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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理财年年红(270043)

广发理财年年红: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理财年 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 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 年七月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 部分 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第二 部分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五 部分 基金 备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封闭 期与开 放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0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7
第十 部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条件和 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托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份额的 注册登 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0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6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7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6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第二 十一部 分 违约 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第二 十二部 分 争议 的处理 和适用 的法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第二 十三部 分 基金 合同的 效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第二 十四部 分 其他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第二 十五部 分 基金 合同内 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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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依 据和原 则
1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 保护 投资 人合 法权 益, 明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 保护 投资 人合 法权
益。
二、 基金合 同是规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关 系的基 本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 基金相 关的涉 及基金 合同当 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关 系的任 何文件 或表述 , 如与
基金 合同有 冲突, 均以基 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
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本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本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 核准 。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核准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 益做出 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投 资于本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四、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在 本基金 合同之 外披露 涉及本 基金的 信息 , 其
内容 涉及界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关 系的 , 如与 基金合 同有冲 突 , 以基
金合 同为准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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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基金合 同中, 除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列词 语或简 称具有 如下含 义:
1 、基 金或本 基金: 指 广发 理财年 年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理 人:指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 、基 金托管 人:指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广发 理财 年年 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广发 理财 年年
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 议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广发 理财 年年 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广发 理财 年年 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有 约束力 的决定 、 决议 、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 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 0 1 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 同年 1 0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 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 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颁 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 3 、中 国证监 会:指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 4 、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指 中 国人 民 银行 和 / 或 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1 5 、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 同约束 , 根据 基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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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 法律主 体,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1 6 、 个人 投资者 :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 然人
1 7 、 机构 投资者 : 指依 法可以 投资证 券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 经有关 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并 存续的 企业法 人 、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 8 、 合格 境外投 资者 : 指符 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市 场的中 国境外 的机构 投资者
1 9 、 投资 人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者 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人 的合称
2 0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指依 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合法 取得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2 1 、 基金 销售业 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销 售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 发售 基金份 额 ,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转 换、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等 业务
2 2 、 销售 机构 : 指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人 签订了 基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 3 、 注册 登记业 务 :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 户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额 注册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算 、 代理 发放红 利 、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理 非交易 过户
等
2 4 、 注册 登记机 构 : 指办 理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 基金 的注册 登记机 构为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 构
2 5 、 基金 账户 :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 其持有 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额 及其变 动情况 的账户
2 6 、 基金 交易账 户 : 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 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 份额变 动及结 余情况 的账户
2 7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
基金 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完 毕 , 并获 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的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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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 8 、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 算完毕 ,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予 以公告 的日期
2 9 、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至发售 结束之 日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 0 、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 效至终 止之间 的不定 期期限
3 1 、 封闭 期 : 指自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包括 该日) 或自 每一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日 起(包 括该日 ) 1 年的 期间。 本基金 的第一 个封闭 期为自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包 括该日 ) 1 年的 期间。 第二个 封闭期 为自首 个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日 起(包 括该日 ) 1 年的 期间, 以此类 推。本 基金封 闭期结 束 前
不办 理申购 与赎回 业务, 也不上 市交易
3 2 、 开放 期 : 指本 基金每 个封闭 期结束 之后第 一个工 作日起 不超过 1 0 个工 作
日的 期间 。 每个 封闭期 结束后 ,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本基 金无法 按时开 放
申购 或赎回 的 , 开放 期为自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影响因 素消除 之日的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不超过 1 0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3 3 、 基金 份额折 算 : 指在 份额折 算日 ,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所代 表的资 产净值 总额保 持不变 的前提 下 , 对
本基 金所有 份额进 行折算 ,将本 基金所 有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调整 为 1 . 0 0 0 元,
并将 基金份 额数按 折算比 例相应 调整的 行为
3 4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
3 5 、 T 日: 指销 售机构 在规定 时间受 理投资 人申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 6 、T + 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 7 、 开放 日 : 指在 开放期 内 , 为投 资人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 8 、开 放时间 :指开 放日基 金接受 申购、 赎回或 其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 9 、认 购:指 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 资人申 请购买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 0 、 申购 : 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的每一 开放期 内 ,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 同和招 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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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 赎回 : 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的每一 开放期 内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份 额兑换 为现金 的行为
4 2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照本 基金合 同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 3 、 转托 管 :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更 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操 作
4 4 、 巨额 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2 0 %
4 5 、元 :指人 民币元
4 6 、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资 所得红 利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其 他合法 收入及 因运用 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 和费用 的节约
4 7 、 摊余 成本法 : 指估 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 示 , 按照 票面利 率或协 议利率 并
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其 剩余存 续期内 按照实 际利率 法进行 摊销 , 每日
计提 损益
4 8 、 基金 资产总 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 券 、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值 总和
4 9 、基 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5 0 、基 金份额 净值: 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日 基金份 额总数
5 1 、 基金 资产估 值 : 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程
5 2 、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体
5 3 、 不可 抗力 : 指本 合同当 事人不 能预见 、 不能 避免且 不能克 服的客 观事件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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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 基金名 称
广发 理财年 年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 基金的 类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三、 基金的 运作方 式
本基 金为契 约型开 放式基 金,以 定期开 放方式 运作。
四、 基金的 封闭期
本基 金的封 闭期为 自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包括 该日 ) 或自 每一
开放 期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括该 日) 1 年的 期间。
本基 金的第 一个封 闭期为 自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包括 该日) 1
年的 期间。 第二个 封闭期 为自首 个开放 期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括该 日) 1 年的 期
间, 以此类 推。
本基 金封闭 期结束 前不办 理申购 与赎回 业务, 也不上 市交易 。
五、 基金 的开放 期
本基 金办理 申购与 赎回业 务的开 放期为 本基金 每个封 闭期结 束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起不 超过 1 0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每个 封闭期 结束后 ,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本基 金无法 按时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的 , 开放 期为自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影响因 素消除 之日的 下一个 工作日 起不
超过1 0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每个 开放期 的最后 一日 ( 份额 折算日 ) , 本基 金将进 行份额 折算 , 即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所代 表的资 产
净值 总额保 持不变 的前提 下 , 对本 基金所 有份额 进行折 算 , 将本 基金所 有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调整 为 1 . 0 0 0 元, 并将基 金份额 数按折 算比例 相应调 整。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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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的开 放日为 在 开放 期内 销售机 构办理 本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 等业务 的
工作 日。
六、 基金的 投资目 标
本基 金主要 投资于 剩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限 ) 不超 过基金 剩余封 闭期的 固定收
益类 工具, 力求为 投资者 获取稳 健的收 益。
七、 基金的 最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基 金的最 低募集 份额总 额为 2 亿份 。
八、 基金份 额发售 面值和 认购费 用
本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面值 为人民 币 1 . 0 0 元。
本基 金认购 费率最 高不超 过 5 % ,具 体费率 按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执行。
九、 基金存 续期限
不定 期。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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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 基金份 额的发 售时间 、发售 方式、 发售对 象
1 、发 售时间
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 日起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 具体 发售时 间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2 、发 售方式
通过 各销售 机构的 基金销 售网点 公开发 售 , 各销 售机构 的具体 名单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以及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 增加销 售机构 的相关 公告。
本基 金认购 采取全 额缴款 认购的 方式。 基金投 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多 次认购 ,
但已 申请的 认购一 旦被注 册登记 机构确 认,就 不再接 受撤销 申请。
基金 发售机 构对认 购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认 应以注 册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准 。 对于 认
购申 请及认 购份额 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 查询并 妥善行 使合法 权利。
3 、发 售对象
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
二、 基金份 额的认 购
1 、认 购费用
本基 金的认 购费率 由基金 管理人 决定 , 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金 认购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财产 ,认购 费率不 得超过 认购金 额的 5 % 。
2 、募 集期利 息的处 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以 注册登 记机构 的记录 为准。
3 、基 金认购 份额的 计算
基金 认购采 用金额 认购的 方式 。 基金 认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4 、认 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 式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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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 份额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三、 基金份 额认购 金额的 限制
1 、投 资人认 购时, 需按销 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全 额缴款 。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每 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进行 限制 ,具
体限 制请参 看招募 说明书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募 集期 间的 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进行 限制 ,具
体限 制和处 理方法 请参看 招募说 明书。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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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 案的条 件
本基 金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 日 起 3 个月 内 , 在基 金募集 份额总 额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 不 少于 2 亿 元人 民 币且 基 金认 购 人数 不 少于 2 0 0 人 的条 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律 法规及 招募说 明书可 以决定 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 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验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之 日起 1 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基金 募集达 到基金 备案条 件的 , 自基 金管理 人办理 完毕基 金备案 手续并 取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中 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事 宜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 金存入 专门账 户,在 基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动 用。
二、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时 募集资 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 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承担下 列责任 :
1 、以 其固有 财产承 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用 ;
2 、 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后 3 0 日内 返还投 资者已 缴纳的 款项 , 并加 计银行 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为 基金募 集支付 之一切 费用应 由各方 各自承
担。
三、 基金的 暂停运 作
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 内 , 在每 个封闭 期到期 前 ,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市场
利率、 本基 金的投 资策略 等对下 一封闭 期本基 金的风 险收益 进行综 合评估 , 决定
基金 进入下 一封闭 期或暂 停下一 封闭期 运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提前公 告。
出现 暂停运 作情况 时,本 基金将 不接受 申购, 在该封 闭期的 最后 1 日日 终 ,
将全 部基金 份额按 封闭期 最后一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自 动赎回 , 赎回 款项将 在该日
后的 3 个工 作日内 从本基 金托管 账户划 出。
在某 个开放 期的最 后 1 日日 终, 如基 金资产 净值加 上开放 期申购 申请金 额扣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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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当 期赎 回申 请金 额后 的余 额低 于 3 0 0 0 万元 ,则 无须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
理人 可决定 暂停下 一封闭 期运作 。
出现 暂停运 作情况 时 , 投资 人已缴 纳的申 购款项 , 将在 该日后 的 3 个工 作日
内从 本基金 托管账 户划出 。 对于 最近一 个封闭 期末留 存的基 金份额 , 将按 开放期
最后 一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赎 回 , 赎回 款项将 在该日 后的 3 个工 作日内 从本基
金托 管账户 划出。
基金 暂停运 作以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实际情 况 , 决定 下一开 放期和 封闭期
的安 排 , 在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 进行 下一开 放期的 申购 。 下一 封闭期 的运作 将
依据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正 常运作 。
暂停 运作期 间所发 生的基 金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定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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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封 闭期与开放期
一、 基金的 封闭期
本基 金的封 闭期为 自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包括 该日 ) 或自 每一
开放 期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括该 日) 1 年的 期间。
本基 金的第 一个封 闭期为 自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包括 该日) 1
年的 期间。 第二个 封闭期 为自首 个开放 期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括该 日) 1 年的 期
间, 以此类 推。
本基 金封闭 期结束 前不办 理申购 与赎回 业务, 也不上 市交易 。
二、 基金的 开放期
本基 金办理 申购与 赎回业 务的开 放期为 本基金 每个封 闭期结 束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起不 超过 1 0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每个 封闭期 结束后 ,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本基 金无法 按时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的 , 开放 期为自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影响因 素消除 之日的 下一个 工作日 起不
超过1 0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每个 开放期 的最后 一日 ( 份额 折算日 ) , 本基 金将进 行份额 折算 , 即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所代 表的资 产
净值 总额保 持不变 的前提 下 , 对本 基金所 有份额 进行折 算 , 将本 基金所 有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调整 为 1 . 0 0 0 元, 并将基 金份额 数按折 算比例 相应调 整。
本基 金的开 放日为 在 开放 期内 销售机 构办理 本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 等业务 的
工作 日。
三、 封闭期 与 开放 期示 例
比如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于 2 0 1 2 年5 月1 0 日生 效,则 本基金 的第一 个封
闭期 为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包括 该日 ) 1 年的 期间 , 即2 0 1 2 年5 月1 0 日至 2 0 1 3
年 5 月9 日。 第一个 开放 期为 自 2 0 1 3 年5 月1 0 日开 始,最 长不超 过 1 0 个工 作日, 即
不超 过 2 0 1 3 年 5 月 2 3 日; 若第 一个开 放期为 1 0 个工 作日 , 即2 0 1 3 年5 月1 0 日至 2 0 1 3
年 5 月2 3 日 , 则第 二个封 闭期为 第一个 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起 ( 包括 该日 ) 1 年的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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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即 2 0 1 3 年5 月2 4 日至 2 0 1 4 年5 月2 3 日, 以此类 推。
再如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于 2 0 1 2 年6 月2 9 日生 效,则 本基金 的第一 个封
闭期 为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包括 该日 ) 1 年的 期间 , 即2 0 1 2 年6 月2 9 日至 2 0 1 3
年 6 月2 8 日。 由于 2 0 1 3 年 6 月 2 9 日、 6 月 3 0 日为 非工作 日,第 一个 开放 期为 自 2 0 1 3
年 7 月1 日开 始,最 长不超 过 1 0 个工 作日, 即不超 过 2 0 1 3 年7 月 1 2 日; 若第一 个开
放期 为 1 0 个工 作日, 即 2 0 1 3 年 7 月1 日至2 0 1 3 年7 月1 2 日, 则第二 个封闭 期为第 一
个 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起 (包括 该日) 1 年的 期间, 即 2 0 1 3 年 7 月 1 3 日至 2 0 1 4 年 7
月 1 2 日, 以此类 推。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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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 赎回场 所
本基 金的申 购与赎 回将通 过销售 机构进 行 。 具体 的销售 网点将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他相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售 机
构 , 并予 以公告 。 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各销 售机构 的具体 名单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以及增 加销售 机构的 相关公 告。
二、 申购和 赎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 人在开 放日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 、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放 日及开 放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2 、申 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 律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 约定外 , 自首 个封闭 期结束 之后第 一个工 作
日起, 本基 金进入 首个开 放期 , 开始 办理申 购和赎 回等业 务 。 本基 金每个 封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工 作日起 进入下 一个开 放期 。 每个 封闭期 结束后 , 因不 可抗力 或
其他 情形致 使本基 金无法 按时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 , 自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日 的下一 个工作 日起进 入下一 个开放 期。
在确 定申购 开始与 赎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申 购 、 赎回 开放期 之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申购与 赎回的 开始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放 期 之 外 的 日 期 不 接 受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 。 开放 期以及 开放期 办理申 购与赎 回业务 的具体 事宜见 《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布 的相关 公告。
三、 申购与 赎回的 原则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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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知 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 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 、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
顺序 赎回。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 整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 人必须 根据销 售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 人申购 基金份 额时 , 必须 全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购 申
请即 为有效 。
投资 人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T + 7 日( 包括该 日)内 支付赎 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 照本基 金合同 有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 管理人 应以交 易时间 结束前 受理有 效申购 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购
或赎 回申请 日( 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 T + 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请 , 投资 人可在 T + 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 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未成 功 ,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投 资人 。 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未赎回 , 且未 发生本 基金合 同第五 部
分第 三条所 述自动 赎回情 况 , 其将 继续持 有本基 金份额 , 份额 对应资 产将转 入下
一运 作期。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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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 人首 次申 购和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以 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份 额,具 体规定 请参见 招募说 明书。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 人每 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具
体规 定请参 见招募 说明书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1 、本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 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延 迟
计算 或公告 。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详 见《 招募
说明 书 》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由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 购金额 除以当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有效 份额单 位为份 , 上述 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3 、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 式 : 本基 金赎回 金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募 说明书 》 ,
赎回 金额单 位为元 。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 用,赎 回金额 单位为 元。上 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4 、申 购费用 由投资 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5 、本 基金不 收取赎 回费用 。
6 、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最高不 超过申 购金额 的 5 % 。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 申购
份额 具体的 计算方 法 、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 和收费 方式由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确定 , 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范围 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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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最 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封闭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不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发生 下
列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拒绝或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影 响,从 而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6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 上述第 1 、 2 、 3 、 5 、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 的办理 。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封闭期 内 , 基金 管理人 不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发生 下
列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连 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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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 上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 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依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 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九、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 金 单个 开 放日 内 的基 金 份额 净 赎回 申 请 (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过 前一开 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的 2 0 %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 金出现 巨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 期赎回 。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 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 2 0 %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 应当 按单个 账户赎 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 3 ) 暂 停 赎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赎 回 , 如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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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 要 ,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但不得 超过 2 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 生上述 延期赎 回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过邮寄 、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公告 。
十、 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和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基金 发生暂 停申购 或赎回 并重新 开放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在指定 媒体刊 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以上 暂停及 恢复基 金申购 与赎回 的公告 规定 , 不适 用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开放
期与 封闭期 基金运 作方式 转换引 起的暂 停或恢 复申购 与赎回 的情形 。 开放 期与封
闭期 基金运 作方式 转换的 有关信 息披露 按照上 述第七 部分第 二条的 约定执 行。
十一 、基金 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并 公
告, 并提前 告知基 金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二 、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是指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交 易过户 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认 可 、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承 是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 体 ; 司法 强制执 行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转 给其他 自然人 、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 须提供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要 求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条 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金 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按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规定 的标准 收费。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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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 的转托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办理已 持有基 金份额 在不同 销售机 构之间 的转托 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 规定的 标准收 取转托 管费。
十四 、基金 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理 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 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冻 ,
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十五 、 基金 的上市 交易
在未 来法律 法规允 许 , 系统 条件成 熟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相关 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规则安 排本基 金上市 交易事 宜 。 具体 上市交 易安排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提前 发布公 告,并 告知基 金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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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一 ) 基金 管理人 简况
名称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海 市拱北 情侣南 路 2 5 5 号 4 层
法定 代表人 :王志 伟
设立 日期: 2 0 0 3 年 8 月 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3 ] 9 1 号
组织 形式: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资本: 人民币 1 . 2 亿元
存续 期限: 持续经 营
联系 电话: 0 2 0 - 8 3 9 3 6 6 6 6
(二 )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 限于:
( 1 )依 法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 )销 售基金 份额;
( 5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了 《 基金 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规 定 ,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 ,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
( 7 )在 基金托 管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管人 ;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2 1
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 1 0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 1 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请 ;
( 1 2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前 提下 , 决定 和调整 除调高 管
理费 率、托 管费率 之外的 基金相 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方 式;
( 1 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 4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 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名 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
( 1 6 ) 选择 、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 会计 师事务 所 、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
( 1 7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 、
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户 的业务 规则;
( 1 8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 限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注册登 记事宜 ;
( 2 )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财产 ;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产 ;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 作基金 财产;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2 2
( 7 )依 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合 《 基金 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
( 9 )进 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 1 0 )编 制基金 定期报 告;
( 1 1 )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 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 、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
( 1 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 4 )按 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 5 ) 依据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6 ) 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会 计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 5 年以 上;
( 1 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投 资者提 供的各 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 时间发 出 ,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式 , 随时 查阅到 与基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理 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 件;
( 1 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
变现 和分配 ;
( 1 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 2 0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 2 1 )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2 3
人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
( 2 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其 义务委 托第三 方处理 时 , 应当 对第三 方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 3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 2 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加 计银行 同期活 期存款 利
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 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购 人;
( 2 5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 2 6 )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2 7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一 ) 基金 托管人 简况
名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 5 号
法定 代表人 : 姜建 清
成立 时间: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批准 设立机 关和批 准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人 民银行 专门行 使中央 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 发 [ 1 9 8 3 ] 1 4 6 号)
组织 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资本: 人民 币 3 4 9 , 0 1 8 , 5 4 5 , 8 2 7 元
存续 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 托管资 格批文 及文号 : 中国 证监会 和中国 人民银 行证监 基字【 1 9 9 8 】 3
号
(二 )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 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
保管 基金财 产;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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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及国 家法律 法规行 为 ,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 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
(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 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
清算 。
( 5 )提 议召开 或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 6 )在 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
( 7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 限于:
( 1 )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 托管事 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证 其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 管人自 有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账 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订 的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 算、交 割事宜 ;
(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以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 9 )办 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项;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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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基金 定期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金 托管人 是否采 取了适 当的措 施;
( 1 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 5 年 以
上;
( 1 2 )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1 3 )按 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 1 4 ) 依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或 有关规 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
赎回 款项;
( 1 5 ) 依据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 1 7 )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
( 1 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1 9 )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 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 1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 2 2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投资者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即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 的承 认和接 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依据 《基金 合同 》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再 持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 基金份 额具有 同等的 合法权 益。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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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分 享基金 财产收 益;
( 2 )参 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 3 )依 法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 4 )按 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 权;
( 6 )查 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 7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
( 9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 合同 》 ;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能 力,自 行承担 投资风 险;
( 3 )关 注基金 信息披 露,及 时行使 权利和 履行义 务;
(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
费用 ;
(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
有限 责任;
( 6 )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合 法权益 的活动 ;
( 7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 8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利 ;
( 9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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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 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票 权。
一、 召开事 由
1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情 形除外 ;
( 2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 3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 6 )变 更基金 类别;
(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 并;
(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
( 1 0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1 ) 单独 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2 )对 基金当 事人权 利和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 1 3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
( 2 )法 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 金费用 的收取 ;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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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赎 回费率 ;
( 4 ) 在未 来法 律法 规允 许, 系统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事 宜;
( 5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
(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 集人及 召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 、基 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 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 0 日 内召 开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行 召集。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 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含 1 0 %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 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 起 6 0 日内 召开。
5 、代表 基金份 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计 代
表 基 金 份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有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2 9
3 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三、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通知时 间、通 知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召集 人应于 会议召 开前 3 0 日, 在指 定媒体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通知应 至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审 议的事 项、议 事程序 和表决 方式;
( 3 )有 权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点 ;
( 5 )会 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及 联系电 话;
( 6 )出 席会议 者必须 准备的 文件和 必须履 行的手 续;
( 7 )召 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取 的具体 通讯方 式 、 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 寄交的 截止时 间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四、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可通 过现场 开会方 式或通 讯开会 方式召 开 ,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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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列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人 或托管 人不派 代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 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且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 登记资 料
相符 ;
(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5 0 % (含 5 0 % )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指 定的地 址 。 通讯 开会应 以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通讯开 会的方 式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表 决意见 ; 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参 加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不 影响表 决效力 ;
(3 )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5 0 % (含 5 0 % ) ;
( 4 ) 上述 第 ( 3 ) 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记 录相符 ;
( 5 )会 议通知 公布前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五、 议事内 容与程 序
1 、议 事内容 及提案 权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3 1
议事 内容为 关系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论 的其他 事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集 会议的 通知后 , 对原 有提案 的修改 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前 及时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得 对未事 先公告 的议事 内容进 行表决 。
2 、议 事程序
( 1 )现 场开会
在现 场开会 的方式 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 列第七 条规定 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人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议 的代表 , 在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授 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
代 理 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或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作出的 决议的 效力。
会议 召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 会议人 员的签 名册 。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 等事项 。
( 2 )通 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 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由 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每份 基金份 额有一 票表决 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分为一 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 方为 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的 须 以 特 别 决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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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 议的方 式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 通过 方可做 出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同 》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采取 记名方 式进行 投票表 决。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资 者身份 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效 出席的 投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表 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会
(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或 大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
疑 , 可以 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 限 。 重新 清点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当 场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 4 )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3 3
2 、通 讯开会
在通 讯开会 的情况 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 则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 计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 ,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公 证员姓 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决议 。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束 力。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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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的情形
(一 )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
1 、被 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
2 、被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解任;
3 、依 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被依 法宣告 破产;
4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二 )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
1 、被 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
2 、被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解任;
3 、依 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被依 法宣告 破产;
4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程 序
(一 ) 基金 管理人 的更换 程序
1 、提 名:新 任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托管人 或由单 独或合 计持有 1 0 % 以上 (含
1 0 %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 / 3 以上 (含 2 / 3 )表 决通过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4 、核 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5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6 、交 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3 5
料, 及时向 临时基 金管理 人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办理基 金管理 业务的 移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理 人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接收 。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金 托管人 核
对基 金资产 总值;
7 、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财 产进行 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 予以公 告,同 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8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如 果原 任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按 其要求 替换或 删除基 金名称 中与原 基金管 理人有 关的名 称字样 。
(二 ) 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程序
1 、提 名:新 任基金 托管人 由基金 管理人 或由单 独或合 计持有 1 0 % 以上 (含
1 0 %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持有人 提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 / 3 以上 (含 2 / 3 )表 决通过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4 、核 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5 、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6 、交 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的移 交手续 , 新任 基金托 管人或 者临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及 时接收 。新任 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基金 资产总 值;
7 、审 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财 产进行 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 予以公 告,同 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三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同时更 换的条 件和程 序。
1 、提 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名 新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分别 按上述 程序进 行;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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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 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联
合公 告。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3 7
第十一部 分 基金的托 管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订 立
托管 协议。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投资 运作 、 净值 计算 、 收益 分配 、 信息 披露及 相互监 督等相 关事宜 中的权 利
义务 及职责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 全,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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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 分 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
一、 基金的 份额注 册登记 业务
本基 金的注 册登记 业务指 本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 户的建 立和管 理 、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理 发放红 利 、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二、 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办 理机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构 办理 。 基金 管理人 委托其 他机构 办理本 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的 , 应与 代理人 签
订委 托代理 协议 , 以明 确基金 管理人 和代理 机构在 投资者 基金账 户管理 、 基金 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 交易确 认 、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等事 宜中的 权利和 义务,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三、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 权利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享有以 下权利 :
1 、取 得注册 登记费 ;
2 、建 立和管 理投资 者基金 账户;
3 、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开 户资料 、交易 资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等;
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依
照有 关规定 于开始 实施前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5 、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其他权 利。
四、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 义务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承担以 下义务 :
1 、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办 理本基 金份额 的注册 登记业 务;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 保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及相关 的认购 、 申购 与赎回 等业务 记录 1 5 年以
上;
4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3 9
投资 者或基 金带来 的损失 , 须承 担相应 的赔偿 责任 , 但司 法强制 检查情 形及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其他情 形除外 ;
5 、按 《基 金合 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提供
其他 必要的 服务;
6 、接 受基金 管理人 的监督 ;
7 、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其他义 务。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4 0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 金主要 投资于 剩余期 限 (或回 售期限 ) 不超 过基金 剩余封 闭期的 固定收
益类 工具, 力求为 投资者 获取稳 健的收 益。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债
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 、 资产 支持证 券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需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本基 金主要 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具体 包括企 业债、 公司债 、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 地方 政府债 、 次级 债 、 短期 融资券 、 高收 益债券 、 中期 票据 、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及银行 存款等 。
本基 金不从 二级市 场买入 股票或 权证 , 也不 参与一 级市场 新股申 购或股 票增
发 。 本基 金不投 资可转 换债券 , 但可 以投资 分离交 易可转 债上市 后分离 出来的 债
券。
本基 金将采 用买入 并持有 策略 , 主要 投资于 剩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限 ) 不超 过
基金 剩余封 闭期的 固定收 益类工 具。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其投 资比例 遵循届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和 相关规
定。
三、 投资策 略
在封 闭期内 , 本基 金采用 买入并 持有策 略 , 对所 投资固 定收益 品种的 剩余期
限与 基金的 剩余封 闭期进 行期限 匹配 , 主要 投资于 剩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限) 不超
过基 金剩余 封闭期 的固定 收益类 工具 。 一般 情况下 , 本基 金持有 的债券 品种和 结
构在 封闭期 内不会 发生变 化。
1 、类 属资产 配置策 略
本基 金将根 据收益 率 、 市场 流动性 、 信用 风险利 差等因 素 , 在国 债 、 金融 债 、
信用 债等债 券类别 间进行 债券类 属资产 配置。
具体 来说, 本基金 将基于 对未来 1 年的 宏观经 济和利 率环境 的研究 和预测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4 1
根据 国债、 金融债 、信用 债等不 同品种 的信用 利差变 动情况 , 以及 各品种 的市场
容量 和流动 性情况 , 通过 情景分 析的方 法,判 断各个 债券资 产类属 的预期 回报,
在不 同债券 品种之 间进行 配置。
2 、信 用债投 资策略
本基 金由 于采 用买入 并持 有策 略,在 债券 投资 上主要 持有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期 限 )
不超 过基 金剩 余封闭 期的 债券 品种 。同 时,由 于本 基金 将在建 仓期 内完 成组合 构建 , 并
在封 闭期 内保 持组合 的稳 定, 因此, 个券 精选 是本基 金投 资策 略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信 用 债 市 场 整 体 的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和 信 用 债 发 行 主 体 自 身 信 用 状 况 的 变 化 都
会对 信用债 个券的 利差水 平产生 重要影 响 , 因此 , 一方 面 , 本基 金将从 经济周 期 、
国家 政策 、 行业 景气度 和债券 市场的 供求状 况等多 个方面 考量信 用利差 的整体 变
化趋 势 ; 另一 方面 , 本基 金还将 以内部 信用评 级为主 、 外部 信用评 级为辅 , 即采
用内 外结合 的信用 研究和 评级制 度 , 研究 债券发 行主体 企业的 基本面 , 以确 定企
业主 体债的 实际信 用状况 。 具体 而言 , 本基 金的信 用债投 资策略 主要包 括信用 利
差曲 线配置 和信用 债券精 选两个 方面。
( 1 )信 用利差 曲线配 置
经济 周期的 变化对 信用利 差曲线 的变化 影响很 大 , 在经 济上行 阶段 , 企业 盈
利状 况持续 向好 , 经营 现金流 改善 , 则信 用利差 可能收 窄 , 而当 经济步 入下行 阶
段时, 企业 的盈利 状况减 弱 , 信用 利差可 能会随 之扩大 。 国家 政策也 会对信 用利
差造 成很大 的影响 , 例如 政策放 宽企业 发行信 用债的 审核条 件 , 则将 扩大发 行主
体的 规模 , 进而 扩大市 场的供 给 , 信用 利差有 可能扩 大 。 行业 景气度 的好转 往往
会推 动行业 内发债 企业的 经营状 况改善 , 盈利 能力增 强 , 从而 可能使 得信用 利差
相应 收窄, 而行业 景气度 的下行 可能会 使得信 用利差 相应扩 大。债 券市场 供求 、
信 用 债 券 市 场 结 构 和 信 用 债 券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趋 势 也 会 在 较 大 程 度
上影 响信用 利差曲 线的走 势 , 比如 , 信用 债发行 利率提 高 , 相对 于贷款 的成本 优
势减 弱,则 信用债 券的发 行可能 会减少 ,这会 影响到 信用债 市场的 供求关 系 , 进
而对 信用利 差曲线 的变化 趋势产 生影响 。
信用 利差曲 线的走 势能够 直接影 响相应 债券品 种的信 用利差 。 因此 , 我们 将
基于 信用利 差曲线 的变化 进行相 应的信 用债券 配置操 作 。 首先, 本基 金管理 人内
部的 信用债 券研究 员将研 究和分 析经济 周期 、 国家 政策 、 行业 景气度 、 信用 债券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4 2
市场 供求 、 信用 债券市 场结构 、 信用 债券品 种的流 动性以 及相关 市场等 因素变 化
对信 用利差 曲线的 影响 ; 然后 , 本基 金将综 合参考 外部权 威 、 专业 信用评 级机构
的研 究成果 , 预判 信用利 差曲线 整体及 分行业 走势 ; 最后 , 在此 基础上 , 本基 金
确定 信用债 券总的 配置比 例及其 分行业 投资比 例。
( 2 )信 用债券 精选
本基 金将借 助本基 金管理 人内部 的行业 及公司 研究员 的专业 研究能 力 , 并综
合参 考外部 权威 、 专业 研究机 构的研 究成果 , 对发 债主体 企业进 行深入 的基本 面
分析, 并结 合债券 的发行 条款 , 以确 定信用 债券的 实际信 用风险 状况及 其信用 利
差水 平,挖 掘并投 资于信 用风险 相对较 低、信 用利差 相对较 大的优 质品种 。
发债 主体的 信用基 本面分 析是信 用债投 资的基 础性工 作 。 具体 的分析 内容及
指标 包括但 不限于 国民 经济运 行的周 期阶段 、 债券 发行人 所处行 业发展 前景 、 发
行人 业务发 展状况 、企业 市场地 位、财 务状况 、管理 水平及 其债务 水平等 。
在内 部信用 评级结 果的基 础上 , 综合 分析个 券的到 期收益 率 、 交易 量 、 票息
率、 信用等 级、信 用利差 水平、 税赋特 点等因 素,对 个券进 行内在 价值的 评估 ,
精选 估值合 理或者 相对估 值较低 、到期 收益率 较高、 票息率 较高的 债券。
3 、持 有到期 策略
本基 金成立 后 , 在每 一封闭 期的建 仓期内 将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 买入 剩余
期限 (或回 售期限 )不超 过基金 剩余封 闭期的 固定收 益类工 具。一 般情况 下 , 本
基金 将在封 闭期内 持有这 些品种 到期 , 持有 的固定 收益品 种和结 构在封 闭期内 不
会发 生变化 。 极端 情况下 , 如遇 到债券 违约 、 信用 评级下 降等信 用事件 , 本基 金
可以 提前卖 出相应 的固定 收益品 种。
4 、杠 杆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在 考虑债 券投资 的风险 收益情 况,以 及回购 成本等 因素的 情况下 ,
在风 险可控 以及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 通过 债券回 购 , 放大 杠杆进 行投资 操作 。
为控 制风险 , 本基 金的杠 杆比例 最大不 超过 6 0 % , 在每 个封闭 期内原 则上保 持不
变 , 但是 在回购 利率过 高 、 流动 性不足 、 或者 市场状 况不宜 采用放 大策略 等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调整 杠杆比 例或者 不进行 杠杆放 大。
本 基 金 将 在 封 闭 期 内 进 行 杠 杆 投 资 , 杠 杆 放 大 部 分 仍 主 要 投 资 于 剩 余 期 限
(或 回售期 限 ) 不超 过基金 剩余封 闭期的 固定收 益类工 具 , 并采 取买入 并持有 到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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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 策略 。 同时 采取滚 动回购 的方式 来维持 杠杆 , 因此 负债的 资金成 本存在 一定
的波 动性。 一旦建 仓完毕 ,初始 杠杆确 定,将 维持基 本恒定 。通过 这种方 法 , 本
基金 可以将 杠杆比 例稳定 控制在 一个合 理的水 平。
5 、再 投资策 略
封闭 期内, 本基金 持有的 债券将 获得一 些利息 收入, 对于这 些利息 收入 , 本
基金 将再投 资于剩 余期限 ( 或回 售期限) 不超 过基金 剩余封 闭期的 债券 , 并持 有
到期 。如果 付息日 距离封 闭期末 较近, 本基金 将对这 些利息 进行流 动性管 理。
另外 , 由于 本基金 买入的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限) 不超 过基金 剩余封
闭期, 因此 , 在封 闭期结 束前 , 本基 金持有 的部分 债券到 期后将 变现为 现金资 产 。
对于 该部分 现金资 产 , 本基 金将根 据对各 类短期 金融工 具的市 场规模 、 交易 情况、
流动 性 、 相对 收益 、 信用 风险等 因素 , 再投 资于剩 余期限 ( 或回 售期限 ) 不超 过
基金 剩余封 闭期的 短期 融资券 、 债券 回购和 银行存 款等货 币市场 工具 , 并持 有到
期, 获取稳 定的收 益。
6 、开 放期投 资安排
在开 放期 , 本基 金原则 上将使 基金资 产保持 现金状 态 。 基金 管理人 将采取 各
种有 效管理 措施 , 保障 基金运 作安排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满足 开放期 流动性 的需
求 。 在开 放期前 根据市 场情况 , 进行 相应压 力测试 , 制定 开放期 操作规 范流程 和
应急 预案, 做好应 付极端 情况下 巨额赎 回的准 备。
四、 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 的投资 组合应 遵循以 下限制 :
( 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
券的 1 0 %;
( 2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 0 %;
( 3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 0 %;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 0 %;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 0 %;
( 6 ) 本 基金 应 投 资 于 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含 B B B ) 的 资产 支 持 证
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4 4
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 7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 0 % ;
( 8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应 当是 具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或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托管人 资格的 商业银 行。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 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2 、禁 止行为
为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基 金财产 不得用 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 1 )承 销证券 ;
( 2 )向 他人贷 款或者 提供担 保;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 是国务 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
券;
( 7 )从 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动 ;
( 8 )依 照法律 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五、 业绩比 较基准
在每 个封闭 期 , 本基 金的业 绩比较 基准为 该封闭 期起始 日的银 行一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4 5
如果 今后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化 ,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业 绩
比较 基准推 出时 , 本基 金可以 在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 公
告。
六、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 金为债 券型基 金 , 属证 券投资 基金中 的较低 风险品 种 , 风险 与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 混合型 基金和 股票型 基金。
七、 基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 金可以 根据届 时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和政 策的规 定进行 融资融 券。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4 6
第十四部 分 基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 资产总 值是指 购买的 各类证 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收 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 他投资 所形成 的价值 总和。
二、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财 产的账 户
基金 托管人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件 为本基 金开立 资金账 户 、 证券 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和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账户 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财 产 ,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处分 外 ,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财 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相 互抵销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运 作不同 基
金的 基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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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非 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 所拥有 的债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三、 估值方 法
本基 金按以 下方式 进行估 值:
1 、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 即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 本列示 ,按票 面利率
或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其 剩余存 续期内 按照实 际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日 计提损 益 。 本基 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和 上市交 易的债 券和票 据的市 价
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
2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3 、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值 。
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原 因,双 方协商 解决。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 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 国家 另有规 定
的, 从其规 定。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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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基 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 估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 值错误 类型
本基 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或 注册登 记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或投 资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 该估值 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 )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
上述 估值错 误的主 要类型 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数 据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统 故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
(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 进行更 正 ,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 用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未及 时更正 已产生 的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的 ,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赔 偿责任 ; 若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已经积 极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 。 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况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 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 2 ) 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 , 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
并且 仅对估 值错误 的有关 直接当 事人负 责,不 对第三 方负责 。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4 9
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 受 损方 ”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 4 ) 估值 错误调 整采用 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 生估值 错误的 正确情 形的方 式 。
3 、估 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 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当 及时进 行处理 ,处理 的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
更正 和赔偿 损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 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 。
( 2 ) 错误 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 0 . 2 5 %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 3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六、 暂停估 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力 致使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金净 值的确 认
用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5 0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情 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2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 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造 成的影 响。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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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 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 的信息 披露费 用;
4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律师费 和诉讼 费;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 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 金终止 清算时 所发生 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 从基金 财产总 值中扣 除。
二、 基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 金的管 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 . 2 7 % 年费 率计提 。 管理 费的计 算
方法 如下:
H = E × 0 . 2 7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 累计至 封闭期 末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 封闭 期结束 后的 3 个工 作日之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 金的托 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 . 0 8 %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管 费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 E × 0 . 0 8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 费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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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 累计至 封闭期 末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 封闭 期结束 后的 3 个工 作日之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在开 放期, 本基金 不计提 管理费 和托管 费。
上 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 7 项 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 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 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相 关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 金运作 过程中 涉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 税收法 律 、 法规 执
行。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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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 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 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二、 基金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
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 、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 ,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1 2
次 , 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该次 可供分 配利润 的 3 0 % , 若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分红方 式;
3 、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金 额后不 能低于 面值。
4 、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 载明 截 止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 收
益分 配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 例、分 配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 与实施
本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 定, 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红 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 可 供分 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 日) 的 时
间不 得超过 1 5 个工 作日。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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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收 益分配 中发生 的费用
基 金收 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投 资 者自 行 承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 不足 于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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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策
1 、基 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 2 月 3 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 如果 《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 计
年度 ;
3 、基 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 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金的 年度财 务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 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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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二、 信息披 露义务 人
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包 括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按 照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中 国证监 会规定 时间内 , 将应 予披露 的基金 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
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 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间 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承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不得 有下列 行为:
1 、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 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 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 登载 任何自 然人 、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 、 恭维 性或推 荐性的 文字 ;
6 、中 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开 披露的 信息应 采用中 文文本 。 如同 时采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 两种 文本发 生歧义 的 ,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
本基 金公开 披露的 信息采 用阿拉 伯数字 ; 除特 别说明 外 , 货币 单位为 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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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及 具体程 序 , 说明 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项 的法律 文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特 性 、 风险 揭示 、 投资 策
略情 景分析 、信息 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等内容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 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 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在 公告的 1 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 律文件 。
基金 募集申 请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后,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 站上。
(二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就 基金份 额发售 的具体 事宜编 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 日登载 于指定 媒体上 。
(三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收到中 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在 指定媒 体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的每 个封闭 期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基 金开放 期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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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阅 或者复 制前述 信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1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 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 于网站 上 ,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 基金 年度报 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 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 在网站 上,将 半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 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2 、封 闭期当 期赎回 及下一 开放期 申购安 排公告 、封闭 期投资 组合构 建情况
公告 、封闭 期实际 收益率 公告
( 1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封 闭期结 束之日 前 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该 封
闭期 当期赎 回及下 一开放 期申购 安排公 告,并 登载在 指定媒 体和网 站上;
( 2 )基 金建仓 期结束 后的 1 0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管 理人将 编制完 成该封 闭期
的投 资组合 构建情 况公告 ,并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 3 )每 个封闭 期结束 后的 1 0 个工 作日内 ,基金 管理人 将编制 完成该 封闭期
实际 收益率 公告, 并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3 、基 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报备 应当采 用电子 文本或 书
面报 告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 金发生 重大事 件,有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 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5 9
的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前款 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 可能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 事件: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同 》 ;
3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 金募集 期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发生变 动;
9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 0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 1 、涉 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 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讼 ;
1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 3 、 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 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受到 严重行 政处罚 ;
1 4 、重 大关联 交易事 项;
1 5 、基 金收益 分配事 项;
1 6 、管 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 计提标 准、计 提方式 和费率 发生变 更;
1 7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价错误 达基金 份额净 值百分 之零点 五;
1 8 、基 金改聘 会计师 事务所 ;
1 9 、变 更基金 销售机 构;
2 0 、更 换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
2 1 、本 基金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2 2 、本 基金申 购、赎 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2 3 、本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支 付;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6 0
2 4 、本 基金连 续发生 巨额赎 回并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 5 、本 基金暂 停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 6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事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 存续 期限内 , 任何 公共媒 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报 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核 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十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信 息。
六、 信息披 露事务 管理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建 立健全 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 指定 专人负 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公开 披露基 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信 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的规 定。
基金 托管人 应当按 照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 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
基金 定期报 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基 金信息 进行复 核 、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理 人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在 指定媒 体中选 择披露 信息的 报刊。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除依法 在指定 媒体上 披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 不得早 于指定 媒体披 露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信 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为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出 具审计 报告 、 法律 意见书 的专
业 机构 , 应当 制 作工 作 底稿 , 并将 相 关档 案 至少 保 存到 《 基金 合 同》 终 止后 1 0
年。
七、 信息披 露文件 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 说明书 公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销售机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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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 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基金 定期报 告公布 后,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复制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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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 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经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 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自 决议生 效之日 起在指 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4 、相 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 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 清算小 组 ,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3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依 法进行 必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
( 2 )对 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6 3
( 4 )制 作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 书;
( 6 )将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
( 7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分配。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五、 基金财 产清算 剩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 基金财 产清算 的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部 剩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 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算 账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有关 文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存 1 5 年以 上。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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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在 履行各 自职责 的过程 中,违 反《基 金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约定 , 给基 金财产 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害的, 应当 分别对 各自的 行为依 法承担 赔偿责 任 ; 因共 同行为 给基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害的 , 应当 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 对损 失的赔 偿 , 仅限 于直接
损失 。
二 、 在发 生一方 或多方 违约的 情况下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 金合同 》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 履行。 非违约 方当事 人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及 时采取 必要的 措施 , 防止 损失的 扩大 。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 不得 就扩大 的损失 要求赔 偿 。 非违 约方因 防止损 失扩大 而支
出的 合理费 用由违 约方承 担。
三 、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不可控 制的因 素导致 业务出 现差错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基 金财产 或投资 人损失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6 5
第二十二 部分 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法 律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 因 《 基金 合同 》 而产 生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 有关 的一切 争
议 , 如经 友好协 商未能 解决的 , 应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会 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诉 方承担 。
《基 金合同 》受中 国法律 管辖。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6 6
第二十三 部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基 金合同 》 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 之间 、 基金 与基金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 《基金 合同 》 经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双方盖 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签 字并在 募集结 束后经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后 生效。
2 、 《 基金 合同 》 的有 效期自 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并公告 之日止 。
3 、 《基金 合同 》 自生 效之日 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内的 《基金 合同》 各方当 事人具 有同等 的法律 约束力 。
4 、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六 份 , 除上 报有关 监管机 构一式 二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各 持有二 份,每 份具有 同等的 法律效 力。
5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册 , 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销售 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营 业场所 查阅。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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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 部分 其他事项
《基 金合同 》 如有 未尽事 宜 , 由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各方 按有关 法律法 规协
商解 决。
第二十五 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义 务
(一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即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 的承 认和接 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依据 《基金 合同 》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再 持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 基金份 额具有 同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分 享基金 财产收 益;
( 2 )参 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 3 )依 法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 4 )按 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 权;
( 6 )查 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 7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
( 9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 但不限 于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6 8
( 1 )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 合同 》 ;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能 力,自 行承担 投资风 险;
( 3 )关 注基金 信息披 露,及 时行使 权利和 履行义 务;
(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
费用 ;
(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
有限 责任;
( 6 )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合 法权益 的活动 ;
( 7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 8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利 ;
( 9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二 )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 限于:
( 1 )依 法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 )销 售基金 份额;
( 5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了 《 基金 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规 定 ,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 ,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
( 7 )在 基金托 管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管人 ;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
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 1 0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6 9
( 1 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请 ;
( 1 2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前 提下 , 决定 和调整 除调高 管
理费 率、托 管费率 之外的 基金相 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方 式;
( 1 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 4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 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名 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
( 1 6 ) 选择 、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 会计 师事务 所 、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
( 1 7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 、
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户 的业务 规则;
( 1 8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 限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注册登 记事宜 ;
( 2 )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财产 ;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产 ;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合 《 基金 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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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进 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 1 0 )编 制基金 定期报 告;
( 1 1 )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 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 、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
( 1 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 4 )按 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 5 ) 依据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6 ) 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会 计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 5 年以 上;
( 1 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投 资者提 供的各 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 时间发 出 ,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式 , 随时 查阅到 与基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理 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 件;
( 1 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
变现 和分配 ;
( 1 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 2 0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 2 1 )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
( 2 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其 义务委 托第三 方处理 时 , 应当 对第三 方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 3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7 1
他法 律行为 ;
( 2 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加 计银行 同期活 期存款 利
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 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购 人;
( 2 5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 2 6 )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2 7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三 )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 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及国 家法律 法规行 为 ,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 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
(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 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
清算 。
( 5 )提 议召开 或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 6 )在 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
( 7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 限于:
( 1 )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 托管事 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证 其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 管人自 有财产 以及不 同的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7 2
基金 财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账 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订 的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 算、交 割事宜 ;
(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以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 9 )办 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项;
( 1 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基金 定期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金 托管人 是否采 取了适 当的措 施;
( 1 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 5 年 以
上;
( 1 2 )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1 3 )按 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 1 4 ) 依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或 有关规 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
赎回 款项;
( 1 5 ) 依据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 1 7 )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
( 1 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1 9 )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7 3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 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 1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 2 2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 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票 权。
(一 )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情 形除外 ;
( 2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 3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 6 )变 更基金 类别;
(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 并;
(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
( 1 0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1 ) 单独 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2 )对 基金当 事人权 利和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 1 3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7 4
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
( 2 )法 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 金费用 的收取 ;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 4 ) 在未 来法 律法 规允 许, 系统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事 宜;
( 5 )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
(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人 和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 、基 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 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 0 日 内召 开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行 召集。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 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含 1 0 %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 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7 5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 起 6 0 日内 召开。
5 、代表 基金份 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计 代
表 基 金 份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有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三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内 容、通 知方式
1 、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召集 人应于 会议召 开前 3 0 日, 在指 定媒体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通知应 至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审 议的事 项、议 事程序 和表决 方式;
( 3 )有 权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点 ;
( 5 )会 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及 联系电 话;
( 6 )出 席会议 者必须 准备的 文件和 必须履 行的手 续;
( 7 )召 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取 的具体 通讯方 式 、 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 寄交的 截止时 间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7 6
(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可通 过现场 开会方 式或通 讯开会 方式召 开 ,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列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人 或托管 人不派 代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 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且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 登记资 料
相符 ;
(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5 0 % (含 5 0 % )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指 定的地 址 。 通讯 开会应 以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通讯开 会的方 式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表 决意见 ; 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参 加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不 影响表 决效力 ;
(3 )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5 0 % (含 5 0 % ) ;
( 4 ) 上述 第 ( 3 ) 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7 7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记 录相符 ;
( 5 )会 议通知 公布前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五 ) 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 内容为 关系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论 的其他 事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集 会议的 通知后 , 对原 有提案 的修改 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前 及时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得 对未事 先公告 的议事 内容进 行表决 。
2 、议 事程序
( 1 )现 场开会
在现 场开会 的方式 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 列第七 条规定 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人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议 的代表 , 在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授 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
代 理 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或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作出的 决议的 效力。
会议 召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 会议人 员的签 名册 。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 等事项 。
( 2 )通 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 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由 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六 )表决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7 8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每份 基金份 额有一 票表决 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分为一 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 方为 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 议的方 式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 通过 方可做 出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同 》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采取 记名方 式进行 投票表 决。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资 者身份 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效 出席的 投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表 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会
(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或 大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
疑 , 可以 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当 进行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7 9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 限 。 重新 清点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当 场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 4 )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通 讯开会
在通 讯开会 的情况 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 则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 计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 ,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公 证员姓 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决议 。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束 力。
三、 基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1 、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 ,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1 2
次 , 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该次 可供分 配利润 的 3 0 % , 若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分红方 式;
3 、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金 额后不 能低于 面值。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8 0
4 、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 载明 截 止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 收
益分 配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 例、分 配方式 等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本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 定, 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红 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 可 供分 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 日) 的 时
间不 得超过 1 5 个工 作日。
(四 )基金 收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 配时所 发生的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 担 。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 不足 于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 基金 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四、 与基金 财产管 理、运 作有关 费用的 提取、 支付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 的信息 披露费 用;
4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律师费 和诉讼 费;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 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 金终止 清算时 所发生 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 从基金 财产总 值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8 1
本基 金的管 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 . 2 7 % 年费 率计提 。 管理 费的计 算
方法 如下:
H = E × 0 . 2 7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 累计至 封闭期 末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 封闭 期结束 后的 3 个工 作日之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 金的托 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 . 0 8 %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管 费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 E × 0 . 0 8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 累计至 封闭期 末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 封闭 期结束 后的 3 个工 作日之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在开 放期, 本基金 不计提 管理费 和托管 费。
上 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 7 项 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 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 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相 关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 金运作 过程中 涉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 税收法 律 、 法规 执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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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五、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债
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 、 资产 支持证 券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需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本基 金主要 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具体 包括企 业债、 公司债 、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 地方 政府债 、 次级 债 、 短期 融资券 、 高收 益债券 、 中期 票据 、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及银行 存款等 。
本基 金不从 二级市 场买入 股票或 权证 , 也不 参与一 级市场 新股申 购或股 票增
发 。 本基 金不投 资可转 换债券 , 但可 以投资 分离交 易可转 债上市 后分离 出来的 债
券。
本基 金将采 用买入 并持有 策略 , 主要 投资于 剩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限 ) 不超 过
基金 剩余封 闭期的 固定收 益类工 具。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其投 资比例 遵循届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和 相关规
定。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 的投资 组合应 遵循以 下限制 :
( 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
券的 1 0 %;
( 2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 0 %;
( 3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 0
%;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 0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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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 0 %;
( 6 ) 本 基金 应 投 资 于 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含 B B B ) 的 资产 支 持 证
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 7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 0 % ;
( 8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应 当是 具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或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托管人 资格的 商业银 行。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 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2 、禁 止行为
为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基 金财产 不得用 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 1 )承 销证券 ;
( 2 )向 他人贷 款或者 提供担 保;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 是国务 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
券;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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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从 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动 ;
( 8 )依 照法律 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六、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方法和 公告方 式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的每 个封闭 期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基 金开放 期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七、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经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 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自 决议生 效之日 起在指 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4 、相 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 0 个工 作日内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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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清算小 组 ,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3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依 法进行 必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
( 2 )对 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
( 4 )制 作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 书;
( 6 )将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
( 7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分配。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五 )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 基金财 产清算 的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部 剩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 行公告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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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有关 文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存 1 5 年以 上。
八、 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 因 《 基金 合同 》 而产 生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 有关 的一切 争
议 , 如经 友好协 商未能 解决的 , 应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会 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诉 方承担 。
《基 金合同 》受中 国法律 管辖。
九、 基金合 同存放 地和投 资者取 得合同 的方式
《基 金合同 》 可印 制成册 , 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 场所查 阅。0
本页 无正文 ,为《 基金合 同》签 字页。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盖章 及其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 、签订 日
基金 管理人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章)
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 代表: (签 字)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章 )
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 代表: (签 字)
签订 地点: 中国北 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