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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资源(240022)

华宝资源: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资 源优 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2 ]685 号 的核 准, 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 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说 明书 》 及 《 基金 合 同》 , 并 根 据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投 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 况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适 应。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录 一、








言 ....................................................................................................................... 1 二、








义 ....................................................................................................................... 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5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0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14 六、





基 金的 募集 ............................................................................................................. 16 七、





基 金的 备案 ............................................................................................................. 19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20 九、





基 金的 投资 ............................................................................................................. 27 十、





基 金财 产 ................................................................................................................. 35 十一、


基 金资 产估 值 ......................................................................................................... 36 十二、


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 40 十三、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2 十四、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44 十五、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45 十六、


风 险揭 示 ................................................................................................................. 50 十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清 算 ............................................................. 52 十八、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54 十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66 二十、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4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6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77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78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及《 华 宝兴 业资 源优 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兴 业资 源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 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 权 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宝 兴业 资源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华 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华 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 华 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 华 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及 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11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办 理非交易 过 户业务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华宝 兴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 华宝兴业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 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 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 身份证件 的中国公民,以 及依据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 他自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 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 按基金 合同和招 募 说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 买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 将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兑换 成现 金 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业务的 其他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网 上交 易系 统: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网 上直 销系 统及代 销机 构的 网上 交易 系统;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润 :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 款项以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资产 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 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三、 基 金管 理 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 经理 :裴 长江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 韩 东霞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 领先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持有 49% 的股 份。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公 司研究 所总 经理 级副 所长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总裁。 现任 华宝 兴 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华 宝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中 国太平 洋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Alain Jean Patrick DUBOIS 先 生, 董事 ,硕 士。 曾 任法国 财政 部预 算办 公室 部门负 责人 、 里昂信 贷资 本市 场部 从事 研究开 发工 作、 拉扎 德兄 弟银行 部门 经理 、Arjil et Cie 银行 董事 总经 理、 德 国商 业银 行资 深产 品设计 师、 法国 兴业 银行 资深产 品设 计师 、领 先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业 务 发展部 负责 人。 现任 领先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裴长江 先生 ,董 事, 硕士 、经济 师。 曾任 上海 万国 证券公 司闸 北营 业部 经理 助理、 经理 ,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浙江管 理总 部副 总经 理,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总 部副 总经 理, 华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总监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谢文杰 先生 ,董 事, 金融 学硕士 。曾 任汇 丰银 行外 汇及期 权交 易员 、法 国兴 业银行 及投 资 银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行初级 市场 及衍 生品 团队 负责人 、法 国兴 业银 行及 投资银 行债 务融 资部 亚洲 区(除 日本 外) 董 事 总经理 兼结 构化 衍生 品主 任、法 国兴 业亚 洲有 限公 司环球 市场 部中 国区 销售 及交易 部门 主管 、 法 国兴业 亚洲 有限 公司 领先 资产管 理中 国区 业务 部门 主管。 现任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





张 群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教 授、 博导 。曾 任北京 科技 大学 金属 材料 系讲师 、北 京科 技 大 学管理 科学 系讲 师。 现任 北京科 技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教授 、院 长。





罗 飞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教 授、 博导 。曾 任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师 、会 计系 西 方 会计研 究室 主任 、会 计系 副主任 、会 计学 院院 长。 现任中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经 济与会 计监 管中 心 主 任。 江岩女 士, 独立 董事 ,法 学学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深圳市 轻工 集 团 公司法 律秘 书、 南方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总 部总 经理、 国际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助理 、总 经理 。 现 任北京 竞天 公诚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 2 、监 事会 成员





张 永光 (Jackson CHEUNG ) 先 生, 监事, 工商 管 理硕士 。 曾在 法国兴 业银 行主管银 团贷款、 项目融资、固定收益、外 汇交易、衍生产品及结构 性融资等工作,法国兴业 银行亚洲区债务 融资及衍 生产品 业务部 总 管。现任 法国 兴业 银行 集 团中国 区总 裁。





贾 璐女 士, 监事 ,硕 士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曾 任宝 钢自 动化 部组 干科 主办, 宝钢 国贸 公 司 人事部 人才 开发 室主 任, 宝钢国 际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部长、 组织 部部 长, 宝钢 资源( 国际 )公 司 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华宝 投资 公司副 总经 理, 宝钢 集团 金融系 统党 委副 书记 。





贺 桂先 先生 , 监 事, 毕 业于江 西财 经大 学。 曾任 华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裴长江 先生 ,总 经理 ,硕 士、经 济师 。曾 任上 海万 国证券 公司 闸北 营业 部经 理助理 、经 理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浙江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经 纪总 部副 总 经 理,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总监 。现 任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谢文杰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汇丰 银行 外汇 及期权 交易 员、 法国 兴业 银行及 投资 银 行 初级市 场及 衍生 品团 队负 责人、 法国 兴业 银行 及投 资银行 债务 融资 部亚 洲区 (除日 本外 )董 事 总 经理兼 结构 化衍 生品 主任 、法国 兴业 亚洲 有限 公司 环球市 场部 中国 区销 售及 交易部 门主 管、 法 国 兴业亚 洲有 限公 司领 先资 产管理 中国 区业 务部 门主 管。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任 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经 理助 理、 南 方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证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华 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发 展研 究中 心总 经理兼 投资 管理 部 总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董事 会秘书 ,华 宝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 经 理。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总监 、华 宝兴 业行 业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黄 小薏 (HUANG Xiaoyi Helen ) 女士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 任加 拿大 明道 银行证 券公 司金 融 分析师 ,Acthop 投 资公 司 财务总 监。 现任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董 事会 秘书 。





刘 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家 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业 协会 等单 位 工 作。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蔡目荣 先生 , 华 宝兴 业基 金国内 投资 部员 工。 工科 硕士, 证券 从业 经历10 年 。 曾在 金信 研究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从 事行业 分析 研究 工作 ,2008 年 6 月进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 先 后担 任高 级分 析师、 研究 部总 经理 助理 、交易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等职务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华宝 兴业 行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牟旭东 先生 ,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多策 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郭 鹏飞 先生 , 国 内投 资部总 经理 、 华宝 兴 业宝 康灵活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 业新兴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自强 先生 ,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 智慧 先生 ,研 究部 总经理 、华 宝兴 业大 盘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华 宝兴 业 医药生 物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蒋宁女 士, 投资 副总 监、 华宝兴 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三)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 系列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面 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 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3) 分析 风险 。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 分析 风险 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险 归 类。 (4) 度量 风险 。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 把风 险水 平划 分为 若 干级 别, 每一 种风 险按 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 后 果的 严 重程 度分 别进 入相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 公 司所定 标准 范 围 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 对宽 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 期监 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 标准 ; 而对 较为 严重 的 风 险, 则制 定适 当的 控制 措 施; 对于 一些 后果 可能 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 除了 严 格控 制以 外, 还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 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 使 公 司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学 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程 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精 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充 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要 的部 门和 岗 位 , 各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保 持相 对独 立性 ;公 司固 有 财产 、各 项委 托基 金财 产 、其 他资 产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 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防 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理 、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息 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 隔 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必须 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 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充 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工 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低 经营 运作 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 定, 并在 此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于 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审 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慎 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 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职 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位 责 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理 措施 、建 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管 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控 制、 信息 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 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公 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聘 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 门 委 员会 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 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 况。 督察 长发 现 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中存 在问 题 时, 应当 及时 告知 公司 总 经理 和相 关业 务负 责人 , 提出 处理 意见 和 整 改建 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 的制 定和 落实 ;公 司总 经 理对 存在 问题 不整 改或 者 整改 未达 到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 内控 审计 风险 管理 制 度 内 控审 计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 照所规 定的 程序 和 适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内 控审 计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 评价 公司 有关 部门执 行公 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情 况; 进行 日 常 风 险监 控工 作; 负责 调 查 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 健全 性 、合 理性 ;评 价各 项内 控 制度 执行 的有 效 性 ,对 内控 制度 的缺 失提 出 补充 建议 ;协 助评 价基 金 财产 风险 状况 ;负 责公 司 主要 领导 离任 前的审 计; 调查 公司 内部 的经济 违法 案件 等。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四、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2 、发 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孙 中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 国银 行 先后履 行中 央银 行、 国际 汇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 职能, 坚持 以服 务社 会民 众、振 兴民 族金 融 为 己任, 稳健 经营 ,锐 意进 取,各 项业 务取 得了 长足 发展。 新中 国成 立后 ,中 国银行 长期 作为 国 家 外汇专 业银 行, 成为 我国 对外开 放的 重要 窗口 和对 外筹资 的主 要渠 道。1994 年, 中 国银 行改 为国 有独资 商业 银行 。2003 年 , 中 国银 行启 动股 份制 改 造。2004 年8 月 ,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挂 牌成立 。2006 年 6 月、7 月, 先后 在香 港联 交所 和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成功 挂牌 上市, 成为 国内 首 家在境 内外 资本 市场 上发 行上市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 香 港 澳 门台 湾及 31 个 国家 和 地区为 客户 提供 全面 的金 融服务 , 主 要经 营商 业银 行业务 ,包 括公 司金 融业 务、个 人金 融业 务 和 金融市 场业 务, 并通 过全 资子公 司中 银国 际开 展投 资银行 业务 ,通 过全 资子 公司中 银集 团保 险 及 中银保 险经 营保 险业 务, 通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 集团 投资从 事直 接投 资和 投资 管理业 务, 通过 控 股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基金 管理 业务 ,通 过中 银航空 租赁 私人 有限 公司 经营飞 机租 赁 业 务 。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稳健 经营 的理 念、客 户至 上 的 宗旨、 诚信 为本 的传 统和 严谨细 致的 作风 ,得 到了 业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 可和 赞誉, 树立 了卓 越 的 品牌形 象。2010 年 度, 中 国银行 被Global Finance ( 《环 球金 融》 ) 评 为 2010 年度中 国最 佳公 司 贷款银 行和 最佳 外汇 交易 银行, 被Euromoney ( 《欧 洲货币 》 ) 评为2010 年度 房地产 业 “ 中国 最 佳 商业银 行” ,被 英国 《金 融 时报》 评为 最佳 私人 银行 奖 , 被The Asset ( 《 财资 》 )评为 中国 最佳 贸 易融资 银行 , 被Finance Asia ( 《金 融亚 洲》 ) 评为 中国最 佳私 人银 行、 中国 最佳贸 易融 资银 行, 被《21 世纪 经济 报道 》 评 为 亚洲 最佳 全球 化服 务银 行、 最佳 企业 公民 、 年度 中资优 秀私 人银 行 品 牌。 面 对新 的历 史机 遇, 中国银 行将 积极 推进 创新 发展、 转型 发展 、跨 境发 展,向 着国 际一 流 银 行的战 略目 标不 断迈 进。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于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 中 国银 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 式将 基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 投资者 服务 部, 下设 覆盖 集合类 产品 、机 构 类 产品、 全球 托管 产品 、投 资分析 及监 督服 务、 风险 管理与 内控 、核 算估 值、 信息技 术、 资金 和 证 券交收 等各 层面 的多 个团 队,现 有员 工 120 余 人。 另外, 中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 业 务 。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对 多 专 户、 一对一 专户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产、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证 券公 司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 券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 托资 产 、 年 金资 产、理 财产 品、 海外 人民 币基金 、私 募基 金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在 国内 , 中国 银行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2010 年末 中 国银 行在 中国内 地托 管 的 资产 突破 万亿元 ,居 同业 前列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2 年3 月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盛 同智优 势混 合 (LOF ) 、 大 成2020 生 命周 期混合 、 大 成蓝 筹稳 健 混 合、 大 成优 选封 闭、 大 成 景宏封 闭、 工银 大盘 蓝筹股 票、 工银 核心 价值 股票、 国泰 沪 深300 指数 、国泰 金鹿 保本 混合 、国 泰金鹏 蓝筹 混合 、 国 泰区位 优势 股票 、国 投瑞 银稳定 增利 债券 、海 富通 股票、 海富 通货 币、 海富 通精选 贰号 混合 、 海 富通收 益增 长混 合、 海富 通中 证 100 指数 (LOF ) 、 华宝兴 业大 盘精 选股 票、 华宝兴 业动 力组 合 股 票、华 宝兴 业先 进成 长股 票、华 夏策 略混 合、 华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 回报 二号混 合、 华夏 回 报 混合、 华夏 行业 股票(LOF) 、 嘉实 超短 债债 券、 嘉 实 成长收 益混 合、 嘉实 服务 增值行 业混 合、 嘉实 沪深300 指数(LOF) 、嘉 实 货币、 嘉实 稳健 混合 、嘉 实研究 精选 股票 、嘉 实增 长混合 、嘉 实债 券、 嘉实主 题混 合、 嘉实 回报 混合、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票 型、金 鹰成 份优 选股 票、 金鹰行 业优 势股 票 、 银河成 长股 票、 易方 达平 稳增长 混合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混 合、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号 混合 、易 方 达 积极成 长混 合 、 易 方达 货 币、 易方 达稳 健收 益债 券 、 易 方达 深证100ETF 、 易 方达中 小盘 股票 、 易 方达深 证100ETF 联 接、 万 家 180 指数 、 万 家稳 健增 利债券 、 银 华优 势企 业混 合、 银 华优 质增 长股 票、银 华领 先策 略股 票、 景顺长 城动 力平 衡混 合、 景顺长 城优 选股 票、 景顺 长城货 币、 景顺 长 城 鼎益股 票(LOF)、泰 信天 天 收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 股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 泰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 宏利 精选股 票、 泰达 宏利 集利 债券、 泰达 宏利 中证 财富 大盘指 数、 华泰 柏 瑞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盛世中 国股 票、 华泰 柏瑞 积极成 长混 合、 华泰 柏瑞 价值增 长股 票、 华泰 柏瑞 货币、 华泰 柏瑞 量 化 现行股 票型 、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LOF) 、 国 富潜 力组 合 股票、 国富 强化 收益 债券 、 国富成 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 华安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摩 根士 丹 利 华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诺德 中小盘 股票 型、 民生 加银 稳健成 长股 票型 、博 时宏 观回报 债券 型、 易 方 达岁丰 添利 债券 型、 富兰 克林国 海中 小盘 股票 型、 国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国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上 证中 小盘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泰柏 瑞上 证中 小盘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 股票型 、易 方达 医 疗 保健行 业股 票型 、景 顺长 城稳定 收益 债券 型、 上 证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国 泰上 证 180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诺德 优选 30 股票 型、 泰 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券 型、 国联 安 优选行 业股 票型 、长 盛同 鑫保本 混合 型、 金鹰 中证 技术领 先指 数增 强型 、泰 信中 证200 指数 、 大 成内需 增长 股票 型、 银华 永祥保 本混 合型 、招 商深 圳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招商 深 证TMT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深证基 本 面12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宝兴 业上 证180 成 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易方 达资 源行 业股票 型、 华安 深 证 300 指 数、 嘉实 信用 债券 型、平 安大 华行 业先 锋股 票型、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型 、泰 信中 小 盘 精选股 票型 、海 富通 国策 导向股 票型 、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 泰达 宏利 中证 500 指 数分 级、 长盛同 禧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分 级、 平安 大华 深 证300 指 数增 强型 、嘉 实安心 货币 市场 、上 投摩 根健康 品质 生活 股票 型、 工银瑞 信睿 智中 证500 指 数分级 、招 商优 势 企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景顺长 城优 信增 利债 券型 、诺德 周期 策略 股票 型、 长盛电 子信 息产 业 股 票型、 诺安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分 级、 嘉实 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银 华全 球优 选(QDII-FOF)、长盛 环球景 气行 业大 盘精 选股 票型(QDII) 、华 泰柏 瑞亚 洲领导 企业 股票 型(QDII)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 极 配置(QDII) 、 海富 通大 中 华精选 股票 型(QDII ) 、 招 商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LOF-QDII) 、华 宝兴 业 成熟市 场动 量优 选 (QDII ) 、 大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 数 (QDII ) 、 长 信标 普100 等权重 指数 (QDII)、 博时抗 通胀 增强 回报 (QDII ) 、 华安 大中 华升 级股 票 型 (QDII ) 、 信诚 全球 商品 主题 (QDII ) 、 上 投 摩根全 球天 然资 源股 票型 、工银 瑞信 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股 票型 (QDII)等 147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覆盖了 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合型 、货 币型 、指 数型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 满足 了不同 客户 多元 化 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 四)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并在 辖内 实行 业务 授权 管理和 从业 人员 核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务 以 来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以及 监管 部门 的监管 要求 ,以 控制 和防 范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 为主 线,制 定并 逐步 完善 了包 括托管 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业务 操作 规程 、员 工职业 道德 规范 、保 密守 则等在 内的 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每 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位 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离 墙, 安装 了录 音监 听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保证 托管 基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 资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 相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了 内部 信息 管理 制度 ,严格 遵循 基金 信息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披露规 定和 要求 ,及 时准 确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未 受 到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 及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告 。基 金托 管 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台 。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 真:021-50499663 、50499667 、50988055 网 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认/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等 业务,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其它代 销机 构情 况详 见 本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 红、 黎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233 号汇 亚大 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单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 单峰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六、 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核准文 件: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2]685 号 核准日 期:2012 年 5 月 23 日 ( 一) 基金类 型与 存续 期间 1、基 金类 型: 契约 型





2 、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二) 募集方 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 及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 加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 三) 募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 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 ( 四) 募集期 限





本 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具 体发 售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确 定,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中 披露 。 ( 五) 募集场 所 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及其 网上交 易系 统 。 上述销 售机 构办 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的 城市( 网点) 的具 体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请参 见 本基金 之份 额 发售公 告。


(六) 基金 最低 募集 规模 本基金 最低 募集 规模 为 2 亿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 ; 本基 金不 设募 集规模 上限 。 (七) 本基金 的面 值、 认购 价格 及计算 公式 、认 购费 用 1 、 面值: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 元





2 、 认购价 格: 面值 3 、 本基 金采用前端收 费模式收取 基金认购费用 。 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认购 ,适用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 基金的 认购 费率 表如 下: 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0.8%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 100 万 1.0% 50 万 以下 1.2%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数=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期 间的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净认购金 额、认购金 额产生的利息 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两位 以后 舍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认购 费用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 认购本 基金 ,假 设其 认购 资金的 利息 为 10 元 ,其 对 应的认 购费 率 为1.20% ,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 (1+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3+10 )/1.00 =98824.23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10 万元 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 98824.23 份 基金 份额 ( 八)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 安排: 具体 认购 时间 安排 请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 、 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手续 : 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 应首先 办理 开户 手续 , 开 立 基金账 户 ( 已 开立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账户 的客 户无 需重新 开户 ) , 然后 办理 基 金认购 手续 。 投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理 的 手 续请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的份 额发 售公 告。





3 、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基金发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到 认购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申请。 T 日 的申 请是 否有 效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登记 为准 。 投 资人 可以 自 T +2 日起, 通 过其原 认购 网点 柜台 或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中 心 , 查询 认购 申 请的 交 易确 认 情 况。 投资人 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投资人 认购 前 , 应 认真 阅 读相应 基金 公司 及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 一 旦选 择 在某销 售机 构提 出认购 申请 ,即 视为 投资 人已完 全阅 读、 理解 并认 可基金 公司 及该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并 接 受 该规则 的约 束。





4 、认 购限 制





(1)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 集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购 一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2)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在代 销机 构销 售网 点 和 直销 e 网金 每笔 认购 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含 认购 费) ; 投 资 人在直 销柜台 首 次认 购最 低金额 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 含认购 费) , 追 加认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 已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柜 台购 买过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投 资 人,不 受直 销柜 台首 次认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认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 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认购申 请一 经销 售机 构受 理,则 不可 以撤 销。 ( 九)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 中 利息 转份 额 , 以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 准。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七、 基金的 备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 金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律 法规 及招 募 说 明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 发 售,并 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否 则《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中 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 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 募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原因 并 报 送解 决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 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 申购 或赎 回开 始前 3 个工 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投 资人 可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 通 过直 销柜台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已 有 认购 本 基金 记 录的 投资 人 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请 赎 回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单 笔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00 份。 基金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合 理调 整对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 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进 行 前述调 整必 须提 前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 申 购费 用。 投 资 者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 申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 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 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 等 各项费 用。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最 高赎回 费 率不 超过 5 %, 赎回 费随 基金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本基金 的赎 回 费 率表 如 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 于 7 日, 小 于 30 日 0.75% 大于等 于 30 日 ,小 于 1 年 0.50% 大于等 于 1 年, 小 于 2 年 0.25% 大于等 于 2 年 0


























注:此 处一年 按 365 天计算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对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投 资 人的 赎回 费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于收 取的持 续持 有期 大于 等于 30 日的 投资 人的 赎回 费, 基金管 理人 将不 低于 其总 额的 25% 计 入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计算 ,各 金额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 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产生 的收 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假 定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86 元, 某投 资人 当日 申 购本 基 金10 万元, 对应的 本次 前端 申购费 率 为1.50%, 该投 资人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86=90720.23 份 即: 投 资人 投 资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86 元, 可 得到90720.23 份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赎回 金额 为 赎 回金额 扣除 赎回 费 用 的金 额,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 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两 年 三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15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 =1 0000 ×1.150=11500 元 赎回费 用=11500 ×0%=0 元 赎回金 额=11500-0=115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两年 三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是 1.1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额为 11,500 元。 3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2 、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额)超 过 前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 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但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 告 。 (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 前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可 补充 其他 情况)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 十三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五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九 、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把握资 源相 关行 业的 投资 机会, 力争 在长 期内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获 取超 额回 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A 股股 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 的 60 %-95% , 其 中, 投 资于 资源 相关 股票 的比例 不低 于 股 票资产 的80% 。 现金 、债 券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5% -40% ,其 中,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它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 三)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策略 ,通 过宏 观策 略研究 ,对 相关 资产 类别 的预期 收益 进 行 动态跟 踪, 决定 大类 资产 配置比 例。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过程 中, 本基金 主要 考虑 以下 三类 指标: (1 ) 宏 观经济 方面 : 季度GDP 增 速 、 消 费价 格指 数、 采购经 理人 指数 、 月度 工 业增加 值 、 工 业品价 格指 数、 月度 进出 口数据 以及 汇率 等因 素; (2) 宏观 经济 政策 方面 : 财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等; (3) 市场 流动 性方 面: 市 场资金 的供 需等。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通 过对资 源相 关子 行业 的精 选以及 对行 业 内 相关股 票的 深入 分析 ,挖 掘该类 型企 业的 投资 价值 ,分享 资源 稀缺 性所 带来 的行业 高回 报。 (1) 资源 行业 的界 定 本基金 所指 的资 源是 指在 一定的 时间 和技 术条 件下 ,能够 被企 业占 有和 利用 ,为企 业创 造 经 济价值 ,具 有战 略发 展意 义的自 然资 源。 包括 矿产 资源、 土地 资源 、水 资源 、旅游 资源 、气 候 资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源、生 物资 源和 海洋 资源 等。


具体来 说, 本基 金中 的资 源行业 主要 包括 拥有 自然 资源或 可以 直接 从自 然资 源的稀 缺性 中 获 益的相 关子 行业 和上 市公 司,包 括 : 拥有 矿产 资源 的采掘 ,有 色、 黑色 金属 和化工 行业 ;拥 有 土 地资源 、水 资源 或生 物资 源的农 林牧 渔业 ;掌 握景 区等自 然资 源的 旅游 类上 市公司 ;拥 有矿 产 资 源、水 利资 源的 公用 事业 类上市 公司 等。 (2) 子行 业配 置 资源相 关的 各个 子行 业由 于所处 的商 业周 期不 同, 面临的 上下 游市 场环 境也 各不相 同, 因此 , 其相关 行业 表现 也并 非完 全同步 ,在 不同 子行 业之 间进行 资产 配置 有助 于提 高基金 投资 组合 的 总 体收益 ,配 置过 程中 需要 考虑的 具体 因素 如下 : 1 )经 济周 期因 素 资源行 业的 发展 与经 济周 期有较 大的 关联 性, 在经 济周期 的不 同阶 段, 各个 子行业 所面 临 的 市场环 境和 发展 机遇 会有 明显的 差异 ,本 基金 将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周期 所处阶 段的 判断 , 重 点投资 那些 收益 较大 的子 行业。 2 )政 策因 素 资源行 业的 发展 会受 到政 府产业 政策 、环 保政 策、 价格管 制、 贸易 管制 等政 策的影 响, 不 同 子行业 会因 为相 关政 策的 出台而 面临 或正 面或 负面 的影响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密切跟 踪政 府政 策 的 变化, 重点 配置 于那 些受 益于当 时政 策或 者未 来政 策变化 预期 的子 行业 。 3 )资 源稀 缺性 因素 资源相 关子 行业 的长 期发 展趋势 很大 程度 上取 决于 子行业 所拥 有的 特定 种类 自然资 源的 长 期 稀缺性 ,本 基金 将重 点投 资那些 控制 的资 源具 有较 强稀缺 性, 并且 中长 期 来 看能使 这种 稀缺 性 反 映到产 品价 格上 的子 行业 。


4 )技 术发 展因 素 技术的 发展 与变 革可 能对 相关资 源品 的稀 缺性 造成 深远的 影响 ,新 技术 工艺 的出现 可能 会 使 得原本 稀缺 的资 源品 变得 不再稀 缺, 也可 能使 得原 本并不 稀缺 的资 源品 变稀 缺。鉴 于此 ,本 基 金 管理人 将密 切关 注相 关科 学技术 领域 的最 新进 展, 并重点 配置 于那 些受 益于 新技术 新工 艺发 展 的 子行业 。 5 )经 济社 会因 素


随着人 均收 入水 平的 提高 ,人口 年龄 结构 的变 化而 出现的 消费 结构 和消 费习 惯的变 化, 会 对 资源相 关子 行业 产生 较大 的影响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动态地 跟踪 这些 变化 ,积 极配置 于符 合经 济 社 会发 展 趋势 的相 关子 行业 。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6 )市 场短 期因 素 中短期 内, 各个 子行 业所 面临的 市场 需求 弹性 也各 不相同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分析短 期宏 观 经 济形势 ,及 子行 业产 品价 格变化 的基 础上 ,积 极配 置于各 个阶 段预 期收 益率 较高的 子行 业。 (3)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将资 源类 的上 市公 司分为 以下 两类 :一 类是 以资源 开发 利用 相关 业务 为主业 的上 市 公 司;另 一类 是当 前资 源开 发利用 业务 非主 业但 是未 来可能 成为 其主 要利 润来 源的上 市公 司。 基 金 管理人 将对 两类 公司 分别 进行系 统地 分析 ,最 终确 定投资 标的 股票 ,构 建投 资组合 。 1 )以 资源 开发 利用 业务 为 主业的 上市 公司 对于以 资源 开发 利用 业务 为主业 的上 市公 司, 本基 金将依 靠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的方 法。 定量的 方法 包括 分析 相关 的财务 指标 和市 场指 标, 选择财 务健 康, 成长 性好 ,估值 合理 的 股 票。具 体分 析的 指标 为: I


成 长指 标: 预测 未来 两年主 营业 务收 入、 主营 业务利 润复 合增 长率 等; II


盈 利指 标: 毛利 率、 净利率 、净 资产 收益 率等 ; III 价 值指 标:PE、PB 、PEG 、PS 和 单位 资源 储量 市 值等。 定性的 方法 则是 结合 本基 金研究 团队 的案 头研 究和 实地调 研, 深入 分析 企业 的基本 面和 长 期 发展前 景, 及短 期重 大影 响事件 ,精 选符 合以 下一 项或数 项定 性判 断标 准的 股票: I 资源 控制 能力 强 控制资 源的 规模 和能 力是 衡量资 源行 业相 关上 市公 司最为 重要 的指 标, 并直 接影响 资源 类 上 市公司 的盈 利能 力。 本基 金将深 入研 究上 市公 司控 制相关 资源 品的 规模 和能 力,精 选资 源储 量 较 大、并 且对 资源 的控 制力 强的上 市公 司进 行投 资。 II 资 源开 发的 能力 强 资源开 发的 能力 是指 通过 勘探, 收购 等方 式获 得新 的资源 控制 权, 或通 过技 术革新 等提 高 资 源开采 量的 能力 ,这 也是 资源类 上市 公司 未来 发展 潜力的 重要 来源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通 过密 切 跟 踪,动 态选 择资 源开 发能 力强的 上市 公司 进行 投资 。 III 资 源利 用能 力强 资源的 利用 能力 主要 是指 资源 类 上市 公司 通过 对其 控制的 资源 进行 加工 或直 接销售 从而 获 利 的能力 。本 基金 将重 点投 资那些 有能 力对 资源 品进 行深加 工从 而提 高获 利能 力或对 所控 制资 源 品 具有定 价权 的上 市公 司。 IV 公 司治 理结 构稳 定高 效 公司法 人治 理结 构稳 定明 晰,且 拥有 一支 高效 稳定 的管理 团队 ,在 战略 管理 、生产 管理 、 质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量管理 、技 术管 理、 成本 管理等 方面 具有 明显 并且 可持续 的竞 争优 势的 公司 。 V 有正 面事 件推 动 整体上 市、 集团 公司 优质 资产注 入、 并购 重组 、股 权激励 等事 件对 公司 未来 发展可 能会 有 正 面的影 响。 2 )与 资源 开发 利用 密切 相 关的上 市公 司 部分上 市公 司虽 然主 营业 务并 不 属于 资源 相关 行业 ,但是 却与 资源 的开 发与 利用有 着密 切 的 联系。 如: 公司 通过 收购 等方式 涉足 资源 领域 ,且 相关业 务成 长迅 速, 有望 为公司 总体 业绩 做 出 重要贡 献; 或未 来资 源开 发利用 业务 有望 成长 为公 司的主 营业 务等 。 对于此 类上 市公 司, 除了 使用 1 )中 提到 的定 量和 定性分 析方 法外 ,还 会重 点关注 该公 司 的 业务构 成指 标和 行业 占比 指标, 分析 公司 主营 业务 与资源 开发 利用 相关 业务 的比例 ;资 源开 发 利 用相关 业务 产生 的利 润占 比;以 及该 公司 资源 开发 利用相 关业 务未 来的 成长 性等。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方 法确定 投资 组合 久期 ,结 合自下 而上 的 个 券选 择方 法构建 债券 投 资 组合。


首先, 本基 金将 密切 关注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走势 与我 国财政 、货 币政 策动 向, 预测未 来利 率 变 动走势 ,自 上而 下地 确定 投资组 合的 久期 。


其次,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与调 整是 一个 自下 而上 的过程 , 需 综合 评价 个券 收益率 、 波 动性、 到期期 限、 票息 、 赋 税条 件、 流 动性 、 信 用等 级以 及债券 持有 人结 构等 决定 债券价 值的 影响 因素 。 同时, 本基 金将 运用 系统 化的定 量分 析技 术和 严格 的投资 管理 制度 等方 法管 理风险 ,通 过久 期 、 平均信 用等 级、 个券 集中 度等指 标, 将组 合的 风险 控制在 合理 的水 平。 在此 基础上 ,通 过各 种 积 极投资 策略 的实 施, 追 求 组合较 高的 回报 。主 要运 用的策 略有 :


(1) 利率 预期 策略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的深 入研究 ,预 期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趋 势, 结合 基金 未来现 金流 的 分 析,确 定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将上 升, 则可 以通 过缩 短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 的办法 规避 利率 风险 ,相 反,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下 降,则 延长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赚取 利率 下 降 带来的 超额 回报 。


(2) 估值 策略


通过比 较债 券的 内在 价值 和市场 价格 而做 出投 资决 策。当 内在 价值 高于 市场 价格时 ,买 入 债 券;当 内在 价值 低于 市场 价格时 ,卖 出债 券。


(3) 利差 策略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基于不 同债 券市 场板 块间 利差而 在组 合中 分配 资产 的方法 。收 益率 利差 包括 信用利 差、 可 提 前赎回 和不 可提 前赎 回证 券之间 的利 差等 表现 形式 。信用 利差 存在 于不 同债 券市场 ,如 国债 和 企 业债利 差、 国债 与金 融债 利差、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利 差等; 可提 前赎 回和 不可 提前赎 回证 券之 间 的 利差形 成的 原因 是基 于利 率预期 的变 动。


(4) 互换 策略


为加强 对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在卖 出组 合中 部分 债券 的同时 买入 相似 债券 。该 策略可 以用 来 达 到提高 当期 收益 率或 到期 收益率 、提 高组 合质 量、 合理避 税 等 目的 。


(5) 信用 分析 策略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 析债 券发 行人 所处 行 业发展 前景 、 发 展 状 况、 市 场地位 、 财 务 状况、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 平 等因素,评 价债 券发 行人 的 信用风 险, 并根 据特 定债 券 的发行 契约,评价 债券的 信用 级别,确 定债 券 的信用 风险 。 4 、其 他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的 实际 情况及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状 况,将 部分 资产 投资 于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的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包括 但不 限于 可转 换债券 、央 行票 据、 以捕 捉市场 机会 ,提 高 基 金资产 的使 用效 率。 央行 票据的 投资 策略 见债 券投 资策略 ;可 转换 债券 采用 自上而 下的 两层 次 配 置策略 ,在 对宏 观经 济、 行业分 析的 基础 上, 选择 有成长 性、 前景 看好 的行 业进行 配置 。最 后 落 实到个 券分 析 、 转债 具体 条款分 析、 股性 、债 性分 析上。 利用 转债 的债 性规 避股市 系统 性风 险 和 个股风 险、 追求 投资 组合 的安全 和稳 定收 益, 并利 用其股 性在 股市 上涨 中分 享到行 业和 公司 成 长 带来的 收益 。 另外, 本基 金具 备投 资权 证的条 件。 本基 金在 权证 投资中 将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本 面进 行 研 究,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和 我国证 券市 场的 交易 制度 估计权 证价 值, 主要 考虑 运用的 策略 包括 : 杠 杆策略 、 价 值挖 掘策 略、 获利保 护策 略、 价差 策略 、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有 保护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 买入保 护性 的认 沽权 证策 略等。 (四) 投资 决策 流程 1 、投 资决 策机 制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实行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的 授权 具体 承担 基金 管理工 作。 投资 总监 负责 监督管 理基 金日 常投 资活 动。公 司投 资决 策 机 制为分 级授 权机 制, 即: 第一级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基 金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频 率每月 不少 于 一 次) 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 定基金 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审定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组合 配置提 案和 重点 投 资 。 第二级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 研究部 、国 内投 资管 理部 定期或 不定 期( 会议 频率 双周一 次或 更多 )召 开投 资-研 究联 席 会 议,研 究、 交流 投资 信息 ,探讨 、解 决投 资业 务的 有关问 题。 双周 投资 -研 究联席 会议 就研 究 部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提交的 宏观 及行 业策 略, 以及研 究员 提交 的 资 源相 关行业 模拟 组合 、备 选股 票库、 重点 投资 品 种 等进行 充分 讨论 。基 金经 理根据 联席 会议 的成 果及 自身判 断确 定投 资组 合配 置提案 。 第三级 ,基 金经 理 基金经 理有 权在 各自 的权 限内执 行和 优化 组合 配置 方案。 2 、投 资流 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 投资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资 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2) 研究 部负 责投 资研 究 和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 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 告, 通过 走访 政府 决策部 门和 研 究 部门 , 研 究经 济形 势、 经 济政策 ( 货币 政策 、 财 政 政策 、 区 域政 策、 产业 政 策等) , 撰 写宏 观研 究 报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 券、现 金比 例提 出建 议。 行业研 究人 员 对 各行 业进 行深入 细致 的分 析, 考查 资 源相关 子行 业未 来一 段时 间的投 资机 会 , 同时, 对经 过金 融工 程研究 人员 量化 筛选 的股 票进 行细致 的案 头和 实地 调研 , 撰写 研究 报告 及 上 市公司 调研 报告 ,对 个股 买卖提 出具 体建 议。 (3) 基金 经理 小组 负责 投 资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 、政 策 和 产业 研究 ,结 合量化 分析 等工 具对 股市 做出判 断, 提出 投资组 合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和 资源 相关 各个 子行 业的 配置比 例 建 议, 同时 结合 股票排 序和 研究 员 的 报告, 形成 投资 计划 提交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 并 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策, 具体实 施投 资 计 划 。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核投 资组合 方案 后, 基金 经理 向交易 部下 达具 体的 投资 指令, 交易 员 根 据投资 决定 书执 行指 令。 (4) 绩效 评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险评 估、 投资 绩效 的风 险调整 和业 绩 归 因分 析,由 绩效 评估 人员 利用相 关工 具评 估。 (5) 内部 控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内 控审 计风险 管理 部负 责内 控制 度的制 定, 并检 查执 行情 况。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80%×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 收益 率+20% ×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 益率 。 中证内 地资 源主题 指 数是 中证内 地主 题系 列指 数 之 一, 用 以反 映沪 深A 股中 资源相 关的 综 合 性油气 、油 气的 勘探 与生 产、煤 炭与 消费 用燃 料、 铝、黄 金、 多种 金属 与采 矿、贵 重金 属与 矿 石 等相关 行业 上市 公司 股票 的整体 表现 ,该 指数 于2009 年 10 月28 日正 式发 布 。 上 证 国 债指 数是 以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上 市的 所 有固 定利 率 国 债为 样本, 按 照国 债发 行 量 加权 而 成。它 推出 的目 的是 反映 我们债 券市 场整 体变 动状 况,是 我们 债券 市场 价格 变动的"指 示器" 。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如 果上述 指数 不适 用本 基金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履行 适 当的 程序 变更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此项 变更需 要征得 基金托 管人 同 意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 应至 少提 前 30 个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型 的行 业股票 投资 基金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都 较 高的品 种。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的 股票 投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60%-95% , 其中 , 投 资于 资源 相关 股 票的比 例不 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80% 。 现金 、债券 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占 基金 资产 比 例 为5% -4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 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 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十 、 基金 财 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 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4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 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 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十 二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 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 七)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更 投资人 可在 销售 机构 处对 托管在 该处 的基 金通 过基 金分红 方式 的设 置和 变更 进行分 红方 式 的 选择 , 基金分 红方 式变 更确 认后 对该销 售机 构账 户内 托管 的该基 金品 种全 部份 额有 效。 投资人 既未 作基 金分 红方 式选择 的情 况下 ,分 红方 式根据 第( 三) 条 第 2 项 所述的 默认 分 红 方式确 定, 否则 不再 适用 第(三 )条 第 2 项所 述的 默认分 红方 式规 则。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 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7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与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 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 定媒 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 件 。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购 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服 务等 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 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五)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信 息资料 。 六)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 度报 告正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 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 十)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十五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十 六 、 风 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 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投 资 于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2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 人 的 申购 和赎 回。 不 断 变化的 申购 和赎 回,尤 其是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赎回 时, 即 使 市场 行情 没有发 生显 著变 化的 趋势 ,本基 金也 要进 行 股 票买卖 。然 而, 市场 的流 动性是 变化 的, 不同 时间 段、不 同的 股票 ,其 流动 性都各 不相 同。 一 般 来说, 股市 上涨 期, 市场 流动性 较高 ;股 市下 跌 期 ,市场 流动 性低 ;大 盘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小 盘 垃圾股 流动 性较 低。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导 致本 基金无 法顺 利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或者 必须 付 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风 险: 当发生 巨额 申购 时, 本基 金由于 不能 顺利 买进 股票 , 使得 本基 金的 持仓 比例 被动地 发生 变化 , 可能导 致行 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预 期的 投资 收益 目标 ,影响 本基 金的 最终 投资 业 绩;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本 基金 为了兑 现持 有人 的赎 回, 必须以 较高 的 代 价卖出 股票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3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股票 型基 金, 在投资 管理 中会 至少 维 持 60%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具 有 对 股票 市场 的 系统性 风险 ,不 能完 全规 避市场 下跌 的风 险和 个股 风险, 在市 场大 幅上 涨时 也不能 保证 基金 净 值 能够完 全跟 随或 超越 市场 上涨幅 度。 4 、管 理风 险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 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 国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 零, 而 其它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 可按专 业机 构的 信用 评级 确定, 信用 等级 的变 化或市 场对 某一 信用 等级 水平下 债券 率的 变化 都会 迅速的 改变 债券 的价 格, 从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 。 6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注册 登 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7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 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8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 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 本合 同 约定 应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 后方 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立后 ,根据 基金 持仓 情况 确定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及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1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时 间:2003 年 3 月 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1-38505888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 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 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和 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 (6)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 价 格;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 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 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 )监 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托 管 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的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直 至 其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 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或 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返 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一)召 开事 由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 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 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会 议召 集 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召 集。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 况下,由 会议召 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 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效力 。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1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 出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 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议程 : (1 )亲 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 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 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 在表决截 至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 述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以上 (含 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 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七 )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 (3 )如 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 同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第四 十三 条]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三)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 决。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 解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 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四)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1 、 《基 金合 同》 经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 在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后 生 效 。 2 、 《 基金 合同 》 的 有效 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并 公告 之日 止。 3 、 《基 金合 同》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 基 金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郑 安国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基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 事同 业拆借 ;提 供信 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结汇 、 售 汇;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见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律 许可 的一 切 银 行业务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 行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 术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 的 60%-95% , 其 中,投 资于 资源 相关 股票 的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80% 。 现金 、债 券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5% -40% ,其 中,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 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中, 投资 于资 源相 关股 票的比 例不 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80% 。 现金 、债券 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占 基金 资产 比 例 为5% -40% ; 2)保 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 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3 )为 对基金禁 止从事的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相互 提供 与本 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4 )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其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 银 行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实力 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及时 对交 易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应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 范围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交 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确 定与 各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在 具体 的交 易中, 应尽 力争 取 对 基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6 )基 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先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人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 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 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同 》及 协议 的约 定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4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协议 的规定 ,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 协议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5 、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包 括但不限 于:在 规定时间 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 金 监督 报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协议 的有效 期内,在不 违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 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 遵守相 关法律法 规 及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协议 的 情况 进行必 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 产、 未 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 理 由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及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包 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协议 另 有规 定,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除依 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 基金发 售 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 定 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 有 效。 (2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 银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 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 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本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 该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 派 专 人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向基 金 托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的 相关 资料 ,并 对基 金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本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 的 活动。 (3 )基 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户 ,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 部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及 的 资 金结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4 )在 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关 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 的 规 定。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和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国 人民 银行 报 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 金 托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 同正 本 后30 日内 将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除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净资 产值。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余 额所 得的 单位 基金 份额的 价值 。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2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基金合同约 定的估值 日 对基金 财产估 值。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 金合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作 日 结束 后 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 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对净 值 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并 以 双 方约定 的 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3 、当相 关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不 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 产公允 价值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以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 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相关 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基 金托 管人 应 对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给 予补 偿。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 、协议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2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因协议 产 生的 或与 协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若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 未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 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协议的 其他 规定 。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协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托管 协议 应当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二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和 邮编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送 以下资 料: 1 、开 户确 认书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于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十个 工作日 内向 投资 人寄 送开 户确认 书。 存 续 期间,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 投资 人寄 送 。 2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在每季 度结 束后 的15 个工 作日内 向该 季 度 有交易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年 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后15 个 工作 日 内 对本基 金的 所有 份额 持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 送。 3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将 所获 红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登记注册 机 构将 其 所获红 利按 除息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即 投资 人可 通过 固 定的渠 道, 采用 定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 最 低申购 金额 限制,具 体实 施 时间和 业务 规则 将 在本基 金开 放申 购赎 回后 公告。 (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 提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五)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 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服 务 。 ( 六) 资讯 服务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1 、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该 电话 可 转人工 座席 。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499667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七)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 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投 资 人 还可 以 通 过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二十 一 、其他应披 露事 项





暂 无。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二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二十 三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人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华 宝兴业 资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华 宝兴 业资 源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 华 宝兴 业资 源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 协议》 (四)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