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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房地产(206011)

鹏华房地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7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七月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 证监许 可[2011]1257号文 核准募集 。 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 本 基金基金 合同已于2011 年11 月25 日生 效, 基金管理 人于 该 日起正式开 始对基金 财产进行 运作管理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 《招募说 明书 》 的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 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但 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作出 实 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 在认购或 申购本基 金份额时 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 合 同。 本基金投资 于美国房 地产市场 相关证券,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以及 汇率波动 等因 素 产生波动 , 投资者 在投资本 基金前 , 应全面 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 特性 , 充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 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基 金 产品及本基 金特有风 险、一般 风险及其 他风险等 。


本基金以已 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 国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牌交 易的房地产 信托凭证(以下简 称 “REITs ” ) 为 投资对象 。 本基 金产品不是 REITs ,也不 直 接持有境外 实物房地 产。 本基金的投 资对象 REITs 通 过自身经 营可获取 稳定的现 金流并定 期分红, 且股息率 较 高, 而从交易 上来讲, REITs 本身 为上市股 份公司, 其收益特 征介于债 券与股票 之间。 REITs 的价格会随 着房地产 市场价格 起伏而波 动, 波动 幅度某一 阶段可能 高于股票 市场的价 格波 动 水平。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恪 尽职守 、 诚实信 用、 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向投资 人保证最 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 与基金 托管人相 关信息更 新部分 已 经本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本招 募说明书 所 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2 年5 月24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2 年3 月31 日( 未 经审计) 。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 、绪 言 ................................................................ 2 二 、释 义 ................................................................ 2 三 、风险 揭示 ............................................................. 6 四 、基金 的投资 ........................................................... 8 五 、基金 的业绩 .......................................................... 21 六 、基金 管理人 .......................................................... 22 七 、基金 的募集 与基 金合同 的生效 ........................................... 30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30 九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38 十 、基金 的财产 .......................................................... 40 十 一、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 40 十 二、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 44 十 三、基 金的会 计和 审计 ................................................... 45 十 四、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 46 十 五、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50 十 六、基 金托管 人 ........................................................ 52 十 七、境 外托管 人 ........................................................ 55 十 八、相 关服务 机构....................................................... 56 十 九、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69 二 十、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84 二 十一、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 93 二 十二、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95 二 十三、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5 二 十四、 备查文 件 ........................................................ 96






























































2 一、 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合格境 内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以 下简称 《试 行 办 法》 )、 《关 于实 施< 合格 境内 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以下简称 “ 《通知 》 ”) 以及 《 鹏华美国 房地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美国 房地产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或“ 基金 ” ) 的投 资目标、 策 略、 风 险、 费 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 的必要事 项, 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 决策 前 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 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 基金投 资人自依 基 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 含义: 1. 基金 或本基金 : 指鹏华 美国房地 产 证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 管理人: 指 鹏华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3. 基金 托管人: 指中国 建 设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4. 基金 合同:指 《 鹏 华美国房 地产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及 对本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 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 之 《 鹏华美 国房地产 证券投资 基 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指《 鹏 华美国房 地产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及其 定 期的更新






























































3 7.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指《 鹏华美 国房地产 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 规范性文 件、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决 议、通知 等 9. 《基 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自同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证监 会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自同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的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试行办 法》 :指 中国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自同 年 7 月 5 日起实施 的 《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 法 》及发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 中国 或境 内:指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境 内, 为本合 同之 目的, 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 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 湾地区 15.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 : 指中 国人民银 行和/ 或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国家外汇 局:指国 家外汇管 理局或其 授权的代 表机构 17.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 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8. 个人投资 者: 指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自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指 依法 可以投 资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境 内合 法 注册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20.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券市 场的 中 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1. 投资 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 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份额 的投资 人 23.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代 销机 构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 业务 24. 销售机构 : 指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25. 直销机构 :指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4 26. 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代 销业 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代为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机构 27. 基金销售 网点 : 指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 机构的代 销网点 28. 登记 结算 业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 基金 份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29. 登记 结算 机构: 指办 理登记 结算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结算 机构为 鹏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或 接受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构 30. 境外 投资 顾问: 指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 为本 基金境 外证 券投资 提供证 券买 卖 建议或投资 组合管理 等服务并 取得收入 的境外金 融机构; 境外投资 顾问由基 金管理人 选 择、 增补、更换 和撤销 31. 境外 托管 人: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 件,接 受基 金托管 人委 托,负 责本基 金境 外 资产托管业 务的境外 金融机构 ;境外托 管人由基 金托管人 选择、增 补、更换 和撤销 32.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结算 机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33.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买 卖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4.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5. 基金合同 终 止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6. 基金 募集期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束 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7. 存续期 : 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38.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 易日 39. 开放 日 : 指销售 机构 办理本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等 业务的 工作 日(即 上海和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共同交易 日,但本 基金的主 要投资市 场美国市 场休市的 日期除外 ) 40. 估值日: 指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的工 作日 41.T 日 :指 销售 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 投资 人 申购、赎 回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作日 42.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 T 日 ) 43. 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其 他交易的 时间段 44. 认购 :指 在基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 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45. 申购 :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 份额的行为






























































5 46. 赎回 :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7.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 金的 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8.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过 有关 销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 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9. 巨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 额 ) 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 50. 元 :指人 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 股息 、 债 券利息 、 买卖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利息 、 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 的 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52.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3. 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 本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规 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 且 由 同一登记结 算机构办 理登记结 算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54. 基金资产 净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 净值: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56.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7. 指定媒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 刊、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8. 不可 抗力 :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无法 预 见、无法 抗 拒、无法 避 免且在 本基金 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 使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 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怖袭 击、 传染 病传播 、 法律法 规变化 、 突发停 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 、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 59. 公司 行为 信息: 指证 券发行 人所公 告的 会或将 会影 响到基 金资 产的价 值及权 益的 任 何未完成或 已完成的 行动, 及其他 与本基金 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 发行公司 有关的重 大信息, 包 括但不限于 权益派发 、配股、 提前赎回 等信息 60 .REIT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的缩 写,是一 种以发行 收益凭证 的方式汇 集 特定多数投 资者的资 金, 由专门投 资机构进 行房地产 投资经营 管理, 并将投 资综合收 益的 绝 大部分(通 常为 90% 以上)按 比例分配 给投资者 的产品。REITs 分为权 益型 REITs 和抵 押






























































6 型 REITs 两种。 61 . 权益型 REIT (Equity REIT ) : 指拥有 、 投资 、 管 理和/ 或 开发房地 产,并以租金 为 主要收入来 源的 REIT 。 62 . 抵押型 REIT (Mortgage REIT ) :指投资 于房地产 抵押权的 REIT ,主 要业务活 动 是向房地产 所有者放 贷。 三、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美 国房地产 相关的证 券市场, 基金 净值会因 为美国房 地产市场、 证 券 市场及汇率 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 基金投 资中出现 的风险分 为如下两 类: 一是 境外投资 风 险, 包括投资标 的风险、 特有风险 、 汇率 风险、 政 治风险 、 税务风 险、 法 律风险等 ; 二是 开放 式 基金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利率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正回 购/ 逆回 购风 险、证 券借 贷风 险 、 衍生品投资 风险、 证券 经纪商风 险、 操作风 险、 会计核 算风险、 交 易结算风 险、 技术 系统 运 行风险、通 讯风险、 不可抗力 风险等。 ( 一)境 外投资 风险 1. 投资 标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美国上 市交易的 房地产信 托凭证、 投资于房 地产信托 凭证的交 易 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和 房地产行 业上市公 司股票, 因此美国 房地产市 场的表现 是本基金 最大 的 风险因素。 基金的投 资绩效将 受到美国 房地产市 场、证券 市场和美 国总体经 济趋势的 影 响, 从而带来投 资风险的 增加。 2. 特有 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对象 为上市交 易的 REITs , 存 在价格波 动风险, 其 价格会随 着房地产 市 场价格波动 而 波动, 其波动幅 度某一阶 段可能高 于股票市 场的价格 波动水平 。 3. 汇率 风险 本基金以人 民币募集 和计价, 经过换汇 后主要投 资于美国 市场以美 元计价的 金融工具 , 因此人民币 与美元之 间汇率的 变动将影 响本基金 以人民币 计价的基 金资产价 值, 从而 导致 基 金资产面临 潜在风险 。 4. 政治 风险 国家或 地区 的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宏 观政 策发 生变 化, 导致市场波 动而影响 基金收益 , 也会产 生风险 , 称之为 政治风险 。 例如 , 外 国政府可 能会 鉴 于政治上的 优先考虑 ,改变支 付政策; 新政府或 许会拒绝 承担前任 政府的债 务。


5. 税务 风险 在投资 美国 市场时, 因 其 税务 法律法规 与国内 不 同, 可 能会就股 息、 利 息、 资本利得 等 收益向 境外 缴纳税金 , 包括 预扣税 , 该行为 可能会使 得资产回 报受到一 定影响 。 境外 税收 法






























































7 律法规的规 定可能变 化, 或 者加以具 有追溯力 的修订 , 所以可 能须向 境外 缴纳基 金销售 、 估 值或者出售 投资当日 并未预计 的额外税 项。 6. 法律 风险 指由于 基金 合同部分 条款 在法 律上 引起 争议和诉 讼 , 或 由于现行 的法律法 规 、 税 制、 估 值等 制度的 改变,给 基金 带来 损失的可 能性。 ( 二 )开 放式基 金风 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因受各 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 金资产面 临潜在的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利率风险是 指由于利 率变动而 导致的证 券价格和 证券利息 的损失。 利率风险 是货币市 场 投资所面临 的主要风 险,国家 或地区的 利率变动 还将影响 该地区的 经济与汇 率等。 3 .流动 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 要随时应 对投资人 的赎回, 如果 基金资产 不能迅速 转变成现 金, 或者变现 为 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 生不利的 影响, 都会影 响基金运 作和收益 水平。 尤其是 在发生巨 额赎 回 时,如果基 金资产变 现能力差 ,可能会 产生基金 仓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流动 性风险。 同 时, 由于本基金 涉及跨境 交易,其 赎回到账 期通常需 要比现有 开放式基 金更长的 时间。 4. 正回 购/ 逆回 购风险 在回购交易 中, 交易对手 方可能因 财务状况 或其它原 因不能履 行付款或 结算的义 务, 从 而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 失。 5. 证券 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 险是指作 为证券借 出方, 如果交 易对手方 违约, 则基金 可能面临 到期无法 获 得证券借贷 收入甚至 借出证券 无法归还 的风险, 从而导致 基金资产 发生损失 。


6. 衍生 品投资风 险 如果投资衍 生交易品 种, 进 行对冲风 险和投机 获利, 将因为衍 生工具的 杠杆作用 , 放 大 了基金组合 的投资风 险。 7. 证券 经纪商风 险 证券经纪商 风险是指 证券经纪 商的财务 状况与经 营水平不 断变化, 当它们由 于证券经 纪 商自身或外 在的不利 因素而出 现薄弱环 节时, 会影响 到本基金 的投资管 理与交易 活动, 可 能 导致基金资 产受到损 失。 8. 操作 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那些由 于不合理 的内部程 序或人为 操作造成 的风险。 以下事件 有可能引 发 操作风险: (1 ) 内 部程序出 错造成的 资产计量 错误; (2 ) 员 工的操作 造成的错 误;






























































8 (3 ) 违 规操作造 成的损害 ,如市场 操纵、内 幕交易、 利益输送 等。





9. 会计 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 险主要是 指由于会 计核算及 会计管理 上违规操 作 或工作 疏忽 形成 的风险,如 经常性的串 户, 帐务 记重, 透支、 过 失付款 , 资金汇 划系统款 项错划 , 日终轧 帐假平 , 会 计 备份数据丢 失,利息 计算错误 等。 10. 交易清算 风险 清算风险主 要因为国 际结算的 支付方式 和时间的 差异, 造成划 付款项的 延误和错 划, 进 而影响到投 资者的申 购赎回及 基金资产 的安全。 11. 技术系 统运行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 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 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境 外资产托 管人、 登记 结算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算 机构 等 等。 12. 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 指境外投 资管理活 动对远距 离、 跨时区的 通讯系统 要求较高, 技 术失误或 自 然灾 害等因 素造成的 通讯故障 可能会影 响到本基 金投资管 理活动的 准确性和 时效性, 从而 导 致基金资产 受到损失 。 13. 不可抗力 风险 战争、 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因素的出 现, 将 会严重影 响证券市 场的运行 , 可 能导致基 金 资产的损失。 金 融市场危 机、 境外代理 机构破产 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 之外 的 风险,可能 导致基金 及投资人 的利益受 损。 四、基 金 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美 国上市交 易的房地 产信托凭 证、 投资 于房地产 信托凭证 的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基 金以及房 地产行业 上市公司 股票, 以获取 稳健收益 和资本增 值为目标, 为 投资 者 提供一类 可 有效分散 组合风险 的地产类 金融工具 。 ( 二 ) 投资理 念 房地产作为 一项实物 资产, 具有良 好的历史 收益和持 续的抗通 胀能力。 房地 产信托凭 证 通过收购、 管 理、 租赁、 变 卖等形式 直接进行 房地产投 资, 集合了 现金收入 和资产增 值、 简 化了法律税 收手续 、 降低了 持有成本 、 成为 通过资本 市场参与 房地产投 资的主流 工具 。 房 地 产信托凭证 因其流动 性充足、 风险分散 和信息高 度透明等 优点,得 到了投资 者的普遍 青 睐。 美国是全球 最大的商 业地产市 场, 证券 化程度高 、 市场 容量大 、 具有良 好的投资 价值 ; 其 投 资收益和当 前市场上 其他权益 类产品关 联性也较 低,起到 了良好的 分 散风险 的作用。 本基 金 管理 人 坚持 主 动投 资 理念 , 通过 积 极的 战 略战 术 资 产配 置 和深 入 的个 股 机会 挖 掘, 在分 散风险的 前提下 , 以投资 总回报最 大化为目 标, 使投资者 能够通过 资本市场 参与 美






























































9 国房地产投 资,分享 美国房地 产市场收 益。 ( 三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已与 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 作 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 或地区 证券市 场挂牌 交易的房 地产信 托凭证 (以下简 称“REITs ” ) 、 投 资 于房地产信 托凭证的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 ( “以下简 称 “REIT ETF ” ) 和房 地产行业 上市 公 司股票,以 及货币市 场工具和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REITs 是一种以发 行收益凭 证的方式 汇集特定 多数投资 者的资金, 由专门投 资机构进 行 房地产投资 经营管理, 并 将投资综 合收益的 绝大部分 (通 常为 90%以上) 按 比例分配 给投 资 者的产品。REITs 分为权 益型 REITs 和抵押型 REITs , 权益型 REIT 是指拥 有、 投 资、 管理 和 / 或开发房地 产, 并以 租金为主 要收入来 源的 REIT。 抵 押型是指 投资于房 地产抵押 权的 REIT , 主要 业 务活 动 是向 房 地产 所有 者 放贷 。 本基 金 本身 不 直接 持 有房 地 产, 也不 投 资于 抵 押 型 REITs 。 本基金投资 于美国上 市交易 的 REITs 比例不 低于的基 金资产 的 60%; 上市交易 的 REIT ETF 市值合计不 超过本基 金资产的 10% 。本基金 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它品 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 四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主要 通过自下 而上地甄 选在美国 上市交易 的REITs 、 REIT ETF 和房地产 行业股票 , 在有效分散 风险的基 础上,提 高基金资 产的总收 益。 本基金采用 多重投资 策略, 采 取自上而 下的资产 配置和自 下而上的 证券选择 相结合的 方 法进行 投资 管理。 衍生品 投资不作 为本基金 的主要投 资品种, 仅用 于适当规 避外汇风 险及 其 他相关风险 之目的。 1 .资产配置 (1 )战略资 产配置 资产配置方 面, 本 基金将在 权益类资 产、 货 币市场工 具和现金 间根据影 响证券市 场、 特 别是房地产 市场的宏 观经济走 势、 政策因素 和市场风 险等指标 进行配置。 本 基金还将 依据 流 动性和风险 收益预期 在权益类 资产内 对REITs 、 REIT ETF 和 房地产行 业股票等 进行灵活 配 置, 并可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浮动。 战略资产配 置的目标 在于通过 资产的灵 活配置获 得最佳的 风险回报 。 首先建 立基于经 济 基本面及宏 观政策方 向的分 析 框架, 再 以深入的 国家、 区域、 行业研究 为基础 , 来决 定重 点 投资类别及 相应权重 , 其后定 期进行回 顾、 分 析、 调 整。 资产类别 和投资品 种的适度 分散 可 以有效降低 组合的相 关性及由 此可能产 生的单一 市场和单 一产品的 非系统性 风险、 对 手风 险 和其他相关 风险。 此 外本基金 还将使用 适当的风 险控制措 施来监控 和管理与 战略资产 配置 相 关的风险。 (2 )战术资 产配置 本基 金 在战 略 资产 配 置的 基 础上 将 根据 短 期内 资 本市 场 对 不同 资 产类 别 和不 同 产品 的 定价判断其 与内涵价 值的关系 , 综合 考虑投资 环境、 资金流动 、 市 场预期等 因素的变 化进 行 适当的战术 资产配置 及适时的 调整 。 在对市 场短期走 势判断的 基础上, 本基 金还将使 用适 当 的风险控制 措施来监 控和管理 与战术资 产配置相 关的风险 。






























































10 2 .证券选择 (1 )REITs 投资 策略 REITs 依靠投资管 理房地产 和房地产 相关证券 产生现金 流, 并将大 部分现金 收益以股 息 的形式回馈 给投资者。REITs 投资的资 产质量、 现金流的 稳定性以 及管理层 能力等指 标是 分 析REITs 投资价值 的主要参 考因素。 本基金将 在美国上 市交易的REITs 中挑选 出优秀的 品 种, 通过逐一分 析每个 REITs 基本 面情况, 包括资产 分布、 营运现金 流状况 、 债务偿 还能力 、 资 产回报率、 成长潜力 、 公司 治理、 管理层激 励等指标对 REITs 未来总收 益作出预 测, 并对 投 资风险进行 情景分析 , 根据 风险调整 收益预期 选择证券 构建组合 。 除此 之外 , 基金管 理人 将 对可投资 REITs 的 风险收 益进行 持续监 测,根据 市场变 化和组 合需要 定期或 不定期进 行 调 整。 (2 )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 投资以美 国房地产 行业股票 为主。 股票 投资旨在 把握阶段 性机会, 对 REITs 投资作有益 补充, 并降低组 合整体波 动性。 在股票投 资部分 , 本基 金采用自 下而上的 方法 对 相关上市公 司进行价 值评估和 个股选择。 在 股票选择 中遵循价 值投资的 理念, 深入挖 掘能 够 充分参与房 地产市场 发展、 分享 房 地产市 场收益的 上市公司 。 旨在投 资经营业 绩优秀而 稳 定, 在行业内具 有领先地 位, 或 者具有垄 断地位的 优质企业 , 特别 是投资回 报率良好 、 资 产负 债 情况健康、 有持续分 红派息能 力的企业 ,为投资 人创造稳 定收益。 (3 )ETF 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基 金投资主 要通过投 资美国市 场上市交 易的 REIT ETF 进 行有效市 场覆盖和 流 动性管理 , 满足基 金申购赎 回需求 。 在选择 ETF 时 , 基金 管理人会 综合考虑 产品历史 运作 记 录(跟踪 误差等) 、市场 流动性、 投资容 量、费 率、投资 管理人 等情况 ,目标 为:在合 法 合 规的前提下 ,能够有 效复制相 关指数。 (4 )现金管 理策略 现金管理主 要包含现 金流预测、 现 金资产配 置和现金 收益管理 三个方面。 基 金管理人 将 合理把握因 基金申购 赎回、 基金投 资标的物 波动增大 等因素带 来的现金 流变化, 对未 来若 干 交易日现金 流动制定 相应计划。 基 金管理人 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 规要求, 执行 战略和战 术资 产 配置方案, 保持相应 比例的现 金资产 。 对于现 金资产 , 在保证 基金流动 性需求的 前提下 , 提 高现金资产 使用效率 ,尽可能 提高现金 资产的收 益率。 (5 )衍生品 投资策略 衍生品不是 本基金的 主要投资 方向。本 基金在充 分调研验 证衍生品 投资策略 的基础上 , 可以通过衍 生品投资 降低个股 和组合风 险, 规避外汇 风险及其 他相关风 险。 基金管理 人可 以 使用远期合 约和其他 工具来进 行外汇风 险的套期 保值, 合 理减小外 汇市场波 动对投资 表现 的 负面影响。 套期 保值部分 的比例应 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在充分考 虑投 资 需要和境外 投资仓位 后予以确 定。本基 金将不会 对外汇进 行投机交 易。






























































11 ( 五 ) 投资决 策依据 及流程 ( 一)决 策依据 1 、相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依 法决策是 本基金进 行投资的 前提; 2 、 对全球 宏观经济 环境 、 美国经 济情况 、 金融行 业和房地 产市场发 展趋势的 分析结果 , 以及对股票 、债券和 货币市场 基本面的 分析结果 是本基金 投资决 策 的基础; 3 、投资对 象收益 和风险 的配比关 系,现 金收入 和资本 增值配比 关系。 在充分 权衡投 资 对象的收益 和风险的 前提下做 出投资决 策,是本 基金维护 投资者利 益的重要 保障; 4 、投资方 式。本 基金在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领导下 ,通过 投资团队 的共同 努力, 由基金 经 理执行投资 计划,争 取良好投 资业绩。 ( 二)决 策程序 本基金主要 通过投资 美国市场 上市交易 的房地产 信托凭证 、 房地产 信托凭证 的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基 金以及房 地产行业 上市公司 股票以获 取以美国 为主的房 地产市场 收益。 本基金的决 策流程包 括资产配 置、 备选 证券库筛 选、 组 合构建 、 交易执 行、 风险管 理与 绩效评估、 组合监控 与调整六 个阶段, 每一阶段 的职责如 下: 1 、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阶 段采取定 量与定性 分析相结 合的方法 , 从分析 美国宏观 经济形势 以及财政 和 货币政策等 核心问题 入手, 结合证 券市场情 况, 获得主要 资产类别 的长期预 期收益数 据和 信 息。 基金管理人 实行投资 决策委员 会下的基 金经理负 责制, 投资决 策委员会 负责战略 资产 配 置,基金经 理在战略 资产配置 的基础上 ,根据相 应权限进 行适当的 战术资产 配置及调 整 。 2 、备选证券 库筛选 本基金原则 上选取美 国主要市 场上市交 易的证券 产品。筛选 REIT 依 据对流动 性、收益 率、 现金 流、 估 值水平 、 资 产负 债情况 、 资产质 量、 管 理人等基 本面的调 研分析 , 筛选 ETF 依据对流动 性、 规模、 跟 踪误差、 透 明度、 费率 等指标的 调研分析 , 筛选股 票依据对 公司 经 营业绩、 盈利 状况、 增长 潜力、 估值 水平、 公司 治理等方 面的调研 分析。 在 深入调研 的基 础 上构建被选 证券库。 3 、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限 制的要求 和流动性 管理的需 要, 在合法合 规的前提 下, 以组合整 体 调整收益最 大化为原 则, 综合 考虑不同 资产、 行业、 区域的有 效配置 , 负责 实施组合 构建 工 作。 基金 经理负责 采取自下 而上的方 法进行证 券选择 。 针对进 入备选证 券库的证 券, 基金 经 理和研究员 通过深入 调研, 全 面分析, 对风险收 益进行评 估,为投 资组合构 建提供支 持 。 4 、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 负责投资 决策的交 易执行,REITs 、ETF 和 股票投资 的交易指 令将在基 金管 理人委托的 证券交易 经纪商的 全球证券 交易平台 上实施。 基金投资 的交易指 令将通过 基金 管 理人内部的 交易室直 接下单。

































































12 5 、风险管理 与绩效评 估 基金管理人 负责风险 管理和绩 效评估。 风险 管理的主 要依据是 中国有关 法律法规、 投 资 地的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 监管要求, 以 及基金管 理人对市 场风险的 各种分析 和判断。 风 险绩效评估 小组定期 完成基金 业绩评估 报告, 对组合 进行绩效 归因分析, 为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 据。风险绩 效评估小 组定期完 成风险评 估报告, 分析并提 示风险。 6 、组合监控 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要求, 在适当的 市场时机 合理调整 投资组合 的资产配 置。风险绩 效评估小 组对改进 方案的实 施进行监 控。 根据全球证 券市场投 资环境的 变化和投 资操作需 要, 基金 管理人可 对上述投 资程序做 出 调整,并在 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 公告。 7 、监察稽核 部对投资 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 监控。 ( 六 )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是:人 民币计价 的 MSCI 美国 REIT 净总收 益指数(MSCI US REIT Net Daily Total Return Index ) 。 MSCI 美国REIT 指数 是一个调 整市值权 重的自由 流通股指 数, 用来 衡量美国 市场中REITs 行业的股票 市场表现 。截至 2012 年 5 月 30 日 ,共有 110 只成 份股,总 市值 4131 亿 美元 , 自由流通股 调整后的 市值 3924 亿美 元,前 20 大权 重股占 比 63.61% 。该指 数大约覆 盖整 个 美国 REITs 市场 85% 的市值 。 MSCI 美国 REIT 指数的 特点包括 : 1) 广泛准确代 表美国房 地产 REITs ; 2) 透明度好, 有规可循 的指数制 定法; 3) 定期复审指 数- 通过每个季 度的指数 审查,来 反映发展 变化的 REITs 市场。 MSCI 使 用三种不 同方式计 算其指数 水平:价格指数 , 总收 益 (Gross DTR ) 指 数,净 总收益(Net DTR )指 数。DTR 计算 方法为在 公司宣布 分红当日 交易结束 的时将指 数成 份 股的分红重 新投资于 指数。 净总收 益指数在 扣除预提 税之后将 分红重新 投资, 适用不 享受 双 重征税条款 的机构投 资者的税 率。 如果 MSCI 美国 REIT 净 总收益指 数停止编 制或发布 ,或 MSCI 美国 REIT 净总收益 指 数编制者或 所有者停 止本基金 对该指数 的使用授 权, 或 MSCI 美国 REIT 净 总收益指 数由 其 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 名除外 ) , 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 法等重大 变更导致 MSCI 美国 REIT 净总 收益指数不 宜继续作 为业绩比 较基准, 或证 券市场上 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 更 合适本基 金风 险 收益特征的 业绩比较 基准指数 , 本基金 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 慎性原则 和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合 法权益的原 则更换本 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由 于上述原 因变更业 绩比较基 准, 应经 基 金托管人同 意,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 的 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 公告。






























































13 ( 七 )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主要投 资于与在 美国上市 交易的 REITs 、REIT ETF 和房地产 行 业股票,在 证券投资 基金中属 于较高预 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 的基金品 种 。 ( 八 ) 投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 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基金 的投资组 合将遵循 以下限制 : (1 ) 本 基金持有 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的 20% 。 银 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 银 行在 境 外设 立 的分 行 或在 最近 一 个会 计 年度 达 到中 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 信用 评级 机 构评 级 的 境 外银行,但 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 存款不受 此限制。 (2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政府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 管合作 谅解备忘 录国家或 地区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区 证券市场 挂牌交 易的证 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其中 持有任一 国 家 或地区市场 的证券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4 ) 基金 不得购买 证券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行该 证券的机 构或其管 理层。 同 一境内机 构 投资者管理 的全部基 金不得持 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 有投票权 的证券发 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 例限制应 当合并计 算同一机 构境内外 上市的总 股本, 同 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 球 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 证券,并 假设对持 有的股本 权证行使 转换。 (5 )本 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 资产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的 10% 。 前项 非 流动 性 资产 是 指法 律 或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流 通受 限 证 券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资产。 (6 ) 本 基金持有 境外基 金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 净值的 10% 。 ( 持有货币 市场基 金 可以不受上 述限制) (7 ) 除 应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以 外,借 入现金。 该临时用 途借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过基 金、集合 计划资产 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若基金 超过上述 投资比例 限制,应当在 超过比例后 30 个 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 的商 业 措施减 仓以 符合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2. 金融 衍生品投 资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理, 不得 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 易, 同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定: (1 )本 基金的金 融衍生品 全部敞口 不得高于 该基金、 集合计划 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 基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初始 保证金、 投资期 权支付或 收取的期 权费、投 资柜台 交






























































14 易衍生品支 付的初始 费用的总 额不得高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投资 于远期合 约、互换 等柜台交 易金融衍 生品,应 当符合以 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机 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 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 值, 并且基金、 集 合计划可 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 交易; ③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金 、集合计 划资产净 值的 20% 。 (4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会计 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 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包 括 衍生品头寸 及风险分 析年度报 告。 3. 证券 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定: (1 )所 有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中 资商业银 行除外 )应当具 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 借方 应当在交 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付已 借出证券 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 息和分红 。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和处 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 赔需要。 (4 )除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外,担 保物可以 是以下金 融工具或 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 ③商业票据 ; ④政府债券 ; ⑤中 资 商业 银 行 或由 不 低于 中 国证 监 会 认可 的 信用 评 级机 构 评 级的 境 外金 融 机构 (作为交易 对手方或 其关联方 的除外) 出具的不 可撤销信 用证。 (5 )本 基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终止 证券借贷 交易并 在正常市 场惯例的 合理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一或 所 有已借出 的证券。 (6 )本 基金管理 人将对基 金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 责任。 4. 证券 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 据正常市 场惯例参 与正回购 交易、逆 回购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定: (1 )所 有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对手 方(中资 商业银 行除外) 应当具有 中国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级机 构信用评 级。 (2 )参 与正回购 交易, 应当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对 卖出收益 进行调整 以确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证券 市值的 102 %。 一旦买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 置卖 出 收益以满足 索赔需要 。






























































15 (3 )买 方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期内 及时向本 基金支 付 售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股息 、利息 和 分红。 (4 )参 与逆回购 交易, 应当对购 入证券采 取市值 计价制度 进行调整 以确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低于 支付现金的 102 %。 一旦 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 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或处 置 已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 赔需要。 (5 )本 基金管理 人将对 基金参与 证券正回 购交易 、逆回购 交易中发 生的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5. 基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所有 已借 出而 未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所 有已 售 出而未回购 证券总市 值均不得 超过基金 总资产 的 50 %。 前项比例 限制计算 ,基金因 参与 证 券借贷交易 、 正回 购交易而 持有的担 保物、 现金不 得 计入基金 总资产 。 基金 如参与证 券借 贷 交易、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购 交易,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照规 定建 立适 当的 内控制 度、 操作 程 序 和进行档案 管理。 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发生修 改或变更 , 致使本 款前述 1 -5 项约 定 的投资限制 被修改或 取消的,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 金可相应 调整投资 限制 规 定,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6. 禁止 行为 除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外,基 金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 ) 购 买不动产 。 (2 ) 购 买房地产 抵押按揭 。 (3 ) 购 买贵重金 属或代表 贵重金属 的凭证。 (4 ) 购 买实物商 品。 (5 ) 除 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现金 。 该临时 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集 合计划资 产净值的 10% 。 (6 ) 利 用融资购 买证券, 但投资金 融衍生品 除外。 (7 ) 参 与未持有 基础资产 的卖空交 易。 (8 ) 从 事证券承 销业务。 (9 ) 不 公平对待 不同客户 或不同投 资组合。 (10 ) 除法律 法规规定 以外,向 任何第三 方泄露客 户资料。 (11 ) 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他行 为。 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发生修 改或变更 , 取消或 变更上述 投资禁止 行 为的,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本基 金可相应 取消或调 整禁止行 为规定 , 不需 经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 九)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在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前提下 , 本基金 可以按照 法律法规 和监管部 门的有关 规






























































16 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 相关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根据 证 券市 场 发展 情 况或 基 金具 体 个案 等 客观 原因 调 整 上 述投 资 比例 禁止 、 限制 等 事项 的 ,如 适 用本 基 金, 则 本基 金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 不 受上述 比例禁 止、 限制, 并适时 调整相 关投 资 比例限 制和 禁止规 定。 ( 十一)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 利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投 资者权利 ,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利 于基金资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十二) 代理投 票 1. 代理 投票的原 则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代表 基金行使 所投资的 股票以及 基金的代 理投票权 。 在有需 要为本基 金 持有股份/ 份额的上 市公司/ 基金管 理人所提 出的决议 案进行 代理投票 时,本基 金管理人 将 遵 循以下原则 :


(1 )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争 取最大利 益及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利;


(2 ) 符 合本基金 既定的投 资目标; (3 ) 有 利于基金 资产的安 全与增值 ; (4 ) 遵 守相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等规定的 行为规范 。


2. 代理 投票的处 理方法、 程序 (1 ) 代 理投票权 的决定 将由基金 管理人做 出。基 金管 理人 将保留代 理投票文 件至少 三 年以上。


(2 ) 代 理投票前 ,基金 经理将充 分研究提 案的合 理性,并 综合考虑 投资顾问 、独立 第 三方研究机 构和反对 者的意见 后,勤勉 尽职地代 理基金行 使投票权 。 (3 ) 在 履行代理 投票职 责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操作 需要,委 托投资顾 问、境 外 托管人或其 他专业机 构提供代 理投票的 建议、 协助完 成代理投 票的程序 等, 基金管理 人应 对 代理机构的 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并承 担相应责 任。 (4 ) 一 般情况下 ,对于 接纳财务 报告、派 息、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等 有关公司 日常运 作 事项的决议 案, 只要无损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及上市 公司治理 , 基 金管理人 可能会选 择投 弃 权票。


(5 ) 对 于其他建 议如收 购合并, 关联交易 等重大 事项,在 投票日之 前,基金 管理人 应 针对上市公 司股东会 议案的表 决方案形 成初步意 见, 并经公司 内部审核 程序后, 最终 形成 针 对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 议案的投 票意见。


(6 ) 对 于所投资 基金合 并、转型 、清算、 更换管 理人等重 大事项, 在投票日 之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 针 对所 投 资基 金的 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方案 形 成初 步 意见 , 并经 公司 内 部审 核 程 序






























































17 后,最终形 成针对持 有人大会 表决方案 的投票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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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代 理投票过 程中, 相关讨论 及决策意 见等文 档文件按 照基 金管 理人有关 规定予 以 存档。


(8 ) 基 金管理人 和指派 的参会人 员不得擅 自投票 ,必须严 格按照本 基金管理 人最后 审 批形成的投 票意见进 行投票。


(9 ) 基 金管理人 相关人 员在与上 市公司的 接触过 程中,不 得私自以 公司名义 对上市 公 司股东大会 议案发表 承诺性意 见和其他 误导性言 论。


(10 ) 基 金管 理 人相 关人 员 在代 理投 票 中禁 止参 与 任何 形式 的 商业 贿赂 行为 以 及其 他 任何违反法 律法规和 基金从业 人员道德 规范的行 为。


( 十三) 证券交 易


本基金对基 金交易服 务提供商 的选择和 评价应本 着客观 、 公正 、 公平 、 有利 于提升本 公 司国际化投 研服务水 平以及保 护 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的指导方 针进行。 1. 交易 券商选择 考量因素 符合下列条 件的国际 券商,可 以列入公 司选择的 范围之内 : (1 ) 具 备在全球 主要市场 交易的能 力; (2 ) 具 备主要市 场的研究 能力; (3 ) 具 备与本基 金投资运 作 相关 的 研究平台 或资料库 ; (4 ) 能 够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要求, 安排临时 的分析和 研究; (5 ) 券 商对潜在 利益冲突 的处理原 则和程序 符合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6 )具备 后备和 灾难恢复 等维护系 统稳定运 营的必要 系统 。 2. 评价 标准 公司每 半年 对国际券 商服务工 作评价一 次,评价 标准为: (1 ) 行 业和公司 研究水 平 ( 含著名 分析师数 量 ) ; (2 ) 分 析报告的 影响力; (3 ) 全 球研究覆 盖的宽度 及美国市 场覆盖的 深度; (4 ) 提 供服务及 相关服务 成果的质 量和可靠 性,相关 预测的准 确性; (5 ) 提 供服务反 应速度; (6 ) 研 究成果的 销售推荐 水平; (7 ) 服 务态度; (8 ) 研 究的独立 性; (9 ) 联 系公司调 研的能力 和态度; (10 ) 交 易执 行 的质 量, 包 括交 易的 合 法性 和公 平 交易 执行 情 况、 交易 执行 速 度、 成 交价格区间 等; (11 )对于潜 在利益冲 突的处理 是否符合 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18 3. 评价 方法和流 程 相关投资研 究人员按 照以上标 准对各国 际券商 评 价和评分, 经 过统计排 序, 形成初步 评 价结果; 初步评价结 果上报投 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评价,形 成最终评 价结果。 4. 交易 量及佣金 分配 在证监会相 关规定允 许的范围 内, 公司 通过一家 证券公司 的交易席 位买卖证 券的年交 易 佣金不能超 过公司全 年交易佣 金总额 的 30 %, 公司定期 召开佣金 分配会议 ,根据券 商评 分 确定佣金分 配, 佣金分 配原则上 以国际券 商评价的 结果为标 准。 在交 易量出现 异常的情 况 时, 交易室应及 时通报, 佣金分配 小组可不 定期调整 分配计划 。 5. 潜在 利益冲突 对可能发生 的潜在利 益冲突 , 公司制 定了详细 的制度 , 包括软 美元专项 制度等 , 考虑 了 从证券经纪 商挑选到 交易执行 等各个环 节可能产 生的潜在 利益冲突, 对基本原 则、 禁止 事 项、 相关信息披 露、罚则 、相关文 件存档等 进行了详 细规定。


(十 四)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报 告(未 经审计 )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 本基金的 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 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已 于 2012 年 4 月





19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2,452,432.70 28.52 其中:普通 股 1,695,758.26 2.15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 凭证 20,756,674.44 26.3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6,433.83 -0.01 其中:远期 -6,433.83 -0.01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24,900,000.00 31.63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19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 合计 30,822,487.36 39.15 8 其他资产 552,260.91 0.70 9 合计 78,720,747.14 100.00 2. 报告期末在 各个国家 (地区) 证券市场 的股票及 存托凭证 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美国 21,183,298.96 28.48 加拿大 1,269,133.74 1.71 合计 22,452,432.70 30.19 3.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股票及 存托凭证 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多元化类 1,292,755.35 1.74 工业类 1,067,174.27 1.43 公寓类 4,648,172.47 6.25 零售 类 4,155,947.55 5.59 特殊类 7,208,359.26 9.69 写字楼类 2,384,265.54 3.21 房地产股票 1,695,758.26 2.28 合计 22,452,432.70 30.19 注:本基金 对以上行 业分类采 用全球行 业分类标 准(GICS )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 中文) 证 券 代 码 所在证券 市场 所 属 国 家 (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PUBLIC STORAGE - PSA US US exchange 美 国 1,509 1,312,352.30 1.76 2 VENTAS INC Ventas 公 司 VTR US US exchange 美 国 3,569 1,282,714.77 1.72 3 SIMON PROPERTY GROUP INC - SPG US US exchange 美 国 1,391 1,275,482.49 1.71 4 EQUITY RESIDENTIAL 公寓物业 权益信托 EQR US US exchange 美 国 2,950 1,162,739.74 1.56 5 HCP INC HCP 公司 HCP US US exchange 美 国 4,503 1,118,423.97 1.50 6 AVALONBAY COMMUNITIES INC AvalonBay 社区股份 有限公司 AVB US US exchange 美 国 1,248 1,110,344.73 1.49 7 PROLOGIS INC 普洛斯公 司 PLD US US exchange 美 国 4,707 1,067,174.27 1.43 8 HOST HOTELS & RESORTS Host 酒店 及度假酒 HST US US exchange 美 国 8,072 834,260.62 1.12






























































20 INC 店 公司 9 SL GREEN REALTY CORP SL Green 房地产公 司 SLG US US exchange 美 国 1,584 773,186.78 1.04 10 HOME PROPERTIES INC - HME US US exchange 美 国 1,872 718,876.53 0.97 注:本基金 对以上证 券代码采 用当地市 场代码


5. 报告期末按 债券信用 等级分类 的债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 名债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 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 名金融衍 生品投资 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 人 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远期投资 汇率远期( 美 元兑人民币) -6,433.83 -0.01 注:上述金 融衍生品 投资明细 为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持有的 全部金融 衍生品投 资。


9.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 名基金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基金 。


10.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 )报告 期内本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 中没有 发行主体 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 的、或在 报 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 证券。


(2 )报告期 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 规定的备 选证券库 。 (3 ) 其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210,102.08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36,429.49 4 应收利息 4,741.99 5 应收申购款 300,987.3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52,260.91 (4 )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21 (5 )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6 )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与合 计项之间 可能存在 尾差。 五、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在 做 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 1 、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以来的投 资业绩与 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 下表所示 (本 报告中所 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 计) : 净值增长 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1 年11 月 25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0.00% 0.00% 11.36% 1.57% -11.36% -1.5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1.40% 0.13% 10.33% 0.83% -8.93% -0.70%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1.40% 0.11% 22.86% 1.11% -21.46% -1.00% 2 、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 净值的变 动情况, 并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的变 动进行比 较 :






























































22 注 1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人 民 币 计 价 的 MSCI 美国 REIT 净 总 收 益 指 数 (MSCI US REIT Net Daily Total ReturnIndex ) 注 2 : 本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生效 。 注 3 :基金业绩截 止日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 六 、基金 管理人 (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 万元






























































23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梁静 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 总计 15,000 100 %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 籍: 中 国。 历 任中国电 子器件公 司深圳公 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 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 委书记, 深圳发展 银行 行 长 助理、 副 行长、 党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 长、 党 委副书记 , 现任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董事长 。 胡继之先生 , 董事 , 金融学 博士, 高 级经济师 , 国籍 : 中国 。 历任 中国人民 银行武汉 市 分行办公室 科长、 金 融研究所 副所长 、 所长 , 中国人 民银行深 圳分行办 公室负责 人, 深圳 证 券交易所总 经理助理 兼办公室 主任、 理事 会秘书长、 策划总监、 纪委书记、 党委委员 、 副 总 经理,现任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 、党委副 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 历任贵州 省政府经 济体制改 革委员会 主 任科员、 中共深圳 市委政策 研 究室副 处长、 深圳证券 结算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 、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港 深业 (集 团) 有限 公司助理 总经理、 香港深业 控股有限 公司副总 经 理、 中国高 新技 术产 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兼 行政 总裁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裁,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 Massimo Mazzini 先 生, 董事, 经济 和商学 学士 。国籍 :意大 利。 曾在安 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 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 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 席执行官 和投资总 监、 东方 汇理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投 资副总监、农 业信贷另 类投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 委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部 投资 总 监、 Epsilon 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执 行官, 现任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首席执行 官和总经 理, 同时兼任 欧利盛 AI 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 执行官。






























































24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 董事, 经济学和 商业管理 博士, 国籍: 意大利。 曾 任米兰德 意 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 投资管 理部债券 基金和现 金头寸管理 高级 经理 ,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 投 资管理部 固定收益 组合和现 金 管理业 务负责人 , 圣 保罗银行投 资公司(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责 人,Capitalia 股份 公司 (Capitalia S.p.A. ) 产品和销售 部负责人 , Capitalia 投资管理 股份公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 意大利企 业法人 风 险管 理 业务负责人 ,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首席 市场官 、欧 利 盛资本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 现任意大 利联合圣 保罗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 ) 储蓄、投资和养老金产 品部负责 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 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安徽 大学讲师 、 中国 人民大学 副 教授, 现任 中国人民 大学法学 院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 家, 兼任中国 法学 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员会 委员、北 京市人民 政府顾问 。 李相启先生, 独立董事 , 高级经 济师、 研 究员, 国 籍: 中国 。 历任陕 西省委办 公厅秘书 、 省委政策研 究室财贸 处处长、 副主任 , 陕西省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副书记 、 副主 任、 党组 书 记、 主任, 陕西 省证券监 管委员会 主席, 中国 证监会济 南证管办 党委书记、 主任、 济 南稽 查 局局长,山 东证监局 局长,上 海证券交 易所理事 会理事、 产品委员 会主任 。 宋泓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 博士,国 籍:中国 。曾在美 国哥伦比 亚大学作 访问学者 , 并在陕西省 社科院工 作,现任 中国社会 科学院世 界经济与 政治研究 所国际贸 易研究室 主 任、 研究员、教 授、博士 生导师。 黄善端, 独立 董事, 法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澳门科 技大学法 学院中国 民商事法 律 讲师, 李 陈郑律师 行中国事 务顾问 , 杜威路 博国际律 师事务所 香港办事 处中国事 务理事 , 广 东竞德律师 事务所律 师,现任 广东海埠 律师事务 所涉外法 律总监。 2 、基金管 理人监事 会成员 孙枫 先生 , 监事会主 席, 国 际金融专 业硕士, 高级会计 师, 中 国注册会 计师 , 国籍: 中 国。历 任 武汉市经 济研究所 副所长 , 武汉市 轻 工业 局 副局长 , 武汉 友谊复印 机制造公 司副 经 理,深圳市 财政局企 财处处长 、办公室 主任、副 局长,深 圳市商业 银行董事 长、党委 书 记, 深圳发展银 行董事长 、 党委书 记 ,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党总 支书记 , 现任 鹏华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 Andrea Vismara 先 生, 监 事, 法 学学士 , 律师 , 国籍 : 意大利 。 曾 在意大利 多家律师 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法 国农业信 贷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 产品开 发部, 欧 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 ,现在欧 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运营部工 作。 黄俞先生 , 监事 ,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 中国 。 曾 在中农信 公司 、 正大财 务公司工 作, 曾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现任深 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董事长 。






























































25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经济 特区证券 公司研究 所副所长 、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客户 服务主管 、西部理 财中心总 经 理、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 ;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 构理财部 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 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国 工商银行 深圳分行 、 平安 证 券公司工作,1998 年 12 月加盟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登记 结 算部副总经 理。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 总裁 , 经济学 博士, 讲 师 , 国 籍: 中 国 。 历 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 理与经济 学 院讲师、 中国 兵器工业 总公司主 任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长、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裁、党总 支书记 。 高阳 先生, 副总裁 , 经济 学硕士 ,CFA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 国国际金 融有限 公司债 券 投资经理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博 时 价值增 长基金基 金经理 、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基金 裕 泽基金经理 、基金裕 隆基金经 理、股票 投资部总 经理,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 裁。 曹毅先生, 副总裁 , 经济学 博士, 国 籍: 中 国。 历 任中国人 民银行广 州分行科 员, 中 国 人民银行深 圳中心支 行副主任 科员,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 部副总监 、 渠道部 总 监,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 会投资部 、 境外投资 部 副主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处长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 鹏华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毕国强先 生, 副 总裁, 特许金 融分析师 (CFA )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国籍 :中国 。 历任广州文 冲船厂经 营部船舶 科科长、 美 国景顺集 团(Invesco Ltd.) 加拿大 AIM Trimark 投资 管 理有限公司 分析师, 中国证监 会基金监 管部四处 调研员 ,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 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督 察长, 经济 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察法律 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 副总经理 、 监察稽 核部总经 理、 职工 监 事。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理。 4 、本基 金拟任基 金经理 裘韬先生 ,CFA , 科学硕 士,8 年 证券从 业经验 。历任 美国运通 公司研 究员, 美国哥 伦 比亚管理公 司( 原美国 河源投资 有限公司) 基金经 理;2010 年 2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任职于国际 业务部,2010 年 10 月至今担 任鹏华环 球发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1 年 11 月 25 日起兼任鹏华美国 房地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裘韬 先生具备 基金从业 资 格。






























































26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基 金经理未 发生变动 。 5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成员情 况 邓召明先生 , 简历同 上。 毕国强先生 , 简历同 上。 裘韬先生 , 简历同上 。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 三)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金 , 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募 集、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 3. 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管 理、分别 记账,进 行证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 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8. 办理 与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9.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12. 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职责 。 ( 四)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 《 证券法 》 、 《 基金法 》 、 《销售办 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 法律法规 的行为 , 并承诺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人的 禁止行为 : (1 ) 将 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 同于基金 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 公平地对 待公司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 )利 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 第三人牟 取利益; (4 )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 担损失; (5 ) 承 销证券; (6 )向 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7 )从 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8 )购 买不动产 ;






























































27 (9 )购 买房地产 抵押按揭 ; (10 )购买贵 重金属或 代表贵重 金属的凭 证; (11 )购买实 物商品; (12 )除应付 赎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途 以外, 借 入现金; (13 )利用融 资购买证 券, 但投 资金融衍 生品除外 ; (14 )参与未 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15 )购买证 券用于控 制或影响 发行该证 券的机构 或其管理 层; (16 )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品 ; (17 )向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出 资 或者 买卖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 股 票或债券; (18 )买 卖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或 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主承销的 证券; (19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 易活动; (20 )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 规及行业规 范,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不从事以 下活动: (1 )越 权或违规 经营; (2 )违 反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托 管协议; (3 )故 意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本 基金合同 其他当事 人的合法 权益; (4 )在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的资料中 弄虚作假 ; (5 )拒 绝、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响 中国证监 会依法监 管; (6 )玩 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 等 信息; (8 )除 按本基金 管理人制 度进行基 金运作投 资外,直 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 )协 助、接受 委托或以 其他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 反证 券 交易 所业 务 规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 等非 法手 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 市 场秩序; (11 )贬损同 行,以提 高自己; (12 )在公开 信息披露 和广告中 故意含有 虚假、误 导、欺诈 成分; (13 )以不正 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 展; (14 )有悖社 会公德, 损害证券 投资基金 人员形象 ; (15 )其他法 律、行政 法规禁止 的行为。 4. 基金 经理承诺






























































28 (1 )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 )不 得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者 谋取利益 ; (3 )不 泄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 )不 从事损害 基金财产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证 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 五)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 )健 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包括公司 的各项 业务、各 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控手段和 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 序,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 立性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 应当保持 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 )相 互制约原 则:公司 内部部门 和岗位的 设置应当 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 )成 本效益原 则:公 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 营管理 方法降低 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 制订 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 遵循以下 原则: (1 )合 法合规性 原则: 基金管理 人内控制 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 )全 面性原则 :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涵盖 基金管 理人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 )审 慎性原则 :制定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以 审慎经营 、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 )适 时性原则 :公司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的制定 ,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必须 随着公 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 经营 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 变化和国 家法律 、 法规 、 政策 制度等外 部环 境 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 完善。 3. 内部 控制 体系 (1 ) 董 事会下设 风险控 制与合规 审计委员 会,主 要负责制 定基金管 理人风险 控制战 略 和控制政策 、协调突 发重大风 险等事项 ; (2 )公 司督察长 负责对 基金管理 人 各业务 环节合 法合规运 作进行监 督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 监会直接 报告; (3 )经 营管理层 下设风 险管理会 议,其成 员包括 经营管理 层、督察 长、监察 稽核部 、 公司各部 门负责人 。风险 管理会 议对各类 风险予 以充分 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 务过程中 潜 在






























































29 和存在的风 险进行通 报、讨论 ,并及时 采取防范 和控制措 施; (4 )监 察稽核部 负责对 基金管理 人各部门 的风险 控制情况 进行检查 ,定期不 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法规 及其他规 定的执行 情况进行 检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5 )业 务部门: 对本部门 业务范围 内的 业务 风险负有 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 (6 )员 工: 依照 公司 “ 全面 风险 管理 、全 员 风 险控 制 ” 的 理念 ,公司 每 个员 工均 负有 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责把 公司的风 险控制理 念和措施 落实到每 一个业务 环节当中, 并 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反 馈的义务 ; 4. 内部 控制措施 (1 ) 公 司通过 不 断健全 法人治理 结构,充 分发挥 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 能,力 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利 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 制现象的 发生, 保护投 资者利益 和公 司 合法权益 ; (2 )管 理层牢固 树立了 内控优先 的风险管 理理念 ,并着 力 培养全体 员工的 合 规及风险 防范意识, 营造 浓厚的风 险管理文 化氛围, 保证 全体员工 及时了解 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 章 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岗 位和各个 环节 ; (3 )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关部 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三道 内控防线 ; (4 )建 立 并不断 完善 内 部控制体 系 及 内部 控制制 度:自成 立来,公 司 不断完 善 内控 组 织架构、 控 制程序 、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 建立健 全 内部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断地对 内部 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 ,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向完 善 ; (5 )建 立健全各 项管理 制度和业 务规章: 公司建 立了包括 投资管理 制度、基 金会计 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 监察稽 核制度 、 信息技 术管理制 度、 公司财务 制度等基 本管理制 度以 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 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流 程、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制度 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 )建 立了岗位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机 制:公 司在岗位 设置上采 取了严格 的分离 制 度, 实现了 基金投资 与交易 、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计 与基金会 计等业务 岗位的分 离制度 ,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少和 防范操作 及操守风 险 ; (7 )建 立健全了 岗位责 任制:公 司通过健 全岗位 责任制使 每位员工 都能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 (8 )构 建风险管 理系统 :公司通 过建立风 险评估 、预警、 报告、控 制以及监 督程序 ,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预警、 监 督, 从而识 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通过 明晰的 报 告渠道, 对风险问 题进行层 层监督、 管 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 (9 )建 立自动化 监督控 制系统: 公司启用 投资指 标监控系 统 等计算 机辅助控 制系统 ,






























































30 对投资比例 限制 和禁 止 等方面 进行电子 化控制, 有效地防 止 了运作 风险和操 守风险 ; (10 ) 不 断强 化 投资 纪律 , 严格 遵守 证 券选 择流 程 :公 司不 断 强化 投资 纪律 , 加强 集 体决策机制 , 各基 金的行业 配置比例 、 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 基准仓 位等由投 资决策委 员会 决 定。 公司 还建立了 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守基金 合同的情 况进行评 估, 防范 契 约风险。 5. 基金 管理人关 于内部合 规控制书 的声明 (1 )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实 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 (2 )本 基金管理 人承诺以 上关于内 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 、准确; (3 )本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公 司发展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 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七、基金 的募集 与基金合同 的生效 ( 一)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中 国证监 会 证 监许可[2011]1257 号 文批准 募 集 发售。募集 期从 2011 年 10 月 26 日起到 11 月 22 日止,有 效认购份额 284,888,774.46 份, 利息结转份额 54,460.52 份, 合计 284,943,234.98 份 ,募集户 数为 1779 户。 本基金为 QDII-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存续 期间为不 定期。 ( 二)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正 式生效。 ( 三) 基金存 续期内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和 资金 数 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 工作 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说 明出现上 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 出解决方 案。 八、基金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场 所 1. 本基金管 理人 设在 深圳、北 京 、 上海 、武汉和 广州 的直 销中心; 2.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的指定网 点以及 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其他 代销机 构营业 网 点; 具体销售网 点由基金 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等 公告中列 明。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 销机构, 并予 以公告。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 构开 通






























































31 电话、 传 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 式, 投 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 回, 具体办法 由基 金 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 销机构另 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一般情况下, 本 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和美 国 证券市场同 时正常交 易的工 作 日。 为了保障基 金平稳运 作, 保护持有 人利益,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决定对处 于上海和 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 的下列 2012 年美 国市场节 假日暂停 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业务, 并自 下 列节假日结 束后的首 个开放日 恢复本基 金的上述 业务,届 时不再另 行公告。 1 月 16 日(马丁?路德?金 纪念日) 2 月 20 日(美国总统纪念 日) 4 月 6 日(耶稣受难日) 5 月 28 日(美国阵亡将士 纪念日) 7 月 4 日(独立纪念日) 9 月 3 日(劳动节) 11 月 22 日(感恩节 ) 12 月 25 日(圣诞节 ) 若境外主要 市场节假 日安排发 生变化, 本基 金管理人 将进行相 应调 整并 公告。 若境外 主 要市场状况 发生变化, 或 将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需要调整 上述安排 的, 本基 金 管理人将另 行调整并 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2. 申购 、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时 间 本基金 自 2012 年 1 月 5 日 开 始办理日常 申购 、 赎回及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 。 详情可见 基 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刊登的 《 鹏华美 国房地产 证券投资 基金关于 开放申购 、赎 回 和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的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各证券 市场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 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赎 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4. 当 日的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32 5.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的币 种为 人民 币,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情 况 下, 接受其 它币种的 申购、 赎回, 并可对业 绩基准 、 信息 披露等相 关约定进 行相应调 整并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则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按 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 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赎 回申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开放 时间结束 前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2 日内对 该申请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 请, 投资者应在 T+3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及 时查询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否则, 如因 申请 未 得到基金管 理人或登 记结算机 构的确认 而造成的 损失, 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基金销售 机构 对 投资者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 申 请。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业务规 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公告。 3. 申购 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无效 ,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 销机构将 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接受 投资人有 效赎回申 请之日起 10 个工 作 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 理 。 (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额限 制 1. 本基 金对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最 高申购金 额限制 为 本基金募 集上限 50 亿人民币 。 2. 投资 者通过代 销机构申 购本基金 ,单笔最 低申购金 额为 1,000 元。 通过 本基金 管理人 直 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首 次最低金 额为 30 万 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 金额为 1 万元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上 交 易直销系 统申购本 基金暂不 受此申购 金额限制 ) , 最 高金额为 50 亿元 。 3. 账户 最低余额 为 30 份基金 份额,若 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者在销 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 基 金份额余额 不足 30 份 时,该笔赎 回业务应 包括账户 内全部基 金份额,否 则,剩余部 分的 基






























































33 金份额将 可 被强制赎 回。 4.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申购 金额和赎 回 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处理 1. 申购 份额余额 的处理方 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 份额单位 为份。 上述计 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 担。 2. 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 费用, 赎 回 金额单位为 人民币 元 。 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 七)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 申购 费率: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用应在 投资人申 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销 售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采取 金额申购 的方式, 具体费率 如下 : 申 购金额 M ( 元) 申 购费率 M <100 万 1.0% 100 万≤M <500 万 0.6% 500 万≤M <1000 万 0.4%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 计算。 2. 赎回 费 率:本 基金的赎 回费率按 持有 时间 递减, 具 体费率 如 下: 持有 时间 (Y ) 赎 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3 年 0.3% Y ≥3 年 0.0% 赎回费用由 赎回申请 人承担,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归基金 财产,75 %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3.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34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定交 易方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易 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 投资 人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 必要 手 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 针对活 动对象 适 当调低上述 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 费率。 5. 本基 金申购 、 赎回的 币种为人 民币。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的情况下 , 接受其它币 种 的申购 、赎回, 并提前公 告。 ( 八)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算 公式 1. 基金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 购金额为 基数采用 比例费率 计算申购 费用。 本 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 和净申购金 额。其中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 如: 某投 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 基金,对 应费率为 1.0 %,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 份 额净值为 1.046 元,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0 %) =9,900.99 元 申购费用=10,000 -9,900.99 =99.01 元 申购份数=9,900.99/1.046 =9,465.57 份 即:某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6 元, 则 可得到 9,465.57 份 基金份额 。 2. 基金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 回总额为 基数采用 比例费率 计算赎回 费用。 本 基金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扣 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用 例 如 : 某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一年 后 ( 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3 %,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3 %=34.44 元 赎回金额=11,480 -34.44 =11,445.56 元 即:某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10,000 份 本基金基 金份额一 年后(未满 2 年) 赎回,假 设 赎回当日本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11,445.56 元。 3. 基金 申购、赎回开放 日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 , 并在 T+2 日内公告 。






























































35 如遇特殊情 况,经 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4.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公 式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日发 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 总数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九)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人申购 基金成功 后, 登记 结算机构 在 T+2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 手 续,投资者自 T+3 日后( 含该日) 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 基金成功 后, 登记 结算机构 在 T+2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 手 续。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业务规 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公告。 ( 十)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1. 因 不可抗力 导 致 基 金无 法 正 常 运作 或 者 因 为不 可 抗 力 导致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接受 投 资 人的申购申 请。 2. 本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市场 或外 汇市 场停 市或休 市, 可能 影响本 基金 投资 或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 发生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 4. 本基 金的资产 规模达到 监管机构 核定的本 基金境外 证券投资 额度。 5.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接 受某 笔 或 某 些申 购 申 请 可能 会 影 响 或损 害 现 有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6. 因基 金收益分 配、 或基金 投资组合 内某个或 某些证券 进行权益 分派等原 因, 使基金 管 理人认为短 期内继续 接受申购 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


7.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8. 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 9. 本基 金的资产 组合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 交易或其 他重大事 件, 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 会 影响或损害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10.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36 ( 十一)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抗力 导 致 基 金无 法 正 常 运作 或 者 因 不可 抗 力 导 致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支 付赎 回 款 项。 2. 本基 金投资的 主要市场 或外汇 市 场停市或 休市 , 可能影 响本基金 投资或导 致基金管 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 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 4. 发生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 5. 本基 金的资产 组合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 交易或其 他重大事 件, 继续接受 赎回可能 会 影响或损害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6.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 发生上述情 形 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 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 付; 如暂 时 不能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 部分按 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并 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 金额。 若连续 两个 或 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 延期支 付最长 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在指 定媒体上 公 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 十二)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的赎 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 回。






























































37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 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 理。 (3 )暂 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 同 时在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公告 。 ( 十三) 暂停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并在 规 定期限内 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公告 。 2. 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 消除 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于 重新开放 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 基金份额净 值。 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届时 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 告。 ( 十四) 基金 转换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 本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决定 开 办本 基 金与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的、 且由 同一登记 结算机构 办理登记 结算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 十五) 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 和司法强 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 交 易过户以及 登记结算 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 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要 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规定 的标 准






























































38 收费。 ( 十六) 基金 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 十七)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 自 2012 年 1 月 5 日 开 始办理日常 申购 、 赎回及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 。 详情可见 基 金管理 人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刊登的 《 鹏华美 国房地产 证券投资 基金关于 开放申购 、赎 回 和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的公告》。 ( 十八) 基金 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 与解冻, 以及登记 结 算机构认可 、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基 金份额冻 结与解冻 。 基金 份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 结部分产生 的收益一 并冻结。 九 、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费, 含境外投 资顾问收 取的费用 ; 2. 基金 托管人的 托管费, 含境外托 管人收取 的费用; 3. 基金 财产拨划 支付的银 行费用; 4.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的基金 信息披露 费用; 5.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 有关的会 计师费和 律师费及 与基金缴 纳税款有 关的手续 费、 汇 款费; 7. 基金 的证券交 易费用 ( 包括但不 限于经手 费、 印花税 、 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 商佣金及 其他性质 类似的 费用等) ,所投 资基金 的交易费 用和管 理费用 ,及在 境外市场 的 开 户、交易、 清算和登 记等相关 的各项费 用; 8. 外汇 兑换交易 的相关费 用; 9. 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允许 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 以从基金 财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 具体 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在 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 公告中载 明; 10. 依法可 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 用。 ( 二) 上述基 金费用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 公允的 市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定 。 ( 三) 基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39 1. 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率 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的,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 托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30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率 0.3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的, 支付日期 顺延。 3. 除管 理费和托 管费之外 的基金费 用,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 规 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履 行 或未 完 全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 费用。 基金 合 同生效前 所发 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 五)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 调整基 金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施日 2 日 前 在指定 媒体上 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根据 国 家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规定 ,履行纳 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 中国法律 法规规定 ,履行纳 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疏忽、 故意行 为导致的 基金在税 收方面造 成的损失 外,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 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 问对相关投资 市场的税收情 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 境 外托管银 行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示具 体协调基 金在海外 税务的申 报、 缴纳 及 索取税收返 还等相关 工作。 基 金管理人 或其聘请 的税务顾 问对最终 税务的处 理的真实 准确 负 责。






























































40 十、基金 的 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项 以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含各 项有关税 收)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账 户 根据投资所 在地规定 及境外托 管人的相 关要求, 基金 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可 以以基金 名 义或托管人 名义开立 证券账户 和现金账 户, 保证 上述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及境 外托管人 的财 产 独立,并与 基金托管 人及境外 托管人的 其他托管 账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和/ 或 境外 托管 人 保管。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 运用 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金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可 以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 理费 、 托管费 以及 其 他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 用。 基 金财产的 债权、 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 相抵销, 不 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互 抵销。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以其自 有资 产 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试 行办法》 和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处 分外, 基 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 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十 一 、基 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基金、权 证、债券 和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 。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开放 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 ( 三) 估值方 法 1. 股 票估值方 法 (1 )上 市流通股 票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 易所的 收盘价估 值;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 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2 )未 上市股票 的估值 ①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 增发等方 式发行的 股票 , 按估值 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






























































41 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②首次发行 且未上市 的股票 , 按成本 价估值 ; 首次发 行且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 同一 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估值 。 2. 债券 估值方法 (1 )对 于上市流 通的债 券,证券 交易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按 估值日其 所在证 券 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 ;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 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所含的最 近交易日 债券应收 利息 后 得到的净价 估值 (2 )对 于非上市 债券, 参照主要 做市商或 其他权 威价格提 供机构的 报价进行 估值; 若 债券价格无 法通过公 开信息取 得,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从其经纪 商处取得, 并 及时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3. 衍生 品估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衍 生品按 估值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2 )未上 市衍生 品按成 本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映 公允价值 ,则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 若衍生 品价格无 法通过公 开信息取 得, 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从 其经纪商 处取得 , 并 及时告知基 金托管人 。 4. 存托 凭证估值 方法 公开挂牌的 存托凭证 按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5. 基金 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通的 基金按 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2 )其 他基金按 最近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估值。 (3 )若 基金价格 无法通 过公开信 息取得,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从其经 纪商处取 得,并 及 时告知基金 托管人。 6. 非流 动性资产 或暂停交 易的证券 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 流通、 或 流通受限 、 或暂 停交易的 证券, 应参照上 述估值原 则进行估 值。 如 果上述估值 方法不能 客观反映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 管人 商 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7. 汇率 本基金外币 资产价值 计算中, 所涉及人 民币对美 元的汇率 应当以基 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 银 行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 的人民币 汇率为准。 涉 及到其它 币种与人 民币之间 的汇率, 采用 估值 日






























































42 伦敦时间下 午四点 (或能够 取到的离 下午四点 最近时点 ) 由彭 博信息 (Bloomberg ) 提供 的 其它币种与 美元的中 间价套算 。 8. 税收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规定 应交纳的 各项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 行估值; 对于因税 收规定调 整或其他 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 交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 ,基金将 在相关税 金调整日 或实际支 付日进行 相应的估 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 代缴的税 收 , 基金 管理人应 聘请税收 顾问对相 关投资市 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 意 见和建议。 境外 托管银行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示具体 协调基金 在海外税 务的申报、 缴 纳及 索 取税 收 返还 等 相关 工 作。 基金 管 理人 或 其聘 请 的税 务 顾问 对 最终 税 务的 处理 的 真实 准 确 负 责。 9. 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款 第 1 —8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按 本款第 1 —7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 与基 金 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10.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2. 基金 日常估值 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以 双方认可 的 方式真至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 、 时 间 、 程 序进 行 复核, 复 核无误后 双方认可 的方式返 回给基金 管理人 ; 月末 、 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 会 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3. 在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各自 委托 第 三方机构进 行基金资 产估值, 但不改变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资产 估值各自 承担 的 责任。 ( 五)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的 处理方 式 1. 差错 类型 基金运作过 程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或 登记结算 机构、或 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 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受 损方 ” )按下 述“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并承担 相关责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 据传输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 指令差错 等; 对 于因技术 原因引起 的差错 , 若系 同行业现 有技术水 平无 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 其他差错 , 因不可 抗






























































43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 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基 金投资人 造成的损 失 应由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协商 共同承担 ,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 有权 根据过错 原则, 向过错人 追偿 , 基 金 合同的当事 人应将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1 )差 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于 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造成 的损失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 若差错 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有协 助义 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有 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 任。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 确 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 差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 对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4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小于基 金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应在 发 现日对账务 进行更正 调整,不 做追溯处 理。 (5 )差 错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 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向差错方 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 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 行赔偿, 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 仲 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接损 失。 (7 )按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 理差错。 3. 差错 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理的 程序如下 : (1 )查 明差错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差 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44 (2 )根 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对因差错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 据差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 错的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其 中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差错小于 基金份额 净值 0.5 %时 ,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应在 发现 日 对账务进行 更正调整, 不 做追溯处 理;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差错达到 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4 )根 据差错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的 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4. 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 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估值 时间点计 算基金净 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 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 公 布。 5. 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上述估值 方法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对 于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其他 原因导致 基金实 际交纳税 金与基金 按照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的应 交税金有 差异的, 相关估值 调整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 (3 )全球 投资 涉及 不同市 场及 时区, 由 于时差 、通 讯或 其他非 可控 的客 观 原因 ,在 本 基金管理人 和本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时间点前 无法确认 的交易, 导致的对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影响,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 (4 )由 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各家数据 服务机 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本基金 管理人 和 本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本基金管 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托 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 六) 暂停估 值与公 告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涉及 的主要证 券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 因停市时 ; 2. 因不 可抗力或 其它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 益,决定延 迟估值; 4.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 它情形。 十 二、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45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 分配原则 本 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 金的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2. 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 资 人自行 承担 。 当投资 人的现金 红 利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以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时, 基金 登 记结算机 构 可将投 资 人 的 现金红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 3. 在 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收益 每年最多 分配 6 次,每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 配利润 的 20% ;


4. 若基 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 则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5. 本基 金收益 分 配方式分 为两种: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人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 现金红利按 红利发放 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 ; 若投资人 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6.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的 时间 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7. 基金 收益分配 后每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值; 8.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以及 该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 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1. 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依 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在收益 分配方 案公布后 , 基 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 方案的规 定 就支付 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及 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 划付。


十 三、基 金的 会计和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政 策






























































46 1. 基金 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 方; 2. 本基 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 历 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 基金募集 所在 的会 计 年度,基金 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 年度 ; 3. 本基 金的会计 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币 ,以人民 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 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的会计制 度; 5. 本基 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保 留完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 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 并书面 确认 。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 所 及 其注 册 会 计 师对 本 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事 项 进行审 计。 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 会计 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计 师时,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经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可以 更换。 就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 四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试 行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 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他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按 规 定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披 露事 项在 规 定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 (以下简 称“指 定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 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2. 对证 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或者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 贺性、恭 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47 6. 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 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可以 人民币、 美元 等主要外 汇币种计 算并披露 净值及相 关信息。 涉及 币种之间 转 换的, 应当 披露汇率 数据来源 , 并保 持一致性 。 如果 出现 改变 , 应 当予以披 露并说明 改变 的 理由。 人民 币对主要 外汇的汇 率应当以 报告期末 最后一个 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 权机 构 公布的人民 币汇率中 间价为准 。 本基金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说明 的法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编 制并在基 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 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 人将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 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公告内 容的截止 日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将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登载在 各自网 站上。 ( 具体详 见基金管 理 人 于 2011 年 10 月 17 日公告的 《 鹏华 美 国房地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 鹏华美 国房 地 产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 三)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 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 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 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 (具 体 详 见 基金管理 人于 2011 年 10 月 17 日公告的《 鹏华 美国房地 产证券投 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 告》) ( 四)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已于 2011 年 11 月 26 日 刊登了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本基金基 金 合同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生 效 。 ( 五)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 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2.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之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 后的 2 个工作 日 内,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 , 披露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48 计净值; 3. 基金 管理人将 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工 作日后的 2 个工 作日内,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 六)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 同、 招 募说 明 书等 信 息 披露 文 件上 载 明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 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季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 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2.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 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3.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4.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本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告 。 5. 基金 定期报告 应当在公 开披露的 第二个工 作日 ,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报备 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 式 。 6.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八) 临时报 告与公 告 在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 下 可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额 的 价格 产 生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1.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及决 议;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5. 更换 或撤消境 外托管人 或境外投 资顾问;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定 名称、住 所发生变 更; 7. 基金 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发 生变更; 8. 基金 募集期延 长; 9. 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






























































49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10.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50 %; 11.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 30 %; 12.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讼; 13.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 14.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15.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6.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7.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8.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 0.5 %; 19.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20. 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1. 基金更换 登记结算 机构; 22. 基金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 23. 基金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 生变更; 24.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 付; 25. 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26. 基金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申 请或其后 重新接受 申购、赎 回; 27. 基金份额 的拆分; 28. 本基金接 受其它币 种的申购 、赎回; 29.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 服务; 30.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九) 澄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 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 招募 说明书或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 临时公 告、 年 度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 季度报 告和基金 份额净值 公告等文 本文 件 在编制完成 后,将存 放于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基 金托管人 所在地、 有关销售 机构及其 网 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 件 。






























































50 投资者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 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 体 上公告。 十五、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同意 。 (1 )终 止 基金合 同; (2 )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 变 更基金类 别; (4 ) 变 更基金投 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策 略; (5 ) 变 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6 )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7 ) 提 高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但根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除外 ; (8 )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 (9 )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项; (10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 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 (2 ) 在 法律法规 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进行 修改 ; (4 )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 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5 )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 (6 )按 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生效 执行, 并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公 告。 ( 二) 本基金 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的 ;






























































51 2. 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他 适当的基 金管理公 司承 接 其 原有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 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 4.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算 组 (1 )基 金合同终 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基 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 基 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 (2 )基 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 金财产; (3 )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6 ) 聘 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 ) 参 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 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 付清算费 用; (2 )交 纳所欠税 款; (3 )清 偿基金债 务;






























































52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 (3 )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6. 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十 六、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 :中国建 设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拥 有悠久的 经营历史 , 其前身 “中国 人民建设 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 名为 “中 国建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银行 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 行之一。中国 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由原中国 建设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成立 ,承继了 原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银行 业务及相 关的资产 和负债。 中国建设 银行( 股票 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 港联 合 交易 所 主板 上 市, 是 中国 四 大商 业 银行 中 首家 在 海外 公 开上 市 的银 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 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 一家 H 股公司 晋身恒生 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并 开始交易。A 股发 行后中国 建设银行 的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 中国建设 银行资产 总额117,723.30 亿元, 较 上年末增 长8.90% 。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 九个月, 中国建设 银行实现 净利润 1,392.07 亿元 ,较上年 同期 增






























































53 长 25.82% 。年化平 均资产回 报率 为 1.64% ,年化加 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 率为 24.82% 。 利息 净 收入 2,230.10 亿 元,较上 年同期增 长 22.41% 。净利 差为 2.56% ,净 利息收益 率为 2.68% , 分别较上年 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 百分点。 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入 687.92 亿元, 较上 年 同期增长 41.31% 。 中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有 1.3 万余 个分支机 构, 并在 香港、 新加坡 、 法兰克 福、 约 翰内斯堡 、 东京 、 首尔 、 纽 约、 胡 志明市及 悉尼设有 分行 , 在莫斯 科、 台北设有 代表处 , 海 外机构已 覆盖到全 球 13 个国家 和地区, 基本完 成在全 球主要 金融中心 的网络 布局,24 小 时不间断服 务能力和 基本服务 架构已初 步形成。 中国建设 银行筹建 、设立村 镇银行 33 家, 拥有建行亚 洲、 建 银国际 , 建行 伦敦 、 建信基 金、 建 信金融租 赁、 建信信托 、 建 信人寿 、 中 德住房储蓄 银行等多 家子公司 ,为客户 提 供一体 化全面金 融服务能 力进一步 增强。 中国建设 银行得到 市场和 业界的 支持和 广泛认 可。2011 年上半 年,中 国建设 银行主 要 国际排名位 次持续上 升, 先后荣 获国内外 知名机构 授予的 50 多个 重要奖项 。 中国建 设银 行 在英国《银 行家》2011 年“世 界银行品 牌 500 强”中 位列 第 10,较 去年上 升 3 位 ;在 美 国 《财富》 世界 500 强中排 名第 108 位,较去年上升 8 位。 中国 建设银行 连续第三 年获 得 香港《亚 洲公司治 理》杂 志颁发 的“亚洲 企业管 治年度 大奖” , 先后摘 得《亚洲 金融》 、 《 财 资》 、 《欧洲货 币》 等颁 发的 “中 国最佳银 行” 、 “中 国国 内最 佳银行” 与 “中国 最佳私人 银 行” 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服务部, 下设 综合制度 处、 基金市 场处、 资产 托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金 核算处、 基 金清算处、 监督稽核 处和投资 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 核算团队 、 养 老 金托管服务 团队、养 老金托管 市场团队 、上海备 份中心等 12 个职 能处室、 团队,现 有员 工 130 余人。 自 2008 年以 来中国建 设银行托 管业务持 续通过 SAS70 审计,并 已经成为 常规 化 的内控工作 手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 服务部 副总经 理(主 持工作)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银 行江苏 省分行 、 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部、 营 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 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 、 营 运 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纪伟, 投 资托管服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南通 分行 、 中国建 设银行总 行 计划财务部 、 信贷经 营部、 公司业务 部, 长 期从事大 客户的客 户管理及 服务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 服务部副 总经理 ,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青 岛分行 、 中国 建设银行 零 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 业务部、 行长办公 室,长期 从事零售 业务和个 人存款业 务管理等 工 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 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中国建 设银行一 直秉持 “以客 户






























































54 为中心” 的 经营理念 , 不断 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 , 严格履 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 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委 托人提供 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 。 经过 多年稳步 发展 , 中 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 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 加, 已 形成包括 证券投资 基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养 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 业年金等 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 务体系, 是目 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 建设银行 已托 管 224 只证券投资基 金。 建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 和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的 高度 认 同。2011 年, 中国 建设银行 以总分第 一的成绩 被国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管人 》 评为 2011 年 度 “中国最 佳托管银 行 ” ;并 获和讯网 2011 年中 国“最佳 资产托管 银行”奖 。 。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 益。 (二)内 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行 风险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资托管 服务部专 门设置了 监督稽核 处, 配备了专 职内 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 务部具备 系统、 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 , 建立 了管理制 度、 控 制制度 、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 作流程 , 可以保 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和顺 利进行 ; 业务人 员具备从 业资格 ;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 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资 料严格保 管, 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 区专门设 置, 封 闭管理 , 实 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 负责, 防止泄密 ; 业务 实现自动 化操作 ,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 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 其配套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监 督所托管 基金的投 资运作 。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 基金监 督子系 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 同 规定, 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的投资比 例、 投 资范围 、 投资组 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 报告, 报送中 国证监会。 在 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 令、 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 支情 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 流程






























































55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控制 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面通 知,与基 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 核 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涉及各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 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 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报 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 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价, 报送中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 电话或 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 释或 举 证,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七、境 外托管人 ( 一) 境外 托管人 的基 本情况


名称:道富 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表人 :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间:1891 年 4 月 13 日 ( 二)托 管资产 规模 、国际 信用评 级和托 管业务





道富银行的 全球托管 业务由美 国道富集 团 公司 全 资拥有。 道富银行 始创于 1891 年并于 1924 年 成为美 国第一个 共同基 金的托 管人 。道 富银行 现 已成为 一家具 有领导 地位的国 际 托 管银行 。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道富集 团公司 所 有者权益 为 193.98 亿美元 。 道富 银行 托 管 和管理 资 产总额(Assets under custody and administration) 达到 21.81 万亿 美元 ,一 级资 本 比率为 17.6% ,长期存 款信用评 级为 AA- ( 标准普尓) 及 Aa2( 穆迪 投资) 。


道富银行在 全球 29 个国家或地 区设有办 事处,拥 有超过 2 万 9 千名富有经验 的员工为 客户提供全 方位的托 管服务。 道富 在亚 洲 太平洋 区 开设了 包括杭州 、 香港、 新加坡、 东 京 、 悉尼 和印度 的孟买、 浦那及班 加罗尔在 内的八 个 营运中心 , 提供 全球托管 、 基金 会计 、 绩 效 评估、投资 监督、外 汇交易、 证券借 贷 、基金转 换管理、 受托人和 注册登记 等服务。


( 三) 境 外托管 人的职 责


1. 安全保管 受托财产 ;


2. 计算境外 受托资产 的资产净 值;


3. 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及时 办理受托 资产的清 算、交割 事宜;


4. 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和所适 用国家、 地区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开设 受托资产 的资金账 户 以及证券账 户;


5. 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提供 与受托资 产业务活 动有关的 会计记录 、交易信 息;

































































56 6. 保存受托 资产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以及 其他相关 资料;


7. 其他由基 金托管人 委托其履 行的职责 。 十八 、 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直销中 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商会 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梁 静 (2 )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南楼 502 房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 银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 )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武汉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 界国贸大厦 I 座 4312 室 联系电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祈 明兵 (5 )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广州分 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 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蔡 颖 2. 代销 机构: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57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 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查 樱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何 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张 令玮 网址:www.95599.cn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韩 璞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8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中路 1099 号平安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芮 蕊 电话:0755-25879756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8 )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 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夏雪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0 ) 广发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 系人:李 静筠 客服电话:400-830-8003






























































59 网址:www.gdb.com.cn 11 )杭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天津市河 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 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3)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东莞市运 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巫 渝峰


客户服务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 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 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88( 安 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网址: www.hsbank.com.cn


15 ) 东莞农 村 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旗峰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 何沛良 联系人:何 茂才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60 16)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 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唐 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7 )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张 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19 )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0 )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 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 万建华






























































61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21 ) 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许 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2 )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3 ) 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 民生路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 场1 号楼21 层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4 )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江苏 省南京市 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62 联系电话:025-83290575 联系人:张 威 网址:www.htsc.com.cn 25 ) 中信万 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6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 -82960223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7 ) 长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上武汉市 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8 ) 湘财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沙市 黄兴中路63 号中山 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中 心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63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9 ) 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41 、4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联系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0 )申银万 国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电话:021-54047892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31 ) 长城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32 )齐鲁证 券有限公 司 住所:山东 省济南市 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 七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64 联系人:王 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3 ) 财通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 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 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乔 骏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 话:96336 (上海地 区: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34 ) 东莞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张 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35 ) 宏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新疆 乌鲁木齐 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 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201 联系人:李 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 ) 东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长春 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潘 锴 网址:www.nesc.cn






























































65 37 ) 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上海 市黄浦区 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5081434 联系人:张谨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38 )中信证 券(浙江 )有限责 任公司( 原 中信金 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丁 思聪 联系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7696598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9 ) 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0 ) 平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 舒丽






























































66 客服电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41 )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2222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 2222 号 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 ) 渤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天津 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42 号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 : 杜庆 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wwww.bhzq.com 43 ) 财富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8 0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26 层 地址: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8 0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26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 磊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44 ) 方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湖南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67 联系电话:0731-85832503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5 ) 华西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心1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金 达勇 联系电话:028 -86137782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6 )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 楼信达金 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7 ) 五矿证 券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 办公室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28 号 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 室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 君伟 网 址:www.wkzq.com.cn 48 ) 江海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张 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68 网址:www.jhzq.com.cn 49 ) 广州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 19 、2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公司总机: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50 ) 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姜 吉灵 联系电话:010-66045491 基金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1 )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蒋章





联系电 话:021-68596958





基金热 线:400-700-9665





网址:http://www.howbuy.com/


52 )诺亚正 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 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基金热线: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69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根据 实情, 选择其 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 代理销售 本 基金或变更 上述代销 机构,并 及时公告 。 ( 二) 登记结 算 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 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 深圳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商会 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 ) 82021109 传真: (0755 ) 82021153 联系人: 潘 艳梅 ( 三) 出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通力 律师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 吕红、安 冬 联系人:安 冬 ( 四) 会计师 事务所 及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 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金 毅 经办会计师 :薛竞、 金 毅 十九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70 1. 基 金 管理 人的权 利 (1 ) 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 依 照基金合 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等相关 费用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 他收入; (3 )发 售基金份 额; (4 )依 照有关规 定行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5 )在 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 整基 金 的除调高托 管费率和 管理费率 之外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 (6 )根 据有关规 定,选 择、更换 或撤销境 外投资 顾问、证 券经纪代 理商以及 证券登 记 机构,并对 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 (7 )根 据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 对于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 ,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 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国证 监会 , 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 关当事人 的利益; (8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 (9 )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为 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10 ) 自 行担 任 或选 择、 更 换登 记结 算 机构 ,获 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并 对 登记 结 算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1 ) 选择 、 更换代 销机构, 并依据销 售代理协 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 , 对其行 为进行必 要 的监督和检 查; (12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 纪 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 构; (13 )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 (14 )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5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权 利 。 2 、 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1 ) 依 法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 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基 于谨慎的原 则,控制 基金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保 证基金资 产正常运 作; (4 )配 备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 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 确保管 理人或其 委托的境 外投资顾 问发送的 交易数据 符合 《基金法》 、 《 试行办法》 、






























































71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并 保证该数 据的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因 数据原因 造成基金 资产 或 基金托管人 的财产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 责任; (6 )委 托境外投 资顾问 进行境外 证券投资 的,境 外投资顾 问应符合 《试行办 法》规 定 的有关条件 ; (7 )承 担受信责 任,在挑 选、委托 投资顾问 过程中, 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 ; (8 )严 格遵守境 内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始终 将基金持 有人的利 益置于 首 位, 以合理 的依据提 出投资建 议, 寻 求基金的 最佳交易 执行, 公平客观 对待所有 客户 , 始 终 按照基金的 投资目标 、 策略 、 政策 、 指引和 限制实施 投资决定 , 充 分披露一 切涉及利 益冲 突 的重要事实 ,尊重客 户信息的 机密性 ; (9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10 )确保 基 金 投资 于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金 融产 品或 工 具;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试 行办法》 、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法 规 有关 投资 范 围和 比例 限制的 规定 , 确定清 晰、可执 行 的 投资范围和 投 资比例 , 并在规 定时间内 , 对超 范围、 超比例的 投资进行 调整 , 并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11 ) 确保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的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回数 据符合 《基金法》 、 《试行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并保 证该数据 的真实 、准确 和完整 ,因数据 原 因 造成基金财 产或其他 当事人损 失的,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偿; (12 )委 托境 外 证券 服务 机 构代 理买 卖 证券 的, 应 当严 格履 行 受信 责任 ,并 按 照有 关 规定对投资 交易的流 程、信息 披露、记 录保存进 行管理 ; (13 ) 与 境外 证 券服 务机 构 之间 的证 券 交易 和研 究 服务 安排 , 应当 严格 按照 《 试行 办 法》第三十 条规定 的 原则进行 ; (14 )进行境 外证券投 资,应当 遵守当地 监管机构 、交易所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 ; (15 ) 如 需在 托 管人 选择 的 机构 之外 保 管、 登记 基 金财 产, 应 严格 审查 ,保 证 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以及相关 资产收益 准确、按 时归入基 金财产; (16 )严格按 照全球投 资表现标 准(GIPS )计算 和表述 投 资业绩标准 ; (17 )除依据 《 基金法》 、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18 )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19 )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20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基 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 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 法符 合 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21 )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严格控制 基金投资 产品的流 动性风险, 确保 及时 、






























































72 足额支付 赎 回款项 ; (22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23 )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24 )及时复 核基金托 管人提供 的公司行 为信息; (25 ) 严格 按照 《 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试 行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26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试 行办法》 和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泄露; (27 )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28 ) 依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9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 料; (30 )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法 律 行为; (31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32 )授 权投 资 顾问 负责 投 资决 策的 , 应当 在协 议 中明 确投 资 顾问 由于 本身 差 错、 疏 忽、未履行 职责等原 因而导致 财产受损 时应当承 担相应责 任 ; (33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34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 基 金托管人追 偿; (35 )按规定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料; (36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 基 金托管人; (37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38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动; (39 ) 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不 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 控股和直 接管理; (40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务。 3. 基 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1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管 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 (2 ) 选 择、更换 负责境外 资产托管 业务的境 外托管人 ;






























































73 (3 )监 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作; (4 ) 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 法保管基 金资产; (5 )在 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新任 基金管 理人; (6 ) 根 据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反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 的 行为, 对基金资 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人的 利益; (7 ) 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8 ) 按 规定取得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料; (9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4 、 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1 )设 立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 , 具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2 ) 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3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试行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 (4 )保 护持有人 利益, 按照规定 对基金日 常投资 行为和资 金汇出入 情况实施 监督, 如 发现投资指 令或资金 汇出入违 法、违规 ,应当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 国家外汇 局报告;


(5 )安全保 护基金 财产,准 时将公司 行为信息 通知 基 金管理人 ,确保基 金及时收 取 所 有应得收入 ;


(6 ) 按照规 定 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确 保基金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约 定的投资目 标和限制 进行管理 ;


(7 )按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执行 基金管 理人、境 外投资顾 问 的指令 , 及 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8 )确保基 金的份额 净值按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方法 进行计算 ;


(9 ) 确保基金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进行申购、 认购、 赎 回等日常 交 易;


(10 )确 保基金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确定并实 施收益分 配方案;


(11 ) 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基金托 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 人或其委 托的 境 外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 承担安全 保管责任 ;


(12 ) 每月结 束后 7 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国 家外汇局 报告 基金 境外投资 情 况, 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国 际收支申 报;


(13 )安 全保管基 金资产, 开设 或委 托开设 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 (14 )办理基金 的有关 结汇、售 汇、收汇 、付汇和 人民币资 金结算业 务;





(15 ) 保存 基金 的 资金 汇 出、 汇入 、 兑换 、收 汇、 付 汇、 资金 往 来、 委托 及 成交 记 录 等相关资料 ,其保存 的时间应 当不少于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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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保 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1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试 行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 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8 )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 金管 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 措施; (19 )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 (20 )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21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格 ; (22 )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23 )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24 )按 照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25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 失,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 任 而免除; (26 )选择的 境外托管 人,应符 合《试行 办法》第 十九条的 规定; (27 )对 基金 的 境外 财产 , 可授 权境 外 托管 人代 为 履行 其承 担 的受 托人 职责 。 境外 托 管人在履行 职责过程 中, 因 本身过错 、 疏忽 等原因而 导致基 金 财产受损 的, 托管人应 当承 担 相应责任 ; (28 )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9 )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30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 业 监督管理机 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31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32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动; (33 )保存与 基金托管 人职责相 关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34 )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国家 外 汇局 根据 审 慎监 管原 则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以及 基 金合同规定 的 其他义 务。 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 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正常履行 上述义务,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 任, 并 对造成的基 金财产损 失承担相 关赔偿责 任。 如适用的法 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 不再要求 托管人履 行上述职 责的, 托 管人按照 变更后的 相 关规定履行 职责。 5.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1 )分 享基金财 产收益;






























































75 (2 )参 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 决权; (6 )查 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监 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发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 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6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1 )遵 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2 ) 遵 守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销 机构和 登记结算 机构关于 开放式基 金业务 的 相关规则及 规定; (3 )交 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4 )在 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承 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5 )不 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 其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的活 动; (6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 (7 ) 返 还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管理 人的代理 人、基 金 托管人、代 销机构、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处获得 的不当得 利; (8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 当事各方 的权利义 务以本基 金合同为 依据, 不 因基金财 产账户名 称而有所 改 变。 若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上 述各 项 权利 义 务与 不 时修 订 或新 颁 布 实施 的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冲突 的,以修 订后或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为准。 (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授权 代表 共同 组成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 投票权。 2.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经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或持有 基金份 额 10 % 以上(含 10 % ,下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 计 算,下同) 提议时,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76 2 )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3 ) 变更 基金类别 ; 4 )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5 ) 变更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程序; 6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7 ) 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 但 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 )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的合 并 ; 9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 事项; 10 )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2 )出 现以下情 形之一 的,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基金合 同 ,不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和 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 的费用; 2)在 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式 ; 3 )经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推出新 业务或服 务; 4 )经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管理 人、登记 结算机 构、代销 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 则; 5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的情况下 ,接受其 它币种的 申购、赎 回; 6 )因相 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必须 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7 )对基 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 生变化; 8 )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9 )按照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其 他 情形。 3. 召集 人和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 时,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2 )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集 。 (3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托管 人






























































77 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代 表基金份 额 10 %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4.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以下简 称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 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人必须 于 会议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的时 间、地点 和出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议的 主要事项 ; 3 ) 会议 形式; 4 ) 议事 程序; 5 )有权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登记日 ; 6 )代理 投票的授 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7 ) 表决 方式; 8 )会务 常设联系 人姓名、 电话; 9 ) 出席 会议者必 须准备的 文件和必 须履行的 手续; 10 )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 采用 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 )如 召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 5.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 ) 会 议方式 1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现场 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 会 。 2 ) 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现场 开






























































78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 , 如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 通讯 方式开会 指按照本 基金合同 的 相关规 定以通讯 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 决。 4 ) 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召 集人确定 , 但决定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 基金 管理人更 换或基 金 托管人更换 、提前 终 止基金合 同的事 宜 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2 )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①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 全部 有效凭证 所对应 的 基金份额 应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 上 (含 50 %, 下同) ; ② 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代 理人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授权委托 代理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具 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及会 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与基 金 管理 人 持有 的 登 记 结算 资料相 符。 2 )通讯 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①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或/ 和 基金管理 人 (分别或 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③召 集 人在 监 督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 照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取 和 统计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如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 不到场监 督的, 不影响 表决 效 力; ④本 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 代 表的 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⑤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受托 代 表他 人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代理 人 提交 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授权 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 并 与 登记结算机 构记录相 符。 3)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下 , 经会议 通知载明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 用 网络、 电 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或者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 并 表决。 6.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 议 事内容及 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事由 所涉及的 内容。






























































79 2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可以 在 大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 前就 召 开事 由 向大 会 召集 人提 交 需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的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 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 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 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 及的程序 性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原 提案人同 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 的, 大会主持 人可 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 并按照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4 )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利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 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其 时 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5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 开 会议的 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前 30 日及时公 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 ) 议 事程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序宣 布会议议 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 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决 , 经合 法执业的 律师 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 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 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多 数选举产 生一 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 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等事 项 。 2 ) 通讯 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机 关及监督 人的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的决议有 效。






























































80 (3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 决。 7. 决议 形成的条 件 、表决 方式、程 序 (1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2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 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 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更 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提 前终止基金 合同等重 大事项必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3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应 当依法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 ) 采 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 明,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6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列 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决。 8. 计票 (1 ) 现 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推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未出席, 则 大会主持 人可自行 选举 三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可 以对投票 数进行重 新清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 而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其有权 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 大 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 布






























































81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 (2 ) 通 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 式开会的 情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两名监 票人在 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 则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 监督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 监督计票 的, 不影 响 计票效力及 表决结果; 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 拒绝到场 监督, 则大 会召集人 可自行授权 3 名监 票 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9.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的公 告时间、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2 ) 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约束 力。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 (3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如 果采用通 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10.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三)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基 金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同意。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3 ) 变更 基金类别 ; 4 )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5 ) 变更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程序; 6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7 ) 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 适用 的相关规 定 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外 ; 8 ) 本基 金与其 他 基金的合 并 ; 9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 事项; 10 )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82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 基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和 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 的费用; 2)在 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 3 )因相 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 必须 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 4 ) 对 基 金合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 生变化; 5 )基金 合同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 ) 关 于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应报 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 于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行, 并自 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 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2. 本基 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将终 止: (1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 能继续担 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 利义务; (3 ) 基 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 能继续担 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3.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止 时,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 基 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 基金 合同终止 后,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 2 )基金 合同终止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统一 接管基金 财产; 3 )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产进 行估价和 变现; 5 ) 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审计;






























































83 6 ) 聘请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 7 )将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 ) 参加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 民事诉讼 ; 9 )公布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 10 )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3 )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 基 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费用 ; 2 )交纳 所欠税款 ; 3 )清偿 基金债务 ; 4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配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5 ) 基 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 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6 ) 基 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四)争 议的处 理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 容、 履 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 , 基金 合同当事 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径解 决。 不 愿或者不 能通过协 商、 调 解解决的 , 任 何一方均 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 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各 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 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管辖 。 ( 五)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本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八份, 除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各持两 份外,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持 有两份。 每份均具 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 投资人在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代 销机构和 登记结算 机






























































84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二十、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一)基 金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 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商会 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商会 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 中外合资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 他业务 2. 基金 托管人 名 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 :中国建 设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办 理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 汇; 从事银 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 供保管箱 服务; 经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






























































85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 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 , 以便基 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 技 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 行监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已与 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 作 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 市场挂牌 交易的房 地产信托 凭证 (以 下简称“REITs ” ) 、 投 资 于房地产信 托凭证的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 (以 下简称 “REIT ETF ” ) 和房 地产行业 上市 公 司股票,以 及货币市 场工具和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本基金投资 于美国上 市交易的 REITs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60% ;上 市交易的 REIT ETF 市值合 计不超过 本基金资 产的 10% 。本基 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政府 债券 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 其它品 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2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1 )组 合投资比 例限制 1 ) 本基 金持有同 一家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银行应当 是中资商 业 银行 在 境外 设 立的 分 行或 在最 近 一个 会 计年 度 达到 中 国证 监 会认 可 的信 用评 级 机构 评 级 的 境外银行, 但在基金 托管账户 的存款不 受此限制 。 2 )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 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3 ) 本基 金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谅 解备忘录 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 牌交易 的证券 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其中持 有任一国 家 或 地区市场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4 ) 本基 金持有非 流动性资 产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非流动性 资产是指 法 律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 流通受限 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资产 。 5 ) 本基 金持有境 外基金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但持有 货币市场 基 金不受此限 制。 6 )除应 付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 金。该 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集合计划 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若基金 超过上述 投资比例 限制,应当在 超过比例后 30 个 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 的商 业 措施减仓以 符合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2 )金 融衍生品 投资






























































86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理, 不得 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 易, 同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定: 1 )本基 金的金融 衍生品全 部敞口不 得高于该 基金、集 合计划资 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 金投资期 货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投 资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期权 费、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投资于 远期合约 、互换等 柜台交易 金融衍生 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①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 评级机构评 级; ②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 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 值, 并且基金、 集 合计划可 在任何时 候 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 ③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金 、集合计 划资产净 值的 20% 。 4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本基 金会计年 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 衍 生品头寸及 风险分析 年度报告 。 (3 )证 券借贷交 易 本 基金可以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定: 1 )所有 参与交易 的对手 方(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 应当具有 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级。 2 ) 应当采 取市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整以 确保担保 物市值不 低于已借 出证券市 值的 102%。 3 )借方 应当在交 易期内 及时向本 基金支付 已借出 证券产生 的所有股 息、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和处 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 赔需要。 4 )除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外,担保 物可以是 以下金融 工具或品 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 ③商业票据 ; ④政府债券 ; ⑤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 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 构评级的 境外金融 机构 (作 为 交易对手方 或其关联 方的除外 )出具的 不可撤销 信用证。 5 )本基 金有权在 任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 易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所有 已借出的 证券。 6 )本基 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中发生的 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 任。 (4 )证 券回购交 易 基金可以根 据正常市 场惯例参 与正回购 交易、逆 回购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定: 1 )所有 参与正回 购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87 2 )参与 正回购交 易,应 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一 旦买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 留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足索 赔需要。 3 )买方 应当在正 回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付 售出证券 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和 分 红。 4 )参与 逆回购交 易,应 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 市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于支 付现金的 102 %。 一旦卖 方违约, 本 基金根据 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 处置 已 购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 需要。 5 )本基 金管理人 将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 交易、 逆回购交 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5 )基 金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 回购交易 ,所有 已借出而 未归还证 券总市值 或所有 已 售出而未回 购证券总 市值均不 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 的 50 % 。前项比 例限制计 算,基金 因参 与 证券借贷交 易、 正 回购交易 而持有的 担保物 、 现金不 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 基 金如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逆回 购交 易,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按照 规定 建立 适当 的内控 制度 、操 作 程 序和进行档 案管理。 3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七条 第 九款第 (1 ) 至第 (8 )项 及第 (11 )至 第(12 )项 的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 金 托 管人通过事 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4 、基金 投资境外 期货的, 基金投资 期货的清 算经纪商 (Clearing broker ) 由基金管 理 人选任, 但须取得 基金托管 人的认可 。 基金 管理人须 对其选任 的期货经 纪商的资 信负责 , 并 在与清算经 纪商的合 同中明确 以下事 项:1 、存放在 清算经 纪商处的 基金资产 须与清算 经 纪 商的自有资 产和清算 经纪商其 他客户 的资产隔 离;2 、存放 在清算经 纪商处的 基金资产 不 得 列入清算经 纪商的清 算财产;3 、 清算经纪 商须对存 放在其 账户内的 保证金及 相关资产 的 安 全承担责任。 基 金托管人 如对清算 经纪商持 有异议, 应以 书面方式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充分 说 明 。 5 、投资 远期的风 险控制 (1 )流 动性风险 控制 1 ) 基金管 理人负责 远期交易 的流动性 风险控制, 并对远期 交易资金 的流动性 承担责任 。 2 ) 基金管 理人提前 或延期执 行远期合 约时, 基金 管理人需 保证本基 金有可用 现金头寸 , 否则认为本 基金是因 为流动性 不足而违 约, 由此给本 基金造成 的手续费、 违 约金及资 产估 值 方面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2 )基 金管理人 投资远 期等金融 衍生产品 ,应严 格遵守国 家相关法 律法规, 控制投 资 风险。






























































88 6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 核查。 7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实 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 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正期 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 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项 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 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 、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 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度等 。 9 、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 法 律、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关规 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人承 担。 10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 查 1.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 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 作 等行为。 2. 基金 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 财 产 实行 分账 管 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 《 试行 办 法》 、基金 合同、 本托管 协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托管人 在接到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明 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 基 金管理人 有权 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限于 : 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 在规 定






























































89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3.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应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 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 基 金财产应 保管于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托 管人委托 或同意存 放的机构 处 (2 ) 基 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3 ) 基 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4 ) 基 金托管人 或境外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5 ) 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6 ) 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 并按指令进 行结算,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 商解决。 (7 )基 金托管人 在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清盘或 破产等原 因进行 终 止清算时, 不得 将托管证 券及其收 益归入其 清算财产;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理解 现金 于 存入现金账 户时构成 基金托管 人、 境外托管 人的等额 债务, 除非法 律法规及 撤销或 清盘 程序 明文许可该 等现金不 归于清算 财产外, 该等现金 归入 清算 财产不构 成基金托 管人违反 托管 协 议的规定。 2. 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 基 金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托 管人的营 业机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2 ) 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募 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试行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 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 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3 ) 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事宜 。 3. 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 立基金的 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供境内 资金 划 拨使用。 基金托管 人可委 托境外 托管人开 立资金 账户( 境外) , 境外托 管人根 据基金托 管 人 的指令办理 境外资金 收付。






























































90 (2 ) 基 金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 金资金结 算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主要投资 市场监管 机构的有 关规定。 4.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 可委托境 外托管人 在境外, 根据 当地市场 法律法规 规定, 开立和 管理证券 账 户。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以及各 自委托代 理人均不 得出借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5. 期货 账户的开 立 如基金投资 境外期货, 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与期货 经纪商订 立期货合 同, 基金管理 人 应在其经纪 商处以基 金名义开 立期货账 户,并将 相关的账 户信息发 送基金托 管人。 6. 境内 远期投资 账户的开 立 境内托 管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交 易 对手处 开立 保证 金账 户, 并将 相关账 户的 信息 发送 基金 管理人。 7. 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 因 业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 据投资所 在国家或 地区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 金托管人 或其委托 机构负责 开立。 (2 ) 投 资所在国 家或地 区法律法 规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办 理。 8.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境外 有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款定 期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委托 境 外托管人存 放于其保 管库。 基 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任。 9. 期货 的 保管责 任 基金托管人 和其境外 托管人不 承担与期 货投资相 关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 期货合约、 保 证 金) 的保管 责任。 基金管理 人为基金 托管人开 通权限 , 提供数 据查询功 能, 基金托管 人根 据 基金管理人 提供查询 的数据或 按照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查询 途径取得 的数据进 行估值和 核 算, 不承担核实 该数据的 责任 10. 基金财 产投资银 行存款的 保管责任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 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建 立健 全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业务 流 程、岗位职 责、风险 控制措施 和监察稽 核制度, 切实防范 有关风险 。 1 )基金 管理人负 责控制 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 用 等级、 存款银 行 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 存款银行 选择方面 的风险。 因选择存 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 的,






























































91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 任。 2 )基金 管理人负 责控制 流动性风 险,并承 担因控 制不力而 造成的损 失。流动 性风险 主 要包括基金 管理人要 求全部提 前支取、 部分提前 支取或到 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 未能及时 兑付 的 风险、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不能满足 基金正常 结算业务 的风险、 因全 部提前支 取或部分 提前 支 取而涉及的 利息损失 影响估值 等涉及到 基金流动 性方面的 风险。 3 )基金 管理人须 加强内 部风险控 制制度的 建设。 如因基金 管理人员 工的个人 行为导 致 基金财产受 到损失的 ,需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由此 造成的损 失。 4 )基金 管理人投 资银行 存款时, 应就相关 事宜在 更新招募 说明书中 予以披露 ,进行 风 险揭示。 基金托管人 负责对本 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 业务的监 督与核查 , 审查 、 复核 相关协议 、 账 户 资料、投资 指令、存 款证实书 等有关文 件,切实 履行托管 职责。 (2) 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 银行 存款之 前, 需与存 款银行 总行( 本基金 托管人 除外) 或 其授 权 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协 议。 如 将资金存 放于存款 银行总行 , 则应 与其签订 具体存款 协议 ; 如 将 资金存放于 其授权分 行书面指 定的分支 机构, 则 存款银行 总行应出 具承诺函 确认对存 款承 担 偿付义务, 承诺函中 需明确定 期存款的 金额、 期限、 利率 、 具体存 款银行名 称等与基 金定 期 存款有重要 关系的事 项, 并由存款 银行签订 具体存款 协议。 具体存 款协议应 包括但不 限于 以 下内容: 1 )存款 账户必须 以基金 名义开立 ,并加盖 本基金 公章和基 金管理人 公章,账 户名称 为 基金名称。 2 ) 协 议须约定 存款类型 、 期限 、 利率 、 金额 、 账号 、 起止时 间, 存 款银行经 办行名称 、 地址及进款 账户。 3 )协议 须约定基 金托管人 经办行名 称、地址 和账户, 且本基金 账户为唯 一回款账 户。 4 )资金 汇划须通 过人民 银行支付 结算系统 ,存款 银行经办 行须满足 基金托管 人的查 询 要求,在查 复内容中 须明 确资 金到账时 间、金额 、所入账 户名称、 账号。 5 )定期 存款存续 期间, 存款银行 经办行须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实时查 询定期存 款余额 的 途径并确保 查询。 6 )未支 取存款受 损责任由 存款银行 承担。 7 )如办 理定期存 款凭证 挂失,须 由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分别 授权的人 员持授 权 委托书共同 办理。 8 )为防 范特殊情 况下的 流动性风 险,存款 银行须 提供部分 提前支取 时的支付 保证承 诺 和利息计付 等具体安 排。 (3 ) 办 理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开 户、全部 提前支 取、部分 提前支取 或到期支 取,需 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持 授权委托 书共同全 程办理,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还要将授权 委托书的 复印件交 由对方备 份。 基金 管理人上 述事项授 权人员与 基金管理 人负 责






























































92 洽谈 存 款事 宜 并签 订 存款 协议 的 人员 不 能为 同 一人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单 独申 请 存款 凭 证 挂 失。 (4 )本 基金投资 于银行 存款后, 基金管理 人全部 提前支取 、部分提 前支取或 到期支 取 时, 需提前发送 投资指令 到基金托 管人处, 以便 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 的时间履 行相应的 业务 操 作程序。 如基金 管理人提 前支取或 部分提前 支取定期 存款, 基金管 理人负责 补足已提 取资 金 部分的息差( 即本 基金已计 提的资金 利息和提 前支取时 收到的资 金利息差 额) 。 (5 )本 基金投资 于银行 存 款时, 应本着便 于基金 的安全保 管和日常 监督核查 的原则 , 尽量选择基 金托管人 营业地址 所在地的 分支机构 。 11. 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管。 除 本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上述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5 年。 基金管理人 与期货经 纪商签订 的有关金 融衍生产 品的合同, 应 该发送复 印件给基 金托 管 人,以便基 金托管人 保存完整 的基金档 案资料。 (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1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含各 项有关税 收)后的 金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 、复核 程序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 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估值 时间点计 算基金净 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 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 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 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






























































93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不 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整 性。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 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义 务,除非 法 律、 法规、规章 另有规定 ,有权机 关另有要 求。 (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职责, 各 自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管辖。 ( 八)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 的新协议 ,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后生效。 2 .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 基 金合同终 止; (2 ) 基 金托管人 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 ) 基 金管理人 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 ) 发 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 的终止事 项。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以下服 务内容, 由基 金管理人 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 际业务情 况以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 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 改服务 项目。 ( 一)营 销创新 及网 上交易 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 基金管理 人为投资 者提供包 括基金的 转换、 定期定 额 交易等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本 基金管理 人大力发 展基金电 子商务, 并已 开通基金 网上交易 系






























































94 统,投资 者可登 陆本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phfund.com.cn) , 更加方 便、快捷 地办理 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定 期定额及 信息查询 等已开通 的各项基 金网上交 易业务。 基金 管 理人也将不 断努力完 善现有技 术系统和 销售渠道 , 为投资 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 手 段。 ( 二)交 易资料 寄送 服务 基金 管 理人 将 向发 生 交易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以 书 面或 电 子 文件 形 式定 期 或不 定 期寄 送 开户确认书 、交易对 账单、 《鹏 友会通讯 》等资料 。 ( 三)信 息定制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phfund.com.cn)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0755-82353668 ) 等渠道 提交信息 定制申请 , 在申 请获基金 管理人确 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 手机短 信、E-MAIL 等 方式定期 为客户 发送所 定制的 信息。 通过手机 短 信 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 月度短信 账单、 持有基金 净值短信 等; 通 过邮件定 制的信息 包括 : 鹏 友 会周刊、 电子对 账 单等信息 。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业务 发展需要 和实际情 况, 适时调整 发送 的 定制信息内 容。 ( 四)在 线咨询 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基 金公司网 站进行信 息查询 , 通过输 入基金账 户号 ( 或证件号 码) 和 查询密码进 入查询账 户, 享有交 易查询、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改、 对 账单打印 、 理财刊 物查 阅 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信接收 平台等网 络通讯工 具进行业 务咨询, 基金 管理人在 工 作日的工作 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 五)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服 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 )自动 语 音系统 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金 账 户余额、交 易情况、 基金产品 信息与服 务等信息 查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每天 8 :30 -21 :00 的座 席服务( 重大法定 节假日除 外) ,投 资 者可以通过 该热线获 得业务咨 询、信息 查询、服 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 改等专项 服 务。 ( 六)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代销机 构网点柜 台、 基金管理 人设置的 投诉专线、 呼 叫中心人 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 投诉。 电话、 电子 邮件、 书信、 网络在线 是主要投 诉受理渠 道, 基金管理 人设专人 负责管理 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网 络服务。 现 场投诉和 意见簿投 诉是补充 投诉渠道 , 由 各 代销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我公司 跟进处理 。 ( 七) “ 鹏友会 ”俱乐 部 凡购买公 司开放式 基金的 份额持 有人均 自动成为 鹏华投 资者俱 乐部“ 鹏友会” 的会员 。 “鹏友会” 俱乐 部旨在提 供一个良 好基金投 资互动平 台, 通过举办 丰富多样 的客户活 动促 进






























































95 投资者与基 金管理人 、投资者 之间的沟 通和交流 。 ( 八)服 务质量 监督 员 为主动接受 社会各界 监督, 公 司建立 “服务质 量监督员 ” 机制 , 聘 请社会各 界人士对 客 户服务工作 提出意见 和建议。 二十 二 、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 项将严 格按照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的内容与 格式进行 披露,并 至少在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公 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美国房 地产证券 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招募 说 明书、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合 同摘要 《中国证券 报》 2011 年10 月17 日 鹏华美国房 地产证券 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招募 说 明书、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合 同摘要 《证券时报 》 2011 年10 月1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广州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为鹏华 美国房地 产证券投 资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0 月25 日 关于增加东 莞农商行 为鹏华美 国房地产 基金代销 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0 月26 日 关于增加上 海浦发银 行为美国 房地产基 金代销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0 月31 日 鹏华基金关 于增加江 海证券为 鹏华美国 房地产证 券 投资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1 月9 日 鹏华美国房 地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1 月26 日 关于增加中 信万通证 券为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 销 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2 月14 日 鹏华关于增 加中信金 通证券为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 代销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2 月23 日 鹏华基金参 与农业银 行网上银 行费率优 惠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2 月28 日 关于增加五 矿证券为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12 月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证券时报 》 2011 年12 月29 日 鹏华美国房 地产基金 开放申购 赎回定投 业务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2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2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鹏 华美国房 地产证券 投 资基金参与 部分销售 机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1 月5 日 鹏华美国房 地产证券 投资基金 (QDII)2012 年境外 主要市场节 假日暂停 申购赎回 安排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1 月10 日 鹏华基金新 增徽商银 行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2 月1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提 醒投资者 谨防假冒 我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2012 年3 月23 日






























































96 公司名义 券报》 、 《证 券时报》 鹏华基金参 与工商银 行个人电 子银行基 金申购费 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2012 年3 月31 日 鹏华美国房 地产证券 投资基金 2012 年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4 月24 日 鹏华基金参 与农业银 行网上银 行费率优 惠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4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 公司为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网站 2012 年5 月1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新 增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网站 2012 年5 月1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新 增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 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代 销机构的公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网站 2012 年5 月21 日 关于鹏华美 国房地产 基金参与 广发证券 网上申购 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5 月24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1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2 年 5 月 24 日止。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投 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 免 费查阅; 也可在 支付工本 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 获取本招 募说明书 复制件或 复印件, 但应 以招 募 说明书正本 为准。投 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二十 四 、 备查文件 ( 一)备 查文件 包括 : 1. 中 国证监会 核准鹏华 美国房地 产 证券投 资基金募 集的文件 2. 《鹏 华 美国房 地产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鹏 华 美国房 地产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有关 业务规则 5. 法 律意见书 6. 基 金管理人 业务资格 批件、营 业执照 7. 基 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 批件、营 业执照 ( 二)备 查文件 的存 放地点 和投资 者查阅 方式: 1 .存放 地点:《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97 2 .查阅 方式:投 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 免费到存 放地点查 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