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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收益A(530009)

建信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收 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收 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收 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收 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招募说 明书(更新) 招募说 明书(更新)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012 2012 2012 2012 年第 年第 年第 年第 2 2 2 2 号 号 号 号
基 金管 理人 :建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 司 基 金管 理人 :建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 司 基 金管 理人 :建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 司 基 金管 理人 :建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 二 二 二 〇 一 二 年 七 月 年 七 月 年 七 月 年 七 月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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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0 9 年 4 月 3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0 9 ] 2 8 1
号文 核准募 集。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于2009 年6 月2 日正 式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保 证 本招 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 但中 国 证监 会 对本 基 金募 集 的核 准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 收益 做 出实 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 ,也 不 表明 投 资于 本 基金 没 有
风 险。 基 金管 理 人依 照 恪尽 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本 基金 投 资于 证 券市 场 ,基 金 净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投 资 者在 投 资本 基 金前 , 需充 分 了解 本 基金 的 产品 特 性, 并 承担 基 金
投 资中 出 现的 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 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环 境 因素 对 证
券 价格 产 生影 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 性风 险 ,个 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 系统 性 风险 , 由
于 基金 投 资人 连 续大 量 赎回 基 金产 生 的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 管
理 实施 过 程中 产 生的 基 金管 理 风险 , 本基 金 的特 定 风险 , 等等 。 本基 金 是
债 券型 基 金, 风 险低 于 股票 型 基金 、 混合 型 基金 , 高于 货 币市 场 基金 , 属
于较 低风险 、 较低 收益的 品种 。 本基 金在认 购期内 按 1 . 0 0 元 初始 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基 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 投资者 按 1 . 0 0 元面 值购买 基金份 额以后 ,
有可 能面临 基金份 额净值 跌破 1 . 0 0 元从而 遭受 损失的 风险。
投资 者在进 行投资 决策前 , 请仔 细阅读 本基金 的 《招募 说明书 》 及 《基
金合 同 》 ,了 解基金 的风险 收益特 征,并 根据自 身的投 资目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资产状 况等判 断本基 金是否 和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相适 应。
基 金的 过 往业 绩 并不 预 示其 未 来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 金的
业 绩不 构 成对 本 基金 业 绩表 现 的保 证 。基 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 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 资决 策 后, 基 金运 营 状况 与 基金 净 值变 化 引
致的 投资风 险,由 投资人 自行负 担。
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 2 0 1 2 年 6 月 1 日 , 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为 2 0 1 2 年 3 月 3 1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计 ) 。 本招 募说明 书已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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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言...................................................................................................................5
二、 释义...................................................................................................................6
三、 基金管 理人.................................................................................................... 10
四、 基金托 管人.................................................................................................... 19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26
六、 基金的 募集.................................................................................................... 35
七、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40
八、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41
九、 基金的 投资.................................................................................................... 51
十、 基金的 业绩.................................................................................................... 63
十一 、基金 的财产................................................................................................ 67
十二 、基金 资产的 估值........................................................................................69
十三 、基金 的收益 分配........................................................................................77
十四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79
十五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82
十六 、基金 的信息 披露........................................................................................83
十七 、风险 揭示.................................................................................................... 88
十八 、基金 的终止 与清算....................................................................................92
十九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 要................................................................................95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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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96
二十 一、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97
二十 二、其 他应披 露事项..................................................................................100
二十 三、招 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102
二十 四、备 查文件.............................................................................................. 103
附件 一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 要........................................................................... 104
附件 二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124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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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建 信收益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本招 募
说明 书 ” ) 依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和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以及 《 建信
收益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或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 招募 说 明书 阐 述了 建 信收 益 增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
策 略、 风 险、 费 率等 与 投资 者 投资 决 策有 关 的全 部 必要 事 项, 投 资者 在 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仔 细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
者 重大 遗 漏, 并 对其 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 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 的资 料 申请 募 集的 。 本招 募 说明 书 由建 信 基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司 负 责解 释 。本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书 作任何 解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 明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 金投 资 者依 据 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 金合同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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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 除非 文意另 有所指 , 下列 词语或 简称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定 期 更 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部 门 规 章 、 地 方 性 法 规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对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9.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11.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13.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本 基 金 合 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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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14.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6.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7.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8.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机 构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0. 基 金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合 称
2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22.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3. 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24. 直 销 机 构 :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5.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6.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27.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28.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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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为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9.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30.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收 到 其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2.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日 期
33.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4.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5.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6. 日 : 指 公 历 日
37. 月 : 指 公 历 月
38.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请 工 作 日
39.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 T 日)
40. 开 放 日 : 指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41. 交 易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42.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3. 申 购 :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4. 赎 回 :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5.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间 的 转 换 行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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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46.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7. 巨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8.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9.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0.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2.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数 值
53.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4.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5.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 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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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建信 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际 金融中 心16 层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际 金融中 心16 层
设立 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法定 代表人 :江先 周
联系 人:路 彩营
电话 :010-66228888
注册 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
准设 立。公 司的股 权结构 如下:
股东 名称 股权 比例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65%
美国 信安金 融服务 公司 25%
中国 华电集 团 资本 控股有 限公司 10%
本 基金 管 理人 公 司治 理 结构 完 善, 经 营运 作 规范 , 能够 切 实维 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 利益 。 股东 会 为公 司 权力 机 构, 由 全体 股 东组 成 ,决 定 公司 的 经
营 方针 以 及选 举 和更 换 董事 、 监事 等 事宜 。 公司 章 程中 明 确公 司 股东 通 过
股 东会 依 法行 使 权利 , 不以 任 何形 式 直接 或 者间 接 干预 公 司的 经 营管 理 和
基金 资产的 投资运 作。
董 事会 为 公司 的 决策 机 构, 对 股东 会 负责 , 并向 股 东会 汇 报。 公 司董
事 会由 9 名 董事 组 成, 其 中 3 名 为独 立 董事 。 根据 公 司章 程 的规 定 ,董 事
会 行使 《 公司 法 》规 定 的有 关 重大 事 项的 决 策权 、 对公 司 基本 制 度的 制 定
权和 对总经 理等经 营管理 人员的 监督和 奖惩权 。
公 司设 监 事会 , 由 5 名 监事 组 成, 其 中包 括 2 名 职工 代 表监 事 。监 事
会 向股 东 会负 责 ,主 要 负责 检 查公 司 财务 并 监督 公 司董 事 、高 级 管理 人 员
尽职 情况。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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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日 常 经营 管 理由 总 经理 负 责。 公 司根 据 经营 运 作需 要 设置 综 合管
理 部、 投 资管 理 部、 海 外投 资 部、 专 户投 资 部、 交 易部 、 研究 部 、创 新 发
展 部、 市 场营 销 部、 专 户理 财 部、 市 场推 广 部、 人 力资 源 管理 部 、基 金 运
营 部、 信 息技 术 部、 风 险管 理 部、 监 察稽 核 部15 个 职能 部 门以 及 深圳 、 成
都 、北 京 、上 海 四家 分 公司 。 此外 , 公司 还 设有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和风 险 管
理委 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1 1 1 、董 事会成 员
江先 周先生 ,董事 长。 1 9 8 2 年毕 业于东 北财经 大学, 获经济 学学士 学
位 。 1 9 8 6 年 获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 1 9 9 3 年 获 英 国
H e r i o t - W a t t 大学 商学院 国际银 行金融 学硕士 学位 。 历任 中国建 设银行 行长
办 公室 副 处长 , 中国 建 设银 行 国际 业 务部 处 长, 中 国建 设 银行 行 长办 公 室
副 主任 , 中国 建 设银 行 国际 业 务部 副 总经 理 ,中 国 建设 银 行基 金 托管 部 总
经理 ,中国 建设银 行基金 托管部 总经理 兼机构 业务部 总经理 。
孙志 晨先生 ,董事 。1985 年获 东北财 经大学 经济学 学士学 位,2006 年
获得 长江商 学院EMBA 。历 任中国 建设银 行总行 筹资部 证券处 副处长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筹 资部、 零售业 务部证 券处处 长,中 国建设 银行总 行个人
银行 业务部 副总经 理。
马梅 琴女士 ,董事 ,现任 中国建 设银行 个人 存款 与投资 部 副总 经理 。
1984 年获 中央财 政金融 学院学 士学位 。历任 中国建 设银行 筹资储 蓄部证 券
处副 处长、 中国建 设银行 筹资储 蓄部外 币储蓄 处处长 、中国 建设银 行零售
业务 部自动 服务处 处长、 中国建 设银行 个人银 行业务 部证券 业务处 处长、
中国 建设银 行个人 金融业 务部二 级个人 客户经 理兼证 券处高 级经理 、中国
建设 银行个 人金融 业务部 二级个 人客户 经理、 中国建 设银行 个人金 融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俞斌 先生, 董事, 现任中 国建设 银行财 务会计 部副总 经理。1992 年获
南京 大学计 算数学 专业硕 士学位 。历任 中国建 设银行 江苏分 行泰州 分行行
长助 理、副 行长, 中国建 设银行 财务会 计部处 长、总 经理助 理。
袁时 奋先生 , 董事 , 现任 信安国 际有限 公司大 中华区 首席营 运官 。 1 9 8 1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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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毕业 于 美国 阿 而比 学 院。 历 任香 港 汇丰 银 行投 资 银行 部 副经 理 ,加 拿 大
丰 业银 行 资本 市 场部 高 级经 理 ,香 港 铁路 公 司库 务 部助 理 司库 , 香港 置 地
集 团库 务 部司 库 ,香 港 赛马 会 副集 团 司库 , 信安 国 际有 限 公司 大 中华 区 首
席营 运官。
殷 红军 先 生, 董 事, 现 任中 国 华电 集 团资 本 控股 有 限公 司 副总 经 理。
1 99 8 年毕 业 于首 都 经济 贸 易大 学 数 量经 济 学专 业 , 获硕 士 学位 。 历任
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 司债 券 基金 部 项目 经 理、 华 电集 团 财务 有 限公 司 投资
咨询 部副经 理(主 持工作 ) 、中 国华电 集团公 司改制 重组办 公室副 处长 、 体
制改 革处处 长、政 策与法 律事务 部政策 研究处 处长。
顾 建国 先 生, 独 立董 事 ,现 任 中国 信 达资 产 管理 股 份有 限 公司 总 裁助
理 。1984 年获 浙江工 业大学 管理工 程学学 士学位 ,1991 年获 浙江大 学经济
系宏 观经济 专业硕 士学位 ,1994 年获 财政部 财科所 研究生 部财务 学博士 学
位 。历 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信托 投 资公 司 总裁 助 理兼 财 会部 经 理、 中 国建 设 银
行会 计部副 总经理 、香港 华建国 际集团 公司总 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中 银
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 拿 大)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兼首 席 行政 员 等。1989 年 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 商管 理 硕士 学
位。
伏军 先生,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现任对 外经济 贸易大 学法学 院教授 ,
兼 任中 国 法学 会 国际 经 济法 学 研究 会 常务 理 事、 副 秘书 长 、中 国 国际 金 融
法专 业委员 会副主 任。
2 2 2 2 、监 事会成 员
罗中 涛女士 ,监事 会主席 。1977 年毕 业于天 津南开 大学政 治经济 学专
业 。历 任 国家 统 计局 干 部、 副 处长 , 中国 建 设银 行 投资 调 查部 副 处长 , 信
贷部 副处长 、 处长 , 委托 代理部 处长 , 中国 建设银 行基金 托管部 副总经 理 ,
中国 建设银 行投资 托管服 务部总 经理。
方蓉 敏女士 , 监事 , 现任 信安国 际 ( 亚洲) 有限 公司亚 洲区首 席律师 。
曾 任英 国 保诚 集 团新 市 场发 展 区域 总 监和 美 国国 际 集团 全 球意 外 及健 康 保
险副 总裁等 职务 。 方女 士 1990 年获 新加坡 国立大 学法学 学士学 位 , 拥有 新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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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坡 、英格 兰和威 尔斯以 及香港 地区律 师从业 资格。
唐湘 晖女士 ,监事 ,现任 中国 华电集 团资本 控股有 限公司 金融 管理 部
经理 。1993 年获 北京物 资学院 会计学 学士 ,2007 年获 得清华- 麦考 瑞大学 应
用金 融硕士 。历任 中电联 电力财 会与经 济发展 研究中 心,原 电力工 业部经
济调 节司, 国家电 力公司 财务与 资产管 理部, 中国华 电集团 公司财 务与资
产管 理部, 中国华 电集团 公司结 算中心 ,中国 华电集 团公司 金融管 理部副
处长 ,中国 华电集 团资本 控股( 财务) 公司监 审部经 理。
翟 峰先 生 ,职 工 监事 , 现任 建 信基 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 公司 监 察稽 核 部总
监 。1988 年获 得安徽 省安庆 师范学 院文学 学士学 位 ,1990 年获 得上海 复旦
大 学国 际 经济 法 专业 法 学学 士 学位 。 历任 中 国日 报 评论 部 记者 , 秘鲁 首 钢
铁 矿股 份 有限 公 司内 部 审计 部 副主 任 ,中 国 信达 信 托投 资 有限 公 司( 原 名
为 中国 建 设银 行 信托 投 资公 司 )证 券 发行 部 副总 经 理, 宏 源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投 资 银行 总 部副 总 经理 , 上海 永 嘉投 资 管理 有 限公 司 执行 董 事、 副 总
经理 。
吴 洁女 士 ,职 工 监事 , 现任 建 信基 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风 险 管理 部 总
监 。1992 年毕 业于南 开大学 金融系 ,1995 年毕 业于中 国人民 银行金 融研究
所 研究 生 部。 历 任中 国 建设 银 行国 际 业务 部 外汇 资 金处 主 任科 员 、中 国 建
设 银行 资 金部 交 易风 险 管理 处 副处 长 、中 国 建设 银 行资 金 部交 易 风险 管 理
处、 综合处 高级副 经理( 主持工 作 ) 。
3 3 3 3 、公 司高管 人员
孙志 晨先生 ,总经 理(简 历请参 见董事 会成员 ) 。
何斌 先生, 副总经 理。1992 年获 东北财 经大学 计划统 计系学 士学位 。
先 后就 职 于北 京 市财 政 局、 北 京京 都 会计 师 事务 所 、中 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基 金 监管 部 ,历 任 国泰 基 金管 理 公司 副 总经 理 、建 信 基金 管 理公 司 督
察长 。
张 延明 先 生, 副 总经 理 。1997 年 7 月 获中 国 人民 大 学财 政 金融 学 院投
资 经济 系 硕士 学 位。 先 后在 深 圳建 设 集团 、 中国 建 设银 行 工作 , 历任 中 国
建 设银 行 信贷 管 理部 主 任科 员 、中 国 建设 银 行行 长 办公 室 主任 科 员、 副 处
长 、处 长 。2006 年 11 月 加入 本 公司 , 任总 经 理助 理 ;2008 年 6 月 起任 副
总经 理。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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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 艳女士 , 副总 经理 。 注册 金融分 析师 (CFA ) , 中国 人民银 行研究
生部 硕士 。 1998 年 10 月加 入长盛 基金管 理公司 , 历任 研究员 、 基金 经理助
理 , 2002 年 11 月 2 日至 2004 年 5 月 22 日担 任长盛 成长价 值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理 。2004 年 6 月加 入景顺 长城基 金管理 公司, 历任基 金经
理 、 投 资 副 总 监 、 投 资 总 监 等 职 , 于 2005 年 3 月 16 日 至 2009 年 3 月 16
日期 间担任 景顺长 城鼎益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的基 金经理 , 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 至 2009 年 3 月 16 日期 间担任 景顺长 城精选 蓝筹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理 。2009 年 3 月加 入本公 司 , 任总 经理助 理 ,2010 年 5 月
起任 副总经 理 。 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1 年 2 月 1 日任 建信恒 久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经 理 ; 2010 年 4 月 27 日起 任建信 核心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任 建信内
生动 力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 金经理 。
4 4 4 4 、督 察长
路彩 营女士 ,督察 长。1979 年毕 业于河 北大学 经济系 计划统 计专业 。
历 任中 国 建设 银 行副 主 任科 员 、主 任 科员 、 副处 长 、处 长 ,华 夏 证券 部 门
副总 经理 , 宝盈 基金管 理公司 首席顾 问 ( 公司 副总经 理级 ) , 建信 基金管 理
公司 监事长 。
5 5 5 5 、本 基金基 金经理
李菁 女士, 2 0 0 2 年 7 月毕 业于北 京大学 中国经 济研究 中心获 经济学 硕
士 学位 , 同年 进 入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基 金 托管 部 工作 , 从事 基 金
托管 业务, 任主任 科员。 2 0 0 5 年 9 月进 入建信 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先
后任 债券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助 理 , 2 0 0 7 年 1 1 月 1 日至 2 0 1 2 年 2 月 1 7 日任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0 9 年 6 月 2 日 至 今 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1 年 6 月 1 6 日起 任建信 信用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历任 基金经 理:
2009 年 6 月 2 日至 2009 年 6 月 26 日, 钟敬棣 、李菁 ;
2009 年 6 月 27 日至 2011 年 5 月 11 日, 钟敬棣 、李菁 、卓利 伟;
2011 年 5 月 12 日至 2011 年 7 月 15 日: 李菁、 卓利伟 ;
2011 年 7 月 16 日至 今:李 菁。
6 6 6 6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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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 晨先生 ,总经 理。
王新 艳女士 ,副总 经理。
梁洪 昀先生 ,投资 管理部 执行总 监。
万志 勇先生 ,投资 管理部 副总监 。
钟敬 棣先生 ,投资 管理部 副总监 。
姚锦 女士, 研究部 首席策 略分析 师。
7 7 7 7 、上 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 募集基 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3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4 、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6 、编制 中期和 年度基 金报告 ;
7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 产净 值;
8 、办理 与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9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0 、 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 、 账册 、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11 、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
12 、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 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上述 法律法 规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防止以 下禁止 性行为 的发生 :
(1 )将 其固有 财产或 者他人 财产混 同于基 金财产 从事证 券投资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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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 公平地 对待其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
(3 )利 用基金 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三 人牟取 利益;
(4 )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违规 承诺收 益或者 承担损 失;
(5 )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有 关规定 , 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 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法 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
(2 ) 不利 用职务 之便为 自己及 其代理 人 、 代表 人 、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 ) 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4 )不 以任何 形式为 其它组 织或个 人进行 证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制 的原则
(1 ) 全面 性原则 。 内部 控制制 度覆盖 公司的 各项业 务 、 各个 部门和 各
级人 员,并 渗透到 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经 营环节 。
(2 ) 独立 性原则 。 公司 设立独 立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 核部门 ,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 与权威 性。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 门和岗 位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互牵 制 , 并
通过 切实可 行的相 互制衡 措施来 消除内 部控制 中的盲 点。
(4 ) 有效 性原则 。 公司 的内部 风险控 制工作 必须从 实际出 发 , 主要 通
过对 工作流 程的控 制,进 而实现 对各项 经营风 险的控 制。
(5 ) 防火 墙原则 。 公司 的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计算 机技术 系统等 相
关部 门 , 在物 理上和 制度上 适当隔 离 。 对因 业务需 要知悉 内幕信 息的人 员 ,
制定 严格的 批准程 序和监 督处罚 措施。
(6 )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 的制定 ,应具 有前瞻 性 , 并
且 必须 随 着公 司 经营 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 理念 等 内部 环 境的 变 化和 国 家
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环 境的改 变及时 进行相 应的修 改和完 善。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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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 部控制 的主要 内容
(1 )控 制环境
公 司董 事 会重 视 建立 完 善的 公 司治 理 结构 与 内部 控 制体 系 。本 公 司在
董 事会 下 设立 了 审计 与 风险 控 制委 员 会, 负 责对 公 司在 经 营管 理 和基 金 业
务 运作 的 合法 性 、合 规 性和 风 险状 况 进行 检 查和 评 估, 对 公司 监 察稽 核 制
度 的有 效 性进 行 评价 , 监督 公 司的 财 务状 况 ,审 计 公司 的 财务 报 表, 评 价
公司 的财务 表现 , 保证 公司的 财务运 作符合 法律的 要求和 运行的 会计标 准 。
公 司管 理 层在 总 经理 领 导下 , 认真 执 行董 事 会确 定 的内 部 控制 战 略,
为 了有 效 贯彻 公 司董 事 会制 定 的经 营 方针 及 发展 战 略, 设 立了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 就 基金 投 资等 发 表专 业 意见 及 建议 。 另外 , 在公 司 高级 管 理层 下 设
立了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 负责 对公司 经营管 理和基 金运作 中的风 险进行 研究 ,
制定 相应的 控制制 度,并 实行相 关的风 险控制 措施。
此 外, 公 司设 有 督察 长 ,全 权 负责 公 司的 监 察与 稽 核工 作 ,对 公 司和
基 金运 作 的合 法 性、 合 规性 及 合理 性 进行 全 面检 查 与监 督 ,参 与 公司 风 险
控制 工作, 发生重 大风险 事件时 向公司 董事长 和中国 证监会 报告。
(2 )风 险评估
公 司风 险 控制 人 员定 期 评估 公 司风 险 状况 , 范围 包 括所 有 能对 经 营目
标 产生 负 面影 响 的内 部 和外 部 因素 , 评估 这 些因 素 对公 司 总体 经 营目 标 产
生影 响的程 度及可 能性, 并将评 估报告 报公司 董事会 及高层 管理人 员。
(3 )操 作控制
公 司内 部 组织 结 构的 设 计方 面 ,体 现 部门 之 间职 责 有分 工 ,但 部 门之
间 又相 互 合作 与 制衡 的 原则 。 基金 投 资管 理 、基 金 运作 、 市场 等 业务 部 门
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 工, 各 部门 的 操作 相 互独 立 ,并 且 有独 立 的报 告 系统 。 各
业务 部门之 间相互 核对、 相互牵 制。
各 业务 部 门内 部 工作 岗 位分 工 合理 、 职责 明 确, 形 成相 互 检查 、 相互
制 约的 关 系, 以 减少 舞 弊或 差 错发 生 的风 险 ,各 工 作岗 位 均制 定 有相 应 的
书面 管理制 度。
在 明确 的 岗位 责 任制 度 基础 上 ,设 置 科学 、 合理 、 标准 化 的业 务 操作
流 程, 每 项业 务 操作 有 清晰 、 书面 化 的操 作 手册 , 同时 , 规定 完 备的 处 理
手续 ,保存 完整的 业务记 录,制 定严格 的检查 、复核 标准。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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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 息与沟 通
公 司建 立 了内 部 办公 自 动化 信 息系 统 与业 务 汇报 体 系, 通 过建 立 有效
的 信息 交 流渠 道 ,保 证 公司 员 工及 各 级管 理 人员 可 以充 分 了解 与 其职 责 相
关的 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 送达适 当的人 员进行 处理。
(5 )监 督与内 部稽核
本公 司设立 了独立 于各业 务部门 的监察 稽核部 , 履行 监督 、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 内部 控 制制 度 合理 性 、完 备 性和 有 效性 , 监督 公 司内 部 控
制 制度 的 执行 情 况, 揭 示公 司 内部 管 理及 基 金运 作 中的 相 关风 险 ,及 时 提
出 改进 意 见, 促 进公 司 内部 管 理制 度 有效 地 执行 。 监察 稽 核人 员 具有 相 对
的独 立性, 定期不 定期出 具监察 稽核报 告。
3 、基 金管理 人关于 内部控 制的声 明
(1 ) 本公 司确知 建立 、 实施 和维持 内部控 制制度 是本公 司董事 会及管
理层 的责任 。
(2 )上 述关于 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诺 将根据 市场环 境的变 化及公 司的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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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简 称 “中国 农业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6 9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 座 9 层
法定 代表人 : 蒋超 良
成立 时间: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 期间: 持续经 营
组织 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 托管资 格批准 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字 [ 1 9 9 8 ] 2 3 号
联系 电话: 0 1 0 - 6 3 2 0 1 5 1 0
传真 : 0 1 0 - 6 3 2 0 1 8 1 6
联系 人:李 芳菲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京 。 经国 务院批 准,中 国农业 银行整 体改制 为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立 。 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承继 原中国 农
业银 行全部 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 点和员 工。中 国农业 银行网 点遍布 中
国城 乡,成 为国内 网点最 多、业 务辐射 范围最 广,服 务领域 最广, 服务对 象
最多 ,业务 功能齐 全的大 型国有 商业银 行之一 。在海 外,中 国农业 银行同 样
通过 自己的 努力赢 得了良 好的信 誉 , 每年 位居 《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 业之列 。
作为 一家城 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 备的大 型国有 商业银 行,中 国农业 银
行一 贯秉承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 坚持审 慎稳健 经营、 可持续 发展, 立
足县 域和城 市两大 市场, 实施差 异化竞 争策略 ,着力 打造 “ 伴你 成长 ” 服务
品牌 ,依托 覆盖全 国的分 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 化网络 和多元 化的金 融产品 ,
致力 为广大 客户提 供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广大 客户共 创价值 、共同 成长。
中国 农业银 行是中 国第一 批开展 托管业 务的国 内商业 银行, 经验丰 富,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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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优质 , 业绩 突出 ,2004 年被 英国 《 全球 托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佳 托管银
行 ” 。2007 年中 国农业 银行通 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审 计 , 并获 得无保 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表明 了独立 公正第 三方对 中国农 业银行 托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国 农业银行 着力加
强 能力 建设 ,品 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 在 2 0 1 0 年 首届 “‘ 金 牌理 财 ’T O P 1 0 颁 奖盛 典 ”
中成绩突 出 , 获 “最佳托管 银行 ”奖。 2 0 1 0 年再次荣 获 《首席财务 官 》 杂志颁发 的 “最
佳资产托 管奖 ” 。
中国 农业银 行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和 中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理 中心 、 技
术保 障处 、营运 中心 、 委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托 管处、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处 、 境外 资产托 管处、 综合管 理处、 风险 管理处 , 拥有 先进的 安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业 务 系统 。
2 、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 农业银 行托管 业务部 现有员 工 146 名, 其中高 级会计 师、高 级经济
师 、 高级 工程师 、 律师 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 团队成 员专业 水平高 、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能 力强, 高级管 理层均 有 20 年以 上金融 从业经 验和高 级技术 职称 ,
精通 国内外 证券市 场的运 作。
3 、基 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截 止 2 0 1 2 年 6 月1 日 ,中 国 农业 银 行托 管 的封 闭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和 开 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共 1 2 1 只, 包括 富国天 源平衡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华夏 平
稳 增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成 积 极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 景
阳 领先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成 创 新成 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 盛 同
德主 题增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裕阳 证券投 资基金 、 汉盛 证券投 资基金 、
裕 隆证 券 投资 基 金、 景 福证 券 投资 基 金、 鸿 阳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丰 和价 值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久 嘉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 盛成 长 价值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宝盈 鸿 利
收 益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 成价 值 增长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成 债 券投 资 基金 、 银
河 稳健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银河 收 益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 盛中 信 全债 指 数增 强 型
债 券投 资 基金 、 长信 利 息收 益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 盛 动态 精 选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景顺 长 城内 需 增长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万家 增 强收 益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 成精 选 增值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信 银 利精 选 开放 式 证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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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投资 基 金、 富 国天 瑞 强势 地 区精 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鹏 华 货币 市 场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 利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货币 市 场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新华 优 选分 红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交 银 施罗 德 精选 股 票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泰达 宏 利货 币 市场 基 金、 交 银施 罗 德货 币 市场 证 券投 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资源 垄断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沪 深 3 0 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 信
诚 四季 红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富 国 天时 货 币市 场 基金 、 富兰 克 林国 海 弹
性 市值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益民 货 币市 场 基金 、 长城 安 心回 报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 邮核 心 优选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景顺 长 城内 需 增长 贰 号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交银 施罗德 成长股 票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盛 中证 1 0 0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泰 达 宏利 首 选企 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东 吴 价值 成 长
双 动力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鹏华 动 力增 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宝 盈 策
略 增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金 牛创 新 成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益
民 创新 优 势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 邮核 心 成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华
夏复 兴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国 天成红 利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 优选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 国海 深 化价 值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申 万巴 黎 竞争 优 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新 华优 选 成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金元 比 联成 长 动力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天 治稳 健 双盈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 海蓝 筹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长 信利 丰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金 元比 联 丰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 锋 股票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东吴 进 取策 略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建信 收 益增 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银 华 内需 精 选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L O F ) 、 大成 行业轮 动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交银 施罗德 上证
1 8 0 公 司治 理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上 证 1 8 0 公 司治 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 富兰 克林国 海沪深 3 0 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南方 中 证 5 0 0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 L O F ) 、 景顺 长 城能 源 基建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邮 核 心优 势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工 银瑞 信 中
小 盘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东 吴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 资基 金 、博 时 创业 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商 信用 添 利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易 方达 消 费
行 业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 国汇 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 成景 丰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兴 全沪 深 3 0 0 指 数增 强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L O F )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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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银瑞 信 深证 红 利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工 银 瑞信 深 证红 利 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 金 、 富国 可 转换 债 券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 成深 证 成长 4 0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 成深 证 成长 4 0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联 接 基金 、 泰达 宏 利领 先 中小 盘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交 银施 罗 德信 用 添利 债 券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东 吴中 证 新兴 产 业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工 银瑞 信 四季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商安 瑞 进取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汇 添 富社 会 责任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工银 瑞 信消 费 服
务 行业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易方 达 黄金 主 题证 券 投资 基 金( L O F ) 、 中邮
中 小盘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浙 商 聚潮 产 业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嘉实 领先成 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中小板 3 0 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小 板 3 0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南 方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 先 进制 造 股票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上 投 摩根 新 兴动 力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富 兰 克林 国 海策 略 回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金 元比 联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招商 安 达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交银 施罗德 深证 3 0 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 、南 方 中国 中 小盘 股 票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 L O F ) 、 交银 施 罗德 深
证 3 0 0 价 值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 金、 富 国中 证 5 0 0 指 数增
强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 O F ) 、 长信 内 需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 中证
内地 消费主 题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 中海 消费主 题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长盛 同瑞中 证 2 0 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核 心竞争 力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汇 添 富信 用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光 大保 德 信行 业 轮动 股 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国 海亚洲 (除日 本 ) 机会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汇添 富逆向 投资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新锐产 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申万 菱信中 小板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制 目标
严 格遵 守 国家 有 关托 管 业务 的 法律 法 规、 行 业监 管 规章 和 行内 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 实 、 准确 、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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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制 组织结 构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中 国农业 银行的 风险管 理与内 部控制 工作, 对
托 管业 务 风险 管 理和 内 部控 制 工作 进 行监 督 和评 价 。 托管 业 务部 专 门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独
立行 使监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具 备系 统 、完 善 的制 度 控制 体 系, 建 立了 管 理制 度 、控 制 制度 、 岗位
职 责、 业 务操 作 流程 , 可以 保 证托 管 业务 的 规范 操 作和 顺 利进 行 ;业 务 人
员 具备 从 业资 格 ;业 务 管理 实 行严 格 的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度 , 授权 工 作
实 行集 中 控制 , 业务 印 章按 规 程保 管 、存 放 、使 用 ,账 户 资料 严 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格 有 效; 业 务操 作 区专 门 设置 , 封闭 管 理, 实 施音 像 监控 ; 业
务 信息 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 人负 责 ,防 止 泄密 ; 业务 实 现自 动 化操 作 ,防 止 人
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
序
基金 托管人 通过参 数设置 将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 议规 定 的投 资 比例 和 禁止 投 资品 种 输入 监 控系 统 ,每 日 登录 监 控系 统 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资 运 作, 并 通过 基 金资 金 账户 、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 令
等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其他 行为。
当 基金 出 现异 常 交易 行 为时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针 对 不同 情 况进 行 以下
方式 的处理 :
1 、电 话提示 。对媒 体和舆 论反映 集中的 问题, 电话提 示基金 管理人 ;
2 、书 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 接近超 标、资 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 以
书面 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进 行提示 ;
3 、 书面 报告 。 对投 资比例 超标 、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 嫌违规 交易
等行 为,书 面提示 有关基 金管理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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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为 :
1 )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2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3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依法 保管基 金资产 ;
4 )在基 金管理 人更换 时,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
5 )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 监督基 金 管理 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人违 反
本 基金 合 同或 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及 时 呈报 中 国证 监 会, 并 采取 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 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取 得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为 :
(1 )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 托管事 宜;
(3 )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确 保 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 金财 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 财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分 别 设置 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 管理 , 保证 不 同基 金 之间 在 名册 登 记、 账 户设 置 、资 金 划
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订 的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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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中期 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 方面 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行 为 ,还 应 当说 明 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采 取 了
适当 的措施 ;
(9 ) 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不少
于 15 年;
(10 )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指 令 ,及 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11 ) 办理 与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12 ) 复 核、 审 查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13 )按照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14 )按规 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 款项;
(16 ) 按 照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18 ) 按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 法律 法 规规 定 和基 金 合同 履 行其 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 应为 基 金向 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 根据 本 基金 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 规定 建 立并 保 存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20 )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21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 产或 者 由接 管 人接 管 其资 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和中国 银监会 ,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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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要 求的 其他 义务。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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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1 . 1 . 1 . 直销机构
名称 :建信 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际 金融中 心16 层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际 金融中 心16 层
法定 代表人 :江先 周
联系 人:郭 雅莉
电话 :010-66228800
2 2 2 2 . . . . 代销机构
(1 )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 兴融中 心)
法定 代表人 :王洪 章
客服 电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 代表人 :姜建 清
客服 电话: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 代表人 :蒋超 良
客户 服务电 话:95599
公司 网址:www.abchina.com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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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人 :肖钢
客服 电话:95566
网址 :www.boc.cn
(5 )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 代表人 :胡怀 邦
客服 电话:95559
网址 :www.95559.com.cn
(6 )招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人 :傅育 宁
客户 服务电 话:95555
传真 :0755-83195049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 中国 邮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 代表人 : 李国 华
客户 服务电 话: 9 5 5 8 0
联系 人:陈 春林
传真 : (0 1 0 )6 8 8 5 8 1 1 7
公司 网址 :www.psbc.com
(8 )中 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东城 区朝阳 门北大 街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阳 门北大 街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 代表人 : 田国 立
客服 电话:95558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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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bank.ecitic.com
(9 ) 中国 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 代表人 :董文 标
传真 :010-83914283
客户 服务电 话:95568
公司 网站:www.cmbc.com.cn
(10 )北 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 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 街丙 17 号
法定 代表人 :闫冰 竹
客户 服务电 话:95526
公司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 代表人 :唐双 宁
客户 客服 电话: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2 )国泰 君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 代表人 : 万建 华
客服 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3 )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人 :王东 明
客服 电话: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14 )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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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 代表人 :徐浩 明
客服 电话: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15 )招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 代表人 :宫少 林
客户 服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16 )中 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州 市中河 南路 11 号万 凯商务 楼 A 座
法定 代表人 :刘军
客服 电话:0571-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17 )长 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人 :黄耀 华
客服 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 :www.cc168.com.cn
(18 )海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 代表人 :王开 国
客户 服务电 话:400-8888-001 ,(021 )962503
网址 :www.htsec.com
(19 )长 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人 :胡运 钊
客户 服务电 话:4008-888-999
公司 网址:www.95579.com
(20 )中 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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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 代表人 :王常 青
客户 服务电 话:400-8888-108
公司 网址:www.csc108.com
(21 )齐 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山东省 济南市 经七路 86 号
法定 代表人 :李玮
客户 服务热 线:95538
网址 : www.qlzq.com.cn
(22 )东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 代表人 :矫正 中
客户 服务电 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3 )渤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天津经 济技术 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 代表人 :杜庆 平
客户 服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bhzq.com
(24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河 北路 183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
法定 代表人 :林治 海
客户 服务电 话:020-95575
网址 :www.gf.com.cn
(25 )华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福州市 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 代表人 :黄金 琳
客服 热线:0591-96326
网址 :www.gfhfzq.com.cn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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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信达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心
法定 代表人 : 高冠 江
客服 热线: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27 )兴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福州市 湖东路 268
法定 代表人 :兰荣
客户 服务电 话: 4008888123
网址 :www.xyzq.com.cn
(28 )平 安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金田 路大中 华国际 交易广 场 8 楼
法定 代表人 : 杨宇 翔
客服 热线:4008866338
网址 :stock.pingan.com
(29 )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 2222 号安 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商 务中心 20 层
法定 代表人 :牛冠 兴
客户 服务电 话:0755 -82825555
网址 :www.axzq.com.cn
(30 )国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合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法定 代表人 :凤良 志
客户 服务热 线: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31 )中国 银河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 C 座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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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 顾伟 国
客户 服务电 话:4008-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2 )中 信万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苗岭 路 2 9 号澳 柯玛大 厦 1 5 层 (1 5 0 7 - 1 5 1 0
室)
法定 代表人 : 杨宝 林
客服 电话: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33 ) 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 泰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人 :吴万 善
客户 咨询电 话:025-84579897
网址 :www.htsc.com.cn
(34 ) 宏源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新疆维 吾尔自 治区乌 鲁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 代表人 : 冯戎
客服 电话: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5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 西藏中 路 3 3 6 号
法定 代表人 :郁忠 民
客服 电话 : 0 2 1 - 9 6 2 5 1 8
网址 :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36 )财 富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长沙市 芙蓉中 路 2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 26 层
法定 代表人 :周晖
客户 服务电 话:0731-4403340
网址 :www.cfzq.com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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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东 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19 楼
法定 代表人 : 朱科 敏
客服 热线: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 8 )民 生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概况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 8 号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 1 6 - 1 8
层
法定 代表人 :岳献 春
客服 电话: 4 0 0 - 6 1 9 - 8 8 8 8
网址 : w w w . m s z q . c o m
(3 9 ) 申银 万国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路 1 7 1 号
法定 代表人 :丁国 荣
客服 电话: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网址 : w w w . s y w g . c o m
(4 0 )浙 商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 地址: 杭州杭 大路 1 号黄 龙世纪 广场 A 6 / 7
法定 代表人 :吴承 根
客服 电话: 0 5 7 1 - 9 6 7 7 7 7
网址 : h t t p : / / w w w . s t o c k e . c o m . c n
( 4 1 )天 源证券 经纪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民田路 新华保 险大厦 1 8 楼
法定 代表人 :林小 明
客服 电话: 0 7 5 5 - 3 3 3 3 1 1 8 8
网址 : w w w . t y z q . c o m . c n
(42 )中 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福 田区益 田路与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
18-21 层
法定 代表人 :龙增 来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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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 式基金 咨询电 话:4006008008
网址 : www.cjis.cn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要 求, 选 择其 他 符合 要 求的 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并 及时公 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建信 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际 金融中 心16 层
法定 代表人 :江先 周
联系 人:路 彩营
电话 :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 北京 德恒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12 层
负责 人: 王丽
联系 人: 徐建 军
电话 :010 -66575888
传真 :010 -65232181
经办 律师: 徐建 军、李 晓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计 师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厦6 楼
办 公地 址 : 中 国上 海 市黄 浦 区湖 滨 路202 号 企业 天 地2 号 楼普 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法定 代表人 :杨绍 信
联系 人: 张鸿
联系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薛竞 、张鸿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6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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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 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 金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法 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募 集。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09 年 4 月 3 日 证 监 许 可[2009]281
号文 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 型基金 。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 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 金每份 基金份 额的首 次募集 初始面 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 金通过 各销售 机构的 基金销 售网点 向投资 人公开 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 金募集 期限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不超过 三个月 。
本 基金 自 2009 年 4 月 21 日 至 2009 年 5 月 27 日 进行 发 售。 如 果在 此
期 间届 满 时未 达 到本 招 募说 明 书第 七 章第 ( 一) 条 规定 的 基金 备 案条 件 ,
基 金可 在 募集 期 限内 继 续销 售 。基 金 管理 人 也可 根 据基 金 销售 情 况在 募 集
期限 内适当 延长或 缩短基 金发售 时间, 并及时 公告。 本基 金合同 已于 2009
年 6 月 2 日生 效。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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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募集对象
个 人投 资 者、 机 构投 资 者、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和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 金通过 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网点 向投资 者公开 发售。
具 体募 集 场所 见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情况 增 加其
他代 销机构 ,并另 行公告 。
(十)认购安排
1 、 认购 时间 : 本基 金向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者 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同时 发 售, 具 体发 售 时间 由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及 本 基金 基 金
合同 ,在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中确 定并披 露。
2 、投 资者认 购应提 交的文 件和办 理的手 续:
详见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及 销售机 构发布 的相关 公告。
3 、认 购原则 和认购 限额: 认购以 金额申 请。投 资者认 购基金 份额时 ,
需 按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方 式全 额 交付 认 购款 项 ,投 资 者可 以 多次 认 购本 基 金
份额 。 代销 网点每 个基金 账户每 次认购 金额不 得低于 1,000 元人 民币 , 代销
机 构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直销 机 构每 个 基金 账 户首 次 认购 金 额不 得 低
于 5 万 元人 民 币, 已 在直 销 机构 有 认购 本 基金 记 录的 投 资者 不 受上 述 认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单笔 追加认 购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当日 的认购 申
请在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时间 之后不 得撤消 。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 基金 根 据认 购 、申 购 费用 收 取方 式 的不 同 ,将 基 金份 额 分为 不 同的
类别 。在投 资者认 购、申 购基金 时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的, 称为 A 类基 金
份 额; 不 收取 认 购、 申 购费 用 ,而 是 从本 类 别基 金 资产 中 计提 销 售服 务 费
的, 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
本基 金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本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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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将分别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 计算 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该 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该 类别基 金份额 总数。
投资 者可自 行选择 认/ 申购 的基金 份额类 别。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在认购 时收取 基金认 购费用 。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认 购费。 具体费 用安排 如下表 所示。
费用 种类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额
认购 费
M<100 万元 0.6%
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2%
M≥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M 为认 购金额 。
本 基金 认 购费 由 认购 人 承担 , 不列 入 基金 财 产。 认 购费 用 用于 本 基金
的 市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登 记 等募 集 期间 发 生的 各 项费 用 。投 资 者可 以 多
次认 购本基 金,认 购费率 按每笔 认购申 请单独 计算。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 金的认 购价格 为每份 基金份 额 1.00 元。
有 效认 购 款项 在 基金 募 集期 间 形成 的 利息 归 投资 者 所有 , 如基 金 合同
生 效, 则 折算 为 基金 份 额计 入 投资 者 的账 户 ,利 息 和具 体 份额 以 登记 结 算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认 购费 用 以人 民 币元 为 单位 , 计算 结 果按 照 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认购 份额计 算结果 按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 基金财 产所有 。
1 、A 类基 金份额 的认购 份额计 算方法
净认 购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率 )
认购 费用= 认购金 额-净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 利息)/ 基金 份额初 始面值
例: 某投资 者投资 5 万元认 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如果 认购期 内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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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 资金获 得的利 息为 5 元, 则可 得到的 认 购份 额为:
净认 购金额 =50,000/ (1 +0.6% )=49,701.79 元
认购 费用=50,000 -49,701.79 =298.21 元
认购 份额= (49,701.79 +5 )/1.00 =49,706.79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5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49,706.79 份基 金份额 。
2 、C 类基 金份额 的认购 份额计 算方法
投资 者的总 认购份 额的计 算方式 如下:
认购 份额=(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初 始面值
例: 某投资 者投资 5 万元 认 购本 基金 的 C 类基 金份额 ,如果 认购期 内
认购 资金获 得的利 息为 5 元, 则可 得到的 认 购份 额为:
认购 份额= (50,000 +5 )/1.00 =50,005.00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5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50005.00 份基 金份额 。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 、认 购方法
投 资者 认 购时 间 安排 、 投资 者 认购 应 提交 的 文件 和 办理 的 手续 , 由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及 本基 金 基金 合 同, 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中 确
定并 披露。
2 、认 购确认
基 金发 售 机构 认 购申 请 的受 理 并不 代 表该 申 请一 定 成功 , 而仅 代 表发
售 机构 确 实接 收 到认 购 申请 。 认购 的 确认 以 注册 登 记机 构 或基 金 管理 人 的
确 认结 果 为准 。 投资 者 可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到各 销 售网 点 查询 最 终成 交 确
认情 况和认 购的份 额。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认 购 款项 在 募集 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折算 为 基金
份 额归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有 , 不收 取 认购 费 用。 利 息以 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 记
录为 准。
计 算结 果 按照 四 舍五 入 方式 , 保留 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此 误 差产 生 的损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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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金 财产所 有。
(十六)募集资金
基 金募 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 金存 入 专门 账 户, 在 基金 募 集行 为 结束 前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基 金募 集 期间 的 信息 披 露费 、 会计 师 费、 律 师费 以 及其 他 费用 , 不得
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
(十七)募集结果
截 止到 2009 年 5 月 27 日 ,基 金 募集 工 作已 顺 利结 束 。经 普 华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7,962,663,348.06 元 , 其 中 A 类 份 额 2,752,510,240.71 元 , C 类 份 额
5,210,153,107.35 元。 本次募 集所有 认购款 项在基 金验资 确认日 之前产 生的
银 行利 息共 计人 民币 1,810,673.02 元 ,其 中 A 类 份额 471,069.15 元 ,C 类
份额 1,339,603.87 元。 本次募 集有效 认购户 数为 75,658 户, 其中 A 类份额
25,508 户 ,C 类份 额 50,150 户。 按照 每份基 金份额 初始面 值人民 币 1.00 元
计算 ,募集 期募集 及利息 结转的 基金份 额共计 7,964,474,021.08 份( 其中 ,
A 类 份 额 2,752,981,309.86 份 ,C 类 份 额 5,211,492,711.22 份 ) , 已 全 部 计
入投 资者基 金账户 ,归投 资者所 有。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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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 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或基 金管理 人依据 法律法 规和招 募说明 书的规 定
决 定终 止 基金 发 售 , 在基 金 募集 份 额总 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募 集 金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 币, 并 且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人数 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 下,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募集期 限届满 之日起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资 机构验 资 , 自
收到 验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 向中 国证监 会提交 验资报 告 , 办理 基金
备 案手 续 。自 中国 证 监会 书 面确 认 之日 起 ,基 金 备案 手 续办 理 完毕 ,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 金合同 已于 2009 年 6 月 2 日生 效。
2 、 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日 对基 金合同 生效事 宜
予以 公告 。
3 、本基 金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投资者 的认购 款项只 能存入 专门 账户 , 任
何 人不 得 动用 。 认购 资 金在 募 集期 形 成的 利 息在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折
成 基金 份 额, 归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有。 利 息转 成 基金 份 额的 具 体数 额 以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的 记录为 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 、 基金 募 集期 限 届满 , 未达 到 基金 合 同生 效 条件 , 或 基金 募 集期 内 发
生不 可抗力 使基金 合同无 法生效 , 则基 金募集 失败。
2 、 如 基金 募 集失 败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以 其固 有 财产 承 担因 募 集行 为 而产
生 的债 务 和费 用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募 集 期 限 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 投资 者 已
缴纳 的款项 ,并加 计银行 同期存 款利息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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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 金投 资 者应 当 在销 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营 业场 所 按销 售 机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销 售 机构 名 单和 联 系方 式 见
上述 第五章 第(一 )条。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情况 增加或 者减少 代销机 构,并 另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及 时间
投 资者 可 办理 申 购、 赎 回等 业 务的 开 放日 为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日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以销售 机构公 布的时 间为准 。
在 基金 开 放日 , 投资 者 提出 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时 间 应在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与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当日 收市时 间 (目前 为下午3 :00 ) 之前 , 其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的 价 格为 当 日的 价 格; 如 果投 资 人提 出 的申 购 、赎 回 申请 时 间
在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与深圳 证券交 易所当 日收市 时间之 后 ,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价格 为下一 开放日 的价格 。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 、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变更 或其他 特殊情 况 ,
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放 日及开 放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并公 告。
2 、申 购与赎 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 金已于2009 年7 月3 日起 开始日 常申购 业务。
本基 金已于2009 年6 月23 日起 开始日 常赎回 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 即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基金 采用金 额申购 和份额 赎回的 方式 , 即申 购以金 额申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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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 即按 照基金 投资者 认购 、 申购 的先后 次
序进 行顺序 赎回;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 以内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 况下可 更改上 述原则 ,
但 最迟 应 在新 的 原则 实 施前 依 照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上
予以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 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基 金投 资 者必 须 根据 基 金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程 序, 在 开放 日 的业 务 办理
时间 向基金 销售机 构提出 申购或 赎回的 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 必须 有 足够 的 基金 份 额余 额 ,否 则 所提 交 的申 购 、
赎回 的申请 无效而 不予成 交。
2 、申 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T 日规 定时间 受理的 申请 , 正常 情况下 ,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 + 1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交易 的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投资 者可
向 销售 机 构或 以 销售 机 构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 查 询申 购 与赎 回 的成 交 情况 。 基
金 发售 机 构申 购 申请 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 一定 成 功, 而 仅代 表 发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申 购 申请 。 申购 的 确认 以 注册 登 记机 构 或基 金 管理 人 的确 认 结
果为 准。
3 、申 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申 购采 用 全额 缴 款方 式 ,若 申 购资 金 在规 定 时间 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成 功,若 申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 回投资 者账户 。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申 请成 功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 通 过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及
其相 关基金 销售机 构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 内将 赎回款 项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账 户 。在 发 生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时 ,款 项 的支 付 办法 参 照《 基 金合 同 》
的有 关条款 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代销 网点每 个基金 账户单 笔申购 最低金 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 代销 机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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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直销 机构每 个基金 账户首 次最低 申购金 额为5 万
元 人民 币 ,已 在 直销 机 构有 申 购本 基 金记 录 的投 资 者不 受 首次 申 购最 低 金
额的 限制, 单笔申 购最低 金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1,0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 时 或赎 回 后在 销 售机 构 (网 点 )单 个 交
易账 户保留 的基金 份额余 额不足100 份的 , 余额 部分基 金份额 在赎回 时需同
时全 部赎回 。
3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对 以上限 制进行 调整 , 最迟 在调整 生
效 前2 个 工 作 日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 购费
投资 者在申 购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时 , 收取 申购费 用 , 申购 费率随 申购
金 额增 加 而递 减 ; 投 资者 可 以多 次 申购 本 基金 , 申购 费 率按 每 笔申 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 申购费 。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如下表 所示:
费用 种类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额
申 购费
M<100 万元 0.8%
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
M≥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M 为申购金 额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应在投 资者申 购A 类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不列 入基金 财
产,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费 用。
2 、赎 回费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按照持 有时间 递减 , 即相 关基金 份额持 有时间 越长 ,
所适 用的赎 回费率 越低, 具体赎 回费率 如下表 所示:
持有 期限 A A A A 类、 C C C C 类基 金份额 赎回费 率
持有 期<1 年
0.1%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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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 持有 期<2 年
0.05%
持有 期≥2 年 0 %
注:1 年指365 天。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承担 , 不低 于 赎回 费 总
额 的25% 应 归 基 金财 产 , 其 余 用于 支 付 注 册 登记 费 和 其 他 必要 的 手 续 费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的 相关 规 定调 整 申购 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
或者 调低赎 回费率 , 基金 管理人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家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 体公告 。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额 的计算
(1 )A 类基 金份额
如果 投资者 选择申 购 A 类基 金份额 ,则申 购份数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净申 购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率 )
申购 费用= 申购金 额-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份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例: 某投资 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 假设 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可得 到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 购金额 =50,000/ (1 +0.8% )=49,603.17 元
申购 费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 份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即 : 投资 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 假设 申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其可 得到 47241.11 份基 金份额 。
(2 )C 类基 金份额
如果 投资人 选择申 购 C 类基 金份额 ,则申 购份数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申购 份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例: 某投资 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的 C 类基 金份额 ,假设 申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05 元, 则可得 到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 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 :投资 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的 C 类基 金份额 ,假设 申购当 日 C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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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05 元, 则其可 得到 47619.05 份基 金份额 。
申 购费 用 以人 民 币元 为 单位 , 计算 结 果按 照 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 留 至小
数点 后两位 ; 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 按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 基金财 产所有 。
2 、基 金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 )A 类基 金份额 赎回金 额
本基 金的净 赎回金 额为赎 回金额 扣减赎 回费用 。其中 ,
赎回 金额= 赎回份 数 ×赎回 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 回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资 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时间为 两年六 个
月, 对应的 赎回费 率为 0% ,假 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是 1.25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为 :
赎回 金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 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 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 : 投资 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额 , 持有 期限为 两年六 个月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2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2,500 元。
(2 )C 类基 金份额 赎回金 额
本基 金的净 赎回金 额为赎 回金额 扣减赎 回费用 。其中 ,
赎回 金额= 赎回份 数 ×赎回 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 回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资 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时间为 两年六 个
月 , 假设 赎回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是 1.25 元 , 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为 :
赎回 金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 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 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 : 投资 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 金份额 , 持有 期限为 两年六 个月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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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设 赎 回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2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2,500 元。
赎 回费 用 以人 民 币元 为 单位 , 计算 结 果按 照 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 留 小数
点 后两 位 ;赎 回 金额 计 算结 果 按照 四 舍五 入 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 基金财 产所有 。
3 、 由 于 基金 费 用 的 不 同,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额 将 分
别 计算 基 金份 额 净值 , 计算 公 式为 计 算日 各 类别 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 以计 算 日
发售 在外的 该类别 基金份 额总数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计算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除以 计 算日 发 行在 外 的基 金 份额
总 数, 基 金份 额 净值 单 位为 元 ,计 算 结果 保 留在 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
T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在 当 天收 市 后计 算 ,并 在 T +1 日 公告 。 遇特 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 者申购 基金成 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登记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 权赎回 该部分 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赎回 基金成 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扣
除权 益的注 册登记 手续。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 登 记办 理 时间
进 行调 整 ,但 不 得实 质 影响 投 资者 的 合法 权 益, 并 最迟 于 开始 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回 的认定
本 基金 单 个开 放 日,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请 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
的余 额)超 过上一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时, 即认为 发生了 巨额赎 回。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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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 本 基金 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部 分顺延 赎回。
(1 )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投 资者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行 。
(2 ) 部分 顺延赎 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
或 认为 支 付投 资 者的 赎 回申 请 可能 会 对基 金 的资 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 期予以 办理 。 对于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 照 其申 请 赎回 份 额 占 当 日申 请 赎 回总 份 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回 份 额; 投 资者 未 能赎 回 部分 , 除投 资 者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选 择 将当 日 未获 办 理部 分 予以 撤 销外 , 延迟 至 下一 个 开放 日 办
理 ,赎 回 价格 为 下一 个 开放 日 的价 格 。依 照 上述 规 定转 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 的
赎 回不 享 有赎 回 优先 权 ,并 以 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部 分 顺延 赎 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低 份额的 限制。
(3 )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 当发 生巨额 赎回并 顺延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2 个 工作 日 内通 过 指定 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 人的 公 司网 站 或代 销 机构 的 网点
刊 登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 露日 向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 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 备案 。 同时 以 邮 寄、 传 真 或 《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并 说明有 关处理 方法。
本基 金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 上发生 巨额赎 回 ,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
可 暂停 接 受赎 回 申请 ; 已经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公 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 生下 列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拒 绝 或暂 停 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的 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 正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 净值;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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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4.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 或基 金
管理 人认为 会损害 已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申购;
5. 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1 到 4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至 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 务的 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公 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下 列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支付赎 回款项 。
2.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开放 日发生 巨额赎 回。
4.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5. 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 生上 述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 日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已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应按 时 足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足 额 支付 , 可支 付 部
分 按单 个 账户 申 请量 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未 支 付部 分 可
延 期支 付 ,并 以 后续 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依 据 计算 赎 回金 额 ,若 出 现
上 述第 3 项 所述 情 形, 对 已接 受 的赎 回 申请 可 延期 支 付赎 回 款项 , 最长 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至少一 家指定 的媒体 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公 告 。 投资
者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暂 停基 金 的赎 回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在至 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暂停 赎回公 告。
在 暂停 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 赎回 业 务的 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公 告。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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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转换
1 、 基金 转换是 指本公 司旗下 的开放 式基金 持有人 将其持 有某只 基金的
部分 或全部 份额转 换为本 公司管 理的其 他开放 式基金 的份额 。
2 、基 金转换 业务规 则
( 1 ) 本公 司旗下 基金办 理日常 转换的 开放日 为上海 证券交 易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日 (本公 司公告 暂停申 购或转 换时除 外)。
由于 各基金 销售机 构系统 及业务 安排等 原因, 开放日 的具体 交易时 间
可能 有所不 同,投 资者应 参照各 基金销 售机构 的具体 规定。
( 2 )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销 售机构 进行。
( 3 ) 转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期自 该部分 基金份 额登记 于注册 登记系 统之
日起 开始计 算。转 入的基 金在赎 回或转 出时, 按照自 基金转 入确认 日起至
该部 分基金 份额赎 回或转 出确认 日止的 持有时 段所适 用的赎 回费率 档次计
算其 所应支 付的赎 回费。 基金转 换后可 赎回的 时间为 T +2 日。
( 4 ) 基金 转换 , 以申 请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 。 投资 者采用 “份
额转 换 ” 的原 则提交 申请。 基金转 换遵循 “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 5 )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业 务时, 转出的 基金必 须处于 可赎回 状态 ,
转入 的基金 必须处 于可申 购状态 ,已冻 结的基 金份额 不得申 请基金 转换。
( 6 )单 笔转换 基金份 额不得 低于 1 0 0 0 份。
3 、基 金转换 费用
基金 转换费 用由转 出和转 入基金 的申购 费补差 和转出 基金的 赎回费 两
部分 构成, 具体收 取情况 视每次 转换时 两只基 金的申 购费率 差异情 况和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率 而定。 基金转 换费用 由基金 持有人 承担, 如转出 基金有
赎回 费用的 ,收取 该基金 赎回费 的 2 5 %归 入基金 财产。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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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转换费 用的具 体计算 公式如 下:
( 1 )转 出金额 = 转出 基金份 额 × 转出 基金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 2 )转 入金额 :
1 )如 果转入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 转出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转入 金额= 转出金 额 × (1 -转 出基金 赎回费 率 ) / ( 1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率 — 转出 基金申 购费率 )
2 )如 果转出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 转入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转入 金额= 转出金 额 ×( 1 - 转出 基金赎 回费率 )
( 3 )转 换费用 =转出 金额 - 转入 金额
( 4 )转 入份额 = 转入 金额 / 转入 基金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本基 金自 2009 年 7 月 3 日开 始办理 基金转 换业务 。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为投 资 者办 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人 在届时 发布公 告或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确 定。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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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保持 资 产流 动 性的 基 础上 , 发挥 投 研团 队 在固 定 收益 、 股票 及 金融
衍 生产 品 方面 的 综合 研 究实 力 ,在 有 效控 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追求 基 金资 产 的
长期 稳健增 值。
(二)投资理念
在 专业 分 工的 基 础上 , 综合 发 挥团 队 投资 研 究优 势 ,基 于 利率 和 信用
的专 业化分 析,优 化组合 管理, 创造超 额收益 。
(三)投资范围
本 基金 投 资范 围 包括 : 公司 债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债 、 可转 换 债券
(含 可分离 式 ) 、 中央 银行票 据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债券 回购 、 股票、 权证 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 工具 。 如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投 资于 债 券类 资 产( 含 可转 换 债券 ) 的比 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的
80% , 其 中 ,本 基 金 持 有 公司 债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等除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以 外的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债 券资 产的 30% ,
本 基金 投 资于 股 票( 含 一级 市 场新 股 申购 ) 等权 益 类品 种 的比 例 为基 金 资
产的 0 -20% , 现金 和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金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为:30 % × 中 债企 业 债总 指 数+70 % ×中 债国
债总 指数。
中 债企 业 债总 指 数、 中 债国 债 总指 数 是由 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 简称 “ 中债 公司 ” ) 编制 的 、 分别 反映我 国国债 市场和 企业债 市场整
体 价格 和 投资 回 报情 况 的指 数 。其 中 ,中 债 国债 总 指数 样 本券 包 括在 银 行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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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债券 市 场、 柜 台以 及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流 通 交易 的 所有 记 帐式 国 债; 中 债
企 业债 总 指数 样 本券 包 括在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柜 台 以及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流
通 交易 的 所有 中 央企 业 债和 地 方企 业 债。 该 两个 指 数具 有 广泛 的 市场 代 表
性, 能够分 别反映 我国国 债、企 业债市 场的总 体走势 。
如 果今 后 证券 市 场中 有 其他 代 表性 更 强或 者 更科 学 客观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适用 于 本基 金 时,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依 据 维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 益
的 原则 , 根据 实 际情 况 对业 绩 比较 基 准进 行 相应 调 整。 调 整业 绩 比较 基 准
应经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调整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上予以 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 基金 采 取自 上 而下 的 方法 确 定投 资 组合 久 期, 结 合自 下 而上 的 个券
选 择方 法 构建 信 用类 债 券投 资 组合 , 运用 基 本面 研 究择 机 介 入上 市 公司 股
票 及 参 与新 股 申购 。 综合 发 挥固 定 收益 、 股票 及 金 融 衍 生产 品 投资 研 究团
队的 力量 , 重点 分析债 券发行 条款 、 公司 资本结 构及盈 利增长 趋势等 因素 ,
构 建 以 公司 债 券等 信 用类 债 券为 主 体、 新 股申 购 及 股票 二 级市 场 投资 为 补
充 的有 效 匹配 投 资组 合 ,以 实 现基 金 资产 的 长期 稳 健增 值 。 所 谓信 用 类债
券 ,是 指 公司 债 、金 融 债、 企 业债 、 资产 支 持证 券 等除 国 债、 中 央银 行 票
据以 外的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1 1 1 1 、资 产配置 策略 、资 产配置 策略 、资 产配置 策略 、资 产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将 采取 稳 健的 资 产配 置 策略 , 严格 控 制基 金 净值 下 行波 动 的风
险 。本 基 金通 过 宏观 策 略研 究 ,对 相 关资 产 类别 ( 包括 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 、
权 益类 资 产和 货 币资 产 等) 的 预期 收 益进 行 动态 跟 踪, 从 而决 定 其配 置 比
例 。本 基 金投 资 组合 将 配置 各 种期 限 和信 用 等级 的 债券 类 产品 并 适度 参 与
回 购市 场 的投 资 ;在 预 期收 益 高于 预 期风 险 的情 况 下参 与 一级 市 场新 股 申
购 和增 发 新股 ; 如果 新 股的 收 益率 降 低, 根 据风 险 和收 益 的配 比 原则 , 本
基金 将参与 二级市 场的股 票买卖 。
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 中, 本 基金 将 主要 通 过大 类 资产 配 置、 分 类资 产 配置
自上 而下进 行债券 投资管 理,以 达到提 高收益 和保持 流动性 的投资 目标。
大 类资 产 配置 主 要是 通 过对 宏 观经 济 趋势 、 金融 货 币政 策 和利 率 趋势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5
的 判断 对 债券 类 资产 进 行选 择 配置 , 同时 也 在银 行 间市 场 和交 易 所债 券 市
场进 行选择 配置。
分 类资 产 配置 主 要通 过 分析 债 券市 场 变化 、 投资 人 行为 、 品种 间 相对
价 值变 化 、债 券 供求 关 系等 进 行分 类 资产 配 置。 可 选择 配 置的 品 种范 围 有
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央票、 短期融 资券等 。
2 2 2 2 、 、 、 、 债券 投资组 合策略 债券 投资组 合策略 债券 投资组 合策略 债券 投资组 合策略
本 基金 在 综合 分 析宏 观 经济 、 货币 政 策的 基 础上 , 采用 久 期管 理 和信
用风 险管理 相结合 的投资 策略。
在 债券 组 合的 具 体构 造 和调 整 上, 本 基金 综 合运 用 久期 调 整、 收 益率
曲 线形 变 预测 、 信用 利 差和 信 用风 险 管理 、 回购 套 利等 组 合管 理 手段 进 行
日常 管理。
A 、久 期调整
本基 金通过 宏观经 济及政 策形势 分析 , 对未 来利率 走势进 行判断 , 进而
确定 组合整 体久期 和调整 范围。
B 、收 益率曲 线形变 预测
收益 率曲线 形状的 变化将 直接影 响本基 金组合 中长 、 中 、 短期 债券的 搭
配 。 本基 金将结 合收益 率曲线 变化的 预测, 适时 采用子 弹 、 杠铃 或梯形 策略
构造 组合, 并进行 动态调 整。
C 、信 用利差 和信用 风险管 理
信用 利差管 理策略 决定本 基金不 同类属 间的资 产配置 策略 。 本基 金将结
合 不同 信 用等 级 间债 券 在不 同 市场 时 期利 差 变化 及 收益 率 曲线 变 化调 整 公
司债 、企业 债、金 融债、 政府债 之间的 配置比 例。
本 基 金 还 将 综 合 评 估 不 同 行 业 以 及 单 个 企 业 发 行 的 信 用 类 债 券 在 不 同
经 济周 期 收益 率 及违 约 率变 化 情况 , 以决 定 不同 行 业 或 企业 信 用类 债 券 的
投资 比例。
D 、回 购套利
本基 金将适 时运用 多种回 购交易 套利策 略以增 强静态 组合的 收益率 。 比
如 运用 跨 市场 套 利、 回 购与 现 券的 套 利、 不 同回 购 期限 之 间的 套 利进 行 相
对低 风险套 利操作 等。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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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3 3 、 、 、 、 个券 选择策 略 个券 选择策 略 个券 选择策 略 个券 选择策 略
在 个券 选 择上 , 本基 金 综合 运 用利 率 预期 、 收益 率 曲线 估 值、 信 用风
险 分析 、 隐含 期 权价 值 评估 、 流动 性 分析 等 方法 来 评估 个 券的 投 资价 值 。
具有 以下一 项或多 项特征 的债券 ,将是 本基金 重点关 注的对 象:
A 、利 率预期 策略下 符合久 期设定 范围的 债券;
B 、 具有 较高 信用等 级、 较好流 动性的 债券;
C 、 资信 状况良 好 、 未来 信用评 级趋于 稳定或 有较大 改善的 企业发 行的
债券 ;
D 、 在剩 余期限 和信用 等级等 因素基 本一致 的前提 下 , 运用 收益率 曲线
模型 或其他 相关估 值模型 进行估 值后, 市场交 易价格 被低估 的债券 ;
E 、 在合 理估值 模型下 , 预期 能获得 较高风 险-收 益补偿 且流动 性较好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4 4 4 4 、 、 、 、 可转 换债券 投资策 略 可转 换债券 投资策 略 可转 换债券 投资策 略 可转 换债券 投资策 略
可 转换 债 券兼 具 权益 类 证券 与 固定 收 益类 证 券的 特 性, 具 有抵 御 下行
风 险、 分 享股 票 价格 上 涨收 益 的特 点 。本 基 金将 选 择公 司 基本 素 质优 良 、
其 对应 的 基础 证 券有 着 较高 上 涨潜 力 的可 转 换债 券 进行 投 资, 并 采用 期 权
定 价模 型 等数 量 化估 值 工具 评 定其 投 资价 值 ,以 合 理价 格 买入 并 持有 。 对
于 公 司基 本 面良 好 、 具 备良 好 的成 长 空间 与 潜力 、 转 股溢 价 率和 投 资溢 价
率合 理 并 有一 定下行 保护的 可转债 ,本 基金将 予以重 点关注 。
5 5 5 5 、 、 、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品 种投资 策略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品 种投资 策略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品 种投资 策略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品 种投资 策略
包括 资产抵 押贷款 支持证 券(ABS ) 、住 房抵押 贷款支 持证券 (MBS )
等 在内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定 价受 多 种因 素 影响 , 包括 市 场利 率 、发 行 条
款 、支 持 资产 的 构成 及 质量 、 提前 偿 还率 等 。本 基 金将 深 入分 析 上述 基 本
面因 素,并 辅助采 用数量 化定价 模型, 评估其 内在价 值。
6 6 6 6 、股 票 、股 票 、股 票 、股 票 投资 策略 投资 策略 投资 策略 投资 策略
股 票投 资 采用 行 业配 置 与个 股 精选 相 结合 的 投资 策 略, 并 通过 灵 活的
仓位 控制等 手段来 避免市 场中的 系统风 险。
A 、仓 位控制 策略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股票 市场的 PEG (市盈 率与增 长比率 ) 、 未来 宏观
经 济走 势 、政 府 政策 、 行业 发 展状 况 和企 业 利润 增 速来 判 断股 市 是否 被 高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7
估或 低估以 及偏离 的程度 ,并据 此进行 资产配 置。
B 、行 业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行 业配 置 采取 相 对集 中 的配 置 策略 , 从定 性 分析 和 定量 分 析两
个 角度 对 行业 进 行考 察 。重 点 投资 行 业景 气 周期 处 于拐 点 或者 行 业景 气 度
处于 上升阶 段的相 关产业 。
C 、个 股精选 策略
本 基金 奉 行 “ 价 值与 成 长相 结 合 ” 的 选股 原 则, 即 选择 具 备价 值 性和
成 长性 的 股票 进 行投 资 。基 金 管理 人 通过 绝 对估 值 与相 对 估值 , 对股 票 的
内 在价 值 进行 判 断, 并 与当 前 股价 进 行比 较 ,对 股 票的 价 值性 作 出判 断 。
在 价值 维 度, 主 要考 察 股票 账 面价 值 与市 场 价格 的 比率 和 预期 每 股收 益 与
股票 市场价 格的比 率等 。 在成 长维度 , 主要 从未来 12 个月 每股收 益相对 于
目 前每 股 收益 的 预期 增 长率 、 公司 可 持续 增 长率 和 主营 业 务增 长 率等 指 标
对股 票进行 考察。
D 、止 盈止损 策略
当 宏观 经 济、 产 业政 策 和市 场 心理 等 因素 导 致基 金 股票 资 产跌 幅 超过
设定 的警戒 线时 , 本基 金将逐 步减少 股票仓 位 , 把损 失控制 在有限 范围内 ;
当 基金 股 票资 产 盈利 超 过设 定 的止 盈 线时 , 本基 金 将逐 步 降低 股 票仓 位 ,
以锁 定收益 。
E 、新 股申购 策略
本基 金将研 究首次 发行(IPO) 股票 及增发 新股的 上市公 司基本 面因素 ,
根 据股 票 市场 整 体定 价 水平 , 估计 新 股上 市 交易 的 合理 价 格, 同 时参 考 一
级 市场 资 金供 求 关系 , 从而 制 定相 应 的新 股 申购 策 略。 本 基金 对 于通 过 参
与 新股 认 购所 获 得的 股 票, 将 根据 其 市场 价 格相 对 于其 合 理内 在 价值 的 高
低, 确定继 续持有 或者卖 出。
7 7 7 7 、权 证投资 策略 、权 证投资 策略 、权 证投资 策略 、权 证投资 策略
对 权证 标 的证 券 的基 本 面进 行 研究 , 结合 期 权定 价 模型 和 我国 证 券市
场 的交 易 制度 估 计权 证 价值 , 主要 考 虑运 用 的策 略 包括 : 杠杆 策 略、 价 值
挖 掘策 略 、获 利 保护 策 略、 价 差策 略 、双 向 权证 策 略、 卖 空有 保 护的 认 购
权证 策略、 买入保 护性的 认沽权 证策略 等。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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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 资决策 依据
(1 ) 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公司 相关制 度的有 关规定 ;
(2 ) 宏观 经济 、 利率 走势 、 产业 状况 、 债券 发行人 的信用 状况及 相关
政策 等可能 的影响 因素 ;
(3 ) 可投 资品种 的预期 风险、 收益水 平。
2 、投 资决策 流程
本 基金 采 用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领 导下 的 团队 式 投资 管 理体 制 ,具 体 的投
资管 理流程 见 图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 实 施
汇 报 、 建 议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 究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 交 回 报
监 察 稽 核
绩 效 评 估
图 1 基金 投资管 理流程 示意图
( 1 1 1 1 ) 投资 分析
基 金管 理 人的 研 究和 投 资部 门 广泛 地 参考 和 利用 外 部的 研 究成 果 ,了
解 国家 宏 观货 币 和财 政 政策 , 对资 金 利率 走 势及 短 期融 资 券、 公 司债 发 行
人 的信 用 风险 进 行监 测 ,并 建 立相 关 研究 模 型。 基 金管 理 人的 研 究部 门 撰
写 宏观 策 略报 告 、利 率 监测 报 告及 短 期融 资 券和 公 司债 发 行人 资 信研 究 报
告作 为投资 决策依 据之一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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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 人的 研 究和 投 资部 门 定期 或 不定 期 举行 投 资研 究 联席 会 议,
讨 论宏 观 经济 环 境、 利 率走 势 、债 发 行人 信 用级 别 变化 等 相关 问 题, 作 为
投资 决策的 重要依 据之一 。
( 2 2 2 2 ) 投资 决策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根据 基 金合 同 、相 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 公司 有 关规 章 制度
确 定基 金 的投 资 原则 以 及基 金 的资 产 配置 比 例范 围 ,审 批 总体 投 资方 案 以
及重 大投资 事项。
基 金经 理 根据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确定 的 投资 对 象、 投 资结 构 、持 仓 比例
范 围等 总 体投 资 方案 , 并结 合 研究 人 员提 供 的投 资 建议 、 自己 的 研究 与 分
析 判断 、 以及 基 金申 购 赎回 情 况和 市 场整 体 情况 , 构建 并 优化 投 资组 合 。
对 于超 出 权限 范 围的 投 资, 按 照公 司 权限 审 批流 程 ,提 交 主管 投 资领 导 或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审 议。
( 3 3 3 3 ) 投资 执行
交 易部 接 受基 金 经理 下 达的 交 易指 令 。交 易 部接 到 指令 后 ,首 先 应对
指 令予 以 审核 , 然后 再 具体 执 行。 基 金经 理 下达 的 交易 指 令不 明 确、 不 规
范 或者 不 合规 的 ,交 易 部可 以 暂不 执 行指 令 ,并 即 时通 知 基金 经 理或 相 关
人员 。
交 易部 应 根据 市 场情 况 随时 向 基金 经 理通 报 交易 指 令的 执 行情 况 及对
该项 交易的 判断和 建议, 以便基 金经理 及时调 整交易 策略。
( 4 4 4 4 ) 投资 回顾
绩 效评 估 小组 定 期对 基 金绩 效 进行 评 估。 基 金经 理 定期 向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回 顾 前期 投 资运 作 情况 , 并提 出 下期 的 操作 思 路, 作 为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决 策的参 考。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债 券型基 金 , 其长 期平均 风险和 预期收 益率低 于混合 型基金 ,
但 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以及 不涉及 股票二 级市场 投资的 债券型 基金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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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资限制
1 、禁 止行为
为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本 基金禁 止从事 下列行 为:
1 、承 销证券 ;
2 、向 他人贷 款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 是国务 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 向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 券;
6 、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有其 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动 ;
8 、依 照法律 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若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可不 受上述 规定限 制。
2 、投 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金 在 投资 策 略上 兼 顾投 资 原则 以 及开 放 式基 金 的固 有 特点 , 通过
分 散投 资 降低 基 金财 产 的非 系 统性 风 险, 保 持基 金 组合 良 好的 流 动性 。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 限制:
(1)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 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 股票 数 量不 超 过拟 发 行股 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 股票 的 总
量;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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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类资产 (含可 转换债 券 ) 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本 基金 持有 的公 司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除 国债 、 中央 银 行票 据 以外 的 固定 收 益类 资 产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债 券资 产 的
30% ;
(6) 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含一 级市场 新股申 购 ) 等权 益类品 种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的 0 -20% ;
(7) 保 持 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
(8)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的 总金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 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投资 于其他 权证的 投资比 例 , 遵从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证 券 投资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不得 违反基 金合同 中有关 投资范 围 、 投资 策略 、 投资 比例的
规定 ;
(11)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上 述比例 限制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六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在 符 合相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前 提 下, 因 证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非 本 基金 管 理人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1)-(3) 项 以 及(5)-(11)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若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基 金 投资
可不 受上述 规定限 制。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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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管理;
2 、有 利于基 金资产 的安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股东 权利 , 保护 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4 、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债权 人权利 ,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的 董 事会 及 董事 保 证本 报 告所 载 资料 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 内容 的 真实 性 、准 确 性和 完 整性 承 担个 别 及
连带 责任。
基金 托管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根据本 基金合 同规定 ,于 2012
年 4 月 19 日复 核了本 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
保证 复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 遗漏。
本 投资 组 合报 告 所载 数 据截 至 2 0 1 2 年 3 月 3 1 日 ,本 报 告所 列 财务 数
据未 经审计 。
1 1 1 1 、 报告 期末基 金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产的
比例( % % % % )
1 权益投资 101,907,487.52 10.07
其中:股 票 101,907,487.52 10.07
2 固定收益 投资 873,086,241.00 86.29
其中:债 券 873,086,241.00 86.29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 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22,365,917.75 2.21
6 其他各项 资产 14,481,244.10 1.43
7 合计 1,011,840,890.37 100.00
2 2 2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分 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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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 % % % % )
A 农、林、 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00,401,246.08 12.25
C 0 食品、饮 料 69,717,932.48 8.50
C 1 纺织、服装 、 皮毛 - -
C 2 木材、家 具 - -
C 3 造纸、印 刷 - -
C 4
石油、 化学、 塑胶、
塑料
15,883,062.00 1.94
C 5 电子 - -
C 6 金属、非 金属 - -
C 7 机械、设备 、 仪表 - -
C 8 医药、生 物制品 14,800,251.60 1.81
C 9 9 其他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 的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 业 - -
H 批发和零 售贸易 - -
I 金融、保 险业 1,506,241.44 0.18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 业 - -
L 传播与文 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01,907,487.52 12.43
注:以上 行业分类以 2012 年 3 月 31 日的中国 证监会行业分类 标准为依据。
3 3 3 3 、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 股) 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 % % % % )
1 600887 伊利股份 1,459,800 32,173,992.00 3.92
2 002661 克明面业 1,030,000 22,330,400.00 2.72
3 600422 昆明制药 1,072,482 14,800,251.60 1.81
4 002450 康 得 新 786,075 12,168,441.00 1.48
5 600702 沱牌舍得 399,912 10,773,629.28 1.31
6 600238 海南椰岛 499,990 4,439,911.20 0.54
7 600426 华鲁恒升 460,300 3,714,621.00 0.45
8 601336 新华保险 52,464 1,506,241.44 0.18
4 4 4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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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 券 品 种 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 % % % % )
1 国 家 债 券 61,248,793.00 7.47
2 央 行 票 据 48,370,000.00 5.90
3 金 融 债 券 142,147,000.00 17.34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142,147,000.00 17.34
4 企 业 债 券 395,925,220.40 48.29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61,224,000.00 7.47
7 可 转 债 164,171,227.60 20.02
8 其 他 - -
9 合 计 873,086,241.00 106.49
5 5 5 5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元 )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 % % % % )
1 113001 中行转债 845,150 80,052,608.00 9.76
2 1182361
11 凤传媒
MTN1
600,000 61,224,000.00 7.47
3 019121 11 国债 21 600,000 60,948,000.00 7.43
4 113002 工行转债 471,540 51,053,635.80 6.23
5 0980155 09 新海连债 500,000 49,405,000.00 6.03
6 6 6 6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名 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
7 7 7 7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名 的 前 五 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持有 权证。
8 8 8 8 、 投资 组合报 告附注
8.1 本 基 金 该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均 无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 查和在 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内 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 。
8.2 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未 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范 围。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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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500,000.00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951,244.10
5 应收申购 款 30,000.00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481,244.10
8.4 报告 期末持 有的处 于转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 ( ( ( 元) ) ) )
占基金 资产的
净值比 例 ( % ) ( % ) ( % ) ( % )
1
113001 中行转债 80,052,608.00 9.76
2
113002 工行转债 51,053,635.80 6.23
3
110015 石化转债 28,302,400.00 3.45
4
110017 中海转债 1,980,183.80 0.24
5
110011 歌华转债 1,844,400.00 0.22
8.5 报告 期末前 十名股 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分的
公允价 值 ( ( ( ( 元 ) ) ) )
占基金 资产的
净值比 例 ( % ) ( % ) ( % ) ( % )
流通受 限情况说明
1
002661 克明面业 22,330,400.00 2.72 网下发行 获配锁定三个月
十、基金 的业绩
基金 业绩截 止日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出 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
(一) 本报 告期基 金份额 净值增 长率及 其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的比 较
1 1 1 1 、建 信收益 增强债 券 A A A A 基金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6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 2009
年 6 月 2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40% 0.28% -0.69% 0.06% 4.09% 0.22%
2010 年 1 月
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9.67% 0.28% 2.57% 0.12% 7.10% 0.16%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4.14% 0.30% 6.08% 0.13% -10.22% 0.17%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3 月 31 日
0.09% 0.30% 0.91% 0.07% -0.82% 0.2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 2009
年 6 月 2 日
—2012 年 3
月 31 日
8.80% 0.29% 9.04% 0.11% -0.24% 0.18%
2 2 2 2 、建 信收益 增强债 券 C C C C 基金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2009 年 6 月
2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20% 0.27% -0.69% 0.06% 3.89% 0.21%
2010 年 1 月
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9.21% 0.29% 2.57% 0.12% 6.64% 0.17%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4.53% 0.30% 6.08% 0.13% -10.61% 0.17%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3 月 31
日
0.00% 0.30% 0.91% 0.07% -0.91% 0.23%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7.60% 0.29% 9.04% 0.11% -1.44% 0.18%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7
2009 年 6 月
2 日 —2012
年 3 月 31
日
( 二)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变 动的比 较
建信收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历史走势对 比图
(2009 年 6 月 2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1 、 建信 收益增 强债券 (A )基 金
注: 1 、本基 金债券类资产( 含可转 换债券) 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
中, 本基金持 有公司债 、 金融债 、 企业债 、 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 、 中央银行 票
据 以外 的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 低于 债券 资产 的 30%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 票( 含
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 等权益类 品种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20% , 现金和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本报告 期,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要求 。
2 、建 信收益 增强债 券(C )基 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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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本基 金债券类资产( 含可转 换债券) 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
中, 本基金持 有公司债 、 金融债 、 企业债 、 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 、 中央银行 票
据 以外 的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 低于 债券 资产 的 30%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 票( 含
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 等权益类 品种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20% , 现金和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本报告 期,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要求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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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 金资 产 总值 是 指基 金 拥有 的 各类 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以 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其 构成主 要有:
1 、银 行存款 及其应 计利息 ;
2 、清 算备付 金及其 应计利 息;
3 、根 据有关 规定缴 纳的保 证金;
4 、应 收证券 交易清 算款;
5 、应 收申购 款;
6 、股 票投资 及其估 值调整 ;
7 、债 券投资 及其估 值调整 和应计 利息;
8 、权 证投资 及其估 值调整 ;
9 、其 他投资 及其估 值调整 ;
10 、其 他资产 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 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金 财 产以 基 金名 义 开立 银 行存 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 开立
证 券交 易 清算 资 金的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以 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 式
开 立基 金 证券 账 户, 以 本基 金 的名 义 开立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 账户 。 开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 和 注册 登 记机 构 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基 金财产 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 金财 产 独立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的 固 有财 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 基 金财 产 的管 理 、运 用 或
者 其他 情 形而 取 得的 财 产和 收 益归 入 基金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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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以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收取 管 理费 、 托管 费 以及 其 他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费 用。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以 其 自有 财 产承 担 法律 责 任, 其 债权 人 不
得对 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扣 押和其 他权利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于 其清算 财产。
基 金财 产 的债 权 ,不 得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固有 财 产的 债 务相
抵消 ;不同 基金财 产的债 权债务 ,不得 相互抵 消。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非因 基金财 产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 产强制 执行。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1
十二、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资 产 的估 值 目的 是 客观 、 准确 地 反映 基 金相 关 金融 资 产的 公 允价
值, 并为基 金份额 提供计 价依据 。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 估值 日 为相 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 常营 业 日, 以 及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值 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 金依 法 拥有 的 债券 、 资产 支 持证 券 、股 票 、权 证 等金 融 资产 和 金融
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 、债 券估值 方法:
(1 )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 易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果估 值 日无 交 易,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将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确 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
(2 )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 易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 估值 ; 如果 估 值
日 无交 易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将参 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净价 )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 (净价 ) ,
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3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的公 允价值 进行估 值 , 在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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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4 ) 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 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5 )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 , 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 估值。
(6 ) 在任 何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 - (5 ) 小项 规定
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 均应 被 认为 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 值方 法 。但 是 ,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按 本项 第 (1 ) -(5 ) 小项 规 定的 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 在 综合 考 虑市 场 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流 动 性、 收 益率 曲 线等 多 种因 素 基础 上 形成 的 债券 估 值,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按 最 能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值 。
(7 )国 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 其规定 进行估 值。
2 、资产 支持证 券的估 值方法 :
(1 ) 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2 ) 全国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根据 行业协 会指导 的处理
标准 或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
(3 ) 在任 何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
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 均应 被 认为 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 值方 法 。但 是 ,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按 本项 第 (1 ) -(2 ) 小项 规 定的 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并 与 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4 )国 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 其规定 进行估 值。
3 、股 票估值 方法:
(1 ) 上市 流通股 票按估 值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如 果 估值 日 无交 易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日 收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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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2 )未 上市股 票的估 值: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价估 值;
② 送股 、 转增 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估 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票 的 以第 (1 )款 确定的 估值价 格进行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以第 (1 ) 款确 定的估 值价格 进行 估
值;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 在任 何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
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 均应 被 认为 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 值方 法 。但 是 ,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按 本项 第 (1 ) -(2 ) 小项 规 定的 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并 与 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4 )国 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 其规定 进行估 值。
4 、权 证估值 办法:
(1 )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 从持 有确认 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市 交
易 的权 证 按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该 权 证的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2 )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以及停 止交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4 ) 在任 何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 - (3 ) 项规 定的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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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 为采 用 了适 当 的估 值 方法 。 但是 ,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按 本 项第 (1 ) -(3 ) 项规 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 况, 并 与基 金 托
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5 )国 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 其规定 进行估 值。
5 、其 他有价 证券等 资产按 国家有 关规定 进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 金日 常 估值 由 基金 管 理人 进 行。 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 基金 管 理人 完 成估
值 后, 将 估值 结 果以 书 面形 式 报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估 值 方法 、 时间 、 程序 进 行复 核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无 误后 签 章返 回 给
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本 基 金合 同 和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予 以 公
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 会计账 目的核 对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将 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差 错类型
本 基金 运 作过 程 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或 代销机 构或投 资者自 身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
差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 该差错 遭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
上 述差 错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但 不 限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 算 差错 、 系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同 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不 能 预见 、 不能 避 免、 不 能克 服 ,则 属 不
可抗 力,按 照下述 规定执 行。
由 于不 可 抗力 原 因造 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 资料 灭 失或 被 错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差 错 , 因不 可抗力 原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承 担赔偿 责任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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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 该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仍应 负有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 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 , 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
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更 正 ,因 更 正差 错 发生 的 费用 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责 任 方未 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 的差 错 ,给 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 的, 由 差错 责 任
方 承担 ; 若差 错 责任 方 已经 积 极协 调 ,并 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 其 应当 承 担相 应 赔偿 责 任。 差 错责 任 方应 对 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 ,确保 差错已 得到更 正;
(2 ) 差错 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当 事人负 责,不 对第三 方负责 ;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 任方 仍 应对 差 错负 责 。如 果 由于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 成其 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 损失 , 则差 错 责任 方 应赔 偿 受
损 方的 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求 交 付不 当 得利 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给 受 损方 , 则受 损 方应 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 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差 错责任 方;
(4 )差 错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情 形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 时 , 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的过错 造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 为 基金 的 利益 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 偿,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人 的 过错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 向基 金 托
管 人追 偿 。基 金 管理 人 和托 管 人之 外 的第 三 方造 成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并 拒
绝进 行赔偿 时,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 错方追 偿;
(6 )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据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或 其 他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 自行 或 依据 法 院判 决 、仲 裁 裁
决 对受 损 方承 担 了赔 偿 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向 有责 任 的当 事 人进 行 追
索, 并有权 要求其 赔偿或 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 和遭受 的损失 ;
(7 )按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其他 原则处 理差错 。
3 、差 错处理 程序
差错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下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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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查明 差错发 生的原 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
因确 定差错 的责任 方;
(2 ) 根据 差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差 错造成 的损失 进行
评估 ;
(3 ) 根据 差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失 ;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 正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额 净值差 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法
(1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 基金 份 额净 值 错误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 施防 止 损失 进 一步 扩 大; 当 错
误 达 到 或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公 司 应 当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 告、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当 发 生净 值 计算 错 误
时 ,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处理 , 由此 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 金造 成 损失 的 ,
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 先行 赔 付, 基 金管 理 人按 差 错情 形 ,有 权 向其 他 当事 人 追
偿。
(2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 行赔 偿 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根 据实 际 情况 界 定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经确认 后按以 下条款 进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
问 题, 如 经双 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 尚不 能 达成 一 致时 , 按基 金 会
计 责任 方 的建 议 执行 , 由此 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 金造 成 的损 失 ,由 基 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而 且 基金 托 管人 未 对计 算 过程 提 出疑 义 或要 求 基金 管 理人 书 面说 明 ,
份 额净 值 出错 且 造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损失 的 ,应 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对 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投 资者或 基金支 付的赔 偿金额 , 其中基金
管理人承 担 50% ,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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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 果 , 虽然 多次
重 新计 算 和核 对 ,尚 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 ,为 避 免不 能 按时 公 布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情形 ,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计 算 结果 对 外公 布 ,由 此 给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赔付 ;
④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信 息错误 (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申购或 赎回金
额等 ) , 进而 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付。
(3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 差,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果 为准。
(4 )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果
行 业有 通 行做 法 ,双 方 当事 人 应本 着 平等 和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 原
则进 行协商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 易所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时;
3 、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者 的利益 ,已决 定延迟 估值;
4 、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 于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 况 ,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估 基金资 产的;
5 、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 每个 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 后
将 当日 的 净值 计 算结 果 发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 确认 后 发送 给 基金 管 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 人 依据 本 基金 合 同和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对 基金净 值予以 公布。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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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四位四 舍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股票 估 值方 法 的第 (3 ) 项、 债 券估 值
方 法的 第 (6 ) 项、 资 产支 持 证券 估 值方 法 的第 (3 ) 项、 权 证估 值 方法 的
第(4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 现 该错 误 而造 成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可以 免 除赔 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除 由此造 成的影 响。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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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 金的收益分配
( ( ( ( 一 ) ) )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 关 费用 后 的余 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减 去 公允 价 值变 动 收
益后 的余额 。
( ( ( ( 二 ) ) )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
( ( ( ( 三 ) ) ) )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 金收益 分配应 遵循下 列原则 :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 ,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6 次 , 每 次 收益 分 配 比 例 不低 于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可 供 分配 利 润 的 30% ; 若
基金 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为 两种 :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 基金 投资者
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 或将 现 金红 利 按除 息 日的 该 类份 额 基金 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进行 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 选 择, 本 基金 默 认的 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 现
金 分红 ; 若 投资 者 在不 同 销售 机 构选 择 的分 红 方式 不 同,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将 以投资 者最后 一次选 择的分 红方式 为准;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 即 : 基金 收益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4. 由 于 本 基金 A 类 基 金 份额 不 收 取 销 售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额 收 取 销
售 服务 费 ,各 基 金份 额 类别 对 应的 可 分配 收 益将 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 同 一基
金份 额类别 内 的每 份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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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 ) ) ) )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 载明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以 及该 日 的可 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分 配对象 、 分配 时间 、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 分配 方式等 内容 。
( ( ( ( 五 ) ) )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 可 供分 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 益分配 采用红 利再投 资方式 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果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获 现金红 利不足 支付前 述银行 转账等 手续费 用 ,
注 册登 记 机构 自 动将 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现 金红 利 按除 权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转 为基金 份额。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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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 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 的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人 的托管 费;
3 、从 C 类基 金份额 基金的 财产中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4 、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费用 ;
6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有 关的会 计师费 和律师 费;
7 、基金 的证券 交易费 用;
8 、基 金财产 拨划支 付的银 行费用 ;
9 、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费用 。
上 述基 金 费用 由 基金 管 理人 在 法律 规 定的 范 围内 参 照公 允 的市 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本基 金终止 清算时 所发生 费用 , 按实 际支出 额从基 金财产 总值中 扣除 。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基金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7%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7%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管 理 费每 日 计提 , 按月 支 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
金 管理 费 划付 指 令,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 理人 ,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 休 息日 , 支付 日 期
顺延 。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基金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 当年 天数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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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 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 费每 日 计提 , 按月 支 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
金 托管 费 划付 指 令,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 托 管人 ,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 休 息日 , 支付 日 期
顺延 。
3 、销 售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
年费 率为 0.4% 。
本 基金 销 售服 务 费将 专 门用 于 本基 金 的销 售 与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 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在基 金年度 报告中 对该项 费用的 列支情 况作专 项说明 。
销售 服务费 按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4%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4% ÷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销 售服 务 费每 日 计提 , 按月 支 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销
售 服务 费 划付 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后于 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
资 产中 划 出, 由 注册 登 记机 构 代收 , 注册 登 记机 构 收到 后 按相 关 合同 规 定
支付 给基金 销售机 构等。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可 磋 商酌 情 调低 基 金管 理 费率 、 基金 托 管费
率 、销 售 服务 费 ,此 项 调整 不 需要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必须 最 迟于 新 的费 率 实施 前 2 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4 、 本条 第 (一 ) 款第 4 至第 9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际 支出金 额列入 当期费 用 , 由基 金托管 人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 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费用 :
1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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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或 基金财 产的损 失;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 费 、 会计 师和律 师
费、 信息披 露费用 等费用 ;
4 、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 目。
(四)税收
本 基金 运 作过 程 中涉 及 的各 纳 税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国 家 税收 法 律、
法规 执行。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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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 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2 、 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 首次募
集 的会 计 年度 按 如下 原 则: 如 果基 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 、基 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 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行 日
常的 会计核 算,按 照有关 规定编 制基金 会计报 表。
7 、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师 对 本基 金 的年 度 财务 报 表进 行 审
计。
2 、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 册会计 师 , 应事 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3 、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 须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 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公 告并报 监管部 门备案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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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 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 ( ( ( 一 ) ) )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包括 :
1.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
基 金募 集 申请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后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 3 日
前 ,将 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登载在 网站上 。
(1) 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 明基 金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 产品 特 性、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 及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 务等 内 容。 本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 将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
供书 面说明 。
(2)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关 系,明 确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召开 的 规则 及 具体 程 序, 说 明基 金 产品 的 特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的 法律文 件。
(3)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 律文件 。
2.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就基 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 日登载 于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
3.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本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 体和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4. 基金 开始申 购、赎 回公告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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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 申购 开 始日 、 赎回 开 始日 前 2 个 工作 日 在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 公告。
5.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公 告
本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前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每个 开 放日
的 次日 , 通过 网 站、 申 购赎 回 代理 机 构以 及 其他 媒 介, 披 露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前款 规 定的 市 场交 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累 计 净值 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上 。
6. 基金 定期报 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 于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 体和 基 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基 金年度 报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 将 半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 半年 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
季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 登载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不 编 制当 期 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基 金定 期 报告 在 公开 披 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 案。 报 备应 当 采用 电 子
文本 和书面 报告两 种方式 。
7. 临时 报告
本 基金 发 生重 大 事件 , 有关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 临时 报
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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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款所 称 重大 事 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 事件: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开;
(2) 终止 基金合 同;
(3)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4)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人 股东及 其出资 比例发 生变更 ;
(7) 基金 募集期 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发 生变动 ;
(9)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在一年 内变更 超过 50% ;
(10)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 基金 经理受 到
严重 行政处 罚,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 易事项 ;
(15) 基金 收益分 配事项 ;
(16) 管理 费 、 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费 等费用 计提标 准 、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0.5% ;
(18) 基金 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加或 减少销 售代理 机构;
(20) 基金 更换登 记结算 机构;
(21) 本基 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 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
(24) 本基 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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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基金 推出新 业务或 服务;
(26)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9. 澄清 公告
在 本基 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 媒体 中 出现 的 或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 价格 产 生误 导 性影 响 或者 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 息进 行 公开 澄 清, 并 将有 关 情况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10.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 项,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 并予 以公告 。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 召集 人应当 至少提 前 30 日
公 告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时 间 、会 议 形式 、 审议 事 项、 议 事程 序 和
表决 方式等 事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 不依 法 履行 信 息披 露 义务 的 ,
召集 人应当 履行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
11.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信 息。
( ( ( ( 二 ) ) )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制 度 ,指 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的规 定。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按照 相 关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 、基 金 定期 报 告和 定 期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 披露 的 相关 基 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并 向基金 管理人 出具书 面文件 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在 指定报 刊中选 择披露 信息的 报刊。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披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在 其 他公 共 媒体 披 露信 息 ,但 是 其他 公 共媒 体 不
得 早于 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披 露信 息 ,并 且 在不 同 媒介 上 披露 同 一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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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的内容 应当一 致。
( ( ( ( 三 ) ) )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说 明 书公 布 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的住 所,供 公众查 阅、复 制。
基 金定 期 报告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住
所, 以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投 资者 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内 取 得上 述 文件 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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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 险揭示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 ) 是一 种长期 投资工 具 , 其主 要功能
是 分散 投 资, 降 低投 资 单一 证 券所 带 来的 个 别风 险 。基 金 不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券 等 能够 提 供固 定 收益 预 期的 金 融工 具 ,投 资 人购 买 基金 , 既可 能 按
其 持有 份 额分 享 基金 投 资所 产 生的 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基 金 投资 所 带来 的 损
失。
基 金在 投 资运 作 过程 中 可能 面 临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 风 险, 也 包括
基 金自 身 的管 理 风险 、 技术 风 险和 合 规风 险 等。 巨 额赎 回 风险 是 开放 式 基
金 所特 有 的一 种 风险 , 即当 单 个交 易 日基 金 的净 赎 回申 请 超过 前 一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时 ,投资 人将可 能无法 及时赎 回持有 的全部 基金份 额。
按 投资 对 象和 比 例划 分 ,基 金 分为 股 票型 基 金、 混 合型 基 金、 债 券型
基 金、 货 币市 场 基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 资人 投 资不 同 类型 的 基金 将 获得 不 同
的收 益预期 , 也将 承担不 同程度 的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 的收益 预期越 高 ,
投资 人承担 的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 当认 真 阅读 《 基金 合 同 》 、 《 招募 说 明书 》 等基 金 法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的 风险收 益特征 , 并根 据自身 的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产 状况等 判断基 金是否 和投资 人的风 险承受 能力相 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 投 资是 引 导投 资 人进 行 长期 投 资、 平 均投 资 成本 的 一种 简 单
易 行的 投 资方 式 。但 是 定期 定 额投 资 并不 能 规避 基 金投 资 所固 有 的风 险 ,
不能 保证投 资人获 得收益 ,也不 是替代 储蓄的 等效理 财方式 。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以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金 资 产,
但 不保 证 本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 最低 收 益。 基 金的 过 往业 绩 及其 净 值
高 低并 不 预示 其 未来 业 绩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 金的 业 绩不 构 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 基金 管理人 提醒投 资人基 金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资 决策后 , 基金 运营状 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 致的投 资风险 ,
由投 资人自 行负担 。
投 资人 应 当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或 具有 基 金代 销 业务 资 格的 其 他机 构 购买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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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赎 回基金 , 基金 代销机 构名单 详见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及 相关公 告 。
本基 金在认 购期内 按 1.00 元 初始面值 发售并 不改变 基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投资者 按 1.00 元面 值购买 基金份 额以后 ,有可 能面临 基金份 额净值 跌
破 1.00 元、 从而遭 受损失 的风险 。
投资 于本基 金的主 要风险 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 基金 投 资于 证 券市 场 ,系 统 性风 险 是指 因 整体 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 境因 素 对证 券 价格 产 生影 响 而形 成 的风 险 ,主 要 包括 政 策风 险 、经 济 周
期风 险、利 率风险 和购买 力风险 等。
1 、政 策风险
货 币政 策 、财 政 政策 、 产业 政 策等 国 家宏 观 经济 政 策和 法 律法 规 的变
化 对证 券 市场 产 生一 定 影响 , 从而 导 致市 场 价格 波 动, 影 响基 金 收益 而 产
生的 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 具有 周 期性 的 特点 , 经济 运 行周 期 性的 变 化会 对 基金 所 投资
的证 券的基 本面产 生影响 ,从而 影响证 券的价 格而产 生风险 。
3 、利 率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 的 波动 会 直接 导 致股 票 市场 及 债券 市 场的 价 格和 收 益率
变 动, 同 时也 影 响到 证 券市 场 资金 供 求状 况 ,以 及 上市 公 司的 融 资成 本 和
利润 水平。 上述变 化将直 接影响 证券价 格和本 基金的 收益。
4 、购 买力风 险
基 金收 益 的一 部 分将 通 过现 金 形式 来 分配 , 而现 金 的购 买 力可 能 因为
通货 膨胀的 影响而 下降, 从而使 基金的 实际投 资收益 下降。
5 、再 投资风 险
市 场利 率 下降 将 影响 固 定收 益 类证 券 利息 收 入的 再 投资 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带 来的价 格风险 互为消 长。
6 、其他 风险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产 生的风 险。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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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 系统 性 风险 是 指个 别 证券 特 有的 风 险, 包 括上 市 公司 经 营风 险 、信
用风 险等。
1 、公 司经营 风险
公 司的 经 营受 多 种因 素 影响 。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对 应 的 公 司经 营 不善 ,
能 够用 于 分配 的 利润 减 少, 公 司无 法 偿还 债 券利 息 的风 险 。 虽然 本 基金 可
通过 分散化 投资减 少这种 非系统 性风险 ,但并 不能完 全消除 该种风 险。
同 时, 公 司经 营 不善 也 将导 致 其股 票 价格 下 跌, 对 本基 金 的股 票 投资
带来 相应损 失的风 险。
2 、信 用风险
信 用风 险 指债 券 发行 人 出现 违 约、 拒 绝支 付 到期 本 息, 或 由于 债 券发
行 人信 用 质量 降 低导 致 债券 价 格下 降 的风 险 ,信 用 风险 也 包括 证 券交 易 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的 证券交 割风险 。
(三) 基金管理风险
基 金管 理 风险 指 基金 管 理人 在 基金 管 理实 施 过程 中 产生 的 风险 , 主要
包括 基金产 品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交易 风险 、运营 风险及 道德风 险。
1 、管理 风险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 由于 基金管 理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策 、
技 能等 主 观因 素 的限 制 而影 响 其对 信 息的 占 有以 及 对经 济 形势 、 证券 价 格
走 势的 判 断, 或 者由 于 基金 数 量模 型 设计 不 当或 实 施差 错 导致 基 金收 益 水
平 偏离 业 绩基 准 从而 影 响基 金 收益 水 平。 对 主要 业 务人 员 如基 金 经理 的 依
赖也 可能产 生管理 风险。
2 、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类 型为 契 约型 开 放式 , 基金 规 模将 随 着基 金 投资 人 对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而 不断 波 动, 基 金投 资 人的 连 续大 量 赎回 申 请产 生 的仓 位 调
整 可能 使 资产 难 以按 照 预先 期 望的 成 交价 格 变现 而 导致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流
动 性不 足 ;或 者 投资 组 合持 有 的证 券 由于 外 部环 境 影响 或 基本 面 发生 重 大
变化 而导致 流动性 降低 , 造成 基金资 产变现 的损失 , 从而 产生流 动性风 险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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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易 风险
由 于交 易 权限 或 业务 流 程设 置 不当 导 致交 易 执行 流 程不 畅 通, 交 易指
令 的执 行 产生 偏 差或 错 误, 或 者由 于 故意 或 重大 过 失未 能 及时 准 确执 行 交
易指 令 , 事后 也未能 及时通 知相关 人员或 部门 , 导致 基金利 益的直 接损失 。
4 、运营 风险
由 于运 营 系统 、 网络 系 统、 计 算机 或 交易 软 件等 发 生技 术 故障 或 瘫痪
等 情况 而 无法 正 常完 成 基金 的 申购 、 赎回 、 注册 登 记、 清 算交 收 等指 令 而
产 生的 操 作风 险 ,或 者 由于 操 作过 程 效率 低 下或 人 为疏 忽 和错 误 而产 生 的
操作 风险。
5 、道德 风险
因 业务 人 员道 德 行为 违 规产 生 的风 险 ,如 内 幕交 易 ,欺 诈 行为 等 带 来
的风 险 。
(四)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 金作为 积极型 的债券 型基金 , 投资 于债券 类资产 ( 含可 转换债 券 )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 投资 于公 司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
资 产支 持 证券 等 除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 据以 外 的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 比例 不 低
于债 券资产 的 30 %。
因 此, 本 基金 需 要承 担 债 券市 场 的系 统 性风 险 , 以及 因 个别 债 券违 约
所形 成的信 用风险 。
同 时, 本 基金 还 参与 新 股申 购 和股 票 二级 市 场投 资 ,因 此 ,本 基 金也
将 面临 股 票价 格 波动 、 新股 发 行放 缓 或停 滞 ,或 者 新股 投 资收 益 率下 降 甚
至出 现亏损 所带来 的风险 。另外 ,本基 金可投 资的可 转债( 含可分 离式 ) 、
可提 前赎回 类债券 由于隐 含期权 , 导致 市场波 动不但 会引起 期权价 值变化 ,
还会 造成债 券未来 的现金 流的不 确定性 ,影响 基金投 资收益 。
本基 金为债 券型基 金 , 其长 期平均 风险和 预期收 益率低 于混合 型基金 ,
但 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以及 不涉及 股票二 级市场 投资的 债券型 基金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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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 金的终止与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下 列 涉 及 到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的 事 项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同意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2)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3) 变更 基金类 别;
(4)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议事程 序;
(6)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外 ;
(8)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需变 更基金 合同的 事项;
(10)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情形。
但 出现 下 列情 况 时,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 公布经 修订的 基金合 同,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1)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动并属 于基金 合同必 须遵照 进行变 更的情
形;
(2) 基金 合同的 变更并 不涉及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的;
(3) 因为 当事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 表人变 更,当 事人分 立、合 并等原
因导 致基金 合同内 容必须 作出相 应变动 的;
(4) 基金 合同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
(5) 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 形的。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并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 异议 意 见之 日 起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 应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5
在 上述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生 效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将 终止: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的基 金管理 人承接 的;
3. 基金 托管人 人职责 终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的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
4.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基 金清算 小组, 基金清 算小组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 基金 清 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清 算小组 可以依 法进行 必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清 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由基金 清算小 组统一 接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价和变 现;
(4) 制作 清算报 告;
(5)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审计 ;
(7) 将基 金清算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8) 公布 基金清 算报告 ;
(9) 对基 金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3. 清算 费用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6
清 算费 用 是指 基 金清 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4. 基金 财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
(1) 支付 清算费 用;
(2) 交纳 所欠税 款;
(3) 清偿 基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基金 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 定清偿 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5.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 金 清算 小 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结 果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 师事 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 ,由 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
6.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有关 文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存 15 年以 上。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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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 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见 附 件 一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8
二十、基 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见 附 件 二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9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 理 人秉 承 “ 持 有人 利 益重 于 泰山 ” 的 经营 宗 旨, 不 断完 善 客户
服 务体 系 。公 司 承诺 为 客户 提 供以 下 服务 , 并将 随 着业 务 发展 和 客户 需 求
的变 化 , 积极 增加服 务内容 , 努力 提高服 务品质 , 为客 户提供 专业 、 便捷 、
周到 的全方 位服务 。
(一 ) 客户 服务电 话 : 400-81-95533 (免长 途通话 费用 ) 、 010-66228000
1 、自 助语音 服务
客户 服务中 心提供 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 语音服 务 , 内容 包括 :
基金 净值查 询、账 户信息 查询、 公司信 息查询 、基金 信息查 询等。
2 、人 工咨询 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一 至 每 周 五 , 上 午 9 :00 ~11 :30 , 下 午 13 :
00 ~17 :00 的人 工电话 咨询服 务。
3 、客 户留言 服务
投 资者 可 通过 客 户留 言 服务 将 其疑 问 、建 议 及联 系 方式 告 知公 司 客服
中心 ,客服 中心将 在两个 工作日 内给予 回复。
(二 )账户 确认书 寄送服 务
对 于准 确 完整 的 预留 了 地址 及 邮编 的 投资 者 ,本 公 司将 于 投资 者 开户
确认 后,在 15 个工 作日内 安排寄 出。
(三 )订制 对账单 服务
投 资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客户 服 务电 话 、电 子 邮箱 、 传真 、 信件 等 方式
订 制对 账 单服 务 。本 公 司在 准 确获 得 投资 者 邮寄 地 址、 手 机号 码 及电 子 邮
箱 的前 提 下, 将 为已 订 制账 单 服务 的 投资 者 提供 电 子邮 件 、短 信 和纸 质 对
账单 :
1 、电 子邮件 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 、 分 红 信 息 等 。 我 公 司 在 每 月 度 结 束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每 位 预 留 了 有 效 电 子 邮 箱 并 成 功 订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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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有 人 发 送 电 子 对 账 单 。
2 、短 信对账 单
短 信对 账 单是 通 过手 机 短信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 份额 对 账的 一 种电
子 化的 账 单形 式 。短 信 对账 单 的内 容 包括 但 不限 于 :期 末 基金 余 额、 期 末
份额 市值等 。 我公 司在每 月度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每位 预留了 有效手 机
号码 并成功 定制短 信对账 单服务 的持有 人发送 短信对 账单。
3 、纸 质对账 单
纸 质对 账 单是 通 过平 信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供份 额 对账 的 一种 账 单形
式 。纸 质 对账 单 的内 容 包括 但 不限 于 :期 末 基金 余 额、 期 末份 额 市值 、 期
间交 易明细 、 分红 信息等 。 我公 司在每 季度或 年度结 束后的 15 个工 作日内
向 预留 了 准确 邮 寄地 址 并成 功 订制 纸 质对 账 单服 务 的持 有 人寄 送 纸质 对 账
单。
4 、对 账单补 寄
投资 者提出 补寄需 求后, 我公司 将于 15 个工 作日内 安排寄 出。
(四 )网站 服务(www.ccbfund.cn )
1 、信 息查询 :客户 可通过 网站查 询基金 净值、 产品信 息、建 信资讯 、
公司 动态及 相关信 息等。
2 、账 户查询 :投资 者可通 过网上 “ 账户 查询 ”服务 查询账 户信息 , 查
询 内容 包 括份 额 查询 、 交易 查 询、 分 红查 询 、分 红 方式 查 询等 ; 同时 投 资
者 还可 通 过 “ 账 户查 询 修改 ” 、 “查 询密 码 修改 ” 自 助修 改 基本 信 息及 查 询
密码 。
3 、投 资流程 :直销 客户可 了解直 销柜台 办理各 项业务 的具体 流程。
4 、单 据下载 :直销 客户可 方便快 捷的下 载各类 直销表 单。
5 、销 售网点 :客户 可全面 了解基 金的销 售网点 信息。
6 、 常见 问题 : 汇集 了客户 经常咨 询的一 些热点 问题 , 帮助 客户更 好的
了解 基金基 础知识 及相关 业务规 则。
7 、 客户 留言 : 通过 网上客 户留言 服务 , 可将 投资者 的疑问 、 建议 及联
系方 式告知 客服中 心,客 服中心 将在两 个工作 日内给 予回复 。
(五 )短信 服务
若投 资者准 确完整 的预留 了手机 号码 (小灵 通用户 除外 ) , 可获 得免费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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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短 信 服务 , 包括 产 品信 息 、基 金 分红 提 示、 公 司最 新 公告 等 。未 预 留
手机 号码的 投资者 可拨打 客服电 话或登 陆公司 网站添 加后定 制此项 服务。
(六 )密码 解锁/ 重置 服务
为 保证 投 资者 账 户信 息 安全 , 当拨 打 客服 电 话或 登 陆公 司 网站 查 询个
人 账户 信 息, 输 入查 询 密码 错 误累 计 达 6 次 账户 即 被锁 定 。此 时 可致 电 客
服电 话转人 工办理 查询密 码的解 锁或重 置。
(七 )客户 建议、 投诉处 理
投 资者 可 以通 过 网站 客 户留 言 、客 服 中心 自 动语 音 留言 、 客服 中 心人
工 坐席 、 书信 、 传真 等 多种 方 式对 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 建议 或 投诉 , 客服 中 心
将在 两个工 作日内 给予回 复。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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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 项
自 2011 年 12 月 2 日 本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公开披 露 至 2012 年 6 月 1 日,
本 基金 的 临时 公 告刊 登 于《 中 国证 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 证券 时 报》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 事项 法定 披露方 式 法定 披露日 期
1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通
跨 TA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 网站
2012-05-29
2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基 金 网 上 交
易优 惠费率 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 网站
2012-05-23
3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 网站
2012-04-06
4
关 于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基 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 网站
2012-03-30
5
关 于 新 增 浙 商 证 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 网站
2012-02-13
6
关 于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退 出 开 放 式 基 金
申购 赎回代 理券商 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 网站
2011-12-24
7
关 于 开 通 浦 发 银 行 借 记 卡 基 金 网 上
交易 业务并 实施费 率优惠 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 网站
2011-12-15
8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中 信 万 通
开办 基金定 投业务 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 网站
2011-12-09
9
关 于 新 增 天 源 证 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 网站
2011-12-09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3
投资 者可通 过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 上述公
告。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4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 明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销 售代 理 人和 注 册登
记 人的 办 公场 所 ,投 资 人可 在 办公 时 间免 费 查阅 , 也可 按 工本 费 购买 本 招
募说 明书的 复制件 或复印 件 。 投资 人按上 述方式 所获得 的文件 或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保证 文本的 内容与 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 致。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5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 中国 证监会 核准建 信收益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募 集的文 件;
2. 《建 信收益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
3. 《建 信收益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 ;
4. 关于 申请募 集建信 收益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之法 律意见 书;
5. 基金 管理人 业务资 格批件 和营业 执照;
6. 基金 托管人 业务资 格批件 和营业 执照;
7. 中国 证监会 要求的 其他文 件。
以上 第 1 至 5 项备 查文件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办 公场所 、 营业 场所 , 第 6
项文 件存放 于基金 托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基金 投资者 在营业 时间可 免费查 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文 件的复 制件或 复印件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6
附件一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 管理人
1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1 ) 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用 基金财 产;
(2 ) 获得 基金管 理人报 酬;
(3 ) 依照 有关规 定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4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 易 过户 、 转托 管 等业 务 的规 则 ,决 定 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费 和管理 费之外 的费率 结构和 收费方 式;
(5 )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了本 基 金合 同 或有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行 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应 及 时呈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及相关 基金当 事人的 利益;
(6 ) 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和转换 申
请;
(7 ) 自行 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或 选择 、 更换 注册登 记机构 , 并对 注
册登 记机构 的代理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督 和检查 ;
(8 ) 选择 、更换 代销机 构,并 依据销 售代理 协议和 有关法 律法规 , 对
其行 为进行 必要的 监督和 检查;
(9 ) 在基 金托管 人更换 时,提 名新的 基金托 管人;
(10 )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 选择 、 更换 律 师事 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 证券 经 纪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
(12 ) 根据 国 家有 关 规定 ,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下 , 以基 金 的名 义
依法 为基金 融资、 融券;
(13 )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权利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7
2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1 ) 依法 募集基 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由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注册 登记事 宜;
(2 )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 以其 固有财 产承担 因募集 行为而 产生的 债务和
费用 ;
(3 )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4 )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用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5 )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金 财产;
(6 )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 理 的基 金 财产 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7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8 ) 依法 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
(9 )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10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 计算 基 金份 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11 ) 按 规定 受 理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2 )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13 )编制 中期和 年度基 金报告 ;
(14 )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 告义务 ;
(15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不 得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16 )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收益;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8
(17 )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8 )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9 )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行 为;
(20 )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1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 益,应 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2 )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23 )按 规定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料 ;
(24 )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5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26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27 )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利益的 活动;
(28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利 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
金 的利 益 行使 因 基金 财 产投 资 于证 券 所产 生 的权 利 ,不 谋 求对 上 市公 司 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29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以及 中国证 监会要 求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人
1 、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1 )获 得基金 托管费 ;
(2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
(3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 法保管 基金财 产;
(4 )在 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任基金 管理人 ;
(5 )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 理人违
反 本基 金 合同 或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行为 ,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9
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的 情 形, 应 及时 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并 采 取必 要 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关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利 益;
(6 ) 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7 )按 规定取 得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8 ) 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1 )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 托管事 宜;
(3 )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确 保 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 金财 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 财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分 别 设置 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 管理 , 保证 不 同基 金 之间 在 名册 登 记、 账 户设 置 、资 金 划
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订 的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7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中期 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 方面 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行 为 ,还 应 当说 明 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采 取 了
适当 的措施 ;
(9 ) 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不少
于 15 年;
(10 )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指 令 ,及 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11 ) 办理 与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0
(12 ) 复 核、 审 查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13 )按照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14 )按规 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 款项;
(16 ) 按 照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7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18 ) 按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 法律 法 规规 定 和基 金 合同 履 行其 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 应为 基 金向 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0 )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21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 产或 者 由接 管 人接 管 其资 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22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23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以 及中国 证监会 要求的 其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投 资 者自 依 招募 说 明书 、 基金 合 同取 得 基金 份 额即 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直 至其 不 再持 有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 明其 对 基金 合 同的 完 全承 认 和接 受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作 为基金 合同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 或签字 为必要 条件。
每份 基金份 额具有 同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据《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 ) 分享 基金财 产收益 ;
(2 ) 参与 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 金财产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1
(3 ) 依法 转让或 者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事 项行使 表决权 ;
(6 ) 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资料 ;
(7 ) 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
(8 ) 对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代 销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9 )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 ) 遵守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2 ) 缴纳 基金认 购 、 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 费用;
(3 ) 在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的活动 ;
(5 )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6 )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 任何原 因 , 自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及基 金管理 人的代 理人处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务 。
( 四) 本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各 方 的权 利 义务 以 本基 金 合同 为 依据 , 不因
基金 账户名 称而有 所改变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代 表 共同 组 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每一 基 金份 额 拥有 平 等的 投 票
权。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2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 的,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2)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3) 变更 基金类 别;
(4)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议事程 序;
(6)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外 ;
(8)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金 合同等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 赎回费 率及其 他应由 基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基 金的申 购费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3)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动必须 对基金 合同进 行修改 ;
(4) 基金 合同的 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关 系发生 变化;
(5) 基金 合同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 形。
( 三) 召集 人和召 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金 管理人 未按规 定召集 或者不 能召集 时 , 由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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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自 行召集 。
3.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以上 含 本 数 , 下同 )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应 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 出提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4.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就 同 一 事 项 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都 不 召集 的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但 应当 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内 容、通 知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 权益 登 记日 。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
须于 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少 载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的 时间、 地点和 出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议 的主要 事项;
(3) 会议 形式;
(4) 议事 程序;
(5) 有权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权益登 记日;
(6)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送 达时间 和地点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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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表决 方式;
(8) 会务 常设联 系人姓 名、电 话;
(9) 出席 会议者 必须准 备的文 件和必 须履行 的手续 ;
(10) 召集 人需要 通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 由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书
面 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 通知 中 说明 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 取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 的公 证 机关 及 其联 系 方式 和 联系 人 、书 面 表达 意 见的 寄 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 代表 对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 计票和 表决结 果。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开方式 包括现 场开会 和通讯 方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 书委派 其代理
人 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的 授 权代 表 应当 出 席, 基 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表 出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3) 通讯 方式开 会指按 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以 通讯的 书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2.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条件
(1) 现场 开会方 式
在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现场会 议方可 举行:
1) 经核 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含 50% ,下 同 ) ;
2)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及授 权 委托 等 文件 符 合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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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及 会 议通 知 的规 定 ,并 且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与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未 能满 足 上述 条 件的 情 况下 , 则召 集 人可 另 行确 定 并公 告 重新 开 会的
时间( 至少 应在 25 个工 作日后) 和地 点,但 确定有 权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益登 记日不 变。
(2) 通讯 开会方 式
在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通讯会 议方可 举行:
1) 召 集 人 按本 基 金 合 同 规定 公 布 会 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内 连 续 公
布相 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 照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 和统 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 拒不 参 加收 取 和统 计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不 影响表 决效力 ;
3) 本 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 意 见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应 占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
4)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人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表 , 同时 提 交的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和 受托 出 席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和 授权 委 托书 等 文件 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会 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与 登记注 册机构 记录相 符;
如 果开 会 条件 达 不到 上 述的 条 件, 则 召集 人 可另 行 确定 并 公告 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至少 应在 25 个工 作日后) ,且 确定有 权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权 益登记 日不变 。
( 六) 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及 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事由 所涉及
的内 容以及 会议召 集人认 为需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讨论 的其他 事项。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记 日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
由 向大 会 召集 人 提交 需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 提案 ; 也可 以 在
会 议通 知 发出 后 向大 会 召集 人 提交 临 时提 案 ,临 时 提案 应 当在 大 会召 开 日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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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35 日提 交召集 人 。 召集 人对于 临时提 案应当 在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公 告 。
否则 , 会议 的召开 日期应 当顺延 并保证 至少与 临时提 案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3) 对 于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交 的 提 案( 包 括 临 时提 案) , 大 会 召集 人 应 当
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 审核:
关 联性 。 大会 召 集人 对 于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 事项 与 基金 有 直接
关 系, 并 且不 超 出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交 大 会审 议 ;对 于 不符 合 上述 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如 果 召集 人 决定 不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 大会 表 决, 应 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上进 行解释 和说明 。
程 序性 。 大会 召 集人 可 以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及 的 程序 性 问题
作 出决 定 。如 将 其提 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 征 得原 提 案人 同 意; 原 提
案 人不 同 意变 更 的, 大 会主 持 人可 以 就程 序 性问 题 提请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作 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程序 进行审 议。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 提案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案 再次提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其时 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开 会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修改 ,应当 最迟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公 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开 日期应 当顺延 并保证 至少与 公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场 开 会的 方 式下 , 首先 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 程序 宣 布会 议 议事
程 序及 注 意事 项 ,确 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 案, 经 讨
论后 进行表 决,经 合法执 业的律 师见证 后形成 大会决 议。
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主 持。 在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 主持 ;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以 所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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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50% 以 上多 数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不 出席 或 主持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作出的 决议的 效力。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 的签 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 会议 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 证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开 会
在通 讯表决 开会的 方式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
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第 2 日 在公 证 机构 监 督下 由 召集 人 统计 全 部有 效 表决 并
形成 决议。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得 对未事 先公告 的议事 内容进 行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的 条件、 表决方 式、程 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 平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分为一 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 特 别决 议 通过 事 项以 外 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须经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及 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三分
之 二以 上 通过 方 为有 效 ;更 换 基金 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 管 人、 转 换基 金 运
作方 式、提 前终止 基金合 同必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告 。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 否
则 表面 符 合法 律 法规 和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 表决 意 见即 视 为有 效 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 弃权 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采取 记名方 式进行 投票表 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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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分 开审议 、逐项 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则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 共同 担 任监 票 人; 如 大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 大会 虽 然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但 是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未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推 举 3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担 任 监票 人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及表决 结果。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果 。
(3) 如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 以对投 票数进 行重新
清 点; 如 会议 主 持人 未 进行 重 新清 点 ,而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代
理 人对 会 议主 持 人宣 布 的表 决 结果 有 异议 , 其有 权 在宣 布 表决 结 果后 立 即
要 求重 新 清点 , 会议 主 持人 应 当立 即 重新 清 点并 公 布重 新 清点 结 果。 重 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 。
2. 通讯 方式开 会
在 通讯 方 式开 会 的情 况 下, 计 票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 两 名监
票 人在 监 督人 派 出的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 计票 , 并由 公 证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 如监 督 人经 通 知但 拒 绝到 场 监督 , 则大 会 召集 人 可自 行 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后 的公告 时间 、
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 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
项 自中 国 证监 会 依法 核 准或 者 出具 无 异议 意 见之 日 起生 效 ,并 在 生效 后 方
可执 行。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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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均有 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应当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公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 关、公 证员姓 名等一 同公告 。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 基金 管理人 的更换
1. 基金 管理人 的更换 条件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
(1) 基金 管理人 被依法 取消其 基金管 理资格 的;
(2)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撤 销或依 法宣告 破产;
(3) 基金 管理人 被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情形。
2. 基金 管理人 的更换 程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必 须依照 如下程 序进行 :
(1) 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托 管人或 者由单 独或合 计持有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名;
(2) 决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在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
提 名的 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 形成 决 议, 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资 格条件 ;
(3) 核准 :新任 基金管 理人产 生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
人 ,更 换 基金 管 理人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应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生 效
后方 可执行 ;
(4) 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 时办 理 基金 管 理业 务 的移 交 手续 , 新任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及时 接 收, 并 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基 金财产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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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 定聘请 会计师
事 务所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审计 , 并将 审 计结 果 予以 公 告, 同 时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审计 费用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
(6)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在获 得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
依照 有关规 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
(7) 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 人退任 后,应 原任基 金管理 人要求 ,本基
金应 替换或 删除基 金名称 中 与原 任基金 管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1. 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条件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
(1) 基金 托管人 被依法 取消其 基金托 管资格 的;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撤 销或依 法宣布 破产;
(3) 基金 托管人 被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情形。
2. 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由 基金管 理人或 者由单 独或合 计持有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名;
(2) 决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在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
提名 的新任 基金托 管人形 成决议 ;
(3) 核准 :新任 基金托 管人产 生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
人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应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生 效
后方 可执行 ;
(4) 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 务资 料 ,及 时 与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办 理基 金 财产 和 托管 业 务移 交 手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及时接 收,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基 金财产 ;
(5) 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基 金财 产 进行 审 计, 并 予以 公 告, 同 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审 计 费用 从 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6)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在获 得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
依照 有关规 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21
( 三)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同时更 换
1. 提名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时更换 , 由单 独或合 计持有 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名新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分别按 上述程 序进行 ;
3. 公告 :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 新任基 金托管 人应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获 得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后 依 照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联 合公告 。
( 四) 新基 金管理 人接受 基金管 理业务 或新基 金托管 人接受 基金财 产和
基 金托 管 业务 前 ,原 基 金管 理 人或 原 基金 托 管人 应 依据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继 续履行 相关职 责 , 并保 证不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造成 损害 。
四、基金的托管
基 金财 产 由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与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订立 《建信 收益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
议 》 。
订 立托 管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 基 金托 管 人与 基 金管 理 人之 间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登 记 、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 基金 财 产的 管 理和 运 作及 相 互监 督 等
相 关事 宜 中的 权 利义 务 及职 责 ,确 保 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下 列 涉 及 到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的 事 项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同意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2)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3) 变更 基金类 别;
(4)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议事程 序;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22
(6)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外 ;
(8)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需变 更基金 合同的 事项;
(10)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情形。
但 出现 下 列情 况 时,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 公布经 修订的 基金合 同,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1)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动并属 于基金 合同必 须遵照 进行变 更的情
形;
(2) 基金 合同的 变更并 不涉及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的;
(3) 因为 当事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 表人变 更,当 事人分 立、合 并等原
因导 致基金 合同内 容必须 作出相 应变动 的;
(4) 基金 合同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
(5) 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 形的。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并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 异议 意 见之 日 起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上述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生 效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的基 金管理 人承接 的;
3. 基金 托管人 人职责 终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的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
4.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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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一) 本基 金的注 册登记 业务指 基金登 记 、 存管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 容包 括 基金 投 资者 基 金账 户 建立 和 管理 、 基金 份 额注 册 登记 、 基金 份 额
销 售业 务 的确 认 、清 算 和结 算 、代 理 发放 红 利、 建 立并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等。
( 二)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件 的 机构 负 责办 理 。基 金 管理 人 委托 其 他机 构 办理 本 基金 注 册登 记 业
务 的, 应 与代 理 机构 签 订委 托 代理 协 议, 以 明确 基 金管 理 人和 代 理机 构 在
注 册登 记 业务 中 的权 利 义务 , 保护 基 金投 资 者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三) 注册 登记机 构享有 如下权 利:
1. 建立 和管理 基金投 资者基 金份额 账户;
2. 取得 注册登 记费;
3. 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开户 资料、 交易资 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等 ;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注 册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5. 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 四) 注册 登记机 构承担 如下义 务:
1. 配备 足够的 专业人 员办理 本基金 的注册 登记业 务;
2. 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办理 基金的 注册登 记业务 ;
3. 保 存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及 相 关的 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等 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 账户信 息负有 保密义 务 , 因违 反该保 密义务
对 投资 者 或基 金 造成 的 损失 , 须承 担 相应 的 赔偿 责 任, 但 司法 强 制检 查 情
形除 外;
5. 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为 投资者 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 转托 管
和提 供其他 必要服 务;
6. 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义务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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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约责任
( 一)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履行 各自职 责的过 程中 , 违反 《基金 法 》
规 定或 者 本基 金 合同 约 定, 给 基金 财 产或 者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造 成 损害 的 ,
应 当分 别 对各 自 的行 为 依法 承 担赔 偿 责任 ; 因共 同 行为 给 基金 财 产或 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害的 , 应当 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 但是 发生下 列情况 的 ,
当事 人可以 免责:
1. 不可 抗力;
2. 基 金管 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当 时 有效 的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
的规 定作为 或不作 为而造 成的损 失等;
3. 在没 有故意 或重大 过失的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 损失等 。
( 二) 基金 合同当 事人违 反基金 合同, 给其他 当事人 造成经 济损失 的 , 应
当 承担 赔 偿责 任 。在 发 生一 方 或多 方 违约 的 情况 下 ,基 金 合同 能 继续 履 行
的, 应当继 续履行 。
( 三) 本基 金合同 当事一 方造成 违约后 , 其他 当事方 应当采 取适当 措施防
止 损失 的 扩大 ; 没有 采 取适 当 措施 致 使损 失 扩大 的 ,不 得 就扩 大 的损 失 要
求赔 偿。守 约方因 防止损 失扩大 而支出 的合理 费用由 违约方 承担。
( 四) 因当 事人之 一违约 而导致 其他当 事人损 失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先于 其他受 损方获 得赔偿 。
( 五) 由 于不 可 抗力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 现 该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基金 财 产
或 基金 投 资者 损 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 因基金 合同的 订立 、 内容 、 履行 和解释 或与基 金合同 有关的 争议 ,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 尽量通 过协商 、 调解 途径解 决 。 不愿 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25
按 照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地
点为 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束 力。
争议 处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本基 金合同 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法律 并从其 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人 之 间、 基 金与 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 一)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或 法 定代 表 人授 权 的代 理 人签 字 ,在 基 金募 集 结束 , 基金 备 案手 续 办
理 完毕 , 并获 中 国证 监 会书 面 确认 后 生效 。 基金 合 同的 有 效期 自 其生 效 之
日起 至该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批准 并公告 之日止 。
( 二) 本基 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 对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基 金合同 各方当 事人具 有同等 的法律 约束力 。
( 三) 本基 金合同 正本一 式四份 , 除上 报相关 监管部 门两份 外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各 持有一 份。每 份均具 有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四) 本基 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 供基 金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代 销机 构 和注 册 登记 机 构办 公 场所 查 阅。 基 金合 同 条款 及 内容 应 以 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十、其它事项
基 金合 同 如有 未 尽事 宜 ,由 本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各 方 按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规定 协商解 决。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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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名称 :建信 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 金融中 心 16 层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 金融中 心 16 层
邮政 编码:100033
法定 代表人 :江 先周
成立 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 设立机 关及批 准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5]158 号文
组织 形式: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资本:2 亿元 人民币
存续 期间: 持续经 营
经 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 销售 、 资产 管 理和 中 国证 监 会许 可 的其 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简 称 “中国 农业银 行 ” )
注册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 座 9 层
邮政 编码:100031
法定 代表人 : 蒋超 良
成立 时间: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 [ 1 9 9 8 ] 2 3 号
组织 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资金: 3 2 , 4 7 9 , 4 1 1 . 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 期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 ;办理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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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承兑 与贴现 ; 发行金融 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 ; 买卖政府 债
券 、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买卖 外汇 ;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 卡业务 ;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 款项 ;提供保管 箱服务 ; 代理资金 清算 ;各类汇兑
业务 ;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国际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 ; 贷款承诺 ; 组织或参 加
银团贷款 ;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 ; 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 ; 外币票据 承兑和贴现 ; 自营、代客外汇 买卖 ; 外币
兑换 ;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 咨询 、 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
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 ; 企业年金 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托管业 务;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 ;
电话银行 、 手机银行 、 网上银行 业务 ;金融衍生 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业务;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 范 围、 投 资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 定基 金 投资 风 格或 证 券
选 择标 准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的 格式 提 供投 资 品种 池 和
交 易对 手 库, 以 便基 金 托管 人 运用 相 关技 术 系统 , 对基 金 实际 投 资是 否 符
合 基金 合 同关 于 证券 选 择标 准 的约 定 进行 监 督, 对 存在 疑 义的 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为 : 公司 债 、 国债、 金融 债 、 企业 债 、 可转 换债券 (含
可分 离式 ) 、 中央 银行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 、 债券 回购 、 股票 、 权证,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 的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固 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 具。 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的 配置 比 例为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类 资产 ( 含可 转 换债 券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 0 % ,其 中,本 基金持 有公司 债、金 融债、 企业债 、
资 产支 持 证券 等 除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 据以 外 的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 比例 不 低
于债 券资产 的 8 0 % , 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含一 级市场 新股申 购 ) 等权 益类品
种的 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0 -2 0 % ,现 金和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
( 二)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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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投资 、 融资 、 融券 比 例进 行 监督 。 基金 托 管人 按 下述 比 例和 调 整期 限 进
行监 督: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2 . 本 基金 与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
其市 值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 0 % ;
3 . 本 基金 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 金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 股票 数 量不 超 过拟 发 行股 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 股票 的 总
量;
4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5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5 ‰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 , 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 0 %; 投资 于其他 权证的 投资比 例,遵 从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的相
关规 定。
6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 0 %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 0 %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 证券 投 资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 券, 不 得超 过 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 0 %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 0 % ;
7 .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类资产 (含可 转换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 0 % , 其中 , 本基 金持有 的公司 债 、 金融 债 、 企业 债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除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以外 的固定 收益类 资产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债券资 产的
3 0 % ;
8 . 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含一 级市场 新股申 购)等 权益类 品种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的 0 -2 0 % ;
9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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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本基 金不得 违反基 金合同 中有关 投资范 围 、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的
规定 ;
1 1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上 述比例 限制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1 - 3 项以及 5 - 1 0 项 规定 的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 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约 定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上 述投 资 组合 限 制条 款 中, 若 属法 律 法规 的 强制 性 规定 , 则当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 限制 ,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基 金 投资 可 不受 上 述
规定 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 正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函说 明 基金 可 能变 动 规模 和 公司 应 对措 施 ,
便于 托管人 实施交 易监督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的 监督和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 三)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本
协 议第 十 五条 第 九项 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 为进 行 监督 。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事 后 监
督 方式 对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 为和 关 联交 易 进行 监 督。 根 据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禁 止 从事 关 联交 易 的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相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控 股 关系 的 股东 、 与本 机 构有 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名 单 及
有 关关 联 方交 易 证券 名 单。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有 责 任确 保 关联 交 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准确 性 、 完整 性 , 并负 责及时 将更新 后的名 单发送 给对方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的 关 联方 进 行法
律 法规 禁 止基 金 从事 的 关联 交 易时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 醒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阻 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 发生 , 如基 金 托管 人 采取 必 要措 施 后仍 无 法
阻 止关 联 交易 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对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已成 交 的关 联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事 前无 法 阻止 该 关联 交 易的 发 生, 只 能
进行 事后结 算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损 失 , 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
( 四)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进行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 资运 作 之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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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经 慎重 选 择的 、 本基 金 适用 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 并约 定 各交 易 对手 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 。 基金 托 管人 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是 否按 事 前提 供 的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进 行交 易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每半 年 对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进 行更 新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市 场 情况 需 要临 时 调整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应 向 基金 托 管
人 说明 理 由, 在 与交 易 对手 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解
决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基 金托管 人书面 确认后 , 被确 认调整 的名单 开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 效前 已 与本 次 剔除 的 交易 对 手所 进 行但 尚 未结 算 的交 易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结 算 。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对交 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 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 据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成 交单 对 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监 督 , 当发 现交易 对手未 履行或 未按合 同约定 履行合 同时 ,
应 当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但 不承 担 交易 对 手不 履 行合 同 造成 的 损失 。 如
基 金托 管 人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 按照 事 先约 定 的交 易 对手 或 交易 方 式
进 行交 易 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不 承担 由 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 五)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 金费 用 开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 配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基 金宣 传 推介 材 料中 登 载基 金 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 核查。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未经 基 金托 管 人的 审 核擅 自 将不 实 的业 绩 表现 数 据印
制 在宣 传 推介 材 料上 , 则基 金 托管 人 对此 不 承担 任 何责 任 ,并 将 在发 现 后
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 六)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 上述 事 项及 投 资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 作中 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查 。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 工作 日 前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发出 回 函,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 限内 及 时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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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投 资 指令 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 当 立即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 七) 基 金管 理 人有 义 务配 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 照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本 托管 协 议对 基 金业 务 执行 核 查。 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 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 数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八)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 正, 并 将纠 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基 金管 理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本 协 议规 定 行使 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 金托 管 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 的,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 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 金管 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 基金 财 产、 未 对基 金 财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 未执 行 或无 故 延迟 执 行基 金 管理 人 资金 划 拨指 令 、泄 露 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 由此 造 成的 损 失和 法 律责 任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日 前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 基金 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说 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 以 供基 金 管理 人 核查 托 管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真 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管理 人并改 正。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32
( 三) 基 金管 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并 将纠 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基 金托 管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本 协 议规 定 行使 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应 独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指 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财产 。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 可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 日基 金 财产 没 有到 达 基金 账 户
的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 措施 进 行催 收 。由 此 给基 金 财
产 造成 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 对此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期 间及募 集资金 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设 的 基金 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等 有关 规 定后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聘 请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进 行验 资 ,出
具 验资 报 告。 出 具的 验 资报 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上 中 国注 册 会计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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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签字 方 为有 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募 集的 属 于本 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 资金 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 为基 金 开立 的 资产 托 管专 户 中, 基 金托 管 人在 收 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确认 文件。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 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管 人应提 供充分 协助 。
(三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管 人 应负 责本基 金的资 金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
2 、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本基 金 的名 义 在其 营 业机 构 开设 本 基金 的 资金 账
户 , 并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合 法合 规 的指 令 办理 资 金收 付 。 本基 金 的银 行 预留
印 鉴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和使 用 。本 基 金的 一 切货 币 收支 活 动, 包 括但 不 限
于 投资 、 支付 赎 回金 额 、支 付 基金 收 益、 收 取申 购 款, 均 需通 过 本基 金 的
资金 账户进 行。
3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 任何 其 他银 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4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应符 合 相关 法律法 规的有 关 规定 。
5 、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 件下 , 基金 托管人 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联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 或未 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 金的 任 何证 券 账
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3 、 基 金 托 管人 以 自身 法 人名 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 结算 备 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 托管 的 基金 完 成与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一级 法 人清 算 工作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 结算 备 付金 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4 、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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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 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 务,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 开设 、 使用 的 ,按 有 关规 定 开设 、 使用 并 管理 ; 若
无 相关 规 定, 则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比 照 并遵 守 上述 关 于账 户 开设 、 使用 的 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专 户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有关 规 定, 在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立债 券 托
管 与结 算 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 进 行银 行 间市 场 债券 的 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同 时代表 基金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回购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 其他账 户 ,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 定, 在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商 议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开 立 。 新账 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并 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投 资的有 关有价 凭证等 的保管
基 金财 产 投资 的 有关 实 物证 券 、 银 行定 期 存款 存 单等 有 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妥 善 保管 , 保管 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 人持 有 。 实物 证 券的 购 买和 转
让 ,由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办 理。 属 于基 金 托管 人 实际 有 效
控 制下 的 实物 证 券在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期间 的 损坏 、 灭失 , 由此 产 生的 责 任
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 承担 。 托管 人 对托 管 人以 外 机构 实 际有 效 控制 的 证券 不 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除 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 金 管理 人 在代 表 基
金 签署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时应 保 证基 金 一方 持 有两 份 以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 正本 的 原件 。 重大 合 同的 保 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终 止后 15 年。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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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及 复核 程序
1 .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 金额。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指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计算 ,精确 到 0 . 0 0 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
基金 财产。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每 开放 日计 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按规 定公告 。
2 . 复核 程序
基 金管 理 人每 开 放日 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估 值方法 和特殊 情形的 处理
1 . 估值 对象
基 金依 法 拥有 的 债券 、 资产 支 持证 券 、股 票 、权 证 等金 融 资产 和 金融
负债 。
2 . 估值 方法
( 1 ) 债券 估值办 法:
1 )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 易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 果 估值 日 无交 易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2 )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 易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估 值; 如 果估 值 日
无 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将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 现行市 价 (净 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 (净 价 )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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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3 ) 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4 )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5 )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 , 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 值。
6 ) 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 1 )- 5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 均应 被 认为 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5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在综 合 考虑 市 场成 交 价、 市 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益 率 曲线 等 多种 因 素基 础 上形 成 的债 券 估值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7 )国家 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 规定进 行估值 。
(2 )资产 支持证 券的估 值方法 :
1 ) 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2 ) 全国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根据 行业协 会指导 的处理 标
准或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其 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3 ) 在任 何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 -2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 均应 被 认为 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小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 况, 并 与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4 )国 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 其规定 进行估 值。
(3 )股 票估值 方法:
1 ) 上市 流通股 票按估 值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以 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 盘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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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估 值 ; 如果 估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 ,
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2 )未 上市股 票的估 值: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价估 值;
② 送股 、 转增 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估 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票 的 以第 1 )款 确定的 估值价 格进行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以 第 1 ) 款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 在任 何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 -2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 均应 被 认为 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小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 况, 并 与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4 )国 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 其规定 进行估 值。
( 4 ) 权证 估值方 法:
1 ) 基 金持 有 的权 证 ,从 持 有确 认 日起 到 卖出 日 或行 权 日止 , 上市 交 易
的 权证 按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该权 证 的收 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2 ) 首 次发 行 未上 市 的权 证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3 )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 权的权 证 , 采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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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进行估 值。
4 ) 在任 何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 -3 )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 为采 用 了适 当 的估 值 方法 。 但是 ,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 第 1 ) -3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 并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5 )国家 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 规定进 行估值 。
(5 )其 他有价 证券等 资产按 国家有 关规定 进行估 值。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立 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 协商解 决。
3 .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按股票 估值方 法的第 3 ) 项 、 债券 估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资产 支持证 券估值 方法的 第 3 )项 、 权证 估值方 法的第 4 )项 进
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的处理 方式
( 1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
基 金份 额 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 净值 出 现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并 采 取合 理 的措 施 防止 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到 或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 . 2 5 % 时 , 基金 管理公 司应当 及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 . 5 0 %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处 理 ,由 此 给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造 成损 失 的, 应 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赔 付,基 金管理 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 行赔 偿 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根 据实 际 情况 界 定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经确认 后按以 下条款 进行赔 偿: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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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 人担 任 。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双 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 尚不 能 达成 一 致时 , 按基 金 会
计 责任 方 的建 议 执行 , 由此 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 金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而 且 基金 托 管人 未 对计 算 过程 提 出疑 义 或要 求 基金 管 理人 书 面说 明 ,
份 额净 值 出错 且 造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损失 的 ,应 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对 投
资 者或 基 金支 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 资者 或 基金 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5 0 % ,基 金托管 人承担 5 0 % 。
③ 如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结果 , 虽然 多 次
重 新计 算 和核 对 ,尚 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 ,为 避 免不 能 按时 公 布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情形 ,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计 算 结果 对 外公 布 ,由 此 给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赔付 。
④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 信息 错 误( 包 括但 不 限于 基 金申 购 或赎 回 金
额 等) , 基 金托 管 人在 采 取必 要 的措 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错误 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 金的 损 失, 由 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赔付 。
( 3 )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 有关 会计制 度
变 化或 由 于其 他 不可 抗 力原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 错误 而 造成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 4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 差,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果 为准。
(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 如
果 行业 有 通行 做 法, 双 方当 事 人应 本 着平 等 和保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的
原则 进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1 )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 易所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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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时 ;
( 2 )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值时 ;
( 3 )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 而基 金管理 人
为保 障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 值时;
( 4 ) 如果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 急事故 的任何 情况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时 ;
( 5 )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制 度
按国 家有关 部门规 定的会 计制度 执行。
(六 )基金 账册的 建立
基 金管 理 人进 行 基金 会 计核 算 并编 制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基金 管 理人
独 立地 设 置、 记 录和 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 套账 册 。若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会计 处 理方 法 存在 分 歧, 应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处 理 方法 为 准。 若 当日 核 对
不符 , 暂时 无法查 找到错 账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和 公告的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账 册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报 表与报 告的编 制和复 核
1 . 财务 报表的 编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 时编制 并对外 提供真 实 、 完整 的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月 度报 表 的编 制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 月终 了 后 5 工 作 日 内完 成 ;招 募 说明
书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 公告一 次 , 于该 等期间 届满后 4 5 日内
公告 。 季度 报告应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 0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 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公 告 ; 半年 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了
后 4 0 日 内编 制 完毕 并 于会 计 年度 半 年终 了 后 6 0 日 内予 以 公告 ; 年度 报 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6 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年 度终了 后 9 0 日内 予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不 编 制当 期 季度 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 告。
2 . 报表 复核
基 金管 理 人在 月 度报 表 完成 当 日, 将 报表 盖 章后 提 供给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管 人 在收 到 后应 在 3 个 工作 日 内 进行 复 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 面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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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在季 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报 告 提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 后 7 个 工作 日 内完 成 复核 , 并将 复 核
结 果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 人在 半 年度 报 告完 成 当日 , 将有 关 报
告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 到后 3 0 日内 完成复 核 , 并将
复 核结 果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在年 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 到后 4 5 日内 完成复 核 , 并将
复 核结 果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之间 的 上述 文 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真 的方式 或双方 商定的 其他方 式进行 。
基 金托 管 人在 复 核过 程 中, 发 现双 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同 查 明原 因 ,进 行 调整 , 调整 以 双方 认 可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准 ; 若双 方 无法 达 成一 致 ,以 基 金管 理 人的 账 务处 理 为准 。 核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管 人 在基 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 报告 上 加盖 托 管业 务 部门 公 章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业 务 专用 章 的复 核 意见 书 ,双 方 各自 留 存一 份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不能 于 应当 发 布公 告 之日 之 前就 相 关报 表 达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按 照 其编 制 的报 表 对外 发 布公 告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就 相关 情 况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 八)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周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基金 业 绩比 较 基准 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 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 基金 的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别 妥 善保 管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包 括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 合 同终 止 日、 基 金权 益 登记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内容 至 少应 包 括持 有 人的 名 称和 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 注册 登 记机 构 编制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审核 并 提交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 提供 任 意一 个 交易 日 或
全 部交 易 日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提 供, 不 得拖 延 或
拒绝 提供。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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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下 月前十 个工作 日内提 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 合同 终 止日 等 涉及 到 基金 重 要事 项 日期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册 应于发 生日后 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保 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 以外 的 其他 用 途, 并 应遵 守 保密 义 务。 若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自 身原 因 无法 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应 按 有关 法 规规 定 各自 承 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 协议产 生或与 之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 解不 能 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权 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
争 议处 理 期间 , 双方 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各
自 继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 行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 规 定的 义 务,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 议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法律 并从其 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的 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当 事 人经 协 商一 致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 内 容不 得 与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变更 报 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协 议终止 的情形
1.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 依法 被撤销 、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 金资
产;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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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 依法 被撤销 、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 规定的 终止事 项。
建信 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
二〇 一二年 七月十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