7,513,403.15





1.24


C1








纺织、服装、皮 毛








352,816.00





0.06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 胶、塑料





2,002,231.00





0.33


C5








电子





1,330,161.00





0.22


C6








金属、非金属





6,766,381.54





1.12


C7








机械、设备、仪 表


11,545,781.98





1.90


C8








医药、生物制品





4,551,274.88





0.75


C99








其他制造业











3,430.00








0.00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 和供应业





2,385,370.98





0.39


E 建筑业





3,135,416.00





0.52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2,778,752.00





0.46


G 信息技术业





2,329,067.00





0.38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2,339,567.17





0.39


15 I 金融、保险业


26,599,196.84





4.38


J 房地产业





5,209,330.92





0.86


K 社会服务业








874,520.00





0.14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328,983.50





0.05


M 综合类





1,320,385.00





0.22


合计 91,530,137.75











15.09


注: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 有尾差。 (三 )期末(2012年7月16日)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股票。 (四 )期末(2012年7月16日)指数投资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64,012 2,789,002.84 0.46 2 600104 上汽集团 227,940 2,780,868.00 0.46 3 600016 民生银行 447,200 2,656,368.00 0.44 4 600036 招商银行 244,800 2,467,584.00 0.41 5 600519 贵州茅台 7,520 1,972,120.00 0.33 6 601328 交通银行 453,600 1,964,088.00 0.32 7 601166 兴业银行 149,600 1,834,096.00 0.30 8 600030 中信证券 136,000 1,698,640.00 0.28 9 600000 浦发银行 221,600 1,690,808.00 0.28 10 000002 万科A 168,000 1,634,640.00 0.27


16 (五 )期末(2012年7月16日)积极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五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六 )期末(2012年7月16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 )期末(2012年7月16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八) 期末 (2012年7月16日)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 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九 ) 期末(2012年7月16日)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 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78.1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7 3 应收股利 53,092.52 4 应收利息 260,978.1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4,948.81


4 期末(2012年7月16日)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 没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 期末(2012年7月16日)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已于 2012年6月25 日正式生 效,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2年6月26日在《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刊登 华安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18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 格遵守 《基金 法》及其 他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 现金 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华安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 《华安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 华安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华安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 )法律意见书


19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 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 勍 成立时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20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华安沪深 300A 份额、 华安沪深300B 份额 、 华安沪深3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 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21 (6) 根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 人 ,对于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华安沪深 300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 任或 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 机构, 获 取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5.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析 、决 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 度,保 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22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 华安沪深300 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款 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23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基金托管人 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托 管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 批 准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7.基金托管人 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 营业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4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半年 度 和 年度基 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8.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 华安沪深 300A 份额 与 华安沪深 300B 份额 ,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 华安沪深 300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 发 售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9.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 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所 规定的 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 因,自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0. 本基金 合同 当事各 方 的权利 义务 以本基 金 合同为依 据, 不因基 金 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26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 应分别由华安沪深 300 份额、 华安沪深300A 份额、 华安沪深300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 别内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 的,经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或者单 独或 合计持有华安沪深 300 份额、 华安沪深 300A 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 份额各自 份额10% 以上(含10% ,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 华安沪深 300A 份额与华安沪深 300B 份额的运作;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 下情 形之一 的,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 华安沪深 300 份 额的 申购费 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27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沪深300 份额、 华安沪深300A 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沪深 300 份额、华安沪 深 300A 份 额 与华安沪深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沪深300 份额、 华安沪深300A 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沪深 300 28 份额、 华安沪深300A 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集 人(以 下简称 “召集人 ”)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 票的授 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 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29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 华安沪深300 份额、 华安沪深300A 份额与华安沪深 300B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 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30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华安 沪深 300 份额、 华安沪深300A 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 份额 占权益登 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华安沪深 300 份额、 华安沪深300A 份额 与华安沪深3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31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华安沪深 300 份 额、华安沪深 300A 份额 与华 安沪深300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 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华安沪深 300 份额、华安沪 深 300A 份额 与 华安沪深 300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 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32 表决截止 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 额在其 对 应的份额 级别 内享有 平 等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华安沪深 300 份额、 华安沪深 300A 份额 与 华安沪 深 300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华安沪深 300 份额、华安 沪深300A 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 份额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华安沪深 300 份额、 华安沪深 300A 份额 与 华安沪 深 300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华安沪深 300 份额、华安 沪深300A 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 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 华安 沪深300A 份额与华安沪深 300B 份额的运作、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 有充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 或同一 项 提案内并 列的 各项议 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33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 决议和 特 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 法核准 或者出 具无异议 意见之 日起生 效。关于 本章第 2 条 所规定的第 1)-8)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9)-11)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 理人、 34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 基金(包括华安沪深300 份额、 华安沪深300A 份额 、 华安沪 深300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如果终止 华安沪 深300A 份额与华安沪深 300B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35 (9) 基金上市费用; (10)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2)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2.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 年费 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本基金标的 指数的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 0.02%。 通常情况下,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 36 基金资产净值的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 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 提金额收 取,不 设下限)。标的 指数使 用许可 费的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支付方式等发 生变更, 按 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4) 除管理 费、 托管费 和标的指 数使 用许可 费 之外的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 2 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公 告。 6.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37 2.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新股( 一级 市场初次 发行或 增发) 、债券、 债券回 购、权 证、股指 期货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加上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 于权证的 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 投资比 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规定。 3.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股票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 数,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 权重的 变动进行 相应调 整。若 因特殊情 况(如 市场流 动性不足、 个别成份 股被限 制投资 、法律法 规禁止 或限制 投资等) 导致无 法获得 足够数量的 股票时, 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 替代等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并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辅以金 融 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 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 数的表现。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将适度运用 股指期货。 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 通过 股指期货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及时、 有效地调整和优化, 并提高投 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时, 可运用股指 期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臵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 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 回时, 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的冲击成本, 从而确保 38 投资组合对指数跟 踪的效果。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4%。 4.投资限制 与禁止行为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3) 本基金 投资 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 其备选 成 份股的市 值加 上买入 、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 票、债 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39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40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 华安沪深300A 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 份额的净值 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华安沪深 300 份额、华安沪深 300A 份额 和华安沪深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华安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华安沪深 3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华安沪深 300A 份额、 华安沪深300B 份额 和华安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华安沪深 300A 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 年初至T 日的天数,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天数, 自会计年度内最近一次不 定期份额折算日至 T 日的天数}; 300 NAV 为 T 日每份华安沪深300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A NAV 300 为 T 日华安沪深300A 份额 的参考净值; B NAV 300 为 T 日华安沪 深300B 份额的参考 净值;R 为华安沪深300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则: N t R NAV A ? ? ? 1 300 A B NAV NAV NAV 300 300 300 2 ? ? ? 华安沪深3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 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 份额 的参考 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 华安沪深300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或 华安沪深300A 份额 及华安沪深 300B 份额上市交易 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华安沪深300 份额、 华安沪深300A 份额及华安沪深 300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 净值; 4.在开始办理 华安沪深 300 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 或华安沪深 300A 份额 及华安 沪深 300B 份额上市交 易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41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华安沪深 300 份额、华安沪深 300A 份额 及华安沪深 3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 华安沪深 300 份额、 华安沪深300A 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 份额 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以及华安沪深 300 份额、 华安沪深300A 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 份额 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继续 担任 基金管 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继续 担任 基金托 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 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42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华安沪深 300 份额、 华 安沪深 300A 份额 与华 安沪深 300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华安沪深 300 份额、 华安沪深 300A 份额 与 华安沪深 300B 份额 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华安沪深 300 份额、 华安沪深 300A 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本基金的 华安沪 深300A 份额与华安沪深 3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43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