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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添利(161908)

万家添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7月)查看PDF公告

万家添 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万 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二 年七月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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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本基 金由基 金管理 人申请 并经中 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 [ 2 0 1 1 ] 2 4 2 号文 核准募 集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为 2 0 1 1 年 6 月 2 日。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 但 中国 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 的 核准 ,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依 照恪 尽 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当 投 资 者 赎 回时 ,
所得 或会高 于或会 低于投 资者先 前所支 付的金 额。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因 为 证 券 市 场波 动 等 因 素 产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 考虑 自 身 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并 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 包括 : 因 整 体 政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 因素 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 影 响 而 形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 证 券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 , 由于 基 金 投 资 者连 续 大 量 赎 回基 金 产 生 的 流动 性 风 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 理 实 施过 程 中 产 生 的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特定 风 险 , 等 等。 本
基 金 是一 只 债 券 型 基金 , 在 封 闭 期内 , 添 利 A 份 额 表现 为 低 风 险 、收 益 稳 定 的 特
征 , 但在 本 基 金 资 产出 现 极 端 损 失情 况 下 , 添 利 A 仍 可 能面 临 无 法 取 得约 定 应 得
收 益 乃至 本 金 受 损 的风 险 ; 添 利 B 份 额 则表 现 出 较 高 风险 、 较 高 收 益的 特 征 , 由
于 本 基金 的 资 产 及 收益 的 分 配 将 优先 满 足 添 利 A 的 约 定应 得 收 益 分 配, 在 本 基 金
资 产 出现 极 端 损 失 而仅 能 乃 至 未 能满 足 添 利 A 的 约 定应 得 收 益 与 投资 本 金 的 情 况
下 , 添利 B 可 能 面临 本 金 亏 损 。投 资 者 在 进 行投 资 决 策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本基 金 的
招 募 说明 书 及 基 金 合同 ,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产 品 的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充 分 考 虑 投资 者
自 身 的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并 对 于 认 购( 或 申 购 ) 基金 的 意 愿 、 时机 、 数 量 等 投资 行
为 作 出独 立 决 策 。 在投 资 者 作 出 投资 决 策 后 , 基金 投 资 运 作 与基 金 净 值 变 化引 致
的投 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责 。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 的 其 它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 保 证。 投 资 者 在 申购 本 基 金 时 应认 真 阅 读 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金 合同。
本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截 止 日 为 2 0 1 2 年 6 月 2 日, 有 关 财 务数 据 和 净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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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表 现截止 日为 2 0 1 2 年 3 月 3 1 日, 财务数 据未经 审计。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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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目 目 目 录 录 录 录
一、 绪言................................................................................................................................ 3
二、 释义................................................................................................................................ 4
三、 基金管 理人.................................................................................................................... 9
四、 基金托 管人.................................................................................................................. 1 6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1 9
六、 基金 份额的 分级......................................................................................................... 2 1
七、 基金的 募集.................................................................................................................. 2 6
八、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3 1
九、 基金 份额的 上市与 交易............................................................................................. 3 2
十、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3 4
十一 、基金 的投资............................................................................................................. 4 6
十二 、 基金 的业绩............................................................................................................. 4 6
十三 、基金 的财产............................................................................................................. 5 4
十四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5 5
十五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6 1
十六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6 3
十七 、基金 的会计 和审计................................................................................................. 6 5
十八 、 封闭 期届满 与基金 份额转 换................................................................................ 6 6
十九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6 8
二十 、风险 揭示.................................................................................................................. 7 3
二十 一、基 金合同 的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7 6
二十 二、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7 9
二十 三、托 管协议 内容摘 要............................................................................................. 9 5
二十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 1 1 5
二十 五、其 他应披 露事项............................................................................................................. 1 1 5
二十 六、招 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1 1 7
二十 七、备 查文件........................................................................................................... 1 1 8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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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一、绪言 一、绪言 一、绪言
本招 募说明 书依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信息 披露办 法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以 及 《万家 添利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编 写。
本 招 募 说明 书 阐 述 了 万家 添 利 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投 资 目标 、 策 略 、
风 险 、费 率 等 与 投 资者 投 资 决 策 有关 的 全 部 必 要事 项 , 投 资 者在 做 出 投 资 决策 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 虚 假 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 完整 性 承 担 法 律责 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 有委 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信 息,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 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编 写 ,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件 。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 的当 事 人 , 其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享有 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 解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同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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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二、释义 二、释义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具 有如下 含义:
1 . 基金 或本基 金 : 指 万家 添利分 级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 基金 管理人 :指 万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3 . 基金 托管人 :指中 国邮政 储蓄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 指 《万家 添利分 级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就 本 基 金签 订 之 《 万 家 添 利分 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书 :指 《 万 家 添 利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 及 其 定
期的 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 指 《 万 家 添 利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
8 . 上 市 交 易公 告 书 : 指 《万 家 添 利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之 添 利 B 基 金 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
9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
司法 解释、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 0 . 《基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第十 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 1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会 2 0 0 4 年 6 月 2 5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 2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 3 . 《 运 作 办法 》 :指 中 国 证 监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 4 . 中国 证监会 :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 5 .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 / 或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委 员会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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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 同约束 , 根据 基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 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1 7 . 个人 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 然人
1 8 . 机构 投资者 : 指依 法可以 投资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关 政 府 部 门 批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其 他组织
1 9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 指符 合现实 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券 市场的 中国境 外的机 构投资 者
2 0 .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者 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 1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指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份 额的投 资者
2 2 . 基金 份额分 级 : 指本 基金通 过基金 收益分 配的安 排 , 将基 金份额 分成预 期
收益 与风险 不同的 两个级 别,即 稳健收 益级基 金份额 和积极 收益级 基金份 额
2 3 . 添利 A :指 本基金 的稳健 收益级 基金份 额
2 4 . 添利 B :指 本基金 的积极 收益级 基金份 额
2 5 . 添利 A 的约 定年收 益率 : 指本 基金在 封闭期 内为每 份添利 A 份额 所设定 的
每 年 应获 得 的 收 益 率, 添 利 A 份 额 约定 年 基 准 收 益率 为 一 年 期 银行 定 期 存 款 利率
加上 1 . 1 %
2 6 . 添利 A 约定 应得收 益 : 指按 照本基 金的资 产及收 益分配 规则 ,添利 A 份额
在封 闭期末 应获得 的约定 基准收 益的总 金额
2 7 . 添利 B 应得 资产及 收益: 指在封 闭期末 ,本基 金净资 产优先 分配予 添利 A
基金 份额的 本金及 约定应 得收益 后的剩 余净资 产
2 8 . 基金 销售业 务:指 基金 管理人 或代销 机构宣 传推介 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及定 期定额 投资等 业务
2 9 . 销售 机构 : 指直 销机构 和代销 机构
3 0 . 直销 机构: 指 万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3 1 . 代销 机构 :指符 合 《 销售 办法》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 订了 基 金 销 售 服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机 构 , 其 中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系 统 办 理本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机 构 必 须是 具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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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证 券 经 营 资 格且 具 有 基 金 代销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和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认 可的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会员单 位
3 2 . 基金 销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构 的代销 网点
3 3 . 场外 : 指通 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外 的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份额认 购 、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的 场所
3 4 . 场内 : 指通 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内 的会员 单位利 用交易 所开放 式基金 交易系
统办 理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赎 回和上 市交易 的场所
3 5 . 上市 交易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投 资者通 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会 员单位 以集中 竞
价的 方式买 卖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 6 . 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 资者 基 金 账 户 的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等
3 7 . 注册 登记机 构 : 指办 理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 基金 的注册 登记机 构为 万家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或接 受 万 家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 代 为 办 理 注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
构
3 8 . 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 指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深圳 分公司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3 9 . 注册 登记系 统 : 指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放 式基金 登记结 算系
统
4 0 . 基金 账户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 、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的 账户
4 1 . 基金 交易账 户 : 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 者开立 的 、 记录 投资者 通过该 销售机 构
买卖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结 余情况 的账户
4 2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
基 金 管理 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 基金 备 案 手 续 完毕 , 并 获 得 中国 证 监 会 书 面确 认 的
日期
4 3 .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毕,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4 4 .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发 售结束 之日止 的期间 , 最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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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同 生效至 终止之 间的不 定期期 限
4 6 . 封闭 期 :指基 金合同 生效以 后三年 (含三 年 )的期 间内 ,本基 金采取 封闭
式 运 作, 期 间 添 利 A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开 放 日 可 申请 申 购 、 赎
回本 基金份 额,添 利 B 在此 期间不 开放申 购、赎 回业务
4 7 . 开放 期:指 基金转 换运作 方式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 O F )后 的存续 期间
4 8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4 9 . T 日 :指 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 资者 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申 请 的 工
作日
5 0 . T + 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 不包 含 T 日)
5 1 . 开放 日:指 为基金 投资者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的工 作日
5 2 . 交易 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5 3 . 《 业务 规则 》 : 指《 万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则 》 , 是规 范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 理 的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方 面 的 业 务规 则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投资者 共同遵 守
5 4 . 认购 : 指在 基金募 集期 内 ,投 资者申 请购买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5 5 .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投资 者 根据 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5 6 .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5 7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照本 基金合 同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公 告
规 定 的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转 换 为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同一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注 册登记 的其他 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5 8 . 系统 内转托 管 :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 销 售机 构 ( 网 点 )之 间 或 证 券 登记 结 算 系 统 内不 同 会 员 单 位( 席 位 ) 之 间进 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5 9 . 跨系 统转托 管 :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间 进行转 登记的 行为
6 0 .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指投 资者通 过有关 销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扣 款
日 、 扣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账 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及 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种 投资方 式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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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 基金 份额转 换日 : 为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至 三年封 闭期末 对应日 。 如该 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则封闭 期到期 日顺延 到下一 个工作 日
6 2 . 基金 份额转 换:指 在封闭 期末按 照基金 合同规 定的份 额转换 规则, 添利 A
和添 利 B 基金 份额在 转换日 自动转 换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 L O F )份 额
6 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 0 %
6 4 . 元: 指人 民币元
6 5 . 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 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费 用的节 约
6 6 . 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 券 、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 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总 和
6 7 . 基金 资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6 8 . 基金 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6 9 .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 在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的基 础上 , 采用 “ 虚拟 清算 ”
原 则 ,即 假 定 T 日 为 本基 金 在 封 闭 期内 的 提 前 终 止日 , 本 基 金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份 额收 益 分 配 和 资产 分 配 规 则 进行 资 产 分 配 从而 计 算 得 到 T 日 本 基金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的估 算 价 值 。 基金 份 额 参 考 净值 是 对 两 类 基金 份 额 价 值 的一 个 估 算 , 并不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获得 的实际 价值
7 0 . 基金 资产估 值 :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7 1 .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
其他 媒体
7 2 . 不可 抗力 :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且 在本基
金 合 同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签 署 之 日 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无 法
全 部 或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合 同 的 任 何 事件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洪 水 、 地震 及 其 他自 然 灾
害 、 战争 、 骚 乱 、 火灾 、 政 府 征 用、 没 收 、 恐 怖 袭击 、 传 染 病 传播 、 法 律 法规 变
化、 突发停 电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 正常暂 停或停 止交易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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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万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电路 3 6 0 号陆 家嘴投 资大厦 9 层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电 路 3 6 0 号陆 家嘴投 资大厦 9 层
法定 代表人 :毕玉 国
总经 理:毕 玉国( 代)
成立 日期: 2 0 0 2 年 8 月 2 3 日
批准 设立机 关及批 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金 字【 2 0 0 2 】4 4 号
经营 范围: 基金募 集;基 金销售 ;资产 管理和 中国证 监会许 可的其 他业务
组织 形式: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资本: 壹亿元 人民币
存续 期间: 持续经 营
联系 人:兰 剑
电话 : 0 2 1 - 3 8 6 1 9 8 1 0 传真 : 0 2 1 - 3 8 6 1 9 8 8 8
股权 结构:
齐鲁 证券有 限公司 4 9 %
上海 久事公 司 2 0 %
深圳 市中航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2 0 %
山东 省国有 资产投 资控股 有限公 司
1 1 %
万 家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于 2 0 0 2 年 8 月 2 3 日 正 式 成立 , 注 册 资 本 1 亿 元 人 民
币 。 目前 管 理 十 只 开放 式 基 金 , 分别 为 万 家 1 8 0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万 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万 家 公 用事 业 行 业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L O F ) 、 万 家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万 家 和 谐 增长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万家 双 引 擎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万 家 精 选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万 家 稳健 增 利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中证红 利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 L O F ) 和万 家添利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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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成员
董 事 长 毕玉 国 先 生 , 中共 党 员 , 研 究生 , 高 级 会 计师 , 曾 任 莱 钢集 团 莱 钢 股
份 公 司炼 铁 厂 财 务 科科 长 , 莱 钢 集团 莱 钢 股 份 公司 财 务 处 成 本科 科 长 , 莱 钢集 团
财 务 部副 部 长 , 莱 钢驻 日 照 钢 铁 有限 公 司 财 务 总监 , 齐 鲁 证 券经 纪 有 限 公 司计 划
财 务部 总经 理。 现任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财 务负 责人 , 2 0 1 1 年 3 月 起任
本公 司董事 长。
董 事 罗 国举 先 生 , 大 学本 科 学 历 , 硕士 学 位 。 曾 任湘 财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营
业 部 负责 人 、 经 纪 总部 总 经 理 、 公司 副 总 裁 、 总裁 。 现 任 齐 鲁证 券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理 。
董 事 陈 晓龙 先 生 , 中 共党 员 , 研 究 生, 硕 士 学 位 ,经 济 师 。 曾 任上 海 久 事 公
司 资 产管 理 二 部 总 经理 助 理 、 上 海浦 江 镇 投 资 发展 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等 职 ,现 任
上海 久事公 司资产 经营部 经理。
董 事 涂 冬仁 先 生 , 中 共党 员 , 大 学 专科 , 高 级 经 济师 , 曾 任 农 行江 西 省 信 托
投 资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经理 、 江 南 证 券有 限 责 任 公 司经 理 、 江 南 信托 投 资 股 份 有限 公
司经 理、总 裁助理 , 现任 江西 江南投 资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独 立 董 事刘 兴 云 先 生 ,中 共 党 员 , 管理 学 博 士 , 教授 , 曾 任 山 东财 政 学 院 会
计 系 副主 任 、 党 总 支书 记 、 教 务 长、 副 院 长 , 中央 人 民 政 府 驻香 港 特 别 行 政区 联
络 办 公室 行 政 财 务 部副 部 长 、 巡 视员 兼 副 部 长 ,现 任 山 东 财 经大 学 校 长 兼 党委 副
书记 ,并从 事企业 财务管 理方向 的理论 研究。
独 立 董 事蔡 荣 生 先 生 ,中 共 党 员 , 经济 学 博 士 , 教授 , 曾 任 职 于长 春 一 汽 集
团 、 中共 中 央 台 湾 工作 办 公 室 、 国务 院 台 湾 事 务办 公 室 , 现 任中 国 人 民 大 学招 生
就业 处处长 、商学 院教授 。
独 立 董 事邓 辉 先 生 , 中国 民 主 促 进 会会 员 , 法 学 博士 , 教 授 , 曾任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法学 院 副 院 长 ,现 任 江 西 财 经大 学 法 学 院 院长 , 江 西 省 立法 研 究 会 副 会长 、
中国 法学会 证券法 学研究 会常务 理事、 中国法 学会商 法学研 究会理 事。
2 、基 金管理 人监事 会成员
监事 会主席 吕祥友 先生 ,中共 党员,大学 本科学 历 ,硕士 学位 ,高级 经济师 。
先 后 就职 于 莱 芜 钢 铁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鲁 银 投 资 集团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现 任 齐 鲁证 券
有 限 公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党 委 组 织 部部 长 、 人 力 资源 部 总 经 理 、鲁 证 期 货 有 限公 司
董事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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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事 崔 朋朋 先 生 , 中 共预 备 党 员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经 济 师 , 先 后任 职 于 山 东
智 星 计算 机 总 公 司 、中 创 软 件 、 山东 山 大 华 特 科技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将 军 控 股有 限
公司 。现任 山东省 国有资 产投资 控股有 限公司 项目经 理、副 部长。
监 事 兰 剑先 生 , 法 学 硕士 , 律 师 、 注册 会 计 师 , 曾在 江 苏 淮 安 知源 律 师 事 务
所 、 上海 和 华 利 盛 律师 事 务 所 从 事律 师 工 作 , 现为 本 公 司 信 息披 露 负 责 人 、合 规
稽核 部总监 。
3 、基 金管理 人高级 管理人 员
董事 长:毕 玉国先 生(简 介请参 见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成员)
总经 理:毕 玉国先 生(代 )
副 总 经 理: 吕 宜 振 先 生, 中 共 党 员 ,博 士 研 究 生 。曾 任 易 方 达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究 主 管 , 信 诚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研 究 总 监, 天 弘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投资 总
监, 2 0 1 1 年 8 月起 任本公 司副总 经理。
督 察 长 :李 振 伟 先 生 ,中 共 党 员 , 大学 本 科 , 学 士学 位 , 高 级 经济 师 。 1 9 9 8
年 6 月 起 从事 证 券 监 管 工作 , 先 后 任 证监 会 济 南 证 管办 党 委 办 公 室、 上 市 处 主 任
科 员 ,证 监 会 济 南 证管 办 上 市 处 、机 构 处 副 处 长, 证 监 会 山 东证 监 局 机 构 处副 处
长、 处长, 本公司 总经理 、监事 会主席 等职。 2 0 1 2 年 4 月起 任本公 司督察 长。
4 、本 基金基 金经理 简历
邹昱 , 复旦 大学财 务金融 硕士 。 2 0 0 6 年 7 月至 2 0 0 8 年 3 月在 南京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从事 固定 收益 研究 。 2 0 0 8 年 4 月 进入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从 事固 定收
益 投 资研 究 工 作 , 并担 任 基 金 经 理助 理 。 现 任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监 、 万 家 货币 和 万 家
稳健 增利债 券基金 基金经 理。
5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委员 会主任 :吕宜 振
委员 :伏爱 国、邹 昱、吴 涛、陈 靖、 华光 磊 、朱 虹
吕宜 振先生 ,万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万家 和谐基 金基金 经理
伏爱 国先生 ,万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投 资总监
邹 昱 先生 , 固 定 收 益部 总 监 、 万 家稳 健 增 利 基 金基 金 经 理 、 万家 添 利 分 级 基
金基 金经理
吴 涛 先 生, 量 化 投 资 部总 监 、 万 家 1 8 0 基 金 基 金经 理 、 万 家 中证 红 利 基 金 基
金经 理
陈靖 先生, 交易部 总监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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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 磊 先生 ,研究 部总监
朱虹 女士, 固定收 益部副 总监
6 、上 述人员 之间不 存在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基 金 ,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 取 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资 格 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3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4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 及 时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
收益 ;
5 . 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6 . 编制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7 .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8 . 办理 与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9 .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0 . 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 1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 2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
1 3 . 有关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严 格遵 守 现 行 有 效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证 监 会 的 有 关规 定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控 制 制度 , 采 取 有 效措 施 , 防 止 违反 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有 关规定 的行为 发生。
2 . 本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严 格 遵守 《 证券 法 》 、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 销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
防止 下列行 为的发 生:
( 1 ) 将其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对 待其管 理的不 同基金 财产;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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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利用 基金财 产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外的 第三人 牟取利 益;
( 4 ) 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违规承 诺收益 或者承 担损失 ;
( 5 ) 依照 法律法 规有关 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行为 。
3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加 强人 员 管 理 , 强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工 遵 守 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规 经营;
( 2 ) 违反 基金合 同或托 管协议 ;
( 3 ) 故意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他 基金相 关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的资 料中弄 虚作假 ;
( 5 ) 拒绝 、干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中 国证监 会依法 监管;
( 6 ) 玩忽 职守、 滥用职 权;
( 7 ) 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 规章、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 , 泄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 证券 、 基 金 的 商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 投
资内 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违反 证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价格 ,扰乱
市场 秩序;
( 9 ) 贬损 同行, 以抬高 自己;
( 1 0 ) 以不 正当手 段谋求 业务发 展;
( 1 1 ) 有悖 社会公 德,损 害证券 投资基 金人员 形象;
( 1 2 ) 在公 开信息 披露和 广告中 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 3 ) 其他 法律、 行政法 规以及 中国证 监会禁 止的行 为。
4 . 基金 经理承 诺
( 1 )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 2 ) 不利 用职务 之便为 自己及 其代理 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者谋 取利益 ;
( 3 )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 息;
( 4 ) 不以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 或个人 进行证 券交易 。
( 五) 基金 管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 . 内部 控制的 原则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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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 合法 合规 、全面 、 审慎 、适时 ”的要 求 ,为确 定明确 的基金 投资方 向 、
投 资 策略 以 及 基 金 组织 方 式 和 运 作方 式 , 坚 持 基金 运 作 “ 安 全 性、 流 动 性 、 效益
性 ”相统 一的经 营理念 ,公司 内部风 险控制 必须遵 循以下 原则:
( 1 ) 健全 性原则 。 内部 风险控 制必须 渗透到 公司的 不同决 策和管 理层次 ,贯穿
于 各 项业 务 过 程 和 各个 操 作 环 节 ,覆 盖 所 有 的 部门 、 工 作 岗 位和 风 险 点 , 不能 存
在制 度上的 盲点。
( 2 ) 有效 性原则 。各种 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必 须符合 国家和 监管部 门的法 律 、 法
规 及 规章 , 必 须 具 有高 度 的 权 威 性, 成 为 全 体 员工 严 格 遵 守 的行 动 指 南 ; 任何 人
不 得 拥有 超 越 制 度 或违 反 规 章 的 权力 。 公 司 的 经营 运 作 要 真 正做 到 有 章 必 循, 违
章必 究。
( 3 ) 独立 性原则 。 公司 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 相对独 立 , 公司 固有
财产 、基金 财产及 其他财 产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 相互 制约原 则 。 各项 制度必 须体现 公司关 键的业 务部门 之间和 关键的 工作
岗 位 之间 的 相 互 制 约、 相 互 制 衡 的原 则 , 监 察 稽核 部 门 具 有 其独 立 性 , 必 须与 执
行部 门分开 , 业务 操作人 员与控 制人员 必须适 当分开 , 并向 不同的 管理人 员负责 ;
在 存 在管 理 人 员 职 责交 叉 的 情 况 下, 要 为 负 责 监控 的 人 员 提 供可 以 直 接 向 最高 管
理层 报告的 渠道。
( 5 ) 多重 风险监 管原则 。公司 为了充 分防范 各种风 险,做 好事前 风险控 制 , 建
立 了 多重 风 险 监 控 架构 。 即 由 各 机构 及 业 务 职 能部 门 进 行 自 我风 险 控 制 的 第一 层
级 的 控制 ; 由 监 察 稽核 部 及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 组 成的 公 司 监 察 系统 的 第 二 层 级的 风
险控 制。
( 6 ) 定性 与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形成一 套比较 完备的 制度体 系和量 化指标 体系 ,
使风 险控制 工作更 具科学 性和可 操作性 。
2 . 内部 控制的 目标
( 1 ) 保证 公司经 营运作 严格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 监管规 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 营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 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 , 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 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
托资 产的安 全完整 ,实现 公司的 持续、 稳定、 健康发 展。
( 3 ) 确保 基金、 公司财 务和其 他信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3 . 内部 控制的 防线体 系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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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进 行 有效 的 业 务 组 织的 风 险 控 制 ,公 司 设 立 “权 责 统 一、 严 密 有 效 、顺 序
递进 ” 的四 道内控 防线:
( 1 ) 建立 一线岗 位的第 一道内 控防线 。 属于 单人 、 单岗 处理业 务的 , 必须 有相
应 的 后续 监 督 机 制 ,各 岗 位 应 当 职责 明 确 , 有 详细 的 岗 位 说 明书 和 业 务 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 悉并以 书面方 式承诺 遵守, 在授权 范围内 承担责 任。
( 2 ) 建立 相关部 门 、 相关 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制 约的工 作程序 作为第 二道内 控防
线。 建立重 要业务 处理凭 据传递 和信息 沟通制 度,明 确业务 文件签 字的授 权。
( 3 ) 成立 独立的 风险控 制部门 , 从而 形成第 三道内 控防线 。公司 督察长 和内部
监 察 稽核 部 门 独 立 于其 他 部 门 , 对公 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总 体 执行 情 况 , 各 职能 部
门、 岗位的 业务执 行情况 实施严 格的检 查和反 馈。
( 4 ) 公司 合规控 制委员 会定期 或不定 期的对 公司整 体运营 情况进 行检查 , 并提
出指 导性的 意见, 形成第 四道内 控防线 。
4 . 内部 控制的 主要内 容
( 1 ) 环境 风险控 制
1 )制 度风险 —— 对于 公司组 织结构 不清晰 、制度 不健全 带来的 风险控 制;
2 )道 德风险 —— 由于 职员个 人利益 冲突带 来的风 险控制 。
( 2 ) 业务 风险控 制
1 )前 台业务 风险的 控制;
2 )后 台业务 风险的 控制。
5 . 基金 管理人 关于内 部合规 控制声 明书
( 1 ) 本公 司承诺 以上关 于内部 控制的 披露真 实、准 确;
( 2 ) 本公 司承诺 根据市 场变化 和公司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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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人 情况
1 .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邮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国 邮政储 蓄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 代表人 : 李国 华
成立 时间: 2 0 0 7 年 3 月 6 日
组织 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资本: 4 5 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 期间: 持续经 营
基金 托管资 格批文 及文号 : 证监 许可【 2 0 0 9 】 6 7 3 号
联系 人: 王瑛
联系 电话: 0 1 0 - 6 8 8 5 8 1 2 6
中国 邮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于 2 0 0 7 年 3 月 6 日正 式成立 , 是在 改革邮 政
储 蓄 管理 体 制 的 基 础上 组 建 的 商 业银 行 。 中 国 邮政 储 蓄 银 行 承继 原 国 家 邮 政局 、
中 国 邮政 集 团 公 司 经营 的 邮 政 金 融业 务 及 因 此 而形 成 的 资 产 和负 债 , 并 将 继续 从
事原 经营范 围和业 务许可 文件批 准 / 核准 的业务 。 经国 务院同 意并经 中国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 批 准 ,中 国 邮 政 储 蓄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由 原 中 国邮 政 储 蓄 银 行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于 2 0 0 7 年 ) 于 2 0 1 1 年 底 整 体变 更 为 股 份 有限 公 司 , 依 法承 继 原
中 国 邮政 储 蓄 银 行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全部 资 产 、 负 债、 机 构 、 业 务和 人 员 , 依 法承 担
和 履 行原 中 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在 有 关具 有 法 律 效 力的 合 同 或 协 议中 的
权利 、 义务 ,以及 相应的 债权债 务关系 和法律 责任 。邮政 储蓄自 1 9 8 6 年恢 复开办
以 来 ,现 已 建 成 覆 盖全 国 城 乡 网 点面 最 广 、 交 易额 最 多 的 个 人金 融 服 务 网 络: 拥
有储 蓄营业 网点 3 . 7 万个 ,汇兑 营业网 点 4 . 5 万个 ,国际 汇款营 业网点 2 万个 。
中 国 邮 政储 蓄 银 行 坚 持 “积 极 稳 妥、 分 步 实 施 ”的 改 革 步骤 , 在 现 有 的经 营
管 理 组织 架 构 基 础 上, 引 入 现 代 商业 银 行 的 管 理理 念 , 建 立 管理 科 学 、 精 简高 效
的 法 人治 理 结 构 和 组织 管 理 体 系 ,在 北 京 设 立 总行 , 按 行 政 区划 建 立 省 级 分行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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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以下机 构,根 据各省 不同的 情况和 实际需 要,设 立精简 的分支 机构。
2 . 主要 人员情 况
徐 进,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 1 3 年 金融 从业 经历 ,曾 就职 于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汇兑 业务部 、代理 业务部 ,具有 丰富的 金融业 务管理 经验。
3 . 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2 0 0 9 年 7 月 2 3 日, 中国 邮政储 蓄银行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和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联合批 准 , 获得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资 格 ,是我 国第 1 6 家托 管银
行 。 中国 邮 政 储 蓄 银行 坚 持 以 客 户为 中 心 、 以 服务 为 基 础 的 经营 理 念 , 依 托专 业
的 托 管团 队 、 灵 活 的托 管 业 务 系 统、 规 范 的 托 管管 理 制 度 、 健全 的 内 控 体 系、 运
作 高 效的 业 务 处 理 模式 , 为 广 大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众 多 资 产 管理 机 构 提 供 安全 、
高效 、专业 、全面 的托管 服务, 并获得 了合作 伙伴一 致好评 。
截至 2 0 1 1 年 5 月 3 0 日, 中国 邮政储 蓄银行 已托管 证券投 资基金 1 3 只,包括
中 欧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1 6 6 0 0 6 ) 、 长 信 中 短 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5 1 9 9 8 5 ) 、 东方 保本混 合型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4 0 0 0 1 3 ) 、万家 添利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1 6 1 9 0 8 ) 、 长 信 利鑫 分 级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 6 3 0 0 3 ) 、 天 弘 丰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1 6 4 2 0 8 ) 、 鹏 华 丰 泽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1 6 0 6 1 9 ) 、 东 方 增长 中 小 盘 混 合型 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4 0 0 0 1 5 ) 、 长 安 宏观 策
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7 4 0 0 0 1 ) 、 金 鹰 持 久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1 6 2 1 0 6 ) 、 中 欧 信用 增 利 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1 6 6 0 1 3 ) 、 农 银 汇理 消 费 主
题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6 6 0 0 1 2 ) 、浦银 安盛中 证锐联 基本面 4 0 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5 1 9 1 1 7 ) ; 已托 管特定 客户资 产管理 计划 1 0 只,包括 南方 - 灵活 配置之 出口复
苏 1 号 资产 管 理计 划 、景 顺 长城 基 金 - 邮 储银 行 - 稳 健配 置 型特 定 多个 客 户资 产 管
理计 划 、银华 灵活精 选资产 管理计 划 、长盛 灵活配 置资产 管理计 划 、 富国 基金 - 邮
储银 行 - 绝对 回报策 略混合 型资产 管理计 划 、 光大 保德信 - 邮储 银行 - 灵活 配置 1 号
资 产管 理 计划 、 大成 - 邮 储银 行 - 灵 活配 置 1 号 特定 多 个客 户 资产 管 理计 划 、银 华
灵活 配置资 产管理 计划 、 长盛- 邮储 - 灵活 配置 2 号资 产管理 计划 、 南方 灵活配 置 2
号 资 产管 理 计 划 等 。至 今 中 国 邮 政储 蓄 银 行 已 形成 涵 盖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基 金公 司
特定 客户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 银行 理财产 品 (本外 币 ) 、私募 基金等 多种资
产类 型的托 管产品 体系, 托管规 模达 7 2 7 . 7 4 亿元 。
(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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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部 控制目 标
作为 基金托 管人 , 中国 邮政储 蓄银行 严格遵 守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 的法律 法规 、
行 业 监管 规 章 和 行 内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 严格 监 察 , 确 保业 务
的 稳 健运 行 , 保 证 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完 整 , 确 保 有关 信 息 的 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2 . 内部 控制组 织结构
中 国 邮 政储 蓄 银 行 设 有风 险 与 内 控 管理 委 员 会 , 负责 全 行 风 险 管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风 险 控 制 工 作进 行 检 查 指 导。 托 管 业 务 部专 门 设 置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处室 , 配 备专 职 内 控 监 督人 员 负 责 托 管业 务 的 内 控 监督 工 作 , 具 有独 立 行 使
监督 稽核 的 工作 职权和 能力。
3 . 内部 控制制 度及措 施
托 管 业 务部 具 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制 体 系 , 建 立了 管 理 制 度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责 、 业 务 操 作流 程 , 可 以 保证 托 管 业 务 的规 范 操 作 和 顺利 进 行 ; 业 务人 员
具 备 从业 资 格 ; 业 务管 理 严 格 实 行复 核 、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 授权 工 作 实 行 集中 控
制 ,业务 印章按 规程保 管 、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严 格保管 , 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
业 务 操作 区 专 门 设 置,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 由专 职 信 息 披 露人 员
负 责 ,防 止 泄 密 ; 业务 实 现 自 动 化操 作 , 防 止 人为 事 故 的 发 生, 技 术 系 统 完整 、
独立 。
(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进行 监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 . 监督 方法
依 照 《 基金 法 》 及 其 配套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监 督 所 托 管 基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严格 按 照 现 行 法律 法 规 以 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运 作 基 金 的 投资 比
例 、 投资 范 围 、 投 资组 合 等 情 况 进行 监 督 , 对 违 法违 规 行 为 及 时予 以 风 险 提 示 ,
要 求 其限 期 纠 正 , 同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在 日 常为 基 金 投 资 运作 所 提 供 的 基金 清
算 和 核算 服 务 环 节 中, 对 基 金 管 理人 发 送 的 投 资指 令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各 基 金费 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况 进行检 查监督 。
2 . 监督 流程
( 1 ) 每工 作日按 时通过 基金监 督子系 统 , 对各 基金投 资运作 比例控 制指标 进行
例 行 监控 , 发 现 投 资比 例 超 标 等 异常 情 况 , 向 基金 管 理 人 发 出书 面 通 知 , 与基 金
管理 人进行 情况核 实,督 促其纠 正,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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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收到 基金管 理人的 划款指 令后 , 对涉 及各基 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及 交
易对 手等内 容进行 合法合 规性监 督。
( 3 ) 通过 技术或 非技术 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 电话 或书面 要求管 理人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要 求限期 纠正 ,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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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五、相关服务机构 五、相关服务机构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1 . 直销 机构
本基 金直销 机构为 本公司 以及本 公司的 网上交 易平台 。
万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电路 3 6 0 号陆 家嘴投 资大厦 9 层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电 路 3 6 0 号陆 家嘴投 资大厦 9 层
法定 代表人 :毕玉 国
电话 : 0 2 1 - 3 8 6 1 9 9 9 9
传真 : 0 2 1 - 3 8 6 1 9 8 8 8
联系 人:姚 燕
客户 服务热 线: 9 5 5 3 8 转 6 、 0 2 1 - 6 8 6 4 4 5 9 9 ;4 0 0 - 8 8 8 - 0 8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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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者可以 通过本 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办 理本基 金的开 户 、 申购 及赎回 等业务 ,
具体 交易细 则请参 阅本公 司网站 公告。 网上交 易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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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销 机构
( 1 ) 中国 邮政储 蓄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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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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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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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9 9 (或 拨打各 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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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华夏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7 7 (或 拨打各 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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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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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齐 鲁证券 有限公 司
客服 电话: 9 5 5 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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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中 航证券 有限公 司
客服 电话: 4 0 0 8 8 6 6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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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8 8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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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 中国 民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服 电话: 4 0 0 - 8 8 9 - 5 6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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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 民生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客服 电话: 4 0 0 6 1 9 8 8 8 8
( 1 2 ) 东吴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话: 0 5 1 2 - 3 3 3 9 6 2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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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话 : ( 0 2 1 ) 9 6 2 5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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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 华龙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客服 电话: 4 0 0 6 8 9 8 8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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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 宏源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服 电话: 4 0 0 8 - 0 0 0 - 5 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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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 申银 万国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客服 电话: 0 2 1 - 9 5 5 2 3 、 4 0 0 8 - 8 9 5 5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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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 ) 中信 证券( 浙江) 有限责 任公司 (原中 信金通 证券)
客服 电话: 0 5 7 1 - 9 6 5 9 8
网址 : w w w . b i g s u n . c o m . c n
( 1 8 ) 日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锡林南 路 1 8 号
客服 电话: 4 0 0 6 6 0 9 8 3 9
网址 : h t t p : / / w w w . r x z q . c o m . c n
( 1 9 ) 国泰 君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客户 热线: 4 0 0 8 8 8 8 6 6 6
国泰 君安证 券网址 : h t t p : / / w w w . g t j a . c o m
( 2 0 ) 兴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户 热线: 4 0 0 8 8 8 8 1 2 3
兴业 证券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 2 1 ) 国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户 热线: 9 5 5 3 6
国信 证券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 2 2 ) 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户 热线: 9 5 5 6 5
招商 证券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场内 代销机 构是指 具有基 金销售 资格的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会员 , 具体 会员 单位
名单 详见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网站:
h t t p : / / w w w . s z s e . c n / m a i n / m a r k e t d a t a / c a t a l o g _ h y l b . a s p x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求 , 选 择 其 它符 合 要 求 的 机构 代 理 销 售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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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并 及时公 告。
( 二)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西城区 金融大 街 2 7 号投 资广场 2 3 层
电话 : 0 1 0 -5 8 5 9 8 8 8 8
传真 : 0 1 0 -5 8 5 9 8 8 2 4
( 三 ) 出具 法律意 见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东方 昆仑( 上海) 律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延安西 路 7 2 8 号华 敏 ·翰尊 国际大 厦 1 3 楼F 座
负责 人:陈 冉
经办 律师: 田卫红 、汪年 俊
电话 : 0 2 1 - 6 2 1 1 3 0 9 8
传真 : 0 2 1 - 6 2 1 1 2 1 0 8
联系 人:田 卫红
( 四) 审计 基金财 产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事 务所
住所 : 北京 市东长 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 东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1 6 层 (邮编 : 1 0 0 7 3 8 )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 0 楼 ( 邮
编 : 2 0 0 1 2 0 )
联系 电话: 0 2 1 - 2 2 2 8 8 8 8 8
传真 : 0 2 1 - 2 2 2 8 0 0 0 0
联系 人:徐 艳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徐艳, 汤骏
六、 六、 六、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 基金份额的分级 基金份额的分级 基金份额的分级
( 一) 概要
本 基 金 通过 基 金 收 益 分配 的 安 排 , 将基 金 份 额 分 成预 期 收 益 与 风险 不 同 的 两
个级 别 , 即稳 健收益 级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简 称 “添利 A ” ) 和 积 极 收 益 级 基金 份
额 ( 基金 份额简 称 “ 添利 B ” ) 。 除收 益分配 、 基金 合同终 止时的 基金清 算财产 分配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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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基 金转 换 运 作 方 式时 的 基 金 份 额折 算 外 , 每 份添 利 A 和 每 份添 利 B 享 有 同等 的
权 利 和义 务 。 此 外 ,所 有 法 律 法 规涉 及 的 关 于 基金 份 额 的 占 比的 计 算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认购 或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上 限 、参 加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各种 表 决 计 票 等, 两
级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应单 独 进 行 计 算, 且 两 级 基 金在 各 自 级 别 基金 中 的 基 金 份额 占
比均 满足条 件方为 有效。
添 利 A 和 添 利 B 分 别 募 集并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比 例进 行 初 始 配 比, 所 募 集
的两 级基金 的基金 资产合 并运作 。
( 二) 基金 份额的 配比
添利 A 与添 利 B 两级 基金的 基金份 额的初 始配比 将不高 于 2 . 5 :1 。
本 基 金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添 利 A 将 每 满 半年 开 放 一 次 ,接 受 基 金 投 资者 的 集
中申 购与赎 回,具 体规定 详见本 基金合 同第八 章 。
两级 基金的 基金份 额配比 计算结 果保留 至小数 点后第 9 位 , 小数 点第 9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入 。
( 三) 封闭 期末添 利 A 和添 利 B 基金 份额的 收益分 配规则
添 利 A 和 添 利 B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末 具 有 不 同 的 资 产 及 收 益 分 配 安 排 , 则 添 利 A
和添 利 B 基金 的风险 和收益 特性不 同。
在封 闭期末 , 本基 金净资 产优先 分配添 利 A 基金 份额的 本金及 约定应 得收益 ,
即 添 利 A 为 低 风险 且 预 期 收 益相 对 稳 定 的 基金 份 额 ; 本 基金 在 优 先 分 配添 利 A 基
金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后 的 剩 余 净 资 产 分 配 予 添 利 B 基 金 份 额 , 即 添 利 B
为高 风险且 预期收 益相对 较高的 基金份 额。
添利 A 和添 利 B 基金 份额的 资产及 收益的 分配规 则如下 :
1 . 在封 闭期内 ,添利 A 基金 份额约 定年收 益率为 一年期 银行定 期存款 利率加
上 1 . 1 % ,其 中,计 算添利 A 首个 约定年 收益率 的一年 期银行 定期存 款利率 指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中国 人民银 行公布 并执行 的金融 机构人 民币 1 年期 定期存 款基准 利
率; 其后添 利 A 每个 开放日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该日中 国人民 银行公 布并执 行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1 年期 定期存 款基准 利率重 新调整 添利 A 的约 定年收 益率 , 添利 A
的约 定收益 采用半 年复利 计算;
2 . 在 封 闭 期末 , 本 基 金 净资 产 优 先 分 配予 添 利 A 基 金 份 额的 本 金 及 添 利 A 约
定应 得收益 后的剩 余净资 产分配 予添利 B 基金 份额;
3 . 在 封 闭 期末 , 如 本 基 金净 资 产 等 于 或低 于 添 利 A 基 金 份 额的 本 金 及 约 定应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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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收 益的 总 额 , 则 本基 金 净 资 产 全部 分 配 予 添 利 A 份 额 后, 仍 存 在 额 外未 弥 补 的
添利 A 份额 本金及 约定收 益总额 的差额 ,不再 进行弥 补。
基 金 管 理人 并 不 承 诺 或保 证 封 闭 期 满时 添 利 A 持 有 人 的约 定 应 得 收 益, 即 如
在 封 闭期 末 本 基 金 资产 出 现 极 端 损失 情 况 下 , 添利 A 仍 可 能面 临 无 法 取 得约 定 应
得收 益乃至 投资本 金受损 的风险 。
在 封 闭 期内 本 基 金 不 对添 利 A 和 添 利 B 基 金 份 额进 行 收 益 分 配。 对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购 或 上 市 交 易购 买 并 持 有 到期 的 每 一 份 添利 A 和 添 利 B 基 金 份额 , 在 本 基
金 封 闭期 届 满 后 , 按照 基 金 合 同 所约 定 的 资 产 收益 分 配 规 定 分别 计 算 添 利 A 和 添
利 B 封闭 期末的 份额净 值,实 现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资产及 收益分 配。
( 四) 本基 金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T 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量
封闭 期内 , T 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量为 添利 A 和添 利 B 的份 额总额 ; 封闭 期届
满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 O F ) 后, T 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为 该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 基金财 产。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 + 1 日内 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 ,
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
( 五) 添利 A 和添 利 B 在封 闭期末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按 照 上 述本 基 金 资 产 及收 益 分 配 规 则, 在 封 闭 期 末对 添 利 A 与 添 利 B 单 独 进
行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并 按各自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进行 资产分 配。
假设 N A V 为本 基金在 封闭期 截止当 日 T 基金 份额净 值, N
A
为封 闭期截 止当日 T 添
利 A 的份 额余额 , N A V
A
封闭 期截止 当日 T 添利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N
B
为封 闭期间 添利 B
的份 额余额 , N A V
B
封闭 期截止 当日 T 添利B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N 为封 闭期截 止当日 T
添利 A 和添 利 B 的总 份额, R
A
为截 至封闭 期末当 日 T 每份 添利 A 基金 份额约 定应得 收
益,
i
r
为封 闭期内 第 i - 1 个开 放日至 第 i 开放 日间添 利 A 的约 定年收 益率( 若 i = 1 时 ,
第 i - 1 个开 放日指 基金合 同生效 日,下 同 ) ,则
6
1
i
i-1 1
1 1.000 1
r =1.1%+
=
+ = × +
∏
i
A i
i
i
t
R r
T
第 个 开 放 日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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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i
t
(i = 1 , ……, 6 ) 指自 第 i - 1 个开 放日至 第 i 个开 放日实 际运作 天数 ,
 
i
T
( i = 1 , …… , 6 )为 第 i - 1 个开 放日所 在年度 实际天 数。
封闭 期截止 当日 T 添利 A 和添 利 B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公式如 下:
( 1 ) 当 N A V ≤ ( 1 + R
A
) * N
A
/ N 时 , 则添 利 A 和添 利 B 截至 封闭期 末当日 T 基金 份额
净值 :
N A V
A
= N A V * N / N
A
;
N A V
B
= 0 ;
( 2 ) 当 N A V > ( 1 + R
A
) * N
A
/ N 时 , 则 添 利 A 和 添 利 B 截 至 封 闭 期 末 当 日 T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N A V
A
= 1 + R
A
;
N A V
B
= ( N A V * N - N A V
A
* N
A
) / N
B
;
在 封 闭 期末 计 算 添 利 A 和 添 利 B 份 额 净 值时 , 各 自 保 留小 数 点 后 8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9 位 四 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 计 算 误 差归 入 基 金 资 产, 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对账务 进行调 整。
例 : 设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3 年 封 闭 期 届 满 , 基 金 自 第 i - 1 个 开 放 日 至 第 i
个 开 放 日 实 际 运 作 天 数 分 别 为 1 8 3 天 、 1 8 2 天 、 1 8 4 天 、 1 8 1 天 、 1 8 3 天 、 1 8 3 天
( i = 1 , …… ,6 ) , 封闭 期内每 年的实 际天数 为 3 6 5 天 、3 6 5 天 、3 6 6 天 , 封闭 期末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 . 2 5 0 ,添 利 A 、添 利 B 的份 额余额 分别为 2 8 亿份 和 1 2 亿份 , 添
利 A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到 第 2 个 开放 日设 定的 约定 年收 益率 均为 3 . 6 % , 第 3 个 开
放 日约 定年 收益 率调 整为 4 . 1 % , 之后 的各 开放 日设 定的 约定 年收 益率 均未 变动 。
则添 利 A 、添 利 B 封闭 期末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如 下:
添利 A 封闭 期末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A
183 182 184 181
1.000 3.6% 3.6% 3.6% 4.1%
365 365 365 365
183 183
4.1% 4.1% 1.12117591
366 366
= × × × × × × × ×
× × × × =
N A V ( 1+ ) ( 1+ ) ( 1+ ) ( 1+ )
( 1+ ) ( 1+ ) 元
添利 B 封闭 期末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N A V
A
= ( 1 . 2 5 0 × 4 0 - 1 . 1 2 1 1 7 5 9 1 ×2 8 ) / 1 2 = 1 . 5 5 0 5 8 9 5 3 元。
( 六) 添利 A 和添 利 B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的计算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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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的 基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计 算并 公
告 添 利 A 和 添 利 B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封 闭 期 间 的 基金 份 额 参 考 净值 是 对 两 类 基
金份 额价值 的一个 估算, 并不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获得的 实际价 值。
添 利 A 和 添 利 B 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 值 在 当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 + 1 日 内 与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一 同公 告 。 如 遇 特殊 情 况 , 经 中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
算或 公告。
设第 T 日为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日 , N A V 为本 基金封 闭期内 第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N A V
A
为封 闭期内 第 T 日添 利 A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 N
A
为为 封闭期 内第 T 日添 利 A 的份 额
余额 , N A V
B
为封 闭期内 第 T 日添 利 B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 N
B
为封 闭期间 添利 B 的份 额
余额 , N 为封 闭期内 第 T 日添 利 A 和添 利 B 的总 份额 , R
T
封闭 期内第 T 日每 份添利 A 基金
份额 约定应 得收益 ,
i
r
为封 闭期内 第 i - 1 个开 放日至 第 i 开放 日间添 利 A 的约 定年收
益率 (若 i = 1 时, 第 i - 1 个开 放日指 基金合 同生效 日,下 同 ) ,则
1
1 1.000 (1 )
=
+ = × +
∏
n
i
T i
i
i
t
R r
T
其中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截 至第 T 日添 利 A 已开 放 n - 1 次,
i
t
( i = 1 , …… , n - 1 )
指 自 第 i - 1 个 开 放 日 至 第 i 个 开 放 日 实 际 运 作 天 数 ,
n
t
指 上 一 次 开 放 日 截 至 第 T
日期 间实际 运作天 数,
 
i
T
为第 i - 1 个开 放日所 在年度 实际天 数。
封闭 期内第 T 日, 添利 A 和添 利 B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的计算 公式如 下:
( 1 ) 当 N A V ≤ ( 1 + R
T
) * N
A
/ N 时, 则添 利 A 和添 利 B 封闭 期内第 T 日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N A V
A
= N A V * N / N
A
;
N A V
A
= 0 ;
( 2 ) 当 N A V > ( 1 + R
T
) * N
A
/ N 时 , 则 添 利 A 和 添 利 B 封 闭 期 内 第 T 日 基 金 份 额 参
考净 值 :
N A V
A
= 1 + R
T
;
N A V
B
= ( N A V * N - N A V
A
* N
A
) / N
B
;
添 利 A 和 添 利 B 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 值 的 计算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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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设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添 利 A 已 开 放 一 次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第 1
个开 放日实 际运作 天数为 1 8 3 天, 自该 开放日 起基金 又运作 3 0 天 , 基金 运作当 年
的实 际天数 为 3 6 5 天,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 . 0 4 0 , 添利 A 、添利 B 的份 额余额 分别 为
3 0 亿份 和 1 2 亿份 , 添利 A 在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和第 1 个开 放日设 定的约 定年收 益率
均为 3 . 6 % 。则 添利 A 、添 利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计算 如下:
添利 A 的份 额参考 净值
183 30
1.000 (1 3.6%) (1 3.6%) 1.021
365 365
= × + × × + × =
A
N A V 元 ,
添利 B 的份 额参考 净值
B
42 1.087 = × × = N A V (1 . 0 4 0 - 1 . 0 2 1 3 0 )/ 1 2 元 。
( 七) 添利 A 和添 利 B 基金 份额净 值转换
本 基 金 封闭 期 届 满 , 本基 金 的 两 级 基金 份 额 将 按 约定 的 收 益 的 分配 规 则 进 行
净值 计算 , 并以 各自的 份额净 值为基 准转换 为同一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 O F ) 的份 额 ,
并办 理基金 的申购 、赎回 业务。
添利 A 基金 份额和 添利 B 基金 份额转 换公式 为 : 添利 A ( 或添 利 B ) 转换 后基
金份 额数= 封闭期 截止当 日添利 A (或添 利 B ) 基金 份额数 ×封闭 期截止 当日添 利
A ( 或添 利 B ) 基金 份额净 值 / 1 . 0 0 0 ; 转换 后的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 O F ) 在基 金份额
转换 日当日 份额净 值为 1 . 0 0 0 。
具体 转换规 则见招 募说明 书第十 七章及 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布 的相关 公告。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七、基金的募集 七、基金的募集 七、基金的募集 七、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 基金 管 理人 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 销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 定募集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2 0 1 1 年 2
月 1 6 日 证监 许可 [ 2 0 1 1 ] 2 4 2 号 文核 准募 集。 自 2 0 1 1 年 5 月 1 6 日 起 向全 社会 公开
发售 。
截 止 到 2 0 1 1 年 5 月 2 7 日 , 本 基 金的 募 集 工 作 已顺 利 结 束 , 经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事 务所验 资 , 本次 募集的 有效净 认购金 额为 2 , 6 3 4 , 8 5 7 , 8 7 7 . 5 9 元人 民币 ,其中
A 类基 金份额 1 , 8 6 1 , 7 8 4 , 1 4 3 . 0 8 元, B 类基 金份额 7 7 3 , 0 7 3 , 7 3 4 . 5 1 元。
本次 募集有 效认购 总户数 4 0 9 0 1 户, 其中 A 类基 金份额 3 7 8 2 2 户 , B 类基 金份
额 3 0 7 9 户 。 按 照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 . 0 0 元 人 民 币计 算 , 有 效 认购 款 项 连 同 有效 认 购
款项 在基金 验资确 认日之 前产生 的利息 , 合计 折算为 2 , 6 3 5 , 6 1 7 , 8 4 0 . 8 6 份基 金份
额, 其中 A 类基 金份额 1 , 8 6 2 , 3 4 6 , 4 2 9 . 4 9 份, B 类基 金份额 7 7 3 , 2 7 1 , 4 1 1 . 3 7 份 。
添利 A 份额 于 2 0 1 2 年 6 月 1 日开放 第二次 申购与 赎回业 务 , 本次 开放申 购与
赎 回 结 束 后 , 本 基 金 的 总 份 额 为 2 , 6 3 5 , 6 1 7 , 8 2 5 . 7 9 份 , 其 中 , 添 利 A 总 份 额 为
1 , 8 6 2 , 3 4 6 , 4 1 4 . 4 2 份, 添利 B 的基 金份额 未发生 变化, 仍为 7 7 3 , 2 7 1 , 4 1 1 . 3 7 份 ,
添利 A 与添 利 B 的份 额配比 为 2 . 4 0 8 3 9 9 4 1 : 1 。
基金 类型与 存续期 间
1 . 基金 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 . 基金 运作方 式: 契约 型。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三 年内 ( 含 三 年 )为 封 闭 期 。 封闭 期 间 , 添 利 A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起 每 满 半 年开 放 一 次 申 购赎 回 , 添 利 B 在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 交 易 。 封
闭期 届满后 ,本基 金转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 O F )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在 封闭 期 届 满 前 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审议 本 基 金 是
否 在 封闭 期 届 满 后 延长 封 闭 期 及 延长 封 闭 期 的 期限 , 具 体 事 项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另 行
公告 。
3 . 基金 存续期 间 : 不定 期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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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根 据 有 效的 法 律 法 规 的有 关 规 定 , 本基 金 于 2 0 1 1 年 6 月 2 日 成 立 ,自
该日 起本基 金管理 人正式 开始管 理本基 金。
( 二) 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和 资金数 额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的 存 续期 内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数 量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金 资 产
净值 低于 5 0 0 0 万元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
连 续 2 0 个工 作日达 不 到 2 0 0 人 , 或连续 2 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 0 0 0 万元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说 明出现 上述情 况的原 因并提 出解决 方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九、 九、 九、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一) 上市 交易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本基 金符合 法律法 规和深 圳证券 交易所 规定的 上市条 件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在封 闭期内 , 添利 B 份额 申请上 市与交 易 。 在本 基金封 闭期届 满 ,
添利 A 与添 利 B 将分 别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 及深圳 证券交 易所规 则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 L O F )份 额,转 换后的 基金份 额继续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 市与交 易。
( 二) 上市 交易的 地点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三) 上市 交易的 时间及 交易代 码
添利 B 上市 交易的 时间为 2 0 1 1 年8 月2 9 日 ,交 易代码 为 1 5 0 0 3 8 。
基金 份额 (封闭 期内添 利 B 份额 )上市 后 ,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中的基 金
份额 可直接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中的 基金份 额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托管 业务将 基金份 额转至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后 ,方可 上市交 易。
( 四) 上市 交易的 规则
1 . 本基 金在封 闭期内 添利 B 上市 首日的 开盘参 考价为 前一交 易日添 利 B 的参 考
净值 ;
2 . 本基 金封闭 期届满 , 添利 A 与添 利 B 份额 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 O F )基金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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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后,本 基金基 金份额 上市首 日的开 盘参考 价为前 一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3 . 本基 金实行 价格涨 跌幅限 制,涨 跌幅比 例为 1 0 % ,自 上市首 日起实 行;
4 . 本基 金买入 申报数 量为 1 0 0 份或 其整数 倍;
5 . 本基 金申报 价格最 小变动 单位为 0 . 0 0 1 元人 民币;
6 . 本基 金上市 交易遵 循《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规 则 》 、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规则 》 、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及其更 新以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五) 上市 交易的 费用
本基 金上市 交易的 费用按 照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 有关规 定办理 。
( 六) 上市 交易的 行情揭 示
本基 金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挂牌交 易,交 易行情 通过行 情发布 系统揭 示。行 情
发布 系统同 时揭示 基金前 一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封闭 期内为 添利 B 前一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 ) 。
( 七) 上市 交易的 注册登 记
投资 人 T 日买 入成功 后,注 册登记 机构在 T 日自 动为投 资人登 记权益 并办理 注
册登 记手续 ,投资 人自 T +1 日 ( 含该 日)后有 权卖出 该部分 基金 ;投资 人 T 日卖 出
成功 后,注 册登记 机构在 T 日自 动为投 资人办 理扣除 权益的 注册登 记手续 。
( 八) 上市 交易的 停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上 市
本基 金的停 复牌、 暂停上 市、恢 复上市 按照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相关 业务规 则
执行 。
( 九) 终止 上市的 情形和 处理方 式:
发生 下列情 况之一 时,本 基金应 终止上 市交易 :
1 . 自暂 停上市 之日起 半年内 未能消 除暂停 上市原 因 ;
2 . 基金 合同终 止;
3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终止上 市;
4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认 为须终 止上市 的其他 情况。
发生 上述终 止上市 情形时 ,由证 券交易 所终止 其上市 交易, 基金管 理人报 经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终止本 基金的 上市, 并在至 少一种 指定报 刊和网 站媒体 上刊登
终止 上市公 告。
( 十) 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及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对基金 上市交 易的规 则等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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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规定内 容进行 调整的 ,本基 金合同 相应予 以修改 ,并按 照新规 定执行 ,且此
项修 改无须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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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 金 投 资者 可 在 封 闭 期间 的 开 放 日 申购 或 赎 回 添 利 A 份 额 。 封闭 期 届 满 后 ,
添利 A 与添 利 B 两级 基金份 额将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 O F )
份额 ,并开 放申购 、赎回 业务。 申购、 赎回规 则具体 如下:
( 一) 申购 与赎回 的开放 日
1 . 在 封 闭 期内 添 利 A 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每 满半 年 开 放 一 次, 接 受 投 资 者的 集
中 申 购与 赎 回 。 本 基金 办 理 添 利 A 集 中 申购 与 赎 回 的 开放 日 为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每
满 半 年的 最 后 一 个 工作 日 , 例 如 基金 合 同 于 4 月 1 日 生 效, 则 第 一 个 开放 日 为 当
年 的 9 月 3 0 日 ( 如该 日 为 非 工 作日 , 则 为 下 一个 工 作 日 , 下同 ) , 第 二个 开 放 日
为次 年的 3 月 3 1 日 , 其它 开放日 以此类 推 。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 时 开放 申 购 与 赎 回的 , 开 放 日 为不 可 抗 力 或 其他 情 形 影 响 因素 消 除 之 日 的下 一
个工 作日。
本 基 金 在开 放 日 办 理 添利 A 集 中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具 体事 宜 , 参 见 基金 管 理 人 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告 。
2 . 封 闭 期 届满 后 , 本 基 金转 换 运 作 方 式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 金 ( L O F ) , 在 本 基金
转 换 运作 方 式 之 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始 办 理 日 常 申购 、 赎 回 。 在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 开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申 购 、 赎 回 开放 日 前 依 据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的 公司网 站上公 告。
( 二) 申购 和赎回 场所
封闭 期的开 放日内 添利 A 的集 中申购 与赎回 , 只通 过基金 管理人 、场外 代销机
构柜 台系统 办理。
开放 期,投 资者可 使用深 圳证券 账户,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申
购、 赎回业 务,场 内代销 机构为 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具 有基金 代销业 务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单 位。投 资者还 可使用 开放式 基金账 户,通 过基金 管理人 、场外
代销 机构柜 台系统 办理申 购、赎 回业务 。
投资 者应当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场内 、场外 代销机 构办理 基金申 购、赎 回业务 的
营业 场所或 按基金 管理人 和场内 、场外 代销机 构提供 的其他 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本 基金场 内、场 外代销 机构名 单将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招募说 明书、 发售公
告或 其他公 告中列 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公告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其 指定的 代销机 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方 式,投 资者可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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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 过上述 方式进 行申购 与赎回 ,具体 办法由 基金管 理人或 代销机 构另行 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 申购 的数额 限制
( 1 ) 投资 者场内 申购时 ,每笔 最低申 购金额 为 1 0 0 0 元。
( 2 ) 投资 者场外 申购时 ,即通 过本基 金的直 销机构 及场外 代销机 构申购 时 , 原
则上 , 每笔 申购本 基金的 最低金 额为 1 0 0 0 元 , 实际 操作中 ,各销 售机构 可根据 自
己的 情况调 整申购 金额限 制。
( 3 ) 基金 管理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可 根据市
场情 况,在 不违反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前提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的 金额和 赎回的
份额 、最低 基金份 额余额 和累计 持有基 金份额 上限的 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 2 日内 至少在 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媒体 上刊登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2 .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 1 ) 本基 金不设 场外单 笔最低 赎回份 额;
( 2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场 内赎回 时 , 赎回 份额必 须是整 数份额 , 并且 每笔赎 回最
大不 超过 9 9 , 9 9 9 , 9 9 9 份基 金份额 。
3 . 在销 售机构 保留的 基金份 额最低 数量限 制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时或 赎 回 后 在 销售 机 构 ( 网 点) 保 留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 . 0 0 份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全 部赎回 。
在 不 违 背有 关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整 上 述 第 1 至 3 项 的 数额 限 制 。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 最迟 在 调 整 生 效日 3 个 工
作日 前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四) 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1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封 闭 期 内 的 申购 、 赎 回 价 格以 开 放 日 收 市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为 基 准 进 行 计算 ; 封 闭 期 届满 后 的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 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 . 场 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在赎 回 基 金 份 额时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照 投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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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 以内撤 销 ;
5 . 投 资 者 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系 统办 理 本 基 金 的场 内 申 购 、 赎回 时 , 需
遵守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相 关业务 规则。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 情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程序
1 . 申购 与赎回 的申请 方式
( 1 ) 投资 者必须 根据基 金销售 机构及 深圳证 券交易 所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 务 办理 时 间 内 , 以书 面 或 销 售 机构 公 布 的 其 他方 式 提 出 申 购或 赎 回 的 申 请, 并
办理 有关手 续;
( 2 ) 投资 者申购 本基金 , 须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申 购资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其 在 销 售 机构 ( 网 点 ) 及注 册 登 记 机 构必 须 有 足 够 的基 金
份额 余额, 否则会 因所提 交的申 购、赎 回申请 无效而 不予成 交。
2 . 申购 与赎回 申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以 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申 购 和 赎 回 申请 的 当 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 回
申请 日 ( T 日) , 在正 常情况 下 , 本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 + 1 日内对 该交易 的有效 性
进行 确认 。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请 , 投资 者可在 T + 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 方 式 查 询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 。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对 申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申 请 一定 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 售 机 构确 实 接 收 到 申请 。 申 购 的 确认 以
注册 登记机 构或基 金管理 人的确 认结果 为准。
3 . 添利 A 申购 和赎回 申请的 成交确 认原则
在 封 闭 期内 的 每 一 个 开放 日 , 本 基 金以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添 利 A 的 初 始 份额 为
上限 对添利 A 的申 购申请 进行确 认。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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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每 一 个开 放 日 , 所 有经 确 认 有 效 的添 利 A 的 赎 回 申请 全 部 予 以 成交 确 认 。
对 于 添利 A 的 申 购申 请 , 如 果 对全 部 有 效 的 添利 A 的 申 购申 请 予 以 成 交确 认 后 ,
添 利 A 的 份 额 余 额 大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添 利 A 的 初 始 份 额 , 则 以 经 确 认 后 添 利 A
份 额 余额 不 超 过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添利 A 的 初 始份 额 为 限 , 对全 部 有 效 申 购申 请 按
比例 进行成 交确认 ;否则 对有效 申购申 请全部 予以成 交确认 。
4 . 申购 与赎回 款项支 付
( 1 ) 申购 采用全 额缴款 方式 , 若申 购资金 在规定 时间内 未全额 到账则 申购不 成
功 。 若申 购 不 成 功 或无 效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 投 资者 已
缴付 的申购 款项退 还给投 资者。
( 2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T 日的 赎回申 请成功 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赎回 款项于 T + 7 日
( 包 括该 日 ) 内 划 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指 定 的 银 行账 户 。 在 发 生巨 额 赎 回 时 ,款 项
的支 付办法 按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的 有关规 定处理 。
( 六) 申购 与赎回 的费用 、数额 和价格
1 . 申购 费用
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
2 . 本 基 金 将收 取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 , 基 金销 售 服 务 费 用于 支 付 销 售 机构 佣 金 、
基金 的营销 费用以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费等 。
3 . 赎回 费用
封闭 期内, 投资者 赎回添 利 A 份额 时,赎 回费为 零。
封闭 期届满 转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 L O F ) 后, 本基金 的场内 赎回费 率为 0 . 1 % ; 场
外赎 回费率 为:
持有时间 ( D ) 赎回费率
0 < D < 3 0 天 0 . 1 %
D ≥3 0 天 0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赎 回本 基 金 份 额 时收 取 , 本 基 金 赎回 费
总额 的 2 5 % 归 入基金 财产, 7 5 %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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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范围 内 调 整 费 率或 收 费 方 式 。在 按 相 关
监 管 部门 要 求 履 行 必要 手 续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调 低 基 金 申 购费 率 和 基 金 赎回 费
率 ; 调高 基 金 申 购 费率 和 基 金 赎 回费 率 , 应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通 过 决议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最 新 的 申 购 费率 、 赎 回 费 率或 收 费 方 式 在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 费率 或收费 方式如 发生变 更 , 基金 管理人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开 始实施 日 3
个工 作日前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公 告。
5 . 对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 ) ,基金 管理人 按相关 监管部 门
要求 履行必 要手续 后,可 以调低 基金申 购费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 不 违反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基 金 促 销 计 划, 对 投 资 者 定期 或 不 定 期 地开 展 基 金 促 销活 动 。 在 基 金促 销
活 动 期间 , 按 相 关 监管 部 门 要 求 履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调 低 基 金申 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基 金 管 理人 最 迟 应 于 新的 费 率 开 始 实施 日 3 个 工 作 日前 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 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 公告。
6 . 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
( 1 ) 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余 额的处 理方式
1 ) 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 式
场 外 申 购时 , 申 购 的 有效 份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 的 申 购金 额 , 以 申 请当 日 的 申 购
价 格 为基 准 计 算 , 采用 四 舍 五 入 的方 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 或
损失 计入基 金财产 。
场 内 申 购时 , 申 购 的 有效 份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 的 申 购金 额 , 以 申 请当 日 的 申 购
价 格 为基 准 计 算 , 采用 截 位 的 方 法保 留 到 整 数 位, 不 足 一 份 基金 份 额 部 分 的申 购
资金 ,由交 易所会 员返还 给投资 者。
2 )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 回 金 额为 按 实 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额 乘 以 申 请 当日 的 赎 回 价 格并 扣 除 相 应
的费 用 (若有 ) ,计算 结果采 用四舍 五入的 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的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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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或损失 计入基 金财产 。
( 2 ) 基金 申购份 额的计 算
申购 份额的 计算方 法如下 :
申购 份额= 申购金 额 / 申购 价格
例 : 某投 资者在 开放日 投资 1 0 , 0 0 0 元申 购添利 A 份额 , 假设 开放日 申购价 格
为 1 . 0 5 元, 则可得 到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 份额 = 1 0 , 0 0 0 / 1 . 0 5 0 0 = 9 , 5 2 3 . 8 1 份
该投 资者实 得申购 添利 A 份额 为 9 , 5 2 3 . 8 1 份。
( 3 ) 基金 赎回金 额的计 算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法如下 :
赎回 总金额 =赎回 份额 ×赎回 价格
赎回 费用 = 赎回 总金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 回金额 = 赎回 总金额 - 赎回 费用
例 : 开放 期内 , 某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1 0 , 0 0 0 份本 基金份 额 , 持有 时间为 2 0
天 , 赎回 费率为 0 . 1 % , 假设 赎回当 日的赎 回价格 为 1 . 0 5 0 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 总金额 = 1 0 , 0 0 0 ×1 . 0 5 = 1 0 , 5 0 0 元
赎回 费用 = 1 0 , 5 0 0 × 0 . 1 % = 1 0 . 5 0 元
净赎 回金额 = 1 0 , 5 0 0 - 1 0 . 5 0 = 1 0 , 4 8 9 . 5 0 元
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得到 的净赎 回金额 为 1 0 , 4 8 9 . 5 0 元。
7 .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本基 金在封 闭期内 , 添利 A 在开 放日的 申购和 赎回价 格
等 于 当日 添 利 A 的 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封 闭 期 届 满后 , 本 基 金 转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
金( L O F )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价格等 于基金 份额净 值。
8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公式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T 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量
封闭 期内 , T 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量为 添利 A 和添 利 B 的份 额总额 ; 封闭 期届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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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 O F ) 后, T 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为 该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 基金财 产。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 + 1 日内 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 ,
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
9 . 添利 A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的计 算
添利 A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的具 体计算 公式见 本招募 说明书 第六章 。
(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 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拒绝或 暂停接 受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
1 .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在 封 闭 期的 开 放 日 内 ,根 据 申 购 规 则和 程 序 导 致 部分 或 全 部 申 购没 有 得 到
成交 确认。
3 .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
4 .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5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销 售机 构 或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因 技 术故 障 或 异
常 情 况导 致 基 金 销 售系 统 、 注 册 登记 系 统 、 基 金会 计 系 统 或 证券 结 算 登 记 系统 无
法正 常运行 ;
6 .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接 受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 申 请 可 能 会影 响 或 损 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7 . 开 放 期 内, 基 金 资 产 规模 过 大 , 使 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找 到 合 适 的 投资 品 种 ,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形 。
8 . 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暂 停 申 购 情 形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 者 的 申 购 申请 被 拒 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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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情 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 者 的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
1 .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
3 . 在 封 闭 期的 开 放 日 内 ,添 利 A 发 生 巨 额赎 回 , 导 致 本基 金 的 现 金 支付 出 现
困难 ;
4 . 开放 期内,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生 巨额赎 回 。
5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销 售机 构 或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因 技 术故 障 或 异
常 情 况导 致 基 金 销 售系 统 、 注 册 登记 系 统 、 基 金会 计 系 统 或 证券 结 算 登 记 系统 无
法正 常运行 ;
6 .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7 . 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日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已 接 受的 赎 回 申
请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足额 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 额 支付 , 应 将 可 支 付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占 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 未支 付 部 分 可 延期 支 付 , 开 放 期内
以 后 续交 易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依据 计 算 赎 回 金额 , 封 闭 期 的开 放 日 内 , 以后 续
交 易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为 依 据计 算 赎 回 金 额。 若 连 续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 开 放 日
发生 巨额赎 回 ,延期 支付最 长 不得 超过 2 0 个工 作日 , 并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投资
者 在 申请 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1 . 巨额 赎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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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总 份额的 1 0 % ,即 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 回。
2 .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基 金当 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 期赎回 。
( 1 )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投 资者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行。
(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 0 % 的前 提
下 , 可对 其 余 赎 回 申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 户 赎回 申
请 量 占赎 回 申 请 总 量的 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回 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者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 消赎 回 。 如 投 资者 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 投资 者 未 能 赎 回部 分 作 自 动 延期 赎 回 处 理 。在 封 闭 期 添 利 A 的
开 放 日内 ,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 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 个交 易 日 继 续 赎回 ,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 回的 , 当 日 未 获受 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以 下一 交 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参 考 净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 金 额 。 在开 放 期 内 , 选择 延
期 赎 回的 , 将 自 动 转入 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3 ) 暂停 赎回 : 开放 期内连 续 2 日以 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赎 回 ,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 受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 赎 回 申请 可 以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但 不得超 过 2 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3 .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 说 明书 规 定 的 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日 内 通 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 有 关 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 告。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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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暂停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和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暂 停 申 购 或 赎回 情 况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当 日应 立 即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 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放 日 ,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3 . 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4 . 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刊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 暂停 结 束 , 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提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体 上 连 续 刊 登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 公告 , 并 公 告最 近 1 个 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 十一) 基金 转换
封闭 期届满 , 本基 金转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 O F )后,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 法 律法 规 以 及 本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决 定 开 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 且由 同
一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办 理注 册 登 记 的 其他 基 金 之 间 的转 换 业 务 , 基金 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本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定 并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托 管人与 相关机 构。
( 十二) 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 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结 算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非 交 易 过 户 以及 登 记 结 算 机构 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 的 其它 非 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主 体 必 须 是 依法 可 以 持 有 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 投
资者 。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由 其 合 法 的 继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 性质 的 基 金 会 或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 司 法文 书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 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非 交 易过 户 必 须 提 供基 金
登 记 结算 机 构 要 求 提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件 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 基 金登 记
结算 机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 规定的 标准收 费。
( 十三)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系统内 转托管 和跨系 统转登 记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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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 1 ) 本基 金的份 额采用 分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认购或 申购买 入的基 金份额 登
记 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 持有 人 开 放 式 基金 账 户 下 ; 场内 认 购 、 申 购或 上 市 交 易 买入 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 统持有 人证券 账户下 。
( 2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既 可 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也可以 直接申 请场内 赎回, 不可以 申请场 外赎回 。
( 3 ) 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中的 基金份 额可申 请场外 赎回 , 不可 以在深 圳证券 交
易所 上市交 易,也 不可以 直接申 请场内 赎回。
2 . 系统 内转托 管
(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 机 构 ( 网 点) 之 间 或 证 券登 记 结 算 系 统内 不 同 会 员 单位 ( 席 位 ) 之间 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的 销售机 构(网 点)时 ,可办 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的 系统内 转托管 。
( 3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
易或 场内赎 回的会 员单位 (席位 )时, 可办理 已持有 基金份 额的系 统内转 托管。
具体 办理方 法参照 《业务 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 及基金 代销机 构的业 务规则 。
3 . 跨系 统转登 记
( 1 )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间进行 转登记 的行为 。
( 2 )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关 规定办 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办 理 上述 业 务 时 , 基金 销 售 机 构 可以 按 照 规 定 的标 准 收 取 转
托管 费。
( 十四)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封闭 期届满 , 本基 金转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 O F )后,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为 投资
者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 具 体 规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届 时 发 布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中 确 定 。 投 资者 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 定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
期 扣 款金 额 必 须 不 低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相 关 公 告 或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中 所 规 定的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最 低申购 金额。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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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基金 的冻结 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结 算 机 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记 结 算 机 构 认可 、 符 合 法 律法 规 的 其 他 情况 下 的 冻 结 与解 冻 , 并 收 取一 定
的手 续费用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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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十一、基金的投资 十一、基金的投资 十一、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 格控制 投资风 险的基 础上 ,追 求当期 较高收 入和投 资总回 报。
( 二) 投资 理念
把 握 价 值发 现 过 程 , 谋求 价 值 最 优 实现 。 以 价 值 分析 为 基 础 , 通过 管 理 实 现
基金 资产可 持续的 稳定增 值。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投资 于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 具 ,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货 币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法 规获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本 基 金 主要 投 资 于 国 内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国 家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 次级 债 券 、 中
央银 行票据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 短期 融资券 、资产 证券化 产品 、 可转 换债券 、
可 分 离债 券 和 回 购 等金 融 工 具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 固
定收 益证券 品种。 本基金 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 0 % 。
本 基 金 还可 以 参 与 一 级市 场 新 股 申 购或 增 发 新 股 ,并 可 持 有 因 可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股 票 、 因 所 持股 票 所 派 发 的权 证 以 及 因 投资 可 分 离 债 券而 产 生 的 权 证等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投 资的 其 他 非 固 定收 益 类 品 种 ,但 不 直 接 从 二级 市
场 买 入股 票 、 权 证 等权 益 类 资 产 。本 基 金 在 封 闭运 作 期 间 , 投资 于 非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2 0 % ; 开放 期间 , 投资 于非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比例 不
高于 基金资 产的 2 0 % , 其中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
( 四) 投资 策略
1 . 资产 配置策 略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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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充 分 研究 宏 观 市 场 形势 以 及 微 观 市场 主 体 的 基 础上 , 采 取 积
极 主 动地 投 资 管 理 策略 , 通 过 定 性与 定 量 分 析 ,对 利 率 变 化 趋势 、 债 券 收 益率 曲
线 移 动方 向 、 信 用 利差 等 影 响 债 券价 格 的 因 素 进行 评 估 , 对 不同 投 资 品 种 运用 不
同 的 投资 策 略 , 并 充分 利 用 市 场 的非 有 效 性 , 把握 各 类 套 利 的机 会 。 在 风 险可 控
的 前 提下 , 充 分 发 挥在 封 闭 期 内 基金 规 模 稳 定 的优 势 , 寻 求 组合 流 动 性 与 收益 的
最佳 配比, 实现基 金收益 的最大 化。
2 . 利率 预期策 略
利 率 变 化是 影 响 债 券 价格 的 最 重 要 的因 素 , 利 率 预期 策 略 是 本 基金 的 基 本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对 宏 观 经 济 、金 融 政 策 、 市场 供 需 、 市 场结 构 变 化 等 因素 的
分 析 ,采 用 定 性 分 析与 定 量 分 析 相结 合 的 方 法 ,形 成 对 未 来 利率 走 势 的 判 断, 并
在 此 基础 上 对 债 券 组合 的 久 期 结 构进 行 有 效 配 置, 以 达 到 降 低组 合 利 率 风 险, 获
取较 高投资 收益的 目的。
3 . 期限 结构配 置策略
利 率 期 限结 构 表 明 了 债券 的 到 期 收 益率 与 到 期 期 限之 间 的 关 系 。本 基 金 通 过
数 量 化方 法 对 利 率 进行 建 模 , 在 各种 情 形 、 各 种假 设 下 对 未 来利 率 期 限 结 构变 动
进 行 模拟 分 析 , 并 在运 作 中 根 据 期限 结 构 不 同 变动 情 形 在 子 弹式 组 合 、 梯 式组 合
和杠 铃式组 合当中 进行选 择适当 的配置 策略。
4 . 属类 配置策 略
不 同 类 型的 债 券 在 收 益率 、 流 动 性 和信 用 风 险 上 存在 差 异 , 债 券资 产 有 必 要
配 置 于不 同 类 型 的 债券 品 种 以 及 在不 同 市 场 上 进行 配 置 , 以 寻求 收 益 性 、 流动 性
和 信 用风 险 补 偿 间 的最 佳 平 衡 点 。本 基 金 将 综 合信 用 分 析 、 流动 性 分 析 、 税收 及
市场 结构等 因素分 析的结 果来决 定投资 组合的 类别资 产配置 策略。
5 . 债券 品种选 择策略
在 上 述 债券 投 资 策 略 的基 础 上 , 本 基金 对 个 券 进 行定 价 , 充 分 评估 其 到 期 收
益 率 、流 动 性 溢 价 、信 用 风 险 补 偿、 税 收 、 含 权等 因 素 , 选 择那 些 定 价 合 理或 价
值被 低估的 债券进 行投资 。
具有 以下一 项或多 项特征 的债券 , 将是 本基金 债券投 资重点 关注的 对象:
( 1 ) 符合 前述投 资策略 ;
( 2 ) 短期 内价值 被低估 的品种 ;
( 3 ) 具有 套利空 间的品 种;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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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符合 风险管 理指标 ;
( 5 ) 双边 报价债 券品种 ;
( 6 ) 市场 流动性 高的债 券品种 。
本 基 金 的一 个 投 资 重 点为 信 用 债 券 ,对 信 用 利 差 的评 估 直 接 决 定了 对 信 用 债
券 的 定价 结 果 。 信 用利 差 应 当 是 信用 债 券 相 对 于可 比 国 债 在 信用 利 差 扩 大 风险 和
到 期 兑付 违 约 风 险 上的 补 偿 。 信 用利 差 的 变 化 受经 济 周 期 、 行业 周 期 和 发 行主 体
财务 状况等 综合因 素的影 响 。 本基 金围绕 上述因 素综合 评估发 行主体 的信用 风险 ,
确定 信用债 券的信 用利差 ,有效 管理组 合的整 体信用 风险。
在 信 息 反映 充 分 的 债 券市 场 中 , 信 用利 差 的 变 化 有规 律 可 循 且 在一 定 时 期 内
较 为 稳定 。 当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上 移时 , 信 用 利 差通 常 会 扩 大 ,而 在 债 券 收 益率 曲
线 下 移的 过 程 中 , 信用 利 差 会 收 窄; 行 业 盈 利 增加 、 处 于 上 升周 期 中 , 信 用利 差
会 缩 小, 行 业 盈 利 缩减 、 处 于 下 降周 期 中 , 信 用利 差 会 扩 大 。提 前 预 测 并 制定 相
应 投 资策 略 , 就 可 能获 得 收 益 或 者减 少 损 失 。 本基 金 将 通 过 定性 与 定 量 相 结合 的
方 式 ,综 合 考 虑 监 管环 境 、 市 场 供求 关 系 、 行 业分 析 , 并 运 用财 务 数 据 统 计模 型
和 现 金流 分 析 模 型 等对 整 个 市 场 的信 用 利 差 结 构进 行 全 面 分 析, 在 有 效 控 制整 个
组 合 信用 风 险 的 基 础上 , 采 取 积 极的 投 资 策 略 ,发 现 价 值 被 低估 的 信 用 类 债券 产
品, 挖掘投 资机会 ,获取 超额收 益。
6 . 可转 换债券 投资策 略
可转 换债券 ( 含可 分离转 债 ) 兼具 权益类 证券与 固定收 益类证 券的特 性 , 具有
抵 御 下行 风 险 、 分 享股 票 价 格 上 涨收 益 的 特 点 。本 基 金 在 对 可转 换 债 券 条 款和 发
行 债 券公 司 基 本 面 进行 深 入 分 析 研究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考 察 利 率水 平 、 票 息 率、 付
息 频 率、 信 用 风 险 及流 动 性 等 因 素判 断 其 债 券 价值 ; 采 用 市 场公 认 的 多 种 期权 定
价 模 型 以 及 研 究 人 员 对 包 括 对 应 公 司 基 本 面 等 不 同 变 量 的 预 测 确 定 其 转 换 权 价
格 。 投资 具 有 较 高 安全 边 际 和 良 好流 动 性 的 可 转换 公 司 债 券 ,获 取 稳 健 的 投资 回
报。
7 . 股票 等权益 类资产 投资策 略
在 股 票 发行 市 场 上 , 股票 供 求 关 系 不平 衡 经 常 导 致股 票 发 行 价 格与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之间 存 在 一 定 的价 差 , 从 而 使得 新 股 申 购 成为 一 种 风 险 较低 的 投 资 方 式。 本
基金 将研究 首次发 行 (I P O )股票 及增发 新股的 上市公 司基本 面因素 ,根据 股票市
场 整 体定 价 水 平 , 估计 新 股 上 市 交易 的 合 理 价 格, 同 时 参 考 一级 市 场 资 金 供求 关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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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 从而 制 定 相 应 的新 股 申 购 策 略。 本 基 金 对 于通 过 新 股 认 购等 方 式 所 获 得的 股
票 , 将根 据其市 场价格 相对于 其合理 内在价 值的高 低 , 在上 市交易 后 9 0 个交 易日
内选 择合适 的时机 卖出。
本 基 金 不主 动 进 行 二 级市 场 的 权 证 投资 , 对 于 通 过可 分 离 交 易 可转 债 中 分 离
交 易 等方 式 获 得 的 权证 , 本 基 金 将依 据 权 证 估 值模 型 及 研 究 人员 对 包 括 对 应公 司
基本 面等不 同变量 的预测 确定权 证合理 定价 , 在上 市交易 后 9 0 个交 易日内 选择合
适的 时机卖 出。
8 . 信用 债券投 资的风 险管理
本 基 金 采取 内 部 评 级 与外 部 评 级 相 结合 的 办 法 , 对信 用 债 券 面 临的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综合 评 估 。 通 过参 考 外 部 评 级筛 选 出 信 用 债券 的 研 究 库 ,对 进 入 研 究 库中 的
信用 债券通 过内部 信用评 级 , 运用 定性和 定量相 结合 、 动态 和静态 相结合 的方法 ,
建 立 信用 债 券 的 投 资库 , 在 具 体 操作 上 , 采 用 指标 定 量 打 分 制, 对 债 券 发 行人 所
处考 虑行业 经济特 点以及 企业属 性和经 营状况 、 融资 的便利 性 、 财务 状况等 指标 ,
对 债 券发 行 人 进 行 综合 打 分 评 级 ,并 动 态 跟 踪 债券 发 行 人 的 状况 , 建 立 相 应预 警
指 标 ,及 时 对 信 用 债券 的 投 资 库 进行 更 新 维 护 。在 投 资 操 作 中, 结 合 适 度 分散 的
投资 策略, 适时调 整投资 组合, 降低信 用债券 投资的 信用风 险。
( 五) 投资 决策
1 . 决策 依据
( 1 ) 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监管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 2 ) 宏观 经济 、 微观 经济运 行状况 , 货币 政策和 财政政 策执行 状况 , 货币 市场
和证 券市场 运行状 况;
( 3 ) 投研 团队提 供的宏 观经济 分析报 告 、策略 分析报 告 、 行业 分析报 告 、上市
公司 分析报 告、固 定收益 类债券 分析报 告、风 险测算 报告等 。
2 . 决策 程序
本 基 金采 用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领 导 下的 基 金 经 理 负责 制 。 基 金 管理 人 选 择 具 有
丰富 证券投 资经验 的人员 担任基 金经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理 程序如 下:
( 1 ) 利率 分析师 开展研 究分析 并撰写 研究报 告
利 率 分析 师 将 广 泛 参考 和 利 用 公 司外 部 研 究 成 果, 尤 其 是 研 究实 力 雄 厚 的 证
券 经 营机 构 提 供 的 研究 报 告 , 并 经常 拜 访 国 家 有关 部 委 , 了 解国 家 宏 观 经 济政 策
及 行 业发 展 状 况 ; 经过 筛 选 、 归 纳、 整 理 , 定 期撰 写 并 向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 和基 金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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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理 提供 宏 观 经 济 分析 报 告 和 债 市市 场 投 资 策 略报 告 。 研 究 报告 是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和 基金经 理进行 投资决 策的主 要依据 之一。
( 2 ) 信用 分析师 对信用 债券的 信用风 险和信 用利差 做出评 估。
信 用 分析 师 首 先 借 助卖 方 研 究 机 构的 研 究 报 告 和中 介 评 级 机 构的 结 论 构 建 信
用 债 券研 究 库 , 然 后在 研 究 库 范 围内 基 于 宏 观 经济 、 行 业 周 期、 企 业 财 务 状况 等
因 素 对信 用 债 券 进 行综 合 评 估 , 得出 信 用 利 差 及信 用 风 险 的 研究 结 论 , 从 而形 成
信用 债券投 资库 。 基金 对于信 用债券 的投资 仅限于 投资库 内获得 投资评 级的债 券 。
( 3 ) 基金 经理制 定具体 的投资 组合方 案
基 金 总体 投 资 计 划 的拟 定 , 由 基 金经 理 根 据 公 司投 研 团 队 撰 写的 宏 观 经 济 、
行业 、上市 公司分 析报告 、策略 研究报 告、债 券研究 报告等 拟定。
该 基 金总 体 投 资 计 划包 括 资 产 配 置方 案 ( 即 投 资组 合 中 股 票 、债 券 和 现 金 类
资产 的配置 比例 ) 、债 券组合 久期等 。
如 果 基金 经 理 认 为 影响 市 场 的 因 素产 生 了 重 大 变化 , 还 可 以 临时 提 出 新 的 总
体投 资计划 ,并报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审批 。
( 4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审 议并决 定基金 的总体 投资计 划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将 定期 分 析 投 资 研究 团 队 所 提 供的 研 究 报 告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范 围 和投 资 策 略 , 确定 基 金 的 总 体投 资 计 划 , 包括 在 无 信 用 风险 债
券、 信用类 债券及 现金等 大类资 产之间 的资产 配置范 围比例 等。
( 5 ) 投资 指令的 下达与 执行及 反馈
基 金 经理 根 据 投 资 组合 方 案 制 订 具体 的 操 作 计 划, 并 以 投 资 指令 的 形 式 下 达
至 集 中交 易 室 。 集 中交 易 室 依 据 投资 指 令 具 体 执行 买 卖 操 作 ,并 将 指 令 的 执行 情
况反 馈给基 金经理 并提供 建议, 以便基 金经理 及时调 整交易 策略。
( 6 ) 投资 组合监 控与评 估
监 察 稽核 部 对 基 金 总体 投 资 计 划 的执 行 进 行 日 常监 督 和 实 时 风险 控 制 , 并 定
期 或 不定 期 的 提 供 风险 分 析 报 告 。公 司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 根 据 市场 变 化 对 基 金投 资
组合 进行风 险评估 ,提出 风险防 范措施 。
监 察 稽核 部 定 期 对 基金 投 资 组 合 进行 投 资 绩 效 评估 , 研 究 在 一段 时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组合 的 变 化 及 由此 带 来 的 收 益与 损 失 , 并 对基 金 业 绩 进 行有 效 分 解 , 以便 能
更 好 地评 估 资 产 配 置, 并 对 基 金 经风 险 调 整 后 的业 绩 进 行 评 估,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地
提供 绩效评 估报告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 7 ) 基金 经理对 组合进 行调整
基 金 经理 根 据 证 券 市场 变 化 、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现金 流 情 况 , 以及 风 险 监 控 和
风险 评估结 果、绩 效评估 报告对 组合进 行动态 调整。
( 六)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 金业绩 比较基 准为: 中国债 券总指 数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 并 在 中 国 债 券 网
( w w w . c h i n a b o n d . c o m . c n ) 公 开 发 布 , 具 有 较 强 的 权 威 性 和 市 场 影 响 力 ; 该 指 数
的 样 本券 涵 盖 面 广 ,能 较 好 地 反 映债 券 市 场 的 整体 收 益 。 本 基金 是 债 券 型 基金 ,
主 要 投资 于 固 定 收 益类 金 融 工 具 ,强 调 基 金 资 产的 稳 定 增 值 ,为 此 , 本 基 金选 取
中国 债券总 指数作 为本基 金的业 绩比较 基准。
如 果 今后 法 律 法 规 发生 变 化 , 或 者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 , 或 者是 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 基 金 的 业 绩基 准 的 指 数 时,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 变 更 业 绩比 较 基 准 并 及时 公 告 , 但 不需 要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 七)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 基 金 是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属 于具 有 中 低 风 险收 益 特 征 的 基金 品 种 , 其
长期 平均风 险和预 期收益 率低于 股票基 金、混 合基金 ,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
从 投 资 者具 体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来 看 ,由 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的 安 排 ,封 闭 期 内 ,
添 利 A 份 额 将表 现 出 低 风 险、 低 收 益 的 明显 特 征 , 其 预期 收 益 和 预 期风 险 要 低 于
普 通 的债 券 型 基 金 份额 ; 添 利 B 份 额 则表 现 出 高 风 险、 高 收 益 的 显著 特 征 , 其 预
期收 益和预 期风险 要高于 普通的 债券型 基金份 额。
( 八) 投资 组合限 制
1 . 本基 金对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 得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 0 % ;
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 0 % ;
3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 0 % ;
4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 0 % ;
5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 0 %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的 1 0 % ;
7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 B B 以 上( 含 B B 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全部 予以卖 出;
8 .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时,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申 报
的股 票数量 不得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的 总量;
9 . 本基 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 0 % ;
1 0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
1 1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 1 0 % ;
1 2 . 封闭 期后 , 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得 低于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5 % ;
1 3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 0 % ;
1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的单 只证券 , 锁定 期在 3 个月 以内 ( 含3 个月)的流 通受
限证 券,投 资金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7 % ;锁 定期在 3 个月 至 1 年( 含 1 年) 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 投 资金 额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 经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协 商可对 以上比 例进行 调整;
1 5 . 如果 法律法 规对基 金合同 约定的 组合限 制进行 变更的 , 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于 本 基 金 ,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组 合 限制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6 个 月 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投资 的 监 督 与 检查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开 始。
( 九) 禁止 行为
本基 金禁止 以下投 资行为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1 . 承销 证券;
2 . 将基 金财产 向他人 贷款或 提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4 . 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 向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出 资 或 者买 卖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 买 卖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有 控股 关 系 的 股 东或 者 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期 内承销 的证券 ;
7 . 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 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8 .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合 同禁止 的其他 活动。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性 规 定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 金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 制。
( 十)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及 债权人 权利的 处理原 则及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东 及 债 权 人 权利 ,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2 . 不谋 求对上 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 与所投 资上市 公司的 经营管 理;
3 . 有利 于基金 财产的 安全与 增值;
4 . 不 通 过 关联 交 易 为 自 身、 雇 员 、 授 权代 理 人 或 任 何存 在 利 害 关 系的 第 三 人
牟取 任何不 当利益 。
( 十一) 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 金可以 按照国 家的有 关规定 进行融 资、融 券。
(十 二)投 资组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董 事 会 及董 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 资 料 不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 对其内 容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承担 个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 托管人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根 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 2 0 1 2 年
6 月 2 0 日 复核 了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误导 性陈述 及重大 遗漏。
本 投 资 组合 报 告 所 载 数据 截 至 2 0 1 2 年 3 月 3 1 日 , 本 报告 中 所 列 财 务数 据 未
经审 计。
1 . 报告 期末基 金资产 组合情 况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
1 权益 投资 6 8 , 7 9 0 , 0 9 8 . 3 5 2 . 7 1
其中 :股票 6 8 , 7 9 0 , 0 9 8 . 3 5 2 . 7 1
2 固定 收益投 资 2 , 2 0 3 , 9 1 8 , 5 5 7 . 3 0 8 6 . 9 3
其中 :债券 2 , 2 0 3 , 9 1 8 , 5 5 7 . 3 0 8 6 . 9 3
资产 支持证 券 0 . 0 0 0 . 0 0
3 金融 衍生品 投资 0 . 0 0 0 . 0 0
4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0 . 0 0 0 . 0 0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0 . 0 0 0 . 0 0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 2 9 , 3 5 1 , 5 3 5 . 7 8 9 . 0 5
6 其他 资产 3 3 , 1 1 4 , 1 2 7 . 8 5 1 . 3 1
7 合计 2 , 5 3 5 , 1 7 4 , 3 1 9 . 2 8 1 0 0 . 0 0
2 . 报告 期末按 行业分 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 类别 公允 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
A 农、 林、牧 、渔业 - -
B 采掘 业 - -
C 制造 业 4 7 , 0 6 0 , 0 9 8 . 3 5 2 . 8 0
C
0
食品 、饮料 - -
C
1
纺织 、服装 、皮毛 - -
C
2
木材 、家具 - -
C 造纸 、印刷 2 8 , 1 0 0 , 0 9 8 . 3 5 1 . 6 7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3
C
4
石油 、化学 、塑胶 、
塑料
- -
C
5
电子 1 8 , 9 6 0 , 0 0 0 . 0 0 1 . 1 3
C
6
金属 、非金 属 - -
C
7
机械 、设备 、仪表 - -
C
8
医药 、生物 制品 - -
C
9 9
其他 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的 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 业 - -
F 交通 运输、 仓储业 - -
G 信息 技术业 2 1 , 7 3 0 , 0 0 0 . 0 0 1 . 2 9
H 批发 和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 产业 - -
K 社会 服务业 - -
L 传播 与文化 产业 - -
M 综合 类 - -
合计 6 8 , 7 9 0 , 0 9 8 . 3 5 4 . 0 9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 名称 数量 (股) 公 允 价 值 占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元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1 6 0 1 5 1 5 东风 股份 2 , 0 0 0 , 0 0 7
2 8 , 1 0 0 , 0 9
8 . 3 5
1 . 6
7
2 3 0 0 2 9 5 三六 五网 5 3 0 , 0 0 0
2 1 , 7 3 0 , 0 0
0 . 0 0
1 . 2
9
3 3 0 0 3 0 3 聚飞 光电 8 0 0 , 0 0 0
1 8 , 9 6 0 , 0 0
0 . 0 0
1 . 1
3
4 . 报告 期末按 债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 品种 公允 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家 债券 0 . 0 0 0 . 0 0
2 央行 票据 0 . 0 0 0 . 0 0
3 金融 债券 0 . 0 0 0 . 0 0
其中: 政策 性金融 债 0 . 0 0 0 . 0 0
4 企业 债券 2 , 1 1 1 , 3 0 3 , 2 1 7 . 3 0 1 2 5 . 5 2
5 企业 短期融 资券 0 . 0 0 0 . 0 0
6 中期 票据 2 0 , 2 9 4 , 0 0 0 . 0 0 1 . 2 1
7 可转 债 7 2 , 3 2 1 , 3 4 0 . 0 0 4 . 3 0
8 其他 0 . 0 0 0 . 0 0
9 合计 2 , 2 0 3 , 9 1 8 , 5 5 7 . 3 0 1 3 1 . 0 3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 代码 债券 名称 数量 (张 ) 公允 价值 ( 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值 比 例
( % )
1 2 2 9 2 8 0 9 铁岭 债 1 , 5 0 0 , 0 0 0
1 4 7 , 6 6 0 , 0 0 0 . 0
0
8 . 7 8
1 2 2 8 9 3 1 0 丹东 债 1 , 3 0 0 , 0 0 0
1 2 8 , 5 7 0 , 0 0 0 . 0
0
7 . 6 4
1 2 2 8 3 0 1 1 沈国 资 1 , 2 9 9 , 9 9 0
1 2 8 , 0 4 9 , 0 1 5 . 0
0
7 . 6 1
1 2 8 0 0 8
4
1 2 黔 铁 投
债
1 , 0 0 0 , 0 0 0
1 0 0 , 0 0 0 , 0 0 0 . 0
0
5 . 9 5
1 2 2 8 3 4 1 1 牡国 投 1 , 0 0 3 , 7 5 0 9 8 , 0 0 6 , 1 5 0 . 0 0 5 . 8 3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持有 权证。
8 . 投资 组合报 告附注
8 . 1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不 存 在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 查的 , 在报 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也 不存在 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 的情况 。
8 . 2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不 存 在 投 资 于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外 的股票 。
8 . 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 保证金 5 0 0 , 0 0 0 . 0 0
2 应收 证券清 算款 0 . 0 0
3 应收 股利 0 . 0 0
4 应收 利息 3 2 , 6 1 4 , 1 2 7 . 8 5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5 应收 申购款 0 . 0 0
6 其他 应收款 0 . 0 0
7 待摊 费用 0 . 0 0
8 其他 0 . 0 0
9 合计 3 3 , 1 1 4 , 1 2 7 . 8 5
8 . 4 报告 期末持 有的处 于转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细
序
号
债券 代码 债券 名称 公允 价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
1 1 3 0 0 1 中行 转债 4 7 , 3 6 0 , 0 0 0 . 0 0 2 . 8 2
1 2 5 7 3 1 美丰 转债 2 4 , 0 2 3 , 3 4 0 . 0 0 1 . 4 3
8 . 5 报告 期末前 十名股 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 代码 股票 名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公 允价值 (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6 0 1 5 1 5 东风 股份 2 8 , 1 0 0 , 0 9 8 . 3 5 1 . 6 7
网 下 新
股锁 定
2 3 0 0 2 9 5 三六 五网 2 1 , 7 3 0 , 0 0 0 . 0 0 1 . 2 9
网 下 新
股锁 定
3 3 0 0 3 0 3 聚飞 光电 1 8 , 9 6 0 , 0 0 0 . 0 0 1 . 1 3
网 下 新
股锁 定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十二、 十二、 十二、 十二、 基金的 基金的 基金的 基金的 业绩 业绩 业绩 业绩
基金 业绩截 止日为 2 0 1 2 年 3 月 3 1 日, 托管 人中国 邮储银 行于 2 0 1 2 年 6 月 2 0
日复 核了本 招募说 明书中 的基金 净值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
(一 ) 本基 金份额 净值增 长率及 其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 增
长率 ①
净值 增
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 0 1 2 年 第 一
季度
6 . 5 2 % 0 . 2 4 % - 0 . 2 5 % 0 . 0 6 % 6 . 7 7 % 0 . 1 8 %
2 0 1 1 年
- 1 . 8 0 % 0 . 3 0 % 2 . 1 6 % 0 . 1 3 % - 3 . 9 6 % 0 . 1 7 %
基 金 成 立 日
至 2 0 1 2 年 第
一季 度
4 . 6 0 % 0 . 2 9 % 1 . 9 0 % 0 . 1 2 % 2 . 7 0 % 0 . 1 7 %
(二 )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金 份额净 值的变 动情况 , 并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变 动的比 较( 2 0 1 1 年 6 月 2 日至 2 0 1 2 年 3 月 3 1 日)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本 基 金 于 2 0 1 1 年 6 月 2 日 成 立 ,建 仓 期 结 束 时各 项 资 产 配 置比 例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要 求 。 报告 期末各 项资产 配置比 例符合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要求 。
十三、基金的财产 十三、基金的财产 十三、基金的财产 十三、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价 证 券 、 银 行存 款 本 息 、 基金 应 收 申 购
款以 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产 以 基 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 款账 户 , 以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名 义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资 金 的 结 算 备付 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和本 基 金 联 名 的方 式 开 立 基 金证 券
账 户 ,以 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专 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和 登 记 结 算 机构 自 有 的 财 产账 户 以 及 其 他基 金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独 立 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代 销 机构 的 固 有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 金 财产 的 管 理 、 运用 或 者 其 他 情形 而
取 得 的财 产 和 收 益 归入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可以 按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收 取管 理 费 、 托 管费 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费 用 。 基 金 财产 的 债 权 、 不得 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 务 相 抵 销, 不 同 基 金 财产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抵 销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其 自 有资 产 承 担 法 律责 任 , 其 债 权人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 结、扣 押和其 他权利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或 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等 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于 其清算 财产。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处分 外,基 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非因 基金财 产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 产强制 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 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交 易 场 所 的 正常 营 业 日 以 及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营业 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 股票 估值方 法
( 1 )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的 , 以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 , 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如 有 充足 证 据 表 明 最近 交 易 日 收 盘价 不 能 真 实 地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 , 应 对 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价 进行调 整,确 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
( 2 ) 未上 市股票 的估值 :
1 ) 首 次 发 行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 进 行 估 值,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2 )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估 值 日
其所 在证券 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以第 ( 1 ) 条确 定的估 值价格 进行估 值。
3 ) 送 股 、 转增 股 、 配 股 和公 开 增 发 新 股等 方 式 发 行 的股 票 , 按 估 值 日该 上 市
公司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流 通股票 以第 ( 1 ) 条确 定的估 值价格 进行估 值。
4 )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如下 方法进 行估值 :
①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以 第 ( 1 ) 条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低 于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的 初始 取 得 成 本 时, 应 采 用 在 证券 交 易 所 上 市交 易 的 同 一 股票 以
第 ( 1 ) 条确 定的估 值价格 作为估 值日该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的价 值;
②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以 第 ( 1 ) 条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高 于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的 初始 取 得 成 本 时, 应 按 下 列 公式 确 定 估 值 日该 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的价 值:
F V = C + ( P - C ) × ( D l - D r ) / D l ( F V 为 估 值 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价 值 ; C 为 该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的 初 始取 得 成 本 ( 因权 益 业 务 导 致市 场 价 格 除 权时 , 应 于 除 权日 对
其 初始 取得 的成 本作 相应 调整 ) ;P 为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价 ; D l 为该 非公开 发行股 票锁定 期所含 的交易 所的交 易天数 ;D r 为估 值日剩 余
锁定 期,即 估值日 至锁定 期结束 所含的 交易所 的交易 天数, 不含估 值日当 天。
( 3 ) 国家 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 规定进 行估值 。
2 . 债券 估值方 法
( 1 )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 易的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的 , 以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 , 确 定公 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如有 充足证 据表明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不 能真实 地反映 公允价 值的 ,
应对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进行调 整,确 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
( 2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 收盘 价 减 去 所 含的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后 的 净 价进 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将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 价 (净 价 ) 及 重 大变 化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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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 ( 净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如有 充足证 据表
明 最 近交 易 日 收 盘 价( 净 价 ) 不 能真 实 地 反 映 公允 价 值 的 , 应对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 ( 净价) 进行 调整, 确定公 允价值 进行估 值。
( 3 ) 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 4 )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根 据 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市 场 成 交 价 、市 场 报 价 、 流动 性 及 收 益 率曲 线 等 因 素 确定 其 公 允 价 值进 行
估值 。
( 5 ) 国家 有最新 规定的 , 按其 规定进 行估值 。
3 . 权证 估值方 法:
( 1 ) 配股 权证的 估值: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 权 , 类同 权证处 理方式 的 , 采用 估值技 术进行 估值 。
( 2 ) 认沽 / 认购 权证的 估值:
从持 有确认 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的 认沽 / 认购 权证按 估值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格 ;
未上 市交易 的认沽 / 认购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估 值 ; 因 持 有股 票 而 享 有 的配 股 权 , 停 止交 易 、 但 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4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回 购 以 成本 列 示 , 按 合同 利 率 在 回 购期 间 内 逐 日 计提 应 收 或
应付 利息。
5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银 行 存 款和 备 付 金 余 额以 本 金 列 示 ,按 相 应 利 率 逐日 计 提 利
息。
6 . 在 任 何 情况 下 , 基 金 管 理人 如 采 用 上 述估 值 方 法 对 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值 ,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上述 估 值 方 法 对基 金
财 产 进行 估 值 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 场 各 因 素的
基础 上 , 可根 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 基 金 合同 订 明 的 估 值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时 , 发 现 方应 及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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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通 知对 方 , 以 约 定的 方 法 、 程 序和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进 行估 值 , 以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
根据 《 基金 法 》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对基金 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 依法拥 有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及其他 基金资 产 。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 按 照 每个 工 作 日 闭 市后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 当 日基 金 份 额
的余 额数量 计算 , 精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本 基 金 封闭 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的 基 础 上 ,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采用“ 虚拟 清算” 原则 计算并 公告添 利 A 和添 利 B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 封闭 期
间 的 基金 份 额 参 考 净值 是 对 两 类 基金 份 额 价 值 的一 个 估 算 , 并不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获 得 的 实 际 价值 。 添 利 A 和 添 利 B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的计 算 , 保 留 到小 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
封 闭 期 届满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对添 利 A 和 添 利 B 分 别 进 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并 按 各 自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进行 资 产 及 收 益的 分 配 及 份 额转 换 。 添 利 A 和 添
利 B 封 闭 期末 基 金 份 额 参净 值 的 计 算 ,各 自 保 留 小 数点 后 8 位 , 小数 点 后 第 9 位
四舍 五入。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及 两 级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
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基 金 管理 人 每 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无 误后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外 公布 。 月 末 、 年中 和 年 末 估 值复 核 与 基 金 会计 账 目 的 核 对同 时
进行 。
( 五) 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当 基 金 财产 的 估 值 导 致基 金 份 额 净 值小 数 点 后 三 位内 ( 含 第 三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为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将采 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 施 确 保 基 金财 产 估 值 的 准确 性 、 及 时 性。 当 估 值 或 基金 份 额 净 值 计价 出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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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 并 采取 合 理 的 措 施防 止 损 失 进 一步 扩
大 ; 当计 价错误 达到或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 . 2 5 %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合 同的规 定进行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1 . 差错 类型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 或 注 册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机 构 、 或 投 资者 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 他 当 事 人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 差错 遭 受损 失 当事 人 ( “ 受 损方 ” ) 的 直接 损 失按 下 述 “ 差
错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
上 述 差 错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 差错 、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 引起 的 差 错 , 若系 同
行 业 现有 技 术 水 平 不能 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 能 克服 , 则 属 不 可抗 力 , 按 照 下述 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不 可 抗 力 原 因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 其 他当 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取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仍应负 有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2 . 差错 处理原 则
当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两级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 值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造 成 损 失 需要 进 行 赔 偿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双 方承担 的责任 ,经确 认后按 以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 双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 达 成一 致 时 , 按 基金 会 计 责 任 方的 建
议执 行,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赔 付。
( 2 )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 两级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参 考 净值 已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确 认后 公 告 , 而 且基 金 托 管 人 未对 计 算 过 程 提出 疑
义 或 要求 基 金 管 理 人书 面 说 明 , 份额 净 值 出 错 且造 成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 或 基 金 支付 的
赔偿 金额,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各 自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3 ) 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两级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的计 算 结 果 , 虽然 多 次 重 新 计算 和 核 对 , 尚不 能 达 成 一 致时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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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避 免不 能 按 时 公 布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两 级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的 情形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给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 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赔 付。
3 . 差错 处理程 序
差错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下 :
( 1 ) 查明 差错发 生的原 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方 ;
( 2 ) 根据 差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差 错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 估;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
( 4 )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进行更 正,并 就差错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 六 )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 易所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力 或 其 他 情 形致 使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 确 评估 基 金 资
产价 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当 比 例 的 投 资品 种 的 估 值 出现 重 大 转 变 ,而 基 金 管 理 人为 保 障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已 决定延 迟估值 时;
4 . 出 现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属于 紧 急 事 故 的情 况 ,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不 能出 售 或 评
估基 金资产 时;
5 .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添 利 A 和 添 利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净 值 、 封 闭 期末 添 利 A 和 添 利 B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 束后 计 算 当 日 的净 值
计 算 结果 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净值 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 发 送给 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 八) 特殊 情况的 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按 估 值 方 法的 第 6 条进 行 估 值时 , 所 造 成 的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 处理。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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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 因 , 或由 于 证 券 交 易所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
或 国 家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积 极 采取 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此 造成的 影响。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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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的 构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金已 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 允价值 变动收 益后的 余额。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 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
( 二) 基金 净收益 分配的 原则
本基 金收益 分配应 遵循下 列原则 :
1 . 本基 金在封 闭期内 及封闭 期届满 时,收 益分配 应遵循 下列原 则:
( 1 ) 在封 闭期内 ,本基 金不单 独对添 利 A 与添 利 B 基金 份额进 行收益 分配;
( 2 ) 在封 闭期届 满 , 按照 基金合 同第四 章关于 封闭期 末收益 分配规 则与封 闭期
末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的 约 定 , 单 独计 算 出 添 利 A 与 添 利 B 份 额 各自 的 份 额 净 值并
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 L O F )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通过赎 回基金 份额实 现应
得收 益;
( 3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 . 本基 金封闭 期届满 并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 L O F )后,本基 金收益 分配应
遵循 下列原 则:
( 1 )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方 式或红 利再投 资方式 ( 指将 现金红 利按除 息日除
权后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计 算基准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选 择现 金 方 式 或 红利 再 投 资 方 式, 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事 先 未做 出 选 择 , 本基 金
默 认 的收 益 分 配 方 式是 现 金 分 红 ,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选 择 红 利再 投 资 , 红 利再 投
资 的 份额 免 收 申 购 费用 ; 登 记 在 深圳 证 券 账 户 的基 金 份 额 的 收益 分 配 只 能 采取 现
金红 利方式 ,不能 选择红 利再投 资;
( 2 ) 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3 ) 在 符 合 有关 基 金 分 红 条件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收 益 每 年最 多 分 配 1 2 次 , 每 次
基金 收益分 配比例 不低于 期末可 供分配 利润的 2 0 % (期末 可供分 配利润 指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未 分配利 润与未 分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 益的孰 低数 ) ;
(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净 额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5 ) 分红 权益登 记日申 请申购 的基金 份额不 享受当 次分红 , 分红 权益登 记日申
请赎 回的基 金份额 享受当 次分红 ;
( 6 )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期末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至日 )
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 5 个工 作日。
( 7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 案 中 应载 明 基 金 期 末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对 象 、 分
配原 则、分 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支 付方式 等内容 。
( 四) 收益 分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 .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 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拟 订,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2 . 在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公 布 后, 基 金 管 理 人依 据 具 体 方 案的 规 定 就 支 付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 送划 款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及 时 进 行分 红
资金 的划付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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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人 的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人 的托管 费;
3 . 基金 上市费 用;
4 . 基金 财产拨 划支付 的银行 费用;
5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基金信 息披露 费用;
6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费用 ;
7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有 关的会 计师费 和律师 费;
8 . 基金 的证券 交易费 用;
9 .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1 0 . 依法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费用 。
( 二 ) 上 述 基金 费 用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法 律规 定 的 范 围 内参 照 公 允 的 市场 价 格 确
定,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时 从其规 定。
( 三) 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人 的管理 费
在通 常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 . 7 0 %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 年管 理费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 计 至 每 个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 金 管 理费 划 付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无
误 后 于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 金 管 理人 。 若 遇 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致 使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延至 最近可 支付日 支付。
2 . 基金 托管人 的托管 费
在通 常情况 下 , 基金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 . 2 0 %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 年托 管费率 ÷ 当年 天数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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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 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 托 管费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 计 至 每 个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 金 托 管费 划 付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无
误 后 于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日 内 从 基 金 资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若 遇 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致 使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延至 最近可 支付日 支付。
3 .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 用 于 支付 销 售 机 构 佣金 、 基 金 的 营销 费 用 以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5 % 年 费 率 计
提。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计 提的基 金销售 服务费
E 为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每 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 金 销售 服 务 费 划 付指 令 ,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无误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资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销 售机构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休息 日 或 不 可 抗力 致 使 无 法 按时 支 付 的 , 顺延 至 最 近 可 支付 日
支付 。
( 四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以 后 的与 基 金 相 关 的信 息 披 露 费 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费 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以 后 的 与 基 金相 关 的 会 计 师费 和 律 师 费 和基 金 上 市 初 费及 年
费 、 基金 银 行 汇 划 费用 以 及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 可以 列 入 的 其 他费 用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 的规定 ,列入 或摊入 当期基 金费用 。
( 五) 不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 , 以 及 处理 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 项 发生 的 费 用 等 不列 入 基 金 费 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的 律师 费、会 计师费 和信息 披露费 用等不 得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
( 六) 基金 管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可 协 商 酌 情降 低 基 金 管 理费 和 基 金 托 管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关 规 定 最 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刊登 公告。
( 七) 基金 税收
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根 据国家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履 行纳税 义务。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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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计 政策
1 . 基金 管理人 为本基 金的会 计责任 方;
2 . 本基 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 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 2 月 3 1 日;
3 . 本基 金的会 计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 会计 制度执 行国家 有关的 会计制 度;
5 . 本基 金独立 建账、 独立核 算;
6 . 基 金 管 理人 保 留 完 整 的会 计 账 目 、 凭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 会 计 核 算 ,按 照 有 关
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人 定 期 与 基 金管 理 人 就 基 金的 会 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 等 进行 核 对 并
书面 确认。
( 二) 基金 的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及 其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基 金 年 度 财 务报 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 行 审计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 册会 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独立 。
2 .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 册会计 师时,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 金 管理 人 ( 或 基 金托 管 人 ) 认 为 有充 足 理 由 更 换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金 管 理人 ) 同 意,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 可以 更 换。 就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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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十八、 十八、 十八、 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 一) 封闭 期届满 后基金 的存续 形式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三 年封 闭 期 届 满 ,在 满 足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存 续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无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自 动 转 换 为上 市 开 放 式 基金 ( L O F ) , 基 金名
称 变更 为 “ 万 家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L O F ) ” 。 添利 A 、 添利 B 基 金份 额将 以
各自 的份额 净值为 基准转 换为同 一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 O F )的 份额。
本基 金份额 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 L O F ) 份额 后 ,基金 份额仍 将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二) 封闭 期届满 时添利 A 的处 理方式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三 年封 闭 期 届 满 ,添 利 A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选 择将 其 持 有
的 添 利 A 份 额 赎回 , 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规定 时 间 内 未 提出 赎 回 申 请 ,其 持 有 的
添利 A 份额 将被默 认为转 入万家 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 O F )份 额。
本 基 金 封闭 期 届 满 日 前,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就 接 受 添 利 A 赎 回 申 请的 时 间 等 相 关
事宜 进行公 告。
( 三) 封闭 期届满 时的份 额转换 规则
1 . 基金 份额转 换日的 确定
添 利 A 和 添 利 B 基 金 份 额转 换 日 为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至 三 年 封 闭期 末 对 应
日 。 如该 对 应 日 为 非工 作 日 , 则 封闭 期 到 期 日 顺延 到 下 一 个 工作 日 。 基 金 份额 转
换日 确定日 期,届 时见基 金管理 人公告 。
2 . 基金 份额转 换方式 及份额 计算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转 换 日日 终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根 据 添利 A 和 添 利 B 基 金 份 额转
换比 例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份 额转换 日登记 在册的 基金份 额实施 转换。 添利 A 、
添利 B 的场 外份额 将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 L O F )场外 份额 ,添利 B 的场 内份额
将转 换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 L O F ) 场内 份额 。转换 后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数将 按 照 转 换 规则 将 相 应 增 加或 减 少 。 本 基金 封 闭 期 末 截止 日 T 的 份 额净 值
计算 见基金 合同第 四章。
添利 A 基金 份额和 添利 B 基金 份额转 换公式 为:
添 利 A 转换 后基金 份额数 =转换 前添 利 A 基金 份额数 ×T 日添 利 A 基金 份额净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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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 1 . 0 0 0
添 利 B 转换 后基金 份额数 =转换 前添 利 B 基金 份额数 ×T 日添 利 B 基金 份额净
值 / 1 . 0 0 0
添利 A 、 添利 B 份额 的转换 比例 、 添利 A 、 添利 B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转 换
后上 市开放 式基金 ( L O F )份 额数的 具体计 算见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 相关公 告 。
3 . 基金 份额转 换日当 日及后 续申购 与赎回 的计算
在基 金份额 转换日 后不超 过 3 0 天内 , 本基 金上市 交易 , 并开 放场内 与场外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份 额 转 换 后 的本 基 金 上 市 交易 、 开 始 办 理申 购 与 赎 回 的具 体
日期 ,见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 相关公 告。
在基 金份额 转换日 当日 ,本基 金转换 成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 O F )后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调整为 1 . 0 0 0 。 基金 份额转 换日后 , 基金 份额净 值将在 此基础 上变动 , 投资 者
申购 、赎回 价格将 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四) 封闭 期届满 后基金 的投资 管理
封闭 期届满 , 如本 基金继 续存续 并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 O F )后 , 则本 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 、 投 资理 念 、 投 资 范围 、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管 理 程序 不 变 , 有 关投 资
限制 继续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并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
( 五) 封闭 期届满 的公告
1 . 封 闭 期 届满 时 , 在 符 合本 基 金 存 续 条件 下 , 本 基 金将 转 换 为 上 市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依 照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就 本 基金 进 行 基 金 份额 转 换 的
相关 事宜进 行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 . 本 基 金 实施 基 金 份 额 转换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在 5 日 内 对 转换 比 例 及 转 换后
基金 份额数 的具体 计算进 行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3 . 在封 闭期届 满前 3 0 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理人 还将就 本基金 进行基 金份额 转换
的相 关事宜 进行提 示性公 告。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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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他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 当依 法
披露 基金信 息,并 保证所 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等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自然 人 、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 按 规 定将 应 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披露事 项在规 定时间 内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全 国性报 刊 (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
刊 ”)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
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承 诺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不 得有下 列行为 :
1 . 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 遗漏;
2 . 对证 券投资 业绩进 行预测 ;
3 . 违规 承诺收 益或者 承担损 失;
4 . 诋毁 其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或者 基金份 额发售 机构;
5 . 登载 任何自 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 性或推 荐性的 文字;
6 . 中国 证监会 禁止的 其他行 为。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 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本 。 如 同 时 采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 两种文 本的内 容一致 。 两种 文本发 生歧义 的 ,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 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字 ;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 币 单位 为 人 民 币
元。
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书
招募 说明书 是基金 向社会 公开发 售时对 基金情 况进行 说明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 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
将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公 告的 1 5 日前 向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 更 新内 容 提 供 书 面说 明 。 更 新 后的 招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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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 明书公 告内容 的截止 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 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将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登载在 各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按 照 《基 金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 就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 并 在 披 露招 募 说 明 书 的当 日 登 载 于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在 指 定 报 刊 和网 站 上 登 载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中将说 明基金 募集情 况。
( 五) 基金 份额上 市交易 公告书
添 利 B 基 金 份 额获 准 在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 易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基 金份 额
上市 交易的 三个工 作日前 , 将基 金份额 上市交 易公告 书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
( 六) 两级 基金的 基金份 额配比
在基 金定期 报告中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计 算并公 告两级 基金的 基金份 额配比 。
( 七) 基金 资产净 值 公告 、 基金 份额净 值公告 、 两级 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1 . 本 基 金 的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在 添 利 B 份 额 上 市交 易 前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和两 级基金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
2 . 在 添利 B 份额 上市交 易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 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网 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两 级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 交 易日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和 两 级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上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两 级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登载 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
4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添 利 A 和 添 利 B 的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封 闭 期 届 满 时基 金 份
额净 值及相 关披露 内容进 行复核 ;
5 . 在本 基金封 闭期届 满并转 换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 L O F )后 :
在 开 始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 每 周公 告 一 次 基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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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交 易日的 次日 ,
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 露交 易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后 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 场 交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八)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等 信 息 披 露 文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 并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制 前述信 息资料 。
( 九)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 季度报 告
1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 束之日 起 9 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网 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后,方 可披露 ;
2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 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
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 在网站 上,将 半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
3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 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
4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不 编 制 当期 季 度 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5 .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应 当 按 有关 规 定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 十)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 中 发 生如 下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 事 件时 , 有 关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应当 在 2 日 内 编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1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 及决 议 ;
2 . 终止 基金合 同;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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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4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人 股东及 其出资 比例发 生变更 ;
7 . 基金 募集期 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和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发 生变动 ;
9 .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在一年 内变更 超过 5 0 % ;
1 0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
3 0 % ;
1 1 . 涉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 2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 3 . 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 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 行
政处 罚,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 4 . 重大 关联交 易事项 ;
1 5 . 基金 收益分 配事项 ;
1 6 . 管理 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 7 . 基金 份额净 值 或开 放日添 利 A 的申 购与赎 回价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或开 放日添 利 A 的申 购与赎 回价格 0 . 5 % ;
1 8 . 本基 金封闭 期间办 理添利 A 申购 、赎回 的开放 日;
1 9 . 封闭 期间添 利 A 或开 放期后 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费用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 0 . 基金 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2 1 . 基金 变更、增 加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 2 . 基金 更换注 册登记 机构;
2 3 . 封闭 期届满 基金份 额转换 后, 本基 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 4 . 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支付 ;
2 5 . 本基 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 6 . 本基 金暂停 办理申 购、赎 回申请 ;
2 7 . 本基 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 8 . 基金 份额暂 停上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上 市;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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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 . 中国 证监会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或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十一) 澄清 公告
在 本 基 金合 同 存 续 期 限内 , 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 出 现 的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 相关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 十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三) 信息 披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或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 、 年 度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季 度 报 告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公告 等 文 本 文 件在 编 制 完 成 后, 将 存 放 于 基金
管 理 人所 在 地 、 基 金托 管 人 所 在 地, 供 公 众 查 阅。 投 资 者 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复制件 或复印 件。
投 资 者 也可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上 进 行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将
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将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进 行。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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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风险揭示 二十、风险揭示 二十、风险揭示 二十、风险揭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须 了解并 承受以 下风险 :
( 一) 市场 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因 受 到 经济 因 素 、 政 治因 素 、 投 资 心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 素
的影 响而引 起的波 动 , 将对 基金收 益水平 产生潜 在风险 , 主要 包括:
1 .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 和证 券市场 监管政 策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 . 经济 周期风 险 。 证券 市场受 宏观经 济运行 的影响 , 而经 济运行 具有周 期性的
特 点 , 而 宏观 经 济运 行 状况 将 对证 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产 生 影响 , 从 而对 基 金收 益 造
成影 响。
3 .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率 的 波 动 会 导致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和 收 益 率 的变 动 。 利
率直 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和 债券回 购 , 其收 益水平 会受到 利率变 化和货 币市场 供求状 况的影 响。
4 . 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上市 公司的 经营状 况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管 理能力 、 财
务状 况、市 场前景 、行业 竞争、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导 致企业 的盈利 发生变 化 。
如 果基 金 所投 资 的上 市 公司 经 营不 善 , 其 股票 价 格可 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 用于 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基 金投资 收益下 降 。 虽然 基金可 以通过 投资多 样化来 分散这 种非系 统
风险 , 但不 能完全 规避。
5 . 购 买 力风 险 。 基 金 投资 的 目 的 是 基金 资 产 的 保 值增 值 , 如 果 发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影响 基金资 产的保 值增值 。
(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策、技能 等 , 会影
响其 对信息 的占有 和对经 济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判 断 , 从而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因此 , 本基 金的收 益水平 与基金 管理人 的管理 水平 、 管理 手段和 管理技 术等相 关性
较大 , 本基 金可能 因为基 金管理 人的因 素而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
( 三) 流动 性风险
指基 金资产 不能迅 速转变 成现金 , 或者 不能应 付可能 出现的 投资者 大额赎 回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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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 险。
在 本 基 金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巨 额 赎 回 可能 会 产 生 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 流动性 风险, 甚至影 响基金 份额净 值。
( 四) 信用 风险
基金 在交易 过程发 生交收 违约 , 或者 基金所 投资债 券之发 行人出 现违约 、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 都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从而 产生风 险。
( 五) 本基 金所特 有的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包括:
( 1 ) 因特 定的结 构性收 益分配 所形成 的投资 风险
从 基 金 份额 资 产 整 体 运作 来 看 , 本 基金 为 债 券 型 基金 产 品 , 基 金资 产 整 体 的
预 期 收益 和 预 期 风 险均 较 低 , 属 于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中 的 中 低 风 险品 种 , 理 论 上其 风
险收 益水平 低于股 票型基 金、混 合型基 金,高 于货币 市场基 金。
在 本 基 金封 闭 期 内 , 对于 添 利 A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来 说 ,由 于 基 金 资 产及 收 益
的 分 配安 排 , 添 利 A 份 额 将表 现 出 低 风 险、 收 益 稳 定 的特 征 , 其 预 期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要低 于 普 通 的 债券 型 基 金 份 额。 虽 然 添 利 A 具 有 相对 稳 定 收 益 和本 金 保 护 的
安 排 ,但 是 约 定 收 益的 获 得 及 其 分配 也 具 有 不 确定 性 , 如 在 三年 封 闭 期 末 ,在 本
基 金 资产 出 现 极 端 损失 情 况 下 , 添利 A 仍 可 能面 临 无 法 取 得约 定 应 得 收 益乃 至 投
资本 金受损 的风险 。
在 本 基 金封 闭 期 内 , 对于 添 利 B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来 说, 添 利 B 份 额 则 表现
出 较 高风 险 、 收 益 相对 较 高 的 特 征, 其 预 期 收 益和 预 期 风 险 要高 于 普 通 的 债券 型
基 金 份额 。 但 由 于 本基 金 的 资 产 和收 益 分 配 将 优先 满 足 添 利 A 的 收 益分 配 , 如 在
三年 封闭期 末 , 在本 基金资 产出现 前段所 述的极 端损失 而仅能 乃至未 能满足 添利 A
的 约 定应 得 收 益 与 投资 本 金 的 情 况下 , 则 添 利 B 基 金 份额 也 可 能 面 临投 资 本 金 亏
损 。 尽管 在 正 常 情 况下 添 利 B 基 金 份额 获 得 了 基 金收 益 较 高 的 分配 比 例 , 并 由此
享有 较高的 预期收 益,但 也需要 承担更 大的投 资风险 。
( 2 ) 流动 性风险
在 封 闭 期内 , 添 利 A 份 额 每 半年 开 放 一 次 申购 赎 回 , 对 持有 添 利 A 份 额 的 投
资者 可能会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形 而无法 及时变 现的流 动性风 险。
通 过 场 外认 购 的 添 利 B 份 额 登 记在 注 册 登 记 系统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开 放 式 基金
账户 下 ,在本 基金封 闭期内 , 不可 申请场 外赎回 ,但可 以在办 理跨系 统转托 管后 ,
通 过 跨系 统 转 托 管 转至 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在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 交 易 。 因 此在 封
闭 期 内, 本 基 金 通 过场 外 认 购 的 添利 B 份 额 存在 因 未 正 确 办理 转 托 管 手 续而 无 法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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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 变现的 流动性 风险。
在添 利 B 份额 上市交 易后 , 有可 能存在 因交易 量不足 而导致 投资者 不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变 现或买 入的风 险。
( 3 ) 信用 违约风 险
在 封 闭 期内 本 基 金 以 信用 债 券 为 重 点投 资 对 象 , 尽管 基 金 管 理 人力 图 通 过 良
好 的 研究 与 投 资 流 程来 尽 量 规 避 基金 资 产 中 信 用违 约 事 件 的 发生 , 然 而 期 间一 旦
出现 信用违 约事件 ,基金 净值, 尤其是 添利 B 份额 净值将 产生较 大波动 。
( 4 ) 基金 份额的 折 / 溢价 交易风 险
在 添 利 B 份 额 上 市交 易 后 , 基 金份 额 的 交 易 价格 与 其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之间
可能 发生偏 离并出 现折 / 溢价 交易的 风险。
( 5 ) 份额 配比风 险及杠 杆率变 化风险
本基 金的添 利 A 、 添利 B 的份 额配比 不超过 2 . 5 : 1 ,由于 两级基 金份额 分别募
集, 在基金 成立时 份额配 比可能 低于 2 . 5 : 1 ,存 在不确 定性。 基金合 同生效 以后 ,
添 利 A 每 半 年开 放 一 次 , 在每 个 开 放 日 结束 后 , 添 利 A 与 添 利 B 的 份 额配 比 可 能
发 生 变化 。 由 于 两 级基 金 份 额 配 比的 不 确 定 性 及变 化 将 引 起 添利 B 的 杠 杆率 的 变
化, 出现份 额配比 风险及 杠杆率 变化风 险。
即 使 在 添利 A 与 添 利 B 的 份 额 配比 保 持 不 变 ,随 着 添 利 B 的 份 额 参考 净 值 的
波 动 ,添 利 B 预 期 收益 的 杠 杆 率 也将 发 生 变 化 。当 添 利 B 的 份 额参 考 净 值 上 升,
杠杆 率将降 低。从 而出现 杠杆率 变化风 险。
( 6 ) 基金 转型后 风险收 益特征 变化风 险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3 年 封 闭 期届 满 , 两 级 基金 份 额 将 转 换为 同 一 上 市 开放 式 基
金( L O F )份 额,原 添利 A 、添 利 B 持有 人将面 临风险 收益特 征变化 风险。
( 六) 其他 风险
1 . 因技 术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 如电 脑系统 不可靠 产生的 风险;
2 .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 , 在制 度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方 面的不 完
善产 生的风 险;
3 . 因人 为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 幕交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的 风险;
4 . 对主 要业务 人员如 基金经 理的依 赖而可 能产生 的风险 ;
5 . 因业 务竞争 压力可 能产生 的风险 ;
6 .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可 抗 力 可 能 导致 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 , 影 响 基金 收 益 水 平 ,
从而 带来风 险;
7 . 其他 意外导 致的风 险。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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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对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 应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内容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同意。
(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 换 基 金运 作 方 式 , 但 本 基金 封 闭 期 届 满转 为 上 市 开 放式 基 金 ( L O F ) 除
外 ;
( 3 ) 变更 基金类 别;
( 4 )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
( 5 ) 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6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 7 )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 8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
( 9 ) 终止 基金上 市 , 但因 本基金 不再具 备上市 条件而 被深圳 证券交 易所终 止上
市的 除外;
( 1 0 )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其他事 项;
( 1 1 )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形 。
但 出 现 下列 情 况 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 1 )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 其他应 由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 购费率 、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动 必须 对 基金 合同进 行 修改 ;
( 4 ) 对基金 合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 5 ) 基金 合同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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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于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或 出 具 无异 议 意 见 后 生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 公告 。
( 二) 本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 将终止 :
1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终止的 ;
2 .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 管理人 的职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当 的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原 有权利 义务;
3 .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 托管人 的职务 ,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当 的托管 机构承 接其原 有权利 义务;
4 .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 基 金 合 同终 止 , 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规 定 对 基 金 财产 进 行 清
算。
2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 1 ) 自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内 由 基 金 管 理人 组 织 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接 管 基 金财 产 之 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 的规定 继续履 行保护 基金财 产安全 的职责 。
( 2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 、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 3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3 .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统 一接管 基金财 产;
( 2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根 据基金 财产的 情况确 定清算 期限;
( 3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对 基金财 产进行 清理和 确认;
( 4 ) 对基 金财产 进行评 估和变 现;
( 5 ) 基金 清算组 做出清 算报告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 6 )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审 计;
( 7 ) 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 8 ) 将基 金清算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 9 ) 公布 基金清 算公告 ;
( 1 0 ) 对基 金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4 .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 程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金清 算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5 . 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若 在 封 闭期 届 满 前 基 金合 同 终 止 , 则本 基 金 依 据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的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后 的全 部 剩 余 资 产扣 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 、 交纳 所 欠 税 款 并清 偿
基 金 债务 后 , 根 据 基金 合 同 “ 虚 拟 清算 ” 的 原 则计 算 并 确 定 添利 A 和 添 利 B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分 别 应 得的 剩 余 资 产 比例 , 并 据 此 比例 对 添 利 A 和 添 利 B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进行 剩余基 金资产 的分配 。
若在 封闭期 届满, 即本基 金转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 O F )后 基金合 同终止 , 则
本 基 金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 配 方案 , 将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后 的 全部 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 、 交纳 所 欠 税 款 并清 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6 .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小 组成 立 后 2 日 内 应 就清 算 小 组 的 成立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清 算过 程 中
的 有 关重 大 事 项 须 及时 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 做出 的 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 5 年以 上。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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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务
1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与 义务
每份 基金份 额具有 同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为:
( 1 ) 分享 基金财 产收益 ;
( 2 ) 参与 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 金财产 ;
( 3 ) 依法 转让 及根据 基金合 同约定 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 4 ) 按照 规定要 求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 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资料 ;
( 7 ) 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
( 8 ) 对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 9 )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为:
(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 2 ) 交纳 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 及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用 ;
( 3 ) 在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
( 4 ) 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的活动 ;
( 5 )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机 构、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处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 7 )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义务。
2 .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为 :
( 1 ) 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独立运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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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基金财产 ;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入 ;
( 3 ) 发售 基金份 额;
( 4 ) 依照 有关规 定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 5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等 业 务的 规 则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6 )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或 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及 时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并 采 取必 要 措 施 保 护基 金 及 相 关 当事 人 的 利
益;
( 7 ) 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和赎 回申请 ;
( 8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 金的利 益依法 为基金 进行融 资、融 券;
( 9 )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构 , 获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并对 注
册登 记机构 的代理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督 和检查 ;
( 1 0 ) 选 择 、 更换 代 销 机 构 ,并 依 据 基 金 销售 代 理 服 务 协议 和 有 关 法 律法 规 ,
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督 和检查 ;
( 1 1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 、 审 计师 、 证 券 经 纪商 或 其 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 务 的外 部 机
构;
( 1 2 ) 在基 金托管 人更换 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 1 3 ) 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4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为 :
( 1 ) 依法 募集基 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 3 )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用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
产;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 4 )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的 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 5 )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
所 管 理的 基 金 财 产 和管 理 人 的 财 产相 互 独 立 , 对所 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 三
人谋 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
( 8 )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法 律文件 的规定 ;
( 1 0 ) 按规 定受理 申购和 赎回申 请,及 时、足 额支付 赎回 款项 ;
( 1 1 ) 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1 2 ) 编制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 1 3 )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
务;
( 1 4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不得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 公 开 披 露 前应 予 保 密 , 不得 向
他人 泄露;
( 1 5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 及 时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收 益;
( 1 6 )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7 ) 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 8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 义 , 代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 1 9 ) 组 织 并 参加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2 0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或 损 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 益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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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 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 金 合同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 2 2 ) 按规 定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资料;
( 2 3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或 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 4 )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2 5 ) 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 他基金 当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 6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 基 金 的利 益 对 被 投 资公 司 行 使 股 东权 利 , 为 基 金的 利 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 不谋 求对上 市公司 的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 2 7 )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义务。
3 .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为 :
( 1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收 入 ;
( 2 )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3 ) 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保管基 金资产 ;
( 4 ) 在基 金管理 人更换 时,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
( 5 ) 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 监督基 金 管理 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人违 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资 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 造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及相关 当事人 的利益 ;
( 6 ) 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 ) 按规 定取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资料;
( 8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为 :
( 1 )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 2 )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 托管事 宜;
( 3 ) 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 立;
(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 三
人谋 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 财产;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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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订 的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6 )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7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8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 方 面 的 运 作是 否 严 格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9 ) 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
( 1 0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事 宜;
( 1 1 ) 办理 与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 1 2 )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格 ;
( 1 3 ) 按照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1 4 ) 按规 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 1 5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或 有 关 规 定 向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支 付 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 款项;
( 1 6 )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 合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7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 损 失 ,应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其 赔 偿 责任 不 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 1 8 ) 基 金 管 理人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向 基金 管 理
人追 偿;
( 1 9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现 和 分
配;
( 2 0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或 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2 1 )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2 2 ) 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 他基金 当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 3 ) 建立 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 2 4 )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义务。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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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共 同组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 份额拥 有平等 的投票 权。
( 1 ) 在 封闭 期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 由添 利 A 、 添利 B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独立 进行表 决 。 添利 A 、 添利 B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份基 金份
额在 其份额 类别内 拥有同 等的投 票权。
( 2 ) 封闭 期届满 , 本基 金转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 O F )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按其
所持 上市开 放式基 金的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相应 的投票 权。
2 . 召集 事由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 的,应 当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 换 基 金运 作 方 式 , 但 本 基金 封 闭 期 到 期后 转 为 上 市 开放 式 基 金 ( L O F )
除外 ;
( 3 ) 变更 基金类 别;
( 4 )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
( 5 ) 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6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 7 )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 8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
( 9 ) 终止 基金上 市 , 但因 本基金 不再具 备上市 条件而 被深圳 证券交 易所终 止上
市的 除外;
( 1 0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1 ) 单独 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 0 % 以上 ( 含 1 0 % ,下同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收 到 提议 当 日 的 基 金份 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封 闭 期 内 ,依 据 本 基 金 合同 享 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提 议 权、 自 行 召 集 权、 提 案 权 、 新任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提 名
权 的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类 似 表
述均 指 “ 单独 或合计 持有添 利 A 和添 利 B 各自 的基金 总份额 1 0 % 以上 基金份 额的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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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 ;
( 1 2 )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其他事 项;
( 1 3 )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形 。
出 现 以 下情 形 之 一 的 ,可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需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 其他应 由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赎 回费率 ;
( 3 )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动必须 对基金 合同进 行修改 ;
( 4 ) 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
( 5 ) 基金 合同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 . 召集 人和召 集方式
( 1 )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规 定召集 或者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 2 )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 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 0 日内
召集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集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
(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 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 0 日内 召集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代 表基金 份额 1 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集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 0 日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 0 日内 召集 。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代表 基金份 额 1 0 % 以上 的基金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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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但应 当至少 提前 3 0 日向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
( 5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 扰。
4 .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内 容、通 知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 ( 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 和 权 益 登记 日 。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召 集 人必 须 于 会 议 召集 日
前 3 0 天在 指定媒 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须至少 载明以 下内容 :
( 1 ) 会议 召集的 时间、 地点和 出席方 式;
( 2 ) 会议 拟审议 的主要 事项;
( 3 ) 会议 形式;
( 4 ) 议事 程序;
( 5 ) 有权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登记日 ;
( 6 ) 代 理 投 票的 授 权 委 托 书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代 理 人 身份 、 代 理 权 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7 ) 表决 方式;
( 8 ) 会务 常设联 系人姓 名、电 话;
( 9 ) 出席 会议者 必须准 备的文 件和必 须履行 的手续 ;
( 1 0 ) 召集 人需要 通知的 其他事 项。
采 用 通 讯方 式 开 会 并 进行 表 决 的 情 况下 , 由 召 集 人决 定 通 讯 方 式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 通 知中 说 明 本 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所 采 取 的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 如召 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 派代 表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结 果 。
5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 1 ) 会议 方式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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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方式 包括现 场开会 和通讯 方式开 会 。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场 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授 权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出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3 ) 通讯 方式开 会指按 照本基 金合同 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的 书面方 式进行 表决。
4 ) 会议 的召集 方式由 召集人 确定。
( 2 )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条件
1 ) 现场 开会方 式
在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举 行 :
① 对 到 会 者在 权 益 登 记 日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应 的
基金 份额应 占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5 0 % 以上 ( 含 5 0 % ,下 同 ) ;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 份证明 及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 授 权委 托 代 理 手 续完 备 , 到 会 者出 具 的 相 关 文件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与基 金
管理 人持有 的 注册 登记 资料相 符。
2 )通 讯方式 开会
在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方 可举行 :
① 召 集 人 按本 基 金 合 同 规定 公 布 会 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内 连 续 公 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② 召 集 人按 基 金 合 同 规定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或 / 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分 别 或共 同 称 为
“ 监督 人 ” )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③ 召 集 人 在监 督 人 和 公 证机 关 的 监 督 下按 照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方 式 收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经 通 知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④ 本 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 意 见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占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5 0 % 以上 ;
⑤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人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的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 授权 委 托 书 等 文件 符 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和 会
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与注册 登记机 构记录 相符。
6 . 议事 内容与 程序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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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议事 内容及 提案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 召集 事 由 向 大 会召 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3 ) 对 于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交 的 提 案 , 大会 召 集 人 应 当按 照 以 下 原 则对 提 案 进
行审 核: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案 涉 及事 项 与 基 金 有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超 出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职权 范 围 的 , 应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 于 不 符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 如 果召 集
人 决 定不 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 决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明 。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提 案涉 及 的 程 序 性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将 其 提 案 进 行分 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 同 意 ;原 提 案 人 不 同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做 出 决 定 , 并按 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程序 进行审 议。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 决 的 提案 , 未 获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 过 ,就 同 一 提 案 再次 提
请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 其 时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 定 的 除
外。
5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集 会 议 的 通 知后 , 如 果 需 要对 原 有 提
案进 行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集 前 3 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集日 期应当 顺延并 保证至 少与公 告日期 有 3 0 日的 间隔期 。
( 2 ) 议事 程序
1 )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持 人 按 照 规 定程 序 宣 布 会 议议 事 程 序 及
注意 事项 , 确定 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
经合 法执业 的律师 见证后 形成大 会决议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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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表 主 持 。 基 金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的 , 其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情 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 表 均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以 所 代 表 的基 金
份额 5 0 % 以上 多数选 举产生 一名代 表作为 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
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 签名册 。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 姓名 ( 或单
位 名称 ) 、 身份 证 号码 、 持有 或 代表 有 表决 权 的基 金 份额 数 量 、 委托 人 姓名 ( 或 单
位名 称 ) 等事 项。
2 ) 通讯 方式开 会
在通 讯表决 开会的 方式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提前 3 0 日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
决 截 止日 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日 在 公 证 机 关及 监 督 人 的 监督 下 由 召 集 人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形 成 决 议 。 如监 督 人 经 通 知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 , 则 在 公 证机 关 监 督 下 形成 的
决议 有效。
( 3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得 对未事 先公告 的议事 内容进 行表决 。
7 . 决议 形成的 条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 1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 平等的 表决权 。 在封 闭期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审议事 项应分 别由添 利 A 、 添 利 B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独 立进行 表决 ,
且添 利 A 、 添利 B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份基 金份额 在其份 额类别 内拥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2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分为一 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1 ) 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2 )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 但在 封闭期 内 , 一般 决议须 同时经 参加大 会的添 利 A 、 添利
B 各自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 0 %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
2 ) 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议 须 经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 ( 含 三分 之 二, 下 同 ) 通 过方 为 有效 ; 涉及 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 、更 换 基金 托 管
人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本基 金依据 本基金 合同的 约定正 常转换 运作方 式的除 外 ) 、
终 止 基金 合 同 等 重 大事 项 必 须 以 特别 决 议 通 过 方为 有 效 。 但 在封 闭 期 内 , 特别 决
议须 同时经 过参加 大会的 添利 A 、添 利 B 各自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 所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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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
( 3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告 。
(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表
面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和 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即 视 为 有 效 的表 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计 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 5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采取 记名方 式进行 投票表 决。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 议、逐 项表决 。
8 . 计票
( 1 ) 现场 开会
1 ) 如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 员 共同 担 任 监 票 人; 但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授权 代 表 未 出 席, 则 大 会 主 持人 可 自 行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人 。
2 ) 监 票 人 应当 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表 决 后立 即 进 行 清 点, 由 大 会 主 持人 当 场 公
布计 票结果 。
3 ) 如 大 会 主持 人 对 于 提 交的 表 决 结 果 有异 议 , 可 以 对投 票 数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如 大 会主 持 人 未 进 行重 新 清 点 , 而出 席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代 理 人 对 大会 主
持 人 宣布 的 表 决 结 果有 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 表 决结 果 后 立 即 要求 重 新 清 点 ,大 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重 新清点 并公布 重新清 点结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次 。
( 2 ) 通讯 方式开 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 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为 : 由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名 监 票 人 在
监督 人派出 的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 进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如监 督人经 通知但 拒绝到 场监督 , 则大 会召集 人可自 行授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票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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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9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后 的公告 时间、 方式
( 1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或 者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事 项 自 中 国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 于 本 章 第 2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 1 ) - ( 1 1 ) 项 召 集 事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经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可 执
行 , 关 于本 章 第 2 条 所 规 定的 第 ( 1 2 ) 、 ( 1 3 ) 项 召 集 事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意见 后方可 执行。
( 2 )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应 当执 行 生 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 3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公 告 。 如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 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 告。
1 0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 三) 基金 合同解 除和终 止的事 由、程 序以及 基金财 产清算 方式
1 .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1 )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 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 , 应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内容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同意。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2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但本 基金封 闭期届 满转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 L O F ) 除外 ;
3 ) 变更 基金类 别;
4 ) 变 更 基 金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和 中 国 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
5 ) 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程序;
6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7 ) 提 高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报 酬标 准 , 但 法 律 法规 要 求 提 高 该等 报 酬
标准 的除外 ;
8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
9 ) 终 止 基 金上 市 , 但 因 本基 金 不 再 具 备上 市 条 件 而 被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终 止 上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市的 除外;
1 0 )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其他事 项;
1 1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形 。
但 出 现 下列 情 况 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1 )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 其他应 由基金 承担的 费用;
2 ) 在法 律 法 规和 本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变 更 基 金 的申 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
3 )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动 必须 对 基金 合同进 行 修改 ;
4 ) 对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5 ) 基金 合同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于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或 出 具 无异 议 意 见 后 生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 将终止 :
( 1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终止的 ;
( 2 )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 管理人 的职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当 的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原 有权利 义务;
( 3 )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 托管人 的职务 ,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当 的托管 机构承 接其原 有权利 义务;
( 4 )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3 .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1 ) 基金 合同终 止 ,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 2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1 ) 自基 金合同 终止之 日 起 3 0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 在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接 管 基 金 财产 之 前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 照基 金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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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和托管 协议的 规定继 续履行 保护基 金财产 安全的 职责。
2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成 员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清 算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 3 ) 基金 财产清 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统 一接管 基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根 据基金 财产的 情况确 定清算 期限;
3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对 基金财 产进行 清理和 确认;
( 4 ) 对基 金财产 进行评 估和变 现;
5 ) 基金 清算组 做出清 算报告 ;
6 )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审 计;
7 ) 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8 ) 将基 金清算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9 ) 公布 基金清 算公告 ;
1 0 ) 对基 金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 4 )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基 金 财 产 清 算过 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组 优先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 5 ) 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若 在 封 闭期 届 满 前 基 金合 同 终 止 , 则本 基 金 依 据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的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后 的全 部 剩 余 资 产扣 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 、 交纳 所 欠 税 款 并清 偿
基 金 债务 后 , 根 据 基金 合 同 “ 虚 拟 清算 ” 的 原 则计 算 并 确 定 添利 A 和 添 利 B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分 别 应 得的 剩 余 资 产 比例 , 并 据 此 比例 对 添 利 A 和 添 利 B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进行 剩余基 金资产 的分配 。
若在 封闭期 届满, 即本基 金转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 O F )后 基金合 同终止 , 则
本 基 金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 配 方案 , 将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后 的 全部 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 、 交纳 所 欠 税 款 并清 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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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小 组成 立 后 2 日 内 应 就清 算 小 组 的 成立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清 算过 程 中
的 有 关重 大 事 项 须 及时 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 做出 的 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有关 文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存 1 5 年以 上。
( 四) 争议 的解决 方式
对 于 因 基金 合 同 的 订 立、 内 容 、 履 行和 解 释 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应 尽 量 通过 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 。 不愿 或 者 不 能 通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方承 担。
争 议 处 理期 间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各 自 的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 尽 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义 务,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 辖。
( 五) 基金 合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同 的方式
本 基 金 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办 公 场所 查 阅 , 但 其效 力 应 以 基 金合 同 正 本 为 准。 投 资 者在 支 付 工
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复制件 或复印 件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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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二十三、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二十三、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二十三、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一)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1 . 基金 管理人
名称 :万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电路 3 6 0 号陆 家嘴投 资大厦 9 层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电 路 3 6 0 号陆 家嘴投 资大厦 9 层
邮政 编码: 2 0 0 1 2 2
法定 代表人 :毕玉 国
成立 日期: 2 0 0 2 年 8 月 2 3 日
批准 设立机 关及批 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字 [ 2 0 0 2 ] 4 4 号
组织 形式: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资本: 1 亿元 人民币
存续 期间: 持续经 营
2 . 基金 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邮政储 蓄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街 3 号 A 座
邮政 编码: 1 0 0 8 0 8
法定 代表人 : 李国 华
成立 时间: 2 0 0 7 年 3 月 6 日
批准 设立机 关及批 准设立 文号 : 中国 银监会 银监复 【 2 0 0 6 】 4 8 4 号
基金 托管业 务批准 文号: 证监许 可【 2 0 0 9 】6 7 3 号
组织 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资金: 4 5 0 亿元
存续 期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 本 外币 储 蓄 存 款 ;办 理 汇 兑 ; 从事 银 行 卡 ( 借记 卡 ) 业 务 ;
代 理 收付 款 项 , 包 括代 发 工 资 和 社会 保 障 基 金 、代 理 各 项 公 用事 业 收 费 和 代收 税
款 等 ;代 理 发 行 、 兑付 政 府 债 券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代 理 政 策 性银 行 、 商 业 银行 及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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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金融 机 构 特 定 业务 ; 办 理 政 策性 银 行 、 中 资商 业 银 行 和 农村 信 用 社 大 额协 议
存 款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和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承 销 政 府 债券 和 政 策 性 金融 债
券 ; 提供 个 人 存 款 证明 服 务 ; 提 供保 险 箱 服 务 ;办 理 网 上 银 行业 务 ; 以 非 牵头 行
身份 参与政 策性银 行 、 国有 商业银 行及股 份制商 业银行 牵头组 织的银 团贷款 业务 ;
邮 政 储蓄 定 期 存 单 小额 质 押 贷 款 业务 ;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代销 业 务 ; 吸 收对 公
存款 ;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从事 同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 汇;经 银监会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运用 相 关 技 术 系统 , 对 基 金 实际 投 资 是 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监 督,对 存在疑 义的事 项进行 核查。
本基 金投资 于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 具 ,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货 币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法 规获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本 基 金 主要 投 资 于 国 内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国 家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 次级 债 券 、 中
央银 行票据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 短期 融资券 、资产 证券化 产品 、 可转 换债券 、
可 分 离债 券 和 回 购 等金 融 工 具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 固
定收 益证券 品种。 本基金 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 0 % 。
本 基 金 还可 以 参 与 一 级市 场 新 股 申 购或 增 发 新 股 ,并 可 持 有 因 可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股 票 、 因 所 持股 票 所 派 发 的权 证 以 及 因 投资 可 分 离 债 券而 产 生 的 权 证等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投 资的 其 他 非 固 定收 益 类 品 种 ,但 不 直 接 从 二级 市
场 买 入股 票 、 权 证 等权 益 类 资 产 。本 基 金 在 封 闭运 作 期 间 , 投资 于 非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2 0 % ; 开放 期间 , 投资 于非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比例 不
高于 基金资 产的 2 0 % , 其中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
当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的 相 关 规 定变 更 时 , 本 基金 在 履 行 相 关程 序 后 可 对
上述 资产配 置比例 进行适 当调整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2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投 资 、 融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1 ) 本基 金对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 得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 0 % ;
( 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4 0 % ;
( 3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 0 % ;
( 4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 0 % ;
( 5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 0 %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的 1 0 % ;
( 7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 B B 以 上( 含 B B 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全部 予以卖 出;
( 8 )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时 , 申报 的金额 不得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申报
的股 票数量 不得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9 ) 本基 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 0 % ;
( 1 0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
( 1 1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 1 0 % ;
( 1 2 ) 封 闭 期 后, 本 基 金 持 有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不 得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 1 3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 基 金 持 有 一家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 不 超 过该 证 券
的 1 0 % ;
( 1 4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所 有 流 通受 限 证 券 , 其公 允 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 0 %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的单 只证券 , 锁定 期在 3 个月 以内 (含 3 个月 ) 的流 通
受 限 证券 , 投 资 金 额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7 % ; 锁 定期 在 3 个 月 至 1 年 ( 含 1
年 )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 资金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可对 以上比 例进行 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6 个 月 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并 、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本 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 述 各 项规 定 的 投 资 比例 , 基 金 管 理人 应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当在 1 0 个交 易日内 调整完 毕。
如果 法律法 规对基 金合同 约定的 组合限 制进行 变更的 , 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以 后 如 有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允 许 的其 他 基 金 投 资品 种 , 投 资 比例 将 遵 从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
3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 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监 督。
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财 产 不 得 用 于下 列 投 资 或
者活 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 3 ) 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 4 ) 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 向本 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本 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债券 ;
( 6 ) 买卖 与本基 金的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本 基金
的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券 ;
( 7 ) 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 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 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禁 止 性 规 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制 。
4 . 基 金 托 管人 依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和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基 金 关 联
投资 限制进 行监督 。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有 关 基 金禁 止 从 事 的 关联 交 易 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先 相 互 提 供 与本 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 东 或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名单 及 其 更 新 ,加 盖 公 章 并 书面 提 交 , 并 确保 所 提 供 的 关联 交 易 名 单 的真 实
性 、完整 性 、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 实 、完整 、全面 的关联 交易名 单 ,
并 负 责及 时 更 新 该 名单 。 名 单 变 更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发 送 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托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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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日 内 向 基 金 管理 人 电 话 确 认已 知 名 单 的 变更 。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严 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 基 金管 理 人 仍 违 规进 行 关 联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失 的,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责任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 任。
若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交 易 名 单 中 列示 的 关 联 方 进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交 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并 协 助 基金 管 理 人 采 取必 要
措 施 阻止 该 关 联 交 易的 发 生 , 若 基金 托 管 人 采 取必 要 措 施 后 仍无 法 阻 止 关 联交 易
发 生 时,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 。 对于 交 易 所 场 内已 成 交 的 违 规关 联
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按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 交 易 所 规则 的 规 定 进 行结 算 , 同 时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告 。
5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进行监 督。
( 1 )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对于 基金管 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时 面临的 交易对 手资信 风险进 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基 金 投资 运 作 之 前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 经 慎 重 选 择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 名单 , 并 按照 审 慎 的 风 险控 制 原 则 在 该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的 交 易 结 算 方式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收 到 名单 后 2 个 工 作日 内 回
函 确 认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托管 人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是 否 按事 前 提 供 的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进 行交 易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每 半年 对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进 行更 新 ,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 市场 情 况 需 要 临时 调 整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应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说 明 理 由 ,在 与 交 易 对 手发 生 交 易 前 2 个 工 作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1 个 工 作日 内 向 基 金 管理 人 电 话 确 认, 新 名 单 自 基金
托 管 人确 认 当 日 生 效 。 新 名 单生 效 前 已 与 本次 剔 除 的 交 易对 手 所 进 行 但尚 未 结 算
的交 易,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 不在 名 单 内 的 银行 间 市 场 交 易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及 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 醒 后基 金 管 理 人 仍执 行 交 易 并 造成 基
金 资 产损 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责 任 , 发 生 此种 情 形 时 , 托管 人 有 权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2 ) 基金 托管人 对于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方式 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制 和 交 易 方式 进 行 控 制 , 按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 则 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 人 则 根 据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成 交 单 对 合 同履 行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情 况 进行 监 督 。 如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没 有按 照 事 先 约 定的 交 易 对 手 或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撤 销 交易 , 基 金 管 理人 仍
不 撤 销的 ,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 成 的 任 何 损失 和 责 任 ,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合 同 造 成 的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责 任 ,
但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会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银 行 间 市场 进 行 现 券 买卖 和 回 购 交 易时 , 需 按 交 易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该 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 交易 。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按 照 事 先 约定 的 有 利 于 信用 风 险 控 制 的交 易 方 式 进 行交 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与 交 易 对手 重 新 确 定 交易 方 式 。 基 金管 理 人 仍 不 重新 确
定 交 易方 式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 损 失 和 责 任, 法 律 法 规 另有 规
定的 除外 。
6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选
择存 款银行 进行监 督。
基 金 投 资银 行 定 期 存 款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符 合 条 件的 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 , 并及 时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交易 对手是 否符合 有关规 定进行 监督。
本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 定期对 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账目及 核算的 真实、 准确。
( 2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 , 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 面协议 ,明确 双方在 相关协 议签署 、账户 开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传 达与执 行 、
资 金 划拨 、 账 目 核 对、 到 期 兑 付 、文 件 保 管 以 及存 款 证 实 书 的开 立 、 传 递 、保 管
等 流 程中 的 权 利 、 义务 和 职 责 , 以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 3 )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
关协 议、账 户资料 、投资 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 有关文 件,切 实履行 托管职 责。
( 4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 时 ,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 关法 律 法 规 , 以及 国 家 有 关 账户 管 理 、 利 率管 理 、 支 付 结算 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在 选 择 存款 银 行 时 有 违反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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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合同的 约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在 1 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 1 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在 1 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或 拒绝结 算 ,若基 金管理
人拒 不执行 造成基 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 任。
7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券进 行监督 。
( 1 )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 应遵 守 《 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 紧急 通 知 》 、 《 关于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等 流 通受 限 证券 有 关问 题 的通 知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 2 )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
不 包 括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 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 时 停 牌的 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 市 证 券、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证 券。
( 3 ) 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制 定相关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 制 制度 、 流 动 性 风险 控 制 预 案 等规 章 制 度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根据 本 基 金 的 投资 风
格 和 流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控 制 基 金投 资 非 公 开 发行 证 券 等 流 通受 限 证 券 的 比例 ,
并 在 风险 控 制 制 度 中明 确 具 体 比 例, 避 免 出 现 流动 性 风 险 。 投资 流 程 及 风 险控 制
制 度 需经 董 事 会 授 权, 其 中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还 应 批准 相
关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 预案 , 一 旦 因 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出 现 流 动性 风 险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担 该 风 险 , 具体 规 定 依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执行 。 上 述 规 章制 度 经 董 事 会通 过
之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将 上 述 规 章制 度 以 及 董 事会 批 准 上 述 规章 制 度 的 决 议提 交
给基 金托管 人。
( 4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基金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 应按 照审慎 的风险 控制原
则 ,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 法规 要 求 的 有 关书 面 信 息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拟发 行
证 券 主体 的 资 格 证 明、 发 行 证 券 数量 、 定 价 依 据、 募 集 资 金 投向 、 承 销 商 、发 行
期 限 、流 通 受 限 期 限,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基 金 拟 认 购的 数 量 、 价 格、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划付 账号 、划付 款项 、划付 时间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上述信 息的真 实 、
完 整 ,并 至 少 于 拟 执行 投 资 指 令 的前 两 日 将 上 述信 息 书 面 发 至托 管 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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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基金 托管人 如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存在疑 义 ,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 查 ,并 就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如 投
资 运 作行 为 违 反 相 关规 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改 正 或 补 救 。对 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法 规 要求 需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 基 金监 督 报 告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 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等 。
( 6 ) 基金 托管人 对于基 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相 关制度 、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以及
相 关 投资 额 度 和 比 例的 情 况 进 行 监督 。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没 有 切实 履 行 监 督 职责 ,
导 致 基金 出 现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切 实 履 行了 监
督职 责,则 不承担 任何责 任。
8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两 级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金 到 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 、 基金 宣 传 推 介 材料 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未 经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审核 擅 自 将 不 实的 业 绩 表 现 数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材 料 上 , 则 基金 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 并 将 在 发现 后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9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上 述 事项 及 投 资 指 令或 实 际 投 资 运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 核查 。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在 下 一 工作 日 前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 在上 述 规 定 期
限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 应 当 拒 绝执 行 , 立 即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 经 生 效的 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1 0 .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 相关数 据资料 和制度 等。
1 1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并 将 纠 正结 果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无 正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据 本 协 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 经 基金 托 管 人 提 出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情 况 进 行 核查 , 核 查 事 项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 券 账户 、 及 时 、准 确 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两 级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
值 ,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指 令办 理 清 算 交 收 且 如 遇到 问 题 应 及 时反 馈 、 相 关信 息 披 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 作 是否 对非公 开信息 保密 等行 为。
基 金 管 理人 定 期 和 不 定期 地 对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的 基金 资 产 进 行 核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配 合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基 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完 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基金管 理人并 改正。
2 . 基 金 管 理人 发 现 基 金 托管 人 擅 自 挪 用基 金 财 产 、 未对 基 金 财 产 实行 分 账 管
理 、 未执 行 或 无 故 延迟 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 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 下 一工 作 日 前 及 时核 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 回函 , 说 明 违 规原 因 ,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 正 。 在上 述
规 定 期限 内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积 极 配合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 相 关 资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 查 托管 财 产 的 完 整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 基 金 管 理人 并
改正 等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要 求基金 托管人 赔偿基 金因此 所遭受 的损失 。
3 . 基 金 管 理人 发 现 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规 行 为 , 应 及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 机 构 , 同 时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正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据 本 协 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 经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 四) 基金 财产保 管
1 . 基金 财产保 管的原 则
( 1 ) 基金 财产应 独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固有财 产。
( 2 )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指 令 , 不得 自行
运 用 、处 分 、 分 配 基金 的 任 何 财 产。 如 果 基 金 财产 ( 包 括 实 物证 券 ) 在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期间 损坏、 灭失的 ,应由 该基金 托管人 承担赔 偿责任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4 )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
与独 立。
( 5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 按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基金 合同和 本
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
( 6 ) 对 于 因 为基 金 投 资 产 生的 应 收 资 产 和 基 金 认购 、 申 购 过 程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财 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账 户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并 有 义务 配 合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 责 向有 关 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 7 )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募集期 间及募 集资金 的验资
( 1 ) 本基 金 募集 期届满 之日 前, 投资 者 的认 购款项 只能存 入 本基 金在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的 开 放式 基 金 结 算 备付 金 账 户 中 , 任 何人 不 得 动 用 。
有 效 认购 款 项 在 基 金募 集 期 内 产 生的 利 息 将 折 合成 基 金 份 额 归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有 或 计入 基 金 财 产 。 若 场 内认 购 提 前 结 束, 认 购 截止 日 前 ( 含 该日 ) 场 内 认购 款
项 产生 的利息 折算成 基金份 额归投 资者所 有 ; 该截 止 日 次日至基 金募集 结束期 间
产生 的利息 计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募集期 产生的 利息以 注册登 记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2 )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 提前 结束 募集 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等 有关 规 定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属 于 基 金 财 产的 全 部 资 金 划入 基 金 托 管 人开 立 的 基 金 银行 账 户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收到 资 金 当 日 出具 相 关 证 明 文件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规 定时 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 行 验 资 , 出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 字方为 有效。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 3 )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 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 等事宜 ,基 金托管 人应提 供充分 协助 。
3 .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 1 ) 基金 托管人 应负 责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
( 2 )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设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 并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合 法 合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 金 收 付 。 本 基金 的 银 行 预 留印 鉴 由 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付 基金收 益、收 取申购 款,均 需通过 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进 行。
( 3 ) 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 何其 他 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 4 ) 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应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的有 关 规定 。
( 5 )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 件下 , 基金 托管人 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账 户办理 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4 . 基金 证券账 户和结 算备付 金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 1 )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司 为
基金 开立基 金托管 人与基 金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未 经 对方 同 意 擅 自 转让 基 金 的 任 何证 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付 金账户 ,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系统 中开立 二级结 算备付 金账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 结 算备 付 金 的 收 取按 照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3 )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 账户 资产的
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 4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品 种 的 投 资 业务 ,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 开 设 、使 用 的 , 按 有关 规 定 开 设 、使 用
并 管 理; 若 无 相 关 规定 , 则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比 照并 遵 守 上 述 关于 账 户 开 设 、使 用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的规 定。
5 . 债券 托管专 户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立 债券 托 管 与 结 算账 户
并 报 中国 人 民 银 行 备案 , 并 代表 基 金 进 行 银行 间 市 场 债 券的 结 算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时 代 表基 金 签 订 全 国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 回 购 主协 议 , 协 议正 本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 协议 副 本 由 基 金管 理 人 保 存 。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申 请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拆 借 市场 进 行 交 易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中 国 外 汇 交易 中 心 开 设 同业 拆
借市 场交易 账户 。
6 . 其他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由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开 立 。新 账 户 按 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7 . 基金 财产投 资的有 关有价 凭证等 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 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存 单 等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妥善 保 管 , 保 管凭 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 , 其中 实 物 证 券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存放 于
托 管 银行 的 保 管 库 ,应 与 非 本 基 金的 其 他 实 物 证券 分 开 保 管 ;也 可 存 入 登 记结 算
机 构 的代 保 管 库 。 实 物证 券 的 购 买 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效 控制下 的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 此 产 生 的 责任 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外 机 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证 券不承 担保管 责任。
8 . 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的 原 件 分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相 关 业 务程 序 另 有 限 制除 外 。 除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 时应 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 两 份 以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重 大合同 签署后 及时以 加密方 式将重 大合同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 并在 3 0 个工 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期限 为基金 合同终 止后 1 5 年。 对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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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无 法取 得 二 份 以 上的 正 本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 加 盖 授 权 业务 章
的合 同传真 件,未 经双方 协商或 未在合 同约定 范围内 ,合同 原件不 得转移 。
( 五)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及 复核 程序
( 1 )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 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后 的 数
值 。 在计 算 得 出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后 ,根 据 本 基 金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计 算 公 式 , 计算 两
级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两 级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第 四 位 四 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 金 财 产 。 国 家 另有 规 定 的 , 从其
规定 。
基 金 管 理人 每 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两 级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参 考净值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 按规 定公告 。
( 2 ) 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两 级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外公布 。
( 3 )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资产净 值 、 两级 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计 算和
基 金 会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 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
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 的,按 照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2 . 基金 资产估 值方法 和特殊 情形的 处理
( 1 ) 估值 对象
基金 依法拥 有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及其他 基金资 产 。
( 2 ) 估值 方法
1 ) 股票 估值方 法
① 上市 流通股 票按估 值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但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的 , 以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将 参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 交 易 日 收 盘价 , 确 定 公 允价 值 进 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证 据 表 明 最 近交 易 日 收 盘 价不 能 真 实 地 反映 公 允 价 值 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价进 行调整 ,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② 未上 市股票 的估值 :
A . 首 次 发 行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 进 行 估 值,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B .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估 值 日
其所 在证券 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以第 1 )条 确定的 估值价 格进行 估值。
C . 送 股 、 转增 股 、 配 股 和公 开 增 发 新 股等 方 式 发 行 的股 票 , 按 估 值 日该 上 市
公司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流 通股票 以第 1 )条 确定的 估值价 格进行 估值。
D .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如下 方法进 行估值 :
a . 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 同一股 票以第 1 ) 条确 定的估 值价格 低于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的 初 始取 得 成 本 时 ,应 采 用 在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交易 的 同 一 股 票以 第
① 条确 定的估 值价格 作为估 值日该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的价 值;
b . 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 同一股 票以第 1 ) 条确 定的估 值价格 高于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的 初 始取 得 成 本 时 ,应 按 下 列 公 式确 定 估 值 日 该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的
价值 :
F V = C + ( P - C ) × ( D l - D r ) / D l ( F V 为 估 值 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价 值 ; C 为 该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的 初 始取 得 成 本 ( 因权 益 业 务 导 致市 场 价 格 除 权时 , 应 于 除 权日 对
其 初始 取得 的成 本作 相应 调整 ) ;P 为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价 ; D l 为该 非公开 发行股 票锁定 期所含 的交易 所的交 易天数 ;D r 为估 值日剩 余
锁定 期,即 估值日 至锁定 期结束 所含的 交易所 的交易 天数, 不含估 值日当 天。
③ 国家 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 规定进 行估值 。
2 ) 债券 估值方 法
① 在 证 券 交易 所 市 场 挂 牌交 易 的 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 日 收 盘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的 , 以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 , 确 定公 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如有 充足证 据表明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不 能真实 地反映 公允价 值的 ,
应对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进行调 整,确 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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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在 证 券 交易 所 市 场 挂 牌交 易 的 未 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 值 日 收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的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 收盘 价 减 去 所 含的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应 收 利息 后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将 参 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 净价 )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 (净价 ) ,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如有 充足证 据表明
最 近 交易 日 收 盘 价 (净 价 ) 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价 值 的 , 应 对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 净价 ) 进行 调整, 确定公 允价值 进行估 值。
③ 首 次 发行 未 上 市 债 券采 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的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④ 在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的 债 券 根 据行 业 协 会 指 导的 处 理 标 准 或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场 成 交 价 、 市场 报 价 、 流 动性 及 收 益 率 曲线 等 因 素 确 定其 公 允 价 值 进行 估
值。
⑤ 国家 有最新 规定的 , 按其 规定进 行估值 。
3 ) 权证 估值方 法:
① 配股 权证的 估值: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 权 , 类同 权证处 理方式 的 , 采用 估值技 术进行 估值 。
② 认沽/ 认购 权证的 估值:
从持 有确认 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的 认沽 / 认购 权证按 估值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格 ;
未上 市交易 的认沽 / 认购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估 值 ; 因 持 有股 票 而 享 有 的配 股 权 , 停 止交 易 、 但 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4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回 购 以成 本 列 示 , 按合 同 利 率 在 回购 期 间 内 逐 日计 提 应 收 或
应付 利息。
5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银 行 存款 和 备 付 金 余额 以 本 金 列 示, 按 相 应 利 率逐 日 计 提 利
息。
6 ) 在 任 何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如 采 用 上述 估 值 方 法 对基 金 财 产 进 行估 值 , 均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上述 估 值 方 法 对基 金
财 产 进行 估 值 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 场 各 因 素的
基础 上 , 可根 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估 值 违 反 基 金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时 , 发 现 方应 及
时 通 知对 方 , 以 约 定的 方 法 、 程 序和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进 行估 值 , 以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
根据 《 基金 法 》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对基金 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 3 )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第 2 条 第 6 ) 款 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处理。
由 于 不可 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 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 但未 能
发 现 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财 产估 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可 以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应当积 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由此 造成的 影响。
3 . 估值错 误的处 理方式
( 1 )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三位内 (含第 三位) 发生 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 施 确 保 基 金财 产 估 值 的 准确 性 、 及 时 性。 当 估 值 或 基金 份 额 净 值 计价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 并 采取 合 理 的 措 施防 止 损 失 进 一步 扩
大 ; 当计 价错误 达到或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 . 2 5 %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合 同的规 定进行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 2 ) 差错 处理原 则
当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两级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差错 给
基 金 和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造 成 损 失 需要 进 行 赔 偿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双 方承担 的责任 ,经确 认后按 以下条 款进行 赔偿:
1 )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担 任 。 与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如 经 双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 达 成一 致 时 , 按 基金 会 计 责 任 方的 建
议执 行,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赔 付。
2 ) 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两级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值 已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确 认 后 公 告 ,而 且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对 计 算 过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求 基 金 管 理 人书 面 说 明 , 份额 净 值 出 错 且造 成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 或 基 金 支付 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各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3 ) 如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两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结 果 , 虽 然 多次 重 新 计 算 和核 对 , 尚 不 能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两级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情 形,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计 算 结 果对 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赔 付。
4 .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1 )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 易所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2 )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 的利益 ,已决 定延迟 估值时 ;
( 4 )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 紧急事 故的情 况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产 时;
( 5 )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5 . 基金 会计制 度
按国 家有关 部门规 定的会 计制度 执行。
6 . 基金 账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 理人 进 行 基 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基 金 财 务 会 计报 告 。 基 金 管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记 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 套 账册 。 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对 会 计 处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 处理 方 法 为 准 。若 当 日 核 对 不符 ,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和 公告的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账 册为准 。
7 . 基金 财务报 表与报 告的编 制和复 核
( 1 ) 财务 报表的 编制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及 时 编制 并 对 外 提 供真 实 、 完 整 的基 金 财 务 会 计报 告 。 月 度
报 表 的编 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月终 了 后 5 工 作 日 内 完成 ; 招 募 说 明书 在 基 金 合
同生 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 公告一 次 , 于该 等期间 届满后 4 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应
在 每 个季 度 结 束 之 日起 1 0 个 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 毕并 于 每 个 季 度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日 内予以 公告 ; 半年 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了 后 4 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年
度 半 年终 了 后 6 0 日 内 予以 公 告 ; 年 度报 告 在 会 计 年度 结 束 后 6 0 日 内 编制 完 毕 并
于会 计年度 终了 后 9 0 日内 予以公 告 。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不 编 制 当期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 2 ) 报表 复核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月 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 将报 表 盖 章 后 提供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应在 3 日 内 进行 复 核 , 并 将复 核 结 果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季 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 , 将有 关 报 告 提 供给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在 收到 后 7 个 工 作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度 报 告 完成 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 供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后 3 0 日内 完成复 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 到后 4 5 日
内 完 成复 核 , 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之 间
的上 述文件 往来均 以加密 传真的 方式或 双方商 定的其 他方式 进行。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中 , 发 现 双 方的 报 表 存 在 不符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因 ,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认 可 的 账 务 处理 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 法达 成 一 致 , 以基 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 为 准。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报 告上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专 用 章 或 者出 具 加 盖 托 管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见 书 , 双 方 各自 留 存 一 份 。如 果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 应 当发 布
公 告 之日 之 前 就 相 关报 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按 照 其 编制 的 报 表 对 外发 布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就 相关情 况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8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每 周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基 金 业 绩 比 较基 准 的 基 础 数据 和 编 制
结果 。
(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保 管
本 基 金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须分 别 妥 善 保 管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包 括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 金 权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 0 日 、 1 2 月 3 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内 容至少 应包括 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由注 册 登 记 机 构编 制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审 核 并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任 意 一 个 交 易日 或 全 部 交 易日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提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提 供。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每年 6 月 3 0 日和
1 2 月 3 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下 月前十 个工作 日内提 交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权 益 登 记 日 等涉 及 到 基
金重 要事项 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发 生日后 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得 将 所保 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用 于 基 金 托 管业 务 以 外 的 其他 用
途 , 并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由 于 自 身原 因 无 法 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应 按有关 法规规 定各自 承担相 应的责 任。
( 七) 争议 解决方 式
因本 协议产 生或与 之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 解 不能 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地 点为 北 京 市 , 按照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 尽 责 地履 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 协 议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 议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法律 并从其 解释。
( 八)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 算
1 . 托管 协议的 变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 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对 协 议 进 行 修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得 与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变 更报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后生 效。
2 . 基金 托管协 议终止 出现的 情形
( 1 ) 基金 合同终 止;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 2 )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 基金托 管人接 管基金 资产 ;
( 3 )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 依法 被撤销 、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
( 4 ) 发生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 规定的 终止事 项。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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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二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二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二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 以 下 是 主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 化 , 有权 增 加 、 修 改这 些
服务 项目:
(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投 资交易 确认服 务
注 册 登 记机 构 保 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上 列 明 的 所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基 金
投资 记录。
基 金 管 理人 直 销 中 心 应根 据 在 基 金 管理 人 直 销 中 心进 行 交 易 的 投资 者 的 要 求
提交 成交确 认单。
基金 代销机 构应根 据在其 网点进 行交易 的投资 者的要 求提交 成交确 认单。
(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交 易记录 查询服 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的客 户服务 中心查 询历史 交易记 录。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交 易对账 单寄送 服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交 易 对账 单 包 括 季 度对 账 单 与 年 度对 账 单 。 万 家基 金 公 司 已
全 面 开通 了 电 子 账 单服 务 。 主 要 有电 子 邮 件 账 单( 季 度 ) 和 短信 账 单 ( 月 度) 两
类, 均免费 发送。
( 四 ) 信息 订制服 务
投 资 者 可申 请 信 息 订 制服 务 。 如 申 请电 子 邮 件 订 制服 务 , 可 获 得服 务 内 容 包
括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净值 、 基 金 每 日信 息 、 客 服 周刊 等 。 未 预 留电 子
邮件 地址的 投资者 ,可通 过 c a l l c e n t e r @ w j a s s e t . c o m 邮箱 申请信 息订制 服务。
( 五) 资讯 服务
1 .客 户服务 电话
投 资 者 拨打 客 户 服 务 电话 可 通 过 自 动语 音 或 人 工 座席 获 得 基 金 信息 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询 、传真 对账单 、建议 投诉等 全面的 服务。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3 8 转 6 , 0 2 1 -6 8 6 4 4 5 9 9 , 4 0 0 - 8 8 8 - 0 8 0 0
客户 服务传 真: 0 2 1 - 3 8 6 1 9 9 6 8
2 .公 司网站 :
基金 管理人 的互联 网地址 : w w w . w j a s s e t . c o m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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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人 的电子 信箱: c a l l c e n t e r @ w j a s s e t . c o m
投 资 者 也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在 " 客 户 服 务 " - > " 网 上 客 服 " - > " 客 户 留 言 "
栏目 中 , 直接 提出有 关本基 金的问 题和建 议。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w j a s s e t . c o 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为 投 资者 提 供 了 账 户查 询 、 基 金 信息 查 询 、 投 诉建 议 、 在 线
咨询 等服务 栏目, 力争为 投资者 提供全 方位的 专业服 务。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 、 2 0 1 1 年 1 2 月 3 日 , 我公 司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 “ 万 家 添利 分 级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之 添 利 A 份 额 第一 次 开 放 申 购与 赎 回 结
果的 公告 ” 。
2 、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 我公 司在 《 中国 证券报 》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 “ 万 家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 “ 2 0 1 2 倾 心回 馈 ” 基 金定 投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
3 、 2 0 1 2 年 1 月 1 6 日 , 我公 司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家 添利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摘 要 ” 。
4 、 2 0 1 2 年 1 月 1 9 日 , 我公 司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家 添利基 金 2 0 1 1 年 第四 季度 报告 ” 。
5 、 2 0 1 2 年 2 月 1 4 日 , 我公 司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 “ 万 家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增 加 中信 证 券 ( 浙 江)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原 中 信
金通 证券) 为旗下 基金代 销机构 的公告 ” 。
6 、 2 0 1 2 年 2 月 1 4 日 , 我公 司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 “ 万 家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万 家 添利 分 级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增 加 华 夏 银
行为 代销机 构的公 告 ” 。
7 、 2 0 1 2 年 3 月 2 7 日 , 我公 司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家 添利分 级债券 基金 2 0 1 1 年度 报告摘 要 ” 。
8 、 2 0 1 2 年 4 月 2 4 日 , 我公 司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发布 “ 万家 添利分 级债券 基金 2 0 1 2 年第 一季度 报告 ” 。
9 、 2 0 1 2 年 5 月 2 3 日 , 我公 司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 “ 万 家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 下 基金 增 加 农 业 银行 为 代 销 机 构并 同 时 开 通
定投 业务的 公告 ” 。
1 0 、 2 0 1 2 年 5 月 2 3 日 , 我公 司在 《 中国 证券报 》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 “ 万 家 基金 关 于 增 加 日信 证 券 为 旗 下基 金 代 销 机 构同 时 开 通 定 投业 务 并 参 加
个人 网上申 购基金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 。
1 1 、 2 0 1 2 年 5 月 2 9 日 , 我公 司在 《 中国 证券报 》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 “ 万 家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万 家 添利 分 级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增 加 国 泰 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构 的公告 ” 。
1 2 、 2 0 1 2 年 5 月 2 9 日 , 我公 司在 《 中国 证券报 》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 “ 关 于 万家 添 利 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之 添 利 A 份 额 第二 次 开 放 申 购、 赎
回业 务的公 告 ” 。
1 3 、 2 0 1 2 年 5 月 2 9 日 , 我公 司在 《 中国 证券报 》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家 添利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之添 利 B 份额 交易风 险提示 公告 ” 。
1 4 、 2 0 1 2 年 5 月 3 0 日 , 我公 司在 《 中国 证券报 》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 “ 关 于 万家 添 利 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增 加 兴 业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为 代 销
机构 的公告 ” 。
1 5 、 2 0 1 2 年 5 月 3 0 日 , 我公 司在 《 中国 证券报 》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 “ 关 于 万家 添 利 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增 加 国 信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为 代 销
机构 的公告 ” 。
1 6 、 2 0 1 2 年 5 月 3 0 日 , 我公 司在 《 中国 证券报 》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 “ 关 于 万家 添 利 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增 加 招 商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为 代 销
机构 的公告 ” 。
1 7 、 2 0 1 2 年 6 月 1 日 , 我公 司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家 添利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之添 利 B 份额 停牌公 告 ”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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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 说明书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投资 者可在 办公时 间
查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复 制件或 复印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的 内容完 全一致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w j a s s e t . c o 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 明书。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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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 七 七 七 七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以下 备查文 件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的办公 场所 , 在办 公时间 可供免 费查阅 。
( 一) 中国 证监会 批准万 家添利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募 集的文 件
( 二) 《万 家添利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 三) 《万 家添利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
( 四) 关于 申请募 集万家 添利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之法 律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人 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 托管人 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中国 证监会 要求的 其他文 件
万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万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万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万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 二 二 二 〇一 二 年七 月十六 日 年七 月十六 日 年七 月十六 日 年七 月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