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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红利(560002)

益民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7月)查看PDF公告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本 基金 于 2006 年11 月 21 日合 同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益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华夏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9】 月 【26】 日证监基金字 【2006】 【199 】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 核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于2006年11月21日合同生效。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除 非文中另有所指)截止日为2012年5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 3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登 记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业 绩 .....................................................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61 第十三部 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7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 示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基金财产 清算 ..................................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 同摘 要 ................................................. 86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 协议 摘要...............................................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 文件 .................................................. 120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以及 《益民红利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 《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但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地 方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业务规则》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并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基金直销机构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代销协议, 代为办理 本基金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 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办理其他基 金业务的有效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 产净值的过程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 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 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 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成立日期:2005 年12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192 号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联系人:李玲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49%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3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成员 (1) 翁振杰: 男, 汉族,1962 年生, 硕士, 高级经济师,1983 年参加工作, 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委。 曾任解放军通信学院教官,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 (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 黄扬录: 董事, 男,1965 年生, 经济学硕士,198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 大学国际经济学专业。1989 年至 1992 年底在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企 业经营管理和股份制改造工作;1992 年底加盟中山证券, 历任公司营业部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副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总裁。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3)江津:董事,女,1962 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市审计局宣武分 局审计员、深圳市城建开发集团总会计师,现任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4)纪小龙:董事,男,1964 年生,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工学学士,中欧 国际工商学院EMBA。 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资深经理、 国投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瑞银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 基 金管理公司监事、市场发展部副经理、研究策划部高级研究员、副经理、北京变 压器厂常务副厂长。现任北京紫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紫金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5) 王良平: 董事, 男,1963 年生, 大学本科, 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 勤部财务部助理员、 宏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57138 部 队后勤部财务科会计师等,曾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财务总监,现任重庆三峡银行副行长。 (6) 吕益民: 独立董事, 男,1962 年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山西师范大学 教师、 北 京联想集团资产管理部经理、 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干部、 国家开发投资公 司金融资产管理部主任、 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 发展部副主任、 研究中心主任等职, 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7) 周道志: 独立董事, 男,1949 年生, 硕士, 曾任贵州财经学院科研处 副处长、 财政金融系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证管处处长; 中国光大银行深 圳分行副行长, 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副行长, 光大证券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 博时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已退休。 (8) 巨家仁: 独立董事, 男,1942 年生, 工学学士, 曾任兵器工业部工程 师、 副处长、 全国人大 财经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 办公室副主任、 主 任等职, 现 已退休。 (9) 李韦霓: 独立董事, 女,1971 年生, 硕士, 曾任特招入伍总后基地指 挥部战士、新加坡瑞龙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建筑(北美)总公司总裁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 美国贝尔斯登北京代表处副总裁、 渣打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北京富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2、监事会成员 (1) 庄燕: 监事长, 女,1962 年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 集团财贸部经理、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 务部经理、 大恒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 张漫: 监事, 男,1969 年生, 大学本科, 曾任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主任、 董事、 董事会秘书; 现任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 秘书。 (3) 吴晓明: 监事, 男,1966 年生, 硕士研究生。 曾任总参六十一研究所 数据通信研究室科研人员、 SYBASE 软件 (中国) 公司工程师, 现任益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经理。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1)雷学军: 总经理, 男,1966 年生, 硕士研 究生。 曾任原华夏证券有限公 司投 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光大证券北京投资银行部、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 总监、泰达宏利(原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1 月始任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宋瑞来: 副 总经理, 男,1955 年生, 中国人民大学和印度孟买人口国际 研究院双硕士,曾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92 年开始涉足证券 投资管理, 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 健桥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2005 年12 月始任益民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总监, 2007 年3 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刘伟:男,1967 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山西省计划与发展委员会助理研 究员、 光大国际投资咨询公司部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光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基金 管理部总经理。2005 年12 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基金经理 蒋俊国先生,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中国人民大学MBA, 12 年证券 从业经历。2000 年起,先后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职。2007 年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2008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年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专户理财部执行总监。2011 年加入益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 年8 月31 日起任益民红利成长基金基金经理。 益民红利成长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 赖晶铭先生自 2006 年11 月21 日至2007 年11 月17 日任基金经理。 熊伟先生自2007 年10 月20 日至2011 年10 月13 日任基金经理 。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公司总经理雷学 军先生、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张雪松女士 、 基金经理蒋俊国先生、 基金经理 李勇钢 先生 、基金经理韩宁先生。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 证券法》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 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代理人、代表 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 运行体系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内部控制的运行体系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次来建立,各层次授权 清晰、分工明确。 (1)决策体系 决策体系由股东会、 董事会、 总经理经营管理层组成, 对公司的发展规划、 公司管理、 基金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遵循科学决策程序, 避免权力过于集 中,以免出现内部人控制风险。 (2)执行体系 执行体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 能部门组成,承担公司开展基金 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和具体管理工作, 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 并采取具体措施 落实。 (3)监督体系 监督体系包括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领导下的风 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 查委 员会、 督察长与监事会, 确保公司管理、 基金运作、 员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两个部分。 外部监管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等组成。 内部监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员工自律 公司员工上岗前必须经 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 承诺书,遵 守 国 家 各 项法 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2)部门主管的检查监督 公司各部门的主管在权 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 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 督,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监管规定、 公司的业务规范和 守则。 (3)总经理领导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的检查、监督 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接 受并配合公司监察稽核 部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 为的 监察, 以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分析、 风险管理建议和风险 控制措施。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 公司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 坚决 执行。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4)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合规审查委员会和督察长的控制和指导 董事会负责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制定。其领导 下的合规审查委员会及 督察 长则检查其执行情况, 并审查公司关联交易, 检查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合理、 合 法和有效性, 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 监督监察稽核部的工作, 发现重 大违规行为,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 理制度、部门管理办法 和业 务规则组成。 其中,公司的内控大纲 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 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 项基金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 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 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档案资 料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应急应变计划等。 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规 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 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的具体说明。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主要是通过严格 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会 计制 度 和 准 则, 做 好 公 司 业 务 活 动 和 其 他 活 动 的 核 算 工 作, 并 如 实 反 映 基 金 的 运 作 情 况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状况。通过严格财务管 理,配合加强成本控制工作。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 格区分。 (2)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规定或制度构成,具体包括: 员工行为 规 范 、 岗位与空间分离规定、 业务隔离规定、 作 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权限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所赋予的 权限内, 按 照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适 当 的 方 法, 对 监 察 稽 核 对 象 进 行 公 正 客 观 的 检 查 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负责调查、 评价公司有关部门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监控工作; 负责调查评价公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司内控制度健全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 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5、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 括:控制环境、风险评 估、控制活动、信息沟 通、 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 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公 司 通 过 不 断 加 强 公 司 管 理 层 和 员 工 对 内 部 控 制 的 认 识 和 控 制 意 识, 致力 于从公司 经营理念和内控 文化、 法人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 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业务环 节。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找出 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 生的可能性及 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 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 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 产生的原因, 采取定性 和定量的手段 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 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 后,确定应 进 一 步 采 取 的 对 应 措 施,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规 则 、 公 司 政 策 等 进 行 修 订 和 完 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等 。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的 设 置 体 现 了 部 门 之 间 的 职 责 分 工, 及 部 门 间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 理、基金运作、市场营 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 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 分明、严格 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 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 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 位合 理 分 工 、 职 责 明 确, 并 有 相 应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 对 不 相 容 的 职 务 、 岗 位 分 离 设 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 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 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 或舞弊 发生 的风险。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 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 相关 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 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监察稽核部 、 督 察长 对各部门、各岗位、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并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 监督 。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 操作 控 制 手 段 , 主 要 有 操作 标 准 化 、 业 务 、 岗 位和 空 间分离制度、 授权分责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 限额限制、 信息披露制度、 资 料保全制度和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行和经营中的风险。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 公 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 独 立 核 算;公 司 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设 立 账 户, 分 账 管 理, 以 确 保 每 只 基 金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完 整 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 要包括:复核、对账制 度;凭证、资料管理制 度; 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 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 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 沟 通, 有 效 地 达 成 自 下而上 的 报 告 和 自 上 而 下的反 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①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员 工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②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的报告路线: 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部门负责人向分管 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的报告路 线:公司员工、各部门经理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监察 稽核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向董事会及合规审查委员会报告。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c.督察长定期、独立出具督察报告,报送合规审查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 如遇重大事项, 应报送合规审查委员会和董事长; 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成员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监 控 是 监 督 和 评 估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设 计 合 理 性 和 运 行 有 效 性 的 过 程, 对 控 制 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①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负 责 日 常 监 督 工 作, 促 使 公 司 员 工 积 极 参 与 和 遵 循 内 部 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② 公 司 督察长和 监 察 稽核 部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控 制 制 度 的 实 施 情 况 进行 持 续的检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 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6)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声 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 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公司 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2 年10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注册资本:6,849,725,776 元人民币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二、 基 金托管 业务 主要人 员情 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综合室、 交易管理室、 风 险管理室和销售管理 室4 个职能处室。资产 托管部共有员工 32 人 ,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华夏银行于2005 年2 月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是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和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 自成立以来,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行 业精神, 始 终遵循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提供优质托管服务” 的原则, 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 服务理念, 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 先进的 技术系统、 优秀的业务团队、 丰富的业 务经验, 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 2011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年12 月末,已托管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基金、万家货币市 场基金、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基金、 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基金、 东吴行业轮动股 票基金、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受托资产产品, 托管各类资 产规模2395.1 亿元。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情 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总 行稽核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 险管理室,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 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资产 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 必须保证制 度的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6)独立性原则: 资 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 了风险管理室,配备了 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等,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专 门设置业务操作 区,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 露工作, 防止泄密; 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投资比 例、 融资比例、 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其他相 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马昆 电话:010-63102987











传真:010-63100608 客服电话:400-6508808 网址:www.ymfund.com 2、代销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李慧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滕涛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5)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 纽曼 联系人:周勤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电话:0755-82080714 传真:0755-82080714 客服热线:95501 网址:www.sdb.com.cn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金鼎大厦 A 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联系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68858116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cpsrb.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李博 电话:010-65557042 传真:010-655412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8)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s.ecitic.com (10)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谕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22-25 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谕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杨卓颖 联系电话:023-63786777 传真:023-63786001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飞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8198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4)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69400 客服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5)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联系人:李铮 联系电话:025-52310585 传真:025-52310586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njzq/ (1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65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021-23219278 、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 或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 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511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甲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338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010-88085344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址: www.ehongyuan.com (2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人代表:吴永良 联系人:李珍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号码: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6)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吴尔晖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27)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孙菁菁 联系电话:025-83290537 传真:025-5186332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电话:0791-6768681 传真:0791-677017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6-8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1、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宣外大街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13A 4、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5、联系人:慕娟 6、电话:010-63105556 7、传真:010-63100588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吕红 四 、提 供验资 及审 计服务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11 号富华大厦 A 座9 层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11 号富华大厦A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克 电话:010-83915599 经办注册会计师: 梁晓燕、晁小燕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99 号文件批准设立, 募集期自 2006 年10 月23 日至2006 年11 月17 日。经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 净销售额为847,449,205.33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 计141,986.73 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 2006 年11 月21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7,801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 算,设立募集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847,449,205.33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 为141,986.73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847,591,192.06 份基金份额, 已 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06 年11 月21 日生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 代销机构有: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等。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 申购开始日:2006 年12 月27 日 赎回开始日:2007 年2 月26 日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视为 在下一开 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所提出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 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 响,并在实施前2 日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按投资者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3 日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 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账户 余额不得低于500 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500 份, 应一次性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赎回、 基金转 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500 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 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日依法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申 购费率 50 万以下 1.50% 50 万(含)以上,200 万以下 1.00% 200 万(含)以上,500 万以下 0.80% 500 万(含)以上 1000 元/笔 通过我司网上直销认购 0.6%(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一年内 0.50% 二年内 0.25% 二年以上 0.00% 3、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 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 ,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 (T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申购费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赎回费,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9、本基金的申购费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1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归 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1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包括但 不限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提高或者降低招募说明书列明的申购、赎回费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率) ,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3 日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告。 12、 对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可以 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对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日依法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 还给投资 者。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九、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支付的, 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 支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若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 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 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十 一、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的 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 三、 转托管 本基金实行基金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 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时, 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 部分转托管。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 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 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 转出的基金份额 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或有关说明。 十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者可通过 固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 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限制。 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公司网站公告。 十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仅受理因继承、 捐赠、 遗赠、 司法强制执行以及登记注册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基金份额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适格的投资者。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1、“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 继承; 2、“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其他人; 4、“司法强制执行”指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按注册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手续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六、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但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第九部 分


基金份额的登 记 一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业 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 应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 注册 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并按照基金合同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三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 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依 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第十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侧重投资于具有持续高成长能力和持续高分红能力的两类公司, 并且 通过适度的动态资产配置和全程风险控制,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实现中等风险水平 下的资本利得收益和现金分红收益的最大化。 二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40%-85%, 债券 、 央行票据、 权证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15%-60%, 其中: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红利股和成长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三、 投 资理念 基于价值,追求成长。 四、 投 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宏观经济、 政策环境、 资金供求和估值水平是决定证券市场运行趋势的主要 因素。 基金管理人将深入分析各个因素的运行趋势及对证券市场的作用机制, 综 合判断股市和债市中长期运行趋势,据此进行资产配置。 (2)风格轮动策略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趋势强弱的判断来积极主动地配置红利和成长两种类 型的股票。红利股与成长股在股票资产内的基准配置比例为 40%:60% ,在市场 的不同时 期配置比例可上下浮动十个百分点。 在市场处于强势时, 采取积极成长 策略; 在市场处于弱势时, 采取稳健红利策略。 在市场处于震荡状态时, 采取红 利成长平衡策略。 (二)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采用系统化、 专业化的选股流程和方法, 利用益民红利股优选系 统和益民成长股优选系统, 精选出具有持续高分红能力和持续高成长能力的股票 进行投资。 (1)红利股选股策略 A 红利股的初选 在全部股票中, 剔除流动性严重不足的股票后,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入 红利股初选库: ? 最近三年内至少有两次现金分红,并且其平均税后现金股息收益率高于 同期税后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水平的个股进入红利股初选库; ? 最近三年内至少有两次现金分红,其现金股息收益增长率连续 3 年保持 非负的个股进入红利股初选库; ? 在上市时间不足三年的个股中,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均高于行业平 均水平,市盈率和市净率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且具有充裕的股权自由 现金流,预期税后股息收益率高于同期税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水平的 个股进入红利股初选库。 B 剔除恶性分红 一般说, 恶性分红有 两种: 一是分红超过利润; 二是大股东将配股增发所得 现金作为红利分配 。 基金管理人考察红利股初选库中个股最近一次分红行为, 如 果确属恶性分 红行为,则必危害上市公司接下来的盈利增长以及未来的分红行 为。将已发生恶性分红的个股从初选库中剔除,从而形成红利股备选股票库。 C 五维基础指标分解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针对红利股备选库, 本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综合各类内外部信息, 去伪存精, 进行基础的财务分析和预测, 提供预测的净利润数据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数据, 并 不断修正。 在历史数据和预测数据的基础上, 定期计算备选股票库中股票的历史 和预期的五维指标:派息比率、股权收益率、股息/股权自由现金流、市盈率、 市净率。这种指标分解旨在从股息的复杂性中寻找有利于获得超额收益的机会。 一是公司分红能力 , 包括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 二是公司分红意愿, 主要是股 息支付率; 三是公司估值水平, 股价作为分母, 直接影响股息收入率水平。 本基 金管理人投研团队根据五维指标的分解结果和相应的市场环境, 设立进入红利股 核心股票池的最低限制性条件。 D 精选核心红利股股票库 基于上述针对个股的专业研究和测算, 结合实地调研, 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 从备选库中精选出具有稳定的股权收益率增长预期、 充裕的股权自由现金流、 较 为透明稳定的股利支付意愿、且目前被市场低估的个股形成红利股核心股票池。 (2)成长股选股策略 成长股侧重选取由垄断资源优势、规 模经济、品牌、供应链管理能力、核 心技术、 产业整合这六大因素驱动的持续高成长股票, 预期未来两到三年内的净 利润增长率在2 倍的 GDP 增长率以上。 成长股选股策略的流程框架如图 1 所示,采用行业成长评估和企业成长动 因分析互动的逻辑体系来选取成长股备选库, 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量化的预测和估 值分析,选取成长股核心股票池,并为核心股票池内的股票投资设置安全边际。 图 1: 成长股 选股 策略流 程图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三)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股票投资风险, 在投资上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和运作 空间, 优化组 合流动性管理,显著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本基金进行适度资产配置,进行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品种的投资, 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 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 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选择那 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 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具 体策略有: (1) 收益率预期策略 债券收益率的变化直接决定了债券价格的变化。 因此对债券收益率变动趋势 的预期成为投资最重要的决策依据。本基金投资于预期收益率下降的期限品种, 并回避预期收益率上升的期限品种。 对相邻期限收益率差距较大的品种, 在预期 收益率无太大变化的情况下,还可进行骑乘投资。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自上而下互动 行业成长性 评估体系 企业成长动因 分析体系 自下而上互动 备 选高 成长股 票库 核 心高 成长股 票库 针对备选股票池内股票作未来两至三 年的盈利预测和量化估值。 并根据预测 的不确定性,为股票设置安 全边际。 复选 初选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收益率曲线又称为期限结构, 是将具有不同期限的债券收益率关系用坐标图 曲线来表述。 在目前的中国债券市场上, 由于存券数量的不足和期限品种的缺乏, 造成了收益率曲线在一定 程度上的扭曲。 本基金利用现代的金融工程技术, 拟合 一条收益曲线。通过寻找收益率曲线上扭曲的部分,投资于价值被低估的部分, 等待其回归理性。 (3)久期管理策略 债券的久期即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 久期分为单券种的久期管理 和组合久期管理。 对于单券种而言, 在同等收益率水平之下, 选择久期较短的品 种以减少风险。 对于投资组合而言, 通过对未来收益率变化的预期, 相应的调整 组合的券种结构, 并通过情景预测和压力测试, 在预期收益率上升时适当缩短久 期,而在收益下降时适当加长久期。 (4)类别配置策略 类别配置策略主要包括资产类 别选择、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适当混合以 及对这些混合资产进行的适时管理。 我们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 通过情景分 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债券、现金类资产,国债、 企业债、 金融债和可转债之间进行类别配置, 确定最能满足投资者风险 —回报率 要求的资产组合。 (四)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 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个股精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 权证。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 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卖出该 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可以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随 着我国权证市场的发展, 在以后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也将投资除股权 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之外的其他类型的权证,以实现投资目标。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6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5%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 例, 本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产品定位于偏股型的混合型基金。 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风险和收益中等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七 、投 资决策 1.资产配置决策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向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 投资策略 报告》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投资策略报告》 ,向基金经理提出 大类资产配置 和其他重 大投资事宜 的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按照该指导性意见, 确定基金 大类 资产的配 置比例 和其他重大投资方向 。 2.类别资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 根据前述各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分 别进行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等资产类别的投资决策。 1)股票投资决策 A. 基金经理根据行业研究员的上市公司研究报告, 并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 精选 具有持续高成长能力和持续高分红能力的 股票作为本基金的备选投资 对象; B.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研究员及策略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结合自身的 分析判断, 在上述精选股票的基础上进行 红利股与成长股的 优化配置, 构造本基 金投资组合; C. 基金经理根据上市公司及行业基本面的变化以及对组合风险的评估,持 续地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2)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研究员 、债券研究员 、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 告,结合 自身的分析判断,选择具体的债券(含可转债)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品种 构造投资组合。 八 、投 资组合 限制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 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 8、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第八条第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1、2、4、5、7、8、9 项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九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十、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产 生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2. 有利于基金 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 一、 基金的 融资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 二、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2 年6 月1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2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765,815,474.80 79.32 其中:股票


765,815,474.80 79.32 2 固定收益投资


138,532,931.20 14.35 其中:债券


138,532,931.20 14.3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3,629,643.39 5.55 6 其他资产


7,478,666.81 0.77 7 合计





965,456,716.20





100.00 2 、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45,811,714.22 4.76 C 制造业 317,322,199.77 32.98 C0 食品、饮料 115,468,179.62 12.00 C1 纺织、服装、皮毛 4,421,875.84 0.46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102,777,891.48 10.68 C6 金属、非金属 12,530,996.10 1.30 C7 机械、设备、仪表 50,081,721.17 5.21 C8 医药、生物制品 32,041,535.56 3.33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2,543,059.20 1.30 E 建筑业 10,639,680.80 1.11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3,465,882.73 1.40 G 信息技术业 194,457,207.77 20.21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8,987,880.16 0.93 I 金融、保险业 66,051,067.43 6.87 J 房地产业 67,480,696.52 7.01 K 社会服务业 5,259,989.40 0.55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23,796,096.80 2.47 M 综合类 - - 合计 765,815,474.80 79.60 3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1 600406 国电南瑞 2,122,924 67,020,710.68 6.97 2 600030 中信证券 2,999,987 34,769,849.33 3.61 3 002410 广联达 1,080,457 32,953,938.50 3.43 4 600703 三安光电 2,909,925 31,718,182.50 3.30 5 600016 民生银行 4,989,030 31,281,218.10 3.25 6 600104 上汽集团 2,072,427 30,734,092.41 3.19 7 000895 双汇发展 419,998 28,937,862.20 3.01 8 000858 五 粮 液 849,903 27,910,814.52 2.90 9 600383 金地集团 4,499,980 26,954,880.20 2.80 10 002296 辉煌科技 1,068,765 21,022,607.55 2.19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48,370,000.00 5.03 3 金融债券 2,975,700.00 0.3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87,187,231.20 9.06 8 其他 - - 9 合计 138,532,931.20 14.40 5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1 113001 中行转债 634,710 60,119,731.20 6.25 2 1101094 11 央行票据94 500,000 48,370,000.00 5.03 3 113002 工行转债 250,000 27,067,500.00 2.81 4 091001 09 兴业01 30,000 2,975,700.00 0.31 6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 申明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是否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 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五粮液 (000858 ) 外, 没有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000858)因信息披露存在违法事实于 2011 年5 月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1]17 号) , 主 要涉及到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的问题, 同时对公司以及管理层处以不同数额的 罚款。 本公司投研人员认真调研、 分析认为, 五粮液公司受益于目前的白酒消费 结构升级, 业绩提升 空间较大, 是少有的增速确定估值较低的投资标的。 其违规 行为大部分发生时间已经久远,公司所涉及到信息披露问题不影响现有投资价 值, 且公司治理目前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具有中长期投资价值。 本公司基金 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投资管理制度, 在投资授权的范围内, 经正常投资 决策流程对五粮液个股进行了投资。 (2) 申明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是 否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库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0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298,570.1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28,783.62 5 应收申购款 1,039.0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150,273.96 8 其他 - 9 合计 7,478,666.81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债 60,119,731.20 6.25 2 113002 工行转债 27,067,500.00 2.81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0895 双汇发展 28,937,862.20 3.01 重大资产重组


(6)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一 部分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 本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业绩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6年11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2年3月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自2009 年5 月1 日起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 来的 “新华富时A600 指数收益率×65%+新华巴克莱指数收益率 ×35%” 变更为 “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6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35%”。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2006 年12 月 31 日 14.81% 1.06% 16.47% 1.03% -1.66% 0.03% 2007 年1 月1 日至 2007 年12 月 31 日 132.33% 1.99% 109.14% 1.85% 23.19% 0.14% 2008 年1 月1 日至 2008 年12 月 31 日 -49.98% 2.41% -54.59% 2.31% 4.61% 0.10% 2009 年1 月1 日至 2009 年12 月 31 日 49.25% 1.58% 60.17% 1.39% -10.92% 0.19% 2010 年1 月1 日至 2010 年12 月 31 日 -14.28% 1.33% -6.69% 1.03% -7.59% 0.30%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25.47% 1.07% -14.98% 0.85% -10.49% 0.22%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2012 年3 月 31 日 26.06% 1.72% 45.32% 1.56% -19.26% 0.16%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基金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帐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 由本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 券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凡基金名下相关帐户的开立,以届时有效 法律法规为准。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已上市流通的权证,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该权证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增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计量。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 可应用 B-S 模型等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计量;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3、配股权证的估值:按照采用估值技术确认的公允价值估值; 4、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 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5、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 责发生制原则。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即使存在上述情况, 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相关法律法规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 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 责任 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 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 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的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 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 余额。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应在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规定执行。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的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依据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收取)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 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收取, 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基金管理人选取适当 的时机(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通知 后),至少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后正式执行。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费率标准上限, 具体费率水平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的公告。 本基金正式收取销售服务费后,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N÷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N 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招募说明书 披露的或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的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正式收取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 或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最迟于调整 日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如上述计算方法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届时法律法规为准 4、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4-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 律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用、会计师和律师费用、 信息披 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募集所在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依据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信 息披露 禁止 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信 息披露 的文 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能够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后的 2 个工作日内,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体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供 公众查阅、复制。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 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 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 购,其收益水平 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3、投资风险 本基金会受到所投资证券表现的影响。 债券尤其是国债的表现相对稳定, 但 同样会受到诸如宏观经济、 政策以及市场本身的影响从而造成债券价格变动, 企 业债和金融债的投资还会受到债券本 身信用评级变化的影响, 这些都会给投资者 带来收益变动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 金的收益水平。 6、特定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 因此股市、 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虽然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 实现投资 组合的动态优化, 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 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 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 A 股市场具有持续高成长和持续高分红能力的上 市公司, 如果受宏观经济影响, 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速度和分红水平出现普遍下 降,也可能会给基金净值表现带来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 、声 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 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二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同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款项;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募集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 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募集期限 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进行认购或申购并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依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提高或降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 式;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依法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出具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 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 (二) 条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规定范围 内的事项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议案,大会召集人 应将提案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 决,应当在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出席或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无故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 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出席或主持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故未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票人 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经通知后无 故 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 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恪守各自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第二十 一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成立时间:2005 年12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9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从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422 传真:(010)85238419 联系人:郑鹏 成立时间:1992 年10 月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990,528,316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款; 外汇 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自营或代客外 汇买卖;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外币租 赁; 贸易、 非贸易结算 ; 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 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业务。 二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 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 融资限制、 股票 申购限制、 基金投资比例符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要求、法规允许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40%-85%;债券 、央 行票据、权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15%-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5)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 (11)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12)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第 (1)-(6) 规定 的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及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事先以书面方式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方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 对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上述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 联交易, 如基金托管人 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 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 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 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基 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交易对手存在违约风险时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的存款的核心银行应当是具 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资 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 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 发现基金管理人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约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报告。 (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根据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进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确认并纠正。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投资、 基金申 (认) 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的“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用于基金交易的资金清算 和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 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与本基金无关的任何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凡基金名下相关帐户的开立,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清算。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 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 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为 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由基金管理人移交托管人 保管的实物证券,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对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保管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 理人取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 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 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 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共 同承担。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A、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证券交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3)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已上市流通 的权证,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增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计量。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交易所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可应用 B-S 模型 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计量;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配股权证的估值:按照采用估值技术确认的公允价值估值;





4、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 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5、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 1-5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 按 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 时改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 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进行赔偿。 9、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 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按照差错发生的具体情况,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控制由此造成进一步的损失。 针对估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 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 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四)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度报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或 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报表 后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终了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终了后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并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并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 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共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本协 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次月开始后的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依 法 被 宣 告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依 法 被 宣 告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每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 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 足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详细服务内容请通过 公司网站或客服电话查询。 (四)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 可采用如下联系方式 : 客户服务专线:400-650-8808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00608 公司网址:www.ymfund.com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第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披露时间 披露事项 2012-1-5 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1-5 益 民 红 利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 2012-1-20 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1 年第4 季度报 告 2012-2-1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定期不定额 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2-2-24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农业银行、银 河证券等代销机构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2-3-27 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年度报告摘 要 2012-3-27 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年度报告 2012-4-5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国泰君安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4-24 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2-4-26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网上交易转换优惠费率的 公告 2012-5-17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国信证券、华 泰证券等代销渠道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2-5-2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变更的 公告 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第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益民 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第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文件 益 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零 一 二年七 月