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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红利(690009)

民生红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民生 加银 红利回 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二年七月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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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经2012 年6 月19 日 中 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2】843 号文 核准募 集。 
基金管理 人 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书的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 并 不 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 金 ( 以 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 种 长期 投资工具, 其 主 要 功 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融工具 ,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 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 损 失。 
基金投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基金定期 定 额 投 资 和零 存整取等储 蓄 方 式的 区别 。 定期定额投
资是引导 投资 人进 行 长 期投资、 平 均投 资成 本 的 一种简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 但并不能 规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 险 ,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 收 益 ,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 等 效 理 财方式 。 
基金在投 资 运 作 过 程中 可能面临各 种 风 险 , 既包 括市场风险 , 也 包 括 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合 规 风 险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所 特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开放
日基金的 净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百 分之十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及时 赎 回 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为 股 票 基金 、 指 数基金、 混 合基 金 、 债券 基金 、 货 币 市 场 基金 等 不 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 同类 型的 基 金 将获得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 也将承担不 同程 度的 风险 。 一般来说 , 基 金
的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 资 人 承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本基金按 照基 金份 额初 始面值1.00 元发售, 在 市场 波动等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可能低 于基 金份 额 初 始 面 值,投 资人 存在 遭 受 损 失 的风险 。 
民生加银 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是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
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 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市
场 ,基 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应仔细阅 读本 基
金 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 同 , 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特性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 市场,对认购/申 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 数量 等 投 资行 为 做出 独立 、
谨 慎决 策, 获 得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亦承 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 等 环境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 生 影响而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非系 统 性风 险 、 由
于 基金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金产 生 的 流 动性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管 理 风险 、 本 基 金 的特 定风 险 等。 
投资人应 当 认 真 阅 读基 金合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基 金法律文件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风险收益特
征 ,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 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 资 经验、 资产 状 况 等 判 断基 金是 否和投 资 人 的 风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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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承受能 力相 适应 。 投 资人应当通 过本 基金 管 理 人或代销机 构购 买本 基金 , 基金代销 机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证最 低收 益。 本 基 金的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 资 的“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 做出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 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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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绪言


....................................................................................................................................... 2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 管理人


........................................................................................................................... 6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 19 六 、 基 金的 募集


......................................................................................................................... 21 七 、 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24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 25 九 、 基 金的 投资


......................................................................................................................... 32 十 、 基 金财产


............................................................................................................................. 40 十 一 、 基金 资产 估 值


................................................................................................................. 41 十 二 、 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 45 十 三 、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 46 十 四 、 基金 的会 计 与审计


......................................................................................................... 48 十 五 、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 49 十 六 、 风险 揭示


......................................................................................................................... 53 十 七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55 十 八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要


......................................................................................................... 57 十 九 、 基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 58 二 十 、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59 二 十 一 、其 他应 披 露事项


......................................................................................................... 61 二 十 二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 式


................................................................................. 62 二 十 三 、备 查文件


..................................................................................................................... 63 招募说明书 2 一 、绪 言 《民生 加 银 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招 募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与 《民生 加银 红 利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 本基 金系 根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 本招 募说明书 作任 何 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 和接 受 ,并 按 照 《 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作 为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并不以 在 基 金 合 同上 书面签章或 签 字为 必要 条 件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和义 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 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 词 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民 生 加银红 利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 民 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 中 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同: 指 《 民 生 加 银 红利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 同 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民 生加 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 效 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民 生 加 银红利回 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民生加 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 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 律、行政 法 规 、 规 范性文件、司法 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 力 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 法 》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人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次 会 议通 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布机 关 对 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2011 年6 月9 日颁 布、 同年10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信 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2004年6月8 日 颁 布、同 年7 月1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 办法 》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做 出 的 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 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 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 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15.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指 受基 金 合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 同 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 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6.个 人投 资 者 : 指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 投 资 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 然 人 17.机 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 投 资开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境 内 合法注 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 门 批 准设 立并 存 续 的企 业 法 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 或 其 他组织 18.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指 符 合现行有 效的相 关 法律 法 规规定可 以投资 于 中国 境 内证券 市场 的 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招募说明书 19.投 资人:指个人投资 者、 机 构投资者 和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以 及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 他 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指依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 书 合 法取得 、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1.基 金销售业 务:指基金管 理 人或代销 机构宣 传 推介 基 金,发售 基金份 额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 额 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 指 直 销机构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 指 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代 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 办 法》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条件 ,取得 基 金代 销 业务资 格并 与 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 销 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 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 网 点 : 指直销机构的 直 销 网点 中心 及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26.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 金 登记、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交收业 务,具 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立和管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登记、 基金 销 售 业 务的 确 认 、 清 算和 交收、 代理发 放 红利、 建立并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等。 本合同中“注册登记业 务” 也 指“基金 注册登 记 业 务” 27.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 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 构 ,为民生 加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 民 生 加 银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为办理基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的机构。 本 合 同 中“ 注册 登 记 机 构”也 指“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28.基 金账户: 指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 录其持有 的、基 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基 金 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 的 账 户 29.基 金交易 账 户:指销售机 构 为投资 人 开立 的 、 记录 投 资人通过 该销售 机 构买 卖 本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30.基 金合同生 效日:指基金 募 集达到法 律法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 件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案 手 续 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 会 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清 算结 果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 以 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 月 33.存 续期 : 指 从 基 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 终止 日 止 之 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 指 上 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35.T日 : 指 销 售机 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 申 购 、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 请 的 工 作日 36.T+n日 : 指自T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日) 37.开 放日 : 指 为 投 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8.交 易时 间 : 指 开 放日基金接受 申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民生 加 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 是规 范 基金管 招募说明书 理人 所 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 规 则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和投 资 人 共同遵守 40.认 购: 指 在 基 金 募集期内,投 资人 申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1.申 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 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 招 募说明书 的规 定申请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2.赎 回:指 基 金合同生 效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 合 同规定的 条件要 求 将基 金 份额兑 换为 现 金 的行 为 43. 基 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 和基 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 定 的条 件 , 申 请 将其持有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换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且由同 一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 的 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44.转 托管:指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机 构 之间实施 的变更 所 持基 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的 操作 45.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 指投 资 人通过向 有关销售机构 提 出申请, 约定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由 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日在投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内自动完 成 扣 款 及基 金 申 购申 请的 一 种 投 资 方式 46.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10% 47.元 :指 人 民 币元 48.基 金利润: 指基金 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 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49.基 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 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 收 款项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 值 总和 50.基 金资 产 净 值 : 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 净 值 : 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 计 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基 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 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 , 以确定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过 程 53.指 定媒 体 : 指 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 信 息 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 网 站 及 其他媒 体 54.不 可抗 力 : 指 本 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 无 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的 客 观 事 件 6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 集 、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和 中 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 业 务 股权结构: 公司 股东 为中国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持股 60% ) 、 加拿 大皇家银 行 (持股 30 %) 、 三 峡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 司(持 股 10 % ) 。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00 联系人 :蔡 冬琳 民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设有股 东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董事 会下 设专 门委员会: 审计 委 员会 、 合 规及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 薪 酬与 提名 委员会 ; 经 营管 理层 下设 专门委 员会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风险 控 制 委 员会,以及 设 立常 设 部 门 :投资部、 研 究部 、 金 融 工程与产品 部 、市 场策 划 中心 、 客 服 与电子商 务中心 、 渠 道 管 理部 、 机 构一部 、 机构二 部 、 运营 管理部 、 交易 部、 信 息 技 术 部、 综 合 管理 部 、 工 会办 公室 、 监 察稽 核 部。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2 年 7 月 5 日, 民生 加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8 只开 放式 基 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内 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景气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 源 主题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信用 双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成员 万青元 先生 : 党 委 书记 、 董事长 ,硕士 ,主 任编辑。 历任金 融时 报社 记者 部副 主任、 中国 民生银行办公室处长、主任助理、副主任,中国民生银行企业文化部副总经理、工会副主任 ; 现任中 国民 生银 行董 事会 办公室 主任 ,兼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董事 长。 沈建军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物资部办公厅、国家内贸部办公厅处7 招募说明书 长、 全国 工商 联办公 厅主 席办公 室主任 、 中国 民生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 中 国民 生银行 资产管 理部 、 中国 民生 银行 投资 银行部副总 经理 。 现 任中 国民生银行 董事 会战 略发 展与投资管 理委员会投资 管理 办 公 室主 任。 Frank Lippa 先 生:董事,学士。 曾 在普华永 道 会计事务所 从 事审计、 税 务监督方面 的工 作 , 历任 加 拿大 皇家 银行高 级顾 问, 加拿 大 皇 家 银行 投资 管理 公司 副总 裁、 首 席 会 计 师 和首 席 财 务官 。现 任 加 拿 大 皇家银 行资 产管 理 公 司 首 席运营 官和 首席 财 务 官。 王维绛先 生: 董事 , 学士 。 历任 外 汇 管 理 局 储 备 管 理司副 司 长 、 汇 丰 集 团 全 球市场 部 董事 总经 理 、 加拿 大皇 家银 行固 定 收 益 部董 事总 经理 ,现 任 加 拿 大皇 家银 行北 京分 行 行 长 。 李镇光先 生: 董事 ,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海 口丰信公司 总经 理、 香港 景邦经济咨 询公 司 总 经理 、 三峡 财 务 有限责 任 公司 综 合管 理 部 副经理 、 三峡 财 务公 司 投 资 银行 部 副经 理 、经 理。 现 任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 司 副 总经 理。 朱晓光先 生: 董事 , 学 士,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中 国银行北京 分行 财会 部副 科长 , 中国 民生 银 行总 行财 会部 会计 处处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福 州分行 副行 长, 中国 民生 银行中 小企 业金融 部财 务 总 监 。现 任 民 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张亦春先 生: 独立 董 事 , 厦门大学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历任 厦门 大学 经 济 系讲师 、 经济 学 院 财金 系副 教授 、 教 授 、 系 副主 任、 系主任 、 厦门大 学经 济学 院院 长。 现任厦 门大 学金融 研究 所 所长 。 王 波明 先生 : 独立董 事, 硕士 。 历任 美国 BK 国际 商 务公 司 副 总裁 , 美 国纽 约 股票 交易所 经 济 师 ,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研究 设 计 联 合 办 公 室 副 总干事 。 现 任 中 国 证 券 市 场研究 设 计 中心总干 事 、财 讯传 媒 集 团 董 事局主 席。 Cole Randy Capener 先生:独立董 事 ,法 律 博 士。历任美 国 贝 克 麦 坚 时 律 师 事务所 的律 师、合 伙人 。后 创 办 拯 救 非洲家 庭的 慈善 组 织 。 现 任美国 拯救 非洲 家 庭 的 慈 善组织 总裁 。 2.基 金管 理 人 监 事 会成员 袁美珍女 士: 监事 会主 席, 学 士。 历任 湖北 大冶 市劳动人事 局副 股长 、 中 央组织部老干 部 局 副 主 任 、 中国民 生 银 行北 京 管 理 部 党 委 委 员 、 纪委书记; 现 任中 国 民 生 银行 纪 检 监察室主 任、 纪 委 副书 记, 兼任 民生 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 委 员 及监 事会 主席 。 徐敬文先 生: 监事 , 硕 士, 美 国伊 利诺 州注 册会 计师 , 美国 注册 管理 会计 师, 特 许金 融分 析 师。 曾在 加拿 大皇 家银行 从事 战略 发展 与财 务分析 工作 , 其 中包 括加 拿大皇 家银 行资产 管理 公 司的 业务 发 展 。 现 于香港 担任 加皇 投 资 管 理 ( 亚 洲) 有限 公 司 亚 洲股票市场 研究 分析 员。 李君波先 生: 监事 , 硕士 。 历任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司投 资 银 行 部 研 究 员 , 三峡财 务 有限 责任 公 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 员 、 副 经 理 , 现任 三峡财 务有 限 责 任 公司 股权 投资 管理 部 副 经理。 于善辉 先生 : 监 事 , 理 学硕 士,11 年 证券 从业 经 历 。 曾任职 于天 相投 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任 分 析师 、 金融创 新 部 经 理 、 总裁 助理、 副 总 经 理 等 职。2012 年加 入 民 生 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金 融 工 程与 产品 部 总 监 、 研 究 部 负责 人。 8 招募说明书 董文艳女 士: 监事 , 学士 , 曾就 职 于 河 南 叶 县 教 育 局办公 室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 中国人 民 银行 外管局 从事 稽核检 查工 作。2008 年 加盟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民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深 圳管 理总 部负 责 人兼 工 会 办公 室主 任。 3.基 金管 理 人 高 级 管理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 长 ,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先生:总经理,硕 士,曾任职于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行业分析 师,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 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副总经理,现任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总 经理。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 经 理 , 简历见 上。 张力 女 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 曾任 中 国 民生 银行 北京 管理部 投 资 银行 处处 长、 公司 部处 长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兼北 京营 销中心 总经 理, 现 任 民 生加 银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督 察长 。 吴剑飞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下。 4.本 基金 基 金 经理 吴 剑飞先生 :硕士,12 年 证券从业 经历。曾 任职于 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泰达宏利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 理等 职。 2005 年 3 月至 2005 年 8 月,在 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基金基金经理。 2005 年加入建信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005 年 8 月至 2009 年 11 月任建 信恒 久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并 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部副总监。 2009 年加入平安资产管理公司,任股票投资部总 经 理。 2011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2012 年2 月至 今任 民生 加 银景气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5 名 成 员组成 ,设主 席 1 名 , 其 他委 员4 名 。名 单 如 下: 吴剑飞先生, 投资决策 委 员会主席,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于善辉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乐 瑞 祺 先 生 ,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公 司 研究部副 总 监; 陈 廷国 先 生 ,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委员 , 现 任公 司 研究 部首席分 析 师 ;牛 洪 振先 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现 任公 司 交易 部总 监。 6.上 述人 员 之 间 不 存在亲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 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履 行 以 下职 责: 1 .依 法 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 经国 务院证券监 督 管 理机 构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 登 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9 招募说明书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严 格 遵 守 《证券法》 ,并建立健全 的 内部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守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 行为 发 生 : (1)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及 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证 券 、 基金 的 商 业 秘密,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 基 金投 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 信 息 ; (8 ) 除 按法律 法规、 基 金 管理公司 制 度 进行 基 金 投 资外,直 接 或 间接 进 行 其 他股 票 交 易; (9 )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 对敲 、 倒 仓 等手段操 纵 市 场价 格 , 扰 乱市 场 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0 招募说明书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按照招 募 说 明书 列明 的投资目标 、策略 及 限制 等全 权 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 基 金管 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基 金法 》的行为, 并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 效措 施, 保 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 列 投 资 或者 活动 :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 买 卖与 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 的 股东 或者 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 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 反现 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中 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信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 理人 即民 生加 银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 为加强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司 诚信 、 合 法 、 有效 经营 , 保 障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维 护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合 法 权益 , 依据 《 证 券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 司 管 理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管理公 司内部 控制 指 导意 见》 等 法 律 法规 , 并 结 合 公 司实 际 情况 , 制 定 《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纲 》 。 公司内部 控制 是指 公司 为防范和化 解风 险, 保证 经营运作符 合公 司的 发展 规划 , 在充分 考 虑 内外 部环 境的 基础 上, 通 过 建立 组 织机 制、 运用管 理方 法、 实施操 作 程 序与 控制 措施而 形成 的 系 统。 公司 建 立 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 部控 制体 系 , 制 定科学 完 善的内 部控 制 制 度 。 内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部控制大纲 、 基 本 管 理 制度、部门业 务 规 章 等 部 分组成。 公司 董 事 会11 招募说明书 对 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 效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公 司 管 理 层对内 部控 制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承担 责任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和 化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营管 理效益,确保 经营业务的 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3)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 部控制 涵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各 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 ,并包 括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环节 。 (2 )有效性 原则。通 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立 合理的内控 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 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 司的各 机构、部门 和岗位职责的 设置保持相 对独立,公司 的基金 财 产、自 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法 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 效益, 以 合理的 成本 控制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原 则 (1)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内控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全面性 原则。内 部控制 制度涵盖公 司经营管理的 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 白 或漏洞 。 (3)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适时性 原则。随 着有关 法律法规的 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 理念等 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及时 修订 或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 境构成公 司内部 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 括经营理念 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 理 结构、 组织 结构 、员 工道 德素质 等内 容。 (2 )公司管 理层牢固 树立内 控优先和风 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 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 意 识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 )健全公 司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督 职能,禁止不 正当关 联 交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 ,保 护投 资人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 12 招募说明书 (4 )公司的 组织结构 体现职 责明确、相 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 作 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 和管理 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全 、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馈 系统 。 (5)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点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 )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细 的岗位说明 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 员在上岗前均 应知悉 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公司督察 长和内部 监察稽 核部门独立 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 况实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6 )建立有 效的人力 资源管 理制度,健 全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 司各级人员具 备与其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7 )建立科 学严密的 风险评 估体系,对 公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 (8)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 )确保股东 会、董事 会、监 事会和管理 层充分了解和 履行各自的 职权,建立健 全公司 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保证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 )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 )建立完 善的资产 分离制 度,公司资 产与基金财产 、不同基金 的资产之间和 其他委 托 资产, 实行 独立 运作 ,分 别核算 。 (10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行 物理 隔离 。 (11)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 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 根据市 场环 境、 新的 金融 工具、 新的 技术 应用 和新 的法律 法规 等情 况进 行适 时改进 。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公司自 觉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 业务的性质 和特点严格制 定管理 规 章、操 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确 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的 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2)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观。 13 招募说明书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投资 对象备选 库制度 ,根据基金 合同要求,在 充分研究的 基础上建立和 维护备 选 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要内容 1 )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符合 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 、投资 策 略、投 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求 。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投资决策 有充分的 投资依 据,重要投 资有详细的研 究报告和风 险分析支持, 并有决 策 记录。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建立科学 的投资管 理业绩 评价体系, 包括投资组合 情况、是否 符合基金产品 特征和 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属分 析等内 容。 (4)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内容 1 )基金交易 实行集中 交易制 度,基金经 理不得直接向 交易员下达 投资指令或者 直接进 行 交易。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 )交易管理 部门审核 投资指 令,确认其 合法、合规与 完整后方可 执行,如出现 指令违 法 违规或 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及 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人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 的原则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 )建立严 格有效的 制度, 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易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基 金投资 涉 及关联 交易 的, 在相 关投 资研究 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公 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审议批 准。 (6 )公司在 审慎经营 和合法 规范的基础 上力求金融创 新。在充分 论证的前提下 周密考 虑 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 法 律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 )建立和 完善客户 服务标 准、销售渠 道管理、广告 宣传行为规 范,建立广告 宣传、 销 售行为 法律 审查 制度 ,制 定销售 人员 准则 ,严 格奖惩措施 。 (8 )制定详 细的注册 登记过 户工作流程 ,建立注册登 记过户电脑 系统、数据定 期核对 、 备份制 度, 建立 客户 资料 的保密 保管 制度 。 (9 )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建 立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 开14 招募说明书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强对公司 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 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 出改进办法,对出 现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 见, 并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 任。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据国家法 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 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 统的管 理制 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 息 技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 过业务 、运 营、 监察 稽核 等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14 )通过严格的 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 度等管理措施,确 保系统 安全 运行 。 (15 )计算机机房 、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 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 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 分业务 操作、技 术维 护等 方面的 职责 。 (16 )公司软件的 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 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 扩展性,具备身份 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 技 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 和 操作系 统的 密码 口令 分别 由不同 人员 保管 。 (17 )对信息数据 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 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 ,并能及时、准确 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 定 期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技术系 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 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 行排除故障、灾难 恢复的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 靠、稳 定、 安全 地运 行。 (19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 计 工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20 )明确职责划 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 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 需要相互监督的岗 位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21 )以基金为会 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簿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基 金会计 核算 与公 司会 计核 算相互 独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 )建立凭证 制度,通 过凭证 设计、登录 、传递、归档 等一系列凭 证管理制度, 确保正 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15 招募说明书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取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 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 有价证券在估值时 点的价 值。 (24 )规范基金清 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 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 算,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完善的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 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 押、业务用章、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27 )严格制定财 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 国家财税制度和财 经纪律 。 (28 )公司设立督 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 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 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29 )公司设立监 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 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保证监察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30 )明确监察稽 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 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 核人员,严格监察 稽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 序和组 织纪 律。 (31)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 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32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 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 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16 招募说明书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 中国 建 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 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 佰 叁 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 万 肆 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 及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 历史, 其前身“ 中国 人民 建设银 行” 于 1954 年 成 立,1996 年 易 名 为“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由 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 而 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 设 银 行的商 业 银行 业 务 及相 关的 资产 和 负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 港 联 合 交易 所主 板 上 市 , 是 中 国 四大 商业 银 行 中首 家 在 海 外公 开上 市 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 建设 银行又 作为 第 一家 H 股公 司晋身 恒生 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A 股 发行 后 中 国 建设 银行 的 已 发行 股 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 括240,417,319,880 股H 股 及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 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117,723.30 亿元 , 较 上 年 末 增长 8.90%。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九个 月 , 中国 建设 银 行 实 现净 利润 1392.07 亿元 ,较 上年 同 期 增长 25.82%;年化 平均资 产回 报率 1.64%, 年化 加 权平 均净 资 产 收 益 率 24.82% ;利 息净 收入 2230.10 亿元 ,较 上年 同 期增长 22.41%。净利 差为 2.56% ,净 利息 收益 率为 2.68% ,分 别 较 上 年 同 期 下降 0.21 和 0.23 个 百 分 点 ; 手 续 费 及佣 金 净 收 入 687.92 亿 元 ,较 上 年同期增长 41.31%。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 在香港、 新 加坡 、 法 兰克福 、 约翰 内 斯堡 、 东 京 、 首尔 、 纽约 、 胡 志 明 市 及 悉 尼设 有分 行, 在 莫 斯 科 设 有代 表处 , 设 立 了 湖北 桃 江 建 信村 镇 银 行 、 浙 江苍南 建 信村 镇 银 行 、 安 徽繁昌 建 信村 镇 银 行 、 浙 江青田 建 信华侨 村镇 银 行 、 浙 江武 义建 信村镇 银行 、 陕 西安 塞建 信村镇 银行 、 河 北丰 宁建 信村镇 银行 、 上 海浦东 建 信 村镇 银 行 、 苏 州常熟 建 信村镇 银 行 9 家 村 镇银 行, 拥有 建 行 亚 洲 、 建银 国 际, 建行伦 敦 、 建 信 基 金、 建信 金融租赁 、 建信 信托 、 中 德住房 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 全 行 已安装 运行自动 柜员17 招募说明书 机(ATM)39,874 台 ,拥 有员 工313,867 人, 为 客户 提 供 全面 的金 融服 务 。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 市 场 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 认可, 2010 年 共获 得 100 多 个国内 外奖 项 。本 集 团 在英 国 《银 行 家 》 杂志 公 布的“ 全球 商 业 银 行品 牌 十强” 列第二位 ,在“ 全 球银行品牌 500 强” 列 第 13 位 ,并被评 为 2010 年 中 国最佳银 行 ; 在 美 国 《 福 布 斯 》杂 志 公 布 的 “Interbrand2010 年度最佳中国品 牌 价 值排行榜” 列第 三位, 银 行业 第 一位 ; 被 《 亚洲 金 融》杂 志 评 为 2010 年 度“中 国最佳 银 行” ; 连续 三 年 被 香港《资 本 》 杂志 评 为“ 中国杰出 零售银 行” ; 被 中 国 红十 字会总 会授 予“ 中 国红 十字 杰出 奉献 奖 章” 。 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设 投 资 托管服务部,下设综 合 制 度处、基金市场处、 资 产 托管处、 QFII 托 管处 、 基金核算 处 、 基金 清算 处 、 监督 稽核处和投资托 管团 队 、 涉外资产核算团 队、养 老 金 托 管 服 务 团 队 、 养 老金 托 管 市 场 团 队 、 上 海 备份 中 心等 12 个职能 处 室 、团 队,现有员 工 130 余人 。 自 2008 年 以来中 国建 设银 行 托 管 业 务持续通 过 SAS70 审 计 ,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 的 内 控 工作 手段 。 2.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丰 ,投 资托管 服 务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江苏 省分 行 、广 东 省分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会 计部 、 营 运管 理部 , 长期 从事 计划 财务 、 会计 结算 、 营运 管理 等 工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 理 经 验 。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 国 建设银行南 通分 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 行计 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 服务 和业 务 管 理 经 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 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 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股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 营 情况 作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 客户 为 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实维 护资 产 持 有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资 产委 托人提 供 高 质 量的托 管 服务 。 经 过 多 年 稳步发展, 中 国建设 银 行 托 管 资产 规模 不 断扩 大, 托 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 已 形成包括证 券投资基金 、 社 保基 金、 保 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人 账 户 、QFII、 企 业年金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体系 , 是目 前国内托管 业 务品 种 最 齐全 的商 业 银 行 之一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已托 管 195 只 证 券 投资 基金 。 建 设 银行 专业高效的托 管 服 务 能力 和业 务 水平, 赢 得 了 业内 的高度认同 。2010 年 初 , 中 国 建设银行 被总 部 设 于英 国 伦 敦的 《 全球托管 人》 杂志 评 为 2009 年度“ 国内最 佳托 管 银 行” (DomesticTopRated ) ,并 连续 第 三 年被 香港 《财 资 》杂志评 为“ 中 国 最 佳次托 管 银 行”。 (二) 基 金 托 管人 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18 招募说明书 作为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设银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管业务 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 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 保 证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及 时, 保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 银行 设有 风险 与内控管理 委员 会, 负责 全行风险管 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托管 业 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 配备 了专 职内控 监督 人 员负 责托 管 业 务 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 有 独 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 职 权 和 能力。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 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 的 方法 和 程序 1、监 督 方法 依 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督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利用自 行 开 发 的“托 管业 务 综 合 系统—— 基 金 监督 子 系统” ,严 格 按照 现 行法 律 法 规 以及 基 金合同规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定期编 写基 金 投 资运 作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证 监会 。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 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 查 监 督。 2.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按 时通过基 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 控 , 发现 投 资比 例超标等异常 情况 , 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 书面 通 知, 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 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 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 。 (2)收到 基金 管 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 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 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 进行 合 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 投 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 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 法合 规 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 格 显 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 报 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19 招募说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 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其他 代 销 机构具 体 名 单详 见 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二)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20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 律 师 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 时 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 时 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 计 师 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 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 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楼16 层 法人代 表: 葛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张 小 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李 妍明 21 招募说明书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 经2012年6月19日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2】843 号 文 核 准募集 。 (二) 基金 类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运 作 方 式 : 契约 型开 放式基 金 基金存 续 期 限 : 不定 期 (三) 募集 期限 本基金的 发售 募集 期 为2012 年7 月9 日-2012 年8 月7 日 , 本 基 金 于该 期间 向社会 公开 发 售。 募 集期 限自 基 金 份额 发 售 之 日起 最长 不 得 超过3 个月 。 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 募集的 实际情况按照 相关 程序延 长或缩短发售 募集 期,此 类变 更 适 用于 所有 销 售 机 构 。 具体规 定详 见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及 代 销 机 构相关 公告 。 (四) 募集 对象 个人投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购 买 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 募集 规模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 额 不 少 于2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额 不 少 于2亿 元。 (六) 发售 方式 及 场 所 通过基金 销售 网点 (包 括基金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代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具体名单见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等 相关 公告 ) 公开 发售 。 销 售 机构 办理本 基 金 业 务 网 点 的 具 体情况 和 联 系 方法 , 请 参见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当 地 代 销 机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 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 构 , 并 予以公 告。 (七) 认购 时间 本基金发 售募 集期 间每 天的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由 本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销售机 构 的相 关公 告 或 者通 知规 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 金 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 投 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 体 业务办理时间 可 能不 同, 若本 招募 说明书 或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没有 明确 规定 , 则 由各 销售机 构自 行决定 每天 的 业务 办理 时 间 。 (八) 认购 原则 1.基 金份 额 的 认 购 采用金额认购 方式 ; 2.投 资人 认 购 时 , 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 额 缴 款; 3.投 资人 在 募 集 期 内可以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 但 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 允 许 撤 销; 22 招募说明书 4.募 集期 内 , 单 个 投资人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 有 限 制 ; 5 .若 投 资人 的 认购 申请 被 部 分确 认为 无效,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将 无效申请部 分对应 的 认购 款项 退 还 给投 资人 ; 6 . 对 于T 日 ( 此 处 , 特 指发售募 集 期 内 的工作日 ) 交易时 间 内 受 理的认购申请,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 将在T+1 日 ( 同上) 就 申请 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但对 申 请有 效性的 确 认 仅代 表确 实接 受了投 资人 的认 购申 请, 认 购申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在 本基 金 募 集 结束 后的 登 记确 认结 果 为 准。 投 资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各销售 网点 或以 其规 定的 其 他合 法 方 式查 询最 终 确 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主 动 查 询 申请 的 确 认结 果。 (九) 认购 的数 额限 制 1. 投资 人每 次认 购本 基金 的最低 认购 金 额 为1,000 元人 民 币 ( 含认 购费 ) , 超 过最 低 认购 金 额 的部 分不 设 金 额 级 差,销 售机 构若 有 不 同 规 定,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 为 准 ; 2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市场 情 况 ,调 整认 购的数额限 制,基 金 管理 人最 迟 应 于调整 前2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 上 予 以公告 。 (十) 认购 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本 基金 的认购 费率 如下 : 单笔认 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万 1.20% 100万 ≤M <200 万 0.80% 200万 ≤M <500 万 0.30% M≥500万 每 笔1,000元 投资人同 日或 异日 多次 认购 , 须按 每次 认购 所对 应的费率档 次分 别计 费。 当需要采取比 例 配 售方 式对 有效 认购 金额进 行部 分确 认时 , 投资 人认购 费 率 按 照 认 购 申请 确认金 额 所 对 应的 费 率 计算 ,认 购 申 请 确 认金额 不受 认购 最 低 限 额 的限制 。 (十一 )基 金的 面 值 、 认 购价格 、认 购费 用 和 认 购 份额的 计算 1 .基金的 面值 本基金每 份基金 份额初 始 面值为人 民币1.00 元。 2 .认购价 格 本基金认 购价格 以基金 份 额初始面 值为基 准进行 计 算。 3 .计算公 式 (1 )认购 费用适 用比例 费 率时,认 购份额 的计算 方 法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率)/ (1 +认 购费率 ) 净认购金 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23 招募说明书 认购份额= (净认 购金额 + 利息)/ 基 金份额 初始面 值 认购费用 为固定 金额时 ,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 认购费用= 固定金 额 净认购金 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 购金额 + 利息)/ 基 金份额 初始面 值 例:假设某 投资者投 资10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适 用的认购费 率为1.2% ,认购期利息为10 元,则该 投资者 认购可 得 到的基金 份额为 : 认购费用 =(100,000×1.2%)÷(1 +1.2%)=1,185.77(元) 净认购金 额=100,000 -1,185.77=98,814.23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1.00=98,824.23 (份 )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基金份额98,824.23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 分)。 注:上述举例中的“认 购 期利息为10 元”,仅 供举 例说明,不代表实际的 最 终利息计算结 果,最终 利息的 具体金 额 及利息结 转的基 金份额 的 具体数额 以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的记 录为准 。 4 .基金份 额、余 额处理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 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 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 收益或 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十二 )募 集期 间 认 购 资 金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认购 资 金 在募 集期 形成 的利息 将 折 算为基 金份 额 归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息 的 具体 金额 及 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的 具 体 数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 构 的记 录为 准。 (十三 )募 集期 内 募 集 资 金的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十四 )募 集期 间 费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如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满足募 集生 效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 责任 : 1.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为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24 招募说明书 七 、基 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 资 , 自 收到 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10 日 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 办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基金募集 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 监 会 书 面确 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否则《基金 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 证 监 会 确认文件 的 次 日对《基金合 同》 生 效 事 宜予 以公 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 集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业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可 动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满足募 集生 效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 责任 : 1.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为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的 存续 期内,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 者 基 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说 明原因并 报 送 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25 招募说明书 八 、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 构可以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2. 直 销机构、代 销机构名单和 联系方式详 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及其 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 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 销 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 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另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 办 理 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 体办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公 告 暂 停 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新 的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 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 的,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 的 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26 招募说明书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 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 回 的 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 申请,投 资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五)申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1. 投 资者申购本 基金份额时, 每笔申购金 额不得低于1,000 元( 含申购费) ,超过 最低申 购 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比例配售和红利再投资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 规 定限制;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 构 规定为 准。 2.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 本基金的 投资者每 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 额余额 和每笔最 低赎回份 额均为100 份,本 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 构 规定为准, 但不 得低 于100份的最 低限 额规 定。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六) 申购 费 与 赎 回 费 1.申 购费 用 本 基金 申 购费用由 投 资人 承 担, 不 列入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 于 本基金的 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 册登 记 等 各项 费用 。本 基金 的 申 购 费率 如下 : 单次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万 1.50% 27 招募说明书 100万 ≤M <200 万 1.00% 200万 ≤M <500 万 0.50% M≥500万 每 次1,000元 投资人同 日或 异日 多次 申购 , 须按 每次 申购 所对 应的费率档 次分 别计 费。 当需要采取比 例 配 售方 式对 有效 申购 金额进 行部 分确 认时 , 投资 人申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申请 确认金 额 所 对 应的 费 率 计算 ,申 购 申 请 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 低 限 额 的限制 。 2.赎 回费 用 投资人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赎 回费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 的25% 应归入 基金财产 , 其余 用 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 和其 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T 赎回费 率 T<1年 0.60% 1年≤T<2 年 0.30% T≥2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365 天计算 。 投资人 通过 日常 申 购 所 得 基金份额 , 持 有期 限自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 登 记 之 日起计算 。 3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调整 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并最迟 于新的 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 法律 法规 规定及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情 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 定 基 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人 定期 或 不 定期 地开 展 基 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 部 门 要求履 行 必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 基金 申 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 赎 回 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申购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申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费 率 )/ (1 +申 购 费率 ) 净申 购 金 额=申 购金额- 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 金 额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 额 时 ,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申购费用=固 定 金 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28 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 金 额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假设 某 投 资人 投资100,000元申 购本 基金 , 适用的申购 费率为1.50% ,T日 基金份额净 值 为2.000 元, 则该 投资 人 申 购 可得 到的 基 金 份额 为 : 申购费 用= (100,000×1.50%) ÷ (1 +1.50% )=1,477.83 ( 元) 净申购 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 元 ) 申购份 额=98,522.17 ÷2.000=49,261.09( 份) (2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 由基 金 财产 承担 。 2.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 数 ×T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额 ×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 额 -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 某 投 资人在T 日 赎回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持有时间为100 天 , 适用的赎回 费率为 0.60%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2.000 元, 则其获 得的 赎 回金 额 计 算如 下: 赎回总额=10,000 ×2.000=20,000.00 ( 元 ) 赎回费用=20,000.00×0.60%=120.00 ( 元 ) 赎回金额=20,000.00-120.00=19,880.00 (元 ) (2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 金 财产 承担 。 3.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计算 本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留 到 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在T+1日 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 况 ,经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 算或 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 请; 此时 , 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 向本 基金 的转 入 申 请 按同 样的 方式 处理: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 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 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会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 面 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 29 招募说明书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 发生上 述1-3、5 、6项规定的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 购 公告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给投资人, 基金 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 该退 回 款项 产生的 利息 等 损失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 购业 务 的 办 理, 按规 定 公 告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九) 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 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 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并 按照 规定 公告 , 已接受的赎 回 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 应 足 额支 付 ;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 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 分可延期 支 付, 并以 后 续 开 放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过20 个 工作 日 , 并 在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投 资 人在申请 赎 回时可 事 先 选 择将当日 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 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理 并 予以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 前 一日 的 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 是发 生 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 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 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有 能力支付投 资 人 的全 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 回程 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当 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支付投资 人 的 赎回 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 人 在 当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 低 于 上 一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10% 的 前提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 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 日 的 赎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 户赎 回 申 请量 占赎 回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确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份额 ; 对 于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 日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30 招募说明书 分赎回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申 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 并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开 放 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 金 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 动 延期 赎 回处 理。 (3 ) 暂停赎回:连续2 日 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的赎 回 申 请;已 经 接 受的赎回 申 请 可以延 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 但不得 超 过20 个工作 日, 并 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 进行 公 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办理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过邮 寄、 传真 或网 站或短信等方 式 在3个 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说 明 有 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 指 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规定 期限 内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 公 告 。 2、如发 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新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果 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2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应 提前1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基金 份额净 值。 4、如发 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应 提前2 日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 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31 招募说明书 (十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32 招募说明书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 资产配置,重点投资于历 史分红政策良好或股息率较 高、分红意愿强的 上市公司,在充分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 的投资 回报 ,争 取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中国经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 指期货、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 的 30%-80%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20%-70% 。其 中,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 金股票 资产 部分 至 少80% 投资于 红利 股票 。 (三) 投资 策略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本基 金的 任何 投资 决 策和行 为都 将遵 循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 (2 )本基金 在制定投 资策略 时,将充分 考虑国家财政 政策、货币 政策以及产业 政策, 并 及时依 据政 策的 变化 而对 投资策 略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3 )本基金 的大类资 产配置 将在对股票 、债券等资产 的预期收益 率及风险水平 进行充 分 评估的 基础 上进 行; (4 )本基金 在进行股 票配置 时,将从分 红能力和动力 、盈利前景 、估值水平等 角度筛 选 出具有 良好 盈利 前景 和分 红潜力 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2.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 是在战略性资产配置(SAA )基准 上,更注重运用战 术性资产配置(TAA ) 来构建 和动 态调 整股 票、 债券等 大类 资产 配置 。 本基金战略性资产 配置是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 投资比例,分析各 类资产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确定较长时间内的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控制 基 金投资中长期投资的风险。本基金在战略资产配置时,主要考虑以下宏观经济层面、中观经 济 层面、 市场 层面 的因 素。 宏观经 济层 面主 要考 察因 素包括 GDP 增速、 居民 消费价格 指数 、固 定 资产投 资增 速、 进出 口增 速、货 币供 应量 M1 增速、M2 增速等 指标 ,以 及宏 观经 济趋势 、宏 观33 招募说明书 经济增长模式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等;中观经济层面主要考察因素包括权重行业盈利增速、大 宗 商品和资源要素价格等;对市场层面的主要考察因素包括市场 PE 、PB 估值水平、A-H 股溢 价、成 交量 变化 及政 府市 场政策 等。 战术性资产配置是 针对特定资本市场环境及 经济条件,对资产配置状态 进行动态调整,从 而增加投资组合价值的积极投资策略;即利用“回归均衡”的原则,分析各类资产相对无风 险 资产的风险溢价水平对均衡或长期水平的偏离程度,发现和捕捉市场严重偏离的机会,对资 产 配置状态进行实时动态调整,来获取积极投资收益。本基金考虑到我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的 特点,希望通过实施积极有效的战术性资产配置,以降低基金的投资风险,特别是中短期投 资 风险, 提高 基金 投资 回报 率。 3.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国 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中国 经济发展趋势、中国政府政 策等宏观因素,在 分析全球产业周期、产业转移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国内相应的产业周期、产业转移,以及通 过 分析产业链传导机制,判断全球产业背景下的国内各个行业的景气度。借助行业竞争结构理 论,同时运用创新理论,分析行业内生的创新因素带来的行业价值变化,判断各个行业的内 在 价值。在分析行业的景气度、内在价值的基础上,结合各个行业的市场估值水平的判断,进 行 具体的 行业 配置 和动 态调 整。 4.个股 选择 本基 金在个股选 择上采取“主 题投资策略 ” ,即 筛选出 在过去五年 至少实施过三 次分红 或 股息率较高等具有分红“主题”特征的股票形成股票池,保证投资于股票池内的股票的资产 不 少于股 票总 资产 的80% 。 (1)红利 股投 资策 略 第一步, 构建红 利股股 票 池。本基 金所投 资的红 利 股是指具 有良好 分红能 力 的上市公 司。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选择符合以下前两项中任一项且具有第三项特征的企业,进入红利股股 票 池。过 去历 史分 红政 策良 好: ? 过去五 年至 少实 施三 次分 红,分 红包 括现 金股 利、 股票股 利。 ? 股息率 较高 :最 近一 年中 股息率 高于 市场 平均 水平 或者高 于行 业平 均水 平。 ? 未来分 红预 期强 :预 期将 推出优 厚分 红方 案的 企业 。 未来市场可能推出 股票回购、财产股息、负 债股息等现金股息替代方式 ,本基金将关注在 这些方式中能够提供优厚股东权益回报的上市公司。此外,对具有良好分红预期、具有投资 价 值的新 股进 行申 购。 第二步,红利股企 业的全面深入分析。本基 金为防止对上市公司的分析 受分红能力影响过 大,通过将分红能力进行展开而对企业素质进行全面分析,即全面深入分析分红能力的相关 企 业品质 ,以 验证 和补 充具 有良好 分红能力 的企 业。 ? 良 好的 公司 治理 :分 红政策 是上 市公 司的 公司 治理中 的一 项重 要内 容。 企业具 有良 好34 招募说明书 的公司治理,能够促使企业充分关注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流通股股东权益之类 的 弱势群体权益。本基金将从股权结构、股东权益、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 信 息披露 、利 益相 关者 治理 等方面 分析 公司 治理 情况 。 ? 良 好的 财务 状况 :本 基金在 全面 分析 盈利 能力 、偿债 能力 、营 运能 力和 发展能 力等 财 务指标基础上,将特别关注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分析。投资者获取的分红,直接 与 企业的盈利能力相关。盈利能力是企业财务结构和经营绩效的综合表现,通过研究每股盈余 、 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等指标,对于企业盈利能力进行分析,从中寻找盈利能力强、分 红 空间大的上市公司。公司偿债能力和变现能力是影响股利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公司的偿债 能 力越强,速动资产越多、现金越充足,股利支付能力也较强,采用高股利政策越可行。本基 金 将通过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和变现 能 力,从 中能 够为 企业 分红 提供强 大现 金流 支持 的上 市公司 。 ? 强 大竞 争优 势: 企业 只有具 备强 大的 竞争 优势 ,才有 可能 获得 持续 的盈 利机会 ,进 而 才能实行较好的股利分配政策。本基金将运用波特五力竞争分析理论,即分析新加入者的威 胁、购买者(客户)的议价力量、取代品(或服务)的威胁、供货商的议价力量及现有竞争 者 之竞争态势,研究判断企业的竞争优势强弱程度、企业的获利潜力;同时,分析企业的竞争 战 略与企 业特 点、 行业 环境 等匹配 程度 ,分 析企 业的 竞争优 势的 可持 续性 。 (2)估值 水平 、流 动性 的筛选 本基金在精选上述 红利股的基础上,将运用 绝对估值法和相对估值法相 结合的方法对于企 业进行合理估值;同时,从流通市值、市场交易情况等评估其流动性,筛选出流动性良好、 具 有足够 安全 边际 的上 市公 司,最 终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5.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 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 等方面分析,判断 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作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 收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 合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 管理。 1)久 期管 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 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 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 分保证流动性的前 提下, 确定 债券 组合 久期 以及可 以调 整的 范围 。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 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 券组合的收益情况。本基金 将根据宏观面、货 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在保证债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 子 弹、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 组合。 (2)个券 选择 策略 35 招募说明书 在个券选择上,本 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 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 融资回购等要素, 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 券 的投资价值。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权的债券,还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 权 价值进 行判 断, 最终 确定 其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信 用等 级高 、流 动性 好;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明显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 )在剩余期 限和信用 等级等 因素基本一 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 曲线模型或其 他相关 估 值模型 进行 估值 后, 市场 交易价 格被 低估 的债 券; 4 )公司基本 面良好, 具备良 好的成长空 间与潜力,转 股溢价率合 理、有一定下 行保护 的 可转债 。 6.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 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 ,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 制下跌风险、实现 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 定 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 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 交 易策略 、看 跌保 护组 合策 略、保 护组 合成 本策 略、 获利保 护策 略、 买入 跨式 投资策 略等 。 本基金以避险保值 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 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 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 进 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 低 组合风 险、 提高 组合 的运 作效率 。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在谨慎分析收益 性、风险水平、流 动性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以降低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 值。 7.风险 管理 、收 益锁 定策 略 为实现稳定投资回 报的目标,本基金在从资 产配置、股票的行业配置与 个股选择、债券的 投资组合和个券选择的投资全流程实施严格的风险管理,运用数量化风险管理工具,进行风 险 预算和风险控制。此外,本基金在达到预期投资回报后,本基金会适度锁定投资收益,综合 考 虑证券市场趋势、投资组合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因素,及时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保证基金 表 现持续平稳,以达到控制投资组合下行风险、优化投资组合风险水平的目的,便于本基金实 施 积极的 收益 分配 政策 。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36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 的20%-70%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6)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2)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在 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 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16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7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37 招募说明书 (18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 告 所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19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30%-80% ; (20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 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交 收等事 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红 利指 数收 益率*60%+ 中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40% 。 中证红利指 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 ,于 2008 年推出的全市 场红利股票指数。中证红 利 指数通过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 有38 招募说明书 一定规 模及 流动 性的 100 只股票 作为 样本 ,以 反映 A 股市 场高 红利 股票 的整 体状况 和走 势, 具 有较强 的代 表性 ,可 以作 为本基 金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基准。 中证国债指 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 ,于 2008 年推出的覆盖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的 国债指数。中证国债指数通过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国债 , 采用发行量派许加权计算的综合价格指数,可以准确反映高信用固定收益债券的价格走势, 具 有较强 的代 表性 ,可 以作 为本基 金债 券投 资部 分的 基准。 如果将来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出现 有更有合理性、更有代表性 的、更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 致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在向监 管机 构履 行报 备程 序并公 告后 ,及 时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 常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七)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 员提供 研究 报告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严格实行研 究支持投资决策机制,加 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工 作,防止投资决策 的随意性。研究员在熟悉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基础上,对其分工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 行 综合研究、深度分析,广泛参考和利用外部研究成果,拜访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了解国 家 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调查上市公司和相关的供应商、终端销售商,考察上市公司 真 实经营状况,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撰写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 券 市场行 情报 告、 行业 分析 报告和 发债 主体 及上 市公 司研究 报告 等。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 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 提供的研究报告,在充分讨 论宏观经济、股票 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管理制度,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等 重大事 项。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资产投资比 例等决议,参考研究团队的 研究成果,根据基 金合同,依据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 管 理。 4.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易指 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 立的交易部,由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 以及市场的运行特 点,作出投资操作的相关决定,向交易部发出交易委托。交易部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 , 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 的39 招募说明书 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市场和个股交易 出 现异常 情况 ,及 时提 示基 金经理 。 5.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 理策略进行评估,出具自 我评估报告。金融工程小组 就投资管理进行持 续评估,定期提出评估报告,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市场情况有较大的偏离, 立 即向主管领导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和金融工程小组的评估 报 告,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评 估。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 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 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包括投资集中度、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 组 合进行 风险 评估 ,并 提出 风险防 范措 施。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和 环境变化,对投资 管理的 职责 分工 和程 序进 行调整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更 新中 予以 公告 。 (八)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40 招募说明书 十 、基 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 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以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 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 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 互抵销 。 41 招募说明书 十 一、 基金 资 产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 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2 招募说明书 4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5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 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3位以内( 含第3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 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 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 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43 招募说明书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 保估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44 招募说明书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 4、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45 招募说明书 十 二、 基金 收 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 基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1 、 本基金每 季度进行 收益监 控,进行收 益分配评估, 如果基金自 上次基金收益 分配除 息 日至本次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本基金 业 绩比较基准,且符合其他基金分红条件,本基金将研究证券市场趋势,预测和比较未来短期 和 中长期投资收益和风险,判断进行季度收益分配。季度收益监控和评估并不排除本基金在其 他 时间进 行收 益分 配。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进行 季度 收益 监控。 2 、 本基金每 年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12 次 ,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 低于该次可供 分配利 润 的4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3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3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 红; 4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中至 少应载 明收 益分 配 基 准日 以及该 日可 供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 例 、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 案的确 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 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 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46 招募说明书 十 三、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 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 管 费; 3.基金 财产 划拨 支 付 的 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与 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 律 师 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 费 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 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 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 H=E×1.5%÷ 当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 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 年 天数 H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 人 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后 于 次 月首 日 起3 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 定 节假 日 、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 力致 使 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延 至 最 近可 支付 日。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 入 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 项目 下 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47 招募说明书 失;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48 招募说明书 十 四、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 、基 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 ; 如果《基 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 账目、凭 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 算、报表 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 基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49 招募说明书 十 五、 基金 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 行预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担损 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 其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元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 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 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 面说明 。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 动50 招募说明书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 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 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挣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挣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 五)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 六)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合同》生 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 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 的第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51 招募说明书





( 七)临时报 告





本基 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 日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予以 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 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 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52 招募说明书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澄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存 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九)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 告。





( 十)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 盖章确 认。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露 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 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0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53 招募说明书 十 六 、 风险 揭 示 投资人 须了 解并 独自 承受 以下风 险: (一)市场风 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证券市场,而证券市 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 动, 从而对 本基 金投 资产 生潜 在风险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波动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等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 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 而导致 投资 对象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的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 济的晴雨表,而经济 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 券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 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进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 收益水 平。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 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 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 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 还 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 全 避免。





( 二)管理风 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资策略、人 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 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 部失控 而可 能产 生的 损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1、决策风 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 由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 资产造 成的 损失 ;





2、操作风 险:指在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 可能导 致的 损失 ;





3 、技 术风 险:是指由 于信息 系统 设 置 不当 等因 素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 三)本基金 特有 风险





本 基金作 为灵活 配置的 混合型 基金, 股票 等权益 类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30%-80% ,在 资产 配 置上可能存在以下风险:其一,当股票市场剧烈下跌时,由于必须保持最低30% 投资比例,将 无54 招募说明书 法完全避免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当股票市场 大幅上涨时,由于受最高投资比例为80% 限制,本 基金将无法充分分享股票市场上涨收益;其二,本基金在灵活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可能由 于 基金经理的预判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出现资产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 收 益造成 不利 影响 。





本基金股票资产部分重点投资于红利股企业,在股票投资策略上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其 一,如果某个时期市场偏好于非红利股企业,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将受到不利影响;其二,本 基 金股票 资产部分投资 于红利股企 业的最低比例 是80% ,将无法完全 规避此类企业经 营业绩恶 化 的风险 。





( 四)职业道 德风 险





职 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 可能 导致的 损失 。





( 五)流动性 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 险。同时在开放式基金 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 六)合规性 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在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 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 及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风 险。





( 七)其他风 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 出现,将会严 重影响证券 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2.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 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55 招募说明书 十 七、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 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 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 见书;





(6)将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7)对基 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56 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57 招募说明书 十 八、 基金 合 同 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请 见 附件一 。


58 招募说明书 十 九、 基金 托 管 协议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 要 , 请见附 件二 。 59 招募说明书 二 十 、 对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以 下一 系列服 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 册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 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 益 分配时 红利 的登 记、 派发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基 金交 易资 金的 交收 等服务 。





2.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 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且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3.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 通讯技术,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 金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 基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4.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 过电子邮件、短信、 主动致电等其中一种或多种 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 需要提 供纸 质的 确认 单、 对账单 的服 务, 请致 电基 金管理 人客 服与 电子 商务 中心索 取。





5. 查询 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 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 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人开通24 小时 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账户信 息查 询。





6. 在线 客服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访问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登陆 在 线客服,实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投资 者网 上面 对面答 疑解 惑。





7.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 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 办理各种交易手续,同 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务,索取途径多样, 资 料内容 丰富 详尽 。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 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 客户服务人员可通过传 真、Email 提供: 同时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提供 各种 资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 载。





8.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 运作的透明度,提升 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时了解基金投资资60 招募说明书 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 人 网站、 短信 定制 各种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传 真、Email、 短信 等多 渠道 发送 资讯定 制服 务。





9.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 支训练有素、专业知 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基 金管理人的专业客户服 务代表 将在 规定 的工 作时 间内回 答客 户提 出的 问题 ,提供 关于 基金 投资 全方 位的咨 询服 务。





10. 投诉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 力与方向。如果对基金 管理 人提供的各 种服务感到不 满意或有其 他需求,可通 过电话、来 信、传真、Email 、 手机 短 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 期 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 及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 议。





11. 客户互 动活 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理财讲座 等,以 加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与基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互 动联系 。 12.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市 场状况以 及基金管 理人服 务能力的 夺 化,增 加、 修改 上述 服务 项目。 13.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联 系 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61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一 、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将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运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等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的 内容 与格 式 进 行 披 露,并 至少 在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公 告。 62 招募说明书 二 十 二 、招 募 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本招 募 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 公场 所, 并 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 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也 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 明 书的 复 印 件, 但应 以 本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 为 准。 63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三 、备 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文本存 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 所 ,在办 公 时间 内可 供 免 费 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民 生加银 红利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 的文件 ; (二) 《民 生加 银红利 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民 生加 银红利 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二年 七月 五 日 64 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65 招募说明书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的价格 ;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告 ; (11)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66 招募说明书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7 招募说明书 (6)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8 招募说明书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金合同 》 ; (2)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一、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 (2)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变更 基金 类别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8)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9)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69 招募说明书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5、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70 招募说明书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会 议形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 (6)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71 招募说明书 (1)会 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 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5)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72 招募说明书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 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73 招募说明书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 八、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 止的; 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 价、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74 招募说明书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九、争 议的 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十、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75 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11 “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 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 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贰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76 招募说明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 指期货、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 的 30%-80%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20%-70% 。其 中,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 金股票 资产 部分 至 少80% 投资于 红利 股票 。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 的20%-70%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5)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6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7)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77 招募说明书 40%; (12) 本基金 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13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4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5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 告 所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16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30%-80% ; (17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 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交 收等事 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78 招募说明书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 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 投 资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 负责相关工作的落 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 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 影 响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9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 金管理人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应制订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并经 其董事 会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 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 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发行人 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 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 完 善情况 。 (3)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情况。 (4)信息 披露 情况 。 6.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80 招募说明书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八)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 (九)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十)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 理人并 改正 。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81 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 开 户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费 等费 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商业银行或 者从事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商 业银行等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82 招募说明书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也可 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 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3 招募说明书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3.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估值 方法 a、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84 招募说明书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 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b、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c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d、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f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g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f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85 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 直接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直接 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基金 财产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 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 的 赔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 布,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 于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信息 错误(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 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 ) ,进 而导致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86 招募说明书 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月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 年度 报告 的 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2)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87 招募说明书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 、 规章另 有规 定, 有权 机关 另有要 求。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 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 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 (一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