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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理财年年红(270043)

广发理财年年红: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理财年 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1
目 目 目 目 录 录 录 录
一、 基金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1 1 1 1
二、 基金 托管协 议的依 据、目 的和原 则 2 2 2 2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3 3 3 3
四、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9 9 9 9
五、 基金 财产保 管 1 0 1 0 1 0 1 0
六、 指令 的发送 、确认 和执行 1 2 1 2 1 2 1 2
七、 交易 及清算 交收安 排 1 4 1 4 1 4 1 4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7 1 7 1 7 1 7
九、 基金 收益分 配 2 0 2 0 2 0 2 0
十、 信息 披露 2 1 2 1 2 1 2 1
十一 、 基金 费用 2 2 2 2 2 2 2 2
十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保 管 2 4 2 4 2 4 2 4
十三 、 基金 有关文 件和档 案的保 存 2 5 2 5 2 5 2 5
十四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2 5 2 5 2 5 2 5
十五 、 禁止 行为 2 7 2 7 2 7 2 7
十六 、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2 8 2 8 2 8 2 8
十七 、 违约 责任 3 0 3 0 3 0 3 0
十八 、 争议 解决方 式 3 1 3 1 3 1 3 1
十九 、 基金 托管协 议的效 力 3 1 3 1 3 1 3 1
二十 、 基金 托管协 议的签 订 3 2 3 2 3 2 3 2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1
一、 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名称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 广东 省珠海 市拱北 情侣南 路 2 5 5 号 4 层
法定 代表人 : 王志 伟
成立 时间: 2 0 0 3 年 8 月 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3 ] 9 1 号
注册 资本: 人民 币 1 . 2 亿元
组织 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经营 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业 务
存续 期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 0 2 0 - 8 9 8 9 9 1 1 7
传真 : 0 2 0 - 8 9 8 9 9 0 6 9
联系 人: 段西 军
(二 )基金 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 5 号( 1 0 0 0 3 2 )
法定 代表人 :姜建 清
电话: (0 1 0 ) 6 6 1 0 5 7 9 9
传真: (0 1 0 ) 6 6 1 0 5 7 9 8
联系 人:赵 会军
成立 时间: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组织 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2
注册 资本: 人民币 3 4 9 , 0 1 8 , 5 4 5 , 8 2 7 元
批准 设立机 关和设 立文号 :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人 民银行 专门行 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 决定 》 (国 发 [ 1 9 8 3 ] 1 4 6 号)
存续 期间: 持续经 营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币 存款 、 贷款、 同业 拆借业 务 ; 国内 外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现 、转贴 现、各 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 金清算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业 务 ; 代理 发行 、 代理 承销 、 代理 兑付政 府债券 ; 代收 代付业 务 ; 代理
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构 贷款业 务 ; 保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融债 券 ; 买卖 政府债 券 、 金融
债券 ; 证券 投资基 金 、 企业 年金托 管业务 ; 企业 年金受 托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开 放式基 金的注 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 查、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人 财务顾 问服务 ; 组织 或参加 银团贷 款 ;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币兑 换;出 口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汇票 据承兑 和贴现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发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
代客 外汇买 卖 ; 外汇 金融衍 生业务 ; 银行 卡业务 ;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
行业 务;办 理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订立 本协议 的依据 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 《 广发 理财年 年红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订立 本协议 的目的 是明确 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之 间在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投资 运作、 净值计 算、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及 相互监 督等有 关事宜 中的权 利 、 义
务及 职责,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本着平 等自愿 、 诚实 信用 、 充分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则 ,经协 商一致 ,签订 本协议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3
除非 本协议 另有约 定 , 本协 议所使 用的词 语或简 称与其 在 《基金 合同》 的释
义部 分具有 相同含 义。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督 权
1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债
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 、 资产 支持证 券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需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本基 金主要 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具体 包括企 业债、 公司债 、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 地方 政府债 、 次级 债 、 短期 融资券 、 高收 益债券 、 中期 票据、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及银行 存款等 。
本基 金不从 二级市 场买入 股票或 权证 , 也不 参与一 级市场 新股申 购或股 票增
发 。 本基 金不投 资可转 换债券 , 但可 以投资 分离交 易可转 债上市 后分离 出来的 债
券。
本基 金将采 用买入 并持有 策略 , 主要 投资于 剩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限 ) 不超 过
基金 剩余封 闭期的 固定收 益类工 具。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其投 资比例 遵循届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和 相关规
定。
本基 金不得 投资于 相关 法律 、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基金 合同 》 禁止 投资的 投
资工 具 。
2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1 )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金 投资组 合遵循 以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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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投 资限制 :
a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 0 % ;
b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 0 %;
c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d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 0 % ;
e 、 本 基 金应 投 资 于 信 用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f 、 一 只 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 司 发 行的 流 通受 限 证券 ,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百 分之 二 ; 一只 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 证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百分之 十;经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人 协商, 可对以 上比例 进行调 整;
g 、 本基 金的存 款银行 应当是 具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人资 格、证 券投资 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或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托管人 资格的 商业银 行。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基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 资资产 配置外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和检查 自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 起开始 。
( 2 )法 规允许 的基金 投资比 例调整 期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 合 并 或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之 内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1 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出 现 可预 见 资 产 规 模大 幅 变 动 的 情况 下 , 至 少 提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函 说 明 基 金可 能 变 动 规 模和 公 司 应 对 措施 , 便 于 托 管
人实 施交易 监督。
( 3 )本 基金可 以按照 国家的 有关规 定进行 融资融 券。
( 4 )相 关法律 、法规 或部门 规章规 定的其 他比例 限制。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的 监督和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 始。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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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金 禁止从 事下列 行为:
(1 )承 销证券 ;
(2 )向 他人贷 款或提 供担保 ;
(3 )从事 可能 使基金 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 向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债券 ;
(6 )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 券;
(7 ) 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会 及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 禁止 性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制 。
4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 资限制 进行监 督。
根据 法律法 规有关 基金禁 止从事 的关联 交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名单 及其更 新 , 加盖 公章并 书面提 交 , 并确 保所提 供的关 联交易 名单的 真
实性 、 完整 性 、 全面 性 。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 实 、 完整 、 全面 的关联 交易名
单, 并负责 及时更 新该名 单。名 单变更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发送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回 函确认 已知名 单的变 更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督 流程 , 基金 管理人 仍违规 进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
的,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责 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禁 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并 协助基 金管理 人采取 必
要措 施阻止 该关联 交易的 发生 , 若基 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 施后仍 无法阻 止关联 交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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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 对于 交易所 场内已 成交的 违规关
联交 易 , 基金 托管人 应按相 关法律 法规和 交易所 规则的 规定进 行结算 ,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5 、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
(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措施 进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手 的名单 , 并按 照审慎 的风险 控制原 则在该 名单中 约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或不 定期对 银行间 市场现 券及回 购交易 对手的 名单进 行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减 少银行 间市场 交易对 手时须 提前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 认调整 的名单 开始生 效 , 新名 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 , 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撤 销交易 , 经提 醒后基 金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发生 此种情 形时 , 托管 人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 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交易方 式的控 制
基 金 管 理人 在 银 行 间 市场 进 行 现 券 买卖 和 回 购 交 易时 , 需 按 交 易对 手 名 单
中约 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进 行交易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方式进 行交易 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与交易 对手重 新确定 交易方 式,经 提醒后 仍未改 正时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责任。
(3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核 心交易 对手为 中国工 商银行 、 中
国银 行 、 中国 建设银 行 、 中国 农业银 行和交 通银行 , 基金 管理人 在通知 基金托 管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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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后 , 可以 根据当 时的市 场情况 调整核 心交易 对手名 单 。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的 资信风 险 , 在与 核心交 易对手 以外的 交易对 手进行 交易时 ,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起 的损失 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其后 有权要 求相关 责任人 进行赔
偿 。 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责任仅 限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 , 审核 交易对 手是否 在名单
内列 明 , 并 提醒 管理人 撤销交 易或重 新确定 交易方 式 。
6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本 基 金 投资 银 行 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 主 要包 括 存 款 银 行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 银 行
的支 付能力 等涉及 到存款 银行选 择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银 行名单 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设银 行 、 中国 农业银 行和交 通银行 , 本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银 行以外 的银行 存款出 现由于 存款银 行信用 风险而 造成的 损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赔 偿 , 之后 有权要 求相关 责任人 进行赔 偿 。 基金 管理人 在通知 基
金托 管人后 , 可以 根据当 时的市 场情况 对于核 心存款 银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7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范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
(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证 券。
(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的 有关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 。 上述 资料应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制 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 保证 基金托 管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审核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作 日内, 以书面 或其他 双方认 可的方 式确认 收到上 述资料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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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前,基 金管理 人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 已持 有流通 受限证 券市值 占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等 。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上述信 息的真 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述 信息书 面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托 管人有 足够的 时
间进 行审核 。
( 5 )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是 否遵守 法律法 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情况 进行监 督 , 并审 核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 托管人 认为上 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基 金管理
人在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的 消除或 防范措 施进行 补充书 面说明 , 并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行 有关指 令 。 因拒 绝执行 该指令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的,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有权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切实 履行监 督职责 , 则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如果 基金托 管 人没
有切 实履行 监督职 责,导 致基金 出现风 险,基 金托管 人 应承 担连带 责任。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等 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三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 个工作 日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进 行解释 或举证 。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托管 人有义 务要求 基金管 理人赔 偿因其 违反《 基金合 同 》 而
致使 投资者 遭受的 损失。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9
对于 依据交 易程序 尚未成 交的且 基金托 管人在 交易前 能够监 控的投 资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指 令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该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法 规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 查 , 必须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度 等。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 核查 事项包 括但不 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 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故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
违反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基 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配 合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求 基金托 管人赔 偿基金 因此所 遭受的 损失。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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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同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基金管 理
人并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五、 基金财产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财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 当事人 追偿基 金的损 失 ,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的 验证
募集 期内销 售机构 按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 议的约 定 , 将认 购资金 划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设的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认 购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开 立并管 理 。 基金 募集期 满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定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报 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 字有效 。 验资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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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 ,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日 出具确 认文件 。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设资 产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 该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由基 金托管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金 托管人 的资产 托管专 户进行 。
资产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开 立其他 任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行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资产 托管专 户的管 理应符 合 《人民 币银行 结算账 户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 例 》 、 《人民 币利率 管理规 定 》 、 《利率 管理暂 行规定 》 、 《支付 结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 他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账 户与证 券交易 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圳 分公司 开设证 券账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司 开立基 金证券 交易资 金账户 ,用于 证券清 算。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对 方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五 )债券 托管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格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 易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并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基金的 债券的 后台匹 配及资 金的清 算。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 起负责 为基金 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国债市
场回 购主协 议,正 本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保存副 本。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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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 , 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和 《 基金 合
同 》 约定 的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时 , 如果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设 和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并 管理。
(七) 基金 财产投 资的有 关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存 款存单 等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 资的有 关实物 证券由 基金托 管人存 放于基 金托管 人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圳 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效 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 产生的 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或保 管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 基金 管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件 。 基金 管理人 在合同 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专人送 达 、 挂号 邮寄等 安全方 式将合 同原件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各自文 件保管 部门 1 5 年以 上。
六、指令的发 送、确认和执 行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发送 指令人 员的书 面授权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预留印 鉴和被 授权人 签字样 本 , 事先 书面通
知( 以下称 “ 授权 通知 ”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发送指 令的人 员名单 ,注明 相应的 交
易权 限 , 并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指 令时基 金托管 人确认 有权发 送人
员身 份的方 法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授权通 知当日 回函向 基金管 理人确 认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授权 文件负 有保密 义务 , 其内 容不得 向授权 人及相 关操作 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泄 露。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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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指令 的内容
指令 是基金 管理人 在运用 基金资 产时 ,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资金 划拨及 其他
款项 支付的 指令 。 基金 管理人 发给基 金托管 人的指 令应写 明款项 事由 、 支付 时间、
到账 时间、 金额、 账户等 ,加盖 预留印 鉴并有 被授权 人签字 。
(三 )指令 的发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间 和程序
指令 由 “ 授权 通知 ” 确定 的有权 发送人 (下称 “被授 权人 ” )代 表基金 管理
人 用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确 认 过 的 方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在发送 指令后 及时与 托管人 进行确 认 , 因管 理人未 能
及时 与托管 人进行 指令确 认 , 致使 资金未 能及时 到账所 造成的 损失不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授权 通知 ” 规定 的方法 确认指 令有效 后 , 方可 执行指
令 。 对于 被授权 人发出 的指令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否 认其效 力 。 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 、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在其 合法的 经营权 限和交 易
权限 内发送 划款指 令 , 发送 人应按 照其授 权权限 发送划 款指令 。 基金 管理人 在发
送指 令时 , 应为 基金托 管人留 出执行 指令所 必需的 时间 。 发送 指令日 完成划 款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预 留 出 距 划 款 截 至 时 点 2 小 时 的 指 令 执 行 时
间。 由基金 管理人 原因造 成的指 令传输 不及时 、未能 留出足 够划款 所需时 间 , 致
使资 金未能 及时到 账所造 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基金 托管人 收到基 金管理 人发送 的指令 后 , 应立 即审慎 验证有 关内容 及印鉴
和签 名 , 复核 无误后 应在规 定期限 内执行 , 不得 延误 。 指令 执行完 毕后 , 基金 托
管人 应将执 行完毕 的指令 盖章回 传给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确 保基金 银行账 户有足 够的资 金余
额 , 对基 金管理 人在没 有充足 资金的 情况下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可 不予执 行 , 并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因为不 执行该 指令而
造成 损失的 责任。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同 业市场 国债交 易通知 单加盖 印章后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四 )基金 管理人 发送错 误指令 的情形 和处理 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错 误 指 令 的 情 形 包 括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无 权 或 超 越 权 限 发 送 指
令及 交割信 息错误 ,指令 中重要 信息模 糊不清 或不全 等。
基金 托管人 在履行 监督职 能时 ,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 拒绝执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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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并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改正 。
(五 )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绝执 行指令 的情形 和处理 程序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发送 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本 协
议或 有关基 金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不予 执行 , 并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纠正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确认 ,由此 造成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人 未按照 基金管 理人指 令执行 的处理 方法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未 按 照 或 者 未 及 时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正
常有 效指令 执行,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的,应 负赔偿 责任。
(七 )更换 被授权 人的程 序
基金 管理人 撤换被 授权人 员或改 变被授 权人员 的权限 , 必须 提前至 少一个 交
易日 , 使用 传真或 其他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书面 确认过 的方式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由授权 人签字 和盖章 的被授 权人变 更通知 , 同时 电话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变更
通知 应载明 生效时 间 , 并提 供新的 被授权 人的签 字样本 。 基金 托管人 收到变 更通
知当 日将回 函书面 传真基 金管理 人或通 过电话 向基金 管理人 确认 。 授权 变更于 变
更通 知载明 的生效 时间生 效 。 若变 更通知 载明的 生效时 间早于 基金托 管人收 到变
更通 知时间 , 则授 权变更 于基金 托管人 收到变 更通知 时生效 。 基金 管理人 在此后
三日 内将被 授权人 变更通 知的正 本送交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更换被 授权人 通
知生 效后 , 对于 已被撤 换的人 员无 权发送 的指令 , 或被 改变授 权人员 超权限 发送
的指 令,基 金管理 人不承 担责任 。
七、 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证 券买卖 的证券 经营机 构的标 准和程 序
基金 管理人 负责选 择代理 本基金 证券买 卖的证 券经营 机构。 选择的 标准是 :
1 、资 历雄厚 ,信誉 良好。
2 、财 务状况 良好, 经营行 为规范 ,最近 一年未 发生重 大违规 行为而 受到有
关管 理机关 的处罚 。
3 、内 部管理 规范、 严格, 具备健 全的内 控制度 ,并能 满足基 金运作 高度保
密的 要求。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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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具 备基金 运作所 需的高 效、安 全的通 讯条件 ,交易 设施符 合代理 本基金
进行 证券交 易的需 要,并 能为本 基金提 供全面 的信息 服务。
5 、研 究实力 较强, 有固定 的研究 机构和 专门研 究人员 ,能及 时、定 期、全
面地 为本基 金提供 宏观经 济 、 行业 情况 、 市场 走向 、 个券 分析的 研究报 告及周 到
的信 息服务 ,并能 根据基 金投资 的特定 要求, 提供专 题研究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根 据 以 上 标 准 以 及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对 有 关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进 行
考察 后确定 代理本 基金证 券买卖 证券经 营机构 , 并承 担相应 责任 。 基金 管理人 和
被选 择的证 券经营 机构签 订席位 使用协 议 , 由基 金管理 人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并在
法定 信息披 露公告 中披露 有关内 容。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基金 专用席 位号 、 佣金 费率等 基本信 息以及 变更情 况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
(二 )基金 投资证 券后的 清算交 收安排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清算 和交收 中的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及相关 业务规 则 , 签订 《 证券
交易 资金结 算协议 》 ,用 以具体 明确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证 券交易 资金结
算业 务中的 责任。
对基 金管理 人的资 金划拨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无误后 应在规 定期限 内执
行并 在执行 完毕后 回函确 认,不 得延误 。
本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发生的 所有场 内 、 场外 交易的 资金清 算交割 , 全部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办理。
本基 金证券 投资的 清算交 割 , 由基 金托管 人通过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司 、其他 相关登 记结算 机构及 清算代 理银行 办理。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 原因在 清算和 交收中 造成基 金财产 的损失 , 应由 基金托 管
人负 责赔偿 基金的 损失 ; 如果 因为基 金管理 人违反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行 证券投 资
或违 反双方 签订的 《证券 交易资 金结算 协议 》 而造 成基金 投资清 算困难 和风险 的 ,
托管 人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2 、基 金出现 超买或 超卖的 责任认 定及处 理程序
基金 托管人 在履行 监督职 能时 , 如果 发现基 金投资 证券过 程中出 现超买 或超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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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现 象 , 应立 即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 由此 给基金 造成的 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或证 券经营 机构等 原因发 生超买 行为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于 T + 1 日上 午 1 0 时之 前划拨 资金, 用以完 成清算 交收。
3 、基 金无法 按时支 付证券 清算款 的责任 认定及 处理程 序
基金 管理人 应确保 基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理 人发送 的指令 时 , 有足 够的头
寸进 行交收 。 基金 的资金 头寸不 足时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 划
款指 令 。 基金 管理人 在发送 划款指 令时应 充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款 处理所 需的
合理 时间 。 如由 于基金 管理人 的原因 导致无 法按时 支付证 券清算 款 ,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在基 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指令不 得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如由于 基金托 管人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无 法按时 支付证 券清算 款,由 此给基 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三 )资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记 录的核 对
对基 金的交 易记录 , 由基 金管理 人按日 进行核 对 。 对外 披露基 金份额 净值之
前, 必须保 证当天 所有实 际交易 记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交 易记录 完全一 致 。 如
果实 际交易 记录与 会计账 簿记录 不一致 ,造成 基金会 计核算 不完整 或不真 实 , 由
此导 致的损 失由基 金的会 计责任 方承担 。
对基 金的资 金账目 ,由相 关各方 每日对 账一次 ,确保 相关各 方账账 相符。
对基 金证券 账目, 由每周 最后一 个交易 日终了 时相关 各方进 行对账 。
对实 物券账 目,每 月月末 相关各 方进行 账实核 对。
对交 易记录 ,由相 关各方 每日对 账一次 。
(四)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资 金清算 、 数据 传递及 托管协 议当事
人的 责任
1 、托 管协议 当事人 在开放 式基金 的申购 赎回、 转换中 的责任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和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 网 点 进 行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由基 金管理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的过 户和登 记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接
收并 确认资 金的到 账情况 ,以及 依照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来划付 赎回款 项。
2 、开 放式基 金的数 据传递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开放 日 1 4 :0 0 之前 将前一 个开放 日经确 认的基 金申购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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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和赎回 份额以 书面形 式并加 盖业务 专用章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赎回 数据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负 责。
3 、开 放式基 金的资 金清算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款 项 采 用 轧 差 交 收 的 结 算 方 式 , 净 额 在 最 晚 不 迟 于 T + 3
日上 午 1 1 : 0 0 前在 基金管 理人总 清算账 户和资 产托管 专户之 间交收 。
如 果 当 日基 金 为 净 应 收款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查 收资 金 是 否 到 账, 对 于 未
准 时 到 账的 资 金 , 应 及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划 付 。 对于 未 准 时 划 付的 资 金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划 付 ,由 此 产 生 的 责任 应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后
果严 重的基 金托管 人应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如 果 当 日基 金 为 净 应 付款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及 时 进 行
划 付 。 对于 未 准 时 划 付的 资 金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划 付 , 由 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 人承担 。后果 严重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
1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复核的 时间和 程序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该 计 算 日 基 金份 额 总 份 额 后的 数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 四 舍 五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会 计 核 算 办法 》 及 其 他 法律 、 法 规 的 规定 。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 基 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 并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 算 结果 复 核 后 以 双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 金管理 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本 基金 的 会 计 责 任方 是 基 金 管 理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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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法 规 以 及 监 管部 门 有 强 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二 )基金 资产估 值方法
1 、估 值对象
基金 所拥有 的债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2 、估 值方法
本基 金的估 值方法 为:
( 1 )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 即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 本列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其 剩余存 续期内 按照实 际利率 法
进行 摊销 , 每日 计提损 益 。 本基 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和 上市交 易的债 券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金 资产净 值。
( 2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 3 )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处 理
因 基 金 估值 错 误 给 投 资者 造 成 损 失 的应 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基金 管 理 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 追偿。
当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已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的 , 由 此 造 成的 投 资 者 或 基金 的 损 失 , 应根 据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支 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 资者 或 基 金 支 付的 赔 偿 金 额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照 管理费 率和托 管费率 的比例 各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由 于 一 方当 事 人 提 供 的信 息 错 误 , 另一 方 当 事 人 在采 取 了 必 要 合理 的 措 施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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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仍 不 能发 现 该 错 误 ,进 而 导 致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金 的 损 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后 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 的 投资 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 , 由 提 供错 误 信 息 的 当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偿 。
由 于 证 券交 易 所 及 其 登记 结 算 公 司 发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其 他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 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当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基 金托管 人的计 算结果 不一致 时 , 相关
各方 应本着 勤勉尽 责的态 度重新 计算核 对 , 如果 最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 为准对 外公布 , 由此 造成的 损失以 及因该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顺延错 误而引 起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赔偿责 任 , 基金 托管人 不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的 建立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应按 照相关 各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置 、登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各方 各自的 账册定 期进行 核对 ,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金 资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应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 方法为 准。
经对 账发现 相关各 方的账 目存在 不符的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及 时
查明 原因并 纠正 , 保证 相关各 方平行 登录的 账册记 录完全 相符 。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法查 找到错 账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和 公告的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报 告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 财务报 表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每月 分别独 立编制 。 月度 报表的 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每 六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 5 日内 ,基金 管理人 对招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 管理人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季 度报告 编制并 公告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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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 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 6 0 日内 完成半 年报告 编制并 公告 ; 在会 计年度 结束后 9 0
日内 完成年 度报告 编制并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月 度报告 , 在月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 对报 告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 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及时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 7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季 度报告 , 在季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 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3 0 日内 完成半 年度报 告,在 半年报 完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 0 日内 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 4 5 日内 完成年 度报告 , 在年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后 4 5 日内 复核, 并将复 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相关各 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原 因 ,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相关 各方认 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 。 核对 无误后 ,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报告上 加盖业 务印鉴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部门 公章的 复核意 见书 , 相关 各方各 自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能 于应当 发布公 告之日 之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按 照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就相关 情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托管人 在对财 务会计 报告 、 半年 报告或 年度报 告复核 完毕后 , 需盖 章确
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 核确认 书,以 备有权 机构对 相关文 件审核 时提示 。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在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九、 基金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分 配的原 则
1 、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 ,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1 2
次 , 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该次 可供分 配利润 的 3 0 % , 若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分红方 式;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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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金 额后不 能低于 面值。
4 、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的制定 和实施 程序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确定后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2 个工 作 日内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配 利润计 算截止 日 ) 的时 间
不得 超过 1 5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下达收 益分配 的付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按指令 将收
益分 配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管理 人的指 定账户 。
十、信息披露
(一 ) 保密 义务
除 按 照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 中 国 证监 会 关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的 有 关 规 定 进行 披 露 以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运 作 中 产
生 的 信 息以 及 从 对 方 获得 的 业 务 信 息应 恪 守 保 密 的义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任 何 信 息, 除 法 律 法 规规 定 之 外 , 不得 在 其 公 开 披露 之 前 , 先 行
对 任 何 第三 方 披 露 。 但 是 , 如下 情 况 不 应 视为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违 反 保
密义 务:
1 、 非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原因导 致保密 信息被 披露 、 泄露 或公开 ;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为遵 守和服 从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
会等 监管机 构的命 令、决 定所做 出的信 息披露 或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在信息 披露中 的职责 和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各自 承
担 相 应 的信 息 披 露 职 责。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负 有 积 极 配 合、 互 相 督 促 、
彼此 监督、 保证其 履行按 照法定 方式和 时限披 露的义 务。
根据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要 求 , 本基 金信息 披露的 文件包 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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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协 议 、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公告、 定期
报告 、 临时 报告 、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等 其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 由基 金
管理 人拟定 并负责 公布。
基金 托管人 应当按 照相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 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 业绩表 现数据 、
基金 定期报 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基 金信息 进行复 核 、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理 人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 年报中 的财务 报告部 分 , 经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露 的基金 信息通 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全 国性报 刊和基 金管理 人的互 联网网 站等媒 介披露 。 根据 法律法
规应 由基金 托管人 公开披 露的信 息 , 基金 托管人 将通过 指定报 刊或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公开披 露。
予以 披露的 信息文 本,存 放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处,投 资者可 以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可 在合理 时间获 得上述 文件的 复制件 或复印 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保证文 本的内 容与所 公告的 内容完 全一致 。
(三 )暂停 或延迟 信息披 露的情 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 值;
4 、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 于会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 况;
5 、法 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费 的计提 比例和 计提方 法
基金 管理费 按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 . 2 7 % 年费 率计提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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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 常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0 . 2 7 %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 . 2 7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二 )基金 托管费 的计提 比例和 计提方 法
基金 托管费 按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 . 0 8 % 年费 率计提 。
在通 常情况 下,基 金托管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 . 0 8 % 年费 率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 . 0 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三 )证券 交易费 用、基 金信息 披露费 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与 基金相 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等根 据有关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及相 应协议 的规定 , 由基 金托管 人按基 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 并根据 费用实 际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当 期基金 费用。
(四 )不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相 关费用 (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 费、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披 露费用 等费用 ) 、处 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的 事项发 生的费 用、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 , 以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五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根据 基金规 模等因 素协商 一致 , 酌情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金 托管费 率 , 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提高 上述费 率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
(六) 基金 管理费 、 基金 托管费 的复核 程序 、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 基金 托管人
对不 符合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定 以及 《基金 合同 》 的其 他费用 有权
拒绝 执行。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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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费 等 , 根据 本托管 协
议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 累计至 封闭 期末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 封闭 期结束 后的 3 个工 作日之 内 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 累计至 封闭 期末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 封闭 期结束 后的 3 个工 作日之 内 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 管人。
在开 放期, 本基金 不计提 管理费 和托管 费。
(七)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有 关法律 法规的 有关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的 约定, 从基金 财产中 列支费 用,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做 出书
面解 释,如 果基金 托管人 认为基 金管理 人无正 当或合 理的理 由,可 以拒绝 支付 。
十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须分别 妥善保 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 日、每 年
6 月 3 0 日 、 1 2 月 3 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则 分别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 册。保 管方式 可以采 用电子 或文档 的形式 。保管 期限为 1 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 0 日、 每年 1 2 月 3 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 金合同 》 终止 日等涉 及到基 金重要 事项日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应 于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基金 托管人 以电子 版形式 妥善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并定 期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 5 年。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用于基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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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 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并 应遵守 保密义 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各 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十三、 基金有关 文件和档案的 保存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按各自 职责完 整保存 原始凭 证 、 记账 凭证 、 基金 账
册 、 交易 记录和 重要合 同等 , 保存 期限不 少于 1 5 年, 对相 关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
但司 法强制 检查情 形及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其它情 形除外 。 其中 , 基金 管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基金 托管人 应保存
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重 大 合 同 文 本 后 , 应 及 时 将 合 同 文 本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理 、 资金 划拨等 有关的 合同 、 协议 传真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变更后 , 未变 更的一 方有义 务协助 接任人 接受基 金
的有 关文件 。
十四、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人 的更换
1 、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可以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 1 ) 被依 法取消 基金管 理人资 格;
( 2 ) 被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解 任 ;
( 3 ) 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
( 4 )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它情 形。
2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的程序
(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托 管人或 由代表 1 0 % 以上 (含 1 0 % )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名;
( 2 )决 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在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被 提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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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的 基金管 理人形 成决议 , 该决 议需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2 / 3 以上 (含 2 / 3 )表 决通过 ;
(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 基金管 理人产 生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 4 )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选 任基金 管理人 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5 )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换 后,由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公告 。 新任 基金管 理人与 原任基 金管理 人进行 资产管 理的交
接手 续 , 并与 基金托 管人核 对资产 总值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同 时更换 ,
由 新 任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 及时 向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或新任 基金管 理人办 理基金 管理业 务的移 交手续 , 临时 基金管 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接 收;
( 6 )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将 审计结 果予以 公告同 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 7 ) 基金 名称变 更 :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 如果 原任或 新任基 金管理 人要求 ,
应按 其要求 替换或 删除基 金名称 中与原 任基金 管理人 有关的 名称字 样。
3 、原 任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后, 新任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临时 管理人 接受基
金管 理业务 前 , 原任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需 采取审 慎措施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不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造成 损失 , 并有 义务协 助新任 基金管 理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尽快恢 复基金 财产的 投资运 作。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1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可以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 1 ) 被依 法取消 基金托 管人资 格;
( 2 ) 被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解 任 ;
( 3 ) 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
( 4 )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它情 形。
2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的程序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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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托 管人由 基金管 理人或 由代表 1 0 % 以上 (含 1 0 % )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名;
( 2 )决 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在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被 提
名的 基金托 管人形 成决议 , 该决 议需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2 / 3 以上 (含 2 / 3 )表 决通过 ;
(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 基金托 管人产 生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 4 )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选 任基金 托管人 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5 )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在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公告 。 新任 基金托 管人与 原基金 托管人 进行资 产托管 的交接
手续 ,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资产 总值。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同时 更换 ,
由 新 任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6 )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予 以公告 ,同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3 、 原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后 , 新任 基金托 管人或 临时基 金托管 人接受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需采 取审慎 措施确 保基金 财
产的 安全 , 不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造成 损失 , 并有 义务协 助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人 尽快交 接基金 资产。
(三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同时 更换程 序
同 时更 换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分 别按 照 上述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更 换程序 进行。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 协议当 事人禁 止从事 的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一)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将 其 固有 财 产或 者 他人 财 产混 同 于基 金 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二)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不 公 平地 对 待其 管 理或 托 管的 不 同基 金 财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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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 三)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以外 的 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违规 承 诺收 益 或者 承 担
损失 。
( 五)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他 人泄 漏 基金 经 营过 程 中任 何 尚未 按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方式 公开披 露的信 息。
( 六) 基 金管 理 人在 没 有充 足 资金 的 情况 下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投 资指 令 和
赎回 、分红 资金的 划拨指 令,或 违规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指令 。
(七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正常 有效指 令拖延 或拒绝 执行。
( 八)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在 行 政上 、 财务 上 不独 立 ,其 高 级基 金 管
理人 员相互 兼职。
(九 ) 基金 托管人 私自动 用或处 分基金 资产 ,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合法指 令 、
基金 合同或 托管协 议的规 定进行 处分的 除外。
(十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用 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 3 ) 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 是国务 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债券 ; ( 6 )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 7 ) 从
事内 幕交易 、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8 ) 依照 法律法
规有 关规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 十一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禁止 的 其他 行 为, 以 及依 照 法律 法 规有 关 规
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从事的 其他行 为。
十六、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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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基 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 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 清算小 组 ,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继 续履行 保护基 金财产 安全的 职责。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4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依 法进行 必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
( 4 )制 作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报 告报告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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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基 金财产 进行分 配;
6 、清 算费用
清算 费用是 指基金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金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7 、基 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 1 )支 付清算 费用;
( 2 )交 纳所欠 税款;
( 3 )清 偿基金 债务;
( 4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基金 财产未 按前款 ( 1 )- ( 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三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 于 《 基金 合同 》 终止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有关 文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存 1 5 年以 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的 不履行 本托管 协议或 者履行 本托管 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当承 担违约 责任。
(二 )因托 管协议 当事人 违约给 基金财 产或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害的 ,
应当 分别对 各自的 行为依 法承担 赔偿责 任 , 因共 同行为 给基金 财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的 , 应当 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 但是 发生下 列情况 , 当事 人可以 免
责:
1 、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
作为 或不作 为而造 成的损 失等;
2 、基 金管理 人由于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 则而行 使或不 行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的损 失等;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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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可 抗力;
4 、计 算机系 统故障 、网络 故障、 通讯故 障、电 力故障 、计算 机病毒 攻击及
其它 非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故意造 成的意 外事故 。
(三) 托管 协议当 事人违 反托管 协议 , 给另 一方当 事人造 成损失 的 ,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四) 当事人 一方违 约 , 非违 约方当 事人在 职责范 围内有 义务及 时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 防止 损失的 扩大 。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损 失进一 步扩大 的 ,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要 求赔偿 。非违 约方因 防止损 失扩大 而支出 的合理 费用由 违约方 承担 。
(五) 违约 行为虽 已发生 , 但本 托管协 议能够 继续履 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六 )本协 议所指 损失均 为直接 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 方式
相关 各方当 事人同 意 , 因本 协议而 产生的 或与本 协议有 关的一 切争议 ,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的地点 在北京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相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 处理期 间 , 相关 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 和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本协 议受中 国法律 管辖。
十九、 基金托管 协议的效力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向中 国证监 会申请 发售基 金份额 时提交 的本基 金托管 协
议草 案 , 该等 草案系 经托管 协议当 事人双 方盖章 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 代表
签字 , 协议 当事人 双方可 能不时 根据中 国证监 会的意 见修改 托管协 议草案 。 托管
协议 以中国 证监会 核准的 文本为 正式文 本。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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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 托管协 议自 《 基金 合同 》 成立 之日起 成立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 托管协 议的有 效期自 其生效 之日起 至该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基金 托管协 议自生 效之日 对托管 协议当 事人具 有同等 的法律 约束力 。
(四) 基金 托管协 议正本 一式 6 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机 构一式 2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分别 持有 2 份, 每份具 有同等 的法律 效力。
二十、 基金托管 协议的签订
本托 管协议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认可后 , 由该 双方当 事人在 基金托 管
协议 上盖章 , 并由 各自的 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 表签字 , 并注 明基金 托管协 议的签
订地 点和签 订日期 。0
本页 无正文 ,为《 托管协 议》签 字页。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盖章 及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 代表签 字、签 订地、 签订日
基金 管理人 :广发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章 )
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 代表: (签 字)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章 )
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 代表: (签 字)
签订 地点: 中国北 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