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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成长(206001)

鹏华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7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 年 七月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2 年 4 月 15 日证监基金字 [2002]13 号文件 《关 于同意鹏 华 行业成 长证券投资 基金设立 的批复》 批 准发起设 立。 根据 当时有效 的法规,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于 2002 年 5 月 24 日 生效,基金管理 人于该日 起正式开 始对基金 财产进行 运作管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 ,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 保证, 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时 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充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受 能力, 并对于 申购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 为作出 独立决策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资 人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 人自 行负责 。 投资 者在投 资本基 金前应 认真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基 金合同 ,并根 据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谨慎 选择适 合自己 的基金 产品。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招募 说明书已 经本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2 年 5 月 23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财 务数据未 经审计) 。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 理人 ............................................................................................................................. 6 四、基金托 管人 ........................................................................................................................... 13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17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 35 七、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 ................................................................................................................ 42 八、基金的 投资 ........................................................................................................................... 42 九、基金的 业绩 ........................................................................................................................... 48 十、基金的 财产 ........................................................................................................................... 50 十一、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50 十二、基金 的收益分 配 ................................................................................................................ 54 十三、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54 十四、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57 十五、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57 十六、风险 揭示 ........................................................................................................................... 59 十七、基金 合同的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60 十八、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 62 十九、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 71 二十、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 78 二十一、其 它应披露 事项 ............................................................................................................ 79 二十二、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与 查阅方式 ...................................................................................... 81 二十三、备 查文件 ....................................................................................................................... 81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3 一、绪


言 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基金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 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 与格式> 》、《鹏华 行业 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及其它有关 规定 编 写。 本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鹏华行业成 长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 或 “ 本基 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 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 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 说明书做 出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有以 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鹏华行业 成长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鹏华行业 成长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该合 同的任何 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鹏华行业 成长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协 议的任何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 指《鹏华行 业成长证 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4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每 6 个月对 原招募说 明书进行 的内容更新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 法规、行政 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规 章及规范 性文件 《证券法》 :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法》 及其修正 案或修订 文件 《基金法》 :











指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 议通过 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有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之修 订与补充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 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 有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之修 订与补充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及有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之修订与 补充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 本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 指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中国 工商银行 ”) 代销 机构 : 指依据有关 销售代理 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 的代理机 构 基金销售机 构: 指依据有关 规定办理 本基金申 购、赎回和 其他业务 的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 人及代销 机构 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 人:


指为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办理注 册与过户 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 业务: 指本基金登 记、存管、清 算和交收 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 确认、代 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自然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法人、社会 团体、其它 组织或投 资主体以 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管理暂 行办法》规 定的条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投 资于中国 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 局额度批 准的中国 境外基金 管理机构 、保险公 司、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5 证券公司以 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 构 募集期: 指遵循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中相关规 定,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 额募集期 限, 自 基 金份额发 售 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并 存续的不 定期之期 限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者申购、 赎回、转换 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日 期 T+n 日: 指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认购: 指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 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 期间投资 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 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卖 出本基金 份额的行 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 请将其持 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基金 份 额转换为该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金 份额的行 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 记人为基 金投资者 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 买卖证券 已实现价 差、 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已 实现的其 它合法收 入 非交易过户 : 指不采用申 购、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式,将一 定数量的 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 投资者基 金账户转 移到另一 投资者基 金 账户的行为 基金资产总 值 : 指 基金所购 买的各类 证券价值、银 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款项和其 他应收款 项以及其 它投资所 形成资产 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基金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发行 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元: 指人民币元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和无 法克服的 事件或因 素,包括但 不限于:地震 、洪水等 自然灾害 ,战争、骚 乱、火灾 、政府征 用、没收,相 关法律、法 规的变更 ;证券交 易场所暂 停或停止 交易;突发 停电或其 它突发事 件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6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证券投资 基金用于 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 纸 和互联网网 站 等媒体 三、基金 管理人 (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梁静 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 总计 15,000 100 %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 事长, 硕士, 高级会 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电 子器件 公司 深圳公 司 副 总会计师 兼财务 处处 长、总 会计师 、常务 副总经 理、总 经理 、党委 书记, 深圳发 展银行 行长助 理、副行 长、党 委委 员、副 董事长 、行长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董 事长、 党委书记, 鹏华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胡继之先 生, 董事, 金融学 博士, 高级经 济师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武汉 市 分 行办公室 科长、 金融 研究所 副所长 、所长 ,中国 人民银 行深 圳分行 办公室 负责人 ,深圳 证券交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7 易所总经 理助理 兼办 公室主 任、理 事会秘 书长、 策划总 监、 纪委书 记、党 委委员 、副总 经理,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党委 副书记。 孙煜扬先 生, 董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 政府经 济体制 改革 委员会 主 任 科员、中 共深圳 市委 政策研 究室副 处长、 深圳证 券结算 公司 常务副 总经理 、深圳 证券交 易所首 任行政总 监、香 港 深 业(集 团)有 限公司 助理总 经理、 香港 深业控 股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 高新 技术 产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行政 总裁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现任国 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 , 经济和 商学学士 。 国籍 : 意 大利。 曾在安达 信 (Arthur Andersen MBA ) 从 事风险管 理和资产 管理工作 , 历任 CA AIPG SGR 投 资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 行官和投 资总监 、 东方 汇理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 投 资副总 监、 农 业信贷另类 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 行委员会 委 员、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 资方案部 投资总监 、Epsilon 资产 管理股份公 司 (Epsilon SGR ) 首 席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资 本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首席执 行官和总 经理,同 时兼任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Eurizon AI SGR ) 首席执 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 生,董事 , 经济学 和商业管 理博士, 国籍:意 大利。曾 任米兰德 意 志 银行集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 份公司 投 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 管理 高 级 经理 , IMI Fideuram 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投资管 理部固定 收益组合 和现金 管 理业务负 责人,圣 保 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 营销 策划 部负责人, Capitalia 股份公 司 (Capitalia S.p.A. ) 产品和销 售 部负责 人, Capitalia 投资管理 股份公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 董事总经理, 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 险管理部 意大利企 业法人 风 险管理 业 务负责人, 欧 利盛资 本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场 官 、欧 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 董事, 现任意大 利联合圣 保罗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 储蓄、投资 和养老金 产品部负 责人。 史际春先 生, 独立董 事,法 学博士 ,国籍 :中 国。历 任安徽 大学讲 师、中 国人 民大学 副 教 授,现任 中国人 民大 学 法学 院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国务 院特 殊津贴 专家, 兼任中 国法学 会经济 法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制委 员会委员 、北京市 人民政府 顾问。 李相启先 生, 独立董 事,高 级经济 师、研 究员 ,国籍 :中国 。历任 陕西省 委办 公厅秘 书 、 省委政策研 究室财贸 处处长、 副主 任, 陕西省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副书记、 副主任、 党 组 书记、 主任, 陕西省证 券监管委 员会主席, 中国证监 会济南证 管办党委 书记、 主任、 济南稽查 局 局长, 山东证监局 局长,上 海证券交 易所理事 会理事、 产品委员 会主任。 宋泓先生 ,独 立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国籍 :中 国。曾 在美国 哥伦比 亚大学 作访 问 学者 , 并 在陕西省 社科院 工作 ,现任 中国社 会科学 院世界 经济与 政治 研究所 国际贸 易研究 室主任 、研究 员、教授、 博士生导 师。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8 黄善端, 独立 董事, 法学硕 士,国 籍:中 国。 历任澳 门科技 大学法 学院中 国民 商事法 律 讲 师,李陈 郑律师 行中 国事务 顾问, 杜威路 博国际 律师事 务所 香港办 事处中 国事务 理事, 广东竞 德律师事务 所律师, 现任广东 海埠律师 事务所涉 外法律总 监。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孙枫 先生 , 监事会 主席 , 国际金 融专业硕 士, 高级会计 师, 中国注册 会计师 , 国籍: 中 国 。 历任武汉 市经济 研究 所副所 长,武 汉市轻 工业 局 副局长 ,武 汉友谊 复印机 制造公 司副经 理,深 圳市财政 局企财 处处 长、办 公室主 任、副 局长, 深圳市 商业 银行董 事长、 党委书 记,深 圳发展 银行董事 长 、党 委书 记 ,鹏 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党 总支书 记,现 任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 主席 。 Andrea Vismara 先生,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意 大利。曾 在意大利 多家律师 事 务 所担任律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 方汇理资 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 司 (CAAM SGR )法 务部、产 品开发部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与 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运营部 工作。 黄俞先生 ,监 事,研 究生学 历,国 籍:中 国。 曾在中 农信公 司、正 大财务 公司 工作, 曾 任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现任深圳 市北融信 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董事长。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经济 特区证券 公司研究 所副所长 、 投 资部经理,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投研 部研究员 、客户服 务主管、 西部理财 中心总经 理 、渠道 服务二部总 监助理,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 总经理助 理;2008 年 11 月加盟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 刘慧红女士 ,职工监 事,本科 学历,国 籍:中国 。曾在中 国工商银 行深圳分 行 、 平安 证 券 公司工作,1998 年 12 月加盟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登记结 算部 副总经理。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 生, 总裁, 经济学 博士, 讲师 , 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理 工大学 管理 与经济 学 院 讲师、中 国兵器 工业 总公司 主任科 员、中 国证监 会处长 、南 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现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党总支 书记 。 高阳先 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CFA ,国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债 券 投 资经理 ,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博 时 价值 增长基 金基金 经理 、固定 收益部 总经理 、基金 裕泽基 金经理、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投资 部总经理 ,现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 曹毅先生 ,副 总裁,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人 民银行 广州分 行科 员,中 国 人 民银行深 圳中心 支行 副主任 科员, 南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副总 监、渠 道部总 监,现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9 胡湘先生 ,副 总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全国社 会保障 基金理 事会 投资部 、 境 外投资部 副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副处长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裁助 理,现 任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 毕国强先生 , 副总裁 , 特许金 融分析师 (CFA ) ,工 商管理硕 士(MBA), 国 籍:中国 。 历 任广州文冲 船厂经营 部船舶科 科长、 美国 景顺集团(Invesco Ltd.) 加拿大 AIM Trimark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分 析师, 中国 证监会 基金监 管部四 处调研 员 ,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总裁 助理 , 现任鹏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裁。 高鹏先生 ,督 察长,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 察法律 部 监 察稽核经理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 副总经理 、监察稽 核部总经 理、职工 监 事。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理。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张卓先生, 国籍 中国, 管理 学硕士,8 年证 券从业经 验。2004 年 6 月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从事 行业研究 工作, 历任行 业研究员、 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助理,2007 年 8 月至 2009 年 1 月担任鹏华 优质治理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 经理, 2009 年 1 月起至今担任鹏 华普天收 益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 1 月起至今兼任 鹏 华行业 成长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张卓 先生具 备基金 从业资 格。 本报告 期内本 基金基 金经理 未发生 变动。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 自 2002 年 5 月基金合同生效至 2003 年 4 月由 李 文忠 先生 担任本基 金基金经 理; 自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2 月由 杨毅平 先生担任 本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05 年 2 月至 2006 年 11 月由 杨建勋 先生担任 本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06 年 11 月至 2007 年 7 月由 易贵海 先生担任 本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1 月由陈鹏先生担任本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1 年 1 月至今由 张卓先生 担任本基 金基金经 理。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其它基金 情况: 2007 年 8 月至 2009 年 1 月担任鹏华优质治理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理, 2009 年 1 月起至今担任鹏 华普天收 益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1 年 1 月起至今 兼任鹏华 行 业成长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的姓名 和职务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冀洪涛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机 构投资部 总经理、 鹏华 社保 基金 组合 投资经理 。 程世杰先 生, 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 管理 部总经 理、鹏 华价值 优势基 金 和 鹏华价 值 精 选基金 基金 经理。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10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理, 鹏华动力 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初冬女士 ,鹏 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经理 ,鹏华 社保基 金组合 投资 经理、 鹏 华 货币市场基 金经理和 丰盛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 杨俊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 总经理 、 鹏华普 惠基金基 金 经理。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 三)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法 募集基金 , 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 金 份额的募集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 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 、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以 下违反 《基金法 》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 列行为的 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损 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操守 , 督促和 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 规 及行业 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以下 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本基金 合同其他 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11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依 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8 )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进行 其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 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人 进行证券 交易; (10 )违 反证 券交易 所业务 规则, 利用对 敲、 倒仓等 非法手 段操纵 市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11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欺 诈成分; (13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 大 利 益; (2 )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第 三者谋取 不当利益 ; (3 )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券交 易。 ( 五)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 ) 健全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 盖到决策、 执行、监 督、反馈 等各个环 节; (2 ) 有效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 建立合 理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 有 效执行; (3 ) 独立 性原则 : 公司各 机构、 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基金 资产、 自 有 资产、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当分 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 应当权责 分明、相 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 以 合 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12 (1 )合法合 规性原则 :基金管 理人内控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规章 和各项规 定 ; (2 )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涵 盖基金管 理人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有 制 度 上的空白或 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慎 经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为出 发点; (4 ) 适 时性原则 : 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定 应当随着 有关法律 法规的调 整和基金 管理人经 营 战 略、经营方 针、经营 理念等内 外部环境 的变化进 行及时的 修改或完 善。 3、 内部控 制 体系 (1 ) 董 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 与合规审 计委员会 , 主 要负责制 定基金管 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 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 ) 公司督 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 理人各业 务环节合 法合规运 作进行监 督检查, 组织、 指 导 基 金管理人内 部监察稽 核工作, 并可向董 事会和中 国证监会 直接报告 。 (3 )公 司定期 召开全 体中 层及以 上管理 人员会 议对各 类风险 予以 充分的 评估和 防范 , 对 业务过程中 潜在和存 在的风险 进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防范和 控制措施 。 (4 ) 监 察稽核部 负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 风险控制 情况进行 检查 , 定期不 定期对业 务 部 门内部控 制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国 家法律 ,法规 及其他 规定 的执行 情况进 行检查 ,并适 时提出 整改建议 并 监督整改 。 (5 )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险 负有管控 和及时报 告的义务 。 (6 ) 员 工: 依照公司“ 全面 风险管理 、 全 员 风险控 制” 的理念 , 公司 每个员工 均负有一 线 风 险控制职 责,负 责把 公司的 风险控 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 每一 个业务 环节当 中,并 负有把 业务过 程中发现的 风险隐 患 或风险问 题及时进 行报告、 反馈的义 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1 ) 公司通 过 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 能, 力争 从 源 头上杜绝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利益输 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保 护投资 者利益 和公司 合法权 益。 (2 ) 管 理层牢固 树立了内 控优先的 风险管理 理念 , 并着力 培养全体 员工的 合 规及 风险 防 范 意识,营 造浓厚 的风 险管理 文化氛 围,保 证全体 员工及 时了 解国家 法律法 规和公 司规章 制度, 使 合规及 风 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岗 位和各个 环节。 (3 ) 公司 依 据自身经 营特点建 立了包括 岗位自控 、 相关部 门和岗位 之间相 互 监督制衡 、 督 察长和监察 稽核部监 督的、权 责统一、 严密有效 的三道内 控防线。 (4 ) 建立 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 及 内 部控制制 度: 自成 立来, 公 司 不断完 善 内控组 织 架 构、控制 程序、 控制 措施以 及控制 职责, 建立健 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 内部控 制制度 进行 修订和 更新 ,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走向 完善。 (5 )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建 立了包括 投资管理 制度、基 金会计制 度 、 信息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信 息技术 管理制 度、公 司财 务制度 等基本 管理制 度以及 包括岗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13 位设置、 岗位职 责、 操作流 程手册 在内的 业务流 程、规 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 业务流 程上进 行风险控制 。 (6 )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公 司在岗位 设置上采 取了严格 的分离制 度 , 实现了基 金投资 与交 易、交 易与清 算、公 司会计 与基金 会计 等业务 岗位的 分离制 度,形 成了不 同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减少 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7 ) 建 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位 责任制使 每位员工 都能明确 自己的岗 位 职 责和风险管 理责任。 (8 ) 构 建风险管 理系统 : 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估 、 预 警、 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 经 过适当的 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 风险进 行评估 、预警 、监 督,从 而识别 、评估 和 预警 与公司 管理及基 金运作 有关 的风险 ,通过 明晰的 报告渠 道,对 风险 问题进 行层层 监督、 管理、 控制, 使部门和管 理层即时 把握风险 状况并及 时、快速 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 ) 建 立自动化 监督控制 系统 : 公司启 用了恒生 交易系统 以及自行 开发的投 资指标监 控 系 统 等计 算机 辅助控 制系 统,对 投资 比例 限制、“ 禁止 买入 股 票名 单” 、交 叉交 易等方 面进 行电子 化控制,有 效地防止 了运作风 险和操守 风险。 (10 )不 断强 化投资 纪律, 严格实 施股票 库制 度:公 司不断 强化投 资纪律 ,加 强集体 决 策 机制,各 基金的 行业 配置比 例、重 大投资 决策均 由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定。 同时, 公 司建 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 止和限 制投资 股票制 度,并 由研究 小组 负责维 护,所 有股票 投资必 须完全 从股票库 中选择 。公 司还建 立了契 约风险 评估制 度,定 期对 各基金 遵守基 金合同 的情况 进行评 估,防范契 约风险。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管 理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 (2 )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露 真实、准 确; (3 )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发展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和内 部控制制 度 。 四、基金 托管人 ( 一)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14 (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2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5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2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39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32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银行,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各 项业务飞 速发展, 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 优 势 地位。 这些 成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 手抓 内控建 设” 的做 法是 分不开 的。资产 托管部 非常 重视改 进和加 强内部 风险管 理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项 托管业 务的同 时,把 加强风险 防范和 控制 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强 化业务 项目全 过程风 险管理作为 重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年 四次顺利 通过评估 组织内部 控 制和安 全措施是否 充分的最 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 准第 70 号) 审 阅后,2011 年中 国工商银 行 资产托 管部第五次 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 控制及有 效性报告, 表 明 独立第 三方对我 行托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 的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面 认可。 也证明 中国工 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 化、常规 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 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行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营 思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作 规范化 、管理 科学 化、监 控制度 化的内 控体系 ;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保 证托管 资产的 安全完 整;维 护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资 产托管 业务安 全、有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15 效、稳健运 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 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 托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组 织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稽 核监察 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 计局) 、 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 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 同组成。 总 行稽核 监察部门 负责制 定全 行风险 管理政 策,对 各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指 导、监 督。资 产托管 部内部设 置专门 负责 稽核监 察工作 的内部 风险控 制处,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在总经 理的直 接 领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对 业务的 运行独 立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各 业务处 室在各 自职责 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 险控制措 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 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营管理 活动的始 终。








2 、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 的各项经 营管理活 动都必须 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 监督 制约应渗透 到托管业 务的全过 程和各个 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的部门 、岗位和 人员。








3 、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在发 生时能准 确及时地 记录; 按 照“ 内控优先” 的 原 则,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已建 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








4 、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 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安全与 完整。








5 、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 据国家政 策、 法律及 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 善, 并保证 得到全面落 实执行, 不得有任 何空间、 时限及人 员的例外 。








6 、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 履行托管 人职责的 管理部门 ; 直接操 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适当 分离;托 管部内部 设置独立 的负责内 部风险的 部门,专 责内控制 度的检查 。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 施实 施








1 、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 业务与传 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 责、 科 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的 人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良 好的防 火墙隔离制 度,能够 确保资产 独立、环 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 度和管理 独立、网 络 独立。








2 、 高层检查。 主 管行领导 与部门高 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 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要求 下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管 理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产 托管部 在实现 内部控 制目标 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 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 控制措施 ,督促职 能管理部 门改进。








3 、人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 格落 实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自控 防线” 、“ 互 控防 线” 、“ 监控防 线” 三道控制防线 , 健 全绩效考 核和激励 机制 ,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 化, 增强员工 的 责任心 和荣誉感 ,培育 团队 精神和 核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 期、 定向的 业务与 职业道 德培训 、签订 承诺书,使 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 念。








4 、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 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开 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 动、 处理各 项事务,从 而有效地 控制和配 置组织资 源,达到 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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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 通过稽核 监察、 风险 评 估等方 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 理, 定期或 不定期地 对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查 、监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定并 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排查风 险隐患。








6 、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 务操作区 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 真加密、 数 据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监控 设施的运 用和保障 等措施来 保障数据 安全。








7 、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 业务建立 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 了基于数 据、 应 用、 操 作、环境 四个层 面的 完备的 灾难恢 复方案 ,并组 织员工 定期 演练。 为使演 练更加 接近实 战,资 产托管 部不 断提高 演练 标准, 从最 初的 按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随 机演 练” 。从 演练结 果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 难的情况 下两个小 时内恢复 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








1 、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 职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职 稽核监察 人员, 在 总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全面 贯彻落实 全程监控 思想,确 保资产托 管业务健 康、稳定 地 发展。








2 、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 员风险管 理。 完善 的风险管 理体系需 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只 有这样 ,风 险控制 制度和 措施才 会全面 、有效 。资 产托管 部实施 全员风 险管理 ,将风 险控制责 任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和 业 务岗 位,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位 职责范 围内的 风险负 责,通 过建立纵 向双人 制、 横向多 部门制 的内部 组织结 构,形 成不 同部门 、不同 岗位相 互制衡 的组织 结构。








3 、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 产托管部 十分重视 内控制度 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念和 方法融 入岗 位职责 、制度 建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努 力,资 产托管 部已经 建立了 一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 位职责 、 业务操 作流程 、 稽核监 察制度、 信息披露 制 度等, 覆盖所有部 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 程,形成 各个业务 环节之间 的相互制 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 管部工 作 重点之一 , 保持与 业务发展 同等地位 。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银行 新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托 管部从 成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规 范运作 ,一直 将建立 一个系 统、高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体系作 为工作 重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变 化和托 管业务 的快速 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 不断 出现, 资产托 管部始 终将风 险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同 等重要 的位置 ,视风 险防范和控 制为托管 业务生存 和发展的 生命线 。 ( 五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运 作基金 进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签署 的《 广 发核心 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和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 定,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对 象、基 金资产 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计 提和支 付、基 金费用 的支付、 基金申 购资 金的到 账和赎 回资金 的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的 融资条 件等行 为的合 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其中对 基金的投 资监督和 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 开 始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或 有关基金 法规规定 的 行 为,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17 面形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基 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 管理人赔 偿因其过 失致使投 资者遭受 的 损失。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限期纠正 。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一)基 金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 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梁静 网址:www.phfund.com.cn (2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 金融街 中心南楼 502 房





电话: (010 )88082426-178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 银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 (021 )58825962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 )鹏华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 世界国贸 大厦 I 座 4312 室 联系电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华 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18 电话: (020 )38011004 传真: (020 )38010789 联系人:袁 桢 2 、代销机构 :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查 樱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何 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张 令玮 网址:www.95599.cn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19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韩 璞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中国邮政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陈 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7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深圳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张 青 电 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9)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20 联系人: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0)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 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唐 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1) 广发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李 静筠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2 ) 北京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丰 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4 )华夏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点: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21 联系人:郑鹏 网站:www.hxb.com.cn ; 15 )杭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 服务电 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天津市河 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 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7)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东莞市运 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巫 渝峰


客户服务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8 )东莞农 村 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旗峰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 何沛良 联系人:何 茂才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9 ) 大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 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 中 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 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李 鹏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20 ) 温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 邢增福 联系人:林 波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浙江) ,962699 (上海) ,0577-96699( 其他地区 ) 网站:www.wzbank.cn 21 ) 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22 ) 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毛 真海 客户服务热 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3 )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 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4 ) 徽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合肥 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 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88( 安 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23 网址: www.hsbank.com.cn


25 ) 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 )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张 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27 )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8 )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 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 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24 29 ) 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许 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0 )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1 ) 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 民生路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 场1 号楼21 层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2 )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江苏 省南京市 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3290575 联系人:张 威 网址:www.htsc.com.cn 33 ) 中信万 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室)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25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4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 -82960223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5 ) 东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客户服务热 线: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6 ) 湘财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沙市 黄兴中路63 号中山 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中 心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7 ) 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26 住所 :广州 天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41 、4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联系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8 )申银万 国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电话:021-54047892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39 )华泰 联 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区中心广 场香港中 旅大厦第 五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区中心广 场香港中 旅大厦第 五层 法定代表人 :马 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热 线:95513 联系人: 盛 宗凌 公司网址:www.lhzq.com 40 ) 长城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41 ) 东莞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27 住所: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张 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42 ) 东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长春 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潘 锴 网址:www.nesc.cn 43 ) 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上海 市黄浦区 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 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5081434 联系人:张谨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44 )中信证 券(浙江 )有限责 任公司( 原 中信金 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丁 思聪 联系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7696598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5 ) 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28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6 ) 平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 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47 ) 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线:029-87406132


联系人: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8 ) 中航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 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际金 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际金 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 蕾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29 49 ) 华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阜南路 166 号 润安大厦 A 座 24-32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工 电话:0551- 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咨询电话:96518 (安 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50 )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2222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 2222 号 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1 ) 财富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8 0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26 层 地址: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8 0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26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 磊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52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原中 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30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53 ) 万联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 山二路18 号电信广 场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 山二路18 号电信广 场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罗 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4 ) 第一创 业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 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 时代 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崔 国良 客服电话: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5 ) 广州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 19 、2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公司总机: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56 ) 华林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5 、6 楼 公司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 宋志江 联系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杨玲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3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57 ) 方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湖南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联系电话:0731-85832503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8 ) 江海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张 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9)厦门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 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 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 金文 客户服务热 线: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60 ) 银泰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光大 银行大厦 1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光大 银行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 :高颂 联系人:林 文宇 联系电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址:www.ytzq.net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32 61 )华宝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 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 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宋 歌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2 )爱建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表: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 话:021-62171984 传真:021-62878783 服务热线:021-63340678 公司网站:www.ajzq.com 63 )国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冉云 联系人: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64 )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 楼信达金 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65 )华龙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33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甘肃 省兰州市 东岗路 638 号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李 晓安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户服 务电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66 )民生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 岳献春 联系人:赵 明 电话:010-85252656 服务热线:400 -619 -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67) 华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 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 务 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 。 公司 网址:www.hfzq.com.cn 68 )东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 徐勇力 联系人: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835 服务热线:010-66555262 ,66555382 公司网站:www.dxzq.net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34 69 ) 五矿证 券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 办公室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28 号 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 室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 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70 )财达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 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 翟建强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 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联系人: 陈 丽君


咨询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址 www.s10000.com 71 ) 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姜 吉灵 联系电话:010-66045491 基金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72 )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蒋章





联系电 话:021-68596958





基金热 线:400-700-9665





网址:http://www.howbuy.com/


73 )诺亚正 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8 楼 801 室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35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 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基金热线: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 二)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 注册与过户 登记人: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 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 )82021106 、82021109 联系人: 吴 群莉、潘 艳梅 ( 三)律 师事务 所与 经办律 师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 德恒律师 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 丽 电话: (010 )65232180 传真: (010 )65232181 联系人:苏 文静 经办律师: 陈静茹、 苏文静 ( 四)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 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金 毅 经办会计师 :薛竞、 金 毅 六、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一)基 金投资 者范 围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36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 者(法 律、法 规及其 它有关 规定 禁止投 资 证 券投资基金 的除外) 以及合格 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 。 ( 二)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 场所


1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设在 深圳、北 京 、上海 、武汉和 广州 的直 销中心; 2 、中国工商 银行的指 定网点和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代理 销售机构 营业网点 ; 3 、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的基金 网上交 易系统 。 (具 体业务 规则与 说明参 见 鹏 华基金 管 理 有限公司基 金网上交 易 相关公 告) ; 本基金转换 业务的办 理场所参 见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 或场所 , 并予以公 告。 ( 三)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 开放日 期及开 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2 年 6 月 24 日起开始办 理日常申 购、赎回 业务 ,并自 2007 年 4 月 23 日起 在指定销售 机构网点 正式开通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 具体 业务 规则详见 基金管理 人于 2007 年 4 月 21 日发布的《 关 于开通鹏 华行业成 长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 公告 》 和 2010 年 12 月 31 日刊 登的《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旗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最 低 申购金 额的公告》。 投资者可 到已开通 本业务的 本公司指 定销售机 构的指定 网点办理 本业务的 业 务申请, 具体受理网 点请参照 各销售机 构的相关 规定并向 其咨询。 本基金现已 开通了基 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 (详细内 容请参见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发布 的 相 关公告 )基 金的转换 费率及转 换业务规 则等最新 规定详见 基金管理 人于 2010 年 3 月 12 日刊登 的《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 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转换 业务规则 的公告 》 。 申购、转 换和 赎回的 开放日 通常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交 易日 。具体 业 务 办理时间 通常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交 易时 间。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或交 易所交易 时间更 改, 或各销 售机构 特殊业 务安排 ,或其 它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进 行相应 的调整并公 告。投资 者办理转换 业务时 应以各销 售机构的 业务办理 时间及程 序为准 。 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转 换或赎回 申请的 , 其基 金份额申 购 、 转换、赎回 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 、转换 、赎回时 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如 果对申 购、转 换或赎 回时间 进行 调整, 应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在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四)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 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价格以申 请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


2 、“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和转 换 ”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赎回 和转换 以 份额申请 ;


3 、 仅在转出 的基金正 常开放赎 回, 以及 转入的基 金正常开 放申购的 前提下, 方可实现 投 资 者的转换 申请。 基金 转换后 ,转入 的基金 份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份 额被确 认之日 起重新 开始计算。 4 、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 时,基金 份额持有 人转出、 转入基金 份额只能 在同一销 售机构进 行 ,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37 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授权 代理资 格,并开通 了相应的 基金转换 业务。 5 、 基金 份额在转 换成功之 日起 , 按照注 册登记机 构最新的 业务规则 计算转入 部分基金 份 额 的持有期间 ,并按转 入基金的 费率计收 管理费、 托管费等 相关基金 费用。 6 、当日的申 购、 转换 和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前 撤销 。 7 、 基金 管理人在 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 , 可 根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更 改 上 述原则。基 金 管理人 必须于新 规则开始 实施日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 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 。


( 五)申 购 、赎回 和 转换 的 程序


1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 者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规定 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业务 办理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的申请 。基金 投资 者在申 购本基 金时须 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购 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 、转换 申请 时, 必须有足 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


2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申请的确 认


基金投资者 T 日提交 的申购 、 转换与 赎回申请 , 正 常情况下 可于 T +2 日到其 办理业务 的 销 售网点查询 确认情况 。 3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的款项支 付


申购采用 全额 缴款方 式,若 资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则 申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成 功 或 无效,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指示基金 托管人按 有关规定 将赎回款 项在 T +7 日内 划往赎回 人指定 的银 行账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的 情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的有 关条款处 理。


转换以份 额申 请,投 资者转 换申请 成功后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将根 据转换 结果 对投资 者 的 权益做出相 应转换。 ( 六)申 购 、赎回 和 转换 的 数额限 制


1 、代销网点 每个账户 首次申购 的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 直销中心每 个账 户首 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 10 万 元人民币 ,超过 10 万元 的必须 是 1 万元的 整数倍 ( 通 过本公司 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申购本基 金暂不受 此限制 ) ; 2 、 已 在任 一 代 销网 点 或直 销 中心 有 认 购本 基 金记 录 的投 资 者 不受 首 次申 购 最 低金 额 的 限 制 。 代销网点追 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超 过 1,000 元的 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 倍 。 直销中心追 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人民币 ( 通过本公 司基金网 上交易系 统申购本 基 金 暂不受此限 制 ) ;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38 3 、本基金 定 期定额投 资 业务的 每次最低 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 含) ,具体 以代销机 构 业 务规则为准 。 4 、转换的 最 低份额为 20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 换 。 单笔转换申 请不受转 入基金最 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 5 、账户最低 余额为 30 份基金 份额,若 某笔转换 或赎回将 导致投资 者在销售 机构托管 的 单 只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30 份时, 该笔转换 或赎回业 务应包括 账户内全 部基金份 额, 否则 , 剩余部 分的基金份 额将被强 制赎回。 6 、 申购份额 、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购的 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 的 费 用后,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剩 余部分 舍去, 舍去部 分所代 表的财产归 基金所有 ; 7 、 转换份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的转换 所得份额 份数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 数 点 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误差部分 归入基金 资产。 8 、 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 赎回 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以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 费用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剩 余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的 财产归 基金所 有。 9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调整申 购、 转换 、 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及相 关业务规 则 , 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的指定媒 体上刊登 公告 。 ( 七) 申 购份额 、转 换份额 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公 式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 产净值/T 日发 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 总数 例 如, 某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 基金,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 1.5% , 假设 申购日本 基 金 份额净值为 1.5000 , 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 9852.22/1.50=6568.14 份


即:某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净值是 1.5000 ,则其 可得到 申购份额为 6568.14 份 。 2 、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 算 转换公式如 下: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39 转出金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转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转出份 额×转出 净值×转 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率 补差费(外 扣)=( 转出金额 -转出基 金赎回手 续费)× 补差费率/ (1 +补 差费率)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 赎回手续 费+补差 费 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 -转换费 用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 转入基 金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例如: 某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鹏华 行业成长 证券投资 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一年 后(未满2


年) 决定 转换为 鹏华精 选成 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假 设转 换当日 转出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0.9363 元, 转入基金的 份额净值是 0.8850 元, 对应 赎回费率为 0.25 %, 申购 补差费率为 0 , 则 可得到 的转换份额 为: 转出金额=10,000 ×0.9363 =9,363 元 转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10,000 ×0.9363 ×0.25%=23.41 元 补差费(外 扣)=(9,363-23.41 )×0/ (1+0)=0 元 转换费用=23.41+0=23.41 元 转入金额=9,363-23.41=9,339.59 元 转入份额=9,339.59/0.8850 =10,553.21 份 即: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10,000 份鹏华行 业成长证 券投资基 金份额一 年后(未满 2 年) 决定转换 为鹏 华精选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假设 转换当 日本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0.9363 元, 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是 0.8850 元, 则可得到 的转换份 额为 10,553.21 份。 3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 回份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 例如 ,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 赎回 费率为 0.5% ,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 净 值是 1.0668 元,则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 = 1.0668× 10,000× 0.5% = 53.34 元 赎回金额 = 1.0668× 10,000 -53.34 = 10,614.66 元 即: 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68 元, 则 其 可 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10,614.66 元。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基金份 额 净 值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 值=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日发行在 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 ( 八) 申 购、转 换和 赎回的 注册与 过户登 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在 T+1 日 自动为投 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 理 注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40 册与过户登 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转换 基金成功 之后,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 转换的注 册登记手 续 , 投资者自 T+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额 , 或就该部 分基金份 额再行办 理 转换业 务 。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 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 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 的 注 册与过户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注 册与过 户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并 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 刊登公告 。


( 九)拒 绝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申请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或 拒绝接受 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 (1 ) 基金财 产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 资品种, 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 产 生 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 (2 )不可抗 力;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的 情况; (4 )证券交 易所非正 常停市; (5 )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暂停申购 情形; (6 )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某 笔申购申 请会影响 到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可拒绝该 笔 申 购申请。 发生上述 (1 ) 到(5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 发生上述第 (6 ) 项拒绝申 购情形时, 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 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 利 息 等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发生基金 合同 或招募 说明书 中未予 载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理 人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基 金申购, 应当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后 实施; 经批准 后,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立即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 拒绝或暂 停接受申 购的方式 包括: (1 )拒绝接 受、暂停 接受某笔 或某数笔 申购申请 ; (2 )拒绝接 受、暂停 接受某个 或某数个 工作日的 全部申购 申请; (3 )按比例 拒绝接受 、暂停接 受某个或 某数个工 作日的申 购申请; (4 )法律法 规未明文 禁止或中 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 他方式。 在上述暂停 或拒绝的 情形消除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十)暂 停转换 、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基金投 资者的转 换或赎回 申请: (1 )不 可抗 力;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41 (2 )证券交 易所非正 常停市; (3 )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出现 连续巨额 赎回,导 致本基金 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 (4 )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的基金 转换或赎 回行为; (5 )发生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的 情况; (6 )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本基金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当日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接受 的 赎 回、 转换 申请 基金 管理人有 能力足额 兑付或全 额转换的 , 基 金管理人 足额兑付 或全部予 以 转换; 如暂时不 能足额 兑付 或全部 予以转 换,应 当按单 个账 户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转换申 请量占 已接受 的赎回、 转换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其余 部分 在后续 开放日 予以兑 付(基 金间转 换申请当日 未获受理 部分不能 延期办理) , 并以后 续开放日 的本基金 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 算 赎回金 额。投资者 在申请转 换、赎回 时可选择 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 十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指在单个 开放 日内, 本基金 净赎回 申请份 额( 本基金 赎回申 请总份 额扣除 申购 申请总 份 额 之余额)超 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情形 。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1 ) 全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兑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 行 。 (2 ) 部 分延期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兑付投资 者 的 赎回申请 而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对 基金的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 当日的 赎回申请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未受理 的赎回投 资者在 提交 申请时 可选择 延期或 取消, 选择延 期的 ,将自 动转到 下一个 开放日 办理。 转入下一 个开放 日的 赎回申 请不享 有优先 权,并 以该开 放日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若投 资者在 提交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或选择 矛盾的 ,基 金管理 人可将 其按自 动延期 赎回方 式办理,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但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时可 选择将 当日未 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3 、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时, 在三 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 人 网站,或销 售机构的 网站刊登 公告,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 本基金连 续两 个开放 日或以 上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赎 回 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但不得 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 日, 并 应 当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进行 公告。 ( 十二) 重新开 放申 购、转 换或赎 回的公 告 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为一天 ,暂停 结束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在至 少一种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刊 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 、 转换或 赎 回公告, 并公告最 新的基金 份额净值 。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42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 停结束后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 转 换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1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 、 转 换或 赎 回公告,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 、 转换或 赎 回日公告 最新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两周至 少刊登 暂停 公告一 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可 将刊登 暂停公 告的频 率调 整为每 月一次 。暂停 结束后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 转换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 站 上连续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 转 换或 赎 回公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 、 转换或 赎 回日公 告最新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七、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 人只受理 继承、捐 赠、司法 强制执行 等情况下 的非交易 过户。其 中 : “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 亡,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 捐赠”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 团 体; “ 司法强 制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 划 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 人、社会 团体或其 它组织。 办理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基 金注册 与过户 登记 人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对 于符 合条件 的 非 交易过户申 请按《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的 有关规定 办理。


八、基金 的投资 ( 一)投 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 谋求基金 财产的长 期稳定增 值。


( 二)投 资方向


本基金的 投资 对象为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主 要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以及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 具。 其中, 投资重 点是预 期营业 收入或 净利润增 长率超 过行 业平均 水平的 成长性 上市公 司所发 行的 股票, 这部分 投资比 例将不 低于本 基金股票资 产的 80% 。


( 三)投 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 资理念是“ 投资 在于把握 未来价值” 。


本基金认 为股 票价格 变动主 要是体 现投资 者对 未来的 预期, 因此投 资应该 从基 本面分 析 入 手,坚持 对股票 未来 价值的 挖掘, 包括对 行业未 来变动 趋势 的准确 判断和 对上市 公司未 来成长 性的合理预 测。


( 四)投 资策略


1 、一级资产 配置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43 基金管理 人的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在综 合考虑 宏观 经济形 势、政 策变动 以及市 场走 势等因 素 的 前提下及 时 调整基金 财产中股 票、债券 和现金的 配置比例 。


2 、股票投资


在基金一 级资 产配置 中股票 的投资 比例确 定之 后,本 基金通 过两次 优化配 置最 终完成 投 资 组合的构建 。 (1 )以行业 为导向进 行资产配 置


把握各行业 发展趋势 和市场波 动特征 , 并对行 业资产进 行科学配 置, 是本基金 投资的核 心 。 本基金在 对影响 行业 投资收 益的众 多因素 进行深 入分析 的基 础上, 运用数 量化和 系统化 的资产 配置模型— 最优行业 表现资产 配置模型 (BPS ) ,及时调 整各行业 的投资权 重。


(2 )成长性 上市公司 的选择


在行业的 投资 权重确 定之后 ,本基 金将在 各行 业中重 点投资 于 预期 收入或 净利 润增长 率 超 过行业平 均水平 的成 长性上 市公司 所发行 的股票 。具有 以下 特点的 上市公 司是本 基金重 点关注 的对象:


1 )上市公司 所处行业 发展状况 良好,在 本行业内 处于领先 地位;


2 ) 上市公司 财务状况 良好, 盈 利能力较 强且资产 质量较好 , 业绩真 实并且具 有持续增 长 潜 力;


3 )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 规范,管 理水平较 高,有较 强的技术 开发和市 场拓展能 力。


本基金建 立了 一套行 业导向 的成长 性公司 选择 体系。 首先是 根据对 各行业 内上 市公司 未 来 成长潜力 的分析 预测 进行股 票的初 选;其 次是利 用本公 司自 主开发 的财务 分析系 统对初 选上市 公司的盈 利能力 和资 产质量 进行对 比分析 ,剔除 其中存 在财 务隐患 或业绩 有虚假 嫌疑的 上市公 司,构成 股票备 选库 ;最后 是对股 票备选 库中上 市公司 的管 理水平 、技术 水平和 市场开 发能力 等进行深入 分析,并 结合其盈 利能力、 成长潜力 和股价水 平,选出 具体的投 资组合。 3 、债券投资 本基金可投 资于国债、 金融债和 企业债 ( 包括可转 债) 。 本 基金将在 对利率走 势和债券 发 行 人基本面 进行分 析的 基础上 ,综合 考虑利 率变化 对不同 债券 品种的 影响、 收益率 水平、 信用风 险的大小、 流动性强 弱等因素 ,建立由 不同类型 、不同期 限债券品 种构成的 组合。 ( 五)基 金投资 决策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 (2 )国内国 际宏观经 济环境、 国家货币 政策、利 率走势及 通货膨胀 预期、国 家产业政 策 ; (3 )各行业 发展状况 、市场波 动和风险 特征; (4 )上市公 司研究, 包括上市 公司成长 性的研究 和市场走 势; (5 )证券市 场走势。 2 、投资流程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44 (1 ) 金融 工程 师 及 行业研究 小组: 对宏观经 济、 行业 、 上市 公司、 投资策略 和金 融工 程 等 与投资决策 有关的内 容都会进 行全面深 入的研究 ,作为投 资决策的 依据。 (2 ) 投资决 策委员会 : 确定本 基金总体 资产分配 和投资策 略。 投资 决策委员 会定期召 开 会 议。如需做 出及时重 大决策或 基金经理 小组提议 ,可临时 召开投资 决策委员 会会议。 (3 ) 基金经理小 组: 构建 和 调整投资 组合。 构建 和 调整投资 组合需要 考虑的基 本因素包 括 : 每日基金 申购和 赎回 净现金 流量; 基金合 同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限制 ;研究 员的投 资建议 ;基金 经理的独立 判断;绩 效与风险 评估小组 的建议等 。 (4 ) 集中交 易室: 基 金经理向 集中交易 室下达投 资指令, 集中交易 室主管对 基金 投资 指 令 进行审核后 ,分配给 交易员执 行投资指 令。 (5 ) 绩效与 风险评估 小组: 对 开放式基 金投资组 合进行评 估, 向基 金经理小 组提出调 整 建 议。 (6 )监察稽 核部: 对 投资流程 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 监控 。 ( 六)业 绩比较 基准 中信综合指 数 收益率× 80% + 中信标普 国债指数 收益率× 20% 中信综合 指数 是实时 调整的 全样本 指数, 作为 按流通 股本加 权的综 合指数 ,其 样本股 覆 盖 了上 交所 和深 交所 上市 的所 有A 股, 并且 新股 上市 次 日才 计入 指数 调整 ,因 此在 客 观上 反映了 二级市场的 真实走势 。 中信标普 国债 指数样 本涵盖 了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所有的 国债品 种。交 易所的 国债 交易市 场 具 有参与主 体丰富 、竞 价交易 连续的 特性, 能反映 出市场 利率 的瞬息 变化, 也使得 中信标 普国债 指数能真实 地标示出 利率市场 整体的收 益风险度 。 本基金充分 考虑本基 金各资产 投资比例 要求从而 构建上述 业绩比较 基准。 ( 七 )本 基金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属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为 证券投 资基 金中的 中高风 险品种 。本基 金长 期平均 的 风 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成 长型基金 ,高于指 数型基金 、货币市 场基金、 纯债券基 金和国债 。 ( 八 )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1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债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总值的 80% ; 2 、本基金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投 资于国家 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5 、 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总 和, 不得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6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7 、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对上述 比例限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由于基金 规模 或市场 的变化 导致投 资组合 超过 上述约 定的比 例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金 管 理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45 人应在合理 期限内进 行调整, 并达到标 准。 ( 九 )禁 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 进行如下 行为: 1 、投资于其 他基金; 2 、以基金的 名义使用 不属于基 金的资金 买卖证券 ; 3 、将基金财 产用于担 保、资金 拆借或者 贷款; 4 、进行证券 承销; 5 、从事证券 信用交易 ; 6 、进行房地 产投资; 7 、从事可能 使基金财 产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8 、投资于与 基金托管 人或者基 金管理人 有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 9 、进行内幕 交易、操 纵市场, 通过关联 交易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10 、从事法 律法规及 监管机关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 十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股 东权利 的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 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的经 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 、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 权利,保 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 ( 十一 ) 基金的 融资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报 告(未 经审计 ) 基 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 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2 年 4 月18 日复核 了 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 内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 1 、 报告 期末基 金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634,189,719.18 70.20 其中:股票


634,189,719.18 70.20 2 固定收益投 资


191,273,852.70 21.17 其中:债券


191,273,852.70 21.1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46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73,353,248.92 8.12 6 其他资产


4,525,158.36 0.50 7 合计





903,341,979.16





100.00 2 、 报告 期末按 行业分 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 、渔业 20,088,337.00 2.31 B 采掘业 13,799,988.30 1.58 C 制 造业 256,643,497.49 29.46 C0 食品、饮料 87,191,887.80 10.01 C1 纺织、服装 、皮毛 10,300.00 0.00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 、塑胶、 塑料 7,123,717.50 0.82 C5 电子 51,351,241.46 5.90 C6 金属、非金 属 13,246,561.02 1.52 C7 机械、设备 、仪表 51,327,209.45 5.89 C8 医药、生物 制品 10,074,986.46 1.16 C99 其他制造业 36,317,593.80 4.17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 应业 43,659,717.65 5.01 E 建筑业 18,531,116.28 2.13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63,801,401.38 7.32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18,273,918.12 2.10 I 金融、保险 业 55,696,527.50 6.39 J 房地产业 97,445,914.38 11.19 K 社会服务业 14,019,383.12 1.61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32,229,917.96 3.70 合计 634,189,719.18 72.80 3 、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02244 滨江集团 4,999,800 41,498,340.00 4.76 2 002574 明牌珠宝 1,599,894 36,317,593.80 4.17 3 000858 五 粮 液 1,099,939 36,121,996.76 4.15 4 600790 轻纺城 5,499,986 32,229,917.96 3.70 5 000561 烽火电子 4,925,993 32,215,994.22 3.70 6 000799 酒 鬼 酒 1,000,000 28,070,000.00 3.22 7 600325 华发股份 2,999,904 25,589,181.12 2.94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47 8 600016 民生银行 4,000,000 25,080,000.00 2.88 9 600098 广州 控股 3,499,930 24,324,513.50 2.79 10 600519 贵州茅台 110,299 21,724,491.04 2.49 4 、 报告 期末按 债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112,200,852.70 12.88 2 央行票据 79,073,000.00 9.08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91,273,852.70 21.96 5 、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10203 02 国债 ⑶ 699,070 69,913,990.70 8.03 2 1001060 10 央行票据 60 700,000 69,405,000.00 7.97 3 010308 03 国债 ⑻ 421,100 42,286,862.00 4.85 4 1101082 11 央行票据 82 100,000 9,668,000.00 1.11


注:上述 债券为本 基金本报 告期末持 有的全部 债券。 6 、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 、 投资 组合报 告附注 (1 )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之一 的五粮液 的发行主 体宜宾五 粮液股份 有限 公司, 因涉及多个 信息披露 事项披露 不及时并 存在重大 遗 漏等违 规事件, 曾于2011 年5月28 日 受 到中国 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 本报告期 内,五粮 液股份有 限公司未 再就该事 项发布新 公告。 对该股票 的投 资决策 程序的 说明: 本基金 管理 人长期 跟踪研 究该股 票,认 为高 端白酒 估 值 合理,成 长确定且 业绩有 保证, 该股票 虽受到行 政处罚 但长期 价值仍在 。该证 券的投 资 已执行 内部严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符 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 制度的规 定。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48 报告期内 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中的其 它证 券中没 有发行 主体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 、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 股票。 (2 )报告期 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备 选股票库 。 (3 )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元 ) 1 存出保证金 595,526.5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859,265.32 5 应收申购款 70,366.4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25,158.36 (4 )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6 )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与合 计项之间 可能存在 尾差。 九、基金 的业绩 1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的投资业 绩及其与 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 下表所示 :


净值增长 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02 年 5 月 24 日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 -14.69% 0.55% -12.30% 1.01% -2.39% -0.46% 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16.85% 0.80% -2.30% 0.88% 19.15% -0.08%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10.10% 0.99% -13.84% 1.08% 3.74% -0.09%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8.22% 0.97% -6.70% 1.14% 14.92% -0.17%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26.49% 1.17% 83.30% 1.13% 43.19% 0.04%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04.26% 1.66% 122.38% 1.82% -18.12% -0.16%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39.11% 1.79% -53.34% 2.41% 14.23% -0.62%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56.74% 1.33% 80.22% 1.63% -23.48% -0.30%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49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0.78% 1.23% -1.77% 1.25% 12.55% -0.02%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3.00% 1.03% -22.33% 1.07% -0.67% -0.04%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2.90% 1.20% 3.89% 1.30% -0.99% -0.10%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 2012 年 3 月 31 日 275.98% 1.24% 85.16% 1.44% 190.82% -0.20% 2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 净值的变 动情况, 并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的变 动进行比 较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 利。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人在 做出投 资决策 前应仔 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注 1 :业绩比较基 准= 中信综合 指数 收益 率× 80% +中信 标普国债 指数 收益 率× 20%. 注 2 :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02 年 5 月 24 日生效。 注 3 、 基金业绩截 止日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 。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50 十、基金 的财产 ( 一)基 金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财产 包括 基金所 购买的 各类证 券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和 基金应 收的申 购款 项和其 他 应 收款项以及 其它投资 所形成资 产的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 “鹏 华行业 成长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名 义分别 开立基 金专用 银行存 款账 户以及 证 券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自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财产 账户独 立,各基金 财产的账 户也相互 独立。 ( 三)基 金财产 的保 管与处 分 本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构 的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 保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本 基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本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代 销机构 以其 自有的 财产承 担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其 债 权 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 除依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本 基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务 ,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 强制执 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因 本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 归入本基 金财产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运作本 基金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互 抵消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 十一、基 金资产的估值 (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 估值 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是 否保值 、增值 ,依据 经基 金资产 估 值 后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 值而计算 出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算 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 的基础 。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 日为相 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 露 基金净值的 非营业日 。 (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产和 负债。


( 四)估 值方法


本 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51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 ) 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 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 ) 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 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 理: (1 )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 市 价(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 同一股 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 按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 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权日 起到配股 确认日止, 如 果收盘价 高于配股 价 , 按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 的差额估 值。收盘 价等于或 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4 、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 6 、 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 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 规 定 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 理 人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52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 布。 根据中国证 监会 《关于 进一步规 范证券投 资基金估 值业务的 指导意见》规定 , 本 基金管理 人进一步明 确了本基 金持有资 产的估值 方法, 具体 内容详见 本基金管 理人于2008 年9 月16 日刊登 的《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 》。 (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 估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进行。 基金管 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加 盖业 务公章 以 书 面形式加密 传真至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 时间、 程序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金 管理人 传真的 书面估 值结 果上加 盖业务 公章返 回给基 金管理 人;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当估 值或份额 净 值 计价错误 实际发 生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当 错误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当 估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告 , 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 值 错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失 的, 应先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担 的责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或 注册登 记机构 、或 代 理销 售 机 构、或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 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 人( “受损 方” )按 下述“差 错处理原 则”给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述差错 的主 要类型 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 计算 差错、 系 统 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 于因技术 原因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行 业现有技 术水平无 法 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 抗力 原因造 成投资 者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理 或造成 其他差 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 差错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 正,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差 错,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若 差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得到 更正。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53 (2 ) 差错的 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 不对间 接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 对 差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第三 方负责。 (3 ) 因 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 对 差错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 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的 正确情形 的方式。 (5 ) 差错责 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 人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如 果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除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外 的第三 方造成 基金资 产的损 失,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政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损 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过 错的当 事人进 行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补 偿由此 发生的 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理的 程序如下 : (1 ) 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 方 ;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 差错造成 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差 错的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 根据差 错处理的 方法, 需 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的 交易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登 记 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5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第 6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54 2 、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十二、基 金的收益分配 ( 一)收 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 包括 :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 证券已 实现价 差、 银行存 款 利 息以及已实 现的其它 合法收入 。因运用 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 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 入收益。 基金净收 益为 基金收 益扣除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可以在 基金收 益中扣 除的费 用等 项目后 的 余 额。


( 二)收 益分配 原则


1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 、基金当年 收益先弥 补上一年 度亏损后 ,方可进 行当年收 益分配;


3 、如果基金 投资当期 出现净亏 损,则不 进行收益 分配;


4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5 、 在满足分 红条件下 本基金收 益分配每 年至少一 次, 基金 合同生效 不满三个 月, 收益 可 以 不分配。 6 、 本基 金收益分 配采用现 金 方式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 获取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 转 为 基金份额 ; 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明示选 择,则视 为选择了 获取现金 红利方式 ; 7 、 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它注册 与过户登 记费用由 投资者自 行承担 。 基金 管 理 人若收取该 项费用, 具体提取 标准和方 法在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规 定;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三)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明 基金收 益的范 围、 基金净 收益、 分配对 象、分 配原 则、分 配 时 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容 。


( 四)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告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经基 金托管 人核实 后确定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 公告。 ( 五)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承担。 十三、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与 基金运 作有关 的费 用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55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 )证券交 易费用;


(4 )基金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 )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审计费、 验资费和 律师费;


(7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可以列 入的其它 费用。


上述基金费 用由基 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规和相应 协议的规 定, 按费用 的实际支 出金额支 付 , 列入当期基 金费用。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逐日 累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基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2.5‰ 的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2.5‰÷ 当年天 数


H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 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 付给基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 ) 上述 1 中(3 ) 至 (7 ) 项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其它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 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支 付,列入 当期基金 费用。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 费用。


4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磋商 酌情调低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 托管费 , 此项 调整不需 要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56 ( 二) 与 基金销 售有关 的费 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采 用前 端收费 的形式 收取销 售费用 ,申 购费率 按申购 金额的 大小分 为三 档,最 高 不 超过 1.5% ,具体费率 如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 元) 申购费率 1,000 ≤ M < 100 万 1.50% 100 万≤ M <500 万 1.0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 投资者 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 ,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2 、赎回费用 持有时间(Y ) 费率 Y <1 年 0.50% 1 年 ≤Y <2 年 0.25% Y≥2 年 0 计算公式: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 回份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 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 赎回费 由赎 回人承担, 其中 60% 用于基金 注册与过 户登记服 务等费用,40% 列 入基金财 产 。 3 、转换费 用 本基金 现已 开通了基 金的转换 业务, 相关基金转 换费率、 计算公式 、 使用方 法及转换 业 务 规则等最新 规定请查 看基金管 理人于 2010 年 3 月 12 日刊登的《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调 整旗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转 换业务规 则的公告 》 。 4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上述费率 。 上述费 率如发生 变更, 基 金 管 理人应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公 告。 调 整后的上述 费率还将 在最新的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 针对 特定地域 范围 、 特定行 业、 特定职业 的投资者 以及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交易等) 等 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对 部分投资 人费用的 减免不构 成 对其他 投资人的同 等义务。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57 ( 三)基 金的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类 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国 家有关税 收法律、 法规执行 。


十四、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人; 2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委 托基金托 管人或者 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 的独立的 会计师事 务所担任 基 金 会计,但该 会计师事 务所不能 同时从事 本基金的 审计业务 ;


3 、 基金 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 下 原 则:如果基 金合同生 效少于 3 个月,可 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 年度;


4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元 为记账单 位;


5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6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7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基金会计 账目、 凭证 (原 始凭证由 托管行保 管 ) 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 核 算,按照 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


8 、 基金 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 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 确 认。


( 二)基 金的年 度审 计和分 红审计


1 、 本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相独立的 、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 的 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对基金财 务报表进 行年度审 计和分红 审计。


2 、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 须事先 征得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并 由 基金管理人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 、 基金管 理人 ( 或基金托 管人) 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 ( 或 基 金管理人 ) 同意 ,并 由基金 管理人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由 基金管 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 公告。


十五、基 金的信息披露 ( 一)信 息披露 的形 式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 与 格式准则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编报 规则》 、 《基 金合同 》及其 它有关 规定进 行。本 基金的 信息披露事 项须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 。 ( 二)信 息披露 的种 类、披 露时间 和披露 形式 1 、招募说明 书、基金 份额募集 公告与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已于2002 年4 月19 日公告了 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 发行公告 , 已于2002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58 年 5 月 24 日公告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2 、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 期报 告包括 年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季度报 告、基 金份额 净值公 告及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书,并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公 告,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或核准。 年度报告 :本 基金的 年度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审 计后在 本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后的 90 日内公 告。 半年度报告 :本基金 半年度报 告在本基 金会计年 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 公告。 季度报告: 本基金季 度报告每 季度公告 一次,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公 告 。 基金份额 净值 公告: 每开放 日的次 日披露 该开 放日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应按有关 规定于每 六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编 制 并公告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应 按规定 报中 国证监 会审核 ,并在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体公 告。 3 、临时报告 与公告 基金在运 作过 程中发 生如下 可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产生 重大影 响的事 项时 ,基金 管 理 人须按照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及时 报告并公 告: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 部 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 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 十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 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 生变更;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59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基金更 换注册与 过户登记 人; (21) 开放式 基金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 (22) 开放式 基金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 开放式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 付 ; (24) 开放式 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 开放式 基金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申 请 或其 后 重新接受 申购、赎 回; (26)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4 、澄清公告 与说明 在基金合 同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 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 传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开 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三)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阅 本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半 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季 度报告 、临时 公告 等文本 存 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代销机 构的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投资 者可免 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的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 致。 十六、风 险揭示 (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 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 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 变化,产 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如货 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直 接影响 着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融 资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资 于债券 和股票 ,其收 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 响。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 好坏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况、 市场前景 、 行业竞 争、 人员素质 等, 尤其是在 中国加入 WTO (世界 贸易组织 ) 后 , 市 场 开放程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60 度加大, 国内上 市公 司必然 面临许 多来自 国外同 行的全 方位 的竞争 ,这些 因素都 会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下 跌,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润 减少, 使基 金投资 收益下 降。虽 然基金 可以通 过投 资多样 化来分 散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不能完全 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 买力下降 ,从而使 基金的实 际收益下 降。 ( 二)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 理运 作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 断、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其对 信 息 的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判 断,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因 此,本 基金的 收益水 平与本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段 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大 。因此 本基金 可能因 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 三)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在 基金的 所有开 放日 ,基金 管理人 都有义 务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和 赎回。由 于开放 式基 金在国 内尚处 于发展 初期阶 段,应 对基 金赎回 的经验 不足, 加之中 国股票 市场波动 性较大 ,在 市场下 跌时经 常出现 交易量 急剧减 少的 情况, 如果在 这时出 现较大 数额的 基金赎回或 转换申请 ,则使基 金资产变 现困难, 基金面临 流动性风 险。 ( 四) 其 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问 题产生的 风险;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 产生的 风险;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诈 行为等产 生的风险 ;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生 的风险;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战 争、 疾病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从 而带来风险 ; 7、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十七、基 金合同的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后终止:


1 、 存续期内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 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将宣布 本基金合 同终止;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61 2 、基金合同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终止的;


3 、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基 金合同被 中国证监 会责令终 止的;


4 、 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 而无 其 它 适当的基金 管理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及 义务;


5 、 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 而无 其 它 适当的基金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及 义务;


6 、由于投资 方向变更 引起的基 金合并、 撤销;


7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 其它情况 。


( 二)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必 须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财产清 算,在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 (2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 注 册会计师 、具有 从事 证券法 律业务 资格的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请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将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5 )公布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


(6 )进行剩 余财产的 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4 、剩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 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 财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有权 选择将 其清算 分配 所得财 产转入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它证券投 资基金。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公告 ;清算过 程 中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62 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 后 3 个 工作日内公 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运 用本基金 财产; (2 ) 依 照基金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及 其它有关 规定 , 代表基 金对被投 资的上市 公司行使 股 东 权利; (3 ) 依 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 如 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 金 合 同或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对基 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 管机构, 必要时应 采取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 )选择、 更换基金 代销机构 ,对基金 代销机构 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


(5 )直接销 售基 金份 额,获取 认购(申 购)费用 ;


(6 )依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 益的分配 方案;


(7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8 )依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获得 基金管理 费收入;


(9 )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它权 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3 )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 理 和运作基金 财产;


(4 ) 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办理 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 赎 回和其它 业 务 或委托其它 机构代理 这些业务 ;


(5 ) 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办理 基金的注 册与过户 登记工作 或委托其 它 机 构代理该项 业务;


(6 )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 基 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自 有财产相 互独立, 保证不同 基金在资 产运作、 财务管理 等方面相 互 独立;


(7 ) 除依据 基金法及 相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 )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63 (9 ) 负责基 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 。 基金管 理人应严 格按照基 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它有关 规定,办 理或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本基 金的注册 与过户登 记业务;


(10 )按规 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


(11 ) 严格按 照基金 法及 相关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及 其它有 关规 定,受 理并办 理申 购 和 赎回申请, 及时、足 额支付赎 回款项;


(12 )严 格按 照基金 法及相 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及其它 有关规 定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13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基金 法及 相关法 律 法 规和本基金 合同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4 )依据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5 )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16 ) 依据基 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及 其它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17 )保存 基金的会 计账册、 报表、记录 15 年以 上;


(18 )确 保向 基金投 资者提 供的各 项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投 资者能 够 按 照招募说明 书公告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并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


(19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面 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 管人;


(21 )因 过错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方式 向基金 投 资 者进行赔偿 ,其过错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2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23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它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活动 ;


(24 )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它 义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依法持 有并保管 基金财产 ;


(2 )依据本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3 )监督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4 )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注册与 过户登记 服务;


(5 )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它权 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


(2 )依据本 基金合同 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3 )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 配备有 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 基 金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64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4 )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 产 的 安全,保 证其托 管的 本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 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其它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对 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保管 、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5 ) 除依据 基金法及 相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及 其它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6 )保管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 凭证;


(7 ) 以基金 的名义设 立证券账 户、 银行 存款账户 等基金财 产账户, 负责基金 投资于证 券 的 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并负责 办理基金 名下的资 金往来;


(8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除基金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 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9 )计算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 值;


(10 )按规 定出具基 金业绩和 基金托管 情况的报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业监管机 构 ;


(11 )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本 基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事项 符合基 金合 同 等 有关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2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 基金管 理人 用以计 算本基 金份额 的认购 、申 购、赎 回 的 方法符合基 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其 它有关规 定;


(13 )采 用适 当、合 理的措 施, 使 基金投 资和 融资符 合基金 法及相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它有关 规定;


(14 )在 定期 报告内 出具托 管人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金 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15 )负责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6 )按有 关规定, 保存基金 的会计账 册、报表 和记录 15 年以上;


(17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8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面 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和 银行业监管 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21 )因过 错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应 承担赔偿 责任,其 过错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2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活动 ;


(23 )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它 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65 1 、每份基金 份额代表 同等的权 利和义务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对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2 )分享基 金收益;


(3 )按基金 合同的规 定查询或 者获取公 开的基金 业务和基 金财务状 况资料;


(4 ) 申购、 赎回及其 它对基金 份额处分 的权利, 并在规定 的时间内 取得有效 申请的款 项 或 基金份额;


(5 ) 因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 或基金销 售机构的 过错导致 利 益 受到损害时 ,有要求 赔偿的权 利;


(6 )参与基 金财产清 算后剩余 财产的分 配;


(7 )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它权 利。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


(2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规定 的 费用;


(3 )在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活 动;


(5 )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它义 务。


( 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的授权 代表共同 组成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2 、召开事由 (1 ) 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 的, 经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或 持有 10% 以上 ( 不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提 议时,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修改基金 合同,但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2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 的 除外) ;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7 )对基金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 事项; 8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它事 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变更,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66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 ) 在法律法规 ( 包括证券 监督管理 部门的要 求, 下同) 和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 本 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 、赎回、 转换、转 托管等费 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变更 ; 4 )基金合同 的变更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5 )基金合同 的变更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它情形 。 3 、会议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另 有规定外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日 、开会 时间、 地点由 基金管 理人 选择确 定,在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2 ) 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十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 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并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3 )代表基 金份额 10 % 以上(不 含 10%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十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 表基金份 额 10 % (不含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十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 以上(不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不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 合 , 不得阻碍、 干扰。 4 、通知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会 议 通知,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至少一 种信息 披露媒 体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67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登记日; 4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6 )其他注意 事项。 (2 ) 如 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5 、会议的召 开方式 (1 )会议方 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 2 ) 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委 托书委派 其代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出席;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4 ) 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基金管 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事宜必 须 以 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 合以下条 件时,现 场会议方 可举行: a. 对到会 者在 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 应当 大于 权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 ( 不含 50%); b.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 证明 及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件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及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 述条件的 情况下, 则召集人 可另行确 定并公告 重新开会 的时间( 至少应 在 15 个 工作日后) 和地点 ,但确定 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 2 )通讯方式 开会 必须同时符 合以下条 件时,通 讯会议方 可举行: a.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两个 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b. 召集 人在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 表决意见; c. 本人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 额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 (不含 50%);


d.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68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和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 含当日) 未 达 到 上述 要 求, 则 召 集 人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告 重 新 表 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 , 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 日不变。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1 )议 事内容 为基 金合 同本章“ (一) 、召 开事 由” 中所 指的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重 大 事项;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进行 表决;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持有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不 含 10%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应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知 前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案; 4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 行审核: a. 关联性 。大 会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 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大 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 明; b.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 决定 。如 将 其 提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的 ,大会 主持人 可以就 程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决定, 并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程序 进行审 议。 5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变更,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 告。 否则 , 会议的 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 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布 会议议 事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决 ,在公 证机构 的监督 下形成 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 人召 集大会 时,由 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基金 托管人 召集大 会时 ,由基 金 托 管人授权代 表主持;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不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召集大 会时 , 由出 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50% 以上( 不含 50% )多数选 举 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议 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69 份 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 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 会的情 况下, 由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同 时公布 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 日 期第二日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构监督下 形成决议 。 7 、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一票 表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特 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不 含 50% )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 2)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 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 过; 2 ) 特别 决议 : 特别决 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 以 上通过方 可作出 。涉 及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更 换、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终止基 金合同 必须以特别 决议的方 式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并 予以公告 。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票 表决。 (4 ) 对于通 讯开会方 式的表决 , 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合 法 律 法规和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无效表决。 (5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 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代表 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三 名代表 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 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 3 ) 如果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清 点; 如果 大 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没有怀 疑,而 出席会 议的其 他人 员对大 会主持 人宣布 的表决 结果有 异议,有 权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要求重 新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重 新清点 并公布 重新清 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70 权代表( 若基金 托管 人担任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的 监督下 进行计 票,并 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9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报 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监 会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 生效之 日起两 个工 作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至少 一种信 息 披 露媒体公告 。


( 五)基 金合同 终止 的事由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的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后将终止 :


(1 ) 存续期 内,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连续 60 个工 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 作 日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 理人将宣 布本基金 合同终止 ;


(2 ) 基金合 同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 决终止的 ;


(3 ) 因重大 违法、违 规行为, 基金合同 被中国证 监会责令 终止的;


(4 ) 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 而 无 其 它适当的基 金管理公 司承受其 原有权利 及义务;


(5 ) 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 而 无 其 它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 受其原有 权利及义 务;


(6 ) 由于投 资方向变 更引 起的 基金合并 、撤销;


(7 ) 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其它情 况。


基金合同 终止 后,基 金管理 人应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对基 金进行 终 止 清算。中国 证监会批 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并予以 公告之日 起,本基 金合同终 止。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保存 。


( 六)争 议的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 人同 意,因 基金合 同而产 生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如 经友 好协商 或 调 解未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委员 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仲裁 的地点定 在北京,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 的。 本基金合 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 七)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取 得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供 投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代 销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查 阅;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费 购买本 基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件 ,但内 容应以 本基金 合同正 本为准。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71 十九、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一)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 市 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注册 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业 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 币存 款、贷 款、同 业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兑业 务;代 理资 金清算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销售业 务;代 理发行 、代理 承销、 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 代收 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 投资基金 清算业务 ( 银证转账 ) ; 保险兼 业 代理业 务(有效期 至 2008 年 9 月 4 日 ) ;代理 政策性银 行、外国 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发行金 融债 券;买 卖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证 券投 资基金 、企业 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 年金受托 管理服 务; 年金账 户管理 服务; 开放式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和 赎回业 务;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 业务; 贷款承 诺;企 业、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组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外汇 存款;外 汇贷款 ;外 币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代 收;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担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72 保;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外 汇买卖 ;外汇 金融衍生 业务; 银行 卡业务 ;电话 银行、 网上银 行、手 机银 行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业 务;经 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之 间的业 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法》 、 《试点办 法》 、基 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基 金 投 资范围、基 金财产的 投资组合 比例、基 金资产核 算、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 法、基金 管 理人管 理费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基金收 益分配等 行为的合 法性、合 规性进行 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违规行为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 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限期纠正 。 2 、根据《基 金法》 、 《 试点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它有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托管 人 是 否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 人的划款 指令、是 否妥善保 管基金的 全部资产 、是否及 时按照基 金 管理人 的指令向注 册与过户 登记人支 付赎回和 分红款项 ,对基金 托管人进 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 定期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的基 金财产进 行核查。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未 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因 基金托管 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 财产灭失 、 减损、 或处于危险 状态的, 基 金管理人 应以书面 方式要求 基金托管 人予以纠 正和采取 必要的补 救 措施, 同时基 金管 理人有权 力要求基 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所受 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违反 《 基金法》 、 《试点办 法》 、 基 金合同和 其他有关 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业监管机 构 , 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3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配合 和协助对 方依照本 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 行监督、 核 查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阻 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监 督方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监 督方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73 基金托管人 持有基金 财产,应 安全保管 全部所收 到的基金 财产。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自 有财产。 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 金设立独 立 的 账户。本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 财产及其 他基金的 财产实行 严格的 分 账管理。 基 金托管 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基 金托管人 不得自行 运 用、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 并 通 知基金托管 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 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 当 事人追 偿,基金托 管人不应 对此承担 任何责任 。 对于基金申 (认)购 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 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 失的,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 追偿, 基金托管人 不应对此 承担任何 责任。 2 、基金合同 生效时募 集资金的 验证 基金募集截 止后,由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 出 具验资报告 。注册与 过户登记 人应将募 得的全部 资金存入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名义开立 的 银行账 户中。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 基金财产 接收报告 。 3 、投资者申 购资金的 归集和赎 回资金的 派发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 收基金投 资者的申 购资金是 否到账, 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 资金,应 及 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负责催收 。因申购 资金未及 时到账而 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 , 基金托 管人不应对 此承担任 何责任。 投资者赎回 的资金,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进行划拨 。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 管人全权 负责。基 金托管人 要确保所 收到的全 部 基 金存款的安 全。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支付 。本基金 的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和 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均 需通过基 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 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5 、基金证券 账户和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和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公 司 开 设证券账户 用于本基 金证券投 资的清算 和存管。 基金托管 人要负责 管理证券 账户及对 账 户业务 发生情况进 行如实记 录。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74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得出借和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证券 账 户进行 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 , 用于证券资 金清算;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公司开 立国债托 管账户, 用于国债 的交易和 清 算。 根据业务发 展需要,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同意 ,基金托 管人还可 开设其他 投 资 品种的资金 清算账户 和托管账 户。 6 、国债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代 基金向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管机构 申请进入 全 国 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 。由基金 托管人在 上海中国 外汇交易 中心开设 同业拆借 市 场交易 账户,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开 设国债托 管账户, 并代基金 进行国债 及资金的 清 算。 2 ) 同业 拆借市场 交易账户 和国债托 管账户根 据银行业 监管机构 、 中 国外汇交 易中心和 中 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的有关 规定,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签 订协议, 进行使用 和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 代基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 主协议, 正本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基金 管理人保 存副本。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但要与 非本基金 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 开 保 管,也可存 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公司、 交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或其 他由托管 人 选定的 代 保管库 中。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保 存。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 人的指 令办理。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合同原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保 管期限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 (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复 核的 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除以该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份 额后的数 值。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应 每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基 金合同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 计 核算办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规 定。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份额资产净 值并以加 密传真方 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后 , 签名、 盖章并以加 密传真方 式传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 布。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75 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 计问题, 本基 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基 金管理 人,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2 、基金 资产估 值方法 1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产和 负债。 2 )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①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A 、 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收 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B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格。 C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D 、 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 下,按 成本估值。 ②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 理:


A 、 送股、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 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B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债券 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C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76 ③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 从配股 除权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止 , 如果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 的差额估 值。收盘 价等于或 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④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⑤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 ⑥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⑦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 按国家 最新规定 估值。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托 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因 此,就 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 题,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 础 上充分 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 公布。 3 、估值 差错处 理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 的责任,有 权向过错 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 公告的, 由 此造成的投 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应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 投资者或 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 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 的赔偿金 额,由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按照管 理费率 和托管费 率的 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 , 另一方 当事人在 采取了必 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 该 错误,进而 导致基 金资产净 值、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造 成投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以及由 此造成 以后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顺 延错误 而引起的 投资 者或基 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 误信息的 当事人一 方负责赔 偿。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算结 果不一致 时, 相 关各方应 本着勤 勉尽责的 态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果 最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 ,应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为 准对外 公布,由 此造成 的损 失以及 因该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起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 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 任。 4 、基金 账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应按照相 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套 账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的 账册定 期进行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77 核对,互 相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产 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应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纠 正,保证 相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完 全相符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错 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以基 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 准。 5 、基金 定期报 告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 于每月 终了后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六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 , 基金 管 理人对招 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 并登载 在网站上 ,并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 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15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季度报 告编制 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后60 日内 完成半 年报告 编制并 公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 内完成年 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对报 表加盖公 章后, 以加密传 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在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年 报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30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45 日内 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 现相关各 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 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各 方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核 对无误 后,基 金托管 人在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盖 业务印 鉴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公 章的复 核意见 书,相 关各方各 自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之 前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的 报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就 相关情 况报证 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 半年报 告或年度 报告复核 完毕后 , 需盖章 确认或出 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 书,以备 有权机构 对相关文 件审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 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记 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基 金 募集期 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 权益登记 日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月最后 一 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托管 人从注册 与过户登 记人处取 得并进行 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78 双方当事人 同意,因 本协议而 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一 切争议, 先应友好 协商解决 。 协 商不成,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该委 员会当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 仲裁, 仲裁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勤 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 七)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1 、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修 改。 修改后 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实 质性冲突 。修改后 的新协议 ,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后生效 。 2 、发生以下 情况,本 托管协议 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其 他基金托 管人接管 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其 他基金管 理人接管 其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规定的托 管协议终 止事项 。 二十、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以下 服务内 容,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正 常情况下 向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实际 业务情 况以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 一)营 销创新 及网 上交易 服务 为丰富投 资者 的交易 方式和 渠道, 基金管 理人 为投资 者提供 包括基 金的转 换、 定期定 额 交 易等多种形 式的交易 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子 商务 , 并已开 通基金网 上交易系 统 , 投资者可登 陆本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www.phfund.com.cn) , 更加方便 、 快捷地 办理基金 认 购、 申 购、赎回 、转换 、定 期定额 及信息 查询等 已开通 的各项 基金 网上交 易业务 。基金 管理人 也将不 断努力完善 现有技术 系统和销 售渠道, 为投资者 提供更加 多样化的 交易方式 和手段。 ( 二)交 易资料 寄送 服务 基金管理 人将 向发生 交易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 书面或 电子文 件形式 定期或 不定 期寄送 开 户 确认书、交 易对账单、 《鹏友会 通讯》等 资料。 ( 三)信 息定制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phfund.com.cn)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0755-82353668 ) 等渠道提 交 信息定 制申请, 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将 通过手机 短信、E-MAIL 等 方式定期 为客户发 送所定制 的信息。 通 过手机短 信 可定制 的信息包 括:月 度短 信账单 、持有 基金净 值短信 等;通 过邮 件定制 的信息 包括: 鹏友会 周刊、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79 电子对账 单等信 息。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业 务发展 需要和 实际 情况, 适时调 整发送 的定制 信息内 容。 ( 四)在 线咨询 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 登录基 金公司 网站进 行信息 查询 ,通过 输入基 金账户 号(或 证件 号码) 和 查 询密码进 入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查 询、信 息定制 、资料 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财 刊物查 阅等服 务。 投资者可 通过 在线客 服、短 信 接收 平台等 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 业务咨 询,基 金管 理人在 工 作 日的工作时 间内有专 人在线提 供咨询服 务。


( 五)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服 务 呼叫中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自动 语音系统 提供每周 7 ×24 小 时基金账 户 余 额、交易情 况、基金 产品信息 与服务等 信息查询 。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每天 8 :30-21 :00 的座席服务 ( 重大法定 节假日除 外) , 投资 者 可 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 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 诉、信息 定制、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 六)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 过直销 和代销 机构网 点柜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 的投诉 专线、 呼叫 中心人 工 热 线、书信、 电子邮件 等渠道, 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 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 诉。 电话、电 子邮 件、书 信、网 络在线 是主要 投诉 受理渠 道,基 金管理 人设专 人负 责管理 投 诉 电话(0755-82353668 ) 、 信箱 、网络 服务。 现场 投诉和 意见簿 投诉是 补充 投诉渠 道,由 各代销 机构受理后 反馈给我 公司跟进 处理。 ( 七) “ 鹏友会 ”俱乐 部 凡购买公司 开放式基 金的份额 持有人均 自动成为 鹏华投资 者俱乐部 “ 鹏友会” 的会员。 “ 鹏 友会”俱 乐部旨 在提 供一个 良好基 金投资 互动平 台,通 过举 办丰富 多样的 客户活 动促 进 投资者 与基金管理 人、投资 者之间的 沟通和交 流。 ( 八)服 务质量 监督 员 为主动接受 社会各界 监督,公 司建立“ 服务质量 监督员” 机制,聘 请社会各 界人士对 客 户 服务工作提 出意见和 建议。 二十一、 其它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 其他应 披露 事项将 严格按 照《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 《 信息披 露 办 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内 容与格式 进行披露 ,并至少 在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公 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1 年 12 月 6 日 关于增加中 信万通证 券为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 销 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1 年 12 月 14 日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80 鹏华关于增 加中信金 通证券为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 代销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1 年 12 月 23 日 鹏华基金参 与农业银 行网上银 行费率优 惠公告 《证券时报 》 2011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参 与浙商银 行网上银 行费率优 惠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1 年 12 月 28 日 关于增加五 矿证券为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1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1 年 12 月 29 日 鹏华基金参 与深圳发 展银行网 上银行费 率优惠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 12 月 29 日 鹏华基金参 与华夏银 行网上银 行费率优 惠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 12 月 29 日 鹏华基金参 与邮储银 行网上银 行费率优 惠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 12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 12 月 30 日 鹏华基金参 与工行定 投费率优 惠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鹏华行业成 长证券投 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 明书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 1 月 6 日 鹏华行业成 长证券投 资基金 2011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 1 月 18 日 鹏 华基金新 增徽商银 行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 2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提 醒投资者 谨防假冒 我 公司名义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 3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参 与非公开 发 行股票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 3 月 23 日 年报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 3 月 26 日 鹏华基金参 与工商银 行个人电 子银行基 金申购费 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 3 月 31 日 鹏华行业成 长证券投 资基金 2012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 4 月 24 日 鹏华基金参 与农业银 行网上银 行费率优 惠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 4 月 27 日 鹏华基金参 与邮储银 行手机银 行费率优 惠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2012 年 4 月 27 日






































鹏华 行业 成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81 券报》 、 《证 券时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1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2 年 5 月 23 日止。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与查阅方式 本 招募说 明书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的 办公场 所,投 资者 可在营 业 时 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但应以 正本为准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 二十三、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批准鹏 华行业成 长证券投 资基金设 立的文件 2 、 《鹏华行 业成长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3 、 《鹏华行 业成长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 4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5 、法律意见 书 6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8 、 本报 告期内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上公开 披露的基 金净值 、 投资 组合公告 及其它临 时 公 告 上述备查 文件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者 可在办 公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在 支 付 工本费后在 合理时间 内获取上 述备查文 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 件。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