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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理财年年红(270043)

广发理财年年红: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发理财年 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重 要提示 】
本基 金 于 2 0 1 2 年 6 月 1 9 日经中 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 [ 2 0 1 2 ] 8 4 1 号文核 准。
本基 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 确、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于 本基金 没有风 险。
投资 有风险 ,投资 人认购 (或申 购)基 金时应 认真阅 读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的业 绩不构 成对本 基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需充分 了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 性,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 素对证 券价格 产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风 险,个 别证券 特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生 的基金 管理风 险 ,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 等等 。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属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低 于混合 型基金 和股票 型基金 。 本基 金需承 担债券 市场的 系统性 风险, 以及因 个别
债券 违约所 形成的 信用风 险,因 此信用 风险对 基金份 额净值 影响较 大。
本基 金的首 个封闭 期为 1 年, 封闭期 间不接 受申购 和赎回 申请, 也不上 市交易 。
投资 者在进 行投资 决策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目 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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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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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
第八 部分 基金 的封闭 期与开 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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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6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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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7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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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第十 七部分 风险 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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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8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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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2
第二 十二部 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4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第二 十三部 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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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6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1
第一 部分 绪言
《广 发理财 年年红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明 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管理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管理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以及 《广发 理财年 年红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 管理人 承诺本 招募说 明书不 存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
广发 理财年 年红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 或 “本基 金 ” ) 是根 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 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他 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作 任何解 释或者 说明。
本招 募说明 书根据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编 写,并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国 证监会 ” ) 核准 。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合 同。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2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 除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列词 语具有 以下含 义:
1 、招 募说明 书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广发 理财年 年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2 、基 金或本 基金: 指 广发 理财年 年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3 、基 金管理 人:指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4 、基 金托管 人:指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5 、 基金 合同 : 指 《广发 理财年 年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签 订之 《广发 理财年 年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7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指 《 广发 理财年 年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8 、法 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有 约束力 的决定 、决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
通过,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1 0 、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 0 1 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 年 1 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 1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 2 、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 3 、中 国证监 会:指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 4 、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银 行和 / 或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 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
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3
1 6 、个 人投资 者:指 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投 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自然人
1 7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门批 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 人、社 会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 8 、合 格境 外投 资者 : 指符 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 券市
场的 中国境 外的机 构投资 者
1 9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人的合 称
2 0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 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合法 取得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2 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 务
2 2 、销 售机 构: 指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代销业 务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服 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构
2 3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理 非交易 过户等
2 4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受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委托代 为办理 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构
2 5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其 变动情 况的账 户
2 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及 结余情 况的账 户
2 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的日 期
2 8 、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产清 算完毕 ,
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予 以公告 的日期
2 9 、 基金 募 集期 : 指自 基 金份 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 发售 结 束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3 0 、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 效至终 止之间 的不定 期期限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4
3 1 、封闭 期:指 自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包括 该日) 或自每 一开放 期结束 之
日次 日起 ( 包括 该日 ) 1 年的 期间 。 本基 金的第 一个封 闭期为 自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包括该 日) 1 年的 期间。 第二个 封闭期 为自首 个开放 期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括该 日) 1 年
的期 间,以 此类推 。本基 金封闭 期结束 前 不办 理申购 与赎回 业务, 也不上 市交易
3 2 、开 放期: 指本基 金每个 封闭期 结束之 后第一 个工作 日起不 超过 1 0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每个 封闭期 结束后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本基 金无法 按时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开 放期
为自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影响因 素消除 之日的 下一个 工作日 起不超 过 1 0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3 3 、基 金份额 折算: 指在份 额折算 日,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所代表 的资产 净值总 额保持 不变的 前提下 ,对本 基金所 有份额 进行
折算, 将本 基金所 有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调整 为 1 . 0 0 0 元, 并将 基金份 额数按 折算比 例相应 调
整的 行为
3 4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
3 5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 规定时 间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申请 的开放 日
3 6 、T + 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 7 、开 放日: 指在开 放期内 ,为投 资人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业务 的工作 日
3 8 、开 放时间 :指开 放日基 金接受 申购、 赎回或 其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 9 、认 购:指 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 资人申 请购买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 0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每 一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 1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每 一开 放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兑 换为现 金的行 为
4 2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照基 金合同 和基金 管理人 届时有 效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 3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份 额
销售 机构的 操作
4 4 、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2 0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5
4 5 、元 :指人 民币元
4 6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 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费 用的节 约
4 7 、摊 余成 本法 :指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其剩 余存续 期内按 照实际 利率法 进行摊 销,每 日计提 损益
4 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4 9 、基 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5 0 、基 金份额 净值: 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日 基金份 额总数
5 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5 2 、指 定媒体 :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 3 、不 可抗力 :指本 合同当 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克 服的客 观事件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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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人
一、 概况
1 、名 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 所:广 东省珠 海市拱 北情侣 南路 2 5 5 号 4 层
3 、办 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 3 1 -3 3 楼
4 、法 定代表 人:王 志伟
5 、设 立时间 : 2 0 0 3 年 8 月 5 日
6 、电 话: 0 2 0 - 8 3 9 3 6 6 6 6
全国 统一客 服热线 : 9 5 1 0 5 8 2 8
7 、联 系人: 段西军
8 、注 册资本 : 1 . 2 亿元 人民币
9 、 股权 结构 : 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香江 投资有 限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和 广州科 技风险 投资有 限公司 ,分别 持有
本基 金管理 人 4 8 . 3 3 % 、1 6 . 6 7 % 、 1 6 . 6 7 % 、1 0 % 和 8 . 3 3 % 的股 权。
二、 主要人 员情况
1 、董 事会成 员
王志 伟: 董事 长, 男, 经济 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兼任 广东 省第 十届 政协 委员 ,广 东省
政府 决策咨 询顾问 委员会 企业家 委员, 广东金 融学会 常务理 事,江 西财经 大学客 座教授 。历
任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兼党委 书记、 广东发 展银行 党组成 员兼副 行长, 广东发 展银
行行 长助理 ,广东 发展银 行信托 投资部 总经理 ,广东 发展银 行人事 教育部 经理, 广东省 委办
公厅 政治处 人事科 科长等 职务。
林传 辉: 副董 事长 ,男 ,大 学本 科学 历,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兼任 广发
国际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曾任广 发证券 投资银 行总部 北京业 务总部 总经理 、投资 银行
总部 副总经 理兼投 资银行 上海业 务总部 副总经 理、投 资银行 部常务 副总经 理。
孙晓 燕: 董事 ,女 ,硕 士, 现任 广发 证券 副总 裁、 财务 总监 兼财 务部 总经 理。 曾任 广东
广发 证券公 司投资 银行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财务 部经理 、财务 部副总 经理、 投资
自营 部副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财务 总监、 副总经 理。
戈俊 :董 事, 男, 管理 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现任 烽火 通信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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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总监兼 董事会 秘书, 兼任武 汉烽火 国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南 京烽火 藤仓光 通信有 限公
司、 武汉 烽火软 件技术 有限公 司 、 烽火 藤仓光 纤科技 有限公 司 、 江苏 烽火诚 城科技 有限公 司 、
江苏 征信有 限公司 、西安 北方光 通信有 限责任 公司、 武汉烽 火普天 信息技 术有限 公司、 武汉
市烽 视威科 技有限 公司、 武汉光 谷机电 科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线 缆有限 公司等 公司董 事,
兼任 武汉烽 火网络 有限责 任公司 、武汉 烽火信 息集成 技术有 限公司 、南京 烽火星 空通信 发展
有限 公司、 藤仓烽 火光电 材料科 技有限 公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公 司等公 司监事 。曾任 烽火
通信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证 券部总 经理助 理、财 务部总 经理助 理、财 务部总 经理。
翟美 卿 : 董事 , 女, 工商 管理硕 士 , 现任 深圳市 前海香 江金融 控股集 团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香江 集团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兼总裁 ,深圳 市金海 马实业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南方 香江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长,香 江控股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 广发证 券监事 ,广发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全国 妇联常 委 , 中国 产业发 展促进 会副会 长 , 广东 省政协 常委 , 广东 省工商 联副主 席 ,
广东 省妇联 副主席 , 广东 省女企 业家协 会会长 , 深圳 市政协 常委 , 香江 社会救 助基金 会主席 。
许冬 瑾: 董事 ,女 ,工 商管 理硕 士, 主管 药师 ,现 任康 美药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副总 经理。 曾任广 东省康 美药业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董茂 云: 独立 董事 ,男 ,法 学博 士,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现 任复 旦大 学教 授。 曾任 复旦
大学 法律系 副主任 ,复旦 大学法 学院副 院长。
姚海 鑫: 独立 董事 ,男 ,经 济学 博士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现任 辽宁 大学 发展 规划 处处
长。 曾任辽 宁大学 工商管 理学院 副院长 、辽宁 大学工 商管理 硕士( M B A )教 育中心 副主任 、 辽
宁大 学计财 处处长 、学科 建设处 处长。
罗海 平: 独立 董事 ,男 ,经 济学 博士 ,现 任阳 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 曾任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荆州 市分公 司经理 、中国 人民保 险公司 湖北省 分公司 业务处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国际部 总经理 、中国 人民保 险公司 汉口分 公司总 经理, 太平保 险湖北 分公司 总经
理, 太平保 险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太平保 险公司 副总经 理兼纪 委书记 ,民安 保险( 中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2 、监 事会成 员
余利 平: 监事 会主 席, 女, 经济 学博 士, 兼任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成都 营业部 总经理 、广发 证券基 金部副 总经理 、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董
事长 。
刘志 军: 监事 ,男 ,管 理学 硕士 ,现 任广 州科 技风 险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 任广 州生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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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力 促进中 心副主 任、广 州市科 达实业 发展公 司总经 理。曾 任广州 市统计 局投资 处处长 、工
业处 处长、 社会科 技处处 长。
刘文 红: 监事 ,女 ,经 济学 硕士 ,现 任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 副总 经理 。曾
任广 发证券 研究发 展中心 研究员 。
3 、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 辉: 总经 理,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兼 任广 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资 银行总 部北京 业务总 部总经 理、投 资银行 总部副 总经理 兼投资 银行上 海业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投资银 行部常 务副总 经理。
肖雯 :副 总经 理, 女, 企业 管理 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 珠海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助理 总
经理 、广发 证券电 子商务 部副总 经理、 广发证 券经纪 业务总 部副总 经理。
朱平 :副 总经 理, 男, 硕士 , 经济 师。 曾任 上海 荣臣 集团 市场 部经 理、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
行部 华南业 务部副 总经理 、 基金 科汇基 金经理 、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易阳 方: 副总 经理 ,男 ,经 济学 硕士 ,经 济师 。兼 任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广发 聚丰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及 广发制 造业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曾 任广发 证券投 资自营 部副经 理,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发行 审核
委员 会发行 审核委 员,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投资管 理部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段西 军: 督察 长, 男, 博士 。曾 在广 东省 佛山 市财 贸学 校、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广 东监管 局工作 。
4 、基 金经理
谭昌 杰 ,男, 中国 籍 , 经济 学硕士 , 持有 证券业 执业资 格证书 ,2 0 0 8 年 7 月至 今在广 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固定收 益部任 研究员 。
5 、本 基金投 资采取 集体决 策制度 ,投资 决策委 员会成 员的姓 名及职 务如下 :
主席 :公 司总 经理 林传 辉; 成员 :公 司副 总经 理朱 平, 公司 副总 经理 易阳 方,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陈 仕德, 研究发 展部总 经理傅 友兴, 固定收 益部总 经理张 芊。
三、 基金管 理人的 职责
1 、 依法 募集基 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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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
5 、进 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 制基金 定期报 告;
7 、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 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 0 、保 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
1 1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实 施其他 法律行 为 ;
1 2 、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规定 的其他 职责。
四、 基金管 理人承 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
( 1 ) 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及其 他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 并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行为 的发生 ;
( 2 )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 按照 招募说 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 策略 及限制 进行基 金资产
的投 资。
2 、 基金 管理人 严格按 照法律 、 法规 、 规章 的规定 , 基金 资产不 得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 1 )将 基金管 理人固 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投 资;
( 2 )不 公平地 对待其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
( 3 )利 用基金 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三 人牟取 利益;
( 4 )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违规 承诺收 益或者 承担损 失;
( 5 )法 律法规 以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 金经理 承诺:
( 1 ) 依照 有关法 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 益;
( 2 ) 不利 用职务 之便为 自己 、 代理 人 、 代表 人 、 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谋取不 当利益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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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 基金投 资计划 等信息 ;
( 4 )不 协助、 接受委 托或以 其他任 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五、 基金管 理人的 内部控 制制度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
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章 程规定 的内控 原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项 基本管 理制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控 制大纲 明确了 内部控 制目标 和原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系 、内部 控制制 度体系 、内
部控 制环境 、内部 控制措 施等。 基本管 理制度 包括风 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 资管理 制度、 基金
绩效 评估考 核制度 、集中 交易制 度、基 金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 、信息 系统管 理制度 、员
工保 密制度 、危机 处理制 度、监 察稽核 制度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在 基本管 理制度 的基础 上,
对各 部门的 主要职 责、岗 位设置 、工作 要求、 业务流 程等的 具体说 明。
根据 基金管 理业务 的特点 ,公司 设立顺 序递进 、权责 统一、 严密有 效的四 道内控 防线:
1 、建 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任 制为基 础的第 一道监 控防线 。各岗 位均制 定明确 的岗位 职责 ,
各业 务均制 定详尽 的操作 流程, 各岗位 人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悉 并承诺 遵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各自 职责。
2 、 建立 相关部 门 、 相关 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的 第二道 监控防 线 。 公司 在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
位之 间建立 重要业 务处理 凭据传 递和信 息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岗 位对前 一部门 及岗位 负有
监督 的责任 。
3 、 建立 以监察 稽核部 对各岗 位 、 各部 门、 各机 构 、 各项 业务全 面实施 监督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监察 稽核部 属于内 核部门 , 直接 接受总 经理的 领导 , 独立 于其他 部门和 业务活 动 ,
对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和 监督。
4 、 建立 以合规 审核委 员会及 督察长 为核心 , 对公 司所有 经营管 理行为 进行监 督的第 四道
监控 防线。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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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 内大街 5 5 号
成立 时间: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法定 代表人 :姜建 清
注册 资本: 人民币 3 4 9 , 0 1 8 , 5 4 5 , 8 2 7 元
联系 电话: 0 1 0 - 6 6 1 0 5 7 9 9
联系 人:赵 会军
二、 主要人 员情况
截 至 2 0 1 2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 4 5 人 , 平 均 年 龄 3 0 岁 , 9 5 %
以上 员工拥 有大学 本科以 上学历 ,高管 人员均 拥有研 究生以 上学历 或高级 技术职 称。
三、 基金托 管业务 经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 9 9 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承 “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 ” 的宗 旨,依 靠严密 科学的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制 体系、 规范
的管 理模式 、先进 的营运 系统和 专业的 服务团 队,严 格履行 资产托 管人职 责,为 境内外 广大
投资 者、金 融资产 管理机 构和企 业客户 提供安 全、高 效、专 业的托 管服务 ,展现 优异的 市场
形象 和影响 力。建 立了国 内托管 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托 资产 、 保险 资产 、 社会 保障基 金 、 安心 账户资 金 、 企业 年金基 金 、 Q F I I 资产、 Q D I I 资产 、
股权 投资基 金、证 券公司 集合资 产管理 计划、 证券公 司定向 资产管 理计划 、商业 银行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 基金 公司特 定客户 资产管 理 、 Q D I I 专户 资产 、 E S C R O 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管 产品体 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开 展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等增 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 客户提 供个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 0 1 2 年 3 月, 中国 工商银 行共托 管证券 投资基 金 2 3 9 只 , 其中 封闭式 7 只, 开放 式
2 3 2 只 。 自 2 0 0 3 年以 来 , 本行 连续八 年获得 香港 《亚洲 货币 》 、 英国 《 全球 托管人 》 、 香港 《 财
资》 、 美国 《环球 金融 》 、内地《证券 时报 》 、 《 上海 证券报 》等境 内外权 威财经 媒体评 选的 2 9
项最 佳托管 银行大 奖;是 获得奖 项最多 的国内 托管银 行,优 良的服 务品质 获得国 内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认 可和广 泛好评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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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托管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自 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托 管行 业的
优势 地位。 这些成 绩的取 得,是 与资产 托管部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一手抓 内控建 设 ” 的做 法
是分 不开的 。资产 托管部 非常重 视改进 和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工作, 在积极 拓展各 项托管 业务
的同 时,把 加强风 险防范 和控制 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化 ,完善 风险控 制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程 风险管 理作为 重要工 作来做 。 2 0 0 8 年, 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再次通 过了评 估
组 织内 部 控制 和 安全 措 施是 否 充分 的 最权 威 的国 际 资格 认 证 S A S 7 0 ( 审计 标 准第 7 0 号 ) 。 通
过 S A S 7 0 国际 专项 认证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面 认可。 也证明 中国工 商银行 托管服 务的风 险控制 能力已 经与国 际大型 托管
银行 接轨, 达到国 际先进 水平。 目前, 已经启 动 S A S 7 0 审计 年度化 、常规 化的项 目。
1 、内 部风险 控制目 标
保证 业务 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 经营风 格,形 成一个 运作规 范化、 管理科 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 内控体 系;
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保 证托管 资产的 安全完 整;维 护持有 人的权 益;保 障资产 托管业 务安
全、 有效、 稳健运 行。
2 、内 部风险 控制组 织结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 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 内控
合规 部 、 内部 审计局 ) 、 资产 托管部 内设风 险控制 处及资 产托管 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行
稽核 监察部 门负责 制定全 行风险 管理政 策,对 各业务 部门风 险控制 工作进 行指导 、监督 。资
产托 管部内 部设置 专门负 责稽核 监察工 作的内 部风险 控制处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 的直接 领导下 ,依照 有关法 律规章 ,对业 务的运 行独立 行使稽 核监察 职权。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责 范围内 实施具 体的风 险控制 措施。
3 、内 部风险 控制原 则
( 1 ) 合法 性原则 。 内控 制度应 当符合 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 求 , 并贯 穿于托
管业 务经营 管理活 动的始 终。
(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 的各项 经营管 理活动 都必须 有相应 的规范 程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 制约应 渗透到 托管业 务的全 过程和 各个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的 部门、 岗位和 人员。
( 3 ) 及时 性原则 。 托管 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 及时地 记录 ; 按照 “内控 优先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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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 则,新 设机构 或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须做 到已建 立相关 的规章 制度。
( 4 ) 审慎 性原则 。 各项 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 审慎 经营 , 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 他委
托资 产的安 全与完 整。
(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 应根据 国家政 策、法 律及经 营管理 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 并
保证 得到全 面落实 执行, 不得有 任何空 间、时 限及人 员的例 外。
( 6 ) 独立 性原则 。 资产 托管部 托管的 基金资 产 、 托管 人的自 有资产 、 托管 人托管 的其他
资产 应当分 离;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 员应相 对独立 ,适当 分离; 内控制 度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控 制度的 制定和 执行部 门。
4 、内 部风险 控制措 施实施
( 1 ) 严格 的隔离 制度 。 资产 托管业 务与传 统业务 实行严 格分离 , 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学 的业务 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 册、严 格的人 员行为 规范等 一系列 规章制 度,并 采取了 良好
的防 火墙隔 离制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度 和管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
( 2 )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导 与部门 高级管 理层作 为工行 托管业 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理 者,要 求下级 部门及 时报告 经营管 理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 管部在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方面 的进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提 出内部 控制措 施,督 促职能 管理部 门改进 。
( 3 )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部 严格落 实岗位 责任制 ,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控 防线 ” 、 “ 监
控防 线 ”三道 控制防 线,健 全绩效 考核和 激励机 制,树 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 责任心 和荣誉 感,培 育团队 精神和 核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 期、定 向的业 务与职 业道
德培 训、签 订承诺 书,使 员工树 立风险 防范与 控制理 念。
(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 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 预算等 方法开 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 处
理各 项事务 ,从而 有效地 控制和 配置组 织资源 ,达到 资源利 用和效 益最大 化目的 。
(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 管部通 过稽核 监察、 风险评 估等方 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业 务运作 状况进 行检查 、监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行 风险识 别、评 估,制 定并
实施 风险控 制措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 6 ) 数据 安全控 制 。 我们 通过业 务操作 区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 数据 传输线 路的
冗余 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 用和保 障等措 施来保 障数据 安全。
( 7 ) 应急 准备与 响应 。 资产 托管业 务建立 专门 的灾难 恢复中 心 , 制定 了 基于 数据 、 应用 、
操作、 环境 四个层 面的完 备的灾 难 恢复方案 , 并 组织 员工定 期演练 。 为使 演练更 加接近 实战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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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托管部 不断提 高演练 标准 , 从最 初的按 照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在 的 “随机 演练”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 全有能 力在发 生灾难 的情况 下两个 小时内 恢复业 务。
5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 1 ) 资产 托管部 内部设 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依 照有关 法律规 章,全 面贯彻 落实全 程监控 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 业务健 康、稳 定地
发展 。
( 2 ) 完善 组织结 构 , 实施 全员风 险管理 。 完善 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 员工的
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 控制制 度和措 施才会 全面 、 有效 。 资产 托管部 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风 险控制 责任落 实到具 体业务 部门和 业务岗 位,每 位员工 对自己 岗位职 责范围 内的风 险负
责, 通过建 立纵向 双人制 、横向 多部门 制的内 部组织 结构, 形成不 同部门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结 构。
( 3 ) 建立 健全规 章制度 。 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的理念 和方法 融入岗 位职责 、制度 建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 托管部 已经
建立 了一整 套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稽核 监察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等, 覆盖所 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 ,形成 各个业 务环节 之间的 相互制 约机
制。
( 4 ) 内部 风险控 制始终 是托管 部工作 重点之 一 , 保持 与业务 发展同 等地位 。 资产 托管业
务是 商业银 行新兴 的中间 业务, 资产托 管部从 成立之 日起就 特别强 调规范 运作, 一直将 建立
一个 系统、 高效的 风险防 范和控 制体系 作为工 作重点 。随着 市场环 境的变 化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新 问题、 新情况 不断出 现,资 产托管 部始终 将风险 管理放 在与业 务发展 同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范 和控制 为托管 业务生 存和发 展的生 命线。
五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进行 监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签署的 《 广发 理财年 年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 定,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对象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比 例、基 金资产 的核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基 金管理 人报酬 的计提 和支付 、基
金费 用的支 付、基 金申购 资金的 到账和 赎回资 金的划 付、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的 融资条 件等
行为 的合法 性、合 规性进 行监督 和核查 ,其中 对基金 的投资 监督和 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开始。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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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或有关 基金法 规规定
的行 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确 认。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有 义务要 求基金 管理人 赔偿因 其过失 致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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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构
本公 司通 过在 广州 、北 京、 上海 设立 的分 公司 、深 圳理 财中 心、 杭州 理财 中心 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为投 资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 户、认 购等业 务:
( 1 )广 州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东 3 号东 裙楼 4 楼
直销 中心电 话: 0 2 0 - 8 9 8 9 9 0 7 3 0 2 0 - 8 9 8 9 9 0 4 2
传真 : 0 2 0 - 8 9 8 9 9 0 6 9 0 2 0 - 8 9 8 9 9 0 7 0
( 2 )北 京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宣武 区宣武 门外大 街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心 D 座 1 1 层
电话 : 0 1 0 - 6 8 0 8 3 3 6 8
传真 : 0 1 0 - 6 8 0 8 3 0 7 8
( 3 )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东 路 1 6 6 号中 国保险 大厦 2 9 0 8 室
电话 : 0 2 1 - 6 8 8 8 5 3 1 0
传真 : 0 2 1 - 6 8 8 8 5 2 0 0
( 4 )深 圳理财 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民田 路 1 7 8 号华 融大厦 2 4 楼 0 5 室
电话 : 0 7 5 5 - 8 2 7 0 1 9 8 2
传真 : 0 7 5 5 - 8 2 5 7 2 1 6 9
( 5 )杭 州理财 中心
地址 :杭州 市西湖 区华星 路 2 - 2 号
电话 : 0 5 7 1 - 8 1 9 0 3 1 5 8
传真 : 0 5 7 1 - 8 1 9 0 3 1 5 8
( 6 )网 上交易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具 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司 网站公 告。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1 7
本公 司网上 交易系 统网址 : w w w . g f f u n d s . c o m . c n
本公 司网址 : w w w . g f f u n d s . c o m . c n
客服 电话: 9 5 1 0 5 8 2 8 (免 长途费 )或 0 2 0 - 8 3 9 3 6 9 9 9
客服 传真: 0 2 0 - 3 4 2 8 1 1 0 5
( 7 )投 资人也 可通过 本公司 客户服 务电话 进行本 基金发 售相关 事宜的 查询和 投诉等 。
2 、代 销机构
( 1 )名 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 5 号
法定 代表人 :姜建 清
联系 人:赵 会军
电话 : 0 1 0 - 6 6 1 0 7 9 0 0
传真 : 0 1 0 - 6 6 1 0 7 9 1 4
客服 电话: 9 5 5 8 8
公司 网站: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 2 )名 称:渤 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天津 市河西 区马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法定 代表人 :刘宝 凤
联系 人:王 宏
电话 : 0 2 2 - 5 8 3 1 6 6 6 6
传真 : 0 2 2 - 5 8 3 1 6 5 6 9
客户 服务热 线: 4 0 0 8 8 8 8 8 1 1
公司 网站: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 3 )其 他代销 机构 的具 体名单 详见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 告。
二、 注册登 记人
名称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 广东 省珠海 市拱北 情侣南 路 2 5 5 号 4 层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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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王志 伟
办公 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 3 1 -3 3 楼
电话 : 0 2 0 - 8 9 8 9 9 1 2 9
传真 : 0 2 0 - 8 9 8 9 9 1 7 5
联系 人: 李尔 华
三、 出具法 律意见 书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 国浩 律师集 团(广 州)事 务所
住所 : 广东 省广州 市体育 西路 1 8 9 号城 建大厦 9 楼
负责 人: 程秉
电话 : 0 2 0 - 3 8 7 9 9 3 4 5
传真 : 0 2 0 - 3 8 7 9 9 3 3 5
经办 律师: 郭曦 黄贞
联系 人: 程秉
四、 审计基 金资产 的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深圳 市鹏城 会计师 事务所 有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滨河路 与彩田 路交汇 处联合 广场 A 栋塔 楼
法人 代表: 饶永
电话 : 0 7 5 5 - 8 3 7 3 2 8 8 8
传真 : 0 7 5 5 - 8 2 2 3 7 5 4 9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杨克晶 禤文 欣
联系 人:杨 克晶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1 9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集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本 基金 , 并于 2 0 1 2 年6 月1 9 日 经中 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 [ 2 0 1 2 ]
8 4 1 号文核 准募集 。
一、 基金运 作方式
本基 金为契 约型开 放式基 金,以 定期开 放方式 运作。
本基 金的封 闭期为 自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包括 该日) 或自每 一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起 (包括 该日) 1 年的 期间。
本基 金的第 一个封 闭期为 自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包括 该日) 1 年的 期间 。 第
二个 封闭期 为自首 个开放 期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括该 日) 1 年的 期间, 以此类 推。
本基 金封闭 期结束 前不办 理申购 与赎回 业务, 也不上 市交易 。
本基 金办理 申购与 赎回业 务的开 放期为 本基金 每个封 闭期结 束之后 第一个 工作日 起不超
过1 0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每个 封闭期 结束后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本基 金无法 按时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开
放期 为自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影 响因素 消除之 日的下 一个工 作日起 不超过 1 0 个工 作日的 期
间。
每个 开放期 的最后 一日 (份额 折算日 ) , 本基 金将进 行份额 折算 , 即基 金管理 人根据 《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所代表 的资产 净值总 额保持 不变的 前提
下, 对本 基金所 有份额 进行折 算 , 将本 基金所 有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调整 为 1 . 0 0 0 元 , 并将 基
金份 额数按 折算比 例相应 调整。
本基 金的开 放日为 在 开放 期内 销售机 构办理 本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等业 务的工 作日。
二、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三、 基金存 续期限
不定 期。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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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募集方 式与募 集期限
本基 金的 募集 方式 为代 销与 直销 。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本 基
金募 集对象 为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及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者 。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 额缴 款认 购的 方式 。基 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但 已申 请的
认购 一旦被 注册登 记机构 确认, 就不再 接受撤 销申请 。
基金 发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请 。认购 的确认 应以注 册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 请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应 及时查 询并妥 善行使 合法权 利。
五、 募集场 所
本基 金将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向社 会公 开募 集。 办理
开放 式基金 业务的 城市 (网点 ) 的具 体情况 和联系 方法 , 请参 见本基 金之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六、 基金的 最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基 金的最 低募集 份额总 额为 2 亿份 。
七、 基金份 额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和 认购费 用
1 、 份额 发售 面值 :人民 币 1 . 0 0 元
2 、认 购价格 :人民 币 1 . 0 0 元
3 、认 购费用 :
本基 金基金 份额在 认购时 收取基 金认购 费用。
本基 金对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计 算,认 购费率 随认购 金额的 增加而 递减, 最高认 购费率 不超过 0 . 3 5 % ,
具体 费率如 下:
基金 份额
认购 金额( M ) 认购 费率
M < 1 0 0 万 0 . 3 5 %
1 0 0 万 ≤M <3 0 0 万 0 . 2 5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2 1
3 0 0 万 ≤M <5 0 0 万 0 . 1 5 %
5 0 0 万 ≤ M 5 0 0 元/ 笔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4 、认 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 金认购 采用金 额认购 的方式 。计算 公式为 :
若投 资者选 择认购 本基金 基金份 额,则 认购份 额的计 算公式 为:
净认 购金额 = 认购 金额 / (1 +认 购费率 )
(注 :对 于适 用固 定金 额认 购费 用的 认购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总 金额 -固 定认 购费 用金
额)
认购 费用 = 认购 金额 - 净认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固 定金额 认购费 用的认 购,认 购费用 =固定 认购费 用金额 )
认购 份额 = (净 认购金 额+认 购期利 息) / 基金 份额发 售面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 0 , 0 0 0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如 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5 元, 则其可 得到的 基金份 额计算 如下:
净认 购金额 = 1 0 , 0 0 0 / (1 + 0 . 3 5 % )=9 , 9 6 5 . 1 2 元
认购 费用 = 1 0 , 0 0 0 -9 , 9 6 5 . 1 2 = 3 4 . 8 8 元
认购 份额 = (9 , 9 6 5 . 1 2 + 5 ) / 1 . 0 0 =9 , 9 7 0 . 1 2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 0 , 0 0 0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加 上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 息,
可得 到 9 , 9 7 0 . 1 2 份基 金份额 。
5 、 认购 费用以 人民币 元为单 位 , 认购 份额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八、 投资人 对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 本基 金的认 购时间 安排 、 认购 者认购 应提交 的文件 和办理 的手续 请详细 查阅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2 、认 购方式
本基 金认购 采取金 额认购 的方式 。
( 1 )投 资者认 购前, 需按销 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备 足认购 的金额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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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 金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 可多次 认购, 但已申 请的认 购一旦 被注册 登记机 构确认 , 就
不再 接受撤 销申请 。
3 、认 购确认
基金 发售 机构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认购 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 注册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 准。投 资者可 在基金 正式宣 告成立 后到
各销 售网点 查询最 终成交 确认情 况和认 购的份 额。若 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被 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将投资 者已支 付的认 购金额 本金退 还投资 者。
4 、认 购限制
( 1 ) 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 , 但已 申请的 认购一 旦被注 册登记 机构确
认, 就不再 接受撤 销申请 。
( 2 )在 募集 期内 ,除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另有 规定 , 每一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和 代销机 构代销 网点每 个基金 账户首 次认购 的最低 限额为 1 , 0 0 0 元( 含认购 费 ) , 追
加认 购最低 限额为 1 , 0 0 0 元 (含认 购费 ) , 直销 机构网 点 (非网 上交易 系统 ) 每个 基金账 户首
次认 购的最 低限额 为 5 0 , 0 0 0 元( 含认购 费 ) ,追 加认购 最低限 额为 1 , 0 0 0 元( 含认购 费 ) 。 各
销售 机构对 最低认 购限额 及交易 级差有 其他规 定的, 以各销 售机构 的业务 规定为 准。已 在基
金管 理人销 售网点 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人 不受首 次认购 最低限 额的限 制,但 受追加 认购
最低 限额的 限制。 本基金 募集期 间对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不 设置最 高认购 金额限 制。
九、 首次 募集期 间认购 资金利 息的处 理方式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投资 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 账户 ,不 得动 用。 认购 款项 在 募
集期间产 生的利 息将折 算为基 金份额 归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有,其 中利息 转份额 以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准 。
十 、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 存入专 项账户 , 在基 金募集 行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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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
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 且基金 认购人 数不少 于 2 0 0 人的 条件下 , 基金 管理人 依据法 律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可以 决定停 止基金 发售 , 并在 1 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资 机构验 资 ,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 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 合同 》 生效 ; 否则 《 基金 合同 》 不生 效 。 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
会确 认文件 的次日 对《基 金合同 》生效 事宜予 以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 用。
二、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时 募集资 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 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承担下 列责任 :
1 、以 其固有 财产承 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用 ;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 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
利息 ;
3 、如 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为 基金募 集支付 之一切 费用应 由各方 各自承 担。
三、 基金 的暂停 运作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内 ,在 每个 封闭 期到 期前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市 场利 率、 本基
金的 投资策 略等对 下一封 闭期本 基金的 风险收 益进行 综合评 估,决 定基金 进入下 一封闭 期或
暂停 下一封 闭期运 作,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提 前公告 。
出现 暂停 运作 情况 时, 本基 金将 不接 受申 购, 在该 封闭 期的 最后 1 日日 终, 将全 部基 金
份额 按封闭 期最后 一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赎 回,赎 回款项 将在该 日后的 3 个工 作日内 从本
基金 托管账 户划出 。
在某 个开 放期 的最 后 1 日日 终, 如基 金资 产净 值加 上开 放期 申购 申请 金额 扣除 当期 赎回
申请 金额后 的余额 低于 3 0 0 0 万元 , 则无 须召开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人 可决定 暂停下 一封闭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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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运 作。
出现 暂停 运作 情况 时,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申 购款 项, 将在 该日 后的 3 个工 作日 内从 本基 金
托管 账户划 出。对 于最近 一个封 闭期末 留存的 基金份 额,将 按开放 期最后 一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赎回 ,赎回 款项将 在该日 后的 3 个工 作日内 从本基 金托管 账户划 出。
基金 暂停 运作 以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实 际情 况, 决定 下一 开放 期和 封闭 期的 安排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进 行下一 开放期 的申购 。下一 封闭期 的运作 将依据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正常 运作。
暂停 运作期 间所发 生的基 金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定 。
第八 部分 基金 的 封闭 期与开 放期
一、 基金的 封闭期
本基 金的封 闭期为 自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包括 该日) 或自每 一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起 (包括 该日) 1 年的 期间。
本基 金的第 一个封 闭期为 自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包括 该日) 1 年的 期间 。 第
二个 封闭期 为自首 个开放 期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括该 日) 1 年的 期间, 以此类 推。
本基 金封闭 期结束 前不办 理申购 与赎回 业务, 也不上 市交易 。
二、 基金的 开放期
本基 金办理 申购与 赎回业 务的开 放期为 本基金 每个封 闭期结 束之后 第一个 工作日 起不超
过1 0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每个 封闭期 结束后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本基 金无法 按时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开
放期 为自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影 响因素 消除之 日的下 一个工 作日起 不超过 1 0 个工 作日的 期
间。
每个 开放期 的最后 一日 (份额 折算日 ) , 本基 金将进 行份额 折算 , 即基 金管理 人根据 《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所代表 的资产 净值总 额保持 不变的 前提
下, 对本 基金所 有份额 进行折 算 , 将本 基金所 有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调整 为 1 . 0 0 0 元 , 并将 基
金份 额数按 折算比 例相应 调整。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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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的开 放日为 在 开放 期内 销售机 构办理 本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等业 务的工 作日。
三、 封闭期 与开放 期示例
比如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 于 2 0 1 2 年5 月1 0 日生 效 , 则本 基金的 第一个 封闭期 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包括 该日) 1 年的 期间, 即 2 0 1 2 年5 月1 0 日至 2 0 1 3 年5 月9 日。 第一个 开放
期为 自 2 0 1 3 年 5 月 1 0 日开 始,最 长不超 过 1 0 个工 作日, 即不超 过 2 0 1 3 年5 月2 3 日; 若第一 个开
放期 为 1 0 个工 作日, 即 2 0 1 3 年5 月1 0 日至 2 0 1 3 年5 月2 3 日, 则第二 个封闭 期为第 一个 开放期结
束之 日次日 起(包 括该日 ) 1 年的 期间, 即 2 0 1 3 年5 月2 4 日至2 0 1 4 年5 月2 3 日, 以此类 推。
再如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 于 2 0 1 2 年6 月2 9 日生 效 , 则本 基金的 第一个 封闭期 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包括 该日) 1 年的 期间, 即 2 0 1 2 年6 月2 9 日至 2 0 1 3 年6 月2 8 日。 由于 2 0 1 3
年6 月2 9 日、 6 月3 0 日为 非工作 日,第 一个 开放期为 自 2 0 1 3 年7 月1 日开 始,最 长不超 过 1 0 个工
作日 ,即不 超过 2 0 1 3 年7 月1 2 日; 若第一 个开放 期为 1 0 个工 作日, 即 2 0 1 3 年7 月1 日至2 0 1 3 年7
月1 2 日, 则第二 个封闭 期为第 一个 开放期结 束之日 次日起 (包括 该日) 1 年的 期间, 即 2 0 1 3
年7 月1 3 日至 2 0 1 4 年7 月1 2 日, 以此类 推。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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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一、 申购和 赎回场 所
本基 金的销 售 机构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委托 的代销 机构。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基金 代销机 构 , 并予 以公告。
1 、本 公司直 销机构 ;
2 、代 销机构 :经本 公司委 托,具 有销售 本基金 资格的 商业银 行或其 他机构 的营业 网点 。
(详 见本招 募说明 书第五 部分)
二、 申购 与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的 交易时 间,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 、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变更 或其他 特殊情 况 ,
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放 日及开 放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但 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2 、申 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自首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本基
金进 入首个 开放期 ,开始 办理申 购和赎 回等业 务。本 基金每 个封闭 期结束 之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进 入下一 个开放 期。每 个封闭 期结束 后,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本 基金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自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影响因 素消除 之日的 下一个 工作日 起进入 下一个 开放
期。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 放期 之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申 购与赎 回的开 始时间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 之外 的日 期不 接受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本基 金开放 期,投 资人在 交易时 间之外 提出申 购、赎 回或转 换申请 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转换价 格为下 一开放 日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转 换的价 格,销 售机构 另有约 定的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2 7
从其 约定。 但开放 期最后 一个开 放日交 易时间 结束后 提出的 有关申 请,基 金管理 人将不 予受
理。
开放 期以及 开放期 办理申 购与赎 回业务 的具体 事宜见 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布 的相关 公告。
三、 申购与 赎回的 数额限 制
1 、通 过代 销机 构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 , 0 0 0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费 ) ;投 资人
追加 申购时 最低申 购限额 及投资 金额级 差详见 各销售 机构网 点公告 。
2 、 直销 中心 每个 账户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5 0 , 0 0 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追 加认 购最
低限 额为 1 , 0 0 0 元( 含认 购费 )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购 本基 金 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3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各销售 机构的 最低赎 回份额 和最低 持有份 额以各 销售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4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 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对 申购的 金额和 赎
回的 份额的 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至少
在一 家指定 媒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四、 申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 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 、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赎 回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顺序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程序
1 、申 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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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 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 人申购 基金份 额时 , 必须 全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购 申请即 为有效 。
投资 人赎回 申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 7 日 (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
巨额 赎回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 照基金 合同有 关条款 处理。
3 、申 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 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T 日 提
交的 有效申 请 , 投资 人可在 T + 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若申购 未成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给 投资人 。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未赎
回, 且未发 生本基 金合同 第五部 分第三 条所述 自动赎 回情况 ,其将 继续持 有本基 金份额 ,份
额对 应资产 将转入 下一封 闭期。
六、 申购 费 率、 赎回 费 率
1 、申 购费率
( 1 ) 本基 金对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设置级 差费率 。 投资 者在一 天之内 如果有 多笔申 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计 算。具 体费率 如下:
基金 份额
申购 金额( M ) 申购 费率
M < 1 0 0 万 0 . 3 5 %
1 0 0 万 ≤M <3 0 0 万 0 . 2 5 %
3 0 0 万 ≤M <5 0 0 万 0 . 1 5 %
5 0 0 万 ≤ M 5 0 0 元 / 笔
( 2 )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 项费用 。
( 3 )基 金管理 人对部 分基金 持有人 费用的 减免不 构成对 其他投 资者的 同等义 务。
2 、在 本基金 开放期 间赎回 本基金 的,不 收取赎 回费用 。
3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 《 基金 合同 》 的相 关约定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公告 。
4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特定地 域范围 、 特定 行业 、 特定 职业的 投资者 以及以 特定交 易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 易的投 资者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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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相 关手续 后基金 管理人 可以适 当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式
1 、本 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 ( 1 +申 购费率 )
(注 :对 于适 用固 定金 额申 购费 用的 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总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用金
额)
申购 费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固 定金额 申购费 用的申 购,申 购费用 =固定 申购费 用金额 )
申购 份额 =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例 : 某投 资者投 资 1 0 , 0 0 0 元申 购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 . 0 5 0
元, 则可得 到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 购金额 = 1 0 , 0 0 0 / ( 1 + 0 . 3 5 % ) = 9 , 9 6 5 . 1 2 元
申购 费用 = 1 0 , 0 0 0 - 9 , 9 6 5 . 1 2 = 3 4 . 8 8 元
申购 份额 = 9 , 9 6 5 . 1 2 / 1 . 0 5 0 = 9 , 4 9 0 . 5 9 份
即 : 投资 者投资 1 0 , 0 0 0 元申 购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 对应 申购费 率为 0 . 3 5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 . 0 5 0 元, 则可得 到 9 , 4 9 0 . 5 9 份基 金份额 。
2 、本 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
采用 “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回 价格以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 算,计 算公式 :
赎回 总金额 = 赎回 份额 × 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例 : 某投 资者赎 回 1 0 万份 基金份 额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 . 1 2 0 元 ,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 = 1 0 0 , 0 0 0 ×1 . 1 2 0 =1 1 2 , 0 0 0 . 0 0 元
即 : 投资 者赎回 1 0 万份 基金份 额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 . 1 2 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 1 1 2 , 0 0 0 . 0 0 元。
3 、本 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计算 日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日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 计算 日基金 份额余 额总数
T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在 当 天收 市 后计 算 ,并 在 T + 1 日 内公 告 。遇 特 殊情 况 ,经 中 国证 监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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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 意,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本 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4 、申 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申购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 基金财 产 。
5 、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赎回金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财 产 。
八、 申购 与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 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 2 日( 含该 日) 后 可以 及时 查询 基金 交易 确认 信息 并根 据基 金合 同有 关约
定有权 在开放 日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 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并 最迟于 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及 处理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封闭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不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3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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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 、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从 而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6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 上述第 1 、 2 、 3 、 5 、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的情 形及处 理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封闭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不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3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4 、连 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 上述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 户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 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处 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回 业务的 办理并 公告。
十一 、 巨额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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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 日的基 金总份 额的 2 0 % ,即 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赎 回。
( 1 )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 行。
(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 0 % 的前 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日以 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过 2 0 个工 作
日,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十二 、暂停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和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基金 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并 重新 开放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日公 告最近 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以上 暂停 及恢 复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的公 告规 定, 不适 用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 与封 闭期
基金 运作方 式转换 引起的 暂停或 恢复申 购与赎 回的情 形。开 放期与 封闭期 基金运 作方式 转换
的有 关信息 披露按 照上述 第九部 分第二 条的约 定执行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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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 的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 告知基 金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
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 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转 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组 织。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户 申请按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定 的标准 收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基金 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十七 、基金 的上市 交易
在未 来法 律法 规允 许, 系统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规则 安排本 基金上 市交易 事宜。 具体上 市交易 安排由 基金管 理人届 时提前 发布公 告,
并告 知基金 托管人 与相关 机构。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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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不 超过 基金 剩余 封闭 期的 固定 收益 类工 具,
力求 为投资 者获取 稳健的 收益。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的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资产 支持证 券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具体 包括 企业 债、 公司 债、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地 方政府 债、次 级债、 短期融 资券、 高收益 债券、 中期票 据、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及银行 存款等 。
本基 金不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或 权证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或 股票 增发 。本 基金
不投 资可转 换债券 ,但可 以投资 分离交 易可转 债上市 后分离 出来的 债券。
本基 金将 采用 买入 并持 有策 略, 主要 投资 于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不超 过基 金剩 余封
闭期 的固定 收益类 工具。
如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其 投资比 例遵循 届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和相关 规定。
三 、投资 理念
采用 买入并 持有策 略,充 分获取 债券持 有到期 的稳定 收益。
四 、投资 策略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采 用买 入并 持有 策略 ,对 所投 资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剩余 期限 与基 金的
剩余 封闭期 进行期 限匹配 ,主要 投资于 剩余期 限(或 回售期 限)不 超过基 金剩余 封闭期 的固
定收 益类工 具。一 般情况 下,本 基金持 有的债 券品种 和结构 在封闭 期内不 会发生 变化。
1 、类 属资产 配置策 略
本基 金将 根据 收益 率、 市场 流动 性、 信用 风险 利差 等因 素, 在国 债、 金融 债、 信用 债等
债券 类别间 进行债 券类属 资产配 置。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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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 来说 ,本 基金 将基 于对 未来 1 年的 宏观 经济 和利 率环 境的 研究 和预 测, 根据 国债 、
金融 债、信 用债等 不同品 种的信 用利差 变动情 况 , 以及 各品种 的市场 容量和 流动性 情况 , 通过
情景 分析的 方法, 判断各 个债券 资产类 属的预 期回报 ,在不 同债券 品种之 间进行 配置。
2 、信 用债投 资策略
本基 金由 于采 用买 入并 持有 策略 ,在 债券 投资 上主 要持 有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不超
过基 金剩余 封闭期 的债券 品种。 同时, 由于本 基金将 在建仓 期内完 成组合 构建, 并在封 闭期
内保 持组合 的稳定 ,因此 ,个券 精选是 本基金 投资策 略的重 要组成 部分。
信用 债市 场整 体的 信用 利差 水平 和信 用债 发行 主体 自身 信用 状况 的变 化都 会对 信用 债个
券的 利差水 平产生 重要影 响,因 此,一 方面, 本基金 将从经 济周期 、国家 政策、 行业景 气度
和债 券市场 的供求 状况等 多个方 面考量 信用利 差的整 体变化 趋势; 另一方 面,本 基金还 将以
内部 信用评 级为主 、外部 信用评 级为辅 ,即采 用内外 结合的 信用研 究和评 级制度 ,研究 债券
发行 主体企 业的基 本面, 以确定 企业主 体债的 实际信 用状况 。具体 而言, 本基金 的信用 债投
资策 略主要 包括信 用利差 曲线配 置和信 用债券 精选两 个方面 。
( 1 )信 用利差 曲线配 置
经济 周期 的变 化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变 化影 响很 大, 在经 济上 行阶 段, 企业 盈利 状况 持续
向好 ,经营 现金流 改善, 则信用 利差可 能收窄 ,而当 经济步 入下行 阶段时 ,企业 的盈利 状况
减弱 ,信用 利差可 能会随 之扩大 。国家 政策也 会对信 用利差 造成很 大的影 响,例 如政策 放宽
企业 发行信 用债的 审核条 件,则 将扩大 发行主 体的规 模,进 而扩大 市场的 供给, 信用利 差有
可能 扩大。 行业景 气度的 好转往 往会推 动行业 内发债 企业的 经营状 况改善 ,盈利 能力增 强,
从而 可能使 得信用 利差相 应收窄 ,而行 业景气 度的下 行可能 会使得 信用利 差相应 扩大。 债券
市场 供求、 信用债 券市场 结构和 信用债 券品种 的流动 性等因 素的变 化趋势 也会在 较大程 度上
影响 信用利 差曲线 的走势 ,比如 ,信用 债发行 利率提 高,相 对于贷 款的成 本优势 减弱, 则信
用债 券的发 行可能 会减少 ,这会 影响到 信用债 市场的 供求关 系,进 而对信 用利差 曲线的 变化
趋势 产生影 响。
信用 利差曲 线的走 势能够 直接影 响相应 债券品 种的信 用利差 。因此 ,我们 将基于 信用利
差曲 线的变 化进行 相应的 信用债 券配置 操作。 首先, 本基金 管理人 内部的 信用债 券研究 员将
研究 和分析 经济周 期、国 家政策 、行业 景气度 、信用 债券市 场供求 、信用 债券市 场结构 、信
用债 券品种 的流动 性以及 相关市 场等因 素变化 对信用 利差曲 线的影 响;然 后,本 基金将 综合
参考 外部权 威 、 专业 信用评 级机构 的研究 成果 , 预判 信用利 差曲线 整体及 分行业 走势 ; 最后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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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 基础上 ,本基 金确定 信用债 券总的 配置比 例及其 分行业 投资比 例。
( 2 )信 用债券 精选
本基 金将 借助 本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的行 业及 公司 研究 员的 专业 研究 能力 ,并 综合 参考 外部
权威 、专业 研究机 构的研 究成果 ,对发 债主体 企业进 行深入 的基本 面分析 ,并结 合债券 的发
行条 款,以 确定信 用债券 的实际 信用风 险状况 及其信 用利差 水平, 挖掘并 投资于 信用风 险相
对较 低、信 用利差 相对较 大的优 质品种 。
发债 主体 的信 用基 本面 分析 是信 用债 投资 的基 础性 工作 。具 体的 分析 内容 及指 标包 括但
不限 于国民 经济运 行的周 期阶段 、债券 发行人 所处行 业发展 前景、 发行人 业务发 展状况 、企
业市 场地位 、财务 状况、 管理水 平及其 债务水 平等。
在内 部信 用评 级结 果的 基础 上, 综合 分析 个券 的到 期收 益率 、交 易量 、票 息率 、信 用等
级、 信用利 差水平 、税赋 特点等 因素, 对个券 进行内 在价值 的评估 ,精选 估值合 理或者 相对
估值 较低、 到期收 益率较 高、票 息率较 高的债 券。
3 、持 有到期 策略
本 基金 成立 后, 在每 一封 闭期 的建 仓期 内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买入 剩余 期限 (或 回
售期 限)不 超过基 金剩余 封闭期 的固定 收益类 工具。 一般情 况下, 本基金 将在封 闭期内 持有
这些 品种到 期,持 有的固 定收益 品种和 结构在 封闭期 内不会 发生变 化。极 端情况 下,如 遇到
债券 违约、 信用评 级下降 等信用 事件, 本基金 可以提 前卖出 相应的 固定收 益品种 。
4 、杠 杆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将在 考虑 债券 投资 的风 险收 益情 况, 以及 回购 成本 等因 素的 情况 下, 在风 险可 控
以及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通 过债券 回购, 放大杠 杆进行 投资操 作。为 控制风 险,本 基金
的 杠杆 比 例最 大 不超 过 6 0 % , 在每 个 封闭 期 内原 则 上保 持 不变 , 但是 在 回购 利 率过 高 、流 动
性不 足、或 者市场 状况不 宜采用 放大策 略等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调整 杠杆比 例或者 不进
行杠 杆放大 。
本基 金将在 封闭期 内进行 杠杆投 资 , 杠杆 放大部 分仍主 要投资 于剩余 期限 (或回 售期限 )
不超 过基金 剩余封 闭期的 固定收 益类工 具,并 采取买 入并持 有到期 的策略 。同时 采取滚 动回
购的 方式来 维持杠 杆,因 此负债 的资金 成本存 在一定 的波动 性。一 旦建仓 完毕, 初始杠 杆确
定, 将维持 基本恒 定。通 过这种 方法, 本基金 可以将 杠杆比 例稳定 控制在 一个合 理的水 平。
5 、再 投资策 略
封 闭期 内 ,本 基 金持 有 的债 券 将获 得 一些 利 息收 入 ,对 于 这些 利 息收 入 ,本 基 金将 再 投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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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于 剩余期 限(或 回售期 限)不 超过基 金剩余 封闭期 的债券 ,并持 有到期 。如果 付息日 距离
封闭 期末较 近,本 基金将 对这些 利息进 行流动 性管理 。
另外 , 由于 本基金 买入的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限 ) 不超 过基金 剩余封 闭期 , 因此 ,
在封 闭期结 束前, 本基金 持有的 部分债 券到期 后将变 现为现 金资产 。对于 该部分 现金资 产,
本基 金将根 据对各 类短期 金融工 具的市 场规模 、交易 情况、 流动性 、相对 收益、 信用风 险等
因素 ,再投 资于剩 余期限 (或回 售期限 )不超 过基金 剩余封 闭期的 短期融 资券、 债券回 购和
银行 存款等 货币市 场工具 ,并持 有到期 ,获取 稳定的 收益。
6 、开 放期投 资安排
在开 放期 ,本 基金 原则 上将 使基 金资 产保 持现 金状 态。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 各种 有效 管理
措施 ,保障 基金运 作安排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满足开 放期流 动性的 需求。 在开放 期前根 据市
场情 况,进 行相应 压力测 试,制 定开放 期操作 规范流 程和应 急预案 ,做好 应付极 端情况 下巨
额赎 回的准 备。
五 、投资 决策依 据和投 资程序
(一 ) 投资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2 、宏 观经济 发展趋 势、微 观经济 运行趋 势和证 券市场 走势。
(二 ) 投资决策 程序
1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制定整 体投资 战略。
2 、 固定 收 益部 研 究员 根 据自 身 或者 其 他研 究 机构 的 研究 成 果, 形 成利 率 走势 预 测、 券
种配 置建议 等,为 债券决 策提供 支持。
3 、 固定 收 益基 金 经理 小 组根 据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的 投 资战 略 ,结 合 研究 员 的研 究 报告 ,
拟订 所辖基 金的具 体投资 计划, 包括: 资产配 置、目 标久期 、期限 结构、 个券选 择等投 资方
案。
4 、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对 固 定收 益 基金 经 理小 组 提交 的 方案 进 行论 证 分析 , 并形 成 决策 纪
要。
5 、 根据 决 策纪 要 ,固 定 收益 基 金经 理 小组 构 造具 体 的投 资 组合 及 操作 方 案, 交 由中 央
交易 部执行 。
6 、中 央交易 部按有 关交易 规则执 行,并 将有关 信息反 馈至基 金经理 小组。
7 、 基金 绩 效评 估 与风 险 管理 小 组重 点 控制 基 金投 资 组合 的 市场 风 险和 流 动性 风 险, 定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3 8
期进 行基金 绩效评 估,并 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交综合 评估意 见和改 进方案 。
六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 的投资 组合应 遵循以 下限制 :
( 1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 0 %;
( 2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 0 %;
( 3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 0 %;
( 4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 规模的 1 0 %;
( 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 0 %;
( 6 )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 持 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 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 7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 0 % ;
( 8 ) 本基 金的存 款银行 应当是 具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人资 格 、 证券 投资基 金代销 业务资
格或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托管人 资格的 商业银 行。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 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开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为
为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基 金财产 不得用 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 1 )承 销证券 ;
( 2 )向 他人贷 款或者 提供担 保;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3 9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 是国务 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6 )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 券;
( 7 )从 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动 ;
( 8 )依 照法律 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七 、业绩 比较基 准
在每 个封闭 期 , 本基 金的业 绩比较 基准为 该封闭 期起始 日的银 行一年 期定期 存款利 率 ( 税
后) 。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时 ,本基 金可以 在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八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属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低 于混合 型基金 和股票 型基金 。
九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 利的处 理原则 及方法
1 、不 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管理;
2 、有 利于基 金资产 的安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股东 权利 ,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
4 、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债权 人权利 ,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十 、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 金可以 根据届 时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和政 策的规 定进行 融资融 券。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4 0
十一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经理的 承诺
1 、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 有关规 定,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的 行为发 生。
2 、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生 :
( 1 ) 将其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对 待其管 理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财 产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外的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 4 ) 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违规承 诺收益 或者承 担损失 ;
( 5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禁 止的其 他行为 。
3 、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 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 权或违 规经营 ;
( 2 )违 反基金 合同或 托管协 议;
( 3 )故 意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他基金 相关机 构的合 法利益 ;
( 4 )在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的 资料中 弄虚作 假;
( 5 )拒 绝、干 扰、阻 挠或严 重影响 中国证 监会依 法监管 ;
( 6 )玩 忽职守 、滥用 职权;
( 7 ) 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 、 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 , 泄漏
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违反 证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价格 , 扰乱 市场秩 序 ;
( 9 )贬 损同行 ,以抬 高自己 ;
( 1 0 )以 不正当 手段谋 求业务 发展;
( 1 1 )有 悖社会 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 基金人 员形象 ;
( 1 2 )在 公开信 息披露 和广告 中故意 含有虚 假、误 导、欺 诈成分 ;
( 1 3 )其 他法律 、行政 法规以 及中国 证监会 禁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理 承诺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4 1
( 1 ) 依照 有关法 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 益;
(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 3 )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 4 )不 从事 损害基 金财产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证 券交易 及其他 活动。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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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投 资所形 成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财 产的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开 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自 有的财 产账户 以及其 他基金 财产账 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 产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构 以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其 债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 被处分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理 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销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4 3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净 值的非 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 所拥有 的债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三、 估值方 法
本基 金按以 下方式 进行估 值:
1 、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本 法 , 即估 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 示 , 按票 面利率 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折 价,在 其剩余 存续期 内按照 实际利 率法进 行摊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本基 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和 上市交 易的债 券和票 据的市 价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
2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3 、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值 。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通 知对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 、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 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 . 0 0 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4 4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
五、 估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 时,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应按照 以下约 定处理 :
1 、估 值错误 类型
本基 金运作 过程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 估值 错 误遭 受 损失 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 值错 误 处理 原 则 ” 给 予赔 偿 ,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 估值错 误的主 要类型 包括但 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 数据 传输差 错 、 数据 计算差 错 、
系统 故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
(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 进行更 正,因 更正估 值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错 误,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对 直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则 其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 值错误 已得到 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 , 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 并且 仅对估
值错 误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 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4 5
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总 和超过 其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 值错误 调整采 用尽量 恢复至 假设未 发生估 值错误 的正确 情形的 方式。
3 、估 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 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当 及时进 行处理 ,处理 的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
( 3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进 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 4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的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 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 。
( 2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 . 2 5 %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 . 5 %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
( 3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六、 暂停估 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2 、因 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值时 ;
3 、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金净 值的确 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4 6
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净 值予以 公布。
八、 特殊情 形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人 按估值 方法的 第 2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 、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 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减 轻或消 除由此 造成的 影响。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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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 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 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二、 基金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 低数。
三、 基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 、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 ,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1 2 次 , 每次 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该次 可供分 配利润 的 3 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2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分红方 式;
3 、 基金 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 低于 面 值; 即 基金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
4 、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
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 例、分 配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 与实施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在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配 利润计 算截止 日 ) 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 5
个工 作日。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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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收 益分配 中发生 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 配时所 发生的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 担 。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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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 的信息 披露费 用;
4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律师费 和诉讼 费;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 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 金终止 清算时 所发生 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 从基金 财产总 值中扣 除。
二、 基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 金的管 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 . 2 7 %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 如下:
H = E × 0 . 2 7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封 闭期 末,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 封闭 期结束 后的 3 个工 作日之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 金的托 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 . 0 8 %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 E × 0 . 0 8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封 闭期 末,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 封闭 期结束 后的 3 个工 作日之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5 0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等,支 付日期 顺延。
在开 放期, 本基金 不计提 管理费 和托管 费。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 3 -7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额 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 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费用 :
1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相 关费用 ;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 金运作 过程中 涉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 国家税 收法律 、法规 执行。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5 1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策
1 、基 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 2 月 3 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 则:如 果《基 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 计年度 ;
3 、基 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 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7 、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 对并以 书面方 式
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审 计
1 、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金的 年度财 务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 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 须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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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二、 信息披 露义务 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等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露 ,
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承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不得 有下列 行为:
1 、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 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 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文字 ;
6 、中 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文 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义 的,以 中文文 本为准 。
本基 金公开 披露的 信息采 用阿拉 伯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货 币单位 为人民 币元。
五、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包括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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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投 资者重 大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2 、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 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 基金认 购 、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 资、基 金产品 特性、 风险揭 示、投 资策略 情景分 析、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等内容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 5 日内 ,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 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 说明。
3 、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的 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 律文件 。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协 议登载 在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媒体 上。
(三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每个 封闭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基 金开 放期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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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载 明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息 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1 、包 括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 束之日 起 9 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 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 并将 半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站 上,将 半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 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年 度报告 。
2 、 封闭 期当 期赎回 及下一 开放 期申 购安排 公告 、 封闭 期投 资组合 构建情 况公告 、 封闭 期
实际 收益率 公告
( 1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日 前 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该 封闭 期当 期赎
回及 下一 开放 期 申购 安排公 告,并 登载在 指定媒 体和网 站上;
( 2 ) 基金 建仓期 结束后 的 1 0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将编制 完成该 封闭期 的投资 组合构
建情 况公告 ,并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 3 ) 每个 封闭期 结束后 的 1 0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将编制 完成该 封闭期 实际收 益率公
告, 并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3 、 基金 定期报 告在公 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或书 面报告 方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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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 列事件 :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同 》 ;
3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 金募集 期延长 ;
8 、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发生变 动;
9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 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
十;
1 1 、涉 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 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讼 ;
1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 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基 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受 到严重 行政处 罚;
1 4 、重 大关联 交易事 项;
1 5 、基 金收益 分配事 项;
1 6 、管 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 计提标 准、计 提方式 和费率 发生变 更;
1 7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价错误 达基金 份额净 值百分 之零点 五;
1 8 、基 金改聘 会计师 事务所 ;
1 9 、变 更基金 销售机 构;
2 0 、更 换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
2 1 、本 基金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2 2 、本 基金申 购、赎 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2 3 、本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支 付;
2 4 、本 基金连 续发生 巨额赎 回并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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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本 基金暂 停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 6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事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信 息。
六、 信息披 露事务 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的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 格、基 金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基 金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并 向基金 管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在 指定媒 体中选 择披露 信息的 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信 息,但 是其他 公共媒 体不得 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 息,并 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构 ,应
当制 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 0 年。
七、 信息披 露文件 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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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基金 定期报 告公布 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住 所 , 以供 公众查 阅 、
复制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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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七部 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基 金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险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水 平变化 而产生 风险, 主要包 括:
( 1 )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
发生 变化, 导致市 场价格 波动而 产生风 险。
( 2 )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 券市场 的收益 水平也 呈周期 性变化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收益水 平也会 随之变 化,从 而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利 率的波 动会导 致证券 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投 资于债 券,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影 响。
( 4 ) 购买 力风险 。 基金 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能 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 而导致 购买力 下降, 从而使 基金的 实际收 益下降 。
( 5 ) 再投 资风险 。 再投 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利 息收入 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与利 率上升 所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具 体为当 利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 资的固 定收益 证券所 得的利 息收入 进行再 投资时 ,将获 得比以 前较少 的收益 率。
( 6 ) 信用 风险 。 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 发行人 如出现 违约 、 无法 支付到 期本息 , 或由 于债券
发行 人信用 等级降 低导致 债券价 格下降 ,将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
2 、管 理风险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由 于基 金投 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 公司
内部 失控而 可能产 生的损 失。管 理风险 包括:
( 1 ) 决策 风险 : 指基 金投资 的投资 策略制 定 、 投资 决策执 行和投 资绩效 监督检 查过程 中 ,
由于 决策失 误而给 基金资 产造成 的可能 的损失 ;
( 2 ) 操作 风险 : 指基 金投资 决策执 行中 , 由于 投资指 令不明 晰 、 交易 操作失 误等人 为因
素而 可能导 致的损 失;
( 3 )技 术风险 :是指 公司管 理信息 系统设 置不当 等因素 而可能 造成的 损失。
3 、 职业 道德风 险 : 是指 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 , 发生 违法 、 违规 行为而 可能导 致的损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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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4 、 流动 性风险
本基 金 应在封 闭期 结束 日前 变现 所有 的基 金资 产, 如果 届时 市场 流动 性下 降, 则有 可能
导致 部分持 仓 证券无法 变现。
5 、 合规 性风险
指基 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规 定的风 险。
6 、投 资管理 风险 : (1 )本 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其预期 收益和 风险均 高于货 币型基 金 ,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股 票型基 金,为 证券投 资基金 中的低 风险品 种 ; (2 )选 券方法 、选券 模型风
险; (3 )基 金经理 主观判 断错误 的风险 ; (4 )其 他风险 。
7 、本 基金特 有的风 险
( 1 ) 信用 债券违 约的风 险 : 因本 基金部 分投资 于信用 债券 , 且基 金采取 买入并 持有策 略 ,
如果 信用债 券出现 违约, 对本基 金的影 响较大 。
( 2 ) 新债 发行频 率下降 的风险 : 本产 品主要 的建仓 来源是 新发债 券 ,如果 在建仓 期内债
券发 行频率 大幅下 降,则 有可能 导致本 产品无 法配置 到目标 仓位的 债券, 影响组 合收益 率。
( 3 ) 建仓 期 延长 的风险 : 本基 金目标 建仓时 间为 3 个月 , 但在 建仓期 内可能 会由于 新债
发行 频率下 降、资 金利率 上升、 内部信 用标准 趋紧等 情况, 从而导 致建仓 期延长 到超过 3 个
月, 带来流 动性管 理时间 的延长 ,这将 降低组 合收益 率。
( 4 ) 资金 利率风 险: 本基 金在封 闭期内 将维持 一定的 杠杆 比例 ,在 资金面 紧张期 间 , 可
能会 面临较 高的资 金成本 ,甚至 会发生 由于无 法借到 资金或 无法足 额借到 资金而 被迫降 低卖
券以 降低杠 杆的情 况,从 而降低 组合收 益率。 另外 ,在封 闭期即 将结束 期间, 本基金 将陆续
变现 所持有 的证券 ,并将 资金进 行流动 性管理 ,如果 此时的 资金利 率很低 ,也将 带来组 合收
益率 的降低 。
( 5 )封 闭期结 束前的 资产变 现风险 :本基 金在封 闭期结 束前要 将持有 资产全 部变现 , 如
果由 于信用 评级下 调甚至 违约、 资金利 率高企 等原因 导致变 现难度 增大, 被迫以 较高的 收益
率卖 出,将 降低本 基金的 收益率 。
( 6 ) 本基 金的封 闭期为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包括 该日 ) 或自 每一开 放期结 束之
日 次日 起 (包 括 该日 ) 1 年 的期 间 。在 本 基金 的 封闭 运 作期 间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面 临不 能 赎
回基 金份额 的风险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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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 风险
( 1 ) 随着 符合本 基金投 资理念 的新投 资工具 的出现 和发展 , 如果 投资于 这些工 具 , 基金
可能 会面临 一些特 殊的风 险 ;
( 2 ) 因技 术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如计 算机系 统不可 靠产生 的风险 ;
( 3 )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 制度建 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 险;
( 4 ) 因人 为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 幕交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的 风险;
( 5 ) 对主 要业务 人员如 基金经 理的依 赖而可 能产生 的风险 ;
(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 险;
( 7 ) 其他 意外导 致的风 险。
二 、声明
1 、 投资 人投资 于本基 金,须 自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2 、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 基金的 销售外 , 本基 金还通 过 中国 工商银 行 等基金 代销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代销 机构都 不能 保证其 收益或 本金安 全。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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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八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算
一 、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 ,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4 、相 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 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4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
( 2 )对 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
( 4 )制 作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6 )将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
( 7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分配。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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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清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四、 基金财 产清算 剩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五、 基金财 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六、 基金财 产清算 账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有关 文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存 1 5 年以 上。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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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义 务
(一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再 持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签 字为必 要条件 。
每份 基金份 额具有 同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 1 )分 享基金 财产收 益;
( 2 )参 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 3 )依 法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 4 )按 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 6 )查 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 7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8 ) 对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 诉讼或
仲裁 ;
( 9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 合同 》 ;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能 力,自 行承担 投资风 险;
( 3 )关 注基金 信息披 露,及 时行使 权利和 履行义 务;
(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款 项及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 用;
(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
( 6 )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合 法权益 的活动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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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 8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利 ;
( 9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二 )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依 法募集 基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 3 )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 4 )销 售基金 份额;
( 5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6 )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 同》及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托 管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管人 ;
(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处理 ;
( 9 )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并 获
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 1 0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 1 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请 ;
( 1 2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决 定和调 整除调 高管理 费率、 托
管费 率之外 的基金 相关费 率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1 3 )依 照法律 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 被投资 公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利 ;
( 1 4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 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 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6 5
( 1 7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 交易过 户的业 务规则 ;
( 1 8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依法 募集基 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和 注册登 记事宜 ;
( 2 )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
( 4 )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产 ;
( 5 )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 8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 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 1 0 )编 制基金 定期报 告;
( 1 1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 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 1 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
( 1 4 )按 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 5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6 ) 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会 计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 5 年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6 6
以上 ;
( 1 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得 到有关 资料的 复印件 ;
( 1 8 ) 组织 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1 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2 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 2 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 2 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 担责任 ;
( 2 3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
( 2 4 )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 《 基金 合同 》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加 计银行 同期活 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 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购 人;
( 2 5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 2 6 )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2 7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三 )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 2 ) 依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
( 3 )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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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 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 5 )提 议召开 或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 6 )在 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
( 7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 托管事 宜;
( 3 )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 算、交 割事宜 ;
( 7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以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 9 )办 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项;
( 1 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托 管人是 否采取 了适当 的措施 ;
( 1 1 )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 5 年以 上;
( 1 2 )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1 3 )按 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 1 4 )依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收 益和赎 回款项 ;
( 1 5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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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 1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 1 7 )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
( 1 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 1 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 2 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 2 1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 2 2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 份额拥 有平等 的投票 权。
(一 )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终止 《 基金 合同 》 ,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情形除 外 ;
( 2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 3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 6 )变 更基金 类别;
(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 并;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 略(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
(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
( 1 0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1 ) 单独 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金 份额计 算,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6 9
( 1 2 )对 基金当 事人权 利和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 1 3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
( 2 )法 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 金费用 的收取 ;
(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 4 ) 在未 来法律 法规允 许,系 统条件 成熟的 情况下 ,安排 本基金 的上市 交易事 宜;
( 5 )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 6 )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 及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
( 7 )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人 和召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 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 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4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就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 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表 基
金份 额 1 0 % 以上 ( 含 1 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 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内 召开。
5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就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额 1 0 % 以上 ( 含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7 0
1 0 %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 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 日。
(三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内 容、通 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 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应至少 载明以 下内容 :
( 1 )会 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审 议的事 项、议 事程序 和表决 方式;
( 3 )有 权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 等 ) 、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及 联系电 话;
( 6 )出 席会议 者必须 准备的 文件和 必须履 行的手 续;
( 7 )召 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他 事项。
2 、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 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取 的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 和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3 、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的 计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基 金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派 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7 1
额持 有人大 会议程 :
(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登 记资料 相符;
( 2 ) 经核 对 ,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5 0 % (含 5 0 % ) 。
2 、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指 定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通讯开 会的方 式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 公告;
( 2 )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收 取书面 表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 ) 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5 0 % (含 5 0 % ) ;
( 4 )上 述第 (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理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 与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记录相 符;
( 5 )会 议通知 公布前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五 ) 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 定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其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认 为需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讨论 的其他 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7 2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及时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得 对未事 先公告 的议事 内容进 行表决 。
2 、议 事程序
( 1 )现 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 0 % 以上 ( 含 5 0 %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力 。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和联
系方 式等事 项。
( 2 )通 讯开会
在通 讯开会 的情况 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提前 3 0 日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由 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形 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每份 基金份 额有一 票表决 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分为一 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 决 议须 经 参 加 大 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5 0 %
以上 (含 5 0 %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合 同》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采取 记名方 式进行 投票表 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身 份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表 面符合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7 3
面表 决意见 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会
(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但 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选举 三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 2 )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投 票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行 重新清 点,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重 新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当 当场公 布重新 清点结 果。
( 4 ) 计票 过 程应 由 公证 机 关予 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出席 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 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下 进行计 票,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自中 国证监 会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之 日起生 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7 4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三、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 可执行 ,
自决 议生效 之日起 在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 ,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4 、相 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 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4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7 5
(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
( 2 )对 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
( 4 )制 作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6 )将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
( 7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分配。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五 )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有关 文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存 1 5 年以 上。
四、 争议的 处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的 , 应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会 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 金合同 》受中 国法律 管辖。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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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合 同存放 地和投 资者取 得合同 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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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名称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 广东 省珠海 市拱北 情侣南 路 2 5 5 号 4 层
法定 代表人 : 王志 伟
成立 时间: 2 0 0 3 年 8 月 5 日
批准 设立机 关及批 准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证监基 金字 [ 2 0 0 3 ] 9 1 号
注册 资本: 人民 币 1 . 2 亿元
组织 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经营 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业 务
存续 期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 0 2 0 - 8 9 8 9 9 1 1 7
传真 : 0 2 0 - 8 9 8 9 9 0 6 9
联系 人: 段西 军
(二 )基金 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 5 号( 1 0 0 0 3 2 )
法定 代表人 :姜建 清
电话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传真 : (0 1 0 ) 6 6 1 0 5 7 9 8
联系 人:赵 会军
成立 时间: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组织 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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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资本: 人民币 3 4 9 , 0 1 8 , 5 4 5 , 8 2 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 发 [ 1 9 8 3 ] 1 4 6 号)
存续 期间: 持续经 营
经营 范围: 办理人 民币存 款、贷 款、同 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贴现 、转
贴现 、各类 汇兑业 务;代 理资金 清算;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销售 业务; 代理发 行、
代理 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 资基金 清算业 务(银 证转账 ) ; 保
险代 理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 际金融 机构贷 款业务 ;保管 箱服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金 融债券 ;证券 投资基 金、企 业年金 托管业 务;企 业年金 受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贷款承 诺;企 业、个 人财务 顾问服 务;组 织或参 加银团 贷款; 外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外币兑 换;出 口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汇票 据承兑 和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担 保;发 行、
代理 发行、 买卖或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 卖;外 汇金融 衍生
业务 ;银行 卡业务 ;电话 银行、 网上银 行、手 机银行 业务; 办理结 汇、售 汇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批准 的其他 业务。
二、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督 权
1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的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资产 支持证 券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具体 包括 企业 债、 公司 债、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地 方政府 债、次 级债、 短期融 资券、 高收益 债券、 中期票 据、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及银行 存款等 。
本基 金不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或 权证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或 股票 增发 。本 基金
不投 资可转 换债券 ,但可 以投资 分离交 易可转 债上市 后分离 出来的 债券。
本基 金将 采用 买入 并持 有策 略, 主要 投资 于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不超 过基 金剩 余封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7 9
闭期 的固定 收益类 工具。
如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其 投资比 例遵循 届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和相关 规定。
本基 金不得 投资于 相关 法律、 法规、 部门规 章及《 基金合 同》禁 止投资 的投资 工具 。
2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 1 ) 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
因 基金 规 模或 市 场变 化 等因 素 导致 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合 理 的
期限 内调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以 符合上 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如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本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并可依 据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适时 合理地 调整投 资范围 。
( 2 )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金 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
a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 0 % ;
b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 0 %;
c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 0 % ;
d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 规模的 1 0 % ;
e 、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为 B B B 以上(含 B B 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 持 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 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f 、 一只 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流通 受限证 券 ,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百分
之二; 一只 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 证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百分之 十;经
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协商 ,可对 以上比 例进行 调整;
g 、 本基 金的存 款银行 应当是 具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人资 格 、 证券 投资基 金代销 业务资
格或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托管人 资格的 商业银 行。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 述限制 。
除投 资资产 配置外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和检查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始 。
( 3 )法 规允许 的基金 投资比 例调整 期限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8 0
由于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不符 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 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以
达到规定 的投资 比例限 制要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出 现可预 见资产 规模大 幅变动 的情况 下,至 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 式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函说明 基金可 能变动 规模和 公司应 对措施 ,便于 托管人 实施交 易监督 。
( 4 )本 基金可 以按照 国家的 有关规 定进行 融资融 券。
( 5 )相 关法律 、法规 或部门 规章规 定的其 他比例 限制。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的 监督和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 始。
3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金 禁止从 事下列 行为:
(1 )承 销证券 ;
(2 )向 他人贷 款或提 供担保 ;
(3 )从事 可能 使基金 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 向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出资 或 者买 卖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债 券;
(6 ) 买卖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 东或 者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期 内承销 的证券 ;
(7 )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 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规 定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 的限制 。
4 、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 限制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与 本机构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及 其更新 , 加
盖公 章并书 面提交 , 并确 保所提 供的关 联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 性、全 面性。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面的 关联交 易名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该 名单。 名单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发送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回 函确认 已知名 单的变 更。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运 作中严 格遵循 了监督 流程, 基金管 理人仍 违规进 行关联 交易, 并造成 基金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8 1
资产 损失的 ,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基 金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并协 助基金 管理人 采取必 要措施 阻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若基 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 施后仍 无法阻 止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金托 管人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交 易所场 内已成 交的违 规关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相关 法律法 规和交 易所
规则 的规定 进行结 算,同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5 、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
( 1 ) 基金 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交易对 手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 照审慎 的风险 控制原 则在该 名单中 约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 应定期 或不定 期对银 行间市 场
现券 及回购 交易对 手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名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 行间市 场交易 对手时 须提前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后,对 名单进 行更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金 托管人 书面确 认后, 被确认 调整的 名单开 始生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但 尚未结 算的交 易,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撤 销交易 ,经提 醒后基 金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 并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 时,托 管人有 权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基 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交易方 式的控 制
基金 管理人 在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 券买卖 和回购 交易时 ,需按 交易对 手名单 中约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进 行交易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没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与交易 对手重 新确定 交易方 式,
经提 醒后仍 未改正 时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的,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责任 。
( 3 )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 手为中 国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 和交通 银行, 基金管 理人在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 况调整 核心交 易对手 名单。 基金管 理人有 责任控 制交易 对手的 资信风 险,在 与核心 交易
对手 以外的 交易对 手进行 交易时 ,由于 交易对 手资信 风险引 起的损 失先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其后 有权要 求相关 责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责任仅 限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审 核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8 2
交易 对手是 否在名 单内列 明 , 并提醒 管理人 撤销交 易或重 新确定 交易方 式 。
6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本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信 用风险 主要包 括存款 银行的 信用等 级、存 款银行 的支付 能力等
涉及 到存款 银行选 择方面 的风险 。本基 金核心 存款银 行名单 为 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交 通银行 , 本基金 投资除 核心存 款银行 以外的 银行存 款出现 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风 险而造 成的损 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偿, 之后有 权要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基金管 理人在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 据当时 的市场 情况对 于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整 。 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责任仅 限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审 核核心 存款银 行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7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 1 )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 应遵 守 《 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
(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 3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 批准的 有关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投资 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还应 提供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 的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上 述资料 应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额度 和投资 比例控 制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托 管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审核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 到上述 资料后 两个工 作日内 ,
以书 面或其 他双方 认可的 方式确 认收到 上述资 料。
( 4 )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 面信息 ,包括 但不限 于拟发 行证券 主体的 中国证 监会批 准文件 、发行 证券数 量、发 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总 成本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已持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市值占 资产净 值的比 例、资 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上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 拟执行 投资指 令前两 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 书面发 至基金 托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5 )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是 否遵守 法律法 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 流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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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情况进 行监督 ,并审 核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 的,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进 行补充 书面说 明,并 保留查 看基金 管理人 风险管 理部门 就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险 评估报 告等备 查资料 的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行 有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令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 任,并 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切实 履行监 督职责 ,则 不承担 任何责 任。 如果 基金托 管 人 没有 切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基金托 管 人应承 担连带 责任。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登 载基金 业绩表 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 核查。
(三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他 运作违 反《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协 议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下 一个工 作日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有义 务要求 基金管 理人赔 偿因其 违反《 基金合 同》而 致使投 资者遭 受的损 失。
对于 依据交 易程序 尚未成 交的且 基金托 管人在 交易前 能够监 控的投 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规 定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必须于 估值完 成后方 可获知 的监控 指标或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成 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该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 数据资 料和制 度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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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金 托管人 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托管人 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管 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故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 并以书 面形式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并 予协助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基 金托管 人赔偿 基金因 此所遭 受的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完 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基金管 理人并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金 管理人 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管理人 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财 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指 令 , 不得 自行运 用 、 处分 、
分配 基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4 、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务实 行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完整 与独立 。
5 、 对于 因基金 认 ( 申) 购 、 基金 投资过 程中产 生的应 收财产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到 达基金 托管人 处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追 偿基金 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的 验证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按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认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
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 认购专 户。该 账户由 基金管 理人开 立并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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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基金 募集期 满,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由 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 册
会计 师签字 有效。 验资完 成,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的 资产托 管专户 中,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资金 当日出 具确认 文件。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 办理退
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设资 产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的 银行存 款 。
该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由基 金托管 人承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均 需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进 行。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何 银行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银行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资产 托管专 户的管 理应符 合 《人民 币银行 结算账 户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例 》 、 《 人
民币 利率管 理规定 》 、 《利 率管理 暂行规 定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及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 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账 户与证 券交易 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司 开设证 券账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 开立基 金证券 交易资 金账户 ,用于 证券清 算。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五 )债券 托管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 格,并 代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 金的名 义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设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托 管自营 账户, 并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基金的 债券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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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后 台匹配 及资金 的清算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正本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保存 副本。
(六 )其他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时,如 果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 用,由 基金管 理人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该 账户按 有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投 资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 证的保 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物 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属 于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的 证券不 承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 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正 本,以 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在 合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 人送达 、挂号 邮寄等 安全方 式将合 同原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 5 年 以
上。
五、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
1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复核的 时间和 程序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 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该 计算日 基金份 额总份 额后的 数值。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规 定。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8 7
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资产 净值并 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双 方认可 的方式 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 《基金 法 》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审查 基金管 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金 的会计 责任方 是基金 管理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二 )基金 资产估 值方法
1 、估 值对象
基金 所拥有 的债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2 、估 值方法
本基 金的估 值方法 为:
( 1 )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本 法 , 即估 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 示 , 按票 面利率 或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其 剩余存 续期内 按照实 际利率 法进行 摊销 , 每日 计提损 益 。
本基 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和 上市交 易的债 券和票 据的市 价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
( 2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 3 )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处 理
因基 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者 造成损 失的应 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 对不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 追偿。
当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已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的,
由此 造成的 投资者 或基金 的损失 ,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由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按 照管理 费率和 托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由于 一方当 事人提 供的信 息错误 ,另一 方当事 人在采 取了必 要合理 的措施 后仍不 能发现
该错 误,进 而导致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造 成投资 者或基 金的损 失,以 及由
此造 成以后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顺延错 误而引 起的投 资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8 8
由提 供错误 信息的 当事人 一方负 责赔偿 。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 结果 不一 致时 ,相 关各 方应 本着
勤勉 尽责的 态度重 新计算 核对, 如果最 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 为准
对外 公布, 由此造 成的损 失以及 因该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顺延 错误而 引起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赔偿责 任,基 金托管 人不负 赔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的 建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 置、登 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督 ,以保 证基金 资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 方法为 准。
经对 账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账目 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相关各 方平行 登录的 账册记 录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不 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账 册为准 。
(五 )基金 定期报 告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应 于每
月终 了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每六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 5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对招募 说明书 更新一 次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并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 管理人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 0 日内 完成 半
年报 告编制 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后 9 0 日内 完成年 度报告 编制并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 告, 在月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 章后 ,
以加 密传真 方式将 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果 及时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7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季 度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 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 3 0 日内 完成半 年度报 告 , 在半 年报完 成当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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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后 3 0 日内 进行复 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 4 5 日内 完成年 度报告 , 在年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后 4 5 日内 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调 整以相 关各方 认可的 账务处 理方式 为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报告 上加盖 业务印 鉴 或者 出具加 盖托管 业务部 门公章 的复核 意见
书,相 关各方 各自留 存一份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不 能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前 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托管 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需 盖章 确认 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确 认书, 以备有 权机构 对相关 文件审 核时提 示。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权益 登 记日 、 每年 6 月 3 0 日 、 1 2 月 3 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 容必须 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目 前相关 规则分 别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形 式。保 管期限 为 1 5 年。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 人提交 下列日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合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每 年 1 2 月
3 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 容必须 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 2 月 3 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下 月前十 个工作 日内提 交 ;
《基 金合同 》 生效 日 、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等涉 及到基 金重要 事项日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日 后十个 工作日 内提交 。
基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 存期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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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为 1 5 年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按 有关
法规 规定各 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七、 争议 解决方 式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 经友 好协 商可
以解 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的 并对相 关各方 均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 处理期 间 , 相关 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 议受中 国法律 管辖。
八、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基 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 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2 、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继续 履行保 护基金 财产安 全的职 责。
3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 从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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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4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5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
( 4 )制 作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6 )将 清算报 告报告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 对基 金财产 进行分 配;
6 、清 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清 算小组 优先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 1 )支 付清算 费用;
( 2 )交 纳所欠 税款;
( 3 )清 偿基金 债务;
( 4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基金 财产未 按前款 ( 1 )- ( 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三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有关 文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存 1 5 年以 上。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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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有 权增加 或变更 服务项 目。主 要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持有人 注册登 记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 登记 服务 ,配 备安 全、
完善 的电脑 系统及 通讯系 统,准 确、及 时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理 基金账 户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权益 分配时 红利的 登记 、 权益 分配时 红利的 派发 、 基金 交易份 额的清 算过户 等服务 。
二、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及邮寄 服务
1 、基 金交易 确认服 务
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投 资记 录。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每次 交 易结 束 后( T 日 ) , 本基 金 销售 网 点将 于 T +2 日 开始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该笔 交易成 交确认 单的查 询服务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 可以在 T +2 日通 过本基 金管理 人
客户 服务中 心查询 基金交 易情况 。基金 管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据 在直销 机构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要求 打印成 交确认 单。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据 在代销 网点进 行交易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要 求进行 成交确 认。
2 、对 账单服 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通过以 下方式 查阅对 账单: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登陆 本基金 管理人 的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查 阅对账 单。
2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通过网 站 、 电话 等方式 向本基 金管理 人定制 纸质或 电子形 式的定 期
对账 单。定 期对账 单分为 季度对 账单及 年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人 在每季 度结束 后向本 季度
有交 易并定 制季度 对账单 服务的 投资者 提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束 后向所 有本年 度末持 有基
金份 额并定 制年度 对账单 服务的 投资者 提供年 度对账 单。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 询系统 ) 和本 基金管 理人的 销售网 点查询 历史交 易记录 。
三、 信息定 制服务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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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 可订 制电 子邮 件服
务, 内容包 括基金 净值播 报、交 易确认 及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如 预留手 机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 信服务 ,内容 包括基 金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司 基金账 户未预 留相关 资料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到销 售网点 或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心 (包括 电话呼 叫中心 和网
站账 户自动 查询系 统)办 理资料 变更。
四、 信息查 询
基金 管理 人为 每个 基金 账户 提供 一个 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凭基 金账
号和 该密码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的电 话呼叫 中心 ( C a l l C e n t e r ) 查询 客户基 金账户 信息 ; 同时 可
以修 改通信 地址、 电话、 电子邮 件等信 息;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管 理人网 站查询 基金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账户余 额、基 金产品 信息。
五、 投诉受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 座席 、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 渠道对 基金管 理人和 代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行 投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还
可以 通过代 销机构 的服务 电话进 行投诉 。
六、 服务联 系方式
1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 呼叫中 心( C a l l C e n t e r ) : 9 5 1 0 5 8 2 8 (免 长途费 )或 0 2 0 - 8 3 9 3 6 9 9 9 ,该 电话可 转人
工服 务。
传真 : 0 2 0 - 3 4 2 8 1 1 0 5
2 、互 联网网 站
公司 网址: w w w . g f f u n d s . c o m . c n
电子 信箱: s e r v i c e s @ g f - f u n d s . c o m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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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二部 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基金 合同如 有未尽 事宜, 由基金 合同当 事人各 方按有 关法律 法规和 规定协 商解决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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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三部 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 资人 可免
费查 阅。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的 复制件 或复印 件。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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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会 批准广 发理财 年年红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 《广 发理 财年年 红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三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则 》
(四 )《广 发理财 年年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
(五 )法律 意见书
(六 )基金 管理人 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基金 托管人 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