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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精选(530006)

建信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 信 核 心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2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建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 〇 一 二 年 七 月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2 【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 年8 月15 日证监许可 [2008]1050 号 文核 准 募集 。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于2008 年11 月25 日正 式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需 充分了 解本 基 金的产 品特 性,并 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包 括: 因整体 政治 、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本 基金 的 特定风 险, 等等。 投资 者在 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了 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 年5月24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2 年3月31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本 招募说 明书 已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募集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1 九、基金的投资 .............................................................................................49 十、基金的业绩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3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6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十七、风险揭示 .............................................................................................78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3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0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5 一、绪言 《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和 其他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以 及《 建信 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建信 核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策 有关 的 全部必 要事 项,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负责 解释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基 金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的 法 律文件 。基 金投资 者依 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6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所 募 集 的 建 信 核 心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 建 信 核 心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 建 信 核 心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建 信 核 心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 建 信 核 心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即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就有 关 本 基 金 的 简 介 、 投 资 组 合 公 告 、 经 营 业 绩 、 重 要 变 更 事 项 和 其 他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进 行 的 更新 发售公告 指《建 信 核 心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法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 地 方 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7 《销售 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务的代理机构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8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注册登记 系统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获 得 中 国 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 终 止 基 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的期限 存续期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合 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间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9 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 申 购 、 赎 回 或 办 理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申 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开放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 具 体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时 发 布的其他公告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户的业务 巨额赎回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0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的 股 票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 产总值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总值扣除 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1 三 、基金管 理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9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 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 管理 人公 司治 理结 构完 善,经 营运 作规 范,能 够切 实维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股 东会 为公 司权 力机构 ,由 全 体股东 组成 ,决定 公司 的经 营方针 以及 选举和 更换 董事 、监 事等事 宜。 公 司章程 中明 确公司 股东 通过 股东会 依法 行使权 利, 不以 任何 形式直 接或 者 间接干 预公 司的经 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 为公 司的 决策 机构 ,对 股东会 负责 ,并 向股东 会汇 报。 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 《公 司法》 规定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的决 策 权、对 公司 基本制 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经理等 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 东会 负责, 主要 负责 检查 公司财 务并 监 督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 人员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2 尽职情况。 公司日 常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 责。公 司根 据经 营运作 需要 设置 综合管 理部、 投资 管理部 、专 户投 资部 、海外 投资 部 、交易 部、 研究部 、创 新发 展部、 市场 营销部 、专 户理 财部 、市场 推广 部 、人力 资源 管理部 、基 金运 营部、 信息技术部、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十五个职能部门 , 以及深圳、 成都、 北京 、上海 四个 分公 司 。 此外, 公司 还 设有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 管理委员会。 (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1 、董 事会成员 江先周先生,董事长。1982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 位。1986 年 获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1993 年 获 英 国 Heriot-Watt 大学商学院国际银行金融学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办公室 副处 长,中 国建 设银 行国 际业务 部处 长 ,中国 建设 银行行 长办 公室 副主任 ,中 国建设 银行 国际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中国建 设银 行基金 托管 部总 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 获得长江商学院EMBA 。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 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 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马梅琴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与投资部 副总经理。 1984年获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证券 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外币储蓄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 业务部自动服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证券业务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理兼证券处高级经理、中国 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 部副总 经理。 俞 斌先生,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财务会计部副 总经理。1992年获 南京大学计算数学专业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分行泰州分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财务会计部处长、 总经理助理 。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3 袁时奋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1981 年毕业 于美 国阿而 比学 院。 历任 香港汇 丰银 行 投资银 行部 副经理 ,加 拿大 丰业银 行资 本市场 部高 级经 理, 香港铁 路公 司 库务部 助理 司库, 香港 置地 集团库 务部 司库, 香港 赛马 会副 集团司 库, 信 安国际 有限 公司大 中华 区首 席营运官。 殷红军 先生 ,董 事, 现任 中国 华电集 团资 本控 股有限 公 司 副总 经理。 199 8年 毕业于 首都 经济 贸易 大学 数 量经 济 学专业 ,获 硕士学 位。 历任 中国电 力财 务 有限 公司 债券 基金 部项目 经理 、 华电集 团财 务有限 公司 投资 咨询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 制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顾建国 先生 ,独 立董 事, 现任 中国信 达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助 理。1984 年获浙江工业大学管理工程学学士学 位,1991 年获浙江大学经济 系宏观经济专业硕士学位,1994 年获财政部财科所研究生部财务学博士学 位。历 任中 国建设 银行 信托 投资 公司总 裁助 理 兼财会 部经 理、中 国 建 设银 行会计部副总经理、香港华建国际集团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 独立 董 事,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险 有 限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中银 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 拿 大) 有 限 公 司 总 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 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 国法 学会国 际经 济法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副秘 书长 、中国 国际 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 事会成员 罗中涛 女士,监事 会主席。1977 年毕业于天津南开大学政治经济学专 业。历任 国 家统计 局干 部、 副处 长, 中 国建 设 银行 投 资调 查部副 处长 ,信 贷部副处长、 处长, 委托代理部处长, 中国建 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 国保 诚集团 新市 场发 展区 域总监 和美 国 国际集 团全 球意外 及健 康保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4 险副总裁等职务。 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 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唐湘晖女士,监事,现任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金融管理 部 经理。1993年获北京物资学院会计学学士,2007年获得清华- 麦考瑞大学应 用金融硕士。历任中电联电力财会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原电力工业部经 济调节司,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务与资 产管理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结算中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管理部副 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财务)公司监审部经理。 翟峰先 生, 职工 监事 ,现 任建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总 监。1988 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 学位,1990 年获得上海复旦 大学国 际经 济法专 业法 学学 士 学 位。历 任中 国 日报评 论部 记者, 秘鲁 首钢 铁矿股 份有 限公司 内部 审计 部副 主任, 中国 信 达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 原名 为中国 建设 银行信 托投 资公 司) 证券发 行部 副 总经理 ,宏 源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总部 副总 经理 ,上 海永嘉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副总 经理。 吴洁女 士, 职工 监事 ,现 任建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风 险管 理部总 监。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 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 所研究 生部 。历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国际业 务部 外 汇资金 处主 任科员 、中 国建 设银行 资金 部交易 风险 管理 处副 处长、 中国 建 设银行 资金 部交易 风险 管理 处、综合处高级 副经理(主持工作) 。 3、公 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1992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 先后就 职于 北京市 财政 局、 北京 京都会 计师 事 务所、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基金监管部、 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张延明先生, 副总经理。1993 年获中国人民大 学投资经济系学士学位, 1997 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深圳市建设集团、 中国建 设银 行,历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信贷 管理 部 主任科 员、 中国建 设银 行行 长办公室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2006 年 11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08 年 6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副总经理 。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5 王新艳女士, 副总经理。 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硕士。1998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2 年 11 月 2 日至 2004 年 5 月 22 日担任长盛成长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4 年 6 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 资总监等职, 2005 年 3 月 16 日至 2009 年 3 月 16 日期间担任景顺长城鼎益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09 年 3 月 16 日期间担任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 , 2010 年 5 月起任副总经理 。 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1 年 2 月 1 日任建信恒久价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0 年 4 月 27 日起任建信核心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任建信 内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4、督 察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1979 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 历任中 国建 设银行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科 员、 副 处长、 处长 , 华夏 证券 部门 副总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公司首席顾问 (公司副总经理级) , 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监事长。 5、本 基金基金经理 王新艳女士,副总经理,本基金基金经理 (简历请参见 高管人 员)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田擎先生,2008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0 年 4 月 27 日。 王新艳女士,2010 年 4 月 27 日至今。 6、投 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王新艳女士,副总经理。 梁洪昀先生,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监。 万志勇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钟敬棣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姚锦女士,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7、上 述人员之间 均 不存在近亲 属关系。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6 (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7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 内 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 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 念等内 部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 司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制 体系 。本 公司在 董事会 下设 立了审 计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 责 对公司 在经 营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作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和 风险 状况进 行检 查 和评估 ,对 公司监 察稽 核制 度的有 效性 进行评 价, 监督 公司 的财务 状况 , 审计公 司的 财务报 表, 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的 内部 控制 战略,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8 为了有 效贯 彻公司 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方 针及 发 展战略 ,设 立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就基 金投资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另 外,在 公司 高级管 理层 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全权 负责公 司的 监察 与稽核 工作 , 对 公司和 基金运 作的 合法性 、合 规性 及合 理性进 行全 面 检查与 监督 ,参与 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 司风险 状况 ,范 围包括 所有 能对 经营目 标产生 负面 影响的 内部 和外 部因 素,评 估这 些 因素对 公司 总体经 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有 分工 ,但 部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制 衡的 原则 。基 金投资 管理 、 基金运 作、 市场等 业务 部门 有明确 的授 权分工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互 独 立 , 并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 合理、 职责 明确 ,形成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的 风险 , 各工作 岗位 均制定 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合 理、标 准化 的业 务操作 流程, 每项 业务操 作有 清晰 、书 面化的 操作 手 册,同 时, 规定完 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系 ,通 过建 立有效 的信息 交流 渠道, 保证 公司 员工 及各级 管理 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 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理性、 完备 性 和有效 性, 监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况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理 及基 金 运作中 的相 关风险 ,及 时提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9 出改进 意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制度有 效地 执 行。监 察稽 核人员 具有 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 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20 四 、基金托 管人 ( 一 )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截至 2012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5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 )基 金托 管业 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2 年 3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21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39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32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 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 度、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22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 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 立以来 ,各 项业 务飞速 发展 ,始 终保持 在资产 托管 行业的 优势 地位 。这 些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部 “一 手抓 业务拓 展, 一手抓 内控 建设 ”的 做法是 分不 开 的。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加 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 项 托管业 务的 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 制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 善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2010 年四 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23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1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五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 立第三 方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 制方面 的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服 务的 风 险控制 能力 已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银 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强 化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 ,形成 一个 运作规 范化 、管 理科学 化、 监控制 度化 的内 控体 系;防 范和 化 解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维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 托 管业务 安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 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 托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总行稽 核监 察 部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 监督。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负 责稽 核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处, 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章 ,对 业 务的运 行独 立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都必须有相应的规 范程 序和监 督制 约;监 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管 业务 的 全过程 和各 个操作 环节 ,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原 则, 新设 机构或 新增 业 务品种 时, 必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24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 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 时修改 完善 ,并保 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行 ,不 得 有任何 空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 和控制 人员 必须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托管 部 内部设 置独 立的负 责内 部风 险的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 明确的 岗位 职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详 细的 操 作手册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一 系列 规章制 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 隔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 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 情况, 以检查 资产 托管部 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 方面 的 进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 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 人为本 ”的 内控文 化, 增强 员工 的责任 心和 荣 誉感, 培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力 。并 通过进 行定 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 道德培 训、 签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 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 务营销 活动 、处理 各项 事务 ,从 而有效 地控 制 和配置 组织 资源, 达到 资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运 作状 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25 基于数 据、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 个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员 工定期 演练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 管部不 断提 高演练 标准 ,从 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 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 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 至下每 个员 工的共 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 效。资 产托 管部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 制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责 范围 内 的风险 负责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人制 、横 向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形 成 不同部 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 力,资 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 套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包 括: 岗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 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资 产托 管业务 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中 间业 务 ,资产 托管 部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 强调 规范运 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工 作重 点。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和 托管 业 务的快 速发 展,新 问题 、新 情况不 断出 现,资 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险 管理 放 在与业 务发 展同等 重要 的位 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 六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基 金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对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 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26 基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基 金 管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申 购资 金 的到账 和赎 回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反《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 基金合 同》和 有关 基金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规定的 期限 内进行 整改 ,并 且有 权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基 金托管 人如 果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相关约 定存 在疑 义, 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做出解释、 澄清或纠正。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27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代 销机 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28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6)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2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10108998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30 网址:www.ebscn.com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商务 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0)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3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 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32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8)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 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30)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33 (3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6)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7)东海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34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40)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41)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4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与福 中路交界处 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jis.cn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要 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35 ( 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 书的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 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 :010-65232181 经办律师: 徐建军、 李晓明 ( 四 )审 计基 金资 产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 企 业天地2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 张鸿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鸿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36 六、基金的 募集 ( 一 )基 金募 集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8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08]1050 号文核准。 ( 二 )基 金类 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 金的 运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 五 )基 金的 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募 集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 七 )募 集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08 年 10 月 20 日至 2008 年 11 月 21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 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 (一) 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 在募 集期限 内继 续销 售。 基金管 理人 也 可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11 月 25 日生效。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37 ( 八 )募 集对 象 指个 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九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 集场 所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 十 )认 购安 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 发售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 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 付认购 款项 , 投资者 可以 多次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按 累计 金额 计算 。代销 网点 每 个基金 账户 每次认 购金 额不 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直销机构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 十 一)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随 认购 金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具体费 率结 构如 下表所 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38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8% 500 万元 ≤M<1000 万元 0.6% M ≥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人承 担, 可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十 二) 认购 份数 的 计算 认购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用采 用前 端收费 模式 ,即 在认购 基金 时缴 纳认购 费。投 资者 的认购 金额 包括 认购 费用和 净认 购 金额。 有效 认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形 成的利 息归 投资 者所 有,如 基金 合 同生效 ,则 折算为 基金 份额 计入投 资者 的账户 ,具 体份 额以 注册登 记机 构 的记录 为准 ,投资 者的 总认 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十 三) 认购 的方 法 与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 资者 认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 售网 点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请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已 经成 功的 确认, 而仅代 表销 售网点 确实 收到 了认 购申请 。申 请 是否有 效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登记为 准。 投资 者可 在基金 合同 生 效后到 各销 售网点 查询 最终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39 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十 四) 募集 资金 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折算 为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不 收取认 购费 用 。利息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式,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 差 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十 五)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师 费、 律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十 六) 募集 结果 截止到 2008 年 11 月 21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顺 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10,118,506.86 元, 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 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88,350.52 元。本 次基金募 集 有效认购户数为 9,522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共计 510,206,857.38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 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40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 一 )基 金备 案的 条 件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基 金合同生效 。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11 月 25 日 生效。 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门账户,任 何人不 得动 用。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形成 的利 息 在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折 成基金 份额 ,归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利息 转 成基金 份额 的具体 数额 以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 二 )基 金募 集失 败 时的 处理 方式 1、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未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或基 金募 集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41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一 )申 购与 赎回 办 理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销售机 构名 单和联 系方 式见 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 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 理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 可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 开放 日, 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时间应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3:00 ) 之前, 其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格 为当 日的 价格 ;如果 投资 人 提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时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8年12月10 日起开始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 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42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 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向基 金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 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 在T +7日 (包 括该日 )内 将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持有人 账户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时 ,赎 回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 数额 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 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直销机构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 元人民 币, 已在直 销机 构有 申购 本基金 记录 的 投资者 不受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 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43 份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单 个交 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 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2 个 工 作 日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 ( 六 )申 购费 与赎 回 费 1、申购费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申购费 率随 申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最 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M<1000 万元 0.8% M ≥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资产 ,申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 持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 ≥2 年 0% 赎 回 费 用 由 赎回 人 承 担 ,赎 回 费 中25% 归 入基金 资 产 , 其 余部 分 作 为 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年指365天)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44 ( 七 )申 购份 数与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 投资 者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 购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本 基金 时缴纳 赎回 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 ;赎回 净额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基 金份 额净值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计 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三 位, 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 注册 登记 1、投资者 申购基金 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在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 +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45 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赎回基金 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在T +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 九 )巨 额赎 回的 认 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 兑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资 产变 现 可能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发 生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 额 占 当日申 请赎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投资 者 未能赎 回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办理部 分予 以 撤销者 外,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理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价 格。 依 照上述 规定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登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同 时以 邮 寄、 传 真 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46 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 )拒 绝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形 及处 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十 一) 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 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赎 回款 项, 按每 个赎回 申请 人 已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47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 十 二) 其他 暂停 申 购和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 方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 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要 暂停 基金 申购、 赎 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效 的合 法程 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 十 三) 基金 转换 1、 基金转换是指本公司旗下的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 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 本公司旗下基金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 。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 换业务的具体时间段及其他有关信息等事项, 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3) 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 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 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 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 +2 日。 (4) 基金转换,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投资者采用“ 份 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48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6)单笔转换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3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 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如转出基金有 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i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 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ii)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 转入金额 (4)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 本基金于 2008 年 12 月 10 日开始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49 九、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环 境、 市场环 境、 行业 特征和 公司 基本 面的深 入研究 ,精 选具有 良好 成长 性和 价值性 的上 市 公司股 票,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或上市 的股 票、债 券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现金类资产 及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5% -40% , 其中,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投 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 三 )投 资理 念 中国经 济崛 起为 中国 上市 公司 的持续 发展 提供 了良好 机遇 。行 业代表 性及市 场代 表性较 高、 具备 成长 性和价 值性 特 征的上 市公 司具备 较高 的发 展潜力 和较 好的投 资价 值, 将获 得合理 溢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深 入研 究宏 观经济 环境 、市场 环境 、行 业特 征和公 司基 本 面,精 选此 类股票 进行 积极 投资管理,可以为投资人获得超额投资收益。 ( 四 )投 资业 绩比 较 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 300 指数+25%×中国债券总指 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 较基 准推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 合用于 本 基 金的业 绩基 准的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50 股票指 数时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五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 上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基金 管理 人对经 济环境 、市 场状况 、行 业特 性等 宏观层 面信 息 和个股 、个 券的微 观层 面信 息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投资决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 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作为一只股票型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6 个月内,基金建仓期 后的正常市场情况下,股票投资比例将不低于 60%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 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手段,对大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以大 类 资 产的 预期收 益率 、风 险水平 和它 们之 间的相 关性为 出发 点,对 于可 能影 响资 产预期 风险 、 收益率 和相 关性的 因素 进行 综合分 析和 动态跟 踪, 据此 制定 本基金 在股 票 、债券 和货 币市场 工具 等大 类资产 之间 的配置 比例 、调 整原 则和调 整范 围 ,并进 行定 期或不 定期 的调 整,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本基金 进行 资产 配置 时所 参考 的主 要指 标包 括 国内生 产总 值(GDP ) 增长率 、货 币供应 量及 其变 化、 利率水 平及 其 预期变 化、 通货膨 胀率 、货 币与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 除基本 面因 素以 外, 基金 管理 人还将 关注 其他 可能影 响资 产预 期收益 与风险 水平 的因素 ,观 察市 场信 心指标 、行 业 动量指 标等 ,力争 捕捉 市场 由于低效或失衡而产生的投资机会。 通常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会定 期根据 市场 变化 ,以研 究结 果为 依据对 当前资 产配 置进行 评估 并作 必要 调整。 在特 殊 情况下 ,亦 可针对 市场 突发 事件等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各类资产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进行及时调整。 2、股 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可以分为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两个层面。 (1)行业配置 基金管 理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与政 策、行 业景 气程 度、上 市公 司代 表性等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51 方面进 行研 究,以 此为 基础 ,以 投资业 绩比 较 基准中 各个 行业的 权重 为参 照,进行行业配置决策。 各行业 之间 的预 期收 益 、 风险 及其相 关性 仍然 是制定 行业 配置 决策时 的根本 因素 ,因而 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将 围绕 着 对它们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因素 或指标 展开 ,主要 包括 各行 业竞 争结构 、行 业 成长空 间、 行业周 期性 及景 气程度 、行 业主要 产品 或服 务的 供需情 况、 上 市公司 代表 性、行 业整 体相 对估值水平等等。 通过对 上述 因素 或指 标的 综合 评估, 基金 管理 人定期 确定 各行 业的配 置水平 ,并 对股票 投资 组合 的行 业配置 进行 相 应调整 。通 过对上 述因 素或 指标的 综合 评估,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确定 各行 业 的配置 水平 ,并据 此对 股票 投资组 合的 行业配 置进 行调 整。 如果发 生重 大 事件, 基金 管理人 亦可 在本 基金投资范 围内对行业配置进行及时调整。 (2)股票选择 本基金 奉行 “价 值与 成长 相结 合”的 选股 原则 ,即选 择具 备价 值性和 成长性 的股 票进行 投资 。同 时, 投资业 绩比 较 基准中 的股 票将是 本基 金重 点关注的对象。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绝对 估值 与相 对估值 ,对 股票 的内在 价值 进行 判断, 并与当 前股 价进行 比较 ,对 股票 的价值 性作 出 判断。 在价 值维度 ,主 要考 察股票账面价值与市场价格的比率 (B/P 值) 和 预期每股收益与股票市场价 格的比率 (即预期 E/P 值) 等。 在成长维度, 主要从未来 12 个月每股收益 (EPS ) 相对于目前 (前推 12 个月) 的预期增长率、 公司可持续增长率 (g) 和历史 每股 收益增 长率 等指 标对 股票进 行考 察 。其中 可持 续增长 率是 公司 收益留存比例(b )与净资产收益率(ROE ) 的乘积。 对于入选公司股票库的股票,基金管理人都将进行上述 V-G 二维风格 分析, 并选 择具备 较强 价值 性特 征和较 强成 长 性特征 的股 票进行 投资 。同 时,基 金的 股票投 资组 合将 与投 资业绩 比较 基 准保持 一定 重叠性 ,股 票投 资资产的 40% 以上投资于基准指数的成份股。 3、债 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52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宏 观经 济和 货币政 策的 基础 上,采 用久 期 控 制下的 主动性 投资 策略, 并本 着风 险收 益配比 最优 、 兼顾流 动性 的原则 确定 债券 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债券 组合 的具 体构 造和 调整 上,本 基金 综合 运用久 期调 整、 收益率 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本基 金综 合运 用利率 预期 、收 益率曲 线估 值、 信用等 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A )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B )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到期收益率较高 的债券; C )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D )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4、权 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股票 基本面 的研 究, 结合权 证定 价模 型寻求 其合理 估值 水平, 综合 运用 杠杆 策略、 价值 挖 掘策略 、获 利保护 策略 、价 差策略 、双 向权证 策略 、卖 空保 护性的 认购 权 证策略 、买 入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策略等策略获取权证投资收益。 ( 六 )投 资决 策依 据 和决 策程 序 1、投 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 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 关规定; (2) 宏观经济、 产业状况、 上市公司基本面及 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 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 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2、投 资决策程序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53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 中央交易室等在内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负 责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资产 运作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其组成 人员 为投资 、研 究等 方面 的管理 人员 和 业务骨 干。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基 金合 同、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公司 有关 规 章制度 ,确 定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基 金的 投资决 策程 序、 权限 设置和 投资 原 则;确 定基 金的总 体投 资方 案; 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 审批重大投资事项; 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 投资管 理部 及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 决策, 构建 投资组 合、 并负 责组织 实施 、追踪 和调 整, 以实 现基金 的投 资 目标。 研究 部提供 相关 的投 资策略 建议 和证券 选择 建议 ,并 负责构 建和 维 护股票 池。 中央交 易室 根据 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 七 )基 金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一 般情 况下 其风险 和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八 )投 资限 制 1、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主承 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54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投 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 值 5%以上; (5) 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 例的约定;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超 过拟 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8)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限制 性规 定,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定 的比 例 不在限 制之 内,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 准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55 ( 八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行 使股 东权利 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九 )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2 年 4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期间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 资料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


目 金额 (元) 占基 金总资产 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1,353,307,314.42 70.04 其中:股票 1,353,307,314.42 70.0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77,356,828.13 29.88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56 6 其他资产 1,415,601.27 0.07 合


计 1,932,079,743.82 100.00 2、 报 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 类别 公允 价值(元) 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 例(% ) A 农、林、牧、渔业 11,498,355.96 0.61 B 采掘业 105,694,150.87 5.59 C 制造业 529,768,450.62 28.00 C0








食品、饮料 157,564,746.85 8.33 C1








纺织、服装、皮毛 224,433.00 0.01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84,154,933.94 4.45 C5








电子 7,303,170.52 0.39 C6








金属、非金属 33,223,952.96 1.76 C7








机械、设备、仪表 105,688,165.31 5.59 C8








医药、生物制品 141,609,048.04 7.48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0,059,959.76 0.53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66,651,744.61 3.52 G 信息技术业 33,336,177.02 1.76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39,280,075.89 7.36 I 金融、保险业 220,175,914.36 11.64 J 房地产业 196,186,175.04 10.37 K 社会服务业 40,656,310.29 2.15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


计 1,353,307,314.42 71.53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57 注:以上行 业分类以 2012 年 3 月 31 日 的中国证 监会 行业分类标 准为依据 。 3、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 名称 数量 (股)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1 600036 招商银行 9,237,571 109,927,094.90 5.81 2 000002 万 科A 13,029,648 107,885,485.44 5.70 3 600887 伊利股份 3,838,425 84,598,887.00 4.47 4 601318 中国平安 2,124,448 77,712,307.84 4.11 5 600858 银座股份 2,256,469 45,355,026.90 2.40 6 600383 金地集团 7,300,000 43,727,000.00 2.31 7 600422 昆明制药 3,080,424 42,509,851.20 2.25 8 600557 康缘药业 3,035,669 35,517,327.30 1.88 9 600741 华域汽车 3,514,916 35,149,160.00 1.86 10 601898 中煤能源 3,500,000 31,815,000.00 1.68 4、 报 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 资组合报告附 注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58 8.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


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127,585.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4,234.52 5 应收申购款 173,781.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合


计 1,415,601.27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59 十、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8 年 11 月 25 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0.20% 0.08% -0.12% 1.69% -0.08% -1.61% 2009 年 1 月 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 75.20% 1.60% 67.24% 1.54% 7.96% 0.06% 2010 年 1 月 1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 12.51% 1.27% -8.58% 1.19% 21.09% 0.08% 2011 年 1 月 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 -17.17% 0.97% -17.97% 0.97% 0.80% 0.00%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3 月 31 日 1.34% 1.20% 3.71% 1.14% -2.37% 0.06%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65.13% 1.28% 29.92% 1.27% 35.21% 0.01%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情况 建信核心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8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60 注:1、本基 金股票资 产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60%-95% ,债 券、现金 类资产及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 -40% ,其中,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权证投资 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比 例不高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2、本报告期 ,本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要求。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61 十 一、基金 的财产 ( 一 )基 金财 产的 构 成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 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管 专户 用于 基金的 资金结 算业 务,并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并 报 中国人 民银 行备案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代销 机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与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财产,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62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 的管理 、运 用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基 金财 产。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和 基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消;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不同 基 金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63 十 二、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的 价值 ,依 据经基 金资产 估值 后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计算 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 三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64 价值。 交易 所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 无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 商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 值对 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账款 、其他 投资等资产。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65 ( 五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基 金管 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 估值结 果加盖 业务 公章以 书面 形式 加密 传真至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 金管理 人传 真的书 面估 值结 果上 加盖业 务公 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人 。月 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确 认和 估值 错误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当基金 估值 出现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估 值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 登记机 构、代 理销 售机构 的责 任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责 任 造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指 令差 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 不能预 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服 的, 则按 照下述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 的交易 资料 灭失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66 调各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发 生的 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承 担;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时 更正 已发 生的 差错, 给当 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 责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 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责任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责 任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 成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则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向 差错责 任方 进行 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67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暂 停估 值的 情 形及 处理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 误,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68 十 三、基金 的收益分 配 ( 一 )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 券差 价、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益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 照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 三 )收 益分 配基 本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 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 收益的 30% ,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69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按 权 益登记 日除 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 法,依 照本 基金的 业务 规则 执行。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70 十 四、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与 基金 运作 有 关的 费用 1.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 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 金费用的费率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按规定的比例分 别划入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 备金专户和一般账户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5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2.5 ‰÷当年天数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7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 商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条第 1 款第 (4) 至第 (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基 金销 售时 发 生的 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式 、收 取方 式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六、 基金 的募 集” 中的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申 购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方 式、 收取 方式 和使用 方式 请 详见本 招募 说明书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中的 相关 规定。 不同 基 金间转 换的 转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72 ( 四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主体 ,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规执行。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73 十 五、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 金年 度审 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74 十 六、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规 定将基 金信 息披 露事项 在规 定时间 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全 国性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 公 开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1、招募说明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管 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2、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将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75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 述 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 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需经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76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 人 员 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基 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加、减少 基金份额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77 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季度 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等 文本文 件在 编制完 成后 ,将 存放于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有关 销售 机构及 其网 点, 供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78 十 七、风险 揭示 ( 一 )系 统性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系统 性风险 是指 因整 体政治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风险 , 主要包 括政 策风险 、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 策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 策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策 和法 律法 规的变 化对证 券市 场产生 一定 影响 ,从 而导致 市场 价 格波动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经 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经济运 行周 期性 的变化 会对 基金 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 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直 接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率 变动,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求 状况 , 以及上 市公 司的融 资成 本 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 买力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 现金的 购买 力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 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债 券收益率曲线 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 投资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投 资收 益率 ,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79 ( 二 )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风 险, 包括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信 用风险等。 1、上 市公司经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到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层能 力、 财务 状况、 市场前 景、 行业竞 争能 力、 技术 更新、 研究 开 发、人 员素 质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 经营不 善, 将导致 其股 票价 格下跌 或股 息、红 利减 少, 从而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本 基金可 以通 过多 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 用风险 信用风 险指 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拒 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 下降的 风险 , 信用风 险也 包括证 券 交 易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类型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规 模将 随着 基金投 资人 对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而波 动, 基金 投资 人的连 续大 量 赎回申 请产 生的仓 位调 整可 能使资 产难 以按照 预先 期望 的成 交价格 变现 而 导致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流 动性 不足; 或者 投资组 合持 有的 证券 由于外 部环 境 影响或 基本 面发生 重大 变化 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 四 )基 金管 理风 险 基金管 理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风险 ,主要 包括以下几种: 1、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 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主观 因素的 限制 而影 响其 对信息 的占 有 以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80 2、交 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 营风险 由于运 营系 统、 网络 系统 、计 算机或 交易 软件 等发生 技术 故障 等情况 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 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 五 )本 基金 的特 定 风险 本基金作为 股票型 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60% 的股票投资比 例,具 有对 股票市 场的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虽 然 通过规 范的 价值分 析手 段投 资于价 值被 低估的 股票 ,但 并不 能完全 规避 市 场下跌 的风 险和个 股风 险, 在市场 大幅 上涨时 也不 能完 全保 证基金 净值 能 够完全 跟随 或超越 市场 上涨 幅度。 ( 六 )其 他风 险 主要是 由其 他不 可预 见或 不可 抗力因 素导 致的 风险, 如战 争、 自然灾 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81 十 八、基金 的终止与 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 金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82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 三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基 金剩 余资 产 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 五 )基 金清 算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六 )基 金清 算账 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83 十 九、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 一)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 义 务 1、基 金管理人的权 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 定,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 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 申 请;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决 定和 调整 除托管 费率 之 外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84 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 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 息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85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 外,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 方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但因第 三方 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损 失, 而基 金管 理人首 先承 担 了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86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 理 人 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87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88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89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集、 议事及 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1、召 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90 (2)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改变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召 集人和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91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40 天,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 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 和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 金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 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 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92 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②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 额的50%(含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 定的地 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会议 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③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④上述 第③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⑤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资 者身 份 文件的 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 和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93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 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 同》的 重大修改 、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议 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也 可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35 天 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 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 交的 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提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或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94 审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 管人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 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95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 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提 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身 份文 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视为 有 效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 1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会 或拒 派代 表担任监票人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 行 重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96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 程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8、 生 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基 金合 同的 终 止的 事由 与程 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97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⑧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⑨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争 议的 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 地和 投资 人取 得基金 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98 二十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 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 售,资 产管 理和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 务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9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 算;办 理票据 承兑 、贴现 、转 贴现 、各 类汇兑 业务 ; 代理资 金清 算;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代 理发行 、代 理 承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融 机构 贷 款业务 ;保 管 箱服 务; 发行 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 金受 托管理 服务 ;年 金账 户管理 服务 ; 开放式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 证 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 价证券 ;自 营、代 客外 汇买 卖;外 汇金 融衍生 业务 ;银 行卡 业务; 电话 银 行、网 上银 行、手 机银 行业 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监 督 、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或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00 ①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 债券、 现金类资产及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 , 其中,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 导致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合理的 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投 资组 合 ,以符 合上 述比例 限定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 不低于 5% ;


F、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G、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H、 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 的约定; I、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性规 定,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③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01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④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⑤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 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 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 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02 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①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 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 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②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③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03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 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 于由于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①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③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经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基 金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 投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述 资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管人 ,保 证 基 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 时间进 行审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 其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进 行确 认。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04 ④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规 要求 的有关 书面 信息 ,包 括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 持 有流通 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 基 金托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⑤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投 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况 进行 监 督,并 审核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 能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就 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书 面说 明,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 理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出 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则,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达成 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 监会请 求解决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则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没 有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导致 基金 出 现风险 ,基 金托管 人应 承担 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05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 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基金 托 管人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监 督 、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 发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并 予协 助配 合。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受的 损失。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06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实 行严 格 的分账 管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 划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建 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07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 入基金 托管 人 为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的条 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资 产托 管专 户,保 管基金 的银 行存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是 指基 金 托管人 在集 中托管 模式 下, 代表所 托管 的基金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结 算的 专用 账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 立其他 任何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管 理应 符合 《银 行账户 管理 办 法》 、 《现 金管理 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 理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 大额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 管人 以 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对 方同 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资 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08 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时 , 如果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由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管 库;其 中实 物证券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 失,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 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 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与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基 金总 份 额后的 数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09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他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签 名、 盖章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送 给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如在 基金 资产净 值核 对时 发生净 值不一 致的 情况,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 分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则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 金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 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①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 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10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②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 交易的 ,以 最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⑤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⑥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 商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⑦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未 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应及 时改正,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对 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 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11 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 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 的,由此 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 金的 损失,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 和托 管费率的比例 各自承担 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另 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 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 误,进而 导致基金 资产 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 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 损失,以 及由此造 成以 后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 的投资者 或基 金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 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由 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时,相关各方 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 计算 核对,如果最 后仍无法 达成 一致,应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为准对 外公 布,由此造成 的损失以 及因 该交易日基 金 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 起的 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登记 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包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12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 照目前 相关 规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 年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 期刻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 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协 商可以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的 地点 在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13 ( 八 )托 管协 议的 修 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基 金 或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14 二十 一、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秉承 “持 有人 利益 重于泰 山” 的经 营宗旨 ,不 断完 善客户 服务体 系。 公司承 诺为 客户 提供 以下服 务, 并 将随着 业务 发展和 客户 需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 通话费 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 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 ~11 :30,下午 13: 00~17 :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客 户留 言服 务将 其疑问 、建 议及 联系方 式告 知公 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 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于准 确完 整的 预留 了地 址及 邮编的 投资 者, 本公司 将于 投资 者开户 确认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话 、电 子邮 箱、传 真、 信件 等方式 订制对 账单 服务。 本公 司在 准确 获得投 资者 邮 寄地址 、手 机号码 及电 子邮 箱的前 提下 , 将为 已订 制账 单服 务的投 资者 提 供电子 邮件 、短信 和纸 质对 账单: 1、 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 、 分 红 信 息 等 。 我 公 司 在 每 月 度/ 季度 结 束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每 位 预 留 了 有 效 电 子 邮 箱 并 成 功 订 制 电 子 对 账 单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15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发 送 电 子 对 账 单 。 2、 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 账单 是通 过手 机短 信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份 额对 账的 一种电 子化的 账单 形式。 短信 对账 单的 内容包 括但 不 限于: 期末 基金余 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 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 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 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 账单 是通 过平 信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份额对 账的 一种 账单形 式。纸 质对 账单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末 基 金余额 、期 末份额 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 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 了准 确邮寄 地址 并成 功订 制纸质 对账 单 服务的 持有 人寄送 纸质 对账 单。 4、 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 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 )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内容 包括 份额查 询、 交易 查询 、分红 查询 、 分红方 式查 询等; 同时 投资 者还可 通过 “账户 查询 修改” 、 “ 查询 密码修 改 ”自助 修改 基本信 息及 查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 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 五 )短信服务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16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 手机短 信服 务,包 括产 品信 息、 基金分 红提 示 、公司 最新 公告等 。未 预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 务。 (六 )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七 )密码解锁/ 重 置服务 为保证 投资 者账 户信 息安 全, 当拨打 客服 电话 或登陆 公司 网站 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 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 )客户建议、 投诉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网站 客户 留言 、客服 中心 自动 语音留 言、 客服 中心人 工坐席 、书 信、传 真等 多种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 提 出建 议或 投诉, 客服 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17 二十二、其 他应披露 事项 自 2011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2 年 5 月 24 日 , 本 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 事项 法定 披露方式 法定 披露日期 1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基 金 网 上 交 易优惠费率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2-05-23 2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2-04-06 3 关 于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2-03-30 4 关 于 新 增 浙 商 证 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2-02-13 5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开 办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暨 参 加 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1-12-30 6 关 于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退 出 开 放 式 基 金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1-12-24 7 关 于 开 通 浦 发 银 行 借 记 卡 基 金 网 上 交易业务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1-12-15 8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中 信 万 通 开办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1-12-09 9 关 于 新 增 天 源 证 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1-12-09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18 投资者 可通 过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报 》 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19 二十 三、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代理 人和 注册登 记人的 办公 场所,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 阅,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120 二十 四、备 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3. 《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4. 关于申请募集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 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 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本页无 正文 ,为 《建 信核 心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签 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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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 一二年七 月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