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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社会责任(530019)

建信社会责任: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建 信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2 年 4 月 9 日 证 监 许 可 [ 201 2] 484 号 文 核 准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 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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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37
十、基金的财产.......................................................................................................... 5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六、风险揭示.......................................................................................................... 66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9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10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一 、 绪 言
《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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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 建 信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仅为 《基金合同 》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中 国 证 监 会 201 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所 募 集 的 建 信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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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 建 信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建 信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业务规则》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 业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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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机构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资者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告的日期
日 /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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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 + 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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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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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 2005 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 010- 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5] 15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5% ;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人的
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
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
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 事 会 为 公 司 的 决 策 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 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 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
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
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部、投
资管理部、 专户投资部 、 海外投资部 、 交易部 、 研究部 、 创新发展部 、 市场营销部 、
专户理财部、市场推广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
部 、 监察稽核部十五个职能部门 , 以及深圳 、 成都、 北京和上海四家分公司 。 此外,
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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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1 1 1 、 董事会成员
江先周先生 , 董事长。 1982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 ,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1986
年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3 年获英国 Heriot-Watt 大学商学
院国际银行金融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
国际业务部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
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兼机构业
务部总经理。
孙 志 晨 先 生 , 董 事 。 1985 年 获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 2006 年 获 长 江
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 零售
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马 梅 琴 女 士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1984 年
获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
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外币储蓄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自动服务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证券业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二级
个人客户经理兼证券处高级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俞 斌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财 务 会 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1992 年 获 南 京
大学计算数学专业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分行泰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中国建设银行财务会计部处长。
袁 时 奋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信 安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首 席 营 运 官 。 1981 年 毕
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银行资本
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
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 红 军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1998 年
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
策研究处处长。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1
顾建国先生 , 独立董事, 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 1984
年获浙江工业大学管理工程学学士学位, 1991 年获浙江大学经济系宏观经济专业硕
士学位, 1994 年获财政部财科所研究生部财务学博士学位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兼财会部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副总经理、香港华
建国际集团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 , 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 中银保诚退
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际保险集
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 , 美国友邦保险 ( 加拿大 ) 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 。 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 ,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
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
主任。
2 2 2 2 、 监事会成员
罗中涛女士 , 监事会主席。 1977 年毕业于天津南开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 历任
国家统计局干部、 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投资调查部副处长 , 信贷部副处长 、 处长 ,
委托代理部处长,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
部总经理。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 总 裁 等 职
务 。 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拥有新加坡 、 英格兰和威尔斯
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唐湘晖女士 , 监事,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经理。 1993
年获北京物资学院会计学学士,2007 年获得清华-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硕士 。 历任中
电联电力财会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原电力工业部经济调节司,国家电力公司财务
与资产管理部,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结算中心,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管理部副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财务)公司监审部
经理。
翟峰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198 8
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 1990 年获得上海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专
业法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日报评论部记者,秘鲁首钢铁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部副主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发行部副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上海永嘉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199 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 , 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 。 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
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
3 3 3 3 、 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
何斌先生 , 副总经理。 1992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 先后就职
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
历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张延明先生,副总经理。 1997 年 7 月获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投资经济系
硕士学位。先后在深圳建设集团、中国建设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
部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行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 处 长 。 2006 年 1 1 月 加
入本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2008 年 6 月起任副总经理。
王新艳女士 , 副总经理 。 注册金融分析师 ( C F A ) ,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 。
1998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 ,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 2002 年 10 月至
2004 年 5 月担任长盛成长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04 年 6 月加入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副 总 监 、 投 资 总 监 等 职 , 于 2005 年 3
月 16 日至 2009 年 3 月 17 日期间担任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的
基金经理,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09 年 3 月 17 日期间担任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任总
经理助理, 2010 年 5 月起任副总经理。 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 1 年 2 月 1 日任建
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1 1 月 16 日至 201 1 年 12 月 20
日 任 建 信 内 生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0 年 4 月 27 日 至 今 任 建 信 核
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4 4 4 4 、 督察长
路彩营女士 , 督察长。 1979 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 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华夏证券部门副总经理,宝盈基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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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公司首席顾问(公司副总经理级)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5 5 5 5 、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姚锦女士,博士。曾任天津通广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师,天弘基金管理公司
研究员、 研究部副主管、 研究部主管、 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总监等职 , 2009 年 3 月
17 日 至 201 1 年 3 月 3 日 担 任 天 弘 永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 1 年 5 月 5 日任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部 首 席 策 略 分 析 师 , 2012 年 2 月 17 日 起 任 建 信 优 选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6 6 6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王新艳女士,副总经理。
梁洪昀先生,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监。
万志勇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钟敬棣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姚锦女士,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7 7 7 7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 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及相关法律法规 ,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 3 )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 3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 4 )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 6 ) 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 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
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
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
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
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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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
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
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
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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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 ”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 32,479,41 1 .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号
联系电话: 010-63201510
传真: 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总行设在北京 。 经国
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 业务辐射范
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
海外 ,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 每年位居 《财富 》 世 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服务品牌 , 依
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
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 经验丰富 , 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 最佳托管银行 ” 。 2007 年中国农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业 银行通过了美国 S A S 70 内 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 A S 70 审 计报告,表
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 内部控制的健全
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 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 ’ T O P 10 颁奖盛典 ” 中成绩突出,获 “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 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准成立, 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营运
中心 、 委托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 、
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6 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 高级
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
高 级 管 理 层 均 有 20 年 以 上 金 融 从 业 经 验 和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精 通 国 内 外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2年6月 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121只, 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
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
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
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
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
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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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
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
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公
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南方中证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
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工银瑞
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深证成长 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
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
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
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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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领 先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OF) 、 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
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说 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
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1 1 1 1 ) 直 销 机 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 010- 66228800
( 2 2 2 2 ) 代 销 机 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登 记 机 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 010- 66228888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 010 - 66575888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 010 - 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 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常旭
联系电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 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鸿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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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 会 2012 年 4 月 9 日证监许可 [ 201 2] 484 号文核准。
( 二 ) 基 金 类 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 募 集 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 七 ) 募 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2 年 7 月 16 日 至 2012 年 8 月 10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
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
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
公告。
( 八 ) 募 集 对 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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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九 ) 募 集 场 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
构,并另行公告。
( 十 ) 认 购 安 排
1 、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
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
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 。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
累计金额计算。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已
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当 日 的 认 购 申 请 在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后 不 得 撤
销。
( 十 一 ) 认 购 费 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8%
M ≥ 500 万元 1000 元 / 笔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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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十 二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
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
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
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 十 三 ) 认 购 的 方 法 与 确 认
1 、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
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十 四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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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 ( 1+ 1.2% )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 = ( 9881.42+ 5 ) / 1.00= 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 十 五 ) 募 集 资 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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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1 、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3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 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时 的 处 理 方 式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 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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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 投资者提出的申购 、 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
圳 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 3 :00 ) 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 ; 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 、 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其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申 购 开 始 日 、 赎 回 开 始 日 前 至 少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 )公告。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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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 即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
机构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登记机构 在 T + 7 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
付办法按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本 基 金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代 销
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 万 元
人 民 币 , 已 在 直 销 机 构 有 申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0 份 基 金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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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六 ) 申 购 费 率 与 赎 回 费 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 最高申购
费率不超过1.5% :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1.0%
M ≥ 500 万元 1000 元 / 笔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申 购 费 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登记和销售。
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持有期< 1 年 0.5%
1 年 ≤ 持有期 < 2 年 0.25%
持有期≥ 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中 25% 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 1 年指 365 天)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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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
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 1.5% ) =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 = 49261.08/ 1.05= 46915.31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 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适 用 费 率 为 0.5% , 假 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 1 1 480 元
赎回费用= 1 1 480 × 0.5% = 57.40 元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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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 1 1 480 - 57.40 = 1 1 422.6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 1 422.6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 ,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登 记
1 、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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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 十 一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二 ) 其 他 暂 停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 招募说明书 》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的 , 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 十 三 ) 基 金 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 投资者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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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已开通基金
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
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 十 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十 五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 捐赠 、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 其中, “ 继承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 捐赠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行 ”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 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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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 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 力争在中长期为投资
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银行存款、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60% - 95% , 其 中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积 极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比 例 不 低 于
股票资产的 8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 银行存款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40% ,
其 中 权 证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3% ,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 本基金投资范围将及时做出相应调
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 三 ) 投 资 理 念
上市公司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责任是一种共赢战略 , 可真正意义
上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 并给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健的收益 。 本基金在长期价值
投资理念的基础上 , 坚持社会责任投资 , 重点考察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立足企
业基本面, “ 自下而上 ” 精选个股,努力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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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1 、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75%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25% ×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如果 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 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 、 更改指数名
称 , 或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2 、 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 - 95% ,
故本基金采取 75% 作为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中衡量股票投资部分业绩表现的权重,
相应将 25% 作为衡量债券投资部分业绩表现的权重。
沪 深 300 指 数 是 由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编 制 的 , 从 上 海 和 深 圳 股 票 市 场 中 选 取 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该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七成左
右的流通市值和超过四分之三的总市值, 是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 沪深 300 指数中的很多成份股本身即为业绩优良的蓝筹
品种 , 以其为标的的指数期货也已经推出 , 从而会为本基金带来新的投资机会和
风险管理手段。 因此 , 基金管理人选择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比较
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的发布主体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公司是全国债券市场内提供国债、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证
券的登记、 托管、 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 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
建立 、 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机构, 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一级托管人 。 同
时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目前国内涵盖范围最广的债券指数之一 ,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
表性。
由此可见,上述两个指数的发布主体在证券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市场代表性 、
权威性和中立性,适合作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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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投 资 策 略
1 1 1 1 、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方面,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
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
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 综合股市和债市的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灵活的
大类资产配置。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
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 1) 对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的判断
宏观研究员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 , 如国内生产总值、 产出缺口、 通货膨
胀率 、 利率水平、 货币信贷数据等因素判断当前宏观经济所处的周期, 并根据具
体情况推荐适合投资的资产类别。 一般来说, 在经济复苏阶段, 投资股票类资产
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 ; 在经济过热阶段 , 适当降低股票投资比例可以降低系统性
风险 ; 在滞涨阶段, 最佳的资产配置策略应当是降低股票仓位持有现金; 在经济
萧条阶段, 债券类资产是优先选择的投资品种 。 本基金凭借实力雄厚的宏观经济
研究团队, 对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做出判断 , 从而指导基金投资的大类资产配
置策略。
( 2 ) 对流动性和资金流向的分析
资产价格的长期变化是由社会发展和经济变动的内在规律决定的 , 但是资产
价格的短期变化受流动性和资金流向的影响。 这一点在股票市场上体现得尤其明
显 。 此外 ,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规律的深入研究以及对估值的客观分析能判断大
类资产价格变动趋势 , 却无法得知资产价格变动的节奏 , 但资金流向分析可以弥
补这一缺点。 基于以上判断, 本基金将对流动性和资金的流向进行监控 , 充分利
用目前可得的信息 , 着重从货币供应量、 银行信贷、 储蓄存款余额、 股市成交量
和成交额、银行回购利率走势等方面进行判断。
( 3 ) 对股市及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
本 基 金 采 用 相 对 估 值 法 和 绝 对 估 值 法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衡 量 股 市 的 估 值 水 平 及
风险 。 其中 , 相对估值法主要是通过将 A 股当前估值水平与历史估值水平, 以及
与 同 一 时 期 H 股 和 国 际 股 市 的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比 较 , 再 结 合 对 A 股 合 理 溢 价 波 动 区
间的分析,判断当前 A 股市场估值水平是否合理;绝对估值法则主要采用 F E D 模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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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 D C F 模型和 D D M 模型计算 A 股市场的合理估值水平, 并与当前市场估值进行
比较,从而判断市场的估值风险。
本基金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债券市场估值和风险:一方面,通过对利率走势 、
利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 , 预测债券的投资收益和风险 ; 另一方面, 对宏观经
济、行业前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企业信用利差的影响 , 从
而进行信用类债券的估值和风险分析。
具体来说,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具体流程如下:
1 根 据 各 项 重 要 的 经 济 指 标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变 动 趋 势 , 判 断 当 前 所 处 的
经济周期;
2 进行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 ,确定中、短期的市场变化方向;
3 计 算 股 票 市 场 、 债 券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及 风 险 分 析 , 评 价 不 同 市 场 的 估 值 优
势;
4 对不同调整方案的风险、收益进行模拟,确定最终资产配置方案。
2 2 2 2 、 行 业配置策略
( 1 1 1 1 ) 行 业的筛选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采用 “ 双向行业筛选法 ” 对投资的行业进行调整, 首
先运用 “ 积极筛选法 ” 超配或寻求在持续发展责任 、 法律责任 、 内外部道德责任履
行等方面具有较好表现的行业; 其次运用 “ 消极筛选法 ” 低配或规避在持续发展责
任 、 法律责任、 内外部道德责任履行等方面具有较差表现的行业, 定期动态优化
行业配置资产。
( 2 2 2 2 ) 行 业的配置
本基金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对行业进行考察 , 并据此进行股票投
资的行业配置。
在定性分析方面, 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 , 利用经济周
期 、 行业的市场容量和增长空间、 行业发展政策 、 行业结构变化趋势、 行业自身
景气周期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业绩增长趋势 , 动态调整
行业资产配置权重 , 积极把握行业景气变化中的投资机会 。 本基金重点关注如下
几类行业:国家经济政策重点扶持的行业、受益于当前经济运行周期的行业 、 长
期增长前景看好的行业、行业景气度高或处于拐点的行业。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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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量 分 析 指 标 主 要 包 括 : 行 业 相 对 估 值 水 平 、 行 业 相 对 利 润 增 长 率 、 行 业
P E G 等。 本基金重点关注相对估值水平合理、 利润增长率高、 P E G 较低的行业。
3 3 3 3 、 个 股投资策略
个股选择上 , 本基金采取 “ 社会责任 ” 和 “ 基本面 ” 双因素选股策略 。 首先利用
“ 建信社会贡献筛选模型 ” 进行第一轮筛选 , 然后由研究员从基本面角度进行第二
轮 筛 选 , 经 过 两 轮 筛 选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团 队 再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行 “ 自 上 而 下 ” 和 “ 自
下而上 ” 的个股选择,实现股票资产的配置和调整。
( 1 1 1 1 ) “ “ “ “ 社 会责任 ” ” ” ” 筛 选
本 基 金 首 先 利 用 “ 建 信 社 会 贡 献 筛 选 模 型 ” 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 社 会 责 任 ” 的 筛
选。本基金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 , 还
要承担对员工、 对环境和社会的责任。 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其实就是指企业对
股 东 、 员 工 、 国 家 、 社 会 等 利 益 相 关 者 做 出 的 贡 献 。 因 此 本 基 金 建 立 了 “ 建 信 社
会贡献筛选模型 ” 对企业的社会责任 进行量化衡量。
“ 建 信 社 会 贡 献 筛 选 模 型 ” 通 过 一 系 列 的 社 会 责 任 指 标 综 合 衡 量 上 市 公 司 为
社会相关方创造的价值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成本 , 进而综合衡量上市公司的社会责
任 贡 献 程 度 。社 会 责 任 指 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利 用 净 利 润 来 衡 量 公 司 为 股 东 创 造 的
价值 、 利用除增值税以外的消费税、 营业税、 所得税、 资源税、 城建税等支付的
税 收 来 衡 量 公 司 为 国 家 创 造 的 价 值 、 利 用 支 付 给 职 工 的 工 资 、 福 利 及 社 保 基 金 总
额等来衡量 公司为员工所创造的价值、 利用借款利息来衡量公司为银行等债权人
创造的价值、利用企业对外捐赠等来衡量 公司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 、 利
用 上市公司因 废水、 废气、 固体废物等排放造成的环境成本减去公司环保项目等支
出来衡量 公司因环境污染等因素对社会造成的社会成本。
本基金利用 “ 建信社会贡献筛选模型 ” 对上市公司的上述社会责任指标 进行量
化衡量, 对上市公司的社会贡献程度进行 综合评价和动态综合评级 , 同时将选择各
行业的上市公司中 社会责任贡献程度最 好的80% 作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上市
公司 。
( 2 2 2 2 ) “ “ “ “ 基 本面 ” ” ” ” 筛 选
经过第一轮社会责任筛选之后 , 公司研究员在此基础上从基本面角度进行第
二轮筛选,本基金采用的基本面筛选方法为四因素模型,即考虑 “ 治理结构、竞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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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能力、财务状况以及估值水平 ” 等四个方面的因素。
治理结构分析主要考察公司是否已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 公司的经营
活动是否高效、有序等;
公司竞争能力分析主要考察公司的管理者素质 、 市场营销能力、 技术创新能
力、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重要客户等方面;
财务状况分析主要考察公司的财务安全性指标 , 反映行业特性的主要财务指
标、公司股权和债权融资能力与成本分析、公司再投资收益率分析等;
最后是估值水平分析, 如果公司具有竞争能力 、 财务状况良好, 但是股价已
经被严重高估, 股票将丧失吸引力 。 因此本基金将对股票进行估值分析, 本基金
管 理 人 将 关 注 P E 、 P B 、 P S 等 指 标 。 对 于 这 些 指 标 , 除 了 静 态 分 析 以 外 , 本 基
金 管理人还将根据对公司的深入研究及盈利预测,进行动态分析。
综上所述 ,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 竞争能力强、 财务状况良
好、估值合理甚至低估的公司,来实现对投资组合的合理构建。
( 3 3 3 3 ) 市 场调研与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重视市场调研, 获取第一手信息 , 以提高投资的准确性, 尽可能规
避基本面风险。 公司研究员或本基金投资团队将对重点公司进行实地调研, 在调
研基础上形成投资决策。
本 基 金 投 资 团 队 在 通 过 上 述 “ 自 上 而 下 ” 和 “ 自 下 而 上 ”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个
股选择的同时, 将根据宏观经济 、 政策以及公司基本面的变化, 对个股投资比例
进行动态调整,以此来持续优化投资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 4 4 4 、 新 股申购策略
本 基 金 将 研 究 首 次 发 行 ( I P O ) 股 票 及 增 发 新 股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社 会 责 任 履 行 情
况和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
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 本基金对于通
过 参 与 新 股 认 购 所 获 得 的 股 票 , 将 根 据 其 市 场 价 格 相 对 于 其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的 高
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5 5 5 5 、 债 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期限配置策略、 类
属配置管理、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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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1 1 ) 久 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 , 预测利率变化趋势, 确定投资组合
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 , 通过 “ 自上而下 ” 对宏
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 , 主动判断利
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升时, 建立较短平均久期或缩短现有收益资产组合的
平均久期; 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 , 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收益
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基金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 , 分析金融市场中
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 , 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 。 宏观经济指标有 G D P 、 C P I / P P I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进 出 口 贸 易 ; 货 币 金 融 指 标 包 括 货 币 供 应 量 M 1/ 2 、 新 增 贷 款 、
新增存款、超额准备金率。
( 2 2 2 2 ) 期 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长、 中、 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
理配置。 具体来说, 本基金在确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将结合收益
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 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
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 3 3 3 ) 类 属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资 产 在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资 产 间 的 配 置 策 略 主 要 依 靠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和 信
用风险管理来实现 。 在信用利差管理策略方面 , 本基金一方面分析经济周期和相
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另一方面将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 、 流
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最后综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用利差曲线
整体及各类型信用债信用利差走势,确定各类债券的投资比例。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经济运行周期 , 分析公司债券 、 企业债券等信用债发行人
所处行业发展状况 、 行业景气度、 市场地位 , 并结合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债务水
平 、 管理能力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 债券的信用级别, 对各类信
用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地管理。
( 4 4 4 4 ) 套 利策略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下 ,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 , 积极运用各类套利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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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优化策略对收益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 捕捉交易机会, 以获取超额
收益。
A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
用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 , 从
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B 、跨市场套利
本基金将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 (主要是银行间市场与交易
所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提高收益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
6 6 6 6 、 股 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所投资股票头寸的流动性 、 风险程度等因素的评估, 确定是
否需要进行套期保值。
本基金进行股指期货投资的目的是对股票组合进行套期保值 , 即减小现货资
产的价格波动风险 , 从而使套期保值组合的风险最小 。 本基金将采取以下步骤开
展组合资产的套期保值。
( 1 ) 确定套期保值目标现货组合、期限以及交易方向
套期保值的目标现货组合是指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股票资产 , 这部分资产可
以是基金持有或者将要持有的所有股票资产, 也可以是部分股票资产。 本基金将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财政以及货币政策、 市场资金供需状况、 股票
市场估值水平、 固定收益类资产收益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 , 结合对股票头寸的流
动性 、 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测评, 以确定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股票组合和套期保值
期限。
根据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向不同 , 套期保值分为两类: 买入套期保值、 卖出套
期保值。 买入套期保值 ( 又称多头套期保值 ) 是在期货市场买入期货合约, 用期
货市场多头对冲现货市场上行风险, 主要用于降低基金建仓期股票价格大幅上涨
的风险;卖出套期保值 (又称空头套期保值)是在期货市场中卖出期货合约, 用
期货市场空头对冲现货市场的下行风险, 以规避基金运作期间股票价格下跌的风
险。本基金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交易方向。
( 2 ) 选择股指期货合约开仓种类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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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期货合约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遵循品种相同或相近以及月份相同或相近的
原则 。 如 果市场上存在以不同指数为标的的股票指数期货 , 则将选择与目标现货
组合相关性较强的指数为标的的股票指数期货进行套期保值 。 本基金将综合权衡
所承担的基差风险 、 合约的流动性以及展期成本等因素 , 确定最有利的合约或者
合约组合进行开仓。
( 3 ) 根据最优套期保值比例确定期货头寸
本基金将通过最优套期保值比例来确定期货头寸 , 以目标资产组合与期货标
的指数之间的 β 系数作为最优套期保值比例。
( 4) 初始套期保值组合的构建及调整
计算得到最优的套期保值比例后,本基金将其转换为具体的期货合约数, 计
算得到合约数量后,本基金根据选择股指期货合约开仓种类构建套期保值组合。
( 5 ) 合约的展期
当标的指数期货存在两种及两种以上近月合约时 , 本基金将利用各类近期合
约的择机转换策略从而获取最大的套保收益, 原则上本基金将以价差的波动程度
作为合约转换的主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 , 本基金将根据价差的变化在各类近期合约的转换过程中完成合
约的展期, 但当价差稳定时, 本基金将持有现有的合约组合到期 , 交割结算完成
后重新计算最优套期保值比例、 选择开仓合约种类 , 从而重新构造股指期货合约
组合对现货投资组合继续进行套期保值。
( 6 ) 动态调整
本 基 金 将 基 于 现 货 组 合 市 值 、 股 票 组 合 β 值 的 变 动 情 况 , 动 态 确 定 套 期 保 值
过程中的最优套期保值比例,并适时对组合中的期货头寸进行调整。
因 此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目 标 资 产 β 值 的 稳 定 性 和 调 整 成 本 , 设 定 一 定 的 阀 值 , 当
套期保值比例变化率超过该阀值时, 调整期货合约数 , 以达到较好的套期保值效
果。
7 7 7 7 、 权 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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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 通过资产配置 、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8 8 8 8 、 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六 )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及 流 程
1 1 1 1 、 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 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 交易部等
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 根据基金合同、 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 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 、 权限设置和
投资原则;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 ; 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 审批重大投资
事项 ; 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 跟踪和调整 ,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研究部
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 交易部根
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 2 2 2 、 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 , 具体的投资管理
流程 包括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和投资回顾 。
( 1 1 1 1 ) 研究分析
研 究 部 及 投 资 管 理 部 广 泛 地 参 考 和 利 用 公 司 内 、 外 部 的 研 究 成 果 , 走 访 拟
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 , 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 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
发展状况, 挖掘有投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司, 同时, 建立相关研究模型。 研究
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行业策略报告和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报告 , 作
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研究部和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 、
行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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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2 2 ) 投资决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确 定
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 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
事项。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对 象 、 投 资 结 构 、 持 仓 比 例 范 围
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 、 以
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 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 。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
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 3 3 3 3 ) 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 交易部接到指令后, 首先应对指令予
以审核, 然后再具体执行。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范或者不合规
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 易 部 应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随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通 报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对 该 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 4 4 4 4 ) 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 。 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
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 , 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 , 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 七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
益的品种。
( 八 ) 投 资 限 制
1 1 1 1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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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 5) 向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2 2 2 、 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 1 )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40% ;
( 2 )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 %;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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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1 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 15 ) 本基金对于股指期货投资比例的限制 , 将遵从中国证监会、 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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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的 构 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产等。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基金管理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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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 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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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 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
格的基础。
(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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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5 、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 1 ) 上 市 流 通 金 融 衍 生 品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 2 ) 未 上 市 金 融 衍 生 品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如 成 本 价 不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 则 采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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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 损方 ” )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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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4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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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在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项 下 , 基 金 收 益 即 基 金 利 润 是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4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截 至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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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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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 1 1 1 、 基金费用的种类
(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 )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7 )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2 2 2 、 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 E ×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 当年天数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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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此
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本条第 1 款第 ( 3 ) 至第 ( 8 )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 基 金 销 售 时 发 生 的 费 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 、 计算公式 、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 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 计算方式、 收取方式和使
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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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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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
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等媒介披露。
( 一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1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 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 方
可披露;
(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3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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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 10)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 1 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 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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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 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 供公众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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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基金风险即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 所有可能影响基金业绩的因素都属于风险
的 来 源 , 而 风 险 管 理 本 质 上 就 是 在 一 定 约 束 条 件 下 对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的 平
衡 。 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对基金投资管理绩效至关重要 , 与投资者利益休戚相关,
因此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本基金将通过专业的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系统 , 通过量化的归因分析和严格
的风险预算进行动态风险控制,实现组合风险与收益优化配比。
本基金所涉及的风险按来源主要分为系统性风险 、 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
风险和本基金特定风险。
1 1 1 1 、 系 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债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 利率风险, 购买力风险等
因素。
( 1 1 1 1 ) 政 策风险
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 2 2 2 2 ) 经 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 3 3 3 3 ) 利 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产 生
变动 ,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 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 4 4 4 4 ) 购 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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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 5 5 ) 汇 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 6 6 6 6 ) 其 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2 2 2 2 、 非 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 、
财务风险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 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
影响 , 如管理层能力 、 财务状况 、 市场前景 、 行业竞争能力 、 技术更新 、 研究开
发 、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3 3 3 3 、 基 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 主要包括管
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 1 1 1 )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主 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也 可 能 产 生 管 理 风
险。
( 2 2 2 2 ) 交 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 , 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 , 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 , 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 3 3 3 ) 流 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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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
降风险。
(4 4 4 4 ) 运 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 5 5 5 5 ) 道 德风险
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 法规和公司制度 , 通过内幕信息、 利用工作程序中
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4 4 4 4 、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 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但是, 通常情
况 下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 - 95% , 因 此 具 有 对 股 票 市
场的系统性风险。鉴于中国股市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具有波动性较大的特征,
因而本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将通过资产配置,力求降低系统性风险。
此外,本基金在套期保值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 1 1 1 1 ) 基 差风险
基差的存在主要归因于股指期货的理论价格与标的股票指数价格的不同。 影
响股指期货理论价格的因素有三个: 标的股票指数价格 、 无风险收益率和股票指
数的股息率。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
风险。
( 2 2 2 2 ) 流 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种: 一种可称作流动量风险 ; 另一种可称为资金量风险。
流动 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 这种
风险通常在市场出现某种极端行情时容易发生。 通常以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来衡量
股指期货市场的流动性 。 市场的广度是指市场参与者的类型复杂程度 。 如果买卖
双方在既定价格水平下均要受到成交量的限制, 那么市场就是狭窄的。 深度是指
市场对大额交易需求的承接能力, 如果追加数量很小的需求 , 可以使价格大幅度
上涨,那么市场就缺乏深度;如果数量很大的追加需求对价格没有太大的影响,
那么市场就是有深度的 。 较高流动性的市场 , 稳定性也比较高, 市场价格更加合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理。
资金量风险即是当投资者的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时 , 其持有的头寸面临
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 3 3 3 3 ) 不 完全套期保值策略风险
不完全套期保值是指不完全对冲现货资产的风险头寸 , 而是适当地调整现货
资产的风险暴露程度而产生的风险。 在这种策略下 , 期货合约市值通常会超过或
低于现货市值。 当期货价格走势与投资者预期相反时 , 亏损会成倍放大, 从而导
致不完全套期保值策略风险。
( 4 4 4 4 ) 模 型风险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中需要计算套期保值比率 , 套期保值比率计算方法依据不
同的理论有许多计算模型 , 各种模型有不同的假设前提和取样差异 。 本基金将利
用模型计算的结果采用动态保值策略, 如果市场的变化有别于模型的假设 , 套期
保值效果可能不够理想并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
(5 5 5 5 ) 展 期风险
股 指 期 货 和 现 货 指 数 的 价 格 存 在 差 异 , 不 同 月 份 的 股 指 期 货 价 格 也 存 在 差
异 。 如果下一个月的合约价格低于交割月合约的价格 , 由于空单展期需要买回交
割月合约平仓、 卖出近月或者远月合约开仓 , 在此过程中不仅可能由于买高卖低
而出现价差损失, 同时还需要承担买卖期货合约时所产生的交易成本 。 整个交易
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价差损失和交易成本统称为展期风险。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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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三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 基 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 基金合同 》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六 ) 基 金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1 1 1 1 、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5] 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66228888
2 2 2 2 、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发( 1979 ) 05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2,479,41 1 .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1998] 23 号
3 3 3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4 4 4 4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5 5 5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合同 》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 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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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 6 6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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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1 1 1 、 召开事由
(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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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以 上 ( 含 1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2 2 2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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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 3 3 3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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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4 4 4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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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5 5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 、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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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6 6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7 7 7 、 计票
(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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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8 8 8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公 告 方 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 日。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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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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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5 )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 上 市 流 通 金 融 衍 生 品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 ) 未 上 市 金 融 衍 生 品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如 成 本 价 不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 则 采 用
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 四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1 1 1 、 《 基金合同》的变更
(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 2 2 2 、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3 3 3 、 基金财产的清算
(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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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4 4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5 5 5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6 6 6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 基金合同 》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7 7 7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五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仲裁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 六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合 同 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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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成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5] 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基金管理业务 、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 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 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芳菲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买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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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 ;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
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发行 、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币票据承兑和贴
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 、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
务 ;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银行存款、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 法规、 部门规章及 《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 - 95% , 其 中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积 极 履 行 社 会
责任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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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40% , 其 中 权 证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3% ,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资限制:
A.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95%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银行存款、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
B.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C.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D.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G.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H.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J.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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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O. 本 基 金 对 于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比 例 的 限 制 , 将 遵 从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金 融 期
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P.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比 例
的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
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 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 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 而
只能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 进行事后结算, 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 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有 关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相 关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 ( 如
有 ) :
拟发行数量 、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 完
整。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过 程 中 , 如 认 为 因 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并 确 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
(9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 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10)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管理 、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务 ,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 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办理。
7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8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年 。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B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D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5 )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A 、 上 市 流 通 金 融 衍 生 品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B 、 未 上 市 金 融 衍 生 品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如 成 本 价 不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 则 采 用
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按约定估值方式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 、估值差错处理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 损方 ” )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4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5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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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生 效 后 每 6 个 月 更 新 并 公 告 一 次 , 于 该 等 期 间 届 满 后 45 日 内 公 告 。 季 度 报 告
应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予 以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应
在 收 到 后 30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45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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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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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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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 “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 ” 的经营宗旨, 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
系 。 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
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81- 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 010- 66228000
1 、自助语音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7 天 , 每 天 24 小 时 的 自 动 语 音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 : 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 、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 上午 9 : 00 ~ 1 1 : 30 , 下午 13 : 00 ~ 17 :
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 ,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 于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地 址 及 邮 编 的 投 资 者 , 本 公 司 将 于 投 资 者 开 户 确 认
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 电子邮箱、 传真、 信件等方式订制对
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 、 分 红 信 息 等 。 我 公 司 在 每 月 度 结 束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每 位 预 留 了 有 效 电 子 邮 箱 并 成 功 订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发 送 电 子
对 账 单 。
2、短信对账单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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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账单形式。 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期末基金余额 、 期末份额市值等。
我 公 司 在 每 月 度 结 束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每 位 预 留 了 有 效 手 机 号 码 并 成 功 定 制 短
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 、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
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
分 红 信 息 等 。 我 公 司 在 每 季 度 或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预 留 了 准 确 邮 寄
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 、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 w w w . c c bf und.c n )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 、 公 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 询 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 分红查询 、 分红方式查询等; 同时投资者还可通过
“ 账户查询修改 ” 、 “查询密码修改 ”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 、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 、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的 了 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手 机 号 码 ( 小 灵 通 用 户 除 外 ) , 可 获 得 免 费 手 机
短信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 、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手机号码的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六)密码解锁 /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 , 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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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 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 。 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
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 、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 、 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 ,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
内给予回复。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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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 ,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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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