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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上证380(590007)

中邮上证38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 上证 38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O 一 二年七月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1 年 8 月 9 日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 准中邮 上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 》( 证 监许可[2011]1261 号) 的核准 ,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投 资于本基 金前应认 真阅读本 招 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 的 风险收益特 征,应充 分考虑投 资人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 力,并对于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 愿、 时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 策。 基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要 承担相应 风险, 包 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 险、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特 定风 险、操作或 技术风险 、合规风 险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新基 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2 年 5 月 22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 本更新招 募说明书 已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 理人 ............................................................................................................................... 6 四、基金托 管人 ............................................................................................................................. 15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 募集 ............................................................................................................................. 32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36 九、基金的 投资 ............................................................................................................................. 43 十、基金的 财产 ............................................................................................................................. 57 十一、基金 财产的估 值 ................................................................................................................. 58 十二、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64 十三、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66 十四、基金 的会计和 审计 ............................................................................................................. 68 十五、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69 十六、风险 揭示 ............................................................................................................................. 72 十七、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76 十八、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 78 十九、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 97 二十、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 106 二十一、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108 二十二、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11 二十三、备 查文件 ....................................................................................................................... 112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一、前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 格式> 》 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 及《中邮上证 38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人 依据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中邮上证 380 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或 本基金合 同: 指《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 指《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期更新 ; 发售公告: 指《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及其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五次会议 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不时 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 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及不时 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及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登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清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 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合 法的代 理人进行 表决的会 议;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 期限, 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 确认之日 ;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申 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 构托管到 另一销售 机构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 券调拨等 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 , 代为办 理 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 和其他 基 金业务的 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


T 日: 指投资者向 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 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 在的基金 财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 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 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等。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 人基本情 况 名称: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海淀区 西直门北 大街 60 号 首钢国 际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西直 门北大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厦 10 层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 吴涛 联系人:侯 玉春 联系电话:010-82295160-157 注册资本:1 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47% 中国邮政集 团公司 29% 三井住友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24% 总


计 100% ( 二) 主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吴涛先生,公司 董事长,大 学本科,15 年证券从业 经验。曾任国家 外汇管理局 储备司 干部、 中国新技 术创业投 资公司深 圳证券营 业部总经 理、 首创证券有 限公司总 经理, 现任首 创证券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俞昌建先生, 董事, 中 共党员, 高级会计 师。 曾任 北 京化工集团 财务审计 处副处长 、 北 京航宇经济 发展公司 副总经理, 北 京首都创 业集 团财 务部经理、 财务 总监, 首创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 长,现任 北京首创 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 总经 理。 章干泉先生 , 董事 , 中共 党员, 硕士学历 , 教授 级高 工。 曾任 长沙市邮 电局分拣 科、 联 合子弟学校、 电信三分 局员工、 教员、 长 沙市电信 局 副局长、 湖南 省邮政局 局长助 理、 副局 长、局长及 党组书记 ,现任北 京市邮政 公司总经 理、 党委副书记 。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侯守法先生, 董事, 中 共党员, 硕士研究 生, 会计 师 职称。 曾任北 京燕莎中 心有限 公司 总会计师、 北京 首都创业 集团总经 理助理、 北京 首创 期货经纪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现 任北 京长安投资 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 长。 刘曙光先生, 董 事。 曾任职于 北京泰克 平电子仪 器有 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现 任北京巨 鹏投资有限 公司总裁 。 李丹女士 , 独立董 事, 中 共党员 , 硕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师、 内审师 。 曾任中 国平安保 险公司北京 分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现任 新华人寿 保险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 秘书、总 裁助理。 庄小明女士, 独立董事 , 中共党 员, 研究 生同等学 力 , 高级会计师 。 曾任中 天民会计 师 事务所所长 、主任会 计师,立 信会计师 事务所董 事、 副总经理。 龚志忠先生 ,独立董 事,硕士 研究生。 现任北京 市嘉 润道和律师 事务所合 伙人, 郭建华先生,员 工董事,硕 士研究生,14 年证券从 业经历。曾任长 城证券有 限 公司研 发中心总经 理助理、 长 城证券有 限公司海 口营业部 总 经理。 现任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长。 2. 监事会成 员 张斌先生, 监 事长, 中 共党员, 工商管理 专业硕士 学 位, 高级会计 师。 曾任 北京东区 邮 电局安处邮 电支局长; 北 京市邮政 管理局经 营财务处 处长助理、 副处 长; 国家邮政 局计划财 务部企业财 务处副处 长、 处长; 天津市邮 政局副局 长 ; 国家邮政局 计划财务 部副主任 ; 中国 邮政集团公 司财务部 副总经理 ;现任中 国邮政集 团公 司审计部副 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刘明玺先生, 监事, 硕 士学位, 高级会计 师。 曾任 国 家审计署农 林文教司、 国家审 计署 驻深圳 特派 员办事处 干部 、 长城国 际信息产 品(深圳) 有限公司北 京财务部 经理 、 市场部 总经 理兼北京财 务部经理 ,现任北 京长安投 资集团有 限公 司财务总监 。 石鲁先生, 监 事, 大学 本科。 曾 就职于北 京云裳制 衣 有限公司财 务部; 中信 银行北京 分 行营业部、 阜成 门支行会 计部, 任阜成 门支行个 人零 售业务部主 管; 现任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 3.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吴涛先生,公司 董事长,大 学本科,15 年证券从业 经验。曾任国家 外汇管理局 储备司 干部、 中国新技 术创业投 资公司深 圳证券营 业部总经 理、 首创证券有 限公司总 经理, 现任首 创证券有限 公司董 事 长。 周克先生,中共 党员,硕士 研究生,16 年金融、证 券从业经历。曾 任中信实业 银行总 行开发部副 总经理、 首创证券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现 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王金晖女士,工商管理硕士(MBA) ,17 年证券从业 经历。曾任国家体改委中华 企业股 份制咨询公 司部门经 理, 南方证 券公司投 资银行部 项 目经理, 河北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发 展部( 筹) 负责人、 投资银行 部总经理 助理、 北京 营业 部副总经理, 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 张静女士 , 硕士研 究生 , 中共党 员。 曾 任中国旅 行社总 社集团 证券 部、 人 力资源部 职员; 中国国际技 术智力合 作集团人 力资源部 副经理; 中邮 创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总经 理、公司人 力资源总 监、总经 理助理、 现任中邮 创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 硕士研究生 ,14 年证 券从业经历 。曾 任长城证券有 限公司研发 中心总经 理助理、长 城证券有 限公司海 口营业部 总经理, 现任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方何: 男,28 岁, 理学硕士,6 年金融 从业经历,2000 年 9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安徽 大 学统计学专 业学习; 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中 国人民大学 概率论与 数 理统计 专业学习 并获得硕士 学位;2006 年 4 月至 今任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 ,负责金 融工程研 究。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包 括:


委员会主席 : 周克先生, 见公司高 级管理人 员介绍。 委员:


邓立新先生:大 学专科,21 余年金融从 业经历,曾 任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珠市口 办事处 交换员、 中国 工商银行 北京信托 投资公司 白塔寺证 券 营业部副经 理兼团支 部书记、 华 夏证券 有限公司北 京三里河 营业部交 易部经理、 首创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投资部总 经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交易部总 经理、投 资研究部 投资 部负责人, 现任投资 副总监。 魏训平先生: 金 融学硕士 研究生, 注册 会计师。 曾任 天津开发区 聚金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投资顾问, 天 津五洲联 合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师, 中邮 创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投资研 究部行业 研究员、投 资研究部 副总经理 ,现任研 究部策略 、金 融工程和宏 观研究方 面负责人 。 刘霄汉女士: 东北大学 经济学硕 士, 曾任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 研究部行 业研 究员,现任 中邮核心 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 李安心先生: 复旦大学 金融学硕 士, 曾任金 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宏观经济 研究员和 固定 收益研究员 、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宏观经 济研 究员、固定 收 益研究 员和行业 研究员、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 中邮核心优 选基金经 理助理, 现任中邮 核心优势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刘勇燕女士: 英国格林 威治大学 金融与会 计学硕士, 曾 任信泰投资 有限公司 资金部经 理、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 、中邮核 心成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助理、 行业高级研 究员,现 任中邮中 小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厉建超先生:经 济学硕士,10 余年金融 从业经历, 曾任中国证券市 场研究设计 中心高 级研究员、 东吴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研究员、 中海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 中 邮创业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中 邮核心优 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助理, 现任 中邮核 心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方何先生: 理 学硕士, 曾任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研究员, 负 责金融工 程研究, 现 任中邮上证 380 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刘涛先生: 工商 管理硕士, 曾 任中国国 际信托投 资公 司职员、 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行 业分析师、 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 现 任研究部行 业和公司 研究方面 负责人。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8.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9.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0.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2.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3.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 14.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15.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16. 按规定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17.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8. 面临解散 、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19.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0.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1.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理 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 行有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法》 、 《基金法 》 及有关 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下 列行 为发生: (1) 将 其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 同于基金 财产从 事 证券投资; (2) 不 公平地对 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 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4) 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 担损失 ; (5) 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 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 越 权或违规 经营; (2) 违 反基金合 同或托管 协议; (3) 故 意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 关机构 的 合法利益; (4) 在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的资料中 弄虚作假 ; (5) 拒 绝、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响 中国证监 会依法 监 管; (6) 玩 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 泄漏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 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敲 、 倒仓等 手 段操纵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秩 序; (9) 贬 损同行, 以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 手段谋求 业务发展 ; (11)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 在公开信 息披露和 广告中故 意含有虚 假、误导 、 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行 为 。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关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 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 己及其代 理人、受 雇人或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基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信息 ; (4) 不 从事损害 基金财产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证 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 五)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 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 有 效地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 促进公 司诚信 、 合法 、 有效 经营,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维护公 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 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 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 内部控制 体系。 1. 公司的内 部控制目 标 (1) 确 保合法合 规经营; (2) 防 范和化解 风险; (3) 提 高经营效 率; (4)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股东的 合法权益 。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的原则 (1) 健 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 须涵盖公 司各个部 门和各个 岗位, 并渗 透 到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 务环节, 包 括 各项业务的 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环节。 (2) 有 效性原则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 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 序, 维护风险管 理制度的 有效执行 。 (3) 独 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 门和岗位 确保相对 独立并承 担各自的 风险控制职 责。 公司基金 资产、 自 有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须分离。 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 部对公司风 险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 。 (4) 相 互制约原 则 公司在制度 安排、 组织 机构的设 计、 部门 和岗位设 置上 形成权责分 明、 相互制 约的机制 , 从而建立起 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 衡体系, 消 除内部风 险 控制中的盲 点, 强化监 察稽核部 对业务 的监督检查 功能。








(5) 成 本效益原 则 公司将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 并充分 发挥各机 构、 部门及员工 的工作积 极性, 尽 量降低经营 成本,提 高经营效 益,保证 以合理的 控制 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6) 适 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 具有前瞻 性, 并且必须 随着国家 法律、 法 规、 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 的改变和 公司 经营战 略、经营 方针、经 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 化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 (7) 内 控优先原 则 内控制度具 有高度的 权威性, 所有 员工必须 严格遵守 , 自觉形成风险 防范意识; 执 行内 控制度不能 有任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拥有 超越制度 或 违反规章的 权力; 公司 业务的发 展必须 建立在内控 制度完善 并稳固的 基础之上 。 (8) 防 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 岗位如: 基 金投资、 交易执行 、 基金清 算 岗位之间, 基 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 之 间、会计与 出纳之间 等等,在 物理上和 制度上设 置严 格的防火墙 进行隔离 ,以控制 风险。 3. 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 系 公司制定了 合理、 完备、 有效 并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系 。 公司制度体系 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 力大小分 为四个层 面: 第一个层 面是 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面是 公司内部 控制 大纲, 它是公司 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 的基础和 依据; 第 三个层面是 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第 四个 层面是公司 各机构、 部门根据 业务需要 制定的各 种制 度及实施细 则等。它 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遵循 相应的程 序, 每一层面 的内容不 得与 其以上层面 的内容相 违背。 监察稽 核部 定期对公司 制度、内 部控制方 式、方法 和执行情 况实 行持续的检 验,并出 具专项报 告。 4. 内控监控 防线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 为体现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 理业务的特 点, 设立顺 序递进、 权 责分明、严 密有效的 三道监控 防线: (1) 建 立 以各 岗 位 目 标 责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一 道 监 控 防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的 岗 位 职 责, 各业务均 制定详尽 的操作流 程, 各岗位 人员上岗 前必须以书 面形式声 明已知悉 并承诺遵 守,在授权 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 责; (2) 建 立相关部 门、 相关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的 第二道 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之间建 立重要业 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 信息沟通 制度 , 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 部门及岗 位负 有监督的责 任; (3) 建 立以督察 长、 监 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 各部 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 全面实施 监 督反 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 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 部 门独立于其 他部门, 对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 行严格的 检查和反 馈。 5. 关于授权 、研究、 投资、交 易等方面 的控制点 (1) 授 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 全公司逐 级授权制 度, 确保公司 各项 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各 项经济经 营业 务和管理程 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经办 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 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 重大业务 的授权必 须采取书 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 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 已获授 权的部门 和人员应 建立有效 的 评价和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用的 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 (2) 公 司研究业 务 研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客 观, 不受任何 部门及个 人的 不正当影响; 建 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 形 成科学、 有效的研 究方法; 建立投资 产 品备选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据投 资产品 的特征, 在充分 研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建 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 保 持畅 通的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 体系,不 断提 高研究水平 。 (3) 基 金投资业 务 基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 根据决策 的风险防 范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进 行投资时 应有明确 的投资授 权制度, 并 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严 格的投资 禁止和投 资限制制 度, 保证 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 性。 建立投资 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 将重 点投资限 制在规定 的风险权 限 额度内; 对于 投资结果 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 价体系。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 (4) 交 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 投资指 令通过集 中 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 统、 预警系统和 交易反馈 系统, 完善了 相关的安 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 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 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 金利益 的公平; 交 易 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 行反馈、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时建立 了科学的 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 体系 。 (5) 基 金会计核 算 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 业务的要 求建立会 计制度, 并根 据风险控制 重点建立 严密的会 计系 统, 对于 不同基金 、 不同 客户独立 建账, 独立核算 ; 公司通过复 核制度 、 凭证制 度、 合 理的 估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 等会计措 施真实、 完 整、 及时地 记载每一笔 业务并正 确进行会 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 立会计档 案保管制 度,确保 档案 真实完整。 (6) 信 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 保证 公开披露 的信 息真实、 准确 、 完整。 公司设立 了 信息披露负 责人, 并建 立了相应 的程序 进行信息 的收 集、 组织、 审 核和发布 工作, 以 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 查核对, 使 所公布的 信息符合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同时加 强对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 价,对存在 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 进办法。 (7) 监 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 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 经董事 会聘任, 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根据 公司监察 稽 核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 会授权, 督察 长可以列 席公司相 关会议, 调阅公 司相关档 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 检查、 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督察 长定期和 不定期向 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 部控制执 行情况, 董事会对 督察长的 报告 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 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 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 察 稽核部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公司 明 确了监察稽 核部及内 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 责,配备 了充 足的人员, 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 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 组织纪律 。 监察稽核部 强化内部 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 检 查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确 保 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 动的有效 运行。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 制 制度的,追 究有关部 门和人员 的责任。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声明书 (1) 本 公司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 露真实 、 准确; (2) 本 公司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务发 展不断 完 善内部控制 制度。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变更注册登 记日期:2004 年 8 月26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 :肖 钢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及投资 者服务部 总经理: 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唐 州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 经孙中山 先生批准 ,中国银 行正式成 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后履 行中央银 行、 国际汇兑 银行和外 贸专业银 行职能, 坚持以 服务社会 民众、 振兴民 族金融为己 任, 稳健经 营, 锐意 进取, 各 项业务取 得 了长足发展。 新中国成 立后, 中 国银行 长 期作 为国家 外汇 专业银 行, 成为我 国对 外开放 的重要 窗口 和对外 筹资 的主要 渠道 。1994 年, 中国银 行改为国 有独资 商业银行 。2003 年, 中 国 银行启动股 份制改造 。2004 年 8 月,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挂牌成 立。2006 年 6 月、7 月, 先后在香 港联交所 和上海证 券交易 所成功挂牌 上市,成 为国内首 家在境内 外资本市 场上 发行上市的 商业银行 。 中国银行是 中国国际 化和多元 化程度最 高的银行 ,在 中国内地、 香港澳门 台湾及 31 个 国家 和地区 为客户提 供全面的 金融服务, 主 要经营商 业银行业务, 包 括公司金 融业务、 个人 金融业务和 金融市场 业务, 并通 过全资子 公司中银 国 际开展投资 银行业务, 通过全资 子公司 中银集团保 险及中银 保险经营 保险业务, 通 过全资子 公司中银集 团投资从 事直接投 资和投资 管理业务, 通 过控股中 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从事基 金 管理业务, 通 过中银航 空租赁私 人有限 公司经营飞 机租赁业 务。 在近百年的 发展历程 中, 中国银行 始终 秉承 追求卓越 的精神、 稳健经 营的理念、 客 户至 上的宗旨、 诚信 为本的传 统和严谨 细致的作 风, 得到 了业界和客 户的广泛 认可和赞 誉, 树立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 了卓越的品 牌形象。2010 年 度, 中国 银行被 Global Finance ( 《 环球金融》 ) 评为2010 年度 中国最佳公 司贷款银 行和最佳 外汇交易 银行, 被 Euromoney ( 《欧 洲货币》 ) 评为 2010 年度 房地产业“中国 最佳商业银 行” , 被英国 《金融时报 》评为最佳私人 银行奖 ,被 The Asset ( 《财资》 )评为中 国最佳贸易 融资银行, 被 Finance Asia ( 《金融亚 洲》 )评为中 国最佳私 人银行、中国 最 佳贸易融资 银行,被《21 世纪经济 报道》评为 亚洲 最佳全球化 服务银行、 最佳企业公 民、 年度中资 优秀私人 银行品牌 。 面 对新 的历史机遇, 中 国银行将 积极推进 创新 发展、转型 发展、跨 境发展, 向着国际 一流银行 的战 略目标不断 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 基金托管 部,为进 一步树立 以投资者为 中心的服 务理念, 中国 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 将基金托 管部更名 为托 管及投资者 服务部, 下设 覆盖集合 类产 品、 机构 类产品 、 全球托 管产品 、 投资分 析及监督 服 务、 风险 管理与内 控、 核 算估值 、 信息 技术、 资金和 证券交收 等各 层面 的多个 团队, 现有 员 工 120 余人。 另外, 中 国银行在 重点分 行已开展托 管业务 。 目前,中国 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 基金、一 对多专户 、一 对一专户、 社保基金 、保险资 产、 QFII 资产、QDII 资产、 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 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 、信托资 产、 年金 资产、 理财产品 、 海外 人民币基 金、 私募基金 等 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 品体系 。 在国内 , 中国银行率先 开展绩 效评估、 风险管理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 务 。 2010 年末 中国银 行在 中国 内地托管 的资产突 破万亿元 ,居 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2 年 3 月末,中 国银行已 托管长盛 创新先锋 混合、长盛 同盛封闭 、长盛同 智优 势混合(LOF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合、 大成蓝筹 稳健混合、 大成优选 封闭、大 成景宏封 闭、 工银大盘 蓝筹股票 、 工银核 心价值股 票、 国泰 沪 深 300 指数、 国泰金鹿 保本混 合、 国泰 金鹏蓝筹混 合、 国泰区 位优势 股票、 国投 瑞银稳定 增 利债券、 海富 通股票、 海富通货 币、 海 富通精选贰 号混合、 海 富通收益 增长混 合、 海富通 中 证 100 指数 (LOF) 、 华 宝兴业大 盘精选 股票、 华 宝兴业动 力组合股 票、 华宝兴业 先进成长 股 票、 华夏 策略混合 、 华 夏大盘精 选混合、 华夏回报二号混 合、华夏回 报混合、华 夏 行业股票(LOF) 、嘉实超短债 债券、嘉实 成长收益 混合、嘉实 服务增值 行业混合 、嘉实沪 深 300 指数(LOF) 、嘉实货 币、嘉实 稳健混合 、嘉实 研究精选股 票、 嘉实增 长混合、 嘉实债券 、 嘉实主 题 混合、 嘉实回 报混合、 嘉实价值 优势股 票型 、 金鹰成 份优选股 票、 金鹰 行业优势 股票、 银 河 成长股票、 易 方达平稳 增长混 合、 易方 达策略成长 混合、 易方 达策略成 长二号 混合、 易方 达 积极成长混 合、 易方达 货币、 易 方达稳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 健收益债券 、易方达 深证 100ETF 、 易方达中 小盘股票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万 家 180 指数、 万家稳 健增利债 券、 银华 优势企业 混合、 银 华 优质增长股 票、 银华领 先策略 股票、 景 顺长城动力平衡 混合、景顺 长城优选股 票、景顺长城 货币、景顺长城 鼎益股票(LOF) 、泰信 天天收益货 币、 泰 信优质生 活股票 、 泰信 蓝筹精选 股 票、 泰信 债券增强 收益 、 招商先 锋混合、 泰达宏利精 选股票、 泰达 宏利集利 债券、 泰达宏 利中 证财富大盘 指数 、 华泰柏 瑞盛世中 国股 票、 华泰柏瑞 积极成长 混合、 华 泰柏瑞价 值增长股 票 、 华泰柏瑞货 币、 华泰 柏瑞量化 现行股 票型 、 南方高 增长股票(LOF) 、 国富潜力 组合股票、 国 富强化收益 债券、 国富 成长动力 股票、 宝盈核心优 势混合、 招 商行业领 先股票、 东方核心 动 力股票、 华安 行业轮动 股票型、 摩根士 丹利华鑫强 收益债券 型、 诺德中小 盘股票型 、 民 生加 银稳健成长 股票型 、 博时 宏观回报 债券 型、 易方达岁丰 添利债券 型、 富兰克林 国海中小 盘股 票型、 国联安上 证大宗商 品股票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 国联安上 证大宗商 品股票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 上证中 小盘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 华泰 柏瑞上证 中小盘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 长城中 小盘成 长股票型、 易方 达医疗保 健行业股 票型、 景顺长 城稳 定收益债券 型、 上证 180 金融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国泰上 证 180 金融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联 接、 诺德 优选 30 股 票型、 泰达宏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国联安 优选行业 股票型、 长盛同鑫保 本混合型、 金 鹰中证技 术领 先指数增强 型、 泰信中 证 200 指 数、 大成 内需增长 股 票型、 银华永 祥保本混 合型、 招商 深圳 电子信息传 媒产业 (TMT )5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招 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嘉 实深证基本 面 120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深证 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上 证 180 成 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 华宝兴业上 证 180 成 长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 易方达 资源行 业股票型、 华 安深证 300 指数、 嘉实 信用债券 型、 平 安大华行业 先锋股票 型、 华泰柏 瑞 信用增利 债券型、 泰信中小盘 精选股票 型、 海富通国 策导 向股票型、 中邮 上证 380 指数增强 型、 泰达宏利 中证500 指数分级、 长盛同禧 信用增利 债券 型、银华中 证内地资 源主题指 数分级、 平安大华 深证300 指数增强 型、嘉 实安心货 币市场、 上投摩根健 康品质生 活股票型、 工银瑞信 睿智中 证 500 指数分级、 招商优势 企业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国泰中 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国泰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 接、 景顺长 城优信增 利债券型 、 诺德周 期策 略股票型、 长 盛电子信 息产业股 票型、 诺安中证创 业成长指 数分级、 嘉实 海外中国 股票(QDII) 、 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 、 长盛环 球景气行业 大盘精选 股票型(QDII) 、 华泰 柏瑞亚洲 领 导企业股票 型(QDII) 、 信诚金砖 四国积 极配置(QDII) 、 海富 通 大中华 精选 股票 型 (QDII)、 招商 标普金 砖四国指 数(LOF-QDII ) 、 华 宝兴业成熟 市场动量 优选 (QDII ) 、 大成 标普 500 等权 重指数 (QDII ) 、 长信标 普 100 等权重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8 指数(QDII) 、博 时抗通胀增 强回报 (QDII ) 、华安 大 中华升级股票型 (QDII) 、信 诚 全球商 品 主题 (QDII ) 、 上投摩 根全球 天然 资源 股票型 、 工 银 瑞信中国机 会全球配 置股票型 (QDII) 等 147 只证 券投资基 金, 覆盖 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 合型、 货币型 、 指数型 等多种类 型的基 金,满足了 不同客户 多元化的 投资理财 需求,基 金托 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 办各类基 金托管业 务均获得 相应的授 权, 并在辖内实 行业务授 权管理和 从业 人员核准资 格管理。 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 托管业 务以来严格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 的监管要 求, 以控制和 防范基金 托管业务 风险为主线, 制 定并逐步 完善了包 括托 管业务授权 管理制度 、 业务 操作规程 、 员 工职业道 德 规范、 保 密守则等 在内的各 项业务管 理 制度 , 将 风险控制 落实到每 个工作环 节; 在敏感部 位 建立了安全 保密区和 隔离墙 , 安装了 录 音监听系统 ,以保证 基金信息 的安全; 建立了有 效核 对和监控制 度、应急 制度和稽 查制度 , 保证托管基 金资产与 银行自有 资产以及 各类托管 资产 的相互独立 和资产的 安全; 制定了内 部 信息管理制 度,严格 遵循基金 信息披露 规定和要 求, 及时准确地 披露相关 信息。 最近一年内, 中 国银行的 基金托管 业务部门 及其高级 管理人员无 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未 受到中国证 监会、中 国银监会 及其他有 关机关的 处罚 。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其 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直销中 心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西直 门北大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厦 10 层 联系人: 隋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 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 肖钢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 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号金 鼎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陈 春林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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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 (4) 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 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 楼长 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王 琳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 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张 咏东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 中 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8 号富 华 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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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1 联系人:丰 靖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北 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话:021-962888 联系人:张 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 市深南中 路1099号 平安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热线:40066-99999


网址: www.pingan.com


(12)首创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联系人:刘 宇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3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李 洋,陈泉 联系电话:6656804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 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网址:www.ecitic.com


(15 )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权 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 )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李 清怡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7 )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3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8 )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陈 志军 联系电话: :025-84457777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9 )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 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人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 )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18 、19 、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联系人:黄 岚 统一客户服 务热线:95575 或 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 广发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21 )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4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华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张 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3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25 )兴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5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谢 高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6 )中信 证券(浙 江)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周 妍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7 )齐鲁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 阳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8 )湘财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钟 康莺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29 )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 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0 )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6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刘 晨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1 )中信 万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吴 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2 )东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游锦辉


联系人:张 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348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3 )新 时 代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马金声 联系人:孙 恺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4 )宏源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7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人:李 巍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 )浙商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世纪 广场 办公地址: 杭州市 杭 大路 1 号 黄龙世纪 广场 6-7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吴 颖 联系电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6 )南京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大钟 亭 8 号 法人代表: 张华东 联系人:李 铮 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7 )国联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 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 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袁 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8 )中航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抚河 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抚河 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杜航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8 联系人:戴 蕾 电话:0791-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9 )日信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 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 中心 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陈 韦杉、朱 晓光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客服电话: 请拨打各 城市营业 网点咨询 电话 网址:www.rxzq.com.cn (40) 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咨询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 网址:www.jjm.com.cn (41 )西部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 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 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29-95582 (42 )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 务咨询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 机:4008866338 联系人:郑 舒丽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3 )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 户服务网 站:www.95579.com


(44 )民生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岳献春 联系人:赵 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5 )国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0 网址:www.gjzq.com.cn (46 )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住所:黑龙 江省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 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履行 公告义务 。 ( 二)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海淀区 西直门北 大街 60 号 首钢国 际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西直 门北大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吴涛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 三) 律师事务 所和经办 律师 名称:北京 市瑞天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莲花池东 路甲 5 号院 1 号楼 18 层 1 单元 1805 负责人:姜 森林 联系人:李 飒 电话:010-63377073 传真:010-62116298 经办律师: 李飒


刘 敬华 ( 四) 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 计师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1 名称:北京 京都天华 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建国门 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 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 :徐华 联系人:卫 俏嫔 联系电话:010-65264838 传 真电话:010-65227521 经办注册会 计师: 王娟


卫俏 嫔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2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它 法律 法规的有关 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 集申请已 经中国证 监会 《关于核准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 批复》( 证监许 可[2011]1261 号) 核准募集。 ( 一) 基金类型 股票型 ( 二) 基金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三) 基金存续 期 不定期 ( 四) 基金的面 值 基金份额初 始发售面 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 五) 募集规模 上限 本基金不设 首次募 集 规模上限 ( 六) 募集方式 和募集场 所 本基金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的 营业 网点向投资 者公开发 售。 销售机构 联系方式详 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 据情况增加 其他代销 机构, 并另 行公告。 (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 期限自基 金份额开 始发售之 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 金自 2011 年 9 月 28 日至 2011 年 10 月 31 日 进行发售 。如果在 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 本招募说 明书第七 章第一条 规定的基金 备案条件, 基 金可在 募集期内 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 也可根据 基金销售 情况在募 集期限内适 当延长或 缩短基金 发售时间 ,并及时 公告 。 ( 八)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 售对象为 个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禁止购买 者除外) 和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 九)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 2. 投资人认 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 续,详见 本基 金的份额发 售公告。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3 3. 认购原则 和认购限 额 (1) 本 基金认购 采取金额 认购的方 式, 投资人认 购前 , 需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 款。 (2) 在 募集期内 , 投资人 可多次认 购, 对单一 投资人在 认购期间累 计认购份 额不设上 限。 (3) 在 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人通过 代销机构 认购的 单 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 资人通过直 销机构首 次认购的 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50000 元, 追加 认购单笔 最低限额 是人 民币 1000 元。 (4) 基 金投资人 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认购一 经 受理不得撤 销 4.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如 下: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 果 有多笔 认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本基金认购 费由认购 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认 购费 用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 注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 项费用。 5. 基金认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认购 采用金额 认购的方 式。 基金的 认购金额 包 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 金额。 计算 公 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金额/(1 +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 额面值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的 认购适用 绝对数额 的认购 费 金额。 认购费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计算 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 数点后两 位; 认购 份额计算结 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 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多笔 认购时, 按上 述公式进行 逐笔计算 。 例:某投 资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对应费 率 为 1.0% ,如果 募集期内 认购资金 获 认购金额 ( 元,含 认购费 )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0%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元 以下 0.6%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以下 0.2% 500 万元( 含)以上 1000 元/ 笔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4 得的利息为 2 元,则 其可得到 的基金份 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1 +1.0%)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 +2)/1.00 =9902.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902.99 份基 金份额。 6.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 理申请并 不表示对 该申请是 否成功的 确认 , 而仅代表销售 网点确实 收到了认 购申请。 申请 是否有效 应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 认 为准。 投资人 可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 询最终成 交确认情 况和认购 的份额。 ( 十)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 基金募集期 间的信息 披露费、 会 计师费、 律师费以 及其 他费用, 不得 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备案 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具备下列 条件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规 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 备案 手续: 1. 基金募集 份额总额 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人数不少 于 200 人。 ( 二) 基金的备 案 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具 备上述基 金备案条 件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募集期 限届满之 日起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 , 自收 到验资 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 , 向中 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 报 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 三) 基金合同 的生效 1. 自中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 起,基金 备案手续 办理 完毕,基金 合同生效 ;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 次日 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 ( 四) 基金募集 失败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不能满足 基金备案 的条件的 ,则 基金募集失 败。基金 管理人应 当: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 费用 ; 2.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 缴纳 的认购款项, 并 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 利息。 ( 五) 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 模 本合同存续 期内,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和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办理 。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具 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 明书、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 他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 并 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 以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 ( 二)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 本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以销 售机构公 布的时间 为准。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 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视为 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 其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次 办理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时间 所在开放 日的 价格。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的申 购自基金 合 同生效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始办理 。 本基金的赎 回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始办理 。 在确定申购 开始时间 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 由 基金管理 人最迟于申 购或赎回 开始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三)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价格 以受理申 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 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购 以金 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 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 额时,基金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 金份 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 进行处理 时, 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 回, 确认 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 后赎回, 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 理时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7 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 在新 的原则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 四)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提出 基金投资者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 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投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 时,其在 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 有 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自身或 要求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 基金投资者 申购、赎 回申请的 有效 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 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交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 额 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申 购款项将 退 回投资者账 户。 投 资者 赎回申 请成 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 构按 规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回 款 项, 赎回款项在 自受理基 金投资者 有效赎回 申 请之日 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的时间内 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 的支付办 法按本基金 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处 理。 ( 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 额 投资者通过 代销机构 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投资 者通过直 销机构 首 次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50000 元, 但 已认购本 基金的投资 者可以适 用首次单 笔最低限 额人民币 1000 元;追 加申购单 笔最低限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 份额或采 用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 不受 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 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 , 对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 份额不设 上限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 额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8 单笔赎回不 得少于 500 份( 如该账户 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余 额不足 500 份, 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基金 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 剩余基金份 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六)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式: 申购的 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 确 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 各 计算结果 均 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产生的收 益归 基金财产所 有。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举例说明: 假定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00 元 ,申 购金额 10000 元,计 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 率为 1.2%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1.2%) = 9881.4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981.42 =118.58 元 申购份数=


9881.42/ 1.200= 8234.52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的金 额, 净赎回 金额为赎 回金额扣 除赎回费 用 的金额, 各计 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 损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本基金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回金 额扣减赎 回费用。 其中 , 赎回金额= 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 额-赎回 费用 举例说明: 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赎回份数为 10000 份,各时 期赎回 金额如下: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9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 年以内 0.50% 10000*1.200=12000 12000*0.50%=60 12000-60=11940 1 年( 含)-2 年 以内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2 年( 含) 以上 0.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0 12000-0=12000 ( 七) 申购和赎 回的费用 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申 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 的 5%, 赎回 费率最高不 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 2.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 递减,即申购金额 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投 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 购,适用 费率按单 笔分 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 费率最高 额不超过 申购金额 的 5% ,具体 如下: 3.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 递减,即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越低。 本基金赎回 费率最高 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 5% , 随持有 期限的增加 而递减。 具体如下 : 注:[1]


就赎 回费的计 算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此类推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 担,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 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 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其中 不低 于 25% 的 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 具体 比例见招募 说明书) ,其余 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 相关手续费 。 申购金额 ( 元 ,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元 以下 0.80%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以下 0.30% 500 万元( 含)以上 1000 元/ 笔 持有时间 [1] 赎回费率 一年以下 0.5% 1 年( 含 1 年) 至 2 年 0.25% 2 年以上( 含 2 年) 0%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0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 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 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 施 3 个工 作日 前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 八) 申购与赎 回的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 资者提出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 办理 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 者自 T +2 日起有 权赎回该 部分 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 办理 相应的注册 登记手续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九) 巨额赎回 的认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 与净 转出申 请( 转出 申请 总份额 扣除转 入申请 总份额 后的余 额) 之 和超过 上一日 基金总 份 额的 10% ,为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接 受全额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兑 付投 资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 (2) 部 分延期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兑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 , 或认为 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进行的 资产变现 可能使 基 金资产净 值 发 生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 10 %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 额 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 额的比例, 确定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额; 未受 理部分除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者外, 延迟至 下一开放 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 下一个开 放日的价 格。 转入 下一开放日 的赎回申 请不享有 赎回优先 权,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 (3)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通过邮寄 、 传真 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 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 在至少一 种指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1 定媒体上予 以公告。 (4) 暂 停接受和 延缓支付 : 本 基金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发生巨额 赎回 ,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延缓 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十) 拒绝或暂 停申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绝 或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申购 申请: (1) 因 不可抗 力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受理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2) 证 券交易场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 (3) 发 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财产估 值情况 ; (4) 基 金财产规 模过大 ,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 ,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的情形; (5) 法 律法规规 定或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某 些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 户。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 购申请 时, 应当依 法 公告。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形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并依 法公告。 2. 在以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 接受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 (1) 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支付赎 回款项 ; (2) 证 券交易场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 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根据 本基金合 同规定 , 可以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 (4) 发 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财产估 值的情 况 ; (5) 法 律法规规 定或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当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 及时公告。 除 非发 生巨额赎回 ,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人应 当足 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 公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 机构备案。 (1) 如 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基金管理 人将于 重 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2) 如 果发生暂 停的时 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2 基金管理人 将提前一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 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 暂 停期间 , 基金 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停 公告一次; 当连 续暂停时 间超过两 个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 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三个工作日, 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连续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 十一)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件成 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服 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 ( 十 二) 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与冻结 1.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司法强制 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 情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 捐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 会 团体的情形 ;





“ 司 法强 制执 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业务必须 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规定的相关 资料。





2.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 日起 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 过户费用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在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现基 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 机构、 办理 转托管的 销售机构因 技术系统 性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原因 ,可以暂 停该业务 或者拒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转托管 申请。 4.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 被 冻结部分 产生 的权益( 包 括现金分 红和红 利再投资) 一 并冻结。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3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 票指数增 强型基金 ,以指数 化分散投 资为 主,适度的 增强型主 动管理为 辅, 在严格控制 跟踪偏离 风险的前 提下, 力争 获得超越 业 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 益, 分享中 国经济 增长的 成果。 在正常市 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 求控制基 金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 之间的日 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5% ,年 化跟踪误 差 不超过 7.75% 。如因指 数编制规 则调整 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超过上述 范围 , 基金管理人应 采取合理 措施避免 跟踪 偏离度、跟 踪误差进 一步扩大 。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和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90-95%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分股 及其 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他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 例符合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 规定。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 票指数增 强型基金, 以上证 380 指数为 基 金投资组合 跟踪的标 的指数。 本 基 金以指数化 分散投资 为主要投 资策略, 在 此基础上 进 行适度 的主 动 增强 , 在 基本面深 入研究 与数量化投 资技术的 结合中 , 谋求 基金投资 组合在严 控跟踪偏离 风险与力 争获得适 度超额收 益之间的最 佳匹配。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4 当预期成分 股发生调 整和成分 股发生分 红、 配股、 增 发等行为时, 或 因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 金跟踪基 准指数的 效果可能 带来影响 时, 或因某些特 殊情况导 致流动性 不足时, 或因其他原 因导致无 法有效复 制和跟踪 基准指数 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投 资组合管 理进行适 当变通和调 整, 并辅之 以金融衍 生产品投 资管理等, 最 终使跟踪误 差控制在 限定的范 围之内。 本基金的投 资策略包 括以下几 个层面: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为股 票指数增 强型基金 , 采用 “被 动投资为 主 , 主动增强为 辅” 的投 资策略。 为 实现有效跟 踪并力争 超越标的 指数的投 资目标, 在 资 产类别配置 上, 本基金 投资于股 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90-95% ,其 中投资于 标的指数 成分股及备 选成分股 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余基金资产可适当投资于 债 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被动 投资组合 采用完全 复制的方 法进行组 合构 建, 按照成分股 在上证 380 指数成 分股权重 分 散化 投资 于上证 380 指数成 分股; 主动投 资组合构建 主要依据 对上市 公 司宏观 和 微观 的深入 研究, 优先 在上证 380 指数成 分股中对 行 业、 个股进行 适度超配 或者低配; 同时, 在公司股票 池的基础 上, 根据研 究员的研 究成果, 谨 慎地挑选上 证 380 指 数成分股 以外的股 票作为增强 股票库, 进入基金 股票池, 构建主动 型投 资组合。 (1) 构建被动投 资组合 本基金采用 完全复制 基准指数 的方法, 按照 个股在基 准指数中的 权重构建 指数化股 票投 资组合, 并根 据基准指 数成分股 及其权重 的变动而 进 行相应调整。 当遇到基 准指数成 分股 调 整或 停牌、 流 动性不足 等其他市 场因素而 无法根据 指 数 权重 配置 某成分股 时, 本基金 将首选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5 与该成分股 行业属性 一致、 相关 性高的其 他成分股 进 行替代; 若成 分股中缺 乏符合要 求的替 代品种,本 基金将在 成分股之 外选择行 业属性一 致、 相关性高且 基本面优 良的替代 品种。 (2) 构建增强型 投资组合 本基金以指 数化分散 投资为主, 基 于中国证 券市场作 为一个新兴 市场并非 完全有效 及指 数编制本身 的局限性, 在 严格控制 跟踪误差 的前提下 , 辅以适度的增 强型主动 管理; 其目的 有二, 一是为 了在跟踪 目标指数 的基础上 适度获取 超 额收益; 二是 补偿较高 的交易成 本及其 他费用。 增 强投资的 方法 包括 : 1) 仓位调整 在能够明确 判断市场 将经历 一 段长期下 跌过程时, 基 金的股票投 资仓位可 进行下调, 股 票 资产最低 可下调到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以适度规 避市场系统 性风险。 2) 基本面 优化 基本面优化 提高具备 以下一项 或多项特 征股票的 投资 权重: ? 上市公司基 本面较好( 根据 财务指标 等判断) , 具 有鲜 明的竞争优 势, 有持续增 长能 力。 ? 中长期估值 水平明显 高于目前 估值 水平 ,在同行 业中 ,股票相对 估值偏低 。 ? 其他特殊个 股,例如 预期将纳 入指数的 个股。 ? 包括一级市 场新股在 内的具有 重大投资 机会的非 成分 股。 将降低具备 以下一项 或多项特 征股票的 投资权重 : ? 基本面较差 ,缺乏核 心竞争力 ,经营业 绩下 滑。 ? 中长期估值 水平明显 低于目前 估值 水平 ,在同行 业中 ,股票相对 估值偏高 。 ? 短期内股价 涨幅过高 ,预期短 期内股价 将大幅回 调。 ? 其他特殊个 股,例如 预期将从 指数中剔 除的个股 等。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6 3) 个股优选 本基金将依 托于本公 司投研团 队的研究 成果,精 选成 分股之外的 股票作为 增强股票 库, 在合适的时 机选择增 强股票库 中估值合 理、 成长明 确 的品种进行 适量优化 配置, 获取 超额收 益。 另外, 本基金 也 可以 适当 投资一级 市场申购 的股 票(包括新 股与增发 )。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债券 投资的目 的是在保 证基金资 产流动性 的基 础上, 有效利 用基金资 产, 提高基 金资产的投 资收益。 本 基金将通 过对宏观 经济形势 和 宏观经济政 策分析, 预 测未来的 利率趋 势, 并据此积 极调整债 券组合的 平均久期; 通过 对债 券 市场收益率 曲线的期 限结构进 行分析, 预测收益率 曲线的变 化趋势, 制 定组合的 期限结构 配 置策略 ; 通过 对不同类 型债券的 信用风 险、 流动性、 税 赋水平等 因素进行 分析, 研 究同期限 的国债、 金融 债、 央票、 企 业债、 公 司 债、短期融 资券之间 的利差和 变化趋势 ,制定债 券类 属配置策略 。 4. 股票组合 调整策略 本基金为股 票指数增 强型基金, 基 金所构建 的指数化 投资组合将 根据标的 指数成分 股及 其权重的变 动而进行 相应调整。 同 时, 本基金 还 将根 据法律法规 中的投资 比例限制、 申 购赎 回变动情况、 成分股流 动性异 常、 成分股 调整及配 股 、 分红、 增发 等因素变 化, 对基 金投资 组合进行适 时调整, 以保 证基金净 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 较基准间的 高度正相 关和跟踪 误差最小 化。 (1) 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 指数化投资组 合将根据所 跟踪的上 证 380 指数对 其成分股的调 整而进 行相应的跟 踪调整。 根 据标的指 数的编制 规则及调 整 公告, 基金经 理在指数 成分股调 整生效 前, 分析并确定 组合调整 策略, 并报投 资决策委 员会 批准。 基金经理 通过执行 批准后的 组合 调整策略, 尽量减少 成分股变 更带来的 跟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差。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7 (2) 不定期 调整 若基金投资 组合表现 与指数组 合表现偏 离超过基 金管 理人确定的 预警水平, 基 金经理将 根据市场状 况及个股 权重偏离 状况,制 定组合调 整策 略,降低组 合跟踪偏 离度。 5. 跟踪误差 控制策略 本基金采取 “ 跟踪误差 ” 和 “跟 踪偏离度 ” 这两个 指 标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 控与评估 。 其 中, 跟踪误差为 核心监控 指标, 跟踪偏 离度为辅 助监 控指标, 以求控 制投资组 合相对于 业绩 比较基准的 偏离风险 。


( 四)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为:上证 380 指数 收益率× 95% + 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 税后)× 5% 。 上证 380 指数是上海 证券交易 所和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于 2010 年 11 月 29 日新推出的代 表上交所中 小市值成 长性新兴 蓝筹股指 数, 以反映 传 统蓝筹股之 外的一批 规模适中、 成长性 好、 盈利能力强 的上市公 司股票的 整体表现。 该指数在 确 定 样 本 空 间 时 , 除 剔 除 上 证 180 指 数 样 本 股 外 , 还 剔 除 了 上市时间 不足一 个季度的 股票、 暂停上市 的股票、 经 营状况异 常 或最近财务 报告严重 亏损的股 票、 股价波 动较大市 场 表现明显受 到操作的 股票 , 以及 成立 5 年以上且最 近五年未 派发现金 红利或送 股的公司 , 然 后按照营业 收入增长 率、 净资产 收益率 、 成交金额和 总市值的 综合排名, 根据行业 配比原则 确 定各二级行 业内上市 公司家数, 选择排 名前 380 名 的公司作 为上证 380 指数样 本股。 上证 380 指数以 2003 年 12 月 31 日 为基日, 基点为 1000 点 ;指数样 本每半年 定期调整 一次,实 施时间分别 为每年的 1 月和 7 月的第 一个交易日 。在两次 定期调整 之间,若 上证 380 指数 样本股进入 上证 180 指 数,该 样本立 即被调出上 证 380 指 数,并由 该调出样 本同行业 排名 最靠前的样 本补足。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 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 如基金变更投资比例范 围, 或原指数供 应商变更 或停止原 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 , 或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 化, 又或市场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8 推出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等)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 原则 , 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 行相 应调整。 调整业 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 金托管人 同意,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调整 前 3 个工作 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五)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股 票指数增 强型基金, 属于较高 预期风险、 较 高预期收益 的证券 投 资基金品 种, 其预期风险 与收益高 于混合型 基金、债 券型基金 和货 币市场基金 。 ( 六) 投资决策 依据、决 策程序和 决策调整 为了保证整 个投资组 合计划的 顺利贯彻 实施, 本基金 遵循以下投 资决策依 据以及具 体的 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 (2) 标的指数编 制、 调整等 相关规定, 以及基金 管理人事 先 制定的指数 模拟和跟 踪策略; (3) 本基金对宏 观经济走 向、 产业发 展演变及 上市公司 基 本面进行深 入分析, 对 上市公 司未来业绩 进行预测 , 通过一定 的价值评 判标准对 上 市公司的投 资价值进 行分析, 并 在此基 础上进行增 强投 资。 2. 投资决策 程序 本基金的投 资决策机 制为, 实行 投资决策 委员会领 导 下的基金经 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 委 员会定期就 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 大问题进 行讨论。 基金 经理、 行业研究 员、 交易员在 投资管理 过程中既密 切合作, 又责任明 确,在各 自职责内 按照 业务程序独 立工作并 合理地相 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 管理程序 如下: (1) 策略研究员、 行 业研究员、 债 券研究员、 金 融工程研 究员各自独 立完成相 应的研究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9 报告,为投 资策略提 供依据 。 (2) 金融工程小 组利用量 化模型进 行 指数化 投资、 投 资组 合优化和跟 踪误差模 拟测算, 在此基础上 进行投资 论证, 做出 投资建议 提交给基 金 经理, 并为投 资决策委 员会提供 资产配 置的决策依 据。 (3) 基金经理根 据金融工 程小组提 交的指数 组合优化 及风 险测算的结 果以及 投 资研究 部 提交的投 资建议初 步决定下 一阶段的 投资组合 策略 ,形成资产 配置提案 报投资决 策委员 会。 (4) 投资决策委 员会每月 召开投资 策略会议, 决定基金 的 大类资产配 置比例和 股票、 债 券的投资重 点等 。 (5) 投资总监每 周召集投 资例会, 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 决定, 结合市 场和公司 基本面 的变化,决 定具体的 投资策略 。 (6)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策制 定相应的 指数 化投资组合 投资 和优 化 方案, 对超出基金 经理权限 的投资决 策须报投 资决策委 员会 审议 核准。 (7) 基金经理根 据经投资 决策委员 会批准的 基金投资 组合 方案,向交 易部下达 交易指 令 。 (8) 交易部执行 基金经理 的交易指 令,对交 易情况及 时反 馈。 (9) 风险控制部 门 负责对 基金组合 的跟踪误 差和偏离 风险 进行评估, 定期 提交组合 跟踪 误差归因分 析报告和 风险监控 报告。 在跟 踪误差超 过 一定范围时, 通知基金 经理和相 关部门 及时进行投 资组合的 调整。 (10) 风险控制部门 根据市 场变化对 投资组合 计划提出 风险 防范措施。 监察 稽核部对 投资 的决策和执 行过程进 行日常监 督。 3. 投资决策 调整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0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力求控 制基金净 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 踪 偏 离度的绝 对 值不超过 0.5% ,年 化跟踪误 差不超过 7.75% 。如因 指数编制 规则调 整或其他 因 素导致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超过上述 范围,基 金管 理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 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 一步扩大 。 ( 七) 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 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 资 比例符合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 的规定。 (2) 本 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但完全 按 照标的指数 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 券投资不 受此限制 。 (3) 本 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券的 10% ,本 基金符合 中国证监 会有关 要求的指 数化投资部 分不计入 该限制。 (4) 本 基金投资 权证 , 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3%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 (5)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6) 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 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7)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 的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1 的 40% 。 (8) 本 基金持有 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 券, 其公允价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9) 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限制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上述比 例限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制 性规定,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 八) 投资组合 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 定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十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 其他活动。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2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本 基金投资 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 制。 ( 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 东及债权 人权利的 处 理原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 十一) 基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十二)基 金的投资 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 报告 期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起 至 3 月 31 日 止。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69,160,415.78 90.91 其中:股票


69,160,415.78 90.91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 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6,500,635.62 8.55 6 其他资产


412,284.79 0.54 7 合计 76,073,336.19 100.00 2 、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 合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3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 牧 、渔业 374,515.86 0.50 B 采掘业 2,057,790.24 2.75 C 制造业 33,484,425.67 44.80 C0 食品、饮料 1,763,134.25 2.36 C1 纺织、服装 、皮毛 760,458.35 1.02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247,912.00 0.33 C4 石油、化学 、塑胶、 塑料 5,478,087.11 7.33 C5 电子 1,175,606.81 1.57 C6 金属、非金 属 5,434,675.58 7.27 C7 机械、设备 、仪表 12,571,508.01 16.82 C8 医药、生物 制品 5,784,543.56 7.74 C99 其他制造业 268,500.00 0.36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2,768,843.18 3.70 E 建筑业 1,215,517.31 1.63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5,597,382.09 7.49 G 信息技术业 3,255,237.48 4.36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9,162,806.63 12.26 I 金融、保险 业 - - J 房地产业 2,436,554.00 3.26 K 社会服务业 1,826,805.83 2.44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1,545,466.81 2.07 M 综合类 322,916.00 0.43 合计 64,048,261.10 85.70 注:由于四 舍五入的 原因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分项之 和与合计 可能有尾 差。 3 、 报告 期末积极 投资 按行 业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848,498.26 3.81 C0





食品、 饮料 442,069.80 0.59 C1





纺织、 服装、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4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塑料 1,274,476.50 1.71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属 570,951.96 0.76 C7





机械、 设备、仪 表 561,000.00 0.75 C8





医药、 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 和供应业 476,773.92 0.64 E 建筑业 767,812.50 1.03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 - I 金融、保险 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53,070.00 0.07 M 综合类 966,000.00 1.29 合计 5,112,154.68 6.84 4 、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143 金发科技 121,789 1,438,328.09 1.92 2 600742 一汽富维 66,922 1,412,723.42 1.89 3 600805 悦达投资 113,448 1,274,021.04 1.70 4 601216 内蒙君正 61,477 983,632.00 1.32 5 601918 国投新集 82,309 963,015.30 1.29 6 601107 四川成渝 263,302 953,153.24 1.28 7 600062 华润双鹤 59,777 839,866.85 1.12 8 600267 海正药业 33,069 826,394.31 1.11 9 600881 亚泰集团 153,711 811,594.08 1.09 10 600153 建发股份 110,838 811,334.16 1.09 5 、 报告期末 积极投资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0839 中信国安 120,000 966,000.00 1.29 2 601117 中国化学 131,250 767,812.50 1.03 3 002386 天原集团 85,800 731,874.00 0.98 4 600585 海螺水泥 36,182 570,951.96 0.76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5 5 601989 中国重工 100,000 561,000.00 0.75 6 、 报告期末 按券种分 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无 7 、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债券 明细 :无 8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未 出现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 者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况。 (2)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3)基金的 其他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32.40 5 应收申购款 160,752.3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2,284.79 (4)报告期 末无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本报告 期内未获 得因股权 分置改革 被动持 有的 权证,无主 动投资的 权证。 (6)本报告 期末权证 持有情况 :无。 (7)本报告 期内及本 报告期末 没有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本报告 期内基金 管理人运 用固有资 金投资 本基 金的情况:无 9 、开放式基 金份额变 动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 基金份额 总额 204,895,942.81 报告期期间 基金总申 购份额 9,227,180.65 报告期期间 基金总赎 回份额 136,420,286.72 报告期期间 基金拆分 变动份额 (份额减 少以“- ”列 ) - 报告期期末 基金份额 总额 77,702,836.74 10 、基金的 业绩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6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恪 尽职守、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向 投资者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 2011 年 11 月 22 日,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的 (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的投资 业绩及同 期基准的 比较如下 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一个月 -7.66% 1.57% -6.59% 1.60% -1.07% -0.03% 过去三个月 2.17% 1.25% 3.34% 1.75% -1.17% -0.50%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今 1.77% 1.02% -12.16% 1.67% 13.93% -0.65%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7 十、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 总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总 值包括基 金所持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 二) 基金资产 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开 立基金资 金 账户以及证 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及 处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 益,归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 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 基金 财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抵销。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 担的债务, 不 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8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准 确地反映 基金相关 金 融资产的公 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 额 提供计价依 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交 易日 , 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交 易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 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 四)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 市股票的 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 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2) 未 上市股票 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价估 值; ②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新股 等发行未上 市的股 票,按估 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③ 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 格进行估 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 且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在 任何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 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 小项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9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 估值。 (4) 国 家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规定 进行估值 。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在 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 牌交易且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 化的, 将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 价,确定 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 (2) 在 证 券交 易 所 市 场 挂牌 交 易 且 未 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估值;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3) 首 次发行未 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的公允 价 值进行估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4) 交 易所以大 宗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进 行后 续计量。 (5) 在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6) 同 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7) 在 任何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 本项第(1) -(6)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 场成 交价、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 基 础上形成的 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8) 国 家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规定 进行估值 。 3. 权证估值 方法: (1) 基 金持有的 权证 , 从持有 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该权证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0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首 次发行未 上市的权 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因 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以 及停止交 易、 但 未行权的权 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4)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第(1) -(3)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 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 并 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5) 国 家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规定 进行估值 。 4. 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 产按国家 有关规定 进行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同 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 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 形式报给 基金托管 人 , 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签 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依 据本基金合 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 以公布。 月 末 、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 进行。 ( 六) 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注册登 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的 过错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 失 的, 差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按下述 “ 差错 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1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 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 担相应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 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 当得利的义 务。 但差 错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 方; (4) 差 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差 错的正 确 情形的方式 ; (5) 差 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 的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如果 因基 金托管人的 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6) 如 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 偿, 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 ,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有责任 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 按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 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2 (1) 查 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 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 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对因差 错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 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由差错 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 需 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据 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1)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当 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公司 应当 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 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 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 赔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事 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 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 担的 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 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 按基 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 执行, 由此给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 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 说明 ,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损失的,应 根据 本基 金合同违 约责任条 款的相关 约定 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③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 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④ 由于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 , 基金托管 人在采取必 要的措施 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 误,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3) 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 , 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3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4)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 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 七)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估值 ;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 八) 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将当日的 净值计算 结果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 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九)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股 票估值 方法的第(3) 项、 债券估值方 法的第(7) 项、 权 证 估值方法的 第(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收益的构 成 基金本期利 润是指基 金本期已 实现收益 加上本期 公允 价值变动收 益。 基金本期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 期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 其 他收入( 不含公 允价值变动 收益) 扣 除相关 费用后的 余 额。 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 采用 期末资产 负债表中 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 实现部分 的孰 低数。 ( 二) 收益分配 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 益分 配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事先未做 出选择的, 默 认的 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 选 择红利再 投资 的,现金红 利则按除 权日经除 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 2.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3. 基金当期 收益先弥 补前期亏 损后,方 可进行当 期收 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 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止日; 5.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 基金 收益分配 每年至多 12 次; 每次基金 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基金的 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 准计算, 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以期末 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 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为准。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三个月, 收益可不 分配 ; 6.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 分 配基准日 的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三)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及 有关手续 费等 内容。 ( 四)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确 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 五)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 用。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5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 不足支付 前述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 该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转为基 金份 额。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 产生的费 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 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 划费用; 8. 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 9. 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列入 的其他费 用。 ( 二)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1.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 H=E× 0.2%÷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7 3. 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 指数基金, 需 根据与指 数所有人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签 署的指数 使用许可 协议 的约定向中 证指数有 限公司支 付指数使 用费。 通常 情 况下, 指数使 用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016 %(1.6 个基点) 的年费 率计提, 且收取 下限 为每季人民 币伍(5) 万元( 即不 足 5 万元 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 。计 算方法如 下: H=E× 0.016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计提的指 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 从基金合 同生效日 开始每日 计算,逐 日累 计。 指数使用费 的支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划 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季初 10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中证 指数有限公 司。 如果指数 使用费的 计算 方法和费率 等发生调 整, 本基金 将采用调 整后的方 法 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 费。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按照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 体进 行公告。 此项调 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4. 本条第( 一)款第 3 至第 9 项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 议的规定, 列入当期 基金费用 。 ( 三)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 定以外的 其他费用 , 以及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等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四)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 托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8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元 为记 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 家有关的 会计核算 制度执行 。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 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 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 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 理人 应在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后 2 日 内公告。 3.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征 得基 金管理人同 意;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一)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公司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 登 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 二)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 四) 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 五) 定期报告 基 金定 期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 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及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0 1.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3.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 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二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 式。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六) 临时报告 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事件,包 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1 1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 基金更换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21. 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回 ; 22. 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 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 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基金份额 上市交 易; 27.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28.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 七)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八) 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 所,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 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2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股 票指数增 强型基金, 以上证 380 指数为 基 金投资组合 跟踪的标 的指数。 本 基 金以指数化 分散投资 为主要投 资策略, 在 此基 础上 进 行适度的主 动调整, 在 基本面深 入研究 与数量化投 资技术的 结合中 , 谋求 基金投资 组合在严 控跟踪偏离 风险与力 争获得适 度超额收 益之间的最 佳匹配。 本基金的投 资风险包 括投资组 合的风险、 管 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 操 作风险以 及其他风 险。 ( 一) 投资组合 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 风险主要 包括市场 风险、信 用风险及 流动 性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市场, 而证 券市场价 格因受到 经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人 心理 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产生波 动, 从而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 化, 产生风险。 主 要的风险因 素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策 等 国家宏观政 策发生变 化, 导致市 场 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 收益而产 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风 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也 呈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 水 平也会随之 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 利 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影响 着企业的 融资成本 和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和股 票, 其收益水 平可能会 受到 利率变化的 影响。 (4) 上 市公司经 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 , 如管 理能力 、 行业竞 争、 市场前景 、 技术 更新、 新产品研究 开发等都 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 生变化。 如 果 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可能 下跌, 或者能 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 减少, 使 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 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 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 风险,但 不能完全 避免 。 (5) 购 买力风险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3 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益 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因素而 使其 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 基金的实 际收益下 降。 (6) 汇 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 可能对国 民经济不 同部门造 成不同的 影响 , 从而导致本基 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 股票价格 。 (7) 债 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 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 行移 动有关的风 险, 单一的久 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 映这一风 险的存在 。 (8) 再 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 降将影响 固定收益 类证券利 息收入的 再投 资收益率, 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 为消长。 2. 流动性风 险 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主 要表现在 两方面: 一是 基金管理 人建仓时或 为实现收 益而进行 组合 调整时, 可能 由于市场 流动性相 对不足而 无法按预 期 的价格将股 票或债券 买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付投资 人的赎回, 基金管理 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 难, 被迫在不 适当的价 格大量抛 售股票 或债券。两 者均可能 使基金净 值 受到不 利影响。 3.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 所投资债 券 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 期 本息,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 二) 管理风险 (1) 在 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 占有以及 对经济形 势、证券 价格走势 的判 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2)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和 管 理 技 术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 响基 金 收 益 水平。 ( 三) 合规性风 险 基金管理或 运作过程 中, 违反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 的风险。 ( 四) 操作或技 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 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例如,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IT 系统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4 故障等风险 。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 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 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 构、销售 机构、证 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构等等 。 ( 五)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股 票指数增 强型基金 ,属于被 动投资产 品。 其特定风险 主要包括 : 1. 跟踪误差 风险 跟踪误差风 险是指数 型基金面 临的主要 风险, 跟踪误 差度量基金 投资组合 收益率与 目标 指数收益率 的偏离度, 跟踪误差 扩大将造 成基金投 资 组合偏离目 标指数的 风险。 本基 金的指 数 化管 理具有 较强的 专业 性,强 调基金 单位 净值增 长率 与业 绩衡量 基准增 长率 之间的 一致 性, 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 资产运作 过程中有 科学严密 的 风险控制机 制和程序, 以保障基 金资产 不因个股的 风险管理 不当而造 成资产配 置失衡, 对一 致性表现造 成威胁。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目标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 由于本基金 采用增强 型指数跟 踪方法, 基金 投资组合 的成分股及 各成 分股 权重与标 的指数成分 股权重存 在差异, 使本基金 投资组合 收益 与标的指数 收益存在 偏离。 ? 由于标的指 数调整成 分股或变 更编制方 法, 使本基金 在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 踪误差。 ? 由于标的指 数成分股 发生配股、 增 发等行为 导致成分 股在标的指 数中的权 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 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 跟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差。 ? 成分股派发 现金红利、 新股市值 配售等导 致基金收 益 率偏离标的 指数收益 率, 使基 金投资组合 与标的指 数产生跟 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 ? 由于基金投 资过程中 的证券交 易成本, 以 及基金费 用 的存在, 使基 金投资组 合与标 的指数产生 跟踪 偏离 度与跟踪 误差。 ? 其他因素产 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 最低买入 股数的限 制 , 基金投资组 合中个别 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 标的指数 中该股票 的权重可 能不完全 相同 ;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 及其他工 具造 成的指数跟 踪成本较 大; 因基金 申购与赎 回带来的 现 金变动, 由此 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 跟踪误 差。 2. 标的指数 风险 由于标的指 数自身的 特点和编 制方法的 选择, 导致 其 表现与总体 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 目 标指数成分 股的平均 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 市场的平 均回 报率可能存 在偏离。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5 3. 标的指数 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 同规定, 如出 现变更目 标指数的 情形, 本 基金将变更 目标指数。 基 于原目标 指数的投资 组合将随 之调整, 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将 与新的目标 指数保持 一致, 投资 者须承 担此项调整 带来的风 险与成本 。 ( 六)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 金融市场危 机、 行业竞争、 代 理商违约、 托 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的风 险,可能 导致基金 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受损。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本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 基 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或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被 中国证监 会责令终 止的 ;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有权 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行使请 求给付报酬、从 基金财产中 获得补偿的 权利。 ( 三)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2) 基 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7 (3) 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3. 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同终 止情形 发 生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统 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基 金财产清 算组根据 基金财产 的情况确 定清算 期 限; (3)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理和 确认; (4) 对 基金财产 进行评估 和变现; (5) 制 作清算报 告; (6)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7) 将 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8) 对 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 基 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 付清算费 用; (2) 交 纳所欠税 款; (3) 清 偿基金债 务;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对 于基 金缴存 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8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一)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 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理人 的权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2) 依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管 理运用基 金财产; 3)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 布有关基金 认购、申 购、赎回 、 转托管、基 金转换、 非交易过 户、冻结 、收益分 配等 方面的业务 规则; 4)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本基 金的相关 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收取认 购费、 申购费、 赎 回费及其 他事先核 准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费用 ;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销售基金 份额; 6) 在本合 同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 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合同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 如 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 金 合同规定对 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 应 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和中国银监 会, 以及采 取其他必 要措施 以保护本基 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利益; 7)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选 择适当的 基金代销 机构并有 权依照代销 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 对基金代销 机构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8) 自行担 任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或选 择、更换 基金注册 登记代理机 构,办理 基金注册 登 记业务,并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对基金注 册登记代 理机 构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9)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 内,拒绝 或暂停受 理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 ; 10)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 11)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基金 收益 分配方案; 12) 按照 法律法规 , 代表 基金对被 投资企 业 行使股东 权利, 代表 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 其他 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 在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14) 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5) 选择 、 更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 定有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9 关费率; 16)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基 金管理人 的义务


1) 依法申 请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 7)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的 财务会计 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 算开放式 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13)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赎 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 账 册、 报表 、 代表基金 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0 19)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22)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义 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管人 的权利 1) 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 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4) 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5) 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6)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基 金托管人 的义务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 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非法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 和独立; 6) 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订 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7) 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8)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9)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0) 根据 法律法规 及本合同 的约定, 办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1)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的 相关内容出 具意见 ,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 金合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1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12) 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14)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17) 按照 法律法规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8) 因过 错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 ,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 除; 19) 因基 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除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连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义 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 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销 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 讼; 9)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 1) 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 2)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 项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 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2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 、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 他 基金合同当 事人合法 利益的活 动; 5) 执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议 ; 6) 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获得的 不当得利 ; 7) 遵守基 金管理人 、销售 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 构的相关 交易及业务 规则; 8) 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 4.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各方的权 利义务以 本基金合 同为 依据,不因 基金账户 名称而有 所 改变。 ( 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 规则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由本基 金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或 其合法的 代理人组 成。 2. 有以下情 形之一时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终 止基金合 同; (2)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提 高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 准的除外; (4) 更 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 (5) 变 更基金类 别; (6) 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事 程序、表 决方式 和 表决程序; (8)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 (9) 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等其 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 项。 3. 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 (2)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 金 的申购费率 或收费方 式、 调低 赎回 费率 ; (3) 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 金合同 进 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影响 ; (6) 除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他 情形。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3 4. 召集方式 : (1) 除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人 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 表基金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 日起60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 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 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4) 代 表基金份 额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30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 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当 于会议召 开前30天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就未 经公告的 事项进行 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将至少 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 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方式 ; (2) 会 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 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书 送达时间 和地点; (4) 会 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5) 权 益登记日 ;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4 (6) 如 采用通讯 表决方式 , 还 应载明具 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 和联 系人、书面 表达意见 的寄交和 收取方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 等内容。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 授权委派 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 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1) 亲 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 受托出 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和 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 法规、本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2) 经 核对 ,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 全部 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50% 以 上。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召 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两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 告; (2) 召 集人按照 会议通 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 (3) 本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50% 以上 ; (4) 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 , 同 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 (5) 会 议通知公 布前已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则召 集人可另 行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应 保持不变 。 7.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 事内容及 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限为本 条前述 第( 二) 款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范 围内的事 项。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10%( 含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 知前 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 向 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 开日至少35 天前提 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 人公 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5 有人大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告。 3) 召集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的 临时提案 进行审核 , 符合条件的 应在大会 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a 、关联 性。大会 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 关系,并 且不 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b、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 , 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 序进行审议 。 4)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其 时间间隔 不少于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事 先公告的 议事内容 进行表决。 (2) 议 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 成大会决 议, 报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在通 讯表决开 会 的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在会议 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第二个 工作日由 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 的公证员 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报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 生效。 8. 表决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 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 决 议: 1) 特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2) 一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 通过。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或终止基金 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6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 视为有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9. 计票 (1) 现 场开会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人授 权出席大 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 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 员( 如 果基金管 理 人为召集人, 则 监督员由 基金托管 人担任; 如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 管人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 指定) 共同担 任监票人 ;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大 会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如 果 大会主持人 未进行重 新清点, 而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 其有权 在宣布表 决 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 新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结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集人 的情形下, 如 果在计票过 程中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 人拒不配 合的, 则参加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 票人进行 计票。 (2) 通 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可 采取如下 方式 : 由大会召集 人聘请的 公证机关 的公证员 进行计票 。 10. 生效与公 告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按照 《基金 法》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表决 通过的事 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7 (2) 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法律约 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 定。 (3)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当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 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2 日内,由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集人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4) 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 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11.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三)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原则、执 行方式 1. 收益的构 成 基金本期利 润是指基 金本期已 实现收益 加上本期 公允 价值变动收 益。 基金本期 已实现收 益指 基金本期利 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 入( 不 含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余额 。 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 采用期末 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 配利 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 实现部分 的孰低 数。 2. 收益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益分 配采用现 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 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自 行选择收 益分 配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事先未做 出选择的, 默 认的 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 选 择红利 再 投资 的,现金红 利则按除 权日经除 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 (2) 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 (3) 基 金当期收 益先弥补 前期亏损 后,方可 进行当 期 收益分配; (4) 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 于面值,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日; (5) 在 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至多12 次 ; 每次基 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 低于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的50% 。 基金的收 益分配比例 以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为基准 计算, 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 以期末资 产 负债表 中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 数为准。基 金合同生 效不满三 个月,收 益可不分 配; (6) 基 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时间不 超 过15个工作 日; (7)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3.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 原则、 分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8 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及 有关手续 费等 内容。 4.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确 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5.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配采 用红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 用 。 (2) 收 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 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 不足支付 前述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 该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转为基 金份 额。 ( 四) 与基金财 产管理、 运用有关 费用的提 取、支付 方 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 (2) 基 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 (3) 因 基金的证 券交易或 结算而产 生的费用 ; (4) 基 金合同生 效以后的 信息披露 费 用; (5)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费用; (6) 基 金合同生 效以后的 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 ; (7) 基 金资产的 资金汇划 费用; (8) 基 金的指数 使用费 (9) 按 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列入的 其他费 用 。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1.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9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 H=E× 0.2%÷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3) 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 指数基金, 需 根据与指 数所有人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签 署的指数 使用许可 协议 的约定向中 证指数有 限公司支 付指数使 用费。 通常 情 况下, 指数使 用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016 %(1.6 个基点) 的年费 率计提, 且收取 下限 为每季人民 币伍(5) 万元( 即不 足 5 万元 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 。计 算方法如 下: H=E× 0.016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计提的指 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 从基金合 同生效日 开始每日 计算,逐 日累 计。 指数使用费 的支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划 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季初 10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中证 指数有限公 司。 如果指数 使用费的 计算 方法和费率 等发生调 整, 本基金 将采用调 整后的方 法 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 费。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按照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 体进 行公告。 此项调 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4) 本 条第( 一)款第3 至第9 项费用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 议的规定, 列入当期 基金费用 。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 定以外的 其他费用 , 以及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等不列 入基 金费用。 4.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 托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0 ( 五) 基金财产 的投资方 向和投资 限制 1. 投资方向 本基金资产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和创业 板 ,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权 证、货币 市场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品 种,基金 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90-95% , 其中投资于 标的指数 成分股及 其 备选成分股 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80% ; 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符 合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 。 2. 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股 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90-95% ,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分 股及 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他 金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符合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 的规定 。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但完 全按 照标的指数 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 券投资不 受此限制 。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本 基金符合 中国证监 会有关 要求的指 数化投资部 分不计入 该限 制。 4)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1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8)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上述比 例限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制 性规定,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基金资产净 值(2) 禁止用 本基金财 产从事以 下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 但 是国务院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 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六)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方法和 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方法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指以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 金份额余 额所 得的单位基 金份额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 股 票估值方 法 1) 上市股 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 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2 ① 首次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价估 值; ②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新股 等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按估 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③ 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 格进行估 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 且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 1) -2)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 并 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 其规定进 行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 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 化的, 将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 价,确定 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 2) 在证券 交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且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 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 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 如果 估值日无 交易,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日 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4) 交易所 以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进 行后 续计量。 5) 在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 值技 术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3 确定公允价 值。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 1) -6)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 考虑市场 成交 价、 市场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率 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 础 上形成的债 券估值,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 8)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 其规 定进 行估值。(3) 权证 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该权证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4) 在任何 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 1) -3)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3)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5)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 其规定进 行估值。 (4) 其 他有价证 券等资产 按国家有 关规定进 行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2.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4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的 次 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 七)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2) 变 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 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 并自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3) 但 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 本基金 合 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改 的情形, 或者 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 关 系发生变化 或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 ; (2) 因 重大违法 、违规行 为,被中 国证监会 责令终 止 的; (3)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有权 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 财产中获 得补偿的 权利。 3.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同终 止,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 基 金财产清 算组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管 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 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5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 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 清 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 后,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统一 接管基金财 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 金财产的 情况确定 清算期限 ;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 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 基 金剩余财 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分配 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 存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最 低结算备 付 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 基 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 基 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15 年 以上。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6 ( 八) 争议的处 理 1. 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2.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合 同产生的 或与 本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 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 一方书面 提出协商 解决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 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其 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 仲裁各方 当事 人均具有约 束力。 3. 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 外,本基 金合同的 其他部分 应当 由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 ( 九) 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 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 投 资 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 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基金 合同条款 及内容应 以基 金合同正本 为准。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中邮 创 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海淀区 西直门北 大街60号 首钢国际 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吴涛 成立时间:2006 年5 月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6]2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 金、基金 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 柒佰贰拾 贰万叁仟 壹佰 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 存款; 发放短期 、 中 期和长期 贷款; 办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融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券 ; 从事同 业拆借 ; 提供 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 代理收 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 ; 提供保险箱 服务; 外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汇汇款 ; 外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 币 有价证券; 买 卖和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外汇 买卖; 代客外 汇买卖; 外汇 信用卡的发 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 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际贵金 属买卖 ; 海外分 支机 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 银行业务; 在 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8 发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原 则和解释 1. 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与《中邮 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 称 “ 《 基 金合同》 ”) 订 立。 2. 目的 订立本协议 的目的是 明确中邮 上证38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 人和中邮 上证 38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管理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 作、净值 计算、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及相 互监督等 相关事 宜中的权 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 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3. 原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本着 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的 原则,经协 商一致, 签订本协 议。 4. 解释 除非文义另 有所指, 本协议的 所有术语 与《基金 合同 》的相应术 语具有相 同含义。 ( 三)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建 立相关的 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 监督。主 要包括以 下方 面: (1) 对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拟投 资的股票 库、 债券 库、 标的指数成 分股库及 其备选成 分股库 等 各投资品 种的 具体范围定 期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 化, 对各投 资品种的 具 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 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在每季度 末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当季本 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库及 其备选成分 股库的资 产比例是 否达到 基金净资产 的80% 的风控报 告。 (2) 对 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90-95% , 其中投资于 标的指数 成分股及 其备选成分 股的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80% ;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5% ;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 资 比例 符合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 定。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9 2)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10% , 但完全按 照标的指数 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 券投资不 受此限制 。 3) 本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共同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券的10% , 本 基金符合 中国证监 会有关要 求的指 数化投资部 分不计入 该限制 。 ( 基金托 管 人项下义务 仅限于监 管由其担 任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管 理人所管理 全部基金 的投资符 合上述 比例限制 。) 4) 本基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10% 。 ( 基金托 管人项下义 务仅限于 监管由其 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全 部基金的 投资符合 上述 比例限制 。) 5)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2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 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 模的10% 。 ( 基金托管人项 下义务仅 限于监管 由其担任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全部基 金的投资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 6)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 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7)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40% 。 8)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限制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上述比 例限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制 性规定,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3) 为对基金禁 止从事的 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相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 或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 (4)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的交易对手 库, 交易对手 库由 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财 务状况较 好、 实力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及 时对交易 对手库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 对手 库的范围。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交易 对手 库进行监督 ;


(5) 基金托管人 对银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按如 下约定进行 监督。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0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 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 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 定与各类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体的 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据以对 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上述名 单进行监 督; (7)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进行监督。


① 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遵守《关 于规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 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②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 市 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③ 在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之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资决 策流程、风 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 流动性的需 要合理安 排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 并在 相关制度 中明确具 体比例, 避免 基金 出现流动性 风险。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还应 提供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 上 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 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 上述规章制 度须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 2.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 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等 进行复核 。 3.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 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 和核查中 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 的规 定、 《基金合 同》及本 协议的约 定,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 函并改正。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4.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 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依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 时 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律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合 同》 、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包括 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 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 四)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 务核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 内, 在不 违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 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 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1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无 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 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 五) 基金财产 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基 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 基 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 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2. 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 集资金的 验资和入 账 (1) 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 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资, 并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2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 师签字方为 有效。 (2)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 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 的 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 确保划入 的资金与 验资确认 金额 相一致。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1) 基 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 的 开设和 管 理。 (2) 基 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 账 户。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 本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 限 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2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 基 金银行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法 律法规的 有关规 定 。 4. 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 投资的账 户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以基 金名义在 基金 托管人认可 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 营业网 点开立存款 账户, 并负 责该账户 的日常管 理以及银 行 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 用。 基金管 理人应 派专人协助 办理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 相 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开 户或账户 变更所需 的相关资 料, 并对基金托 管人给予 积极配合 和协助。 5. 基金证券 账户、结 算备付金 账户及其 他投资账 户的 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 本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 本 基金证券 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 限 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 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 户, 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 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 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 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务 。结算备 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4) 在 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 之后 ,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的 , 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6.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 备。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基 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及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3 有关凭证。 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有关重 大合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30 日内将 一份正本 的原件提交 给基金托 管人。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 以 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 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按规定各 自保管至 少15年。 ( 六) 基金资 产 净值的计 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 确到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开 放日对基 金财产估 值。估值 原则 应符合《基 金合同》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结 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 该 基金份 额净值, 并 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 发 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对净值 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 并 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 果 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时进 行。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估值方法 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程序 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商 和纠 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四位 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额 净 值估值错误。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 的措 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 公告。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对 前述内容另 有规定的 ,按其规 定处理。 6.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金 净值数据 错误 ,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基金管 理人应对 此承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 则 基金 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 担责任; 若 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 净 值数据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 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 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 责任。 如果上 述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 承担了赔 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不 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 得利。 如果返 还金额不 足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4 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 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 对返还金 额进 行分配。 7.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 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 能 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 其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七)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 基 金募集期 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 基 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3)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4) 每 半年度最 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对 于基金 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 成后5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履行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 八) 争议解决 方式 1.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释。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有关 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 自一方书 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 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 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会, 并 按其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5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 人均 具有约束力 。 3. 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 之外,本 协议的当 事人仍应 履行 本协议的其 他规定。


( 九) 托管协议 的变更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变更 。 变更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 2.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 本 基金更换 基金托管 人; (3) 本 基金更换 基金管理 人; (4) 发 生《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 律法规 规 定的终止事 项。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要 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 市场状况 及自身服 务能力的变 化, 有权增加、 修 改这些服 务项目。 ( 一) 注册登记 服务 本基金管理 人作为注 册登记机 构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登记 服务。 我公司 配备了安 全、 高效、 完 善的电脑 及通讯系 统, 能够 及时、 准确 地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 账户和基 金份额的登 记、 基金管 理、 基金 份额托管 和转托管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管理、 权益 分配时 红利登记和 派发、基 金交易份 额清算、 基金非交 易过 户、基金交 易资金的 交收等业 务。 ( 二) 红利再投 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若选 择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 分配, 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当期分配 所得现金红 利将按除 息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且 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


( 三)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 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 为投资人 提供定期 定 额投资服务, 具体实施 方法以更 新 后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 金 管理人 届时公布 的业务规 则为 准。 ( 四) 网上交易 服务


在条件成熟 的情况下, 为客户提 供网上交 易平台。 通过 网络通讯技 术, 为客户 提供安全 、 高效的基金 交易服务 。


( 五) 客户分级 服务





根据客 户持有基 金份额, 划 分出六个 级别, 根 据不 同级别客户 需求给予 更全面、 更 优质、 更个性化的 服务。 ( 六) 信息查询 服务 客户可以通 过自动与 人工两种 查询方式 及时了解 公司 信息、产品 信息、投 资资讯等 。 自动查询: 我公司开通 24 小时自 动语音服 务、网上 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 通过拨打 客服 电话通过自 动语音进 行信息查 询, 也可以通 过网站账 户查 询系统 及时了解 账户信息 和交易信 息; 人 工查 询:客 户可 以在 工作时 间通 过拨打 客服 电话 直接 与客 服人员 进行 业务 咨询或 交 流, 也可以通 过语音电 话留言、 网站留言 、 客服邮 箱 的方式和我 公司取得 联系, 公司 客服人 员会在最短 的时间内 和您联络 ,竭诚为 您服务。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7 查询内容包 括:最新 活动公告 、基金产 品介绍、 公司 介绍等公司 信息;基 金净值查 询、 基金份额查 询、 基金交 易确认查 询、 基金分 红查询及 基 金历史交易 记录等账 户及交易 信息等。 ( 七) 主动通知 服务


我公司会根 据业务开 展情况, 通 过信函、 电子邮件 、 短信、 电话等 方式主动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供 各项通 知 服务, 包括 公司信 息、 产品信 息 、 交易信息、 投研资料 及重要信 息提示 等。 ( 八) 对账单寄 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 据相关规 则,定期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 对账单邮寄 服务。 ( 九) 信息定制 服务


为进一步提 升服务品 质,我公 司推出服 务定制业 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 过客服热 线、 公司网站等 途径, 按照 我公司服 务定制 规则和定 制范 围, 定制各种 资讯, 公 司会通过 EMAIL 、 短信、信函 等多渠道 发送相关 资讯与资 料。


( 十) 投诉建议 受理


如果客户对 我公司提 供的各种 服务感到 不满或有 其它 需求, 可拨打投 诉电话或 通过语音 留言、 客服邮箱、 网 站 留言等 各种方式 随时向我 公司 提出, 我公司将 及时处理 客户投诉 和建 议。 ( 十一) 客户服 务中心联 系方式 1. 客户服务 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 话:(010)58511618 2. 网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服信箱 :info@postfund.com.cn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事 项 名 称 信息披露报纸 披露日期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9-20 中邮上证 380 指数 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9-20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9-20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9-20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9-20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中邮上证 380 指 数增 强 型证券投资 基金延长 募集期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0-29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1-23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参 加代销 机构 网上申 购基金 费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2-21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 下基金 参加 工商银 行个人 电 子银行申 购基金费 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2-21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参 加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网上申 购基金费 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2-21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9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 下基金 参加 中国建 设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上 银行等 电子 渠道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2-21 中 邮基 金旗下 产品 参加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网 上银行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2-21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 下基金 参加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网 上银行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2-21 关 于中 邮基金 旗下 产品参 加中 信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网上 银行、手机 银行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2-21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 申购 、 赎回及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2-21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开通农业 银行 定 投、定赎业 务及参与 相关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2-21 关 于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开 通邮储 银 行、 农业银 行、 国泰君 安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2-29 中邮上证 38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1 年度 最后 一 个自然日净 值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1-04 中 邮创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 下全部 基金 产品参 加中信 银行、平安 银行定投 申购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2-14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第一次分 红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2-22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第二次分 红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3-21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0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 下基金 参加 工商银 行个人 电子银行申 购基金费 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3-30 中邮上证 380 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1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4-24 关 于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开通农 业银行 网上银行代 理销售开 放式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4-27 关 于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开通邮 储银行 手机银行基 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4-27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及基 金 代销机构住 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 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 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保证其 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一) 中国证监 会批准中 邮 上证 38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 资基金设立 的文件; ( 二) 《中邮上证 38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 ( 三) 《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 则》 ; ( 四) 《中邮上证 38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 议》 ; ( 五) 《法律意 见书》 ; ( 六)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和公司章 程 ; ( 七)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存放地点: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 查阅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 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 印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07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