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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信用(163819)

中银信用: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 0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 理人: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 记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上市地 点: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上市时 间:2012 年7 月18 日 公告日 期:2012 年7 月13 日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1 目


录 一、 重要声 明与 提示 ......................................................... 3 二、 基金概 览 ............................................................... 4 三、 基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 5 四、 持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前十 名持 有人 .................................... 8 五、 基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 9 六、 基金合 同摘 要 .......................................................... 14 七、 基金财 务状 况 .......................................................... 15 八、 基金投 资组 合 .......................................................... 17 九、 重大事 件揭 示 .......................................................... 19 十、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 20 十一、 基金 托管 人承 诺 ........................................................ 21 十二、 基金 上市 推荐 人意 见 .................................................... 22 十三、 备查 文件 目录 .......................................................... 23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23 附:基 金合 同摘 要 ............................................................ 24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3 一、 重要声 明与提示 中 银信 用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 式准则 第 1 号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的规 定编 制,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本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载 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 金托管 人中信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保 证本 报告书 中基 金财 务会 计资 料等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 性 , 承诺其 中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本基 金上 市交易 及有 关事 项的 意见 ,均不 表明 对本 基金 的任 何保证 。 凡本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未涉 及的有 关内 容 , 请 投资 者详 细查 阅 2012 年1 月19 日 刊登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http://www.bocim.com ) 上的《 中银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 称“招 募说 明书 ” )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4 二、 基金概 览 1、基 金 名 称: 中银 信用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类 型: 债券 型 3、基 金 简 称: 中银 信用 增 利债券 4、基 金场 内简 称: 中银 信 用 5、交 易代 码:163819 6、基 金份 额总 额:2,207,757,193.03 份 (截 至:2012 年7 月 11 日) 7、基 金份 额净 值 :1.090 元(截 至:2012 年7 月 11 日) 8、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54,447,622 份( 截至 :2012 年 7 月 11 日) 9、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10、上 市交 易日 期:2012 年 7 月 18 日 11、基 金管 理人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2、基 金托 管人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13、上 市推 荐人 : 无 14、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 公司 15、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从 业人员 持有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的情 况: (1) 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从 业人员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总额 为1,616,837.38 份 , 占 本 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为 0.0732% ; (2) 本基 金管 理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投资 和研 究部 门负 责人持 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总量的 数量 区间 为0 ; (3) 本基 金 基 金经 理持 有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总量 的数 量区间 为 100 万 份以 上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5 三、 基金 的 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 基金 募集情况 1、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2011 年 11 月 4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1 】1747 号文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 约型,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内 (含三 年) 封闭运作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后 转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3、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4、基 金募 集时 间 : 自2012 年1 月 30 日到 2012 年3 月 6 日 5、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币。 6、发 售方式 : 场内 、场 外 发售 7、发 售机 构 : (1) 场内 发售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场内 认购 的销 售机构 为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 体名单 可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查询 。 (2) 场外 发售 机构 ①直销 机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②代销 机构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 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夏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海 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国 元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平 安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银 国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天相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方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6 正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 中信万 通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8、验 资机 构名 称: 普华 永 道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9 、募 集资 金总 额及入 账情况 :经 普华永 道会 计师 事务 所验 资,本 次募 集的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4,354 户; 净 销售 金额为 人民 币 2,207,202,469.33 元 ; 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验资确 认日 前产生 的利 息共 计人 民币 554,723.70 元。 按照每 份 基金份 额面 值 1.00 元计 算,本 次募 集 期 的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2,207,202,469.33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554,723.70 份 , 合 计 共 2,207,757,193.03 份 基金 份 额, 已全 部计 入投 资者 基 金账户 , 归投 资者 所有 。 其中 , 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从业 人员 认购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1,616,837.38 份 (含 募集 期利 息结转 的 份 额) , 占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 例为 0.0732% 。上 述认 购 款项已 于 2012 年 3 月 12 日全额 到达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专户 。 10、本 基金 募集 备案 情况 本基金 已 于 2012 年 3 月 12 日验 资完 毕, 当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 了验 资 报 告,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并 于 2012 年 3 月 12 日 获书 面确 认, 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生 效 。 11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2012 年 3 月 12 日 1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2,207,757,193.03 份 (二)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主要内 容 1、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深证 上[2012]229 号 2、上 市交 易日 期:2012 年7 月18 日 3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投 资者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各会员 单位 证券营 业部 均可 参与 基金 交易。 4、基金 简 称: 中银 信用 增 利债券 5、基 金场 内简 称: 中银 信 用 6、交 易代 码:163819 7、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54,447,622 份( 截至 :2012 年 7 月 11 日) 8 、基 金净 值的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每个估 值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用 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本 基金上 市交 易 后,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个 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将经 过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传 送给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于下 个工 作日 通过 行情系 统揭 示。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7 9 、未 上市 交易 份额的 流通规 定: 未上市 交易 的份 额登 记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转托 管至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内 ( 即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 后即 可上 市流 通。 (三) 本基 金的 转托 管 募集期 内, 本基 金通 过场 内认购 和场 外认 购两 种方 式公开 发售 基金 份额 。 通 过场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持 有 人证券 账户 下, 在本 基金 封闭期 内不 得赎 回, 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本基 金在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后,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基金 份额。 通过 场外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 户下 , 在 本基 金 封 闭期内 不得 赎回 , 但 可以 通过跨 系统 转托 管转 至场 内系统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其 中, 证券 账户 是指 投资 者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的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托 管 业务实 现基 金份 额在 两个 登记系 统之 间的 转换 。 封 闭期 结束 ,本 基金 转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并 开放 赎回 业务 后, 登记 在基金 登记 系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通过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请场 外赎 回, 但 不能 上市 交易, 投 资者可 通过 办 理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额 转至 场内 后再 上市 交易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系 统中的 基金 份 额既可 上市 交易 ,也 可直 接申请 场内 赎回 。 为了保 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根据 《 中银 信用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 经 本基 金管 理人 向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 已开通 本基 金的 跨系 统转 托管业 务,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认 购本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 封 闭期 结束, 本基 金 转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并 开放 申购业 务后 ,跨 系统 转托 管业务 将自 动适 用于 在场 内、 场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 本 基金跨 系统 转托 管的 具体 业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 规定 办理 。 场 外认 购的 投资者 欲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业务 , 须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开 立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和 办 理 其 他 相 关手续 ,具 体请 咨询 相关 业务办 理机 构。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8 四、 持有人 户数、持有人结构 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场内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户数 截至2012 年 7 月 11 日,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持有 人户 数为 231 户 , 平 均每户 持 有的场内 基金份 额 为235,703.99 份。 (二)场内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结构 截至 2012 年 7 月 11 日,场内机 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为 40,002,777 份 , 占场内 基金总 份额 的 73.47% ;场内 个人 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为 14,444,845 份, 占 场内 基 金总 份额 的26.53% 。 (三)前十名场内 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2 年7月11 日 ,前 十 名 场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情况如 下表 :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基 金份 额( 份) 占场内 基金 总 份 额比 例 (% ) 1 华宝投 资有 限公 司 40,002,777.00 73.47% 2 孙江周 1,992,700.00 3.66% 3 孔列岚 1,493,000.00 2.74% 4 应莉 696,800.00 1.28% 5 陈良保 500,041.00 0.92% 6 许培芬 497,974.00 0.91% 7 李霞珍 497,600.00 0.91% 8 汪岗林 396,000.00 0.73% 9 张继业 298,400.00 0.55% 10 王琛 298,308.00 0.55%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9 五、 基金主 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 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法 定代 表人 :谭炯 3、总 经理 : 谭 炯( 代行 ) 经本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通过 , 自 2012 年 4 月 26 日起, 陈儒 先生 不再 担任 本基 金 管理人 执行 总裁 职务 , 在 新任 执 行总 裁正 式就 任前 , 由董 事长 谭炯 先生 代为 履行执 行总 裁 职责, 上述 变更 事项 已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上海 证监局 报告 ,详 情请 参见 2012 年 4 月 28 日 刊登 的《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变 更的 公告 》 。 4、注 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 币 5、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6、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设立 批 准文号 :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7、工 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 业执照 文号 :100000400010694 8、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它业 务 9、股 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8350 万元 的 美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10、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 公司拥 有健 全的 法人 治理 结构体 系, 贯彻 民主 集中 制原则 ,建 立了 股东 会、 董事 会 、 监事等 组织 机构 。 公 司在 董事会 层面 设置 有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合规 审计 委员 会和薪 酬委 员 会三个 专业 委员 会; 在管 理层面 设置 有管 理执 行委 员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营运委 员 会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四个 专业 委员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均建 立了完 善的 议事 规则, 定 期 召开会 议 , 民主讨 论 、 集 中决 策 , 为 公 司科学 决策 、 高效 开展 工 作奠定 了规 范的 组织 基础 和民主 机制 。 公司在 整体 章程 和各 个组 织机构 的议 事规 则中 , 明 晰了各 组织 的职 责, 对股 东会、 董 事会、 监事、 管理 层等 各 个法人 治理 组织 权力 进行 相互制 衡。 董事 会充 分重 视独立 董事 的 作 用, 七位 董事 会成 员中 有三位 独立 董事 , 董 事会 下设的 各专 业委 员会 至少 有一名 独立 董 事。独 立董 事具 有明 确的 职责、 权利 和义 务, 独立 监督公 司做 出客 观决 策。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10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总经 理全 面负责 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公司下 设 投资管理 部 、市 场营 销部 、 基金 运营 部 、 法律 合规 与稽核 部、 风险 管理 部、 信息资 讯 部 、 人力资 源部 、 公 司行 政部、 公司 财务 部等 部门 。 公 司按照 合理 配置 技能 、 有 效激励 和强 调 从业经 验等 原则 , 严把 人 员聘用 关 , 公 司员 工覆 盖 基金运 作的 各个 环节 , 确保 本基 金顺 利、 规范运 作。 11、人 员情 况: 截止 到2012 年6 月30 日 ,公司 有员 工194 人 ,其 中74% 以 上具 有 硕 士以 上 学历。 12、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程 明 电话: (021 )38834999 13、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简 介 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共管 理 17 只 开放 式基 金 ,资产 规模达 521.86 亿 元人 民 币。旗 下管 理 的 基金 包括 : 中银 中国 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中银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持续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收益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动态 策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银行 业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中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 银蓝筹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银价 值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银稳 健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全球 策略 证券投 资基 金 (FOF)、 上证 国有企 业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银转 债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 中 小盘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信用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 1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奚鹏洲 先生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副总 裁(VP) , 理学 硕士。 曾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全球 金融 市场部 债券 高级 交易 员。 2009 年 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 任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 任 中银货 币基 金经 理,2010 年 6 月 至今 任中银 增利 基金 经理 ,2010 年 11 月 至今 任中 银双 利 基金经 理 ,2012 年 3 月 至 今任 本 基金 基金经 理。具有 12 年证 券 从业年 限。 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 情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11 住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托 管中 心 联系电 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券 、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 结 汇、 售汇 业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中信银 行(601998.SH 、0998.HK )成 立 于 1987 年 ,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是中 国改革 开放中 最早 成立 的新 兴商 业银行 之一 ,是 中国 最早 参与国 内外 金融 市场 融资 的商业 银 行 , 并以屡 创中 国现 代金 融史 上多个 第一 而蜚 声海 内外 。 伴随 中国 经济 的快 速发 展, 中 信实 业 银行在 中国 金融 市场 改革 的大潮 中逐 渐成 长壮 大, 于 2005 年8 月 , 正 式更 名 “中信 银行 ” 。 2006 年12 月, 以中 国中 信集团 和中 信国 际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为股 东, 正 式 成立中 信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同 年, 成 功引进 战略 投资 者 , 与 欧 洲领先 的西 班牙 对外 银行 (BBVA ) 建立 了优势 互补 的战 略合 作关 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 银行 在上 海交 易所 和香港 联合 交 易所成 功 同 步上 市。 经过 二十年 的发 展, 中信 银行 已成为 国内 资本 实力 最雄 厚的商 业银 行 之一, 是一 家快 速增 长并 具有强 大综 合竞 争力 的全 国性商 业银 行。


2009 年, 中信 银行 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订 并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订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12 报告 ,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 三方对 中信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的健 全 有效性 全面 认可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陈小宪 博士 , 中 信银 行行 长, 经 济学 博士, 高级 经 济师。1982 年至1990 年 , 在中 国 人 民银 行北京 市分 行计 划处 ,历 任副处 长、 处长 ;1991 年 ,任 中国人 民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行 长助 理;1992 年 ,任中国 人民 银行北 京市 分行 副行 长兼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北京 市分 局副 局 长;1994 年, 任招 商银行 北京 分行 行长 ,2000 年, 任招 商银 行副 行长 ,2001 年, 任 常 务副 行长、 招商 银行 董事 ;2004 年以 后, 任中国中 信集 团公司 常务 董事 、副 总经 理, 中信控 股有 限责 任公 司执 行董事 , 中 信银 行行 长, 中信国 际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 中 信 嘉华银 行有 限公 司董 事。 陈小宪 先生 同时 还兼 任中 国人民 大学 财政 金融 学教 授、 中 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金融 专业委 员会 副主 席等 职。 苏国新 先生 , 中 信银 行副 行长, 分管 托管 业务 。 曾 担任中 信集 团办 公 厅 副主 任、 同 时 兼任中 信集 团董 事长 及中 信银行 董事 长秘 书 。 1997 年6 月开 始担 任中 信集 团 董事长 秘书 。 1991 年8 月至1993 年10 月, 在中 国外 交部工 作。1993 年 10 月至 1997 年5 月在 中信 集团负 责外 事工 作。 1996 年1 月至1997 年1 月, 在 瑞士银 行SBC 和 瑞士 联合 银行UBS 等 金融机 构工 作。


刘勇先 生, 中 信银 行托 管 中心总 经理。 男,1965 年 出生,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曾 任中信 银行 贸易 结算 部副 总经理 , 中 信银 行总 行营 业部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中信银 行国 际 业务管 理部 总经 理, 中信 银行上 海分 行 行 长助 理兼 风险主 管, 中信 银行 国际 业务部 副总 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今, 任 中信银 行托 管中 心总 经理 ,负责 全行 托管 业务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 信银行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 员会批 准,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 中 信银 行本 着 “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的 原则, 切实 履 行托管 人职 责。


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中信银 行已 托 管 19 只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及证 券公 司资产 管理产 品、 信托 产品 、企 业年金 、股 权基 金、QDII 等其他 托管 资产 ,总 托管 规模逾 4431 亿元。 ( 三 )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13 法定代 表人 : 杨 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汪棣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汪 棣、 金毅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14 六、 基金合 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基金 合同 摘要 》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15 七、 基金财 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 费用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在 中银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期间 未收取 任何 费用 ,其 他各基 金销 售机 构根 据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设定 的费 率或佣 金比 率收 取认 购费 。 本次基 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由基金 资 产承担 。 (二)基金上市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 表 本基金 截 至 2012 年 7 月 11 日的 资产 负债 表如 下: 资产 本报告 期末 (除 特别 注明 外, 单位 为人民 币元 ) 资 产:


银行存 款 515,813,138.54 结算备 付金 79,007,237.57 存出保 证金 250,000.00 交易 性 金融 资产 3,957,889,751.39


其中: 股 票投 资




















-














债券 投资 3,957,889,751.39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





衍生金 融资 产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55,696.26


应收利 息 66,144,958.06 应收股 利




















-





应收申 购款




















-





其他资 产




















-





资产总 计 4,619,360,781.82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本报 告期 末 (除 特别 注明 外, 单位 为人民 币元 ) 负 债:


短期借 款




















-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





衍生金 融负 债




















-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2,211,823,064.12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255,930.71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16 应付赎 回款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503,576.84 应付托 管费 143,879.11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





应付交 易费 用 67,601.06 应交税 费











242,900.00


应付利 息 195,567.86 应付利 润




















-





其他负 债











411,824.45


负债合 计 2,213,644,344.15 所有者 权益 :


实收基 金 2,207,757,193.03 未分配 利润 197,959,244.64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2,405,716,437.67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总 计 4,619,360,781.82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17 八、 基金投 资组合 截至 2012 年 7 月 11 日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情 况如 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957,889,751.39


85.68





其中: 债券 3,957,889,751.39


85.6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94,820,376.11





12.88


6 其他资 产 66,650,654.32





1.44


7 合计 4,619,360,781.82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合 截至 2012 年 7 月 11 日 , 本基金 未持 有股 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 2012 年 7 月 11 日 , 本基金 未持 有股 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 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14,572,000.00


17.2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14,572,000.00


17.23


4 企业债券 3,033,677,837.99


126.1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502,609,000.00


20.89


7 可转债 7,030,913.40





0.29


8 其他




















-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18 9 合计 3,957,889,751.39


164.52


(五)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90205 09 国开 05 2,500,000 252,700,000.00 10.50 2 1280151


12 沪 地产 债 2,000,000 206,880,000.00 8.60 3 100236 10 国开 36 1,600,000 161,872,000.00 6.73 4 1280111


12 营 口债 1,500,000 158,205,000.00 6.58 5 112060 12 金风 01 1,500,000 154,800,000.00 6.43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截至 2012 年 7 月 11 日 , 本基金 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截至 2012 年 7 月 11 日 , 本基金 未持 有权 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12 年 7 月 11 日 ,本 基金 前十名 证券 中 无 发行 主体 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的 ,或 在报 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证券 。 2、本 基金 前十 名股 票中 , 没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其 他资 产构 成如 下: 序号 其他资 产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55,696.26


3 应收利 息 66,144,958.06 4 应收股 利




















-





5 合计 66,650,654.32


4、本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19 九、 重大事 件揭示





经 本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会、 董 事会 审议 通过, 自 2012 年4 月26 日起, 陈儒 先生不 再 担 任本基 金管 理人 第三 届董 事会董 事职 务, 亦不 再担 任本基 金管 理人 执行 总裁 职务, 在新 任 执行总 裁正 式就 任前 , 由 董事长 谭炯 先生 代为 履行 执行总 裁职 责。 上述 变更 事项已 按规 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和 上海 证监 局报告 , 详 情请 参见2012 年 4 月 28 日刊 登的 《 中银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的 公告 》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0 十、 基金管 理人承诺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之后 履行 管理 人职 责做 出以下 承诺 : (一)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以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二)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和及时 地披 露定 期报 告等 有关信 息披 露文 件, 披露 所有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重大 影响 的信息 ,并 接受 中国 证监 会、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监 督管理 。 (三 ) 在 知悉 可能 对基 金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引 起较大 波动 的任 何公 共传 播媒介 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息 后, 将及 时予 以公 开澄清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1 十一、 基金托 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上市 交易后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做 出如下 承诺 : ( 一) 严格遵 守《 基金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 设 立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宜 。 (二)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基金 的 投资范围 、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 基 金 管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等行 为 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违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将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 正。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将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2 十二、 基金上 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 无上 市推 荐人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3 十三、 备查文 件目录 (一)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中 银信用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 中银 信用 增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 中银 信用 增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 于募 集中 银信 用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律 意见 书 以上各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投资人 可到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所在 地,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 一二年七月 十三日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4 附:基 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为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 何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机 构、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为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5 (1)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日起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独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在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除 调高 托 管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行 担任 或选择 、更换 注册 登记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并对注 册登 记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6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证 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 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 泄 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7 (23)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为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 于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本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8 (7)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 割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 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 托代 理人参加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 票权 。 ( 二)召开事由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9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10% , 下同)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除本基 金封 闭期 届满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外;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目 标、投 资范 围或投 资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基 金合同,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3)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4) 因相 应 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实质 性变 化;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召 集。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30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 额10%以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代表基 金份 额10%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30 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等)、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31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方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开 会及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2)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通 过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其代 理人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派代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 明,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也可 以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人 代为 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5)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以上(含50% ,下 同);


2)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32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 至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和地 点,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 不 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2个工 作日 内连续 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力 ;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 以上 ;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 定 , 并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 应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变。 (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至少35 日前 提交 召 集人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3)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 以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求 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33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4) 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 行修改 , 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30 日及 时公告 。 否 则, 会 议的 召 开日期 应当 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 律师 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50% 以上 ( 含50%) 多 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数 量、委 托人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第2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并形 成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 决方式、程序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34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 予以 公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总 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 八)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 票结果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35 (3) 如大 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 票数进 行重 新清点; 如大 会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即 重新 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 拒绝到 场监 督,则 大会召 集人可 自行 授权3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日内 报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原则 、执行方式


(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收 益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现金方 式;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3) 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基金 收益 分配每 年至 多6 次, 至少1 次;


(5) 在符 合上 述收益 分配条 件的 前提下 ,年 度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基金年度 已实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36 现收益 的90%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的 ,收 益可 不分 配;


(7)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本 基金 封闭 期满并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 原则: (1)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6 次 ,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期 末(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供分 配利 润的60% ;


(3) 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当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以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可 将 投资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单 位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4)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登记 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 基金份 额 , 投 资人 可选 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选择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的投 资者 其红 利所转 换的 基金 份额 免收 申购费 用; 若 投资人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只 能采 取现 金红利 的分 配方 式 , 投 资 人不能 选 择其他 的分 红方 式 , 具 体 收益分 配程 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5) 基金 红利 发放日 距离 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至日) 的时 间不得 超过15个 工作 日; (6) 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37 2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 定就支 付的 现金红利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划 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上 市费 用及 年费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7%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7%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3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付 的 , 顺 延至 最近 可 支付日 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20%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20%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38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3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 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付 的 , 顺 延至 最近 可 支付日 支付 。 3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之外的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 的规定 ,按 费 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用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以 及 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此 项调整 不 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2日 前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保 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和 严格 控制 基金 资产 风险的 前提 下 , 通 过积 极 主动的 管 理,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股票 (包 括 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 央 行票 据、 地 方政 府债 、 企业债 、 公 司债 、 短 期融 资券、 可转 换债 券及 可分 离转债 、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 次 级债、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 但可 以参 与一 级市场 股 票首次 公开 发行 或新 股增 发, 并 可持 有因 所持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 的股 票、 因 持有 股 票被派 发的 权证 、因 投资 于分离 交易 可转 债而 产生 的权证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39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为 : 本 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80%, 其中 对信 用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80% , 对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 类 资 产的 投资比 例不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其 中权证 的投 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基 金转 入开 放期 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本基金 所指 的信 用债 券是 公司债 、 企业 债、 金融 债 、 地 方政 府债 、 短 期融 资 券、 可转 换债券 及可 分离 转债 、 中 期票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除国债 和中 央银 行票 据之 外的、 非国 家 信用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三)投资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2、投 资比 例限 制 (1) 本 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80% , 其 中对 信用 债券 的 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80%,对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高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的20% ,其 中权证 的投 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基金 转入开 放期 后,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40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2)本 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3) 本基 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4) 本基 金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时 所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的总 资产 ,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该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5) 本基 金投 资权证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持 有同一 权证的 比例不 超过 该权证 的10%。 其它权 证的 投资比 例 ,遵 从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相 关规 定; (6)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40 %; (7)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 用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 本 基 金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本基 金持有 的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10)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1) 本基 金资 产投 资不 得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因 基金 规 模、市 场变 化、 有关 法律 法规或 交易 规则 调整 等原 因导致 投资 组合 超出 上述 规定的 要 求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10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准 。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时 , 从 其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上述 投资 限制 或投 资比 例进行 变更 或取 消限 制 , 且适用 于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41 本基金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本基 金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 一) 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 的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 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一 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42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日基 金份 额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日 基 金 份额 的总份 额余 额 。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本 基金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日 对本 基金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 时进行 。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合 同变 更内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 应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43 (1) 终止 基金 合同;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除本基 金封 闭期 届满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外;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目 标、投 资范 围或投 资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 用的相 关规 定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3)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实质 性变 化;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并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 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6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44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 (3)基 金 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 易公告书 45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 同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各方 当事 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注 册 登 记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复 印 件 , 但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